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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调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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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调查

第1篇:海洋污染调查范文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海洋污染罪;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为人类生命的发源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快速发展,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日益频发,海洋污染物的种类也变得日趋复杂。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蓝色宝库”,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在当前,不管是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还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让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人付出代价。都远远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发生,在这种背景之下,人们开始将维护海洋环境的重担赋予环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从国外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看,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亟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

一、国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实践

1.日本

日本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但日本也经历过对海洋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阶段,震惊世界的水俣病终于唤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法律当属《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这两部法律以3个重要的刑事罚则构成了规制日本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处罚危险犯。《公害罪法》第2、3条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条均将污染海洋犯罪定位为危险犯。规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可能给公众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时,即可进行处罚,而元需发生实害结果。第二,对法人犯罪实行双罚制。《公害罪法》第4条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条均规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如果实施了与其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有关的水污染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还应对该法人或自然人处以罚金。第三,发生实害结果时加重处罚。根据《公害罪法》的规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造成危险的,应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因此致人死伤则应处7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过失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应处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若因此致人死伤则应处5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见,日本环境刑事法律不仅处罚结果加重犯,而且将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心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

除了上述3项重要刑事罚则,日本环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据《公害罪法》第5条规定,“伴随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危害。并且认为在发生严重危害的地域内正在发生该种物质的排放所造成的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的严重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纯系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有害物质所致。”此原则确立后在日本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海洋环境污染因技术复杂、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难题,为保护海洋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日本至今都没有对海洋的特殊性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设置污染海洋罪,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和不足。

2.美国

美国属于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但其对于海洋的综合管理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和一系列环境行政法规仍显示了其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心和实力。其中1977年《清洁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确规定了污染海洋环境的刑事责任。《清洁水法》规定,进入与海岸线相连的通航水域或进入毗连区水域。违反规定排放油类或危险物质。达到可能对公共卫生、福利或环境有害的数量时。即应判处刑罚。该法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刑罚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区别对待故意和过失,累犯加重处罚。故意犯应处每违法日5000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监禁,或并处;过失犯罚金数额为故意犯的1/2,自由刑为故意犯的1/3;累犯则处每违法日1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6年以下监禁或并处。其二,处罚结果加重犯。当故意排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致人死亡或使人处于严重伤害的极度危险时,应单处或并处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5年以下监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负刑责,当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其四,处罚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故意在依法应当呈报或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计划或其他文件中,对材料作虚假的陈述、描述或说明者。或者故意篡改、毁损或丢弃依法应当保存的任何不准确的检测装置或方法者。应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再犯者应单处或并处每违法日2万美元以下罚金或4年以下监禁。

美国对故意、过失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以致发生危险或实害结果区别对待,对再犯加重处罚,对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施以刑罚的规定值得学习但美国至今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环境的特殊性设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着实让人费解,这不仅显示了美国对海洋的重视仍有欠缺,同时也造成了美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经常存在着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来专门应对海洋类污染的问题。

3.英国

英国针对环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早,对损害人类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也有相应的制定法规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及相关刑责的规定也多散见于行政法规。英国《海洋倾倒法》规定,未持有倾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要求向英国及英国以外海域倾倒物质或物品,可被判处:(1)即刻定罪,400英镑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并处;(2)定罪,5年以下监禁,或罚款,或并处。《水资源法》也规定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人将有毒有害物质投入水体引起水污染的,将可能面临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的刑事处罚。

英国虽然在很多行政法规中设计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没有切实考虑海洋自身的特点而单独设立海洋污染罪。对于海洋污染行为的规定也比较零散。难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环境行政法制赋予了行政机关绝对的环境治理优势。当海洋环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时候,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时处理。其它机关则很难察觉和介入,这构成了英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短板:

4.俄罗斯

俄罗斯是目前世界上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其将生态环境自身的价值独立于人类作为刑法明确保护的法益。在该国刑法典中专门设置了“生态犯罪”一章,并且将海洋与其它水资源分离开来,充分考虑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设立了独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将造成海洋污染作为刑事处罚的起点,更在这一罪名中涵盖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几乎全部行为方式,而且还设置了先进有效的资格刑。

具体而言,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生态犯罪”第252条之中:“一、从陆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环境或者由于违反填埋规定而污染海洋环境,或者从运输工具或者海上构筑物向海洋倾倒、弃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动物资源或者妨碍合法利用海洋环境的物质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环境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者处4个月以下的拘役。二、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对人的健康、动物或者植物、鱼类资源、周围环境、修养地带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的,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以下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5.德国

德国立法将环境污染作为一般情节。将造成人体损害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德国,海洋与地表水、地下水同属于《德国刑法典》第324条“水污染罪”所保护的对象。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行为是指。“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的行为。该法条表明德国将“水”直接作为犯罪行为可以侵害的对象加以保护。足见德国已将水资源的独立生态价值和利益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且该罪不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构罪要件,甚至不要求发生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险,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变即可,充分体现了其法益保护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术比较高的德国刑法中,完全有条件尝试将海洋同其他水体分离开来独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罚应对,但到目前还没有实现。

在德国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为或间接污染行为构成;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但负有保护水体的主体若仅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未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证明水污染发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而不认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限于防治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若行为人仅仅是在污染造成后没有清除污染则不会因此承担额外的刑事责任。此外,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和许可范围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国家,新加坡、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也颁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设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为的刑事罚则。但纵观各国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国家尚未设立污染海洋罪。

二、国际社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公约探讨

1.《伦敦油污公约》

1954年《伦敦油污公约》,全称《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是当代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协定,也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该公约对海上允许排放的油类物质的范围、排放物含油量、倾废标准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区等诸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了限制油轮触礁搁浅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约还第一次将油轮建造标准作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种手段,该规定标志着人类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迈出了飞跃性的一步。尽管如此,其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第一,公约仅规定了船舶排放油类一种污染源,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污染情况;第二,公约规定只有船旗国对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执行权,并对污染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罚款,因此,本公约尚未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该公约被后来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所取代。

2.《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明确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既是沿海国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各缔约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关的行动所产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胁对它们海岸线或有关利益的严重和紧迫的危险”,同时沿海国在污染或污染威胁危急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该公约对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损害的沿海国和相关国家是否可以将造成海上油污损害的一方认定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在具体执行时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3.《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

该公约对故意在世界海洋抛弃一切众所周知的危险物质作出了详细规定。公约规定“最危险的物质根本不得丢弃……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机的重油、高级放射性废料、水银及其化合物、稳定的塑料。以及为进行生物及化学战而准备好的材料”。该公约也有对造成海洋污染宣布为犯罪行为的条款规定,这被认为是国际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条款。对于推动各国国内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4.《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

《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是第一个专门以控制海洋倾倒为目的的全球性公约,它将废弃物分为三类: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属于“黑名单”废弃物;需采取特别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经特别许可后才能倾倒的物质,属于“灰名单”物质;其他无毒无害或毒害性很轻的物质,属于“白名单”废弃物,此类物质也需在特定区域内才能倾倒。此公约制定后各沿海国也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制度。将海洋倾倒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范围之内。至此,海洋环境保护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改之前公约仅针对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对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质、污染行为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增加了各缔约国为保护海洋环境所应作出努力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除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不论污染来源于陆上、大气、倾倒污染,还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开发污染或者其他,各国都负有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公约首次提出了各国制定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的建议,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陆地、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区域”内活动、倾倒、船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该公约还提出了国内法律、规章和措施在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应不低于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并为各国协调制定新的国际准则、办法或协定,完善各国内法提供了立法指导和立法要求。

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平衡各国利益和要求的妥协,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虽然该公约规定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只、飞机或其他海上设施,旗籍国、登记国、沿海同或港口国均拥有管辖权。但污染发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时候,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对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国船只可处以罚款,除非该船只在领海内故意和严重地造成污染,这种处罚程度实在过轻,难以对行为人形成必要的威慑。第三,该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为国家所拥有或经营并在当时只供政府非商业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飞机。这就人为排除了这些主体造成污染所应承担的责任。

除了以上的公约,世界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性公约、协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约,但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权威的保护海洋环境、打击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而且现存各公约中的规定相对分散、零碎,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大多仅限于船只和飞行器,难以应对当前形势下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三、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的建议

从国际视角审视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问题,应当围绕完善各国国内海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与制定专门针对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两大核心工作展开,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设计展开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护前置,实现“生态本位”的海洋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谓法益保护前置,是指改变现今仍有部分国家将“人类健康、生命或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现状,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环境,或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作为惩治海洋污染行为的标准。这是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和海洋环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观要求。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作为一种以大面积海洋及其内附资源、甚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和财产为危害对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责性和后果严重性实在让人发指,避免海洋污染灾害的发生才是保障人类健康和财产利益的核心。因此,将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海洋环境直接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符合人类利益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明智之举。

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可以通过在刑法中规定环境危险犯的方法来加以实现,即不再以“造成人体健康、财产损失”为刑事处罚的起点,而是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发生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为依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的不同解读,会导致立法和惩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将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定位为具体危险犯。认为海洋污染行为需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具体危险方能认定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规定污染海洋环境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条将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污染行为就可处以刑事制裁。我们认为,将污染海洋环境犯罪设定为具体危险犯更可取,因为只有这样处理,才能使保障人权和维护环境更好地协调起来,获得人们的支持和认可。

第二,应当在国内法增设污染海洋罪。鉴于现行环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经难以适应保护海洋环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国单独设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对于跨界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国在国内法上承认并遵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通力合作。各国间应尽量制定统一的犯罪认定标准,形成共同的环境刑事政策,这有助于消除各国因环境犯罪行为判断标准不同、刑法规定不同所带来的治理障碍,在具体司法中,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企业或个人,应视该污染发生的地点确定管辖国,由污染发生地所在国对该污染行为或污染事故相关责任人拥有调查、拘留或司法权、惩罚权;对于公海领域发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该污染造成其他国家利益受损,由利益受损国享有管辖权;若没有利益受损国,则可以考虑交由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惩处。

第三,对污染海洋罪主体不必做严格的限制。关于哪些主体可以实施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并应处以刑事处罚,各国并没有直接规定,但理论上对是否应当承认法人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对实施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主体加以限制。因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方式有很多,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当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过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农业垃圾造成污染;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废料、有毒化学残渣等污染海洋环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驶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环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业、海底勘探开发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则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单位均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任何国家均不应加以限制。

关于国家是否能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国际公约并没有进行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至今也没有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很多人认为,国家不能担任该罪的主体,但事实上。国家并非没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可能。虽然目前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仍值得探讨,但人为强行将国家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实在不是高明之举。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单个主体,相当于自然人在国内的地位,那么国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应当的,至于如何追究国家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虽然不能由其他国家直接进行裁决,但可以考虑借助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海洋污染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国家,可以强制该国限期消除污染并强制缴纳赔偿金、保险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明确。刑罚作为严重影响他人资格、财产、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当然要比其他违法行为更为严格。其中,犯罪主观方面应当要求行为人至少对造成污染的行为或事实有认识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国通行的以“故意和过失”或“故意、轻率、疏忽”作为主观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国家只处罚故意的环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规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得适用刑罚。大部分国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时、瑞士和奥地利等,都规定处罚过失的环境犯罪行为,而过失的环境犯罪的处罚要轻于故意的环境犯罪。

为避免难以举证而放纵犯罪,许多国家在环境刑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如英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国的《农业法》都规定,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实。不需要证明罪过存在与否或系何种罪过。就可以认定犯罪成立。这种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为在生态恶化积重难返,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的当前,严格责任的引入能够敦促人们加强责任心,谨慎从事,防患于未然。但我们应当明确,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罚作为威慑、打击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罚的严厉性,其对行为人的自由、财产或资格的剥夺应当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相称,而该危害行为应当是在其罪过心态(至少有过失)指引下的行为,否则,要行为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负责实属苛责。我们主张以“故意或过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主观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的设计应当科学严密。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在危害结果方面,如前述应当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体危险。危害行为即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包括倾倒、废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质发生不利改变的行为。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应当尽可能将现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和行为方式收纳在内。并通过兜底条款的设置给未来有可能出现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为方式留有适用余地;各国环境行政规章中也应当详细规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许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质种类、排放含量、排放时间及地点,沿海企业排污装置及海上作业、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装置所要达到的标准,以及单位或个人向海洋排放物质所需履行的注意义务、程序等。

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技术复杂性及鉴定困难性,严格依照传统犯罪因果关系判定路径实难解决该难题。所以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理论、标准、内容及形式进行适度调校,就成了刑法与刑事司法在生态社会中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这种调校并非可以任意妄为,日本《公害罪法》所确定的疫学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就是很好的选择。对于利用现代医学、药理学等方法难以确切指明致病机理因而难以确定因果关系的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采取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基于大量的观察数据及相关动物实验寻找致使病变发生的有高度盖然性的原因污染物,并在行为人无法反证该病变非由其行为引起时,确定因果关系存在,是目前解决因果关系难题,有效预防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比较科学有效的方法。

第2篇:海洋污染调查范文

郑丙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流域水环境管理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负责编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全国湖泊水库富营养化标准”等环境保护标准专项,负责“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环境状况调查”和“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等环境保护部专项项目(课题)。

他认为,从本质上看,人类应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石油资源的开采、加工和使用量,这样既节约了资源,又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在海域进行石油开采应考虑开采活动对海洋生物、海洋水体、大气和地质等各方面的影响。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海上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污染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

石油泄漏污染频发的原因

航运、开采过程、自然因素等造成石油泄漏污染频发

石油污染海洋的重大事件在以前也曾发生过,那么,造成海上石油泄漏污染事件频发的原因是什么?通常如何处置?这次墨西哥湾重大石油泄漏污染事件又有哪些不同?

郑丙辉:目前,海上石油开采活动日益频繁,海上石油运输也日趋活跃,世界上曾多次发生石油泄漏污染海洋的事件,对地区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海上石油泄漏污染事件频发的原因有多种:

一是海上航运因素导致海上石油泄漏。主要是船舶与石油设施相互撞击,包括船与海洋石油设施相撞,或油轮与海洋其他船舶、海洋设施相撞所造成的海上溢油。如1989年3月24且在美国阿拉斯加州附近海域触礁的油轮“埃克森・瓦尔迪茨”号,造成3.4万吨原油流入威廉王子湾。我国渤海海域2005年发生了两起石油泄漏事故。2005年底发生的长岛溢油事故,是“大庆91”号油轮运载珠江口番禺油田石油至锦州途中因舱裂导致溢油,溢油主要影响到长岛及秦皇岛附近海域。

二是海上石油开采过程中钻塔或者油井因爆炸或其他原因沉入海底,造成大量石油泄漏。如1977年挪威北海油田突发爆炸,导致油井保险设施沉入海底,而此次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石油平台爆炸事故也属于此类事件。

三是自然因素造成的海上石油溢油事故。如1974年密西西比河口附近的两座石油钻塔颠覆造成的石油溢油事故,起因是由于飓风导致海底滑坡,进而导致钻塔颠覆,石油外溢。

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导致的是有泄漏污染。如2005年发生的渤海埕岛溢油事故是中石化埕岛油田因盗窃分子打孔盗油导致输油管道溢油。

海上发生石油泄漏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污染防治。首先,各部门应紧密配合,及时响应,快速、及时地对泄漏点进行堵漏处理,防止石油继续泄漏。针对泄漏的石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治理措施:一是使用石油扩散剂使石油迅速向海水扩散,减少石油的聚集;二是利用吸油物质和设施吸收泄漏的石油;三是利用围栏将污染区域与其他海区隔离,防止污染带继续扩大;四是当海面上石油层较厚时,采用引燃的方式将海面石油燃烧去除,但由于燃烧石油会造成大气污染,许多专家不建议用此办法。针对此次墨西哥湾的石油泄漏事件,一些专家也指出,通过在墨西哥湾水域打一口减压井也是能够遏制原油泄漏的一项可行措施,但这将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实现。

此次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石油平台的爆炸泄漏情况现在还未得到完全遏制,原油泄漏的速度远远超过美国政府最初的预期,造成的灾情比当初预计的要严重得多。目前此次石油泄漏事件已经演变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石油污染大灾难。

首先是漏油点接连出现,大量石油从裂缝处涌出,堵漏工作难度加大。当局称要想顺利彻底封堵石油泄漏点,需要3~4周的时间。其次是石油泄漏点靠近海岸,距离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威尼斯东南仅约82公里,沿岸生态破坏严重。泄漏的石油污染了墨西哥湾内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目前已出现大量的海洋生物死亡,现场惨不忍睹。第三,石油泄漏速度非常快。如果漏油不能得到有效缓解,几周内泄漏的石油将超过美国油轮“埃克森・瓦尔迪茨”号事件的泄漏量。如果能够在短期内堵住泄漏点,彻底清理也需要数年才能完成,造成的经济、生态损失难以计数。因此,此次事件已成为美国海洋污染的巨大灾难。

如何减少石油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加大监督力度、落实安全生产、做好应急预案

此次泄油事件仍在继续恶化,以致美国渔业部门担心海洋生物会因污染大面积死亡,渔民生计可能毁于一旦;商务和交通部门担心,石油泄漏事件可能会影响商业交通;旅游部门担心,旅游者不会光顾受到石油污染的海滩;环境保护组织则担心,石油泄漏可能影响墨西哥湾地区数目众多的鸟类、珊瑚和哺乳动物等。美国总统奥巴马说:“我们面临巨大并可能是前所未有的环境灾害。”由此可见,此次污染事件可能带来巨大的环境和经济损失。您认为,应该如何减少石油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郑丙辉:要减少石油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首先,加大海洋石油开发的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对石油开采公司的监督力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能够严格落实到位,消除能够诱发突发污染灾害事件的隐患。

其次,石油开采公司应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通过自检、自查,减少正常生产造成的石油泄漏,排除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石油泄漏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做好污染事故应对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全面演练。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及时应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严防石油泄漏污染区域扩大,消除污染海域的石油污染,将突发石油泄漏污染事件对海洋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

此次事件带给石油企业的警示

石油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生产的环节上敲响警钟

英国石油公司将承担全部污染带来的损失费用。据分析,总共至少要花费140亿美元。对于BP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损失。这次事件将带给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石油企业怎样的警示?

郑丙辉:大家知道,石油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石油开发和石油加工行业更是高环境风险的行业。

因此,全世界的石油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生产的环节上敲响警钟,尤其是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更是居高不下,更应该在生产的各环节杜绝危险情况发生,防患于未然,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政府更应该引以为戒,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石油

企业的安全运行。各单位、各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更应该及时、迅速做出响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治,把石油泄漏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

海域开采石油应该考虑的环境因素

考虑开采活动对海洋生物、海洋水体、大气、地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完善海上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污染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

这一事故让美国一些重要人士重新思考环保与能源的平衡关系。5月3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施瓦辛格就突然改变其政治立场,他表示英国石油公司的漏油事故让他转向反对扩张在加州沿岸开采石油的计划。白宫方面也已经承认这个事故可能会迫使奥巴马总统重新考虑是否要开放更多海域开采石油的计划。海域开采石油应该考虑哪些环境因素?

郑丙辉:从本质上看,人类应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石油资源开采、加工和使用量,实现既节约资源,又保护环境的目标。

如果必须在海域进行石油开采,则应考虑开采活动对海洋生物、海洋水体、大气、地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从管理政策上进一步完善海上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污染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

正常的石油开采业也会造成部分石油及油气泄漏,会对开采平台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泄漏的油气还会污染石油平台周围的大气环境。如果石油平台处于洋流区,泄漏的石油还会随着海流漂移到其他海域。因此,海域石油开采应该综合权衡各种环境因素,确保安全生产,严防石油泄漏事故发生,减轻对石油平台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将海上石油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从管理政策上,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提高海域油气开采的环境管理能力,对于正常生产排放的油气也应该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管理。

政府和企业应当担负怎样的责任

政府和企业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由于此次漏油事件发生早期,美国联邦政府同意让英国石油公司着手处理漏油问题,坐视其自行善后,导致舆论对美国政府的这种监督方式产生质疑。对于突发的海洋污染事件,政府和企业应当担负怎样的责任?

郑丙辉:美国墨西哥湾发生如此严重的石油泄漏事件,而且至今不能有效地遏制石油的泄漏和浮油的扩散,更加表明美国政府对此类行业缺乏有效监控及其治理措施的不足。另外,美国政府迟迟未参与石油泄漏事件的防治,直至爆炸发生一周后才全面介入,也表现出政府在此次重大突发海洋污染事件中反应的滞后。

对于此类突发的海洋污染事件,政府和企业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应对此类污染事件。对于发生海洋污染事件的企业,应该迅速调查海洋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通报事件进展,给其他协同防治单位提供救援所需的一切资料和信息,确保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防治工作。对于政府当局,制订防治此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本着先救灾、后追责的原则,一旦发生,迅速响应,及时制订防治方案,调动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抢险救灾,确保将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而不能先追究责任,后开展救灾工作,本末倒羞,不但耽误了抢险救灾的最佳时机,而且也加重了不必要的环境污染。

许多环境突发事故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

应将环境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3篇:海洋污染调查范文

污染的定义是:某些有害的东西进入环境,对环境造成破坏。虽然大自然有时也会产生一些有害污染物,野火燃烧会造成滚滚浓烟和大量灰烬,火山爆发会喷发出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但地球上的大部分污染却都是人类造成的。

无论我们走到哪里,凡有人类涉足的地方,哪怕是在地球上最偏僻的地方,都会留下人类制造的垃圾和废物,如:戈壁沙漠里有人类留下的破碎轮胎和塑料瓶子;太平洋洋流深处漂浮着大片的塑料袋;珠穆朗玛峰的皑皑积雪中留有人类丢弃的氧气筒和留下的污迹。

让我们看看如今的天空、陆地、淡水水系和海洋,茫茫世界是否还有远离污染的最后清净之地?

天空和陆地

空气污染有多种形式。雾霾和臭氧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十分严重。仅在印度,臭氧污染导致农作物的损失就达每年12亿美元。在人类健康方面,室外空气污染估计每年夺去100万人的生命;灶火燃烧通常会带来室内污染,并造成每年约200万人死亡。

直接排放的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等污染物进入大气层后,通过化学反应转变成科学家所称的二次污染物。有的污染物在大气中可漂浮数月之久。还有一些污染物,如甲烷,可在全球各地四处飘荡传播很多年,直至最后分解,通过雨雪降落地面。正如伦敦帝国学院研究空气污染的海伦・阿普西蒙教授所指出的:“哪怕你远离污染源,也不见得就能摆脱空气污染的困扰”。

进入大气中的污染物随着大气流动传播到远处,例如,印度尼西亚用火清除大片森林来开辟新的棕榈油种植园,新加坡人却不得不为其邻居这种刀耕火种的做法承受严重的烟雾污染。烟雾污染可以传播到很远的地方,南美洲和非洲南部的刀耕火种是导致整个南半球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对大气流动和污染物分布的了解,地球上没有任何地方能保证完全摆脱空气污染,这种情况也适用于地面。

相对来说,地球上有些地方空气比较清新。总体来说,南半球的空气质量要比北半球好一些,因为那里居住的人口较少。虽然空气污染物在全世界范围内流动,但由于风场类型所起的屏障作用,两个半球之间的空气较少混合。因此,地处偏远极地的南极可能是地球上空气最干净的地方。

但正如阿普西蒙所指出的那样,南极洲上空盘旋着一个巨大的污染源――臭氧层空洞。南极皑皑白雪上黑色的二氧化碳沉淀物非常显眼,所以即使在这个可能是地球上空气最干净的地方,也不再能保持隔绝尘世污染的原生状态。

在一些洞穴深处,如果没有与外部世界太多的空气循环,也可能含有相对无污染的干净空气。阿普西蒙说:“较深的洞穴内部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少与外部有空气交换,但你不知道深洞里会有其他什么东西,可能会有大量的鸟类或蝙蝠的粪便。”

淡水水系

空气污染还会影响到水质,因此地球上还存在完全清洁淡水水体的希望也随之破灭。人类造成的空气污染的影响遍及全球,因此地球上任何地方已不可能存在无污染的原生态纯净水系。

虽然空气中的污染物质最后会沉降在水体中造成污染,但实际上污染淡水资源的主要污染物还是来自地面。化肥和废水等物质渗入地下水,排放进入湖泊、小溪和河流,最后进入大海。污染物质导致微生物大量繁殖,大量消耗水中的氧气,最终在世界各地形成许多死亡水域,如墨西哥湾的密西西比河三角洲。

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工业废水是破坏淡水水系的罪魁祸首。据估计,在发展中国家里,80%的废水都直接排放进入了当地水道,例如印度新德里,99%的废水都被倾倒进入亚穆纳河;而在墨西哥城,所有液态废物都被倒入了梅斯基塔尔山谷中。这些做法导致河流被严重污染,下游居民不得不被迫喝被污染的水。

据调查,南亚有16.5亿人喝不到清洁安全的自来水;中国超过一半以上的河流和湖泊污染严重;巴基斯坦供水系统的样本72%不适合人类饮用。水体污染危害人类,也危害着环境。世界自然基金会的一份报告显示,生活在淡水水系中的动物种群在过去40年里减少了75%,主要原因是水体污染。

和空气一样,离人类最远的淡水水体可能是最干净的。加拿大北部的湖泊和河流,北极和南极的淡水水系可能是污染最少的水域。工业革命前形成的冰川层,以及被封在地表下面的冰下湖泊可能还保持着非常原始的原生状态。例如,南极洲的沃斯托克湖已被埋在冰下40万年,这些水体能保持干净,是因为除了钻孔取样之外,人类无法涉足那里。还有一些虽然地处偏远,但比较容易抵达的地区,如刚果盆地和亚马孙雨林,是仅次于南北极地区的污染较轻的地区。显然,人越少的地方,淡水资源也越纯净。

海洋

海洋占了地球表面的70%,虽然海洋大部分地方人类还未曾探索到,但仍然未能逃过人类造成的污染。据估计,60%~80%的海洋污染来自于陆地。污水通过港口、肮脏的海滩和污染的河道流入大海。海洋污染最普遍的是塑料污染,这是因为大多数进入海洋的人类废弃塑料需要几个世纪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完全分解。

令人惊讶的是,由于洋流的流动模式,海洋偏远地区也成了严重污染区域。例如,北太平洋中的中途岛环礁岛是一个无人居住区,只有科学家几个星期偶然造访一次。但岛上却污染严重,覆盖着大量被海水冲刷上岸的各种残屑碎片。海洋污染物进入海鸟的消化系统,给它们带来致命的危害。

深海曾被认为是与人类世界隔绝的地方,但那里的海底也沉积了许多人类制造的废物残骸。正如生物学海洋学家莉莎・莱文所说的那样,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严酷的事实,人类现在已经成为海洋生态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深海层里最容易辨认发现的污染物是易拉罐和瓶子,还有人们丢弃的渔具、绳索、金属物体,甚至军事弹药和旧鞋也经常出现。海洋垃圾多样化表明了一个事实:有史以来,人们一直利用海洋当作垃圾倾倒场。除了我们能看到的,还有更多被埋在泥沙中看不到的污染物,以及肉眼无法看到的污染物,如塑料瓶和和塑料袋分解成的更小的塑料微粒。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这些填满大海的微小塑料块是不可能被清理掉的,甚至可能永远存在于海洋中。

第4篇:海洋污染调查范文

美国媒体近日公布了一组太平洋垃圾场的照片,这个垃圾场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与夏威夷间,面积相当于两个美国德克萨斯州,据估计其面积每十年大约会增长一倍。

距离各国海岸线数百公里的地方都有巨大的垃圾带。

在太平洋中心的某个区域,人类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断在这里聚集,而且随着洋流的运动,垃圾带变得越来越大,以至于现在根本无法准确测量它的面积。

查尔斯・摩尔是一位帆船运动员。12年前,他在夏威夷完成一次帆船赛。在返回途中,他驾驶着“阿尔圭特号”科考船偶然发现了这片垃圾带。2009年夏天,查尔斯已经是第十次途经此处。这次,查尔斯和他的同事们在船上用竹竿挑起了一片将近2米长的聚苯乙烯碎片。如此大的碎片,仅仅是茫茫无际的垃圾带中的一个小不点而已。

查尔斯还在水中发现了一个桶状残骸物,上面现在已经长满了各种生物体。这种残骸物被丢弃后漂浮不定,一会儿下沉,一会儿上浮,很难确切测量出此类残骸的数量。

在这片垃圾带中,到处都充斥着电灯泡、瓶盖、旧牙刷、冰棒棍、塑料碎片等各类生活垃圾。

在一段被压扁的管道中,一只全身长满斑点的扳机鱼正悠闲自得地游来游去。这段废旧管道成为扳机鱼最理想的栖息地,可以为它提供很好的保护,同时它也可以躲在其中埋伏起来捕食猎物。

科学家们认为,这片垃圾带仅仅是全球海洋中众多垃圾带中的一个。在海洋学者看来,像这样巨大的垃圾带,全球至少还有4个。一些废弃的渔具也是海洋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浮标、钓丝、鱼网等。陆地上的许多生活垃圾

也可能随着下水道而最终流入海洋。

美国绘制出全球海洋污染地图

美国研究人员绘制出一张海洋环境地图,反映了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状况。地图显示,几乎每一处海洋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类活动影响。

这份由美国国家生态分析及合成中心开展的研究结果表明,全球41%的海域受到17种不同人类活动的强烈影响,这些活动包括海上采油、商业船运、人类活动导致的物种入侵、渔业捕捞、各种人为污染,以及酸化、紫外线辐射、水温上升等由气候变化导致的问题。

这张地图的绘制者之一哈尔彭说:“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随着人为影响的不断累积,海洋环境现状比大多数人想像的还要糟糕。”

研究发现,受人类活动影响最严重的海域包括北海、中国东海和南海、加勒比海、北美洲东海岸、地中海、红海、波斯湾、白令海和西太平洋部分海域等。

研究人员把人类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归为四类:气候变化、污染、渔业捕捞和海运。气候变化已成为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海水温度上升和气候变化所引起的海水酸化。渔业捕捞紧随其后,过度捕捞已经造成海洋珊瑚礁遭受破坏。

参与绘制这份地图的海洋生态学专家本・哈朋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人类从海洋中获取必要的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但是人类对海洋的利用也对它造成了很多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捕鱼、化学垃圾排放、污染、海运等人类活动,使1/3 的海洋受到严重影响,侥幸未受人类活动侵害的海洋只占4% 不到。”

哈朋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海洋生态学专家,哈朋称自己一直感觉海洋很宽广,和多数人的看法一样,曾经以为地球上还有很多海洋是人类从未或者极少造访过的。哈朋说:“当你看到这张地图,你会发现大片大片的海洋被各种各样的人类活动所影响,会觉得非常震惊。”

这张“海洋地图”显示,受人类影响最严重的海洋基本都位于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例如欧洲北海、中国东海和南海、地中海、波斯湾、加勒比海和北美东部海域。而在整个海洋生态系统中,珊瑚礁和大陆架受到的影响是最为严重的,深海影响目前尚不可考。

这份“全球海洋地图”以黄色为主、绿色为辅,还有橘色和红色夹杂其间,地图上清楚地标注了人类活动对海洋影响程度的深浅。

为使调查结论更加准确,研究者们把地球上的海洋切割成无数个1平方公里的小块。接着,他们对每个小块的综合影响进行计算,最终得到每平方公里海洋受到的“人类综合影响分”。透过这张地图,海洋的污染程度一目了然。

哈朋说:“绘制这张“海洋地图”是一个艰苦的过程,来自16 个研究机构的19 名科学家为此耗费了将近四年时间。他们参考了来自各方面的数据:渔业数据来源于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海底建筑方面的数据来自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局的地理数据中心,此外还有各个时期科学家和研究者们的调查数据。”

这也是科学家们首次尝试评估所有人类活动对全球海洋造成的综合影响。而在以往,科学家们往往只是就人类活动的某一方面或人类活动对某一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进行研究。

有科学家表示,看过这张地图后,人们会改变对海洋的看法。这张地图告诉我们,海洋并不是无限的,人们从它的怀抱里夺走很多资源,又扔给它很多废物,这是在摧毁人类自己赖以生存的系统。

根据位于美国加州长岛的非盈利性环保组织Algalita 海洋研究基金会调查,迄今为止,已有约1 亿吨垃圾倒进了北太平洋中部从夏威夷北部到日本之间绵延数千公里的海域。这个组织正用一艘太阳能研究船在这一海域收集塑料袋,但据这一组织测算,已经失去了将它们彻底清理干净的可能性,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太多,而且很多海洋生物(如贝类和海藻)都粘在上面。

据介绍,丢入海洋中的塑料袋不仅会缠住海洋生物,让那些吃下它们的海洋生物毙命,甚至还会破坏海洋生物的栖息地。绝大多数塑料袋都是非降解的,它们会在海里存在成百上千年,分解成更小的塑料。

对中国附近海域的状况,哈朋也给出了答案――从数据上看,这里几乎受到了所有17 种人类活动的影响,可以称得上是人类影响的“完美风暴”了。

我国海洋近岸约78%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

中国海洋局的2007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在监测的18个生态监控区中,约78%的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

根据2007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我国四大海区中除黄海外污染程度都在继续增加,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14.5万平方公里,比2006年减少约0.4万平方公里。

近海大部分海域为清洁海域,远海海域水质保持良好状态。海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依然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对陆源入海排污口的监测中,在去年实施监测的573个入海排污口中,约87.6%的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水排海总量(含部分入海排污河径流)约359亿吨,所含的主要污染物总量约1219万吨。四大海区中,渤海沿岸超标排放的排污口比例依然最高,达91%。

科学家研究发现,自进入工业社会以后,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污染性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大约有一半被海洋吸收。研究人员警告说,这些气体进入海洋,大大加强了海水的酸性,将极大危害海洋生物,长此以往后果将不堪设想。

“可以说,这么多年来,是海洋帮了人类的大忙,我们生产出来的大部分污染性气体,没有直接流入大气层,而是被海水吸收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全球变暖的趋势”,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克里斯・塞宾说,“但是,这些气体进入海洋后,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原有的生态结构和化学成分,从长远看,这一点是更要命的。”

研究人员发现,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污染性气体,例如由火力发电、工业生产以及汽车尾气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大约有48%被海水吸收,而这些气体也主要流入全世界10%的主要海洋中。研究人员还进一步研究了二氧化碳对海洋生物的影响。当二氧化碳溶入水中,形成碳酸,而碳酸会腐蚀和损害海洋生物的贝壳和骨骼。

“虽然多数的海洋生物能够游泳和行动,但是大面积的酸污染使他们很难逃离危险”,加利福尼亚大学海洋生物学家塞恩・马克斯说,“酸性海水还可能对海洋生物的繁殖造成影响,有些生物(主要是大型动物)可能会迁徙到二氧化碳含量低的水域去,由此会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的混乱。”

海洋不能承受污染之痛

由于海洋的特殊性,海洋污染与大气、陆地污染有很多不同,其突出特点一是污染源广,不仅人类在海洋的活动可以污染海洋,而且人类在陆地和其他活动方面所产生的污染物,也将通过江河径流、大气扩散和雨雪等降水形式,最终汇入海洋;二是持续性强 ,海洋是地球上地势最低的区域,不可能像大气和江河那样,通过一次暴雨或一个汛期,使污染物转移或消除,一旦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很难再转移出去,不能溶解和不易分解的物质在海洋中越积越多,往往通过生物的浓缩作用和食物链传递,对人类造成潜在威胁;三是扩散范围广,全球海洋是相互连通的一个整体,一个海域污染了,往往会扩散到周边,甚至有的后期效应还会波及全球;四是防治难、危害大,海洋污染有很长一个积累过程,不易及时发现,一旦形成污染,需要长期治理才能消除影响,且治理费用大,造成的危害会影响到各方面,特别是对人体产生的毒害,更是难以彻底清除干净。

污染海洋的物质众多,按污染物的性质和毒性,以及对海洋环境危害方式,大体可以把污染物分成以下几类:

一是营养盐类和有机物质,如工业排出的纤维素、糖醛、油脂等,生活污水中的粪便、洗涤剂和食物残渣等;

二是细菌和病毒等病原体,大多是由陆地废弃物携 带进入海洋的;

三是重金属和酸碱类物质,主要有汞、铜、锌、钴、镉、铬等重金属,以及砷、硫、磷等非金属和各种酸碱;

四是有毒化学制品,主要是化肥和农药的残留物。

污染对海洋的危害会引起多方面严重的后果,影响面涉及到人类健康、海洋生态,甚至地球气候的维持问题。

举例如下:

污染会使海洋食品聚积毒素,人食用后得病;

污染会使海产品大大减少,危及人类的食物来源;

第5篇:海洋污染调查范文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污染风险;防治对策与措施

1 船舶污染概述

我们所说的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对周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产生的污染,主要的包括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另外,粉尘、化学物品、废气等也有一定的污染,但是主要的污染还是来自前者。

2 船舶污染风险分析

2.1 风险因素

在许多船舶流量和通航密度大的地区,容易引发船舶交通事故,比如说我国的湛江港湾由东海、南三、东山头等岛屿作为天然屏障,刚玩的面积大约在172平方千米,航道全场185.37km。2011年进出港湾船舶18万艘次,其中大型和超大型船舶900多次,由于这些潜在的危险因素,致使湛江港湾在2000年到2010年间发生交通事故271其,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

在现有的港口、航道上,油类的货物运输量不断增高,据统计2009-2011年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均超过万亿吨,其中油类的货物吞吐量呈现连年增长趋势。超大型油轮进出港口的增加也进一步增加,预计到“十二五”末期,全国港口的油类货物吞吐量将超过千亿吨。这势必会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增加。

其次,我国的港湾大都处于半封闭状态,而且受气候因素影响较大。我国很多港口的环境资源都很敏感,军事安全要求高,船舶污染危害后果严重。

2.2 风险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进出我国各个港口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达上万种,在以往发生的污染事故中,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燃油泄漏或机舱含油混合物排放的污染占主要地位,包装、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污染较少。每年我国港口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上万起,大量油品、液体化学品泄漏于海湾,给我们的海洋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其中主要是散装油类货物的污染,散装液体化学品污染占很小一部分。而且这些事故主要发生在主要的运输巷道、石油化工品码头、港口入口处等。这些事故多因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船舶事故造成的。因装卸货物或排放废弃物操作性原因造成的污染较轻;事故中持久性油类污染比非持久性油类或液体化学品造成的污染更为严重。

2.3 管理策略

2.3.1 管理理念

根据以上的风险分析结果,国家应当确定科学的管理对策,其中广东海事局领导已经提出“把握规律、抓住重点、关注一场、给力预防”的工作理念,对确定广东省海港船舶污染事故管理策略具有方向性的重要指导作用。要正确分析事故风险,把握事故发生的规律,为科学据侧奠定基础。开展最有效的工作来控制风险的发生,源头就是船舶运输安全。通过辨识风险源,查找隐患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控制好风险源转杯充足有效的对策。抓住预防重点,防患于未然,在事故苗头刚刚出现时就将他消灭点,从而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2.3.2 管理策略分析

工程实践表明了,事故的发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可以说事故是可以控制的,我们可以在事故发生的各个环节加以控制。只要我们能够实现认识到这种变化趋势,并且及时的加以遏制,这样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进而减缓事故的发生,有效地控制管理。虽然事故可以控制,但是我们根据墨菲定律可以知道,事故是不可能被避免的,任何事情只要存在出错的可能性,那么差错早晚也会到来。现实中不断发生的各种事故表明了事故不可能被完全避免,通过有效的管理我们可以对事故进行减缓和控制。国内许多学者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策略的惯性思维是应急反应、应急处置、应急行动,但是现在看来这并不是有效控制事故的有效方法。科学的角度来看,科学的管理、有效的防控才是我们必须采取的根本性的方法。

3 船舶污染的防治对策

我们所说的船舶污染一般指的是船舶对海洋的污染,下面说一下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海洋环境保护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从而达到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无论是任何事物对海洋的污染,其结果都会对人类、海洋生物等造成严重的影响。现如今为了遏制海洋环境的继续恶化,政府和公众都采取了各种有效的措施。尽管我国在防治流动污染源船舶方面的成就明显,但是,由于我国在预防船舶污染方面起步较晚,在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相关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人民的环保意识差、设备不足等各种各样的问题。以下来讲一下如何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做好相关国际公约的旅行工作,为全世界保护海洋环境做出贡献。这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事物中享有公约赋予的权利和利益,而且我们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同事,也要履行国际承诺。所以,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修订原来不符合时展要求的法规,与国际接轨。

(2)积极开展教育活动,提高船务公司,船务人员的环保意识,提高他们的素质。现实中,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违反法律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水、生活污水等,从而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一次,海事局要加强对船务公司、船务人员进行海洋环保意识教育,吧法律法规中的各项要求通过宣传的形式告知船务公司和船务人员,同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考试。是他们认识到保护海洋的重要意义,不要拣了芝麻丢了西瓜。主动加强船舶防污的治理工作,把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思想贯穿在船务公司和船员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做到知法、守法、护法。

(3)上面提到了,我国的港口环保设施不完善,我们要加强港口环保设施的建设。这是我们应履行的义务。但是由于我国的部分港口设施、设备不足,造成了污染。因此,新建港口要做好港口环保设施的建设,就港口应该在不断地更新中被新港口所代替。要把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放在正确的位置上,增加投入,减少海洋污染。同时加强海洋监测监视网络的建设,监视一切活动对海洋的污染。

(4)要加强合作与执法力度。而不能紧靠还是治理机构来单独完成纺织船舶污染海洋,还要求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的参与,把污染杀死在启蒙阶段。这样才可以保障国际海运可持续发展。制定各种保护海洋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强制执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治理;鼓励航运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善船舶油污强制保险、损害赔偿机制以及公益诉讼。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船舶污染在我国已经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国家和人民经过不懈的努力,在保护海洋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给我国的海岸带和海洋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压力,很多海域环境污染相当严重。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这一现象将会更加突出。解决历史遗留的海洋环境问题和控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陈维.上海港船舶溢漏油污染事故风险评估研究[J].航海技术,2010(6).

第6篇:海洋污染调查范文

1.忘记:把钙当药吃,因为缺钙常无症状,所以容易忘记,没法坚持;

2.价格:补钙产品大多价格昂贵,天天服用,经济上难以承受,不能坚持;

3.便秘:相当一部分中老年人补钙后出现便秘,心存恐惧,不敢坚持;

4.效果不明显:补钙后由于吸收的原因,效果不很明显,不愿坚持。

专家的解决之道

卫生部微量元素营养重点实验室的专家们给出了答案:通过对中国人膳食的调查和对中国人补钙当中出现的问题,专家们提出了创造性的解决方法―改变补钙为吃钙,直接将钙补充到膳食中!

1、将钙、锌营养素在做饭做菜时适量添加,像加调料一样方便,只要不忘吃饭就不会忘记补钙。

2、每天补钙、补锌只需3毛钱,是中国老百姓长期吃得起的钙,肯定能坚持。

3、与饭菜同吃时钙剂分散均匀,并且进餐时胃酸大量分泌很容易进行消化处理,完全不会因此而造成便秘。

4、通过膳食补钙、补锌吸收好,可以带动其它营养素的共同吸收,效果明显提高。

卫生部微量元素营养重点实验室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彻底解决了补钙类产品的现有弊端。作为营养自助工程的第一项推广成果“钙尔康营养素”现已全面上市。

钙尔康营养素采自超深层地下无污染钙源,采用微量元素营养重点实验室最新的科学加工工艺,细如白面,有香味,对原有的饭菜口味丝毫没有影响。钙尔康营养素补充极其方便,每一袋都配有专用小勺,只需在做饭时按量添加即可,改变每天吃药的心理负担,儿童更容易接受。

目前常用的钙源有三种,①海洋生物钙,大量污染物通过河流向海洋中排放及石油泄露,海洋污染日趋严重,由于海洋生物的富集作用,很多重金属元素如铅、汞、镉富集到贝壳中,以贝壳作为钙源,重金属污染问题难以解决;②生物钙,主要是采用猪骨、牛骨制成骨粉,由于附着的脂肪、蛋白质难以去除干净、微生物易于生长繁殖,同时重金属也容易超标;③采自深层地下石灰岩,没有上述两种钙源所存在的不足。

* 钙尔康营养素含钙量:350毫克/克、含锌量4毫克/克。每盒300克,可满足3-4口之家补钙补锌两个月。

第7篇:海洋污染调查范文

一、大力推进海洋法制建设。

为了健全海洋法制,推动海洋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计划20*年底前编制、出台《*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将在对全市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市沿岸平均大潮线至领海基线之间海域的功能区进行明确的划定,内容包括海域勘界、功能分区及环境标准等诸多方面。新的区划是对《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中不适应我市新形势发展的内容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区划编制将对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促进海域整体功能,推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海洋经济蓬勃发展,为了减小经济发展对海洋环境保护带来的压力,有的放矢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计划编制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将对近岸海域污染的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大规模围海造地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累计效应、突发性海洋污损隐患等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规划的编制将致力实现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实现其为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

二、加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

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搞好海域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证年审制度,严格按照《*市海洋功能区划》和《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把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提升到一个新水平,20*年全市海域使用项目登记率达到100%,海域使用办证率达到100%以上,海域使用证年度审验审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开展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1、继续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我市特点和需要,制定监测计划,开展全市近岸海域环境趋势性监测、重点海域环境监测、海水浴场暑期海洋环境监测和重点养殖区环境监测,详细掌握我市的海洋环境状况,保证我市沿海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的连续性,准确地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海洋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加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重视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我市海域的污染损害,严把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的审核、审批关,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高审核参与率;规范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加强对工程建设期的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加强海洋污染事故的查处。继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胶州湾和前海一线用海域污染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积极筹集资金,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计划,开展保护区的基础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5、通过建立和完善*市海洋赤潮监视网及海洋赤潮应急行动体系、开展重点海域的赤潮监测和预报试验、加强赤潮发生期内对渔业水域的监控管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赤潮灾害的发生和影响。

四、积极推进生态渔业建设。

按照《胶州湾及临近海域功能区划》和渔业生产水域环境质量状况,对不符合功能区划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格实施养殖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科学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合理控制内湾及近海的养殖密度,扩大藻类养殖面积,提倡外海养殖,大力提倡鱼、虾、蟹混养、贝藻间养套养等生态养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养殖新技术;强化渔业生产管理,改进饵料质量及投饵技术,严格控制废水排放,20*年力争使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养殖面积达到养殖总面积的40%。

四、加大海洋环保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第8篇:海洋污染调查范文

首先,康菲公司的石油泄露事故给我国的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我国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由于该法立法年代较早,所设定的处罚上限很低,仅有20万元,不能对其损害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对此,中国老百姓意见很大。其实,除违反我国强制性行政法规外,康菲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了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其漏油事故大面积污染我国海洋洋面,对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是一种典型的大规模环境侵权的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领域内的海洋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康菲公司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其侵权受害者主体当然就是中国政府。从这个角度来说,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出面作为原告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其主体是完全适格的,这也正是国家海洋局招标委托有关法律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准备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诉讼的情形并不鲜见。在实践中,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与私人主体发生纠纷产生诉讼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

例如,2009年曾引发举国关注的“圆明园文物的追索案”,由中国民间律师团在法国巴黎地方法院追索文物,结果在法律上“折戟沉沙”,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律师团”的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巴黎法院当场驳回。因为这些文物从法理上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即使提讼,其原告也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不能是民间性机构和个人。虽然当时我国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并未提讼,但是作为原告的诉讼资格是毫无疑问的。所以,从原告的主体资格角度来看,两起案件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次,康菲公司所造成的海洋污染,还可能给渤海周边的有关养殖户造成侵害。据媒体报道,在漏油事故发生后,河北昌黎、乐亭等地的扇贝养殖行业出现灭顶之灾,大量扇贝出现不明原因的死亡。有关人士怀疑这和康菲公司的漏油事故有直接关系。虽然目前还在调查取证方面,但一旦有相当证据证实,扇贝养殖户也将对康菲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这起赔偿案和前述海洋环境污染赔偿案有所不同,主要在于受害者主体不是国家,而是进行扇贝养殖的个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起潜在的侵权赔偿案件中,受害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可能有1万多户。如果这1万多户均各自为战,向法院的话,有关的庭审和取证不仅将使有关法院不堪重负,毫无疑问,即使全中国的海事法官均集中到有管辖权的天津海事法院处理该案,审结时日恐怕也是遥遥无期。所以,在民事诉讼法制度上有所谓集团诉讼的条文,即法院可以对案情相同,主体众多的案件并案进行处理,由所有的受害者组成原告集团和康菲公司集体博弈,这样处理好处很多,一方面可以凝聚原告力量,改变原告势单力孤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加快纠纷的解决。问题在于,出于维稳需要,我国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现在一般避免集团诉讼,以免引起。所以,恐怕恰当的办法可能还是在康菲公司和受害者之间进行调解,以消弭矛盾。

其实,无论是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的海洋环境侵权之诉,还是扇贝养殖户提起的自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都属于民法上的侵权之诉。处理侵权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忘记一个细节,即康菲石油公司属于外国法人,而非中国法人,所以这两起侵权关系就构成涉外侵权法律关系。在处理涉外侵权关系时,和处理纯粹国内侵权关系在作法上有所不同。涉外侵权关系的存在要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不能径自适用国内的实体法,而要首先适用中国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部法律将中外法律置于同等地位,依靠冲突规范选择案件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该法条文明确规定,涉外侵权案件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而且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与国籍的,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本案中,受害者和我国政府不可能同意适用外国法,康菲公司也明确表示一旦发生诉讼,依中国法进行讨论。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准据法就只能是中国法,更具体一些来说,就是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

但如果依据这两部法律进行索赔,康菲公司会发现他同一行为在美国赔偿的金额和在中国赔偿的金额相差巨大,这也正是他在诉讼未产生之前就声明适用中国法的原因。

究其缘由,美国法律有着极为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旦石油公司产生漏油事故,几亿美元,甚至几十亿美元的赔偿将不是天方夜谭,BP石油公司墨西哥湾的漏油赔偿就是前车之鉴。反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双倍赔偿略带惩罚性之外,其它均要求对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实际损失举证严格受限,海洋污染损害有时用经济利益难以衡量,中国法官厘定赔偿金额届时也将难免保守。这恐怕也,正体现康菲石油公司的精明之处。

其实侵权法律规范是受害者和侵害者利益平衡的过程。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不同当事人的保护倾向是不同的。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工业体系较为发达,产业发育较为完善,所以更加注重对受害一方当事人的保护。侵害者一旦造成侵害,尤其是危险方法引起的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金额通常是天文数字。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尽最大可能的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而对经常作为侵害一方的厂商利益保护似嫌不够,有人认为“罚过当其罪”。

第9篇:海洋污染调查范文

11近岸海域水文动力环境改变围填海项目建设是要按照“先围后填”的原则,通过在工程修建海堤、围堤、护岸等永久性水中构筑物将填筑区域与海相隔,然后通过推填、吹填等方式形成陆域。新建的海堤、围堤、护岸一般即为新形成的海岸线,此类岸线多为笔直或呈弧形,与原有自然岸线相差较大,邻近海域的潮汐、波浪都将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区域的水动力、泥沙冲淤、地形地貌等。如郭伟等[6]发现经过20年的围填海,到2000年深圳西部海岸滩槽演变剧烈,伶仃洋海岸地区纳潮量减少20%~30%,深圳湾纳潮量减少15.6%,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影响;大连市于普兰店湾、复州湾和大窑湾内部进行大面积围填,使得水动力条件不断减弱,海域淤积严重,进而丧失海湾属性[7];厦门西海域和同安湾开发直接改变了海域潮流运动特性和水动力条件,大大减少海域纳潮面积,出现明显的淤积现象。大规模的围填海工程甚至可能影响到项目所在海湾的纳潮量和防洪排涝,对沿海城市处理风暴潮和内涝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时产生风险隐患。

12沿岸海域生态系统受损围填海占用的是海洋空间,是将海洋变成了陆地,作为海洋的“原住民”———海洋生物所受的影响和冲击是最大的,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被破坏,迫使游泳动物举家搬迁,浮游动植物随波逐流,潮间带和潮下带底栖生物大部分遭遇灭顶之灾,红树林、芦苇等环境敏感湿地植物被砍伐填埋,从而丧失了生态调节功能,区域生物的种类、密度、多样性和群落结构都将随之改变、演替[9],这种变化和影响会通过生态链、食物链逐渐延伸到沿海陆地生态系统、滩涂湿地生态系统、河口湾生态系统和沿岸浅海生态系统,而且其影响程度和结果都是不可测的。如胶州湾沧口潮间带的生物种类从60年代的141种锐减到90年代的不到10种,且在2007年的海洋生态系统评价中被评为亚健康。

13滨海湿地生态和景观破坏滨海湿地除了在净化海洋、降低海洋污染、防治海岸侵蚀方面有重要作用外,芦苇、红树林等滨海湿地也可为丹顶鹤、白鹭和黑嘴鸥等多种珍稀鸟类提供栖息、繁殖地及迁徙的中转地,独特的、优美的滨海景致和自然风光,也是进行户外活动、体验自然、促进身心健康的首选。可是当大片滨海湿地被围填海项目占用后,原有的自然景色风貌必然消失,原有的自然岸线变得趋于平直,曲折率大幅降低,使得高生态功能的自然景观向低生态功能的半自然或人工景观转变,沿岸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生物生境的自然性下降或丧失,生态功能衰退,严重的则造成珍稀物种的消失。兴化湾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围填海,滩涂湿地景观生态人工化和破碎化日趋加剧,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生态服务功能严重衰退;马玉等通过对珠江口滨海湿地调查发现受滩涂开发与围填海等的影响,珠江口滨海湿地围垦严重,使得天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生产力不断下降,湿地环境状况不断恶化。

14渔业资源受损滨海滩涂潮间带、河海交界、沿岸海域是主要经济鱼类、虾蟹和贝类的产卵场或栖息地,围填海工程建设导致滩涂面积大幅减小,海岸带的自然生态平衡和鱼类洄游规律被打破,海洋渔业生物因生境遭到破坏而无法生存,尤其是各种水生生物的幼卵会被覆盖掩埋,使得渔业生物资源大幅减少甚至灭绝。舟山群岛作为我国四大渔场之一,近年来受大面积围填海影响,渔业资源锐减;被称为“中华蚬库”的大连庄河市蛤蜊岛附近海域生物资源亦因连岛大堤的修建,生态系统被破坏而彻底消失。

15海水质量下降海湾内围填海工程导致纳潮量减小,使得湾内水体交换能力变差,降低了海湾的环境容量,削弱了海水的自净能力,从而也引起水环境质量下降。胶州湾海域因受围填海养殖的影响,富营养化指数在20世纪60年代为0.03,本世纪初已上升至2,赤潮发生频率也日渐增多。根据海洋环境调查结果,泉州湾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含量近10几年来亦有大幅增加,富营养化问题依然严重。此外,围填海工程在建设期间涉及修建围堤、取沙、海上吹填、陆域推填等工艺,施工过程中泥沙、油污等或多或少的将进入海洋,影响到海洋环境。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废弃物又将是海洋污染的一个来源。

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议

围填海使沿海地市的海洋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以较低成本快速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增长,不过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螺旋式发展,上述问题又逐渐转变成制约海洋经济继续向前的“瓶颈”,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措施来推进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型和升级,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21切实优化用海项目产业布局要实现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确保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也就是说要协调海洋产业的发展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从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合理用海、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建立海洋产业布局,提高各级政府对围填海工程建设规划的宏观调控水平,摒弃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防止粗放型用海造成的过度开发利用,对规模性用海项目在运营后的排污处理、防洪防涝做统一考虑和规划,做到合理选址、达标排放,降低用海项目叠加和累积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容量压力增大。

22开展用海项目不可行性论证评估虽然围填海项目在申请用海之前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环境评估等工作,但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政治经济利益面前,行政力量干预、经济利益交换甚至申报虚假项目等情况并不少见,更遑论在项目立项后改变用途,项目运营后造成环境污染等。因此,有必要针对某类大规模围填海项目开展不可行性论证,深入研究项目用海对海洋生态环境存在的风险,论证评估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环境代价,以供海洋行政主管单位综合考量决定。

23加强海洋环境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管围填海项目建设涉及海洋生态、海岸地貌、水文动力等多学科多专业方面的工作,且在项目运营后带来的风险尚不可测,为保证其不会对海洋环境形成污染和影响,对某些重特大型围填海项目,从建设之初就要实施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管,对于变更用途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施工或运营后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及时纠正甚至关停整改,同时通过在项目周边布设固定的监测站点,定期进行生态环境调查,长期跟踪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

24建立区域海洋生态预警机制在某些典型的、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海域可开展敏感指示生物研究,加强对环境质量出现明显变化时的监控,建立区域性海洋生态预警机制,当出现恶劣影响或污染时,能及时地、有组织地开展应急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结果能及时提供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决策者,为其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依据,同时能及时通告社会民众,降低或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涸泽而渔”。

25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建设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各类海洋保护区210多处,面积大约3.3万km2,占海域面积的1.1%,海洋保护区网络已初步建立,下一步要深入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内加强珍稀物种的保护性研究,加强对海域环境容量的研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的研究,探索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制定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19],提高对海洋生态文明的认识和科研水平,并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进步源泉。

26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海洋生态文明是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或者说是基石,并不是作为政府或者管理者的政绩口号而存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发展和不断改进,用现代的海洋经济理念和法律制度来管理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通过海域使用金、海洋生态税的规范缴交和使用,为海域开发利用的科学推进和海域使用管理技术研究提供资金保障,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通过加强海洋执法的联动性、交互性,消除行业执法的孤立性,推动和扩展海洋环境保护的范围,通过建立公众参与用海监督的模式或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海洋管理的意识,用广泛的群众路线来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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