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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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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管理条例

第1篇: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

一、总体要求

以乡镇和农村液化气市场整治为重点,以行业质量安全规范为抓手,按照“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液化气供应模式,切实消除小液化气行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并逐步建立部门联动、点面结合、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年目标:摸清全县液化气行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监管档案;编制完善液化气专业规划;开展典型乡镇示范整治试点;全面推进各乡镇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摸索具有代表性的整治规律。

年目标:全面实施液化气行业整治活动,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大力推进我县城乡液化气供应市场的规范化。在有条件的乡镇推行“预约配送”式供应体系;其他乡镇则通过扶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专业公司直营站、提升改造一批基础条件一般的供应站、查处一批经营条件恶劣且整治不到位供应站和销售点以规范市场。

年目标:通过对液化气经营企业的城乡经营市场的安全专项整治,达到基本消灭违法经营液化气现象,液化气储配站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各供应站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有序;液化气行业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确实做到为城乡居民提供量足、质优、价格合理的燃气产品、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燃气使用环境。

二、整治重点

1、整治范围:各乡镇范围内,根据《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划分的从事瓶装燃气综合经营或瓶装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和个人;

2、整治重点:不按照规划设置站点的行为;站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规倒灌充气现象;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工作步骤

根据县政府对全县“十小”行业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县液化气行业的整治将分三年组织实施,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各乡镇根据整治范围对小液化气行业进行一次调查,以行政村(街道)为单位,摸清小液化气行业的分布、数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2、优化布点:编制完善城乡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十小行业整治与规范的要求,做好燃气专业规划的修编工作。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点的原则,明确燃气事业的发展目标,优化布局,提出控制性的规划方案,为燃气设施、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建设、管理和行政执行法提供规划依据。今后凡不符合规划的燃气项目和供应站点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和设置;按照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一律不得挪作它用。

3、严格标准、控制源头:年月底前,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专业规划,对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所属的供应站和瓶装燃气供应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核。对不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实施关停;

对符合燃气专业规划,达不到《条例》和整治标准要求的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所属的供应站,要改造提升,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关停;

对符合燃气专业规划,达不到《条例》和整治标准要求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关停;依法注销相关证照。

4、规范服务:在调查摸底、整合站点设施的基础上,统一服务标准,确保连续、安全、标准量化供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管理,销售的液化气实瓶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委托充装的还应有液化气充装企业名称)。

(二)液化气充装量。

(三)气体质量承诺。

(四)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实施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

5、依法加强监管:年下半年,确保落实,会同整治成员单位全面推进,确保落实。

6、总结提高,健全制度:在总结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各点的档案、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应急制度等)。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建设局牵头成立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建设局张铧局长担任,配合单位为县工商局、公安局、安全监督局、质量技监局、发改委(物价局)。各乡镇要落实联络员并制定整治本乡镇整治方案。

第2篇: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

20xx年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xx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五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 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 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第三十七条 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运输燃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暂时封存,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发生伤亡、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燃气事故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救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第五十二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供气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内容的,由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二)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确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者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从燃气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

(三)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四)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金属管道和阀门等燃气设施;

(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六)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钢瓶、调压器等产品。

第五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以及采用管道集中供应的沼气、秸秆气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3篇: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随即将条例草案函送给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8月中旬,财经委组织调研组,分赴杭州、嘉兴、台州、丽水等地,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分别听取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财经委还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交换了看法。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7目,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燃气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能源。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生产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西气东输工程实施以来,我省城市更进入了大规模利用天然气的时期,全省燃气事业得到进一步快速发展。截止2005年底,全省燃气普及率达97.99%,其中11个设区城市燃气普及率达98.47%,位居全国第三。

在充分肯定燃气对优化我省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我省燃气事业发展迅速,但燃气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不高、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也日益凸现,并且越来越对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涉及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管理规范,确保安全生产与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燃气行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对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已被取消,相应的措施又没有及时制定,对燃气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措施也不多,致使政府有关部门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形势比较严峻。在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抓紧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燃气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对于依法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遵循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筑法等上位法关于燃气的有关规定,借鉴了外省燃气地方性法规的经验,吸收了多年来我省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做法经验,内容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委对下列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一、关于燃气工程规划和建设问题

条例草案分别对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作了规定。在调研中,各地普遍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鉴于规划与建设对于燃气事业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又涉及到多个主管部门,建议将规划和建设单独设立一章,细化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和瓶装燃气供应点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增加明确以下内容:1、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中,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2、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3、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4、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将其安全等设施报经有关部门验收。5、对在安全保护范围内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问题

在调研中,各地反映,目前燃气市场秩序之所以比较混乱,很重要的原因是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送气工等人员的管理不到位。这类人员大多是临时雇用人员,没有劳务合同关系,缺乏专业培训,业务素质较低,在进行送气、安装等活动中,工作不规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有的送气工甚至还非法从事灌装液化气、倒卖液化气瓶等活动。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款,明确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关于燃气压力容器等燃气设施的监管主体问题

条例草案分别对气瓶标准、燃气设施定期检测、燃气充装量及粘贴合格标志等作出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条例草案对违反上述规定设定了处罚条款,并明确执法部门为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气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液化气钢瓶、燃气设施等开展安全监督。对于燃气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也明确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

四、关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问题

条例草案对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应具备的条件、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等作了规定。财经委认为,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考虑到燃气的危险性、对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和燃气经营权资源的有限性,设定该项行政许可是必要的。但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全省很多城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都未能像条例草案规定的那样,以招投标的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这些企业在前期已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生产经营也已步入了正常轨道。有的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经营期限还比较长。对于这类企业,如果也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势必对当前各地的燃气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既维护现有燃气企业合法权益,又促进燃气市场合理有序竞争,建议进一步细化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对已取得经营权的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所列条件予以审核过渡,符合条件的,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原经营合同(协议)有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的条款的,通过协商等方式,在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后,再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由此造成其财产损失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依法予以补偿。此外,各地认为,条例草案关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细化。

五、关于瓶装燃气经营许可问题

瓶装燃气目前仍是我省城乡居民使用燃气的重要方式。从调查中了解到,我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近年来数量增长较快,但受经济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企业违规经营、站点随意设置等现象也比较严重,安全隐患较多。对此,各地各部门普遍要求加强监管,确保瓶装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项又明确保留“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因此,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对瓶装燃气经营设立行政许可制度,并明确设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应具备的条件,是合适的。在调研中,各地各部门还提出,目前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分销点等设立差异较大,而条例草案只对设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的条件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建议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及销售点的设立分别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此外,建议增加燃气企业有重大事项变更,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六、需要增加与细化的内容

一是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建议增加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的有关规定。

二是由于燃气安全涉及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多个方面,而条例草案对这些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建议对燃气器具市场秩序规范、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增加对瓶装燃气运输、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设立与管理及宾馆、饭店、食堂等因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设置燃气瓶组的规定。

四是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的条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第4篇: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统一处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临沭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临沭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事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元至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元至200元。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至500元罚款;

(六)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

(七)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八)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对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九)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第八条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组织,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0%的罚款。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依据《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小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损坏或者拆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街区,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的,依据《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对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依据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山、采石、建坟的;

(二)损坏文物古迹的;

(三)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的;

(四)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的;

(五)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的;

(六)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的;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火爆竹的。

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内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三十条在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二)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补缺的;

(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五)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六)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获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有关设施和防讯设施的,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

(四)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

第四十一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的;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的。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违反下列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档,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四条在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在城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非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城市市区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在城市市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五十三条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苍源河两岸(城区内)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商贩,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擅自改变指定的经营场所,随意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苍源河两岸(城区内)等公共场所设点经营,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管理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不按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禁止泊车的人行道上停放,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违反规定,在禁止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临时停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二)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临时停车的。

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城市区内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五十九条故意毁损、移动、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害安全视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六十一条依法行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章城区河道管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城区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围垦城区河流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八)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九)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并处以罚款:

(一)在城区河道范围内炸鱼、毒鱼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或使用不合格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临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count:2.0"align=left>第四十九条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城市市区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在城市市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五十三条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苍源河两岸(城区内)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商贩,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擅自改变指定的经营场所,随意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苍源河两岸(城区内)等公共场所设点经营,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管理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不按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禁止泊车的人行道上停放,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违反规定,在禁止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临时停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二)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临时停车的。

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城市区内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五十九条故意毁损、移动、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害安全视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六十一条依法行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章城区河道管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城区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围垦城区河流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八)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九)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并处以罚款:

(一)在城区河道范围内炸鱼、毒鱼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5篇: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今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下发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要求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扎扎实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为了扎实开展我市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以及燃气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并结合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月”和“迎奥运”活动,市建设局、质监局决定在去年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安全整治的基础上,联合进行全面的安全整治行动,狠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今天在这里召开燃气行业安全整治动员大会,我代表市建设局讲四点意见。

一、解放思想,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是全省燃气使用普及率较高的地区,经过近几年开展全市燃气专项整治活动,全市气站数量有所减少、规模有所增大、规范化管理程度有所提高、气站安全设施安全性大有改观,从业人员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全市共有63家燃气企业取得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去年我市气站均已开展了安全评估工作,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今年第一季度,我局对315家燃气站点开展了经营许可延续工作,使全市气站得到合法经营资格。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在座各位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但是,当前燃气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非法经营屡禁不止,造成许多安全隐患。一些单位非法经营者为牟取暴利,置安全于不顾,替用户充装不合格钢瓶,冒险大瓶分装小瓶;为躲避执法检查,将钢瓶窝藏在出租屋内,造成很大的危害。二是个别企业使用未按周期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三是个别管道供气企业存在跨区域、超区域的违规供气或管道燃气建设项目未报审核先建、未经验收先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四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个别储配站未能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及进站车辆登记制度;未建立自查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得得到贯彻落实;站内存在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杂草和植物等。五是我市燃气行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科班出身的专业人才大量欠缺。

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绝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麻痹思想。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真正把安全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地推动我市燃气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加强培训,强化教育,努力提高燃气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化,真正提高燃气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努力实现燃气行业关键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一是加强培训、普及安全知识。为有效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我局高度重视岗前培训工作,委托市燃气协会组织专家编制完成《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业人员培训讲义》和《汕头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汇编》,并定期举办燃气站点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班和各种知识讲座。今天的燃气行业安全整治动员大会后,便是燃气安全知识讲座。我们聘请了质监局二位专家叶科长和王科长来给我们讲课,目的就是让我们在座各位安全知识知多一点、法律法规知多一点,以利于企业今后守法经营、安全发展,今后这类培训班、知识讲座我们仍将继续举办。

二是深化教育、培养专业人才。企业的发展后劲、行业的安全发展靠的是专业人才的储备。各燃气企业要加大人才培养投资,要用发展眼光去看待人才的培养,要从企业所需专业人才的实际出发,加强燃气专业人才培养,不断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有效地推动燃气行业发展。前几年,我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举办了燃气专业中专班,培养了一批燃气中专毕业生,这些中专学历教育的人才,迅速学以致用,在各自岗位中发挥技术作用。目前已成为我市各企业的业务骨干,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今年下半年起,建设职校仍将继续开办燃气专业中专班,并与中国石油大学实现远程教育联网,开办燃气大学班。请各单位认真组织人员报名参加学习,具体事宜可直接与建设职校联系。

三是严格鉴定、发掘技能能手。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燃气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燃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我市正在开展燃气专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共有液化石油气罐区运行工、液化石油气罐瓶工、燃气管道工、燃气用具修理工、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供气营销员、液化石油气机械修理工、燃气调压工和燃气表装修工等九个工种的培训鉴定。各单位一定要重视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确保按规定持证上岗。要发掘岗位能手,适时开展岗位职业技能竞赛,促进燃气行业的职业技能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突出重点,深化整治,确保安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隐患不除,事故难决。今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我们今天专门召开会议,对我市燃气行业安全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印发了工作方案,作出了具体安排。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一是要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当前整治要重点整治非法和违规经营的瓶装燃气站点、整治未按检定周期检定计量器具行为、整治未经批准超区域敷设燃气管道、超范围供应管道燃气等。各区县建设局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清理整治燃气行业无证无照专项行动,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燃气销售点,特别是对位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无证销售点进行“地毯式”检查,依法对无证照经营的燃气销售点给予取缔,杜绝事故的发生。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对所属燃气销售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要深化整治、措施得力。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搞好自我整改,加强跟踪督导,确保整治到位。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限定时限,明确责任和防范措施;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处置。在第一阶段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燃气站点进行重点整治,并严厉查处违规行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予以关停、通报处理。

通过整治,进一步加大公用瓶的实施,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要注意总结、及时反馈。各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和信息统计工作,整治期间要按照要求将本区域内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燃气行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安全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企业一定要把安全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市一级成立了汕头市燃气行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各区县要按照方案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燃气行业安全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燃气企业要主动配合这次安全整治行动,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二是要强化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重。要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作为手段,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人人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办事。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各部门、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安全发展”观念,积极预防和坚决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促进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6篇: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公共事业;市场化;管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029-02

公共事业属于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业,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1],涉及极为广泛的公共利益。公共事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生活质量的高低,同时也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英等发达国家率先开始了电信、电力、供水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针对自身公共事业的存在的系列问题,我国也开始了公共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市场化改革不仅降低了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率,扩大了公共事业服务的目标人群,也精简了政府机构,缓解了地方财政不足,同时还推进了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但我国公共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也渐渐显露出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通过借鉴国外成功改革经验并结合国情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共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对我国公共事业的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

一、英美等发达国家公共事业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成功经验

1.管制机构相对独立

英、美等国家根据自身特有的环境和条件,组建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管制机构,这些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依法设立;相对独立于政府部门;经费来源相对独立。如美国的能源监管委员会一般由来自不同党派的5位专职委员组成,这些委员往往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并实行交错任期[2];英国的公共事业管制机构均由议会批准设立并于政府独立。管制机构的独立性能够避免管制部门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左右,保证能够公正独立的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

2.健全的管制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为防止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管制机构滥用权力,英美等国都设立了较为健全的权利牵制机制。立法监督方面,管制机构定期向立法机构报告管制工作,立法机构有权通过听证和调查来了解管制机构的运作和业绩。司法监督上,司法机构有权对针对管制机构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强制履行职责,同时受管制企业也有权就不合理的管制行为向司法机构提起上诉;行政约束方面,管制机构的领导层由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门任命,并建立对管制机构监督的行政约束机制;社会监督方面,通过建立消费者协会组织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管制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管制程序公开透明,在制定管制法规、政策及价格调整时,都会召开听证会,向公众及时传达信息和结果。

3.立法先行确保公共事业改革顺利进行

英美等国家的市场化改革都是在清晰、完备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颁布《公用事业法》、《自来水法》、《煤气法》、《交通法》、《电力法》等法律;美国也先后颁布了《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天然气法》和《水资源发展法》等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各州也都因地制宜建立了本州的公用事业法律法规。立法先行赋予了市场化改革权威合法的地位,确保改革有理可依、有据可查。

二、我国公共事业领域市场化改革中的问题

1.政府管制机构不健全

一方面,缺少整体性的专门委员会。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相应的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但却缺少一个全国性的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针对公共事业各领域共同的公共性特征,对各领域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这就导致各部门间冲突、职能重复、推诿扯皮等现在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缺乏针对公共事业各领域不同特点的专业化管制机构,对各领域进行专业化、行业化的管制。

2.缺少完善的管制制度

在价格管制制度方面,我国政府对公共事业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没有兼顾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从而无法有效激励经营者降低成本。当前我国大多采用基于企业个别成本的公用事业定价制度,这不仅会导致企业虚报成本现象的发生还会严重影响公共产品的质量和效率[3]。此外,我国目前在财政补贴尚未建立完善的公交补贴测算体系,从而不利于我国公共事业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4]。

3.城乡公共事业市场化发展不平衡

与城市相比,农村公共事业市场化行速缓慢,究其原因,一是城乡公共事业建设的历史投入相差较大,国家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的投入相对较少,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卫生费仅是城市居民的1/4。其次,城乡居民在享受公共事业方面的待遇相差较大,农村公共事业商品的价格往往比城市的高,据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农村居民交通与水电燃料消费价格指数分别比城市居民高3.2,6.1。第三,农村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成本高,难度大,收益周期长,大多企业不愿参与到农村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中来,从而造成城乡公共事业市场化的差距愈来愈大。

4.缺乏系统的全国性法律

当前我国对于公共事业的管理依然承袭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尚未建立完整的公共事业专项法律体系,公共事业的具体行业立法,基本上都是各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性法规,例如《供水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缺少更权威、更规范的全国性法律制度。由此,造成了我国公共事业市场化过程中的权限分配、公共事业运营方面不同程度上的空白和混乱,无法可依。

三、借鉴国际经验解决公共事业领域市场化改革

1.构建独立公正的政府管制机构

一方面,组建超脱于公共事业经营企业和公民的专门委员会,对城市公共事业的价格、竞争、经营、特许权的招标投标等实行统一管制。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企业具有信息优势,政府在对企业进行管制时容易因缺乏有效信息而导致管制不足或管制不利;而公民作为“经济人”,在面对公共事业时往往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难以做出客观、照顾全局的考虑,专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建立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这两方面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应积极组建针对不同领域的管制机构,对公共事业进行行业化、专业化的管制,促进公共事业向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

2.完善政府的管制制度

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通过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公共事业商品市场的制度路径,打破公共企业和事业机构对公共事业商品市场的垄断,让更多符合标准的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公共事业领域;价格管制制度方面,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价格管制制度,公共事业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同时兼顾公共事业经营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提高价格制定的社会参与度;明确公共事业价格调整周期,充分发挥商品成本对公共服务价格的带动能力;在财政补贴制度方面,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事业经营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以补偿其因承担社会责任而遭受的损失[5]。

3.建立完备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公民具有知情权,政府的行为应当公开化,建立完备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改进政府信息的流动,提高信息的供给水平,加强人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抑制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政府行为,防止腐败行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范围,不仅包括政府决策和行为的最终结果,还包括政府决策和行为实施的全过程以及解答公众疑问、回应公众咨询等各个环节。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活动方式主要包括:监督和审计公共部门组织、确定公共事业组织信息披露的义务、提高透明度、提供公共咨询服务、相关的公共信息等。

4.促进城乡公共事业一体化发展

首先要确保公共服务标准化,将城乡公共事业置于同一水平线上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实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化以及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一体化,确保农村居民在公共事业方面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第二,完善农村金融财政制度,努力确保政府对农村的财政投入持续显著增长。针对当前农村公共产品相对短缺的现实,政府有必要将公共资源的分配重点放在农村,把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投向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建设;不断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和三农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稳定的惠农资金增长机制以及多元化的惠农资金投入机制,并通过相关投入保障机制的完善来规范地方政府作为农业积累投入主体的行为[6]。此外,还需加强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跟踪监督保障政府财政对农业的足额、及时和高效投入。

5.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

需要从横纵两个方向来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横向上,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并举。一方面,针对公共事业各行业的特征,通过制定行业专业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做出法律规定,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制定《公共事业法》之类的专门性法律,为公共事业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提供法律依据。在纵向上,中央立法与地方配套法规并举。制定全国性统一法律,对市场准入、私营部门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进行基础性界定和保护,地方政府则应当根据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设地方性政府管制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1]岳世平.西方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及其启示[J].党政论坛,2007,(12).

[2]王俊豪.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及其运行机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11.

[3]王正儒.公用事业改革与政府管制的经济分析[J].宁夏社会科学,2009,(1).

[4]李明敏,方良平.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方法的改进[J].城市公用事业,2008,(4).

第7篇: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

认真学习贯彻、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液化气钢瓶、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各项安全生产基础,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1.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2.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等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3.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

5.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6.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7.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8.查敷设在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9.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10.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备等。

(二)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

1.查所有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2.查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3.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

4.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5.查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

6.查管道上是否装有打孔盗油盗气阀门等破坏装置。

7.查管道是否按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三)查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情况。

1.查工艺管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照《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2.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要求对输油泵、加热炉、压缩机组等输油气生产设备、设施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3.查是否按照《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等。

(四)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

1.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2.查管道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3.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4.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5.查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五)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情况。

1.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设计安装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安装,是否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原油、天然气管道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2.查是否对所有管道、线路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备案、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3.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管道规划、项目核准、评价评估、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把关。

4.查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设计、施工各类工程前与管道企业之间的沟通会商机制,是否建立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管道、管网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5.查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辨识,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了管道安全风险等级等。

(六)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1.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2.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3.查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4.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七)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2.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查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4.查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5.查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全面、深入、细致排查的基础上,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并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通报周边相关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整改不了必须搬迁的,要立即搬迁,不能搬迁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三、工作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市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有关职责明确如下: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校园内区内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和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建立联合检查、执法和整治的工作机制,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面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按照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督查,切实抓好督促和落实。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管道安全防护距离和占压清理力度。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要逐级上报进行拆除。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2014年1月15日—31日)

各单位要及时制定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大力宣传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摸清企业和油气管线基本情况,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隐患排查整治第一责任。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帐,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及时报告。各单位管网摸排情况要于1月30日上报区教体局校园安全科(附件1、2、3及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总结)。因隐瞒问题或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教体局安全检查(2月7日—17日)

区教体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油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进行100%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区教体局专门成立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4),统一协调指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单位依照成立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认真部署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解决管道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中的问题,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第8篇: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文

这次全市建设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书记*重要讲话和市委六届三次全会、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总结*年全市建设工作,表彰先进,研究部署今年工作任务。市政府高度重视这次会议,霍荣荫常务副市长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年全市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

*年,全市建设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团结拼搏,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我市的城市建设管理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全力推进“135”行动计划,确保“一年见美”目标如期实现。

*年的“135”行动计划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方面工程共80项,其中37项属于计划投资项目,投资额13.55亿元;43项属于城管机动经费项目,投资额0.35亿元,总共投资估算13.9亿元。主要完成了人民西路改造工程、前山河东岸市政道路及景观工程(前山桥至昌盛桥)、情侣路道路美化及景观照明工程、野狸岛环岛路(含海燕桥维修)工程等项目。同时还完成了北师大附中、城职院、城市建设成就展览厅、古元美术馆、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一批重点工程。这些项目的按时保质完成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了城市发展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全市人民的一致好评。

(二)全面规范建筑行业管理,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年,各级建设部门以诚信管理为龙头,狠抓质量、安全和节能,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和造价管理,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完成施工报建项目730项,建筑面积987万平方米,施工合同金额116亿元。其中市政府投资工程公开招标项目122个,总中标价约4.7亿元,通过招标节约投资4491万元,节约率达9.5%。

一是建立并推行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实行加分、扣分的动态量化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年共上网公布了126份不良行为认定书,涉及60家施工企业和33家监理公司,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在全国、全省率先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平安卡”管理制度,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创建市优良样板工地32个,有15个申报省优良样板工地。一年来有近5万名建筑工人领取了“平安卡”,有365个在建工程项目配备了“平安卡”管理系统,我市全面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做法得到了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通过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有效遏制了重特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是严格把好勘察设计关,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实行建筑节能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稳中有升;规范城建档案管理,市城建档案馆成为全国地级市中第一个“数字城建档案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30份,依法查处违反招投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许可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大力加强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

认真开展我市房地产市场调研,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对我市城中旧村(旧城)改造工作的调研报告》;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增强房地产市场透明度,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监管,建成启用*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以及*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30亿元,同比增长98.61%;商品房施工面积83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7.84%;商品房销售面积32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1.17%;商品房销售金额205.7亿元,同比增长130.1%;商品房空置面积43.48万平方米,同比减少58.38%,我市房地产市场保持健康有序发展。

认真履行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初步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起草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清理出250多套公产房作为廉租房提供给低收入群众,解决好650多户特困人员的住房问题,实现了“应保尽保”。

物业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起草制定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行物业管理现场量化检查评分制度,全市物业管理水平稳步提高。针对房屋违法装修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起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在全市大张旗鼓宣传落实“房屋装修十不准”,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大力规范装修管理,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四)狠抓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城市环境保持优良。

大力开展市政道路整治、绿地改造、卫生死角清理和路灯建设等专项活动,加强市政设施检查和养护管理考评,促进管养水平的提高。完成了西坑尾垃圾填埋场一期工程、49条“有路无灯”道路路灯安装工程、47条人行道整改工程及22条横街小巷整治工程、23座环卫垃圾房改造工程、17条道路的行道树坑整治工程等。加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完成新安装路灯1152盏,更新灯具1180盏,提高了21个交叉路口灯光亮度,城市亮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起草制定《*市城市绿化办法》;全面推进“门前三包”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规范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燃气行业监管,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治,撤消不符合条件的瓶装液化气销售点8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有关调查显示,市民对“135”行动计划的支持率高达97.7%,其中对市建设局具体实施的“四大工程”和“六大景观”的支持率达95.6%;对*市容市貌的总体满意率达82.3%,真正实现了“一年见美”目标。

(五)以提高工作效能为核心,依法行政取得新成效。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和调整审批事项,现保留行政许可事项3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9项。高度重视抓好市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建设和管理,已有4个业务科室、4个局属单位进驻中心,通过8个服务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27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是目前为止市行政服务中心最大的驻场单位。规范窗口办理事项,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广泛好评,在历次行政效能评比中都名列前茅。

按照逐步下放权限的原则,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事项委托各经济功能区行使,加强指导和监督,为经济功能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流程,优化工程报建办理。认真完成了8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和22件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代表和委员都很满意;及时处理市政府投诉中心及市局等部门转来的各类投诉近百件,确保件件有回音;努力协调解决“金色九洲”和“嘉发大厦”楼盘、凤山花园小区入口道路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六)各区建设部门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设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香洲区城管系统以强化日常城管维护与管理为核心,以抓好物业管理、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为手段,以开展“城区清洁工程”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城区管理水平。金湾区建设管理部门积极实施“建设经济强区、打造西部新城、构建和谐金湾”的发展战略,全面提高项目服务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开创了全区建设管理工作新局面。斗门区建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区委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大力度支持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切实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和城市管理,各项建设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高新区、横琴区、保税区、万山区、高栏港区等经济功能区建设部门按照各区管委会的部署和安排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强化为项目、为企业服务的职能,加强规范管理,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市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有:东西部城乡建设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统筹城乡建设发展力度有待加大;建筑安全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城市管理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广大市民期待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进一步优化;建设系统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我们要充分正视以上存在的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感,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年全市建设工作安排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年全市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书记*重要讲话和市委六届三次全会、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以及全国、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学习讨论活动为契机和动力,切实转变城市建设理念,认真找出并努力解决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开门搞建设,牢固树立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主动服务和自觉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观念,统筹*东西部城乡建设事业平衡协调发展,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规范管理,加大城市管理工作力度,大力加强建设系统自身建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城市建设管理事业。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以上总体要求,切实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努力统筹东西部建设管理事业协调发展,积极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在刚刚闭幕的市“两会”上,市委书记甘霖同志明确指出,加快*西部地区开发势在必行,在西部开发中必须按照交通先行、产业跟进、城市发展的规律进行谋篇布局;全市交通大格局的重心在西部,这意味着将来产业发展的重心在西部,未来城市建设的重心也在西部。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迅速行动起来,树立“全市一盘棋”的建设理念,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西部地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等设施建设,尤其要对已规划项目分轻重缓急尽快确定近期将实施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争取纳入计划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新城区的开发建设。要整合东西部的建筑管理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监管合力,确保全市建筑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同时,在建设管理工作中要按照东西部协调发展和推进城区“北扩、西拓”的要求,注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做到“建设与管理并重”。市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帮助和支持指导西部地区提高市政设施管养水平,促进西部地区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等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城市管理水平差距,促进东西部地区城市管理事业的平衡协调发展。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工作,想方设法加快推进相关项目的实施。

今年要继续抓好市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市*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表》的安排,市建设局负责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5个,总投资34.2亿元,今年资金计划9.1亿元,其中续建项目有前山河道路及景观工程二期、金唐西路等14个;新建项目有金凤路翠屏段、前山河道路及景观工程三期、完善城区内断头路等21个。市建设局今年承担的全市重大交通项目是金凤路翠屏段(含梅华立交及南屏桥),计划投资3.5亿元,主要是建设翠屏路段,开展梅华立交和南屏桥的前期工作。今年的政府工程项目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前期工作任务较为繁重;二是对基建程序要求更加严格;三是建设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压力。为此,有关代建单位要把能够做的工作尽量往前赶,要落实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抓紧完成好各项前期工作,能开工的确保开工;要切实规范基建程序,争当执行基建程序的模范;在项目建设时序上要统筹考虑,加强沟通协调,科学合理安排,把对社会和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要进一步抓好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全面推行最低标准段制度,开展劳动竞赛,鼓励争先创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二)继续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

继续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的供应结构,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宅的供应量,满足市场对于普通住宅的需求。要结合全市大交通格局的构建和新城区的开发,引导房地产业适当向西部地区转移,统筹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协调发展。

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居者有其屋”。一是继续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今年计划再腾退调剂500套现有政府公房,进一步扩充廉租房房源,拟用300套作为廉租房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实物配租,200套作为周转房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要抓紧南屏经济适用住房和大镜山廉租房项目的开工建设。二是继续开展西部农场的危房改造,进一步解决好农业职工的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三是按照我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继续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四是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通过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切实加强二手房交易监管,认真研究帮助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提倡通过购买二手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正确引导人们住房心理预期。切实掌握市场变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研究和判断预测,从今年开始每季度编制一期“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及预测”上报市政府,引导市场理性发展和群众理性消费;切实加强物业管理和房屋装修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市物业管理条例》,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修管理的通知,积极开展“物业管理和谐年”活动。

(三)继续健全完善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建更多的精品工程。

今年要继续以健全完善建筑管理诚信体系为龙头,以质量和安全为抓手,有效发挥招投标和造价管理的作用,加大力度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建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主要目标是:施工图审查后通过率保持100%,建筑节能专项施工图审查后合格率达到100%,结构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创建2-3个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培育1个詹天佑奖项目,创建8个省优良样板工程,15个市优良样板工程;有效遏制重特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继续推进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从今年5月1日起在原有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管理基础上全面推行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加强信息采集和利用,充分发挥诚信体系的作用,引导企业做到爱业敬业,在全市建设系统营造“以敬业诚信为荣,以欺诈虚伪为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平安卡”管理制度;推行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建立安全生产预警体系,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行政处罚,促使施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

要从国情、省情、市情充分认识节约资源的重要性,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把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向前推进一大步。加大力度推广使用新墙材、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启动干拌砂浆推广工作,实行建筑节能验收,争取早日出台《*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推行商品住宅逐套检验制度,实行住宅质量跟踪服务,保证人民群众住上质量好、舒适的房子,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质量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积极引导企业争当先进、争创精品工程,抓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工程质量水平上新台阶。争取尽快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四)以提高环境质量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城乡人居环境。

今年的城市管理工作要逐步由去年的以硬件设施投入为主转入以日常维护管理为主,重点是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水平,我们要以城市管理主人翁的姿态来抓好各项工作,全力推动我市城市管理上档次、上水平、富有特色。

要全面提高城市洁净水平,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要尽快完成医疗垃圾焚烧厂、西坑尾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垃圾发电厂技改项目及两座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全力做好“国家环保模范城”迎检工作;加快推进茶冷迳垃圾填埋场和餐厨垃圾的市场化运作进程,争取尽早开工建设;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加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保持优良的市容环境。

要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档次和水平,通过园林绿化水平的提高提升城市的美化水平。认真研究、精心挑选与我市环境及气候相适应的树种,切实提高绿化档次;认真规划一个生态公园;抓好迎宾小游园等10个街头绿地和小公园的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争取早日出台《*市城市绿化办法》,加大力度创建生态园林城市。

切实抓好市政管理和地下管线管理,争取尽快出台《*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条例》和《*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市政道路管养水平;积极推进10条横街小巷的改造和新建公共汽车候车亭;加强城市桥梁检测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安全;切实提高路灯“扮靓”城市的水平,营造更多的灯饰景观,采取节能技术加强城市照明,继续解决好“有路无灯”问题,提高路灯建设档次和管理水平。

三、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实施“开门搞建设”、重塑建设系统新形象,争当*新一轮大发展的排头兵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各级建设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在全系统掀起了新一轮思想解放的热潮,取得了明显成效。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在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但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要求来审视和衡量我们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在*面临新一轮大发展的良好机遇面前,为完成好今年的各项任务,促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将思想大解放的成果化作实际行动,促进各项工作更上一层楼。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就是要重点破除“五种观念”,强化“五种意识”:

一是破除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小富即安的观念,强化奋发有为、全力赶超、锐意进取的意识。时刻保持干大事业、求大发展的心胸和魄力,锐意进取、乘势而为。

二是破除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观念,强化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意识。坚决破除僵化保守、按部就班的陈旧观念,树立起敢想敢干、敢闯敢试的创新意识,打破思想惯性,突破思维定势,大胆创新、敢为人先。

三是破除怕担责任、怕冒风险的观念,强化勇于承担、敢于干事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责任,勇于负责,敢于承担,敢于任事,敢作敢为。

四是破除心胸狭隘、本位主义的观念,强化胸怀大局、统筹发展的意识。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形成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强化建设工作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的大局观念,拿出改革开放初期特区建设者们“敢想敢闯敢干”的精神和“杀出一条血路”的气概,再创建设事业新辉煌。

五是破除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的观念,强化好字优先、又好又快的意识。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建造更多的建筑精品奉献给全社会,做到“建筑产品优”;要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规范城市管理行业秩序,做到“建设秩序好”;要下大力气搞好城市环境,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做到“人居环境美”。

在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要深入开展以“管理年、作风年”建设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实施“开门搞建设,重塑新形象”,争当排头兵,让人民满意。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向全社会公开建设系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所有信息。通过信息公开,让群众了解建设,参与建设,支持指导建设;让群众检查和监督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各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同时,也使我们自觉接受外部的监督和约束,激励我们更加努力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要认认真真反思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切实找出差距。一方面要从自身找差距,从主观上找原因,自查自纠,而不能怨天尤人、强调客观、一味抱怨;另一方面要把“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多渠道广泛征求各种意见和建议,发动群众找差距,主动请群众挑刺,本着真诚的心态虚心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