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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质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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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质量

第1篇:农产品安全质量范文

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的颁布,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呈现“总体平稳、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

1.1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曝光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开始关注农产品的质量,由吃饱到吃的健康转变,手机、iPad等移动媒体的出现,可以随时上网查询如何鉴定农产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对农产品消费意识的提高,使生产者开始注重农产品的生产质量。

1.2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提高

每年农业部门都对各省市的农产品进行抽查,在去年,农业部对蔬菜、水果都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率都达到了标准以上,以此得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提高。

1.3监测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随着农产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我国加大了对农产品的监测监管力度。国家对各省抽查几个市,监测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的农药残留风险,之后在各省市内,省级部门对市级部门进行监测,市级部门对县、城镇进行监测,全国范围内进行抽查,提高监测力度。

1.4宣传、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

在宣传上,我国农业部要求各省市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在各市范围内举办“食品安全宣传日”、“食品安全问题解答”等活动,现场向市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识,接受广大市民的咨询,同时对农产品现场进行监测;发挥媒体网络的作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动态、新闻进行实时报道。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任务,在取得一系列进步的同时依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禁限用农药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一方面,一些农药企业,为了增加农药的效果,在农药中增加了高毒农药,非法生产国家禁止的高毒农药,并把这些农药销售到农村等偏远地区。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对于国家颁布禁止使用高毒农药法律意识淡薄,并且在当地监管不严,大肆使用农药增加生产效益。

2.2基层监管力度薄弱

我国加大了对市级农产品的监管力度,但对县、镇、农村的监管力度存在欠缺,缺乏监管机构以及监管人员,即使存在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相关的监测仪器欠缺,监管部门成为了摆设,有些村根本没有部门进行监管与指导,农民生产农产品依旧采用传统的方式方法。

2.3无公害的绿色产品在农产品的比重较少

我国鼓励通过建立生产基地,发展无公害的绿色产品,但是由于技术、设备、资金等条件的限制,无公害生产基地数量有限,绿色产品的比重较少。

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从生产到市场再到做成产品,这个过程中环节比较长,涉及工商、食品药品、农业、质监等部门,各监管部门在某些职能上存在交叉,发生问题容易相互扯皮,在有些方面没有部门进行监管,造成了监管的空缺。

3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关系着我国的长远发展。各部门应贯彻执行农产品的法律、法规,在国家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形式下,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以下对策:

3.1加大宣传意识,提高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

首先,加大对农药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生违法企业,撤销其资格证,关厂整顿。其次,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在村里,专门的技术人员现场对农民进行讲解,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向农民介绍价格低廉、高效的农药。最后,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在相关网站上定期更新违法厂家,为其他企业提供警告;利用电视节目,向农民介绍关于农药方面的知识,逐渐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

3.2加大对基层的监管力度

基层由于监管力度薄弱,存在农产品安全质量的隐患。首先,地方政府在镇、村等偏远地区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以及检测机器,为加大监管力度提供条件上的支持。其次,相关的监管部门定期进行监测。确保每一家的产品能够到监测。监测结果出现后,对农民现场公布,对结果进行分析,为农民提供技术上的指导,促进农产品生产效益的提高。

3.3加大对无公害绿色产品的支持

建设一批无公害绿色产品示范基地。地方政府为无公害绿色产品基地的建设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定期派相关的农业技术人员到基地进行指导,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在实践中增加绿色产品的生产经验。由点及面,一个示范基地成功后,相应地扩大到周围地区,逐渐增加绿色无公害产品的数量。

3.4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各监管部门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合作,分工与合作并举。细化监管职责,详细列出各部门的职责,问题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情节,确定各部门的职责,相互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4小结

第2篇:农产品安全质量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按照“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深入排查问题隐患、强化监督抽查,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植(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以全乡瓜果蔬菜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为重点对象;以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为重点整治产品;以蔬菜、水果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大户等为重点对象;强化源头治理,深化市场监管,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加强残留监测,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及蔬菜、水果直销店的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确保质量安全。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以全乡兽药、饲料生产经营、销售单位和养殖场(户)为重点对象,以假劣违禁抗菌药物与假劣饲料产品、未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等为重点整治品种。严禁兽药经营企业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加强养殖环节用药监管。

(三)农资打假专项整治

以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整治产品,以农资销售点、运销大户为重点整治对象,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强化对农民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科学使用农资的水平,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加强,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时间安排

(一)2020年5月安排部署阶段

安排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具体事项,加强对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门店的专项整治宣传,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印发安全消费知识、滥用和违规违法添加行为资料、蔬菜生产上禁限用和允许使用农药宣传资料,营造农产品安全健康消费良好氛围。

(二)5月-11月集中整治阶段

对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门店开展巡查工作。突出重点街区和重点时段,集中力量,明确责任,严格措施,有力有序开展整治行动,确保专项治理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由乡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全乡农资经营门店进行专项督查;对经营、使用违禁农药进行严查、严打、重罚,对高毒农药的经营进行进一步规范,对假劣农药进行查处:对全乡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日常抽样检验检测与例行监测和监管。

(三)11月-12月专项整治阶段

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全面自查、总结,并对所辖区内的各农资经营门店监督,及时整改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2020年12月检查验收阶段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法,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的成效,将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度化、日常化。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乡农产品质量监管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农产品质量监测室,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统一进行安排部署。各村委会、乡直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乡实际,明确目标和任务,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及时配合本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村委会、乡直各企事业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乡卫生院、派出所、学校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强化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确保协调一致、统一行动。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村委会、乡直各企事业单位若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隐患事件应及时向乡乡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反映,乡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及时上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和较大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四)加强宣传引导

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向村委会、乡直各企事业单位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各地在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3篇:农产品安全质量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农产品无公害生产。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农业示范推广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到*年底,大宗农产品基本实现无公害生产,其中,蔬菜、水果、茶叶、禽畜、水产品等重点鲜活“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市城区市场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85%以上,乡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打造出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实施步骤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底前,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规章和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在市城区和四会市、高要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试点工作,建立“*市农产品质量信息网”。

第二阶段:*年底前,建立市和县(市)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进一步完善全市农产品质量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

第三阶段:*年底前,在市城区和各县(市)区大型农产品市场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农业示范推广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四、重点工作

(一)抓好生产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1、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采取龙头企业+基地+标准+农户的模式,以农业主导产品为重点,建设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其中有代表性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0个,带动全市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实行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引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正确、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推广环保生产技术;建立源头生产档案,推行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猪、牛、羊实行耳标管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农产品产地质量快速检测站(点),农产品上市前实行自检,从源头上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

2、加快无疫病示范区建设。各地要加快在重点禽畜产区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检测报告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做到防、治、控一齐抓,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

3、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严格种子(种苗)、农药、兽药、渔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继续开展“瘦肉精”和“毒鼠强”等违禁药物的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加大农业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治理工业、城市废弃物和畜禽水产养殖等造成的污染,坚决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上述4项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抓好农产品加工环节管理,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

加强农产品加工环境的卫生整治,严禁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厉查处和打击出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推广农产品加工、保鲜等先进技术,确保保鲜、加工、贮运等各个环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质量检测站,配置速测仪器,对加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

此项工作由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质监、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三)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农产品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坚决取缔无证和违规经营。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摊档、店铺,要查验农产品产地,逐步建立进销货台账、商品销售质量承诺等制度。农产品市场、超市经营者要建立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站(点),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对上市的农产品进行售前自检,并在市场或超市的显著位置设置检测结果公示牌,每天向消费者公布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行为。对经检测证明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重超标的,要作没收销毁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同时追溯农产品来源产地,对生产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守法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长期良好的摊档、店铺,授予“放心食品经营店”牌匾,以建立重质量、讲信誉、诚实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农业、经贸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98号)精神,到*年底前,建立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8个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测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点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各地要按粤府办[*]98号文要求,落实检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制度,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在市场销售的鲜活农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测。检测工作以快速检测为主,并实行统一仪器、统一检测方法、统一判定标准,以提高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要加强对县(市)区、市场(超市)、基地检测站(点)的技术指导,并对各地快速检测超标的农产品进行定量检测验证,为行政执法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各地要建立监督检测信息通报制度。市县(市)区检测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视实际情况在新闻媒体公布。

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实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制度。各地要以特色和主导产品为对象,引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开展产品认证工作,规范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质量管理工作,树立我市农产品安全、优质的良好形象。“*”期末,全市农业主导产品均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在抓好产品认证的同时,要引导农业企业开展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ISO14000(环境管理与环境保证)等体系建设和认证,完善农业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农业企业产品标识、质量检测、质量追溯、责任追究等制度,营造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机制,推进企业的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管理,创出一批省级、国家级名牌农产品,全面提高我市农业的综合竞争力。

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六)加强标准化技术研究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水平。

标准化技术研究是开展农产品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农业标准化技术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对技术贸易壁垒的研究,及时了解、收集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密切跟踪贸易国的技术措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在现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以我市大宗名优产品为重点,建立起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接轨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标准体系,为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标准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水平。

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确保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实践“*”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经贸、农业、卫生、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要求,互相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多渠道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投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各级政府责无旁贷,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进一步拓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费的筹集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人人关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水平。要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树立正面典型,使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树立文明守法经营的观念,自觉执行规范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要求。同时,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行业进行曝光,让消费者了解和识别安全、卫生、环保的农产品,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从而形成人人关心、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4篇:农产品安全质量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黑龙江省

近年来,黑龙江省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应该看到,从局部方面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严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一)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首先,从产地环境看,由于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的不合理排放,我国的产地环境受到严重威胁。河流、湖泊和近海区域不同程度地存在富营养化问题,造成水产品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含量超标。其次,在生产过程中,行为人因利益驱动在投入品的选择与用量上违背诚信道德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产生。我国使用的农药以杀虫剂为主,其中70%以上为高毒性的有机磷,这些高毒性农药一方面会造成使用过程中的人畜中毒,另一方面造成农作物和环境中的农药残留超标。

(二)加工环节的安全隐患

加工环节是农产品供应链中最重要的部分。然而,我国绝大多数小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工艺、设备和条件;相当数量的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企业管理混乱,不执行标准或无标生产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些企业根本没有营业执照:在生产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它们规模小、投入成本低、又十分分散,因此成为食品供应链条上最薄弱的环节。

(三)农产品物流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据统计,在目前我国农产品的流通中,八成以上的生鲜农产品采用常温保存、运输和粗加工的方式,基本上无法保证其卫生与安全。并且,对食品(特别是食用农产品)的分级、包装不够重视,导致食品(农产品)既易于受包装材料和外部环境的污染,同时,一些企业在农产品的流通过程中滥用各种有害投入物,农产品流通环节受到较为严重的二次污染。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

首先,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农产品具有“信任品”的特征,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很难从外观来辨认出这种内在品质,即使购买食用后也很难感知出来所食用的农产品是否安全。同时,为了延长产品保质期,改善产品的外观,经营者也会有违法添加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为人知。其次,我国政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监管手段集中在认证认可方面,但是由于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监管难度加大。信息不能完整、高效流动,使得生产、经营者无论是否已经取得认证,都会存在道德风险。另外,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不清,职责不明,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在向公众披露和公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工作方面,效率低下,供给信息不完全,导致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监管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二)流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1.分段监管模式的体制性问题

首先,工商管理部门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过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如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监管上,尤其是对于市场中的流通主体的准入资格以及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上,工商部门与质检部门发生了职能的交叉,面临诸多困惑。并且,监管职责缺位的现象也不容忽视。比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到农产品流通各个环节,而对于流通领域发生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否要追溯到其他环节监管,还没有准确的定位。如此监管只会令守法者无所适从,非法者有机可乘。

2.缺乏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基础,需要有绝对明确统一的内容来作为农产品检测和认证的依据。而由于我国分段监管的现状,使得很多时候出现面对同一目标却有不同标准的状况。例如,我国目前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这三种安全农产品所采用的标准体系因不同的主管部门而有所不同。

3.检测设备和技术水平相对落后

我国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无法很好地为安全监管提供支撑。首先,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很多时候对于农产品的检测无法实现大量抽检,更无法达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其次,在检测方法上,目前采用的实验室检测法准确性和安全性较强,但是缺乏适用性。而快速检测法虽然可以短时间内完成多样本的检测,时效性却不够。

4.市场信誉机制尚未确立

随着农产品流通模式的不断完善与优化,农产品的交易大都成为重复博弈,由此市场的信誉机制变得尤为重要。而信誉机制效能的发挥是需要信用体系做支撑的。但我国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构建仅处于试点阶段,相关体系不够完善,市场信誉机制尚未确立。

三、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集中管理、权责明晰的监管体制

建议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使其具有高度权威性,来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全国流通领域视频及农产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应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成,采用委员会制,直属国务院领导,具有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在省、地(市)、县政府设立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全面领导本辖区相关工作。

(二)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体系

积极组织实施“绿卡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基地,全面推行统一环境质量、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监测方法、统一产品标识等“五统一”操作规程。

(三)完善农产品质量信息体系

建立并完善我国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库,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统一标准,覆盖全面,避免交叉重复,及时跟踪与更新数据库的内容。同时,与国际接轨,紧跟科技发展变化,为各流通主体提供有力的标准依据。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农产品质量信息的透明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的基础上,对于发现问题的农产品应及时召回,避免产生更大的危害。

(四)严格农产品安全检测和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要加强农产品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其次,引进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和科学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紧跟经济发展变化,加强国际交流,更新设备、人才与手段。再次,加大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设立专项基金,为检验检测技术的技术化提升提供有力支持。最后,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市场、企业、产品等的要求设立适用性强的检验制度。要改变以往进入市场门槛低的状况,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不同市场、产品等要强制入市标准,并严格实施。

第5篇:农产品安全质量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检测;安全控制

1引言

目前,很多地区的农产品都存在着相关的质量安全问题,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侵权事件也不断发生,对消费者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等也有很大程度的侵害。因此,一定要从根本上做好相关的检测工作。下面先来分析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现状。

2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分析

(1)农药等污染严重

现如今,很多农户在种植农产品的过程中只考虑到经济效益,为了大量增收农产品而去使用国家严令禁止的农药和化肥,而且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注重安全间隔时间。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一些具有高毒性的药物被研发出来,农户使用之后使农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另外,农产品中残留的抗生素会使病菌产生抗药性能,一旦人们食用以后,就会导致人产生过敏反应,严重的还会威胁人们的健康。

(2)加工过程违规

在农产品的加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有些农产品虽然是在安全的环境下生长起来的,但是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工人的操作违规以及加工设备的制作工艺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规定,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安全隐患。此外,有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产品的制作过程中违规使用添加剂、色素、防腐剂等等,这些问题都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病菌威胁。究其根本,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农产品企业没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监管体制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导致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优化措施

(1)加强对群众的宣传

目前,我国群众对农产品的安全意识还很薄弱,这导致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对食品安全不是非常注重,可能加入一些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化学物品。因此,一定要加强对农产品安全问题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对大众的危害的宣传,并制定出相应的处罚和奖励措施。

(2)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一项制度能顺利施行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相应的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才能够保证农产品的检测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和实施。因此,应该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检测的响应法律法规,达到“有法可依”的目的。

(3)规范检测程序

目前,在很多地区,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都过于注重形式主义,即只有在检测部门进行检查的时候才用质量达标的产品应对检查,其余时间依然“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对于此类问题,检测部门一定要规范检测程序,尽量加大突击检查力度,不能提前告知销售部门,给销售部门缓冲的机会。发挥政府的财政支持作用,规划出明确的产品生产地,形成生产地产出、农贸市场进入、市场运营等一系列产品交易链。这种检测模式,能够更好地完善质量安全市场规范体系,推出更多的绿色、无污染、环保的无公害农产品,让广大民众能吃到安全、放心而又健康的食品。

(4)重视人才培养,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培养有真才实学的技术人才。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期培训计划,保障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更新,技术水平等到提高,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检测技术的需求。培训抓落实。有培训就要有考核,出实效,这样培训才不至于走形式。加强与周边县市质检机构的沟通联系,学习他们好的管理和技术,提高自身人员素质。激发技术人员加强自我学习技术的热情,并制定落实相关鼓励措施。

(5)加强机构管理,提高监测工作效率

在现有条件下,加强检测机构的管理,将能更好地促进监测工作的开展。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岗位责任制和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优化实验室运行程序,提高监测水平。注重搜集有关的农残检测方法、农药残留限量等新标准,掌握检测技术新动态。

(6)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资金投入

要想提高检测效率,保证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必须要加大对质监部门的资金投入,只有政府提高重视,制定出强有力的政策,才能从根本上发挥作用。资金投入的范围主要包括检测设备的投入、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投入等,不仅要在质量上加大监督和打击力度,还要规范好市场行为,联合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杜绝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不仅如此,还要加强相关机构的z测能力,如果检测能力不足,即使资金投入再大也无济于事,对于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应积极学习和借鉴,毕竟资金投入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可以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7)完善质量检测体系

根据中国区域特色特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针对性的检测方法和手段,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建立当地有特色的检测体系。合理规划农产品检测站,配备有针对性的检测设备,建立农产品从产出――产中――和产后的关键过程检测,对发现有问题的农产品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和预案,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处理。同时鼓励当地生产基地和农产品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企业标准以及检测标准,协助其建立自己的农产品检测站,以完善当地整个农产品的检测体系。

4结语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技术保障,是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任红彦.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现状及优化策略[J].农民致富之友,2014(15):81.

[2]李枫,姬文宇.乡镇基层农产品农残检测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3(16).

[3]韩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现状与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4(5).

第6篇:农产品安全质量范文

一、工作目标

在2009年工作基础上再通过一年的努力,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稳定,禁用农药残留占不合格比例继续下降,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放心农资覆盖率显著提高,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恶性坑农案件基本消除。农资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和农资质量监控追溯体系逐步健全,农资监管信息体系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检打联动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 工作重点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升,控制风险隐患,不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稳定,禁用农药残留占不合格比例继续下降。

2.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和监管工作;二是加强杜绝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宣传工作;三是加强农业生产标准化实施工作,开展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四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此项整治由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分工负责。

(二)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整治

1.具体目标 清理规范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地方性法规及标准,进一步落实“三品”监管工作职责,落实“三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三品”行业自律,使“三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2.主要任务 一是继续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及专项整治行动,在“三品”的重点企业,针对重点食品继续开展清理整治和规范巩固工作,组织对“三品”企业、产品违禁添加物的监测和监管;二是开展“三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三品”标志市场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标志使用行为进行督查;三是开展“三品”质量监测,确保“三品”质量水平。

此项整治由省绿办牵头负责。

(三)2010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 通过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放心农资覆盖率显著提高,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恶性坑农案件基本消除。农资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和农资质量监控追溯体系逐步健全,农资监管信息体系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使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2.主要任务 一是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二是强化农业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后动情况;三是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活动;四是加强农资产品登记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公布监测结果;五是集中力量查处农业投入品相关违法案件;六是开展农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

此项整治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三、总体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月1日~2月底)

部署2010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下发文件,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10月底)

1.加强质量监测 要制定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重点开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2.加大查处力度 要加大禁限用农药、伪劣农业投入品的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技术指导。

3.加强督导整改 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加强制度建设 要引导农资经营企业建立实施进货查验、进销货台帐制度、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指导农产品规模化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完善种植记录,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有效实施。

5.加强农技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利用农技推广体系、下乡调研和开展监测工作的机会,大力开展违禁农药危害宣传工作,开展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开展标准化生产。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2月)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省政府食品安全整顿的统一安排进行总结验收。

四、主要活动安排

(一)召开委内各处室及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研究制定我省具体整治工作方案,上报农业部、省政府后,下发执行。

(二)2月份上旬,组织全省各地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三)3月上旬,召开一次行业内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落实属地整治重点任务。

(四)3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导,查看各地各级农业部门动员、部署和实施情况。

(五)分别于4月份和6月份,举办两期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培训班。

(六)8月中旬,结合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场会,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半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研究部署下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七)11月中旬开始,结合农业部、省政府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做好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我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整治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有关工作,抓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和省政府食品安全整顿方案的落实,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方案,制定各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加强和完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认识,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加以细化,明确分工,及时指导整治行动实施,顺畅开展整治工作,取得整治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广、因素多,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第7篇:农产品安全质量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届三中全会、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有效遏制农产品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高剧毒农药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5种高毒农药以及擅自更改配方和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测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成份。三是加强农药生产、销售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违规制售高剧毒农药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四是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郑州、开封、洛阳、周口、商丘、南阳、新乡以及蔬菜集中产区。

此项工作由种植业管理处牵头负责。

(二)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重点品种:鲤鱼、鲫鱼、团头鲂、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甲鱼、小龙虾等我省重点养殖品种,大黄鱼等海水大宗品种,海参、鲍鱼等高档消费品种;重点单位: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水产苗种生产单位;重点区域:渔业重点县和全省水产品产量大于3000吨的县。

此项工作由水产局牵头负责。

(三)农垦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合格率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没有使用瘦肉精现象,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抽检合格。

2.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二是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力度;三是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四是指导开展农药残留监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禁用兽药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假劣兽药及兽药标签组方违规产品,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猪、禽、牛奶等动物性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生鲜乳中的三聚氰胺,饲料中的瘦肉精。重点单位:重点大型农场,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黄泛区农场、浚县农场的养猪场,博爱农场和武陟农场的奶牛场。

此项工作由农场管理局牵头负责。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二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三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由农技推广和管理部门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申报主体的生产基地;重点区域:“三品”集中生产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委托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牵头负责。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五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模式;六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局、站、所)配合,与《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3月1日-3月底)

启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11月底)

一是开展检查监测。各级农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二是推进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渔政监督、植物检疫、农资打假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五是强化督导整改。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是完善制度建设。引导农资经营企业,建立质量保证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农业厅将组织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会议,全面总结我省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向农业部推荐表彰。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农业厅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行动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任务牵头单位和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请各省辖市及扩权县于3月13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发电子文档(联系人:冯彦平,联系电话:0371-65918882,电子信箱:fyp65918882@)。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广、因素多,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3月开始,每月13日和28日前向省厅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牵头处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厅各牵头部门分别于每月13日和28日前向厅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五)强化技术服务,营造社会氛围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用药。加强对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各级农业质检机构要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级农业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也要着眼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要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准出准入、质量追溯、包装标识等各项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综合执法,逐步完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重大活动安排

(一)启动2009年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2月底,启动“2009年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负责)

(二)组织参加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印发《河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旱保春管期间农资打假和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对2009年农资打假工作进行部署。(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负责)

(三)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4-12月,对农药市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大监管力度。4月中旬举行“农药市场监管年”启动仪式。(种植业管理处牵头负责)

(四)组织开展第五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月”活动。3月定为全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月”,3月11日举行启动仪式,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培训咨询活动,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负责)

(五)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3-11月,重点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组织各地渔业部门开展拉网式检查,进行苗种药残抽检,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水产局牵头负责)

(六)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活动。3-12月,选择部分县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升综合执法能力,通报表扬农业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综合与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第8篇:农产品安全质量范文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和部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不断改善,食用农产品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要求相比,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任务还很艰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分散、环节很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能力有待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健全,执法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规范了食品标准制定和食品检验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从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农业部门是《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承担着从农产品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

食品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执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级农业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把两部法律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两部法律。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打牢基础。在学习宣传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的新理念。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淡薄,监管工作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对加强和改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农业部门要按照上述监管理念的要求,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做好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要准确把握农业部门执法职责。《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全面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要认真领会《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食品安全法》在标准制定、信息公布两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制度作了必要调整,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农业行政等其他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农业部门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将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上来,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衔接。

三、切实加强法律执行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认真执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认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扎实实推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些制度规定和原则要求,需要出台或修订相关配套制度予以落实。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抓紧清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要针对部分行政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认真配合立法机关加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进程,抓紧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的实际,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持对制售假劣、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控制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同时,还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检验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不断加强完善法律执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研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技术问题,把握规律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储备和技术保障。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评估和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执法、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关键还是要从生产抓起。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生产难度大是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同时,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这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

一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归根结底要靠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者来保证。只有将安全控制措施内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针对当前农民群众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标准化生产技术欠缺等问题,要在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制定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术交到农民群众手中。

二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载体,有利于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化催生规模化,通过规模化促进标准化。

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强对它们的指导、支持和服务,督促其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生产技术服务。

三要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品牌是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的重要标志。积极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荣誉感、责任感,并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提高其从事标准化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近年来,农业部门在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5万多个,对推进农业标准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今后,要继续把农业品牌化和农业标准化结合起来,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

第9篇:农产品安全质量范文

关键词:刑法;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036-02

随之而来的一个弊端,就在于为经济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更多的诱惑。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当中,“瘦肉精”、“地沟油”等等农产品安全事件于近些年屡禁不止,为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整体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人们对于农产品质量的信心也在很大程度上大打折扣。而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所出现的问题,并不能仅仅从单一的角度去看待。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与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最直接的关联;其次,农产品的流通一旦涉及到质量安全问题,则会由于不良影响导致市场经济的秩序被扰乱,严重者更将直接影响我国于国际经济市场当中的地位;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还会由于对人们基本人权的侵犯而引发出一些列的社会政治性问题[1]。因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规制,必须要以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鉴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的法律漏洞,加强刑法保护,既是拓展法律覆盖范围的理论需要,同时还是确保满足民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的现实举措。因此意义重大。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保护现状

社会的发展,推动着现代经济市场规模的膨胀。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产品的生产始终都是一个社会化问题。然而随着近些年农产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致使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保障的依赖程度也在逐渐加大[2]。从刑法保护视角下来审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建设现状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社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现实需求的压力下,我国法律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研究亦在不断深入,法制建设的进度开始不断加速。查阅相关资料可知,目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动物防疫法》等等,除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外,一些相关法规也在不断出台,比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还有一些如《农、兽药管理条例》等规章[3]。与此同时,应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农业部也在此背景下参与组织制定了数量众多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纵观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的制定,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所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能够有法可依。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一部针对性法律,其体系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与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法治社会,所有社会活动的开展都需要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因此法律成为了社会活动的制度,能够通过严格的约束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作为一项民生保障,无论是从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还是一直到农产品的消费环节,均需要借助法律手段的监管来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旨在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安全,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吃的和用的能够彻底放心。然而即便如此,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依然屡禁不止,违法犯罪等乱象依然时有发生。除了令人发指的毒害农产品生产销售数量惊人之外,还有着更多不为人知的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成为了社会共愤的一个话题,仅以传统的行政法和民事法体系已经难以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构成有效的威慑,因此需要从最为严厉与最为权威的法律体系入手,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出应用的强制性作用。刑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并为其他法律提供保障,所有社会关系的调整均是以刑法作为最终手段,因此其效用毋庸置疑。从此角度来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刑法亦是一个无可取代的法律规制,因此应当成为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的必要选择。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概述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当中能够看到其所具有的总体性规定,规定表明,但凡违反该法律当中的所有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能够看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设已经成为了一项司法保护体系,以当前的法律规定现状来看,其保护的力量直接来源于《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研究能够看到,在《刑法》当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制所依据的最基本犯罪类型包括、、中介组织的虚假证明、环境污染、生产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违法犯罪。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关于涉及农产品的卫生标准被直接改为了农产品安全,不仅有效拓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覆盖范围,同时还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犯罪门槛被全面降低。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提供了更大的打击力量。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现存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现状来看,无论是整个社会和法律界对其的认识抑或是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度来说,都在不断提高。然而客观地讲,社会处于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也就对法律建设的完善性提出着不断严苛的要求。也就是说,法律保障的建设需要同社会发展的步伐并驾齐驱。然而从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规制体系上看,却体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完善进度受阻。本文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相关概念界定含糊

农产品质量安全,从该短语中能够看出,质量安全,泛指“农产品”,法律的完善,则需要首先对于农产品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当中对农产品具有着严格的解释,指的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这个“初级产品”究竟作何解释,却未能找得到,仅仅从字面当中知晓了是“从农业当中获得的动植物以及微生物等产品”。而现实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则涉及到众多环节包括收割、分拣、加工、包装、运输和仓储等等。而这种相对模糊的界定,不禁会使人们产生出对农产品覆盖范围的质疑。

(二)犯罪规定合理性不高

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有着这样的规定,即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出现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现象仅以危险犯判定,而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要在生产和销售行为当中产生了事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才算是犯罪。由此可见,对这种“危险犯”的界定也就呈现出了相当的模糊性。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犯的模式并未作出有效的调整,导致食品安全标准无法界定,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即便被查出食品安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也不能够被定罪,惩罚力度的疲软也就成为了必然。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罪规定在了“人为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当中,这样一来,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又将作何解释?或许人们心中难有答案。

(三)刑法规定存在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罪的定罪轻重不同,罪责刑难以形成统一。另一方面,对违法犯罪罚金的规定范围也划定在了50%至200%之间。尤其是当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追求大多都是以组织为单位,而最组织的处罚,也就只能以罚金处罚手段为主。

(四)过失犯罪规定不完善

通常情况下,在常人看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往往都是带有主观的故意色彩,因此也就相应地缩小的刑法的规制范围。但一些由过失所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也依然具有较大影响,但在量刑时却同故意犯罪一并定夺。而这样的问题,对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来说,显然是一个较大的冲击。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策略

(一)明确相关概念与界定范围

做好对“农产品”概念的解释,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个必要前提。放眼当前国际立法能够发现,关于农产品的定义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性,但一个共有的特点都是“农产品”所具有的广阔的覆盖面,而相比之下,我国仅仅将其定位在“初级产品”显然有逃避之嫌。对比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进行充分的研究之后针对初级产品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解释,若理论过于深刻,则可以采用列举法详细标明其范围或者根据农产品生产方式的不同来给出相应的类别划分。在此基础上来通过严格的统一标准确保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关于农产品的规制目标与范围界定能够实现严格的统一化。

(二)提高犯罪规定的合理性

针对上述犯罪规定合理性不高的问题,本文认为需要重点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对农产品事故的危害性,要由国家组织成立专业部门予以鉴定,对质量不安全农产品的危险程度进行评定之后量罪。另一方面,就是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模式,通过进一步降低立案门槛来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行为发生率降到最低。也就是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量刑应当以专业机构评估出来的危险程度结果为依据,与此同时,将犯罪的危害与主观恶性纳入到量刑的考虑要素当中,以最大限度维护司法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合理性。

(三)完善刑罚方式

首先,针对罚金等处罚力度疲软等问题要加以整改,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罚金能够填补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所引起的社会损失。其次,加大对组织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保证处罚结果具有实效性。第三,综合分析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对此的相关研究结果,本文认为,剥夺违法者再次犯罪的能力实为可行之举,规定上可以对组织的生产与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等等,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四)增加过失犯罪

对此,本文认为应当对主观罪名降低要求,入罪标准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实际危害而定,独立过失犯罪罪名,适当降低惩罚标准。同时则需要注意,一方面要保证“过失”同普通过失区分开来以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是要将组织或企业纳入犯罪主体当中,一致对待。综上,农产品安全问题事关重大,加强刑法保护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的打击犯罪,而是通过严格的打击犯罪,来起到积极的震慑作用,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刘慧萍.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规制的威慑机理及实现途径[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10-112.

[2]赵辉,褚程程.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之完善———以<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3(12):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