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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性别 财产范围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虽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仍保持不变,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三:
一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2],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性别盲点
夫妻共同财产制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与现代法的共同财产制理念不同,它是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共同财产制顾名思义,是以夫妻一体的观念为基础而以夫妻之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制度,表面上看似非常公平,其实不然。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权色彩非常显著,丈夫是夫妻共同体的主人,对于共有财产可以行使绝对的权利。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规定,夫为婚姻共同体之首长,单独管理共有财产,不须妻之同意可以将共有财产出卖、转让或抵押,而且于管理上对妻无报告义务(1421条)。此外,丈夫还可以管理妻之特有财产,且收取其所生之果实或利益。如此,妻对于自己之特有财产也仅有“虚有权”而已,故处分时,往往需要夫之协力。[4]自近代以来,这种夫权色彩浓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逐渐被夫妻权利平等的共同财产制度所取代。现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基本摈弃了以夫权为主导的夫妻一体主义,以夫妻各自人格独立、男女平等和保护夫妻弱势一方利益为立法原则。但是,如果我们以社会性别的视角,站在女性既存的社会性别制度化中所处的实际上不平等的特殊地位上,去审视现存的家庭角色分工,就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仍然存在着性别盲点。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造成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两性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而是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把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成的生活单位定义为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物,即家庭是由一个赚钱的丈夫和父亲,一个没有收入但照料家务的妻子和母亲,以及一个或多个子女组成[5].在这种典型的家庭模式假定下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让没有工作的妻子获得丈夫收入的一半,似乎是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我们不禁要问:没有任何社会工作的妻子的财产所有权能够真正实现吗?在现代大多数女性参与社会工作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家务劳动的价值?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否充分考量了妻子的贡献?家庭中的无形资产应当如何评估?
(一)家庭中角色分工的社会性别分析。
据联合国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调查发现,在大多数国家,妇女无论是否就业,都承担着家务劳动,尤其是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地区,2/3至3/4的家务劳动是由妇女承担的。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是决定家庭关系和女性地位的基础,性别角色分工虽然与生理因素有直接关系,但却不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它是社会文化塑造的结果。决定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和女性从属地位的根源在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女性承担大部分生儿育女负担的“生理现实”是父权制产生并持续维持稳定的渊源;父权制规范产生的基础不是生物和生理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接受了男权统治的价值体系和意识观念;在父权制这种经济关系下,家庭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家庭中的男权中心是社会中男权中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通过种种渠道渗透到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又反过来成为社会创造社会性别不平等范式的渠道之一。因此,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应该是社会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延伸。
女性社会角色的变化将推动家庭性别分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向“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转变。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性别角色分工已经处于传统的与平等的两种范式之间,妇女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平均水平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20%提高到, 90年代的40%,尽管实际上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女性,但赞成家务劳动应由男女共同承担的人已达到86.5%[6].显然,对于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的态度转变快于行为的转变,但我们相信态度的转变正是行动转变的先导。
(二)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意义。
是否需要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如何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已经在许多国家开始争论,并逐渐被女性主义者纳入其研究的领域。1960 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子教授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产生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因此,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他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台湾学者林秀雄进一步指出,家务劳动非商品交换的劳动,故对社会而言,无经济的价值;但于社会关系中无经济价值的劳动,于家庭关系中,未必就无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对整个家庭或丈夫而言,不仅有用,而且有价值。妻为家务劳动,则不必支付对价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而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的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7].
这些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性观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4条)。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 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1950年)。日本在司法实务中也承认家务劳动具有价值。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其判决中认为,以女性在25岁结婚离职为理由,而不承认25岁以后所造成的逸失利益的原审判决为不当,而应以妻之家务劳动亦生财产上之利益为由,承认逸失利益之损害赔偿(《民集》第28卷5号,第872页)。
虽然有关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论与实践都将家务劳动视为妻子的当然职能,即所谓“主妇的权利”,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但毕竟对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在理论上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并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实务上予以了肯认,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如前所析,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的转变,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或真正全面地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尚须时日,在此之前,明确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有利于保障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的权利。
我国因“50年婚姻法”就开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似乎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经在共同财产制中得到体现,无须再另行规定了。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不是夫妻协力,这使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因其劳动不被社会承认,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实际上处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重大家庭事务仍以丈夫决策为主,81%的住房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存款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也占到69.3%),共同财产所有权无法真正行使[8],法律上规定的独立人格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而另一方面,许多既外出工作,又要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得到任何体现。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愈来愈多的妇女进入职业领域,从事有偿劳动的同时,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特别是在目前竞争愈加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妇女所承担的社会压力更为严重,角色冲突也就愈加明显。因此,社会不仅要承认她们的职业劳动的价值,也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按照我国签署和承诺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的要求[9],应当由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如制定对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的评估方法,并将其列入国民核算体系。我国《婚姻法》应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性规范,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将家务劳动作为需要考量的因素。通过政策和法律导向,最终促使有关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平等状况向平等的方向发展。
三、无形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无形财产是与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形式的财产客体相关的法定权利[10].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但除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具有预期利益的法定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财产也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在传统的财产法律中,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并不属于财产之列。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也缺乏将其视为婚姻财产的相应法律依据。但20世纪末,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开始反思。如美国一些州的判例,就确认配偶一方因对方的帮助所取得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衡平法上的婚姻财产。其理由是:(l)一方的贡献和努力增加了对方事业的价值;(2)婚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不论其财产形式如何;(3)婚姻财产不必以是否具有交换价值来作为评价标准。如行医执照被认为有助于增加收入,故而持有者的配偶如果对此作出贡献,就可以分得其中的份额;(4)婚姻是双方彼此贡献的经济合伙,一方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包含了对方的贡献和投入,它应当是衡平法上分割婚姻财产时的决定因素[11].
如前文所述,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往往是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对方事业的发展,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忧的家庭保障甚至是承担全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执照或资格。对此类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目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文凭、执照或资格已经转化为物质财富的,如提高的收入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尚未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则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文凭、执照、资格因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而妻子则已将自己的收入支付了丈夫的学习和培训费用。其结果是,双方除丈夫的文凭、执照、资格外,几乎没有其他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微乎其微。
可见,否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否认了妻子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被离异妻子的一种无情的剥削和掠夺。这是与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正确界定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
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及预期利益。一方牺牲自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获得文凭、执照、资格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她(他)确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对方获得的成果和带来的相应经济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作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12].在获取这一成果的过程中,取得文凭、执照、资格的一方,需要亲自参加学习、培训,是直接贡献者;夫妻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外出工作,维持家计,甚至用自己的工作收入支付学费或培训费,是间接贡献者,这两种贡献应当具有同等的价值。
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或技术水平,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和资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文凭、执照、资格等的取得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相应的金钱投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其他财产权转化的产物。同时,文凭、执照等又是一个人的就业能力、收入能力的证明。通常情况下,文凭愈高,专业能力愈强,获得较高收入的工作机会愈大,换言之,其获得的预期利益也就愈大。由此看来,文凭、执照、资格中确实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但是,这种经济利益除了体现为已经实现的收入之外,又是无形财产,难以像有体物一样予以占有和使用。从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的物质利益是可预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不应仅仅包括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中的收益,否则,就人为地缩小了夫妻财产的外延,在立法上背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为一方取得这些无形财产而协力贡献的妻子一力-的利益。的确,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3]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对于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注释
[1] 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 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4]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 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页
[6] 潭琳、陈卫民:《女性与家庭》,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一87页。
[7]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55页。
[8] 蒋永萍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页。
[9] 《北京宣言》,战略目标H.3.206.(g)。
[10] 《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11] 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8-89页。
[12] The ALI Principles and Marital Qualitv,Allen M.Parkman,Duke Journal of Gender Law & Policy,Spring /Summer,2001.
平等的概念不单单意味着以同样方式对待所有的人。给不同处境的人以同等的待遇只会使不公平长期存在下去,而不会使之消失。只有努力解决并纠正这些处境上的不平衡,才会产生真正的平等。正是这种更广阔的平等观念在争取妇女人权得到承认和接受的斗争中成了指导原则和最终目标。(注:联合国人权办公室编,《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公约和委员会》导言第三段,2001年版。)
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妇女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财产权的不平等使妇女总体上在婚姻家庭关系和社区中处于较低的经济地位,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国际人权法,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制定国际社会认可的标准和保障机制,成为各国审视其国内法的现有规定、挑战妇女所面临的不平等财产权状况的有力工具。
目前中国法律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均等分割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在经济转型期间妇女所面临的经济地位的劣势和离婚妇女在传统文化和习俗中所遭遇的特有困难。同时,对妇女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对其家庭发展、对包括丈夫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和由此给妇女自身发展所造成的制约作用,均未能得到应有的评估和重视。因此,我们应当在国际人权的框架下,对中国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法重新予以审视。
一、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离婚妇女的贫困化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婚妇女的人群正在扩大。尽管社会已逐渐视离婚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不再歧视离婚妇女,但我们不应忽视她们所面临的问题和生存状态。
与中国封建社会以“出妻”为标志的男性专权离婚相比,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现代女性终于冲破了传统观念的藩篱,不仅在法律层面上而且在社会舆论与道德评价方面享有了与男性平等的离婚自由权。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的统计,离婚案件中女性原告均占70%左右,显示了女性在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自主权。但享有平等的离婚权并不能掩盖已离婚妇女在离婚后所面临的尴尬和困境。最近的一份名为《关注单亲女性》的调查报告暴露了离婚妇女生活困境的冰山一角。该调查用分层多阶段概率抽样方法对上海50个居民委员会440个单亲家庭和500个双亲家庭进行的入户调查显示:单亲女性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9%,其中离异女性是离异男性的81%。对于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母亲来说,即使加上孩子父亲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仍仅为双亲家庭的55%。有44%的离异女性表示物质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显下降(注:参见徐安琪著:《关注单亲女性》,《中国妇女报》2003年4月29日。)。这一结果与外国学者的类似调查结果相同。美国学者魏兹曼的调查发现:离婚后一年中,男性的生活水平提高了42%,女性的生活水平降低了73%。她认为,法官根据男女平等原则错误地推断妇女在离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获得同样多的经济收入,其结果是剥夺了离婚妇女特别是老年家庭主妇及有低龄子女妇女在婚姻中应享有的经济利益。(注:参见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根据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在全国31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对年龄介于18—69岁的当地市区居民的调查,我国目前城市中男女市民在权利、财富和机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女性在职业、社会阶层、收入和受教育水平等主要方面和男性相比仍处于劣势。从事收入较低的半技术劳动工人、服务性行业以及处于下岗、失业、待业的女性明显高于男性,而每月收入5001元以上的女性则大大低于男性,仅占14.4%,女性接受大学以上高等教育的比例也比男性低5.5个百分点。(注:参见《性别公平状况调查》,《中国妇女报》2003年3月 31日。)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在高收入人群中,女性的比例仅有 33.5%,而男性则高达66.5%,在最低收入人群中,这一分布则呈相反的态势。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由于传统的社会分工模式的影响,女性在业者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将近是男性的两倍(女性为173.69分钟/天,男性为74.68分钟/天)。家务劳动对女性在业者的影响存在一个互动的过程,家务劳动时间长会影响在业者劳动投入的质量和数量,同时,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注:参见蒋永萍著:《中国城镇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及原因分析》,载《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7页。)
而这种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的状况不可能在离婚后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因此,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是由妇女整体经济实力相对低下的状况所决定的,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如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障,其生活水平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比必然要显著下降。
同时,离婚后子女特别是低幼年龄子女随母生活较多,已离异母亲大多是家庭事业双肩挑,既要做好母亲,照料子女生活,支撑整个家庭,又要做好工作,甚至要做兼职工作,以提高子女的生活水平。许多人不仅经济捉襟见肘,体力和精力也严重透支。而人到中年的已离异女性,不少人没有较好的教育背景,缺乏经济资源,更要面临再婚困难。
由此可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只有对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和抚养子女的一方(主要是女方)切实地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才能够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体现我国法律扶弱济贫、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也才能够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对人性解放的真谛。
二、离婚均等分割财产原则不能达到结果正义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这一规定是我国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中的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规定过于抽象,且没有充分考虑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因此,这些貌似公平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所引致的后果常常使当事人感觉不公平,违背正义的理念。
关于什么是正义,著名的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提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一个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注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 页。)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因此,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以保证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家庭的社会职能的正常实现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义所在。而离婚法的正义就是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对离婚当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济,对其所受的损害予以补偿,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夫妻财产制度及其离婚时分割方法的演进反映了在世界范围内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正义理念的逐步实现。从妻子离婚后一无所有的“财产并吞制”到可以拿回部分嫁妆价金的“统一财产制”、从夫妻各自所有的分别财产制到离婚时有权获得一半财产的共同财产制,直至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离婚时有权分享增值部分的分享财产制,更多的国家接受了婚姻是伙伴关系的理论,对家务劳动给予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应视为相同。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根据离婚时公平财产分割法,一方仍有权分得对方的财产。
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的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以达到和实现结果正义。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能获得比一半更多的比例,甚至全部。惟此,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美国学者认为,为了实现让离婚后的妇女与丈夫在经济地位上平等的结果,许多妇女需要获得比传统平均分割财产所能得到的更多的财产。传统财产分割按照传统上认为合理的、狭义的方法定义婚姻财产,并在分割时适用严格的平等概念。在这方面,男女两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则的胜利一直是以实际上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注:兰吉塔。西尔娃。艾尔维斯编:《美国的离婚及其经济后果》,妇女权益保护专门工作组会议资料,第129页,2004年8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均等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主要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理念,但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对家务劳动的付出予以回报。对于既承担社会工作,又承担家务劳动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以及因从事家务劳动遭受贬损的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价值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评估和补偿,这种所谓均等的规定实际上是以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
在我国妇女经济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多数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下,以均等分割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结果是造成实际后果的不公平,它是导致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的重要和直接原因之一。因此,应当以公平分割原则取代均等分割原则,即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了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多分割财产,甚至分割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绝对的均等,各自获得50%。
为了保证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真正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法律规定还必须尽可能地具体化,即对公平分割的原则做出具体量化的标准,综合各国的规定,离婚时公平分割财产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双方各自的就业能力,商业机会;(2)夫妻双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3)夫妻双方各自的身体状况、年龄差异;(4)个人财产的数量和质量;(5)婚姻持续的时间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有些国家还会考虑一方的过错以及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害。
三、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夫妻各自的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家务劳动是无偿劳动,但它对配偶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发展、对家庭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都是有重大意义的,因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特别规定了从事无偿劳动与从事有偿劳动者在婚姻财产权利上平等。
但我们的研究发现,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人力资本的评估及其预期利益的分割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中均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所谓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婚姻关系是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一方牺牲自己提高人力资本的机会从事家务劳动或为对方提高人力资本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他(她)确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因对方提高的人力资本而带来的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做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注: AllenM.Parkman,The ALI Principles and Marital Quality,Duke Journal of Gender Law & Policy,Spring/Summer,2001.)如果夫妻有合理的理由确信他们在将来能够得到回报的话,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愿意做出这些牺牲。反过来,如果因牺牲而导致的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减少以及对方基于自己的牺牲而导致的其人力资本的增加,在离婚时得不到肯定和合理的分配,那么就会出现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会愿意为家庭做出牺牲甚或不愿意结婚的情形。因此,法律对人力资本所产生的预期利益的忽视不符合离婚的正义理念,也不利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
从理论上讲,夫妻双方中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放眼现实,尽管妇女解放运动已经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这么多年,但是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里,婚姻家庭生活中往往都是妻子为抚育子女,承担家务而放弃了个人的事业追求,以其自己独特的方式和途径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投资。(注:苏力:《冷眼看婚姻》,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在85%以上的家庭里,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不可否认,在丈夫所获得的这些能为其带来可观收益的成就和地位中是包含着妻子所做的贡献和牺牲的。反过来,妻子在做出这些牺牲旨在成就丈夫的同时,也放弃了发展自己的机会,从而阻碍了自身人力资本的正常增加。如果婚姻不中断,那么妻子的这些牺牲将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因分享丈夫的收益、从丈夫和孩子身上得到感情的慰藉以及拥有一个稳定的婚姻和家庭而得到平衡。但是,一旦要离婚,那么这些以做出牺牲为代价的可期待利益将化为泡影。毫无疑问,这对于妻子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家务劳动的贡献作为分割财产时的考虑因素,即对于在婚姻中因照顾子女,承担家务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照顾,适当多分。我国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中也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但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法律也试图以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解决离婚妇女生活困难的问题。如果一方配偶在离婚时经济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如果有负担能力,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帮助。其他国家也有许多类似于此的在分割财产之外的救济方式,试图更好
地保护弱者的利益。但是,这种看似向弱者利益倾斜的制度构建实质上却隐含着对做出牺牲一方的不公平。首先,如果一方(大多是丈夫)因另一方(大多是妻子)的牺牲而获得的成就和地位已经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那么依据上述思路,做出牺牲的一方有可能会在离婚时得到一笔财产。从表面上看,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赞许的结果,但是,这使得原本对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取成了对方对自己的怜悯和施舍,且照顾的数额也难以真正体现公平。如笔者对北京市某中院2001年5月至 2002年12月审结的1032件离婚案件的调查显示,仅有63例案件做出了准予经济帮助的判决,其中,离婚时提供住房予以经济帮助的共计有9例,占14.2%。其余均为金钱帮助,且在数额上与请求帮助的数额相比也普遍偏低,大多集中在2万元以下。3000元以下的占15.8%,3000—10000元的占32%,10000—20000元占19%,2万以上的占19.1%。这说明,在离婚时,既未解决无房居住者的住房困难,金钱帮助的数额也偏低,无法体现公平。
其次,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牺牲而获得的成就和地位没有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这种不公平就更加明显了。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传统的对婚内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人力资本还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入离婚财产的分割。同时,由于做出牺牲的一方往往还将原本大多由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拿出来支付另一方学习和培训的费用,使得在离婚时她(他)们可分割的共同财产更是微乎其微。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离婚,即使将共同财产全部判归做出牺牲的一方所有也将是非常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星期六中午,我们吃完饭,该洗碗了,我也要洗。大家都同意了,我高兴极了。
洗的时候,我拿抹布沾水洗,姐姐说:“那样洗不干净。”她告诉我应该把碗放进有洗洁精的水里面洗,之后再用干净得水冲,这样才能把碗洗干干净净。
于是,我照着姐姐的做法一个一个地洗,一个一个地冲,终于把一大堆碗筷洗的干干净净,并把它们整齐的放进消毒柜中开始消毒。
一天,我看到皮沙发有点脏,就拿起抹布开始擦沙发。姥姥说:“沙发因该先用湿抹布擦一遍,然后把抛光蜡喷在沙发上,再用特别的抹布蘸水后拧干擦一遍,沙发才能干净。”
于是,我按姥姥说的把沙发擦得光溜溜的。
目的研究使用妇科腹腔镜手术进行治疗良性卵巢肿瘤的效果。方法100例良性卵巢肿瘤患者,随机分为A组和B组,各50例。A组患者使用腹腔镜进行治疗,B组患者使用开腹手术进行治疗。对比两组患者手术情况以及术后恢复情况。结果A组患者其术中出血量、排气时间以及住院时间均短于对照组,且术后恢复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组间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卵巢良性肿瘤患者中,使用腹腔镜手术进行治疗能够提高疾病治疗效果,缩短患者的康复时间,降低术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具有广泛使用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
妇科;腹腔镜手术;良性卵巢肿瘤;临床疗效
卵巢良性肿瘤是一种妇科常见疾病,在女性肿瘤中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如果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引起某些严重的并发症[1-3]。因此对该疾病进行及时的治疗是极为重要的。为了保证患者的身体健康,促进其疾病的康复,本文研究了腹腔镜手术对卵巢良性肿瘤的治疗效果。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本院2013年8月~2015年8月收治的100例良性卵巢肿瘤患者,随机分为A组和B组,各50例。A组患者年龄18~50岁,平均年龄(30.5±5.4)岁,16例为卵巢巧克力囊肿,14例为卵巢畸胎瘤,8例为卵巢浆液性囊腺瘤,6例为卵巢冠囊肿,5例为卵巢黏液性囊腺瘤,1例为卵泡膜细胞瘤。B组患者年龄19~48岁,平均年龄(31.2±4.9)岁,12例为巧克力囊肿,12例为卵巢畸胎瘤,11例为卵巢浆液性囊腺瘤,8例为卵巢冠囊肿,5例为卵巢黏液性囊腺瘤,2例为卵泡膜细胞瘤。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手术方法A组患者使用腹腔镜手术进行治疗,治疗前医护人员需要为患者进行全身麻醉,然后协助其处于仰卧,按照常规方法为患者铺设消毒铺巾,使用10mmTrocar穿刺针穿刺于患者脐上缘部位,将腹腔镜置入患者体内,对其器官的相关情况(如形状、颜色以及形态等)进行观察,然后做5mm的穿刺孔于左下腹反麦氏点,左上腹平脐偏左5cm处,并且将手术器械置于其中。如果患者需要使用卵巢肿瘤剔除术进行治疗,那么就要将肿瘤撬起并固定之后于其表面做2cm的切口,离断并撕开后完全剔除肿瘤;如果患者患有卵巢畸胎瘤,那么还要通过使用自制袋将肿瘤进行剥离。手术完成之后对患者的腹腔进行冲洗并缝合。B组患者使用开腹手术进行治疗,按照常规手法剔除肿瘤后进行消毒以及缝合。
1.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手术情况比较A组平均手术时间为(66.5±11.2)min,术中出血量为(48.6±27.4)ml,排气时间为(18.2±1.9)h,住院时间为(4.4±1.1)d;B组分别为(69.7±13.1)min,(86.9±40.2)ml,(37.2±9.6)h以及(7.0±2.6)d。A组患者的术中出血量、排气时间以及住院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组间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患者术后恢复情况比较A组24例使用术后镇痛药,占48%,9例出现术后发热现象,占18%,恢复家务劳动时间为(15.3±8.9)d;B组36例使用术后镇痛药,占72%,21例出现术后发热现象,占42%,恢复家务劳动时间为(26.5±10.8)d。A组患者使用术后镇痛药以及出现术后发热现象的人数明显少于B组,同时其恢复家务劳动时间短于B组,组间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卵巢肿瘤是一种妇科常见疾病,其中良性所占的比例较大,但是如果不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也可能会因为病情的加重而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在该疾病中,通常选择肿瘤剔除术进行治疗,在常规的手术方法中,一般选择开腹手术,但是这种方法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较大的损伤,延长其康复的时间,甚至容易出现感染等并发症[4]。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腹腔镜被广泛应用于手术治疗中,该方法仅在患者身体上做一小切口,减少其术中出血量以及术后恢复时间[5],同时腹腔镜的使用能够使医护人员对肿瘤的情况有更加详细的了解,为疾病的治疗奠定相应的基础,从而提高治疗效果。综上所述,在卵巢良性肿瘤中使用腹腔镜手术进行治疗能够提高疾病治疗效果,缩短患者康复时间,减少术后并发症的发生,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庞红克.妇科腹腔镜手术治疗良性卵巢肿瘤90例临床分析.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连续型电子期刊),2014(27):115.
[2]来正伟.妇科腹腔镜手术治疗良性卵巢肿瘤的临床分析.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3(5):141-142.
[3]郑少华.妇科腹腔镜手术治疗良性卵巢肿瘤效果观察.中国卫生产业,2012(14):97.
[4]薛艳军,林丽红.32例良性卵巢肿瘤妇科腹腔镜手术治疗临床分析.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4(7):4720-4721.
妊娠期肝内胆汁郁积症(icp)的家族性发病特点和遗传倾向国内外文献均有记载,但未见详细报告。笔者曾遇母亲和姐妹两代三人发病,为探讨本病的遗传病因,现报告如下。
1 病例介绍
例1,患者,女,28岁,孕7个月时除面部耳后外全身瘙痒,奇痒难眠,上腹不适,食欲正常,能照常工作,无畏寒发热。检查:体温36.5 ℃,巩膜微黄,周身满布抓痕,肝脾不大。宫底脐上1横指,头位,胎心音。实验室检查:黄疸指数(ii)20 u,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38 u,血清胆红素(sb)1.4 mg%,其他肝功能均正常,尿三胆(-)、hbsag(-)。于2001年12月13日足月分娩一女婴,体重2500 g,产后出血100 ml。产后三天alt 116 u,sb 0.4 mg%,1周后痒止,2周后黄疸消退,肝功能正常。产后1年随访,母女皆健康。
例2,患者,女,25岁,孕8个月时四肢瘙痒,遇热奇痒,食欲稍减但不厌油,能胜任家务劳动和日常工作。检查:t 36 ℃,巩膜黄染,四肢躯干有抓痕,肝脾未扪及。宫底脐上2指,头位,胎心音好。化验:ii 18 u,sb 1.5 mg%,其他肝功能均正常,尿胆红素弱阳性,hbsag(-)。于2004年3月1日孕37周娩出一男婴,体重3250 g,产后出血250 ml。产后1天痒止,5天黄退。2006年7月随诊,母子至今未发生黄疸及瘙痒,孩子发育和智力正常。
文中2例患者为同胞姐妹,其母20年前孕8个月时全身瘙痒,皮肤发黄,饮食劳动如常,产后汗出则痒止,黄疸渐退。此后再无瘙痒和黄疸发生。
关键词:男女权;中国社会;中国社会男女权
男女平权天赋就,岂甘居牛后?秋瑾如是说。
于中国,从古代起便一直有男尊女卑的观念,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女性从一出生便注定开始一生管理家中琐碎事物的命运,同时兼顾了生育哺育后代的义务。若是哪一家的女人能干精明,会持家过日子,便会受到邻居周围亲戚的羡慕和赞叹,但对于女性的自我觉醒和追求自我价值并没有正确合理的引导,确实是社会舆论导向的原因,也是中国男权社会制度下根深蒂固的弊病。现代中国禁止缠足,禁止查询胎儿性别,使男女拥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等一系列保障女性的权利,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与法律系统的完善进步,现今的确是应当努力争取女性权益的时期。
一、男女的不平权性
然而无论怎样先进的思潮蔓延进入日常生活,大多数的人还是未能逃离传统思想的禁锢与束缚,尽管已接受现论和高等教育的熏陶,内心还是缺乏与之对抗争取权利的信念,或觉得无关痛痒,或认为习以为常,甚至早已接受默认。最常见的,如果某个用人单位的招人启事上写着“仅限男性”,大家都会见怪不怪,顶多感慨一下“女人找工作就是难!”真正的,切实的追求男女平等的重要性已经刻不容缓,又有多少人能够意识到呢?现代意识的觉醒以及权利的争取才是社会不断进步的动力,正是在争取与运动,协商与妥协,求同与存异中,社会愈加多元、丰富和美好。我们追求的已不再是过去求温饱的日子,而是更有品质,拥有更多精神内涵的生活。
可是,这绝非小众的发言和想法,妇女受压迫和男女不平等是阶级社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不同的社会分工模式决定了男女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阶级分化是根源,女性受到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领域双重的不公平对待。推动男女平权,并不是单纯为了女性的解放和崇高,而是为了改变积压已久社会对男女认知的偏见,为了追求更加平等的两性关系,追求全人类的解放。另一观点认为,生理差异是男女无法平权的原因。生理上的差异,形成思维的环境因素影响,这些客观因素的确无法忽略,但这却非无法追求平等的借口。有人认为,是因为女性力量的弱化和与生俱来的生理差异,才应该去保护女性,为女性争取更多的权利,但并非如此,要求的本身就是最基本的平等的权利,并不是特权。
二、国内外对男女平权的认识
全球范围内,大部分女性是承担家务劳动的,而这份劳动是无偿的,这份劳动的存在保证了资本全球流通时降低人工成本的可能性,比如一个家庭,有女性作为家务劳动提供,可以减少饮食、衣服、清洁等人工,也就保证了资本家对于工人的工资的最低控制,不需要更多的钱,工人家庭也能也能生存下去,因为有女性的无偿劳动,这些工人阶级家庭里的女性不单单只承担家务劳动,而且还要外出工作,也就是说往往承担着双重压迫和剥削。
现代社会也大量存在着不平等的问题,而且十分严重。就业不平等就是性别歧视的常规现象。2014年11月安徽大学经法研究中心《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研究报告》中提到:96%应届女毕业生存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61%应届女毕业生曾亲身经历就业歧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李巾认为,关于现在女性在就业当中遭遇的不公平对待,有时候很难做到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女性进入用人单位后,大部分单位对于女性的权益保障方面还是做得比较到位的,但问题出在进入单位之前。在最佳生育年龄婚育是多数人的主流观念,可用人单位要考虑员工的稳定性和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就会避免录用正值婚育年龄的女性。而他们通常不会直接用这个理由拒绝一名女性,这时,想要维权就变的很困难。”李巾表示,现在只能希望用人单位提高包容性,包容女性的正常生育需要,能够换位思考,这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还有就是普遍的催婚问题,八成以上女性网友表示被家人朋友催过婚。多数人则认为,女性超过25岁没有稳定恋爱对象,超过28岁没有结婚很难遇到优秀的伴侣。作为有经济独立能力的女性,虽然心里不愿意承认,但无奈接受现实,中国女性的青春期很短,择偶要抓紧时间。婚后的财产独立问题,是否买房买车换工作,如何做出合理的财产分配,这些女性是否有绝对的发言权。其实,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不仅存在于婚姻、就业这些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方面,很多隐性的性别歧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那么相比之下,是否看起来走在这项运动的前列的美国,又是否实现了男女平等呢?很轻易地就可以找到例子,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白宫最近的统计数据表明,美国女性的平均工资是男性工资的77%,而且这个差距随着经济形势的恶化不断加大。在《少年时代》中扮演者帕特丽夏在奥斯卡颁奖典礼后举行的新闻会上,她进一步表达自己对男女平权问题的关注:“我们应该关注平权问题。一般来说,女人年纪越大挣得越少。贫困孩子多数都来自单亲母亲家庭。我们跑到全世界去宣传男女平等,但是我们自己的国家却做不到这一点,岂不让人笑话?两年前一位大法官在一所大学演讲的时候说:在美国,女人并不享受平等权利,因为当初写宪法的时候并没有这种说法。虽然今天我们常常觉得美国已经男女平等了,但实际上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美国1963年起颁布实施男女同工同酬法案,但直到今天,同工同酬的美国梦离很多美国人,特别是女性和少数族裔还有一段距离。在娱乐行业可以达到85%,广告业和人事管理部门的男女工资基本一致。
三、男女平权问题的初步探讨
那么我们是否又落后他们呢,也不尽然。吕碧城,民国四大才女之一,虽不如张爱玲、萧红有名气,但她是女权运动的首倡者之一,中国女子教育的先驱,中国第一位动物保护主义者,中国新闻史上第一位女编辑,中国第一位女性撰稿人,并开创近代教育史上女子执掌校政先例的民国奇才女。吕碧城别具一格:“世每别之曰女德,推其意义,盖视女子为男子之附庸物,其教育之道,只求男子之便利为目的,而不知一世之中,夫夫妇妇自应各尽其道,无所谓男德女德也吕碧城认为在这竞争的世界,中国要想成为一个强国就必须四万万人合力,因此不能忽视二万万女子的力量。解放妇女,男女平权是国之强盛的唯一办法。她一生追求者无数却终身未婚,遗命不留尸骨,火化成灰后将骨灰和面为丸,投于南中国海。
身处于现代社会的我们,享受着现代化的资源和信息,却在倒退?男女平权绝不是口号,我们生于在这个时代中,热爱这个时代,也希望它更加的充盈和美好。
关键词:女性消费者;消费行为;消费心理;企业经营;经济发展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起飞和社会日益开放,中国女性已经在社会中获得了较高的经济地位以及在家庭财务支配中具有了绝对的的发言权,而且女性消费者群体数量极其庞大,是大多数购买行为的主体,是促进我国消费发展的绝对潜力股。本文试图通过对女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行为的研究,为企业制定营销策略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女性消费者消费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女性的地位得到很大提升,女性成为消费品市场上的主力军,而且正在日益成为影响中国消费品市场消费观念的主力军。当今女性消费群体消费方式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正在从温饱型消费转向发展型、享受型消费,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智能化、多功能化的消费特征。
1.女性消费者数量相当庞大
女性消费者占整个社会总体消费的绝大多数,随着女性就业人数增加,绝大部分女性都有只自己的工作收入,女性消费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逐步提高。
2.女性消费者影响力愈来愈大
女性在消费市场中的地位比较特殊,她们不仅对自己所需的消费品进行购买决策,通常也是家庭日用品的主要购买者。通过调查,超过60%的女性在家庭中负责购买食品和日用品。在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时,女性作为主要决策者的比例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女性对日常用品有绝对的购买决定权,对于买房、买车、旅游等也有很大的决策权。女性消费者具有爱交流的天性,通常都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感染力和传播能力,善于通过说服、劝告等对其他消费者产生影响,从而导致最终消费。此外,女性消费者通常是社会消费潮流的引导者,创意经济的发展让更多的女性体验到消费的乐趣并享受消费过程,主导着社会消费潮流。
三、女性消费心理行为特征
1.注重商品的外表和情感因素
男性消费者在购物时,特别是购买生活日用品、家用电器时,较多地注意商品的基本功能、实际功用,在购置大件贵重商品时有较强的理性支配能力;而女性消费者对商品外观、形状,特别是其中表现的情感因素十分重视,往往在情感因素作用下产生购买动机。
2.注重购买商品的环境因素和愉悦感受经历
由于女性消费者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和敏感性,她们在选够商品时,比较容易受购物环境的影响。购物环境主要指商店的环境、购物现场的气氛、营业员的言行举止以及其他消费者的意见。
3.注重商品的性价比和划算性
女性精于计算,并为此耗费大量精力,通常会为一点利益而做出购买决策,并常常会乐死不疲。
4.注重商品的实用性和细节设计
女性消费者心思细腻,追求完美,购买的商品主要是日常用品和装饰品,如服装鞋帽等,因此对购买商品时比男性更注重商品细节,通常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在不同厂家的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更关心商品带来的具体利益。
5.注重商品的创造性和生活的便利性
目前我国中青年女性就业率较高,她们既要工作,又要做家务劳动,所以迫切希望减轻家务劳动量,缩短家务劳动时间,能更好地娱乐和休息。为此,她们对日常消费品和主副食的方便性有更强烈的要求。新的方便消费品会诱使女性消费者首先尝试,富于创造性的事物更使女性消费者充满热情。
6.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自尊心
大多数女性对有关世界和社会的重大新闻,通常是漠不关心,她们往往更关注自己周围的事情,相比于男性来说,她们具有更强的自我意识,作为女性,她们在社会交往中,希望获得他人的尊重和重视。有一部分女性出于非常强烈的自尊需要,在消费时还会产生攀比和炫耀心理。攀比和炫耀心理是一种向别人看齐并胜过别人为主要目的的消费心理而,所以那些表达爱情、尊严,唤起自己的情感、回忆、底韵深厚的物品就更易受到现代女性的青睐。
四、企业针对女性消费者的营销策略
1.提高服务态度,最大限度降低挑剔率
加强服务销售人员的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端正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及时向消费者了解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对其满意程度,据此对销售人员进行服务素质测评,并实行一定的惩罚和奖励措施,从而提高服务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和服务态度,增加顾客的满意度,提高顾客的回头率。
2.在合适的位置释放合适的优惠,吸引女性消费群体
定期举办优惠大酬宾活动,积分赠送赠品,优化会员卡的使用,使其功能更加网络化、多元化、数据化。
3.创新商店的布局和陈设,充分考虑女性消费者的购买舒适度
商店的布局和陈设能够基本确定品牌的档次和商品价格,首先会创造出一个沟通的良好氛围,使得品牌和商品体验与其情感变化实现对接,从而宣传品牌文化,促使消费者购买品牌商品,形成对品牌的忠诚和信任。
4.注重商业规划,提升细节服务
由于女性消费者具有追求完美,注重细节的天性,因此吸引女性消费者可以从商业规划的渠道上下手,比如一次独特的新产品会、沙龙说明会、教育课程、展览、赞助活动等等。同时提升细节服务,比如提品型录、广告、销售人员的服务细节和服务态度等等。
5.充分利用社交工具和新媒体加强和顾客的互动
加强与老顾客的联系,通过成立顾客俱乐部,顾客推荐顾客等方式增强女性消费者的归属感和参与感,让女性感到被重视。成立和女性相关的话题和社区服务网站,丰富网站内容,提高网站服务质量,保证女性网站信誉,使信息更加具有针对性。通过网络进行一些流行趋势、潮流动态、经验介绍等方面的交流,迎合了女性求新、求变、求趣、求美、标榜个性、享受生活的心理
6.商品外观设计更加注重个性化和美观化
为了适应女性对商品的直接外观形象要求及爱美心理,商家要注重产品的外观设计,注重产品的展示方式的独特性和个性化,充分吸引女性消费者的眼球,引发他们的消费动机。
参考文献:
[1]陈文华:《消费心理与营销对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版.
[2]张芷:《顾客心理及商店营销技巧》,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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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莫林.C.麦克休 著,汤震宇,杨茜译,《女性心理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3.
【关键词】综合实践活动;指导
如今,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独生子女逐渐增多。自然而然,“小皇帝”、“小公主”越来越受到家长的重视。有些家长一味地溺爱,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使孩子生活自理能力普遍低下,导致学生自我服务、服务他人与服务社会的意识淡薄。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21世纪,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加强对小学综合实践活动的指导,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基础教育改革一大趋势。综合实践活动为儿童成为生活的创造者、参与者,成为生活的主人提供了多彩的舞台和广阔的空间。如何指导小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呢?下面根据农村小学的实践提出几点认识及思考。
一、活动主题要切近学生的生活实际
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学习方式,将学生置于一种主动探究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学习状态。正如福建师范大学教授余文森所言:“儿童的生活范围有多大,综合实践活动的范围就有多大。”因而,我们不应把它神秘化,不必刻意追求活动主题的精、深、广、大。因此,综合实践活动的主题要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要立足于本校、本地实际,要切合地域、环境特点,要切近学生生活实际。这就要求教师努力引导学生从自己的生活中发掘活动主题,拓展劳动技术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的空间。
1、引导学生关注自我,形成自我服务意识。
孩子是一个不断成长的个体,他们的成长离不开家长、老师的共同努力与密切配合。为增强学生的自我服务意识及能力,一些学校开展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主题活动,引导学生自己照料自己的生活,整理房间、书包、剪指甲、钉纽扣、削铅笔、铺床叠被等。让学生在生活中学习生活,在实践中不断成长。伴随着学生的成长,关注自我的新课题还将不断地生成,以便于学生持续、深入地探究。
2、引导学生关注家庭生活,形成服务家庭意识。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让学生学会做人和学会做事,可以以家庭生活为起点。为了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家务劳动,利用孩子家庭主人翁的角色及学生乐于表现的特点,开展 “今天我当家”的主题活动,让学生当一天家,负责一天的生活,适当承担适量的家务劳动,如涮锅洗碗、淘菜拖地、甚至上街买菜、下厨掌勺、计划一天的开支等。在活动中让孩子们真正学会做家务活,学习理财,掌握生活技能,体验到当家的艰辛与欢乐。
3、引导学生关注学校生活,形成服务学校意识。
学校是学生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里的一切对学生来说都是那么熟悉,那么亲切。学生对学校里的人、物都怀有深厚的感情。一些学生给班里捐了许多盆栽的鲜花,每天班都安排两名“护花使者”精心照料这些花,但仍然有个别花儿枯萎了,学生心里很着急,于是他们出谋划策,有的说要找养花知识的书籍来读读,有的说自己的爷爷有养花经验,可以请教爷爷来班进行指导。学生热情如此之高,教师将这些想法经过整合,确立了“花与我们的生活”这一活动主题。学生通过上网搜集资料,了解鲜花的寓意;通过走访鲜花礼品店,了解送花的礼仪;通过调查、访问,了解鲜花的养护知识与养植技术。在这样的研究性学习活动中,既陶冶了学生情操,又提高了综合能力。学生还亲自动手设计、制作了美化校园告示牌,培养了学生的学校主人翁责任感。
4、引导学生关注社区生活,形成社会服务意识。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构成社会的细胞。社区既是学生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场所,也是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的重要课堂。让孩子走进社区,目的是培养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让学生直接参加一些义务劳动,如帮助军烈属、孤寡老人、清扫公共场所等。同时结合少先队的劳动主题队会,让学生通过参观、访问等不同类型的活动受到教育,形成服务意识。
二、活动过程要注重学生的自主探究与合作
传统的课外活动以学生操作性练习为主要特征,一般是教师先示范讲解,再让学生模仿操作,最后完成规定作品的制作。整个过程以学生“动手做”、“跟着做”为主,学生很少开动脑筋,这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新课程背景下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是以学生获得积极劳动体验、形成良好技术素养为主的多方面发展目标,且以操作性学习为特征的学习领域。对学生而言,活动过程不仅是已有知识的综合运用,而且是新的知识与新的能力的综合学习。因此,在综合实践活动过程中,重视学生的自主探究与合作是新课程理念所倡导的。
一次,某地民俗文化“香包节”期间,学校开展了以“香包、剪纸”为主题的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学生通过观察、请教、调查访问等活动来了解当地的传统民俗文化,并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性学习,如:剪纸的某一流派及其特点,家乡古老的剪纸艺术,现今家乡人在剪纸艺术中的创造等。在活动中,教师及时指导学生以小组合作的形式展开探究,并要求每一小组成员至少要学会一种剪纸方法,让小组成员互帮互助。通过对剪纸、香包民间艺术的研究,学生了解了剪纸、香包的有关知识和技能,学会了怎样欣赏这一民间艺术,并加深了对家乡风俗文化的了解及对劳动人民的感情。总之,学生在活动中自主探究、合作,取长补短,掌握了劳动技能,学会了与人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技术创新意识,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活动评价要强调多元化
评价是综合实践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积极参与、乐于探究的重要一环。评价内容不仅包括收集到的实物、资料、制作、发明、书面总结、研究报告等,也包括综合实践活动的过程和亲身体验、心得体会,而且更应注重对后者的交流评价。如:交流“今天我当家”这一活动的实践过程时,有同学说,洗碗时,洗涤剂放多了,十几只碗足足洗了一个小时,且双手被冷水浸得通红,还打碎了一只碗;有的说将鸡蛋打在料理台上,蛋壳却在油锅里打转,结果荷包蛋里混进了蛋壳。在交流中,像这样失败的经历也成了宝贵的学习资源。通过交流,总结了生活经验,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技能,同时,在总结交流时,教师应让学生明确那些是应继续发扬的,那些是需要改正的,并及时肯定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逐步培养学生自主组织、策划、实践、交流的意识和能力,让学生真正感受到自己是活动的主角,是学习的主人。
综上所述,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是最具开发潜力的课程,需要指导教师不断地探索、实践、总结,进而提高指导水平。
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已达70岁,但是,在寿命数量增长的同时,寿命质量的状况却令人担忧。目前,在老年人中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约占10%,由此推算,全国有近1000万老年人需要不同程度的看护照料或康复服务。有学者研究表明,在老年人的余寿中,约有3/4的时间是在带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各种慢性病的情况下度过的。这不仅成为人们继续迈向长寿的桎梏,而且,依靠心脏起搏器和冠脉成形术维系的生命,又何谈高质量?
难道健康与长寿,真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世界卫生组织通过有关调查研究提出:一个人的健康和长寿,15%取决于遗传因素,25%取决于社会因素、医疗条件和气候因素,而60%取决于个人的身心卫生、饮食结构等生活和行为方式因素。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经过对巴马百岁老人和部分长寿老人的调查和分析,证实了上述对生活方式的结论。
饮食有节:巴马人的饮食结构具有低脂肪、低动物蛋白、低热量、低盐、低糖,高维生素、高纤维素的“五低两高”特点。他们常年以玉米、大豆、薯类为主食,辅以各种新鲜蔬菜、瓜果、植物油脂,鱼肉蛋奶摄入量很少。但对于长寿老人的调查却表明,巴马人平均营养素的摄入量并不很低。在巴马老人中找不到大腹便便的肥胖者,因而也就没发现继发于肥胖的各种慢性疾病。老人仅有30%左右退出田间劳动,在百岁老人中竟有10%左右还能参加田间劳动,半数的人还在做家务。巴马人无论何事出门都要爬山过坡,由此练就灵活的腿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昼动夜静,尽管体力消耗大,但是巴马人良好的作息习惯保证了身体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
养体以敬:巴马民风淳朴,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邻里友善,互助互让,这是长寿老人心理健康的外部环境。巴马老人自身也大都或开朗豪爽,或从容温和,很少见孤僻暴躁者。他们大多以平常心对待生死,在当地百岁老人中,把为自己准备的寿材陈设在屋内,进进出出都能看到,他们淡泊名利,安于平凡,但对待生活的态度却并不消极,无论在生产劳动或家务劳动方面,尽管年事已高还是尽可能地做事情,故很少有累赘别人的自卑感。
防重于治:巴马老人几乎一生中没有做过体检,也很少看过病。但巴马人的一些防病措施却很出色,从婴儿呱呱坠地开始就有开口茶、药耙等用来预防常见病,成人有凉(药)茶、药浴,常年进行冷水浴。将近80%的老人在患了诸如伤风感冒之类的毛病时很少用药物治疗,而是依靠自身的抵抗力自然恢复。
在疾病治疗上巴马人也很有特色,一些民族医药如刮痧、药茶等都为其所掌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