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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乡镇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规划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形式之一,是对客观事物的未来发展状态进行预选的安排和设计,并给出未来行动路线的过程。由不同种类、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和不同时序的土地利用规划所组成相互交错且相互联系的系统称为土地利用规划体系[1]。在规划的不同时期、不同对象、不同区域,规划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规划的着重点不一样,规划的内容体系也不一样。
一、国内外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一)国外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1、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国家级规划、区域性规划、郡级规划、区级规划组成。国家级规划叫规划政策指南,提出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方针政策。地区规划又叫区域规划指南,通过召开区域协调会议制定。郡级规划也叫结构规划,由每一个郡级的规划机关在土地测量的基础上,与相关委员会协商后提出本郡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及发展的框架结构。区级规划也叫地方规划,是一种详细的发展和实施规划[2]。
2、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有三大类和六个层次。三大类是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用地增长管理规划。六个层次是国家级、区域级、州级、地区级、县级和市镇级。县级规划是美国土地规划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注重资源经济情况的分析和用地分区的划定。市镇级规划的内容比较具体,属城市规划,并有相应比例的规划图。美国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设计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控制人口增长的一系列政策[3]。
3、日本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日本国土规划体系分为四级,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区域规划、都道府县规划、市村町规划。国家根据《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年)及其相应配套法规,相当集权的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大地区和特殊地区规划。都道府县规划即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将地域划分城市、农业、森林、自然公园、自然保护等五种,它落实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精神,听取市村町的建设要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市村町根据地方自治法制定规划并听取都道府县的建议。规划内容比较具体,属实施性详细规划,在市村町下还专门设有城市规划与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且各市村町的情况差别较大[4]。
(二)国内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个层次组成,形成了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处于最低层级,国家、省、市、县四级规划目标、任务、各项控制指标最终都必须通过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得以落实,其内容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最直接的依据。因此,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具有重要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
二、现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几点不足
(一)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缺乏技术规范
由于规划区域、规划对象不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模式、方法不尽相同,在缺乏明确的编制技术思路和技术操作规程及要点提示的情况下,易导致规划水平不高,规划可操作性不强。
(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制图问题
目前,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0000,这主要是考虑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但是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图件达不到按图审批用地、划分用地红线的程度,而且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的编制水平总体不高,突出的表现为数、图、表、文不一致,这就使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得不到保证,对规划的具体实施造成影响。
(三)规划间的协调和衔接存在问题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协调与衔接明显不够,主要体现在图件比例尺、图件现实性、城镇现状用地规模、人口统计口径、人均用地标准、基础设施布局、城镇规模定位、村庄撤并和整理等方面。
三、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完善建议
(一)加强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作为我国五级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加强其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明确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和技术操作规程,注重规划人才的培养和技术设备的投入,推进乡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的一体化进程。
(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制图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职责是具体落实职能规划的指标,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详细设计,做好图件上的定位控制和定量控制,其核心和重要成果就是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目前亟需加强GIS技术应用和制图方面的研究,为完善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制图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注重规划间的协调和融合
当前要做好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工作,首先应开展图件比例尺的协调工作,这是两规划衔接的基础。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测较大比例尺的土地和现状图,保持图件的现实性,这样才能将用地范围和用地界线协调好。其次要注重在城镇现状用地规模、人口统计口径、人均用地标准、基础设施布局、城镇规模定位、村庄撤并和整理等实质性内容方面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同时编制这两项规划,统一资料口径,实现资料共享,统一编制的指导思想,加强建设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
参考文献:
1、黄宏胜.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探讨[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2、唐红波.中英土地利用规划比较.[J].国土资源,2004,37(8).
3、黄伟.现代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土地科学,2002,16(6).
4、王静.日本、韩国土地规划制度比较与借鉴[J].中国土地科学,2001(3).
5、沈曙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四定”的内涵及方法[J].中国土地科学,2000,14(3).
6、欧名豪.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3,17(5).
1 规划基数应“准”
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科学性的根基。如果基础数据不准确,规划就像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没有规划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土地规划就毫无科学性而言。我国第三轮土地规划修编,从2004年开始启动,历经5个年头,基础数据仍然难以明确。各地的土地规划修编采用的基数从变更数据、集体调查数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不等。这也将为土地规划实施监督带来不便。
2 规划编制应“快”
上轮的土地规划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新一轮的土地规划一直不见结果。几年间,全国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规划修改,在目前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使规划局部修改更加频繁,有的地方建设用地甚至已经突破了2010年的用地指标。战线拉得过长,既不利于土地利用的管理,也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规划修编必须加快。这也是现代化土地管理的客观要求。
3 指标下达应“活”
省(市)级土地规划是宏观层面的规划。宏观层面的土地规划在落实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时,应该机动灵活。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下达建设用地指标时,对于2020年远期目标,不宜下达新增建设用地量以及新增占用耕地和农用地规模的指标。只要能保证国家规定的耕地及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完成上级规划分配的土地利用任务和指标,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量以及新增占用耕地和农用地规模的指标,不但不违反土地规划的初衷,反而能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利于规划的实施。若盲目下达2020年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农用地的指标,将在一定程度造成城市规划、乡(镇)域规划与土地规划之间难以协调的矛盾,影响规划的可操作性,进而影响土地规划的顺利实施。如再进行修改调整,也将影响土地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二是指标分解时,应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在行政辖区内实现动态平衡。比如耕地保护率,一些地区在下达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时,不考虑各行政辖区内的自然资源条件差异,要求各个辖区都要严格落实指标,人为造成基本农田调到质量较差的位置。
4 乡镇土地规划应“细”
第一轮土地规划基本上没有对乡镇作规划,第二轮规划对于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的相对较粗,大部分乡镇只有一张1:10000的土地利用规划图,甚至没有规划文本,更谈不上规划说明和其他的研究专题。缺乏深入研究,工作欠佳的规划,在实施上存在一定困难,如:建设用地安排在地质灾害区、纸质1:10000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无法满足用地审批需求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因此,本轮规划应严把乡镇土地规划关,切实把工作做细。
5 调控能力应“强” 随着土地成为宏观调控的工具, “地根”比“银根”作用更直接、更有利的优势日益凸显,土地规划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较难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必须与年度利用计划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特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理论研究,充分运用土地价格、市场、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手段来增强土地宏观调控的能力。
6 公众参与应“实”
上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许多地方都没有公布规划成果,更谈不上公众参与编制过程。由于公众对土地规划的认知程度较差,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本轮规划应该切实重视公众参与,通过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加强制度化建设,改进公众参与方式和方法,提高规划质量,逐步把精英规划变成公众规划。
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模式下的浙江土地规划实施
(一)我国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模式
我国建设用地实行的计划管理,主要是通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下简称土地计划)来实现的。土地规划一般规定了较长时段(比如10―15年)内一个地区可以新增的建设用地总量,并在空间上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而言,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主要取决于所谓的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指标”,因为从统计来看,大多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主要地类是耕地。原则上讲,一个地区在规划期内实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不仅不能超过“规划指标”总量,而且也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的空间布局。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年度土地计划则规定了一个地区当年可新增的建设占用耕地数量。
为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中央政府还将规划期内补充耕地总量下达到各省区,因此如果某地区补充耕地潜力不足,建设占用耕地就会从规模上受到限制。1997年中央政府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至各省区的早期方案中是严格依据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要求各省到规划期末实现净增耕地。但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将耕地保有量调整为192015万亩,比1996年底现状耕地减少3045万亩,这可能是因为部分生态退耕和灾毁的耕地减少指标最终未纳入占补平衡方案,相应地中央政府下达到各省区的补充耕地量均超过各省区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但低于耕地减少量。
综上所述,建设占用耕地量(“规划指标”)、补充耕地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是1997―2010年土地规划的核心指标。这三个指标一旦确定,一个地区未来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空间布局就被确定下来。而每个年度能够新增的建设用地量则由年度土地计划来决定。
(二)浙江省1997―2010年土地规划指标分解
首先,和全国各省区一样,浙江省全覆盖的土地规划于1999年获得国务院批准并开始实施。规划期限是1997―2010年。1997年启动的这轮土地规划的一个特点是重要的控制性规划指标,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期内耕地减少量、补充耕地量,以及耕地保有量均由中央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下达到各省区,然后由各省逐级分解下达,一直到乡镇。因此,乡镇级土地规划是土地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基础性规划,是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判断农转用面积和空间布局是否符合规划的直接依据。
其次,中央政府下达给浙江省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711万亩。参照中央政府下达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方法,浙江省下达到各地市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也大致占各地级市当年耕地面积的85%左右,差异不超过2%。实际上,虽然大致按照一个比例分配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方法未考虑到各地的耕地资源禀赋、未来建设用地需求,以及保护基本农田的边际机会成本上巨大差别,但由于保护基本农田的边际成本在技术上很难测度,特别是如果不按照相近比例分配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会遇到来自市、县地方政府的巨大压力,因此大致同比例的分配方法因其技术简便和行政阻力较小而被采用。
第三,中央下达到浙江省的补充耕地量为116万亩,比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多出16万亩。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浙江省下达到各地市的补充耕地量是与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指标基本挂钩的。
(三)现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模式与浙江经济发展的矛盾
浙江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最高,城市化和工业化速度最快的省份之一。由于1999年中央下达给浙江省的“规划指标”和逐年下达的“计划指标”偏紧,在现行刚性约束很强的土地计划管理体制下,浙江省的建设用地实际需求很难得到满足。表现为:在规划指标和计划指标总量上,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在空间布局上,规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在空间上与实际需要也不完全匹配。在补充耕地量上,由于补充耕地量与建设占用耕地量挂钩,使耕地补充潜力较小而用地量较大的地区很难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显然,以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划指标”、“补充耕地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三个基本要素的土地规划,和年以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为基本要素的年度土地计划构成的一整套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模式,是非常严格的。
二、土地发展权转移与交易的“浙江模式”
当土地规划的主要控制性指标在较少考虑各地建设用地实际需求的情况下,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到乡镇后,就会出现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地区在建设用地供给上严重不足,同时其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任务难以落实的现象。但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作为指标分配者的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乃至用地单位,存在用地需求和非农用地边际产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要从经济上按照各地实际需求来有效率分解规划指标非常难以操作,这是因为下级政府和用地单位都有激励高报用地需求;同时,即使上级政府按照一定的客观指标去进行多指标加权分解,不仅在技术上容易引起争议,而且很容易引致下级政府的政治阻力。任何分配方案都可能被认为是厚此薄彼并可能造成各地发展机会的不公平。
(一)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政策
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的第一个维度是引入“折抵指标”和“复垦指标”。所谓“折抵指标”是指经过土地整理新增有效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复垦指标”的概念提出“对按规划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和工业企业,已经退宅还田、退建还耕的面积,可在新址等量置换农用地,作为新的建设用地”。折抵与复垦指标虽类似计划指标,但从地方政府的使用角度来看却要优于计划指标。这是因为计划指标具有时效性,如果当年未用则过期作废。但在折抵指标和复垦指标的使用上,浙江省创造性地建立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库和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库,折抵指标和复垦指标如同银行存折里的资金一样,可不断积累并分年度支取,不存在当年没有使用完就作废的问题。
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的第二个维度是“待置换用地区”和“基本农田集中置换政策”。虽然“待置换用地区”概念的引入扩大了规划建设用地区,但“待置换用地区”原来的规划用途大部分是一般农田,而如果乡镇土地规划编制时将日后可能会建设占用的那部分耕地划入了“基本农田”,那么就无法划入“待置换用地区”,从而依然无法进行建设占用。
(二)跨区域土地发展权交易
虽然“折抵、复垦指标”、“待置换用地与基本农田集中置换政策”等一系列 “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政策的引入可以增加建设占用耕地量,但仍然存在一个跨区域不平衡的问题。在浙江经济最发达的地市,如杭州、宁波,以及部分特别发达的县市,如义乌、乐清、瑞安、东阳和绍兴越城区等地,建设用地需求远超过省内欠发达地区,而这些地区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因此它们通过本地土地整理可获折抵、复垦指标量非常有限;其次,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是在1999年批准的土地规划中明确下来的,而在一些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潜力很少的发达地区,由于新增基本农田很少,往往无法通过基本农田集中置换的方式增加待置换用地区面积,从而限制了其新增建设用地空间;最后,还有一个不同地区都需要满足“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问题。常见的矛盾依然是经济发展快速地区建设占用耕地量大,但补充耕地潜力却较小,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情况正好相反。
为了破解上述问题,浙江省创造性地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构建“折抵指标有偿调剂”、“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和“易地补充耕地”三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概念,实现了“跨区域土地发展权交易”。
三、结论与讨论
对于浙江在土地发展权转移和交易上的改革探索,学界也有论述,质疑浙江的做法是规避中央政府的基本农田审批权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导致基本农田质量下降和建设用地总量失控。浙江省土地发展权转移和交易的丰富实践,无疑提供了一个审视我国现有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的新视角。作为一个地区间耕地资源禀赋不同、而经济发展又非常不均衡的大国,在维持既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不对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整体框架进行根本性调整的前提下,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引入“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和“跨区域土地发展权交易”的系统性改革方案,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和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是深化当前我国土地政策体系改革必须要处理的重大问题。土地发展权转移与交易的“浙江模式”具有全国层面上的意义。实际上,由于浙江全省耕地资源非常有限,在省内进一步进行“折抵指标交易”、“耕地易地有偿代保”和“异地耕地占补平衡”的空间已经日渐缩小。
【关键词】土地规划;土地私权;干预;正当性
一、土地规划干预土地私权的背景分析
土地作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曾经是个人财产的最主要形式,土地权利的确认是法律上所有权制度的起源,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私法(主要是民法)的有力保护。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土地,因此政府对土地的使用不加限制。即使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或其它土地上权利的限制,也纯粹是出于私法上的权利相互性要求,因为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这让人们相信私法对土地权利的一定限制是正当而合法的,而政府则不得限制私人土地权利。
但自19世纪末以来,公法不断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几个世纪以来法律确认的不受公法干涉的私人权利无一例外地都受到公法上的限制,尤以财产权最为显著。反映到立法上的变迁是土地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公私交融的特别法。此时,施于土地上的限制不再只是为了其它私人利益,而且还包括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通过权力的强行介入和干预来限制土地权利,土地规划就是这种国家权力干预土地私权的体现。
到20世纪60年代,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接二连三的大规模的公害事件在许多国家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风起云涌。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财产,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并且它不可再生。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控制,土地规划已经具有新的政策目标: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80年代以来它又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工具。
二、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具体影响
(一)对权利取得的影响
在城市市区及其它土地属于国有的地区,由于土地完全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国由于禁止土地买卖,因此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要取得这种权利必须经过土地规划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实体上,申请还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否则就不能获得批准,从而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对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的影响
由于国家土地规划的对象包括集体土地,因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它的所有权自由已经受到土地规划的限制:它不能只占有而不使用或不授予他人使用;它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化其土地用途;更不得将所有权移转个人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同样如此,个人取得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其它规定使用。
(三)对权利处分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失去了权利行使上的完全自由,在权利处分方面更是举步惟艰。土地所有权不得处分自不必说(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亦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四)对土地收回或征收的影响
对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原因而随时收回。收回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体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形以外,国家并不给权利人适当的补偿。
三、土地规划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反思
(一)土地规划的制定: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
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确认它们不同的法律效力并进而对其设计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包括私权受害的救济方式。
一般看来,抽象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一般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只对该对象具有约束力的个别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等。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是行政行为当属无疑。但该法没有明确它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从土地规划的效力范围来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城市和村庄都有自己的土地规划,不同级别的土地规划,其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各处区域内具有普遍的执行力,(该法第21条第五款),另一方面一些局部土地规划如城市、村庄等规划它所约束的对象又是非常狭小而明确的。土地规划的不同层次很容易模糊其法律定位。
本人以为,由于政府制定土地规划的初衷在于为整个社会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提供规范,因而它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故而应将土地规划的制定定位于抽象行为,以与其广泛的效力范围相符。至于有些土地规划涉及的地域非常狭小,但政府制定它时并非直接针对该地域内的特定人,故它仍然是该地区内的“普遍”规范。实际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正是把政府的规划行为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看待,它不具有可诉性。
(二)土地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原因
前言
在我国的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为了能够良好地规划城市建设,就必须要能够对城乡规划中的土地管理中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和探讨,不断完善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能够有效满足实际土地中的管理环节需要。这样才能不断实现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良好发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的核心矛盾与原因
我国《土地管理法》 对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管理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简言之,土地规划定规模,而城乡规划则定布局。近些年,在统筹城乡规划与规划战略思想影响下,土地规划与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尽管两者在管理上的思想内涵不断渗透,但是多个法律文献的颁布,又使规划在编制内容上出现了重复与交叉,当前,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已经成为了规划的核心矛盾。
1.土地规划的指标分配与城市规划的科学性
现阶段,在城市规划学术相关的交流活动中,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土地规划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从而弱化了城市土地规划的严谨性。受到中央对地方管制的严格束缚,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冲突逐渐增大。同级政府对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组织编制,而且上报程序和部门协调的程序也基本相似。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两规却始终存在分歧,很多问题得不到统一。土地规划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上级政府的分配意愿,而城市规划更多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发展意愿,这是两者易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另外,无论是新增用地的批复还是未来用地审批,地方政府都无自,要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控制与统一管理。由于城市土地规划的科学性遭到了质疑,因而近些年,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土地总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了严格控制,并对集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做出了调整。对建设用地的指标进行分配,主要目的是对地方的圈地热现象进行控制,但是,由于在土地规划中,建设用地总量和中心城镇的建设用地在规模确定层面还受到严格的约束, 因而使得土地规划和城镇用地指标上存在一定冲突。每个城市的用地规划指标还深受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在土地规划分配工作中,反应了自上而下的管理与控制思想,看似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该管理方式还依然是一个有效手段。
2.建设用地布局的集中与分散之争
土地资源集约开发是土地规划的原则,而中心城镇与开发区极化发展则是集中布局的体现,但是分散化布局则是当前土地规划的真实反应。目前,土地规划编制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作为了基础,由于在土地规划过程中,未能对村镇建设用地的布局做出主动谋划,因而相关的调查结果还保留了分散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建设用地。同时由于编制层级下移,导致土地规划图表达较为细碎。土地规划图是开展土地相关工作的重要执法依据,但是一些分散的布局,不符合土地空间集聚的要求,因而在编制土地规划图时,会受乡镇意愿因素的干扰。
二、土地管理手段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村镇规划
虽然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在开展土地规划时,农村建设用地基本维持在现有水平之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是利用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来实现居民点拆除和合并,并不断引导广大农村居民点逐渐向城镇集中。目前,促使各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要动力为: 下达到县级政府的新增用地计划无法满足实际用地需求,因此可将拆除、合并,农村的相应用地指标应用在城镇土地规划中。实际上,国土资源部门推行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要目的是对农村建设用地存量进行盘活,进而对城乡用地布局、结构进行统筹和优化,并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条件下,进一步缓解城镇建设用地紧张状况。但是,部分地区增减挂钩在实践过程中却违背了相关政策的初衷,片面追求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最大化,不仅进一步加大了生活成本,更加无法让多数人享受由增减挂钩所带来的增值和收益。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农民被上楼”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使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在城乡一体化大背景下,农村不断融入城市,且农业现代化高速发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政策,在很多地区城乡统筹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很多即将被城镇化的广大农村地区,实施农地流转规模化经营时,本身就需要对村庄进行拆迁,并对还建点进行集中安排。因此,开展农用土地整理和规划成为迫切需要。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中包含免交耕地开垦费、同步审批建新区用地及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项目,实际上均属于农村土地整改过程中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执行压力较小,但却能够给农民、当地政府带来较大实惠, 助于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并实现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共赢。
2.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序扩张
城市建设用地可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旧城改造,主要应用在新增用地规划及存量土地改造中;二是新区扩张,适宜用在城市边缘开发区及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中。在基础设施良好的大中型城市中,旧城改造和新区扩张往往合并存在。若仅从相关部门权责上来看,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土地规划和管理。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国土和规划实行分设,通常城市规划重点在“城”,而土地规划则将工作重点放在“乡”上。实施土地管理,主要目的是控制城镇建设用地向外扩张,并通过相应管理控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量。土地总体规划作为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向上报批依据,加强对新增用地管理和规划,能够有效控制城镇土地无序扩张。传统用地管理方法无法对城市规划产生导向性作用,而是偏重数量上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新区建设用地不足状况,也使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出现滞后。
3.土地储备工作与城市规划的空间布局导向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增加了土地建设用地规模。但是,由于土地规划中存在的弊端,导致土地规划还不能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科学化指导,因而需要对土地规划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对空间布局做出合理规划,并以此为向导。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和城市规划方面。对于土地规划工作而言,土地储备规划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并无过多可以参考的资料。因而在开展土地储备规划工作时,要充分结合实际土地资源与城乡布局情况,对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工作做出严格控制,并要完善储备土地规划的工作体系,促进空间布局的科学性。
结语
总而言之,在城乡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关系的探讨,明确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使其协调发展,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促进城乡规划工作顺利发展,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土地管理;策略
一、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土地使用结构单一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农村的集体经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有些农村为了改变这种经济落后的现状,将法律政策以及相应的法规抛到脑后,随意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限和经营权。而且在规划土地使用结构时,缺乏长远的战略目标,只看到眼前的短浅利益,将集体土地的产权随意丢弃。有些村的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转让了土地的承包权,导致很多农村的优质耕地资源被用作商业用途,使得农村的土地可持续利用率大为降低。
(二)土地资源的短缺与浪费
我随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开展,农民随意抢建以及违建房屋建筑事件经常会发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短缺显得尤为严重。一些农村或者乡镇的领导为了显示个人能力和政绩,将“圈地”引入农村土地管理战略中,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城镇化速度过快的不健康发展,各个农村地区相互比较经济发展水平,争先恐后建立新的城镇,城镇化的扩张速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一方面又有很多闲置土地被用剩下来,导致粗犷用地现象突出。耕地面积的缺乏与城镇用地之间形成了难以解决的矛盾冲突,使很多农民的利益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农村土地的集体管理措施
加强集体土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是促进新农村体制下农村土地管理水平的第一步。通过建立村、县、乡三级的综合化巡查网络,开展周期性的土地巡查工作,加强对违法利用土地的个人或单位的审判制度,彻底改变滥用农民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保护土地策略,特别是一些规划农村土地用地的法律规章制度。在一些地方性的电视台播出相应的土地法律条约和土地利用制度,加强宣传体系,在报纸广播中也要定期宣传国家对农村土建建设的规划政策和相关土地调整信息,借助新闻媒体的动态传播让所有农民都能合法保护和使用土地。此外,必须严格制止在农村耕地中的挖土挖沙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土地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构成严重刑事责任的,依法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农村住宅基地的审批制度。一户农村人口只能有一处合法住宅。每个住宅用地的面积不能超过150,选用的住宅地址必须要经过相关的规划认可。严禁村委会或者农村社团随意更改土地租用协议或者签订一些土地使用条约,改变耕地的合理用途和各种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三、城镇化下的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
在我国城镇化的发展步伐中,对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于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土地规划以及乡镇体系建设是关系到我国国土面积、人口统计以及产业布局设置的基础性项目,对促进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实施都有重要意义。实现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根据我国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城乡总体规划法律中,对于农村土地利用的规划布局作出了相应的阐释与说明。在城镇和农村的编制过程中,由于两种规划项目存在交叉性,在范围、时间、流程以及技术上都有着差异和共同之处。所以在有效衔接两者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于土地的总体规划布局难以有效满足各类土地供给的优化顺序和优化需求,难以精确预测经济发展的形势和速度以及城镇化发展所需要的土地面积等问题。对土地进行频繁的规划设计以及盲目增加城镇土地的占地面积,将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农村土地的规划结构也将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土地规划的分级上,国土的总体规划利益要高于城乡土地规划,前者在用地的规模以及规划结构上具有领导作用。因此,在城镇化体制下,对于农村徒弟的规划要符合总体土地规划的原则。将土地规划的数据资料、分类以及人口统计数据做到协调一致。
(二)提高农村人口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对农村土地进行有效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农村协调稳定发展的关键,应该调动起农民参与土地规划建设的热情和信心,鼓励农民参与到规划管理活动中,并将各项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提高科学规划性和公众的信任度。制定相应的土地规划措施之前必须要将你定的草案做相关的公告说明,采用多种渠道寻求专家以及公众的合理建议。只有调动农民参与规划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
(三)提高土地管理的权威性
为了实现对农村土地规划管理的约束性和权威性,需要建立提要完善的科学的土地规划编制以及约束制度。在进行土地总体规划之前,必须要经过本机人大的提审;对于土地的使用年度计划等腰向本级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计划报告。上级处理下级的土地违法使用行为必须要做到强有力的管束。对于城镇化土地建设的具体规划应该做到全面化和系统化,必须经由相关的法律条例的审批,不能擅自修改土地使用条例;对于新农村建设和总体的土地规划问题,应该有村委会一致同意或者由村民集体会议商量之后再同意实施,没有经过公开讨论的政策和措施不能随意实施,上级有关部门也不能越权。
四、规范土地管理的措施
农村土地的集约型利用的含义是指对农村土地增加资金投入从而获得用地的最大报酬。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单位面积上的土地使用资本和需要的劳动力来确定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在进行农村土地的管理时,我们应该处理好徒弟的使用与节约化问题,应该坚持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准则,将土地的最大潜力挖掘出来,以集约和高效为基本原则,使得投入和产出的比例相互协调。重视优化配置管理是指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农村和土地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对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是十分不利的。引起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资源的短缺在加上无法进行高效资源利用。要想彻底改变这个局面,就必须要提高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投入和产出的效率。农村土地的集约型建设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其本质是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这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建设的根本任务和准则。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中国城镇化建设的道路下,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综合化策略能够紧跟时展的步伐,坚决维护了农村人民的集体利益。但是这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浩大工程,需要国家和政府以及农民群众的不懈努力。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法治社会下不断提高自身的土地维权意识,才能有效合理地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加快农村的经济化建设,真正带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振伟.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J].农村工作通讯,2011(19)
[2]覃育熙.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15)
一、工作目标
积极争取将县列入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范围,在保护耕地同时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开发低丘缓坡,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实施“小县大城“战略,为“四大会战三大行动计划”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积极争取列入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范围。国土资源部已批准市为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首批试点地区,试点规模为2万亩,具体的的项目区由市里选择确定。国土部初步同意将街道金家塘和镇片2个项目区列入试点范围。
(二)推动县政府将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工作机构。低丘缓坡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必须成立包括发改、国土、建设、林业、财政、水利、环保、农业、供电、交通、水务集团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或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做好试点项目的各项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土地农转用征收报批、制定供地计划、土地供应。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争取列入试点范围(3-4月)
由国土局向国土部和省厅沟通,争取将2个项目地块列入试点范围,现国土部已初步同意。
(二)推动成立领导小组或组建工作机构(4月)
以县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成立领导小组或组建工作机构,成员包括:发改、国土、建设、林业、财政、水利、环保、农业、供电、交通、水务集团、城市新区管委会、始丰街道、三合镇、坦头镇。落实办公场地开展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
(三)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4月)
成立县国土资源局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确保试点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收集水土保持工程资金估算、水利和防洪工程资金估算、地质灾害防护资金、建设规划方案等资料,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4月中旬上报市国土局。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评估(4月)
收集各部门资料,收集乡镇街道功能区的重点项目地块资料,编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开展规划评估县级论证。规划评估报告结论要求对全县15个乡镇土地规划作全面修改,修改分二个步骤:4-5月修改涉及低丘缓坡试点项目的乡镇,6-8月修改全县其它乡镇街道。4月中旬前上报市国土局。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
(五)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4-5月)
由地环站开展二个地块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责任单位为地环站。
(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4-5月)
根据2个低丘缓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要求,结合县2011-2012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统筹考虑上级下达我县的土地规划指标,对坦头镇、中心城区、石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适当的结构性调整和预留指标落实,经过县级听证论证程序后报省市审批,争取省政府7月批准。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
(七)向省厅申请专项建设用地指标(5-6月)
根据省厅批准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向省厅提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请,专项用于二个试点地块。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
(八)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报批(7-8月)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积极与各部门和县里试点机构沟通,做好土地征收报批准备工作,编制征收和农转用方案。责任单位为规划与地籍科、耕保科、开发站。
1.建立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国家一项行政政策,是国家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除建立从中央―省―市―县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外,还应该在各级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市区、县城区和乡镇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来完善土地规划体系,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
总体规划期限为15年,详细规划期限为5年~10年。总体规划属于指导性规划,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只有到期或遇到特殊情况,才能进行修改。详细规划可以规定每5年修编一次,遇到不符合规划的情况,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
2.科学设置规划指标,满足宏观调控的职能要求
强调规划指标设置问题,并不是否定上轮规划指标的设置,而是要依据宏观调控职能的要求,用一种新的思路来设置规划指标。新一轮规划修编在设置指标时应改变方式,由市县根据国家或省控制指标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地的规划指标,国家或省级政府只负责组织确认地方规划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地方享有一定程度的指标设置自,能使规划更突出地方特色、更符合地方实际。而控制性指标,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模、建设用地规模等,仍由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
3.积极开展农业地质调查,确定统一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
要通过农业地质调查,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理化指标,提出本地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作为划分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依据。对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的土地,规划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对不适宜种植无公害农产品的土地,调整为林地或建设用地;对已被工矿企业污染的土地,积极采取修复技术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调整为建设用地。
4.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功能分区
要依据国家“十一五”发展纲要,按照“体现地方特点,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开发结构。要根据不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不同的区域采取不同的土地政策。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要在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对开发密度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渐趋弱的区域,要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本身较弱的区域,则要严格实行用途管制。
5.注意与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一是与城市规划衔接。可以利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空间布局来划分圈层,留足城市发展的空间。对城市规划近期范围,土地利用规划应设定为建设预留区;对大于土地规划的部分,即城市规划远期范围,应将其设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过渡区。
二是与交通、能源、水利等规划衔接。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通常属于单独选址的项目,详细规划中要设置一定的弹性指标,为这类项目留出调整的空间。
三是与农业、林业规划衔接。设立刚性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责任落实到乡镇,落实到农户,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对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得规划为建设用地,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 F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鉴于我国为农业大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和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现状,各地农村小城镇周边土地急剧减少,土地资源宝贵,但利用率不高现象普遍存在。鉴此,在今后小城镇建设中,对土地如何有效、合理的规划、利用,是本文研探的课题。
2.当前小城镇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农村发展中,小城镇的建设占据了主要地位,在促进中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解决农村发展中出现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土地建设等问题,发展小城镇具有推动的积极意义。但在土地利用方面,存有以下几个问题。
2.1我国大部分的乡镇企业,是靠原来的自然村落发展起来的,这些乡镇企业零散分布在农村,有着比较明显的地域属性。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人口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条件水平的提高,建设用地的剧增,耕地越来越少。小城镇地少人多土地供应紧张的情况日趋严重。
2.2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小城镇建设日趋加快,而一些历史久远的城镇因居民迁移别处,导致旧城镇的荒芜,当然,人产弃旧宅、迁新居的做法,表现一种社会进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带来的问题的是,第一,新的小城镇不断扩建,占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有的小城镇却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复垦利用而荒废,土地得不到有效利用。问题还在于即便这些旧的小城镇要重新开垦使用,还需要资金、时间和投资人,这都致使复垦迟缓导致耕地面积直接或间接的减少。
2.3每一次小城镇的扩建,必然殃及到周边的良田。由于历史沿革和人类择居习惯,小城镇的旧址,一般多地处平川,交通方便,土地肥沃而相对平坦。故旧城扩建被占用的土地多是好地、水地、菜地,复种指数为一年二收或多收,单产水平很高。因此,小城镇的建设用地不单单是数量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质量方面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全国各地耕地质量水平总体下降的因素之一。
2.4 小城镇的居民点小而且比较散乱,要缩减或者迁并比较困难。我国的城镇特别是一些自然村落,大部分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存在着规模小、数量多、零乱分散的特点,受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农民恋土情节、第二、三产业发展缓慢以及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低诸因素的影响,小城镇的缩减或迁并多年进展缓慢,举步维艰。
2.5建设与粮食难以保持平衡。受经济利益的影响,各地都把发展经济放在首位,重点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而对农业生产却重视不够。所以,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首先考虑的是建设用地,使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屈从于地方局部经济建设。还有一些乡镇村干部只顾自己开工厂、办企业,发展经济。对当地土地违法不予过问,对耕地荒芜熟视无堵,对农民不种地、有地不产粮放任自流,广面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3.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利用规划策略
3.1对小城镇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
发展小城镇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发展,体现地方特色和经济效益。在策划、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共同努力,加强交流,制订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以及住宅的建设规划,其功能分区要合理,对分散建厂和分散建房要有严格的控制,要充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并且做到节约用地。
3.2严格控制土地供应
要注重城市建设用地存量,鼓励小城镇发挥出潜力,对旧城进行改造,对土地进行整理,改善新的城市土地利用的存量。为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3.3对小城镇发展的超标土地进行清查整顿
在进行土地规划利用时,要积极推动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要坚持贯彻这三个集中政策,缓解土地的供应和需求,以减少对土地不必要的占用,对于所有违法占地,应依法及时查处。国家倡导的行业、项目,应从政策、经济及用地上予以扶持,这样,不但可以控制后续的发展,也有利于对土地高效利用。
3.4小城镇要发挥出建设用地的发展潜力
小城镇土地毕竟是有限的,但它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却是无限的。对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遵循节约、高效,力争“极限利用”的原则,搞好立体利用。不但在平面上进行开发,还可以进行地面、地下、地上三层的纵向开发,使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增加,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3.5提高土地利用的整体效率
多年来,对镇的评估,一般的经济指标就是总量指标,对土地的利用效率很少进行考核,所以,应把建立评价和考核土地指标的体系提到重点。按照产业的合理布局,以提高小城镇土地使用效率。发展小城镇需要从土地资源的事实出发,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小城镇建设用地总规划和布局进行合理确定,这样,可以为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镇规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要严格实行,以确保基本国策的全面落实。
参考文献:
[1]沈道奇,中国土地问题研究[M],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
[2]刘亚臣,汤铭潭,小城镇规划管理与政策法规[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