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切实加强渔政执法工作
(一)加快推进渔业法制建设。一是各县(市、区)渔政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治渔进程;二是积极主动推动渔业执法改革,力争解决渔政机构执法经费不足问题;三是广泛深入开展渔业法制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渔业工作者和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渔民自觉守法、主动护渔的意识。
(二)加强对非法捕捞和违规渔具专项清理整治。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绝户网”(重点清理非法围栏网、密眼网、迷魂阵等)和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二是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前期执法成果,在9-11月集中开展了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整治非法捕捞行为;三是加强与公安、海事、工商、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充分发挥渔政执法人员攻坚克难的作用,对于夜晚电力捕鱼频发现象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渔业水域污染督查和渔资打假力度。联合环保部门对沿江、沿库化工企业排污至沱江、水库的行为进行整治,强化对我市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力争在渔业水域污染案件办理上实现新突破。切实按照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辖区内渔资的检查、监管,组织力量开展渔资打假专项行动。
二、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一)着力抓好春季禁渔期制度实施。一是科学制定春季禁渔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渔宣传,提高渔民自觉遵守禁渔期制度的意识;三是强化禁渔工作责任,坚持逐级签订禁渔工作责任书;四是扎实开展清江行动,3月1日开始,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的要求组织实施;五是加强禁渔期监督检查,组织安排禁渔期间的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如专项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等;六是在热点水域、交叉水域及违法违规案件高发水域开展驻守执法,确保禁渔效果;七是查办典型案件,对于禁渔期顶风作案的不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严重处理。春季禁渔期间,出动检查车辆252车次,组织统一检查226次,参加检查船艇71艘次,参加检查人1002人次,接受举报62起,查出举报62起,查获违禁捕捞船2艘次,取缔违禁渔具244部,没收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89.5公斤,没收违法销售渔获物数量46公斤,行政处罚5人次,罚款2800元。有效的保护了全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
(二)着力抓好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的实施。一是积极申报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计划,合理安排放流时间、规格、品种和数量;二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三是加强活动宣传报道,让广大群众了解、关注和参与增殖放流活动;四是强化放流规范化管理,市局组织人员对各地放流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监管;五是加强放流后期的执法检查,防止偷捕现象发生。圆满完成了2017年增殖放流项目,共投放各类鱼苗150万尾。
(三)着力抓好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一是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为重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宣传,印发宣传资料3000份;二是加强大鲵、中华鳖等珍稀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范辖区内养殖和经营利用;三是严厉查处全市范围内违法养殖、捕捞和经营利用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加强渔业水上安全监管
(一)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一是根据**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事故处置能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开展日常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常态化检查机制;四是建立渔业安全联络员制度,切实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把管理重心、关口下降前移;五是启动事故月报、季报、年报表制度,按时报送渔业事故及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严禁谎报、瞒报、漏报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六是完善渔业互保,进一步加大渔业互保宣传工作,鼓励更多渔民参与互保,做好渔业互保理赔服务。
(二)强化渔港、渔船、船员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推动渔船登记、检验和船员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是完成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渔船三证合一录入。目前,全市拥有渔业船舶490艘,其中:捕捞渔业船舶421艘,养殖渔业船舶69艘。三是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在全市统一启动使用“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账号管理,做好渔业船员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建立权威、准确的船员数据库,确保全面实现渔业船员培训管理、考试管理、统计查询等功能,推进换发新版渔业船员证书。
(三)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杜绝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开展了渔船检验执法监督、打非治违、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季度大检查等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的整顿渔业安全生产秩序,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杜绝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秩序持续正常。
四、认真完成其他重点工作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性零售单位和季节性零售单位。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在本省境内,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批发企业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零售单位布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供货实行合同备案、流向登记安全管理制度。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我省批发企业供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第六条批发企业和设仓储的零售单位应当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价结论负责。
第七条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八条批发企业的布点按以下原则实施:
每个设区的市区控制在2-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副省级城市市区不超过5家);每个县(市)控制在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多(15万人以上)的开发区可视情设立1家。
第九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以上;从业人员8人以上;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I165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批发企业必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购入烟花爆竹产品,均应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
(二)必须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省外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
(三)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实行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四)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拥有产品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得从事二级批发活动;
(六)回收并处置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一条批发企业应先申请定点批准,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定点批准由批发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并经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定点原则以书面文件形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定点文件应随附仓库选址意向书和工商预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各留存一份);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及数量;
(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八)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九)销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十)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经营(批发)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将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受理资料进行条件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审查组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一)未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安全评价结论没有明确为“符合安全条件”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和证明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况。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零售单位(含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未经批准严禁从其他市(县、区)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事异地销售;
(二)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三)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第十七条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三)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五)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六)设有储存场所的零售单位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和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文件(复印件);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
(一)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证情况告知零售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核发长期性和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存放量按照以下规定核定:
(一)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
(二)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
(三)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在40平方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限制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存放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最大存放量由安全评价机构确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评价参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的;
(二)不具备与其零售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存放条件的;
(三)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情况的。
第四章购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向我省供货的省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供货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实行流向登记,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应使用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组织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向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向供货生产企业提供与合同文本采购数量相等的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
第二十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对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流向管理。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合同文本是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流向登记的主要依据和合法运输的重要凭据。批发企业应将《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副本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作为合同备案和公安部门开具《烟花爆竹运输证》的凭据。
第二十六条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是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标识。批发企业应要求供货企业粘贴可靠、有效的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专用封签粘贴在成品包装箱外封盖处的醒目位置;防伪码标签粘贴在每个烟花爆竹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
第二十七条零售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任何一家批发企业进货,也可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就近向本省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数量。
第三十条鼓励建立以批发企业为主体,以零售单位为基础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网络,推行烟花爆竹产品配送制度。季节性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批发企业负责回收储存或按相关规定销毁。
第三十一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单位不得采购、批发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无产品生产地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不得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和无产品生产地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
零售单位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单位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单位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三十四条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确认取得向我省供货资格后,有违规经营和供货的,取销其向我省的供货资格,三年内不得向我省供货。
第三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前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经营单位变更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核发的许可证。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有违规经营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布点、依程序组织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况及批发企业的基本信息汇总;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依法加强对各类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监管。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杜绝重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各类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确保安全生产不出问题,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学习,强化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把安全生产作为全镇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精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深化开展安全文化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进农村“四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安全素质。
(二)落实责任,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制定和完善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定期组织督查,年终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达标和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按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对由于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忽视安全生产,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坚决实行行政问责制,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对已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分清责任,严肃追究,处罚到位。
(三)完善机制,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继续重点对全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等;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以及旅游、休闲、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事故隐患定期排查上报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定人、定措施、定方案,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实施停产整顿;对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加重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关停关闭。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确保取得成效。完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委会的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综合安全监管六项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安全生产环境。
(四)突出重点,强化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和燃气、校园安全和“三线交越”等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市场准入;露天采石场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协查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安全许可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加强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实行经营网点规划布点,控制总量;加大对非法生产、采购、储存、运输、销售、邮寄烟花爆竹的查处取缔力度。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打击非法载客,深入治理超载超速超限;继续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隐患,推动创建“平安畅通镇村”。水上交通要继续抓好渡口渡船和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排查治理桥梁隐患;加强船舶安全监管。进一步深化公共聚集场所、建筑施工、燃气、校园安全和“三线”交越等专项整治,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五)树立典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开展安全管理典型示范工作,重点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学校、商业、旅游、村等9个行业和村树立安全管理典型,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典型引路,全面推广。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落实非煤矿山雇主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监管和审批审查,督促新(扩)建企业做到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的调度,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监管重点,跟踪监督整改到位。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实行全员培训。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办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在省及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安排
重点范围:突出渔业船舶建造、渔船证件、标识管理。
时间要求:从月日至月日,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
重点内容:㈠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
⒈主要任务。⑴开展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查处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行为。同时,要按照《省渔业船名规定》规范船名、船籍港的标写和船名牌的悬挂。⑵查处海上无证捕捞违法活动。
⒉处置原则:
⑴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渔船标识不规范等非法行为。海上行动中,查获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发现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渔船,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在回港后按照协作办案制度组织调查处理。对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处理。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互相通报违规渔船情况,加强对违规渔船整改情况的跟踪核查。对查处的重大渔业违法案件,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按照《重大渔业违法案件通报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通报。
⑵严格执行《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其它法律规定。对海上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调查处理,不得现场罚款后放行。在禁渔区线外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查获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同时报告渔政局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执法总队),由渔政局根据异地扣港处理原则指定扣押港口,明确办案机构,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处理。办案机构结案后要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报渔政局和省执法总队备案。
⑶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不予当年度补贴:
①随意涂改渔船标识、不标识或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
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③其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在案件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信息录入渔政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重大渔业违法案件要根据《重大渔业违法案件通报暂行办法》规定上报渔政局,并报省执法总队备案。
㈡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
⒈主要任务。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摸清辖区渔船修造厂的分布情况,对业务量相对较多的船厂要重点进行监管。要联合工商、边防、安监等部门开展辖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执法大检查。省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全省渔船修造厂执法检查的督促和指导。
⒉处置原则。对已获得农业部认可的渔船修造厂非法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农业部认可的船厂擅自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强化源头管理,把好准入关,主动与边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查处。
三、方法步骤
㈠明确打击重点,制定行动方案
各地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内容,结合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行动方案。各地的行动方案于月目前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专项行动期间实行月报制,各地须在次月的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情况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
㈡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各地要积极参加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深入分析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与海事、边防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㈢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根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据情对一岗双责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行动结束后,上级安监部门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各地要把集中开展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总结,于月目前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围绕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实现跨越发展这个中心,主动融入,主动服务,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作为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㈡标本兼治,注重实效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推动渔业生产转变发展方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与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渔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唐老鸭”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关于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推进“古道明珠?静美佛坪”建设提供良好发展环境。8月7日至8日,在县政协主席的带领下,组织部分县政协委员组成两个调研组,分别由两名副主席带队,分赴长角坝镇、岳坝镇、县住建局、水利局、交警大队、秦隆矿业公司、城南加油站等11个单位和企业,通过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交流会等形式,重点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自觉把安全生产作为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保障,不断健全完善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执法,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宣传教育,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保持平稳的良好态势。2016-2018年连续三年被市政府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同时在2018年被表彰为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先进县、生产安全事故“双下降”先进县,在全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位列第一。
(一)强化组织保障,夯实工作基础。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县安委会及其下设办公室工作力量。19个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和各镇办均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分管领导,明确行业监管科室及人员。各村(居)委会分别确定安全生产信息员1名,全面推行县、镇、村三级网格化管理。二是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佛坪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并细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县镇两级党政领导及24个企事业单位工作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年一度县、镇(办)、村、企事业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夯实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三是强化制度保障。印发了《贯彻落实县委“三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佛坪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佛坪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佛坪县安全生产月调度会议制度》《佛坪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制度办法,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打牢工作基础。
(二)强化源头管控,提高安全系数。一是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针对不同时段、不同行业特点,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7年以来,累计排查一般隐患1558项,治理整改1557项,整改率99.94%。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定期通报整改情况,实行销号管理。二是认真开展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在每年春节、全国和省市县两会、熊猫节等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重要和敏感时期安全稳定。三是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先后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化解风险,有力保障了各行业领域安全。四是强化打非治违。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五项攻坚行动”,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坚决落实“六个一批”,坚持做到“六必查”。2017年以来,共组织开展联合执法29次,专项执法检查192次,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98份,查纠违法行为4032起,立案查处263起,停产停业整顿21家次,暂扣证照4家,关闭取缔5家,罚款49.02万元,有力打击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五是持续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目前全县5家非煤矿山企业、3家工贸企业、2家水利工程建设企业、1家交通运输企业、1家电力企业已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三)强化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防灾减灾宣传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和技术常识,有效提升全民安全素质。2017年以来,共设立户外大型宣传牌145面,发放宣传材料82400份,展出展板187面次,发送手机彩信36800条,举办安全知识竞赛147场次,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160余场次。并举办县、镇(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2期288人次,组织25名镇办安监干部参加全市监管执法培训,举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二期170人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有效提升了全县安监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应急管理,健全应急体系。一是强化应急队伍建设。整合救援力量,全县共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支26人,民兵应急连1个120人,群众义务性救援队伍71支1500余人。二是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全县防汛、森林防火、消防、救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查摸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台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三是强化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严格落实“一案三制”规定,健全完善了县、镇办、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演练。近两年来累计组织开展消防、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防汛等应急演练284次,保障了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四是强化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带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强化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五是强化监测预警。建立相关部门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灾害天气预测预警。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稳中有忧、忧中有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够细。个别镇办、行业部门责任未细化分解,对安全生产监管投入的人力、精力不够,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不深入、不彻底、不全面;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细不实,存在侥幸心理,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培训教育走过场,安全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比较普遍。
(二)安全生产保障投入不够。个别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机械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高新技术运用投入不够,农村道路安全防护措施不够到位。比如,随着县城区域扩大,道路交叉路通监管电子监控没有达到全覆盖。
(三)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县应急管理局受编制限制,监管执法力量不足,专业人才缺乏;镇办和部门虽设有安监机构,但监管人员大多为兼职,专业技术和监管执法水平偏低,且干部变动频繁,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连续性和持续性。同时部分镇办、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还存在宽、松、软现象,检查不严不细不彻底,只检查、不执法,只整改、不处罚。
(四)隐患排查治理还不够全面细致。一是个别镇办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工作没有做到全覆盖,查不出隐患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个别企业对隐患治理还不够快速及时,久拖不改、久拖不治;个别镇办、部门推动隐患整改办法不多、措施不硬,特别是道路交通方面隐患仍然较多。比如,城西大道没有安置监控和设置减速带,东岳殿大桥与滨河大道交叉路口、东岳殿大桥与108国道交叉路口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多发易发,熊猫雕塑广场前三岔路口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多发易发。三是个别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落实不力,隐患治理“排查、治理、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待加强。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形式单一,群众接触面和受教育程度不高。如在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过程中,部分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车辆乱停乱放、农用车载人、摩托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从业人员整体安全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技术人员少,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违规指挥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针对性不强,理论讲解多、现场示范少,政策法规标准多、结合基层工作少。
三、工作建议
(一)狠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责任追究。一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夯实落细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二是严格按照《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规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制,建立全员、全岗、全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规定,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二)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约束机制,以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加大安全保障投入,落实隐患整改治理资金和措施,及时整改隐患;按标准配备安全员,为员工购置配发安全防护装备、购买工伤保险;淘汰落后设备、工艺,运用安全性高的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二是加大隐患整改投入,摸清道路交通隐患底数,确定隐患治理措施,逐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是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设备投入,对高危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实施远程监控、实时监控,实现风险监控。
(三)加强队伍建设,从严开展监管执法。一是强化安监队伍建设。加强充实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量,落实镇办、行业监管部门专职安监干部,保证监管执法力量;组织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鼓励镇办安监干部积极参加注册安全培训考试,取得注册安全执业资质。二是依法严格开展监管执法。落实监管执法“三项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制度建立和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内容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等有效措施,从严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消除隐患、化解风险,遏制事故发生。三是加强路面交通执法队伍建设。对车辆乱停乱放、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违规驾驶等行为从严查处,公布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典型案例;积极发挥村级劝导站作用,及时纠正、劝导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监督范围及工作目标
对我市范围内2021年所有开工建设和续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和“四好农村公路”建设的指示精神,完善管控措施,把控关键环节,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现工程交工合格率100%,推动施工标准化建设,促进公路工程质量全面提升。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监督依据
(一)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管理的通知》。
(二)其它有关公路建设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交通运输厅及市局的各项规定。
(三)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项目管理办法、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三、监督检查频次和组织形式
督查分综合督查、专项检查、不定期巡查三种方式。其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由局质量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不定期巡查由各项目监督组自行组织实施。
(一)综合督查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状况,对安全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全年计划组织2次综合督查,由局质量监督科组织实施。检查结束后,督查小组将检查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所有项目督查结束5日内,督查组整理督查意见整理形成《质量安全综合督查情况通报》。
(二)专项督查
专项督查是质量监督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安全质量控制状况,以及调查质量安全举报采取的针对性抽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专项督查通报》。
检查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专题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三)不定期巡查
不定期巡查是各项目监督组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突击性抽查,一般由各项目监督组具体组织巡查。巡查结束后,形成巡查(抽查)意见。
不定期巡查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专题向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报告。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现场施工工艺及安全管理查看和实体抽检、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以履约检查、现场检查、实体抽检为主,必要时组织督查情况反馈会。
五、监督检查安排
(一)综合督查
2021年综合督查安排在5月、10月进行,主要对监管的公路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督查,对实体工程质量和主要原材料进行抽检。
(二)专项督查
专项督查由局质量监督科自行组织安排。为提高督查效率,各类专项督查应合并开展。
本年度安排的专项督查内容包括:
1.合同履约及内业资料专项督查
对在建工程项目进场人员合同履约情况、工地试验室及工程内业资料进行专项督查。主要对施工单位主要人员履约、质量责任表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及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履约、监理人员变更情况,监理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设、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等监理内业资料,工程实体抽检情况及假数据、假资料,监理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
2.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对在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梁质量进行专项督查。
质量方面:全面推行首件工程制,充分发挥首件工程制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对影响工程安全耐久关键部位、关键指标和标准试验、工程实体、原材料、施工工艺及现场控制情况,桥梁工程桩基检测、预应力、梁体外观、上下部结构砼强度、湿接缝、伸缩缝等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安全生产方面:对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建设,以预防隧道结构坍塌、高处坠落、桥梁支架坍塌为重点。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文化的宣传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情况。强化对一线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特种设备使用操作培训,检查施工企业一线工人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特种设备的检验、管理、使用情况及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预付、计量、支付时限、具体使用专款专用情况。检查特殊季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的情况。检查参建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风险的控制措施等情况。
(三)不定期巡查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有自然灾害等突况,一般由各项目监督组具体组织,重点对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生产、“平安工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一)实行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制度。我局将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参建单位以及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向上级监督部门上报予以公开曝光。
(二)实行质量安全问题清单销号闭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于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列入整改清单,逐一落实整改销号,整改资料闭合完整后报质量监督科备案,必要时由经质量监督科现场核查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上报市一级质量监督部门,重点核查整改。
(三)实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约谈机制。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问责、谈话,并形成约谈纪要。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整改不力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库);
2、机场、车站、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
3、林地、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其他地点。
二、城区人民路一线、渭阳路一线、秦皇路(西兰路)一线、乐育路一线、金旭路一线禁止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严禁销售、燃放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商标、无燃放说明、无安全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燃放灵敏度高、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严禁形成集贸市场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超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四、全市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销售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审核颁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取得市级批发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各县(市)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本辖区取得县级批发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渠道采购烟花爆竹,严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
全市范围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实行安全经营标识管理制度,未加贴市或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标识》的,一律视为违规产品,严禁在我市市场流通,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统一销毁。对储存、销售非法产品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教育、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限制储存、销售、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限制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打好集中行动攻坚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排查,重点攻坚,多措并举,重在整治,杜绝重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2016年“两节”、“两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任务
深入排查整治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突出抓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燃气热力等重点领域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方面
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提供毗邻建筑、地下管网和水文地质情况资料,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包括相关安全监理内容,是否对入场的队伍与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工程项目部是否建立了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冬期施工安全生产措施与安全带班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2.模板支撑和脚手架工程。是否按规定编制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进行了专家论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按规定编制和审批施工方案,拆装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拆装安全技术交底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安装、加节、附着、拆除等是否符合规定;塔式起重机主要承重结构有无缺陷,安全装置是否齐全。
4.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按规定编制和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进行了专家论证;是否委托了第三方机构按要求进行监测,支护结构变形控制值符合规范要求。
5.临时用电工程。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和验收手续;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定是否符合要求,配电系统是否按规定配置,并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6.临边安全防护。是否制定悬挑式物料钢平台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资料齐全有效;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防护网;安全通道口搭设的防护棚是否严密、牢靠,防护到位。
7.地下管线建设。是否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有无违反规划行为;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竣工验收备案及档案移交等制度;是否对地下管线基础信息进行了普查,并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对老旧管网进行了维修养护,建立台账,消除隐患。
(二)燃气热力方面
1.燃气热力管道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时限整改燃气灰口铸铁管、管道占压、经营区域交叉重叠、管道违规交叉、安全监控设施不健全、设施设备老化锈蚀等。
2.燃气汽车加气站、储配站。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各类燃气汽车加气站、储配站、输配管网和各类用户设施情况;向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情况;非法供气站点倒罐倒气、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情况。
3.履行燃气热力设施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工程项目审查审批程序,落实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等制度,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有无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就投入运行等行为。
4.市场秩序以及经营。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有无无证经营、超许可证范围经营、无资质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情况,无证上岗等行为。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除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执行情况外,还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落实投入、加强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备案;是否依法办理有效证照及相关资质;设备、设施是否具备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设施;企业员工是否进行过上岗培训和依法持证上岗;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措施,建立了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科室迅速召开会议,将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要求传达到我县建设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督促其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检查、全面整改(2016年1月1日至4月15日)根据全县建设系统各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检点,各科室联合、集中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严格处罚,以罚促改。要求各企业制定隐患自查自纠方案,并将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治结果上报到县城乡建设局对口科室。
(三)总结验收(2016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1.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行动,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企业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对停工整顿工程项目逐一复查。
2.对集中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巩固工作成果,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迎接好省市县有关部门对我单位开展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活动情况的抽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口开展建筑施工、市政施工、燃气热力等重点领域集中行动工作,局分管负责人和科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工作落实,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次集中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落实企业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进行。
2.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施工、建设、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和市政设施、燃气热力等运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隐患自查自纠方案,组织专业人员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和设施开展全面彻底的大排查、快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不留死角的“诊断式”检查;要在作业一线深入组织“查身边隐患、保自身安全、防安全事故”活动,年底前开展一次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演练活动。要紧紧抓住隐患整治这个核心和关键,建立工作台账,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严格闭环整改。要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常态化排查整治机制。
3.创新监管和执法方式,从严从速问责。此次集中行动以暗访暗查为主,严格执行“四不两直”检查制度。努力实现从突击检查向常态化管理转变,从少数人重视向全民参与转变,从传统检查方式向科学化专业化监管转变。切实转变作风,着力解决之法力度不够、态度不坚决、措施不严格等突出问题,动真碰硬,真抓实干,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下大力气解决安全追责失之于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实施问责关口前移,发生事故要严厉问责,安全责任不落实也要严厉问责,形成强大震慑。集中行动期间,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背后存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以及非法建设运行和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冒险作业等行为,一律实施顶格处罚。在追究企业、单位责任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和住建部关于工程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若干规定,按上限追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造成重大隐患和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人员,坚决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关键词 安全 环保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随着新《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两法”)的实施,从上到下相继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对企业安全环保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更加严格的工作要求,新“两法”已经成为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利器,石油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复杂,生产设备设施种类繁多,生产区域点多、线长、面广,生产工艺具有连续性,密闭性等特点,班组作为企业最直接的生产组织,但90%以上的事故常常发生在班组,班组是各类违章现象的多发区,其安全环保工作是企业综合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实体现。
一、石油企业班组安全环保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安全隐患整改、违章查处不到位
第一,部分油水井井场、站库运行设备、设施“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严重的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如,储油罐散气管未安装阻火器,油水井井场内的污油污水、垃圾未及时清理。油水井井口刺漏,机泵电机和打油泵未固定,电机未接地、接线盒无固定。第二,个别员工未严格按标准操作程序操作,有凭经验操作的违章现象,“三违”现象在多次检查中发现,个别已成屡查屡犯问题。
(二)设备设施管理执行不到位
第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不到位。如,抽油机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三相分离器上的安全阀未安装放喷导管等。第二,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不到位。如,各类输油注水泵存在部件松旷响、油不足等。
(三)承包商安全管理不严不细
主要表现:第一,作业许可执行不到位。个别动火作业现场,未按照作业方案卡开相关法兰,动土作业未办理挖掘作业票,现场无动火作业计划书。第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动火作业许可证未填写,挖掘作业未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现场未配备可燃气体检测仪等。第三,井控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在油井检泵作业中井口未安装单闸板防喷器,未连接放喷管线,修井机井架绷绳安装不符合规范、发动机排气管防火罩损坏。作业现场临时用电线头。第四,将承包商、社会化服务队伍还没有纳入到企业整体管理系统实施同教育、同培训、同考核、同管理等。
(四)制度规范执行不到位
第一,个别班组没有按照岗位日检查、岗位长周检查、班组长旬度检查和应急班月度安全检查讲评制度进行严格检查、督查。第二,在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规范。如,使用非防爆潜水泵从采出水水罐旁排污井内往干化池打污油污水,化验室照明灯不防爆,化学药品未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第三,个别员工对自己安全职责、安全环保内容不清楚。第四,未对承包商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作业许可票超期或代签、未按规定进行过程监督等。
(五)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技能水平还不能适应管理的要求
第一,个别岗位员工岗位操作还存在侥幸心理,有违规操作行为。如,油井调冲程作业中,操作人员未戴安全帽,作业时站在抽油机减速箱与尾平衡之间,未站在侧面操作等。第二,对岗位标准作业程序掌握不熟练、不规范。如,抽油机作业过程未严格执行常规游梁抽油机调冲程标准操作卡,作业过程中未卸掉驴头载荷,且刹车锁片未锁死等。
(六)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够
第一,个别班组长环保管理存在着应付和侥幸心理,随意利用渗坑排放废水,对排污池内废水、污油回收处理不及时,存在自然蒸发现象。第二,对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油泥和带油防渗布堆放在井场周围未及时采取制止、叫停、回收措施。第三,个别应急班产生的生活废水还有利用罐车直接进行外排的现象。
(七)安全环保责任制体系还不够完善
第一,缺乏有效性。个别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做到层层签订,有的虽签了责任书,有贴在墙上、挂在嘴上的现象,责任人对具体要求不清楚。个别班组与岗位员工还未签订责任书,没有形成全方位、全员网络化的安全责任体系。第二,缺乏操作性。个别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笼统、不具体,没有对责任制目标进行分解、细化,没有落实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和有效办法,没有定量指标和工作要求。第三,缺乏监督性。实际工作中有“重生产、轻安全”现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状况投入精力少,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二、石油企业班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策措施
(一)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提高全员对新“两法”的内涵理解、宣传和落实重要性的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新《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将整改优先改为直接处罚。新《环境保护法》还引进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措施。新“两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加重了企业违法成本。同时,新法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为此,要充分认识全员领会、宣传、落实新“两法”的重要性。第二,要积极利用安全培训讲座、班前会等载体,建立“以案说法、新法速递、在线咨询、问责曝光”等形式,通过典型事故案例经验分享,引导员工进一步明确违章操作的危害性,消除员工麻痹思想和惰性思维。同时,大力开展动漫作品、书画、摄影等,提高全员的法律素养和文化内涵,教育引导全员积极践行新“两法”。
(二)提高员工安全技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以岗位培训为手段,注重操作员工的技能培训。重点针对员工轮休时间、用工形式、薪酬待遇、素质层次不同等现状,落实在内容上“分岗”。针对油水站、井组的不同特点,员工的需求不同,根据不同群体(含承包商)编制相应的培训计划,实行“分灶吃饭,缺啥补啥”的分岗位、点位培训。在时间上“分期”。 对倒休员工、在岗员工在时间上进行错开分期培训。实施“一日一题、一周一练、一月一考、一季一复”培训。在形式上以班站、片为单位,对员工实施“集中”,或是采取师徒传帮带,进行一对一培训。在培训考核上“分层”。将员工按照A层为在册员工,B层为社会化用工,C层承包商分层,从工作业绩、操作技能、工作表现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与员工薪酬挂钩考核,避免考核一刀切。第二,持续开展员工“三过关”(基本操作过关、设备管理“四懂三会”过关、应急预案演练过关)培训考核,不断强化标准化作业程序在岗位的落实。
(三)形成网络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应急班管理人员(正副应急班长、党支部书记、安全员等)、站长、岗位长、岗位员工,形成体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络化责任保证体系。第二,严细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设计,考核细则完善。把每一项安全职责进行量化,将安全职责再分解到每一个岗位,使员工做到既对岗位的安全负责,还对岗位相关联的安全负责,对岗位的上下工序负责,对岗位的前后流程负责,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共担。
(四)属地管理责任承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加强属地管理,实现安全无缝化管理。按照“谁的区域、谁的岗位、谁的业务,谁负责”,来承担起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责任”。一是将涉及工作的各个领域进行逐一分划,制定具体的职责分工表,并通过安全会议、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将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中。二是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属地安全责任、管辖区域,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资质、培训内容等内容。三是建立岗位调整台账或报表,加强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员工岗位调整后要及时修订相应的职责分工表和岗位说明书,避免安全管理空挡。第二,开展安全承诺,时刻牢记安全责任。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要开展全员(应急班管理者、班站长、岗位长、员工)安全承诺活动,使其在工作过程中时刻牢记安全职责、任务、后果。落实“有感领导”,体现率先垂范,利用人的责任感、信任和行动来兑现承诺。
(五)加大检查考核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开展“五查”活动。一查带长者,就是要检查应急班正副班长、站长、岗位长对相关安全生产指标、文件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有无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二查思想,检查岗位员工对执行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是否存在马虎、凑合等不良现象,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已制定了整改措施。三查隐患,对管理区域的设备、安全设施和工艺流程等查找隐患,消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构成威胁的隐患。四查制度,对岗位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隐患排查等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中石油集团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执行情况检查。五查措施,对防污、防雷、防汛和各类作业等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检查。开展自查、互查、专查,将专业检查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相结合。对照标准规范检查。按照上级管理制度规定及作业区对应急班检查标准和考核细则做好班组检查,对照制定的各区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进行检查。第三,坚持奖惩并重,避免“只奖不罚、只罚不奖,也不能奖励易兑现、处罚难落实”现象,要将社会化队伍、承包商一同纳入检查考核范畴。
(六)以人为本情感融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把“人”的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新《安全生产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就是把重视人的生命视作安全管理的第一需要,当人身安全与其他安全甚至是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人的生命需要,安排员工工作时要对其工作胜任程度、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判断,不能盲目安排实施。第二,注重“人”的有效互动。一是抓好安全监督管理的互动。不能只从违章、违纪角度堵漏洞,要从规范动作入手,把治理不规范动作与遵章守纪、与安全作业、与隐患整改相结合。二是抓好安全典型教育互动。用正面典型教育引导员工,用事故典型教育警示员工重视安全生产。第三,融入感情,加大安全整改资金投入力度。一是加大员工健康管理、生活环境改善的资金投入,落实好员工健康体检工作,不断改善班站、油井住人点的食宿条件。二是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力度,从安全技防上抓好源头预防。三是加大油区现场污油、污水回收、集中设施完善投入,使班站、油水井、输油管线等情形下产生的污油泥、污水及时回收,集中到合格的处理点。
(七)践行安全文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班组安全文化要大胆借鉴先进的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从“6S”安全管理标准到“6预”安全行为养成,推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安全文化推进模式。通过舆论导向、形象塑造、行为激励、文明礼仪、率先垂范、活动感染、温馨提示等形式,将员工的视觉、听觉、感觉、知觉、触觉等感官神经机理通过人文手段充分调动起来,将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位员工思想,落实在行动,做到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形、践化于行,把文化治企的理念贯穿于班组安全建设每一过程和每一环节。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