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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危害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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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三章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2篇: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 公共危机事件;舆论引导;网络传播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70-0111-01

频频爆发的公共危机事件,除了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结构和功能,也对整个信息传播系统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干扰,导致信息不对称的传播。现在,政府和公众的互动交流一直依赖于公共媒体,其已经成为公共危机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尤其是以手机、IPAD等智能设备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较之传统的大众媒体时代,公共危机的传播模式产生了新的特点和优势,同时这也加深了公共危机管理的意义。

1 公共危机事件的涵义

公共危机事件是指一种危及全体社会公众的整体生活和共同利益的突发性和灾难性事件,其越来越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各国公共管理的焦点问题,2001年的美国“9・11”事件,2003年的非典疫情,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2014年的上海外滩踩踏事件,2015年的“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等一系列突发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频发事件一直威胁着各国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有效及时的预见并处理公共危机事件,尽可能减少其危害程度,成为各国处理危机事件的首要宗旨。

对于公共危机的含义,美国学者罗森塔尔是这样认为的,公共危机是指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①。公共性危机的主要诱发原因,分别是自然灾害,如火灾、风暴、地震、洪水,恶性刑事案件,公共安全突发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疾病传播,自然环境恶化。公共性危机的本质是危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生存空间,侵犯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根除这六种祸因,就必然会发生公共危机。国家及时有效解决好公共性危机问题,对于构建和谐文明的现代化社会、提高公民幸福指数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笔者认为公共危机揭示了事实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重大变化,对公众的生产生活已经造成或即将产生的伤害,并且这种危机本身不可预知,无法提前做好防范工作,人们甚至在其发生后无法做到在较短时间内精准的对其产生的原因及特性进行分析和掌控,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理,导致不可估量的危害性,对公众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及危害,甚至对国家的安全系统及正常的运作发展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

2 公共危机事件网络传播的特性

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快速传播、全民参与、开放匿名、高自由度,弱审查化(去把关化)等特点为公共危机事件的传播提供了平台和技术支撑。部分商业机构(商业营销账号)、网络推手为追求信息的轰动性、爆炸性,刻意渲染带有反抗色彩,与主流价值观不相吻合的奇谈怪论并积极推助其传播。在一些公共危机事件的传播中,一些网络推手通过大量发帖、评论、转发、顶贴、推广话题等活动,运用反传统思维、有悖伦理道德的言论赚取大众“审丑”的眼球效应,成为网络热点议题。又通过触发公众情绪、冲击公民道德标准拉抬事件的广泛关注。这些网络舆论操控侵蚀了普通网民相互交流讨论的空间,扰乱了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秩序,一些网络推手人为制造虚假的舆情干扰了政府和主流媒体的决策和正确引导。

由于公共危机事件的无法预知性,所以其在网络上的也带有很强的突发性。如2015年的“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瞬间发生,其信息最先是由微博网友以文字、图片、视频的形式的,并在网络上以爆炸性的方式急速传播,引起大众的关注及各部门的重视。公共危机事件由于涉及很多人的经济利益及生命安全,影响范围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致使信息急剧膨胀。网民利用方便简洁的社交传播软件,如微博、播客、MSN、BBS和QQ等交流信息、发表观点建议,信息裂变立体化海量扩散。

3 公共危机传播的舆情引导与管理对策

20世纪以来,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所营造的立体化传播环境架构在社会传播体系之中。媒介融合时代的信息传播愈加深刻的影响着人们接受信息的内容及形式。

媒体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舆论导向及网络事态发展时,传统媒体要时刻了解网络媒体的发展状况,以期能够优先知晓最真实的事件进展情况,在网络传播上的特点及影响力,及时把握网民的情绪变化。网络传播虽然具有自发性、快速、裂变式传播的特点,但由于网络信息的开放匿名、高自由度,弱审查化的特点,当危机事件爆发时,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极为迫切且盲从,容易对当前形式判断不清,易受到网络流言谣言的影响,造成大规模的恐慌,引发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同时,如果代表主流价值观的观点、评论并未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及时的、传播和引导,这也表明主流媒体在此事上缺乏积极和富有技巧性的引导。当舆情引发危机的时候,主流媒体应对不当,就会产生“二次危机”。而公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质疑、不满和既有偏见,谣言以及部分带有偏见的舆论构成了“二次危机”的土壤,大量非理性的对抗情绪、谣言、揣测,甚至有可能引发线下的集体行动。

所以,传统媒体应该高度关注网络媒体的动态及网民情绪的变化,主动与网络媒体进行联动,将代表主流价值观的观点、评论在媒体上进行及时的、传播和引导,并且,传统媒体对事件的报道要在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网民的心理,尊重网民的情感,及时疏导网民非理性的情绪,给他们表达观点和宣泄情绪的渠道,同时把握好以情动人的界限,提升报道的理性和建设性,树立正确的价值标准,抓住时机,勇于发声,维护法治、维护国家利益,牢牢坚守传统媒体的道德底线,以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现在,我国互联网的管理体制在不懈探索和日益完善中,将网络社会纳入法制轨道,既是对网络诽谤者的惩戒,更是对人们获取真实信息,表达多元观点的保护。“依法治网”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互联网进行有效管理。政府部门应根据网络的传播特性,在完善我国现有的互联网管理体制、推动互联网立法和监管的同时,制定对网络管理的相关条例和规章制度。通过政府监管,以确保网络传播规范化、制度化运营,保证网络合理运作,以营建优质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3篇: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网络传播 把关 网络环境 演进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8-0053-02

【Abstract】The network media has recorded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has undertaken a few exploration i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pushing forward the political process of democratization. Network builds a more convenient, vivid information exchange platform,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cation network enriches and perfects a lot of communication theory. The theory “Gatekeeper” becomes a continuous evolution in the development practice of new media. The research has explore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network “Gatekeeper”.

【Key words】Network communication “Gatekeeper” Network environment Evolution

一、引 言

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交流平台的大发展,海量信息,互动交流让我们尽享网络传播之利的同时,也备受虚假信息、无价值资讯泛滥的困扰。网络传播成本低,任何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和简单操作能力的人都可以上网传播,传播对于权利资源的依赖度降低,很多在传统媒介环境中处于边缘地带和相对弱势地位的民众,可以较容易地在网上拥有自己的传播空间,传递个性化、多元化的声音,并以此来全面反映公民意愿,影响社会发展,有效抵制权势集团的收编和控制。网络传播中“把关”存在的合理性何在?“把关”在网络中存在的方式将有何改变?本文将通过对网络环境中受众需求分析,对“把关”未来的发展形式和理论完善进行探讨。

二、“把关”理论源出解读

传统“把关”概念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最早提出来的,本是社会心理学与社会学研究的术语,又称为“守门人”理论,是由库尔特?卢因1947年在《群体生活的渠道》一文中,通过对家庭主妇对家庭食品把关分析,卢因阐述了“渠道与把关人理论”,指出群体传播中存在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把关人”则用以比喻对信息做出选择的传播者。1950年,传播学家怀特将这个社会学概念引入新闻研究领域,明确提出了新闻筛选过程中的“把关”模式。传媒组织内部存在着一系列、多环节的对新闻信息进行筛选、过滤、优化的组织或个人,决定哪些信息最后能与受众见面,这些组织或个人起着决定继续或中止信息传递、扩散的作用,这些组织或个人被称之为“把关人”。

“把关人”的概念为早期传播学研究信息内容形成、构造、定位提供了一个框架,用以评定信息选择的采写和传播模式。在传统媒介模式中,媒介自身垄断着每一个把关环节,把关相对自由单一。但在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介传播环境中,传统意义上的媒介人的地位和角色被颠覆,网络的互动性赋予了每位信息介入者平等的参与权,受者和传者可以成为无缝结合体,受众不再单纯地接收信息,还可以同时信息表达意见,成为信息的传播者。这也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大众传播”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传播呈多向、发散式流动,传统“把关人”设置的信息障碍在网络媒体中成了被轻易逾越的藩篱,网络用户可以摆脱政治、意识形态、技术、经济能力等的严格限制,实现个人的信息需求和表达自由。这样,传统意义上的把关权被弱化、分化。但是任何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都离不开有着主体意识的人的精神和劳动参与,所以,“把关人”是永远客观存在的。

三、网络“把关”的完善发展

网络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即时互动媒介”,固定的传播者角色在弱化,传播者和受传者类属关系越来越模糊,这必然导致“把关”理论的发展与演进,“把关人”的内涵和角色定位也愈加丰富。较之于传统媒体中把关人集中于对信息的过滤和筛选,网络传播的把关人角色在信息高效畅通运转中有了更多层面的拓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4篇: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网络传播 计算机病毒 原因分析 防御策略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Internet技术的日趋成熟,网络无形中已经深入到人民生活的多个方面,无论是日常生活交流还是出门旅游,人们对信息网络的依赖程度也不断上升。利用网络全球互联的特性和网络系统自身的漏洞进行广泛传播的计算机病毒,也逐渐成为了现阶段计算机系统面临的最主要威胁。基于此,了解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机理,同时研究相关的防御策略,对保障计算机系统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1 病毒基于计算机网络传播的原因分析

1.1 网络本身具有的安全问题

地球上数亿的网络用户和上亿台计算机,组建了全球错综复杂的互连网络,但也正是由于Internet技术这种大众化的开放性,使得整个网络面临着更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上Internet一直使用的TCP/IP协议本身具有各种安全漏洞,在Internet网络使用该协议的网络系统时,会面临着病毒恶意侵入计算机、阻止计算机访问互联网、盗取用户信息和非法破坏用户计算机数据等潜在威胁和破坏行为的影响。

1.2 用户缺乏安全意识

用户对自己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一些的账号缺乏安全意识同样是计算机病毒传播的中央原因。有的用户在注册账户时设置的用户口令过于简单、有的用户随意将帐号密码透露给陌生网站等情况,这都会给计算机网络带来安全问题,为病毒的传播奠定重要基础。

1.3 恶意的人为攻击

有些了解计算机网络的人会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漏洞来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恶意攻击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主动攻击和被动攻击两类。主动攻击指的是计算机病毒的传播者利用网络漏洞有选择性的破坏网络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而达到自身的目的。而被动攻击指互联网用户在正常上网的情况下,重要的网络机密信息被窃取或破译。主动攻击和被动攻击对计算机网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使得一些重要的网络信息被泄露,导致用户和企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1.4 软件本身的漏洞

黑客是威胁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一个因素,黑客经常利用网络软件的漏洞和缺陷对其进行攻击。在编写软件是软件设计编程人员为了方便自己在软件中设置了“后门”,这些后门虽然大多难以被发现,但一旦这些“后门”被发现泄露,黑客将会很容易的利用这些“后门”侵入用户计算机进行破坏和一些非法操作。

2 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的新特性概述

2.1 传播介质与攻击对象更加多元化

与传统的网络病毒传播模式相比,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更多的是通过各类通信端口、网络端口甚至电子邮件迅速进行传播,所攻击的对象也由个人电脑转变为了为所有具备网络协议的各类工作站甚至于大型服务器,进而引起网络拥塞和瘫痪、机密信息失窃等严重后果,具有更强的破坏性。

2.2 具有更多样化的编写方式和变种

传统的病毒多利用C语言等汇编语言编写而成,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以JavasSriPt和VBScriPt为代表的各类脚本语言开始广泛应用于病毒的编写,这就使得病毒的变种越来越多,利用反病毒软件对其进行搜索和清除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2.3 智能化和隐蔽化成为病毒的重要发展趋势

现阶段,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常常用到隐形技术、反跟踪技术、加密技术、自变异(Mutation Engine)技术、自我保护技术等等,整个病毒向着智能化和隐蔽化不断发展,这就使得针对某一种病毒技术开发的反病毒措施越来越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3 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防御策略研究

3.1 校验和法技术

大部分病毒寄生于其它的文档程序,无法所单独存在的。因此,病毒感染文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档案大小增加或档案日期被修改,因此,对病毒的防御措施可考虑从此处着手。在使用文件之前,可将硬盘中的所有档案资料进行汇总和记录,得出文件的校验和,然后将所得出的校验和写入到别的文件中进行保存,这样在使用文件之后,可将文件的校验和与原来保存的校验和进行比对,进而发现文件是否感染。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考虑将校验和检查程序常驻于内存中,每当应用程序运行时自动与预先内置的校验和相比对。

3.2 行为监测技术

大多引导型病毒都会以硬盘的Boot扇区和主引导扇区作为主要的攻击对象,其原因在于当系统启动后会执行INT13H功能,来完成系统的各种初始化设置,此时引导型病毒将会启动,并在扇区内放置病毒所需的代码,这样会导致系统加载病毒代码,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又如木马类病毒为了完成信息的窃取,会将自身的代码复制于.exe等常见的可执行文件中,导致用户在执行这类文件时会同时进行病毒的写入或是进行病毒的二次传播。基于此,利用病毒的特有行为特征性来对病毒进行检测,进而防御和消灭病毒的方法称之为行为检测技术。

3.3 特征代码技术

特征代码技术最早出现于SCAN, CPAV等著名的早期病毒检测工具中,现已发展成为了用来检测已知病毒的最具有可行性和经济性的重要方法。其实现过程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是采集计算机病毒样本并抽取病毒的共有特征代码,然后是将特征代码纳入建立好的病毒数据库中,最后是检验待检测文件中是否具有病毒特征代码。利用这种方式,可以做到将病毒的特征代码与数据库中的代码一一对应,从而判断文件感染的病毒类型,最后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消灭病毒。

4 结语

计算机网络发展至今,新的技术层出不穷,基于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使得计算机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此,为了营造一个一个安全绿色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计算机网络的相关维护人员应投以更多的热情,以认真的态度去对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机理和防御策略进行研究,从而保障网络安全。

参考文献

[1]陈坤.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及对策[J].工程技术,2013,4(20):190-191.

[2]宋强松.计算机网络病毒机理及防御策略研究[J].网络技术,2013,5(17):67-68.

[3]董迪.计算机病毒传播模型及检测研究[J].计算机系统工程,2011,2(45):147-148.

作者简介

张满满(1980-),女,江苏省徐州市人。硕士学位。现为江苏省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就业处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计算机应用、软件工程。

第5篇: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

广播电视节目通常由若干素材制作而成,这些素材中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等。对于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他们享有“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如果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么,广播电视台不仅要得到前述著作权人有关“广播权”的授权,而且要得到其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如果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定性为“广播”行为,那么,广播电视台取得前述著作权人有关“广播权”的授权即可。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如何定性,不仅关系到节目素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广播电视对作品的传播。

1.能否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的本质就是将数字化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毫无疑问是一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那么,我们能否据此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定性为《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中不难发现,版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必须具备“交互性”的特征,公众对于获得作品的时间与地点必须具有可选择性。而在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过程中,公众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是与收听收看传统广播电视一样,播什么就听什么、看什么,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具有典型的“非交互性”,因此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不能定性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能否定性为“广播”行为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广播权”进行了定义,“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广播”行为的具体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狭义的“广播”(即通过传统无线方式传播);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同步传播前述狭义的“广播”(不包括直接以有线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前述狭义的“广播”。我们能否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归入上述第二种情况,从而将其定性为“广播”行为呢?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界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之二第1款,《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款制订时,有线传播与无线传播特指通过有线广播电视、无线广播电视的传播,其对“有线传播”“转播”的界定显然不涵盖互联网、电信网上的传播行为。如果仅从这种“历史解释”出发来理解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显然不能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归入上述第二种“广播”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在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时也使用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的表述,但却没有将“有线或者无线方式”限定于互联网或电信网,这里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甚至可以涵盖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只要具备“交互式”特点,就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此看来,我国《著作权法》中“有线方式”“无线方式”的表述已经不仅涵盖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无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而且涵盖计算机互联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有线传播”“转播”(无线同步传播)宜理解为可以涵盖各种网络上的有线、无线传播。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是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同步传播广播电视(即前述狭义的“广播”)的行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行为的界定,因此可以将其界定为“广播”行为。除此之外,“网络同步播放是传统意义上的广播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两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最为明显的体现在它们是由同一信息源在同一时间向公众中的成员传送同一节目的行为。实际上,网络同步播放只不过是改变了广播信号的承载和传播形式,它所播送的内容仍然是广播组织以无线信号方式所播送的广播节目。”① 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定性为“广播”行为,也更符合客观实际。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英国于2003年颁布的《版权及相关权法令》第4(1A)条款明确规定,广播不包括任何互联网传输情形,除非:(1)互联网传输和其他方式的传播行为同步进行;(2)对现场事件的实时传输;(3)传输已录制的图像或者声音构成了传输者所提供的某一节目的组成部分,而该节目是被该传输者在其确定的时间内进行传输。根据这一规定,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在英国应被视为“广播”,与无线广播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对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做出这样的界定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在修订法律或解释法律时吸取借鉴。综上所述,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是一种“广播”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在通过这种广播行为传播各种作品时,无需从作品的著作权人那里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享有“广播权”就可以合法地实施这种“广播”行为。

二、网络同步播放中广播组织作为邻接权人的权利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对“广播组织权”做出了如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未经广播组织的许可,其他组织在信息网络上同步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可以定性为上述规定中的“转播”行为,是否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犯?根据《罗马公约》第三条的解释,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根据这个定义,转播只能发生在不同的广播组织之间,不包含非广播组织转播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情况;转播只能通过无线电磁波的形式进行传输,不包含信息网络传输的情况。《罗马公约》对“转播”(rebroadcast)做出的这个定义被国际版权界广泛接受。如果据此来解释我国《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那么,其他组织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就通过信息网络同步播放广播电视的行为不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就此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随着三网融合的飞速发展,通过互联网、电信网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逐渐增多,在网络上盗播广播、电视信号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对广播组织的危害非常大,因为信息网络的传播能力远胜于“转播”和“录制复制音视频载体”,如果不赋予广播组织许可或禁止网络传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邻接权,广播组织所拥有的权利便会成为一纸空文。如果说当初各国著作权立法纷纷创设“广播组织权”是为了保护广播组织以制止第三方对其节目信号的非法盗用,就有必要与时俱进,把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延伸到通过信息网络盗用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近些年来,国际上一直在积极考虑将广播组织邻接权的保护延伸到信息网络,目前已形成《关于保护广播组织的草案》。该草案规定广播组织享有的权利包括:“授权以任何方式转播其广播节目的专有权;禁止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利用擅自制作的录制品向公众提供其广播节目,使公众中的成员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广播节目的行为。”②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将“转播”做扩张解释,广播组织权的内涵应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做必要的延伸扩展。综上所述,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其他组织在信息网络上同步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制止这种侵权行为。

三、“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版权问题

1“.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界定

本文所称“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是指与“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相类似但又有细微差别的行为,具体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广播回听、电视回看(时移电视)功能的行为。例如央视网提供的对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回看功能、央广网提供的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回听功能。这种行为与“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有着高度的相似性:首先,二者都是广播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传统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其次,二者都是为了使公众能够更加便利地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第三,二者都不直接以盈利为目的;第四,二者都是将传统广播电视节目直接上传网络,未改变传统广播电视节目对各种素材作品的使用方式。这种行为与“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仅有一点差异:前者可以使公众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而后者仅仅是增加了公众“非交互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渠道。鉴于二者的紧密关联,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探讨。

2.广电节目网络回放与一般音视频点播行为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来,广电节目网络回放与一般音视频点播行为都符合《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然而,二者却有本质上的差异:首先,前者在网络上传播的是完整的广播电视节目,后者通常传播的并不是广播电视节目;其次,前者是为了使公众更加便利地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后者是为了使公众更加便利地获取各种音视频素材;第三,前者未改变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中对各种素材作品的使用方式,后者直接通过网络交互的方式传播各种音视频素材。由此观之,广电节目网络回放不宜与一般的音视频点播行为相混淆,直接简单地将其界定为版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3“.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6篇: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

品牌,网络危机,特点

[中图分类号]F279.2;F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3-0069-02

随着现在网络日益普及,根据根据统计数字[1],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网络对品牌管理也越来越重要。如此巨大的网民数字一方面给我提供了品牌网络传播的受体,同时也可能让品牌危机在网络上蔓延,加大我们品牌管理的难度,所以我们有必要清晰了解现代企业品牌网络危机的特点。

总结来说,品牌网络危机至少存在如下所述的5点明显特点。

一、危机的突发性

这里的突发性主要指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主要是从危机起源于现实经营或是网络消息来分。首先是起源于现实危机的不可预测性,企业现实经营中,虽然采取了比较好的技术和品质管理,但是出现残次品的概率依然存在,一旦这样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给消费者带来比较严重的伤害,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品牌危机,如果此时企业没有及时做好和消费者以及媒体的沟通,事件有可能愈演愈烈,这种负面新闻会在网络上迅速的病毒式传播,给企业品牌带来恶性影响,严重打击企业的声誉和销量。其次是危机的诱导性[2],这里的危机,指的是由于网络发展,QQ群,社区,论坛,BBS等各种交流工具日益增多,一些关于企业不严谨的信息,可能也会在网络上流传。例如2009年,海南工商局未经权威机构检验,擅自农夫山泉总砷超标,这一消息迅速在网络上蔓延,在消费者中间产生恐慌,给农夫山泉品牌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上述两方面都表明了现代企业品牌网络危机突发性这一特点,这一点也无疑加大了管理者的难度。

二、危机的急速传播性

网络拉近了每个人之间的距离,消息的传播速率爆炸式增长。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其廉价性,快速性让危机信号可以轻易急速的蔓延开去。而且由于网络的连通性,负面消息很可能会一传十,十传百,呈几何级的快速传播,令管理者手足无措。危机的急速传播,会起到“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不良后果,管理者一旦稍微疏忽,或是反应跟不上形势的变化,那可能就会使事件一发不可收拾。网络传播的急速性要求管理者必须时刻注意网络上关于自己企业品牌的一些信息,防患于未然。

三、管理者的被动性

由于上述两种特性,管理者在应对危机时将会十分被动。首先危机突发性,将会使管理者很难做好预防,就算做好预防措施,但是由于很多网络危机可能并不是自身的问题,而是外界有意无意的讹传,这将使管理者疲于应付。其次,由于品牌网络危机传播十分迅速,当管理者意识到一个问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伤害而开始采取措施时,可能它已经在网络上不可阻止的传播开去,给企业品牌带来负面影响了。这些特点都导致了管理者工作难度的提升,为了更好的让企业快速发展,管理者必须培养起重视网络的观念。并且可以通过微博,博客等手段,及时和公众沟通,解答一些公众以及媒体关心关注的问题,拉近企业和消费者的距离,让流言止于公开,不给其伤害企业的机会。

四、危机的巨大危害性

一个在现实中可能是较小的突发事件,由于处理不当,可能在网络传播中演化成企业巨大的灾难。或者仅仅是谣传,但是却也在网上蔓延,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恐慌,从而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今年见诸媒体的各种品牌网络危机事件无不严重伤害企业品牌,严重打击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者必须强化危机管理管理意识,尽可能的降低危机发生的概率,减少对企业的危害。

五、危机传播的两面性

虽然品牌网络危机由于上述特点,会给企业产生巨大的伤害,也会加大管理者的工作量。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特性,也会给企业带来一些正面的影响。例如,当企业发生品牌危机时,以前可能企业要做很多的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或是别的促销活动,可能还要将权威机构的合格认证通过各种渠道告知消费者,这些渠道的代价会比较高,而且传播较慢,这样会延长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不信任感,加大对企业的伤害。但是有了网络,企业可以第一时间将最新最权威的结果告诉关心事件进展的消费者和媒体。这样不仅成本较低,而且时效性也更好,能尽快的重振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最终让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所以网络对于品牌危机是把双刃剑,有两方面对立的影响,关键是看管理者能否合理有效的利用网络维护企业品牌,或者是遇到危机时,能否利用网络及时化解危机,减小伤害。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很容易的看出,网络的普及对品牌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品牌网络危机也形成了一些自己独有的特点,尤其是危机的急速传播性尤为明显。企业管理者应该深刻的认识上述的特点,积极主动针对的这些特点,做好品牌网络危机预防措施,一旦发生危机不要手足无措,而应该充分利用网络有利的一面来应对危机,最终通过提高品牌网络危机管理来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1]中国网民数达4.2亿[EB/OL].finance.省略/roll/ 20100716/ 12353389132.shtml.

[2]谢宗辰.论企业危机管理中的网络传播问题[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9-31.

第7篇: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 政府门户网站; 公关危机事件; 舆论引导; 网络舆论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8. 058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8- 0101- 02

1 引 言

网络传播时代,信息传播在观念、形式、内容和效果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公民参与意识和技术革新不断高涨的背景之下,也深刻影响和变革着政府的管理方式。所谓政府信息传播,是指政府主动地或被动地将其掌握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信息向公众予以公开。如今,它同其他领域一样,已进入到了强调互动参与的网络传播时代,于是政府门户网站应运而生。而之所以称之为“门户”,是因为它以一个中心网站为主,链接所有下级政府和部门子网站,以此实现为公众提供“一站式”的政府信息服务。过去几年,汶川大地震、云南“躲猫猫”事件、河北的三鹿奶粉事件,使政府经历了一场又一场公关危机事件的重大考验,而对政府传播体系中重要一环的政府门户网站来说其最大的考验也莫过于它在一系列公关危机事件中如何对舆论进行引导。

2 政府门户网站的解读

2.1 政府门户网站的发展状况

从1996年海南省政府创办中国首个政府门户网站起,我国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已走过十余年历程。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开通,政府与民众真正开始在互联网上“面对面”。目前,中央政府各级机构除极个别特殊职能单位外,全部开通了门户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及绝大部分政府机构、地级市州和相当一部分区县都己开通了门户网站,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网站拥有率达到80%以上,据统计现全国己开通4.5万多个政府门户网站,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央、省、市、县、乡5个层级的政府门户网站体系。尽管目前我国政府门户网站从数量上看已蔚为壮观,但因为起步较晚,截止2010年12月31日,我国使用“gov.cn”域名的网站总数仅为4.5万个,只占我国域名总数的3%。

2.2 政府门户网站的功能分析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一章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该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传播渠道的同时也明确其首要功能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舆论引导行为。

作为“网上的政府”,我国的政府门户网站由本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制作,它们在互联网上代表本级政府,是该政府和下属部门的网站群。因此,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传播与一般传播不同之处就在于政府不仅仅是信息的传播者,其传播的内容也是政府信息,且在信息传播中占据主导地位。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政府门户网站在向社会公众传递政府信息的同时也在采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各种反馈信息,是一种双向沟通的新型政治传播模式。

我国政府门户网站的功能大致可分为:

(1) 政府的政策决策信息传播。这部分信息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政府文件、政务要闻、统计数据等。

(2) 政府的公共服务信息传播。这部分信息包括网上行政审批、办理状态查询、政务信息订阅、应急管理等。

(3) 政府的互动信息传播。网络传播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的者和意见的表达者,公众通过网络来参与政治和对政府进行民主监督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走向。

目前,大多数政府门户网站都开设了行政领导信箱、网上、在线访谈、留言板等互动反馈功能,从而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3 网络环境对政府公关危机事件的新要求

3.1 网络传播的即时性要求政府快速应对公关危机

由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具有突发特性的公关危机一旦爆发,便会在网上引起热议,并广泛传播。如2011年3月,日本地震海啸后,有关碘盐被污染的传言,致使我国大部分省份出现“盐荒”恐慌,市民疯狂抢购食盐,待到有关部门出来辟谣时,全国多数商店的食盐已销售一空。在情况如此紧急状态下,政府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来控制危机,将会带来重大人财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面对公共危机事件,政府要尽早介入,收集信息以准确判断事件的性质,同时及时公开信息,争取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动权,并在第一时间疏导现场群众,化解矛盾,争取公众协助完成危机处理。

3.2 网络信息传播主体的互动性要求政府开设网络问政

公民在网络舆情中表现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得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更加便利高效,也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各种决策和行为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如江苏睢宁的“一毛钱维稳”,发给书记县长的4万条求助短信九成办结的成功案例,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也要防止拿“维稳”当借口,封闭消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异化”现象。

第8篇: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

“病毒营销”或许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但身为一名媒体的消费者、创造者和传播者,你我早已处于这场营销战役的关键位置,在网络世界里发表想法、意见,分享博客链接、照片、视频。正如纽约大学新闻学教授亚当.潘恩伯格在《病毒循环》一书中所提及的:“就像自然界中物种繁衍是出于生理需求一样,网络世界不断扩大的传播性也是出于一种数码的需求,人类之间相互联系的需要也加速了这个扩展的过程。”

病毒营销的雏形源自半个世纪之前,特百惠和安利等公司采用推荐人模式,“太太军团”每年通过“理家会”模式推动价值数千万产品的销售,是当时最为成功的病毒营销网络。在亚当.潘恩伯格看来,“病毒循环”是指将产品的病毒性与功能性相结合,即公司依靠用户吸引用户来实现增长。病毒式网络的覆盖面越大,其扩张速度也就越快,1万个用户经过一个月的成倍增长后变成2万人。传真、手机、即时短信、邮件,任何网络传播都离不开这样一种机制:每一名新用户带来的价值都大于单个用户自身的价值。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一批诸如eBay、PayPal、YouTube、Facebook、Twitter等庞大“帝国”赫然出现,他们或是运用了病毒广告进行营销,或是跨越了病毒式扩展的鸿沟、构建病毒式协同、调整病毒系数、建立病毒式集群从而破解增长难题而迈向盈利之路。无论采取了怎样差异化的竞争手段,结果都是促使用户们自发帮助公司在短时间内聚集了更多的用户。“当流通的内容变成了人们的想法时,用户们自然会对这样的平台产生难以割舍的情感。”美国知名社交网站Ning首席执行官吉娜.比安基尼解释说。

第9篇: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VBS病毒入侵方式病毒防治

中图分类号:TP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10097-01

一、VBS脚本病毒原理分析

(一)VBS脚本病毒如何躲过杀毒软件

现在杀毒的对vbs相当敏感,只要发现对注册表的xx作,或使用vbs运行命令(加用户)就可能被杀。下面谈两种方法可以简单解决:

1.使用连接符"&",如:

Set CURObj = CreateObject("WScript.Shell")

mhk="HK"&"LM\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

CURObj.RegWrite ""&mhk&"internat.exe","internat.exe"

2.使用Execute函数(BY动鲨)

一些杀毒软件,如瑞星,它们会监视网页中的代码,一旦你创建了FSO或写注册表,即使是正常的脚本他也会报告危险,但是当年新欢乐时光也用了FSO怎么就没报警呢?原因是这个病毒使用Execute这个函数来躲过了防火墙,呵呵。病毒将这段声明代码转化为字符串,然后通过Execute(String)函数执行。

二、VBS脚本病毒如何感染、搜索文件

VBS脚本病毒一般是直接通过自我复制来感染文件的,病毒中的绝大部分代码都可以直接附加在其他同类程序的中间,譬如新欢乐时光病毒可以将自己的代码附加在.htm文件的尾部,并在顶部加入一条调用病毒代码的语句,而宏病毒则是直接生成一个文件的副本,将病毒代码拷入其中,并以原文件名作为病毒文件名的前缀,vbs作为后缀。

三、VBS脚本病毒通过网络传播的几种方式及代码分析

VBS脚本病毒之所以传播范围广,主要依赖于它的网络传播功能,一般来说,VBS脚本病毒采用如下几种方式进行传播:

1.通过Email附件传播

2.通过局域网共享传播

局域网共享传播也是一种非常普遍并且有效的网络传播方式。一般来说,为了局域网内交流方便,一定存在不少共享目录,并且具有可写权限,譬如win2000创建共享时,默认就是具有可写权限。这样病毒通过搜索这些共享目录,就可以将病毒代码传播到这些目录之中。

3.通过感染htm、asp、jsp、php等网页文件传播

如今,WWW服务已经变得非常普遍,病毒通过感染htm等文件,势必会导致所有访问过该网页的用户机器感染病毒。

四、如何防范VBS脚本病毒

(一)如何从样本中提取(加密)脚本病毒

对于没有加密的脚本病毒,我们可以直接从病毒样本中找出来,现在介绍一下如何从病毒样本中提取加密VBS脚本病毒,这里我们以新欢乐时光为例。

用JediEdit打开folder.htt。我们发现这个文件总共才93行,第一行,几行注释后,以开始,节尾。相信每个人都知道这是个什么类型的文件吧!

首先,copy第88、89两行到刚才建立的.txt文件,当然如果你愿意看看新欢乐时光的执行效果,你也可以在最后输入第90行。然后在下面一行输入创建文件和将ThisText写入文件vbs代码,整个文件如下所示:

ExeString = "Afi...’ 第88行代码

Execute("Dim KeyAr... ’ 第89行代码

set fso=createobject("scripting.filesystemobject")

’ 创建一个文件系统对象

set virusfile=fso.createtextfile("resource.log",true)

’ 创建一个新文件resource.log,

用以存放解密后的病毒代码 virusfile.writeline(ThisText)

’ 将解密后的代码写入resource.log

OK!就这么简单,保存文件,将该文件后缀名.txt改为.vbs(.vbe也可以),双击,你会发现该文件目录下多了一个文件resource.log,打开这个文件,怎么样?是不是“新欢乐时光”的源代码啊!

(二)VBS脚本病毒的弱点

vbs脚本病毒由于其编写语言为脚本,因而它不会像PE文件那样方便灵活,它的运行是需要条件的(不过这种条件默认情况下就具备了)。笔者认为,VBS脚本病毒具有如下弱点:

1.绝大部分VBS脚本病毒运行的时候需要用到一个对象:FileSystemObject。

2.VBScript代码是通过Windows Script Host来解释执行的。

3.VBS脚本病毒的运行需要其关联程序Wscript.exe的支持。

4.通过网页传播的病毒需要ActiveX的支持。

5.通过Email传播的病毒需要OE的自动发送邮件功能支持,但是绝大部分病毒都是以Email为主要传播方式的。

参考文献:

[1]喻凯,病毒发展趋势及对策[J].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2]韩莜卿,计算机病毒分析与防范大全[J].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3]张仁斌,计算机病毒与反病毒技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