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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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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1篇: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二者之间的联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国民生产建设的重要基础,城市规划的核心是为了城市建设发展而提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以土地的合理利用为核心的,二者都注重对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强调土地的基础性,从宏观到微观层面,都对土地结构、资源进行综合的调整、配置,总体而言,城市规划互相联系,相互补充,二者在土地规划的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不同的是城市规划的发展主要范围在城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是区域性的,城市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功能、特点、发展方向确定,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到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等。由此可见,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标准的指导下,结合城市的环境、性质等,明确城市规划的内容与要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考虑到城市发展空间的需求。

2、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土地利用的需求不断增大,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差距逐步加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冲突的地方,不仅影响了城市建设的总体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主要是根据城市范围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计划来利用土地,这一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从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功能及耕地保护等层面对土地的利用做出规划,这一规划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虽然二者的法律地位相同,但是侧重的内容不同,采取的规划方法、统计的数据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在数据处理上缺少衔接性,尤其是在农村耕地日渐减少、污染加剧的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强调从农村土地保护的角度来制定规划,而城市发展则要求拓宽城市发展空间,对土地的要求较高。由此可见,城市规划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空间功能,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偏向于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城市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矛盾,不仅体现在法律依据、指导思想的不同,还体现在执行、行政上的不同,城市规划有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要求制定的,体现了地方意志,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则是根据中央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实施的,这也导致了在实际的规划执行中,城市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

二、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1、法规体系的协调

由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上存在差异,因此,应从法律上进行恰当的修改,调整,使《城市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相互协调,补充,如在《城市规划法》中适当地增加对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合理控制的内容,加强对城市有偿使用土地的规划管理,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可以加入社会公众参与、责任的条款,让社会公众、行政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及保护中,体现城市文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意义。同时,还可以结合我国区域及城市发展实际,加强区域性的土地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互补。

将我国现有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规划法规体系相协调,

2、行政体系的协调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行政管辖部门、管辖范围上需要根据规划的总体目标、规划实施的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创建、协调。为此,可以从中央一级建立统筹规划的行政管理机构,或结合建设、交通、城市规划、环境、土地资源等部门,以省、市、县(乡)逐级进行规划管理,省级及以下的管理机构需要接受上级行政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由此,以统一的管理机构,结合区域规划的实际,以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为原则,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的一致性。另外,还要建立公众性的规划委员会,引入人民代表、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开发商等公众作为规划委员的成员,实施对土地规划的监督,在增强公众对土地规划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管理上的效率低下,腐败等问题。

3、编制体系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具有指导作用,城市规划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从属与内容。虽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在规划的编制中,应以相互补充的依据为基础,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为现代社会文明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价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内容等,进一步解决城市土地供需之间的矛盾。在城市规划中,还应加强对乡镇、村庄、产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域能够对交通、基础设施、风景园区、重点保护区、生态园区、工业园区等践行合理的土地建设控制要求,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空间分布、建设指标设置提供一定的依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除了对土地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研究外,还应该适当地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方向及实际,补充城镇用地结构、功能,对城市土地规划提供更加切实的指导。使城市规划能够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提出的标准进行科学的设定。在编制上二者还应明确各自的重点,避免重复或矛盾。

4、运作体系的协调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区域规划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促进区域范围内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应以区域规划为协调运作的平台,在加强自身规划质量的同时,遵循国家、区域、公众的利益,积极沟通、合作,使规划的各项要求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施,在二者运行过程中,管理部门、职能机构应本着发展区域社会、经济的目标,在合理利用、珍惜、保护土地的基础上,促进人、生态、城乡的协调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虽然在法律依据、编制性质、内容、运行体系上存在不同之处,在具体的规定上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为了促进二者的协调,充分发挥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互相补充、促进的作用,应从法规体系、行政体系、编制体系及运行体系上进行全面、深入的协调,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细致,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生态、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策;安徽宣城

目前,各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在紧张编制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需要借助一系列的行为和措施对水、田、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要素产生诸多直接或间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因此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决不能忽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宣城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近期年为2010年,目标年为2020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分析评价,要在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综合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包括对规划区域各类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生态建设等项目的评价[1-2]。

1.1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环境影响评价

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有助于减缓土地利用时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宣城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有积极意义,但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和优化,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环境影响。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认清当前的环境状况,在实施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其负面影响,提升宣城市的土地资源承载能力。

1.1.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变化分析。规划期内,农用地总面积逐渐增加。2005年宣城市农用地面积为105.556 7万hm2,规划至2020年调整为105.893 9万hm2,增加0.337 2万hm2。其中,林地不断增加,由2005年的64.628 4万hm2增加至2020年的67.436 7万hm2,增加2.808 3万hm2;耕地不断减少,由2005年的26.3万hm2减少至2020年的26.05万hm2,减少0.25万hm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不断增加,由2005年的7.088 5万hm2增加至2020年的8.090 2万hm2,增加1.001 7万hm2。

1.1.2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的环境影响分析。总的来说,农用地结构与规模调整对环境的有利影响主要表现在林地增加产生的生态效益上,森林覆盖率的提高,增强了生物多样性,减轻了水土流失,使生态环境得到改良。耕地、园地和牧草地面积的减少幅度不大,从总体上看对生态安全直接影响不大,不会对环境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而建设用地的增加对环境却有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设施逐渐完善,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新一轮规划中,在城市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用地和建制镇用地逐年加大,土地类型由农用地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变,城市环境也在发生着较大变化。一方面,城市工业“三废”的排放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废水的排放,城市各介质环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另一方面,城市人口规模的日趋增大,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对城市生态环境也会造成很大压力。二是随着城镇建设、交通以及独立工矿等用地规模的增加,区域大气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新一轮规划的实施,势必会导致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发生变化。SO2、TSP、NOx呈明显的变化。据统计,近年来,全市TSP污染有相对突出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另外,NOx浓度会有上升的趋势,这与交通用地的增加,车流量的增加也有必然联系。三是在城镇化水平的不断加快、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废水排放量大幅度增多的大背景下,新一轮规划的实施,充分反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增加了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工业用地比重明显增加,工业废水排放量也会大幅度提高。同时,随着全市城镇人口规模的逐渐扩大,大量的城市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体中,这也会成为城市地表水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四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居民点面积减少相挂钩,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用地,形成良好的生活环境。选择基础较好的农村居民点或布置新村庄,使零散农居点逐步向中心村集中、靠拢、合并,这对于改善农村脏、乱、差等不良生活环境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可以优化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布局。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挖潜土地潜力,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2土地利用分区的环境影响评价

新一轮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同时,综合相关规划分区的情况,对市域内的土地进行了分区,这个分区角度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通过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通过加大整理力度,可以提高区内土地的质量和产量,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农田利用景观格局。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和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中禁止对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进行开发建设,这有利于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的保护。针对不同分区内的土地采取适合本区域的土地利用方式,体现不同区域的生态建设和发展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实现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同步发展。

1.3重大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1.3.1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通过基本农田建设工程的建设,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对改良土地生态环境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将大面积、集中成片、高质量等级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有利于实现保护性耕作,不仅能显著提高旱作农业产量,还能减少扬尘、减少秸秆焚烧、能抵抗风蚀水蚀、保护土壤和生态环境。这些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作为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构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

1.3.2土地整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土地整理是指为改变地块零散、插花状况,改良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改善环境,而采取的一整套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调整土地权属的综合措施。它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因此,只要政策措施得当,资金投入到位,土地整理不仅可以改变中低产田的面貌,还可以节约土地资源,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途径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措施。但同时也要防止不合理或过度开垦带来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野生动物生活环境破坏等问题。因此,无论是现有利用土地的整理,还是对未利用地的适度开发以及对灾毁塌陷地的复垦,都要注意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环境保护。

1.3.3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宣城市在新一轮规划期内基础设施将主要包括防洪工程、水电站、水库、圩口除险加固和农田水利工程的水利设施建设;铁路、公路的交通设施以及能源建设项目设施。规划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对改善全市的经济面貌和生态景观具有重要的意义。基础设施的建设可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但是基础设施拟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环保标准执行。而且随着项目的投入营运,会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能加强防洪排涝能力,减少生态环境隐患;同时对河道进行疏浚、整治,除了能使水路运输畅顺外,还促进河流水质的好转,为全市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环境。

1.3.4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新一轮规划中全市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力度,结合《宣城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确立了新安江源绩溪段主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绩溪县龙川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泾县徽水河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生态建设工程项目。这些生态工程建设对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质,协调水分,调整土壤中空气的含量和比例,起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提高土壤肥力、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护野生动植物等作用,从而形成良好的生态系统,将会为全市农、林、牧、水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对策

尽管采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是优化方案,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仍会给区域带来一些潜在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因此,需要人们坚持科学发展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思想,使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时,必须考虑其生态环境效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对土地利用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以促进区域经济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2.1完善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健全环境保护机制

提高对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的生态分析监测,加强对农用地的保护和建设,严禁滥占滥建设。在进行土地结构调整和经济开发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评估报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加强对林业的管理,积极开辟投资渠道促进水土保持、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建设。建立环境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发展,禁止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土地开发和结构调整的行为[3-4]。

2.2推广科学施肥,降低农业生产土壤污染

从实地调查研究着手,加快农业用地土地治理和低产土壤改良,强化保护措施,促进土地生态良性循环。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配方施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适当施用化肥,多施农家肥或绿肥;尽可能地降低土壤中化学物质的含量,增加土地肥力,提高农作物产量。对已污染的土壤,需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在受重金属轻度污染的土壤中施用抑制剂和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可将重金属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

2.3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现有耕地的利用过程中,有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重外延轻挖潜的趋向,这种模式只能取得“广种薄收”的效果。新一轮规划期内,一方面,要加强农业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对居民点、开发区及工业小区的建设要严格规划;另一方面,农业用地经济效益低下,应适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综合生产效益。要发挥耕地最大效益,因地制宜确定其利用结构,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坚持优质优用,适当增施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扩大绿肥面积;提倡秸秆还田,用地养地;以林牧护农综合发展,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三者有机统一[5-6]。

2.4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大水土流失监控力度

新一轮规划中修建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项目的实施,会产生水土流失以及对地貌和植被的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同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的水土流失隐患。针对这些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做到以保护和培育好现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为重点,严格控制森林采伐、开矿采石、毁林开荒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等破坏地貌、植被的活动。严禁在25°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对于现有的25°以上坡耕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逐步实施退耕还林。对于5~15°坡耕地,要有计划地实施坡改梯工程。严禁无保护措施的全垦造林。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在重要的保护区要设立明显的标记,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切实加强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不断改善全市的生态环境,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2.5控制“三废”排放,减少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随着全市经济的发展,“三废”的排放量均有所上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和要求;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分类对待。具体措施,一是建设与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提高工业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农村结合“三改”,推行无害化厕所。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同步建设污水回用设施。二是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装化,结合宣城实际,采用卫生填埋、垃圾发电、生化有机堆肥等方式,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危险废物处理。三是发展天然气,改善能源结构。利用“西气东输”有利时机发展天然气,替代大气污染较重的煤炭燃料,彻底解决千家万户小炉灶低空排放的面源污染。

3参考文献

[1] 王万茂.规划的本质与土地利用规划多维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2002,16(1):4-6.

[2] 董祚继.中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理论、方法与实践[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3] 袁枫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尺度差异及统筹协调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9.

[4] 杨志勇,张馨.公共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第3篇: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编 问题 思考及建议

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正在修编,笔者通过总结前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验和教训,对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行了粗浅的思考及提出建议。

一、前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

1、重指标分解,轻空间布局

前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主要以指标控制为核心,重指标分解,而轻空间布局。在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时,主要根据各区县最近几年的GDP、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等指标。哪个市县发展得快,分配给的规划用地指标就多,而未考虑这些发展快的区县用地是否集约,以及在今后的发展中主体功能的定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发展不平衡,拉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2、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一经批准不可随意修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任何个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但是由于前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强调自上而下指标控制,使得审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为铁板一样的刚性规划,无调整余地,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应变方案,“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

3、规划方案单一,预测性、前瞻性不够

在前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大多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有唯一的一套规划方案,缺乏统一在总目标下的多种规划方案及调节措施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等因素变化,缺乏超前意识和先进规划理论指导,对此后出现的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预见不够,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增量指标明显不足,致使很多地方都提前突破指标。

4、与其它规划,特别是城市总体规划难以协调、衔接

我国现行各部门的规划由于分属不同部门,各自规划编制工作均在各自的行政体系内完成.接受各自上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彼此间缺少沟通与交流。前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特别是城市总体规划难以协调、衔接,这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1、建立合理的规划指标体系和优化布局,提高规划的实用性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的国家,实行计划指标控制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划手段,但应保证规划指标既有“刚性”又有“弹性”。这首先要建立规划指标与各地经济指标、人口数量、城市规模等的对应关系和数学模型,以增强指标确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政府需站在宏观的角度,综合考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阶段特征、土地利用的现状与需求,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制定和分配规划控制指标:应考虑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情况;应摸清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发展潜力;制定与编制既服务于经济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空间布局方案。

2、树立科学的规划观,提高规划对变化的适应能力

科学的规划观就是变具体的刚性规划为应变能力较强的弹性规划;变静态规划为动态规划。要实现弹性规划重点是构建弹性指标,确定弹性区域。一是,要构建弹性指标。弹性指标应是一个指标系统,不能仅局限于有关耕地指标。弹性指标的确定,要有一个合理的波动范围,分析研究动态平衡。并要因地制宜,在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各地区指标确定和波动范围应有差异性。二是,确定弹性发展区域。弹性发展区域重点是科学预测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以城市主要发展方向来确定发展建设预留地。

规划的本质是对未来行动结果的预测和安排,规划的实施过程是对不断趋近规划目标的所有努力。而在实施中,目标会因时因势而变。因此,规划的预测和安排也需随目标不断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永无止境,规划是在反复修正中逐步使其更加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供需目标合理、有效地双向协调反馈的动态规划。

3、完善规划科学论证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操性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趋势预测,充分吸收基层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视专题论证,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克服在实际实施中存在的“规划跟着项目走、定了项目调规划”的现象。同时,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以预见性,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应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在统一规划目标的前提下制订出相应多个规划方案,从而提高规划的可操性。

4、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各相关规划的协调机制

要破除部门间的壁垒,努力促进各部门间的协调,提高规划实施的社会效率。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应重视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以及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技术标准等;建立区域规划法,作为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不同类型规划的基础;各规划行政机构应建立相互协调和制衡的规划管理体系;应强调区域规划的作用,增强区域规划的弹性和严肃性,以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应对;加强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的战略性、决策性和动态性,构建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于一体的城乡一体化规划。

参考文献:

第4篇: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正确看待两者的关系,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到对两者有效的协调与衔接。本文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差异的对比,提出了两者衔接的方式。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为了加强对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可行的修编,土地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两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在用地分类、编制体系及审批权限几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两者衔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与建设用地规模两方面的衔接。如果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布局不能做到充分的衔接,则规划实施中必然要对两个规划进行频繁调整。可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有着很高的关联度,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正确看待两者的关系,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到对两者有效的协调与衔接,为两个规划各自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1、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间的矛盾。

    规划时间、层次及人口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规划有一个重要原则,即“一保吃饭、二保建设、三保环境”,而事实上很多城镇却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种现象导致总体规划反而服从城镇规划的结果。城镇人口的统计途径和统计范围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有些按行政区域进行统计,有些则按非农业人口数量确定人口规模。这种“以地定人”的城镇规划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导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

    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丁祥伟.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J].城市建设,2011(13).

    [2]王开杨.大型复杂桥梁施工监控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1(28).

    [3] 於忠祥. 世纪初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回顾与展望[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06).

第5篇: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

1.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考虑的因素

1.1.1自然条件。自然条件是任何区域内规划土地利用时必然考虑的基本因素,比如区域的地势、水流、气候。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宏观调控,应从整体区域层面给区域一个明确恰当的定位。特定区域内的资源环境承载力总是有限,对于城市生态用地应有效保护和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走可持续绿色发展之路。对于农村土地,应加快综合整治,加强城乡建设用地之间的联系和实行增减挂钩,推进土地利用的集约与高效性。

1.1.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规划土地利用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是为促进区域经济水平更科学地向前发展,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又会反过来影响土地利用的结构与布局。编制者不能纯粹只从自己的专业知识出发,规划必然是符合当地实际需求的才能得到贯彻落实,区域内第一、二、三大产业的布局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在近期的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政府规划控制和市场真实诉求之间的矛盾,都是规划编制应考虑的因素。对于经济特别发达又拥挤的城市,可以建立多中心城市体系,但是也不能为增进区域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放纵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造成泡沫经济,而应提升各业各类用地标准,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用地利用强度。

1.2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因素

1.2.1规划到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任何一个纸质上的规划到实际的执行落实必然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规划预期设定的看似合理的目标与实际落实的效果产生偏差,如行政区划的调整、上层次相关规划的修编、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对区域的影响等都是影响规划执行的不确定因素。

1.2.2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城市管理出现多元主体,而各主体之间缺乏同一级政府机构的组织与协调,土地规划布局的空间结构是以组团为特征的形式出现,从而导致土地管理规划的编制不能从一个战略上的宏观长远的角度出发。规划执行时的多方管理并且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不清职责不明,也会扰乱规划实行时步调的一致性。

1.2.3公众话语权不受尊重。发展规划是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归根结底是为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并且公民实实在在的生活感受会在更大程度影响规划编制与执行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公众积极并且科学地参与土地总体规划能给编制者带来更多可行的建议,土地编制管理者应尊重公众参与的话语权,准确采纳公众的合理建议。

1.2.4相关政策的变动性。政府政策能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一项土地规划的生死存亡,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正确理解政府政策合理根据政府政策来编制,当然政府政策的制定也必然是以促进区域的长远发展为目标的。同时,在必要条件下应推动相应政策的及时出台以保障城市土地规划的执行。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内容及方法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是指对该相关规划指标和实施实际完成情况之间的差距进行分析,并结合规划带来的效益对实施情况做总体评价。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果评价,即对规划执行后的结果是否实现其目标及实现程度的评价;效益评价,即规划结果和规划投入之间的关系的评价;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生态效益评价,包括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提高率、环境改善率。

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方法

常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定量评价和模糊评价。定量评价通常以规划指标、效益和土地利用变化程度为评价因素,结合专家意见确定评价因子和权重系数。模糊评价主要基于评价因素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间的关系复杂,通常以优良中差的满意度来进行等级评价,并且操作简单易行,但模糊评价并未对评价标准准确界定,参入的主观因素比较多,评价结果只是一个抽象的表达,模棱两可的数据分析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2.3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步骤

首先选取评价因素。评价结果是由所选取的评价指标决定的,正确选择评价因素对评价结果至关重要,主要基于规划编制与执行的核心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然后科学筛选确定。

其次建立评价数据库。准确科学的数据库是评价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包括地学信息类型的确立、各类地学实体属性范畴的确立及各类地学实体间基本关系的建立。

最后进行空间分析。根据已建立的空间数据库,将规划期的土地利用图与评价期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叠置对照,分析出在规划执行后土地利用在数量、布局结构上的空间变化,然后根据分析出来的数据进行评价。

3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展望

一个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一方面是对政府部门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与执行的落实性的监测,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规划进行严格的评价,指出规划的不足,然后加以调整和修编,达到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的评价宗旨,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管理与利用。

利用GIS技术进行评价是指将各种形式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结合,将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对照作出评价。利用GIS技术具有传统的评价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极大的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资料可靠、方案合理的评价结果可用于土地总体规划修编等;加强规划评价的科学性与准确性,GIS技术可以动态地对数据进行更新,动态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变化,然后对规划进行适时动态评价,使评价结果更接近事实。

4结语

科学准确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进行评价,能及时反映出规划存在的不足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调整和修编规划提供依据,从而完善规划的执行效果。利用新科技新技术等现代技术更能动态反映地理空间数据,具有传统评价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在今后的规划评价中将会被越来越多的采纳。

参考文献:

[1]孙施文.现代城市规划理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第6篇: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7篇: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P285.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最高层次安排区域未来土地利用的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在最高层次上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决策手段,其目的是分析土地利用宏观结构调整与空间布局对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使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过程中就能充分考虑有关的重要环境问题,从源头上尽量减少因土地利用而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时代性要求

21世纪的主旋律是经济和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人类生存的威胁也在悄然增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因经济增长而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环境问题多由大战略决策所造成的。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已不仅仅停留在事后治理环节,而是从影响环境的源头就开始对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规避和干预,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最高层次安排区域未来土地利用的计划,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了法律要求。

1.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1)有利于克服项目环评的不足,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手段规划环评使得在决策的“上游”就能充分考虑到规划的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为减缓措施的制定留有更大余地,而不是到了“下游”的项目实施阶段或实施之后去弥补出现的问题;规划环评还能考虑到项目环评无法考虑的多个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能对一些大型、累积的环境问题作出预测。可以说,规划环评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抽象、宏观的战略落实到了可操作的具体项目上,因此规划环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手段。

(2)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综合性和战略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龙头”,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 情,在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时注重对土地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 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调整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重大的问 题,我们需要对战略目标和战略方案进行及时调整,不断收集、分析战略实施过 程中反馈的各种信息,科学的遇见和把握发展动态,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战略性 ,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同时实施战略环评,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综合考察规划实施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使土地利用的效益发挥到最大值。

(3)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关注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三者的综合发展,是一条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随着中国人口数量的不断攀升,城市发展及工业用地的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利用需求和供给之间的不平衡愈来愈大,亟需对土地 资源的使用进行科学的有利于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规划环评通过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价各类规划对系统、宏观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的影响,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因此,规划环评是保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顺利实施的重要工具。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快速、强劲的经济发展时期,也是解决好发展与环境关系的关键期。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因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造成生态坏境的遭大损失。因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说十分必要。

2.类比环境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

将选取区域条件相似的城市进行对比分析,先对各个城市自然地理状况发展背景、发展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再通过选取社会、经济、环境等指标对各个城市进行定量统计分析和分类,确定与类似的城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评价,分析类比城市目前存在的土地利用问题和环境问题,预测未来的土地利用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减缓措施

3.1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对规划提出的生态用地严格保护,减少人为干扰

对土地规划中湿地生态保护带海岸湿地保护带和中心城市绿化带等生态用地应严格保护,特别是对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一级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水土保持区、土地沙化区、主要行洪通道、风景区核心景区、绿化隔离带等,区域内严禁各类与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

(2)建设生态廊道和工业组团绿化隔离带

首先要充分保护湿地、河流等天然生态廊道,栽植河岸植被,预防水土流失,净化水体,防止水体污染;在主要河流、道路及工业园区组团之间、组团与城镇之间、城镇与城镇之间建设人工生态林为主的生态防护廊道,有效控制城市热岛的扩展、缓解相互污染的影响;依托陆域与海域交界地带,整合盐田、滩涂、湖泊、河口、近岸浅海等要素和不同类型的湿地,利用丰富的生态资源,保护和建设沿海生态防护带。

(3)加强城市城镇绿化建设,提高人均绿化面积

在城市绿化时应注意发展地带性植被,多品种引进和选育适应生态 环境条件的、生长良好的、实用性与观赏性相兼的外來植物,大力发展城市森林、地表植波、宿根花卉、常绿草坪。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河道水而保护,禁止继续填垫城水面。

(4)加强生物通道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

在交通设施及水利设施建设过程屮,加强生物通道的建设,保障生物活动范围,保护栖息地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坏境监测体系,不定期组织环境保护人员,对有可能发生的环境破坏发展趋势提供天气预报,实现对大气、水、土壤和生态环境等全方位的监测保护。

3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城镇用地及工矿用地

合理布置城镇用地,控制人口规模;优化城镇用地中各类开发区的选址,严格控制开发区的规模,在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排放废水有合理的排水去向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各类用地。

(2)合理安排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用地,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及处理效率

合理安排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用地,落实好城镇用地和工矿用地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率,并保证明确建设绿色生态港区的目标,合理布置生态用地,培育人工湿地斑块、天然野生湿地斑块、海洋湿地斑块,增加湿地物种多样性,借助湿地改善水网水质。

(3)规划实施过程中,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土地利用布局应须注重对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严禁开采地下水资源,其水源主要靠引江水、雨水、再生水和海水;土地利用布局必须考虑限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开辟多水源,保证基本农灌溉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量、工业生产用水量、生态用水量等。在维持当前的用地布局的前提下,须充分考虑未来布置的具体产业类型应为轻污染型工业,以减缓对海洋水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第8篇: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 总体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实施策略

中图分类号:U4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366-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人们必须立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上展开生活生产,而且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需求量日益剧增。鉴于土地需求量的增加,土地规划不合理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的一种发展战略规划,它以区域内整体土地资源为规划对象,通过对土地使用供需比的有效协调,以促进可利用土地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提高土地使用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和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必要性

虽然,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不能忽视环境影响,比如酸雨、水土流失以及沙漠化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人们日常生产生活,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是未能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故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间,相关人员必须重视环境评价,并采取科学手段对其进行评估。比如,土地规划过程中先有效组织土地资源和用途,以免土地原有状态被打破,给环境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所以,土地规划要以科学全面的依据理性地进行分析,才能协调土地规划和环境之间的发展。

(二)环境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远影响

环境变化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具有相应的累积效应,这种影响虽然短期难以发现,但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逆转,如果不能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考虑环境因素,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自然灾害,而且一旦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势必影响到当地生物的多样性,故而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时,对当地环境影响充分考虑,是避免环境对人类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途径。

(三)环境问题与土地规划的相关性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土地规划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且就这一方面人力物力的投入巨大,也取得了阶段性的发展,然而我国现阶段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环境问题,而我国环境问题目前主要表现方面包括:较为严重的土地沙漠化和干旱,较为恶劣的生态环境,不断减少的耕地面积,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诸如此类问题都在威胁着正常的生产生活。

二、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具体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生态问题产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于环境影响的评价,是针对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分析,以此实现政府土地规划决策的科学化。而在土地利用中分析评价各种生态系统或环境影响有可能产生的影响就是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植被方面影响的体现

土地利用会导致地表植被覆盖率日渐降低,植被空间格局以及数量结构的变化,促使生态系统不断发生改变。如果不能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将会造成土地沙漠化、土地功能退化,使得林地植被和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因此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针对植被进行针对性评价。

(二)土壤方面影响的体现

如果土地利用规划缺乏合理性,将会对土壤产生严重影响,例如造成砂土退化、土质污染等现象。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量的增加,都将造成土地面积急剧减少,导致通过不同方式进入并积淀于土壤中的各类污染物或有机物的增加,破坏土壤生物群体,甚至破坏土地生态平衡等。因此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对土壤质量的影响。

(三)自然灾害影响的体现

纵观自然灾害的发生不难发现,人类活动和自然条件的共同作用是主要原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合理也影响着自然灾害的发生。例如,非农建设用地扩展到水滨湿地,破坏或造成洪水调蓄能力降低,促使区域洪涝灾害不断增大其损失和程度。因此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在分析土地利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

(四)水文环境受到的影响

土地利用与水环境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影响到水环境质量以及水资源区域的分配,包括水利工程施设、水电水量等。例如,农业方面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后,有可能导致灌溉用水资源供不应求问题产生,即未能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造成水资源严重匮乏。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对水文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方法

(一)实施评价的思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评价土地利用功能或结构在时空间变化过程中,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尤其是重点评价预测生态景观及系统安全和服务功能的影响,包括评价预测城市生态建设用地的影响,并制定科学替代或改进的方案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联系着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故而,加强对其的评价预测将尤为重要。

(二)实施评价的方法

我国现目前尚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程序可依据的实际理论体系。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现行的常用方法主要为指标法。所谓指标法就是指以土地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为依据,综合性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应目标。针对环境影响评价而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规划指标值是否能反映合理环境,另一方面,对适应土地利用根据生态系统的考虑。

通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两个目标,即总体和具体的目标。分别分析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方案,以保证目标之间不会产生矛盾,并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分析已确定可利用土地对环境的影响,再将明确的环境目标作为依据,通过相关环境标准的查阅参考,然后对相应规划目标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将其编制为评价环境的指标表。最后,将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作为依据,不断完善优选可行性高且不影响环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多个相关学科间相互配合。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合理性、科学性,必须结合多学科的知识、力法和人才。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要求土地使用主体的积极参与,因此,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热情十分有必要。

结束语

要对土地利用给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首先要认识到其必要性和作用,并认真分析它的具体内容,然后采取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价,即针对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及结构变化分析判断环境影响,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独特体现,更是评价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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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立英,王伟,周阳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5,(4):41-45.11.

第9篇: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

21世纪已经走过10年,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的高速时期,城市化进程也已经挤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与此同时,给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也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土地问题。近几十年来,我国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张远远超过城市化的进程,城市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加上我国对已占有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较弱,导致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城市水平。土地利用问题一直是城市规划领域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对土地使用的调配是城市规划实施的保障,反之,城市规划又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我国要从建立可持续发展城市的理念出发,正确合理的处理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关系,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完善城市规划,从根本上转变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使之与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相协调。

一、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国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旧城区大量存在,新旧城区相互交错,土地利用率低下。由于各种原因,未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旧城区未进行改造,房屋破旧、道路交错,有的建筑年久未用,长期闲置,导致城市土地利用率低下,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城市土地约40%左右被低效利用,城市规划整体容积率一般为0.4-0.45,而实际上我们的容积率不及规划容积率的70%。而在而在空闲的区域,只要有需求,就会建筑起一些不适应的高楼大厦、厂矿企业,导致了新旧城区交错杂乱。

2、土地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历史的原因,土地的权属问题出现冲突。另一方面,土地利益分配失衡,引发了失地农民和城市拆迁居民与政府间尖锐的土地利益冲突也时有发生。

3、土地利用结构失衡。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以产业园、软件园、物流园、大学城等多种形式,大量圈占土地,占用了不少耕地,导致土地资源透支,难以在数量上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用地需求。目前我国城市工业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30%之间,远远高于建设部关于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之间的规定,而发达国家城市工业用地比例一般不超过15%。此外,全国城市人均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与国外综合性城市相比低5―10个百分点。城市的工业用地比重过大,影响了土地的价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务中心功能的发挥,有碍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4、住宅用地供应不合理,房地产空置率高。房地产行业极度膨胀,极大地刺激了政府。由于政府追求片面的土地收益,对房地产企业开发方向也不加以任何控制,导致关系普通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居房供应不足,大面积的高档商品房因购买力不够出现闲置。

二、城市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土地规划是合理调节、分配、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有利工具,但目前我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功能较弱,对用地的管理尚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不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数据反映了当前城市土地的利用情况,是对各类城市用地进行有效控制、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开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土地与规划部门对城市中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掌握不足,一些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数据记录上存在着数据缺失、不详等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统计数据不能做到及时更新与存储;规划部门对城市用地信息的掌握不足必然会导致对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管理不到位。

2、缺乏健全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毋庸置疑,城市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基础。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简单的土地两权分离制度已经很难适应现实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土地产权界线不明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边界模糊等。

3、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不相协调,与经济发展不衔接。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职能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两个规划的编制上所依据的文件、规程、技术标准不同;城市土地分类体系不同,城市土地的统计口径不同,每一轮规划编制的时间不同,规划编制的出发点也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调耕地保护,而城市规划则强调城市规模。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城市用地规划还相当不完善,难以改变目前的土地利用状况。要彻底解决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从一个全新的、系统的角度去审视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从促进土地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契合,促进城市系统有序、健康发展的角度加强、完善规划功能,对城市用地进行合理的控制。

二、充分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结合

如何处理好目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通过良好的城市规划以城市规划为前提可以对解决这些问题有一定的帮助。城市规划就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要正确处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和统筹作用,加强土地出让的计划管理、加强用地指标管理。

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推断出,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处在一个快速发展期,城市用地需求量很大。在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并把它贯彻到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的每一个过程中。

2、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做到高度协调、统一组织和同步编制。在全国提高城市化率的大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完全重合,“两大规划”的高度衔接已成为一种必然。在未来城市的土地管理、城市发展过程中,高度衔接统一的“两大规划”应作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共同发挥着对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