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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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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1篇: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春节、春运、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我县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加强预防事故工作措施落实的力度,我大队采取超常措施,加强了客运车辆、校车、送子车管理,强化了镇内及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现将我大队贯彻落实市支队指示精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春节、春运、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召开全体民警大会对“春节、春运、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了以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长丁宪平为组长、大队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各所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春节、春运、两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市支队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全力抓好辖区“春节、两会”期间各项交管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重点车辆管理。大队对中、短途客运车辆实行gps动态监管,做到了随时掌握客运车辆运行情况。坚决落实民警承包制,对全县95台中短途客运车辆实行了包保责任制,平均每名民警包保1台客运车辆,明确一车一档。建立了民警与客运车辆车主、驾驶员的手机沟通制度,本着与客运车辆驾驶人结对子、交朋友原则,通过客运车辆档案中的手机号与车主及驾驶员经常性的进行沟通,了解近期车辆运营情况,督促客运车辆车主拒绝超员、超速行驶,提醒驾驶员不疲劳驾驶,同时在恶劣天气时,及时利用电话、短信通知客运车辆车主以及驾驶员,注意安全行车。

第2篇: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

一、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的矛盾日渐突出,制定出台《XX市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迫在眉睫。

停车或言静态交通被称为城市交通安全、畅达、有序的支撑保障系统,它与动态交通一样,是城市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车的停驻,才能有车的行驶。随着汽车进入家庭步伐的逐步加快,我们XX的停车难的问题也将接踵而至。XX市新车上牌自2001年以来,以每天超过100辆的速度增长,其中私家车占60%。车辆增多了,但与之相对应的停车位却没有得到增加,使得这两年XX的车位变得越来越紧张,尤其在人口密集的市中心更是“重灾区”。而乱停乱放更是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市民的出行方便,降低了交通流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鉴于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出台专门的《停车法》,以及我们XX的汽车停放现状,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应该是时候了!

制定地方性车辆停放管理法规需要解决的问题,至少要研究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具体政策的设计上应当考虑确定如下原则:一是停车位建设与城市发展、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相协调;二是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和民间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开发停车位,使规划管理和经营开发相结合,推动停车位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发挥现有公共停车位的作用;四是有利于推动新停车位(主要是私人停车位,也包括公共停车位,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私人停车公共化的趋势)的建设;五是有利于停车位服务水平的提高;六是有利于推动停车位建设的技术进步。在确定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再具体研究在何处设立或建立停车场所;临时停放点的确定原则;车辆停放场所由谁来投资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如何实现;由谁来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实施有效管理。

2、如何应用市场化的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均衡地利用车辆停放场所,这也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在某些地区和路段一方面很多公用泊车位空置,利用率低下,造成虚假的供大于求现象;而另一方面为数不少的车子却违规停在路边,以致交警常常忙着清拖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路外停车收费高,路内停车收费低。价格倒挂,市场反应自然是“两利相权取其重”。因此说,停车难只是表象,停车收费才是问题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应当考虑彻底改变路内停车人工收费的现状,取而代之的将是“分时段咪表计费”电子收费系统。与其相对应的,应当考虑道路停车并非光撤不设,撤消的是影响道路通行的泊车位,但还要充分利用道路资源,避开高峰时段,设置一些时段性的临时停车场点,这也是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城市的一贯做法。因此,设立固定路内停车场点,建设“分时段咪表计费”电子收费系统,即一车一位一终端机,不同的时段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从而有效缓解停车难矛盾。有专家曾预测,今后城市中心区域路内高额的停车费用,也许会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由“驾车直达”转向“停车—换乘”。

据专家预测,中国将在2005年或2006年达到汽车进入家庭、汽车大幅度增长的起爆点。无疑,目前正是制定相应停车法规的最后恰当时机,虽然以前城市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问题,追加停车场建设十分困难,不过,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因此,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尽快完成地方性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并出台已是当务之急。

二、应当将本市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具体发展与限制的政策规定,尽快以政府令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以促进我市各类车辆保有量依法有序的发展。

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重新的《XX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客运、货运车辆,协调发展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社会车辆,控制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在城区的拥有量,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回顾近年来我市在各类车辆发展问题方面,虽做了大量工作,如有关摩托车在我市的发展,前些年在政府牵头下,各相关部门协同,采用定量竟购号牌的方法,实行了有限制的发展;2002年市政府又出台了《XX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对燃油助力车在我市的发展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规范。但对照《XX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如何实现优先发展、协调发展、有限发展,以及逐步淘汰相关的交通工具等方面,仍然需要在政府牵头下,各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做大量的立法研究工作。认真解决严重干扰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的“三小车”问题,非机动车中的人力三轮车如何限制等问题。

三、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的新要求,制定出台《XX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

交通安全设施属于道路的基础性设施,它对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和减轻事故的严重性,排除各种纵、横向干扰,提高道路服务水平,提供视线诱导,增强道路景观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其种类主要为:

交通信号灯用来传送法定指挥信号,对车流、人流进行指挥,避免发生事故和造成堵塞,保证交通能够有序通过。一般多设于平面交叉路口。

道路交通标志和路面标线是提示和指挥驾驶车辆者行为的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标志分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有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旅游区、道路施工等6种,路面标线是施画在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突出路标和轮廓标记等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

隔离墩等其它安全设施包括隔离墩、导流岛、行人安全岛和道口标注。隔离墩是指用以区分路面各部分使用界限的设施。导流岛引导车辆按一定的运行路线方向行驶。道口标注是提醒干道司机警惕支线交通情况的设施。

安全护栏(含防撞缓冲设施)主要指W形护栏,即波形梁护栏。有三波波形梁护栏、管梁护栏、箱梁护栏等几种,其主要作用:一是能够阻止车辆驶出路外,或阻止失控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驶入对向车道;二是车辆碰撞护栏的运动轨迹应能圆滑过渡,使车辆回到正常行驶方向,并减少二次事故的可能性;三是一旦失控车辆与护栏发生碰撞时,能减弱对司机和乘客的损伤;四是能诱导司机的视线,能清晰地看到道路前进方向和道路轮廓。另外,混凝土防撞墙、防撞墩(柱)也在预防公路事故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一种比较简陋但实用的安全设施。

隔离封闭设施是指阻止人和动物随意进入和横穿公路,防止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的设施,隔离封闭设施可以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产生交通延误和交通事故。隔离封闭设施多设于有公路通过的城镇及城镇郊区、农村集市、村庄及学校人口稠密或牲畜活动多的路段两侧。

与照明相关的设施主要为两类,一是道路照明设施,将良好的视觉信息传递给道路使用者,改善夜间行车条件,达到提高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目的的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多设于道路交叉路口、铁路与公路交叉口、行人通过的路段以及通过人口聚集或道路发生变化大的路段。另一类是防眩设施,是指防止夜间行车不受对向车辆前照灯眩目的人工构造物。分为板条式、扇面状的防眩大板、防眩网、防眩棚等构造形式。防眩设施多设在夜间事故率较高的路段,夜间交通流大特别是大卡车和小型汽车混杂率较高的路段和弯道半径小的路段。

与视觉有关的主要是视线诱导设施,供司机驾驶车辆判断视距以外的道路方向,特别是在夜间、雨大、大雾、路上有积雪等条件下,能够诱导司机正确把握方向的设施。视线诱导设施包括轮廓标,路钮、线形诱导标。

从新闻媒体我们获知,日本的公路中,占实际总长的84%的市、町、村道,道路平均宽度只有4.7米,也就是相当于我国的三、四级公路。如果两辆小轿车在这种道路上会车,给行人和自行车留下的宽度只有0.8米左右,与我国“混合交通双向两车道”公路很相似。二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回升,汽车快速发展与道路资源的不平衡越来越突出,导致交通混乱进一步激化,交通事故大量增多。为了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针对道路普遍缺乏交通安全设施这一问题,日本政府制定了《交通安全设施等建设的紧急措施法》,在统一规划下,全面实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依据该法,日本政府制定了两个三年计划和六个五年计划,通过这些计划的实施,积极建设了信号机、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对解决公路交通安全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70年,全日本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6765人,是历史最高峰,此后,逐年下降,并保持在一万人左右。这个数字说明,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可以减少1/3人员的死亡。我国2002年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为11万人,少死亡1/3,则意味少死亡4万人!版权所有

第3篇: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通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但由于多种因素,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量存在,道路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的高度,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积极研究解决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推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进程。针对我县道路基础薄弱、安全设施缺乏及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实际问题,要把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彻底改变“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交通事故难以掌握”等模糊认识和消极态度,为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认清形势,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近年来,虽然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在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大。2008年,全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0起、死亡31人,其中,道路交通死亡事故26起(摩托车9起),死亡26人(含道外),直接经济损失48.11万元。究其原因:一是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仍旧薄弱,道路隐患突出。2008年末,全县公路通车里程达2416.035公里,其中,县乡道路1947.035公里,占80.59%,三级以下道路2343.035公里,占96.98%;二是客运车辆少,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安全出行需求;目前全县营运车辆共有306辆,其中出租车124辆,不能满足群众出行需求;三是机动车辆明显增加,特别是摩托车增加较快。全县有近9万辆机动车,其中农用车2千多辆、摩托车6万辆;四是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依然显得薄弱,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存在失控漏管现象。全县现有交通民警25人,交通协管员29余人,但就2416.035公里且仍在增加的通车里程、基数近9万辆机动车和5.8万名机动车驾驶员而言,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十分薄弱;五是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见人就拉,见车就坐已成陋习;六是大量农用车、摩托车无证驾驶和车辆安全性能没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给和谐*建设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因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创新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一)县政府成立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明确或聘请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基础上,将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明确为本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形成县、乡(镇)、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四)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从县到县直部门、到乡(镇);县直部门干部、乡(镇)干部、村级干部到驾驶人,层层签订安全管理、安全驾驶责任书,各级有关部门实行“一车一档”、“一帮一”、“一盯一”等管理办法。

(五)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交警大(中)队、安监人员、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形成既分工、又协作,横到边、纵到底的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六)将行政村交通协管员经费补助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文件精神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完善乡(镇)包村、村包组、乡(镇)干部包片、单位包职工的管理机制;建立农村“红白喜事”、传统节日、赶集(场)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跟集(场)等制度,及时消除农村群众搭乘低速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的严重违法行为,杜绝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交警大(中)队、农机安全管理站、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机动车及驾驶人、低速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摩托车的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管理,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车辆相关手续,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三)县公安局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04号)和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筑公通字〔2007〕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基层派出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宣传、机动车入户登记、建立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台帐、开展道路隐患黑点排查等作用,加大在县、乡、村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特别是事故多发路段的监管力度。协助有关部门清除占道、黑点排查治理工作。协助驻村(片)民警、治安联防队员、村支两委、村民组长加强源头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以及交警对辖区内机动车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安全形势研判制度;二是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管理主力军作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努力形成严管长效机制;四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路面管控,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五是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辖区内道路畅通有序,不断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采取打突出、打重点的形式,达到带动一片的效果;六是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源头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考试、考核工作和监督各类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七是重点整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农用车、报废车及二、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并从县城中心辐射到乡镇到村。

(五)县农业局要加强对农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发证工作的全面检查,严格查处违法发证行为;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活动;并采取定期下乡和预约上门等多种便民、利民措施,实现车辆管理业务向农村延伸,解决农民群众办牌办证难等问题,提高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办牌办证率、定期检验率。

(六)县交通局要加大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大对“村村通”公路建设、管养的投入,完善乡村道路安全设施和标识标牌,逐步改善乡村道路通行条件。对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重点路段和危险路段,明确责任,抓紧整治;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客运方案,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的四通八达客运网络,逐步解决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等问题。

(七)县教育局加强对全县中、小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县中、小学校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八)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发现的非法营运,非法载人的机动车和摩托车超员、未戴头盔等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同时,加强内部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九)县安监局要加大对有关部门落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督促检查力度;并协助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会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格局。

五、坚持疏堵结合,多渠道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的精神,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多渠道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一是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二是坚持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方针,力争农村公路发展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达一条;三是在确保营运安全前提下,简化农村客运班线审批手续,做到随到随办;四是通过减免相关税费等措施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五是增加营运车辆(县城增加出租车、乡镇根据实际确定);六是统一营运车辆颜色,区分营运和非营运车辆;七是组建赶集(场)车队;八是统一核定农村营运票价,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等问题。

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驾驶人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职责,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一是采取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加强人民群众的日常教育和行为约束;二是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在街道、主要路口和客运站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警示墙,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政策措施,宣传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摩托车超员、超速的严重危害性;四是利用身边案例教育群众,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观念,增强遵纪守法和交通参与的自觉性;五是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发挥交通安全文明单位的辐射和示范功能,达到宣传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摩托车超员及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乡村干部、交通安全协管员、交警大(中)队、派出所民警、安监人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辖区道路上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大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针对全县道路的实际情况,一是组织交通、安监、公安、农机等部门加大对全县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路段排查;二是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道路建设的投入,逐步改善辖区内道路通行条件,提升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三是逐年加大对公路建设、管养的投入,逐步治理通行公路的交通安全隐患;四是交通部门加大对通乡、通村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力度,并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五是县政府继续将道路隐患治理纳入为民办实事之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特别危险的道路增设1000米防护设施和20块永久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三)公安、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针对道路上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经常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严防漏管失查,形成严管重惩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问题。

八、加强督查,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县人民政府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加大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制度。

第4篇: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

国务院日前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

意见提出,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意见强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我国出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中国政府网近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提出,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

规划提出,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到2020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4.5升/百公里以下;商用车新车燃料消耗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规划明确了业内强烈关注的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全国首个职场诚信平台投入运营上网可查职员诚信档案

近年来,假学历、假证件、泄露商业秘密、侵占公司财产、恶意跳槽等事件频发,员工职场失信行为引起各方关注。全国首个针对职场个人诚信行为的网络平台——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近日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营。

据了解,该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意味着,企业主在招聘时不仅可以查询应聘者就学期间的档案,还可以查看此前的职场经历,对于有过违背职业道德的应聘者,招聘方通过查询即可提前预知,并作出是否录用的判断,此举不仅可以约束员工的职场行为,还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用人风险。

我国传统档案大多以纸质为主,随着人才流动的增强,许多纸质档案存在流动性差、查阅难等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成了“死档案”,用人单位在录用人才时很难提取,导致企业用人时产生偏差。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作为我国独立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可有效解决此难题。

我国出台办法明确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津贴是高温劳动者的重要权益。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我国部署食品安全阶段性工作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根据中国政府网近日报道,刚刚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5篇: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安交通管理;交通管控;集成指挥平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115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1

1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现状

近几年,随着公安交管信息化建设的迅猛发展,各地交警支队基本建成了集应急指挥调度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卡口视频监控系统等功能于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部分县级交警大队也建立了交通分指挥中心,基本实现了对辖区交通的警情监测和智能调度,强化了对城市道路、国省干线公路网的交通动态监控。但由于各地自建的系统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导致部、省、市、县之间在领导政令传达、案发现场应急指挥调度等方面,还停留在话音层面,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信息化决策的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跨省、市协同作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可视化监控管理,实现应急调度指挥模式由目前的“人工”向未来“自动化”的转变不可避免。

2 加强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建设及应用的几点建议

2.1 高站位谋划、高标准建设

应站在部、省级的高度进行谋划,制定统一的建设技术标准,整合各地系统及资源,建成以省、市、县公安交通指挥中心为依托,以交通监控系统为基础,集成交通视频、卡口、电子警察、流量检测、诱导、气象等各类交通监测信息和交通违法取证信息的部、省、市、县四级互联互通的集成指挥平台,构建含交通状态监测、重点车辆管控、应急指挥调度、勤务监督考核等功能于一体的应急指挥体系。

2.2 扩充集成指挥平台软件功能

由于未来机动车通行信息的数据量将越来越大,建议集成指挥平台使用云数据存储,以便加快数据访问及检索速度。同时,增加以图搜图功能,实现以车辆原始图片为基础,检索出数据库中车型相似的违法或嫌疑车辆图片;增加对机动车车标、车身颜色、品牌型号等信息的识别功能,减少报警误差;增加交警执法站车辆检查电子台账功能、警车及单警定位功能、值班值宿人员登记功能;增加交通状态监测和管理功能,实现交通状态信息的采集和对外;增加应急指挥功能,实现交通事件应急协作处理、指挥调度、交通应急预案管理;增加勤务管理及监督考核功能,实现警力资源配置、勤务管理、交通安保、特勤调度、民警工作监督考核等业务管理;增加对违法或嫌疑车辆的布控、预警信息签收、预警拦截、查获反馈等警务活动的记录功能;在全国推广安装机动车电子车牌等。

2.3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范省、市、县交通指挥中心警务工作运行机制,制定各级交通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工作流程及运行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制定集成指挥平台系统业务应用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制度;制定交警执法服务站检查登记和拦截查处的工作流程等。

2.4 升级指挥调度系统

新建可视化指挥调度系统,满足四级集成指挥平台可视化指挥调度、视频会议等功能需求;为路面警车和民警配备无线通讯设备,实现扁平化指挥,实时语音对讲功能。

2.5 提高视频监控覆盖率

为有效掌控城区道路、公路的交通状况,为领导决策、指挥调度提供有力数据,应进一步扩大视频监控范围,确保在城市平均每3公里建设1处抓拍点位,在公路平均每20公里建设1处抓拍点位。同时,整合各类道路监控资源,统一接入四级集成指挥平台。抓拍设备功能要完备,能够实现对过往车辆进行抓拍及视频录像,将采集到的高清车辆号牌、外形、正副驾驶人面部图像、通行时间、通行地点及行驶速度等信息回传至集成指挥平台,用于对车辆通行轨迹进行分析,比对嫌疑车辆进行预警等。

2.6 提高公安交通检查站综合执法实力

由省、市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实施,依托公安交警公路中队检查站,新建多部门合成作战指挥室,建立多警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检查站现场控制、快速追击等方面的能力,为高效开展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拦截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2.7 合理规划及建设公安检查站车辆检查场地

为有效控制现场状况,避免强行闯关越卡情况的发生,由省、市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在公安交通检查站附近选取适合车辆检查拦截的区域,设置引导区、停车区、待检区、检查区等,并配备明显的标牌标识及防护隔离引导设施,以提高民警拦截处置工作效率及安全防护能力。

2.8 扩展基层接收报警提示信息的渠道

目前,当交通指挥中心下达拦截指令时,一般是通过电台、电话等方式,指挥调度现场附近警力或巡逻车实施拦截工作。若调度不及时,将错失拦截抓捕的良机。建议在部分卡口设备或固定拦截点附近,安装预警信息提示屏,当集成指挥平台经自动比对,发现嫌疑车辆,并预警后,可第一时间将报警信息自动投放到附近的所有预警提示屏,并发出声音提示,这样一来将有效节省指令传达的时间。另外,也可通过平台警员定位功能自动查找出附近警力,向其手机发送报警提示信息等方式,扩展基层单位接收报警提示信息的渠道。

2.9 推进集成指挥平台业务应用

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视频巡逻、交通违法取证、对外信息服务、网上勤务管理、业务监管考核、监控设备运行监测、交警执法站车辆检查登记、嫌疑车辆布控、预警拦截处置等工作。

2.10 实现全警资源共享

为公安交警及其它警种开设集成指挥平台访问权限,实现公安交通管理各类信息共享,为各级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提供有力保障。

第6篇: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

今年以来,全国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交通事故时有发生。5月15日,贵州省贵定县窑上乡发生的一起拖拉机违法载人造成29人死亡,4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7月28日,我县米粮镇水峡村一组驾驶员安明智驾驶三轮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在行至茅坪镇峰景村时因操作失误翻入5米高的坎下,造成2人当场死亡、驾驶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暴露出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违法行为依然突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执法监督不严;农村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冒险搭乘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农民出行难问题突出,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差等问题。同时也进一步给我县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车违法载人治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强化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基层交警中队要认真研究制定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构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公安交警、农机、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工作的合力。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和年度检验,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县乡道路的防护设施和提示标牌,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安监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公安交警、农机等部门认真做好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08〕2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力度,针对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无牌无证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专项整治,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农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核发牌证,纳入日常管理;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严禁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予以扣留;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二是农机、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辖区内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要严禁继续上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三是农机、交通等部门要对辖区内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驾驶人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清理。取缔违规培训机构,杜绝违规办班现象。

四是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全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集中警力,依法严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载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发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制止农村群众搭乘上述车辆赶集出行。

五是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农村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农村公路的技术和安全状况;要结合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强新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对在用农村公路要抓紧开展安保工程试点,及时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逐步予以整治。

六是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拖拉机驾驶人违法情况、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向农机部门通报。

三、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是各乡镇要按照省市联合部署,深入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农村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努力增强广大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和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使农民群众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载人运输车辆,农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明显遏制。

二是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平安农机示范村”、“平安农机示范户”的示范作用,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给农机手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群众放映“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村组送“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农机户送“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中小学校上“平安农机”知识课等形式,广泛普及拖拉机安全知识。

三是各乡镇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活动内容,纳入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针对农村的特点,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车主、驾驶人和农村群众的安全教育。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农户、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案说法,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从源头上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

公安交警、安监、交通、农机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研究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的治本措施。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研究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和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7篇: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

山东德州享有“小型纯电动汽车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称号,为了使德州电动车的发展走上正轨,市政府出台《德州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将对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

同乘用车待遇相仿

8月17日起,《德州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小型纯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80km/h四轮纯电动乘用车。

按照该办法,电动汽车将实行备案登记挂牌制度,登记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挂牌后上路行驶。号牌、登记证书参照国标式样制作,号牌底色为绿色,开头为“鲁N电”。登记挂牌只收取工本费。

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

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限于德州市境内1级以下(含1级)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行驶。只能用作代步工具,不能做为营运车辆和校车使用。

明确电动车标准

在该办法中,对小型纯电动汽车也做出了明确规范:小型纯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80km/h四轮纯电动乘用车。

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4600mm × 1710mm × 1800mm;乘员数(含驾驶员)≤ 4人;出厂时一次充电续驶里程≥ 70km;百公里耗电量≤ 20kw?h;侧倾稳定角≥ 35°;最大爬坡度≥2 0 %;最小离地间隙≥1 2 0 m m;使用铅酸电池作为动力电池的,整车整备质量≤ 1200公斤,动力电池组的质量占整备质量的比例≤35%;使用其他类型电池作为动力电池的,整车整备质量≤ 1000公斤,动力电池组的质量占整备质量的比例≤30%。

电动汽车行业需规范

“挂牌、考证”字眼吸引了普通市民的关注度,但电动汽车生产商的着眼和思维不仅仅如此。

办法对小型纯电动汽车的生产和销售作出规定:生产企业须具有汽车整车生产装备工艺,产品标准经市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产品产地。经营单位应当为每辆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近几年,德州市小型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迅速,目前,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的企业5家,分别是德州宝雅车业有限公司、德州富路车业有限公司、德州福兴电动车有限公司、德州迪东车业有限公司、武城县新明玻璃钢有限公司。

由于小型纯电动汽车的标准体系尚未形成,导致一些生产企业生产状态混乱,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产品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质量要求无法保障。“不可否认的是,作坊式的加工组装厂、车间行业内也存在许多,其生产的车辆安全性难以保证。”德州富路车业董事长陆付军说,“办法出台后,一些达不到标准的厂家可能就要被限制生产,电动汽车行业也就能借此东风走上比较健康的发展轨道。”

办法中对电动车上产资格的要求,能踢出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也是行业发展的强心剂。陆付军说,办法助推行业洗牌,过后便是强强对话,为保持市场占有率,各家都会齐头赶进,拼质量、拼售后,在企业自身收益的情况下,同样也提供给了消费者质量更好的汽车。

为助推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下一步市经信委还将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向生产商提供帮助。

第8篇: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城区的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本辖区监督管理城市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部门作好本系统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辆的行驶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准在城区内行驶。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喇叭最大音量,在车前方二米处不准超过一百零五分贝。严禁在设有禁鸣标志的路段或夜间(二十二时至翌日五时,下同)鸣喇叭。但消防、警备、救护和工程抢险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除外。

第六条机动车辆装置的扩音宣传设备,未经当地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第七条严格限制拖拉机在城区内行驶。进入城区送菜、运粪的拖拉机,必须按市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禁止夜间作业,并应进行治理。

第十条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在居民、文教区附近不准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车间或者作业点。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在城区内从事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三条夜间在居民、文教区从事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应经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污染。但抢险施工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学生做工间操、课间操以及车站、码头作业外,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的音量,不准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五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四邻。

第十六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对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造成噪声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裁决。

第二十二条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收到罚款后应给被罚款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城环境噪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9篇: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二)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

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