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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规划、勘查、储量管理等基础业务工作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县政府以石府字[2010]73号文件实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资源股积极建立完善规划审查制度和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制订《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审查表》,增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上半年审查了5个拟申请项目,审查率100%,通过率为零,有效地贯彻实施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
截止2013年6月底,全县探矿权数量19个,其中部级发证2个,省级发证17个。资源股实行季度检查制度,督促探矿权人及时提交开工报告和实施方案,并要求他们依法勘查并及时提交阶段性勘查报告。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发现并协助执法大队查处一起不法分子进入他人探矿范围采矿的行为。
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2013年2月,资源股开展了甲类矿山登记统计工作,对棉地钾长石矿区进行了新上表登记统计。在2013年全县采矿权年检工作中,资源股审查了矿山企业地质报告评审、备案及占用登记情况,根据审查情况,要求各矿山企业补充完善资料。
二、做好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
已编制完成泮别瓷土矿、油萝岭火山岩地质详查报告,预计在年内进行采矿权招拍挂工作;全面整理了钽铌有关资料,为引进中航供销有限公司参与县钽铌资源开发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申报了县大洋前硅石普查项目,并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成功拍卖,成交价款达1900万元。
三、下半年工作思路
1、继续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探矿权人加大勘查力度,力争发现2个以上新增矿产地。
3、完善矿山地质报告评审备案及登记统计工作。
关键词: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功能定位;目标优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ZD07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编号:09JZD0019)“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1CJY038)“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产权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F41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6月4日
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与监督管理的依据。发挥矿产资源规划作用的基础是矿产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在日益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下,明确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优化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既有助于深刻理解我国矿产资源规划实践,也有利于通过规划制度的完善,提高规划体系的质量,实现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和目标。
一、矿产资源规划的内涵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属地的矿产资源特点与开发利用现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针对矿产资源保护、勘查与合理开采利用,以及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方面,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本质上,作为勘探、开采的前序活动,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各类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所作的时空配置,目的在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区规划、品种规划、矿业权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完整有效的矿产资源规划应该包含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等,怎样做、何人做、什么时间做、什么地点做,需要投入哪些资源、各自数量多少等基本问题都应考虑在内。此外,规划要明确修改的前提条件,该条件与规划有效的条件互补;为增强规划适应性,要明确不满足规划前提条件时采取的对策。
矿产资源规划的结果是对未来矿业发展的行动做出预测与安排,有效的规划通过明确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式方法,为整个矿产资源产业未来行动提供路径图,减少勘探、开发的不确定性;事先分析和规划有利于合理配置有限的矿产资源禀赋,减少浪费;目标、任务与责任都明确的规划,能够清楚说明目标与任务的关系,制定指导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日常决策的基本原则;同时,通过事先的目标制定,矿产资源规划为整个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确定了各类活动实时、反馈控制的标准,从而提高各类活动的有效性。
二、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定位
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三个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法规中,明确了各层次各类规划的内容、任务以及指标化的目标,也基本确定了各层次各类规划的相互关系以及上级目标(指标)对下级目标(指标)的约束作用,但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定位却不明确、不清晰,使得规划成果主要指标体系达不到预期的、兼具宏观指导性和微观可操作性于一体的要求,规划的作用受到根本性削弱。
在矿产资源规划实践中,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是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的资源保障,中央政府加强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需要解决矿产资源的总量问题、结构问题、布局问题、政策工具运用问题等重点事项,涉及法律法规、社会公平和生态环境等重大议题,因此突出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强化指导性是其主要功能。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地方性矿产资源规划,是规范政府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的主要依据,需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区位特点、市场条件,同时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从战略和宏观的角度来安排、部署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最终的成果是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相对于全国规划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操作性,重点议题在经济绩效提高和生态环境保护上。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对上级规划的进一步细化补充,对上级规划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和安排,主要特征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划目的性。其中,市(地)级规划仍带有宏观性质,一般以矿种为主线,将规划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到市所辖的县、区,一些重要的指标要落实到大、中型矿区;而县级规划作为终端规划,应将省、市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及各项调控指标落实到具体的地块、矿区和矿山。在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调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重点在于提升本地区矿产资源的相对优势,培育矿产资源竞争力——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也就是说这一层次的规划强调经济绩效的实现,兼顾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如勘探开采的重要方面、特定地区、专门矿种的规划,强调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一是对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程度进行分析和论证;二是提出需要开展的公益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部署和安排,应具体落实到项目和地块上;三是合理划定规划分区(分勘查、开发两种,规划区包括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四是对大、中型矿区和重要的小型矿区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划定具体的勘查、开采范围、矿权数量及其经济合理的开采规模,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包括最低开采规模、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等)、采选治理结构调整等。
总之,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宏观指导性为主,兼具实施性,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实施性为主,兼具宏观指导性;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则完全强调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各级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相对于同级的综合规划则更是强化了实施性而弱化了指导性。
目前,关于省-市(地)-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尺度、深度如何把握,如何定位,人们理解和认识不统一。省、市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文本内容要求趋同,没有很好地在明确各级规划任务侧重的前提下提出不同要求,以使其能各司其职、相互衔接。更为突出的是,作为矿产资源规划的终端规划,县级规划的内容大部分不符合其功能定位,而是与省、市(地、市)两级规划雷同,仍然以宏观规划为主,任务目标没有具体落实到地块、矿区和矿山,从而导致整个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可操作性差,难以实施,形成事实上的无规划和盲目开采。此外,在成果形式方面,规划图件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分布与开发利用现状图、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等,由各省制定编制技术要求,市、县级规划成果标准化和信息化存在着较多问题。
三、指标化的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根据相关法规制度,我国矿产资源规划总体目标是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围绕总目标,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利用国(区)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和矿种与区域重点,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优化、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具体表现为对新增储量、持续供应能力、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土地复垦状况、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一系列预期性和约束性指标的确定。(表1)
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核心部分是由各层次、各类规划目标(指标)组成目标(指标)体系。全国总目标的实现、主要任务的完成依赖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中重点领域、重要行业以及省、市、县各级机构的共同努力,为此总目标需要层层细化、分解为各专项规划、各行业规划以及省、市、县各级规划的子目标,形成一个相互支撑的目标体系。目标表现为量化指标,所以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的各项指标是全国性指标的分解和具体化。与规划目标体系对应的是指标体系,不同领域、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的指标之间有如下关系:下级指标是在上层指标的约束下制定的,上级专项规划指标对下级总规划、专项规划的指标值也存在约束作用,同级的总规划指标约束同级的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指标,同级的专项规划指标值约束同级的行业规划指标值。也就是说,所有下级规划的指标是在各个区域自身资源禀赋、能力条件、经济社会总体目标的制约下对上级目标或指标的分解和细化,同样的各专项规划指标不但是上级专项规划指标在区域内的具体化的子目标,也是同级总规划指标值在该领域内的具体分解,各行业规划的指标亦是如此。唯有如此,才有可能确保指标体系的相容性和一致性,同时保证各专项规划、各行业规划、各下属地方规划子目标(指标)的实现支撑矿产资源规划的总目标(总指标)的完成。
各层次矿产资源规划的目的、功能定位各自不同决定了各自指标的特征、作用的差异,上级规划指标更强调指导性,留有足够的弹性空间,时间跨度倾向于中、长期;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下级规划指标偏向于指令性、约束性,弹性小,下级规划时间跨度通常侧重于中、短期。
四、其他规划制度的借鉴
我国的土地使用规划制度中,国家、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宏观控制性规划,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在各产业部门和地域间调整和配置土地资源,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微观实施性规划,任务是按照上级规划的控制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各区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因此,两类规划的文本内容要求有所区别。规划图件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根据行政区的空间尺度差异,省、市、县、乡级规划的图件基本比例尺一般分别为1∶50万、1∶20万、1∶5万和1∶1万。相对于多层级、职能化的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制度,国内土地利用规划实行简单却更为严格、更为权威的审批制度,省、省会城市、100万人口城市、指定城市等的土地利用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少量乡镇的土地利用规划由省级政府审批、多数乡镇的规划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本身就伴随着土地的使用,而其耗竭性也不是土地的可复垦可以相比,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应该采用比土地使用规划更审慎、更严格、更有法律效应的制度,但现实恰恰相反。
在英国,法定的矿产资源规划实行二元体系,分别是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结构规划的任务是为地区发展提供战略框架,并作为编制地方规划的依据;地方规划的任务是为地区发展制定详细政策,为开发控制提供主要依据。规划层级分为中央、郡、区三级,以郡规划为主,中央协调;规划采用许可制度,强化管制和约束;规划的编制以郡、区政府为主,职能部门参与。这些安排使英国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构成简单、关系明晰,一体化程度增加,同时规划的权威性、执行力也得以保障。英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对我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更强的借鉴意义。
五、结论
我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安排中,多元化、多层级的结构使规划体系的功能及其相应的目标体系复杂化,协调、衔接、一体化的难度增加,条块分割的可能性加大;而各规划功能定位的不清则使这一隐患成为现实,无规划、规划冲突、各自为政以及规划的权威性低、难执行等问题突出,结构布局优化、环境保护、矿地复垦等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大目标被虚置。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定位、优化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体系是提高矿产资源规划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矿产资源规划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1.
自年月份开始,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1号)要求。全市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
(一)探矿权设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登记发证和跨县级行政区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市局根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厅文件要求组织编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局审批权限内、不跨县级行政区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市局委托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编制。报市局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
(三)探矿权设置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可以委托地勘单位、矿山设计部门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格式和办法待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文件规定后另行通知。
目前全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未编制报批前,今后省厅和市局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不再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的也要纳入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管理,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和纳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市局不再受理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的申请。
二、结合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采矿权延续的范围:
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矿字[]18号)规定,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非煤矿山和所有煤矿采矿权到期后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整合专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权限委托市局办理的采矿权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局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原由市局审批发证权限采矿权,自年以来全市统一实行了采矿权公开出让,根据《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政[]132号)规定,采矿权有效期满,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因此,此类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但考虑到一部分采矿权人到期后希望继续开采剩余矿产资源,也符合现行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这一部分采矿权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可以参照采矿权延续手续办理。
(二)采矿权延续的时间要求:
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尽管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市采矿权管理中,采矿权过期后延续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虽然原因各异,但均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继续采矿,并符合采矿权延续条件的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准备好完整的延续申请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满30日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今后一律不再受理,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废止,依法予以注销。本通知下发前采矿权人已经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要抓紧督促采矿权人尽快组织延续申请资料,必须在6月30日前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延续手续,其中采矿许可证在审批时超过有效期限的延续采矿权的期限扣除超期部分,因采矿权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原因,续证时间按照批准时间计算;超过6月30日不能申报的不再受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三)采矿权延续中生产规模的要求:
市相当一部分采矿权开采规模过小,因历史原因。低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文件确定的新建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要求。这些矿山在办理延续手续时,具备资源条件的应该结合目前开展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合理调整矿区范围,使矿山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开采规模达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的最低规模。对于目前不具备资源条件的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生产勘探,增加矿山保有储量。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要做相应调整,确实达不到规模要求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超过年,采矿许可证延续最长也不超过年,下次采矿许可证到期仍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除适合边探边采复杂类型矿产以外,不再受理、办理延续手续。
三、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
省厅对采矿权设置、延续程序进行了多次调整,自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由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直接申请,这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出现盲目申报的现象,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和浪费。为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市采矿权延续申报程序做如下调整:
(一)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监督管理权限通知开采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采矿权人办理延续手续。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书面通知采矿权人前应及时与市局沟通。
(二)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积极帮助申请人组织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对照申请资料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与申请资料一并递交登记管理机关。
(三)实行窗口办理、受理制度。各采矿权人(申请人)采矿权申报资料自本通知下发后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市局矿权设置开发管理科不再直接受理采矿权人的申报。
一、“*”期间我市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发展现状
1、土地计划整体执行情况良好。“*”期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1999-2004年,国家共下达我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7841.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5843.2公顷;我市实际利用农转指标7841.9公顷,其中耕地5843.2公顷,无超计划利用土地现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保持稳定。1999-2004年,我市建设占用耕地7526公顷,补充耕地7526公顷,平均每年补充耕地940.7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3686.8公顷,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555.4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282.9公顷,补充耕地超额完成规划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大力开展“三项整治”,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8.9万公顷,保护率达85%,保证了我市粮食生产安全。
——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城镇建设和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基本得到满足。1997-2004年,我市建设年均占用耕地为940.7公顷,其中城市建设年均占用耕地370.7公顷,建制镇年均占用耕地121.3公顷,独立工矿年均占用耕地133.3公顷,交通年均占用耕地181.7公顷。“*”期间,为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确保了一大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如洛三、洛界、郑洛、济洛、少洛高速,洛栾快速通道、城市西南环城高速等,这些工程的实施使我市对内、对外交通更加便捷。为拓展我市发展空间,先后顺利报批了13个城市批次用地,拓展了高新区的发展空间,保证了洛南新区建设用地,提高了我市城镇化水平。
——土地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提高。“*”期间,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改造中低产田等,增加了农用地数量,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同时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起到一定作用;通过开展砖瓦窑、工矿废弃地复垦、空心村治理,实施退耕还林和荒山绿化,增加林地面积,促进了生态环境建设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有效提高了区内生态环境功能。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展现状。我市矿产资源门类齐全,矿业经济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地位。在已发现的76种矿产中,具有探明储量的43种,做过系统地质工作具有估算地质储量的17种,各类矿产资源(不包括地热、铀、地下水)潜在经济价值总量5793亿元。
截止2005年底,我市已开发利用的固体矿种33种,占固体矿种总数的39.2%,已开发利用的固体矿床179个,占固体矿床总数的23%,全市拥有各类矿山企业1206个(其中国有42个),年开采矿石量2300多万吨,矿产采选业年产值12.5亿元,矿产加工业年产值40.2亿元,矿业总产值52.7亿元;全市矿产开发主要集中在煤、金、铅锌、钼、硫铁、铝土矿、砖瓦粘土、石灰岩等8种矿种,8种矿产的总产值约占总量的93%;银、硅石、铁、萤石、建筑石材等也有一定的开发规模;金、钼、铝土矿、硫铁等矿产的开发已基本上实现了采、选、冶的系列生产,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开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二、“*”期间存在的问题
1、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剧。随着人口增长、经济社会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对土地的需求持续增长;部分县城规划面积过大,县、乡土地利用规划不合理,都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紧张。
2、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生产效率低。部分工矿企业占地面积大,一些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也造成了土地闲置浪费;农村居民点用地普遍超标,现有城区、镇区均存在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现象;粮食生产仍以中低产田为主,耕地中水浇地仅占21.9%,还有相当潜力可挖。
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投入不足,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较低。缺乏支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扶持和鼓励政策,企业回收尾矿积极性不高;工艺技术水平落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滞后,部分资源伴生共生矿种损失较重。
4、矿产资源管理与监督体制不健全。对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成分缺乏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利用;监督机制不到位导致部分矿山滥采乱挖,随意破坏浪费矿产资源,钼、银、铝土矿等优势矿种,有效资源接续基地受到严重破坏。
三、“十一五”期间土地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重点项目用地;科学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模、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重要原则
把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坚持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对小于矿山最小生产规模的立项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通过调整、改造、兼并、联合等方式对现有矿山规模小于矿山生产规模的矿山企业,在资源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开采规模,推动矿山企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开发与节约并举,以节约挖潜为重点,提高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促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土地合理利用。
(三)战略目标
“十一五”期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确保重点项目用地;搞好区域开发基地建设,更加合理的布局、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保证土地和矿产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8333.3公顷,年均1666.7公顷。按不同行业分配的建设指标如下:城市建设占用耕地为5746.7公顷,年均1149.3公顷;县城及建制镇占用耕地为682.2公顷,年均136.5公顷;村镇建设占用耕地为159.7公顷,年均31.9公顷;独立工矿建设占用耕地1004.4公顷,年均200.9公顷;交通用地为586.2公顷,年均117.3公顷;水利设施建设占用耕地为154.1公顷,年均30.8公顷。
依据我市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科学技术等条件,设立矿产资源规划区62个,规划开发利用项目82个。其中:金属矿产设立祁雨沟金矿等规划区30个,规划项目42个;非金属矿产设立合峪含钾岩石等6个规划区,规划项目12个;设立龙门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区1个,规划项目1个;设立新安煤、电、铝等综合开发基地7个,通过合理规划和规划项目的实施,使我市的矿业产值达到110亿元。
四、“十一五”期间土地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主要任务
1、做好全市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全市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按以下次序安排:优先安排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耕地;非农业建设用地内部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按产业政策安排;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林牧业渔业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地,除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用地外,其他均不得占用耕地;建设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尽量占用劣地,特别应控制占用耕地及林地。
2、合理确定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要在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政策,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部门、行业规划相协调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要求是:城市、城镇及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在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和严格掌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其建设用地布局,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确定;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建立合理的村镇居民点体系;工业用地规模按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的投资规模和行业用地定额,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等确定;交通用地规模和布局重点审查交通项目选址是否节约用地和减少对耕地的占用、用地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范、附属设施是否必要、是否存在搭车用地等,交通设施布局要与生产力布局、城镇体系布局和国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布局相协调,各种交通设施布局之间要相互协调,防止重复建设,并充分考虑各类交通的用地特点;水利设施建设规模和布局要与区域水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相协调,保证水土资源平衡,充分考虑各类水利设施的用地特点。
3、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做到开发与节约并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做好三个方面挖掘潜力工作:一是查清城区、镇区、村庄内部闲置土地数量与分布,加以充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清查工矿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闲置及批而未用土地数量与分布,优先予以利用;三是加大空心村、工矿废弃地和砖瓦窑复垦治理工作力度,增强土地指标置换能力,解决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足矛盾。各项建设应当尽量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最大限度地挖掘已利用土地的潜力;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大力改造中低产田,逐步提高土地集约化经营水平;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以增加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
4、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大政府对重要资源的调控力度。加快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推动矿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资源节约保护与综合利用。对我市现有的13个地方国有煤矿和已探明的10个铝土矿床及50个零星分散耐火粘土矿山的资源储量、矿产权、产权实施整合,促使煤炭资源向省重点支持的煤炭骨干企业(平煤、义煤、鹤煤、焦煤、永煤、神火)和优势的煤、电、铝集团相对集中;对现有215个小煤矿矿产权、产权,结合煤炭资源的分布和资源整体性、分散性,采取整体联合和分散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
——洛阳煤电集团龙门煤业有限公司诸葛矿井、偏桥矿井、偃师市焦村煤矿焦村井、刘庄井、夹沟井,以及深部规划的龙门二井、李村矿井、郭村矿井、府店矿井、缑山矿井,向永煤集团整合。整合后,通过对现有生产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和对规划矿井的有序开发,到2010年使偃龙矿区生产能力达到570万吨/年。
——伊川电力集团宝雨山煤矿、伊川县大郭沟煤矿、伊川县奋井煤矿,临汝矿区古城矿井、规划中的城郊矿井,向义煤集团整合。整合后,通过对现有生产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和对规划矿井的有序开发,到2010年使该矿区生产能力达到225万吨/年。
——伊川何庄煤矿、规划中的郭沟矿井,向郑煤集团整合。整合后,通过对现有生产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和对规划矿井的有序开发,到2010年使该矿区生产能力达到280万吨/年。
——新安正村煤矿、渠里煤矿、郁山矿向新安电力集团万基煤业有限公司整合。整合后,通过对现有生产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和对规划矿井的有序开发,到2010年使该矿区生产能力达到210万吨/年。
——宜阳县顺达煤业有限公司(沙坡煤矿),宜阳县红旗煤矿,以及矿区规划中的孟津煤矿、孟津煤窑矿井、郁山二井、沙坡二井、高岩矿井、白杨矿井等,向义煤集团整合。整合后,通过对现有生产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和对规划矿井的有序开发,到2010年使该矿区生产能力达到1185万吨/年。
——在保持中铝公司的4个已取得采矿证(偃师夹沟、新安张窑院、贾沟、青石岭)区域外,剩余的偃师夹沟(夹沟矿区的东段和西段)、偃师焦村、新安竹园狂口、新安石寺、新安马行沟、郁山等6个矿区保有的5786万吨资源储量整合给新安铝电,以保证其12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能力项目服务20年;将偃师关茅至孙坡、下徐马至朱村、伊川郭沟、新安后河、沟头等6个勘查区(预计资源储量6500万吨、铝硅比6.0)整合给新安铝电,以保证其长远需要。
——以洛阳高新开发区卡博陶粒公司为依托,对新安、偃师17个耐火粘土矿实施整合,以新安电力集团或宜阳恒基铝业氢氧化铝项目为依托,对宜阳县境内的锦屏山矿区(保有资源储量222.6万吨)及预测取得铝(粘)土矿资源实施整合。
5、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开发过程中加强对主矿物的伴生组分和次要矿物进行回收及综合利用,重点解决尾矿的回收和综合利用。
——对尾矿进行全面调查,建立尾矿资源数据库。综合利用矿山固体废料,发展矿山无废料工艺。金属矿山尾矿是实用的复合矿物原料资源,可以进行整体利用,各级政府、矿山企业要提高对尾矿资源整体利用的认识,进一步促进尾矿资源整体开发利用。
——对新建矿山实行无尾矿山设计,制定尾矿整体利用条例,尾矿排污收费管理条例,依据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清洁生产原则,建立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煤炭、黄金矿山尾矿最小化标准及实施细则。制定尾矿整体利用分类标准、尾矿资源特征检测方法,尾矿开发利用技术标准。
——引进和开发尾矿利用技术,加强尾矿利用技术攻关,推动尾矿利用发展。尾矿整体开发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开发利用成本高、经济效益差,只有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企业和研究单位的积极性,加强研究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缩短转化周期,开发尾矿高附加值产品,根据矿山企业规模的实际需要,建立尾矿整体利用示范工程和无废料示范矿山,系统培训尾矿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水平。
6、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之机,改进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推动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过程中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正确处理好土地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实现由计划型向市场型和引导型,由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型向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型,由自上而下型向上下结合、公众广泛参与型,由产业规划为重点向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相协调转变,促进规划手段与方法朝着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方向发展,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省下达的指标,编制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完成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完善规划体系。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通过中期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付诸实施;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对土地整理和未利用地开发的审批管理,确保土地整理和开发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政策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做到建设用地逐步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设定用地条件引导项目用地,经营性用地继续实行招拍挂的有偿使用制度;健全土地价格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土地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土地市场。
2、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科学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分布,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的动态监测,禁止在保护区内撂荒闲置耕地、挖土制砖、挖塘养鱼,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严格城镇建设、农村集体建设、农村住宅、工业园区等占用耕地的管理,严格土地置换项目审核,凡不符合法律、规划、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不得通过预审。
3、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改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同小流域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将生态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各类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管理;积极绿化荒山、荒坡,推进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土地生态经济系统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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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土资源部.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EB/OL].[2013-07-27].http:// /kczygl/kcgh/201109/t20110919_9553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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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扩内需、促调整”的决策部署,按照“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依法依规、有责有方”的工作要求,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加强管理和督查。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资源保障与服务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出台配套措施,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全面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积极探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合理调整区域生产力布局、调整城乡居民点用地结构以及缓解我省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办法,统筹协调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对用地合理需求的关系,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尽早批准我省省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全面推进市、县、乡三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力争尽快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工作,解决我省“重点、急需、困难”的建设项目。
(二)努力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的分配和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计划分配方案,同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上的权重。严格审查追加计划指标项目,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有限的计划指标发挥最佳效益。
(三)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用地保障服务工作。按照“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搞好协调,加快审批”的要求,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衔接、协调和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包装和争取工作。开辟重大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积极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对报部项目,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和催批工作。加大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部审批工作力度,加强对跨市县的线型工程分次报批用地工作,确保具备报批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快报批、早启动。进一步理顺和简化内部审批环节,实行省、市、县三级审查,分级负责。完善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加快用地报批速度。
(四)做好矿产资源和地质服务保障。切实保障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的合理需求。严格按照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采矿权,依据各类重点工程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预测,调控矿产资源的开采量,切实做到矿产资源开发与重点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规模大、实力强的矿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和控股等方式整合小矿山,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认真做好地质勘查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地质信息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主动为各类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服务和技术支撑。
(五)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2009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积极探索改革路径。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建立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进征地制度的改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抓紧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有力保障。
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中央全面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和长远发展目标后作出的重大科学决策,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我们要按照“以责任促保护、以建设促保护、以质量促保护、以政策促保护、以法治促保护”的要求,严格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内容,改进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实施责任追究和工作问责制,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意识,确保耕地保护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和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机制。按照“建设标准化、责任社会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全省100个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并逐步在全省范围推开。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探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研究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农民经营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三)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着力推进以低丘缓坡开发和滩涂围垦造地为重点的土地开发、以提升耕地质量为重点的土地整理、以农村宅基地整村整治为重点的土地复垦三大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补充耕地潜力和完成情况挂钩制度。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精神,保障土地开发资金来源和开发质量。
三、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节约集约用地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举措,也是缓解我省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我们要按照“科学规划求节约、开发空间求节约、挖潜存量求节约、依靠科技求节约、推动集聚求节约、城乡统筹求节约、政策导向求节约、深化改革求节约”的要求,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
(一)抓好“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实施。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机制、进度报告和监督检查机制,抓好2009年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试点,加强对行动实施工作的跟踪督查和协调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加强“365”行动计划的宣传引导,及时总结经验,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365”行动计划的认识,促进和加快“365”行动计划的工作进展。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新农村建设节地示范。与有关部门一道扎实推进中心镇、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中心镇和中心村建设标准,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确定200个新农村建设节地试点。严格管理宅基地,严格控制一户多宅。积极稳妥地开展宅基地置换和流转试点。研究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按照国家的部署和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三)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继续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城市民生问题。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逐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民生用地比重,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等紧凑型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进一步开展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继续完善房地产用地出让合同条款,加强房地产用地合同履约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有偿使用范围,除军事用地、保障性用地、特殊用地三类用地外,其他用地逐步实现有偿使用。要运用好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地价、标准、税费、考核等手段,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严格规范管理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工作既要做到“积极主动服务”,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同时又要实行“严格规范管理”,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一)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监督机制,努力建立起建设用地供应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深化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动态监测,对各地批后实施情况定期监测月报。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形势定期分析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完善区域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全面实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二)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开发总量调控工作,继续实行矿山总数控制的政策,到2009年底全省矿山总数控制在3000个之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执法监督责任。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根本上完善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一步完善省级绿色矿山考核验收制度,指导基层做好市、县级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加强对已经安排的“百矿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千矿整治”活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80%,确保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有明显的改观。
(三)严格土地执法监察。认真贯彻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建立健全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开展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提高基层政府土地法制观念。加强基层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土地违规违法行为,保护耕地资源。对违背科学发展、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侵害农民利益、大面积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和违规操作的,要及时制止,坚决依法查处。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好严格程序、依法办事与提高效率、改进服务的关系,切实规范各类行政审批行为。牢固树立每项作出的行政决策是法律决策的观念,每份形成的公文是法律文书的观念,每个行使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的观念,确保不因工作上的疏漏而引起行政官司。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专家咨询、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两个“确保”,即确保社会稳定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完善征地制度。制订《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贯彻意见,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合理补偿。研究调整征地安置政策,建立全覆盖的被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着力落实保障资金,努力做到即征即保,确保被征地失地农民长远生活有保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省实际的征地模式,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加强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调解矛盾的作用,争取就地解决问题,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
(三)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以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重点,着力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农村群测群防能力和临灾应急处置能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地质安全保障。
六、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能否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否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干部队伍是决定因素。我们要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教育、制度、监管等多种手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一)继续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头脑,提高国土资源系统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分析检查阶段、整改落实阶段和活动总结阶段工作,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努力达到思想认识有新提高、能力素质有新提升、破解难题有新成效、构建机制有新突破的目标要求。
(一)改革创新原则。以改革为动力,全面推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二)集约高效原则。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盘活存量,做优增量,严格用地标准、准入门槛和绩效考核,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三)绿色开发原则。统筹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矿山生态保护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加强绿色矿业和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着力增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能力。
(四)成果共享原则。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统筹各方利益,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一)国土开发空间格局明显优化。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思路,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基本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总规模以内,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
(二)公众参与和社会共识明显增强。广泛宣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增强全民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集约新风尚。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积极探索创新,开展土地资源的集中利用、复合利用、立体利用和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高效利用、循环利用。
(四)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和保护水平明显提升。所有矿山企业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主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位居全省先进水平,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明显提高,尾矿综合利用率大幅提升,矿山地质环境逐步改善。
(五)国土资源节约集约长效机制初步形成。国土资源管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体制机制建设有新突破,不断完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制度,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引导、激励约束、评价考核等节约集约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坚持惜土如金,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管控。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红线,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类规划,确保规划的协调一致。加强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确定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底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
(二)坚持向内挖潜,加大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深入推进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闲置土地发现不留死角、处置全覆盖。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上下功夫,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实施“零地技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利用存量土地、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认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
(三)坚持奖优罚劣,着力提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结构,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及科技型创业创新项目用地,严格新建工业项目的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益。将单位GDP地耗纳入县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确保全州单位GDP地耗水平超额完成省定“十三五”目标。强化土地利用综合监管,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保持五年累计供地率不低于65%。深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4项创新试点。
(四)坚持主体责任,严防死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和速度;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建立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质量不断提高。
(五)坚持齐抓共管,深入开展国土综合整治。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整合水利、交通、村庄建设等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聚集、放大效应,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服务新农村建设。创新土地整治建设模式,深入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建工作试点,积极服务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国土生态整治和矿山复绿工程,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统筹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和矿产资源开发收益,重点完成全州“三区两线”(“三区”指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两线”指交通干线、河流沿线的直观可视范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六)坚持示范引导,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净采矿权出让制度。开展州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建设,培育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艺、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合理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推进矿山废水、废气、废渣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共享试点建设,以资源开发服务精准扶贫。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三率”标准,建立重要矿产资源“三率”监测考核体系,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矿产资源利用绩效与奖惩挂钩,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逐步淘汰设备、“三率”和安全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全面促进矿产资源科学低耗和高效利用。
(七)坚持于法有据,扎实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利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坚持“一户一宅”分配原则,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定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八)坚持综合配套,建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机制,建立全州统一的1+N(州+8县市)交易平台,推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网上交易。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运用各种调控政策,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市场主体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建立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完善单位GDP地耗考核,改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方法,推进城市建设用地评价,规范项目节地评价。建立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以新开工项目清理为重点,着力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查处”的执法监察体系,有效制止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6年3月15日—4月30日)。州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创建活动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创建工作。各县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选定中介技术协作单位,按要求收集相关评价考核数据,组织上报材料。
(二)推进落实阶段(2016年5月1日—6月10日)。严格落实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措施,按照创建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检查和指导,适时召开座谈会,进行总结交流,确保达到创建活动考核测评要求。
(三)总结申报阶段(2016年6月11日—6月30日)。全面总结全州在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形成的新机制和新经验,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励政策,及时组织申报材料编制,做好申报工作。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州创建工作,是贯彻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州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把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把创建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委、州经信委、州商务局、州人社局、州规划局、州统计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利水产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体新广局、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州政府法制办、州电视台、日报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州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创建办的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创建活动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法规、政策和资源国情、省情、州情,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各级创建办要制定宣传方案和各阶段的重点宣传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对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工作进展、典型经验等进行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扩大创建活动影响力,促进形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民共识,营造创建的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及时上报。
(四)培养节约集约意识。树立节约优先理念,建立健全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加强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树立集约利用理念,加快外延扩展粗放利用向内涵挖潜集约利用转变,大力提升资源产出效率和综合效益;树立循环发展理念,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提高可再生资源利用水平;树立市场配置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资源产权市场,构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树立创新引领理念,把创新摆在资源节约的核心位置,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制度和管理创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资源节约利用水平。
(五)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强化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建立储备土地的供应与农地转用指标挂钩制度。细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落实定额指标管理。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工业项目无绩效退出机制。形成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的联动政策,建立存量用地集约利用和增量用地挂钩机制。制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政策,开展零星工业用地置换,探索工业用地储备,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实行劣势企业淘汰。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和竣工核验制度。完善考核挂钩制度,将资源消耗、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指标纳入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六)严格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七)强化耕地保护。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切实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的内容和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扎实做好以城市周边为重点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倒逼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制度。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推进“金土地”工程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质量持续提升和生态状况不断好转。
(八)推动节地挖潜。针对我州耕地资源相对缺乏、后备资源不足、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用地需求极度紧张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加大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应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在用地空间组织形式、用地结构调控、投资强度、盘活闲置土地上狠下功夫,督促帮助企业加大投资强度,提高用地效率。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准入门槛,有效调控用地规模和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创新城市建设理念,积极探索科学合理开发城市建设用地的新思路、新办法。
(九)实施资源整合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树立矿业开发一盘棋的思想,整合优势资源,鼓励矿业集聚开发。推进矿产资源在区域内合理流动,重点向龙头企业集聚,对现有小矿山企业采取限期整改、重组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引导其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做到开采与治理两手抓,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一、完成了矿业权建档立制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矿山企业和勘探单位的建档立制工作,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资料,完成了辖区内12家采矿企业,14家探矿企业详细资料的整编、建档工作,为辖区内。所有矿业权建立了独立的档案系统。
二、推进了有偿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市场,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示范区管理委会和盟国土资源局的支持和指导下,首次,成功组织完成了示范区矿业权公开挂牌出让工作。先后挂牌出让了**石膏矿、**砖瓦用粘土矿、**建筑用灰岩矿、**建筑石料矿、**建筑用砂石矿等5个采矿权,收取采矿权出让价款1*万元,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
三、加强了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协调、组织各**、企业成立了地质灾害预警小组,并要求各矿山企业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积极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年内申报的新井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按时上报了地质灾害月报及其它相关报表。
四、积极开展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由于受经济危机影响,20*年各采矿企业销售额明显低于往年,经过积极协调和宣传,共计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3.1136万元。
五、配合完成了其它工作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六条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第八条规划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规划,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的规定,参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
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确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前,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提出规划意见,参与方案审查。
第九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探矿权审批会审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第十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采矿权审批会审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的要求;
(二)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三)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对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同级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严格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由原编制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规划调整或者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矿产资源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关停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引导布点过密的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规划信息服务,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从重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从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