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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与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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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与法规

第1篇: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

【关键词】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 定位 培养目标 课程体系

1999年国家教委对地理科学的专业设置进行新的调整,由原来以学科分化为特征的自然地理、人文地理专业,调整为以学科层次为基础、学科综合为特征的地理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和地理信息系统三大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以下简称资城专业)是属于地理科学中应用层次的专业。目前,全国有76个院校开设这个专业,大多数是依托本校原有的地理科学、环境科学、测绘工程或城市规划等学科基础开办的。

1 资城专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1专业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存在矛盾

在国家专业目录中,资城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专门人才。该专业学制四年,属于本科阶段的教育。从目前市场需求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用人的学历门槛不断提高,需要的至少是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级专业人才,而政府机关容量更是有限,对人才的学历要求也逐年提高,现在也开始向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人才倾斜。该专业毕业生就业最大的问题是在市场上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而这个问题的产生并不是学生个人努力不够,而是专业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存在矛盾所致。所以资城专业对口就业困难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而专业定位过高,脱离市场需求必然影响该专业的发展。

1.2专业方向不明确

在国家专业目录中,资城专业的主干学科是地理科学、环境科学、管理科学和规划科学,其主要课程:地质学、自然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国土规划、地图学、遥感应用、管理科学、环境科学、土地评价与土地管理、水资源计算与管理、生态环境规划、环境化学、地理信息系统、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等。主要学科与主要课程的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该专业的课程设置横跨了地理科学、环境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四门学科的内容,而这些不同学科课程之间缺少一个核心,缺乏一个主导方向,它们之间是一种简单组合,缺乏内在的有机的联系。课程设置范围广而不精,缺乏主干方向课。很多学校在开办此专业的时候,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目前解决这个问题主要的方法是结合本校相关学科的实力,开设若干“专业方向”,南京大学就为该专业开设了“土地管理和房地产方向”和“旅游规划管理方向”。这方法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但是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这些方向在国家专业目录中都有特定的专业,学生毕业时必然会与其他相近专业的学生发生就业竞争。例如资城专业“旅游规划管理方向”学生与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在竞争中资城专业学生由于受到本身专业课程设置的限制,无论是在专业基础还是在实践能力上明显不占优势。用人单位更倾向于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所以资城专业发展的出路必须立足本身专业优势,明确发展方向。

1.3专业与社会接触太少

资城专业与社会接触太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市场宣传力度不够。资城专业从1999年开始招生到目前将近十年了,已有好几届学生毕业,但在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尚不认识该专业,也没有相应的用人需求,给毕业生的就业带来困难。同时,由于该专业是一个新专业,在招生过程中,熟悉该专业的学生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专业招生的生源和质量。(2)教学过程中与社会接触太少。学校和社会缺乏良好的沟通渠道,社会对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需求无法反馈到学校,以至于学校在调整课程体系时,往往仅从学科体系角度,课程设置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学生在四年学习过程中,接触社会、接触就业市场的机会太少,有的学生甚至到了大四快毕业了,还弄不清楚自己想干什么,该学什么,能干什么。

2 资城专业发展的新定位

基于上述分析,要解决该专业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拟调整培养目标,构建新的课程体系,制定配套措施。

2.1资城专业培养目标的调整

在市场条件下,资城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调整应该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社会需求规定了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而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又制约着课程体系的设计。

资城专业是本科专业,本科生的就业定位应该以企业和基层事业单位为主,这些单位对人才的动手能力要求较高。资城专业的定位应该从管理层次上升到规划层次,由培养城乡管理型人才向培养城乡规划型人才方向转变,其次考虑到该专业的地理科学和环境科学的学科背景优势,资城专业的培养目标拟侧重培养掌握3S先进分析技术工具有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规划理念、具有扎实的区域和城乡开发与规划的理论基础,能在城乡基层行政和企事业各单位从事区域规划、城乡规划、经济策划的应用型人才。

2.2课程体系构建

课程体系是围绕专业培养目标设计的,培养目标调整了,课程体系也应做相应的调整。新的课程体系主要拟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该课程体系只包括与专业相关的课程,不包括公共课),具体课程设置见表1。

2.2.1理论教学部分

理论教学部分的课程拟按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个层次来设置。

(1)学科基础课拟以地理学的基础课(如地质学、气象学与气候学、自然地理学、可持续发展导论、地理信息系统等)为主,辅以环境学、经济学、管理学的基础课程。

(2)专业基础课拟按三条主线设置:① 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如自然资源学概论、土地评价与土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城市规划与大气环境、旅游开发与利用、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等课程。 ② 经济发展,如区域经济学、城市开发导论、城市经济学、农村经济学等课程。③分析技术和绘图技术,分析技术侧重于理科的数理分析和地理学的3S技术,主要课程拟设地理学中的数学方法、遥感图像处理软件应用、数据库技术及应用、GIS软件应用等;绘图技术拟侧重于计算机辅助制图,主要课程拟设AutoCAD应用、规划效果图制作等。

(3)专业课的设置。专业课拟以规划作为核心内容,考虑到背景学科的优势和市场需求,资城专业的规划拟侧重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这三个方面,主要核心课程拟设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概念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

2.2.2实践教学部分

对于培养规划型人才的专业目标,实践教学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安排的实习课程拟设区域规划综合实习、城市总体规划综合实习、村镇规划综合实习、城市详细规划综合实习等。

教育的目标不仅是专业知识的传授,更为重要的是学生能力的培养。通过以上课程的系统学习,资城专业的毕业生应该具备运用3S技术手段分析和研究能力,资源环境的分析和评价能力,区域和城乡规划能力,理科学生应有的通用能力。

2.3专业发展主要配套措施的制定

为了较好地实施新的课程体系,实现预期的培养目标,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2.3.1增加专业类课程课时比重

专业类课程主要是指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专业类课程的深度,直接影响该专业的教育质量。过去资城专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业课深度不够,面广而不专,没有明确的专业方向。现在用人单位对学生的专业能力非常看重,专业能力强弱直接影响学生就业机会。专业能力的培养需要一整套的专业课程来保证。所以在新的课程体系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都需加重份量。保证专业类课程课时有三种方法:(1)调整该专业整个课程结构,精简公共课课时。(2)课内教学和课外自学相结合。重要的有难度的专业类课程采用课内教学方式,难度不大适合自学的课程安排给学生课外自学,可以通过布置作业或任务的形式让学生完成,同样能保证教学质量和预期教学效果。而且这种方式不仅能解决专业课时紧张的困难,还有利于培养锻炼学生的自学和科研能力。(3)调整学制。目前该专业学制为四年,在实际教学中,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的上学期英语、政治、数学等公共课占了很大的比重,第四学年上学期学生准备考研和找工作,下学期主要是生产实习和做毕业论文。所以虽然理论上有四年的专业学习时间,但实际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时间两年都不到。借鉴工科院校城市规划专业的学制,可以将资城专业学制由四年调整为五年。

2.3.2加强实践教学

培养管理型人才时,对学生动手能力的要求不高,当我们把专业定位为规划型人才培养时,对学生动手能力的要求必须大幅度提高。动手能力的培养依靠实践教育。加强实践教育的主要途径拟通过为主干课程配置相应的综合实习课或者拟在课程内部设置相应的实习课。通过各类模拟规划实习,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加课堂学习效果,促使他们提高学习质量;另一方面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他们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2.3.3增强与社会的联系

加强与其他兄弟院校之间联系,积极开展教学和科研的合作。加强与科研机构和规划设计单位展开合作,建设实习基地,送学生去实习,送老师去培训。面向基层行政单位开办城乡规划培训班,利用高校良好教育资源服务社会;和他们展开项目合作,指导和服务地方建设;向他们了解人才需求情况,为改革教学方案和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提供可靠依据。

3 资城专业发展前景展望

3.1新农村建设给资城专业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前景

农村一直都是传统规划的盲点。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搞好乡村建设规划。乡村的背景是以自然环境为主,所以乡村规划除了传统规划涉及的内容外,还涉及农业资源合理开发、生态环境科学等问题,而这些都是资城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所在。

3.2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迫切需要绿色的城乡规划师

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石油危机的爆发,全球进入了新一轮能源危机的周期。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是一个高耗能的模式,能源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尤为重大。中国经济连续几十年的高速增长,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取得的。

传统的城市规划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所以造成今天城市环境不断恶化。我国现在和将来迫切需要的是把环境效益放在首位的注重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绿色规划师。而建立在地理学、环境学基础上以资源可持续开发和环境保护作为其根本规划理念的资环专业正顺应了这种需求。

3.3与工科院校的城市规划专业相得益彰,完善规划领域人才结构

城市规划学作为一门学科脱胎于建筑学,我国城市规划教育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前全部是以建筑学为学科基础。国内规划领域的人才亦以工科类的城市规划专业居多。工科类的城市规划专业在形体规划、详细规划领域,它的建筑学的学科背景,手绘制图功底,景观设计等方面有它明显的优势;但在总体规划领域以及更宏观规划领域,掌握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环境学、管理学知识的资城专业不论是学科基础还是技术手段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从表2可以看出,城市规划专业的优势领域是城市设计和城市详细规划,资城专业的优势领域是区域规划、村镇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我们国家的规划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从区域规划到城市规划再到村镇规划,门类齐全,特别是区域规划和村镇规划刚刚起步,这些工作需要各学科人才参与,资城专业和城市规划专业各有侧重,各有优势,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携手合作定能为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

总之,资城专业通过对培养目标的调整,新课程体系的构建和保障措施的实施,必然会在规划领域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摆脱目前进退维谷的局面,未来的发展前景将是广阔的。

参考文献

第2篇: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

【摘 要】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土地资源开发过度,环境问题加剧,对生态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本文简要探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土地资源管理问题,并探讨资源环境的未来发展情况,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一致,仅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字】 城乡规划;资源环境;土地资源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土地资源管理水平较低,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效率较低,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导致城乡规划建设缺乏独特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土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大力度对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的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措施不到位

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有些城市缺乏科学的规划建设布局,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合理规划布局,对城市的公共设施服务区和工业区以及一些的生活区和商业区没有进行科学有效的合理布局,特别是在对于人均土地利用规模和建设用地上都有相关的规定方面。这些土地利用在区位上揭示了城市各项活动在不同的城市服务区中进行不同比例的分配,这些城市土地的不同利用类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区位上的需求,遵循城市规划建设的用地标准【1】。

(二)城乡规划管理与土地资源管理衔接不紧密

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要能够紧密地与土地资源管理联系在一起,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能够准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走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路线。对于存在的违法建设用地,我们要能够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仔细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不断加强城市执法和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另外一方面,城市规划和国民经济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上的规划都显得很不协调,他们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从而影响到整个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土地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反而对城市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策略

(一)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效果,并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应当积极加大城乡规划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结合城乡规划的实际情况进行衡量和分析,建立健全具有高度适宜性的城乡规划建设方案,明确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真正实现城乡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通过城乡规划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的总体效果,推进城乡建设的现代化发展。

在此过程中,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积极建设满足城乡建设发展实际标准的环保设施,并充分做好管理工作,促进各项环保设施的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也就是说,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建设的理念,并积极落实到行动上,结合城乡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加大绿地建设面积,建立一个科学化的生态系统,为城乡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可靠的途径。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树立节约规划建设用地的理念,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化利用,促进节约型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2】。

(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

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实现一体化的城乡规划管理能够在改善社会群体生活质量的同时,促使农村建立现代化的集约经营模式,帮助城乡居民树立科学化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理念,促进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工业开发加速,部分乡村地区的土地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甚至存在土地被推平后资源闲置的问题。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是一种高效的土地资源管理方式,能够对土地资源的发展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加强生态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3】。

(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的总体效果,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行系统化分析,积极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扩宽城乡规划管理的资金来源,紧紧围绕土地资源合理开发这一原则开展各项规划管理活动,通过政府、企业与个人三个层面之间的密切配合,促进立体化的融资渠道得以实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水平,全方位做好土地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促进资源与社会的协调发展【4】。

(四)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用地

在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要能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严密地控制,科学地管理好城市土地,在土地资源管理过程中要能够切实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切实加强土地供应量,提高土地审批效率,还要能不断优化资源的配置,严格把握相关的土地利用结构,贯彻落实相关的国家城市土地建设用地政策。其二,要能够不断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惩处。在城市规划用地时要都土地规划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进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建立一系列的生态型的开发制度。并能够深入分析当前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建O中存在的问题,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积极做好相关的工作【5】。

四、结论

总而言之,社会经济的进步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为社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得社会面临着严峻地环境问题,其中土地资源就是一项重要内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严重威胁着生态建设的发展,因此加大力度对城乡土地资源规划管理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助于增强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促进人、资源、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丽媛.浅谈城乡规划管理中资源环境与土地资源的协调发展[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13)

[2]赵立旺.浅谈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发展[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33)

[3]殷丹丹.城镇规划管理中资源环境与土地资源管理协调发展的措施[J].《科研》, 2016(2):00129-00129

第3篇: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

一、弥补地方性法规的缺陷

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可弥补我国一些省域至今尚未有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缺陷,亦有利把本省域已有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06年以来,我国各地不少省域的省级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大本地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本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水平,改善本地城乡人居环境,先后以省级政府的名义颁发了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暨收费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行政规章。然而,毕竟这些地方性行政规章都不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毕竟有限。因此,为了尽快促进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现全国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法制化,有必要通过制定本省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促进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举措

(一)要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以《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各地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由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在本省域范畴内施行。

(三)要统一设置总则、规划与建设、减量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章节。

(四)应确立“产生收费”和“垃圾分类”两项制度原则。同时,应明确规定,要逐步实施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五)应对本省域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这一要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本地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垃圾分类居民有责”也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该法规。

(六)应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即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应按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七)应明确规定:垃圾收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从单位开始实施计量收费。居民垃圾收费是为了强调个人产生垃圾的责任而鼓励居民垃圾减量。混合垃圾应多付费。

(八)应明确规定: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应明确规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省域范畴内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变化进行适当时候的必要调整。

(九)应明确规定: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违者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应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违规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明确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地沟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应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十三)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制定《小区垃圾分类收运制度》,并定期召开例会协商垃圾收运情况,共同监督每日垃圾的分类收运,做到及时反馈、及时协调,确保各分类小区厨余果皮、其它垃圾日产日清。

(十四)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理的管理运行体系,并应逐步做到将其小区内生活垃圾分为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

(十五)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按照分类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固定点,配备不同颜色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绿色收集桶,有害垃圾—红色收集桶,其它垃圾—灰色收集桶,可回收物—蓝色收集桶)。

第4篇: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

本文作者:徐再城

对国家上位法等30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和反复的研究,还对本市河湖保护实际问题进行了充分调研,字里行间都体现出上位法立法精神和本市地方立法实际需要。关于条例的立法特色理论分析条例属于行政类立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行政规划权责进行规范。条例中专设一章,对河湖治理及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行政许可。如条例对关于修建水库或者建设水工程的审查审核、对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三是规定了行政处罚。条例对违反本条例各类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是罚款形式,都作出了规定。四是规定了行政强制。如条例中有“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规定。五是行政奖励。如条例规定了“对保护河湖水环境、水工程、水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水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据此,条例可以认为是规范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行政类立法。

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在实践中,地方立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施性立法,通常是有直接对应的上位法作依据,目的是确保相关上位法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二是创制性立法,这种立法突出特点是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通常没有直接对应的上位法作依据,立法的依据散见于若干法律中,或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笔者认为,条例属于地方立法中的第二种性质,属于创制性立法。就河湖保护管理而言,目前尚无直表决《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睿杰/摄薛接对应的上位法,有关立法依据散见在宪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之中。条例属于统筹性立法。河湖或者说水流域是一个流动着的整体,是联结城市和乡村的天然纽带,而且大多跨行政区域流动。但是,过去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河湖保护管理长期处于城乡分治状态,造成河湖管理规划和保护制度存在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同一水系上下游,甚至左右岸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治理和管理的效果。条例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利协调发展,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的保护和管理”,从而从立法上根本解决了水利管理城乡分割问题,为在本市率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和法制保障。条例属于创新型立法。本市城市河湖保护立法对城区的河湖保护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许多有用、有效的具体经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通过连续监督和持续监督北运河、潮白河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对本市河湖保护和管理工作形成了许多重要认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推动下,市政府相关部门科学规划,加大了对北运河流域、潮白河流域水系的综合治理,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保护管理制度。这项立法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充分吸收监督的实践和调查研究的成果,有力地推动了这项立法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是突出了体制创新,遵循河湖水体运行规律,着重设计了流域管理的制度和体制。在建立城乡统筹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的同时,条例也设计了全流域管理制度和体制。条例规定,“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在同条中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设置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二是突出了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加重了法规的分量。条例以具体制度设计和安排为主要规范,既避免了与同类法规规范的内容重复问题,又达到了河湖水务管理制度解决问题的目的,增强了法规的实效性,加重了法规的分量。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河湖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编制管理制度等。二是规范保护方式。如,河湖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入河水体达标排放制度、河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河湖水质动态监测制度和水质公示制度等。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如,河湖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等。还规定了相关省市的协调机制。这些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方面的法律规范约占法规内容的三分之一。三是从市情出发,体现最严格保护的立法精神。首都城乡河湖的功能可以主要概括为:一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的功能;二是美化城乡景观的功能;三是调度城乡水资源的功能;四是部分城乡经济社会所需水资源供给功能;五是回补地下水和涵养水源的功能;六是城乡防洪排涝功能;七是发展水面旅游的功能;八是河湖文化传承功能等。条例在充分发挥河湖综合的同时,从北京的市情、水情出发,在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的补偿制度的时候,着眼于保护河湖生态功能,对占用和使用河湖资源采取最严格限制措施。四是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理念。为充分发挥河湖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休闲功能,满足亲水、近水需求,回应市民和网民的关切,条例留给人们一定范围的近水、亲水和戏水空间。条例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在法律规范中明确指出,除划定和公布禁止从事游泳、滑冰等活动的水域外,其他水域均可从事游泳、滑冰等活动。此外,北京河湖水系与人类文明进步关系密切,河湖文化内容丰富,既包括河湖建筑物、名胜古迹、遗址等,又包括与河湖相关的历史事件、历史名人、治水历史、文学艺术(戏曲、小说、散文、诗词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对首都河湖文化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修复、整理、保护、利用与弘扬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实施的几个着眼点一是依法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并完善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行政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设置的流域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目前,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尚在酝酿之中,其具体运作方式也需要进一步探索。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依法研究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并完善其管理制度。另外,条例强化了市和区县水务部门组织编制河湖治理和保护管理规划的职责,特别是要编制重要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并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流域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还固化了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市容、园林绿化、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格局,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实施性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二是依法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在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同时,也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如第20条和第40条共同构成了一个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即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如果未经行政许可,就不能实施设置固定停车场所、河道改线、开挖等特定行为。如果违背了这一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许可手续;逾期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将被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如果拒不恢复原状,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清除的措施。必须指出的是,国家法层面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都有专门的法律,条例尽管未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进行面面俱到的规定,但是有关执法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三是要做好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与河湖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多达30多部,内容涉及水资源管理、防洪、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等各个方面。例如,《北京市公园条例》第56条规定,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有关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单位管理的湖泊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一些高等院校管理的湖泊的管理也与此类似。条例立法虽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一定整合,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还是有一定交叉。因此,在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把握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做好全市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回顾5年的立法过程,有两点特色尤其值得注意。一是综合运用监督法赋予的各种监督形式,抓住关键问题反复监督务求实效,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二是注重发挥地方立法在理念引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全市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的河湖管理新模式,抑或是全流域河湖保护管理的新体制,以及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监督河湖治理规划落实的职责,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走在了实际工作的前面。通过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将市委决策和实际需求及时地转化为地方性法规,与过去立法滞后于现实的情况相比,确实令人耳目一新。这也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首都科学发展与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特色。

第5篇: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

关键词:统筹城乡发展;行政改革;政府职能架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机制;政府运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2-0072-04

深化行政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突破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体制、机制障碍,从根本上克服现行城乡行政管理体系的局限性,构建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管理体系,是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城乡发展中主导作用的关键。深化行政改革,构建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管理体系,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政府职能架构;重塑行政体制,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行政机制,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政府运作机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政府职能架构

(一)科学定位各级政府的职能

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以及各层级政府在整个行政管理体制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功能,科学界定省、市、县(区、县级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将决策、规划、调控三大权限进一步上收,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三大职能进一步下移。以重庆市、区县和乡镇三级政府体制为例,应进一步明确市、区县和乡镇三级政府的职能定位。

1 市级政府职能。进一步整合市级部门职能,将市级政府的职能重心定位为“决策、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把决策权、规划权、调控权等上移和相对集中于市级部门,以打破城乡分割和各类规划自成一体的规划体制,建立城乡一体、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衔接协调的规划体系。

2 区县(区)职能。合理界定区县(区)职能,将区县政府的职能重心定位为“执行上级决策、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社会管理、保障公共服务”。推进管理、服务重心下移,市级政府可将部分执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以行政委托的方式下放给县(区)级政府,逐步实现行政组织的扁平化,以缩短行政链条,进一步提升县(区)政府的执行效力、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

3 乡镇政府职能。科学划分乡镇政府职能,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能重心定位为“执行落实政策、社会综合治理、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生活环境”。建议逐步减少或取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职能,转向以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为核心,逐步实现由基层行政组织向直接为居民服务的“公共服务中心”转变,最终形成决策、执行合理区隔与协调的纵向组织体系。

(二)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

1 切实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进一步完善区域经济调节体系,加强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协作,提高综合运用投资、财税、用地、物价等经济手段调控经济运行的水平;进一步放开要素市场,减少和规范政府对资金、人力资源的直接支配;进一步强化统筹城乡发展职能,促进城乡三产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预测、预警和风险应对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 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强化对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的维护,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重点打破地区、城乡分割和行业垄断,健全和维护统一市场体系,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

3 着力强化社会管理。探索城乡互动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增强政府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建立城乡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加强政府应对新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机制,特别是重点解决好城乡居民普遍关注的就业、上学、看病、社保和收入分配等问题: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民间组织,拓宽政府职能外移渠道;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调控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政府和社会共同治理的格局。

4 着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特别是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制度安排和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的职责,促进公共服务尽快向农村延伸;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体市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加大对农村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和社会保障等的投人;加强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以农村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农产品市场设施等为重点,切实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强化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消除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体制障碍;强化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保障,确保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农村公共服务领域;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三)把握政府职能转变的着力点

1 实现“四个分开”。通过政府与市场、企业、事业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政府无所不管、包揽一切的格局,把政府职能限定在有所必为、有所不为的合理边界之内,促进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2 推进政府职能“瘦身”。努力实现“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政府要进一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切实减少微观管理,重点搞好宏观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3 开展政府部门“定责任”试点。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和细化部门责任,改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为“四定”规定,根据责任大小、多寡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定经费,并建立相应的政府效能监察、机构编制督查机制作为保障,推进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促使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4 把城乡统筹的职能融入党委、政府及各个部门的常规性职能中。着力扭转政府职能配置“重城市轻农村”倾向,改变以行业、产业管理为基础的职能配置模式,把农村和城市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考虑职能配置,实现政府对农村服务的全覆盖。把统筹城乡的职能融入各级部门常规职能中,设置相应处室,赋予相应职能并加以考核,形成系统的既管城又管乡的工作机制,确保统筹城乡发展落实到位。

二、重塑行政体制: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纵向调整:理顺行政层级

1 推进“省直管县”进程,减少城乡行政管理层级。第一,冻结地改市审批。在还没有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地方,维持现状。第二,搞好试点。可以在借鉴直辖市管理模式,比如重庆市三级政府行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省直管县的改革试点。第三,扩大县级的权力。以扩大县级的财政权作为出发点,强化县级政府管理职能,逐步弱化地级市对县级的干预。在条件成熟时,全面实现省、县、乡三级领导体制。

2 扩大区县政府权力,发挥其统筹城乡发展的主体作用。第一,省级政府按照“能放则放、能扩则扩”的原则,尽量将地级市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尽可能下放给区县,并制定扩大区县权力的指导性意见和相关政策。第二,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要按照权责统一原则,迅速对接工作,划分和界定相互间的权力与责任,确保不出现管理的脱节和真空。第三,积极解决县级政府权责不对等、经济管理权较弱、自主发展的空间较小等权责问题。

3 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夯实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基础。乡镇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组织保障,根据我国城乡体制的现状,结合统筹城乡的要求,深化乡镇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实现“乡派”,即逐渐把乡镇政府变为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经济社会发展较好的镇改为街道办事处,其余大部分乡镇改为乡镇公所。

4 科学界定三级政府职责,充分激发统筹城乡活力。一方面,将宏观调控、决策、政策制定等职责上移和集中到省级部门;另一方面,把具体调研、规划、监管、审批等职责下放到区县及乡镇,把服务、执行等部门交给乡镇(街道办事处),逐步减少并取消乡级政府直接参与经济建设和规划的职能,将其角色和职责真正转移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通过进一步梳理行政层级,科学配置和划分各层级的行政职能,充分激发各级政府统筹城乡的积极性和活力。

(二)横向整合:优化组织结构

1 加大整合力度,建立综合部门,实现综合决策。建立统筹城乡的专门、综合性的职能部门,其职能是制定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促进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城乡一体化的各项工作,监督统筹城乡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综合部门的建立,能够实现统筹城乡综合决策和提高综合调控水平,以便进行城乡统筹的综合制度设计和创新。

2 推进机构改革,促进职能统一,实现高效运行。在推进乡镇体制向街道或者乡镇公所体制转变的同时,在街道和乡镇公所实行综合服务体制,合并业务工作相近、工作性质相似的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发展和引导社会文化三大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三个综合部门:经济发展服务所、社会管理所和文化发展服务所。

3 建立协调机制,促进三权分离,实现科学统筹。在统筹城乡发展中,从各部委内部进行职能划分较好,如政府机构实行决策和执行相分离,有些机构专门行使决策权,有些机构专门行使执行权,有些机构专门行使监督权。

(三)基层转型:推进“乡派”、“村治”

1 逐步推进村委会向社区居委会模式转型。其转型的路径是:第一,以新农村建设为突破口,促进城市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为村委会向居委会模式转化打好基础。第二,对于临近城镇的行政村,采取就近转化的办法并入邻近街道社区管理。第三。对于具备条件,相对集中的大村,成立新的居民委员会。第四,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小村、弱村,采取兼并分管模式。可以从完善农村新建社区功能切入,通过政府主导模式,引导企业、学校、服务机构的进入,提升新社区人口素质,逐步通过新老社区的互动和文化融合,真正实现社区转型。

2 逐步推进乡镇体制向街道体制转型。推进乡镇体制向街道体制转型要抓好以下工作:第一,打牢乡镇体制向街道体制转轨的基础和支撑条件。首先是实现乡镇政府与辖区内企业的分离,实现财政权的上收,实现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供给财政的区县级统一拨付,这是剥离乡镇经济管理权的关键。其次是相关配套改革的跟进。包括原有农村经济组织的改组改制、建立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第二,正确选择乡镇体制向街道体制转轨的模式。模式的选择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总体来说,这种转轨有三种模式,即“过渡模式”、“撤建模式”、“并入模式”。

三、完善调控机制: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政府运作机制

(一)健全规划机制

1 坚持规划的“全域”性。打破城乡规划分割的格局,实现以下几个突破:第一,时空上的突破,增强规划的前瞻性、预见性,遵循城乡发展本身的规律,按照不同时段城乡需求进行规划。第二,地域上的突破,适应经济转型和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跨越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概念,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统筹通盘考虑。第三,产业发展上的突破,即在规划中充分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发展需要,全面加强城乡产业联系,全面促进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2 强调规划的科学性。制定正确、合理地反映城乡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城乡发展规划。第一,要明晰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以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路径。第二,要确立城乡统筹发展的方向和任务,着重在空间、人口、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消除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第三,要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支持体系,主要包括管理体制的支持、政策法规的支持、资金财力的支持、公众和企业参与的支持等等。

3 突出规划的协调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规划“四规叠合”,实现四大规划的目标、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利用和政策保障等方面协调相融,衔接一致。

(二)健全政策机制

1 调整和完善财政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财政政策,已成为统筹城乡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城乡统一的财政政策,必须做到城乡财权与事权、权利和义务相对称,决不能把县乡基层的财政支出都压在农民身上。要下决心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总量,提高支农资金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例,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支农资金足额到位。

2 调整和完善农村税收政策。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统一城乡税制的做法,废除对农业征收的各种赋税,这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转换二元结构的客观需求,也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 调整和改善城乡金融政策。要开拓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渠道,如可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对筹资成本高于投资收益的差额财政应予以补贴。要多方寻找合作伙伴,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要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可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外延,对各类农村经济主体在发展生产过程中必需而又难以在市场获得的资金,都应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范围,体现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此外还应积极培育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农业生产保险制度等。

(三)健全法律机制

1 制定新的与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完善城乡市场主体和城乡各类中介组织的法律制度,使城乡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城乡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城乡公平和平等竞争;完善财政预算、金融税收等法律法规,把实施的重点放在农村,适当向农村倾斜;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城乡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 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消除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法律障碍。一方面,对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法律法规,要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予以修改和完善,通过法律形式,消除市场经济的发展障碍,促进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另一方面,对历史上形成的支撑城乡分立的法律法规,要以城乡统筹发展为要求,予以废止或全面修改,通过法律调整,赋予城市和乡村、农民与市民同等的发展机遇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3 清理调整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城乡统筹发展建设提供法规保障。应对历史上制定、实施的各项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对完全脱离时代要求、阻碍城乡统筹发展的相关规定,予以废止;对局部内容失去基础但对解决现实问题仍具指导意义的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完善;对支持城乡统筹发展所急需的法律规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解决城乡统筹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四)健全工作机制

第6篇: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乡、村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全区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乡、村庄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区城乡建设综合监察大队受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区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城建监察执法活动遵循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教育与处罚结合;

3、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法。

第六条区城乡建设综合监察大队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实施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对在全区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进行建设的,应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直至没收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在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建设中,对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配合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道路,损坏道路、桥涵、给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监督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道路、桥涵的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和桥涵,擅自开挖、占用道路和桥涵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开挖占用者,可给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处理。

(三)实施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照《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中涉及市政设施部分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实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对破坏城镇、工矿区上下水道、道路照明、防洪、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附属物的行为给予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处理。

(四)实施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林、园林绿化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城建监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

第九条对一般违法行为,依照简易程序查处:

1、根据有关规定,指出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者的违法行为;

2、填写《违法现场记录》;

3、依据有关法律决定处罚形式并填写《违法处罚决定书》;

4、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执行,对被检查单位还应填写《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十条对重大违法行为,依照普通程序查处:

1、立案:发现重大违章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立案查处;

2、调查:勘察现场、询问违法责任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

3、报批:承办人应对承办的案件,根据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案件调查报告,城建综合监察大队按规定的权限审定或报批;

4、裁决:案件的处理意见经批准或审定后,监察大队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违法处罚决定书》;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者;

6、执行: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未,又未履行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城建监察大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将执行结果连同执法过程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城建监察大队进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罚款收入按有关财政规定办理。没收、查封或扣押的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

对没收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城建监察人员是区人民政府授权行政执法的管理人员,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四条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遵守纪律。上岗时,一律持行政执法证,佩戴统一标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

第十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7篇: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

今年5月初以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代表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评议。这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对我县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是我们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执法工作难得的机遇。接到评议意见后,我局严格按照要求,围绕评议意见指出的问题,认真召开部署整改工作,制定并落实了整改工作计划和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提高”的原则,认真逐条进行了整改,从而使评议意见在整改中得到了落实。下面,我就整改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切实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建立长效机制,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利用周一学习夜,对内组织大型法制讲座和全员法规知识竞赛。对外送法授课,与县普法办、司法局等单位联合上街普法,解答群众咨询;和县广播电合举办每日一次的“城建之声”栏目,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更新网站平台,充分发挥外宣功能。拨出专项资金,重建城建系统网站,及时更新相关页面,设立“阳光政务”栏目,加大对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审批程序、城建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发城建法规宣传册,送法服务到基层。组织相关科室编发《城乡建设法规小指南》、《*县工业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事程序》、《规划审批服务指南》等小册子,分发至各镇乡、社区、村居(目前累计发放2000多册),受到广泛欢迎。健全机制,开展领导实地走访日活动。根据城建“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工作宗旨,我局将每月10号定为“下乡走访日”,推行领导下乡走访制,按照“谁走访,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基层解决焦点、难点问题。通过恳谈、座谈、面对面、填写表格等形式,解决了一批诸如群众建房难、规划审批难等问题,梳理了一些群众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拉近了与企业和群众的距离。如为解决双环公司上市带来的办理房产证等问题,我局组织规划、审批、房管等同志,亲自到双环公司现场踏勘、丈量房屋,有效解决其历史遗留问题。

总之,在法律法规宣传过程中,我们千方百计想办法、动脑筋,创新了宣传载体,延伸了宣传触角,强化了宣传效果。

第8篇: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城乡规划建设中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服务大局,提升质量效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牵头股室:建管股

参与股室:质监站

继续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三个百分百”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牵头股室:规划技术股

参与股室:规划股、村规股、规划监察大队

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及《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加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和实施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三)城市建设监督检查

牵头股室:城建股

参与股室:质监站、燃气办

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城镇减排监督检查,对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运营开展督促检查。

(四)村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监督检查

牵头股室:村规股

参与股室:建管股、质监站

继续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及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危房改造及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情况,确保完成改造任务。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检查。

(五)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牵头股室:质监站

参与股室:建管股

加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力度,强化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规使用墙体保温材料和施工环节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六)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牵头股室:建管股、质监站

参与股室:城建股、招标办

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申报资质、违规招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注册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责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开展全县工程招标机构市场行为、建筑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建设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继续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住宅质量和工程勘察质量等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和及时整改质量安全隐患。

(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牵头股室:质监站

参与股室:建管股

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县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全县健全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管理机制和制度,开展应用高强钢筋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3年7月上、中旬)

按照《市城乡规划建设局2013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并印发我局的工作方案,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3年7月下旬至11月中旬)

认真组织好县级检查及自查工作,并积极做好迎接省厅和市局检查的准备工作。及时梳理分析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中查处的典型案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化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成效。局有关股室要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总结阶段(2013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

对本县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1月中旬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由分管领导主抓,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小组。

由政策法规股负责统筹安排、协调专项检查工作的贯彻和执行,各成员具体负责本业务股室牵头工作检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参与其他业务股室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由各业务股室牵头,政策法规股参与。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相关股室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与行业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健全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动查处的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9篇:城乡管理与法规范文

【关键词】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建议

1、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现状

村镇建设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加快村镇建设和发展,是各级政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村镇建设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1.1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不健全。一直以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基本成熟和规范。但村镇规划建设机构很不健全,各地机构设置不一,五花八门,再加上建设项目资金短缺,很多时候重点工作主要偏重视规划编制,村镇没有专业的建设管理分工,乡镇一级大多没有专设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即使专设也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兼职运作,素质不高等问题。还有的村镇规划机构人员工资无着落,机构运转艰难,对于庞大的村镇规划建设工程而言,显得很不适应。

1.2村镇规划定位不准。表现在部分村镇规划建设缺乏有效的分类指导和区域协调政策与措施,各类村镇的职能和目标不够明确,发展重点不突出,存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各自为政,小而全现象。一些地方的村庄布局缺乏规划指导和约束,农民建房缺乏科学设计,有新房无新村,环境脏乱差等现象普遍存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

1.3村镇规划盲目攀比,“求大、求洋”。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别,不是把农村建设成为城市,但不少村镇规划不切实际地用城市规划法来进行村庄规划,在村镇规划中建生活安置小区,造大广场,宽马路,小洋房等,导致规划中出现很多形式主义工程。村镇失去原有特色,村镇规划一定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大拆大建,提倡生态文明。

2、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措施建议

2.1继续抓好村镇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强化城镇体系规划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作用,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镇(乡)总体规划技术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规划编制,结合当地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等因素,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开展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根据实际情况和自然景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努力从单纯追求规模扩大转变到提高质量和水平上来。

2.2 健全规划管理体系。村镇规划是有整体性和战略性的特点,绝不允许被部门利益所分割。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规划管理机构,使规划执法主体合法化。同时加强村镇规划的统一集中管理,可在各乡镇等设立分支机构,为县住建局、规划局的直属派出机构,其人、才、物和业务工作由县住建局或规划局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责任明确、考核到位。

2.3提高认识,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

(1)高度重视,加强对各级领导,村镇规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执法水平。县(乡、镇)长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参加自治区和地区举办的培训班,接受村镇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尤其是对规划管理技术人员要采取持证上岗的制度,保证他们的专业职能,要对其严格进行考核。利用培训的方式使其办事效率得到提高,服务意识得到增强。促进依法行政。

(2)规范规划设计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村镇规划设计水平。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进入村镇规划的设计队伍进行监督审查,严禁无证,超资质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对规划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积极推进专家评审规划制度和规划公示制度,以确保规划设计和工程量。

(3)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法规的宣传普及。通过加强规划建设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逐步提高广大居民的法规意识,增强遵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针对村镇规划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应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村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培养典型,加强领导,推动村镇规划建设再上新水平。

3、结语

总之,村镇规划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关系着村镇的长久发展,关系着广大人民的切实利益。只有搞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因此,我们要通过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探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道路作出最大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