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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具备仓储、配载、装卸、理货、信息等功能,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货运站经营,是指以货运站为依托,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包括货运信息配载服务、货运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货运站经营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货运站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鼓励货运站经营者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站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货运站经营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货运站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编制本地综合货运站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鼓励投资建设功能齐全的综合货运站。
设置综合货运站的,应当符合综合站设置规划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信息管理、仓库、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其中,从事货运信息配载服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从事货运服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从事仓储理货服务的,其库房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或场地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应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注明相应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货运站经营业务。
综合货运站开办者不得允许未取得相应货运站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进站经营。
第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货运站经营者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机构许可。
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手段。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二)在经营场所公示监督电话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落实工作人员佩带标志上岗制度;
(四)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不得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货运、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货运站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并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
第十五条货运、仓储理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垄断货源、恶意压低价格、欺诈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三)超限、超载配货;
(四)违反操作规程装卸货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提倡货运、仓储理货经营者参加商业保险。
第十七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质的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禁运货物的业务。托运人不得托运国家规定禁运的货物。
第十八条货运经营者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运输要求,并根据需要查验有关凭证。
货运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或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运输过程中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货运信息配载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的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车辆应当手续齐全。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入货运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货运站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在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货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站经营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货运站经营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对货运站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处理结果和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在货运站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非法侵占、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超限、超载配货放行出站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与其他货物混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公示监督电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罚款;
(三)货运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运输经营者承运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站经营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关键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4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4-0138-02
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地高速发展,那些危险的化学品有更多的机会需要流动运输,这也导致了危险货物的运输事故时有发生。每年因为化学物品运输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对国家财产和人民财产安全都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因而,加强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制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对策,从而能够使得安全事故不断减少,对于我国交通道路安全来说具有极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危险货物的运输以及它的特点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如何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
1 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特点
1.1 危险货物重要含义
危险货物指的是那些易燃易爆有毒及具有腐蚀性的物品,在此类物品进行运输、装载拆卸以及储存的过程中,极易对人、财产以及环境造成伤害,因而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对其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的货物。
1.2 危险货物所具有的特点
1.2.1 危险货物品种较多
目前在我国,被列入国家标准的危险品共有8个大类,22项共1700多种。
1.2.2 危险货物用途颇广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新兴技术的普及,危险货物商品的用户遍及到各行各业,因而对其的品种和用量需求也都不断增长。
1.2.3 危险货物具有极大的危险性
一般来说危险货物的危险性都很大,而且具有二重性甚至多重性,当其处于危险状态发生燃烧或者爆炸事故的时候,其危害性更加不容小觑。
1.3 危险货物运输特点
1.3.1 车辆专用
目前我国对装运危险货物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意在严厉杜绝那些一般货物运输车辆以及任何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用于装运危险货品。
1.3.2 业务专营
一般来说,业务专营指的是那些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并且办理过相关手续的危险货品运输经营者,才能够办理及进行道路危险物品的运输业务。在此基础上,经营者需要有5台以上的经过检验并核查合格的专用车辆来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并且在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上必须配有性能良好的通讯设备;除此之外,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危险性运输业务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1.3.3 确保人员的专业性
由于危险货物极具危险性这一特殊特性,决定了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等相关知识必须熟练掌握和了解,并且必须通过了有关部门的专业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获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并入职上岗。
1.3.4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安全运输可以说是危险货物运输的首要前提。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其次要规范并且合法地对危险货物进行运输及管理,务必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1]
2 危险货物运输在运输管理过程中现存的问题
2.1 企业规模过小,安全意识不足
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运输安全不以为意,提及安全措施,常常因为具体工作遇到困阻或是资金不足时则忽视了运输的安全。有些驾驶人员、货运押运人员在接受安全教育的时候虽能暂且将安全放在心上,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把安全抛诸脑后。另外,部分企业仅仅考虑最大限度的吸纳社会车辆挂靠及收取相应的挂靠费用,往往忽略了对挂靠车辆进行应有的管理和安全维护。[2]
2.2 企业对于危险货运运输的安全管理并不到位
因为一些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组织机构以及管理制度并不健全等,致使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监管不力。虽然当前许多企业已经采用租赁、承包甚至是通过挂靠的方式进行经营,但是在安全管理这一方面仍然存在着“以包代管以及以罚代教”的有关现象。另外,由于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及手段的落后,并没有有效的监管激励等措施。
2.3 相关工作人员监管不严并且安全意识淡薄
首先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匮乏,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再加上企业对从业者并没有进行良好的培训,培训时间短教材简陋,致使从业者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过差,这些都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所存在的重大隐患。其次,企业的从业者还有无证上岗的现象出现。由于参与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员工本就不多,培训班不能够定期或者长期的举办,这就导致了从业人员无法参与培训进而导致无证上岗的状况出现。
2.4 处理危险化学品相关事故的能力不足
虽然各个企业都制定了有关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学习培训以及演练,特别是一线驾驶员、押运员对于运送货物性质以及相关应急措施的了解并不多,若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导致处置不当,造成延误救援。
2.5 无证经营以及超越许可事项进而从事危险货物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路检路查工作中发现,个别小货车的车主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时常违法对民用液化气进行运送。作为危险货运输的相关监管部门,却没能对违规托运人和托运单位采取有效的法规和执行手段,却只能通过路检路查来对承运人按照“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因而这类情况屡禁不止。[3]
3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措施及对策
3.1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在进行道路运输管理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力度。除此之外,每年需要对企业进行定期深入地进行安全监察及安全指导,密切监管企业的每一次的动态并加以记载,建立起更为全面的安全监管档案并加以管理。
3.2 逐步强化企业内部对于道路运输的管理
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企业去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且认真地落实,同时做好驾驶员、装卸员等员工的管理工作,对于车辆的管理,保证其他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并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最后务必要定期地对运输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排查。
3.3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是对货物运输安全水平进行提高的关键步骤。首先,对从业资格培训学校及其培训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从而确保它的培训质量;其次,规定相关从业者的最低学历进而保证其有能力接收并自主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最后,更应该加大对从业者的培训力度,可以延长培训时间或者增加培训内容或其他方式来保证相关的培训质量。
3.4 加大培养力度
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人员的素质培养,加强监管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的认识,更好地实施相关的安全监管。另外,要强化企业的相关安全生产意识,把企业看作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严格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确保其能够进一步地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经常性地对从业员工实施安全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业务知识培训或拓展,及时开展预防性的应急演练,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训练他们应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4]
3.5 必须依法治理危货运输
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已比较完备,基本具备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对危险货物运输的集中治理整顿是非常必要的,效果明显。但也应该看到,即使是在集中治理整顿期间,危货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很多事故是由于违法违规运输所致,在这些事故中,也暴露出管理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危险货物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才能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3.6 建立和完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确保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但这两个标准在一些省的大多数道路危运企业、危运车辆和危运人员中并未真正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因而道路危货运输的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危运业务人员的参学人数要达到100%,不能留空白。按照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运输危险品种的实际出发,对规章制度进行不断的细化,明确责任,做到纵到底、横到边真正做到危货运输业务的过程中事事有要求,有负责人有记录,有检查评述。[5]
4 结 论
综上所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为了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坚持安全理念、恪尽职守,加强监管并且在监管过程中不断开拓创新,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安全。参考文献:
[1]邢海斌.浅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31-33.
[2]姜景玲,景春光.国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经验及启示[J].综合运输,2013(1):65-68.
[3]王立,吴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9(3):13-15.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中介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货物运输是指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代办运输,代提、、代运货物服务的业务。
货运中介信息服务是指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等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货运及货运中介信息服务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对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业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适度调控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从事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的经营企业,应当进入建立的货物运输交易市场内经营。
第六条从事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本业务知识;
(二)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事故赔偿保证金不少于5万元;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在货物运输交易市场内经营的应租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制定有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组货配载方向和一定的配载业务;有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及管理能力。
第七条办理开业手续程序:
(一)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开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有关手续;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开业条件审查,对符合规划和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或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领取经营必需的各种单证和票据。
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后方可经营。
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报批。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条件对其进行审查,不符合开业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开业条件的,依法禁止其继续经营。
第九条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经营者及货物承运方应履行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使用《**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或《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等道路运输单证;
(二)提供的货运信息应真实可靠,因货运信息虚假车辆空驶、货物延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私下转让运输单证;
(四)不得将受理的货运业务交给无经营资格者承运,不得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者承运;
(五)为车辆配载货物,应当验明承运人、货运车辆的合法的运输资格、运输证件,承运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六)将配载货物的种类、重量、运输要求、运输路线、运输时限等准确告诉承运人;
(七)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货物,并不得超高、超宽、超长,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八)签订跨省、市配载业务合同(协议)后,货物承运方应当由向驻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的运政管理机构领取其签发的《**市道路货物运输统一行车路单》,并随车携带;
(九)发生货物运输质量责任事故,按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赔偿;
(十)优先发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条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经营者在媒体上货物运输宣传广告,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虚假货物运输广告、或以其他形式扰乱货运市场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业户应按国家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并按规定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经营者应按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
其经营资质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依法注销、违法违章经营屡犯不改的,依法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道理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经营者被责令停业整改,应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其他经营者代为处理。
第十五条从事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在受理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一、医疗货物运输资质管理
(1)从事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或单位,并经公路运政管理机关批准,方能从事医疗货物的运输:
①拥有与其所从事医疗货物运输范围相适应的停车场、仓储设施等,并符合国家《消防条例》的规定。
②运输医疗货物的车辆、装卸机械和工具等,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要求。
②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医疗货物基础切识,熟悉公路医疗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和有关安全管理规章,政治思想、技术业务素质符合岗位规范要求,对直接从事医疗货物运输、装卸、理货等货物作业的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
④从事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程、岗位责任制度、车辆设备维修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保障体系。
(2)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资质凭证
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资质凭证是证明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者、作业者的基本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并经过办理申报批难手续,有资格从事公路医疗货物运输、作业的凭证。它包括由公路运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加盖“危险货物运输”字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营业运输证》或《道路非营业运输证》、《危险货物作业证》以及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和消防工作合格文件等。从业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①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营业运输证》,是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校营运车辆数从管辖道路运政管理机关领取的一车一证,是随车同行的。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非营业运输证》是非营业性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的凭证,它是在办理营业性公路医疗货物运输手续后,凭批准文件从主管公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一车一证,随车同行。
②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是按国家规定印有黑色“危险品”字样的三角形小黄旗;有的地方法规规定是印有黑色“危险品”字样的黄色三角灯。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功能是在装运医疗货物车辆运行和存放时向人们示警,以利于加强安全警戒和安全避让,这对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③公路运输医疗货物作业证,是从事医疗货物装卸、保管、理货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凭证。技职位岗位规范的要求,凡公路医疗货物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规定内容的技术业务培训,方准上岗作业。
公路医疗货物运输业务的消防工作合格文件,是指公安、消防部门按国家消防法规的规定,对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设施、生产安全制度、作业人员素质、消防设施和措施等进行审验合格后,发给的凭证文件。
综上所述,做好资质凭证的颁发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医疗货物运输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是保障公路医疗货物运输安全的基本条件。
二、办理医疗货物运输业务的有关规定
医疗货物运输,要经过受理托运,仓储保管,货物装卸、运送、交付等环节、这些环节分别由不同岗位的人员操作完成。其中,受理托运、货物运送及交接保管工作环节尤其应加强管理、其规范要点如下:
(1)受理托运
①在受理前必须对货物名称、性能、防范方法、形态、包装、单件重量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注明。
⑦问清包装、规格和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必要时赴现场进行了解。
②新产品应检查随附的《技术鉴定书》是否有效。
④按规定需要的“准运证件”是否齐全。
⑤做好运输前的准备工作,装卸现场、环境要符合安全运输条件、必要时应赴现场勘察。
⑧到达车站、码头的爆炸品剧、一级氧化剂、放射性物品(天然钠除外),在受理前应赴现场检查包装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请托运人改善后再受理。
(2)货物运送
①详细审核托运单的内容,发现问题要及时弄清情况,再安排运输作业。
②必须按照货物性质和托运入的要求安排车班、车次,如无法按要求安排作业时,应及时与拖运人联系进行协商处理。
⑦要注意气象预报,掌握雨雪和气温的变化。
④遇有大批量烈性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资时,需做重点安排,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制订运输方案。
⑤安排大批量爆炸物品与剧毒物品跨省市运输时队,指导装卸和运行,确保安全生产。
⑥遇有特殊注意事项,应在行车单上注明。
(3)交接保管
应安排有关负责人员带
①自货物交付承运起至运达止,承运单位及驾驶、装卸人员应负保管责任。托运人派有押运员的应明确各自应负的责任。
②严格货物交接,医疗货物必须点收点交,签证手续完善。
③装货时发现包装不良或不安全要求,应拒绝装运,待改善后再运。卸货时发生货损货差,收货人不得拒收,并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以避免扩大损失,同时在运输单证上批注清楚。驾驶员、装卸工返回后,应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④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负责对所运医疗货物的看管,同时应及时与托运人取得联系,恰当处理。
⑤如所装货物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立即报请当地运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及站场设施管理
许多医疗货物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及放射等危险性质。这些性质的存在,就决定了运输医疗货物车辆的结构、性能和装备必须符合一些相应的特殊要求。
(1)车辆排气管应有隔热罩和火星熄灭装置。
(2)装运大型气瓶、可移动式槽罐的车辆必须装备有效的紧固装置。
(3)车辆底板必须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4)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一般应使用木质底板车厢。如果是铁质底板,就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例如垫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自服用稻草、麻袋等松软材料。
(5)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不得用明火修理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得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6)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工具,必须定期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7)根据所装医疗货物的性质,车辆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散失、防水等工具、用具。
(8)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具备良好避震性能的结构和装备。
(9)装运医疗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难LBl3392—92规定设置“危险品”字样的信号装置,即三角形磁吸式“危险品”字样的黄色顶灯和车尾标志牌。
(10)对运输医疗货物车辆的限制
①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剂、一级易燃物品(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
⑨自卸车原则上不得装运各类医疗货物,但沥青、菜、散袋硫磺除外。
③非机动车不得装运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民用液化石油气暂予免除限制)。
④畜力车不能驮运起爆炸材、炸药或爆炸物品。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严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健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二是通过召开党委会、局务会、局安委会、局安全工作例会等形式,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交通运输安全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三是局属各单位要通过召开支部会议、站(所)务会议、安全会议等多种形式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党的声音及时传递基层一线,确保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牵头股室:局安全应急管理股,局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深刻汲取行业典型事故教训
一是深刻汲取等危险化学品典型事故教训,通过召开事故警示反思会、观看事故警示视频、以案谈安全等方式,剖析事故成因,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照行业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梳理研判本行业领域涉危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漏洞,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部位的盯防。二是树牢“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理念,真正做到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把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强化各项管控治理措施落实落地。三是局属各单位于2020年10月底前召开一次事故警示反思会。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严格从业人员和车辆准入管理
局属有关单位要严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准入关。一是重点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准入管理。二是督促企业严格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教育培训力度
一是局属有关单位要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设施设备维护,保障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可靠。二是局属有关单位要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扎实实施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计划,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提升的重点群体,鼓励企业开展线上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及监管人员参加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教育培训,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不少于2周的复训,其中,岗前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课时,年度业务复训不少于16课时。三是督促企业组织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参加实际操作能力培训考核,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加强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管理,建立完善发班前谈话、物品检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驾驶人员思想动态、心理健康状况,杜绝酒后上岗、疲劳上岗、情绪不佳上岗。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风险防范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局属有关单位要督促道路运输涉危企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实行精细化管控。二是2020年10月底前要组织开展一次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对辨识出的风险实施分级台账管理,严格重大风险报备制度,重大风险实行“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全程严格监测管控。三是督促道路运输涉危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隐患实行“一事一办”“专人督办”,落实隐患整改“回头看”,立行立改,确保安全。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加强道路运输涉危领域重点环节安全管控
局属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依法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二是落实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检测制度,持续加强管理范围内的在役储罐监管工作,落实好维护检修计划。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相关业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局属有关单位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充分运用主动智能防控和卫星定位联网联控双重机制,强化对车辆运行和驾驶员的监管;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加强管理部门间信息通报,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推动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八、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局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县局《关于印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交〔2020〕142号)、《关于印发<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交〔2019〕71号)等要求,深入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等行动。一是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十严禁”(具体内容见附件)落实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非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二是至2022年底持续开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九、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局属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一是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风险、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制定监测和管控措施,实现风险因素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风险状态、风险预警。二是针对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完善应急措施,落实应急物资、人员准备,确保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盟建立网络互助救援体系,建立健全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行业协同救援能力。四是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五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研究,编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股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信用奖惩
局属有关单位要督促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一是严格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填报和采集,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加强企业信用评价,开展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二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三是对存在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货物运输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四是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等级较高的企业扩产扩能,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加强道路运输涉危科技兴安项目研发和应用
局属有关单位要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研究支撑,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一是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信息联网共享,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基础数据共享应用,充分运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在托运、承运、运输、装卸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货物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二是积极推动地理信息系统(GIS)、大数据、车路协同、智能风险监测预警等技术应用,鼓励危险货物车辆应用智能安防系统等先进技术及装备,不断提升行业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三是继续将公路沿线地灾隐患点、公路分段限速等信息上报录入危货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四是2020年9月—10月组织对危货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上线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局规划建设管理股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涉危安全督查检查
局属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督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是主动协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违法将危险货物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船)承运的行为。二是严禁客运车辆、船舶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船)和从业人员,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三、强化行业基础支撑保障
局属有关单位要把安全生产贯穿交通运输规划布局全过程,编制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十四五”发展规划,突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一是推进主动安防、车路协同等安全性能高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基础保障能力。二是2021年3月底前完成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单位:局规划建设管理股
责任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四、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能力
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一是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深度系统调研,优化现有安全监管方式。二是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配齐配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三是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技术咨询中的作用。积极配合市级行业管理部门于2020年底前建立行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
牵头单位:局安全应急管理股
关键词:道路 运输 危险 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新兴技术的普及,危险货物商品的用户遍及到各行各业,因而对其的品种和用量需求也都不断增长。一般来说危险货物的危险性都很大,而且具有二重性甚至多重性,当其处于危险状态发生燃烧或者爆炸事故的时候,其危害性更加不容小觑。
1. 危险货物运输特点
1. 1 车辆专用
目前我国对装运危险货物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意在严厉杜绝那些一般货物运输车辆以及任何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用于装运危险货品。
1. 2 业务专营
一般来说,业务专营指的是那些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并且办理过相关手续的危险货品运输经营者,才能够办理及进行道路危险物品的运输业务。在此基础上,经营者需要有 5 台以上的经过检验并核查合格的专用车辆来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 并且在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上必须配有性能良好的通讯设备; 除此之外,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危险性运输业务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1. 3 确保人员的专业性
由于危险货物极具危险性这一特殊特性,决定了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等相关知识必须熟练掌握和了解,并且必须通过了有关部门的专业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获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并入职上岗。1. 3. 4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安全运输可以说是危险货物运输的首要前提。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其次要规范并且合法地对危险货物进行运输及管理,务必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1]
2 危险货物运输在运输管理过程中现存的问题
2. 1 企业规模过小,安全意识不足
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运输安全不以为意,提及安全措施,常常因为具体工作遇到困阻或是资金不足时则忽视了运输的安全。有些驾驶人员、货运押运人员在接受安全教育的时候虽能暂且将安全放在心上,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把安全抛诸脑后。另外,部分企业仅仅考虑最大限度的吸纳社会车辆挂靠及收取相应的挂靠费用,往往忽略了对挂靠车辆进行应有的管理和安全维护。[2]
2. 2 企业对于危险货运运输的安全管理并不到位
因为一些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组织机构以及管理制度并不健全等,致使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监管不力。虽然当前许多企业已经采用租赁、承包甚至是通过挂靠的方式进行经营,但是在安全管理这一方面仍然存在着 “以包代管以及以罚代教”的有关现象。另外,由于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及手段的落后,并没有有效的监管激励等措施。
2. 3 相关工作人员监管不严并且安全意识淡薄
首先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匮乏,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再加上企业对从业者并没有进行良好的培训,培训时间短教材简陋,致使从业者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过差,这些都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所存在的重大隐患。其次,企业的从业者还有无证上岗的现象出现。由于参与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员工本就不多,培训班不能够定期或者长期的举办,这就导致了从业人员无法参与培训进而导致无证上岗的状况出现。
2. 4 处理危险化学品相关事故的能力不足
虽然各个企业都制定了有关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学习培训以及演练,特别是一线驾驶员、押运员对于运送货物性质以及相关应急措施的了解并不多,若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导致处置不当,造成延误救援。
2. 5 无证经营以及超越许可事项进而从事危险货物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路检路查工作中发现,个别小货车的车主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时常违法对民用液化气进行运送。作为危险货运输的相关监管部门,却没能对违规托运人和托运单位采取有效的法规和执行手段,却只能通过路检路查来对承运人按照“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因而这类情况屡禁不止。[3]
3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措施及对策
3. 1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在进行道路运输管理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力度。除此之外,每年需要对企业进行定期深入地进行安全监察及安全指导,密切监管企业的每一次的动态并加以记载,建立起更为全面的安全监管档案并加以管理。
3. 2 逐步强化企业内部对于道路运输的管理
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企业去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且认真地落实,同时做好驾驶员、装卸员等员工的管理工作,对于车辆的管理,保证其他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并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最后务必要定期地对运输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排查。
3. 3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是对货物运输安全水平进行提高的关键步骤。首先,对从业资格培训学校及其培训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从而确保它的培训质量; 其次,规定相关从业者的最低学历进而保证其有能力接收并自主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 最后,更应该加大对从业者的培训力度,可以延长培训时间或者增加培训内容或其他方式来保证相关的培训质量。
3. 4 加大培养力度
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人员的素质培养,加强监管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的认识,更好地实施相关的安全监管。另外,要强化企业的相关安全生产意识,把企业看作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严格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确保其能够进一步地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经常性地对从业员工实施安全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业务知识培训或拓展,及时开展预防性的应急演练,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训练他们应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4]
3. 5 必须依法治理危货运输
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已比较完备,基本具备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有国务院颁布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对危险货物运输的集中治理整顿是非常必要的,效果明显。但也应该看到,即使是在集中治理整顿期间,危货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很多事故是由于违法违规运输所致,在这些事故中,也暴露出管理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危险货物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才能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3. 6 建立和完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确保 JT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但这两个标准在一些省的大多数道路危运企业、危运车辆和危运人员中并未真正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因而道路危货运输的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危运业务人员的参学人数要达到 100%,不能留空白。按照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运输危险品种的实际出发,对规章制度进行不断的细化,明确责任,做到纵到底、横到边真正做到危货运输业务的过程中事事有要求,有负责人有记录,有检查评述。[5]
4 结 论
综上所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为了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坚持安全理念、恪尽职守,加强监管并且在监管过程中不断开拓创新,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安全。
参考文献:[1] 邢海斌 . 浅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J].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 3) : 31 -33.
[2] 姜景玲,景春光 . 国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经验及启示[J]. 综合运输,2013 ( 1) : 65 -68.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特签订本承诺书。
一、认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头等大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的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实行一岗两责。
2.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年安全生产总结会,并且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会议记录齐全。
3.企业各部门、各生产(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
企业设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车队(车间)有专(兼)职安全管理(监督)员。
三、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健全
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四、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技术等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
2.车辆结构要符合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等措施;
3.根据所装货物的性质,随车携带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示卡》,并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4.按照规定安装危险品标志灯,悬挂标志牌;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XX)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系统,企业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XX)标准的GPS监控平台,有监控管理制度。
五、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安全教育
1.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要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并坚持岗前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坚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3.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坚持责任事故倒查制度。发生责任事故,不仅查找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认真查找管理原因,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坚持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做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记录。
4.积极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量化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企业安全自查和评估工作。
本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遵守以上责任目标。未按责任目标落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愿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本企业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各持一份。由于本企业发生人动,不影响本承诺书继续履行。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本承诺书条款修订后,重新签订。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
二〇XX年X月X日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2】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对所属车辆相关道路运输活动作出慎重承诺:
一、车辆类型
车辆车型结构:_________________
核定载质量(吨):_________________
罐体容积(立方米):_________________
二、承运的危险品类别、项别及品名
(一)毒性和腐蚀性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类别、项别及品名:(_______)危险性属(囗 有毒、囗 剧毒 或者 囗 腐蚀性、囗 强腐蚀性。在囗内打)。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是否属i类包装危险品:囗 是、囗 否
(二)其他危险品(不包括爆炸品) 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类别、项别及品名:(________) 是否属i类包装危险品:囗 是、囗 否
(三)爆炸品 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项别:(________ )。
三、随车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及安全防护设备 根据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著防护措施、灭火方法、泄漏处理等要求,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能有效使用。
四、规范开展道路运输活动 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XX年9号令)、《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规定、规则、规程的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另外配备押运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运输全过程中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情况发生。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要求,聘用有效《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和岗位技术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切实有效,并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专职安全员签订真实有效的安全责任书。
六、认真落实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要求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时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按期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及罐体检测)且符合国家标准。
(二)为危货车辆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XX)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并实施有效监控。
(三)严格按企业《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车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七、保障公众安全 不在人口密集区进行危货车辆维修、危险品转运等工作,若属特殊情况确需维修、危险品转运的,首先向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3】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对所属车辆相关道路运输活动作出慎重承诺:
一、企业现有车辆类型基本情况
台数:其中(罐体:箱式:栏板:其他:)
二、承运的危险品类别、项别及品名
申请许可类别:承运货物名称:
三、随车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及安全防护设备
根据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所著防护措施、灭火方法、泄漏处理等要求,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能有效使用。
四、规范开展道路运输活动
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规定、规则、规程的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另外配备押运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运输全过程中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情况发生。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要求,聘用有效《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和岗位技术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切实有效,并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专职安全员签订真实有效的安全责任书。
六、认真落实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要求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时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按期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及罐体检测)且符合国家标准。
(二)为危货车辆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并实施有效监控。
(三)严格按企业《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车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七、保障公众安全
不在人口密集区进行危货车辆维修、危险品转运等工作,若属特殊情况确需维修、危险品转运的,首先向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