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合同违规处罚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

第1篇: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安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有乙方派保安员名,承担甲方门卫安全保卫工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工作要求、责任、义务

1、分别守卫公司的门卫工作岗位制度,对进出车辆、物资、人员进行管理、检查、验证。

2、出入大门的车辆装载和人员携带物资、物品与出门证、出库单记载的品种、数量一致予以放行,并收回出门证。物资、物品与出门证、出库单记载的品种不符、数量大于证、单上的数量,暂不放行,报告公司专职保卫人员进行处理。

3、门卫要昼夜有保安人员在岗,岗上不准睡觉、按着要求尽职尽责的看护和守卫,上下班时间保安人员要守在通勤口,对出入员工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盗窃行为人员应予以抓获,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并全力扑救。

4、保安人员因工作失职,发生火灾、盗窃案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有乙方负责赔偿。

5、保安人员监守自盗或与内外人员勾结行盗,经双方确认后,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包赔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保安人员在工作中接受甲方有关人员检查、指导、监督,对违规、渎职、责任心不强的保安人员,有甲方提出建议,乙方予以更换。

7、乙方保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门卫工作管理规则》和《保安员工作制度》。

8、门卫、库区按照规定的距离设有照明灯,保证瞭望、看护的视线良好。

9、保安人员在合同期内因病和非因公人身伤亡甲方不负责任。

10、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二、乙方服务责任、义务

1、选派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保安人员承担门卫的安全守卫工作。

2、保安人员要按甲方提出的“守卫门卫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看护好各个部位,预防案件的发生。

3、保安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对于违反者由甲方按规定处罚。

4、乙方保安人员在岗位期间抓获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抓获小拿小摸、违反公司规定的交给公司保卫部门处理。同时根据保安人员表现给予适当奖励。

5、甲方协助乙方对门卫保安人员进行经常的抽查、检查,定期考核,

6、对于不称职人员及时调换。

三、保安服务价款金额及付款方式

每名保安员每月甲方支付工资人民币元。为了慎重起见,在签定合同时试用期暂定一个月,待双方认可,再延续合同,并在签定合同时付予其本月的保安费。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年月日止,双方要严格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应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一份。

甲方: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第2篇: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

“公”与“私”的悖论

《投资与合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终于出台生效。尽管业内对它毁誉不一,但这毕竟是第一次对“私募融资”进行了有效规定,您如何评价目前私募所面临的困境与尴尬?

姚海放:私募本来就是用市场化的方法去融资。私募与公募最大区别在于私募有一定的隐蔽性。证券法规定的公募,因为涉及公众利益,法律会对其进行监管,需要有审批、募集基金的用途等信息披露程序,只要公开的信息规范、真实、没有欺诈,法律对此会伸出保护协调的援手。

私募的好处在于,完全根据市场方法进行融资,通过私人关系募集资金,方式自由灵活。这也意味着,私募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或者操作流程,只能是凭借自己的分析、研究,判断风险大小。合作双方的利益保障完全依靠彼此签订的投资协议,没有监管,只要不投到法律禁止的行业中,都可以放手去做。

现在私募资金量庞大,游离于各种创投企业里,在法律和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会有很多违规操作,一不小心就会变成变相借贷,或是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所以,公与私的悖论由此而生。从私募本质上讲,一方面是私人之间很灵活的、相对比较封闭的这样一种合同关系,如表面上理由充足,法律没有必要去管;另一方面,私募这种特性,很容易引爆潜在的金融、社会隐患地雷。所以,法律不能坐视不管。但如何监管?必须先从识别“李逵、李鬼”开始。

“股权”与“债权”的不同

《投资与合作》:私募一半是天使,它给融资困难的民营小微企业带来新生的希望;一半是魔鬼,它让投机者钻了法律空子,对金融体系、社会稳定造成破坏。然而法律是继续听之任之、保护不完善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还是拿出勇气切除毒瘤?

姚海放:私募最大问题在于走两个极端:一端是找别人借钱,容易陷进非法集资里,另一端是,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如果把钱再借给别人,那就变成了变相贷款,同样违反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借贷业务只能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来操作,私募基金介入其中就算违规,比如说私募基金的借贷合同可视为无效。

尽管私募不可以开展借贷业务,但私募基金的很多项目,可以通过股权来投资。股权与债权,有天壤之别,一步之差,就会踩到法律红线。当资金作为股权投入到私募基金,之后获取投资回报,投资者在收益好时可以获取固定回报率,在亏损时一同分担风险,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投资者把钱借给私募公司,通过固定利息获取回报,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可见,股权与债权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个体,作为私募募资,不能用债权的方式签订借贷合同。规范操作是,投资者出资持有公司股权,或成为合伙人,之后再投出去。

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东合作经济组织、中小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企业之间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都要受到处罚,在刑事法规上也有非法设立基金机构、从事基金业务的处罚条例。

尽管现有法律还不健全和完善,但态度鲜明:无论赚钱与否,如果考虑到风险问题,就必须规范操作,只能按照股权投资方式募资,而不是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陷阱

《投资与合作》:在中国改革开放史上,“非法集资”几乎为二十年来的现代金融,留下了一道重重的伤痕。长城公司的沈太福、新兴公司的邓斌、大午集团的孙大午、本色集团的吴英,无不因此身陷囹圄。现在,一些私募公司依然私下里效仿吴英们的做法,他们为什么会铤而走险?

姚海放:目前私募募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债权式,类似于银行筹集资金,替老百姓把钱存到银行里面,通过吃利息赚钱,风险较小。但这种方式要经过银监会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

第二种是通过股权筹集。假如3个人成立一个公司,每人投100万,这个公司就由3人合伙的小股东组成,只要经过工商局登记、且出资真实,就算合法,不需任何审批程序。目前法律允许的私募,只能选择第二种形式,即股权投资形式。它的限制条件是,私下募集人数不超过200人、不能公开打广告。

但这无疑增加了募资难度。除非认识较多有钱人,但可能很多人并没有这种条件,那只能打球,去找更多投资方,一旦超过200人,你就成变相公募了。还有,当很多普通投资者不愿意承担风险,于是你向他们许诺一个连本带息的固定回报,或通过一些诱导性陈述、虚假陈述、夸张陈述暗示会给投资者一个很好回报,以吸引他们投钱。这明显属于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投资合同的启示

《投资与合作》: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和被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姚海放:目前,证券法适用范围有股票、公司债券、基本证券交易活动,其他证券衍生产品则是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原则去认定,但实际上是没有认定的。而整个证券法证券概念范围很小。对于投资风险,是没有人监管的,因为投资人没有超过200人,证监会也管不着。

例如亿霖木业,作为投资者的老百姓,每投1万块钱,就签一份标准合同,不用考虑经营过程,他们只需要坐收事先许诺的回报。这种情况下它不是证券,证监会就不会监管,很多人认为这是一种投资合同关系。

美国有一个Howve(豪维)公司的案件,它类似于中国的非法集资。一家地方性的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投资者掏1万美元就可以买一片果园,投资者和募资方签订了合同,不用参与经营,等果子成熟后榨成果汁销售后,就可以获取1万美元的本金加200美元利息。他们签的就是投资合同,管理经营和利益分配构成了双方的投资关系。

这种概念中国还没有出现,它说明的问题是,投资者投资后,是通过对方的努力来获益,基于他的资金投入,他需要寻求法律保护,防止实际操作项目的人对他欺诈。对此,美国法的一个原则是,募资方需要通过信息披露,公示给投资者,以此完成监督和约束。

第3篇: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

员工规章制度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强化规章制度学习 增强遵纪守规自觉性自3月13日,市分行机关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十几天对13部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全省农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和农业银行《信贷新规则》,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文秘工作的人员,如果不学习《保密法》,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发生。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草药能够熟练地用运。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内部颁布的《员工违规处罚条例》《信贷新规则》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对于那些虽然重要,但与我们关系不大的可以不去学习或者一知半解,稍懂大意就可以了。如《国际法》、《国际私法》、《证据法》、《航空器管理法》等等这些我们平时不用或很少接触的可以绕过不学。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们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选用和教育,切实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员工放到计算机操作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计算机密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对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权限要严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数据要自动进行登录备查;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

第4篇: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管理 策略

中图分类号:U2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79-01

水利水电工程是我国自建国以来就大力发展的行业,由于其防洪、水利发电、防潮等相关的水利水电工程都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光国家先后就投入了数亿元的资金用于发展我国的水利水电行业,致使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和规模一直在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通常所说的水利水电工程涵盖了所有有关于水利水电设施的建设,范围较广泛。虽然在国家在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发展获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在工程建设的程序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工程建设发展、有待改进的缺陷,因此本文从目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状出发,对现存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部分问题解决的措施。

一、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与时俱进,工程逐渐由传统的水利向现代化的水利工程发展,同时,从以往的工程水利逐渐向资源水利过度,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工程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管理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严重制约着水利水电工程的进一步发展。

1.工程立项不科学规范

完整科学的水利水电工程实际上是从立项前期对施工建设当地的情况调查研究开始的。每个地区在水资源、生产、人文环境、经济水平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部分水利工程施工前期没有对地区进行详尽的研究调查,导致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或群众产生各种矛盾,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程,并且由于脱离实际的施工,造成工程施工的资金、资源浪费,在社会效益上也大打折扣。

2.项目法人责任不明确

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的核心,但是目前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并没有重视法人的责任制度,在组建项目法人时没有按照规范要求组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也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出现,非常不利于水利工程科学规范的管理工作展开,同时也阻碍了水利工程的进一步发展。

3.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1)由于在水利工程中大部分的招标并没有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而主要是以私邀或议评的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在勘探设计、设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也没有实施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因此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等层层的转包,对施工的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施工过程中监理队伍也缺乏合理的管理制度。部分监理没有达到工程建设的要求,在对资金的监控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对工程质量和设备检测也不能按照施工进度进行。

(3)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合同制度,工程在质量上有问题时也没有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处罚,部分处罚条例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4、工程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

水利工程建设作为国家总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金方面国家一般都会给予相应的支持,但是在部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由于在资金下达过程中的层层克扣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严重影响了工程正常施工的展开。除此以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资金没有做好相应的预算工作,致使资金乱支乱用,造成严重资金浪费。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建议

面对上述水利工程管理中出现的多种问题,只有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水利工程的发展。

1.严格按照规范建立相关法人责任制度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制度的核心人物,只有选择技术知识过硬,管理方法先进的优秀人员组成项目法人,才能从根本上完善项目内部分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应以法人为核心组建专门的投标招标小组,严格按照相关的投标管理办法和投标招标程序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同时要积极听取专家评标议标的过程,加强投标招标的规范力度,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资质不符、信誉程度差的投标单位实行不良记录制度,坚决予以制止。除此以外,项目的投标招标过程必须以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展开,严禁在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对招标的商家进行招标结果公示,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在选择监理人员时,注意建立人员的任职资格,从根本上提高监理队伍人员的总体素质,并进一步规范监理人员的行为。对合同中出现的相关处罚条款应按照实际要求规范管理,提高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止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2.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与人民和国家经济切实相关的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在工程质量上达到标准要求,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工程质量,以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整个工程的能按照要求规范进行严格的施工。同时项目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工作责任制度落实到位,提高监督水平,充分发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力量,确保安全质量工作有效、有序的展开。

3.严格控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期

项目在施工前应对总体施工做一个科学详细的进度计划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计划表实施工程建设,以总施工路线为指导,严把工程关键节点,将总工程目标分划为不同时段的分目标,以分目标作为时段施工的建设目标,统筹安排各方关系,在人员、物资、材料、设备等方面保证工程能如时施工。除此以外,分阶段的施工组织管理也非常重要。只有做好上述各方面施工工作才能保证整个工程按时保质的完成。

4.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在建设前期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工,由水利水电行政单位的相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方案等作出详细的考察后,予以批审,准许项目开工时,水利工程才能开工建设。在工程完成工期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范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或不符合规范的项目应进行强行整改,对符合验收质量、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展开验收工作。

5.重视现场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关系着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问题,因此项目应建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现场施工生产管理加强监督,采取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的安全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6.加强水利市场监督力度

水利工程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赢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完善的水利市场管理监督能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水利工程建设以市场效益作为动力,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新颖的管理办法,努力将普通工程建设铸造成精品工程以获得顾客的信赖和市场的肯定,以此打开水利工程的市场,开拓出新的发展空间。

7.加强工程成本控制管理

工程成本控制从始至终贯穿着整个工程。水利工程的每个阶段性任务在开始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成本控制预算,以此来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成本控制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也是工程管理的关键,只有加强工程管理中的成本控制管理才能逐渐提升工程管理的总体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工程的进一步稳定性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结束语

随着水利工程的之间发展和壮大,工程体系中的管理体系也会之间完善起来。关阔的市场经济体系为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机遇挑战,为了促进水利工程在市场经济中获取绝对性的竞争优势,就必须加强工程中的管理制度,以创新的管理制度代替陈旧的制度,以创新的管理办法为水利工程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参考文献

第5篇: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

【关键词】医疗设备;采购成本;监督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equipments and the new requirement of clinical medicine, the key field of work about purchasing medical equipments is changing. How can we make it more scientific and more standardizing of purchasing medical equipments? It needs the related departments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This article mentions several points about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purchasing medical equipments.

【Key words】 medical equipments; procurement costs;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R197.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10-0024-02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医疗设备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其不断提高的科技含量,为现代临床医学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和平台。这也使得临床医学诊治活动对现代医疗仪器与设备依赖性越来越明显。因此,医院的医疗设备的种类、规模及其先进程度也成了现代化医院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何用有限的资金购买到更多、更好的仪器成为医院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更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减少决策失误,确保工作人员不犯错误的有力措施,其目的就是使采购工作向“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发展[1]。本文从我院医疗设备监管机制的建立就建立健全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监管机制提出几点看法和大家进行探讨。

1 供货商的管理

供应商评选是要对现有供应商在过去合作过程中的表现或对新开发的供应商作全面的资格认定。评估供应商主要着重于对他们的技术;质量;交货;服务;成本结构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建立医院医疗设备数据库和供货商目录,对所购设备及供货商进行监管,如果发现售后服务及产品质量上有问题则取消其合格供货商的资格。此项工作的实施由医院医学工程科负责,医院设备委员会负责监管,设备委员会有决策权,临床使用科室应积极配合工作的开展。

2 采购成本管理

2.1 成本管理的关键是成本分析:在医疗设备采购工作中,重要的问题是谈判前必须掌握所购置设备的市场行情。通过加强业界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收集到准确的市场价格行情和售后服务条款等,并通过外贸合同查询,进行配置比较,认真进行产品对比分析,找出购置设备与所掌握的市场行情在品牌、规格型号、性能参数和功能用途方面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做出分析报告,供决策者参考。此项工作必须设定专人负责,由谈判外的第三方来进行价格合适,如选拔有较强专业基础,在设备维护修理方面有实践经验,工作踏实、责任心强、人品好的人员担任市场行情调查员,出现购置价格高于市场行情的情况由此人负主要责任,采购及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

2.2 临床科室对所申报设备应认真做好设备投资效益分析,充分考虑投资回报率。虽然投资回报率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最普通的表示方法如下:

投资回报率(ROI)= 利润率(Profit Margin)×资产周转率(Asset Turnover Rage)

利润率代表了相对于收益,对成本控管的能力。 成本的降低则会带来利润率的提高,从而增加投资回报率,降低了医院的管理成本,同时也给老百姓带来实惠。对于科室对申购设备投资效益分析不充分,盲目购置,造成设备闲置、使用率低的情况,由设备科核实后,经设备委员会通过,则对科室按设备购置金额的百分比进行罚款,科室主任承担主要责任和一半以上罚款金额。

2.3 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集权采购(Centralized Purchasing)也是很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方法之一。医院应选择集中采购的方式将各科室的需求集中起来或由使用量最多的单位来整合所有采购数量,并负责主导采购议价。这样做更能促进采购部门与使用部门的紧密合作,充分掌握使用部门的需求状况。医院便可用较大的采购量作为砝码得到较好的数量折扣价格。如此,行政费用的支出也会因采购统一作业而减少, 采购部便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将资源用在开发新的供应商。其它如由各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产品委员会;联合采购;长期合约以及采购产品生命周期所需的总需求量合约等都是可以交互使用的[2]。

3 谈判和议价

在采购活动中,议价是一个勘察和交易的过程(包括计划,总结,分析,让步)。采购人员和销售商都以各自的观点和目的参与其中,期望在采购交易各方面包括价格、服务、规格、技术和品质要求及支付条款等达成相互满意的协议。

谈判活动的技巧性很强, 通常对整个谈判工作的规划包括:谈判前:建立谈判小组;作计划和准备原始数据;订立谈判希望达成的目标和采取的策略 ;谈判时要注重战略战术和技巧的运用和谈判小组成员的互相配合;谈判结束后要按照谈判结果制订书面协议并且将谈判有关的文件整理归档, 以便在进一部谈判时作为基础和依据。

医院一般都有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但并不是每个医院采购都有规范化的流程,包括每一个步骤,每个步骤由谁来做,所以,在此基础上必须建立和完善采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包括谈判的人员、谈判过程和谈判前的准备都要按科学的和规范化的流程进行,每一步都有据可查,如出现问题即可追查到责任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人为因素的有意操作行为。

4 交货期管理

从采购的角度来看,自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直到货物交到指定地点为止的这段时间被称之为采购的前置时间。 换句话说,从客户向供应商表达出其需求时开始计算,直到客户的需求被完全满足为止,其中所花费的时间总和便是前置时间。由此,我们可以观察出一点,实际交期的长短与前置时间有很大的关系。 基本上,交期是由供应商决定而非客户随意指定。但是,我们却能通过有效的管理方法来影响整个交期的长短。缩短交货期就是要缩短前置时间,达到提前使用设备的目的,也就进一步降低了设备成本。如果是进口设备,我们在合同签订后即应通过外贸公司开出信用证,货到医院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货物清点并和厂家工程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安装、验收,同时进行有效地质量控制检测,全部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尽量缩短前置时间。此项工作中涉及到设备的提货、验收、质检等环节,医院应制订设备安装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实施细则,由临床科室进行监督,如未能按要求执行,由临床科室向设备科的上级管理机关提出,按设备科责任分工处罚条例给与责任人处罚。

5 合约管理

从管理的角度讲,合同是生意场上调和矛盾的一种机制。因为合同中各个事项的参与者都会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怎样保证他们结合在一起时能好好地运作呢?首先要认识合同的签订过程与合同执行过程往往有很多形式的差异。①绩效上的差异是指书面合同和实际使用的合同间的差异。有的人将书面合同放入抽屉,执行时往往将其抛在脑后,直至碰到麻烦才想起它。②相关性差异:激烈的竞争迫使许多采购单位运用较灵活,较策略的而不是呆板的,程序式的方法来优化供应商,但另一方面,采购者还没有发展出一套新的绩效衡量方法,而仍延用旧的纯价格的方法来考量供应商。③理解上的差异是指合同制订者与合同执行者之间的差异。如果出现以上三种情况,就会造成合同条款的不充分执行。比如,谈设备时,设备保修期也许不止一年,科室在设备使用一年后出现问题,科室和执行部门也许不了解合同的保修期是多长时间,造成维修费用的问题等等,所以,合约的有效管理非常重要。医院的采购合同原则上应有院长签订或根据金额大小由院长授权代表签订,应避免由医学工程科(设备科)具体实施部门来签订合同,这样就避免了同一部门又签订合同又执行合同,对于合同执行的情况,由设备委员会进行监管。

6 小结

6.1 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监管机构,形成既互相制约又顺畅、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是保证医疗设备采购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另外要成立由院长、负责设备科工作的机关领导和临床具有责任心,水平较高,品德端正的科室主任和专家以及设备科领导组成的设备委员会,对全院医疗设备进行宏观管理,制订医院医疗设备的中长期装备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大型及急需设备进行论证。其主要监管:医疗设备购置计划是否符合规定;医疗设备的购入渠道时候合法;医疗设备的购入过程中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医疗设备购入后是否落实到位;设备法规制度的制订是否落实等。

6.2 采购程序的监督与管理:从采购程序着手,进行每一步的中的监督与管理。主要步骤包括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谈判、签定采购合同、验收入库、进行会计结算等过程。从监督方法角度分析,纠错防弊的关键方法和步骤是医院内部要有医疗设备采购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有专门负责的人员配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整个采购过程。其具体措施是从医院权责划分、履行授权批准程序,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追踪审查、纠正控制制度差错,建立记账与业务处理人员、付款人员和审批人员高度分离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与控制。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整个过程的规范运做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主要监管以下几点,首先看采购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要求,看采购计划决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医院的整体规划,从源头就开始进行监督可以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发生。对采购医疗设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医疗设备引进活动高效、健康、有序地进行,发挥出其应有的效能;有利于提高整个采购过程的透明度,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根本上遏止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这对整个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综上所述,由于医疗设备的特殊性、医疗体制的复杂性以及目前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固有的弊端,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只是目前的一个过渡性措施。设备的采购和使用中问题的解决,根本上还必须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作用,以及医疗保障体制的深层次改革。

参考文献

[1]庄福金,刘智军.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和管理[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5,22(9):132-134

[2] 叶佳,刘麒麟.浅谈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J].医疗卫生装备,2008,29(2):76-77

第6篇: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

【关键词】用电检查;存在问题;对策

供电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国家企事业单位,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联系窗口就是用电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用电检查不仅是对电力用户和企业自身负责,而且它还是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用电的头等大事。由此可见,是杜绝非法用电以及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1.当前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部分电力用户在用电过程中,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段来进行违章违法用电,这就使得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在我国的《电力法》中明确的对电力企业进行了政企分离,电力企业只有企业职能,而电力企业的行政职能则掌握在电力主管部门的手中。这种政企分离的模式,使得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在运行过程中又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

1.1用电检查在主观方面的问题

1.1.1用电检查没有引起检查人员和电力企业的高度重视

检查人员是用电检查过程中的执行者,而电力企业是用电检查过程中的主体,为了使用电检查达到预期的效果,检查人员和电力企业都必须对用电检查引起高度的重视。用电检查的重视度偏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在用电检查方面有许多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方案,不过从事用电检查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进行用电检查的过程中,对这些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方案的重视度不够,这就使得企业的用电检查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企业在用电检查的制度建立方面只做表面文章,它们把用电检查的宣传做得声势浩大,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只是走马观花。

1.1.2用电检查与用电监督的分工不明确

我国的《电力法》中明确的对电力企业进行了政企分离,电力企业的行政权力移交后,电力主管部门成为了查处违规违章用电、窃电以及电力刑事案件的主体。行政执法是其查处过程中的主要性质,它的主要查处措施为罚款、追缴电费以及勒令停止违法用电的行为。违章用电行为的性质属于民事违约,它的查处主体应该是供电企业,而现阶段的违章用电查处的性质明显存在“准行政”的色彩。

1.2用电检查在客观方面的问题

(1)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取证工作相对较为困难。在用电检查的过程中,部分用户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段来进行违章违法用电,因此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取证工作就显得比较困难。只有找到支撑法律事实的依据,才能对用电检查的管理过程进行督促、指导以及监管。违规用电取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户的刻意掩盖;另一方面就是用电检查人员在取证不全或未取证的情况下,就对违规用电的用户进行拆表、剪线、停电、查封等处理。

(2)从事用电检查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我国的电网分布较为广泛,因此需要大量的用电检查工作人员。目前,无论是专业的电力学校,还是社会上用电检查的培训机构,在用电检查方面的学历以及能力的培训均不能达到从事用电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以上这些方面的因素直接导致了,工作人员在进行电力检查的过程中检查的程序不合理、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对检查的内容有或多或少的遗漏,这就使得用电检查的管理工作难以得到落实。

2.对用电检查管理进行强化的重要性

(1)对用电检查管理进行强化是确保电网进行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在企业的供电以及用户的用电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用电检查的工作,那么在电网的运行过程中将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这样不仅会影响电力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还有可能给人们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夺取人们的生命。所以,在电力系统运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强化对用电检查的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运行以及用户的用电过程的安全。

(2)电力企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首要条件就是强化用电管理。

在电力企业的营销网络结构中,用电检查是电力企业的售后服务项目中的特殊情况,电力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条件就是用电检查。用电检查不仅可以了解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同时它还有助于电力企业对客户需求的了解。

(3)对用电检查管理进行强化可以确保用电检查的作用得到发挥强化对用电检查的管理制度,可以使用电检查过程中的以下几个重要作用得到发挥。1)对客户的正确用电进行指导,对违规违章用电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督促非法用电的电力用户停止违规违章用电,从而确保电力用户以及电网的安全。2)让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明确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的责任与权力,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3)给电力用户提供电力技术方面的咨询,为电力用户排忧解难,同时还可以对节约用电以及安全用电的知识进行讲解。

3.关于加强用电检查管理的对策

3.1提高对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供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对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的认识,这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新客户、新检查人员以及新的电力企业的管理者的相继出现,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认知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制定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加大对用电检查的宣传力度,才能使电力企业用电检查的管理制度得以实现。在电力企业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最好是把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制度提升到社会准则的层面上来,加强对用电检查知识的学习以及考核。

3.2加强对违法用电的打击力度,设置恰当的举报奖励机制

电能源作为商品中的一类,窃电以及违章用电是较为严重的违法活动。我国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健全,对各类违法用电活动都有明确的处罚条例。不过在实际的反窃电工作中,部分企业领导以及窃电用户对违法用电的监管制度不屑一顾,有些企业、个人出现了对用电检查人员进行围攻的情况。因此,对于用电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电行为,电力部门除了采用必要的科技手段以及技术手段外,还必须强化法律的监管力度。同时,还可以根据用电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提高群众举报窃电行为的积极性,减少违章违规用电事件的发生。

3.3提高从事用电检查工作的人员的整体素质

无论是企业的内部还是社会,都必须加强对从事用电检查工作的人员的整体素质的培训。用电检查人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电网的运行过程中,供电企业必须要加强对用电检查的管理力度,让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明确用电检查在电网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供、用电双方对用电检查的重视程度,让用电检查在电网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在电力企业的发展进程中,面对用电检查管理制度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必须要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然后对症下药,使电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用电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刘建平.供电企业如何有效开展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0.

第7篇: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

关键词:保险经纪;监督管理;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F8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6)11-0037-04

保险经纪人在促进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促进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及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欧美保险经纪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而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发展历史短,经验缺乏,且由于各种原因,运营尚不规范。积极探索规范有效的保险经纪行业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经纪行业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导致了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已经成为海上贸易大国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在此前后,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国际保险市场发展历史表明,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1]

(一)促进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

依据国际惯例,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职能:第一,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计划甚至制定包括管理财务风险、发展战略风险等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计划;第二,为客户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并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第三,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保险经纪人提供的这些专业和全面的服务,促进了保险市场与国际的接轨。

(二)促进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

保险经纪人的参与可以使广大投保人避免选择投保行为的盲目性,从而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反过来又刺激保险业的公平有序竞争,这种良性循环可促成良性的保险市场运行机制。

(三)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

通过建立和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保险公司可将展业、理赔等同本业经营不紧密的业务剥离出去,这对于减少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实力极具益处;对于清除“人情赔付”,堵塞经营中的“黑洞”,重塑保险公司形象也非常有利。

二、国外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的比较与经验

(一)英国保险经纪模式

英国是国际保险经纪人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现有32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4倍,有近8万名保险经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保险业务量的80%。而劳合社则只接受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业务。英国经纪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进行严格监管,其正式约束主要体现在一系列法定法规和非法定准则上。法定法规包括《1977年保险经纪人登记法》及《1986年金融服务法》,前者对保险经纪人资格、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作了法律规定,并成立了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IBRC),对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登记注册、资格培训、业务账户、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等加以明确规定,而后者则对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市场营销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非法定准则包括证监会和个人投资管理协会的《寿险业务销售守则》,英国保险人协会的《一般保险业务销售准则》及劳合社的《保险经纪人细则》等。

(二)美国保险经纪模式

虽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的作用不如人突出,但他们在财产险、责任险和意外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的保险业务。有关部门对其监管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监管官协会(NAIC)对全国保险业予以协调,州政府则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经纪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负责认定其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

(三)英美两国保险经纪模式的比较分析

1.两国均对保险经纪人制定了严格的行为准则。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据现行规定,经纪人应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英国保险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客户保护。根据《1977年保险经纪人登记法》,保险经纪人的营运资本最低金额为1000英镑;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登记委员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最低金额为1000英镑的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规定金额的职业责任保险。三是严厉的处罚条例。英国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美国的大多数州都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必须符合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且向其营业所在州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执业。在罚则方面,各州法律在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2.两国都十分重视行业自律。两国都有健全的行业自律机构,完善的行业自律准则,而且能有效地实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英国是宽松的政府监管与严格的行业自律高度协调的实施机制,日常监管工作几乎全部由行业来承担,保险中介自律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同业公会等自律严谨,规范了会员的销售行为,政府监管部门则集中精力研究宏观监管问题。而美国建立了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实施机制,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经纪人行为的具体控制,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特许金融顾问协会和百万美元圆桌会等自律组织则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约束。除此之外,行业自律组织还通过建立保险经纪人信息库,对保险经纪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查询和投诉。[3]

此外,两国的保险经纪人大多以公司形式设立,提高了保险经纪人的信任度。有利于保险经纪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经纪人的统一管理,较易实现保险市场的稳定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三、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状况

自从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经纪人制度一直没有建立。199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上已经宣布采用保险经纪人制度。199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之后,新的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进一步为我国保险经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使我国保险经纪业得到了初步发展。[4]

1999年5月我国建立了经纪人资格考试制度,通过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认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1999年底开始,北京的江泰、上海的东大、广州的长城等一批保险经纪公司获准成立,次年正式开业。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共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297家,其中处于经营状态的284家,终止经营的13家。

在保险市场迅速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日渐完善的同时,保险经纪公司正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保险经纪业务有较大幅度发展。2006年上半年,保险经纪机构共实现营业收入6.53亿元,同比增长53%。亏损166万,同比减少94%。1至6月,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53.23亿元,同比增长26%,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73%,增长0.17个百分点。第二,中资保险经纪机构开始受到国内外投资者或合作保险公司的关注。如中英人寿、瑞泰人寿探索建立专属经纪、销售渠道,设立专业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向建立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专门的产品和组合产品,提供业务培训,统一确定价格和营销策略等。

(二)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经纪起步较晚,公众认知度不高。1998年2月,我国才有第一部保险经纪人的专门法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1999年5月,我国举办了第一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2000年6月,北京成立第一家正式的保险经纪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我国才有了第一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因此,公众对保险经纪人还比较陌生,相当一部分人对保险经纪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甚了解,甚至将其视为人。[5]

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没有形成战略合作。一方面,保险公司多已建立其营销网络,机构大而全,经纪人的介入不能明显节约其展业成本,使保险公司认为通过经纪人展业不经济,不大愿意与经纪人合作。另一方面,多数经纪人市场定位模糊,片面追求业务量,倾向于手续费和佣金高的业务,乐意与出价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延伸。有的经纪人甚至还为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如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批退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作为回报,保险中介则获得一定数量的手续费。

3.保险经纪人自身经验匮乏,技术水平不高。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人业务量较少,加上从业时间短,经纪人实际运作经验积累不足,应对特殊情况的能力较弱。目前我国已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多数是保险公司职员,从直接展业到间接展业,转换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的难度较大。此外,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只是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够的从业技能与经验。

4.保险经纪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操作严重。一是为逃避税收监管在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如少计收入、虚列成本、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二是违规开展业务。如保险中介机构与无资格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跨区域经营、未设立专户对代收保费进行管理、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帐或业务档案、未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经纪公司业务人员未部持证、未及时办理重要事项的变更手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

5.制度规范建设相对滞后。在会计制度方面,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里没有“经纪人佣金”这一会计科目,致使保险公司支付经纪人佣金时难以名正言顺。在法律制度方面,尚未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保险经纪人监督管理体制,实际监管中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缺乏力度,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

四、加快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深化体制改革,推进保险公司社会化、专业化经营,拓展保险经纪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之间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的合作是一种互惠双赢的选择。保险经纪公司应加强与保险公司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机制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险公司应该转变观念,走社会化、专业化经营之路,抓住核心优势,剥离部分职能,不失时机地将工作重心进行战略调整,借助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产业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发挥自己在保险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2.积极引导,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的认识。首先必须努力提高国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公众通过保险方式防范未来风险,进行社会互助,从而为保险经纪人创造广阔的业务空间。其次,针对当前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认知度低的特点,应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尤其是大型企业、大型项目单位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经营范围,并尽快学会借助保险经纪人在提供风险评估与管理、防灾防损咨询、安排适当的保险计划等方面的优势为自己服务。

3.制定保险经纪行业保障政策。保险经纪人的出现改变了保险市场力量不均衡的状况,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形成时间短,竞争力弱,资本积累少,企业前期开发成本大,又面临着国外保险经纪人的严峻挑战,因此,政府应对民族保险经纪行业给予相关政策优惠,如提高保险经纪业计税工资标准以及适当降低保险经纪公司营业税税率等,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吸引人才,扶持民族保险经纪业的发展。[6]

(二)构建科学的保险经纪人监管体制

1.完善政府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鉴于我国保险经纪行业起步较晚,对保险经纪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7]在政府监管政策方面,一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严格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经纪人退出机制。二是鼓励经纪人业务创新,发挥保险经纪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保险经纪机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个行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鼓励保险经纪机构参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保险经纪机构在高科技保险、重大项目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方面的积极作用,为自主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

2.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律性强是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特色,各国健全的保险经纪人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对于约束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维护其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有着良好的作用,但我国至今仍没有成立保险经纪人协会,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从今后发展的角度,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创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竞争,通过建立训导制度,减少经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通过采取指导、汇报、检查和建立例会制度等方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管理,以弥补政府监管的欠缺,使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走上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良性轨道。

3.建立保险经纪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险经纪机构资信评级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首先,它可以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的依据;其次,使监管当局较全面地掌握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状况,从而改变了监管工作的被动性,取得了监管工作的主动权,有利于促进保险经纪公司监管的市场化、规范化与科学化;最后,可以提高保险经纪市场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竞争和保险经纪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是向国际规则靠拢,应对国际保险经纪业挑战的有效手段。

对保险经纪机构的资信评级既可以由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资信评估公司完成,也可以由保险监管当局的监管人员进行。评级时应选取能充分反映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经营的定性及定量指标,重点围绕公司的营运价值,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管理层的知识水平,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业务发展潜力、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客户投诉率等展开评级。

(三)建立健全保险经纪佣金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佣金制度。一方面财政和监管部门应进行协调,设立“经纪人佣金”这一会计科目,使保险公司支付经纪人佣金时格式正规化。另一方面应制定合理佣金标准,实行佣金披露制度,使佣金水平受客户、保险公司、社会公众监督,防止保险经纪人擅自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

2.制定保险经纪人的有关详细法规。应尽快出台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准则和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及会计管理办法,另外对《保险法》的诸多市场行为监管内容也应作补充调整,使保险经纪人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保险经纪公司自身应苦练内功,加快发展

1.应注重人才素质的提高。一个优秀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除应具备极强的经纪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财会、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因此,保险经纪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加强员工继续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培养和储备保险营销、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三支人才队伍。这样才能保证员工的高素质、高能力,也才能为投保人提供专业化、技术含量高的服务,赢得客户信任。

2.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要运用“拿来主义”的观点,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中吸取精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薄弱环节、约束从业人员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要审慎确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堵塞盲目发展带来的各种风险隐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最大限度地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4] 常桦.保险经纪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 刘冬姣.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 吕宙,高晓辉.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及政策建议[J].保险研究,2006,(1).

[5] 蒲秋芳.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

第8篇: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

一、住房信贷风险的形成途径

住房信贷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中隐含损失的可能性。住房信贷风险的形成途径是多方面的,除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变化、法制法规不配套、房地产市场体系不健全、产权登记制度不规范、社会监督不力等因素外,主要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引发的风险。即由于借款人不遵守合同约定导致银行利益亏损。引发借方违约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有:一是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被迫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商业银行利益带来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工作频繁变动、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改变等,都会影响借款人收入的稳定,影响还款计划的顺利执行;同时,由于目前商业银行无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有限的监督,商业银行对楼市的预测也相当困难,并且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职工个人的资信状况调查、评估的机构,商业银行较难对借款人资信的真实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虽然借款合同订立时,信贷资产表面上是安全的,担保也靠得住,但随着借款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尤其是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私下的房产交易盛行,使银行贷款担保失效或悬空,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二是借款人在通过按揭方式购置房屋并发生一段按揭期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以致借款人在权衡利弊后,放弃原来的按揭购房行为,利用尚需偿还商业银行的借款,再重新购置其他房屋,造成商业银行贷款不能收回;三是借款人还款状况差,尤其是借款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就存在诈骗动机,导致到期不归还贷款;四是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借款人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形成贷款风险。

2、开发商引发的风险。由于开发商不能按约定准时将楼房交付使用,导致银行被迫陷入债务纠纷、利益受到损失。表现为:一是善意违约。开发商将购房款入账后,因经济、地价、建筑材料、施工技术、自筹资金等情况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时交楼或所交楼盘不符合购房人和开发商签订的契约标准,由此引发购房人停还银行借款,使银行被迫陷入纠纷。二是恶意诈骗。一些开发商利用当前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和一些工作人员执行制度不严的机会,以其关联企业或有特殊关系的个人名义“购买”其开发的房产,用以筹措资金,甚至伪造购房人诈骗银行资金,行按揭贷款之名,作套取乃至诈骗银行资金之实,一旦资金到手,就挪作它用,甚至携款潜逃。

3、银行自身引发的风险。商业银行作为贷方当事人,在群体上通过内部分工进行相互协作,任何一个环节管理不善都可能使潜在的风险变为现实,引起资产损失。贷方引发信贷风险的特点是银行自身因素形成,可以避免、减轻和防范,是信贷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一是信贷管理规定不健全,形成信贷风险。如目前对如何避免重复担保问题没有具体管理方法;二是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违章不纠,极易形成信贷风险。按揭贷款涉及对象广泛、工作量大、期限长,商业银行需花费较大人力、物力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抵押权证进行管理。按揭期间,若抵押物在管理、移交保管等过程损失或丢失,银行需赔偿,以至对货款回收造成风险。此外,还可能由于银行监控和催收不利,造成借款人赖帐或拖欠不还的情况发生;三是信息不灵带来的信贷风险。即在审批发放时,对贷款相关资料了解不及时,不全面造成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四是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和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新的政策、法规没有及时了解,影响了对信贷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理。

4、借款契约引发的风险。一是合同潜伏的风险。由于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漏洞和缺少重要条款导致贷款风险,这种风险潜伏在合同本身,应全力避免。二是贷款保证形式风险。如借款人不具备抵押和质押的条件,银行则按规定要求贷款人必须有单位作保,表面上看这项规定对保证贷款人的利益有益。但是,如果企业充当担保人,从短期看,规模小或经营不善的单位相当多,让这些企业充当担保者并不能保证贷款人的债权利益;从长期来看,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企业充当担保人,贷款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也不一定有保证。

5、抵押物引发的风险。目前,以房屋产权作为贷款抵押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产权不清晰,抵押物的归属确定难;二是私宅抵押,一旦不还本付息,银行上诉成立,但执行起来又受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限制,难以达到目的;三是价值不实。抵押人在对房产权进行评估时弄虚作假,其评估价值超过实际价值,使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造成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四是抵押物的处置难。如借款人违约或不能履约偿还银行贷款,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存在着难以变现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住房抵押货款属中长期贷款,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居民储蓄存款,属于短借长还的资金融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银行资金使用的对称性原则,一旦发生存款人挤提存款或非正常的集中提取存款,银行就有可能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客观上需要有健全的风险转换机制做保险,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缺乏政府担保机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银行还很难通过这种方式转移贷款风险。二、住房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目前,住房信贷业务受经济体制诸多方面的限制,在经营管理指导思想和消费者观念上还存有一些待解决的问题,使住房信贷业务存在较大的风险。但是,因为过度追求无风险的“保险”经营,已不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这不仅会束缚新型信贷业务的开展,也会使商业银行因此失去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除需要深化改革、建立有效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融资体系、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体系、建立社会化的抵押贷款保险机制、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外,我们只有积极发展住房信贷业务,在信贷管理中强化风险控制,完善住房融资工作规程,推动住房信贷业务向良性发展。

一、商业银行应提高认识,理性地开展房地产信贷业务

一是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克服把房地产信贷作为一种“优良资产”大力发展、经营上急功近利的不良倾向,高度重视房地产信贷风险及其危害性,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要改变把住房信贷当作低风险品种开发的观点,让房地产信贷业务步入理性运行的轨道。既要支持好的有前景的房地产项目和个人购房,又要谨防房地产泡沫积聚的潜在风险。对目前出现的房地产虚热要适当降温,不要忽视风险,唯利润而利润,相互间大打房地产信贷“争夺战”,让不良开发商和购房者钻空子。二是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商和购房者套取贷款。严格控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行为不规范的开发商和个人购房者,不得审批和发放贷款。三是加强贷款管理,对发放的贷款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对开发商贷款要独立开设账户,视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当开发商卖楼所得款项超过了贷款额时,再把全部贷款拨付给开发商。这样可以避免“烂尾楼盘”的出现。同时,适当提高个人购房首付款,抑制开发商利用假按揭套取贷款,使消费者更为理智地进行住房投资消费,防止投机行为。四是运用利率杠杆,调整楼房开发结构。对高档住宅适当上浮利率,对广大群众需要的经济适用房采取下浮利率,以此来促进开发商开发适销对路的中、低档住宅,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出现。五是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措施,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

二、大力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目前国内房地产开发和个人购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间接融资方式,在房地产信贷占款规模居高不下、金融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应大力拓宽房地产直接融资渠道,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以分散日趋严重的房地产信贷风险。一是大力推动房地产证券化,向社会大众筹集开发资金。目前,我国4万余家的房地产企业中只有70多家实现了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其数量同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有关监管部门应该适当放松对房地产公司上市的严格限制,扩大融资渠道,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吸收社会上大量小规模闲散资金。二是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组织,吸收长期资金投资于住宅产业。房地产投资基金属于股权投资,要逐渐把房地产投资变成大众化的投资工具。三是将保险资金引入住宅融资市场。保险资金比较稳定、数额巨大、运用周期长,比较适合投资于住宅产业开发,有利于提高投资规模。四是引导国外资金进入房地产融资市场,加大力度引进外资来提高国内房地产的投资。五是鼓励发行公司债券,吸引社会剩余资金投资房地产业。六是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用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利息低的特点,以满足部分居民的购房需要。

三、加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将防范工作前置

贷款风险管理主要从接受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开始,到银行放贷给借款人为止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对贷款人资信的调查、确定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抵押物的价值、签订住房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等。其中关键环节,一是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可以考虑建立借款人资信管理系统,掌握借款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偿债记录、购房动机、家庭成员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职业和购房动机的调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决定借款人的可贷成数、期限。二是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资质、信用等级,特别是资金审查。期房按揭项目审查时,开发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完备的项目资料(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实其用地、售房等行为合法,避免银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要注重对开发商的工程进度、房产质量、资金流向的实地调查、严格监督其信贷资金的运用,避免烂尾楼的发生。三是加强对抵押物的评估工作。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做好交易房屋的价值评估工作,为银行贷款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防止借款人的实际成交价低于货款额,造成贷款风险。四是细化和完善合同文本,促使借款双方行为的契约化。契约是法律仲裁的依据,是银行保证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住房抵押贷款的有关契约,要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详细推敲每一条款,既不能有对于银行不利的措词,也不要遗漏有关重要条款,如:要增补抵押违约后制裁的法律依据;在商定的其他条款内要明确:抵押房产必须办理保险,如有意外,抵押权人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等。总之,以规范、完善的契约来约束借款人、担保人履约行事,从而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五是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确保每一笔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六是适度提高组合贷款比重,转移住房贷款风险。提高组合贷款比重的目的,是提高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比重、建议政府加大使用房改资金的数量和速度,减轻人们对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需求压力,相对减少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此外,还应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把发放自营性贷款与个人房改资金挂钩,强化回收手段,把风险转移出去。

四、加强贷后管理,注重偿还风险的预测

对借款人跟踪调查和分析,是检测偿还风险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及时发现贷款人在借款周期内的各种不利于银行风险防范的因素。如借款人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合法馈赠人、抵押人不能维修管理的住宅易加速住宅贬值等,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偿还风险;二是建立对开发商的动态跟踪系统,及时掌握开发公司的工程进度、资金运用和企业领导更换、产权变化等重大的企业行为,为贷款的发放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对档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好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专库储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续要清楚,避免档案和抵押物的遗失。五、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管

房地产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住房信贷业务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因此,银监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管,确保国内银行业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一是要系统研究国内外房地产业的行情和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制定正确的监管方针和策略,以此来指导和约束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行为,为住房信贷风险的防范、分散和消除创造基本的条件。二是强化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管。要把房地产信贷监管放在重要位置上对待。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银行住房信贷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检点应放在房地产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搞“零首付”、降低首付款比例、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贷款期限最长的规定、是否以流动资金贷款替代住房开发贷款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商业银行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酿成大的贷款风险。三是建立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向各家商业银行通报有关情况,减少银行间的内耗,防止开发商和购房者钻银行的空子。四是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违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对于以贷谋私、收受开发商或个人贿赂、帮助开发商和个人骗取贷款的银行内部责任人,一经查出,严惩不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信贷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在《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建筑法》、《公司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新增有关房地产信贷和金融条款的法律条例,用法规的方式约束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及个人的金融行为。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信贷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法》、《违反房地产信贷管理办法处罚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房地产贷款行为,认真履行还款职责,建立良好的银企及银行与个人客户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于提供假资料、假资信、骗取贷款的开发商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贷款,通过法律手段尽量挽回损失,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9篇: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

[关键词]责任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强制责任保险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3.制定政策,鼓励险种创新。在界定什么是创新型产品的基础上,对创新型产品条款费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率先进行创新的机构,一定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它做出来的产品应该是比较科学、比较接近市场的,定价也是相对科学的。那么后来推出相同产品的机构,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应以创新产品的设计为基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给率先进行产品创新的机构一定的新产品优先定价权。当然,这个优先定价权的保护不是长期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产品就可以放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