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

矿产资源研究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矿产资源研究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矿产资源研究报告

第1篇: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

[关键词]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物权化

一、矿业权的由来

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却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部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以上我们分析的是矿业权内部的关系,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矿业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首先 分析矿业权和矿权的区别,有些学者将这两个概念等同对待,其实欠妥;矿权应该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还包括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各项权能构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是国务院,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有两个特点,1、所有权主题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二、矿业权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矿业权在理论界通说被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定的法权模式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原因等。

(一)矿业权的主体。

关于矿业权的主体,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日本《矿业法》规定除非条约有特别约定外,原则上不允许日本国民或日本法人以外的人成为矿业权人。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和表示准备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均可以进行矿区标界,并且保有采矿用地。加拿大的矿业权是采用的联邦和地方共管的政策,其国家有的省是鼓励各种各样的投资者进行勘探和开发,当然包括外国投资者。俄罗斯是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其他国家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地下资源的使用者。〈法国矿业法〉规定国内外的一切人均能平等的取得矿业权,只要具备管理事业的资格和必要的资力。我国原则上矿业权的主体为中国的法人、合伙、个体采矿者,但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另外成为矿业权的主体还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我国针对不同的矿业权主体还设定了不同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矿业权的主体并不是固定的,因为矿业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流转,其中之一就是矿业权主体的流转,包括整个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和矿业权中的采矿权主体的变更或者是采矿权主体的变更。

(二)矿产资源的客体。

客体是法律关系作用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也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通说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对于矿业权的客体,很多学者大都解释不清,因为它与我国民法上的很多约定俗成的概念和法律体系不相容。还有的学者认为是矿产资源。让我们仔细来分析一下,在我国,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所以要分析矿业权的客体就要分别分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客体。〈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可知探矿权作业的范围是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不能超出这个区域,如果确实需要超出,要进行变更登记。有人说探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探矿权的目的是探明一定的区域内有没有可采的矿产,所以当探明许可证范围内没有矿产资源时,探矿权的客体是什么呢,没法回答,所以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还有人认为探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区或者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赋存的矿产资源。我认为此观点在概念的运用上和语句的表达上也是值得商榷。因为探矿权的最终结果是或者工作区内发现矿藏,或者没有。所以应该用一个概括的概念表达探矿权的客体,我认为采用工作区的地下构成物来表示探矿权的客体比较恰当,因为地下构成物既有还有矿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矿藏的可能。另外让我们看一下采矿权的客体,很显然,采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把探矿权的客体和采矿权的客体合并起来即使矿业权的客体。又因为地下构成物包括土壤和矿产资源,所以矿业权的客体就是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种类在人类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界定一下。我国《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把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即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明确矿业权客体组成部分的矿产资源必须是法定的矿种,既可以确定矿业权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种矿产资源之上,又可以划清土地所有权人和矿业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边界。理论界还存在着一种区分矿业权,或者叫纵向矿业权,具体是指将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的沉积层划分为若干个地层段或者地层区,每个含有(局部的)矿产资源的地层段或者地层区可以单独的成为矿业权的客体。这种分法有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的沉积层分为浅层和深层,把它们分别出租,使之归属于不同的旷野权人所有;二是把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垂直的划分为多个地层段或者地层区,然后各个地层区再出租给不同的人。

(三)矿业权的内容。

矿业权的内容就是矿业权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应的矿业权的内容就表现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对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勘查权,架设相关管线和设施权,临时用地权,优先采矿权等。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第2篇: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

关键词:梯级深加工 联产系列产品研究 循环经济

中图分类号:F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a)-0060-02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就是以循环经济原则为指导,将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应用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后开发阶段,实现矿业开发全过程的循环经济。

1 辽阳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辽阳市矿产资源丰富,截止2012年底,全市已发现矿产56种,探明的重要矿产地73处,另外发现的重要矿点119个。其中,大型22处,占重要矿产地总数的30.14%,中型45处,占重要矿产地总数的61.64%。提交资源储量的矿产38种,开发利用的矿产46种。在已发现的矿产资源中,能源、黑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占主导地位。基本形成了包括能源、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重金属、稀土元素、冶金辅助原料、化工原料非金属、建材非金属及其它非金属、地下水等十类矿产,多数已开发利用。

本市矿产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有以下几个方面:(1)矿产资源开发环节不连续,采选不匹配,矿业不能形成有机的产业链。矿产资源开发的下游产业烧、冶环节也不连续;(2)矿业发展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技术人才短缺;(3)产品结构不合理,矿产品结构单一,深加工程度低,综合利用程度低,开发利用方式粗放;(4)高附加值产品少,产品缺乏市场的竞争力,同时开采方法简单粗糙,技术结构层次较低,设备陈旧,一些地区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经济优势。

2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

根据本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存在主要问题,笔者认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主要有以下个方面。

2.1 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及综合利用

本市加强综合勘查的重点是:煤炭勘查中必须对伴生的煤层气进行综合评价;有色金属勘查中,必须对共伴生的贵金属进行综合评价;灰岩勘查中,必须对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等做出综合性评价等。本市加强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的重点是:大型深凹露天矿的高效开采;深部及复杂地下矿的高效、安全开采;采气采煤一体化勘查开发;煤矿瓦斯的综合治理和利用;重点加强铁、铜、铅、锌、金、硼等的综合利用等。

2.2 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利用率

要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度。要对入选矿石的类型,选矿工艺、选矿设备和选矿药剂的应用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暂不能综合开采或综合利用的矿产及含有用组分的尾矿,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明确尾矿开发的准入条件和技术要求等规定。

2.3 矿山固体废弃物及低品位、难利用资源的开发利用

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需要解决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问题,以达到缓解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破坏,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我市矿山固体废弃物利用的重点是:对原大中型铁矿、排岩场、尾矿库,进行再次开发利用,变废为宝;对原有色金属铅锌矿在尾矿库中再次提取有用元素;对煤矿所排煤矸石、页岩渣进行再次利用。低品位、难利用资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是全市难选微细粒磁铁矿石和赤铁矿石、因含硅高而成为较难利用低品级菱镁矿、低品位难选的磷矿石。

2.4 限制或禁止好矿劣用的状态

辽阳宝镜山石灰石、水峪石灰石、八道石灰石、金厂大理岩等矿区有的是较好质量的水泥石灰石或熔剂石灰石,有的是较好质量的水泥用大理岩,而这些地区采出的原料多数用于一般建筑碎石,使优质的矿石得不到充分合理利用,创造的效益也很低。应利用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契机,通过分析研究已有的资料,再投入一定的勘查工作量,调查清楚矿石的用途种类和品级,作到物尽其用。

2.5 梯级深加工与联产系列产品研究

我市的矿产品原来多以原矿的形式输出卖掉,近年来虽然个别矿种情形有了改观,例如铁矿有了选矿和烧冶,煤矿有了洗选等,经济效益有了显著增加,但多数矿种仍是卖原矿,根本谈不上梯级深加工。

3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研究项目

按照技术先进适用,社会、环境、经济、资源效益显著的原则,在矿业经济区内设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重点示范工程,力争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效果,带动全社会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据此,笔者建议本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重点示范工程有以下8项,具体见表1。

4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保证措施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综合利用率的指标考核体系,依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于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指标优异的矿山企业,可以减免矿产资源税费;惩罚浪费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低下的矿山企业,以达到提高矿产资源选冶综合回收率,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的目的。

5 结论

该课题对于本市矿业后续发展非常重要,应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地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通过重点示范工程研究项目带动全社会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并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

参考文献

[1] 任瑞臣,刘彦忠.辽阳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题研究报告[R].辽宁工程技术大学,2012,10.

[2] 杨勃,刘彦忠,王晖.辽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R].辽阳市国土资源勘查规划院,2012,10.

第3篇: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

关键词: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分析;矿产资源

0引言

我国是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矿业经济与整体经济实力的加强和提升息息相关,为了协调城市建设和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力争促进经济水平的稳定提升。但是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矿产资源开发需求提升,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再加上大部分人缺乏资源保护意识,因此导致严重的浪费现象,矿产资源利用率得不到很好提升。这些问题的发生,不仅会制约可持续发展观的进一步落实,还会为矿产企业造成利益损失。如何加强矿业发展现代化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亟待研究落实。

1我国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背景

相对国外研究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一些,但却也小有成就,逐渐迈上发展正轨。经过大量研究分析后,明确矿产资源分布特点,以便为我国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真实有效的战略信息。这不仅是支持我国经济规划政策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整体框架搭建的有效手段,对非持续和强弱持续经济发展态势精细划分。此外,部分专家进一步探究后得知,矿产企业的经营指标、内部结构,以及设置原则等,都与矿业经济发展有直接关系,特别是筛选方法和指标要注意同时进行,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深度分析地区性矿业经济发展,能够印证经济、人文社会和自然三个层次,以及人口、资源和环境三个要素,在经济发展建设中的价值。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同时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加强矿产开采勘测力度,尽快建立起循环型矿业发展模式,推动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更高层次升华。总体看来,我国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主要集中在资源配比上,而专门针对经济金融问题的研究却少之又少,转型工作被搁置。再加上现阶段,我国重点研究目标放在了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导致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进程严重落后。[1]这样一来,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分析难度在不断加大,矿区研究过分挤占整体战略部署发展范围,导致这一部分研究工作失去精准性。所以在实际建设中,我们要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确保人与社会、生态自然的和谐发展。

2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方法

对矿业经济持续发展研究,有很多方法,需要通过查阅资料书籍、实地考察等途径,收集真实有效的数据信息反馈。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学术知识支撑,以及政府制度和金融市场共同参与,进行深刻全面的分析。矿产企业管理层人员要具备高度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能够积极自主的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并且,应及时发现政府统筹管理过程中的不足,针对性进行补充纠正,从而打造一个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首先,研究人员务必亲自查阅相关资料和书籍,熟练掌握一手资料,便于日后的深入分析。结合国内外对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进展,探寻更先进的发展理念,帮助相关工作人员拓宽思维和视野,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理论综述基础。其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真实可靠性,实地调查必不可少,可以为专题研究报告提供关键依据,包括数据信息,研究背景以及矿业经济发展现状和前景等方面内容。[2]还能指导地方政府完善管理机制,避免更多隐患问题的发生,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价值。接下来,对研究事物进行定量分析,用真实数据对地方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统一管理,从而使矿产资源市场精准化,拓宽地方经济发展前景。此外,定量分析可以帮助政府优化管理环境,为解决实际问题奠定理论基础,为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加强真实性证明。最后,与定量分析不同的是定性分析法,能够更好的诠释研究对象,总结研究文献基础,制定全新的发展研究概念。[3]方便地方政府制定完善的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管理方案,也因此更具完整系统性和科学合理性。

3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特点

矿产资源是附在地表或地壳上的物质,经过自然地质作用所形成的,主要包括的液态、固态和气态,具有很大经济价值。如果依据矿产资源的用途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原料和能源两种矿产。[4]其中,原料矿产又分为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金属矿产涵盖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产,以及钢、铅、锌等有色金属矿产;而石棉和云母等建筑材料,磷和硫铁矿等化工原料,白云石和心灰石等其他材料,都隶属于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中主要包括石油、煤和天然气等常见能源。并且这些矿产资源具备以下特点:

3.1供给不足

虽然我国矿产资源丰富,总量可观,但是人口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也就是说矿产资源实际人均占有量远远不足。如果按照矿产总量算,我国矿产资源价值可以挤进世界前三,但是如果按照人均占有量算的话,只能勉强排到52%,因此这么算下来我国矿产资源具有明显的供给不足问题。

3.2产出天然

矿产资源的基本特征就是天然,因此铝、锌、铜等矿产都会含有一定伴生元素,单一矿产较少。[5]此外,像是稀土、钨、锡等小金属占比较大,而最常用的铝、铜、铅等大金属矿产相对稀缺,属于我国稀有矿产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导致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限制,对整体经济水平提升具有很直接的影响。

3.3效用基础

矿产资源与我们实际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是生产建设活动中最核心的动力所在,即便是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但所有生产活动,都不可能脱离矿产资源而独立运作。作为基础效用,矿产资源我们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

3.4分布广泛

矿产资源的形成,需要得非常严格的地质条件,因此不同地域分布的特色矿产资源也有所差异,分布范围很广。但是各省市之间不均衡现象也很明显,像铜矿资源一般产自西北地区和赣东北地区,铅矿和锌矿资源主要产自西部和华南地区,铝矿资源通常集中在河南、山西、贵州和广西等地。稀土主要分布在江西、内蒙和四川等地,锡锑都产自云南和湖南等地。

4矿产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问题

4.1矿产资源后续储备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各行业生产建设也在不断扩充规模,直接导致矿产资源消耗过度,后续储备量明显跟不上消耗需求。再加上新开采的矿产资源无法满足全年使用量,所以无法储备多余矿产资源,导致整个矿产资源市场出现储备不足的情况,矿业经济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矿产企业发展趋势下,矿产资源对实际生活贡献价值就会下降,经过调查统计分析,我国生产建设中所需的四十五种矿产,已经有十余种开始欠缺,无法充分满足国家建设需求,到2020年预估只能保证六种供应生产建设活动。[6]

4.2乱采滥挖导致地质恶化

正是由于大部分企业生产建设活动,对矿产资源需求不断加快,再加上部分企业为了创造更高经济效益,所以开始不节制的乱采滥挖。久而久之,导致我国很多区域地质开始恶化,不仅增了塌陷风险,严重的甚至会发生地震,还会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破坏生态环境和稳固体系。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基本利益,甚至是威胁人类生命,要想加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首先就要解决这一问题。

4.3矿产资源被严重浪费

虽然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是回收率却很低。根据实践调查显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采选回收率远远低于50%,开发所需资金损失却超过780亿元,矿产资源被严重浪费。而且,我国伴生资源的利用率在逐渐缩水,开采率只占到三分之一,再加上矿产资源受到“三废”排放超标的影响,利用率也在不断降低。这些因既会造成矿产资源整体浪费,还会制约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进程,背离矿业预期发展目标。

4.4矿业经济发展管理混乱

结合我国现阶段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际情况,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偏低,不仅缺乏一定管理意识,而且难以及时更新完善矿产资源信息,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度。[7]再加上矿业经济发展趋势,没有得到专业的分析预测,明确性的宏观把控,因此导致很大有效信息失去价值,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发证现象比比皆是。此外,大部分矿产资源开采人员,文化水平都集中在中小学,技能全靠长年累月的积累摸索,严重缺乏理论知识做支撑,导致矿业经济发展管理水平受到直接限制,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4.5日常监管力度不到位

地方政府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的重要保障,既享有经济发展规划建议权,也有监督执法,确保矿产开采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旦监察部门发现矿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应积极发表自身意见,并向上级详细禀报。再或者矿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没有自觉配合监察部门工作,不服从相关处罚,从而增加矿产开采的安全问题风险,也要及时上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巨不接受监察部门的执法权利,致使监管工作失去有效性,缺乏强行执法的态度,不能彻底根除影响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毒瘤。此外,矿产企业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经费也严重不足,因此导致监管力量不到位,无法全面发挥监管部门的工作价值。而且,在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长效机制还不能完善健全,法律约束力度和整体把控能力不足。不追求永恒利益基础,也要维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协调矿产资源开和土地使用关系从而实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6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强

我国矿业经济发展经营过程中,严重缺乏坚定不移实施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所以才会出现盲目跟从经济效应,突出工业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保护区域环境。[8]如果政府没有加强自身环保意识,首先是无法完成政府自身的职能,导致矿业经济发展活动得不到正确指导,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因此将矿产资源开采至于重度污染的工业环境中,矿业经济发展无法顺利转型。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政府和人们共同强化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严格遵循其中规则,才能有效加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价值。

4.7矿业经济发展中结构不合理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不断提高对伴生矿产的合理使用率,一方面可以防止环境污染的继续恶化,资源的进一步浪费,另一方面还能够推动矿业经济的稳定提升。为此,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手段,会直接造成环境生态污染,甚至破坏正常的矿业经济发展结构。[9]我国工业加工方式,多以开采挖掘为主,矿业经济占比更是高达90%,原生矿物质无法进行良好的加工,得到更好的技术支持。从而导致我国制造业、电力和建材业等产业链很短,矿产资源利用率得不到有效提升。轻工业和工业发展规模小,进度慢,所以产品也就相对低级,产品价值不高,无法有效带动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5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5.1开展矿业循环经济

顾名思义,循环经济也就是利用生态环境发展规律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从而使矿业经济发展能够与自然生态和谐共处,高效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倡导以矿产资源利用率最大化为核心,循环利用为指导观念,尽快落实低能减排、循环利用的矿产资源再生产模式。[10]最大程度上确保用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利益更深入推进,打造生态环境建设与矿业经济发展的供应模式。争取将矿业经济活动转变为,矿产资源开采———产品生产———循环再利用的模式,确保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做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效果。这样一来,既可以达到资源的合理使用,又能将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损害降到最低,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鲜活动力,以及理论概念支持。此外,实现矿业循环经济,能够有效缓解我国资源短缺的局面,减少矿产资源利用的负面影响,为国民经济的提高奠定夯实基础。

5.2寻找开发新型能源

毕竟大部分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面对资源的逐渐枯竭,要想稳定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态势,寻找开发可代替的新型能源势在必行。矿业单位和研发部门,可以借助新技术和工艺,不断加强对新能源的勘测,以及对矿物质组成的深入研究,尽可能研发出新的发展能源,为我国建设做出更多贡献。特别是一些风能和水能等资源,能够在大自然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然后再回馈给生态环境,进而实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1]

5.3采取合适的金融机制

利用金融机制,对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管理,加以风险保护,能够充分发挥金融机制对矿业经济的重要意义,像是并购和资产重组等手段整合企业资源,促使其协调发展。同时,能够加快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体制在运作中的进一步改革,强化矿业经济活动对市场风险变化的灵活应对能力。这一部分内容,需要相关人员做好预测,并制定完善有效的解决方案,加强对实际经济运转情况的监督,确保矿业经济安全稳定的持续提高。

5.4健全执法监管体系

针对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上报,然后采取对应有效措施加以改善,是健全执法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各部门之间务必加强配合。首先,创建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尽快完成矿业经济机制建设,争取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便充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12]其次,完善监管制度和流程,确保得到的信息和数据真实可靠,日常监管和后期督察需要联合执法,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

第4篇: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

[关键词]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物权化

一、矿业权的由来

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却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部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以上我们分析的是矿业权内部的关系,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矿业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首先 分析矿业权和矿权的区别,有些学者将这两个概念等同对待,其实欠妥;矿权应该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还包括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各项权能构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是国务院,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有两个特点,1、所有权主题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二、矿业权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矿业权在理论界通说被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定的法权模式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原因等。

(一)矿业权的主体。

关于矿业权的主体,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日本《矿业法》规定除非条约有特别约定外,原则上不允许日本国民或日本法人以外的人成为矿业权人。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和表示准备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均可以进行矿区标界,并且保有采矿用地。加拿大的矿业权是采用的联邦和地方共管的政策,其国家有的省是鼓励各种各样的投资者进行勘探和开发,当然包括外国投资者。俄罗斯是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其他国家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地下资源的使用者。〈法国矿业法〉规定国内外的一切人均能平等的取得矿业权,只要具备管理事业的资格和必要的资力。我国原则上矿业权的主体为中国的法人、合伙、个体采矿者,但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另外成为矿业权的主体还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我国针对不同的矿业权主体还设定了不同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矿业权的主体并不是固定的,因为矿业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流转,其中之一就是矿业权主体的流转,包括整个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和矿业权中的采矿权主体的变更或者是采矿权主体的变更。

(二)矿产资源的客体。

客体是法律关系作用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也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通说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对于矿业权的客体,很多学者大都解释不清,因为它与我国民法上的很多约定俗成的概念和法律体系不相容。还有的学者认为是矿产资源。让我们仔细来分析一下,在我国,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所以要分析矿业权的客体就要分别分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客体。〈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可知探矿权作业的范围是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不能超出这个区域,如果确实需要超出,要进行变更登记。有人说探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探矿权的目的是探明一定的区域内有没有可采的矿产,所以当探明许可证范围内没有矿产资源时,探矿权的客体是什么呢,没法回答,所以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还有人认为探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区或者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赋存的矿产资源。我认为此观点在概念的运用上和语句的表达上也是值得商榷。因为探矿权的最终结果是或者工作区内发现矿藏,或者没有。所以应该用一个概括的概念表达探矿权的客体,我认为采用工作区的地下构成物来表示探矿权的客体比较恰当,因为地下构成物既有还有矿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矿藏的可能。另外让我们看一下采矿权的客体,很显然,采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把探矿权的客体和采矿权的客体合并起来即使矿业权的客体。又因为地下构成物包括土壤和矿产资源,所以矿业权的客体就是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种类在人类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界定一下。我国《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把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即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明确矿业权客体组成部分的矿产资源必须是法定的矿种,既可以确定矿业权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种矿产资源之上,又可以划清土地所有权人和矿业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边界。理论界还存在着一种区分矿业权,或者叫纵向矿业权,具体是指将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的沉积层划分为若干个地层段或者地层区,每个含有(局部的)矿产资源的地层段或者地层区可以单独的成为矿业权的客体。这种分法有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的沉积层分为浅层和深层,把它们分别出租,使之归属于不同的旷野权人所有;二是把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垂直的划分为多个地层段或者地层区,然后各个地层区再出租给不同的人。

(三)矿业权的内容。

矿业权的内容就是矿业权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应的矿业权的内容就表现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对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勘查权,架设相关管线和设施权,临时用地权,优先采矿权等。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也是有义务的,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另外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开采权,自销矿产品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义务主要是遵守法定期限,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交纳资源税费等。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三、矿业权的物权性探讨。

对于探矿权的性质,我国学界从80年代就开始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一种统一的有说服力的学说。传统上,我国学者主要是把矿业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从整体上分析矿业权的属性,并没有从矿业权的组成部分的分权利方面着手仔细的研究。另外,虽然学界目前大都将矿业权归为物权的范畴,但关于矿业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变更等一系列基本理论还没有认识清楚。归纳起来,目前学界对矿业权的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准物权说。此说的主要观点就是认为矿业权是基于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但又由于矿业权的取得还需要国家批准,而且国家对矿业权主体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和资质要求,只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才有机会成为矿业权的主体。因而它是一种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物权,只能准用有关物权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物权。

2、用益物权说。认为矿业权是对矿产资源不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所以是一种用益物权。还有一种说法是,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仅是指采矿权的属性,但对于探矿权则没有论述。

3、他物权说。此说认为,矿业权是基于他人之物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说是一种他物权。此说应该是我国早期的一种的学说,反映了当时对矿业权性质认识不清,界定不明的特点,而且它把矿业权作为一个整体,没有区分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不同权利的属性。

4、自然资源使用权。该观点认为采矿权、林木采伐权、取水权、捕捞权等属于一种新型的权种,应该单独对待,并建议将之列入用益物权的范围。

5、债权说。此观点认为矿业权是基于和国家签定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合同取得的,是一种债权。

另外还有一种学说认为矿业权是一种物权,但它是一种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平等的新型的物权种类。

就矿业权所含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权利各自的权利属性,学界也有很多观点。我认为这种从矿业权的分权利上来仔细探讨矿业权具体属性的研究方法是可行的。下面我就针对目前学界的有关观点进行分析,并进而得出自己的观点。

1、认为探矿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在这个前提下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探矿权是知识产权下的发现权,一种认为探矿是对未知世界的反映,探矿权显然不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发明权,也不是发现权。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探矿权属于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所谓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依法享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探矿权是知识产权。探矿权的确切含义是探矿成果权。让我们来仔细的分析一下探矿权的权利属性。首先考察一下其具体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关于探矿权的主体和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就不探讨了,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探矿权的客体,看它是属于物权范畴还是知识产权范畴。物权的定义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让我们再看一下知识产权的定义,吴汉东教授给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具有法律确认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征。探矿权的客体很多学者主张是特定的矿产资源,还有的学者认为是特定工作区的土地和矿产资源,还有的认为探矿权的客体具有不特定性。如果说探矿权是一种物权,那么它所支配的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特定的工作区的土地和地下的矿产资源。假如经勘探,没发现工作区有矿产,那么其客体就是工作区的土地极其地下部分。如果探明有矿产,则其客体就是土地和土地下的矿产资源。这么说好象有一些客体不特定的特征,所以,我认为,应该把探矿权的客体界定为特定工作区(就是法定许可勘探区域)的土地极其地下构成物,此处构成物或许含有矿产,或者不含有矿产。这样起码在概念上就特定了。那么探矿权人的收益又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我认为应该是其勘探结果的所有权。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是物权,而且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那么当探矿权人取得这项权利的时候,他就应该开始享受物之利益,但探矿权不是这样的,它还要经过长期的勘探,需要付出很多的努力,才能得出结果,才能享受探矿权成果所带来的利益。所以,探矿权具有物权的特征,但又有很多与物权体系不一致的地方。再分析一下,看探矿权是不是知识产权,首先看它是不是发现权。欲认识发现权,必先了解何为科学发现。《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认为:”发现指人们经过探索、研究,对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做出前所未有的阐述。如对星体或物质的新发现,新的定理的提出,对地震、火山爆发规律的认识等等。“ 《民商法学全书》认为:”发现是指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提出的一种新认识。发现的成果是属于自然科学而不是社会科学。所谓现象是指事物本质的表现或显露;特性是事物差别的质量特征;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 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民商法上的发现主要是发现一种规律,而探矿权则是发现一种具体的东西-矿产。况且目前关于发现权在学界还没有确定的定义和立法规定,也没有给予发现权人专属性的经济利益,而主要是给予各种精神奖励等。另外针对有学者曾提出探矿权属于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所谓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依法享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我认为此说不正确,因为科技进步是指在科学领域作出了前人所未有成果,取得了超出当代同领域科技水平的成果,而探矿权则不是这样的,它只是发现了矿产,并没有对科技界带来什么科学上的新规律或者是新技术。所以探矿权不是知识产权。

2、认为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是目前很多学者所认同的一种观点。但目前仍有疑问,就是关于采矿权的客体方面,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其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而且用益物权人在使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的时候,并不发生不动产形态的变更和数量的减少。但采矿权就不同了,它首先针对的是一块确定有矿产资源的工作区,然后把矿产采上来,采下的矿产直接归矿业权人所有,而且矿业权人享有所采矿产的自销权。而且,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是不是一种处分行为呢,如果是处分行为,那就意味着矿业权人享有处分权,进而分析,矿业权人就具备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又因为有权就具备这四种权能,那么说矿业权就是所有权了,这显然与我国的宪法规定相违背。如果矿业权人不享有处分权,那么随着矿业权人的开采行为,矿产资源在一点一点的减少,最后到采尽,此时特定的矿产资源就消失了,进而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就失去了权利所依附的财产,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那么怎么体现所有权呢,难道仅仅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这些费用上体现吗。不过让我们换个角度来考虑,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使用和收益的物权,从其权利所包含的权能来看,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首先看矿业权人是不是在占有和使用,很显然,矿业权人是在占有使用国家所有的包含着特定矿产资源的工作区的不动产;再看收益,矿业权人的收益就是取得自己所采掘出的矿产的所有权。普通用益物权的收益比如说传统的永佃权吧,是以支付佃租为代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牧畜的权利。永佃权人的收益就是取得自己在他人土地上因耕种劳作的农作物的所有权或者是因自己的放牧行为而取得的生长和繁殖的牲畜的权利。只不过相对于矿业权来说,永佃权人的一系列的使用行为并没有改变土地的形状和性质。而矿业权人却剥离了土地里面的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的采掘又是需要相关的技术和设施的,而且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采出的矿产就是矿业权人的收益。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实采矿权有很多的方面与物权法的规定或者理念是相符的,所以说矿业权基本上是属于物权的。但也不能一偏盖全,就此认定采矿权能完全受物权法调整。当矿业权人采完矿的时候,国家针对这种特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就消失了,这难以用用益物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体系来解释。当然在学界现在谈论的关于矿业权有些不符和物权法规定的地方主要是指,物权法是一种私权利,而矿业权却有很多行政干预在里面,因而具有许多公权利的特征。所以只能是一种准物权。

从以上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具体权利的分析来看,二者其实基本上都属于物权的范畴,只不过有些方面与物权法的体系和固有的特性不相符。所以综合起来的权利-矿业权也基本上属于物权,但又完全和物权相符合,所以只能准用物权的有关规定来调整,因而称为准物权。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2000年1月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11页。

[2]黄勤南《知识产权法》2003年7月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页。

[3]梁彗星《民法总论》1996年8月1版,法律出版社,第49页。

[4]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1997年1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第238页。

[5]崔建远《准物权研究》2003年4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第179-249页。

[6]卜建业《中日矿业权法律制度比较》发表于第12卷2期《中国煤田地质》。

[7]高富平 顾 权《我国矿业权物权化立法的基本思路》发表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

[8]余振国《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及其法律完善》发表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4年第1期。

[9]顾 权《我国矿业权物权化研究论纲》发表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第5篇: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

关键词:地球化学勘查;应用;异常内容

中图分类号:D9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保障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事关国家核心利益,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立足国内,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已经成为经济界和矿业界的一种共识。21 世纪以来,国家加大了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力度,特别是 2006 年 1 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对于地质找矿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对于献身于国家地质事业的地质工作者更是一种激励。十几年来,随着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省部合作地质勘查项目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大量的基础调查、远景调查、整装勘查、境外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正在以很快的速度向前推进,每年完成的地质、物化探、探矿工程的实物工作量之多是空前的,取得的工作进

展和找矿成果举世瞩目,令人振奋。

地球化学勘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一种重要的方法手段和研究领域,同样也是每年以很大的投入用在国内和部分海外勘查项目中。如何珍惜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大发展的机遇,确保国家、部门和企业的勘查投入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取得较好的地质效果和找矿成果,这是所有矿产勘查工作者应认真考虑的。笔者借工作之便,接触到一些矿产勘查项目,感觉有些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地球化学勘查的理解和认识、工作部署、方法技术、综合研究与异常查证评价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一些作法值得考虑和需要改进。在此想谈一些个人的想法和意见,仅供矿产勘查工作者参考。

1地球化学勘查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地球化学勘查的目的是在不同尺度和不同的范围内通过系统采集、分析测试天然物质中的元素含量及其相关地球化学参数,发现、圈定和评价与成矿带、成矿区、矿田、矿床、矿体有关的地球化学异常,从而找到具有工业价值的矿产地。地球化学勘查的任务是根据相应勘查阶段的工作要求,针对工作区相应的地质条件、景观条件和工作条件,采用有效方法技术,最大限度地发现与工业矿床有关的找矿信息,查明地球化学异常与找矿目的物、目标物的空间关系,为地质找矿和工程验证提供依据。以上提及的工作目的和任务是制定矿产资源地球化学勘查规范、规定、方法技术、实施方案的依据和基本出发点。

所谓不同尺度是指不同勘查阶段、不同比例尺的工作( 如:1∶200 000、1∶50 000、1∶10 000、1∶2 000) ; 不同范围是指勘查客体地质单元的级次和规模( 如:成矿带、成矿区、矿田、矿床、矿体) 。显然工作尺度与 范 围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内 在 联 系,一 般1∶ 200 000 工作阶段勘查客体和工作对象是成矿带,1∶ 50 000 工作阶段是针对成矿区、矿田,1∶ 10 000 ~1∶ 2 000 工作阶段是针对矿床和矿体。每个勘查阶段都有着明确的工作目的和目标: 1∶200 000 工作阶段是确定找矿远景区; 1∶50 000 工作阶段主要目的

是发现与成矿作用有关的地球化学异常,圈定找矿靶区; 1∶10 000 工作阶段主要目的是有效圈定与成矿地质作用或目标物、目的物有关的地球化学异常,准确地确定地球化学异常的分布范围、异常结构和特征,查明异常与矿体的空间关系,为工程验证提供靶位。由于每一个勘查阶段的工作要求和勘查目标不同,所采用的方法技术和工作方案也应有所区别。

矿产资源地球化学勘查一般按照 3 个层次部署工作: 第一个层次是中小比例尺( 一般为1∶200 000)地质、物化探、遥感资料综合研究与成矿预测,选定找矿远景区( 找矿远景区需要有重要矿床、矿点和异常作为支撑) 或有望矿集区; 第二个层次是以1∶ 50 000 化探、遥感开路,开展地球化学普查、遥感地质解译、矿点调查、异常查证评价等工作,优选找矿靶区; 第三个层次是在找矿靶区内投入大比例尺地质、物化探综合方法勘查,确定成矿有利地段和找矿靶位,进而对成矿有利地段和找矿靶位进行工程验证,找到工业矿体。这是一个由面到点、快速缩小找矿靶区的过程,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找到规模巨大的矿产资源勘查基地,以经济、快速、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必要的投入,取得事半功倍的找矿效果。“六五”至“九五”期间有色地质部门成矿区带地质勘查就是按照上述 3 个层次部署地质找矿工作,获得了多项重大找矿成果。

2 地球化学勘查技术在特殊地区的应用

地球化学勘查的方法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矿产资源勘查的成败,尤其是特殊景观区的勘查工作。化学元素形成的地球化学异常不仅受元素本身的地球化学影响,而且还受到景观地球化学条件的制约。因此,必须要充分考虑工作区的景观条件和干扰因素,采用有效的地球化学勘查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特殊景观区勘查工作的工作效率。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地球化学勘查工作人员对我国各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细致地勘查出了特殊景观区的地质特征,以及干扰因素、分布特点等,以此为基础制定了特殊景观区矿产勘查的工作方法。随着矿产勘查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发现并解决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促进了人们对矿产资源的继续思考,完善了特殊景观区的勘查方法。特殊景观区找矿方法通常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怎样获取异常信息,其次是怎样消除干扰因素。在干旱荒漠———半荒漠景观区的矿产资源地球化学勘查中,风成沙与钙积层是最主要的干扰因素。风成沙混入使采样介质中与成矿作用有关的信息量大量减少,甚至会彻底消失。钙积层是地球化学的障碍,能够将浆矿化基岩中的成矿元素屏蔽,而且还影响地表浅部的取样。长时间以来,从事地球化学勘查的工作人员对我国的许多地区进行了矿产资源的研究,尤其是我国的西北部地区的风成沙的研究,不仅研究了粒级的组成、磨圆度,而且还对矿物组成、干扰特点,甚至是消除干扰的方法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证明,因为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矿物多,因此,在风口和非风口地段的风成沙粒级多以硫化物、氧化物形式存在,这些物质在表生环境下非常容易被风化,或者被氧化,进而进入到细粒级土壤中。有一些工程项目的施工为了避开风成沙干扰,只是单纯地选取粗粒级样品,这样不能够实现矿产资源的科学勘查,而且在大比例尺勘查阶段,这种现象更显突出。

3地球化学勘查的异常内容

1) 所谓的地球化学异常现象是指一些地区的诸如岩石、水系沉积物,以及土壤等天然物质中,有个别的诸如元素含量等的地球化学特征与其周围的背景含量有非常明显的不同的现象。

2) 我们通常所说的“地球化学异常值”,实质上就指的是地球化学异常现象的那些不正常的特征数值。

3) 我们所说的“地球化学异常地段”就指的是具有地球化学异常现象的地段。地球的化学异常正是地球化学异常现象、地球化学异常值,以及地球化学异常地段,这三个内容的总称。而在矿产资源地球化学勘查中,其主要研究的对象正是这些与成矿地质作用有一定关系的地球化学异常。

通常情况下,根据地球化学异常的规模和地球化学异常的级别,与成矿地质作用有一定关系的地球化学异常一般可以被分为面积在数千到数万平方千米的地球化学省、面积在数十到数百平方千米之间的区域地球化学异常,以及数平方千米的矿区地球化学异常、矿体地球化学异常等。与此同时,下限含量在不同级别的地球化学异常中也是不同的,地球化学省的、区域地球化学异常、矿区地球化学异常和矿体地球化学异常也是随着接近成矿中心异常的下限含量值逐步发生变化的。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保障成为国家的重要发展策略之一,矿产勘查在我国各项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地球化学勘查作为一种新兴的矿产资源勘查手段,在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矿产勘查工作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必须要加强地球化学勘查手段的运用,加大科学技术和资金在矿产资源勘查中的投入,提高勘查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进而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167-95 区域地球化学勘查规范(比例尺1∶200000)[S].

[2]刘增仁,肖 昱,曾志钢. 新疆乌拉跟地区铅锌铜矿远景调查项目设计书( 中国地质调查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R].2008.

第6篇: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10X(2011)10-0057-03

一、教学背景

人教版高中化学必修2第四章――化学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必修模块的结尾部分,其中第一节《开发利用金属矿物和海水资源》是实现元素化合物性质应用的学科内容,体现了化学学习价值、以培养学生认识科学、技术和社会之间的重要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本课是在学生学习了氧化还原反应概念以及钠、铝、铁、铜等金属及其重要化合物主要性质的基础上,对金属冶炼知识有会意建构的前提下,进一步系统学习关于上述金属工业上的冶炼方法一节,旨在学会运用氧化还原反应的概念,了解利用化学变化实现物质之间的转化的基本方法,认识转化过程和产物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本课的学习有利于学生将前面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必要的梳理、归纳和拓展;有利于学生加深体会化学在综合利用自然资源中的作用,学会辩证地看待人类和自然协调发展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且为学生进一步学习选修模块2《化学与技术》中的第二单元――化学与资源开发做好知识准备,同时也将对学生选择自己未来升学和就业方向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二、教学设计思想

本案例是基于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奥苏贝尔的有意义学习理论,促进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的教学设计。在领会课标要求的前提下,笔者以张家口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真实生产情境为课程资源,通过学生小组课前对我市金、铁、铜矿开发利用现状的调查研究,课上以学生汇报调查报告的形式展开,帮助学生提炼核心知识,引导学生完成有关性质知识的主动建构,达成自觉认识化学方法是由金属化合物转变成金属单质的最重要方式及金属活动性和氧化还原反应发生的条件是选择金属冶炼方式的主要依据两个本质观念,并学会运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解决如何保护金属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金属资源这两个问题。

三、教学目标

1 知识与技能。知道金属元素在自然界的存在形态;了解金属冶炼的原理和方法;知道铝热反应及其应用。

2 过程与方法。通过小组汇报本市优势金属矿物开发利用的调查报告,学会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概括总结的方法;学会运用氧化还原概念归纳一般金属冶炼的实质和方法。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认同化学在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的意义和作用,形成对化学与可持续发展关系间的正确认识,树立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意识。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学会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概括总结的方法;从氧化还原反应概念的角度,认识金属冶炼方法的不同,了解三种冶炼方法。

教学难点:学会以金属活动性和氧化还原反应发生的条件为依据,选择不同金属的冶炼方法。

五、主要教学过程

六、教学反思

优点:本课的教学设计重点放在学生对知识获得过程的探索、对学习方法的探索上。力图从张家口市矿产资源的县域分布、开发利用的背景进行创新,找出与金属冶炼关联的问题,采用研究性学习的方法,利用本地金矿、铜矿、宣化钢铁厂炼铁这一身边的学习资源,通过小组进行研究成果的汇报,形成教学主线,然后依据这条线索,形成链条式问题串,在不断解决问题的驱动下,较好达成三维目标。全课营建了交流、合作、探究的学习气氛,教会了学生收集加工信息的方法,提高了学生分析、对比、归纳、总结的思维能力。

第7篇: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

【关键词】可研 工程项目 决策

一、可行性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依据不足

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建设必要性的论述中没有国家和地区或长远规划,没有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项目建议书及其批文;大中型骨干项目,没有必要的资源报告,对于需利用矿产资源的项目,没有国家批准的矿产资源报告;在投资估算中,没有主要设备的咨询价格资料,没有相应的工程造价的定额、标准;在经济评价中,随心所欲地采用一些过时的财务三率和参数等。

(二)内容不全

所谓内容不全,就是缺少应设的篇章。例如,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节能篇,有的没有环境保护篇,有的没有建设进度计划,有的在设计方案中没有方案比选及其推荐方案的论述,特别是有关章节没有风险分析等等。

(三)深度不够

所谓深度不够,就是该写的篇章都写了,但研究得不深不透,论据不充分,论述不详细,定性描述多,定量计算差。例如,有的缺少生产规模确定原则和计算过程,有的缺少设计方案的确定原则,有的缺少主要生产设备的计算方法,有的节能篇中只是泛泛地描述,缺少具体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指标,有的环境保护物尽其用仍然采用已经作废的标准,缺少具体的环保措施。在经济评价中,对基础数据的来源不调查,不研究,不分析其可靠性和真实性等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如果不能占在市场,或者市场占有份额很小,这个项目将难以生存。因此市场预测在可行性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切不可等闲视之。有的可行性研究的市场预测,缺少对产品销售范围区内市场需求(包括显在需求和潜在需求)的调查研究,缺少产品寿命期的分析,缺少替代产品的竞争分析,缺少价格分析,缺少风险分析和营销战略分析。

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一)有关政策问题

早在1983年,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距今近30年了,仍在"试行",不见正式。各行业关于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参差不齐,有的行业至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有的行业有规定,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需要了。

(二)建设单位问题

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程序不了解,听说要搞可行性研究,随便找几个人写上几页就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这是盲人骑瞎马。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程序了解一二,但图省事怕麻烦,不按规定要求办事,这是明知故犯。

(三)编制单位问题

目前,可行性研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设计单位。目前,就可行性研究而言,设计单位先天不足,缺乏信息资源、人才资源、技术装备资源和资金。具体表现在:一是信息不灵,特别是缺乏国民经济综合信息,这是造成可行性研究依据不足的主要原因。二是设计单位一般具有工程设计力量,但缺乏经济、市场、财务、营销、生产等方面的经验和专家,这就不可能对经营风险进行认真而实际的分析和预测。三是有的设计单位,"艺不高,胆却大",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顾自己力量有限,跨行业、越资质地承揽任务。四是为了降低成本,不作现场调查研究,甚至连现场都不去,坐在家里闭门造车。五是一味迁就、照顾建设单位意见,完全按业主单位或领导意图办事,大讲可行方面,不讲或少讲不可行方面,对有利条件,连篇累续,以示利条件则轻轻一笔带过,失去了公正、科学、求实的基本原则。六是为了赶时间、争项目,抢资金,在短期内(有的甚至五、六天)就编出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样粗制滥造的产品,质量可想而知。七是有的设计单位甚至出卖资格证书,为社会上其他人员或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负责任地加盖自己的公章。

三、如何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措施

(一)专业的体制管理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实现两大转变:一是改企转制,由过去的附属于部门的事业单位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转变经营机制,由过去局限于特定行业开展单一业务的职能型机构,转变为面向投资建设全过程服务、并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当前加强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企业内部改革,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专业的技术人员

如今随着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这就要求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要勇敢地走向市场, 使可行性研究与设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转变观念、加强管理、增强技术人员的责任感。设计是将 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图纸上每一条线、每一个点和数字都代表着技术责任和一定数量的资金, 设计质量的优劣对工程建设有直接的联系。

(三)可靠的资料数据

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在数据上不能弄虚作假。测量勘探人员要认真记录测量数据, 以免投资方因数据误差而盲目投资。

(四)专业的审查制度

设计咨询和设计审查都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和惯例, 如果没有这些制度就难以和国际接轨。因此,要树立工程咨询和设计项目管理的权威,推进设计技术进步,确保投资效益的成效, 必须坚持内行咨询内行的原则,不能搞外行咨询内行。这对节省投资,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一驰,孙仁金,张怡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2007,21(1).

[2]孙志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风险预测,2005,(4).

第8篇: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8]17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三)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

(四)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后续勘查设计。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等。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4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不真实者,应取消其当次参加公开选择的资格和结果,或终止已委托的评估,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报告。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委托合同书、公告及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验收和备案。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评估报告按合同书约定支付评估费后,双方即完成评估合同的履行。

十一、出让矿业权时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评估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9〕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4〕97号)研究制定本辖区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付费标准。评估付费标准的测算应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9〕2255号)考虑评估对象的基本需要工时、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项目的复杂程度及责任和风险。评估付费标准不应与评估结果的数值联动,也不能引导压价竞争。

第9篇: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