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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学历提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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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学历提升

第1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内容的修改,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争议不断。笔者结合自身社区工作经历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思考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问题从国外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法律渊源、国内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观点及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几个方面进行简单论述。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

引言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第2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Abstract:Everyoneisequalbeforethelaw.Itisthebasicprincipleandasymbolofthecountryundertheruleoflaw.ButthepunishmenttominoroffendersinChinaisverydifferentfromthattotheadults,withaspecialdecisionmadeforleniency,mitigationandexemptionfromsentenceinviewofthephysiologicalcharacteristicsofminorsandfundamentalandlong-terminterestsofthesociety.Suchaspecialprovisiontospecialgroupsdoesnotruncountertotheprinciplethateveryoneisequalbeforethelawbutshouldbeexecutedconcretelyandefficiently.Toimplementthelegislativespiritthattheminoroffendersshouldbepunishedleniently,thespecialstateorgansandsocialfunctionaldepartmentsshouldinsistonfocusingonthepolicyofpreventionfirstandestablishaneffectivecommunityworkingmechanismforjuveniledelinquencytowhicheducationshouldplayacoreroleinprevention.Thecriterionofimposingpenaltyandconvictiontominors''''out-of-rulebehaviorshouldbeaccurate.

Keywords:minors;criminalresponsibility;legalvalues;socialvalues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法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基础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基本内涵是在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对所有的人,无论其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如何,均须平等地适用法律、遵守法律,谁违反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同等责任追究。然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却作了明确的趋轻(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公平吗?是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应怎样理解和贯彻法律精神?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我国法律为何对未成年人犯罪

作出轻罚的特别规定

依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分别是: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这样严重罪行的,才负刑事责任,其他一般性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轻罚的具体体现,在《刑法》中就有这样明确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无论罪行如何严重、情节如何恶劣、危害如何巨大,均不得适用死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明显趋轻。

为使《刑法》的规定得以实施,使立法精神得以贯彻,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求审判人员要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为有利于创造特定的庭审氛围,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公开审理。

从法律的规定到司法过程,可以清晰地提示我们,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处罚适用特别规定。那么,我国法律为何要作出这种特别规定呢?

首先,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构成犯罪的特殊主体。与成年人相比较,其社会生活较单纯,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与成年人犯罪的主动性相比,具有明显的被动性;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认识相对单纯,偶发性犯罪的比例较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有限,判断是非的能力有限,其犯罪行为是在融入社会、认知社会的过程中发生的,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社会化过程完成后的犯罪。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轻处罚,更多体现的是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出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也体现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特别人文关怀。

其次,体现出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法律适用于现实,裁决具体案件,其价值主要表现为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解决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平衡社会关系,使社会趋于稳定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价值应当服务于社会价值。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更多考虑的是社会价值,即表面上看来是对未成年人的网开一面,降低其法律责任的程度,实质上主要考虑的还是社会意义。减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既有利于当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

再次,体现出社会现实稳定与长远和谐的一致。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是国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从全国范围考察,不是几个人,而是一批人。一方面,对这批人教育改造得好,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现实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反之,不注意其教育改造,不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自暴自弃,为所欲为,一旦重新进入社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受到极大的破坏,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成本来看,将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这些人继续危害社会所带来的损失。

最后,体现出法律处罚与社会责任的结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本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辨别力降低,行为盲动,偶发犯罪的情况,同样不能忽视,社会责任不能忽略。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过程,分析具体发生的案例可以发现,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监控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父母离异,学校管理不力,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不到位等。既然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责任,就不应简单地处罚了事,应当承担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责任。

二、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否公平

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将此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轻罚的规定相比较,有人认为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出现了法律表述的逻辑错误,这种冲突和相悖,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未成年人是不是人?当然是人。既然是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应该轻罚。否则,就是不平等、不公平。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看,也出现了争议。最近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位16岁的少年并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其手段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不言而喻。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未如人们预期的那样,不仅未判死刑,也未判无期徒刑。之所以如此轻判,就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适用了轻罚的规定。有人大为感慨,认为法律太不公平,甚至认为这将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认识和理解这样的问题?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治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不仅法治国家,古今中外,从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就随之产生,只不过在专制、特权的国家,这只是一种形式、口号而已,只是统治者欺骗和愚弄民众的冠冕堂皇的说辞而已,对广大民众而言,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到了现代社会,只有那些实行法治的国家,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制度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保障,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备适用的社会条件。而我国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运用此项刑法原则,要求在定罪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此罪与彼罪的选择上有所不同;要求在量刑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重判与轻判上有所不同;要求在刑罚的执行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待遇上有所不同。

其次,法律的平等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我们在理解平等时,不应将平等视为完全等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简单理解成不加区别地人人一样。平等应是社会总体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的每一个案例、每一个人的绝对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实现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1]。如上所述,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本身,还要考虑社会的和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总体利益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正是注意到了这些具体的、特殊的因素。当然,我国刑法的具体运用,在对特殊主体的法律适用时,也并不局限于未成年人,还包括其他主体。例如,对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情节、危害、影响如何,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情节、危害、影响如何,一律不能适用死刑。如果仅从字面上、表面上、形式上判断,这些规定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都是相悖的,但从社会总体利益上讲,从人道主义精神上看,这些看似不平等、不公平的规定又是公平的。还应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是给特权阶层专门规定的,它适用于具备相同条件的社会全体成员,恰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再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不等于纵容犯罪。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和社会总体利益考量,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其目的之一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使其重新做人,防止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更大危害,并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不仅不是纵容犯罪,而是为预防、减少、杜绝犯罪。当然,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有必要正确处理如下两个关系。第一,罪与罚的关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说明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且触犯了刑事法律,产生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轻罚,不是一味地强调从轻,更不是不罚,而是要掌握适当、适度。如果当罚者不罚,那就真的是放纵了。第二,对被告人的处罚趋轻与被害方的权益保护的关系。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对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害,对犯罪者惩罚,与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是一致的。如果过于强调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过于对未成年人的从轻照顾,则将使受害方的权益保护被弱化,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

最后,就法律的表述而言,总则具有指导作用,而具体实施的法律规范,应当是总则的细化、具体化,在不违背总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不能得出与总则冲突的结论。刑法总则是针对一般人犯罪而设计的,不能排除具体规定中针对特别人、特殊群体的特别规定。

三、怎样贯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

的法律精神

1.预防犯罪措施的特殊性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表面看来,每一个个案会有所不同,但大的社会背景基本一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竞争的压力下,每一成年社会个体都要忙于自身的工作,以适应生存所需,承担对家庭成员的责任;每一社会组织都要忙于自身的业务活动。此时最易忽略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导致工作的缺位,其中的一些人较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潜伏犯罪的危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家庭、学校、职能部门有责任,整个社会都负有责任,甚至责任更大。从社会承担责任的角度看,应当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职能部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体系,使教育管理工作到位;应当制定对学校、家庭、社会职能部门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制度,哪怕未成年人并未违法犯罪,对工作不到位的教育者同样要追究其责任,不要等到后果发生才追究责任。从而使各相关教育主体认识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是其不能忽视的重要责任。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在对留守儿童的监管教育方面,积累了有价值的经验。

2.程序适用和实体惩罚的特殊性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均作出特别规定,要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准确适用这些规定,作为审判人员,应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将教育为主的思想贯穿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与审判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是虚荣心、盲从心、贪婪心、逆反心、义气心、嫉妒心、报复心所致,主观恶性较小,对危害的认知程度有限。如果与审理成年人犯罪的方式相同,过于简单,则不能使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提高,不利于其汲取教训,不利于遏制其重新犯罪。当然,具体实施处罚时,要正确处理教育与惩罚的关系、危害后果与适度处罚的关系、对犯罪者的从轻与受害者的权益“双重保护”的关系,实现处罚过程和结果的和谐。

3.教育与改造的特殊性

从刑罚过程看,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的过程,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哪怕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既然一律不能判处死刑,均须教育和改造。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看,刑罚执行过程,也是其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因此,这一阶段的教育改造的特殊性十分明显。司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承受力,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应根据其已有的基础,依照国家义务教育的程度要求,开设相关课程,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教育,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创造条件,提升其学历层次,培训其专门技能;应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和心理形成规律,将强制改造与未成年罪犯自身主动接受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其改造的自觉性,从而较健康地成长[3]。

4.关心与帮助的特殊性

刑罚执行完毕,未成年人罪犯要重新走向社会,此时的社会态度、社会的接纳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的前途和命运。社会接纳得好,有利于他们重新做人;接纳得不好,很有可能让他们自暴自弃,丧失信心,继续危害社会。而且,此前的轻罚、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教育改造,都将前功尽弃。审判时的轻罚、刑罚执行时的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关心帮助,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一个紧密连接的链条,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才能确保立法精神的实现,才能使趋轻处罚的目标得以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后续工作应当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机制相配合、相一致,以预防为主,将未成年人犯罪降至最低限度,一旦出现了犯罪,对犯罪者不要放弃不管,不要歧视蔑视,要伸出帮助之手,将其纳入继续教育的体系之中。要从实际出发,帮助其自谋生路,自食其力,力所能及地解决其遇到的各种困难,促使其增强自信,规范行为,完善自己,服务社会,避免重新误入歧途。

参考文献:

[1]石文龙.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性思考[EB/OL].(2006-11-15)[2008-02-10]..

第3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在这个数字技术无处不在的时代,数字公民素养及其养成策略已经受到教育信息化专家、中小学教师、广大家长以及很多关心未来一代公民成长的人的共同关注。但当前,教育界对中小学生数字公民素养的关注还较少,关于数字公民素养的教育、引导与干预策略的研究和实践更显欠缺。

在整个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技术设备逐渐普及的背景下,如果教育领域中一味采用封禁使用的方式,或可营造一时的“净土”,但总有一天,我们刻意筑立的围墙会被信息化的浪潮冲垮。因此我们主张,应该正视趋势,了解现实,梳理未成年人数字公民素养教育问题相关的特点规律、困难挑战,及早应对。为此,《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于2016年8月面向中小学教师,开展了一项以中小学生数字公民素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调查,希望借此探析中小学生数字公民素养及其相应教育干预的现状,也为有志于相关实践的先行者提供参考。

调查工具

本调查采用的是由浙江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系自编的《中小学生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现状调查》问卷,调查对象为中小学教师及教育管理者。问卷参考了美国国家数字公民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Digital Citizenship,NCDC)、美国家校联盟(Nationa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National PTA)的数字公民素养教育问卷,并基于我国中小学教育组织架构与现状进行本土化改造。问卷初稿2016年7月面向浙江师范大学网络继续教育学院参加远程学习的中小学教师进行试测,基于试测的结果,于2016年8月初修订为正式版。

本调查所称的数字公民素养,综合美国国际教育技术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echnology in Education,ISTE)的《美国国家教育技术标准(学生版)》、“数字公民”专题网、美国数字公民素养教育倡导者Mike Ribble等人的定义,结合中国中小学教育组织架构与中小学生实际情况,概括为以下四个维度:①数字安全,即在数字空间中保护信息和财物安全,避免身心受到伤害;②规范交往,即尊重他人的信息权利,沟通交流时符合法律与道德规范;③数字生存,即具备信息检索、网络购物等数字时代生活的基本技能;④数字学习,即掌握利用数字技术学习和发展自身的能力。

问卷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人口统计学变量,包括调查对象的性别、教龄、任教学科、学段、学校性质等;第二部分主要通过教师了解学生的数字公民素养现状;第三部分主要调查面向中小学生的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现状;第四部分主要用于了解中小学生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困难、挑战及实施建议。在题型设计上,第一、二部分主要为选择题,第三、四部分主要为采用李克特5点计分方式的矩阵题,其中第四部分还包括两道多选题及一个开放的填空题。详细的问卷可查阅《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微信公众号历史记录。

采样方法及样本构成

因为研究条件的限制,本调查在实施时最终采用了方便样本的采样方法,于2016年8月中旬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微信公众号,以及浙江师范大学网络继续教育学院、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培训学院、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承担的“国培计划”等培训项目面向中小学教师施测。最终回收问卷563份,其中有效问卷542份,问卷有效率为96.3%。

在有效样本中,男教师166人(占比30.63%),女教师376人(占比69.37%)。拥有大专学历教师占7.75%、本科学历占85.06%、硕士及以上学历占7.2%。受调查对象的年龄与教龄分布分别如图1、图2所示。

在学校分布上,有31.36%的教师来自城市学校,来自城镇、农村学校的教师分别占38.19%和30.44%。在执教学段上,在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教育管理部门工作的教师分别占8.67%、46.31%、21.4%、17.4%和6.27%。学科分布方面,执教文科、理科、体艺、信息技术和其他学科的教师分别占27.12%、27.49%、9.78%、22.14%和13.47%。

应当说,上述样本的构成在相关类别项上还比较符合当前中小学教师的构成比例,但在地域分布上,因为采样方式的限制,教师来源中浙江省占52.84%、福建省占27.52%,余下的19.64%来自于河北、广东、北京、河南等27个省(市、区)。考虑到不同地域信息技术装备情况以及应用水平的差异,本调查的相关结论应该谨慎推论。

调查结果

1.未成年学生信息技术应用现状

调查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借由教师来了解他们观察到的身边中小学生信息技术应用的现状。尽管通过日常的感知以及媒体的报道,调查者对当前未成年人开始接触、使用信息技术装备的时间和形式有不少了解,但调查得到的结果还是让人十分吃惊。在问及身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对计算机(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平板电脑)的使用情况时,数据显示在3~5岁年龄段已经有超过60%的未成年人通过家庭、学校接触过计算机设备,4.98%的幼儿甚至已经拥有自己的专用设备。在6~9岁年龄,未使用过计算机设备的未成年人占比已经只有6.64%。到了14~18岁年龄段,67.9%的未成年人已经拥有自己的计算机设备了(如下页表1)。

而在智能手机等移动计算设备的接触与使用上,数据更为惊人。在3~5岁年龄段,仅有29.52%的幼儿未使用移动计算设备,在10~13岁年龄段中拥有个人移动计算设备的未成年学生比例已达50%,在14~18岁年龄段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5.98%(如下页表2)。

在对未成年学生开始拥有网络账户(包括QQ等公共互联网服务账户,以及学校教学平台账户等)的年级段的调查项上,4.61%的幼儿园学生已经拥有自己的网络账户,16.24%的学生自1~2年级开始拥有账户,3~4年级、5~6年级开始拥有网络账户的比例分别占42.62%和25.28%(如下页表3)。也就是说,88.75%的学生在小学毕业时已经接触过各种通用或专用的互联网服务,并拥有个人独立的账户,这与互联网的深度普及,以及基础教育中网络技术手段的融入不无关系。

而在未成年人计算设备使用的用途上,呈现出明显的娱乐化趋向。玩游戏、网络社交以及在线音视频的比例均超过60%,而游戏更是高达82.66%。相形之下,与学习发展相关的查找作业资料、在线学习等分别只占到48.52%和10.52%(如表4)。这一结果使得很多学校和家庭无奈地使用封禁这样极端的处理方式,而因为没有引导、教育学生正确使用计算设备,反过来也在客观上加剧了这一现状。

正是由于这一现象,受调查对象对于未成年学生数字公民素养存在诸多担忧。其中,担忧不良信息侵害、网络沉溺和对生理健康的影响(如视力)排名前三,分别达到86.16%、84.32%和71.59%。相形之下,美国等国数字公民素养中非常关注的网络欺凌、隐私泄露与账户安全等,则担忧较少,如担忧网络欺凌的仅占24.35%。而对学生利用计算机从事其他破坏活动、侵犯知识产权的担心排名最低,分别只占8.49%和3.32%。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计算机技能,以及国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现状,这一结果也是可以理解的。

与此同时,在执教学段与担忧的交叉分析结果显示,不同学段教师在担忧的内容上总体比较一致,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对生理健康的担忧在逐步下降,而关于网络欺凌的担忧总体在上升,这也可能与儿童身体生长发展的阶段以及社会化的进程有关(如图3)。

2.对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认识与实践

在受访教师对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认识上,在对比问卷中给出的操作定义后,28.78%的教师表示曾经听说过“数字公民素养教育”这一名词,另有37.64%的教师表示听说过意思类似的其他名词,仅有33.58%的教师从未听闻过这一方面的概念。而在对数字公民素养的价值问题上,45.02%的教师认为学生的数字公民素养对于其未来升学、就业等发展影响重大,41.14%的教师认为会有影响,仅有13.84%不确定是否有影响或认为不大会有影响,没有一位受访对象认为完全没有影响。

在对教育干预方面,仅有18.63%的教师表示曾经和学生正式地谈论过数字公民素养方面的问题,有78.04%的教师表示虽然尚未谈过,但时机合适的时候愿意谈一下,仅有3.32%的教师表示不会做此尝试。与此同时,59.41%的教师表示学生向自己、其他教师或成年人表达过在信息技术使用方面的困惑,40.59%的教师表示未了解到学生有此类行为。另外,88.56%的教师表示会在必要的时候给学生提供数字公民素养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仅有0.55%的教师表示不会提供教育与指导。

其实,数字公民素养教育在实践中的引导与干预比认知上的理解更为重要。调查发现受访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还是渗入了数字公民素养范畴内的教育引导。在对此概念框架的相关举措实施情况的矩阵量表题中(各举措以李克特5点式计分法,按照非常符合、符合、一般、不大符合和完全不符5项依次计分4、3、2、1、0,满分为4),围绕学生技术使用、沟通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平均得分均在2.0以上,结合上题结果,说明受访教师既有投身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意愿,同时也不乏自发实践。得分低于2.0的仅有两项,包括在日常教学中融入互联网学习、对每位学生的数字公民素养水平的清晰把握,这很可能是当前信息技术教育应用堵绝策略、装备水平的综合结果,同时也说明因为数字公民素养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践领域均没有作为一个重要的议题提出,教师在实施有效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意识、知识和技能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提高(如下页表5)。

3.推进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障碍与建议

首先,在当前中小学数字公民素养教育推进的诸多障碍中,受访教师认为最大的障碍在于学校没有专门的规划,也没有相应的预算(80.26%),而其他课程教学任务的繁重,以及教师不具备这方面教育能力也成为重要的限制因素。此外,不少教师也担心家长不支持、学生不感兴趣(如图4)。因此,要加强数字公民素养教育,在有了较好的教师自发实践基础上,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重视成为重要的突破口,也需要在数字公民素养及其教育方式的深入研究基础之上,对教师的教育引导能力进行提升。

其次,在对数字公民素养教育推进的建议上,调查对实施角色、实施形式以及最需要改进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数据统计。结果发现在实施角色方面,受访教师认为家长的作用最大,其次是班主任,学科教师、学校信息技术人员以及学生同伴列属第二批队,而外部专家的作用最小(如图5,满分为4)。因为数字公民素养本质上属于态度层面的学习目标,需要的是在日常细节中引领、感染与带动,上述结果也符合这一特性。

而在实施形式上,家长言传身教得分最高,其次为教师引导示范和平时教学渗透,专题的数字公民素养教育位列上述各项之后,这也说明,态度层面的教学目标很难仅仅通过认知层面的干预来达成,需要综合的设计与长时间的渗透(如上页图6)。

在论及更好地实施中小学数字公民素养教育最需要改进的问题时,父母引导与家庭教育毫无疑义地排名第一,紧随其后的是学校氛围与教师的教育能力。40.04%的教师认为需要加大互联网环境整顿,因为如果作为大环境的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成长更友好,则不仅能减少网络侵害等问题的滋生,也能在无形中塑造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的方式。此外,也有略超四分之一的教师呼唤专业的机构来提供数字公民素养教育方面的研究与指导(如表6)。

分析与建议

1.数字公民素养教育也许远比我们想象的严峻

本调查显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接触与使用信息技术装备的年龄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态势,包括学校教师在内的成年人群体对于未成年人数字公民素养方面的忧虑也在与日俱增。在可见的未来,随着计算设备的继续普及,大量伴随数字技术长大的“数字土著”出现,这一趋势还会进一步凸显。

但与此同时,对数字公民素养的关注,特别是教育管理部门的重视还远未与之相匹配。而应发挥实践引领作用的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也缺少对数字公民素养及其有效教育引导方式的深入、系统研究,并为一线教师、家长提供行之有效的实践策略。

2.中小学教师有参与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强烈意愿及自发实践

在调查中,我们也欣慰地发现,不少受访的教师不仅认识到了未成年人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迫切性,更重要的是即使在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尚未专门规划部署的背景下,自发地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融入数字公民素养的培育,并且对参与数字公民素养教育有着强烈的意愿。

但与此同时,调查也显示中小学教师自身从事有效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能力成为当前推进此项工作的严重障碍。究其原因,一方面,学术界与研究机构在此问题上供给不足;另一方面,教育管理部门与学校也没有将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纳入区域和学校育人的重要维度,缺少针对数字公民素养教育的有针对性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规划。

3.数字公民素养教育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整合与协同

调查的另一个启示是,有效的数字公民素养养成绝不能是教师或学校独自战斗,而是需要家庭、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和教师等多个育人主体协同一致,互相配合,在教育形式上也应该突破主题教育之类单一的形式。因为从本质上讲,数字公民素养习得主要还是态度层面的塑造,需要在长期的生活和学习中通过成年人示范、同伴引领,再辅以认知的干预、行为的督导等才可以慢慢养成。从这一角度来说,家长、班主任等往往可以发挥更大的价值。而在干预形式上如果仅依靠学校主题教育活动中常用的单一认知教育形式,学生虽在道理上明了了数字公民素养的重要性,但若不能自觉化为实践与数字生活的准则,效果还是几近于无。

此外,数字公民素养教育是伴随数字生活时代兴起而出现的新课题,要实施有效的数字公民素养教育,需要结合当前互联网大环境、社会文化与生活方式的变化的大背景深入探析问题成因、特点规律与干预机制。从这个角度来说,以数字公民素养教育专家为代表的学术界、研究机构以及有责任的商业机构(特别是互联网企业)需要为此提供智力支撑与实践指导。而教育管理部门也有必要正视这一问题的发展态势,早做谋划,在学校教学与育人活动中融入数字公民素养教育方面的内容。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正如前文述及的由于抽样方法上的限制,样本的地域构成上未能实现符合我国人口统计的省域比例,考虑到浙、闽两省在社会经济、教育信息化、教师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等方面在全国总体上处于较好的水平,而且采用网络调查潜在的会将一些对网络等信息技术应用持反对态度的样本隔绝于外,因此我们判断数字公民素养教育在实际现状上有可能更加严峻,并且相关结论在上述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地区推论时,应当存在一些偏差。这一现象,在NCDC、PTA等机构实施的同类调查中,也存在此类问题。因此,我们将会在后续研究中,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进行更深入的调查与分析。

第4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职业培训有效性;成人学习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职业培训的影响因素及模式创新研究――基于福建省的调查”(立项批准号:FJJKCG14-101)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C97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社的发展对社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职业培训意义重大。合作社社员作为成年人,具有不同于一般学生的成人学习特点,必须遵循成人学习的规律,合理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提高培训的综合效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职业培训的必要性

(一)掌握相关生产和经营知识,提高文化素养。终身教育的理念由来已久,教育不能局限于学校,应当贯穿人的一生,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来说,也不例外。接受教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比如学历提升教育、非学历在职培训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大多是农民出身,原有的文化水平偏低,一般只是初中、高中文化程度。通过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可以使他们系统地掌握农业种植、养殖、畜牧、经营合作社等方面的最新知识,了解行业热点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利于其综合文化素质的提升。这对于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综合素养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提高农业操作技能,增强实践能力。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对农民的操作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及时参加相关的培训,就无法跟上时展的步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惨遭淘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大多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通过参加科学组织、合理安排的职业培训,使社员可以与相关的农业技术专家、学者面对面的交流,得到其系统的指导,获得学习新技术、掌握新方法的宝贵机会。培训中的系统讲授、亲自示范、互动交流、当场答疑等灵活生动的方法,有利于合作社社员提高农业操作技能,增强实践能力。这对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意义重大。

(三)增加农业经营收入,推动农村社区发展。衡量培训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培训对于促进增收的影响。如前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职业培训,有利于提升社员的综合文化素质,提高其农业操作的基本技能,增强农业生产经营的实践能力;而这些都对其农业收入的提高、脱贫致富至关重要。此外,参加过相关培训的社员,往往见识更广阔,学习意识更强烈,能够较好地拓宽增收渠道,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务,推动合作社三产融合等,促进所在农村社区的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成人学习的特点

(一)注重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学习目的性明确。作为成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独立性和自我约束水平强,其学习区别于普通学生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以问题为中心,讲求实用。主要体现为,希望将培训中所掌握的有关生产技能知识、经营管理理念和法规政策等内容,迅速地使用于实际生产生活中,立竿见影,习惯于“缺什么学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对与现实紧密联系的内容,学习动机和学习欲望强烈。对于纯粹理论的讲授,他们往往没有太多的兴趣和耐心,认为不够实用,无法有效解决实际生产中的问题。这对合作社职业培训的课程内容设计和培训方法安排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善于联系原有生活经验。成人学习的一大特点就是建立在丰富的社会经验基础上。合作社社员大多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生产实践经验,不少社员本身就是生产大户、销售能人,一些社员养殖、种养的技术水平较高,还有部分社员曾经在外做生意或打工多年。由于社会阅历丰富,在培训中他们往往习惯于将以往的经验、阅历作为背景知识来理解培训中所讲授的知识要点,将新知识点与过去已经知道的内容进行比较,进行类化。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经验可能是双刃剑,有时会起误导作用。

(三)崇尚“干中学”,厌恶纯粹理论的灌输。成年人比较喜欢“干中学”,认为通过亲自参与实践学到的成果才能留下深刻的印象,而且通过亲自操练,能够印证有关理论的假设,学习的积极性和动力更强。在培训中,合作社社员最欢迎的就是培训讲师亲自在田间地头的示范引领,在讲师手把手的指导下,他们普遍感觉能够获得较大收获。他们对实际生产过程十分熟悉,能够较好地通过“干中学”将新技术运用到实际中,动手能力强。相对来说,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纯粹理论的课堂讲授,社员们一般兴趣不大,觉得只是浅尝辄止,被动受教,不得要领。

(四)自我意识强,在培训中害怕失败。成年人的自我意识和自律水平较高,同时自尊心较强,被人尊重的需求较为强烈。在参加培训中往往比较要面子,希望大家能肯定认同自己,惧怕犯错出丑被人嘲笑。部分社员年龄相对偏大,原有文化水平不高,有一定的畏难情绪,总认为自己基础差,学习能力不强,不愿意接受新观念、新方法、新挑战,受挫能力偏低,在培训中有一定的焦虑感。因此,只有当培训的环境让他们觉得安全、自尊心、自信心不会受损的情况下,他们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否则往往简单应付或随便听听,不愿意付出较多时间精力。

(五)部分社员学习积极性不高,被动参与培训。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往往日常有很多事务需要处理:既要忙农活,还要一定程度上兼业打工,部分能力较强的社员还做些小生意。由于时间、精力有限,一些社员参与培训学习的积极性并不高,学习兴趣不足,态度不够端正,觉得参加培训耽误了生产,浪费了时间,又没有太大收效。即使勉强来到培训现场,往往也是消极应对,不主动参与培训课程的有关环节。

三、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职业培训有效性的建议

(一)紧密联系合作社实际,提高培训内容实用性。不管是合作社理事长,还是普通社员,在合作社发展中都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如社员管理、利益分配、生产技术困难等。根据上文所述的成人学习特点,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上就应当与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充分体现培训的服务现实导向,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职业培训的有效性。具体来说,在合作社培训的内容设计上,应该避免抽象、概括的理论灌输,尽量选择合作社运营中生动、直观的一手典型案例;以其为基础,讲授有关知识,引导社员共同探讨解决的对策。比如,在讲到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时,就可以分析社员所在的合作社按股分红、按交易额返利情况等方面的账务处理;在讲述合作社治理结构优化的时候,可以用参训社员中某个经营较好的先进社作为案例,介绍其社员组织管理、内部治理等方面的经验,引发其他社员思考和讨论。

(二)有效运用社员已有经验,调动社员主动性。如前所述,合作社社员大多有着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在培训过程中必须加以重视。对培训讲师来说,应当在培训课前向培训有关组织机构详细了解参训社员的个人基本资料,如经营品种、生产经验、做生意情况、学习经历等,保证培训内容的设计充分考虑其已有的知识和经验背景。在此基础上,才能以旧的知识点为基础,通过巧妙联系新旧知识点,使社员在学习时倍感亲切,同时唤起社员的学习兴趣。比如,在培训之前的社员基本情况了解中,得知其中一位参训的理事长曾经在外从事农产品贩销十余年,对市场行情十分了解,也参与办过一些初级加工厂,生产经营经验丰富。在培训课程中,就可以邀请其分享对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拓展、三产融合加工增值等方面的心得。在社员介绍的基础上,培训讲师点评总结,联系有关理论进行提升,就容易调动参训社员的积极性。

(三)在真实的情境中进行培训,改进培训效果。合作社社员大多是农民出身,作为早已脱离校园的社会人,不习惯在固定的教室里“老师讲、学生记”这种传统的教授知识方式。针对社员更希望“干中学”的实际,应该在真实的情境中组织培训,比如在合作社的办公现场,在所经营的田地林场等,现场讲述有关知识,示范操作相关技术要领,社员观摩或参与操作;还可以考虑带领参训社员到合作社发展比较成功的浙江、山东等地,考察学习。如果条件不允许在真实情境中培训,也要通过充分运用相关资源,模拟仿真的情景,提高培训的效果。

(四)采用参与式的培训方法,营造良好培训气氛。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老师,不能把自己定位于高高在上的知识传授者角色,而应该以一种更加平等的态度,认真对待并充分尊重参训社员,使他们在轻松友好的气氛中,树立学习的信心,消除焦虑感。相比于知识讲授者,培训老师更应以学习引导者和帮助者的身份组织培训,与社员进行分享和交流。同时,要重视培训方法的设计,更多地考虑参与式的方法,而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比如,针对一些和现实联系密切的知识点,如合作社效益提升困境、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管理难题等,可以通过发放精心设计的典型案例,让参训社员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讨论;合作社管理中理事长和社员之间的沟通问题等,则可以通过现场的情景模拟和角色扮演,让两位参训社员分别扮演理事长和普通社员,通过模拟面谈,来体会沟通中的技巧和注意事项;一些需要大家通过练习掌握的问题,如合作社账务处理,则可以通过随堂小练习的方式,让参训社员当场完成。总之,应该通过多元化的培训方法设计,使整个培训过程充分体现参训社员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的主动性,避免枯燥无味的单一讲课。

(五)提高培训师资水平,满足参训社员需要。合作社社员不同于普通在校学生,对培训教师的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增强培训效果,应高度重视对相关师资的培养。首先,培训教师应该对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避免纸上谈兵的问题,可以考虑形成相关制度,要求每位教师每年固定在合作社驻点一段时间,亲自参与合作社的相关实务工作。其次,针对社员成年人学习的实际特点,有关机构应安排富有经验的专家,指导培训教师的课程设计。通过提前演练、模拟授课等方式,做好充分的准备,保证授课质量。此外,在师资队伍建设上,除了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关老师外,还应考虑当地基层优秀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生产经营能手。通过选送学习、考察等方式,提高其综合素质。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胜军,聂伟进.基于成人学习特点的农民工培训教学策略[J].职教论坛,2012.13.

[2]曹华.基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有效培训[J].中国质量,2012.8.

第5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是公民的法定责任。在我国的宪法中,“赡养父母、教育子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此外,在《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等法律中,都有与亲情和亲人之间财产、人身和精神抚育关系相关的规定。

“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2010年12月20日,年逾花甲的李全有(化名)和老伴儿王淑珍(化名)把40岁的女儿告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的女儿“常回家看看”。这起被认为是全国首例父母向子女讨探视权的案例恰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之际,有人提出把“常回家看看”纳入其中。所以,这起案件一经公布,立刻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

20世纪60年代,李全有和王淑珍夫妇的女儿李丽(化名)出生了。她在很小的时候与奶奶一起生活了6年,后来考上大学又公费出国留学。回国后,她成了一名大学教师并结婚生子。

李丽希望母亲帮自己带孩子。但是,王淑珍以“你哥哥家的孩子还要我照顾”为由拒绝了女儿的请求。母亲的“冷淡”对李丽造成极大伤害。2004年,因为一件小事,李丽母女激烈地争吵起来。在争吵之中,李丽放下“再也不回这个娘家”的狠话摔门而去,母亲也说出了“就当没有你这个女儿”的气话。从此,李丽没有再回娘家。

僵持中,6年过去了。由于无法打开和女儿之间的心结,王淑珍患了抑郁症。在无计可施之后,这位母亲把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她定期探视父母并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

在母亲和女儿即将对簿公堂的情况下,李丽单位的党委书记和李丽的舅舅决定出面进行调解。

2011年1月15日,王淑珍被请到李丽的工作单位。见到女儿后,她未语泪先流。李丽见状,急忙去给母亲擦眼泪。在母亲表达了自己没能在女儿有困难时给予帮助的愧疚之情后,女儿也对自己没有对父母尽责说了对不起。

2011年1月17日,王淑珍到法院撤回起诉。她告诉法官:“我女儿以后会常回家看我。”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精神慰藉”一章中,增加了“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内容。如果子女违反上述条款,父母有权到法院起诉。

事实上,发生在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官司正在日益增多。

在农村,由于养老保障欠缺,父母向子女讨要生活费用的赡养案件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而在农村老人要求物质赡养的同时,相当数量的城市老人希望得到精神赡养。用一位法官的话说,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使身居城市的老人衣食无忧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感到“精神饥渴”。当这种需求不能被满足时,一些老人便诉诸法律,要求子女提供“精神赡养”。

大学生学费官司

2010年3月1日,《重庆晚报》刊登了一则题为《女儿状告母亲索要学费法庭上解开多年心结》的故事。刘芳是一名在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在她8个月大的时候,她的母亲用家里的全部积蓄投资的项目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投资全部打了水漂。不久,刘芳父母的婚姻解体,幼小的刘芳一直跟随父亲生活。上大学后,刘芳向母亲提出,希望母亲承担自己上大学的费用,但遭到母亲拒绝。

在激愤情绪的驱使之下,刘芳来到法院状告自己的母亲。由于她已经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立案庭的法官告诉她,法律无法强制她的母亲承担她的大学费用。换句话说,她告不赢自己的母亲。

其实,刘芳并不知道母亲的日子过得也很艰难。多年来,她一直靠打工所得的微薄收入养活自己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为此,母亲落下一身病。面对女儿考上大学却没钱交学费的状况,她曾偷偷落泪……当法官把这一切告知刘芳并意味深长地送给她一本《学会宽容》的书后,刘芳的心灵受到了触动,一直沉默的她放声哭了起来。

后来,在法官的疏导之下,母女俩从第一次见面的“剑拔弩张”到第二次见面“紧挨坐着”再到女儿说出“其实,我很想有个妈”,最终在法官说到母亲生病了还在为女儿挣学费时,泪流满面的女儿转身抱住母亲,喊出18年来的第一声“妈”。

刘芳向母亲讨要学费的案件关涉两部法律,《义务教育法》和《婚姻法》。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为大学教育在我国不是义务教育,再加上刘芳已经年满18岁,她的母亲没有为她提供生活费用和缴纳学费的义务。虽然对刚刚成年的大学生来说,大多数人都无力自行解决生活费和学费,但是,由于父母在法律上已经没有支付生活费和学费的义务,所以,一些父母没有供养能力或者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融洽而引发的诉讼,都以子女败诉告终。

家庭成员间的法律责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现行《婚姻法》中一条重要的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上来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并列关系。从规定文字引申开来,它关系子女在“人生的早晨”需要父母扶持,父母在“人生的黄昏”需要子女的搀扶。正因如此,“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才得以广泛流传。说到底,亲人之间的关爱,要靠责任来支撑。当一个人年满18岁时,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也必须去担当属于自己的责任。在把责任交给下一代的时候,上一代人首先应该告诉他们责任的内涵。

责任有时“很小”,它是一名中学生打完一场篮球一身汗水地回家后,把自己的衣服和鞋袜洗净晾干;责任有时也“很大”,它是一个人为自己设立一个目标后为之制订周密的计划并锲而不舍地靠近它;责任有时会“很具体”,它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远离香烟、白酒、赌博、;责任有时会“很宽泛”,除对自身负责外,一个有责任的人还要对亲人、团队、国家甚至人类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

“责任”一词包含了太多内容,是一个需要我们用一生时间去担当的大事情。因此,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孩子的责任意识——包括家庭责任意识,比法律用强制的方式来推行法律责任更加重要。

延伸阅读

关涉亲情的法律

亲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可能涉及的法律,主要在民事方面,有极小的比例会涉及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法律事务。

在民事法律方面,规范亲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行政法律方面,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义务教育法》。

在刑事法律方面,与亲情相关的罪名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

随着公民生命价值意识的提升,虐待家庭成员案和遗弃案的数量并不多。

第6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关键词:终身学习;学校成人教育;转型发展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9-0142-02

一、终身学习视角下的成人教育

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是学习型社会的理论基础,而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终身学习思想的实践基础,二者成为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支柱。终身教育的本质特征即在于它的终身性和整体性,它涵盖各级各类教育,是指人一生所受教养、教育和训练的总和;[1]终身学习是人们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们长期在知识经济社会立足的重要根基。成人教育作为国家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是以人为中心的教育所不可或缺的。成人教育是教育权利的基本构成。作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成人教育应在应对当代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挑战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成人教育的存在有效地弥补了人在成年时期享有教育权利的狭窄,没有成人教育,终身教育体系将会中断,也就无法满足社会成员对人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成人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全民教育发展指数(EDI)的重要标志。成人教育越发展,终身教育体系就越完善,全民教育发展指数越高,学习型社会也就越成熟。成人教育是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最佳载体,其宗旨是为成人学习者提供终身服务,是终身教育、终身学习思想的良好体现。发展成人教育是实行终身学习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民主化的重要因素。

二、终身学习视角下学校成人教育的机遇与挑战

1.学校成人教育面临的机遇。①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模式转换所带来的机遇。学校成人教育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将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为全国数以亿计的成人从业者提供有效的学习指引。推动自我转型发展与社会转型的同步,良好体现学校成人教育以着重“人”的个体发展为逻辑起点,以确保“人”的整体进步为演进空间,从而实现以“人”为转变推进社会发展的转型终极目标。[2]②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构建所带来的机遇。成人教育是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构建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战略决策和奋斗目标,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为学校成人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必然会将学校成人教育含纳其中,直接推动学校成人教育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建设学习型社会创造了成人接受学校教育的巨大需求,学校成人教育将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

2.学校成人教育面临的挑战。①学校成人教育定位存在偏差。由于在指导思想上的认识不足,除我国独立设置的成人学校外,大多数学校成人教育处于边缘化的状态。一些学校在规划、领导与管理层面,对成人教育重视度不足,甚至对其定位存在思想偏差,片面强调成人教育的经济利益,将其视为创收的经济实体,而忽视它的社会效益。②学校成人教育的质量亟待提升。成人教育是功能性的。在制订方案时,充分考虑成年人的不同动机非常重要。然而,成人教育质量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其一,由于大多数学校成人教育的发展一直依附于普通学校教育,在对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和整个教学的实施过程中,只是盲从于对普通学校教育模式的简单复制和移植,很少顾及成人的认知特征;其二,重视学历文凭和相应资格,而忽视成人就业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致使培养目标“学科化”,培养模式“普遍化”,学校成人教育人才特色普遍缺失,无法有效的满足社会、用人单位和成人学习者的需求;其三,忽视成人学习者先前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验,不能最大限度的优化学习者的教育成果和实现课程目标所需时间之间的手段与目的关系,[3]成人教育质量的有效性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③学校成人教育实践导向不足。学校成人教育实践导向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层面。具体包括:对经济、社会、科技诸方面的发展和挑战反应迟钝,对劳动力市场需求及相关变化的信息反应不够灵敏,对国家、行业、地区重点技能的需求重视不够,无法有效满足职业岗位需求;缺乏专业特色和专业品牌,对个人职业发展的需求联系不够紧密,忽视个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成人自主学习能力的开发培养。第二,办学方面。学校成人教育在办学方面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封闭式、学院式办学特点突出。其主要表现在:大多数学校成人教育不重视市场需求和社会需求,注重学历教育,忽视非学历教育,与用人单位和社会各行各业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忽视学校成人学习的规律和特点,普教化倾向严重。第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学校成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专业化水平亟待提高。专兼职和“双师型”师资数量不足,师资队伍的储备和培养缺乏与企业和行业的有效合作机制。

三、我国学校成人教育转型的路径与机制

1.明确自身发展定位。作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五大教育方面之一的成人教育,虽然身处终身教育与学习体系的核心地位,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权利和待遇与其他普通教育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想真正肩负起终身教育的使命与责任,笔者认为,学校成人教育必须变办学的计划体制为市场体制,按照终身学习的理念树立和传播新的教育观,使“学者有其校,需者有其学”[4]。其次,要特别重视研究终身学习理念对成人教育多方位的影响,在稳定落实传统成人教育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定位的基础上,办好成人学历教育,拓展成人教育在专业证书、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方面的职能,实现学校成人教育的自主发展。最后,找准各类型、层次学校成人教育的科学定位,实现特色发展。

2.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成人教育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大力加强学校成人教育的职业性与实用性。职业和实用性是成人教育的天然特性,也是成人教育的核心价值所在。成人教育的工作是为了满足成年人各方面的需求和愿望。与传统教育相比,它呼吁人们以一种动态的、功能性的观点看待教育。从这个角度来看,成人教育不是始于提前制定好的大纲、或将知识传统地分成独立科目;而是始于实际情况,对学习课程进行灵活多样的设置,确保学校成人教育内容的实用性,以满足社会和个人的需要。第二,将全面加强素质教育贯穿于培养成人学习者的整个过程,是发展教育质量观念、推进学校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学校成人学习和教育必须立足于社会多样性中成人生活的完整和尊严。由人本主义观念可以引发出成人教育的宗旨就是培养完整的人的思想。[5]第三,注重构建适合学校成人教育特点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将用人单位的满意度、学习者的满意度与学习者的能力达成率三者相结合,共同作为衡量学校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7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论文摘要:能充分体现中职教育特色的教学实习活动,在现实教学过程中常常被忽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究其原因是许多学校教学理念陈旧、制度建设缺失、未成年人管理难度大,以及接收单位嫌麻烦等。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体制的深入改革,学校更要广泛地搭建各种形式的“工学结合”平台,选一步加强教学实习制度的建设、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建设,使教学实习在教学中的应有地位得到恢复和巩固.让教学实习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论文关键词:教学实习:实习现状;实习制度;实习改革

教学实习是专业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学实习与毕业实习、专业课程实训一样是最能凸显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活动。在职业教育倡导“以服务为宗旨、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的今天,教学实习显得特别重要。教学实习是基于专业教学的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安排学生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参加与专业教学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教学实习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专业学习与社会接触的“工学结合”平台,通过实践可以更清楚地认识所学专业,更好地吸收、巩固,并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尤其可以在真实的职场中去领悟现代职业精神、职业意识及职业态度,为以后的毕业实习乃至就业工作积累经验。

但是,在现实教学过程中,教学实习的现状不容乐观它在整个教学中的地位被看轻,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比如,在笔者所了解的几所学校里有不少专业从来没安排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活动。为什么最能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实习被轻视、被忽略呢?文章试图从办学理念、制度建设、学生管理,以及实习基地配套建设等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

一、中职学校教学实习被忽视的原因

1.职教理念有待更薪。办学理念的更新不是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要付诸行动。如果思维还停留在“学历教育”上,或者只重视表面化的“形象工程”,不重视职业教学真正内含性的东西,培养职业人才只是一句空话。真正树立现代职教新理念,就必定有彰显职教特色的教学行动。教学实习应该说是最能体现职教特色的教学活动之一,但却长期被忽视、被边缘化了。只能说明一些学校的职教理念还很落后,需要脱胎换地更新改变。

据调查.相当部分中职学生在入学之时对所选专业“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来学校一年半载仍旧很迷茫、很困惑,对自己是否适合学这一行,将来干这一行,没有把握,缺乏信心。那么,如何尽快消除学生的这些迷茫和困惑呢?说教百遍不如亲身经历一遍,适时地安排一次教学实习让学生以自己的经历、感受来“说话”更有说服力。教学实习可以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重新“认识”自己,考量自身的优势和短处,重新思考定位和方向。既然职业教学以就业为导向,如果让学生“干错行”,岂不是罪莫大焉?教学实习很好地体现了在“做中学”,做中“认识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的职教特色。

2.制度保障的缺失。笔者查阅了一些学校的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培养方案,发现很少有提到关于教学实习的条款,要么轻描淡写几句话,要么干脆只字不提。进一步调查发现,是所谓的“实习风险论”和“合并实习论”作怪。他们认为,把这些未成年人安排到企业实习,会给校方、实习单位和家长带来额外负担。必须承担额外的风险.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好(好像教学实习与教学内容无关);再者,现在都实行“2+1”的教学模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短了,教学实习可以和毕业实习一并进行,不必单独安排,安排教学实习只会浪费教学时间。因此.原本是教学计划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教学实习,成为整个教学制度建设“漠不关心”的对象,落到可有可无、被边缘化的地步。教学实习在制度建设上被忽略,自然就摆不上议事日程。

3.实习生管理难度大。安排学生教学实习,涉及学生、家长、企业及学校各个部门的方方面面面,工作细碎又烦杂,难度很大。若考虑不周全、安排不紧密,可能半途而废。

(1)学生是被动实习。教学实习难就难在实习对象是未成年人,他们缺少经历,学习被动,对学校特意安排的实习不见得会体谅教师的良苦用心,反而有“被实习”的感觉。试想,如果学生带着强迫的心态去企业实习,尤其到了服务行业“服侍”顾客,这些平时受别人服侍惯了的独生子女能放下身架服侍别人吗?所以,若不及时转变角色,激发他们内在的实习“需求”,变被动实习为主动实习,那么,被企业“返工”回来就在所难免了。

(2)双重管理。实习期间,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学校的规章制度要照旧遵守,企业的“清规戒律”更要遵行。一些平时在家里、在学校里习以为常的“毛病”。在实习单位可能被视为不能容忍的“陋习”。学生若不能适应企业的管制,也难免被“返工”。

(3)监督难度大。受企业排班制度、上班路途远近等因素影响,学校很难像平时那样统一安排学生(特别住校生)的食宿、作息时间,有些学生可能会在非上班时段逃避学校监督做不适合未成年人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

4.接收单位嫌麻烦。教学实习时间较短,实习对象又是未成年人。许多企业虽然有用工的需求,但出于工作效果和承担风险的考虑,常常拒绝我们学生“免费使用”的申请。实习单位难落实,也是影响教学实习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

二、规范教学实习正常化的途径

1.完善教学实习制度化建设。将教学实习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列入学校常规的教学制度体系,并以教代会名义予以合法化。同时,在具体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中有专门的条款给以明确规定,将教学实习列入正常教学议事日程: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有具体的组织实施细则:在学校经费预算中予以充分考虑,像学生的奖学金那样对待实习经费的开支。

2.建立健全教学实习基地。以商业服务业为例,并不是所有企业拒绝短期实习生,它们在用工高峰期,如“五一”、“中秋”、“国庆”旅游购物黄金周,还是比较青睐基本素质较高而要求又不太高的实习生,因为企业也需要有稳定的劳动力供应基地。这样,只要校企双方能达成长期合作意向,共同培养企业需要人才,营造良好氛围,形成“教学一实习一教学一就业”的良性循环,将教学实习当成校企“双赢”项目来经营,学校就会有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企业也有了固定的劳动力来源。

3.建立高效安全的实习运行机制。既然教学实习是校企“双赢”项目,企业一旦有需求,学校马上就能启动。高效率是这个“项目”运行的基本要求,而安全运行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因而能否建立高效、安全的运行机制是决定教学实习顺利开展的关键。

(1)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负责人、专业部(教研室)负责人、班主任、若干指导教师组成。成员分工协作,负责实习各项工作。

(2)鼓励家长参与监督。实习前一周让学生将《给家长一封信》带回家或邮寄给家长,详细告知家长有关实习的目的与意义、实习时间、实习单位及岗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住宿安排、实习津贴等,要求家长在回执上签名,并留下联系方式。若家长没有收到信件,必须以其他方式告知。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尊重家长的知情权。二是取得家长支持和配合,保证安全实习,三是家长有可能在生活、经验等方面帮助孩子更好地完成实习。实习期间,实习单位、班主任和带队教师可以与家长保持联系,共同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3)实习前,校内动员。校内动员侧重于实习的意义、思想的认识、实习“需求”的激发和组织纪律性的要求等。组织学生学习实习手册,让他们了解实习任务的相关要求和目的,做到心中有数,自觉实习。

(4)企业岗前培训。有些企业的岗前培训放在学校进行,但大部分在企业是现场进行。学校有责任要求企业对实习生按照准员工的身份进行培训。

第8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从事电话销售的人有如下三个主要特点,请读者首先确定一下,自己是否符合这三点。如果是,请坚持阅读、学习这个课程,希望在学完以后,你能够在电话销售这个职位上走向新的成功。

特点1:你的学历并不是很高;

特点2:你并没有打算一辈子做电话销售工作;

特点3:现在这个电话销售的岗位是你得到的第一个就业机会。

如果对以上三点你还不确定,那就看一下我的解释:

第一,学历不高的意思是你可能不是本科毕业生。中国电话呼叫中心职员的学历调研显示:本科生占6%,大专生占26%,中专生占49%,其他的就是高中毕业生了。只要你不是本科毕业生,你就符合这一条了。

第二,从做电话销售的第一天起,你就没有打算要做一辈子的电话销售人员。一个月过后,你更加强化了自己的想法,“这个工作怎么能够做一辈子呢?”看着一些同事不断离职,你恨不得自己也能立刻离开。根据中国电话呼叫中心在职员工调研,预期在这个职位上工作超过5年的人占3%,预期干3年的人占34%,1年后就走的占41%,其余的22%都没有想过这个问题。“难道从事一个工作刚开始就有了离开的想法,天哪!如果不立刻离开,每天还要戴上话筒,这个日子怎么熬啊!”这个选择在思考的本质上其实与连1年都不想做满的人差不多。也许,你还没有想过一个职位要干多久,以及是否应该有职业发展计划这样的问题,那么现在想一下。没错,这一点也适合你,继续阅读吧!

第三,你曾经投递过简历,可能也得到了面试的机会,不过,现在这个呼叫中心的电话销售工作是第一个给你机会、第一个录取你的,你也没有接到其他的录用通知,干脆就来干吧。也许你知道这个工作会有不少的培训,也许你对自己说话的能力有怀疑,也许你还觉得自己是一个内向的人,不过既然这个公司录用了我,那就来干吧。于是,这一点也是适合你的。

现在,这个电话销售的课程就是你职业成长的阶梯,我们给你搭建这个阶梯,就是要把你从这个岗位推向人生成功的目标。你要给自己一个承诺,每阅读完一期后,要写至少800字的感想,并发给老师批改――老师就是这个课程的导师,叫孙路弘,你写好感想后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每期只有前50位发来感想的读者可以得到批改以及改进建议,所以,不要拖延,读后就写感想,通常在拿到杂志后3天之内,就可以进入前“50强”。

看电影学电话销售

你现在阅读的就是第一课:电话销售的视野与未来。虽然你读文章的时候没有与我面对面,我在写文章的时候也没有目光看着你在说话,不过我心中有你的影子,我了解你的想法。你不是孩子了,你是成年人,成年人的学习方式,不是仅仅通过阅读,一下子连续看3000字的文章挺累的,这些我都了解。所以,第一课的教学方法非常有趣,那就是看电影。

《Boiler Room》里的五个问题

在2000年的时候,美国好莱坞拍摄了一部电影,情节起伏,人物命运跌宕,电影名字是《Boiler Room》,翻译成中文就是《开水房》。这部电影是一部到位的电话销售教学片,详细介绍了一家电话呼叫中心招聘的过程,培养电话销售人员的过程,激励电话销售人员的方法,以及电话销售人员的职业前途。这个影片至少要看两遍,第一遍你的关注点肯定都在情节上,引人入胜的情节会让你忘记这是在学习呢。第二遍,你已经知道情节了,就可以理出一个思路:电话销售人入职后的第一个阶段,到底应该做到什么标准;在电话里与那一端的人讲话时,必须要注意哪些内容;要留心对方说的是哪些话,以及相应的应对方式;还要学到在电话销售的职业发展第一个阶段,最应该培养自己的哪些关键技能。

在你第二遍看这个电影的时候,请带着问题去看。如下五个问题能够带你迈过电话销售的第一个阶段:

1.电话销售工作者在工作的前6个月,积极的态度与专业的知识哪个更重要?

2.按照公司提供的客户清单顺序打电话,对电话销售人员来说这样做的意义是签单吗?

3.电话那一边,听的人容易被什么词汇打动,从而不挂断电话,能够让你把话说完。

4.在使用公司提供给电销人员的系列话术与客户沟通时,怎么就把客户变成“木头”了?(看了影片就理解什么是“木头”了!就是你的电话让客户以后再也不愿意接听任何销售电话了,这样客户就变成“木头”了,而现在中国的情况就是,早就遍地是“木头”了。)

5.有什么方法让客户变成钢铁,而自己变成磁石,从而顺利地把客户吸引过来。

你不得不做出自己的决定。在眼前这个电话销售的岗位上,你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才可以跳一次龙门。你能够看到眼前这本杂志,能够阅读到这篇文章是你的缘分,要珍惜不容易得到的缘分,并把缘分进行下去。你必须要付出自己的行动,仅仅是阅读那是不行的,必须立刻要有行动,到网络上去搜这个电影,并看上两遍,然后写感想。

《Outsourced》的三个关键点

下一期杂志要一个月后才能够出来,在下一期出来前,你有4个星期的时间。完成以上的任务对你来说最多用两个星期,那么你还需要再看一个影片,也是关于呼叫中心业绩提升的影片。这是一部2006年上映的影片,英文名字叫《Outsourced》,译成中文叫《世界是平的》。通过这部影片,作为电话销售人员应该透彻理解人与人之间交流过程中语言文化的作用,从而能够找到提升自己文化水平的窍门。通过这部影片,你还可以学到电话销售职业第一阶段的三个关键点:

1.沟通的基本词汇结构,就是用什么词汇比较容易得到认同,用什么语序可以得到订单。

2.如何与电话的那一边建立熟悉的人际关系,而不是遥远的、陌生的买卖关系。

3.省略,让我们在网络的时代远距离学习,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掌握技能,运用到你的工作中,改善你的生活,让你的职场更加辉煌。成功一定是靠方法的,师生交流可以碰撞出更多的方法,等待你的作业,在下期杂志之前,我们就能够通过邮件开课了。

记住,这里就是一所学校,你身边的学校,让你学到工作中用得上的技能的学校。现在,开学啦!■

第9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范文

仙居县白塔中心卫生院 浙江省仙居县 317317

【摘 要】儿童是一个特殊群体,身体情况与成人有很大区别,对药物的抵抗能力相对较弱,多数情况下出现不合理的使用药剂以及药物之间出现相互作用,儿童更容易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相关统计指出,婴幼儿出现药物的不良反应几率为6%-7%,最高的为新生儿,可达到25%。在儿童整个用药过程中都可能出现这种问题,及时发展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

关键词 儿科;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临床分析

患者在接受药物治疗的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与用药目的相违背,对患者造成一定的伤害。在具体用药过程中,导致药物不良反应的因素有多种,在一定程度上对患儿的治疗效果和身体健康产生影响[1]。儿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点,与成人的代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但药物不良反应明显比成人几率高,同时所受的严重程度也明显比成人重。另外,儿童的表达的能力有限,当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后及时诊治的难度较高,容易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因而,儿科临床医生应高度重视这种情况,确保小儿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2]。本文对儿科临床用药过程中常见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主要目的是保证科学合理用药,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基本资料

我院选择2013 年1 月-2015 年1 月间接受治疗的142 名患儿,其中90 名为男孩,52 名为女孩;年龄在3 个月~8 岁之间,平均为(3.4±0.7)岁。

1.2 研究方法

对所选的142 名患儿的病历以及用药既往史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整合所选患儿出现曾出现过的药物不良反应,对其信息进行整理。总结病例的信息。

1.3 统计学方法

进行统计学分析时采用spss14.0 系统软件,对所选的患者进行集中分析。

2 结果

本次142 例患儿经过调查分析,有34例患儿在应用药物治疗后出现不良反应。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22 例有荨麻疹以及皮疹等皮肤不良反应,6 例存在肝功能损伤情况,2 例存在肾功能损伤情况,2 例有发热现象,2 例有腹泻情况。在应用药物治疗的过程中,有26 例患儿由于药物剂量过大出现不良反应,4 例由于药品的配伍中方法存在错误出现不良反应,2 例擅自停药引起不良反应,2 例由于儿童服用了慎用的药物而出现不良反应。不良反应处理:调整用药方案,根据患儿的用药反应及时对症下药。

3 药物不良反应出现的原因

3.1 药物的原因

(1)大多数药物存在不同的药理,在用药治疗过程中,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产生程度不等的损伤。

(2)药物对人体产生的作用多具有两面性,一种会促进人体疾病的痊愈,另一种就是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副作用。

(3)从药物的生产、运输、保管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当的情况,均会对药物产生污染,导致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

(4)在应用药物的过程中,假如药物服用过量,容易出现中毒等不良反应。

3.2 本身体质的原因

(1)儿童的身体与成年人存在很大的差异,相对来说比成年人弱,对药物的敏感程度也高于成年人,易对药物产生不良反应;(2)在用药过程中存在性别的差异,男性用药患有皮肤病的几率明显比女性高,但是女性出现粒细胞减少情况的几率比男性高[3]。

3.3 其他因素

(1)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当患儿服用了抗菌药物之后,体内出现的反应存在不同。由于抗菌药物有很多种,存在的特性也有差异,尤其是同时服用多种抗生素时,患儿会出现不同的反应,也更容易出现不良反应。也可能出现体质相似的患儿在应用同样剂量的药物时出现不同的药物反应,而且也会表现出不同的药物不良反应。(2)药剂应用量超标。临床医生在对儿童用药时多根据其过敏史、用药史再加上便检结果和临床特征选择。抗生素导致腹泻多是由于存在一种突出的药物,这种药物临床效果显著,大量应用[4]。例如孩子的家长过于担心孩子的病情盲目的增加药物剂量,联合其他药物一同应用,听信他人的意见擅自给孩子服用宣传药物。导致多种药物同时应用,无法按时服用药物,擅自停药,影响治疗效果。(3)药物配伍不合理。很多儿童的医护人员缺少药物配伍方面的知识,对用药的意识非常淡薄,这是导致用药安全性不高的原因,作为医护人员要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及时学习相关方面的知识。

4 小结

儿科用药过程对患儿来说非常重要,因而,应提升患儿的用药监控能力,要及时的归纳和总结儿童用药方面的不良反应,有助于对比这方面的缺陷,制定有效快速的预防措施实施控制,有效的降低用药上出现的不良反应,这样不但能够减轻患儿疾病的严重程度,还能够提升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5]。另外,国家的相关部门影提高对医院儿童用药的重视度,关注用药中出现的问题,投入大量的精力关注此事,这样才能够规范用药制度,为儿童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用药方案。

参考文献

[1] 赵卫芳. 儿科临床中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分析[J]. 中国保健营养,2013,24(08):458-459.

[2] 张咏梅, 赵明. 临床合理用药与药物不良反应分析[J]. 现代诊断与治疗,2012,30(05):631-632.

[3] 赵瑞玲, 吴金红, 高明娥等. 儿童用药导致严重不良反应/ 事件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 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10,52(19):126-127.

[4] 商玲. 儿科常见药物不良反应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J]. 中国医药指南,2011,14(30):745-746.

[5] 赵香兰, 赵香萍. 开展“ 体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提高护士对基础护理的认识[J]. 内蒙古中医药,2012,28(02):527-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