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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 事实婚姻 婚姻关系 非法同居
一、有关事实婚姻
“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处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护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于稳定的因素。”[1]从古到今,由男女相结合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它在我国存来以久,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侯,我们可以从婚姻关系的成立来谈起。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
婚姻,究其根本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婚姻关系也并非永恒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从远古的群婚制[2](群婚制就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到对偶婚制[3](对偶婚制就是一男一女相对稳定偶居的生活方式。),以及后来封建社会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实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随着当时的基础和社会生活情况而不断地变化着。到了今天,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环境中,在全体人民平等地当家作主的前提下,也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是:
第一,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之间的结合不能称为婚姻;
第二,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对另一方加以欺骗或强迫(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男女当事人的结合是为了建立夫妻关系;
第四,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它包括以下几点:
⑴结婚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
⑵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⑷双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结婚的条件。
(二)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
法律婚姻是我国现行法律予以支持和保护的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事实婚姻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它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是由于我国辐源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虽然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提倡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方面规定实行严格意义的一夫一妻制,结婚必须经过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但是因为封建社会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太长,其在人们心中所产生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并且在有些地区经济生活水平极其落后,导致当地居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也十分陈旧,很多新思想、新观念并未真正在人们的思想上站住脚,许多群众在思想上甚至并未意识到结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而是将举行结婚仪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在他们心目中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这使得在许多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居民将结婚当做是个人的私事,并不认为结婚应该与国情相符,应该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大量存在;
二是法制宣传不够经常、深入,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仪式结婚。也有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比如有些当事人不足结婚年龄,或有些当事人因自身具有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却为传宗接代而结婚,这些人为达到结婚目的,故意不去登记结婚,以逃避国家的审查和监督。
三是由于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婚姻登记的体系不健全。有的婚姻当事人到了登记部门,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登记;还有些地区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提高婚龄,故意制造繁琐的登记手续,使当事人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迫使当事人自行结合。
四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妇女被诱骗、拐卖或因灾害外流等现象,这些人迫于无奈与他人结合成为夫妻,这也是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之一;另外,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生活环境并不算落后,自身的文化素质也不算低新新人类,他们将结婚当情的坟墓,认为男女双方一旦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便束缚了自身的个性,将爱情走到了终点,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神圣的“爱情”,就理所当然地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部分的事实婚姻;还有的事实婚姻的形成是因为当事人原来的婚姻不幸福,又与原配离不了婚,无法再次进行登记结婚等许多不可详列的理由以至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要件的事实婚姻关系。
(三)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事实婚姻的主体包括未婚的和已婚的所有男女;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第四,事实婚姻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1、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
新成立后,从第一部婚姻法到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都强调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比较低,旧的婚俗习惯深远,事实婚姻一直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并且近几年来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农村和一些边远地区,“结婚”不登记的达到70%~80%,有些地区竟高达90%以上。我看到过许多农村的青年男女,只要到了十七、八岁,家长就开始安排他们见面,双方在各方面满意后,就在家长的主持下订婚,然后就是同居生活在一起,他们考虑的仅仅只是双方家庭的条件是否相符,并未将自已的结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纳入考虑当中。他们当中有些在年龄到了法定婚龄后会去补办结婚登记,有些就一拖再拖地过下去。这种婚姻关系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也有很多,使得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上有很多困难,这对安定社会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都存在很大的弊端。
2、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社会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不能避免它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⑴、事实婚姻的成立违反结婚登记的法定形式要求,严重影响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诋毁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人们的法律观念。它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也使这种婚姻关系逃避了法律的审查和约束,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也给不法之徒创造了可乘之机,助长了早婚、童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制度的贯彻执行;
⑵、事实婚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了对方和子女的健康,降低了我国的人口素质;
⑶、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适用法律容易造成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3、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
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当男女双方经过登记而结为夫妻关系,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家庭关系,他们原来所在的家庭关系也因而发生变化;
⑵、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男女因结婚而成为配偶,并分别使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形成姻亲,夫妻因生育而与子女相互形成血亲,因收养、再婚而形成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其它家庭关系是与夫妻关系相联系的;
⑶、夫妻关系在实现家庭职能中具有重要作用,赡养老人、生育后代、抚养教育子女、满足性要求等家庭职能,都是通过夫妻关系来实现的。
⑷、夫妻关系的状况对家庭关系发生重要影响甚至起决定作用,一般来说,夫妻和睦则家庭幸福,夫妻冲突由家无宁日,夫妻感情破裂则家庭解体。
以上各个方面,表面上看是一种家庭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夫妻关系必须因一定的法律行为即结婚而成立。我国《婚姻法》具体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程序、禁止结婚的条件等;
⑵、夫妻关系的,即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依法成立。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等。
⑶、夫妻关系的终止以及引起的一系列人身、财产关系我国的法律也做了详尽的规定。
[关键词]婚姻;金钱;地位;爱情
婚姻一直是简・奥斯汀小说的主题。“It is a truth universally acknowledged that a single man in possession of a good fortune must be in want of a wife.” 这是她著名的小说《傲慢与偏见》开篇的第一句话,清楚地传达出小说的题材也将是爱与婚姻。在这篇小说中,简・奥斯汀运用风趣诙谐的语言刻画了几对不同的婚姻,每一个婚姻都折射出在简・奥斯汀生活的那个时代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透过各种各样对婚姻的观点,简・奥斯汀揭示了爱情、金钱、地位和婚姻间的关系,并且她告诉读者建立在感情和理智基础上的婚姻才会是幸福美满的婚姻。
一、简・奥斯汀时代的女人与婚姻
在简・奥斯汀生活的时代,婚姻是女人必要的保障。没有婚姻,女人将不会有收入,无法工作不能自己赚钱,而且不能从父母那里继承遗产。所有这些事实使得当时的女人们热衷于婚姻。爱似乎与婚姻有些毫不相关,婚姻和金钱、社会地位、等级紧密的联系起来。
当时的社会,丈夫意味着是妻子的支柱。因为男人有经济来源,而女人没有,因此,婚姻中男女彼此的吸引和对经济因素的考虑就自然地对立了起来。十九世纪的英国社会和文化现实决定了婚姻中人们必然会考虑到财产的因素。当时的社会环境男人占据着统治地位,女人无法做到基本的经济独立,女人更没有权利担当重要的政治职务,甚至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都困难。生活中的女人为男人所控制,先是她的父亲、兄弟、男性的亲戚,再是她们的丈夫。因而,生活的目标就是给自己找到一个丈夫,依靠他们生活。如果一个女人决定保持单身,她会受到周围人的嘲笑。为了生存女人必须要结婚,并且在当时特殊的环境里,努力嫁给一个富有的人也是合乎情理的,能为社会所接受的。
此外,除了经济因素的考虑,嫁给一个有钱有地位的男人也能为女人的家庭带来荣耀。一个没有丈夫单身的老处女是无法被社会所接受的,她们以及她们的家族都会受到整个社会的歧视。这一点小说中夏洛特的婚姻就证明了。因此,嫁给一个富有的或是有社会地位的人不仅为女人提供了生活保障,也可以为她的家庭带来满足和快乐。
二、婚姻中的金钱和地位
在十九世纪的英国,一个显著的社会现象就是为金钱而结婚的倾向。婚姻就像是一个市场,年轻的女性如同商品供人选择。对婚姻来讲金钱比爱情感情更重要。小说清楚地向我们阐明了金钱和婚姻的关系。同样地,男人的社会地位也深刻地影响着对婚姻的看法。小说中,达西向伊丽莎白第一次求婚的时候,他傲慢地觉得向伊丽莎白求婚将是她的荣幸,她一定会感激涕零,完全没想到会被拒绝。但事实是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伊丽莎白毫不犹豫拒绝了。这也反映出当时社会人们对于社会地位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的理所当然的认为。
伊丽莎白的第一个求婚来自于柯林斯,这是一个肤浅、乏味、自以为是的家伙,在他的眼中,婚姻如同一桩买卖。如果婚姻仅仅是生意的话,那么他的自信就有道理了。因此当他向伊丽莎白求婚时提出的“有利”条件时,伊丽莎白毫不留情的拒绝了他,他难以置信。但既而又马上转向了另一位小姐夏洛特,一个聪明但不十分漂亮、活泼的女子,而夏洛特考虑到自己的处境答应了他的求婚。
三、小说中的爱情与婚姻
《傲慢与偏见》中,简・奥斯汀创造的角色随着情节的发展不断地向读者证明真爱才能历经磨难。没有爱作为基础的婚姻,如莉迪亚和韦翰的私奔,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都不美满。相反,吉英和彬格莱尽管很多人都曾试图拆散他们,但二人战胜了所有的困难,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伊丽莎白和达西更是历经了对彼此的偏见,褪去傲慢,最终真心爱上对方成为小说中最为幸福的一对。简・奥斯汀透过作品敏锐地向人们指出缺乏相互的爱与尊重的婚姻是危险的。
(一)缺乏爱情的婚姻结局
小说中我们看到的第一桩不幸的婚姻就是班耐特夫妇。班耐特先生婚姻生活中主要的乐趣就是嘲弄自己神经过敏、愚蠢的妻子,很明显他们不是合适的一对。班耐特夫人挖空心思地想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出现在周围的英俊富有的年轻人,(下转75页)(上接45页)热衷于蜚短流长,而班耐特先生只专注于阅读和自己的乐趣中。
第二桩不幸的婚姻是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夏洛特只因家里没有财产,人又长得不漂亮,到了二十七岁还是个“老处女”。她所以答应嫁给笨伯柯林斯,只是为了能有个“归宿”,有个能确保她不致挨冻受饥的“保险箱”,她的家庭也不必再因为家里有个老姑娘而受到歧视。婚后,尝不到任何天伦之乐。
第三桩婚姻是莉迪亚和韦翰,莉迪亚是个轻狂女子,因为贪恋美貌和感情冲动的缘故,跟着韦翰私奔,后经达西搭救,两人才苟全成亲,但婚后不久即“情淡爱弛”,男的常去城里寻欢作乐,女的躲到姐姐家里寻求慰藉,莉迪亚根本得不到伴侣的尊重。
(二)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结局
在小说的末尾我们也看到了两桩幸福的婚姻。
首先,我们看到的是经历了磨难的吉英和彬格莱,他们的婚姻建立在真正的喜爱和浪漫的爱情基础上,他们之间的感情是相互的也是真挚的。伊丽莎白为她的姐姐感到真心的高兴,婚后的幸福是对这对单纯、慷慨的夫妇的奖励,是真正的美满婚姻。
毫无疑问,伊丽莎白和达西的幸福是可以预见的。简・奥斯汀在小说的结尾描绘了一幅充满爱与倾慕的成功的婚姻画卷。伊丽莎白和达西之间的爱情是双方经历了彼此的偏见,克服了内心的傲慢,在一系列的磕磕绊绊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伊丽莎白聪敏机智,有胆识,有远见,有很强的自尊心,并善于思考问题,达西的隐忍,大度,宽容,对爱情的始终如一,给人以成熟,稳重之感。最终,彼此间的理解、尊重、爱慕使他们成为了简・奥斯汀最为称赞的幸福一对。
诚然,伊丽莎白与达西也好,吉英与彬格莱也好,他们的结合并不排除经济和相貌方面的考虑,但是他们更注重对方的丽质美德,因而结婚以后,尽管在门第上还存在一定差异,夫妻却能情意融洽。恩爱弥笃,尤其是伊丽莎白,她对达西先拒绝后接受,这充分说明:“没有爱情可千万不能结婚。”
简・奥斯汀通过小说《傲慢与偏见》向我们讲述了在她生活的时代,婚姻并不总是爱情的结果,甚至基于对生存的考虑,然而,这样的仓促、冲动将会带来婚姻的不幸。简・奥斯汀通过自己的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告诉我们:为了财产、金钱和地位而结婚是错误的;而结婚不考虑上述因素也是愚蠢的。因此,她既反对为金钱而结婚,也反对把婚姻当儿戏。她强调理想婚姻的重要性,并把男女双方感情作为缔结理想婚姻的基石。
[参考文献]
[1]Copeland, Edward & Mcmaster, Juliet.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Jane Austen.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2]Austen, Jane. Pride and prejudice. Xi’an: The World Library Publishing House, 2000.
[3]Nokes, David. Jane Ansten: A Life.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关键字:伊斯兰;婚姻制度;内涵;合理性
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常有世人斥责它的某些主张,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它始终都在向人类社会展现着仁慈与宽厚的内涵。从创立时期的整理社会沦丧的道德,到之后的维护伊斯兰家庭的安定与和谐,都印证了其内涵具有一定程度的价值上的合理性。随着婚姻法律文化的碰撞与交融,伊斯兰婚姻制度也必将面对世人好奇与质疑的目光,面对人类社会发展所积淀下来的共有的婚姻价值观念。
一、伊斯兰婚姻的理念
伊斯兰婚姻制度中的婚姻被视为当然的责任,是因信仰而理所应当的行为。《古兰经》论述的“造化”,指的是对人类的创造衍化,通过赋予人类男女结合的天性,从而延续衍化的过程。除《古兰经》外,圣训也表达了婚姻的当然性与责任性。并且,伊斯兰婚姻制度强调家庭的重要性,伊斯兰婚姻制度用来构筑社会安稳的时候突显了家庭的重要性,是对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关怀。
二、伊斯兰婚姻的缔结
1.伊斯兰婚姻制度中的婚姻尊崇双方的自我意愿
首先,伊斯兰婚姻制度中婚姻的缔结是基于男女的自我意愿。婚姻自择是被尊崇的。婚姻自择正是缔造婚姻美满的一项重要因素。自我意愿下的婚姻可以提高家庭和谐美满的期望值,继而保证宏观社会稳定,因此它符合社会一贯的价值观。其次,伊斯兰宗教制度中婚姻缔结在男女的自我意愿之下还留有这样的余地,即监护人同意的制度。这是作为婚姻自择制度的补充,监护人善意的意见应当得到当事人的尊重,慎重地听取并接受,让监护人更理性与现实地来填补当事人思维的不足。再次,伊斯兰婚姻制度反对买卖婚姻、包办婚姻。这是婚姻尊崇自我意愿的反映,它的现实意义在于谨慎地减少了婚姻中冲突的可能性,于是婚姻、家庭和社会动摇的可能性也就被降低了。
2.在婚姻缔结最初的动机、最终的目的等价值取向之上,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精神表达了什么是真正值得爱慕的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基于欲望的因素往往左右着部分人的婚姻价值选择,譬如出于对权势、金钱的垂涎。但是,伊斯兰婚姻乃爱慕归信者之间的结合,这也就否定了以妻色、妻财为理由而选择的价值取向,这是对婚姻纯洁性的维护,是对婚姻价值的保护。
3.《古兰经》关于多妻制度的阐述与规定
溯其历史根源,为伊斯兰教婚姻制度所允许的一夫多妻制度最初是表达仁爱的不得已做法。在伍侯德战役之后,穆斯林的男子因为死亡得过多,以致许多妻儿沦为了孤寡。究其游牧经济的社会背景,孀妇几乎无法与孤儿们独立生存,怎样令甚多的孤儿寡母有所依靠而得以存活成了难题,与此同时又要避免社会关系因此而引发的无章错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将多妻制度进行了合法化,给予遗孀遗子们合法的身份和生存、生活的依靠,并且,使得妇女们可以得到社会承认下的合法妻子所应有的权益。多妻的允许伴随着苛刻的限制条件。一方面,“四名”是娶妻数目的限制;另一方面,“公平”是拥有多妻必然需要做到的,否则将会有相应的惩罚。
由此可见,多妻并不构成宗教义务,只是一种宗教的宽容反映在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当中。在最初的阶段并非放纵地鼓励多妻,只是特定环境下用以固定家庭结构,明晰成员关系,维护妇女权益的一项“准许”,是出于伊斯兰教对当时社会的孀妇孤儿和女奴仁慈关怀的权宜性质的容许,并非是永久性地倡导。
三、伊斯兰婚姻的维系
1.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
《古兰经》谈到男女平等无差异,是将男女地位、人格等同,这样的观念意义深刻。宗教产生之前的阿拉伯社会妇女地位卑下,可以被他人直至整个社会践踏人格,其境遇得不到悲悯。伊斯兰教中的平等观念显得弥足珍贵,这样的精神贯通于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确立过程中,是具有人性光辉的制度体现。
2.伊斯兰婚姻制度要夫妻们维持友爱和和睦
起初,婚姻当事人之间地位无法比拟,丈夫可以肆意凌虐,妻子没有权利反抗。伊斯兰教劝谏夫妻之间爱悦和怜惜彼此,以求婚姻和睦和社会道德唤醒,符合社会价值追求。
四、伊斯兰婚姻的解除
1.离异在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是被允许的,尽管被憎恶
祥和并且安稳的家庭是伊斯兰教所追求的,因此离异被憎恶。但是伊斯兰教立法中仍旧包容离异,因为离异是果而不是因。倘若对离异采取绝对的不允许,那么其中的矛盾如果确是难以调和,它将延续并可能无限止地恶化。允许离婚,难以平复的争端可以停止,并且给予了当事人重新缔结婚姻的机会。
2.伊斯兰教对于欲离婚者的和解表达了积极的肯定态度
在伊斯兰教对待离婚的过程中,要历经一系列挽回的过程,其中夫妻之间的和解被重视。在第三人的调解之下,平复情绪,自我调适,自我挽回,以便再次实现家庭幸福,减少一时情绪冲动下的离婚。
3.伊斯兰教禁止人们随心所欲地离婚,给予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待婚期
伊斯兰教的离异规则内容较为繁复,尤其体现在待婚期制度上。待婚期内,双方的婚姻权利义务仍被要求持续下去,给予充分的时间以使双方能审慎并保守地对待离异。待婚期的独特设计有着深厚的意义。在伦理上,这是对孕妇更多的关怀和权益的保障,是避免羸弱的孕妇和新生的子女受到伤害的做法;同时又是对孩子出生血统的一种公示。在情绪上,主要表现在平复和挽回。一方面,在双方细数并度过待婚期的过程中,用新的态度权衡婚姻、思考家庭;另一方面,促使反省从而明白到离异可能造成自身、对方和家人的巨大损失与伤害。
4.对次数的限定以及再婚的规定,用以减少鲁莽的离异
次数与再婚对象的限制克服了当事人对离异的随性态度,使之在离异前,尤其是待婚期内沉淀了隔阂、苦痛,审慎地对待现实,打消离婚的念头。
忠诚、宽容、尽责等婚姻关系中的道德内容,被伊斯兰教上升至信仰高度,人们因为诚挚的信仰而鞭策自己,规范行为,以这些温和的品德作为婚姻家庭生活的指引,以克服漫长婚姻生活的艰辛坎坷,维护家庭祥和稳定。我们也推崇这些义务和美德,虽然我们没有这样的信仰,但是可以将仅仅“推崇”的程度上升起来,在道德规范的领域强化它,使成为社会普遍认可和实践的价值观,使当事主体在内在的意识里认知,在感情偏倚上受到道德的强制作为,从而能够影响起我们的一言一行。
参考文献:
[1]伊斯梅・马金鹏.古兰经译注[M].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
股谚有云,选股票如同选妻子。
事实上,挑选好另一半的重要性远远大于选一只股票。选不好股票顶多是套牢一阵子;而选不好另一半,则有可能要套牢一辈子。一旦匆忙割肉的话,很有可能斩手断臂,元气大伤。因此,做好婚姻这项“投资”不仅需要眼光,也需要一些技巧。
那么,最近几年的婚姻与财产相关性呈怎样的变化趋势?经营好自己的婚姻要掌握哪些要点?记者采访了一些知名的婚姻问题专家。
离婚率呈年年递增态势
中国离婚问题咨询服务研究中心副主任明丽告诉记者:“当前中国的离婚率出现了年年递增的现象,并且80后成为了现在离婚人群的主流。”
1979年以后,我国民事审判开始恢复,案件数量开始增长。从案件类型上看,婚姻家庭纠纷占有绝对比重。从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离婚的有34万对,而后逐年增加,1990年为80万对,2000年为121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到了2005年离婚数量为161.3万对,出现了所谓的“离婚潮”。
“由于去年是奥运年,新人扎堆结婚,光8月8日一天,上海市就有6000多对新人登记,创下上海单天结婚登记人数的历史新高。不过,之后不少人开始后悔当初的冲动之举,甚至萌生离婚的念头。预计在今年3月份会再次迎来‘离婚潮’。”明丽介绍说。
针对文中人物华中维的婚姻数次失败,频繁离婚,任明丽评价道:“离婚对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造成影响,每经历一次婚姻会更加警觉,更加敏感。因此,再婚的失败率是很高的。现有统计数据表明,第二次婚姻的维持时间平均不到两年,离婚率是首次婚姻的两倍。”
明丽认为,导致中国离婚人数急速攀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其次,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另外,由于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条例和协议离婚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结婚和离婚程序,也使得一部分人冲动离婚变得容易。
著名心理学博士、婚恋问题专家张怡筠表达了相近的观点:“在以前,婚姻问题和经济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叠的,爱情占到很少的因素,只要找到好婆家,就解决了温饱。而这种现象如今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人们在婚姻中,首先是希望爱情最大化,即感受到被爱的感觉;其次是经济最大化。当人们追求幸福的欲望被挑起,经济就成为锦上添花的非必要条件,一旦爱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通过离婚改变现状,追求幸福。”
经济占离婚纠纷七成
据明丽介绍,在改革开放之初,个人财产比较少,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院判决的重点主要在是否离异上,在财产分割的判决书上常常看到分割一个锅、一个碗。而目前,随着个人财产的大幅增加,现在离婚中双方大多“好聚好散”,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渐转移到像案例中人物般如何分割房产、股票、股权等财产问题上,而对电视机、洗衣机、甚至汽车等的分割已不太计较。
不仅如此,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加剧,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前往离婚问题咨询服务研究中心咨询离婚的人数上升约30%,其中由于经济问题产生的离婚咨询远远多于情感问题。咨询的内容包括,假如一方经济受损,另一方如何在离婚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财产;或是一方的公司亏损甚至倒闭欠债,另一方如何规避债务问题;也有关于过去离婚时谈妥的抚养费用,如今由于金融危机后收入锐减而造成抚养费用不能支付的问题等。另有一些家庭由于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夫妇不和,比如股票、房产等资产的缩水,或是经济收入不如从前,使不少夫妻相互怪罪,甚至反目,继而离婚。
明丽告诉记者,在夫妻感情不和当中,经济问题已经占到了七成。“影响婚姻生活质量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财务问题。金钱常常成为婚姻战争的诱因,70%以上的婚姻问题是由金钱引起的。最近年比较常见的外遇问题,说到底也是经济问题。而离婚纠纷的最终落实处无非就是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争夺的解决最后也是体现在抚养费这样的经济形式上。”
在张怡筠看来,很多家庭失和正是因为“钱”在作梗。她说:“在家庭中,一般有钱的一方往往掌握着话语权,从而开始渐渐地在婚姻中占据主导地位。于是,家庭的平衡被如此的高低主从所打破。而一个家庭婚姻幸福的基础正是平等。”婚姻本是经济行为
上海理财专修学院院长徐建明告诉记者:“婚姻本身就是完全的财务行为。如果双方感情良好,无需注册也可以美满地生活在一起。而结婚这个行为是签订财务文件,将两间无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为一间家庭责任有限公司。”
用经济学的眼光来看婚姻或者说发掘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学会很伤一些人的情感,但当人们越感到经济原来像情感一样是维系家庭的重要支柱的时候,婚姻过程是一个公司经营过程这一本质也就不言自明了。
于是,金钱、时间、精力、自由都是投资,机会成本无限增长,而家庭纠纷就衍变成了无穷债务。在每一对两情相悦背后,都有看不见的市场竞争与优势互补;每一份稳定的婚姻背后,都涉及双方资本的产权重组和兼并收购。有朝一日,作为爱情的利润呈现负值,资不抵债,家庭就离破产不远了――离婚。
然而,现实中有不少感情破裂的婚姻因为某种原因而继续勉强生活在一起。有些人面对一段无法挽救的婚姻,就像买了一只不停亏损的股票,该不该抛出就跟是否应该离婚一样困扰着他。在婚姻上所花出去的所有成本,比如耗费的时间、金钱等,当这些成本无法回收时,在心理学上被称为沉没成本。为什么我们不愿意离开一个不健康的婚姻,为什么不愿意放弃一个没有价值的股票,原因是我们不愿意去承认这些沉没成本再也无法回收。还有一些人则是因为一些实在的经济原因,如夫妻双方共有唯一一套住房,一旦离异,全职太太将没有经济实力再照顾自己和抚养孩子,只有委曲求全。
对于这两种情况,张怡筠指出:“如果家庭有以下两种情况,严重家暴以及外遇致使另一方丧失尊严的地步,那么我建议果断结束婚姻关系,因为这对身体和心理的摧残太过严重。如果婚姻问题并没有严重到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境地,那么可以根据每个人生活状态的不同,做出个人的选择。可以尝试设立―个心情停损点,一旦触及就认赔杀出。而一个真正聪明的现代女性,是先要让自己经济独立,提升自我价值,这没有想象的困难。”经营婚姻讲究技巧
轻率的离婚和坚守低质量婚姻都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婚姻绝不是一蹴而就可以一次性投资就终生收益的低风险事业,婚姻是有着自己的寿命和能量的活生生的东西。丈量婚姻深度的不只是爱情,还有彼此适应和彼此容纳的诚意,是双方价值观、家庭背景、出身和学识的良好融合。
【关键词】简.奥斯丁;《傲慢与偏见》;婚姻观
小说《傲慢与偏见》巧妙地运用了矛盾,或明或暗,使整部小说充满戏剧性的矛盾冲突,取得了引人入胜的艺术效果,从中也渗透了作者本人的婚姻价值观。
小说塑造了两位主人公,乡绅之女伊丽莎白和贵族公子达西。达西象征着男人的傲慢,而伊丽莎白则对应地产生了女人的偏见。爱情的过程,就是傲慢与偏见消融的过程。把傲慢与偏见分别作为男人与女人的两种价值观,这种状况,只有在充分认识到爱情的细部时,才能进行这种分类法,《傲慢与偏见》写出了这么一种爱情的矛盾性与层次性。我们先试解析这两位主人公本身性格中存在的矛盾因素,进而来认识简o奥斯丁的婚姻观。伊丽莎白聪敏机智,有胆识和远见,善于思考问题,还有很强的自尊心,是作者最为喜欢的人物。伊丽莎白与她的姐妹们相比,更具理性;与周围的同龄女孩相比,更具才智;甚至与书中的众多男性相比,她也丝毫不逊色,在某些方面还略胜一筹。她是一个光彩四射的新女性,充满智慧和迷人魅力。但是,她性格中的矛盾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她对达西一开始就抱有偏见,仅仅因为他态度傲慢,后来在舞会上又轻信了韦翰别有用心的一面之辞,加深了这种偏见,以至断然拒绝了达西的求婚,还自以为是地指责了他;在对待小人韦翰的态度上,她也十分轻率,连他说的"最平凡、最无聊、最陈旧的话",她都觉得动听,竟然流露出了对他的好感,直到看了达西的信才明白自己"太盲目,太偏颇,心怀偏见,不近情理","一个喜欢我,我很得意,一个怠慢我,我就生气",这与她的有眼力、有见识的理智性格形成了鲜明对比,把一个性格丰满、有血有肉的"圆形人物"刻划得淋漓尽致。她曾发誓决不嫁给达西,对他说"在天下的男人中我最不愿意和他结婚的就是你",可饶有趣味的是最后还是她做了达西夫人。
男主人公达西的性格中也存在着矛盾因素。他出身贵族名门,是每年有一万镑收入的富公子,所在阶级和所受教育使他从8岁到28岁,"除了自家人外,不关心任何人,至少要把他们看得不如他聪明,不如他高贵",对人"十分傲慢,自高自大,对众人的殷勤讨好不屑一顾",初见伊丽莎白时,由于她家人的表现,他心中充满轻蔑,认为班奈特家的女孩们"倘使想嫁给有地位的男人,机会可就大大减少了",连他向伊丽莎白求婚时,也滔滔不绝地吐露自己的傲慢心情,觉得她门第低微,他是降格以求。求婚被伊丽莎白拒绝后,他才反省自己的过失,改变了傲慢的态度,主动接近他曾轻视的生意人,以平等的姿态与人相处,伸手救助误入歧途的丽迪雅,这与他刚开场时的冷漠高傲形成鲜明对比,把人物性格的多个侧面立体地呈现在读者面前,为他最终重新赢得伊丽莎白的芳心做出了合理铺垫,而读者回顾往事时也会对他曾经的自以为是抱以微笑。
两个主人公被活生生的现实所嘲弄、教育,性格发展都经历了对立-冲突-向对立面转化的运动过程,伊丽莎白最终克服了偏见,达西也不再傲慢,两人都成熟起来。这样,通过人物自身性格的矛盾斗争过程,作者展示了人物感情、心智成长的动态过程,读来丝丝入扣,令人兴致盎然。
对两个人来说,傲慢与偏见这两种情感,是保护自我心灵的一种武器,其实,只有心灵极度丰富、极度敏感,才需要外在的保护,怕受伤害,一个麻木不仁的人,根本不需要任何的掩饰与遮掩。因此,伊丽莎白与达西开始的对立,都是一种极度敏感的人对自我的保护,这是一种心态的、性格的问题,而绝不是价值观的问题,所以,这种矛盾性,不会影响到爱情的产生,因为对敏感呵护,常常使爱情产生误解与困惑,一旦这种自我保护冰融瓦解之后,爱情的真谛便像雪后的山峰一样出来,这时候的爱情才能更加夺目而美好。
相比之下,智者的头脑中不时产生出愚见,愚人的思想也偶能闪现真知灼见的火花,象举止可笑的班奈特夫人认为:"有钱的单身汉总要娶位太太,这是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班奈特先生对此曾不以为然,结果他女儿们的婚姻却证明了这句话的正确性。这种"谬误"与"真理"的滑稽转化,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是非观念,体现了作者对和婚姻生活的深刻思索--生活是最真实而严肃的,矛盾无时不在,时间、条件不同,真理和谬误会相互转化,没有永恒的真理,也没有绝对的谬误,在不完美的人生中更是如此。
首先是简和丽迪雅的爱情婚姻比较。简温柔沉稳,珍视自己的感情,从不轻易表露,以至于差点贻误了一段美好姻缘。她的责任感很强,对家人、爱人都温柔以待,即使身处痛苦的失恋中,也保持理性的克制,经过众人的极力撮合,终于获得了美满的婚姻,与心爱的人生活在一起。丽迪雅轻浮放浪,感情冲动,视爱情婚姻为儿戏,整天和军官厮混,甚至与韦翰私奔,使全家蒙羞,而且事后不以为耻,这样没有家庭、社会责任感的人婚姻的结局是韦翰"对她的爱不久就淡漠了,她对他稍许持久一些",但也只是维持貌合神离的婚姻而已。
其次作者重点描写了伊丽莎白和夏洛蒂的爱情婚姻关系的对立。对伊丽莎白来说,婚姻只能建立在双方情趣相投、相知相爱的精神基础之上,绝不能为诸如金钱、出身、门第等物质因素而结婚,所以她顶住家庭的压力,坚决拒绝了与自己精神上毫无共通之处的柯林斯,即使嫁给他可能改变未来经济上的窘境。同样,对于众人都极力巴结的富贵公子达西,在她没有对他产生感情之前,也拒绝了他的求婚,她历经坎坷获得了真正的爱情和婚姻的和谐幸福。反观夏洛蒂,她和伊丽莎白是好朋友,也很有头脑,但"她把男人的品行或是婚姻的美满都没有看得过分认真,结婚才是她一贯的目的",所以她为了生计和世俗的利益,不惜牺牲幸福,嫁给了愚蠢自负的柯林斯,当然柯林斯也不是因为爱情与她结婚,他有不错的房子和收入,加上"施主"极力怂恿,想找个帮他理家的太太,结果他们的婚姻徒有其表,"只要不想起柯林斯先生,整个环境还真有一种安乐舒适的气氛",夏洛蒂只能通过伪装和遗忘来应对婚姻空壳。
关键词 《伤逝》 《离婚》 《寒夜》 婚姻观
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制度是由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根源决定的。包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一妻多妾和男尊女卑等具体表现。传统社会,女性处于劣势地位。在恋爱之前,被男性观赏,供男性取悦的角色;在涉及谈婚论嫁时,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甚至也没有离婚的自由,只有男性才能 “出妻”;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最低端的地位,要遵从三从四德的礼序。
五四作为一场思想启蒙运动,将妇女解放和婚姻变革提到了新的高度,妇女解放、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思想得以席卷全国。在新时期的婚姻观里,家庭和个体是两个部分,家庭包括实体的财富、资产,个体包括个人的精神性,即无形的个人情感和现代人格。三部小说都涉及家庭和个体的关系,二者之间的矛盾构成小说的主要矛盾,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维持良好的家庭关系,就成为需要思考的问题。
1夫妻双方良好的交流是维持婚姻的重要条件
《伤逝》中夫妻双方都是具有现代独立人格的,子君说“我是我自己的,你们谁也没有干涉我的权利!”。置办家具时,她坚持要卖首饰出一份力。她和涓生恋爱的时候,两个人谈家庭专制,谈打破旧习惯,谈男女平身世、缺点,无所不聊,是完全纯真热烈地相爱。但结婚后,两个人温习的时间越来越少,生活被琐事占据,从两人连谈天的功夫都没有,子君将自己的全部精力用于家庭琐事,越来越颓唐,以至于不大开口。子君和涓生都意识到了双方的变化,然而当二人想鼓起勇气改变时,对方都退缩了。子君从爱情当中平等的关系中回归家庭,两个人的交流减少,无法抵御社会经济的压力,最后婚姻和爱情都走向悲剧。小油鸡就像是两人爱情的写照, 可爱诗意而养的油鸡,难逃经济压力,被吃掉。阿随就像是一个预示,狗被抛弃了,兜兜转转又回来了,自由恋爱到婚姻的摸索道路还有很长很长。
2没有一种相对完美的婚姻模式
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婚姻模式不一定成功,女性有经济地位的婚姻也不一定幸福。
《离婚》中的老李在接妻子和孩子来到北平之前,老李在衙门里当闲差,一个人住在公寓,吃了外卖之后闲得看报或者剔牙,他说“我并不想尝尝恋爱的滋味,我要追求的是点――诗意。家庭,社会,国家,世界,都是脚踏实地的,都没有诗意。大多数的妇女――已婚的未婚的都算在内――是平凡的,或者比男人们更平凡一些;我要――哪怕是看看呢,一个还未被实际给教坏了的女子,情热象一首诗,愉快象一些乐音,贞纯象个天使。”,要接乡下的妻子进城时,他觉得那不是自己的妻子,只会赶小鸡、叫猪、撒村骂街,甚至只是父母的儿媳妇、孩子的妈。他越来越觉得和妻子有巨大的代沟,他要给妻子读杂志,发现完全是对牛弹琴。但是他又不完全排斥自己的家庭,认为“小孩把女人的尊严提高了”、“生活美满多了”。老李在种种压力下,觉得“唯一值得活着的事是天天能遇到机会看一眼东屋那点‘诗意’”。故事中的几对夫妇都没有离婚成功,老李也是,他为自己找到了一个理由:家庭需要责任。这种责任感制约着老李,也是他在社会上背弃理想和责任的借口。可以看出,老舍的婚姻观是,在现行婚姻制度上建立的家庭,所有人都是无奈的心态。
在《寒夜》里, 公汪文宣和曾树生是一对大学教育系毕业的夫妇。年轻时他们曾经有过许多美丽的理想,但抗战爆发后,两人逃难到重庆,汪文宣在一家半官半商的图书文具公司当校对,曾树生在大川银行当“花瓶”。在《伤逝》和《离婚》中,男性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而在《寒夜》里,曾树生则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汪文宣的母亲为了减轻儿子的生活负担,赶来操持家务,但汪母与曾树生婆媳关系不和,汪文宣夹在中间两头受气却又不能发泄,又患上肺病,家庭经济非常拮据。最后曾树生跟随银行年轻的经理乘飞机去了兰州,汪文宣在抗战胜利的鞭炮声中病死,汪母带着孙子小宣回了昆明老家。两个月后,曾树生从兰州回到重庆,但已物是人非,伤感不已。汪文宣和曾树生的悲剧除了传统的婆媳关系之外,更重要的是对于家庭和个体关系的理解。按照传统的伦理观念来看, 曾树生当相夫教子,尊敬赡养婆婆,但她内心是不愿意过这样的生活的,她非常清醒地认识到个体意义的重要性,想要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例如“没有坐花轿”在婆婆眼中是媳妇的软肋和把柄, 而在她心里却是彻底摆脱婆婆控制束缚的标志和起点。
3文学启迪人生
《伤逝》、《离婚》和《寒夜》,三部作品是不完全相同甚至相反的婚姻模式,婚姻不是两个人的事,也不单是两个家庭的事情,更是个体和家庭的事,在结婚前两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因为爱情、兴趣、价值观等多N因素组合了家庭,男人和女人角色就有了分工,有了牺牲,有了妥协,一旦有交流变少或者外部经济因素影响,两个人的关系就很容易失去平衡,产生矛盾。
参考文献
[1] 鲁迅.伤逝[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
[2] 巴金.寒夜[M].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关键词 婚姻,进化心理学,社会与文化心理学,行为遗传学。
分类号 B849:C91
天生和教养,是心理学史上最大的争论之一,从强调环境决定一切的行为主义到强调遗传的重要性的生物流派,各个学派都有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然而事实上谁都无法完全否认在人的心理和行为中遗传和环境作用的共存――无论是被称为极端环境论者的B. F. Skinner,还是强调遗传作用的生物学家E. O. Wilson。到了20世纪后期,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有了更进步的技术和手段来探讨遗传和环境作用的关系。人们开始意识到遗传和环境是两种可以左右人心理和行为的不同的因素,一种是自身可以控制和改变的(changeable)因素,一种是不可控制的先定的(determined)因素,二者的交互作用才决定了人发展变化的走向。
婚姻同样也不能跳出这一规律。婚姻是人一生当中最重要的过程,几乎所有的人都会经历,因此研究婚姻的影响因素,对于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实现人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大量研究已经验证了个体品质的差异与婚姻质量有关,个体所处环境的变化也会对婚姻产生影响。遗传和环境在婚姻中到底起到了怎么样的角色,文章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回顾和展望。×
1 进化心理学的研究
最近十几年来,进化心理学逐渐发展成为西方心理学的一个新的研究趋向。它以生物学的进化为基础,将当代的进化理论与目前对心理现象的系统阐述加以综合,把适应和自然选择作为核心概念解释人的心理行为,认为人的心理行为也是进化的结果,是人类的祖先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并以基因形式传递给后人的一种定式[1]。婚姻这一涉及到人类繁衍的行为,受到了进化心理学家的格外的关注。
1.1 择偶标准和策略
吸引是择偶的开始。从进化论的角度看,男人要满足种族的需要,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多的繁殖;而女性则是要让自己以及孩子有安全的保障。因此,进化心理学假设,有较高生育能力的女性就会吸引男性,而有安全感的男性则会更受女性青睐。我们的祖先对这些有吸引力的人获得了可以外部观察的证据:年轻、外表更加美丽和行为有活力的女性是有较高生育能力的;而有一定社会地位、负责任的男性则是有安全感的。
已有很多研究为进化心理学提供了证据。对美国未婚成人的调查发现[2],男性更喜欢年轻的女性,而女性则更喜欢年龄大一些的男性。在一项跨文化的研究中,研究者在37种文化群体中观察了配偶选择的性别差异[3]。研究结果为进化心理学理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表明择偶偏好并不是某种文化环境的产物,这种趋势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的,而不论文化和社会标准如何。
在人类进化历史中,不论男性或是女性都希望获得利益大于代价的结果,因此在择偶过程中,男性和女性都会选择一定的策略来实现这一目的。由于男性和女性在进化过程中所解决的择偶的具体问题不同,男性和女性也形成了不同的性别策略。例如,在短期的背景下,男性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异性的接触,偏爱那些容易接近的异性,尽量避免令自己纠缠不清的异性;而女性会追求立即获得资源和好处,并且会利用短期策略提供一个候补的配偶,或者获得一个新配偶摆脱一个旧配偶[4]。
1.2 父系不确定和婚姻冲突
进化心理学家解释了夫妻背叛所导致的夫妻冲突的遗传性根源所在。从进化论的角度来说,每一个男性都希望自己有尽可能多的后代,但是每个男性又都不能确定后代是不是自己的。进化心理学家将其称之为“父系的不确定性”(paternity uncertainty)。因此,男性尤其不能忍受妻子对自己有身体上的不忠诚,而妻子则更加看重丈夫精神上对自己的不重视。有研究表明[5],在各种文化之中,男性的性嫉妒都引起了很多的夫妻冲突和谋杀事件。性背叛被认为是引发性嫉妒的主要原因,而性嫉妒产生的根源则是由于父系不确定性的存在,男性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保证自己利益的繁殖策略。
2 社会与文化心理学的研究
2.1 社会文化和择偶
社会文化影响人们的知觉和行为。不同的社会文化对人们的择偶有着一定的影响。对于择偶标准的形成,社会学习理论者持“白板(Blank Slate)说”,他们认为人类的天性就像白板,无所谓先天的心理择偶机制,男性寻找年轻、有吸引力的女性,女性寻找年龄大一些的、有经济保障的男性,这些都只是后天社会化作用的结果,不同的文化之间会存在择偶标准上明显的差别。乐国安等人在中美择偶的比较研究中发现[6],中国人相当重视婚姻关系承诺性的个性心理特质,而美国人则更加关注精神性和享乐性的个性心理特质。这可能是由中美两国的不同文化背景所造成的:中国文化中强调婚姻的稳定性,夫妻之间可以白头偕老;而美国文化中则更加强调个性的发展和生活情趣。阎晓军在中日大学生择偶心理的比较研究中发现[7],日本大学生非常重视“爱情取向”,而中国大学生则注重“家庭取向”和“社会取向”,因此,中国大学生择偶特点总体表现为“实惠型”,而日本大学生则表现为“感情型”。
2.2 社会关系和婚姻满意感
当伴侣选择彼此作为自己的婚姻对象,与此同时,他们也选择了对方的社会关系。夫妻的社会关系会影响夫妻的婚姻状况。
夫妻间社会关系的共享及相互依赖与婚姻适应及婚姻满意感之间存在着积极的线性关系。Kearns等人利用纵向研究分别探讨了家庭关系和朋友关系对于婚姻的影响[8]。结果表明,婚后,夫妻各自的朋友和家庭成员之间都会出现互动的增加;横段研究中,夫妻的婚姻质量与关系的共享有显著的相关。朋友和家庭关系的互动会影响婚后一年时妻子对婚姻质量评价,而妻子的婚后一年的婚姻质量评价会影响婚后两年时的朋友关系。
对于社会关系对婚姻的影响,有人提出了模型予以解释[9]。Lewis提出了两维度模型来描述他人对婚姻影响的机制。第一个维度是支持维度(support dimension),是指外人可以促进婚姻满意感。而另一个维度则是干扰维度(interference dimension),是指外人对婚姻起到破坏作用。Bronfenbrenner提出了交互式系统模型(interactive systems mode),这个模型认为,外人对夫妻婚姻的影响是受夫妻对自己婚姻的表达和评价影响的,两者是交互作用的。例如,夫妻对外人有关于婚姻的积极的描述,则可能会得到外人积极的回应,从而更加肯定自己的婚姻。
2.3 文化、宗教和离婚
不同的文化也会导致离婚率的差异。已有的中美两国离婚的比较研究表明[10],中国的离婚率大大低于美国的离婚率,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中美两国的文化差异。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婚姻应以家庭幸福为主要目标,强调婚姻的承诺性;而美国文化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社会整合的方向是减少人们的一致性,将个人置于家庭和社会之上。此外,同一国家的不同民族之间由于文化的不同也会产生离婚率的不同。徐安琪等人对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的研究表明[11],此地区的离婚率是中国平均离婚率的3.4倍,这与伊斯兰民族的宗教文化有着一定的关系。
个人的也会对离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些研究表明,参加教会活动的夫妻更加不容易离婚,并且在测量中得分高的人表现的更加的快乐,婚姻也更加的稳定。Sullivan认为[12],宗教对于婚姻的影响会随着婚姻的发展而变化,相对于新婚夫妇而言,对于已生儿育女的夫妻的婚姻可能有更多的促进作用,使其离婚倾向性更低;及宗教活动会影响人们的态度,有的人对婚姻的责任感更高,对离婚的态度更加保守。
3 最近行为遗传学的研究
行为遗传学是在遗传学、心理学、行为学和医学等学科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它以解释人类复杂的行为现象的遗传机制为其研究的根本目标,探讨行为的起源,遗传对人类行为发展的影响,以及在行为形成过程中,遗传和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13]。
行为遗传学利用基因信息技术(Genetically informed techniques)探索遗传特性和后天环境对于个体心理和行为的影响[14]。它以有不同相似程度基因型的配对个体为被试,主要是亲子、双生子、收养子女,通过比较配对被试的数据关系,或是比较各对被试之间的数据关系,来获得对基因和环境两大影响因素的有关信息。同卵双生子有相同的遗传特征和共同的抚养环境,因此双生子之间的不同可以归因于非共享环境的作用;异卵双生子则有一半相同的遗传特性和相同的抚养环境,通过同卵双生子和异卵双生子的比较可以得出遗传和环境大致的作用机制。还可以通过结构方程模型对双生子进行分析,分离出遗传和环境对婚姻影响的相对大小。已有的研究表明,婚姻是受到遗传和环境共同影响的。但是遗传和环境对婚姻的影响范围以及影响水平的估计,各研究之间仍然有所差异。
3.1 行为遗传学对择偶的研究
Lykken和Tellegen利用双生子样本对择偶受环境和遗传的作用机制进行了探讨[15]。研究结果表明,尽管双生子在生活的很多方面会做出类似的选择,这反映出了遗传和共享环境的相似性的作用,但是他们对配偶的选择却是一个例外。尽管人们通常会选择与自己类似的人作为伴侣,但是双生子在选择他们的配偶时,并没有由于遗传和共享环境所造成的类似的品质而做出类似的选择。同卵双生子在评价彼此对方的配偶时,39%表示喜欢(like),但有38%表示不喜欢(dislike);仅有5%表示会爱上对方(fall for),然而有9%坚持自己宁愿单身也不会与之结婚。同卵双生子在评价彼此的配偶选择时也没有比异卵双生子报告更多的认同,两种双生子所报告的对彼此择偶选择所持的积极态度和消极态度在数量上都差不多。这表明,共同的遗传因素和共享环境对人们择偶的影响是有限的,在择偶过程中人们更多是受即时情境的左右。人们择偶并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更倾向于受一种即时情境所引起的浪漫的直觉的作用。
3.2 行为遗传学对婚姻状况的研究
Trumbetta和Gottesman以参加二战和朝鲜战争的男兵双生子为样本,研究了遗传和环境对“稳定的婚姻”(pair bonding)(保持稳定的异性恋的婚姻)和“再婚”两种婚姻情况的影响。结果表明,与再婚情况相比,稳定的婚姻受遗传影响较大;但是两种婚姻状况中,非共享环境的影响都能够解释大部分的变异[16]。
Jerskey等人研究了遗传和环境对婚姻状况和离婚可能性的影响[17],结果发现婚姻状况并没有受到遗传的影响,而离婚可能性则受到遗传影响。Johnson等人通过调查双生子的婚姻状况研究了遗传和环境的影响[18]。研究中以二分名义变量“婚姻情况”作为因变量:“已婚”、“离婚”和“丧偶”均归为已婚一类,“从未结婚”归为未婚一类。双生子婚姻情况的相关表明,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呈现出明显的遗传作用。模型分析结果也表明了相同的结果:包含可相加性遗传因素、不可相加性遗传因素和非共享环境(ADE)的模型拟合度要优于包含共享环境、可相加性遗传作用和非共享环境三者(ACE)的模型。ADE模型所估计的遗传性的总估计值为0.70。以上结果均表明,婚姻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环境和遗传特性所共同影响的,并且遗传特性的影响更大一些。
Spotts等人对婚姻质量的个人评价以及夫妻双方对婚姻质量评价的一致性进行了遗传和环境影响的研究[14]。双生子相关结果表明,遗传和非共享的环境因素对于婚姻质量的个体评价是有一定作用的。此外,共享环境可能对情感表达、心理亲和有一定影响,但是对于婚姻质量的影响并不显著。非共享环境是影响婚姻质量个体评价的最大的因素。研究者采用最大似然模型对遗传和环境的作用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结果表明,遗传和非共享环境对婚姻质量的个体评价有影响,而共享环境对于婚姻质量的评价是很小的,最优选择模型中仅包含遗传和非共享环境两个因素,其中非共享环境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此外,Spotts等人还分析探讨了夫妻间婚姻质量评价的一致性受遗传和环境作用的情况。结果发现,与婚姻质量的影响情况相同,只有遗传和非共享环境对夫妻婚姻评价一致性有影响,共享环境的影响不显著,并且非共享环境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
3.3 行为遗传学对离婚的研究
Jerskey等人在研究中发现,离婚可能性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17]。McGue等人以双生子夫妻以及夫妻双方父母为样本,对离婚所受的遗传和环境影响进行了研究[19]。结果发现,离婚事件53%左右的变异量可以由夫妻中一人的遗传特性所解释,而且离婚是具有家族性的,遗传和环境在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认为,夫妻中一方对于离婚事件的解释量的平均值应小于50%,而且非遗传因素也会对离婚产生影响,因此Tuikheimer等人认为,遗传性因素对离婚的解释量应该低一些。在一项研究中,他们获得的遗传因素对离婚事件的解释量是McGue等人得到数值的一半左右[20]。
Jockin等人以“曾经离过婚”和“从未离过婚”的二分变量为因变量,来研究遗传和环境对于离婚的影响[21]。不同类型双生子离婚情况的相关比较表明,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遗传因素对离婚的作用都是显著的;此外,非共享的环境因素对离婚也有着较大的影响;而共享环境因素的作用很小,其估计值为0甚至是负值。所建立的最优模型中也仅仅包含可加性的遗传因素和非共享环境因素。Jockin等人又通过模型分析,得到更为精确的结果:对于女性,遗传因素对其离婚事件的贡献率为59%,环境因素的贡献率为41%;对于男性,遗传对其离婚事件的贡献率为55%,环境因素的贡献率为45%。他们还通过研究人格中的遗传和环境影响,来进一步说明遗传和环境对于离婚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对于女性来说有30%的离婚遗传可能性可以解释为遗传对人格变量的影响;而对于男性,这一比例为42%。然而环境对离婚的影响方式并非如此:对于女性来说只有3%的离婚遗传可能性可以解释为环境对人格变量的影响;而对于男性,这一比例仅不到1%。这表明环境因素对人格和离婚事件的影响与遗传因素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
4 评价与展望
已有的研究已经证明了遗传和环境对婚姻的影响,尤其是行为遗传学在这方面所作的研究,为我们了解遗传和环境对婚姻的作用打开了更加清晰的视野。
4.1 遗传和环境的交互作用
遗传和环境对于婚姻的影响是具有交互性的,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遗传因素的相互作用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婚姻结果。遗传和环境的交互作用,将最终影响到人类正常与异常的行为的产生和发展,并决定各种行为的个体差异。遗传和环境对于婚姻的作用大小究竟是如何,各项研究没有一个共同的结论或者解释。例如,Jerskey等人认为婚姻状况并没有受到遗传的影响[17],而Johnson和Spotts等人却发现遗传因素和非共享的环境影响着婚姻质量[14,18]。遗传和环境的交互作用可能就是一些研究之间结果不一致的原因所在。Plomin提出了遗传环境互动的3种形式[22]。首先,相同的环境会对具有不同遗传特性的人产生不同的作用。同一个动作或者言语,有的伴侣可能会毫不介意,而有的伴侣可能会有强烈的反应,这便可能会造成婚姻质量或者婚姻结果的不同。在此情况中,遗传因素是以一种被动的方式来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此外,具有不同遗传特性的个体会引发环境中的不同的反应。不同气质的人会让其伴侣产生不同的态度反应。这种情况下,遗传因素又以一种主动的方式来与环境相互作用;第三,具有不同遗传特性的个体能够选择和创造不同环境。由于个体在与环境的互动中可以发挥其主动性,因此,遗传因素可以左右环境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很难界定个体是环境的接收者或者创造者。
4.2 遗传和环境作用机制的不同层面
Lykken和Tellegen对于择偶的双生子研究结果表明[15],择偶的过程中更多的受到了即时情境所产生的浪漫的直觉的影响,而没有什么择偶规律所遵守。但是其中的某些结果却支持了进化心理学的某些观点,例如女性同卵双生子的丈夫对于自己妻子的同胞姐妹的评价有更多的认同和满意,这可以解释进化心理学所认为的男性更加关注女性身体的吸引,因为同卵双生子的外表几乎是相同的。从此可以推论,遗传和环境对于婚姻的影响可能有不同的层面。进化心理学是从宏观的层面的来探讨遗传对于婚姻的影响,而Lykken和Tellegen在其研究中则是从微观的层面,以个体为出发点来探讨遗传和环境对于婚姻的影响。
4.3 研究展望
对于婚姻中两种因素共同作用机制探讨的研究从研究设计上来看,更多采用的是双生子的基因信息设计,此种设计是以基因型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做出假设。在这种设计中,测量的误差被纳入到了非共享的环境因素中,这可能会夸大非共享环境的作用。通过收养子女的研究也可以探讨环境对于个人及人际关系的影响。收养子女间的基因型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如果收养子女间的数值较大的相关可以看为是由于共享环境所导致的。收养子女的研究可以与双生子条件相结合,来组成更多元的设计方案,以此,可以对遗传和环境因素进行更清楚细致的探讨[23]。
此外,现有的研究中,更多的是对现象的描述,而没有对这一现象做出解释。在遗传和环境对婚姻共同作用的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描述遗传和环境对婚姻影响的状况,而没有对这一状况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发展心理学家就人的发展中的遗传和环境的作用过程做出了有关的解释[24] ,社会心理学家可以就婚姻过程中,遗传和环境的作用过程进行探讨。此外,分子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等新型学科及技术的发展也为婚姻的表现型和基因之间的微观关系的探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可以对改善婚姻关系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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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luences of Heredity and Environment on Marriage
Zhang Lu,Zuo Bin
(School of Psychology,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恋爱小白不再抢手 爱过更受欢迎
谈过几次恋爱、有几个前任这几乎是单身男女每次相亲都避免不了的问题,隐瞒到底、留给对方感情史一片空白的印象?还是从实招来、坦诚相待?世纪佳缘最新的婚恋观调查报告显示,昔日的恋爱小白已不再受欢迎,有恋爱经验更加抢手。
在一项针对配偶恋爱史看法的调查中,离异人群和未婚人群、男性和女性的看法都有很大的差异。数据显示,相对于未婚男女来说,离异人群更不在意另一半的情史,且男性比女性更看得开。
对此,世纪佳缘情感专家张佳芮表示,对于另一半恋爱经验的态度反映了国人恋爱观的逐渐开放,以前男性可能都会有一种初恋情结,总是希望自己是对方的初恋,恋爱对象越单纯越好,但初恋成功的概率很低,张佳芮说,恋爱也是一种自我成长的过程,大部分男女,只有经历过一两次恋爱,才能真正知道自己理想中伴侣是什么样子的,特别是对于离异人群来说,他们更加需要找能彼此体谅包容的对象。
谈过恋爱的人才会知道怎样去爱别人,才会吸取以前恋爱的经验,在以后的恋爱和婚姻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懂得去呵护和珍惜另一半,来自江苏的张先生表示,自己跟女朋友在遇见彼此之前都经历过几段感情,我们彼此并不介意对方的感情史,现在感情很好,准备年内结婚。
离异女不care房车 未婚女公然要聘礼
来自福建的林先生跟女友相恋三年了,今年准备结婚,但谈起即将到来的婚礼,林先生却一脸惆怅, 本来去年就想结婚的,结果因为聘礼的问题耽搁了,女方不仅要求买房买车,还得按照老家的风俗,出一笔聘金和价格不菲的金银首饰作为陪嫁,我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担负这些,最后只能由父母出一部分钱,林先生无奈的告诉记者。
女方向男方要聘礼是中国的传统习俗,像林先生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很常见,但据世纪佳缘最新的婚恋观报告显示,对于聘礼的问题,未婚女和离异女的态度却大不相同。
数据显示,在对待结婚是否需要父母出钱的问题上离异人群和未婚人群的看法大不相同,大部分离异男女觉得结婚是自己的事,自己就可以搞定,其中94%的离异男性和84%的离异女性不关心或者不需要对方父母的补贴,但有近一半的未婚女性认为结婚这件事公婆当然要出钱,有13%的未婚女性觉得结婚需要公婆大放血。
离异女不care房车,未婚女却公然要聘礼?对此,张佳芮表示,这与双方的经济条件和情感的经历有关。离异女经历过一次婚姻,相比于未婚女,她们更加懂得婚姻的重要性,对于再一次的选择,她们对物质的要求不会那么高,相反的,会更加注重其他的软性条件,比如对方的性格、双方的兴趣爱好等,而对于未婚女来说,房子车子是婚姻安全感的来源之一,特别是在高压的生活和同龄人的相互比较之下,结婚买房买车已经成了一种潮流,这让很多未婚女性在潜意识会认为,结婚找公婆要聘礼是理所当然的事。
我们自己挣的钱根本就担负不起一个家庭的支出,公婆一直在催婚,那就只能由他们出钱来办婚礼了,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王小姐说道。
婚前同居不再新鲜 再婚要求先试婚
随着人们性观念的逐渐开放,婚前同居已不再是件新鲜事,但离异人群和未婚人群对婚前同居的态度却大不相同,特别是对于离异男来说,在婚前试婚却是必不可少的课程。
据世纪佳缘婚恋报告显示,离异女性比未婚妹子更能接受婚前同居,77%的离异女性愿意尝试婚前同居试婚,未婚女性的这一比例只有64%,还有34%的未婚女性表示没结婚怎么能住到一起而坚持婚前试婚的离异女性和未婚女性只占到3%和2%,婚前同居这件事,普遍来说,女性比男性更谨慎、接受程度更低。
而超80%的男性接受婚前同居试婚,而经历过一次婚姻失败的男性则认为婚前试婚很有必要,有12%的离异男表示不试婚怎么行,试婚成许多离异男再婚的必修课。
世纪佳缘情感专家张佳芮表示,在情侣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婚前同居试婚有一定的必要,因为恋爱不像婚姻,恋爱时,双方都会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呈现在对方面前,但爱情最终都要走进婚姻,婚姻远远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婚姻更多的是两人在柴米油盐的生活中磨合,恋爱中觉得是小问题,当上升为两个家庭时就是大问题了,所以情侣在婚前同居试婚有一定的必要,提前模拟婚后生活有助于情侣更清楚彼此到底适不适合一起生活。特别是对于离异人群来说,因为他们已经经历过一次婚姻的失败,所以再婚会比未婚男女更加谨慎,顾虑也会比较多,婚期试婚对于离异人群来说显得更为必要,张佳芮说。
第一次婚姻的失败就是因为结婚之后发现两人在生活习惯各方面很难调和,小矛盾慢慢积累,最终导致了离婚,32岁的王女士说道,现在再找结婚对象会考虑婚前试婚,一起生活一段时间,这样会比较放心。
单身男女梯度择偶 男人爱小个性 女神不吃香
光彩照人的女神和有点小个性的可爱女孩,谁才是最受欢迎的结婚对象?世纪佳缘最新的婚恋观报告显示,在对结婚对象的选择上,男女的差异很大。
48%的未婚男性希望找到有点小个性的女朋友,38% 的则表示普普通通就好,离异男性在择偶上与未婚男有一定的差异,找个有个性的女朋友和普通的女朋友的比例,离异男均占比38%,相反的,选择各方面都优秀的女神做女朋友的比例却最低,未婚男仅有9%,离异男占比10%。在择偶上,男人普遍青睐有点小个性的异性,女神反倒不吃香。
张佳芮表示,在中国,男女择偶都是梯度择偶,差异大是很常见的事情,这与男女的角色分工不同有关,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女性的地位有很大的提升,但女性仍然是家庭生活的主导,所以男性倾向于选择小个性的普通女孩,这样婚姻生活既不乏味也能有一个靠谱、稳定的后方。女性则相反,女性普遍缺乏安全感,总希望在恋爱和婚姻中找到安全感,所以有闪光点、各方面优秀的男士更受女孩的欢迎。
女神适合远远的欣赏,真正一起生活的还是希望找一个比较靠谱和稳定的女孩,当然性格好,有点个性、有点可爱的女孩更好,28岁沈阳小伙在谈到对结婚对象的选择时说道。
单亲家庭择偶难? 女性比男性更介意对象是单亲家庭
据世纪佳缘婚恋观报告显示,在对待另一半是单亲家庭的问题上,男女的观点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女性比男性更介意对方是单亲家庭,且离异人群对单亲家庭的接受程度普遍高于未婚人群。
有87%的离异男和74%的未婚男能够接受另一半来自单亲家庭,但女性的这一比例要低于男性,仅有74%的离异女和50%的未婚女可以接受另一半来自单亲家庭,近一半的女性介意另一半来自单亲家庭。
男朋友是单亲家庭的话,我们结婚以后就需要跟婆婆在一起生活,我很担心处理不好婆媳关系,来自山西的陈女士告诉记者,不接受单亲家庭的女性主要是不想跟婆婆一块住。
婆媳关系是个亘古不变的话题,来自世纪佳缘的一份调查显示,在结婚后是否愿意跟对方父母住一起的问题上,有超过60%的女性直接拒绝,有80%的女性表示这个问题需要慎重的考虑,可见婆媳相处之道的确是一门学问。
【摘 要】《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第十条与第七条更是被指为是为男人们而立的法。之所以会有如此之大的反响,与其牵涉到多方利益不无关联。正确的对待《婚姻法解释(三)》,对于维持婚姻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第十条;第七条;评议
经过充分的酝酿,《婚姻法解释(三)》终于出台。尽管不是来了个突然袭击,但是它的出台仍引起了广泛热议,正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但这种热议不是毫无原因的。具体体现在《婚姻法解释(三)》一些条文的规定,让很多人认为只是保护了一方的利益,而对另一方利益的保护不利。以下笔者针对其中热议的两条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第十条的评议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笔者认为这条的规定是比较具有科学性的。一方面它在第一款规定不动产如由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即使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双方仍可协议确定不动产的产权归属。这符合婚姻之所以存在的社会价值。婚姻毕竟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它是由感情维系起来的,不单单包涵金钱的因素,更不是简单的AA制关系。第一款赋予了婚姻双方自主选择权,是在双方协议处理时,能够考虑感情的因素,从而作出利于双方的公平决定。
另一方面,在第二款规定,假若双方协议不成,则确定登记一方为产权所有者,而对于另一方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这表明登记为不动产权属确立的唯一方式,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契合。同时,对另一方的补偿,体现了公平原则,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条规定适应了当今社会的需要,但也有不足之处。诚然《婚姻法解释(三)》是与时俱进的,它强调了个人财产的重要性同时也鼓励了一部分人通过个人劳动获得自己的财产价值。但是,在中国当前形势下,我们不排除存在家庭主妇的现象,尤其是农村,很多女性结婚后,都专职照顾孩子相夫教子,赡养老人。那么,此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婚姻法解释三,她们的权益将如何得到保护呢?假如房屋是由男方婚前首付购得,且房屋的所有权于婚前登记于男方名下,而婚后的贷款也是由男方的财产还的,那么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房屋所有权当然依法属于男方。可是,在一个家庭中,家庭的和谐发展就像机器的运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女方虽然没有支付贷款及其他开支,但她在照顾家庭,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方面尽了多于男方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金钱无法替代的。就像机器,我们不能因为机器主要部件的显著功能而忽视了小螺丝的作用,更何况女性在整个家庭中所起的作用远比之要大。显然这对女性是不公平的。宪法倡导人人平等,在婚姻法中也应有所体现。但这种平等应该是是实质的平等,而不是形式的平等,不是简简单单的AA制的划分以下财产就能体现的。倘若真如此,那么夫妻之间的关系和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又有何区别呢?
针对此条,网上的评论颇多。有些人认为此条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利。因为在传统观念下,男方买房是理所当然的,不管是婚前所买还是婚后所买都应该是夫妻双方所共有。而此条无疑是对传统观念的挑战。迫使一些女同胞改变传统观念,自食其力。面对这种热议,有些网友甚至提倡以同居方式来替代婚姻来解决当前婚姻问题颇多的困境。但是,正如有些网友所说国情不一样,就应该用不同的方式解决。也有网友认为“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但是中国人的婚姻观念比较传统,大部分认为,只有给了我婚姻,才能说明你真爱我。所以婚姻我们还是需要的,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面对。但我们应该客观的来看待这个问题,虽然该条对于一部分妇女权益的保护确实不利,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不仅使女性更加独立,而且在对待婚姻上更加慎重。尽量看准了,再结婚。如果婚姻稳定,有关房产分割等问题便不会存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该条是有利于婚姻稳定的。
二、关于第七条的看法
“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该条是说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此条,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与《婚姻法》是有抵触的。《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出现《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的情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方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依照《婚姻法》,婚后父母为子女一方所购不动产产,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即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也不妨碍它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产权登记是《物权法》的规定,而对于夫妻财产归属,《婚姻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将不动产归属于出资人子女所有视为一般情形,而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为特殊情形与《婚姻法》不符。
再者,针对此条,有些学者认为:“父母为子女结婚而购房,往往会倾注其毕生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婚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势必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 [1]他们认为该条有利于保护老人们的利益。当然基于《婚姻法》第2条第2款就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该条是相对合理的。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它在保护婚姻一方的婚姻利益以及婚姻稳定性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试想,在父母一方为子女所购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使得不具有房产的另一方会顾虑到由于离婚可能会失去生存的物质条件而增强对婚姻的忠诚度与容忍度,也可防止某些人仅仅因为房产等物质利益而与另一方结婚,出现骗婚现象,破坏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但是我们要意识到婚姻是两性关系为基础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显然是比较重要的方面。而且另一种情形也值得我们注意:假若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存在过错比如有外遇的情况下执意离婚,而另一方又毫无生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房产仍然归属过错方所有,是否有失偏颇?
《婚姻法解释(三)》之所以会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一方面与房价的日益攀升有关。 (下转第103页)
(上接第101页) 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与中国传统的婚姻价值观产生了冲突。房价的攀升使得房子的归属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利于与价值。而《婚姻法解释(三)》无疑适应了这方面的需求,以市场经济相挂钩。我的就是我的,我的不会是你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是,婚姻毕竟不是可以交易的物品,我们不会在其中清楚的计算每个人的付出与回报,公平与否,况且有些东西是算不清楚的。比如一方对家庭所倾注的心血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过多的强调这种公平,忽略情感因素,势必会对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正如有人所说“在一般民事财产法领域,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具有对价关系,其实质是双方主体的利益交换,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十分明确。而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某些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两者甚至是很难区分的,近亲属之间的抚养、赡养既是彼此的权利也是彼此的义务。家庭共同生活必然带来财产的共享和分享,千丝万缕,盘根错节,如何分得清你的、我的?不动产利益有登记簿记载,其归属可以清晰界定,而在家务劳动和情感、时间、精力上的投入和付出,法律却无法准确测算其价值,一方如何能够补偿另一方的人生?《婚姻法解释三》却非要将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认定为按份共有,将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划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是用一般社会关系的原理去解释家庭内部关系,用调整市场关系的规则去调整家庭关系,当然是不妥的,必然引议。” [2]
况且,人们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念是婚姻是不求回报的,尤其是经济利益的回报。两性结婚是因为更多的是因为感情,而不是为了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升值。所谓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在婚姻这笔帐上算得过分清楚未必是好事。故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处理婚姻案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我们不妨多考虑一下社会传统道德与婚姻价值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