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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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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第1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

1、巴塞尔资本协议

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第2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

关键词:新巴赛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纽约支行的不慎交易,诸多事件为全球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开始研究影响日益巨大的操作风险问题。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赛尔资本协议把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因此,操作风险的管理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操作风险的管理来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关注对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次征询稿中,提出应考虑对操作风险进行资本覆盖。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第3次征求意见,以对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做出最后的修订。委员会的目标在2003年末最后一个季度完成修订,并于2006年末在成员国家开始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3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需要考虑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资本协议在不断改进中反映着风险测量和管理技术的提高。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使最低风险资本要求和每项信贷风险面的规范评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第一次将操作风险和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相对于旧协议而言,其风险衡量的方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单一框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衡量方法,以促使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的涵义及衡量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一个,也就是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根据此定义,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指出,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从广义来说,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内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程序风险、技术风险和人员风险。程序风险又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技术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人员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外部风险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这些外部冲击包括税制和政治方面的变动、监管和社会环境的调整、竞争者的行为和特性的变化等。内部风险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而外部风险与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有关。

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巴赛尔新资本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衡量大致有三种方法:基本指数法,指以银行过去3年内的平均年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把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不同领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然后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高级测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银行必须取得监管层的同意,由银行内部操作风险测量系统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确定。高级测量方法的使用则需要一些特别的标准。如果银行采用较高级的方法在没有监管层同意前不得转为较简单的方法。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询稿中,对高级计量法中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有比较详细的描述,但在最终只是在“资格条款”中对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银行提出了严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目前国际上只有少数跨国大银行在使用或开发该计算方法。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策略

政府应加强操作风险监管的力度,使其与最低资本要求相结合

为了使操作风险的控制更具实际意义,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出金融机构具体的行为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暂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制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覆盖压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建议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不同的操作风险要求。 探索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的方式

银行在控制操作风险发生的同时,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控制和缓释风险。包括避免、缓释、保险和承担四种方式。其中保险是目前国际活跃银行使用最为普遍的操作风险缓释方式,针对不同的操作风险会有不同的保险产品与之相对应。传统保险产品中的银行一揽子保险、错误与遗漏保险和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等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保险产品,而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又开发了诸多新的保险保障产品,诸如未授权交易保险、电子网络技术风险的保险等。银行操作风险保险承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新的操作风险将不断被纳入保险的范畴,保险将作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经常性工具。目前国际上除了保险以外,还有互惠资保险基金、证券化、优先风险计划也可作为操作风险保险的替代品。

完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与组织设计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应采用分权化职能型的组织结构,在总分行制的基础上(以“总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结构的银行为例),总行应以操作风险战略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为主,同时负责对操作风险的总体控制。总行管理操作风险的组织机构应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制度管理委员会、稽核总局、操作风险的计量分析与评估部门、科技信息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内部授权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及所有业务部门,其中稽核总局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分行的机构与总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会,分行设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总局负责。支行主要从操作层面控制操作风险,因此支行只设立业务部门,执行总行和分行所制订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设稽核部门,只接受稽核总局或分局的检查。

由于将操作风险纳入到组织文化中成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培养操作风险文化对于操作风险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依靠教育培训部门对银行所有业务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制度观念和道德水准,降低一切因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低、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差或员工对政策、制度、法律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

第3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计划在2003年第4季度公布正式稿,2006年彻底取代现行的1988年协议。经过多次测试和技术参数修正,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4月底颁布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第三稿,该稿已接近于最终稿,主要规定了资本的界定、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加权风险的计量等内容。对此国内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

一、新资本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解析

新资本协议资本的定义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相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资本充足率仍要求不低于8%,核心资本不低于4%。对风险的定义,除保留了1988年协议中信用风险的规定外,还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计量范畴,并分别规定了以内部评级为主的不同的计量方法。新资本协议的关键是,通过资本优惠,鼓励商业银行采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对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部分,即资本的计量非常简单,只要弄清楚资本的定义即可。而分母的计量相当复杂,需要分别计算各种风险资产,并采取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

(一)信用风险计量

新资本协议将银行资产分为公司贷款、国家(又译称)贷款、银行同业、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6类。

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公司贷款、国家贷款、银行同业等,新资本协议规定了标准法、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内部评级(IRB)高级法等由低到高3种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自主选择不同的计量方法,但采取高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比采取低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能够获得更大的自和更多的资本优惠。而对零售贷款,则只允许采取内部评级高级法,商业银行不必计算单笔的风险敞口,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敞口的估计值。

一是标准法。标准法的特点是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资产风险权重,适用于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标准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等于信用风险敞口(EAD)

与外部评级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权重乘积。风险敞口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风险权重由外部评级机构(如穆迪、标准普尔公司等)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评定,分为0%、10%、20%、50%、100%和150%六级。

二是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高级法。内部评级法的特点在于资产风险权重主要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确定。在内部评级(IRB)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敞口(EAD)与风险权重的乘积。风险权重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期限(M)3个因素确定。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损失率指预期违约损失占风险资产敞口的百分比,与资产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抵押品。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与期限M参数调整一起计算出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如果违约概率由商业银行确定,其他参数由监管部门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初级法或基础法,如果参数均由商业银行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高级法。

(二)市场风险计量

市场风险是指在一段时期内由于汇率和利率的变化所造成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下降的风险。新资本协议包括债务衍生产品、股权衍生产品和外汇衍生产品等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要运用金融工程技术把股权、利率和汇率三大类衍生产品转化成相应的基础工具即股票、债券和货币,然后将转换的基础工具分别按照三套不同计算规则计量,另外鼓励银行采用自己的内部风险管理模型。

(三)操作风险计量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置资本,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所需资本等于商业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数。二是标准法,银行根据每一产品线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系数计算出各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然后加总即等于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资本。三是高级计量法,银行可以运用自己的风险模型计量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评估

从资本充足率计算和风险资产计量的纯技术角度分析,严格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压力和考验。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缺少短期内实施先进风险计量方法的必要支撑。新资本协议通过资本优惠鼓励银行采取更为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银行通过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与该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九个最低标准相比,国内商业银行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是资产尚未进行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细分;二是评级体系仍实行一逾双呆四级分类法和五级分类法,离先进银行十级以上分类方法有较大差距;三是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四是MIS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复杂的风险计量要求(这一点显得尤为关键);五是内部评级尚未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尽快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基础,再加上缺少市场风险的基础工程技术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计量模型,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不能享受与国外先进银行同样的资本优惠。

其次,资本充足率的倒逼效应将对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形成压力。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为不同的风险敞口配置相应的最低资本,但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较低,不能为风险敞口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撑,风险敞口规模与资本匹配失衡。同时,由于短期内不能实施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国内商业银行享受不到更多的资本优惠,资本充足率水平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差距会进一步拉大。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是要提高资本的数量,二是要降低风险资产规模。当前情形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渠道相当有限,短期内不可能通过注入资本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在分子(资本)已定的情况下,就必须在分母上做文章,主要是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敞口规模。资本充足率的这种逆向配置几乎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敞口规模的途径就是降低信贷规模,甚至是减少和放弃一些优质客户的信贷规模,造成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

再次,新资本协议实施将考验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质量。新资本协议吸收了“风险价值”的概念,主要是RAROC方法(即风险调整资本收益),其计算公式是RAROC=(收益—经营成本—预期损失)/经济资本,其中预期损失是根据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型计算出的损失预期值。RAROC与当前收益的计算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将未来可预计的风险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直接对当期收益进行调整,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挂钩。在加权风险资产数量较大的情况下,按照RAROC方法评价将会降低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水平。

最后,风险管理理念的落后和专业人才的匮乏。国内商业银行缺失风险管理文化,缺乏系统完整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全面风险管

理理念,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垂直性、独立性不够,效率不高,风险管理人员不足,实施IRB法必须的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计量经济学家等专家队伍匮乏。

三、国内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尽管新资本协议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但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安全性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不是惟一标准,国内商业银行不能惟“资本充足率论”,产生恐慌心理和“泛危险”思想,单纯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而降低资产规模,或者放弃正常的有质量的业务拓展,而要结合国内金融的现实环境,对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做出整体判断。国内银行由于大多属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为隐性支撑,相对提高了银行的安全性。同时由于新资本协议过多体现出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未经评级的企业即使是优质企业其风险权重系数也较高,因此国内银行应当以积极的心态应对挑战,把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好业务拓展,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赢得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一)积极吸收新资本协议倡导的风险管理理念

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面风险管理在宏观管理层面上要求有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在微观操作层面上不但要重视对传统的信用风险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虑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的管理。风险管理必须逐步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二是“经营风险”的理念。风险伴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现代商业银行与其说是在经营货币,不如说是在经营风险。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金融机构风险事件,表明银行若不顾风险管理而一味追求资产规模扩张和短期盈利增加,即使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的指标,最终也难以避免破产倒闭的命运。只有重视风险管理并成功控制风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

三是“风险管理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由业务开拓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构成。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风险管理水平越高意味着识别和抓住机会的能力越强,越能增加盈利并更具市场竞争力。

四是“风险调整收益”的经营价值观念。将“风险价值”引入盈利水平管理,即银行的当期收益扣除经计量的预期损失,据以测算各种收益率,促进其长期持续盈利能力的增强。

(二)解析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定义,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早做准备

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数量、加权风险资产规模属对应函数关系,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无外乎增加资本、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这两种途径。由于增加资本的途径如扩大注资规模、改制上市、发行债券等受制因素较多,本文不予重点讨论。

1.加快风险权重较低业务的拓展。一是对银行同业的资产业务,如金融同业资金头寸拆借等,这类客户一般信用评级较高,风险权重较低;二是积极关注国内企业外部评级状况,对获得外部评级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积极营销;三是加快重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这类企业即使未经过外部评级,但由于其理念的先进性更加容易接受外部评级,而其管理的规范性也将使其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四是加大对私人银行业务(零售业务)的营销,这类业务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采取内部评级高级法,银行对参数的确定有更大的主动性,且通过QIS3对其风险权重参数调低的情况看,巴塞尔委员会更多地鼓励银行开展零售业务。

2.尽早实施以内部评级为主的风险计量方法。实施内部评级法不仅可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而且风险参数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既降低了客户的评级成本,有利于市场拓展,又使商业银行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客户信息,合理确定营销策略。

3.注重风险缓释技术的应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指银行采取如抵押、担保、风险净值、信用衍生物等风险缓释工具,或者采取保险等手段所实施的风险分散技术。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的各种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进行全面的评估,建立完整清晰的操作框架和流程,对抵押物范围的拓展进行研究,同时考虑抵押物价值波动、潜在敞口波动和货币错配等因素,积极争取扩大风险权重为0的交易。超级秘书网

4.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下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50%,即使采取内部评级法,不良贷款的权重仍旧相当高。因此要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就应当从现在入手,进一步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资产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为实施内部评级等高级方法构建必要的技术平台

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建适合于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模型。另一方面,重视基础数据库建设。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风险信息分析加工功能较弱,尤其是客户的信息很少,因此必须加快建立体现客户信息和内部信息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IRB系统的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四)强化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

一是扩大风险管理范围,减少风险管理层次,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强化风险管理的权威性,赋予风险管理部门在信贷政策制订、信贷决策审批、资本配置、业务敞口限额管理等方面更多的职能。

二是建立专业队伍。加大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培养、建立和及时储备一支擅长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以满足未来风险管理的需要。

三是引入风险经理制。在经营部门设立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实现风险管理关口的前移。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译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征求意见稿),2003-05-15.

[2]彭茂吾主编.西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N].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2003.

第4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

[关键词]新协议 风险管理审计 改革方法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入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二、风险管理审计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1、概念

风险管理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估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和处理能力等内容的内部审核活。风险管理审计作用是,通过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督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经营过程的效率。

2、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在银行中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风险管理审计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帮助风险监管者防范风险。风险监管部门的任务是根据实际要求,制定防范风险发生的制度和监管执行这些制度。银行内部审计实施的风险管理审计,是要求审计从第三方的角度,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重新审核,客观地评价风险防范系统的正确性,使风险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这弥补了风险监管者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2)风险管理审计可以增强防范制度的执行力度。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制和监管、稽核制度执行彻底,是形成经营风险的一个因素。风险管理审计可以评价和检查风险应对方法的执行情况,通过审计风险防范实施的过程,确定制度、措施是否被执行,执行的力度如何等,从而起到加强防范风险措施执行的目的。

(3)风险管理审计通过“干预性”方式减少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体现“增值”功能。内部审计是风险管理的独立防线,它并不直接参与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执行,而是对已有风险管理实施再监督,它完全可以促进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另外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协调、管理,提出控制风险的有效建议,是风险管理增值的另一体现。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风险管理审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更好的为银行服务

1、以协议为基础,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审计部门和制度。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要正确认识风险管理审计,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审计部门。针对新巴塞尔协议中提出的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和范围,制定适应自身的风险管理审计方向。经营中,每个商业银行的业务重点不同,其经营中面对的风险也就不同,所以各个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也不尽相同,内部审计部门要能够从自身出发制定符合自己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办法和制度。

2、完善风险管理审计的具体实施标准、方法。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可以利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基础,参考借鉴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教训,研究调整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标准。建立风险管理审计方法要本着“衔接”、“配套”、“务实”的原则,既要注意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也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工作中做好风险管理审计的新方法研究和探索。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更新审计技术和方法,是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应鼓励内部审计人员以新协议中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为基础,结合自己银行的情况,创新审计技术方法并加以实施。另外,在完善风险管理审计方法时,特别要注重探索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实施等方面的方法和技术产。增强审计人员与风险管理人员的沟通,以增强审计方法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

四、总结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确立说明全世界的金融也在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在金融行业中,商业银行的地位比较特殊,它是金融的基础,它处在金融行业的最前端。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作为风险管理的监督者,风险管理审计体系又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补充。

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应当在实施中:结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握世界金融风险管理方向;结合自身风险管理特点,因地制宜的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审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使审计为风险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李红侠.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博士后征文,2009(1)

[2]王云端. 银行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关系分析[J].现代商业,2009(10)

第5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

关键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的新理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阐述的不仅仅是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其内容远比我们一般意义上所归纳的三大支柱要丰富得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它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

(一)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

一般意义上,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核心功能是向社会提供信用中介、金融服务,是典型意义上的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由于来自外部、内部的压力,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理念不断创新,其业务已不再局限于信用中介,而是多元的综合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定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其核心功能不是简单的信用中介、金融服务,而是风险管理,换句话说,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基本任务是管理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中,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信用风险上,忽略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使风险管理对象不全面,这种状况是受1988年《巴塞尔协议》影响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要求对应的是信用风险,虽然我们分析其中隐含了市场风险,但并没有直接显现出来。在该协议的指导下,商业银行在资本金管理中强调商业银行资本金如何满足信用风险,把信用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风险。随着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特别是利率市场化以来,以利率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市场风险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的、重要的风险,使商业银行对风险有了新的认识,管理有了新的发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指出,商业银行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

(三)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重要贡献是“三大支柱”,其中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第二、三支柱。在三大支柱中,尽管第一支柱继承了《巴塞尔协议》的思想,在整个新协议中占据大量的篇幅论述分析,但并不能说明第二、三支柱不重要。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是这样描述的,“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

(四)建模是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提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基础上,给出了计量三大风险的方法。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是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IRB初级法)、内部评级高级法(IRB高级法),其中标准法延续了《巴塞尔协议》的思想,由外部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评级,有人称作外部评级法,而IRB法由商业银行建立数学模型进行评级。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是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其中内部模型法的计量基础是风险价值(VaR)。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是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AMA),其中高级计量法要求商业银行自己建立内部模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计量三大风险共设计了8种方法,除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其他7种方法均建立在模型设计的基础上,其中信用风险的IRB法、操作风险的AMA法要求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内部模型。这反映出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计量风险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的新要求。尽管风险是否能够通过模型计量精确计算存在争议,但从理论上看,商业银行通过符合监管当局要求的内部模型计量的风险敏感性强,资本消耗小。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

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及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一)起点低、起步晚

历史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负债管理,就是拉存款。第二个阶段是资产管理,主要是信贷风险管理。第三个阶段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比如比例管理。第四个阶段是资本充足率管理,标志是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推出。第五个阶段是全面风险管理,标志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推出。西方商业银行大概处于第四个阶段向第五个阶段过渡的时期,而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处于第一阶段,少数银行可能已经到了第四个或第五个阶段(钟伟,2004)。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点低,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另外,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并逐步重视风险管理起步于1994年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对风险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了1998年的增加资本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9年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从1994年算起,才不过二十几年,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成熟的风险管理是无法比拟的。

(二)规模扩张与风险管理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重规模扩张、轻风险管理的现象,对一家银行的评价,基本上以规模为标准,似乎哪家银行规模扩张快;哪家银行就发展得快,哪家银行规模大,哪家银行就是好银行。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银监会风险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重视规模扩张、资本约束、风险管理之间关系,但是,规模扩张的冲动并没有从经营理念上根本解决。优势产业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随着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一些不合规的项目纷纷下马,使这些行业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而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张规模、追逐利润,把大量的信贷资金集中在有限的行业、有限的地区,且单笔贷款规模大、期限长,风险集中度明显。而在国外,并不是简单地把商业银行规模作为衡量经营者的唯一标准,规模是指有效的规模。银行经营者非常清楚发展和市场、规模和质量之间的辨证关系,在国外中小银行界有 “小即美”的观点。这并不是说越小越好,而是说小规模的银行,只要保持盈利稳定甚至超过大银行,同样能受到尊敬。英国有一家中小银行,规模不过300多亿英镑,只做单一的按揭业务,但总资产盈利率5年始终保持在 1%,达到了花旗银行等欧美大银行的水平,在英国银行界受到非常高的评价。在西班牙,仅经营本土市场上传统银行业务的西班牙人民银行也在国际金融界享有极佳声誉。这说明在国际金融界,银行是不以大小论英雄的,关键是看盈利能力和市值(陈小宪,2003)。

(三)风险管理方法单一

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技术非常丰富,而且分类科学、量化准确、手段先进,这些技术来源于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计量方法和模型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技术上的重要发展。目前,不仅针对市场风险开发了以风险价值VaR为代表的计量模型,而且对信用风险、一般认为不易量化的操作风险也开发了计量模型。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与方法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在风险量化管理方面还非常薄弱,大多数银行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风险价值VaR、IRB、AMA、RAROC和持续期等概念刚刚开始引入,甚至不太熟悉,更谈不上普遍使用了。

(四)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独立的审贷官序列。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线都是纵向式的,适应这种体制,其审贷官序列也都是纵向式的。目前国内银行的审贷体制基本上是横向的,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组织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标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逐步实施,必将像《巴塞尔协议》一样,成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准则。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标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一)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的引入和使用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是对风险进行精确管理的具体实践。我国商业银行要紧跟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步伐,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一是要从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银行使用计量方法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意义,这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转变。二是研究能够准确计量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方法。在争取巴塞尔委员会支持的基础上,充分掌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思想的前提下,设计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然后积累数据,对计量模型进行测试,修正后确定三大风险的计量模型,并且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推广,全面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二)加强外部监管,严格信息披露

在外部监管方面,2003年4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对商业银行外部监管加强,从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外部监管的四项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是,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银监会对风险的评估过于简单化,只是强调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评估状况,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则要求确保风险管理覆盖所有风险类型,并且对任何风险种类以及对金融创新等相关因素进行监控。鉴于目前的状况,监管当局要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统一监管标准,建立统一的考核监测平台,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尽快赶上国际先进银行的水平。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频率、范围有着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有着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商业银行,除上市银行外,大部分在信息披露方面不规范,没有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因此,要严格信息披露,一是要完善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二是要加强风险披露。三是要完善资本信息披露。

(三)淡化特色,强化国际标准

2004年,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作为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过渡,这一法规既体现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思想,又体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思想,但不是这两个协议的翻版,是“中国特色的《巴塞尔协议》”。从理论框架看,《办法》的制定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充分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整体框架,体现了对《巴塞尔协议》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但是,从2007年开始,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准则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显然,《办法》与之有较大的差距。在2006年4月“中西银行业重组经验高层研讨会”上,刘明康表示,从2010年到2012年,中国银监会将开始要求“拥有相对较多境外分支机构”的国内银行执行新的资本协议,也就是说,经过四年多的过渡期,我国将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同时,严格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标准,切莫再制定一套新标准。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银行监管要淡化特色,强化国际标准,使我国商业银行与跨国银行在风险管理的标准上站在同一起跑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北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2]钟伟.新巴塞尔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天则经济研究所网站,2005-10-23.

[3]黄宪.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其在我国的构建.中国软科学,2004,(11).

[4]阳.中国是拒绝还是接受新资本协议.金融时报,2004-07-20.

第6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

关键词:资本水平;信贷扩张;匹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0)-0050-03

资本充足率监管作为金融审慎监管的核心指标,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有较大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与贷款增速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并引入协调度分析方法,对两者之间的匹配程度进行了考察。研究表明,银行资本水平对信贷扩张的约束作用存在规模差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信贷扩张有约束作用,同时,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水平与贷款增速未达到较高协调状态,发展态势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水平与信贷扩张基本情况分析

(一)资本规模显著增加,资本充足性整体较好。2010年末,吴忠市5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达标资产为100%。截至2014年12月末,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7.35%,较2007年增加了10.42个百分点。

(二)各项贷款增速趋稳,信贷总量不断扩大。总体来看,2007―2014年间,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呈现不断扩大态势,各项贷款年末余额从47.76亿元攀升到121.52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4.27%。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关系分析

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监管与信贷扩张关系出现三个阶段的变化。第一个阶段是2007―2010年,平均资本充足率的变化与贷款增长率呈反向变动趋势,期间信贷增速呈大“V”型的变化,呈波动增加状态,而资本充足率却呈倒“V”型变化,呈波动减少状态。第二个阶段是2011―2013年,资本充足率与贷款增速呈现同步增长态势,资本充足率由15.55%提高到16.35%,贷款增速也从14.52%增加到26.62%。第三个阶段2013年―2014年,资本充足率与贷款增速呈现反向增长态势,资本充足率由16.35%提高到17.35%,贷款增速却从26.62%下降到18.52%。

三、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水平与信贷扩张的实证研究

(一)协调度的内涵及公式。协调度就是度量系统之间或系统内部要素之间协调状况好坏的定量指标,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Cxy= (x+y)/(x2+y2)1/2

其中,C表示协调度,x、y分别表示两个有相互作用的系统。从协调度定义可看出,Cxy由变量x、y决定,当x、y均为正值且相等时,Cxy的值最大,为1.414;反之,若x、y均为负值且相等,则Cxy值最小,其它的任何情形均界于二者之间。根据x、y的值的变化,协调度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Cxy 协调类型

1.2≤Cxy<1.414 较协调

1≤Cxy<1.2 基本协调

0.8≤Cxy<1 调和

0.5≤Cxy<0.8 基本调和

0≤Cxy<0.5 勉强调和

-1.414≤Cxy<0 不协调

本文将资本充足率与信贷扩张看成两个系统,借鉴协调度测量公式对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水平与信贷扩张进行分析,公式中:x代表资本水平,用资本充足率增速来表示,y代表信贷扩张,用贷款增长速度来表示,Cxy为资本水平与信贷扩张的协调度。

(二)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度分析。通过对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增长率和贷款增速数据,运用协调度公式,可计算得出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协调度,见表3和表4。

四、结论分析

(一)资本水平与贷款增速未达到较高协调状态,发展态势有待进一步改善。从资本水平与信贷扩张的匹配程度上看,2008年―2014年期间,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与平均贷款增速多表现为勉强调和及基本协调状态,还未达到较为理想的较高级协调状态。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信贷扩张有约束作用。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吴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扩张的监管效果来看,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信贷扩张有约束作用,尤其是在未满足8%最低达标要求的时候,短期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有较为明显的下降。2008年12月末,青铜峡市农村信用联社和同心县信用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8%,贷款增速分别为-14.75%和-39.37%,信贷规模表现为较大程度的下幅。

(三)银行资本水平对信贷扩张的约束作用存在规模差异。分机构来看,具有较高资本水平的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速度要高于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金融机构,对资本水平较低的金融机构的约束作用要大于资本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如:青铜峡市农村信用联社资本水平相对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较低,其信贷扩张速度较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保持在较低的水平。

五、政策建议

(一)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标准,提高政策实施的有效性。考虑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规模、业务的特殊性及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影响等因素,建议监管部门应实施较为灵活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政策,对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监管标准,避免“一刀切”,提高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二)强化资本约束,加强理性经营。一是调整客户结构。通过提高风险溢价、优化资产结构等方式,使信贷资源重点支持低资本消耗、高定价的客户贷款,提高资本占用较小的小微企业和零售客户的贷款占比,确保高收益资产增长,提高风险资本回报率;二是调整收入结构。加大对中间业务收入贡献较大的对公对私理财业务、银行卡、网上银行、等业务的拓展力度,促进银行经营结构和盈利模式转变。

(三)优化资本结构,建立与资产规模扩张相适应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一是增强内部积累能力,实现内源资本补充。建立动态的内源资本补充制度,对股利分红、管理层的激励与资本充足率指标挂钩,优先采取转增股本金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减少现金分红比例;二是优化股权结构,拓宽外源资本金补充渠道。吸引当地大企业集团、优质民营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由战略投资股、普通投资股、内部员工三类股东共同构成的多元化股东结构。

参考文献

[1]陈福生,陈康.资本约束对监管效力的冲击效应研究[J].上海金融,2014,(3):55-61。

[2]费玉娥,孙洋,余克波.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分析[J].新金融,2012,(7):19-22。

[3]王擎,吴玮.资本监管与银行信贷扩张――基于中国银行业的实证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2,(3):63-66。

[4]王耀青,于研.新监管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4,(3):67-69。

[5]郑良芳.跟进巴塞尔协议Ⅲ,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J].经济研究参考,2011,(39):26-31。

The Study on the Match between the Capital Levels and the Credit Expansion of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under the New Basel Agreement

――A Case of Wuzhong City of Ningxia

HE Wenjun XU Qiling

(Wuzhong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uzhong Ningxia 751100)

第7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

[关键词]旧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报告;新巴塞尔协议;三个支柱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旧巴塞尔协议的由来

当今社会,本国银行跨境经营业务早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外国银行机构在境内也大量涌现,其所带来得监管困难已非任何一国能够独自解决,某一银行的倒闭很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由此,十国集团国家于1975年2月在巴塞尔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后更名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体制就是在巴塞尔委员会这二十多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银行监管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巴塞尔文件中确立形成的,它主要由1983年的《巴塞尔协定》、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1997年《巴塞尔核心原则》及其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监管的核心内容是对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的有效监管。最著名的当属1988年颁布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又称“巴塞尔报告”或“巴塞尔资本协议”)。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对“巴塞尔报告”作了诸多补充规定和修正。2001年6月25曰,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经过两度修正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推迟到2002年初,并于2004年底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定稿。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人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底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笔者在本文中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2001年6月截止的三个征求意见稿。

2006年底,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将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在服从国际“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应对国际化竞争。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下发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实施新资本协议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符合长远发展目标,而且在技术上具备现实可行性,在经济上也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旧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巴塞尔报告》

虽然在旧巴塞尔协议中,1997年颁布的《有效监管银行的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多年工作成果的汇集,它分别在7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有效银行监管必备的25项基本原则,但从根本上看,《核心原则》正是在《巴塞尔报告》的基础上凝结、发展而来的。《巴塞尔报告》在协议中的地位由此可见。《巴塞尔报告》首次对资本进行分类,并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因此也有人将其称之为资本充足率报告。

《巴塞尔报告》同时也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再次,报告开始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最后,报告规定了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

三、“三大支柱”确立新巴塞尔协议的精髓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由此,诞生了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又称“新巴塞尔协议”)。被誉为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的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原则、市场纪律规则。

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

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仍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然而,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将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从原先的信用风险拓展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一变化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充分认识到随着各国际银行金融衍生工具的急剧增长,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已成为了仅次于信用风险,威胁银行发展甚至走向破产末路的“杀手”。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即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各12.5倍之和作为分母。

新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克服了旧协议存在的一些弊病。首先,OECD成员国的标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将主要按外部信用评级的高低进行风险权重的计量,即使要对资产进行风险评定,也要求银行依靠自身的风险评估或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而定。其次是增加了风险级次,在原有四个风险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了风险权重。最后,新协议所考虑的最低资本要求不仅取决于某一种资产单一风险的特性,还考虑各种资产风险的相互关系。银行风险若集中于单一借款者或与某一借款者高度相关的借款者,则其风险变动极易扩大化。因此,新协议建议各银行在采取内部评级方法时要考虑到这一情况。可见,新协议在细化银行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更考虑了各风险的相互作用给银行资产稳定性带来的影响,这是旧协议中单一的信用风险所无法比及的。

支柱二:监督检查原则

从新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监管当局的具体监管职责包括:

(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

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从银行角度看,新协议明显要求各银行加快制度化进程。新协议特别要求,商业银行除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行事之外,还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对监管方法,新协议仍然强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主张。

支柱三:市场纪律规则

在旧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更多采纳的是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认为:银行业务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都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因为银行作为一个高负债经营的特殊行业,信息公开就会影响到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公众也普遍对银行怀有“不会破产”的概念,将银行与国家机关相类似,对银行资本营运状况漠不关心,从而加大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新协议采取的“市场纪律规则”显然摒弃了这些观点,试图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从而将市场对银行的有效监督纳入了巴塞尔体系中。巴塞尔委员会第一次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此外,委员会还对所披露信息的定性和定量要求也作了规定。核心信息和附加信息也要有区别的进行披露。同时,新协议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要求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由此可看出,新协议更倾向于将银行作为公众公司来看待,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像其它公众公司一样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银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银行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同时,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也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

四、新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特点

新协议考虑到了银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变革,特别是考虑到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影响,具有一定的涵盖性。新协议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加强了对混业经营银行的监管,突破了对传统银行监管的“颈瓶”。新协议充分认识到众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状况,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

(二)提高了银行的风险敏感度。新巴塞尔协议在旧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和风险权重的级次。通过对这两者的评估,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提高风险预警的敏锐性。

(三)制定了更灵活和动态化的监管规则。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改稿中更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升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打造更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的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程显出一定的灵活性。而在市场风险评估方面,新协议引入了市场定价的概念(marked―to―market),使确立资本标准具有动态化的意义。

(四)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方面的要求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的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本身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新规则对信息披露也同时强调定量和定性的要求。

(五)银行运营状况更透明化。新协议将“市场约束规则”作为银行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质是将银行更真实地展露在市场中,受市场约束、监督、激励。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的“黑匣子”,使银行资本运作趋向公开、透明。

新巴塞尔协议的诞生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虽然新协议在风险方面、总体风险的协力控制方面、风险权重选择的客观、公正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但新协议无论从可选择的计量风险模式、动态化的风险监管机制,还是从定性、定量的监管标准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都对国际银行业务的监管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国际银行监管思想的发展注入了一股全新的力量。

第8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风险计量的历史 商业银行 风险监管

一、风险计量的历史

风险计量的历史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其要追溯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该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接着,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2003年4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并预计于2006年正式实施。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2004年,正式推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随着该协议的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便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和风险计量手段、技术,强化资本监管。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一)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二)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三)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

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量方法中的标准法最简单。但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9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

关键词:资本要求;顺周期性;违约概率;CreditRisk+模型;巴塞尔资本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7-000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02

一、引言

2004年颁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I》提出了计量资本要求的方法,即单因素模型,20世纪末业界开始也逐渐提出了很多计量经济资本的方法。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出资本要求计量的顺周期性,对商业银行进行经济资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彭建刚等(2008)认为CreditRisk+模型比较适合我国商业银行计量经济资本,但鉴于商业银行数据储备不足、对债务人的信息收集尚不完备等特点,需对CreditRisk+模型进行修正[1]。

本文试图将单因素模型和修正后的CreditRisk+模型在方法、计量结果和顺周期性方面做比较分析,其结果可为商业银行在《巴塞尔资本协议II》和《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基础上进行逆周期调整下的经济资本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

二、两种模型计量资本要求的方法比较

(一)两种模型的相同点

1.《巴塞尔资本协议II》推荐使用的单因素模型和CreditRisk+模型都是信用风险度量模型[2-3]。

2. 两种模型都要求有四个输入参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暴露及期限,且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它们的计量结果都可以看作是贷款组合的经济资本。单因素模型是监管当局使用的计量资本要求的方法,也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单因素模型的计量结果也是监管资本要求。

3. 两种模型都假设了分布函数。单因素模型假设债务人的资产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CreditRisk+模型假设系统风险因子服从Gamma分布。

4. 两种模型都在VaR的基础上减去预期损失得出组合资本占用额。

5. 两种模型都考虑了违约相关性。

(二)两种模型的不同点

1.分布函数的假设不同。单因素模型假设债务人的贷款都是同质的并服从正态分布,正态分布假设显然与实际的“偏峰厚尾”的特征不能吻合。CreditRisk+模型并未假设债务人的违约分布,它只是假设同一部门违约率的波动受到同一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而这一风险因子是一随机变量,服从Gamma分布。

2.模型计量结果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单因素模型直接计量出组合的资本要求,计量结果为单一数据,即资本要求。CreditRisk+模型首先计算出组合的违约损失分布,然后根据VaR的原理和确定的置信水平计算出组合占用的经济资本。

3.考虑违约相关性的原理不同。两种方法都考虑了违约相关性的问题。《巴塞尔资本协议II》中使用的单因素模型加入了相关性参数,它是通过考虑债务人之间资产的相关性来反映违约的相关性,而且相关性参数R的表达式使用的是统计出的经验值。CreditRisk+模型假设同一部门受相同系统风险的影响,进而影响部门违约率的波动性,并假设这一系统性风险因子服从Gamma分布。

4.组合资本占用额的计量方法和原理不同。单因素模型假设不同债务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它并没有涉及组合的概念,组合的资本要求都等于组合内所有贷款占用的资本要求的直接加总。CreditRisk+模型假设同一部门债务人之间不是独立的,但不同部门间是相互独立的。它将组合的概念融入其中,它首先使用概率生成函数计算出单一部门的违约损失分布,然后将各部门违约损失分布的概率生成函数相乘得出整个组合违约损失分布的概率生成函数。

三、两种方法计量结果的实证比较分析

使用《我国商业银行违约模型与经济资本配置研究》课题组(2010)使用的方法计算了上市公司1996—2009年的年均违约概率(见表1)。违约损失率使用《巴塞尔资本协议II》中的规定统一为45%[4]。

选取我国某银行发放的300笔公司贷款作为样本数据,期限为1年。这些公司贷款分别来自建筑业和制造业,其中建筑业70笔贷款、制造业230笔贷款。两种方法计量出的资本如图1所示(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将使用《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称为资本要求K,CreditRisk+模型计算得出的结果称为经济资本EC)。

从图1中可得出两点:一是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Ⅱ》规定计算得出的资本要求K要高于使用CreditRisk+模型计算得出的经济资本量。两种方法的计量结果存在的数值上的差异,可能是由于两种方法计量资本的原理不同造成的。单因素模型并没有考虑组合的作用,组合的资本要求等于单笔贷款的资本要求相加,而CreditRisk+模型综合了组合的分散化效应,组合占用的经济资本EC要小于组合内所有单笔贷款的直接加和。二是随着违约概率的不断变化,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均发生了改变,而且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

四、违约概率变化对两种方法计量结果影响的实证比较分析

(一)违约概率的变化对两种方法计量结果影响的比较

为了观察违约概率的变化给两种方法计量结果带来的变化趋势,笔者依次变动了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即在初始违约概率的基础上增加1%、5%、10%、20%、50%、100%和200%,初始违约概率记为PD,违约概率PD1、PD2、PD3、PD4、PD5、PD6和PD7,分别计算从1996年至2009年的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

它进一步证明了本文的观点:无论违约率如何变化,使用《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方法计量出资本要求K和CreditRisk+模型计量出的经济资本EC之间总会保持着相似的差距,而且违约率的变化会引起资本要求和经济资本发生同趋势的变化。

在计算过程中,两种方法的四个输入参数中的期限、违约损失率和暴露都是固定的,唯一发生变化的参数为违约概率,那么可推断出是违约概率的变化引起的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发生的变化。

既然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的变化是同趋势的,那么它们变化的幅度是否也与违约概率变化的幅度相同呢?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的变化幅度是否也相同呢?为了更好地比较违约率变化引起的K和EC趋势的变化,我们计算了随违约概率的变化,两种方法计量结果的变化幅度。

从计量结果上看,随着违约概率的变化,违约概率分别从增加1%、增加5%到增加200%,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也发生了相同方向的变化,只是两者的变化幅度上有微弱差距。

纵观违约概率变化幅度的不断增加,资本要求(K1~K7)在每阶段各年增加的幅度均比较平均,平均增长幅度为0.34%、1.71%、3.37%、6.60%、15.68%、29.49%和53.04%,只有在违约概率增加100%和200%时,资本要求略有起伏;经济资本(EC1~EC7)增加的幅度浮动相对较大,平均增长幅度为0.60%、2.05%、3.66%、7.28%、16.62%、30.95%和54.60%,其平均增长幅度均略高于资本要求的增长幅度,推断这可能是由于经济资本对违约概率更为敏感造成的。但总体来讲,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随违约概率的变化幅度是基本一致的。

(二)两种方法的计量结果与违约概率的相关性分析

本文在前文已分析出两种方法随违约概率的变动而发生同趋势的变动,而且总体上来讲,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随违约概率的变化幅度是基本一致的。

下面来检验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对违约概率的敏感程度。将违约概率的变化幅度分别设置为0%、1%、5%、10%、20%、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600%、700%、800%和900%共19个幅度,分别计算出在每类幅度下违约概率对应下的各年的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并分别独立考察资本要求K、经济资本EC与违约概率的相关程度,如图2、图3 所示,其中图3中的第二个图为违约概率从0%~200%的变化幅度下的资本要求K对违约概率的相关系数。

从图3中可推断:

1.相较于采用《巴塞尔资本协议II》计量的资本要求K而言,采用CreditRisk+模型计量的经济资本EC与违约概率始终密切相关,即经济资本EC对违约概率更为敏感。

2.当违约概率较小时,如低于30%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CCC级客户的违约概率也仅为17%左右,30%及以上的违约概率在现实中很为少见),采用《巴塞尔资本协议II》计量的资本要求K对违约概率的敏感度也很高,但随着违约概率的不断变大,其敏感性在不断降低。

五、两种方法计量结果顺周期性的实证比较分析

(一)违约概率顺周期性的实证分析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顺周期性。本文分析了两种方法的计量结果,结果表明违约率的变化会引起两种方法计量结果的同趋势变化,而且两种方法的计量结果与违约概率之间一直保持着相当高的相关系数。Goodhart & Segoviano(2004)的研究表明:客户的违约概率与社会的宏观经济的相关程度很高[5]。因此可推断,在其他三个参数(暴露、违约损失率和期限)固定的情况下,采用《巴塞尔资本协议II》计量的资本要求K和采用CreditRisk+模型计量的经济资本EC表现出的顺周期性主要是由于输入参数违约概率的顺周期性导致的。因此,在研究两种方法计量结果的顺周期性之前,首先需要测算违约概率的顺周期性。

本文的样本期为1996—2009年,在这段期间,我国经济大致经历了1996—1999年的衰退期,至1999年达到最低谷7.6%,2000—2001年的复苏期,2002—2007年的繁荣期,至2007年达到最高点13%,2007—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又进入了调整期,2009年以后开始复苏。因此,1996—2009年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经济周期。以每年的GDP增长率作为我国经济波动的指标,使用表1中的违约概率与中国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长率数据,绘制了违约概率与GDP增长率之间的变化趋势(见图4)。

通过图4可看出,违约概率与GDP增长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种关系,本文计算了违约概率与GDP增长率之间的相关系数,结果为-0.9440。这也证明了Goodhart & Segoviano的(2004)的结论同样适用于中国,即我国宏观经济波动对客户违约概率的作用是显著的,而且这种作用的方向是一致的,均是负向的,违约概率存在着明显的顺周期效应。

(二)两种方法计量结果顺周期性的比较

本文已论证了违约概率与我国宏观经济波动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也证明了违约概率与监管资本、经济资本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由违约概率作为决定因素之一计算的资本要求K、经济资本EC与宏观经济波动之间也应存在着显著负相关关系。这也就是说,输入参数的顺周期性导致《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提出的方法计量出的资本要求和CreditRisk+模型计量出的经济资本存在着顺周期性。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使用我国的数据计算出的资本要求和经济资本是否存在着显著的顺周期性呢?图5为资本要求K和经济资本EC与GDP增长率变化趋势。

笔者计算了采用《巴塞尔资本协议II》计量的资本要求K与GDP增长率之间的相关系数、采用CreditRisk+模型计量的经济资本EC资本与GDP增长率之间的相关系数,结果分别为-0.9572和-0.9569。

无论是从图5还是计算出的相关系数都充分说明了两种方法计量的结果与GDP增长率之间存在的显著负相关关系,即两种方法计量结果与宏观经济波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这充分说明了两者具有的顺周期特征。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由于采用《巴塞尔资本协议II》计量的资本要求和采用CreditRisk+模型计量的经济资本均受违约概率的影响,两者之间的表现形式和变化趋势均趋于相同,两种方法计量结果在顺周期效应的显著程度上表现出趋同性。

六、结论

1. 采用《巴塞尔资本协议II》提出的方法计量的资本要求K与CreditRisk+模型计量的经济资本EC随着违约概率的变化而发生同方向、同趋势的变化。虽然随着违约概率变化幅度的不断增加,经济资本EC的平均增长幅度均略高于资本要求K的增长幅度,这可能是由经济资本对违约概率更为敏感造成的,但总体来讲,两者随违约概率的变化幅度是基本一致的。

2. 无论违约概率如何变化,经济资本EC与违约概率的相关系数始终保持在0.99以上,资本要求K违约概率的相关系数随违约概率的变化呈现出一个偏峰的倒U型变化。

3. 与资本要求K相比,经济资本EC与违约概率的相关性更高。违约概率较小时,经济资本EC和资本要求K对违约概率的敏感度都很高。随着违约概率的不断变大,经济资本EC对违约概率的敏感度只有微弱的变化,而资本要求K对违约概率的敏感度不断降低。

4. 违约概率与GDP增长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违约概率存在着明显的顺周期效应。

5. 两种方法计量结果均存在明显的顺周期效应,而且两者在顺周期效应的显著程度上也趋于相同。

6. 由于两者在计量和顺周期效应方面表现出的趋同性,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同一种方法对两种方法的计量进行逆周期调整。又因为前一种方法也是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使用的资本要求,从这一意义上讲,前一种方法的计量结果也可以看作监管资本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同一种方法对采用此种方法计量的监管资本要求和经济资本进行逆周期调整。

7. 随着违约概率的变化,两种方法在计量结果上表现出相似的差异,但这两种方法并不矛盾。综合两种方法,将它们的计量结果用于经济资本管理的不同阶段,可以获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彭建刚,张丽寒,刘波,屠海波.聚合信用风险模型在我国商业银行应用的方法论探讨[J].金融研究, 2008(8):72-85.

[2]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The New Basle Capital accord[R].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asle,2004

[3]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Credit risk+: A Credit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R]. 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International,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