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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债券;财务政策;思考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51 117
1 背 景
2014 年11月12日,中美双方在北京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两国元首宣布各自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声明中称要携手与其他国家一道努力,以便在2015年联合国巴黎气候大会上达成在公约下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一项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议定成果。美国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可见,保护和改善地球资源和环境,开发新能源产品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并引起大国关注,成为各国产品结构转型的着力点。
2 美国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
能源消耗过高一直是美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美国能源消耗一直居高不下。美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一直比较被动消极,受到国内能源利益集团和经济发展压力,小布什一直拒签《京都议定书》。美国一直高举节能环保,但在付诸行动方面消极被动,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批评,损害了美国的国际形象。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和能源消耗大国,人均碳排量高居世界首位,寻求新的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调整经济结构,成为美国当局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尼克松提出能源独立目标至今,美国政府已出台七部《能源政策法案》及相关立法,联邦政府用于石油研究的预算也大幅增加。奥巴马政府实施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其极具创新性、战略性、专业性的新能源政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提高传统能源利用效率。实施更加严格的标准,将美国能源利用效益至少提高一倍;第二,降低对化石燃料特别是石油的依赖;第三,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核能、水电和生物能源等新能源;第四,强调以技术创新实现新能源目标,鼓励新能源相关技术研究和使用。
以财税政策为切入点,美国政府出台了较多的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政策。联邦政府采用了生产税收激励、加速折旧、消费税减税、投资税收激励、研发与示范抵扣和装备制造抵扣;州政府则主要集中在财产税减税、消费税减税和投资税收激励,将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进行总结。
2 1 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属于联邦政府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最主要的经济措施,联邦政府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税收抵免的覆盖范围、抵免额度不断予以调整。这一财税政策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抵免。即在投资税收抵免的情况下,被鼓励投资从事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公司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或研究与开发、资本存量或就业新增部分的支出,在其应纳税额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一方面,美国享受可再生能源投资抵免的范围逐渐扩大,抵免的额度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投资抵免按照全生命周期评价法评价企业的抵免资质,对申请者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第二,生产税收抵免。美国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案》首次建立了生产税收抵免政策,该政策为可再生能源生产商提供一项优惠政策,即在开始运营前十年,以产量为基础提供每千瓦时1 5美分的补助。据估计,这个激励措施可以为一个中等规模的风力发电厂提供每年160万美元的补贴[1]。该政策此后几度调整,目前根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类型规定了相应的抵免额度以及优惠时效,需要经常更新,从而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消费税抵免:对消费税的抵免主要集中在生物燃料领域,1978年的联邦《能源税收法案》就有了对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当时美国政府为鼓励乙醇汽油的使用,免除乙醇汽油4美分/加仑的消费税。此后,联邦政府对于乙醇汽油的消费税减免一直在4~6美分/加仑浮动,目前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标准为0 51美元/加仑,对于以农业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消费税减免额度为1美元/加仑,对于使用非农业原料,如动物油脂生产的生物柴油,消费税减免额度为0 5美元/加仑[2]。
2 2 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的财税政策包括对生产侧的补贴和对消费侧的补贴,主要政策在《2009年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美国财政部和能源部采取直接付款而非税收减免的形式,对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设施进行补贴。第二,法案还授权财政部成立可再生能源基金,基金项目由纳税主体申请,对2009年、2010年投运的或者2009年、2010年开始安装且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务减免截止日之前投运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设备投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补贴金额为符合条件的设施投资的30%,不纳入获益者的应税收入。第三,法案还提高了对新能源汽车燃料补给设施的补贴,鼓励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燃料补给设施。此外,同一设施的补贴上限从3万美元增加到5万美元,其中氢燃料补给设施的补贴金额上限甚至达到了20万美元[3]。除联邦政府补贴外,美国各州也根据本地区新能源发展情况,制定了州政府一级的补贴措施。
2 3 加速折旧
《1979年能源税收法》开启了美国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先河。美国1981 年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允许企业资产的加速折旧,虽然该规定不是专门针对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但期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益处是毋庸置疑的。《2009年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对加速折旧的范围扩大。在加速折旧方法下,按照配比原则,企业在初期能抵扣较多的费用,后期费用降低,自然前期利润就少,便会少缴税,后期相对缴税较多。从货币时间价值看,企业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有利于企业的扩大与发展。
2 4 贷款担保制度
主要的贷款担保项目有能效抵押贷款担保、能源部贷款担保、农业部美国农村能源贷款担保。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实施贷款政府担保,最初始于《2005年能源政策法》,之后,《2009年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放宽了政府提供担保的条件,并提供60亿美元的联邦贷款担保,预计该计划所划拨的60亿美元可支持多达600亿美元的贷款,最高可覆盖新能源项目以及生产相关组件设施80%的成本[3]。
2 5 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
美国税法典还给出了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的明确含义,即这个债券是合格发行人依据部长对国家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发行确定的分配限额发行的,收益的95%或更多是用于合格的借款人的一个或多个合格的项目的资本支出且债券已登记注册。美国对国家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限制是12亿美元。债券发行企业只需支付本金,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联邦政府的规定享受税收抵免。一个合格借款人或者合格发行人在其可控制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导致该收益不能被用于合格项目,在这种程度下,债券发行的收益将不应视为用于合格项目。部长应制定规则具体说明补救措施(包括采取这种补救措施的情形)来阻止这种债券不能成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债券。
3 中国对新能源财税政策的现状
我国是能源生产大国,也是能源消费大国,亦是能源进口大国。环境问题、能源问题迫在眉睫,众所周知的“雾霾”已成为政府的一块心病。在这种情况下,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新能源,寻找替代能源不失为一种手段。我国很早就对环境能源问题高度重视,提出了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有关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激励措施,从整体看,这些财税政策对于新能源新兴市场的培育,推动其迅速发展和成长,起到了较为重大的作用,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普遍存在缺乏总体的战略设计、政策缺乏连贯性、政策之间相互脱节、部门之间不协调甚至相互制约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调整思路,形成总体战略思想,从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
3 1 财税补贴机制单一,各方利益不协调
至今,我国对新能源采取的财政补贴方式单一,主要以直接拨款来鼓励“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太阳能屋顶计划”、“绿色能源示范县”。虽然这些政策措施给新能源产业带来有利于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如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难以平衡,企业及地方政府都想从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中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利益。
3 2 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针对性
新能源产业市场的需求比较特殊,优惠政策没有考虑到到这一点,没有根据新能源产业的特殊情况对其予以特殊对待。在增值税领域,由于现阶段新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加之不消耗燃料,没有进项税或进项税少,增值税不能抵扣或抵扣很少,新能源发电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按统一的17%增值税税率征收是不合理的,所以新能源产业比其他产业更加迫切地需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目前这一方面存在政策空白。
4 美国新能源财税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鼓励对清洁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加大新能源的科技投入。在科研、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技术转让等领域,鼓励对新能源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可对新能源企业采取减免税、税收返还等方面的优惠,可直接对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实行补贴政策,政府也可为农场主和农村企业主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提供现金或担保支持,提供贷款担保。
第二,加强国际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投资和市场两个途径大力开展能源外交,建立全球能源定价机制中的中国定价体系,建立一个以中国为基础,由国内外投资者广泛参与的能源现货和期货运转体系,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与集成创新,提高我国新能源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及时调整国内新能源产业的鼓励政策,协调好各方利益。可再生能源产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在推进新能源财税激励政策时难免不能顾及各方利益,因此,在此过程中,要及时调整不合理的政策,形成既有约束性的法律和指标规定,也有激励性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的相互配合的体制,提高公众参与度,减少各方摩擦和项目推进的阻力,提高政策的稳定性。同时中央政府的政策与地方政府的政策也应相互补充,增强系统性、连贯性,实现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任超 我国新能源产业财税激励制度的重构[J].税务研究,2014(355)
[2]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清洁发展究竟路在何方[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4(6)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财税政策
一、现行的优惠政策
就现行的优惠政策而言,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太多全国统一的政策,主要是由中央出台纲领性的文件,起政策引导作用,同时,安排一定金额的就业补助资金。原州区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政策措施,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
1.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由原州区政府拿出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允许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但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适当放宽。
2.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以及生活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3.提升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
逐步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接纳大学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原州区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支持,对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创业培训补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原州区政府以税收减免、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等形式出台了许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作用。但不论是从整个政策体系。还是某些单一政策的细节上看,这些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层次比较低
原州区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大学生就业,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有些政策的确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很多政策却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出现了越位现象。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却很少。中央政府只是在政策方向上给予了引导,却没有在具体措施上给予较多的照顾。比如,个人所得税,出现了缺位现象。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
2.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体系中,财政优惠政策多,税收优惠政策少。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工商证照费用减免等主要优惠政策都集中在财政领域。而税收领域却只是对大学生新创办的企业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且这些优惠力度并不大,对创业大学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而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领域的优惠政策,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既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也是广大就业者的迫切要求。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而进行: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首先,应该明确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在起指导作用时,更应该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增加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加大优惠力度或者给一个大致的范围,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中央政府还应该对一些全国统一的政策或补助安排更多的专项资金,以保证相关政策能落到实处。原州区政府应该根据中央的精神依据自身条件出台配套措施,安排足够的配套资金。具体来讲,全国统一的财政优惠政策,巾央与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摊,但各地方的财政优惠政策主要应由地方政府承担。至于税收领域优惠政策,由于中央与地方就各税种已有明确的划分。所以,这部分的税式支出可按规定比例直接分担。
2.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
财政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一次性。很多情况下都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不论是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者是工商证照费用减免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政策对刚刚创业。需要连续性扶持的大学毕业生而言,缺乏应有的支持力度。相比之下。税收优惠政策就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论是对个人所得税,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都可以起到连续扶持的作用。总的说来。两类政策各有优缺点,在开办企业时财政优惠政策更有利,在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时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因而在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大学生创业起初阶段多是开办小商小店,建议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对新创业的大学生在费用上加计50%进行扣除,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适度放宽对大学毕业生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行业限定,并适度增加优惠年限。从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关键词:财税政策;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就业
本文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大学生创业:路径选择和对策建议”(项目编号:201510378219)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2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8日
教育部2014年12月11日《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传递出国家对全面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愈发重视的信号;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推动更高质量的就业,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由此可见,大学生创业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显著价值。
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创业存在着诸多问题。财税政策作为影响创业的外部因素,对创业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扶持大学生创业活动中,政府应进行角色定位,通过财税政策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尤为重要。
一、财税政策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作用机理
从经济理论角度,大学生创业有其显著的外部性、市场不完全性、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完全性等市场缺陷问题,并且存在机会成本显著、价值不确定和风险较大等问题,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公共服务在内的宏观政策,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能促进创业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一)大学生创业的正外部效应。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在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可以通过创业实体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岗位,降低失业率。创业经历同时也可以成为后来者重要的决策参考。可见,大学生创业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效应。众所周知,正外部效应出现时,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大于收益,且利益有外溢,如果成本得不到应有的成本补偿,市场竞争就不可能达到理想的资源配置状态,即生产者利润最大化决策会远离帕累托最优,生产者决定的最优生产规模将达不到社会所需要的最优规模。我国大学生创业比例较低,也是由于市场机制下,缺乏对大学生创业的正外部性效应的成本补偿,导致大学生的创业原始动力严重不足,因此大学生创业创造的工作岗位远少于社会需求的数量。政府资源配置的另一方,在市场机制出现“失灵”的情况下,通过财税政策工具,可以促进大学生创业,彰显政府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态度和决心。
(二)大学生创业面临市场的不完全性。市场效率是以完全自由竞争为前提的。但少数规模以上企业在规模收益递增和成本递减状态下,较易形成垄断,进而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高于其边际成本,市场丧失效率。因垄断的存在,大学生创业实体作为新的企业,要想进入某一行业十分困难,并且获得资源的能力较差,最终导致市场的不完全特征较为明显。利用政府采购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向大学生创业实体倾斜,为其提供市场,并通过政府支出乘数的放大作用,增加国民收入,再通过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使创业实体收入增加,促进大学生创业成功。
(三)大学生创业面临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问题。在现代信息社会条件下,信息构成生产、消费和营销的最敏感神经。竞争性市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希望拥有充分的信息,因此信息本身就是激烈竞争的对象,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成为影响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基于大学生普遍存在缺乏创业教育、社会经验、市场营销知识、市场需求敏感程度较低等事实,体现大学生的创业过程信息不充分问题较为显著,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创业的盲目性;并且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往往规模较小,缺乏获取信息的渠道,使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增加,创业难度增大;相比之下,政府部门掌握较充足的信息,通过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在工商所及相关部门开设创业咨询窗口,在高校开设创业课程等方式,将市场信息传达给潜在的创业者。另外,通过市场调查和研究,将优秀的创业项目推荐给大学生,有助于大学生克服创业过程中的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问题,降低“寻租成本”,正确引导大学生进行创业选择,扶持大学生企业长期持续地发展。
(四)大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较大。大学生自主创业,放弃的是由就业取得的收入以及宝贵的时间成本,另外自主创业也将导致大学生放弃闲暇时间,并增加超负荷的工作压力、巨大的精神压力、残酷的竞争压力,最终使大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增大,创业的意愿也逐渐降低。因此,政府通过改善创业环境,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能有效减轻大学生创业的心理负担。通过免除创业过程的繁杂程序、减免大学生注册企业的工商费用等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失业、医疗保险、户籍方面给予保障,解除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增加其主观效用,激发潜在创业者自主创业的信心。
(五)大学生创业具有风险性和价值不确定性。大学生创业难以获得市场资本的投资,原因在于大学生创业的风险性和价值不确定性。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在创新资源的获取,核心技术的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能力较弱,并且面对系统性风险,规避风险能力较差,未来收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我国风险投资并不发达的情况下,市场资本很难流向大学生创办企业,大学生创业启动资金不足以及资金链条不完整。创业启动资金不足将阻碍潜在大学生创业积极性的发挥;资金链条不完整使大学生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拓展新业务,严重制约创业企业经济活力的展现。因此,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大学生创业企业,建立完整的融资支持体系,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为大学生创业融资提供担保,解决大学生融资困难问题。此外,政府鼓励风险投资公司不仅为创业者提供风险资金,同时利用自身专业性的技巧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他们帮助,以此鼓励大学生积极自主创业,增加大学生创业成功的信心。
总的来看,财税政策支持大学生创业,其着力点是降低创业成本、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由于财税支持政策相对滞后,现阶段财税政策在支持大学生创业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亟须我们从理论层面进行有效分析。
二、现阶段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扶持力度较小。目前,政府财政扶持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规模较小。中央财政每年扶持支持中小企业的资金规模不足20亿元。政府的基金规模和大学生创业的实际需求相差甚大。并且我国缺乏针对全国性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大学生创业通常也只能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项目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或者不超过150万元的财政贴息。众多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并不能满足条件。部分发达地区针对大学生的创业基金也刚起步,要求较高,受众面小。因此,多数大学生无法取得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财政政策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较低。
(二)政府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政府的专项资金支出不均衡,忽略对部分地区和行业大学生的创业支持。从区域看,我国东部大学生创业率明显高于西部以及落后地区。调查显示,2014年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最高的就业经济区域为泛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体。原因在于,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方政府凭借充裕的资金大力扶持大学生创业。而相比之下,西部和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资金缺乏,对大学生创业投入的资金较少,导致激励作用并不明显。而扶持西部以及部分地区的大学生创业对实现缩小我国东西部贫富差距的目标意义重大,却缺乏政府优惠政策的扶持;从行业看,根据麦可思调查,2014届毕业生自主创业集中在教育业、零售业、商业和建筑业,在这些行业,政府出台的补贴及优惠政策也较多,特别是明显偏向于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效益显见的产业,而其他产业却缺乏有力的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如农业方面,大学生在农产品加工和增值方面创业具有广阔空间,不仅有利于引导农村经济发展,就地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也有重要意义,但缺乏政策扶持,很多农业创业者都以失败告终。
(三)税收激励有待加强。首先,我国缺乏系统的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现行法律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也有所规定和说明,但是这些政策缺乏统一规定和配套的执行细则,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立法层次低。当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政府部门以通知的形式独立下达的,导致在实际应用中不规范;最后,税收优惠涉及的范围较小,仅仅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以及部分行业。并且优惠税种和优惠方式有限,优惠时间短,优惠的税种仅限于部分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大学生创业扶持作用并不明显。由于所得税只有两年免征期且属于收益税,对创业初期的大学生企业来说,企业的劳动力成本较高,收益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同时,由于我国分税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税的减免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贯彻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从而损害大学生的利益。
(四)融资政策体系乏力。首先,我国缺乏主要为大学生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拥有大量资金的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考虑大学生创业的风险性和价值不确定等综合因素后,会放弃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导致大学生融资渠道狭窄;其次,融资条件高,担保条件苛刻。融资条件通常需要融资企业有担保物,而由于大学生的信用等级无法评定和拥有的资产规模有限,往往无法取得融资资格;再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小。即使能取得担保,获得融资,但是融资金额甚微。一般只有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企业,才能够享受地方财政的贴息扶持;最后,融资限制性条款多,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较高,并附加较多的限制性条款,大学生创业融资的门槛较高。
(五)政策统筹未成体系,各项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的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中,都存在立法层次低,相关的政策配套制度不完善,政策使用不乐观等缺陷。我国缺乏完整的大学生创业法律体系,主要保障性法规仅有《就业促进法》,但缺少对大学生创业方面的具体规定。其他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多以条例、管理办法出台,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低,并且大多出台文件尚无可执行的实施细则,实际应用并不规范,可执行效率较低。
(六)忽视创业教育。我国高校仍缺乏对创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普遍将创业教育仅作为选修课程供了解,创业教育缺少标准化规定,授课老师也缺乏创业知识,对创业优惠政策了解不透彻,对增强大学生的创业意识作用不明显。
(七)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创业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户籍方面仍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大学生在创业准备期间,由于不符合相关条件无法得到失业保险;创业大学生得到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在医疗保险方面,一旦中断缴费,则有6个月的医疗等待期,大学生创业期间,由于没有企业缴纳,倘若医疗出现漫长的等待期或者在户籍方面难以实现调转,都会影响大学生创业的积极性。
三、优化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筹建大学生创业基金会。主要由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出面,依靠财政资金,成立专门的全国性机构――大学生创业基金会,负责从提供创业资金,信用担保到就业服务指导的一条龙服务工作。如美国的中小企业局和英国的大学挑战基金,由政府出资支持,专门负责创业事务,帮助大学生发现商业机会,建立与大学分离的公司。建立大学生创业基金会,对大学生创业者素质、项目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创业团队建设等进行全面考察,依据级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政策性低息或者免息贷款,或者据此出面协调担保,增加融资机构对大学生企业的信任,解决大学生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优化大学生创业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财税政策优惠的导向性,在实行普遍优惠的基础上,区别不同行业和区域的优惠力度,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以增加就业岗位,极大地发挥财政政策宏观调控的职能。一方面促进大学生创业资金的政府间的转移性支付。东部地方政府向西部以及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进行创业资金的转移性支付,促进西部以及落后地区的大学生创业;另一方面通过资金专项投入,结合地方特点,引导大学生在各行业的创业,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类似重庆等地,地方特色美食较多,第三产业发展潜力大,应加大这方面的优惠。成都、北京等地高校云集,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创业扶持。在其他中西部地区,农业发展潜力大,而对农业方面的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应加大,增加相应政策的扶持,促使大学生能及时获得创业政策扶持,促进各产业的发展,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目标。
(三)扩大税收优惠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扩大税收的优惠方式,采取直接和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间接的减免方式,从多方面减轻大学生的负担。
1、税率式减免。在所得税免征期之后,对创业企业课以较一般为低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对多数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可适当实行较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2、税基式减免。对于吸纳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下岗职工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即可在其所纳应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扩大比例扣除这些人员工资、培训费等,以减轻企业税负。
3、采取税收支出的间接减免方式,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和程度,在税收豁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盈亏相抵和延期纳税等方面加以完善。在税收豁免方面,除免除关税和货物税外,延长企业2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时间,可延长至4年。在纳税扣除方面,允许创业企业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较大比例的合理支出,如生产的原材料及提供服务耗用的材料费用等;在加速折旧方面,允许生产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提折旧,或者通过缩短技术设备的折旧年限,延迟企业纳税的时间;允许大学生创业企业延迟或者分期交纳应负担的税额,短时间内减轻其税负;在盈亏相抵方面,实行盈亏相抵方式对大学生初期企业的投资有很大的刺激作用。由于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在初期很有大可能处于亏损状态,准许企业以初期年度的亏损抵消以后5~7年度的盈余,可以减少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
(四)大力倡导创业教育。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培训,积极宣传创业的优惠政策。首先,地方政府和学校通过创业教育资金,开设创业的正规课程,培养专业的指导老师,联合创业成功人士组成大学生创业导师团,在高校中开展创业大讲堂,组织大学生创业帮扶活动。创业指导老师的业绩可作为教学科研业绩评级依据之一,以此提高其积极性;其次,将创业课程与实践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发现与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建立对创业项目进行评选和奖励机制;最后,推进高校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服务、优秀项目的推荐、创业场地的申请以及创业课程的培训等。同时,联合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会共同建立大学生创业者信用评级机制,为融资机构提供担保信息。
(五)完善融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大学生创业融资,同时鼓励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完善大学生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贴息贷款和利用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专利权进行担保贷款的政策和引进股权投资等融资方式。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并不发达,由于缺乏担保,大学生企业比其他企业更难获得融资。美国硅谷的高技术产业由于仅靠传统融资手段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硅谷努力挖掘新的融资途径来满足其需求,而美国的风险投资正好弥补了传统融资巨大缺口。在我国,风险投资体系并不成熟,可以鼓励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企业投入首期资金,拥有股权之后,参与或者委托公司参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一年后再根据风险企业的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继续投入资金。通过此做法增强商业银行对创业企业项目运营情况的了解,减少对资金用途的担忧。为了规避风险,风险投资家和商业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经验、知识、信息和人际关系网络帮助创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开拓市场,提供增值服务。投资公司主动参与经营的投资方式,往往能使创业企业的成长性远远高于其他同类公司。
(六)强化创业政策统筹体系。尽快制定《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扶持体系,建立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针对大学生创业存在的相关问题,完善现有政策并及时出台各项政策配套的具体细则,切实保障政策落实。随着政府鼓励大学生休学创业政策的出台,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减少大学生创业的工商、税务等繁琐手续,尽可能便利大学生创业,使其享受到一条龙专业化服务,包括办公室场地的取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优秀创业项目申报等绿色通道。并且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集思广益,借鉴国内外扶持大学生创业法律,完善我国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体系。
(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医疗、失业、养老保险以及户籍方面,尽快解决大学生创业的个人及企业所招人员的失业、医疗问题等社会保险问题。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时间;对创业企业所招人员的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国家适当负担较多比例,企业和个人可负担较少的比例;取消6个月的医疗保险等待期;大学生创业者在大学毕业后,其户籍的落脚点也抑制了大学生创业者的发展,不应限制其户籍转出,对此应制订明确的实施方案,并落实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1]刘甲朋,郑玲.大学生创业财税扶持政策研究述要[N].中国大学生就业,2014.7.20.
[2]李莫言,方敏.促进创业的财税政策优化研究[J].上海企业,2014.10.
[3]刘慧.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创业中角色研究[D].山西大学,2013.
一、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易生性和普遍性,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价值的认识主要围绕其对GDP增长、外贸出口、就业、税收收入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贡献而展开。而关于其发展可能对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以及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尽管也有所关注,但重视度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调整三次产业的结构,逐步提高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而服务业正是小型微型企业孕育、诞生、成长与发展的沃土。小型微型企业对服务业的广泛适应性,无疑使其成为经济结构调整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从产业发展的规律来看,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也正是大量小型微型企业的孵化、涌入才带来源源不断的资本与人才,而资本与人才的加盟又进一步促进了技术的不断创新,才逐渐催生、造就并实现了所在产业的迅猛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小型微型企业不仅是国际分工精细化的主要载体和动力,也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主力军。
二、我国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早在2002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地位、扶持方式、政策措施,并在现行税收制度的历次修改与完善中逐步得以体现。
1、我国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现状
(1)流转税扶持政策。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由原来工业的6%、商业的4%统一降为3%;而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则进一步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对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差额征税为标志的营业税转增值税额试点改革正由上海向全国逐步推广。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为有效缓解融资难的问题,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而在国发[2012]14号文件中,则进一步明确将财税[2011]101号关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财税[2011]71号文件则规定,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到2015年底。国发[2012]14号则进一步重申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2)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117号规定,在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自2012年至2015年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财税[2011]104和国发[2012]14号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可按规定提取1%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并在财税[2011]104号中明确了自2009年至2013年止,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为鼓励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中小企业,财税[2007]31号和2007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新”研发费准许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等。
(3)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根据财税[2011]62号,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为42000元每年。
(4)印花税扶持政策。财税[2011]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发票工本费和其他收费规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免收发票工本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发票工本费对象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含个体户和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而国发[2012]14号则进一步明确,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2、我国现行税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系统性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体系。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出台于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税系统首次采用该划分标准的文件为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1]105号。由于之前其他所有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制定时,一直运用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概念,使得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制度势必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甚至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
(2)享受税收扶持政策门槛过高。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这些严格的条件往往成为小型微型企业门前挡着的一道难以逾越的槛。由于小型微型企业大多存在季节性经营、临时性经营或按合同、计划生产的特点,企业从业人员的多变性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认定,使其难以真正享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的这一过低的规定,则大幅压缩了政策扶持的作用面。而小型微型企业较小的经营规模、有限的研发投入和缺乏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等也使其根本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也就无法享受国家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
(3)扶持形式不够丰富,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从扶持手段上看,我国目前和西方国家一样主要依赖税率式减免如降低税率、税基式减免中的如起征点和少量的税额式减免等,但具体形式尚不够丰富。而发达国家经常采用的诸如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投资亏损或收益的税收优惠或补偿等都运用不足。尽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已有所调整,但幅度有限,而一般经营水平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已远在其上,且仅适用于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内的个人。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条款。
(4)税收扶持政策的政策导向严重不足。国发[2012]14号文件明确应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但现有税收扶持政策在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挥上述作用方面缺乏足够的导向性,没有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投身现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
(5)税收征管亟待改革。目前,影响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征管方式。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片面追求税收征管效率,加大税收征缴力度,在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方面存在一定扩大化的倾向,认定查账征收资格条件过于严格,导致大量小型微型企业“增税不增收”,人为增高了税负痛苦指数。同时征管工作过于粗放,税收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严重不到位。而国地税多头管理,不单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也易造成政策尺度把握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
三、从战略高度重新架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建议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战略的高度重新架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
1、尽快出台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
考虑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政策中,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条款较为缺失,且大多散见于(2011年以来)各部门、各文件。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的具体实践,通过进一步清理整合,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减免暂行条例》,以便更系统、更规范、更好地从法律的高度,依靠税收的调节作用,有步骤、有重点地全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创立与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2、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以产业调整为导向,实施放水养鱼
为有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立与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对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更为大胆、开放的放水养鱼政策。考虑到初创期风险巨大,小型微型企业自身盈利状况普遍不佳,大多处于亏损边缘,事实上其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微薄,建议所有小型微型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后都给予“二免二减半”的所得税政策优惠;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并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的,则坚持实施“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以鼓励技术创新为核心,不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鉴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特殊性,为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建议将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转变为针对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优惠。凡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做既可以降低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的门槛,也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此外,应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可考虑对提高真实性凭证的研发费用也一并准予加计扣除;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专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其相关收入在现有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坚持税收制度改革与征管创新并重,大力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的政策环境
税收制度改革包括具体税收扶持手段与形式的创新,不仅要有具有事后调节功能的诸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直接减免,也要有具有事前调节功能的诸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间接性税收优惠;不仅要有研发期、扩张期的税收优惠,而且要有初创期的税收优惠。考虑到我国流转税占比较高,税收制度改革还应包括逐步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加快推进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步伐,彻底改变小型微型企业“增税不增收”的现状。同时,加大税收征管的创新力度。建议将地方税务局作为重新整合后的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归口管理单位;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定期资格认定制度如3年复审一次;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财务会计免费培训制度;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适用面,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对符合查账征收的单位一律实施查账征收制度,大幅减少税收执法的弹性空间,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
【参考文献】
[1]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南开大学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中国中小企业蓝皮书——现状与政策(2007—2008)[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2] 谭毅: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研究[D].河北大学,2010.
[3] 周丹华: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探讨[D].复旦大学,2010.
(一)国家层面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小额信贷有关的财税政策,总结起来看,国家的财税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补贴,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身以“商业化”经营为主,国家的目的在于鼓励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这项业务。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至今没有制定针对它们的财税优惠政策。2、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小额信贷”实施的财税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对于具有“商业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尚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
(二)地方层面的初步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经过调查,搜集整理,我们发现主要有天津、江苏、浙江、贵州和内蒙古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农业经济所占比例较低,中小企业有相当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背离小额信贷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初衷,严格地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贷款与小额贷款是有差异的,它需要国家出台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缺失的影响
(一)社会福利损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沉重税负导致机构竞争力日益下降,而且压制了小额贷款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资源浪费。高税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从而获得稳定收益,这不仅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也使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资金匮乏人群,他们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也不高,获得贷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润率较低的农业生产和相关领域,高昂的融资成本将极大限制他们借款的积极性,甚至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小额贷款,从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围以外,而融资成本稍微降低可能会大大提高他们借贷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理论可以知道,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人群对贷款的需求弹性很大,沉重税负引发的福利损失就会更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限制
根据2010年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5%-10%之间,有的还出现负数净利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有356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亏损,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10.58%,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年均资本利润率为7.76%。为了获取利润,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国家允许的界限采取变相的办法收取高额利息,使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产生很大的质疑,非常不利于我国整个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
(三)外界投资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受挫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属于边缘性金融业务,虽然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但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不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财政部的相关财税政策也只针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对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不重视,让广大民间投资者看不到很好的发展前景,导致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兴趣降低。
(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目标偏移
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未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关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迫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增加单笔贷款规模,获取规模效应。这必然导致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目标偏移”问题,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为主,“三农”贷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总纲性规范
(一)财税政策上升到国家层面
目前我国各地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财政上给予相应的支持,但就如何减免税费、减免哪些税费等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占主导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导意见。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其实施状况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不利于其稳定发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广。应该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实施范围,享受与村镇银行等三类金融机构平等的待遇,建立一个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在服务“三农”道路上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新型财税支持政策有别于传统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的新型财税政策应该注重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在强调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参与和贡献的基础上发挥财税政策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补贴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不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发展方向相背离。而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某些财税政策应该具有时效性,要在适当的时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优惠或者免费午餐。
四、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财政补贴机制
我国应该改变将小额贷款公司排斥在国家补贴政策范围以外的局面,从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财政补贴,而且财政补贴要注意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允许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较高,无法在短期内降低贷款成本,所以应该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财政补贴部分开办费用;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利润而大幅度扩大贷款规模,出现“弃贫择富”的目标偏移情况,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长期补贴,解决因为较低贷款规模而带来的高成本问题。在长期内由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损失,根据农户贷款或涉农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贴机制,缓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增强其盈利能力,服务于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
(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沉重,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
1.针对性地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税机制。
2.构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的中央、地方分担制度,中央财政应当考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的减免带来的缺口进行转移支付,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力雄厚,可以由其财政自行承担。
3.为更好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户和微小企业,可以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社会绩效管理,对农户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比例较高、具有良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关键词:财税制度;制度弊端;改革创新
1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体制
1.1财政税收体制的概念
“财政税收体制”又称为“财税体制”,其实质为国家相关部门将税务收入当成是我国财政的一大来源,借助税收给相关部门运转以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政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1.2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
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是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形成的.现如今共有23个税种,我们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概可以分成七类: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调节生产、流通和服务方面.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因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收入进行调节.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针对生产经营后所产生的利润进行调节.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调节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调节的方向主要是财产和行为.关税类.农业税类.
2我国财政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2.1税收结构存在不合理的方面
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资源税计征方式不合理,我国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征收,它难以对资源的过度开发进行有效的抑制,对于某些稀缺资源,更是难以保护它的稀缺性.(2)我国目前还是以流转税为主,但是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从征收流转税为主体变成现金的以所得所为主体满足时代的进程.能够借助这一方式,促进各类税收的良好配合,完成税务收入的再次配置.(3)税收减免政策过于泛滥,缺乏关于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税种,例如教育税等.特别是在增值税之上,中央与地方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致使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所以,健全和完善税收结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2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自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各级政府之间缺乏协调和统筹,我国大部分的财政都由中央控制,而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却大大削弱.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所要承担的财政负担却越来越重,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地方的相关部门事权加以扩张,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之间不平衡,导致地方与中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矛盾逐渐突出.
2.3预算体制不规范、不透明
我国现行的财政预算并没有全部覆盖到财政收支活动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出现了很多预算外的资金收支情况,政府并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内.社会各个阶层和大众对预算整合、完善、公开有着不一样的标准,相关部门难以达到社会全体民众的标准.我国预算编制和执行约束力存在很大的不足,没有统一的规范体系,随意性强.对于年度预算的控制也不合理,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的效率.
2.4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转移支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公开.直至今日,普通层面的转移支付规模所占比重比较小,而所占比重比较小的这部分,恰恰是地方政府能自主分配的部分.在另一方面来说,专项转移支出规模又过大,并且杂乱无章,种类设置不科学.我国转移支付标准一直沿用“基数法”的方法进行确定和分配,但实际上要完成转移支付的目的,主要受到转移支付形式与构架的作用.所以改革转移支付的结构,使它更加合理化,是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一步.
3针对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所提出的改革创新
3.1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
(1)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在从量定额征收的基础上,对于稀缺资源税的征收加大力度,使其和一般的资源所征收的税区分开来,对于过度开发的资源进行加额征收,有效地遏制过度开发和保护稀缺资源.
(2)改革流转税制,把改革的主要重点放在消费税和增值税上面.完善消费税,合理的增强消费税的调控能力.在我国,增值税的增收是属于生产型的,我们要将其转变消费型,把营业税和社会投资纳入增值税中.
(3)合理的运用税收减免政策.首先应该提高减免税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首先在法律上应当对减免税的具体内容,实施办法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详细的公示出来.优化减免税的调控方式,使用间接优惠的方式来代替直接见面为主,以避免减免政策混乱所带来的损失.
3.2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如果要设定完善的财力和事权相对应的财务政策系统,就必须对地方与中央的相对职权进行恰当的配置.事权上移是一种有效地解决办法.由于中央各种政策的出台,地方政府的压力不断增大,既要保障公共事务的运行,又要完成出台的政策,这时候就需要将一些不满足底层部门要求的事权移交给较高的部门,还可以一同承担.地方相关部门在教育与医疗以及社保上承担了过多的负担,所以应当提高中央和高层政府的支出比例.财力下移是另一种有效地解决办法.前面已经提到,地方政府财力负担过大,所要解决的基础问题太多,所以应当将一些中央部门的财力下放给地方部门,借以确保地方部门的稳定运转.现今,虽然大多数的中央财力都借助支付转移这一形式分配给地方部门,但是由于没有合理的制度约束,导致了“跑部钱进”的状况.方式的多变化,总的来说就是应当先规划好地方和中央的责任,再根据划分好的职责,配置相应的财力.总结其根源,就是应当使中央和地方政府能够和谐统一,使各种服务和产品能够互相弥补.
3.3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
我国根据国情需要建立预算机制,这些预算机制应当透明化、公开化,接受社会舆论和大众的监督.我国目前的预算范围还不够广,还有许多方方面面没有覆盖到.所以国家要不断扩大预算覆盖范围,不仅要看到眼前的预算方案,更应该看到中长期的预算方案,并且把它与中长期的发展相结合起来.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3.4建立合理搭配的转移支付系统
就建立合理搭配的转移支付系统而言,我国国务院出台了以下意见:(1)优化转移支付构架.现今,国内普通的转移支付占据了大部分的比例,必须要以此为基点进行结构的完善,目前我国一般性转移将普通的转移支付与专项支付的进行有机结合,对责任与事权加以适当的分配.全面而科学的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例如某些地区底子薄、发展慢等等.考虑到各地方的支付成本差异,更应当建立全面而规范的转移支付配置的形式,对区域发展进行合理调控.(2)建立合理的激励规范基准,借助一定的奖励或是惩罚的形式,促进地方部门把普通性质的转移支付财力合理的用于民众.(3)对专项的转移支付加以严格的监控.专项转移支付一向杂乱无章,所以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管控方案加以适当的约束,进而确保任意的专项支付都有与之对应的管控方案.必须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要求确定专项转移的补助目标,根据政府部门、事业机构、公司等加以划分,进而易于进行监控审核以及绩效评估.
4结论
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是沿袭1994年所进行的财税制度的改革.自1994年改革以来,财税政策在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推动了我国财政建设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以往的财税政策并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的发展,创新财税政策成为了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必要途径.税收结构不合理,事权和财权搭配不合理,预算机制不透明不公开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解决.
参考文献
[1]敖晓梅.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6,(21).
[2]李丽艳.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探究[J].中国外资,2013,(18).
关键词:新能源发展;财税政策;存在不足;改进措施
1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能源消费尤其是石化能源的消费量不断扩大,现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能源使用国。石化能源的大量使用造成了当前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雾霾现象频发,同时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所承受的减排压力也越来越大。当前,在新型城镇化和深入工业化的推动下,我国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尤其是清洁能源的需求越发迫切,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石化能源的依赖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2 新时期下新能源发展中的财税政策现状
2.1 我国新能源发展现状
新能源是指仍处于开发利用或积极研究、有待进一步推广使用的新型能源,它主要包括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潮汐能和生物质能等。现阶段,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风能、太阳能和水电领域行业规模均居世界前列。近两年,我国的新能源利用技术也取得较大突破,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基础上,不断提高我国的新能源技术研发水平,提高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新能源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国内外各资本争相投资的产业热点,我国各主要能源巨头均有涉足于新能源产业,这同时也为我国的新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2.2 对于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对于新能源领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外资企业在规定地区投资建设新能源电力项目的,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于利用废弃资源如废弃生物质能、农林废弃物等资源进行发电、发热的企业,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对相关的新能源企业进行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关税方面。我国目前对于进口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关税并没有较低税率的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主要设备在进口环节均实现了较低的优惠税率。增值税方面。在增值税领域,我国对于一部分新能源项目做出了部分税收优惠措施,具体如下:经由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乙醇燃料所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于小型水电项目按6%的税率征缴增值税,对于部分大型水电项目实行退税政策;对于风力发电增值税实行减半征收,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地方性税收方面。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亦对于相关新能源项目做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对于能源增值税、能源设备进口关税、能源补贴税和能源企业所得税均作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
3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财税支持政策的不足之处
3.1 当前财税政策中的一些不足
为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采用了大量的财税优惠手段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这些优惠的财税政策对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快速提高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规模和效益。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的这些财税政策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如2009年起,国家开始实行增值税改革,其中涉及到新能源领域的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新购进设备的进行税额,没有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二是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这些措施对于鼓励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减轻企业赋税水平均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风力发电自身的特殊性,增值税转型对于风电企业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风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巨大,风电设备一般占到风电项目初始投资的70%,并且整个运行期内没有原材料或者燃料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2 财税支持政策之间缺乏匹配性
我国对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有很多,这其中包括各种形式的政府投资、研发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减免等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系统协调性,政策之间往往不相匹配,在内容和时间上存在不合理和滞后的现象,没形成合力效应。目前,我国新能源产业由多个不同的行政机构分别进行管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因此,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主要考虑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他部门的利益诉求,这也造成了政策之间难以协调匹配,甚至会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如在风电领域,增值税改革允许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期内进行新购机器设备抵扣,由于增值税是地方进行风电项目开发的主要收益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益,但是另一方面为了促进本地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各地又竞相退出各种新能源项目财政补贴方式,这就加剧了地方的财政负担,对于新能源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构建一个完整的新能源财税政策体系,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政策制定对于新能源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意义重大。
4 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改进措施
4.1 统一协调新能源财税政策支持,提高政策匹配性
当前,我国对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支持政策主要是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缺乏政策的多样性,同时各种财税政策之间缺乏匹配性,难以形成政策合力。建议从两个方面着手改变这种状况:其一,运用多种财税手段,多层次促进产业发展。在财税支持手段上,除了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传统手段之外还可以通过设立政府新能源发展基金、加大研发投入、扩宽融资渠道、财政贴息等手段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实现财税政策对新能源发展多方位、多层次的促进。其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把握好各项政策的实施过程和效果,避免政策之间出现不协调、甚至是发生冲突的现象。通过综合考量整体发展需求,制定各财税支持政策,实现各政策间的匹配、协调,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4.2 调整财税支持方向,扶助产业链全环节
制定新能源税,规范税收支持政策。当前对于新能源产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现,政策层次较低且较为混乱,实施起来困难较多。国家应当在立法的层次对于新能源产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以确立,在国家税收法律条文中明确说明,这样有利于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加强对于各地相关税收政策的规范,避免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地方政策与中央相冲突的现象。完善财政补贴环节,加强消费者补贴。我国对于新能源产业的财政补贴应该注重研发、生产和消费环节,其中应当加强对于消费环节的补助,以需求带动生产,培植中国的新能源产业市场。其一,在生产领域,为减少企业生产成本,财政应加大对于企业使用土地、设备、融资等方面的扶助,为企业生产提高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其二,加大并侧重于消费环节的财政补助,直接对于消费者进行补贴,减轻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拓宽新能源产品的市场需求。通过巨大的市场需求来反作用于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并减少对于国外市场的依赖,以此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4.3 减少对新能源产业的干预,由市场主导产业发展
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中,政府要减少对于市场的干预,尤其是应当减少对于企业生产的影响。政府只需做好相关产业规划以及优化产业发展外部环境即可,由一个市场的参与者转变为一个监督者的角色。政府通过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规划为市场提供相应的政策引导,在此之后政府要减少过多的细节性政策,避免对微观经济运行造成负面影响。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种财税支持手段也应当坚持连续性和方向性,避免对企业形成误导。
【关键词】 建筑节能; 财税政策; 激励性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政策,提高建筑物能效,以减少能耗。建筑节能包括三个方面: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的使用;保温隔热性能和供热制冷系统能效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据统计,建筑能耗约占我国社会总能耗的30%以上,如果将建材工业生产能耗也计算在内,建筑相关能耗几乎占社会总能耗的一半。目前,我国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仅占1%左右,且只有4%的既有建筑采取了能源效率措施,而90%以上的新建筑仍属于高能耗。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将最终超越其他行业而居于社会能源消耗的首位。因此,大幅降低建筑能耗对于我国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建筑节能的发展,不仅依赖于社会公众建筑节能意识的提高、建筑节能行业的技术创新,还应建立相应的财税政策环境,以推进建筑节能的可持续发展。财税政策因具有规范性强、覆盖范围大、作用对象广、政策力度大等特点,被推广建筑节能的发达国家广泛采用。
一、国际经验
美国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组织投入大量经费,给予新建节能住宅的开发商、设计者和使用者以及高效节能设备的购买者各项补贴和税收减免。一些贷款机构为取得“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物购买提供低息抵押贷款和现金返还。政府还发起多项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免费节能改造计划,如能源部的保暖协助计划、健康部的能源协助计划等。
英国是最早提出建筑节能概念的国家之一,十分重视用税收杠杆限制能耗。居民购买已实现“零排放”和“零能耗”的绿色住宅可享受税收优惠。自1990年起,政府联合全国12个电厂和燃气公司建立基金会,每年提供数百万英镑补贴购买节能燃气锅炉的居民。政府每年还为大约1.5万个低收入家庭提供房屋翻新费,以节能改造用途为主。所有用户的电费中都包含化石燃料税,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
德国通过立法强制执行节能标准,并实施一系列配套的财税政策以推动建筑节能。1999年,政府实行生态环保税收改革,提高了汽油和建筑采暖用油的税率。生态税的制定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负的同时,增加能源消耗的税收,对于提高全社会节能的积极性和节能技术的研发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政府还拿出30亿欧元对住宅等各领域的能源生产和能效技术的研发和示范提供补贴,对老式建筑节能改造进行补贴和低息贷款。
日本金融和财税部门为配合政府节能政策的实施,也采取了诸多优惠激励措施:对利用能源服务公司提供的技术和资金以及为通过IT技术进行能源管理的能源服务商提供的节能措施,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提供低息贷款,并对上百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扣和减税。日本经济产业省近年来大幅提高对节能住宅建设的补贴,每年大约有1 600个家庭可获得该项补贴。
近年来,我国也已通过多项政策法规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但与发达国家相比,通过经济激励手段,尤其是财税政策,推广建筑节能的举措还相对单一,效果也不够明显。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构建并不断完善与建筑节能市场机制相配套的财税政策体系,以促进全社会建筑节能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建筑节能财税政策建议
(一)建筑节能财税政策设计的建议
1.政策体系中激励与惩罚并举。目前,我国的节能政策多是以强制执行的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政策也以惩罚性为主,而引导和激励性财税政策的运用相对不足。这种政策设计不利于调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节能积极性,甚至还会增加建筑节能的生产和使用成本。因此,在采用惩罚性法规和限制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整体质量,减少外部不经济的不节能行为的同时,应通过免税、补贴、低息贷款和专款投入等激励性政策对建筑节能市场的各个环节给予优惠和支持,体现政策的公平。
2.构建全面的立体化政策框架。节能建筑涉及生产、建造、安装、消费等多个环节,目前的财税政策主要涉及建造环节,忽视了节能建材、技术的研发和生产环节以及使用环节的政策需求,对政策激励对象的选择,要坚持多环节、广覆盖,政策设计要兼顾建筑节能市场的各个主体,以调动整体的节能积极性,但也要注意财税政策的调控重点,使之更有针对性,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3.优惠政策向节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适当倾斜,避免建筑节能“纸上谈兵”。在全球倡导低碳经济的背景下,节能技术和建材的需求持续增长,行业发展前景乐观。为节能技术研发、节能建材和设备生产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如降低生产技术和节能产品的税率、给予财政补贴等,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该行业快速发展,进而推动我国建筑节能市场的良性发展。
4.政策体系应不断创新,并充分考虑节能效应。欧盟各国相继出台包括开征能源税、税收减免、补贴和建立投资银行贷款等规范性的财税政策推进建筑节能。开征能源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开发商的节能意识,但同时也会增加节能建筑的建造成本,若结合鼓励性政策一起使用,会使得节能建筑的开发市场前景更好。目前,建设部有关部门酝酿成立节能基金以推广节能技术在开发建设环节的应用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我国开征物业税,应将节能建筑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对象,今后的房产税也应考虑此类优惠。此外,为使用节能设备的家庭提供税收减免,对售价较高的节能设备实行分期付款或低息贷款,设立专款补贴家庭节能,都可以为节能建筑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设计应有长远眼光。大面积的高耗能既有建筑改造,一直是建筑节能推广的难点,其挑战不仅来自于技术本身,还涉及相应的费用。但从长远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节能水平,收益大于成本。考虑到建筑节能带来的社会效应,费用应由国家、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但在初期阶段,相关部门可提供改造技术,国家和地方承担一些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公共部分的改造费用,再作为示范工程在公众住宅范围内普及。目前,建设部实行的墙改基金返还以及北京市出台的部分公共机构和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补助就是很好的示范。
6.充分考虑政策的时效性和阶段性。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是建筑节能的根本目标,但这一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建筑节能这一“攻坚战”要分阶段进行,在各个阶段设立相应的目标,而财税政策的设计也要充分考虑阶段性目标,在适当的时候调整其方向和力度,使之动态化,以便更好地实现根本目标。
(二)建筑节能财税政策的实施保障条件
建筑节能财税政策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考虑以下一些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能够为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更好的环境:
1.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欧美等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颁布节能法律法规,并制定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在之后的30余年中,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其不断修订,为推动建筑节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的立法颁布情况,法国的“建筑热工法”每5年修订一次,采取先制定较高指标并要求颁布,在执行时间之前,给出较长的过渡期,用于相关技术和管理的完善,到了正式执行法规的时间,各方面条件都已具备。我国自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6年起各级政府、部门才相继出台各类建筑节能法规。由此可见,我国建筑节能法规的研究起步较晚,经验相对不足,尤其是在如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我国应加强建筑节能立法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为建筑节能经济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推广通用节能指标,不断提高节能标准。美、英、德、日等国均以立法的形式强制使用建筑节能标准,且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每次均提出更高的节能标准。美国除推行强制标准外,还提倡自愿性的节能标准,最为典型的就是著名的“能源之星”项目,该标准从1998年开始实施,其主要对象是商用建筑。目前我国的能效指标体系建设还在试行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建筑节能财税政策的制定和效力的发挥,因此,与国际标准接轨,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指标在当前阶段至关重要。
3.建立建筑节能能效等级评价体系。要使建筑节能财税政策发挥作用,仅靠立法的规范和指标的建立还不够,还应有一个与之相配套的能效等级评价体系,且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等特点,从而保证政策的实施公平、合理。我国对高效节能技术的评估、检测、认证体系不够成熟,且缺乏对建筑物整体节能性能评估的手段,整体能级评价体系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用的能效等级评价体系,保证政策实施到位。
4.财税政策应与其他调节手段相协调,各部门之间加强合作。建筑节能财税体系的构建涉及多个国家部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往往被忽视。因此,在政策设计中,各部门之间应就决策的目标、力度和效果等充分沟通,在政策实施中密切合作,这在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可能产生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各种经济政策和行政法规形成合力,为发展建筑节能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尽管节能减排任重道远,但应充满信心,坚定走节能和可持续发展之路。在全社会提高建筑节能意识的同时,政府也要不断地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管政策,强化能效评价体系,通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鼓励建筑节能的长远发展,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张超英,索晨霞,Wei Deng Solvang.中国农村建筑节能技术应用与效益评价――内蒙古巴林左旗农村正在节能改造研究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4-14.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几点思考[J].中华建设,2009(6):6-9.
[3] 韩凤芹.支持节能建筑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J].财政研究,2009(10):36-38.
[4] 邹礅,张永胜.中国与新加坡建筑节能政策比较研究[J].科学之友,2010(3):16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