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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第八条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地方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灾损情况,共同商定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支出的规模。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第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20xx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西藏除外)分别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60%、7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西藏自治区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xx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第十二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对地方上报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并对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第十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规划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倾斜。
第十八条 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规范审批程序,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财政部,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提出抢通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第二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市(含省直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印发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三项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下一年度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申报的材料,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二十五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格式见附表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支出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安排3亿元,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确定的相关项目资金支出规模,结合交通运输建设任务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或实施情况,提出各类型年度支出安排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公路灾损抢修保通和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适时报送安排建议(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提出当年预拨项目资金建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对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根据车辆购置税入库和支出情况,将车购税资金用于各类项目支出下达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预拨及下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抄送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条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车购税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资料存档、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xx﹞412号)制定的渡船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制定适于本地区内河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并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购税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车购税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93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3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55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xx﹞14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2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37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83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交通建设;资金;管理;控制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交通的投入力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得以迅速发展,针对交通建设项目大、投资多等特点,如何实现“工程优质、资金安全,人员优秀”的目标,安全、高效、高质量、低成本的完成交通基础建设项目,资金的管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积极探索对交通工程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努力推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浅析如何创新资金管控的有效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利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一、交通建设资金管理与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具有政策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政策性即管理工作必须依据一定的国家政策和制度规定,其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复杂性是指由于我国不断加大交通建设的投入,交通建设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使得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呈现复杂现象,而且交通建设的地域性差异和地理特点也会形成一定的管理复杂性。
目前,交通建设资金管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分析现状,认清问题,有助于我们从实际出发,从而加强资金的管理与控制,有效地保证交通建设资金的安全。
(一)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交通建设资金的控制管理不力的问题
财务审计部门未积极参与交通建设项目的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合同的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无章可循。同时,由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资金管理的环节多,资金结存时间相对较长,且往往多家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施工进度又各有先后,在交通工程建设中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控制措施,导致浪费、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建设资金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容易给国家造成损失。
对资金控制不力主要表现在:有些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进行可行性研究,导致项目选择失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由于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有缺口,拖长建设工期;未能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挪用和变相挪用项目建设资金,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实施外部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机制相结合的监督力度不够。
(二)交通建设资金管理面临的风险问题
交通建设建设资金管理风险主要有廉政责任风险、挤占挪用风险、财务管理风险、资金筹集风险等,加强资金风险的防范,已成为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其中,工程资金的管理是资金安全管理的主要、重要环节;同时工程建设费用容易被挤占挪用,是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常常还伴随着廉政责任风险。
(三)资金管理内部造成的安全问题
这主要包括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从而导致的资金风险;如财务审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管理风险,资金流向不合规导致的风险屡屡出现,另外还有内部审计监督不完善导致正常的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等等。
(四)财务审计人员素质不能满通建设资金管理要求的问题
交通工程建设是一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对财务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很高,它不仅要求财务审计人员能运用高科技手段、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搞做好相关工作,还要求其能较好地协调各种对外关系,为领导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当好参谋。
交通财务审计人员的管理状态与当前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财务审计人员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财政、筹融资等各项改革的需要。一是缺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就是交通财务审计工作服从、服务于交通改革与发展大局的自觉性和创新性;二是缺乏全面监管、突出重点的能力,就是在全面履行职责中注意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监管,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三是缺乏依法审计、求真务实的能力,就是正确理解法律、准确运用法律的能力,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财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四是缺乏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能力,就是财务审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培养,增强适应工作、做好工作、服务交通事业的能力。
二、加强交通建设资金管理与控制的对策
(一)坚持制度建立为本,推动内控体系建设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要加强资金管理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落实资金管理相关责任人,权责分明,分工明确,对相关工作实行轮岗制度,并且对资金管理的工作和岗位实行定期检查、抽查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功能。
1、开展内控项目梳理,优化制度设计。在资金活动较为复杂的情况下,资金内部控制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必须识别并关注主要风险来源和主要风险控制点,然后针对关键风险控制点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集中精力管控住关键风险,以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交通工程项目规模大、周期长、投资量巨大、风险因素多的特点,开展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施工分包、审计与监督等环节“全流程”梳理,查找银行账户管理、工程款拨付审批、现金管理、借款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强力推进内控制度修订工作,进一步把源头预防腐败的理念和要求体现在制度设计、规则制定中,进一步细化交通资金内控制度运作的责任权限、执行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缺口大,配套资金很难落实
由于农村公路的大部分的资金要靠地方政府和社会配套解决,又因部分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农民群众生活不富裕,地方配套资金很难落实。由于近几年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提高,加上物价上涨因素等,这些都增加了建设成本,加重了筹集资金的压力。
(二)基础工作薄弱
基础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核算不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岗位设置不符合规定,人员配备不到位,人员素质达不到岗位需要的标准,不按建设资金使用规定,设置专户进行会计核算,帐户之间相互串户,帐面管理混乱等。如有的项目会计、出纳人员不是专业人员,甚至由一人承担两个岗位的工作,直接违反了财务管理的规定。有的项目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进行核算,造成建设资金的使用、成本费用归集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
(三)随意调项、挪用资金
随意调项现象严重,随意调项就是调资金,如果前期手续跟不上,后续资料又不完善,就会造成建设资金的滞留或外流,其后果非常严重。维护项目的严肃性,其实是维护资金的安全性。
挪用资金的问题普遍存在,它严重地影响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形象,影响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了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四)资金管理分散
由于村村通工程资金来源渠道的复杂多样,导致资金管理分散。在村村通工程实施的早期形成了县财政和交通局多个会计主体管理资金局面,多个会计主体共管的局面导致施工单位拨款环节复杂,很难总体把握资金动态,不利于资金控制和结算,不利于监督管理,同时也无法编报完整的财政决算。
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建议
按照国家规定,本着科学、高效的原则,理顺投资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交通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管。
(一)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加大中央财政投入,缓解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的压力。农村公路建设总的投资原则不能变,要继续坚持中央投入、省里补助、地方配套、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自愿捐资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建设农村公路。但是,随着社会各种因素的累加,建设成本不断加大,地方政府筹措资金的能力将会下降。因此,建议中央需适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比例来缓解地方政府的筹资压力。
(二)强化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是干成事、干好事的有效手段。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按资金渠道核算分解使用。要坚持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帐户设置、资金流程方式、基础资料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帐面清楚,资金去向明了,项目建设规范。要建立健全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核算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奉公遵纪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确保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没有财会资质的非专业人员必须坚决调整。项目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各级主管部门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有限,要求较高,如果有限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质量就很难保证。为此,要严格资金监管,统一资金拨付渠道,确保资金有效运行。交通、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控力度,实行全过程监控,自觉接受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人员的作用,加强监督监察,要采取季查、年审,跟踪审,专题审等措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为有效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打好基础。
(四)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或挪用现象;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补助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违规调整项目计划,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等情况;是否存在从国家、省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国债资金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等情况。通过专项整治,确保把存在的问题查找到位,把不健全的地方规范到位,把该改进的地方整改到位,把需要长期坚持的措施制订到位。
(五)要加强协调配合
政府各相关部门为农村公路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政府要强化协调统筹功能,按属地原则,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大对乡镇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管能力,促使农村公路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出更大的效益。
为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巩固我县脱贫成果,加强农村橡胶管理水平,做强做大我县橡胶产业,发挥最大经济的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目标。针对我县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挖掘培训潜能,提高贫困农民橡胶管理水平和磨胶刀割胶技能,促进贫困户家庭增收。
(二)任务。
根据我办2021年培训工作要求,由县财政安排的90万元培训资金计划用于实施橡胶磨胶刀割胶技能培训1200人。
二、培训事项
(一)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的选定拟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购形式委托公司招标,中标单位为我县今年培训机构,3月份开始实施采购招标。
(二)培训内容
橡胶磨胶刀割胶技能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根据我县2020年发展生产类橡胶种植项目实施橡胶磨胶刀、割胶技能培训,橡胶磨胶刀割胶技能主要以磨胶刀和割胶实操为主。
(三)培训对象
橡胶磨胶刀割胶技能培训对象 年龄在18-55周岁的,2014年以来的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户。
(四)培训数量
培训人数:1、橡胶磨胶刀割胶技能拟培训1200人,每期培训人数为55人(具体以实际参加培训人数为主)。
(五)培训资金安排及使用
1、资金安排:橡胶磨胶刀割胶技能培训资金安排90万元,培训涉及全县11个乡镇,由一个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
橡胶磨胶刀割胶技能培训机构提供学习材料时必须满足培训学员每人一套磨刀石、一把割胶刀、一个磨刀用的铁桶和一根练习割胶用的橡胶树桩。
2、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扶贫培训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培训费(含教学设备租赁、教材费、学员培训资料、学员往返交通费及误工误餐补助、学员住宿费、工作人员、教师讲课以及食宿、交通、乡村干部组织误餐误工补贴、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
(六)培训时间和方式
1.培训时间:橡胶磨胶刀割胶技能培训时间2021年3月-6月。
2.培训方式: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采取到村办班培训形式,每期培训时间为5天。
3、培训金额:
橡胶磨胶刀割胶技能培训150元/人/天(含参训学员每人每天50元的补助费)。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组建机构
为了做好2021年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扶贫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乡镇分管扶贫培训工作的领导干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主任兼任,负责培训日常事务。
(二)明确责任,各负职责
1.县扶贫办职责 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开展培训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账拨付培训资金。
2.培训机构工作职责 培训机构与县扶贫办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并提交教学计划、课程表、培训资金预算等。培训机构负责学员培训工作;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址和本人签名等),规范学员管理和服务,对学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将情况反馈县扶贫办;提供有关报账资料(培训支出有效凭证)。
3.乡镇、村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积极协助县扶贫办做好有关培训的宣传发动,确保贫困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村委会负责组织落实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并协助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各项工作。
(三)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借机改项使用资金,县扶贫、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培训活动、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扶贫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白沙黎族自治县扶贫工作办公室
一是积极推进海运强国建设。配合做好国务院出台海运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制定出台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及落实工作;推进出台实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报废更新资金管理办法,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升级,组织开展“航海日”活动并加强新闻宣传。
二是积极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研究出台港口转型升级发展的意见;深化集装箱铁水联运发展;优化港口布局,推进专业化码头建设,继续推进沿海港口老旧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三是积极推进内河水运发展。落实国家依托长江建设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支撑带和内河水运发展战略部署,加快推进长江、西江和京杭运河等内河水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国家高等级航道养护工作监督检查;推进出台实施“十二五”期内河船型标准化资金补助办法;做好三峡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有序实施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规范船闸公共服务信息工作。
四是积极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出台邮船运输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并开展试点,积极推进邮船游艇经济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自贸区发展的部署,深化海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出台加快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五是积极推进智慧水运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水运行业信息化发展思路和总体框架,启动以运政系统为核心的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管信息平台、重点水域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交通电子口岸、两岸行政许可全程网上办理系统、长江电子航道图和珠江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等建设。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农村公路路网结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年,计划投资690万元,完成13.8公里(涉及6个乡镇,具体任务见附件)乡道改建工程。村道建设任务待省市计划下达后公布。
三、组织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在县交通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辖区内乡道、村道项目招标工作,完善招投标手续,公示招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负责完成项目工程的征地、拆迁、协调施工环境、落实配套资金等工作;负责组织乡、村两级全面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包括后期路肩培护、边沟修砌等附属工程的整理),配合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
(二)县交通部门职责:履行质量监督、技术指导等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乡道工程施工图设计、申报;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对乡道项目进行施工监理、质量监管,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将施工管理情况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各相关行业部门职责: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为农村公路建设献策出力。县水利、环保、林业、*、电业、通讯等部门要尽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创造宽松环境,搞好优质服务。
四、建设标准
(一)乡道项目建设标准:路基宽6.5米,基层宽6米,路面面层宽5米,路面结构为15公分厚碎石灰土基层(灰、土、碎石重量比5:35:60)+20公分厚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为C30。
(二)村道项目建设标准:路基宽5.5米,基层宽5米,路面面层宽4米。路面结构为15公分12%厚石灰土基层+18公分厚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为C25。
五、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市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和交通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交通部门设立专帐,乡村自筹资金存入乡财政专户管理。其中,乡道项目省市补助标准为20万元/公里,扣除设计费0.4万元/公里、监理费0.3万元/公里,按19.3万元/公里拨付到乡镇;村道补助标准为10万元/公里,未进行基层施工的项目,按8万元/公里给予补助。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3月10日前)。县、乡两级分别召开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动员会议,通过层层发动,让广大群众了解省市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政策,了解农村公路建设有关管理办法、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和监督形式,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快乡道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关注和积极参与。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3月11日—8月31日)。各乡镇依据市、县交通部门下达的乡道、村道项目,制订工作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在3月底前完成征地、拆迁、伐树等障碍物清理和项目招标工作,并按县交通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开工建设,确保8月底前全面完成施工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9月1日—10月20日)。县政府组织县交通、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和审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是农村公路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结合实际,制订方案,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建设项目早开工、早完成;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大局出发,及时帮助乡、村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今年的农村公路建设已纳入县委、县政府承诺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各乡镇及广电部门要以“建设新农村、交通打头阵”为主题,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改进宣传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氛围。县交通部门要加强信息搜集,及时向新闻单位提供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通过开展集中宣传,鼓舞士气,迅速在全县掀起农村公路建设。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指导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49号)及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交运〔*〕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通乡公路是指纳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年——2010年五年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含中央国债资金)的项目。一般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包括部分重要的农村经济干线和省际间连接公路)。
第三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主要职责是:指导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承办具体事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及协调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及县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做好与本区域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各市州发改委和交通局负责本地区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对项目质量负总责。
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本县区市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省交通厅会同省发改委在各市州发改委与交通局上报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公路网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审批,并及时转下国家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为现有公路铺油改造,工程技术简单,为了加快前期工作,降低工程成本,一般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会同交通局预审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审批,抄送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别地质地形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设计可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通乡公路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第九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委托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条各市州对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通乡公路改造项目,应加强初审工作,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建设项目。凡上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规划;
——应符合本区域城市与村镇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明确。
市州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次年计划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可研及设计按照《*省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设计费(含可研编制费)取费参照标准视工程难易程度为6000—8000元/公里。
四、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利用老路,铺筑路面,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公路抗灾能力,注意环保,注重安全”的原则,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主,部分路段标准可适当放宽。对超出国家补助资金较大的项目,要在落实相应配套资金的基础上严格审批。对不符合通乡公路建设原则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五、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原则上为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严格遵循《*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市州发改委、交通局要加强监督工作。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上总承包资质,监理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项目建设单位隶属的施工、监理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未分离之前应予回避,不允许参加其所属的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
第十六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项目公示制、报告制。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市州政府和建设单位,对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联合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质量目标、进度要求、中间检查情况等内容,在有关媒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会公示。
各市州通乡公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月30日前将辖区内本月通乡公路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汇总全省通乡公路项目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动态。
第十七条各市州及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项目原审批单位批准。
六、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接受市州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通乡公路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工程款或银行贷款,必须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市州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七、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州和县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为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没有监理部门的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接受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八、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成后,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经过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文件编制完成后可提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组织进行,并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对通乡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通乡公路验收完成后,应及时移交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九、责任追究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八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央财政每年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1.5%,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配给地方使用。管理费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县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省以下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不得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规范建设资金管理的需要。
铁路项目资金来源以财政性资金、铁路债券、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款资金为主。加强资金流向监管是对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的体现,也是规范资金管理的需要。
2.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
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铁路等交通基础性建设投资;特别是近两年,为拉动内需,铁路每年基建投资规模保持在8000亿以上。依法合规使用建设资金是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标准、规模顺利实施的关键。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是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全面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建设管理要求。
3.维护项目稳定的需要。
维护建设项目稳定,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上访讨薪等事件发生,是建设单位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督促参建施工单位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铁路建设资金流向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分析
1.监管意识不强。
部分建设单位对资金流向监管认识不到位,建设单位只要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拨款就行;认为施工单位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行为,是铁路建设管理中小问题,只要按期建成投产就行,资金如何使用完全是施工单位的事,甚至对资金流向监管持抵触情绪。
2.监管制度不完善。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颁布于2005年,基本不涉及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内容;尽管铁路总公司陆续出台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有关通知,但多年来一直没有制订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部分项目管理机构疏于建设资流向监管,三方监管协议流于形式。
3.监管深度、尺度不够。
对参建施工单位而言,建设资金使用更多体现在成本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征地拆迁等方面,违规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结合施工单位的包价范围、施工程序、成本核算、合同管理、分包计价等内容,资金流向监管工作是肤浅的、片面的。
4.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与参建单位资金统一归集管理的矛盾问题。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一项要求,即确保专款专用;作为铁路参建施工企业,从集团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要求出发,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是提高企业资金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资金监管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都有资金归集诉求,加大日常资金流向监管困难。
三、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应对措施
1.加强专业培训,提升监管意识,提高基建财务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首先,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合规使用建设资金的重要性,树立强化建设资金流向监管意识。其次,加强资金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综合管理素质。最后,组织财会、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共同对建设资金流向进行监管检查,提升检查力度、深度。
2.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制订监管条款,确保资金流向监管依法合规。
2006年,原铁道部首次正式发文,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必须将资金监管、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事项纳入铁路建设合同管理;铁财〔2007〕237号、铁财〔2011〕24号也分别对建设资金流向监管提出具体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环节,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细化资金流向监管程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工作依法合规,这是保证实施资金监管的前提。
3.完善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级监管职责,建立逐级负责的资金监管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及监管银行的三方监管机制,明确各级资金监管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充分发挥各级监管职能,做到项目管理机构对参建施工单位资金实施监管向铁路局负责;参建施工单位对所属项目部资金实施监管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对施工单位资金拨付实施监管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4.加大监管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应加大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检查力度,铁路局对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定期检查抽查,对查出问题、问题整改、监管制度落实、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等纳入建设单位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奖惩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对参建施工单位建设资金违规使用的,纳入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对项目管理机构违规使用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