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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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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1、本人能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本人能认真学习学校制定的《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习惯性违章处罚考核管理办法》、《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交通运输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制度并熟悉学校的安全生产目标。

3、本人能清楚并掌握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办公设备、办公室门窗、办公区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要求,工作人员的安全要求。

4、本人原意遵守学校制定安全制度实施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的约束。

5、本人力争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和“在我身边无事故,我在岗位无差错”。

二、如违反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愿按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处置。

三、以上保证请所在部门和学校监督。

保证人: 保证人所在部门(盖章)

工作岗位:

第2篇: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xx〕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 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选址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学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已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影像资料证明;

(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全,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中,由 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原省卫生厅按照历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3篇: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委会和省、市烟花办有关文件精神,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有效、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工作职责

(一)合理布局、规划零售网点。根据“严格按照网点审批条件、确保安全”的原则,组成由公安分局牵头、区安监局、执法局、工商局、园林局、消防大队等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的检查小组,对辖区内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同时根据《实施细则》严格审批,汇总上报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将发证的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通告各街镇。年按照每个社区(经合社)管辖范围内审批不超过1个经营销售网点的要求,对原有的零售网点安全条件没有变化且守法经营的,予以换证;对安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安全条件、去年没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统一进货、被打击处理的零售网点,予以取缔。对于限放区域的零售网点和非限放区新增的零售网点,区烟花办要深入实地对照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应具备的许可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责任,防止走过场。同时,加强对全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二)规范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申请。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烟花办有关文件精神及《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对临时零售网点的安全条件作出以下界定:

1、临时零售网点与文物保护单位,车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木屋毗邻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距离应在100米以上;与其他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外部安全距离应大于50米;每个零售网点储存量不得超过30件;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混存;每个网点应配备2台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防火警示标志;无明火且没有其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事项;销售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培训。

2、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2)零售点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平面图(并附照片)。

(三)临时零售网点使用统一帐篷。区烟花办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核、审批,区安监局发证,区执法局登记,市供销社按临时零售网点地址统一配送。

(四)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全市禁放的区域为: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医院、幼儿园、小学、敬老院;

6、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我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

限制燃放的时间:农历腊月至正月的6时至23时,其中和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在三环路以外区域,可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我区禁燃区域和部位的确定,应根据禁燃区域、部位、条件和标准填写《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表》,由公安分局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并在禁放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成立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晓容副区长任组长,公安分局陈明俤副局长、区安监局洪鼎铮局长任副组长,公安、执法、安监、工商、园林、卫生、教育、消防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由治安大队教导员林旭峰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派专人组成,并迅速就位开展工作。区烟花办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确定禁放区域、部位。

(二)建章立制,依法监管。今年是我区烟花爆竹“禁改限”的第五年。区烟花办要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围绕经营、储存、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开展工作,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效能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各个环节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强化宣传,提高认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其宣传教育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区烟花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横幅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移动公司短信网络等载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知晓我区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区许可和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要加强执法管理宣传工作,引导市民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四)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1、各街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做好所辖区域的卫生管理。

2、公安分局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区安监局、执法局、工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按照市里的有关规定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组成烟花爆竹检查小组,适时开展检查工作,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的行为。

3、区安监局要配合公安分局开展零售网点的审批发证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储存区安全隔离、限量存放和节日期间应急留守等工作,确保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区工商局要做好督促零售网点规范销售及非法销售点的取缔工作。

5、区执法局要做好零售网点临时占道登记工作,协助公安分局对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安全管理,并督促各街镇做好辖区卫生,维护市容秩序。

6、区园林局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涉及绿化带的管理工作。

7、区卫生局要制定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人员抢救预案,做好社区医疗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人身伤害事故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8、区教育局要做好中小学校学生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通过小手拉大手,预防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的发生。

9、消防大队要落实各零售网点消防器材规范配备和节日期间应急留守等工作,确保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第4篇: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培训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长期性的工作,是保证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我乡各校在市教育局和市、乡两级政府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采取各种形式对全乡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教职工、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切实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现就我乡安全培训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安全培训工作计划

1、按着教育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10月27日、10月28日、11月2日、11月9日我乡利用5个半天的时间对全乡中小学校长,及全乡中小学教师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

2、11月10日和11月11日各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知识讲座,并提出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在校安全要求。

二、安全培训工作完成情况

11月27日召开中小学校长会,首先传达了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文件,同时重点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消防知识;10月28日各学校,分别组织本校教职员工对“两办法”和“消防知识”进行了重点培训;11月10日-11日各学校以班会或团队会的形式组织学生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消防知识》、《交通安全》、《学生在校日行为规范》等进行指导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乡和学校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实施意见。通过培训学习,使广大教职工明确了在日常安全管理和管理责任中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掌握了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的介定和处理办法,全体学生增强了自我防护能力和安全意识。同时,全体教职工通过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明确了安全责任,强化了安全意识,提高了认识,为进一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自查自纠阶段

11月12日-11月20日全乡各学校进行了自查自纠,各学校按照《管理办法》对照本学校和教师个人的情况和行为认真查找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做到了限期改正和完善。

第5篇: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一以德育人、艺术精湛、管理严明是本校的教学宗旨。各专业教师和家长都希望学生的音乐技术与音乐艺术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为保证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定以下条例:

一、本校上课时间一课时为60分钟,每节课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情况安排课间休息10分钟。

二、教师上课严格按照教务处安排的教师课程表准时上课,教师课程表一式两份,教务处一份,教师一份(以便更好安排新生,掌握好学生上课时间)如有调整及时更正,两份必须保持一致(不能安排学生的时段,由老师用红笔划掉)教师调整学生课时时,应先征得家长和教务处一致同意后方可调整。注:教师课程表不规范的不予安排新生。

三、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旷课、不随意调换学生课时,如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在师生请假薄上登记核实后方能准假,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给学生放假、休课,导致学生不能正常上课的一切责任由教师负责!

四、教师旷课,教师由此造成学生无法正常上课,扣除教师该课时费标准的20%旷课费,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教师迟到,以迟到每分钟1元的标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并主动抽时间给学生补课且不得占用下节课学生的上课时间。

六、教师旷课、迟到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5次)除按前面1、2款执行外同时降低当月提成比例的1级。

七、教师不得将本校学生带回家上课,经查实有该情况者,按带走一个学生扣除押金200――500元由教务处开处罚单。

八、学生有事需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人员在师生请假登记薄上登记审核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时间未提前四小时不予批假,不来上课按旷课处理。由授课教师在授课记录本上签上日期、及旷课字样。月底扣除课时费发给教师提成。事后由学生或家长与教师协商,在教师有时间的前提下,由老师通知学生补课,补课时间不得占用下课时的正课时间。

九、学生迟到减短当节课授课,课时费按全节计算。

十、师生请假一律由教务处审批,教师没有批准学生请假的权利。

十一、学生连续三个月不上课,视为自愿退学所剩学费一律不退。

十二、教师每上完一节课后,要带头并督促学生签字,授课签字缺项的暂不结算该节课的课时费,待补签后转入下月结算。

十三、凡本校学生上课时,必须带上由本校统一印制的学生学琴记事本具体授课内容由教师填写并安排回家练琴计划,然后签字,学生回家练习由家长督促并将一周练琴的情况写上,上第二课时教师好了解学生练习情况,以便更快提高学生学习技能!

十四、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准抽烟、吃零食、接拨电话。

十五、教师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组织的各项演出活动。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二为确保本培训班的顺利开办和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望全体学员共同遵守!!!

一、学员们可以先来免费试听1-2节课,确定学习时,必须先预交学费后再学习。

二、培训期间,学员们务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纪者给予批评处理,严重者立即开除,并不退学费。

三、学员们不得半途而废,为确保教学质量,中途停学者不退学费。

四、学员们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课,每天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时间;为不影响其他学员的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要请假,则必须经过主管老师同意方可;学员无故旷课者,老师不再为其专门补课。

五、学员们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动弄教学器材。教学器材全部属于私人财产,有意损害者,加价赔偿。

六、培训期间出现其它事故,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陇声培训班所有!!!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三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是五原县教育局严格审批,允许办学,并具有教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为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学校、民办教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各位学生学好乐器的同时,也希望和祝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决定进一步规范、强化安全管理。特与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拟定以下责任。

1.学生上课、练琴时家长必须按时接送,长音琴行不负责接送学生。

2.正课时间最长为60分钟(补课时间要短),具体的上课时间由长音琴行与家长商定,正常上课时间定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师及调动授课时间之权利,除特别通知外。如有特殊情况长音琴行会提前通知家长。故每位学生应遵守上下课时间,规定课前最多提前10分钟到达;如有事不能来上课,家长应提前给老师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否则不给补课。

4.若假期间提供免费练琴辅导,请家长自由选择,错过不补。

5.家长应该监督和鼓励孩子刻苦练琴,每天至少一小时,按时完成老师留下的作业;学乐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师只负责教会怎么去弹奏,怎么把握节奏、音准、感觉,每节课能保证学生理解,其余时间需要学生花时间练习,学乐器乃手上功夫。

6.请注意学乐器不一定是每节课都会有新内容。

7.不允许任何学生在教室里嬉戏、打闹。如不遵守规定,损毁任何物件由监护人原价赔偿。

8.不准在教室里饮食、大声谈笑。

9.上课时间不准接打手机,家长请调静音或去教室外接打电话。

10.不许乱动教室里的每一个电源插座,当心电击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灾,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11.私人财物自行保管,如有损失,本琴行恕不负责。

12.在练琴期内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学习,练琴完毕应关好灯、空调,盖好琴盖,然后安静离开。

第6篇: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为加强我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特制定我镇2014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率达100%;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复训持证率达100%;及时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亡人事故为零。

二、主要任务

1、深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在2008年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在批发企业深化安全标准化管理。一是要完成批发企业的标准化审查和验收工作。对因仓库改造等原因未完成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在今年上半年必须完成标准化考评验收;二是统一制订批发企业安全作业流程,实现批发作业流程的规范化操作;三是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

2、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一是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许可条件,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格控制中心城镇烟花爆竹零售的数量,加强农村烟花竹销售点监管。重点审查零售场所与周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的安全距离,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二是做好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督促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省安监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全评价、隐患整改、材料上报等工作,确保及时换领许可证。

3、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严格按照《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和《2014年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认真研究制订我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通过合理规划零售经营布点,达到控制总量、规范市场管理的目的。

4、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打非”工作责任,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排查和检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采取高压态势,从严查处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5、加强电子文档管理,夯实基础工作。将利用计算机及信息化管理手段,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按规定时限上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况和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基本信息。

三、进度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下旬)。

认真落实省、南通市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今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

根据《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整改隐患,上报材料,确保按时完成换证工作。

2、整顿规范阶段(5月上旬至9月下旬)。一是要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负责人做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二是做好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复)训考核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三是要制订并公布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四是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四私”等违法违法规行为。

3、检查验收阶段(10月上旬至10月下旬)。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台帐,迎接上级组织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年来,我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不够扎实。为此要充分认识我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和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本镇(区)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7篇: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1.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建立信息档案。新生一入校辅导员就应该马上通过学生的安全信息档案的建立,迅速对所管辖的班级学生其本身的家庭情况、身体素质、安全知识,心理健康水平要有及时的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对学生的适应能力,对专业和学校的认可程度,安全意识有个初步的判断。在入学初期辅导员应紧密结合学生特点,了解学生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

2.军训前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做到及时预防。军训开训前对于学生的身体素质情况的了解,及时的处理,避免学生因初到学校为了给老师和同学留下好的印象,争强好胜,在军训中出现安全问题。辅导员需要筛选出重点需要关注的学生,进行谈心谈话,进一步了解学生状态和内心思想。必要的时候要及时上报学校,联系家长,建立起学校—辅导员—家庭之间的沟通桥梁,及时介入处理,确保安全。

3.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防范意识。要普及安全知识,既不是填鸭式的讲解,也不是让学生死记硬背学校的规章制度,条文条例,而是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创新思路,将新生中出现的常见问题以及案例,使学生真正做到“入心,入脑”,从根本上掌握人身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等安全技能,增强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的安全意识、自律意识,提高自我防护的能力,做到不伤害他人的同时不被他人伤害。

二、加强隐患排查,安全教育管理常态化

1.学生入住宿舍前要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和排查,看有没有质量问题和安全的隐患。学生到校后,要到学生中间走访了解,发挥学生助理在新生中间的作用,重点关注学生是否携带弹簧刀、匕首、电工刀等危害学生安全的管制刀具来到学校,有无个人的不良习惯和人际关系危机情况出现。如果有以上情况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组建班级安全管理的信息员队伍,发挥学生本身的主观能动性,突出实效。在辅导员指导下,进行班委的选举,选拔积极进取、客观公正、勤恳工作、乐于奉献的班委兼任安全信息员。按照职责分工班长负责全面的班级工作,团支书和组织委员,心理委员负责班级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健康工作,女生委员和寝管委员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体育委员和文艺委员负责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信息反馈,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平时以防为主,关键时监督到位,必要时挺身而出。发挥学生自身的示范作用,有效地保障班级安全。

3.建立班级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做到人人有意识,人人负责任。首先严格请销假制度,明确在各种时间段和常见请假原因发生的情况下学生如何请假,学生入校初期首先要防止学生没有请假到校外,因为对周边环境不熟悉,在教学时间造成人身伤害,出现安全事故。其次形成班级安全教育记录制度,将辅导员勤讲、多讲、重点讲的问题进行记录,有效促进安全教育的落实。做到人人有意识,人人负责任,细处着手,以小见大,建立长效机制,

4.重视周边环境对学生的影响,防范于未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周边相应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商业环境对刚刚离开父母的管束,缺乏自制力和自律能力的高职新生来说都充满了诱惑,不论对于学生自身的身体还是心理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生的利益,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周边环境对学生的影响,引导学生将注意力放在校内,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我、突破自我,抓住在校时间完成好学业。

5.提高学生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通过组织学生进行突发事件的模拟,急救知识学习、消防演练、地震逃生演练等活动将安全意识深入到每个学生的心中,提高学生面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学生个人人身保障的同时保证班级的安全稳定。

三、以学生为本,安全管理人性化

1.重视学生心理健康状态。近几年新生入校的心理健康状态日趋让人担忧,初入大学校门的高职学生角色转换是否进行顺利,各个方面是否能够适应,直接影响到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质量乃至最终的成长成才。辅导员应该重点关注,对学校管理思想准备不足,学习基础差,独立能力差,对专业不认可的学生,还有学生来自全国各地,每个人以前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甚至是价值观念有很多的不同,人际关系问题处理不好尤其是宿舍关系处理不好也会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沟通,掌握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法。提高对学校和角色的适应能力,引导学生个人积极地的调试自己,也是安全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2.通过丰富的人文活动,强化管理。校园的人文活动是对第一课堂的有效延伸和拓展,特别是学生入学初期,丰富多样的活动的开展,例如军训期间的文体活动,新生的迎新晚会以及班级的团体辅导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从不同的层面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提高学生对校园文化的认可程度,从而产生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调节学生新到陌生环境的紧张情绪,将注意力转移,有效地防止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提升辅导员自身素质,做到安全管理专业化

第8篇: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我校信息中心接到《信阳市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后,学校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及时召集信息中心、微机组等科组负责人,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逐条落实,周密安排,对全校各配备计算机的教研室和中心机房进行了排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部门健全、制度完善 

我校信息中心自成立以来,本着“责任到人,一丝不苟”的指导思想,十分重视计算机管理组织的建设,成立了计算机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始终有一名信息中心主任担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并以信息管理、安全保卫、各教研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信息中心为专职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对全校教研室主要计算机系统的资源配置、操作及业务系统、系统维护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登记。信息中心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专职安全员由经过公安部门培训、获得《计算机安全员上岗证》的人员担任。基层教研室设立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对电子网点进行管理、监督,对本单位计算机出现的软、硬件问题及时上报信息中心。要求各教研室选用有责任心、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熟悉业务操作的人员担任。 

我们在当地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关于开展垃圾邮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及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上网场所清理整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了各项防范制度,并编制成册,下发到全校各个教研室。在年初,由主管计算机安全的主任与保卫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指定业务骨干担任计算机安全员,切实做到防微杜渐,把不安全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安全教育定期检查督促 

在我校实施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每一步,我们都把强化信息安全教育和提高员工的计算机技能放到同等地位。在实施信息网络化过程中,信息中心专门举办了计算机培训班。培训内容不但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课件制作,还重点讲解了计算机犯罪的特点、防范措施。使全体教职员工都意识到了,计算机安全保护是学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在新形势下,计算机犯罪还将成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教研室各项业务中的应用,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流程,我们还经常组织人员对基层教研室进行计算机业务系统运行及安全保护的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部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少数微机操作员对制度贯彻行不够。对此,我们根据检查方案中的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对各科室进行打分,得分不合格者,除限期整改外,还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信息安全制度日趋完善 

从我校信息中心成立之日起,我们就树立了以制度管理人员的思想。为此,根据市办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中心机房管理制度》,《中心机房应急措施》,《计算机系统维修操作规程》,《电脑安全保密制度》,《计算机安全检查操作规程》,《潢川一中电教管理员职责》、《潢川一中电子备课室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让这些制度不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还要牢记在心上。继而我们又印发了《潢川一中教研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实施细则》、《潢川一中教研室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潢川一中机房上机操作守则》、《潢川一中信息中心管理条例》等,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计算机内控制度。在以上文件中,要求明确规定了微机管理人员、操作员的权限和操作范围,对操作人员的上岗、调离等做出严格规定,详细制定了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的管理办法,要求各电子网点记录微机运行日志,对数据每日进行备份,对废弃的磁盘、磁带、报表不得随意丢弃,交由信息中心统一处理。 

四、防治计算机病毒 

随着信息办公自动化的深入,各教研室在处理业务报表、数据和日常办公中越来越多的用到了计算机。为保证各教研室的计算机不受病毒危害,信息中心为每台微机上都安装了实时的查、杀、防病毒的软件,并及时进行软件升级和定期进行查杀病毒。同时还把计算机病毒预防措施下发至各教研室的微机操作员手中,从专机专用、数据备份、软盘管理、实时杀毒、禁用盗版、禁玩游戏等几方面入手,使计算机病毒防治形成制度化。 

对照《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表》的要求,我校信息中心在以往的工作中,主要作了以上几方面的工作,但还有些方面要急待改进。 

一是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以此来查找差距,弥补工作中的不足。 

二是要加强计算机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充分认识到计算机案件的严重性。把计算机安全保护知识真正融于学校知识的学习中,而不是轻轻带过;人防与技防结合,把计算机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看作是保护信息安全的一道看不见的屏障。

潢川一中

第9篇: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