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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计税依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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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计税依据

第1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车船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不言而喻,这样就需要一种针对车船造成的污染日益严重问题的环境税发挥作用以达到遏制环境污染蔓延的状况。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在车船税的征税环节,征税标准和税目及税额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应该通过完善我国车船税以更好的适应世界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潮流。

关键词 车船税 税制完善分析

众所周知,车船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是不争的事实,它造成的环境问题更是令人担忧,所以需要一种有针对的环境税来减轻环境污染的现状,既然是针对车船问题,自然车船税作为一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所有者或其管理人应缴纳的一种财产税应运而生,但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在征税环节和标准,以及税目税额上存在不合适的问题。

1.我国车船税存在的问题

1.1征税环节不当,容易引发“养路费”心理

2007年1月1目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使过去在使用和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征税环节主要是在保有环节不符合节能减排的宗旨。征税的标准在为改革前按自重吨不符合现在的发展。车船税在07年改革后主要是按车辆的自重吨位课征,这种计税依据的变更尽管克服了原来以载重量为征税依据的弊病,可是不适合现在经济的发展要求。尤其现在随着私家车的频繁使用,尽管自重吨不如大客车的大,可是它为很多家庭所拥有,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显而易见,所有必须改变这种老旧的征税标准,倾听人民的声音。

1.2征税的税目和税额存在不公平现象

1.2.1关于车辆的征收税目和税额的相关规定

现行《条例》划分了五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征税上限和下限,其中对载客汽车按载客人数,又细分了4个子税目,即: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税目和税额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税目繁多,增加了征税成本;另一方面,税额规定较低,特别是税额下限过低,难以发挥车船税的调控功能。

1.2.2关于船舶的征收数额

此外,船舶按照净吨位区间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其中,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的,每吨6元,规定的标准不足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应该适当提高下限,而且之间的范围相差太大但是征收的数额却一样多。

2.我国车船税税制完善分析及措施

通过对我国征税环节和征税标准的改革以完善我国的车船税,使其更好的适应我国节能减排的理念。

2.1关于我国征税环节的改变

船税征税环节的选择不是保有环节就是使用环节,以保有环节作为征税环节,无法有效地遏制汽车尾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无法适应当前绿色发展、清洁环保发展的经济理念,因此,车船税的征税环节只有而且应该选择在使用环节。相对提高我国车船税的使用环节的税收比例。从当下来看,我们在使用环节的税却偏低,节能减排最公平、最能发挥出效力的环节偏弱,所以我们应该相对提高使用环节的税负。“十二五”期间,中国的汽车税制应当降低购买、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使用环节的税负,多开多缴税、少开少缴税,让更加聪明的税制激励体系替代临时性的财政补贴手段。这些说明车船税准备逐渐向环境税靠近,开始以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征收。

2.2议案关于征税标准的变化和进步

在前面已经说过按排量征收的具体税额,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也是我国对车船税进行完善的最大举措。目前针对汽车排放的税收还没有一个特别好的政策杠杆,而车船税按排量收取后将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谁制造的公害大,理应付出的代价也大。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调整在确定以排量为计税依据的基础上,按照排量的多少划分等级,在此可划分为4.0升七个等级,与此相适应,车船税可设计为七个税目。

在税额标准的设计上应该注意两点:(1)税额的确定要充分体现鼓励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要求,具体而言,对于排量很小的汽车实现低税额,以较高的税额对排量较大的汽车课税,提高排量很大的汽车的课税标准;(2)考虑到我国的征管水平和征管难度,车船税的税额仍可采用从量征收,但应适度调高税额下限,以强化车船税的调控功效但不能再一味的增加普通车主的压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12-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2-1.

[3]曾纪芬,黎奕.关于车船税理论与政策的研究报告.经济研究参考.2008.

第2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3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主权。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4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其他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也要按规定缴纳。

国税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地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额依照城建税税率1%和教育费费率3%分别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不含增值税)-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5%-45%的超额累计税率计算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5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增值税

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

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二)消费税

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核定大酒厂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全税基,增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开展免税石脑油的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堵漏增收。

(三)营业税

继续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费发票数据,认真进行“票表比对”,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

积极落实建筑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各地在落实办法时,应尽可能获取第三方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切实抓好建筑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等各税种管理。

(四)出口退税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及时将出口应征税货物税款入库。税务总局对20*年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统计并清分各地,各地应对20*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清查,及时追缴未纳税货物税款。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

1.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进行预缴;对未按要求调整的,要坚决纠正。着力提高预缴税款比例。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防止税款入库滞后。开展分地区预缴工作检查。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预缴管理自查,税务总局组织督查,确保预缴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及时结清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作为评估的重点。要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国推行。要积极应用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要研究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挂靠性质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作用。要按照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列支等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总局下半年将组织开展汇总纳税企业的交叉检查,防止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发生。要研究完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重新审核确认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4.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

各地要认真按照银行、房地产、餐饮、钢铁、烟草、电力、建筑业等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业信息采集、预缴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着力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推进专业化管理。

5.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审批备案管理问题。各地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认定,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1.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各地要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汇总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总局将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执法检查,发现应实行未实行的,将通报批评。

2.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补税款的入库和后续管理工作。

4.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5.加强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外部门的配合、协作。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着重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各种资料,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售付汇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要加强国税、地税以及内、外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各地应根据外籍个人对中国税法的遵从程度,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辅导、政策讲解或约谈,促使其据实申报。各地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应按税务总局规定提出国际情报交换请求;得到对方国家情报后,应认真核查、确认个人所得;并摸索规律,逐步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到位。要建立各地监控平台与税务总局监控平台的连接,2009年底前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其他税种税源数据库。要运用监控平台功能,采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开展信息比对,促进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加强税收收入预测、政策执行评估,提升财产行为税管理水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各地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级税源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发现征管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继续推广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核实纳税人占地面积,抓好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清查,对大型厂矿、仓储和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土地等级调整工作的管理,以经济繁荣程度、城市发展和地价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参考国土部门的基准地价确定办法,科学合理划分土地等级,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更加合理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摸清房产税税源,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税零申报户的征管。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税基,重点检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及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纳税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各地要着力抓好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安装和信息比对。正在安装、调试的地区,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个别安装调试有困难的地区,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将赴现场指导;部分先试点后推广的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设备购置和省级征管数据大集中而影响软件安装的地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软件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将比对核查2006、2007、20*年度两税信息的详细情况及征收入库结果,按照《关于报送两税信息比对工作成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23号)要求,分别于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目前软件安装和应用有困难的省市,要开展手工比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两税信息比对经验,促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四)车船税

各地要积极加强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沟通工作,全面取得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和车辆信息,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利用税源信息比对强化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公安和保监部门沟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将购买“交强险”作为机动车登记、检验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74号)的规定,完善“以检控(保)费,以(保)费控税”的征管模式,强化内控机制,促进车船税征管。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直接征收等征管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契税职能划转的地区,要统筹职能、人员、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质量因职能划转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源、征管信息及房地产业其他税种的信息,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要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纳入统一的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征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

四、加强国际税收征管

(一)反避税

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要加强对关联申报信息的审核、分析,强化全国、区域和行业联查工作,继续做好制衣制鞋、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电脑代工等行业的调查结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等行业的调查中取得突破;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力度,以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重点关注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或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

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注重对以前年度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采取与企业约谈、立案调查等方式,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要针对跨国公司提出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着重研究成本节约、无形资产定价、成本构成等难点问题,全面反映我国企业对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贡献,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二)非居民税收

1.做好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要求,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严格审核税前扣除项目,防范欠税,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建设项目,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

3.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档案;特别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着力监控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以税务变更登记环节为重点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6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有时候成功与失败的距离只在咫尺,面对失败,我们只有懊悔痛哭,那和何不必趁着此刻,好好复习,多做真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税务考试真题以及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税务考试真题单选题:

1.居民纳税人方某一次性取得稿酬收入200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元。

A.10000

B.11200

C.16000

D.20000

2.2019年某保险营销员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37.5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该营销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9480

B.16080

C.19080

D.28080080

3.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所得按转让货物或资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A.转让动产所得

B.销售货物所得

C.转让不动产所得

D.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4.2018年1月甲企业以1000万元直接投资乙企业,取得其40%的股权。

2019年10月甲企业将改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1200万元。股权转让时,乙企业累积的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甲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甲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股息所得80万元

B.甲企业该项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120万元

C.甲企业转让该项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D.甲企业投资成本1000万元在持股期间均摊扣除

5.下列与境外所得税相关的支出,能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是()

A.企业错误使用境外所得税法不应缴纳而实际缴纳的税额

B.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

C.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D.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规计算而缴纳税额

6.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时间,正确的是()。

A.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捐赠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实际分红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据综合所得税率表,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B.由扣缴义务人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C.扣缴义务人可将同期的工资薪金和股息红利所得合并代扣代缴税款

D.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按扣除专项附加后的余额代扣税款

8.下列关于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法,错误的是

A.营业账薄在启用时贴花

B.房屋产权证在领受时贴花

C.购销合同在国外签订时贴花

D.产权转移书据在国内立据时贴花

9.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资产计税成本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搬迁过程中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成本

B.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以换入土地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C.企业简单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搬迁资产,以该项资产净值与安装费用合计数作为计税成本

D.企业需要大修理才能重新使用的搬迁资产,以该资产净值与大修理支出合计数作为计税成本

10.2015年甲公司出资4000万元投资M公司,取得其40%的投权。

2019年甲公司从M公司撤资,取得收入9000万元,撤资时M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甲撤资应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

A.3000

B.3800

C.5000

D.6000

11.201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所持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2017年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19年乙公司付讫股权转让价款。甲公司该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年度是()。

A.2016年

B.2017年

C.2018年

D.2019年

12.关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财产保险合同以所保财产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B.融资租赁合同以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为计税依据

C.易货合同以合同所载的换出货物价值为计税依据

D.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以总承包合同金额扣除分包合同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13.甲企业以本公司价值1350万元的股权和150万元货币资金为对价,收购乙企业80%的经营性资产,该资产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假设各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考虑其他税费),则乙企业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是()万元。

A.0

B.50

C.400

D.500

14.依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非金融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是()o

A.非营利组织

B.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C.正处于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D.上一公历年度内取得股息收入占其总收入50%以上的机构

15.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的是()。

A.闲置未用的仓库和办公楼

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设备

C.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D.己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运输工具

16.2019年10月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该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条件。

合并日乙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公允价值1200万元,五年内尚未弥补的亏损为60万元。假设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为4.5%,则甲企业可弥补的乙企业亏损限额是()万元。

A.0

B.45

C.54

D.60

17.下列用地行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宗教寺庙自用土地

B.市政休闲广场用地

C.农副产品加工厂用地

D.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18.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的是()

A.个人购买的互助型医疗保险支出

B.个人购买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

C.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支出

D.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

19.下列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a

A.年终加薪

B.劳动分红

C.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D.外籍人员取得任职单位的非现金住房补贴

20.国际公认的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方法是()。

A.归属法

B.分配法

C.核定法

D.控股法

21.个人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为限额扣除的是()

A.通过县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捐赠

B.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C.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22.个人领取年金的下列方式,适用税率错误的是()

A.年金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

B.年金按季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

C.年金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D.因出国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的,适用月度税率表

23.依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主管税务机关是()。

A.交易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

B.新股东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

C.原股东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D.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24.下列关于房产税房产原值的说法,正确的是()。

A.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不包括电梯、升降梯

B.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括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C.改建原有房屋的支出不影响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

D.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不包括会计上单独核算的中央空调

25.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15日内申报登记

C.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D.在同一省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由省级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26.关于契税征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契税在纳税人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B.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C.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当天

D.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7.农村居民张某2019年1月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2500平方米,其中2000平方米用于种植中药材,500平方米用于新建住宅。

该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张某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元。

A.7500

B.15000

C.37500

D.75000

28.跨国从事表演的艺术家,其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判定标准是()。

A.停留时间标准

B.固定基地标准

C.所得支付者标准

D.演出活动所在地标准

29.下列车辆中,可免征车船税的是()。

A.电车

B.客货两用车

C.半挂牵引车

D.纯电动商用车

30.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管理和监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预约定价安排采取五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B.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C.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应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D.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6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1.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正确的是()。

A.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B.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C.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D.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按月份数分摊计算纳税

32.居民个人的下列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是()。

A.稿酬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财产租赁所得

D.工资薪金所得

33.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下列所得税处理正确的是()

A.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B.医药销售企业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C.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D.签订广告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计算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只能在关联企业之间平均扣除

3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

A.自清算完成之日起30天内

B.自注销营业执照之前30日内

C.自终止实际经营之日起60日内

D.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

35.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当企业分立事项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是()。

A.被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

B.被分立资产的账面净值

C.被分立资产的账面原值

D.被分立资产的评估价值

36.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A.接受社会捐赠的收入

B.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C.按照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

D.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单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37.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税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地点是()。

A.车辆登记地

B.车辆购置地

C.单位的机构所在地

D.个人的经常居住地

38.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员工获得本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奖励,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A.减税政策

B.免税政策

C.递延纳税政策

D.先征后退政策

39.2019年8月,某房地产公司采取基价并实行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假设截止当年12月31日,房地产公司、中介公司与购买方三方共签销售合同的成交额为5000万元,其中房地产公司获得基价、超基价分成额分别为4200万元和500万元。

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是()万元。

A.4200

B.4500

C.4700

D.5000

税务考试真题答案1.B

2.B

3.A

4.C

5.D

6.C

7.B

8.C

9.D

10.B

11.C

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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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关键词:环境 税制

环境税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标,以开发、利用、污染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其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种和税收措施。目前,环境税费制度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环境收费制度,即征收排污费、土地使用费、污染处理费、矿区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另一类是环境税收制度,包括环境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和与环保相关的税收措施。

1 现行环境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税收制度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 从相关的税收法规中可以看出,现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措施比较杂乱,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以一事一议的感觉。例如,利用煤烟石、煤泥、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增值税,而水泥则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同是鼓励利用废弃物,适用政策却有很大的差异。另外,多种产业目录并存而且相互交叉,也是政策不规范的一种体现。

1.2 税收优惠措施存在多种缺陷 首先,现有的税收政策多以经济目标为中心,存在不少经济与环保相冲突的优惠措施。譬如对农药、化肥、塑料、煤炭业等污染产品和污染行业出于发展农业和能源等经济原因的考虑而实行了不少优惠政策。普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环保目标缺失容易导致污染产业的内移,对外商投资的普遍优惠易导致污染项目从国外转向国内;对西部地区投资的普遍优惠政策则易造成污染企业从沿海转向内地。其次,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层次偏低,以临时性为主,缺乏长期性,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而不是在税法或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有的本应长期鼓励的却以临时性措施出台而后再不断地延期,如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1995年就开始实施,并延期到1997年底,到期后又从1998年延长到2000年底,而后又延期到2005年底。这种临时优惠方式虽然得以不断延续,但无疑会影响政策的引导作用,反映出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利于企业作长期投资决策。

1.3 主体税种缺位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保税种,虽然有具有税收性质的排污费,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以收费形式存在,征收阻力较大,排污费征收困难。随着环境污染程度的加剧和污染范围的扩大,治理与改善环境状况的任务日益艰巨,要求财政提供的资金不断增加。环境税税种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开征环保税已势在必行。

2 完善我国环境税的对策建议

2.1 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核心就是将排污收费纳入财政的预算管理之内,实行收支两条线,将收入和支出严格分开管理。这样可以保证政府能够对排污费进行预算管理,清楚准确的了解排污费用的征收情况,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具体如下:①中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将排污费纳入预算,形成用于支持环保事业的专项资金。②科学制定收费标准,改变单一的征收方式。首先要改变现行单一按照污染排放浓度进行收费的形式,改为浓度与排放总量相结合,并以总量征收来代替超标征收。其次,要将收费的标准逐步提高,使缴费额高于治理污染的成本,减少污染者宁愿缴费也不愿治理的行为。③对资金进行有效运营。对进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防治综合性污染等工程的企业或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或贴息等方式,对其进行资金上的支持,提高环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对私自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惩处。

2.2 完善现行具有环保功能的税种

2.2.1 资源税。首先,增加资源税的覆盖项目。我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有步骤地扩大征税范围,根据目前的征税主客观条件,先将破坏较为严重、情势较为严峻的水资源、草场资源和森林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进行监管征收,以实现对资源的进一步保护。其次,科学制定征税标准。改变资源的单一征税标准,根据资源污染程度的不同和资源的稀缺度、再生性、替代性的程度实行差别税率,税率的制定还要特别考虑生态补偿与恢复成本。有选择的对特定资源制定高税率,等于提高资源的价格,有利于引导企业开发使用节能设备,减少资源浪费,更有效率的利用资源,发展绿色生产。首要的税率调整应针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一些能源消耗较大的项目。最后,改变现在的计税依据。按销售量或自用数量计税,没有最大程度上发挥资源税的作用,应该为按产量计税,更可以引导企业珍惜节约自然资源,进行适度开采。

2.2.2 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现行消费税主要是对石油及其互补产品机动车进行征税,没有将煤炭等主要消耗性大的能源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到征税的范围,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并不明显。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第一,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环境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收待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消费者的行为做出正确的引导,调整其消费方向。比如,对含铅汽油制定较高的税率,增加此类消费品的税负,不仅可以节省行政命令的成本达到环境保护的效果,还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第二,扩大征税范围,纳入易导致环境污染的消费品。某些带来较大环境污染的小型消费品也应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内,典型的如塑料袋、电池等。

2.2.3 车船使用税。现行的车船使用税没有很明显地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很大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依据是车船的净吨位而不是其使用的情况。为了增加车船税的环保效果,进行征税时要将车船的使用强度也考虑进去,并将征税标准适当提高。

2.2.4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收入主要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资源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充分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一功能,应加强其在资金筹集方面的作用,改革可采用的方法包括为加强乡镇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可将乡镇也纳入征税范围;提高税率或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种性质,由附加税改为独立税种等。

2.3 完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①加强税收制度内部的协调,停止实行与环保相矛盾的税收优惠。在开征新型税种之前,必须先对现有税种及税制进行完善,防止现行税制中的扭曲。若税制中出现因目的不同而自相矛盾的规定,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限制,因此必须要将给环境带来负面效应的税收政策取消,如关于对农药、农膜采取低税率的税收优惠等。②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研发并投入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设备。第一,在增值税方面,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三废”即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可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或者给予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从事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所取得的与环保工作相关的个人收入,实行减征或者免征相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作为投资者身份对环保研发事业的资本投入,减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从事环保类型的科技研发存在一定的固有风险,因此企业一般为其设立专项的风险准备金、技术研发准备金等,应当允许这类风险准备金作为扣除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对治污设备进行投资。工业企业要想真正实现产业调整,进行产业升级,就必须引进环保设备,减少生产中污染物的排放量,向低污染,低能耗方向发展。因此,进行环保研发工作的目的还是研制大规模减排设备并大面积投入使用,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在鼓励企业购买使用方面加以激励。

可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在增值税方面,进一步深入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对于企业引进的用于节能减排等环保目的的固定资产投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允许抵扣;第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其一,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环保设备进行投资抵免并且在折旧方面允许其加速折旧,以此减少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鼓励企业引进该类设备的目的。其二,对于企业购买的环境保护类技术的无形资产,允许作为费用,全部税前列支。其三,对于企业环保类固定资产进行大修整,产品结构趋向环保的改革而进行的投资,允许其进行税收抵免。

参考文献:

[1]靳东升,周华伟.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J].税务研究,2010(7).

第8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论文关键词:环境税收;问题;成因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并存不利于建立绿色环保激励约束机制 

尽管我国目前有不少绿色环保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税种之中,但大多属于辅的规定,而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以筹集治污资金为目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法定标准,向排污超标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尽管这一制度对于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并不理想。 

(二)含有绿色成分的税种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1、资源税存在的缺陷 

首先,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准。我国的资源税以开采企业因开采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调节对象,属于对级差地租的征收,虽然客观上具有保护资源的作用,但制定法律的初衷没有过多考虑绿色环保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税作用的发挥,不能做到开采资源的成本内部化,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起到遏制资源浪费,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进而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资源税征税对象的确定,是以矿山为标准,并不区分某一矿山的富、贫,使得部分企业采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的方式加大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尽最大可能增加资源税的实现数量,以寻求最大的短期经济效益。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结果,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 

第三,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不利于全面保护现有的资源。由于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资源和盐,而更多的资源如水、森林、地热、滩涂等没有征税,使得企业对这些资源进行无序甚至疯狂的开采,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造成了应税与非税资源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利益的不同。 

第四,资源税计税依据和方法不尽合理。目前的资源税根据销售量或生产量计税,不能随资源的价格变化,在资源价格持续上涨的今天,不能有效调节企业利润,进而发挥税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不仅是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还促使企业对资源产品疯狂涨价,通过涨价攫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资源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不能根据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与市场机制要求相背离。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多年来没有大的调整,使得税负明显偏低,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和保护作用。 

(三)消费税存在的缺陷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只将鞭炮焰火纳入征税范围,没有将剧毒农药、含磷化肥等纳入;在防止资源浪费方面,只把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等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一次性的塑料袋、电池、纸尿裤、包装物列入;在抑制能耗方面,只将成品油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煤炭、天然气等纳入。由此种种,造成人们对环保认识的偏颇,好像有的资源不能浪费,有的就可以随意使用,有的污染要制止,有的则可以为所欲为,这不利于全面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发挥消费税的环保作用。 

2、消费税部分税目的税率偏低。如一次性木筷税率只有5%,无论对生产者还是使用者都不能感到“切肤之痛”,起不到抑制该行为的作用。同时,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不能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没有起到燃油税的目的。 

3、三个土地税存在的缺陷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小、税负偏低,只能作为地方财力的补充,对合理使用国有土地,节约土地资源起不到应有的刺激作用。耕地占用税的初衷是保护农业用地,对占用耕地的一种补偿。由于税额较低,采用一次性征收等不足,对农用土地的保护作用甚微。 

土地增值税出于抑制房地产炒作和牟取暴利的投机行为,事实上只起到了“把左口袋的钱装入右口袋”的作用,并没有减少土地资源的滥占、浪费等情况,2009年在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各地的“地王”却被不断刷新就是很好的例证。 

4、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存在的缺陷 

车船税是按照车船的种类、大小确定不同税负的,没有考虑该车船的性能、油耗及尾气排放量等因素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基本上没有考虑环保因素,不利于发挥该税缓解交通拥堵、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 

车辆购置税对于限制车辆过快增长、防止能源类资源浪费、减轻环境污染的作用未能发挥,相反,近两年来对小排量汽车采取优惠政策,刺激了小汽车的激增,表面上看“限大放小”能够减少尾气排放,减轻大气污染,而实际上忽视了“积少成多”的累积效应,该税实施的效果适得其反。 

5、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的缺陷 

城市维护建设税定位不准,只照顾了城镇,却忽视了更广大的农村地区的环境建设与保护。同时,该税作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附加,没有独立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及减免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成为“三税”的附庸,很难发挥独立税种应具备的各种功能。 

(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绿色环保理念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方式种类繁多,包括减税、免税、延期纳税、出口免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方式等,但原有涉及绿色环保方面的优惠方式仅限于免税和减税,即便在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和2009年修订的增值税等税收法律法规中,也只增加了即征即退、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有限的几种,纳税人可选择的余地很小,不利于绿色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缺少专门的绿色环保税种 

尽管在诸多税种中出现部分绿色环保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力量过于分散,而且多为阶段性政策,系统性、协调性较差,既不能体现税收对绿色环保的调控力度,也不能集中有限的税收资金用于环境建设。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应该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开征环境保护税。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 

通过上面对环境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可以看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发挥的作用较小,对构建环境税收体系还缺乏全方位的思考。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取决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社会环境,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经济体制与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关系。 

(一)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忽视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 

如同经济基础决定税制变革一样,经济的增长方式也对资源的利用及环境的优劣至关重要。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至今不过三十年的时间,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总量和人均产值较低,使得人们在盲目追求“大规模、高增长、高产值”的同时,忽略了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环境的有效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我国资源耗竭、环境污染日益恶化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抑制了环境税收体系的变革 

税收要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就必须以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我国尽管在1992年就宣称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建立”不等于“健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不能完全遵照价值规律运行,价格对商品的供求关系有时不能快速、准确地反映,甚至出现滞后和偏差,因此,以调节价格影响企业和消费者行为的环境税收的使用受到制约,作为环境政策手段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了政府采用这种手段,导致税制中对环境保护缺乏关注。 

(三)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近年来,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不仅做出了退耕还林等重大举措,还出台了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的异化,从而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四)各经济主体对环境税收采取漠视甚至抵制态度 

环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所以更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毕竟要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微观利益,所以,随着环境税收的增加,其潜在的收入分配功能就会显现出来。 

首先,就企业而言,环境税收作为经济杠杆,能够促进企业节能降耗,节约费用,但税金毕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相对于直接管制(即标准)手段而言,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纳税费用。尽管在环境税收手段下,社会总费用在减少,但对企业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费用都是上升的,而且费用增加最明显的是那些处于平均控制费用水平上的企业。这类企业数量比较多,因此,这也就是为什么环境税收难以得到我国企业界支持的原因。 

其次,就消费者而言,他们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即负税人。也就是说,一方面,如果向企业开征环境税收,企业会利用价格转移将该笔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向消费者开征环境税收,这些消费者既是环境税收的缴纳者,也是环境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对于环保意识薄弱的消费者而言,凭空增加了很大的经济负担,消费者会对这种税负做出激烈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税收的开征往往得不到消费者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普通人群对环境保护的观念仍存在一定偏差 

尽管大多数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没有达到“自觉自愿”的程度,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一般是“说起来重要、行动上次要、效果上不要”,就是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保护经常侃侃而谈,但是在具体行动上却不那么重视,比如,我市近年来实行垃圾分类办法以来,在大街上的垃圾箱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人们照样把可循环利用的和不能重复利用的甚至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在一起丢弃。人们在“节能还是节钱”上,如果涉及照明灯具、空调、冰箱等是否节能环保,如果既节能节省开支,人们乐已接受节能环保,而如果节能却不省钱,人们往往放弃节能而选择省钱。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环境保护理念,把环境保护的权利通归国家所有,造成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缺位。人们在环境保护的功能上,更多的认为环保是国家的事,和自己没有太多的直接关系,甚至坚持只要自己不故意破坏环境,随意丢弃垃圾没有什么大不了,相信大自然是“自然净化器”,生产和生活垃圾会自然分解。由于普通人对环保及其环保措施存在着种种误解,包括环境税收在内的各种环保措施的推行就不可避免的遇到阻力,延缓了其制定和实施的进程。 

第9篇: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县经济运行会议精神,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实现“三保一促”目标,地税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以赴抓好后四个月组织收入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是于9日召开科所长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市、县经济运行工作会议精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地区1—8月份的入库税收情况、后四个月减收因素及税收增长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汇报,对全县收入形势进行科学判断,准确把握各征收单位收入进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是召开组织税收收入再动员会,牢固树立税收任务是工作第一目标的理念。全员主动放弃节假日,加班加点工作,形成人人有措施,个个抓落实,从上到下齐抓共管抓收入的局面,确保年度税收收入的完成。

三是重新敲定后四个月的收入任务,细化量化目标责任,实行领导包片科室包所责任制。

二、加大力度,强化征管

(一)根据目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在全县范围开展三项专项检查,寻找新的税源增长点,彻底堵塞征管漏洞,确保应收尽收。

1、成立以局党组书记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将建筑安装、房地产业、房屋租赁业等明确到班子成员和相关站所。

2、开展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专项检查,以委托代征单位、企业筹建期间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装饰、20*年以来新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对委托代征单位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纳税人是否将行政事业单位自购材料纳入计税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房款和定金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进行检查。

3、开展偏远地区专项检查,针对偏远地区税源分散、不易控管的特点,在清查中采取三项信息比对措施。与工商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将税务登记户数与我局掌握的管户信息比对,从中发现漏管户线索;将现有的纳税户与我局掌握的管户信息进行比对;将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纳税人信息与系统外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区分起征点执行情况,把起征点一下纳税人的管理纳入监控范围。同时检查小组,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在辖区内进行税源清查,彻底消除征管死角。

4、开展房屋租赁业专项检查,加大对房屋出租税收的管理。对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的纳税户进行“拉网式”清查,及时对已清查出的房屋租赁业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建立房屋租赁业底册,并按照底册对房屋租赁业税款做初步测算,真正做到了底子清,税源清,切实做到清查一户,登记一户,落实一户。

(二)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实行重点分析、定期上报制度。对诘龙电厂建设项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等32个重点项目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台帐,按期召开重点项目管理协调会,将项目的管理、税款缴纳等情况及时进行反馈,为领导提供准确依据。并通过纵、横比对分析,找出重点税源内部管理和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制度,完善措施,使行业税收增幅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加强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小税种的管理力度,加强与房管、土地、城建、交管等职能单位的协作,实施源泉控管,堵漏增收。

三、科学评估,重点稽查

结合工作实际,每月制定详细可行的纳税评估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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