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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学和完善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标志和重要因素,纵观全球,没有任何国家公共卫生系统和公共卫生应急体系是非常完善、毫无问题的。随着社会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呈现的种类和特征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公共卫生体系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突发卫生事件频发导致很多经济社会问题的产生。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结构转型和各项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不稳定和危机因素逐步增多,更易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意义
一、引言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第一次使用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来阐述后工业社会存在的普遍状况和现实问题,并逐步将“风险社会”加以理论化。随后世界范围内波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欧洲各国发生因二恶英污染传播所致畜禽类、乳制产品污染问题,美国的结核牛和英国的疯牛病事件,墨西哥全球性甲流疫情暴发,我国从SARS 蔓延到H7N9 肆虐等等,均向世人说明我们身处危机频发的社会,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疾病问题逐步凸显出来,“风险”与“危机”成为这个时代重要的特征因素。
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有较为突出的两大特征:一是人类种子技术发展以及工艺革新导致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二是社会制度变革与结构变化导致的风险隐患。这两大特征的相互结合与作用形成了现代风险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传播国际化的纵深发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故突破国界与区域的界限,传导向强,扩张性加剧。“人造风险”与“传统风险”日趋常态化与集聚化,国内与国际风险、区域性与全球化危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人们已经进入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
二、我国进入社会风险以及突卫事件的高发期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
进入21世纪,从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广泛传播到2008年持续性的暴风雪袭击我国南方14 个省(自治区);从2008 年5月四川、甘肃遭受8.0级强烈地震破坏,到2009 年H1N1 流感引起的民众恐慌;从2009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导致4.8亿人次受灾到2013 年H7N9 病毒的蔓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频发不止,呈逐年上升趋势。研究表明,人均GDP到达1千到3千美元阶期时人口、资源、环境、公平、效率等因素处于社会矛盾承载的“瓶颈期”与“约束期”,同时也是处于“经济发展失调期、社会秩序易乱区、心理区间失衡区以及社会伦理重构期”的关键节点。根据这一观点与理论,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同时进入社会风险与突发事件的高发阶段。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的社会灾难
从法律层面上,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卫事件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指导、实践方面的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重要性与权威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实践层面上,自从2003年SARS和相关重大疫情事件发生以来,中央和地方在预警机制、应对机制、事后管理机制等方面逐步改善,并成立了常设的、专业性的应急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与服务,初步完备了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但是实现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尚需时日,公共卫生事件的复杂性、紧迫性、危害性等不可预知的特性需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近几年来,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其破坏性、突发性、不可预知性及后果严重性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学者的普遍关注,如何更好地运用相关应急管理方法与理论解决突发卫生问题,如何有效应对与防范卫生事件,如何运用相关科学化与合理性应急管理机制把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成为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与现实困境。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原则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突卫事件的发生由于所处环境、产生原因及危害后果的不同,有其各自的特点与形态,但是突卫事件也有共同的基本特点。
(1)突发爆发性与不可预知性。这一特征说明:一是突发卫生事件难以通过科学仪器与工具手段进行预测和推断,事情的发生事前没有征兆,难以进行有效的防范与预警。二是突发卫生事件一旦爆发与蔓延,需要政府机构与相关部门在紧急状态与短暂时限内做出分析判断,认定事实与推断结论,从而更好地进入应对环节。
(2)复杂性与繁冗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是由多个源头与媒介引起的,地质灾害、化学细菌、传染疾病、农林牧副等都会在相当程度上产生危机事件,种类繁多,根源复杂。而且同类事件表现形式与动态化传播千头万绪,千差万别,处理方式与方法也差距甚远,较难预测其辐射范围和发展趋势。
(3)经济破坏性与社会危害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生产生活、生命健康、安全稳定息息相关,可以在短暂时间和微小区域造成人群发病与死亡、财产损失与社会动荡,对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影响严重,这一特征迫使政府部门需要及时有效地控制危机局面,减轻社会危害度和蔓延破坏力。
(4)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由于突卫事件的骤然性和突然性,其现场控制与处理、原因分析与调查、善后总结与预防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政策性与协调性较强,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与紧迫性任务,需要在政府部门的统一布控与系统管理下才能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5)全球化与国际化。疾病传播、中毒传染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国际合作与沟通空间巨大。当前国际之间人与人联系密切,沟通顺畅,这都为疾病传播与蔓延扩散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共卫生事件可以跨越洲际之间的阻隔以及区域之间的限定,横行肆虐,影响广大。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卫事件的特点决定了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控、处理需要在政府机构的主导下进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突卫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已经成为应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关键路径选择,实时依据突卫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资源分配比率等因素,启动与响应相关的应急预案与处理规划。同时公共卫生是一项涉及面广、波及群体宽泛的事业,非政府组织、大众媒体、民众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在保证突卫事件效率化、效果性解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原则。突卫事件是难于避免与直接监测的,对于公共卫生的应急举措首要在于预防,深化危机意识。无论是生物病原体所致流行病还是人为与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公共卫生问题,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可以将欲发生的突卫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中,可以将难于监控的突卫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另外突卫事件危及民众生命安全与健康,必然导致财产与物质的损失,各级部门和政府机构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首要原则,利用所有资源与设备,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对于受灾群众和参与救援的人要竭尽全力做好防护与保障安全工作。
(3)公平性与效率性原则。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公共卫生物品消费和享有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政府在依法办事与履行职能时,要充分保障卫生医疗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当流行传染疾病、重大卫生灾害、食品药品危机等事件发生时,在统筹与优化卫生资源分配时,首先确保受灾群众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功能;其次,政府必须强调效率性原则,安排组织科学化与合理化的救援措施(精干高效的救援队伍、充分及时的救援物品以及行之有效的卫生保健服务),通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救援措施的精益化运行,确保突卫事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公平性救助与效率化救援。
(4)时间性与协同性原则。突卫事件具有突发爆发性与不可预知性的特征,事件爆发过程和危机传递由于信息不畅、沟通不良等原因容易加剧事态的蔓延,因此突卫事件的先发处理在于时间的有效把握,政府应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危机局面,及时准确稳控事态的发展。另外突卫事件不断考验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事件通常会涉及多个领域和机构,除了卫生管理机构以外,交通运输、公安警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机构以及通信辅助部门等也将协调参与,如何形成联动配合机制,从而更好地促成多个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合作,发挥整体化优势,是政府行政职能履职的重要方面。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结构加剧转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破坏性与影响性暴露出我国应急管理方面的缺陷与问题,风险增多导致的民众不安情绪与忧患意识亟待政府应急管理综合能力的提升。所以本文选题定位于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研究,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一种科学化、合理化、效能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机制,对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物质财产以及降低各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突发卫生事件的管理与应对是政府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地方政府如何应对,应对的效率性、效果性都会涉及到这一事件的影响程度、辐射范围以及损失程度,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是处理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满意度以及经济发展度,来自国内外诸多领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对于政府应急管理能力与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关乎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程度,同时也严峻考验着政府管理能力建设。
2.建立科学化、效能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突卫事件对于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众心理的广泛冲击不可小视,特别是我国特大城市上海人口集聚度过高,交往密切程度频繁,受威胁人群剧增,受破坏程度较高,事件一旦大爆发,危害性与损失度必然增大。城市地区现已为突卫事件发生的高危区域;而广大农村由于缺失相应的卫生常识与应对手段,事件发生极易酿成严重灾难,所以建立科学、效能化的应急管理机制极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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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6-0008-03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增强,在京外籍人士的人数逐年递增,对外国人突发事件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彰显着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的管理水准。由于北京在教育上的优势,来华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一直高居各省首位,2015年北京高校的外籍师生已逾十万人。因此,对高校外籍师生冲突事件的管理研究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在中国知网上分别以主题“突发事件管理”、“外籍教师突发事件”、“留学生突发事件”等为关键词模糊检索出相关论文,在学者们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对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做系统的综述和简评,以期健全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相关机制,对外籍师生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界定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的概念
突发事件即紧急状态、危机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定义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教育部《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规范》(讨论稿)界定“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为来华留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遇到的由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的伤、病、死亡事件,和由此引发的或涉及的经济、政治、行政、刑事、民事、治安案件等。袁海萍(2013年)认为,发生在高校内部或外部,由人为、自然或社会原因引发的,与高校人或事有联系的,由留学生主导的,影响、冲击或危害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都属于高校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
学者们结合自己的经验及研究成果,总结高校外籍生突发事件特征为以下几个方面:(1)突发性。事件难以预测,不以管理者意志为转移。(2)扩散性。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使外籍师生突发事件很容易带有传播者主观评价色彩的扩散。(3)事件主体为外籍人士。即使是个体事件,也可能波及面很广。(4)危害性。对个体以及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5)社会敏感性。外籍师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容易引起媒体兴趣及公众关注。(6)影响的国际性。由于外籍身份使然,其突发事件的影响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国际性。
笔者认为,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个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涉及到高校外籍师生的,难以预测性,发生得较为突然,并且有可能演变或激化,对高校(乃至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外事无小事”,由于宗教、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高校外籍师生的突发事件具有特殊性,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影响整个高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甚至给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的国际性影响,演变成国家外交事件。
二、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的理论研究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在研究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的过程中引入了管理学中的危机管理、经济学中的发展经济学、社会学中的社会冲突理论、心理学中的认知失调理论等。目前比较公认的是美国危机管理大师罗伯特・希斯在《危机管理》一书中率先提出的4R(Reduction,Readiness,Response,Recovery)危机管理理论,即缩减力、预备力、反应力、恢复力。针对危机管理的具体程序,研究者建立了多种处理危机的模型和仿真系统,如伯奇和古斯的危机前、危机中和危机后三阶段模型;芬克(Fink)的征兆期、发作期、延续期和痊愈期四阶段模型;米特罗夫(Mitroff)的信号侦测和探测、预防、控制损害、恢复、学习五阶段模型。1994年周贝隆提出了“中国教育的危机”,使他成为中国大陆最早研究高校突发事件及对策的学者;艾学蛟在《突发事件与危机管理》中提出危机管理切割理论,运用预测法和切割法管理危机,构建危机管理的系统。
总体来看,国外对于危机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早,既有清晰的理论思路,也有完整的框架结构,研究成果颇丰。国外多数学者对突发事件管理的研究是基于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成果,借助于管理学和公共管理学理论对高校突发事件管理开展研究。尽管各国国情不同,研究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多数学者认同将危机管理分为危机预警、危机准备、危机识别、危机隔离、危机处理、危机恢复、危机评价等不同阶段,并进行研究。可见,由于高校危机管理的突发性、复杂性和多样性,我们要借鉴最新的研究成果,借助于更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结合高校外籍师生的特点,交叉比较、分析和研究,不断地推陈出新,探索出科学的、系统的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理论。
三、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的实践
美国学者Lerner等所著的《校园危机反应实战指南》被公认为实际应用领域的权威著作。该著作对美国校园中出现的一些“急性精神创伤”(Acute Traumatic Stress)开展对策研究和教育培训。此外,国外实践工作者建立“校园危机反应网站”(http://)来应对校园的突发事件;美国学习管理人员协会(AASA)1986年成立全学校行政人员协会(NASE),北卡罗莱州1979年创建了校长培训学院等机构对校园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在“9・11”之后,西方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危机管理。在我国研究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问题比较多的是高校的外事工作者,他们在实践工作中提出了一些有效的建议,如陈东风的《留学生突发事件“聆听工作室”个案整理》、刘玉东的《留学生突发事件案例的整理、汇编及应急预案探讨》等。
总的来说,我国高校一般都是外事工作者依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多属于经验总结,而目前将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作为科研课题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的还比较少。
四、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的诱发因素和类型
张璐(2014年)认为,留学生的“文化差异、自我防范和法律意识薄弱、外部环境影响”是导致突发事件的主要成因。云建辉和孙康(2013年)认为,引起留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生理疾病、心理疾病、国际敏感问题、文化差异、留学生安全问题及意外事故。
教育部制定的《来华留W生突发事件处理规范》(讨论稿),依据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性质,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类、刑事类、治安类、意外伤亡类、精神疾患类、卫生类、重大国际类等七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损害程度、对学校教学和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程度,将留学生突发事件分四级:一级为特别重大事件,二级为重大事件,三级为较大事件,四级为一般事件。徐乾(2011年)认为,留学生突发事件可分为治安类、刑事类、生理疾病、心理疾病等突发事件。叶昕媛(2014年)根据突发事件的成因将其分为社会治安类事件、校园安全类事件、各类疾病受伤事件及文化差异引发的突发事件。孙方娇(2012年)认为,留学生突发事件分为病理型、生活型、外出型、社会型和政治型。
纵观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他们更多的是研究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类型。由于引起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的因素很多,故我们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归纳,才能针对其成因及其类型进行更好的预防,采取更完善的应急措施。各高校可根据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的相应类型,制定出不同的应急预案,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做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
五、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的原则和策略
2013年教育部国际司和中国高教学会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分会组织编写的留学生管理干部培训资料中,明确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的工作原则为:(1)加强教育,预防为先;居安思危,防患未然。(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3)加强保障,重在建设;引进技术,提升水平。(4)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析总结,共享经验。此外,还有学者提出制度保障原则、诚信形象原则、信息透明原则、信息应用原则、积极沟通原则、快速行动原则、创新性原则、制度化原则等。
张广磊(2012年)从跨文化管理的角度,提出来华留学生跨文化适应的管理策略:加强留学生的汉语语言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满足外国留学生的物质生活需求;重视文化教育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丰富业余文化生活,满足留学生的文化生活需求;为留学生提供跨文化心理咨询服务。刘芳(2013年)认为,应加强跨文化沟通,减少文化差异导致的管理冲突,促进跨文化沟通与理解,将留学生的突发事件管理纳入校园危机管理体系,同时利用社区资源进行多元化管理。还有一些外事工作者从管理学的视角分析建立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如陈静(2014年)认为应健全留学生突发事件管理机制,建立跨文化沟通模式,疏导留学生消极的心理因素,通过完善的、科学的管理手段,预防留学生心理原因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发生。
笔者认为,就“突发事件管理的原则”研究现状而言,学者们的研究很多,但尚未达成共识;对“策略”的理解和方案的制订比较宏观和空泛,严密性和系统性不强,缺乏针对性与可行性;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些策略都与高校外事工作者的实务工作“距离”较远,不能据此进行有效的指导,还应进一步的优化这方面的研究。因此,着重分析外籍师生危机管理原则和策略,为高校外事工作者提供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的建议,仍然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六、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机制的研究
段伟(2013年)对留学生突发事件管理做了分析和展望,认为已有的研究对高校大学生危机事件的管理机制的讨论较多,对留学生教育中的危机管理机制的研究较为薄弱,目前尚未检索到以此为主题的学术论文。高校学生和来华留学生之间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应对留学生的特殊性予以充分的重视,不能简单地套用中国大学生突发事件管理的机制去管理留学生突发事件。此外,由于人的主观成见、传统观念、社会因素和新闻媒体等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学术界对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机制的实证性研究匮乏。可以预见,外籍师生的危机管理机制研究必将成为高校危机管理研究领域的“重中之重”,实际上也是目前研究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最欠缺的一个方面。因此,进一步加强研究外籍师生突发事件管理问题,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既是高校教育管理理论建设的需要,也是维护高校校园安全的要求,更是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笔者认为,高校外籍师生危机管理机制研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应在高校中常设外籍师生突发事件决策领导小组(主管外事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外事管理专家、专业外事人员构成)、执行组(外事处长担任组长,专业外事人员为成员)、咨询组(由熟悉外事政策、跨文化交际与管理专家构成)、评估组(由熟悉外事管理工作的专家构成)。这四个机构的日常工作贯穿于预警监测、事发处理过程和事后评估反馈的全过程。同时,制定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也是必不可少的,在预案中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以及应对措施等。这样,才能有效的管理高校外籍师生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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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工作是确保政府管理工作及时高效运转的重要手段,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值班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加强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对有效应对重要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从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理能力的精干人员,充实到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室),不断提高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值班工作制度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一)24小时值班制度。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值班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应急值守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应急值守工作职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值班人员,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履行本地、本部门和单位的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遇有较大及其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段,要加强值班力量。
(二)领导带班制度。非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稳定工作的负责人要亲自带班,市直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带班领导要及时掌握和处理有关信息,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先期处置。
(三)值班记录制度。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接处的突发事件信息,应详细记录处理过程(时间精确到分钟)。值班记录簿必须编号归档。
(四)督促检查制度。要按照“一级督导一级”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不断提高值班工作水平。
(五)培训交流制度。要针对新形势对值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经常性组织对值班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和要求,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定期召开值班工作座谈会,及时交流工作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三、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原则
依据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报告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按照事件分类分级标准逐级报告原则。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突发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要客观、简明、准确。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简要经过、已造成的后果(包括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下落不明人数等)、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来源、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对上级领导就突发事件信息作出的批示、提出的要求要迅速贯彻落实,加强督查督办,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全面总结评估应对工作,及时报送书面报告。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如事态紧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事件初始信息,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续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持续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终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处理结果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不得由有关部门代替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完整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1.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标准,被确认为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
2.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标准,被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按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的,可延迟至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但必须说明原因。
3.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一律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扎口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对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经常性自查,重点检查值班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值班人员是否到位;是否明确领导干部带班;突发事件信息是否及时报告和处理;值班通讯工具是否完备通畅等。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迅速研究解决。市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对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对出现值班和带班人员脱岗、漏岗及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问题的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日益增加,SARS事件作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以及铁路交通工具在其传播链中起到的作用已被引起高度重视。铁路作为大众化交通工具,具有客流量大,客流成分复杂、人员密集,物流、人流的位移速度快、跳跃式、远距离、活性大等特点,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铁路也是最容易受到直接波及、间接影响或无形侵害的场所。卫生部在《关于非典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中强调了“预防非典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进一步催生了铁路系统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含义
1.1铁路突发事件是指国内突然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并有可能借铁路传播的事件;铁路车站、列车发生3人以上集体性或者有死亡的食物中毒事件;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3人以上集体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传染病爆发流行事件。
1.2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是指铁路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各种制度保障以及运行程序的总称。具体应包括组织保障、预警、预防和应急准备、信息报告、应急处理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牵涉面广,不明因素多,控制难度大的特点,建立健全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减低突发事件产生的可能和危害。
1.3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原则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快速反应;条块结合,路地联控;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基本原则。铁路是全国大联动的运输行业,呈走廊式分布,系统内部工种设置复杂,管理以铁道部、铁路局、分局、站段纵向管理为主,因此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铁路逐级负责,实现内外全面控制是非常关键的。
2建立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几点看法
2.1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正是由于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危机性以及政府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在宏观层面上指挥、决策、调度、协调权威性高的组织主体。铁道部、路局、分局要在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铁路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突发事件波及范围、性质和管辖区域等不同情况,在服从国家统一指挥的前提下分工负责;其次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预测、评估、指导和检查;在铁路疾控机构成立现场调查处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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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制定有效权威的应急处理预案根据2003年SARS防治工作中牵涉到多部门、多专业、多岗位、多环节的相互支援和衔接才能达到全面控制的经验。因此,铁道部、路局、分局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从管理和技术两个角度认真制定和完善有效的应急处理预案,达到5W的管理要素(Who、When、Why、Where、What)的要求,实现组织上下结合,程序流程贯通,分工责任明确,执行简便可控。这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各部门的通力合作,环环相扣,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到实处。通过执行预案来规范行为,培训队伍,并通过建立防范和处理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其权威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辅导员;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策略
中图分类号:G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040-02
高校作为人群高度集中的地方,一直都是突发事件的高发地。近年来,由于一些主客观的诱因存在,加上突发事件的不可预测性,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依然居高不下,严肃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本文结合多年从事辅导员工作中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经验,探讨新时期辅导员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策略。
一、学生突发性事件的基本理论内涵
从实发事件的概念来看,顾名思义,突发性事件泛指一切突然发生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事件,具有突然性、扩散性、两面性及不确定性等特点。而高校学生突然发事件,除了具备一般突发事件的特点外,还具体自身的一些特质,即发生的范畴是高校教育管理范围内、伤害对象是受教育的学生。由于高校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当他们在突发事件中受到伤害时,往往会引导社会更多关注,造成比较敏感的社会舆论。当然,有造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防不胜防,诱发的因素也是多样性,且有日益复杂的趋如人为因素、自然因素、政治因素等等,这些带有隐蔽性因素,在一定条件作用下,往往会导致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纵观目前高校突发事件主要类型有公共卫生类、政治类、治安类、自然灾害类、管理服务类等,种类不断增多。从突发事件的发生趋势来看,可以说是突发事件的种类不断增多,发生频繁无常,危害程度加重,波及范围扩大等,对学生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阻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处理学生突发事事件的程序和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哪位辅导员愿意碰上自己所带的学生发生突发事件,也没有哪位辅导员愿意陷入突发事件处理的纠缠中。因此,辅导员做好日常的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但当学生突发事件发生时,辅导员作为一线的学生工作者,要勇于沉着面对,积极配合,以淡定心态去处理好相关事情。一般来讲,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多以职能部门介入处理为主,如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或保卫处,从辅导员的角度来讲,主要是配合好职能部门做好事态的控制,做好情况的调查研究,落实领导制订的对策等,认真完成好辅导员应当承担突发事件基本程序中的工作职责。
同时,辅导员在参与处理学生突发事件过程中,要讲究工作艺术性与原则性相结合,以收到理好的处理效果。辅导员一般要坚持以学生为本、预防为主、责任分担、快速应对、上下联动等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发生的预防,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带来的伤害,最大限度挽回突发事件造成对学校的负面影响。
三、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策略
从工作职责方面来看,辅导员在处理学生突发事件过程中基本要全程参与。因此,要从自身工作职责角度考虑好处理措施,展现出作为学生工作专家的风范,体现出工作的职业性、专业性。
(一)熟悉政策,讲究依据
辅导员在平时要学习、掌握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的相关文件,这样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思维中清楚处理的依据,确保工作的合法性。辅导员一般要熟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等,并且要掌握文件的精神。在平时,要对自己所带年级学生讲解、宣传各种政策、规章、注意事项及时到位,教育在前,尽责在前,并且做好安全教育的相关记录;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辅导员处理事件能做到有据可依,按有关程序、原则去妥善处理。
(二)了解情况,及时汇报
在学生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辅导员重要的工作是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向领导汇报情况,让领导全方位了解事态前因后果及发展状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因此,辅导员在接到学生突发事件的消息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控制好局面,如出现重大伤亡,要立即打救援电话,让伤者第一时间得到抢救。在等待救援时,要电话向相关领导初步汇报情况,听取领导的指示,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辅导员在领导到来之前,要通过多方了解情况,收集好相关信息,特别是用心去整理对处理事件有重要价值的线索,到领导到现场时再作进一步详细的汇报。
(三)调整心态,迎难而上
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往往是曲折迂回的事,需要足够的睿智、勇气与耐心,有时会给辅导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使辅导员感觉到精疲力竭。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如何处理学生突发事件,这是一道很好检验辅导员胆色及工作能力的课题,也是辅导员难得的表现自己能力的机会。因为学生突发事件事关重大,学校各级领导都在关注,辅导员的责任心、工作能力如何,会在处理事件中被领导看在眼里。因此,在辅导员在处理学生突发事件过程中,要表现出足够的承担,在理解透领导决策的情况下,本着为领导分忧的态度,迎难而上,独立而有效开展工作,发挥个人的智慧与能力去羸得肯定。同时,辅导员要尽可能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去解决问题,做到层层设防,有备无患,不要一下子就把领导推到第一线。
(四)寻找线索,分清责任
辅导员要注意收集解决突发事件的线索,特别是一些分清责任、保护自己的信息。这些信息非常重要,往往能说明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学校是有所作为的,是开展了预防事件的工作。因此,这些信息可能会成为学校与家属商议处理事件的砝码,有利说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学校不作为或者工作过失造成,这样有利于学校与家属达成处理事件的共识,促进事件处理向良好态势进展。如某高校辅导员组织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途中发生车祸,导致两名女生身受重伤过度死亡,两男生受轻伤。在这个突发事件处理中,有价值的线索是辅导员在活动开始前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为所有成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这些信息使用学校在处理事件中没有陷入被动,很快与家属达成处理共识。
(五)团队合作,睿智行事
一是讲究细节。如安排学生家属住宿时,尽量不要安排家属队伍在学校内或附近住,避免家属整天到学校找领导,影响领导正常的工作;二是善于倾听。辅导员面对家属的情绪激动,甚至出言不逊,要尽量不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以避免矛盾的激化;三是讲究合作。辅导员与家属交谈时,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要有人唱“红脸”,也要有人唱“白脸”,有意识引导家属正确认识事件的性质,隐约表明学校处理的态度,让家属断去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四是讲究用语。对家属谈话时,辅导员要慎对“责任”、“赔偿”字眼。责任认定是由法庭来定的,人道主义慰问金不等于赔偿金。
(六)总结经验,形成理论
辅导员要做好每天处理情况详尽的记录,一方面,通过记录作为经验资料保存,方便在写汇报情况、经验总结或警示教育时有资料可查。在记录处理工作的同时,同样也是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育的过程,提升辅导员处理危机意识、能力的过程;另一方面,每天通过记录处理工作情况,可整理自己的思维,更清楚第二天如何灵活而有效去开展工作。在现实突发事件工作中,有些辅导员的执行能力很好,领导交办的工作都能及时完成,但偏偏忽略了总结经验,没有把处理突发事件的行动上升到理论总结,形成较完备处理事件的系统思维系,为将来类似的事件处理积累宝贵的经验教训。
(七)作好安抚,重视警示
在突发事件处理的后阶段,辅导员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做好安抚或警示教育工作。如某校一女生因学习压力大,竟从六楼宿舍跳楼身亡,这给全班学生造成极大的恐惧心理,特别是同宿舍的女生更是心理反应强烈。这时,辅导员就要及时开展安抚工作,以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为学生提供心理援助,平缓心情,消除恐惧,恢复心理常态。如果对一些因学生自我过失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发生,如学生私自到江河游泳死亡、学生酿酒死亡、学生打架死亡等,辅导要做好示警教育,进一步对学生提出严格要求,提高学生的生命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总之,辅导员既不能选择学生突发事件,也不能回避它,但是可以择优选择处理的态度、行动和策略,力争取得良好的处理结果。因此,在处理学生突发事件中,辅导员要以学生工作专家化的能力、职业化的态度及专业化的智慧,采取有效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策略,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栋斌.试析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特点及成因[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9,(4).
突发事件后往往很容易受到媒体聚焦和网民关注,特别是与民利益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舆论关注度会在短时间内出现暴增,此时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处在舆论聚光灯下,迅速成为公共热点。此时,如果政府事件处置不当,就会再生舆情,推波助澜,让自己陷入舆论漩涡。而舆情应对失误,则会平添质疑,助长谣言,干扰事件处置,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那么,当遭遇突发事件,政府该如何应对化解舆情危机呢?总结过去众多实例我们不难发现,要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需要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适度”四个方面原则。
一、 及时准确,争夺舆情引导先机。
有研究表明,突发事件舆情处置讲求黄金4小时原则,事件发生4小时内可能被大量转发,24小时内就能成为舆论焦点。如果此时政府部门不及时权威信息,争夺舆情引导先机,正确有效引导舆情,那各种谣言、虚假就会在公众质疑声中不断被放大传播,误导社会公众,导致事态扩大,把舆情危机推向。
因此,当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了解事件情况,第一时间跟踪研判舆情,设置传播议程,组织权威评论,坦诚对待公众,回应社会关切和质疑,与公众展开平等对话互动,及时展开调查,进行问责处理。只有在事件处理整个过程中,政府部门都做到了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坦诚处置,才能稳定公众不满情绪,避免谣言虚假信息流传,控制事件处置的话语权,赢得舆情引导主动权。
二、 公开透明,用事实回应舆论质疑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往往非常关系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涉及哪些责任等等消息,并基于社会监督的热情容易对事件进展发出质疑,这时如果政府部门不及时公开相关情况,一些捕风捉影的小道消息就有了生存的土壤,谣言和虚假信息就会充斥网络,给突发事件处置和政府声誉、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事实上,一些害怕家丑外扬的地方官员,却总是喜欢千方百计压制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删除网友言论,甚至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拘捕等暴力手段阻止公众和媒体显示监督职能。而其结果则往往是,越大压,就会吸引越多的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曝光,事件关注度越高,而暴力应对手段则招来更多的批评,舆情危机出现二次爆发。因此,遭遇突发事件,政府要做的不是打压,而是主动、全面、高频次、多渠道把事件信息出去,才能满足媒体报道需求和公众知望,赢得舆情引导主动权。
三、 规范有序,避免负面舆情再生
在突发事件中,政府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事,树立自身良好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还要坚持有序引导的原则,以客观理性的处置方式,回应社会上特别是网络上出现的虚假、不实信息和传闻,引导舆情朝着正面、理性、平和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在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时,必须考虑普通民众的心理认知,依据社会常识常理对事件进行妥善处置。一旦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冲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情绪化和心理承受能力,在不损害法律权威的情况下,灵活安抚舆论情绪,避免随意定性引发舆情危机再生。
四、 科学适度,维护政府公信力
在突发事件舆情引导过程中,政府部门要注意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坚持科学适度的引导原则。首先,回应舆论话不要说的太绝。突发事件后,在面对媒体表态时说话要留余地,以免授人以柄,陷入舆论被动。其次,面对民意要求,不应过度承诺。有些情况下,为了安抚公众情绪,一些官员在与公众互动中容易对媒体做出过度承诺,而一旦承诺无法兑现,结果使自己陷入被动,承受更大舆论压力,付出更大代价。
一、组织与指挥
(一)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德育主任为副组长。
应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挥有关教师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上级部门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5、对本校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部门组织或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活动前应有预见,并根据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事故,主动纳入学案工作程序。
(四)应急状态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校内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年级段)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服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五)学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二、监测与报告
(一)开展突发事件巡视监测。任何人员都有巡视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值周教师、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学校安全门卫等教师更有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职责,一发现事件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苗头,应向学校领导汇报。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并随时与上级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三)严格执行学校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社会、政府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在得到指示和未得到指示前,对事故可能影响膳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四)突发事件向外情况,需要经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在确定性质的基础上以集体形式,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或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作出决定。任何人员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应急调查与救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学校应当立即将突发事件所致的伤亡病人送向就近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及时报警求救求援。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处室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放学、疏散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应及时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处理结果,或者联系家长进行救治。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3、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报区教育局。
2、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
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严禁组织学生参与救火,教师可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告119、120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报教育局。
2、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学校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情况报告教育局。
3、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抢救,及时报告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四)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1、学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学校d级危房一律不允许使用,封闭的d级危房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3、学校发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组织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教育局。
4、对受伤师生组织抢救,及时报告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学校要定期检查锅炉使用情况,做好锅炉工的培训工作,购买特种行业保险。
2、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受伤师生,及时报告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1、学校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审报教育局,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学校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2、事故发生后,学校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及时将事故信息报教育局。
3、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七)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由门卫或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八)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立即停止学校饮食摊点、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
2、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九)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1、学校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家长将患病学生带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教师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生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2、学校发生特殊传染病,要迅速利用学校隔离室对患病师生进行隔离观察,及时报警110、120电话请求援助,通知患病师生的家长和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3、学校对传染病人所在的教室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4、及时将发现的疫情上报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并作好病人的跟踪工作。
(十)环境污染
1、调查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源,如化工厂、印染厂等,如果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源头物,因及时向环保部门联系。并备案这些污染源可能产生的污染性质和处理办法。
2、产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配合环保部门紧急疏散全校师生,并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疏散过程维护好师生的秩序。
3、平时对全校师生进行环保教育和环境污染自护自救教育。
,(十一)住校生停电应急预案
1、住校生管理员必须每天晚上在晚自学前5分钟做好点名工作(按作息时间表执行),并且管理好住校生晚自学的管理工作。
2、如果突遇停电事故,管理员首先要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不可慌张,然后用学校准备的应急灯进行照明,让学生疏散。
3、如果在停电时学生的作业已完成,要组织学生就寝,等学生全部睡下后才能离开休息;如果学生的作业没有完成,应向学生提供蜡烛等照明工具,监督学生完成作业,一直到就寝后方可离开。
4、学生寝室在没有管理人员监督的情况下,绝对不能私自点蜡烛,点蚊香。
法律依据缺位。现阶段,高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主要以政策条文和校规校纪为依据,法律法规严重缺位。高校校规校纪主要是为了实现教育行政管理而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仅仅是高等教育领域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延伸,绝不属于“法”的范畴①,因此其效力远低于国家法律。此外,在高校发生突发事件头绪繁杂且原因复杂,各部委的法规配套往往缺乏对所有突发事件的统一效力,而且过多强调重要性、缺乏可操作性,更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可言。因此,法律依据的缺位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责任主体不明。高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不明,没有形成有责任主体、可操作性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往往是在事件发生后临时组成领导小组和处置小组,这样的临时组织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过多依赖领导的个人决策,难以有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应对举措乏力。尽管大部分高校本着“预防为主、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起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然而很多预案本身过多强调原则性而忽略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高校中更鲜有完善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研判机制、追踪机制以及报告机制等体系,难以在事发前预防或在源头上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难以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响应,更谈不上运用社会资源形成综合防控体系共同应对。
在管理高校突发事件时,要从多方面综合考虑,建设完整的管理系统。
完善高校安全相关立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必须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高校公共安全立法应当尽快提上日程,从法律层面强制预防、处置和善后等环节。同时,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还应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定在高校形成有法可依的法律体系,出台配套的应急预案,明确处理突发事件的基本流程。
成立专业应急团队,明确责任主体。在学校内成立专业化的突发应急小组,明确责任主体,规范现场指挥权交接方式和程序,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坚持“专业处置,岗位权力大于级别权力”,校领导积极协助专业突发小组工作、全校师生一致听从专业指挥团队的现场指挥,确保应急指挥科学有序进行。
建立预防、处置及善后三大应急管理体系。高校应对突发事件应以法律为依据,制定合理的事前预防、事发快速有效处置、事后妥善处理认真总结的完整体系。我们应该秉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理”的理念,通过建立完整应急预案、实际演习训练等手段,提高高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突发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预案进行处置,不慌乱、不紧张,做到责任明确、目标明确。突发事件处理完成后,应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人员的善后事宜,对事件进行充分反思总结,积累经验,改正不足。
动员全校师生加强突发事件处理能力。高校要注重培养校园各个部门基层员工的“第一响应者”能力,保证将事件控制在源头。与此同时,高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还需要充分依托大众力量,让处在案发第一现场的师生自发响应号召、第一时间参与处置。在日常学习中加强高校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整体提高大家应变能力,动员全学校的力量加强应急管理综合工作。
(作者为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教授)
【注释】
1 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内涵
对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理解,应从两方面展开分析。
(一)社会突发事件
社会性突发事件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及社会秩序、给社会局部或整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对于社会突发事件,笔者总结其具有以下特点:(1)突发性。事情的发生难以预料,让人措手不及;(2)影响范围广。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十分严重,且有一些突发事件传播范围广,会给社会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3)紧迫性。事情发展迅速,要求紧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4)采取措施的特别性。在社会突发事件中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相比于常态下的行政措施而言有较大的差异。也正是突发事件自身的特点,往往要求政府采取行政征用的手段。
(二)行政征用
对于行政征用,目前学术界通行的两种观点为:(一)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观点与日本所规定的行政征用相类似,日本亦规定行政征用是基于公共事业而强取私人财产;(二)行政征用是行政征收的一类,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按照法律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单方行为。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行政征用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理解不同。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征用时应予以补偿,在财产权为公共利益作出让步时,行政相对人财产减少的部分理应得到公平的补偿。
(三)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
通过对社会突发事件和行政征用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地体会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与一般的行政征用的不同特点。(一)政府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导致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限制的程度也不同。在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形下,由于其突发性、紧迫性,政府拥有比常态下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因此更有可能受到侵害;(二)适用程序不同。在常态下,政府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轻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在紧急状态下,法定程序被简化,虽有利于突发事件的解决,但实体的正义在此情况下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正是由于社会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的特殊性,对行政征用补偿的制度更需进行严格设计,本文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的补偿制度。
2 关于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关于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的规定
在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方面,我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第10条第3款、第13条中关于土地和私有财产征用的补偿规定;《物权法》第44条中关于紧急需要征用动产或不动产补偿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中对于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给予补偿的规定等。
在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地方政府也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行政征用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程序管理返还和征用补偿认定等多项进行了规定;例如,《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原则上应采用资金补偿、《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政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财产、《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第22条规定征收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补偿。
(二)部分国家关于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的规定
德国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应急征用补偿包括补偿的形式和额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此,还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手段。
美国宪法第五次修订的关于公民私人财产保护的修正案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用必须是在公正补偿的前提下进行。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宪法中对行政征用补偿问题也有所涉及,但仅仅关于土地的征用问题,并不涉及公民的其他财产。在此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有些欠缺。
3 我国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现状的不足与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国家补偿法》
我国对于行政征用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有零星的体现,且大多都是原则性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征用补偿的立法体系中存在很大的空白。行政补偿涉及到补偿的主体、客体、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等多个方面,但都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导致各地的规定不一致,在法律运用上也会出现矛盾和?_突,不能够准确高效地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且立法的不一致和不明确也会使得政府在执行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执行结果也会有很大的差异性。
对于行政征用补偿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笔者建议制定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我国目前已制定《国家赔偿法》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在《国家赔偿法》中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主体、客体、赔偿程序、以及赔偿费用来源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那么《国家补偿法》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内容来对行政征用补偿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制,包括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主体、客体、范围、标准、资金来源、程序,从而建立起完善的行政补偿体系,提高法律的运用效率,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实现有法可依,而且各地以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指导,也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在立法中对于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提高到宪法的层面,在宪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为行政补偿提供最根本的指导。对于行政征用补偿的主体、客体等其他方面则应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中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如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应确定为“谁征用谁补偿”或者具体某一级别的政府、行政补偿的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行政征用补偿的程序应包括哪些环节等。同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的情况不能提前预知和一一列举,在行政征用补偿中出现的新问题或者在行政补偿法中没有细化规定的问题也可以在行政条例中进行补充规定。
(二)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的必要程序
在突发事件中,政府依法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或劳务,并在事后进行返还或对损失进行补偿。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这种事后补偿程序是极为不利的,其很有可能事后不能取得公平的补偿亦或是申请补偿时会遭遇到不少的阻碍。除此,我国现行与行政补偿有关的法律虽然有37部,但有关行政征用的补偿程序,仅在涉及不动产与土地的征用补偿时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其他财产补偿的规定近乎为零或只有非常简单的规定。那么这就使得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征收的主体自行制定相应的补偿计划,倘若其没有制定具体的计划,该如何?如果制定的计划不合理又该如何?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法律对行政征用补偿的程序进行规定,就极易造成公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的侵犯以及地方政府权力的越界。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旨在对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的必要程序进行规制,即在上述提及到的《行政补偿法》中规定补偿的必要程序,地方政府可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本地方的特色灵活制定细节问题。
1、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程序
1)发出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返还财产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官网以及当地其他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出补偿的通知,公告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包括拟补偿的数额、标准等,告知行政相对人所需准备的材料,并告知若有异议应当在3日内提出。
2)听取意见
对于没有异议的行政补偿方案,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做出补偿决定;而对于争议较大的补偿方案,行政机关应当在异议期满后的3日内举行听证会,就补偿的数额、标准、范围等问题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达成补偿协议
行政机关应当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就补偿的数额、标准等问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制作补偿协议书;反之,行政机关做出补偿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就此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履行补偿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决定或不按协议履行时,行政相对人有何权利。
2、救济程序
我国对于行政征用补偿的救济途径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但行政相对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这两种救济途径。例如,对于土地征用补偿的争议问题只规定了政府协调和政府裁决的解决方式,并未规定司法救济途径。这就产生了问题:一方面,政府既是征用的决定者,又是争议的裁决者,如何保障裁决的公平?另一方面,没有司法作为保障权利的最后手段,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得不到合法的解决,就极易出现静坐、游行示威等情形,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当突发事件中的行政征用补偿出现争议时须同时包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两种救济途径都应纳入到行政征用补偿救济程序中。争议先交由行政系统内部解决,即协商或复议,如内部不能妥善解决,将司法救济作为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后手段则是十分必要的。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征用的补偿这一问题,应当将行政复议前置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方式。
(三)明确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基本原则
行政补偿的原则是解决补偿要按照什么样的准则来进行的重要指标,而在补偿过程中依照什么样的原则是直接反映了国家对民众的补偿力度,这更是国家对人民的权益保障力度的体现。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了可以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行政征用补偿的原则没有进行规定,导致立法层面不统一。原则的缺位主要体现在各法律条文中对于行政征用补偿标准的不统一,如下表所示:
从表格中可以清晰的看出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征用的补偿标准存在不同,除此之外,各省市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条例中对于补偿标准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笼统的规定给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补偿的标准不一对于民众而言是不公平的,行政征用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遭受损失,那么对于其损失的补偿也要从公共利益中进行公平的划分。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突发事件补偿标准所依据的原则不同,但在征收过程中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却是没有差别的,对于同样的损失,如同样都是车辆的损毁,如果一个采取合理补偿原则,一个采取相应补偿原则,那么则很有可能造成不同的补偿数额,但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原则缺位的体现是标准的不一,而标准不一的背后则是公平正义的缺失。
政府以合法的手段基于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进行征用,但这需要对被征用的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也可以看出行政征用应当进行补偿,而我国目前立法中主要的问题在于对界定行政征用损失补偿的标准所依据的原则没有明确,对于此,笔者建议引入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可以理解为对于行政征用给被征用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完全的补偿,对于间接损失,如行政相对人的期望利益,笔者认为应当进行适当的补偿。在社会突发事件中,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做出让步,只有其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才能让法律具有自身的权威性,实现社会的稳定。由于行政征用具有强制性,尤其是在发生突发事件的这种紧急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不论是否出于自愿都要为公共利益做出做出让渡时,如果其损失事后不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这必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因此要对其直接的损失进行完全的补偿。对于间接损失,如果是可以确定会得到的间接损失,如征用房屋,对于房屋的使用不仅会使房屋内的用品造成损耗,也会使行政相对人损失出租房屋本可以获得的租金以及租金所产生的孳息,对于租金和孳息这一可以确定的间接损失的部分应进行完全的补偿;而对于不确定的间接损失,应进行适当比例的补偿。如对于期望利益的补偿,笔者建议采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进行补偿,行政征用公平补偿原则的目的是使行政相对人恢复到被征用前的财产状态,而不能使行政相对人因为财产被征用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对于诸如期望利益这种不确定的利益,不能全额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