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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与实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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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与实务

第1篇:初级会计与实务范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问题及建议;探究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绩效评价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

1.政府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信息互通不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不强

会计师事务所要落实好财政收入绩效评价工作,首先需要政府部门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绩效信息,这是保障绩效评价准确性的关键。但是结合当前的第三方财政收入绩效评价情况来看,其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政府提供财政绩效信息时,出于某些因素考虑,提供信息不全或者信息不完善、信息虚假的情况,丧失了绩效评价的意义,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绩效评价工作难以有效开展[1]。相关政府部门是绩效信息的提供者,但是一些政府部门存在垄断绩效信息的行为,使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不足。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绩效评价失准,政府在接受第三方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响应度不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拒绝对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甚至提供不实绩效信息的情况,导致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究其原因是因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缺乏独立性,因此,在参与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和影响。政府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干预者,丧失了财政收入绩效评价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会计事务所评价体系不完善

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是造成绩效评价实用性不强的又一重要原因,结合当前会计事务所的评价体系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的绩效评价只是针对事后评价,这种评价缺乏全面性,容易导致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绩效信息的认识不足。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应针对绩效的全过程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一是事前的评价,其二是事中的评价,其三是事后的评价。事前评价包括两部分,分别是拟定绩效的目标以及对目标的论证;事中评价主要是对运行过程的监督和把控;事后评价是针对结果的评价。只有三部分综合评价,才能保证绩效评价的全面性。

3.会计事务所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绩效评价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自身专业化能力要求较高,而且绩效评价人才是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关键。但是结合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实力来看,专业化人才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社会上这方面的人才相对较为缺乏;另一方面,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的过程中缺乏对绩效评价人才的培训工作,导致绩效评价工作者对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认识不足,影响绩效评价的效果。

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措施

1.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有利于加强对财政支出资金的监控以及管理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应该重视对财政支出资金的绩效评价。首先,为了提升第三方绩效评价的效率,应该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这是保证第三方评价精确性的前提。其次,为防止相关政府人员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过多干预评价,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限制政府在第三方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干预行为,促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正常开展、不受干扰;最后,作为政府部门在接受第三方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该认识到评价工作的严肃性,主动提供给第三方机构相关的财政收入绩效信息,这是保证第三方评价的真实性、科学性的前提[2]。政府可以开拓信息公开渠道,比如,可以通过互联网官方平台展示真实、客观的绩效信息,使会计事务所在进行绩效评价的过程中更有针对性。

2.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做好对全过程的评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在如今的政府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该认识到其重要性,第三方评价机构应该尽量参与到针对全过程的评价,以前采取的评价模式只针对事后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不利于对财政支出全过程的把控。参与到对财政支出全过程的评价要首先进行事前评价,对绩效目标进行拟设,并且对其进行论证,主要评价预算工作是否合理。同时还要评价其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事中进行跟踪,做好绩效运行过程的把控,评价其资金利用情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操作;事后评价需要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果进行评价,判断财政支出是否达到绩效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力求对全过程进行绩效评

3.重视吸纳和培养绩效评价人才,打造专业团队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的绩效评价人才,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提升自己的绩效评价能力,需要重视培养专业化的绩效评价人才,打造专业的绩效评价团队。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结合目前的市场环境来看,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因此,会计师事所应该重视绩效评价人才的培养,也可以通过吸纳外部人才,提升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实力,这是提升其业务能力的关键,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关键[3]。另外,国家相关部门也应重视鼓励高校开设绩效评价专业,为社会培养更多绩效评价人才,可以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为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业务拓展提供相关支持。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中,要定期做好对绩效评价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而提升其业务能力。

4.做好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充分运用

只有合理运用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结果,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也是作为判断其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在会计师事务所绩效评价结束后,国家财政部门应做好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为了使财政支出透明化,可以将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公开,从而发挥社会公众对财政监督的作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财政支出的透明化发展。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在向社会公开的过程中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首先不能违反相应的保密条例。另外,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可以建立问责机制,将其作为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另外,其也可以作为下一年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2篇:初级会计与实务范文

摘 要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国际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核算原则,在会计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本文从其涵义和重要性方面进行相关的论述,从而分析其在会计运用过程中的问题,不过着重还是谈其在会计账务处理中的应用。

关键词 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账务 运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和重要性概述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指的就是在企业进行会计工作的核算时候,需要将交易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实质作为核算的基础,而不是其外在的法律形式。因为,在实际的核算工作中,交易或者事项的外在形式无法较为真实的对实质的内容进行反映。为了能够使得会计信息充分的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真实的反映,仅仅依赖交易的外在形式是不行的,而如果忽略了交易本身的实质,那么可能会使得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的管理人员决策失误。

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会计账务处理中的应用

1.确认融资租赁设备或者资产中的应用

租赁可以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谓经营租赁就是经营租赁者只是租用别人的资产,定期付租赁费,就像我们租别人的房子只需要付租金一样。资产的保养、维护都归出租方,因为他们才是资产的主人。融资租赁者却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一次性支付购买资产的费用。于是向出租方提出融资请求,先将资产拿来用,在约定的租赁期内分期支付资产的价款。对出租方来说,他相当于提供了给承租方一笔贷款,不过贷款的形式是资产形态,在每一个收租的日子收取的租金包括两个部分:资产的本金、出租方垫付资产本金而要求的利息。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这种通过融资的方式来租赁的设备资产,虽然法定意义上来讲,承租方不承担所有权,但是在租期之内,承租方具有使用该财产或者设备的权利,并且从中获取收益,在租赁期满之后,承租的单位具有购买这项资产的优先权,类似于这种情况,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2.售后的回租和回购

售后的回租或者回购实际上就是一种融资的行为,不能被作为收入来对待。首先,售后的回购行为指的是企业单位将原有的固有资产以交易的形式售卖给其他的买家,会收到相应的价款。然后签订相应的转手手续和协议,表明将来的某一时刻会将财产进行购回。在货物被卖房购回之前,资产或者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为购买方。但是我们如果从经济的实质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这项被转移的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实际上还是在原单位,并未被转移走,因为还有补充的协议规定其会在将来的某一时间购回。另外,就是在出售的过程中,往往售价会高于产品自身拥有的价值,如果这时被当作收入记入账目中,那么很容易形成企业利益的虚高。所以,这笔交易虽然是一项销售收入,但是从实质上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种售后的回购仅仅是企业的融资行为中的一种。不可以作为一项收入。而售后的回租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租赁业务,即企业将某一项资产出售之后,又通过租赁的收段来进行回租,这种行为从形式上来看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利润,而且所出售的资产的所有权及其附带的报酬和风险也一并转移了,但是从经济的实质上来看,资产在售出和租回的过程中存在资金上的联系,这种售价和租金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从实质来说这种售出和租回是同种交易,如果我们将在售出和租回发生的损益作为当期损益来对待,那么就不能够很好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

3.在确认收入的时候

根据我国关于收入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商品的所有权和相应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在交易中完成转移;出售商品的一方对售出的产品没有继续管理或者控制;交易的相关收益可能流入企业;商品销售中的成本和收入能够得到可靠的计量这些条件才能却认为销售过程中的收入。在这样的规定下,例如:售后的回购行为、拥有退货权利的销售等特殊的交易方式应该被特殊的核算。根据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一项业务,如果完成交易后,购货的一方拥有退货的权利,那么应该当作交易的实质来进行核算方法的选择。举个例子来说:在商场中,我们购物通常会有厂家打出三包的旗号,如果在三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货或者换货,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这种退货的比例在1%之下,在这个例子当中,虽然商场有一定的所有权风险承担,但是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因而这种风险是次要的。可以在商品卖出之后,直接计入收入的账目。在这二者之中,就充分显示出了实质重于原则的作用。

4.投资过程中核算方法的选择

根据企业的会计制度中相关的规定,可以知道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投资比例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的核算方法,同时投资的实质对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也很重要。如投资比例虽然未够20%,但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了对企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那么应该采用权益的方法进行核算。反过来,应该采用成本的方法进行核算。所以,企业的会计制度一方面采用权益的方法进行核算,另一方面又采用成本的方法进行核算,一方面对持股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又对成本法的界限进行有效的控制,而且后者的前提,也很好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5.在资产减值的认定中的具体运用

新会计准则列举了7种迹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标准。这7种迹象是指: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法律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如果存在上述的迹象,就需要认定相应的减值。从法律形式上看这7种迹象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价值。但从经济实质来看,这7种迹象会对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例如.某企业由于生产技术的改变,2006年10月有条账面价值150万元的生产线被闲置。对于闲置的生产线,从法律形式上看,并未有任何的改变,但从实质上看,该生产线因生产技术的改变已使其价值产生变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006年1 2月必须认定该生产线的减值。

6.在非货币易中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中的具体运用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会因为资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非货币交易中格外突出。举个例子:甲公司用账面价值200万元的医用电子仪器(该仪器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与乙公司的一批价值210万元进口内燃机(该内燃机的市场价格为210万元)进行商品交换,若加以两家公司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亦或是相互间有重大影响,那么在本次交易中甲公司的内燃机的入账价值为210元,同时获得1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然而若两家公司具有控股与子属关系,换言之是两家关系企业,则甲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换入的内燃机的架势便是200万元。由此可见:如果在非货币交易里,交换入帐的商品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不能够被可靠地计量出公允价值,那么将对交易公允与否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在商品交易中必须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既是对会计准则的修正和补充,使得会计核算的信息同客观的事实相吻合。又为会计人员带来了较大的操作空间。有的企业为了增加自身的利益,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进行有意的回避,从而很可能发生越轨的行为,这在固定资产租赁的相关分类中表现的更加明显。当然这也就告诉我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都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

7.在对日后事项进行调整时的事项

所谓的调整事项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存在的事项。日后调整事项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一定时期才得到新的或有力的证据证实。从上面的定义上来看,是非常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就是事项的实质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就存在,只不过在日后时期得到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或者修正这一点,则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事项进行调整时,需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然后对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三、总论

近几年来,会计造假事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会计界的诚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果想要使得会计形象得以保全或者使会计信息能够被社会接受,就应该从实质重于形式出发。只有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抓住经济的本质,才能在创新和时代的改变中经受住考验,使会计活动永葆活力。

参考文献:

[1]付春蕾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5.

[2]杜秋娟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具体体现.现代审计与会计.2007.

第3篇:初级会计与实务范文

关键词:会计出纳 会计岗位 出纳工作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100-01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除了要有高水平和严格的管理与制度外,会计出纳工作也是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部分,同时,也是企业财务部门中基本并且琐碎的岗位,处理着公司业务中有关于货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与核算等重要工作。如何避免和纠正、预防会计出纳工作的常见错误,成为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首要问题。

一、会计出纳的岗位概述

会计出纳是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处理企业、机构和部门涉及现金和银行账户的有关业务,同时也负责保管票据、货币等的工作。在整个财务工作中有着上下承接与连接的作用。一般来说,现金和非现金支付、保管属于会计出纳工作。它既包含企业对外进行的业务中所涉及货币和非货币的收付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企业内部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的收付核算等方面的工作。会计出纳工作是为企业经济活动服务的, 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管理,使企业现金得以有效利用。因此还应当发挥以下作用:(1)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准则,对每项业务所涉及的每张单据都有必要仔细审查和处理。(2)实时反馈信息,根据会计制度中的要求向领导和主管会计工作的人汇报工作。 (3)反对,提倡廉洁操守。对支出进行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制度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二、会计出纳工作中的常见错误

制度不完善,控制不严。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所有行为必须严格要求,受相关政策约束。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做,有的会计出纳人员在接受企业之间的凭证时,收到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或没有经过借款人签字,就将款项借了出去,使得现金收付款情况混乱,账目不清,造成了现金损失的现象。

监督管理工作不善。我们的国家会计监督、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章程是非常不完善的,部门立法,部门划分,导致相关措施之间缺乏照应,存在重叠甚而冲突的现象,形式不标准,没有统一的系统等,因此监督和处理部门对会计非法活动很难确定它的属性以及惩罚方式。

出纳人员的综合能力得不到提升。会计出纳的能力处在基础的阶段,大量的新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及时、准确地研究,造成很多麻烦。作为会计,必须熟悉会计、 现金管理、 财务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否则是不可能做好工作的。一些企业给予足够的重视,不定期对出纳进行培训,使得多数会计出纳的综合能力得到提升。但是一般企业少有机会晋升出纳员,导致出纳员缺乏工作热情,没有主动学习的意识,素质不高,粗心大意,影响综合能力。

三、会计出纳错误的防范措施

要健全工作制度,按规章制度办事。企业发生员工挪用资金等问题,最大的原因是公司的制度还不完善,出纳职能不再有效地管理发挥作用。所以领导要提高认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现金和凭证,文件管理系统,出纳接收凭证,严格按照规定登记。实施会计和债务管理制度。

要规范手续流程,杜绝纰漏。会计出纳人员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规范现金、票据等的处理流程。在进行支票的填写时要认真仔细,要数字规范且清楚,尤其在大写的部分,注意不要在前面留空格,不给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机会。

要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实事求是。首先要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会计出纳人员应主动接受会计人员的监督,在工作中积极让其对账户和付款进行检查。企业也要加强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审计。如果在审计中发现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要做到爱岗敬业,加强职业道德。会计出纳工作看着是非常的简单,实际上出纳人员由于经常接触到大量金钱,所以一定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现金应严格根据国家的规定存储在单位,不超限制放金钱。加强设施的安全。保险柜、抽屉应经常保持锁闭状态,而且钥匙绝不离开身边。

参考文献:

第4篇:初级会计与实务范文

【关键词】会计基础 项目式 高职高专 教学改革

按照“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教育理念,突出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成为教改目标之一,因此笔者根据《会计基础》课程实施项目化教改的经验,对其在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思考。

一、对传统《会计基础》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革的必要性

传统的高职会计专业《会计基础》课程在调和设置、教学模式与考核方式等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过分强调理论逻辑的严密性

正因为强调学科体系知识的连续与逻辑上的严密,从而没能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不利于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

(二)教师授课过程辛苦而教学效果却不佳

正因为缺乏与实务的结合,教师很辛苦很努力的通过授课想让学生掌握本课程的知识和技能,然而效果却不佳,学生缺乏对实务的接触和感性认识,更缺少实际的动手操作,自然学习兴趣不高,教学目的难以实现。

(三)重视卷面考试却忽视了技能的掌握

传统教学考核中期中和期末考试占了课程总评成绩的很高比重,就等同于在考核模式的设计层面引导学生注重卷面成绩,从而强化了应试教育,却远没有实现教学目标。

二、《会计基础与实务》项目化课改的实施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进行了课改,将课程重命名为《会计基础与实务》,其所体现的是教学内容与内涵的实质性变化,目的在于提高教学质量。而为了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授课教师需提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教学项目内容设计

本课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相互促进,从而形成良性互动,因此需对原《会计基础》授课内容重新进行优化与整合。以会计工作领域中的职业能力要求为基础,选取合适的实践项目,并确定恰当的目标,以便做到做中学,学中做,实现教学做一体化。下表提供本课程在课程内容、课时安排等方面的参考,如表1所示: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每堂课都应体现学生需掌握的重点或难点,其中,教学重点内容应与培养职业能力紧密相关,对于容易引起混淆或错误理解的内容,以及实践中易错的内容应作为难点来处理,应改变以授课的难易来确定课程重点或难点的方式。

(三)教学组织形式

采用仿真度较高的模拟企业核算材料,把团队合作项目与个人项目实现有机结合。对个人项目,指导教师有必要布置清楚,讲解透彻,让学生明确项目任务内容与目的;另外,每个团队项目的人数应控制在3至4人为宜。

(四)实践教学

笔者建议本课程的实践部分,应以手工账务处理为主,模拟教学软件为辅的方式,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感性认识,更有助于提高学生实践动手操作技能。

(五)教学考核方法

考核方式的转变是课程项目化改革的显著标志。笔者建议降低期末卷面考试重要性,提高平时实践教学项目考核比重,从而引导学生重视平时的实践教学项目,实现教学质量的过程控制。课程评分结构参考如表2所示:

三、《会计基础与实务》课程项目化教改的深层思考

(一)对教学方法的思考

本课程将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因此在授课方法层面强调博采传统教学与项目法教学之所长,对每个项目都可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授课方式,让学生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并通过高仿真会计业务实训提高其实务技能。

(二)对教学条件的思考

一是对对师资的要求:本课程要求教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企业会计核算的流程及实务操作。因此,授课教师需要有目的、有意识的提高实务技能的指导能力,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师下企业挂职锻炼。二是对实践教学条件的要求:学校需要提供实训场所,并需选配足够的高仿真实训资料,特别是对于动手实践项目,还需购买凭证及账簿等相关材料,将增加教学费用。

(三)对教学管理的思考

体现为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教室或实训室分别授课,增加排课的难度;二是对于实践教学环节,项目团队的管理会增加教师的管理难度。

(四)对教学考核的思考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实践项目比重提高,导致学生对理论知识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特别是期末卷面考试成绩容易下滑。二是实践教学项目的评价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因每位学生的实践项目都有一堆的凭证、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教师在短时间内评定成绩难度很大,建议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为辅的方式。

(五)对考工考证的思考

本课程在授课过程中也应进一步体现岗证结合的要求,实现教学与职业能力的“充分对接”。

总之,《会计基础与实务》课程项目化教改达到了预期目的,提高了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秦淮中.会计职业基础:单元项目化理论与实训[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年.

[2]胡苗忠.会计基础课程项目化教学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1年10月.

第5篇:初级会计与实务范文

关键词:视同销售 增值税 所得税

一、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在视同销售规定上的理念差异分析

(一)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实施条例

所得税条例按照法人所得税制进行视同销售判定,对于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货物转移,如管理部门间、分公司间、在建工程等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自然该经济行为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核算。

但是在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都将资产交换行为视同销售而计算税款。

会计准则的规定,却与税法有所差异:在非货币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资产交换行为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会计上确认损益,视同销售收入处理,与税法一致;如果资产交换行为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时,会计上不按销售收入处理,不确认损益,此时与税法的规定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视同销售的差异可以总结为,增值税的规定更为宽泛,不仅包括经济行为发生了资产增值性质外,除了偿债行为外,资产发生了经济实体间的转移,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考虑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资产是否产生增值额,也不管货物的来源如何,均要进行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没有增值性质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三)所得税实施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

在视同销售行为判定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一定的差别,表现在:

1、在视同销售行为上,增值税不仅考虑货物的用途,而且还要考察货物的来源;所得税并不考虑货物的来源吗,只针对货物的用途。

2、增值税法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货物在机构间的转移用于销售的,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内部件的转移,如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分公司、总机构之间的相互转移货物等,都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3、企业所得税中,货物、劳务、财务用于偿债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并没有此类规定。

4、增值税法规定上,无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的,也无论货物对外投资还是非货币资产交换,都要采用公允价值计算其销项税额。跟企业所得税相比,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外延要宽泛很多。

5、具体核算上看,增值税按照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则是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一定比例的准予扣除。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与一般销售行为没有差别,委托方再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存货等

(二)销售代销货物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

会计核算为:

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存货等

2、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不得随意改变售价,委托方按照协议规定,按一定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该手续费即为劳务费用,该劳务费用(手续费)才是受托方的经济利益,对受托方讲,销售代销商品,不确认收入和不结转成本,将销售收入作为对委托方的负债。只有手续费得到确认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三)将货物移送非同一县(市)其他机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在会计上,这种企业内部货物转移业务,是不应该确认收入的。在税收实务中,由于两个机构以属地原则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这种异地销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后:第一是对购货方开具发票;第二是收取购货方的货款时,转移货物方要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要由两个机构同属的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税务会计核算为:

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这里要分为两种情况:

1、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或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管理部门、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用于馈赠或提供劳务、赞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由于控制权、所有权还没有发生转移,相关的风险和收益也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只能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价值);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结转货物的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记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增加就是将货物转移出去为了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实质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当确认为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投资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发生,会计上就要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核算为: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但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属于企业内部间的资产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所以不确认收入,但是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这种情形是要视同销售处理的,所以只能按照成本予以转账,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销项税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这种情形下,虽然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发生,但是商品的所有权、风险与报酬都已经转移到了投资者和股东身上,这与将货物出售给投资者和股东,并没有实质区别,因此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当视同销售收入进行处理,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为:

借记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用于集体福利时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所有权、控制权没有发生转移,而且相关的收益和风险也没有发生转移,而且在用于集体福利时,一般要低于市场价格进行资产转移,这时是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的,也不能结转其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价值);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用于个人消费时

这种对外转移资产的行为,虽然对企业职工,但是相当于以资产的形式支付其薪酬,无论是货币资产还是非货币资产在转以后都变成了职工的私有财产,相应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也发生了转移。这种行为使企业的机会成本减少,相当于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债务的减少。这种经济行为是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的。

会计核算为: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自产、购买到、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既不会导致企业资产增加、负债减少,也不回使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也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只能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价值);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建议

会计人员应当明确概念,加强会计和税法理论知识学习;熟悉业务,增加实践经验;增强业务能力,加强职业判断,才能更好地掌握销售业务中会计实务与税务处理的异同。

参考文献:

[1]王惠.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J].中国科技纵横,2009,12

第6篇:初级会计与实务范文

摘 要 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遵循的准则不同,有着不同的服务目的,二者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因而它们在同一种项目的处理方式上也千差万别。会计核算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公司的管理者、投资者和国家提供参考资料;而税收征管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具有无偿性,按照各种税法的规定来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企业在资产损失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上也会依据不同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来采取不同的方式,最终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效果。

关键词 资产损失 会计核算 税法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营目标来采用会计和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对资产损失进行界定和计量,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争取减少企业的开支,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为企业谋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一、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对资产损失范围的不同界定

在会计准则中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税收制度里对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从性质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义。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里,依据资产的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现金、存款、应收和预付款项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按照我国的税务管理方式将资产损失分为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此外,还对企业在自行计算扣除时适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存货的正常损耗,因转让、销售、变卖固定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正常的报废清理等。由此可见,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要比会计准则更广泛,会计准则里主要包括存货盘亏和毁损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里还包括了资产变质、被盗、淘汰以及报废等情况。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货损失,也便于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

二、资产损失会计和税收处理的不同

首先,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对资产损失追溯期限的确认不同。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论何时发现以前年度应该被计入却没有被计入的资产损失都可以予以确认。最新的会计准则条款规定,在确定前期数据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期间来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并将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然而,在税法里,依据下位服从上位的原则,在追补和确认资产损失时最多不能超过三年,不能够无限期追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同的追溯期限决定了对于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的追回和补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大小也不一样。

其次,会计和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也不同。在会计处理中,当发现了存在以前年度应记账却未记的资产损失,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的程序,在办完相关手续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税收坚持“程序法从新”的原则,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程序进行。例如,对资产损失里“所属年度”的认定。在会计处理上,认为某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应该为资产丧失了其创造经济利益能力的年度。虽然会计制度里有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应及时,不得虚计资产,但是这一规定的实践性不强。在会计实务中,对资产损失的确认往往是立足于某一个时点上,依据与各资产形态相关的法律和准则,会计从业人员对客观经济事实作出职业判断。相比而言,在进行税收处理时,为了维护我国税基的长期稳定性,税法对资产损失的审批和确认有着严格、具体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执行。使得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比会计更加客观和规范。

最后,具体的资产损失项目下会计和税收的不同处理方式。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处理:企业在采取会计处理时,固定资产的损失主要是通过“营业外支出”来集中核算的,而会计科目里的“营业外支出”的核算金额并不一定等于财税里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允许扣除的金额。此外,税法对于纳税人出售自己所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一般纳税人对于未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资产汇兑损失的处理:由于汇率水平处在不断的变化中,企业在不同的交易日进行结算时将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外币金额依据不同的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由此产生的差额在会计上将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中,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历史成本的原则,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所带来的损益不算入应税所得或者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里对于企业的外币货币性资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汇率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当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因此不得作为应税损失或所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32-59.

[2]李凤英.新税法与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处理上的差异.会计之友.2008(34).

第7篇:初级会计与实务范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问题分析;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01

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的问题分析

1.信息共享中的问题分析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其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共享,这不仅是连接事务所内外部的有效有段,更是保证内部控制措施顺利实行的必要前提。但在实际的生活中,事务所尚未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大量的物力人力被浪费,重现劳动的现象极为普遍。与此同时,因为事务所的信息沟通缺乏及时性,也很容易出现被审计单位资料不规范等现象。

2.控制活动中的问题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业务量多、任务重、审计时间短等问题,再加上我国的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风险防控意识,仅仅只是将项目质量控制环节流于表面,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计事务所的经营风险,内部控制活动的不到位,业务管理制度的缺乏,这些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控制活动中所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3.环境控制中的问题分析

就控制环境方面来说,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长期经营目标的缺乏,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的过程中,多只是关注眼前发展,而忽略了未来的发展,也就因此,未制定出适合其自身发展的发展战略目标,缺乏一个长期的发展规划。其次,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未构建具体的执行机构,职责权限的分配不明,缺乏决策制约以及内部平衡机制,管理层与经营者的领导权相互联系,因此,事务所的内部民主很难得到有效实行。同时,在人力资源方面事务所缺乏相应的绩效评价机制,员工评价较为单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4.风险评估中的问题分析

根据相关数据,目前来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约为8500多家,因为事务所数量的众多,事务所相互之间很容易出现恶性竞争等情况,相应的注册会计师很难做出公正、客观的审计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适当缓解自身的工作压力,每年都聘请一定数量的实习生,而这些实习生因为实际工作经验的缺乏,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能力不足,很容易出现误判,事务所风险增加。

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构建科学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有利于加强客户以及审计单位财务信息的保密工作,还有利于提高事务所的工作效率。首先,事务所应在信息系统中对每一位员工的信息权限进行明确管制,部门的每一位员工都拥有自己的登录账号,任何员工不得超越权限查看、修改、删除会计信息。第二,事务所需要实现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部门员工以及各个客户的信息资料。第三,为了确保每一个审计项目都可以得到项目负责人的有效控制与监督,事务所应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分设一个点,具体表现每一个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进度,并将此作为对员工的考核依据,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事务所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就外部而言,事务所不仅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还应该强化与证监会与中注协等监督机关沟通,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就内部沟通来说,事务所首先需要保证沟通渠道的多样化,以口头沟通、书面沟通、电子媒介沟通等多种方式来保证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与及时性。

2.实现控制活动的规范化

审计质量的控制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内部控制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方面,事务所在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应该要对审计单位的社会背景、信用状况以及企业声誉等具体情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该要以不同的态度对待一般审计项目以及高级审计项目,对于某些风险较高的项目,事务所应该适当的增加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计的相关费用,避免审计单位将风险转嫁给事务所。同时,事务所还应该重视审计完成之后的相关工作,对重大项目进行定期的抽查,做好抽查登记,及时的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3.实现事务所内部环境的优化

构建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事务所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发展目标,并将每一个目标具体的落实到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员工身上,提高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同时,加强对事务所员工的职业道德以及资格的考察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构建科学的组织结构,事务所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一套完善规章制度、组织框架、议事程序以及质量监督机制,明确划分各部门职责,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构建绩效评价机制,从成长学习、财务、内部、客户以及内部运营等多个角度,参考平衡计分卡理论,来对事务所部门员工进行考察,提高考察结果的科学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构建完善科学的风险评估系统

就外部来说,我国相关政府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要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力度,提高惩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就内部来说,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要注重自身风险防控意识和水平的提高,并加强事务所风险管控系统的构建,尽可能的避免漏报、错报风险。同时,对员工进行定期的风险培训,在提高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的同时,提高员工的风险防控能力。除此以外,事务所应该要注重自身审计流程的规范:将低风险项目与高风险项目严格区分,提高对高风险项目的重视。对不同行业的审计业务进行分类汇总,并做好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构建审计复合制度,实现高风险项目的全面审核,进一步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

5.构建完善的内部监督系统

内部监督系统的完善是保证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因此,各事务所应该加强内部监督系统的完善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权责、结构、工作流程、设置岗位等,同时,事务所还可以指定专业的监督人员对相应的审计项目进行随时的跟踪,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三、结语

就当前形势之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的很多的问题,想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还需要各相关主体不断地探索努力。

参考文献:

第8篇:初级会计与实务范文

2007年12月26日,商务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提出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商务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的《若干意见》,为行业“走出去”提供了重要而又必需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受到了行业的关注和高度评价。

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出去”,一方面需要抓紧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在技术、人才、内部治理和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迫切需要国家政策引导和支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其中,《若干意见》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从九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支持措施。概括来说,主要有:

第一,鼓励企业在“走出去”进程中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作用。注册会计师的信息引导、国际鉴证、战略咨询等专业功能,对于服务企业“走出去”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中资银行在海外发展过程中,以及国有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境外投融资安全、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内部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力量;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审计鉴证和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这一措施,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市场空间和机遇。

第二,就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明确了若干鼓励政策。比如,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鉴证、管理咨询、技术性业务流程设计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提供其他跨境服务、开展境外投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政策等。既解决了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现实问题,同时也为“走出去”扩大服务出口提供了重要导向。

第三,就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采取了若干便利措施。比如,简化外汇审批手续,放宽用汇使用限制;依法简化执业人员的出入国(境)手续;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有关部门在境外投资促进、扶持、保障、服务、核准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在资质认可、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和对外联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9篇:初级会计与实务范文

【关键词】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新准则下以房抵债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以资产清偿债务;②债务转为资本;③修改其他债务条件;④以上三种主式的组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可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行为,只有在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并满足债务重组条件时,才能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前述第①、②种情况的以房抵业务,由于其符合或基本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不存在任何争议;即:在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所抵债务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将照商品房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将商品房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借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同时结转商品房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同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而对于第③种情况的以房抵债业务由于在相关准则中未对其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务处理就出现了二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即:①按照所抵债务的账面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不确认开发产品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将开发产品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捐赠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上述二种处理方法,第①种会计处理方法明显不符合收入计量的有关规定,混淆了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区别,因此不正确;而第②种会计处理方法则更符合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因为开发产品公允价值高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实质上是一种无偿赠与,按照捐赠支出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是合理合法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第③种情况的以房抵债业务采取该种处理方法是正确合法的;即:在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所抵债务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将商品房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捐赠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将商品房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商品房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同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二、以房抵债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处理探析

根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征相应的税款。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的规定,视同销售的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可见,对于前述第①、②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因此按所抵偿债务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在实务处理中不存在任何争议。而对于前述第③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定其应税营业额在实务处理中则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大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但由于以房抵债行为是因企业资金紧张等原因引起的,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按照所抵债务账面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产品公允价值高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实质上是一种无偿赠与或利益输送行为,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按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对于上述二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比较牵强,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而第二种观点则更符合该项业务实质,且与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时的应纳税额一致;因此对于前述第③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