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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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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条例

第1篇:水资源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塔里木河流域,包括塔里木河干流区和源流区;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在塔里木河流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流域内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第五条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全面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二)源流与干流,源流与干流的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三)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四)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厉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第六条流域内经济发展应当根据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则,进行经济结构调整。

流域内城市和工业发展要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和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流域内农业生产应当调整种植业结构,采用节水栽培技术,实行节水灌溉,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行供水到户,组织农民用水协会,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发展节水型农业。

第八条流域内严格控制非生态用水,增加生态用水。在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实现之前,流域内不再扩大灌溉面积。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荒。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受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

第十条委员会负责研究决策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塔管局、流域内各州、地和兵团各师贯彻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兵团、流域内各州、地和兵团各师负责人组成,邀请国家有关部委领导参加。

第十一条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决策职权。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由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会议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流域内各州、地和兵团各师。

第十二条执行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代表委员会行使职权,负责监督和保证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并在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制定政策、作出决定。

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行政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塔管局在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对塔里木河干流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塔里木河流域重要源流(以下简称重要源流)行使流域水资源管理、流域综合治理和监督职能,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负责进行流域水量实时调度,组织实施向下游输水应急措施;

(四)负责塔里木河干流取用水和重要源流限额以上取用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并对重要源流限额以下取用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干流河道的规划、建设、整治、保护和管理,对重要源流河道的规划、建设、整治、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

(六)负责流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七)承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塔管局可以在干流和重要源流设立办事机构,也可以将有关事项交由源流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在塔里木河流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服从统一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源流流域规划应当服从塔里木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塔里木河流域综合规划和依法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流域专业规划,由塔管局会同流域内各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兵团各师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报塔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在塔里木河干流建设水工程和在重要源流上建设重要控制性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重要源流上建设其他水工程,由塔管局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塔里木河重要源流的重要控制性水工程的确定,由塔管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流域内各州、地和兵团各师负责实施的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经塔管局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塔里木河干流水工程和重要源流上的重要控制性水工程,由塔管局负责建设和管理;流域内其他水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其运行应当接受塔管局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条塔里木河干流和重要源流的水量分配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塔管局会同流域内各州、地和兵团各师编制,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州、地、兵团师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塔管局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委员会审批。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执行由委员会与有关州、地和兵团各师签订责任书,实行州长、专员、师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书还应包括制止非法开荒、非法围垦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塔里木河流域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塔管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负责流域内水量的统一调度,各源流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权限内流域水量的统一调度。

水量调度采取年计划、月调节、旬调度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在塔里木河干流取用水或者在重要源流限额以上取用水的,由塔管局依法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在重要源流限额以下取用水的,由有关州、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并报塔管局备案。

批准的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重要源流的取用水限额由塔管局测算后提出,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流域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流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塔里木河干流和重要源流流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塔管局会同有关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审批。

其他源流流域的水功能区划由有管辖权的州、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塔管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向塔里木河干流和源流排水或者退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塔里木河干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塔管局审查同意,在塔里木河重要源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源流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塔里木河干流河道(包括台特玛湖)由塔管局负责管理,源流河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塔里木河流域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塔管局应当加强对流域内主要节点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建立流域水文、气象及有关信息数据库。

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和水文、气象、环保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塔管局报送灌排水计划、水量和水文、气象、水质、水土流失监测等各种信息数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塔里木河流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中央用于塔里木河流域的各项水利建设项目资金;

(二)自治区及流域内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塔里木河流域的各项水利建设项目资金;

(三)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各类赠款和贷款;

(五)收取的水资源费和水费;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使用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的,应当向塔管局提出申请,并附具项目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经塔管局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在塔里木河干流和重要源流,超出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取用水的,由塔管局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核减用水指标或者关闭取水口门的措施;情节严重的,经委员会决定,可以由塔管局直接负责主要分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或者采取减少直至停止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四)违反规定在流域内批准开荒或者围垦河道的。

第2篇:水资源条例范文

关键词:潘庄灌区;水量调配;用水计划;效率

中图分类号:S27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809001

潘庄灌区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境内,是全国大型灌区之一。灌区于1971年动土修建,1972年5月提闸放水,是市内重要的水利工程之一,承担着向齐河县、禹城市、平原县、德城区等8个县(市区)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用水的任务。灌区总面积5851km2,土地面积58.5万hm2,耕地面积39.2万hm2,其设计灌溉面积33.33万hm2,有效灌溉面积23.8万hm2,最大灌溉面积26.47万hm2。近年来,由于政府对粮食作物补贴增多,农民积极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断增多,用水需求不断提高,同时干渠来水逐年减少,造成供用水矛盾突出。因此,灌区对水资源的调度工作尤为重要。

1 用水存在的问题

1.1 水资源短缺

灌区主要引自黄河水,近年来随着上游的拦蓄,加之生态环境的变化,地区性降水又偏少,使得来水大量减少,区内水资源紧缺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旱季,工农业生产用水量加大,严重影响到灌区灌溉工作,致使农作物的产量降低。

1.2 水资源浪费严重

受传统灌溉方式影响,长期以来,灌区农作物灌溉以大水漫灌为主。加上干渠建筑物破坏较为严重,田间渠系多为土渠,灌水损失比较严重,使得整个灌区用水处于粗放式状态。

1.3 用水秩序较乱

由于引黄分配的水量受限,致使在用水高峰期,经常出现争抢水事件,特别是一些偏僻落后的地方,个别群众为了浇地,经常出现打架斗殴事件,严重影响灌区良好的用水秩序。

2 用水计划和水量调配原则

2.1 用水计划的制定。

灌区实行计划用水,首先必须制定好用水计划,即确定各时期渠首的引水量和向各用水分干渠的配水量、配水时间计划。合理地制定与执行用水计划,要根据灌区农作物的需水量要求,干渠来水条件及渠系水利工程的输水能力等实际情况,统一协调供水、需水和输水的关系,以达到充分利用和节约水资源,促进粮食作物优质高产,节水高效的目的,灌区用水计划一般包括用水量、用水时段和引水途径。

2.2 水量调配原则。

灌区水量调配是按照用水计划,对灌区渠道输水、供水、用水过程进行调度、观测和记载的总称。它是灌区灌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水量调配工作,对于保障灌区灌溉用水,提高引黄水的利用效率,降低群众浇地负担,建设节水型灌区意义十分重大。

2.2.1 水权集中,分级负责,统一调配。

全局水量调配实行水权集中、分级配水的管理方式,灌溉科负责全局的水量调配工作,制定具体调配方案,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经批准后的调配方案由局调度中心、各干渠配水点和各管理站操作执行。

2.2.2 用水申报制度,保证灌溉正常进行。

用水户以村或集体为一个单位在每次用水前制定用水计划并上报灌区灌溉科办公室。灌溉科根据用水户上报的用水量、用水时间,经领导研究决定潘庄渠首进水闸的引水流量,在干渠供水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同时按需配水,否则按先后顺序依次供水。

2.2.3 干渠节制闸门的运行,需按灌溉科的指令严格执行。

齐河、禹城、平原三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用水管理和协调有关乡镇、村的利益关系,要切实保证用水计划指令的正确执行。干渠节制闸门的运行不得没经过批准擅自启闭,对出现的违法行为,将给予犯事者严肃处理。

3 水量调配方式

为了科学、高效的利用黄河水资源,维护正常的灌区用水秩序,充分提高灌区供水效益,更好的服务灌区工农业的生产及居民生活用水,保证灌区内事业的稳步发展,结合潘庄灌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项措施:

3.1 配水的系统性和时间性

灌区水量调度是一项系统性和时间性紧密结合的复杂工作,管理者需要掌控“统一支配,均衡受益”的基本原则。调度工作既要做到及时高效,又要确保安全供水,降低引黄水资源的浪费,提高引水的利用效率,保证需水用户的权益。

3.2 供水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按照申请的用水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调配水量方案,根据工作流程,灌溉科可根据审批下来的计划合理配水,个人不能随意更改用水时间、用水量等。根据引黄供水实际情况,农业生产可实行续灌或轮灌,工业生产可实行短期存水,对灌区中下游地区,可以提前开闸放水,缩短引水时间。。

3.3 领导的预见性和统一性

灌区管理局要掌握在引水前对黄河的来水情况、灌区总干渠过水能力以及各分干渠用水计划等情况。在向各用水单位供水过程中还应根据来水量的情况,实行一次或是多次供水。尤其当工农业生产需水情况发生变化时,对引用同一进水闸的用水部门,实行统一供水用水,降低引水闸门的开启次数,节约时间。可灵活掌控供水流量的大小,根据来水量、用水量的变化,及时调整供水流量大小,管理人员应加强巡视,禁止用水户自己随意开启口门引水,对不听管理的单位或用户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关闭用水结束的口门。

3.4 管理的依法性和科学性

潘庄灌区水资源的调度长期坚持依法管水用水、科学管理,加大打击破坏供水设施行为的力度,使用水单位的用水权利得到保障和呈现一个良好的用水秩序,为营造一个良好的灌区环境创造了条件。

每次引用水完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整理引用水相关数据资料,根据每个分干渠引水流量数据和实际调度用水量状况,分析本次计划引用水量与实际供水量之间的误差,为下次水资源的调度制定更为合理的引用水计划做好依据。同时也要认真研究本次水资源调度过程中的突出矛盾,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提高引黄水的利用效率。

4 优化水量调度采取的措施

4.1 领导重视,做好预案。

水资源的调配工作是灌区管理的主要任务,应做到提前部署、提前安排、提前落实,主要领导要深入到灌区供水前线,协调指导引配水工作。同时根据灌区历年的降雨量、气候、农作物等有关资料,制定水量调度预案,优化配置灌区水资源,把握供水工作的主动权,降低缺水对灌区农业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

4.2 统筹兼顾,节约供水。

灌区供水管理要实行控制总量和管好分量的原则,在灌区引水期间,可根据前些年相有关材料,认真分析研究,做好分干渠的引水供水相关工作,做好细节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做好引水量的控制工作,优化调度灌区的水资源,减少水资源的浪费节约供水,提高引黄水的灌溉利用效率。

5 灌区取得的成效

5.1 缩短了灌溉周期

潘庄灌区渠首引水闸位于齐河县马集乡潘庄附近的黄河险工处,引水大多时间是流量大、水位高,这样可以缩短每天的引水量所需要的时间,提高引水效率,保证农作物在集中灌溉时所需要的水量,促使灌区灌溉用水效率大为提高。

5.2 扩大了有效灌溉面积

由于黄河地势较高含沙量较大,灌区采取的高水位、大流量引水方式,保证灌区中下游的用水需求,拓宽了灌区的用水控制面积,相应的增加了灌区的有效灌溉面积。

5.3 提高了灌溉水的利用效率

引黄水经总干渠引入各个引水口门的过程中水量的损失与时间是成正比的,在相同的条件下,若引水时间越长则灌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就越低。灌区经有效的调水管理,灌区的水资源利用效率明显得到提高。

5.4 提高了粮食单产量

灌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后赢得了工农业生产需水关键期,保证了灌区工农业用水,促进了灌区上、下游工农业各方面受益均衡,同时促进了灌区调水管理水平的发展,提高了灌区内粮食的单产量,增加了群众的收入,带动了群众的积极性。

5.5 促进了灌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干渠采取高水位、大流量的引水方式,对灌区工程质量的要求就相应增加,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要求更高,加快建立健全灌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测量精度和决策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6 结语

潘庄灌区经过多年的水量调配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调配体系,实现了水量调配统一准确,水调水及时高效,实现了各县市区均衡用水,均衡受益。在水量有限的情况下,水量调配工作仍需要不断提高调配水业务技能和熟练程度,总结经验,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实现灌区灌溉效益的最大化,提高水的利用率,使灌区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德生, 宋天辉.刍议灌区水量调配方式[J].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2,40(3):219-219.

[2] 郑红.石津灌区灌溉水量调配实用模式探索[J]. 海河水利, 2009(5):15-17.

[3] 钱新鹏.景电灌区渠系水量调配探析[J].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2009,45(9):43-44.

[4] 王健.灌区水资源管理的思索[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3):74-74.

第3篇:水资源条例范文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发展的后劲的重要标志。随着邹城市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的供需矛盾逐渐加剧,水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邹城市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所辖9个矿区科学规划、统筹管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调配,各个矿区加大生产科技投入,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在污水处理工艺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上进行大胆探讨与实践,实现了污水零污染、零排放。邹城市各个矿区共有地表水、地下水、矿井排水、污废水四类水源。这四类水源的水量,水质各有差异。同时矿区内部用水岗位单元所需水质也不相同,通过用水统计调研数据分析,依据污废水处理工艺与技术按优水优用的原则,制定串级使用,节水减污的优化供用水方案,最终实现了污水零排放、零污染。

1 矿井水水质分析及处理技术

邹城市共有9个煤矿,每年矿井水的排放量在1300万m3左右。由于煤炭开采涌水水质与地层构造、岩层性质、煤炭成分、开拓方式、开采深度、涌水量等多种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在不同的矿区对水质影响程度也不同,摸清水质情况是对水进行净化处理和利用的前提,九大煤矿矿井水水质通过大量数据分析近似情况如下:PH=8.50左右;SS=150mg/L;总硬度为16.44;BOD5=27~30mg/L;COD=150mg/L以上;氨氮0.25mg/L;硝酸盐类5.89mg/L;硫化物0.23mg/L;汞0.0001mg/L;六价铬0.0033mg/L;砷0.06mg/L;油类0.397mg/L;细菌总数4.7个/L;大肠菌群数5498个/L。由上述近似值看出,矿井井下水具有矿化度高、硬度大、溶解氧含量高、耗氧量高于地下水等特点。且属重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采掘工艺对水体的污染、其他人员的活动防火污染的实施造成的污染。

综合分析井下涌水水质情况,其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SS)和化学需氧量(COD)以无机煤质颗料和岩粉为主,属无机污染,同时考虑矿井处理后循环再利用于不同岗位单元,各个矿区采用了分质分级处理方式,采用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即在工业广场内设一座处理能力为超过10000m3/d的矿井水处理站,其混凝沉淀过程在直径16m的澄清池内完成,原理为煤粉、岩粉悬浮颗粒一般带有弱负电荷,药剂采用带有正电荷的聚合氧化铝,使它们在溶液中经搅拌,混合均匀碰撞后结成大的絮团沉淀下来,上清液取出利用,沉淀物定期外排,达到分离净化的目的。助凝剂为聚丙烯酰胺,混凝方式采用机械加速搅拌,以增加水处理效率。矿井井下废水经井下排水泵提升进入工厂量水池,随既流入3000m3生产调节水池,通过设在联合泵站内的矿井水一级污水泵打入机械加速澄清池处理,其底流由潜污泵泥水送入选煤厂处理。经处理后的矿井水通过大量实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PH=8.01左右;SS=8mg/L;硫化物0.004mg/L;挥发酚0.002mg/L;

2 生活污水水质分析与处理技术

矿区的生活污水主要来自浴室、食堂、办公楼,主要是有机生活污水,每年的排放量约为450万m3,通过大量水质分析,生活污水的水质为BOD=80~100mg/L,根据各个矿区生活污水的水质状况和各个矿区对水质的需求,采用了氧化塘污水处理工艺,即生活污水隔栅泵Ⅰ级兼性氧化塘Ⅱ级兼性氧化塘好氧塘中子水库。在氧化塘设计中,吸收了国内国外氧化塘实际运行经验,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主要突出了以下4个特点:一是根据各个矿井工厂的实际水质情况,采用了两级兼性塘串联方式,提高了氧化塘处理效率;二是三级氧化塘采用了好氧塘,确保了污水处理水质,整个污水处理形成两级兼性塘串联、三级好氧塘净化处理系统;三是氧化塘中增设了螺旋泵房回流设施,稀释了污水进塘水质,增加了兼性塘的活性,提高了污水处理效率;四是在塘与塘之间采用了分点布水方法,避免了以往的塘内短流现象。出水水质基本稳定,经实验分析BOD≤30mg/L,COD≤50mg/L,SS≤70mg/L,氨氮≤0.154mg/L,油类≤1.10mg/L。

3 污水资源化,达到污水零污染零排放

第4篇:水资源条例范文

1 试验区概况

试验区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总土地面积7700hm2,耕地面积3973.4hm2,人口3.8万人。种植作物:冬小麦、玉米、高梁、蔬菜、林果及豆类作物,其中冬小麦、春玉米种植面积较大,作物以两年三熟居多。试验区多年平均年降水量447mm,多年平均蒸发量2068.5mm,由于冬春缺雪雨,加之蒸发量大,春旱十分严重。农业用水以开采地下水为主,洪水灌溉为辅,潇河为主要的引洪渠道,由于不能对潇河实施有效调节,潇河来水与作物需水不同步,农业用水十分紧缺。试验区地下水年超采169万m3,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严重地破坏了地下水环境,制约着该区工农业的发展。

2 引洪水和地下水优化调度技术

2.1 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模型

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大系统由水资源系统和用水系统二部分组成。水资源系统根据水文地质及行政区划等因素划分为3个计算分区,每个分区又有地表水(潇河水)和地下水两种水源;用水系统则在划分3个分区的基础上,根据试验区作物组成情况分为冬小麦、玉米、高粱、蔬菜、其它作物,这样就将试验区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系统分解成3个层次、3个子系统的多层递阶结构,见图1。

2.1.1 决策变量

.......

第5篇:水资源条例范文

1.发展节水灌溉的紧迫性

1.1资源概况 吐鲁番地区水资源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那就是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很不均匀,并且水资源短缺。夏季(6~8月)是吐鲁番降水的主要季节,占全年降水量的60%~80%。其中,昆仑山、天山和阿尔泰山是降水的主要分布区域,而广大平原则处于干旱少雨的状态。

1.2环境概况 吐鲁番水资源短缺还导致了以下生态和环境问题:首先是河流缩短、湖泊和森林面积的减少。大量的引水灌溉、用水量的增加,导致很多河流水量明显减少,有的甚至出现断流现象。相关数据表明,新疆的湖泊也在明显减少,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由20世纪50年代的52个已经减少了一半。森林面积减少,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野生牧草、红柳和胡杨林等植被大面积衰退和死亡,这都是农业用水增加,绿洲和河道下游水位下降以及生态系统用水量减小所导致的后果。其次是生态荒漠化和土壤盐渍化。风沙不断吞没绿洲,导致荒漠的面积不断扩大,最近10年沙漠面积就已经扩大了340万公顷,草场和土地的沙化面积达到约4.5万公顷。土壤次生盐渍化是地下水位抬高导致的结果,而地下水位抬高源于过量的引水灌溉。相关数据显示,整个新疆的盐碱化耕地已经由1988年的101.6万公顷增长为现在的400万公顷,增长了近3倍,这直接导致新疆农作物大面积减产,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1.3节水潜力 节水灌溉具有很大潜力。新疆的农业灌溉用水情况是,畦灌和沟灌占22%,大水漫灌占31%,先进的喷、滴灌只占0.38%。新疆全区平均灌溉定额为1.455×104立方米/公顷。新疆的渠系有效利用系数为0.39,兵团为0.6,全疆平均为0.42~0.495。若能提高0.1%~0.2%就可节水(59~99)×108立方米,因此,新疆的节水潜力很大,亟待开发。

2.节水灌溉的重要意义

2.1节水灌溉有利于新疆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农业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 发展节水农业有利于解决新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所面临的问题,使新疆工农业生产及生存、生态环境持续稳定发展;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天然降水和灌溉水的利用率,有利于提高单位水的生产效率;节水灌溉有利于提高粮食产量。另外,节水灌溉可以满足“生态用水”的需求,通过节水和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来减少灌溉本身所产生的负效应和旱作农业区的水土流失。因此,发展节水农业是新疆水资源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农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

2.2节水灌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发展节水灌溉有利于改善民生,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走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3.发展节水灌溉的措施

3.1 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发挥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根据地区的具体水源和引水灌溉特点,不断优化当地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比如,鼓励合理用水,成立用水协会,对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促进文明用水。

3.2合理调整用水结构 农业用水一直以来都是各行业用水量中比例最高的,约占总用水量的95%。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采用节水措施,有利于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以达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6篇:水资源条例范文

关键词:生态保护;水资源;生态补偿

一、太湖作用、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太湖的地位及作用

太湖流域地处长三角核心区,经济发达、工业密集、城镇众多,是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正因为如此太湖对于这个地方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太湖面临的环境问题及原因

一是,太湖流域人口、工业高度密集,水质型缺水、水量型缺水现象并存,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突出;二是太湖流域水污染形势严峻,直接影响到流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比其他流域更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流域排污总量控制;三是太湖流域不同行政区域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矛盾突出。破坏太湖岸线、占用太湖水域等现象比较突出,湖区淤积严重,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流域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对太湖水域、水资源的保护;四是各部门、各地方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

二、太湖的生态安全保护制度及评议

我国还没有规定专门的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关于流域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中。因此,在中小流域开展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为今后流域法制建设提供可供参考的实践经验。

(一)关于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及评价

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此次《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划定引用水的保护区,并且对其进行明确的管理,确定了一系列应急的方案。

首先,这一系列的规定加强了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较之以前分散的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提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方案、每个制度间相互有一定的联系。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明确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职责,防止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的缺水危机。

其次,笔者认为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禁止性规定较多,鼓励性措施较少

这些禁止性规定极不利于调动人们保护饮用水源的积极性,如果禁止、限制性规定和鼓励性规定结合起来,对积极主动进行饮用水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将极大地提高饮用水源保护的成效。这样的话也能普及群众引导群众参与。

2、应急预案的综合性不够

规定了每个县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措施,国务院及两省一市制定了紧急预案,但是在实际的积极情况发生时候缺乏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有可能使各部门的行政区域管理出现重叠交叉的现象。

(二)关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及评价

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规范水功能区划制度,针对太湖流域具体情况开展流域整治,严格限制开采制度。这一部分当然是对调度的统一性做了一定的规定,并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分具体情况做出了不同的策略,但是笔者认为这一部分应该更加着重的突出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水资源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以社区需要和优先次序为基础,可持续地开发与管理水资源,是我国利用于水资源管理必须确立地首要原则。

其次流域管理效益原则。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应充分认识“同一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赋予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真正但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从而保障管理的效率,避免流域管理体制因权力过于分散而导致效率低的问题。

再次是流域与区域协调原则。在建立强大的、处于流域管理体制核心地位的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时,还实行行政区域管理,协调处理好与地方各部门、各集团的依存关系,建立国家和地方行政相协调的管理体制。此外,该原则还包括:①区域的水资源管理服从流域的水资源管理,即在水资源管理体系中,流域水资源管理高于流域内行政区划的水管理,行政区划的水管理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统一协调;②部门的专业性水管理要服从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各行业的水管理应当纳入流域水资源管理的体系中,尊重和服从流域水资源管理。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及评价

水污染物浓度控制的核心内容为国家水污染物。自2001年起,太湖开始年年出现大面积蓝藻,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构成了威胁。所以《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中提出了排污总量的控制、检查,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基于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权交易机制,这也是迫切的需要出台的一项措施,因为在太湖流域之前进行的试点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有较大的意义。政府方面的职能在条例的规定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水污染权交易机制的本质是一种总量控制机制,将水污染权总量在太湖流域内部的各个区域和子区域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而且各不同区域和子区域之间的水污染权总量相对比较协调。

(四)关于防汛抗旱和水域、岸线保护的规定及评价

明确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工作,强化太湖流域湖泊、河道水域岸线管理,范太湖流域圩区建设和治理。

为了适应新的防汛抗旱形势要求,条例的这一部分的规定体现了防洪工作实行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了不同的调度的方式,能比较好的实现湖泊管理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澳大利亚在防汛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应用于防汛抗旱。由于热带气旋风带来的大雨,常常引起澳大利亚局部地区洪水泛滥,仅新南威尔士州每年平均洪灾损失就达1.5亿澳元因此,近年来,澳联邦政府,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洪泛区的管理。目前提出的对洪泛区管理的策略是把优先权放在保护生命和重要财产的非工程措施上,严格清障,使洪泛区达到防百年一遇洪水的标准。条例第五十四至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清障条款、保护水域岸线条款,但没有明确所要达到的标准,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工程措施条款,关于汛、旱规定的预防性措施不够完善。

(五)关于保障措施和监测监督规定及评价

1、对于生态补偿制度的设置较为规范,比较有发展前景

饮用水水源地补偿制度中的水源地,是指由于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地区。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社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其自身生态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首先是地区间的排污协调处理,《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通过政府间小流域补偿。但是应该更明确的规定补偿的程序、补偿的标准等这些实质性的问题。其次饮用水水源地相应产业发展的限制,主要是对那些对饮用水可能造成影响的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作出相应的限制,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提出了对企业和转业农民相应的扶持,尤其是第六十六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场机制的优越性得到一定的发挥,让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不是简单的当地环保部门以政府强制主导的方式进行交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市场机制在资源高效率配置方面的优势。

2、对公众参与制度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未建立公众参与的制度

公众参与对于法律的施行和贯彻有着不言自明的作用。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相关保护流域环境的法律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控告监督、检举和控告。国内的很多环境法律的规定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一可实施性。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需要有良好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并非环境立法本身能够解决的,但我国目前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都十分缺乏,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也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条款。将民众参与置于末端控制,即保障措施中。但是此项条例能够公开的向社会征求意见也不失为一种前端控制的方式,将条例的内容进行公开的公布使信息能够公开,让普通民众也能积极主动的参与进来,充分利用媒体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提高民众的关注度和支持度,利用舆论监督流域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提高政策制定的开放度和信息透明度。

第7篇:水资源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监督管理工作,其水文机构负责水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

第四条水文事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和水文监测站(点)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文规划由省水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文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水文规划应当包括水文、水资源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科技发展,水文队伍建设等内容。

第八条水文、水资源站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水资源站网由省水文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水文规划组织建设。

第九条大型水库、水电站和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等水工程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与报汛设施。

第十条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符合水文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水资源调查评价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并保证监测质量。

水文机构设立的水位、雨量、地下水监测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得伪造水文资料,不得漏报、迟报、瞒报水情信息。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水文机构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第十五条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单位,应当将监测的水文资料依照国家技术标准整理后,按年度报送省水文机构。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资料进行审核、汇编,并建立水文数据库。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资料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转让水文资料。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涉及水文资料的,应当使用经水文机构审定的水文资料:

(一)各类综合性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与设计及其水资源论证与防洪评价;

(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环境评价;

(四)重要的取水、排水和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

(五)重要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属于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使用经省水文机构审定的水文资料;属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使用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水文机构审定的水文资料。

第十八条水文机构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提供水文资料。

第四章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

第十九条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由水文机构负责。重要洪水预报或者灾害性洪水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并标明编制时间和水文机构名称。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特大雨旱情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预警预报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发现特大雨旱情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水文机构和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要求,准确、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

水工程单位兴建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当为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提供水文信息。

第五章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无线电管理、通信等部门应当确保水文通信网络畅通;电力部门应当确保水文测报用电。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专用频道和信道免缴频率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通信设施。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通信设施因自然灾害遭受损毁的,水文机构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或者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水文机构同意,并采取迁移或者改建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标准,公布水文测站保护范围:

(一)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内、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二)监测设施和观测场所保护范围:监测设施周围十米,观测场所周围二十米。

水文机构应当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边界地面设立标志。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与林木、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二)在保护河段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停靠船舶、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观测场所上空架设线路;

(四)在监测河段取水、排污;(五)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体上进行水文监测,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排筏、车辆应当减速、避让。

水文监测专用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免缴除船舶检验费外的其他规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水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的水文资料未经审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向社会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8篇:水资源条例范文

摘 要:现有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基本上可以使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为解决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问题,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制度。重点对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宗旨与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与梳理,在分析现有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与管理体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23-02

目前,中国有四百多座城市供水不足,一百一十多座城市严重缺水,三点二亿农村居民用水安全没有保障。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203条河流408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7.3%、24.3%和18.4%。 在此严峻形势之下,必须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来解决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问题。

1 我国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对水资源进行有效且强力的保护必须以一系列制度的构建为前提,因此,在宪法基础之上,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能够在法律范围内顺利进行。以下以效力层级为序简单展开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1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2 法律

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以及《防洪法》等等。这些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基本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1.3 单项行政法规

如国务院制定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这些单行法规可以有效地对某一领域的问题做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

1.4 地方性法规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如《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能够有效解决地方层级的一些重大水环境问题。

2 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定之不足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符合国情、水情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背景、立法技术以及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水资源保护立法的不足和缺陷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水资源保护的综合性立法缺失,仍采用资源立法和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在资源立法与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之下,水资源立法的宗旨基本上是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核心,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则是以水污染防治为核心,缺乏对水质水量统一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综合考量。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体系性与协调性,重叠、交叉、矛盾乃至冲突现象仍然存在。其主要表现在:首先,部门立法与行政立法比重过大。由于立法机制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涉及水资源的立法很难突破部门立法的框架。同时由于有关法律的不完善以及行政立法的影响,水资源保护中实际起作用的是大量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这种以污染防御、行政管制为指导的立法,不仅缺乏引导、激励,公众参与程度不足,同时更加重了这种体系性缺陷,甚至导致法律冲突。其次,区域立法、区域分段流域立法与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不协调。在水资源保护的大量区域立法中,各地的立法质量上存在较大差异,重复性立法较多,自主性立法较少,区域间有关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规范不一致或不衔接。各地主要关注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并且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支流与干流部分进行水资源保护立法。

第三,现有水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够具体细致,欠缺可操作性。如水法规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现有立法质量不高、水行政执法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3 水资源保护制度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水资源保护立法内涵的核心,是水资源保护立法所欲实现的目标,是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宗旨,主要在《环境保护法》第1条,《水法》第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条以及《水土保持法》第1条等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

3.1 对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立法宗旨的解读

第一,《水法》等水资源立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两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立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防治水污染和保障水安全。

第二,无论是在水资源立法中还是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其立法宗旨都同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水资源或保护水环境,二是促进经济发展。这在水资源保护相关的几部法律中均有类似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中的“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水法》中的”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法》中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

3.2 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的缺失

第一,在资源立法与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之下,水资源立法的宗旨基本上是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核心,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则是以水污染防治为核心,缺乏对水质水量统一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综合考量。

第二,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目的上所采取的二元目的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作出不利解释,以致使经济发展因素被优先考虑而水资源保护因素被舍弃。

第三,“水安全”作为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的核心仅在水污染立法中做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而在水资源立法中没有体现,即水资源质量安全已被确立,而水资源数量安全则没有被明确。

3.3 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的完善

立法宗旨是水资源制定的基础和前提,其确定了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方向和内涵,因此其重要性显而易见、不言而喻。我认为,其立法宗旨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合理使用、开发、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开发、利用水资源事关治国安邦的大事。我国水资源短缺且分布不均,因此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用水。节约用水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紧缺,减少污废水排放,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措施,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此规定是对构建“节水型社会”的最好响应。保护水资源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种经济资源,或者说不仅将其作为经济资源来保护,更应该将其视为自然环境的构成要素或生态资源来保护,不仅保护其经济性能,也要保护其生态功能。

(2)保障水资源质量及数量安全。

水安全“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人人都有获得安全用水的设施和经济条件,所获得的水满足清洁和健康的要求,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同时可使自然环境得到妥善保护。” 确立“保障水资源质量及数量安全”的目的是通过提出“水安全”这一核心价值来实现水质水量统一保护的综合性考量。

(3)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本质上反映了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它要求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撑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社会与生态发展的协调关系。 二是它要求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发展与后代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 三是它要求在不危害全人类整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当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各国内部各地区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从而真正把现代经济发展建立在节约资源、增强环境支撑能力、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人类经济活动和发展行为保持在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极限之内,确保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21世纪议程》早就强调了“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在水资源保护流域,通过制定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 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4.1 现行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我国现行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水法》第12条、第1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以及《水土保持法》第六条中有所体现。根据上述规定,水行政管理体制是“统一监管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新型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层次:

(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在法律规定的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对水环境和水资源进行管理。

(2)水行政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职权范围涉及水行政管理的部门除了水利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之外,尚有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多个部门,此即许多学者所谓的“多龙治水”。

(3)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模式是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并重、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了七个流域管理机构,这些流域管理机构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的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4.2 现行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法》规定水利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这种制度割裂了水质与水量的联系,将水质与水量分别交由环境保护部门与水利部门主管,造成了环境保护部门与水利部门职能的交叉,重叠乃至冲突。并且《水法》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与《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区域管理体制使水质和水量上的管理更不协调。

(2)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多龙治水”管理模式可以更广泛的调动政府各部门对水管理的参与,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制度很不完善。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由于自身利益关系,而出现的“职权交叉,利益相争,责任互推”。

(3)流域管理机制虽然已经被明确,但是其管理实践上仍面临不少问题。目前,水利部在全国设立了七个流域管理机构:长江、黄河、珠江、海河、淮河、松辽水利委员会及太湖流域管理局,但是这些流域管理机构在新《水法》中虽然被赋予了法律地位,明确了职权,但都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未界定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内容,难以具体操作。

4.3 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完善

我认为,应当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即流域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其宏观上的监督管理职能,区域管理机构履行各项水资源保护的具体职能。同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解决和协调好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关系。

对于《水法》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与《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区域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首先要充分考虑水的自然属性,并依据水的流域特点,建议通过制定条例,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使实际工作中更有可操作性。

(2)建立起高效、权威的流域管理机构和行之有效的流域管理体制。

水污染和水资源的配置都具有流域性的特点,都需要从流域层面进行总体协调。建议《水资源保护条例》突出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必要的授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将流域管理机构的各项具体职责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界定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内容,明确流域机构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管理职能、监督职能和监测职能。管理职能包括提出和调整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方面的具体职能,监督职能包括入河排污口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能及如何监管;监测职能包括对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重要饮用水源地、省界缓冲区等的具体监测职能等等。

(3)明确区域管理的责任。

由于区域管理机构是水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部门,其管理行为决定了水资源保护任务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和落实,因此必须使其承担应有的责任,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9篇:水资源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决策为指导,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优化管理方式,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行为与执法责任相统一,明确内部机构的执法职责和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正确处理“统”与“分”及归口管理的关系,形成执法合力。建立考核和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责权明晰,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执法依据

(一)水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水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城市供水条例》

8、《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9、《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三)水行政规章及文件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7、《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9、《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2、《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18《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2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四)地方水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6、《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7、《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

8、《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9、《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10、《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11、《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

12、《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13、《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三、执法机构及责任人

局长负责所有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承担责任。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科室都应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执法任务,并负相关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执法任务,按照各科室职能进行分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局水政水资源科

水政水资源科为水利局综合法制工作机构,是归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拟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间的水事纠纷。水政具体负责执行《水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宁革。水资源具体负责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责任人:黄绍北。

2、局水政监察支队

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都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陈绪修。

3、局计划财务科

具体负责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办法》、《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责任人:熊诞宁。

4、局水利建设与管理科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责任人:张化雨。

5、局农村水利科

具体负责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协助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责任人:戚方亮。

6、局水土保持站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

责任人:冷珍吾。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

责任人:邓习珠。

局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业的贯彻执行,并接受有关执法主体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以一个内设机构为主,相关内设机构为辅,共同配合进行执法。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1、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案件。

2、错案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3、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①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②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

③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而予以撤销或者纠正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形式确认违法的。

4、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①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②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滥施处罚的;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⑤违反法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处罚程序的;

⑥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⑧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导致错案的。

5、错案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①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共同执法造成的错案,按主次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有过错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均有过错的,按其责任大小分担;

③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错案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④经过审批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l)由于案件承办人的故意或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审核人、审批人也应负相应责任;

(2)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责任;

(3)由于批准人的过错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责任人;

(4)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过错造成错案的,均为责任人,各自承担其过错责任。

⑤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人为次要责任人,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而未提请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错案,批准决定人为责任人。

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⑦行政执法机关使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错案发生的,用人失职者为错案主要责任人;

⑧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损害当事人利益或影响恶劣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⑨应当经过审核、审批而未经审核、审批,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作出该决定的行为人为责任人。

6、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①、限期改正;

②、

通报批评;③、取销当年度评先资格;

④、给予行政处分;

⑤、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⑥、停止上岗执法或者取销其执法资格;

⑦、其他责任形式。

7、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案,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其责任:

①、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

②、错案发生后,能主动承担过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案,挽回损失的;

③、确因经办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错案的。

④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⑤错误的裁决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1、将行政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个人,承担执法任务的个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负责。

2、对各岗位和个人的执法任务执行完成情况及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评议由各科室进行,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对岗位和个人的评议考核,一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一次警告,并限其改正。两次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将其调离执法岗位。两年内不得再在执法岗位上工作。两年后需重新回到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及考核。

六、措施要求

1、召开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认真学习依法治国方略和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策、决定,明确建立执法责任制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奠定思想基础。

2、分解、细化执法内容,明确每个部门及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层层落实,责任明确。

3、将执法责任制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明确奖惩;

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有利于将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各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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