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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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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管理办法

第1篇: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成本控制;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6 文献标识码:A

一、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投标阶段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投标费用很大。由于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到处存在拉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在财物投入上很大,投标费用占企业成本的比例偏大。2.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投标报价风险加大。投标单位为提高中标率,在报价时恶性竞争,相互压低价格,严重地影响了工程的利润水平。

(二)施工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在准备中,会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项目评估太随意。有的采取预留下工程管理费后再进行成本分解的方法。此法简单易行,但违背客观公正原则,评估结果准确率不高,不便于评估结果的考核落实。有的参照类似工程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与实际经常不符。2.项目评估依据不一。许多成本管理水平较低的施工企业没有建立自己的成本定额,在项目评估时取费标准不一,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建设阶段存在的问题:1.项目成本核算工作不到位。许多企业没有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过于草率,人为地简化了成本核算环节,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不对应,不能满足成本分析和考核的需要。2.成本管理不规范,制度约束不到位。一是分阶段的成本分析工作很简单,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二是不能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随意变更设计要求。三是合同管理不完善,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不规范。3.成员成本意识差。管理人员对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轻视成本降低的重要性,成本决策随意性强;员工由于责任成本分解不到位,奖罚不明确,在建设中不注重精打细算,损失浪费较为严重。

(四)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阶段存在的问题:工程竣工后由于很多原因使决算工作不及时,应缴的各项费用不能清算,账目不清,遗留很多问题,给绩效考核带来困难。由于绩效考核不及时,工程完工后的成本控制常常被忽视,经常发生费用支出,影响工程的利润。

二、项目成本管理中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投标阶段的成本管理应做好的工作:1.对建筑市场上的招投标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弄清要招标项目的信息,判断是否具有投标价值。不要听到信息就投标,甚至有虚假信息,产生费用的浪费。2.以本企业往年资料或同行业中标资料为依据,结合项目特点、招标单位等因素分别制定最小报价。最小报价在不影响直接成本和管理费的情况下,还应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否则投标风险就很大。3.结合企业近年来建设工程的资料,对投标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并专设科目实行核算,考核剩余或超支;对投标费用实行与工程总价相联系的总体控制,并对其进行考核。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企业要以预算成本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管理水平,科学合理编制本企业的施工成本定额,作为本企业成本管理的依据,并以此进行项目评估。编制项目目标责任成本预算,测算工程盈利水平,然后依据评估结果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签订项目目标责任合同,明确利润指标、其他指标和对项目的考核、奖惩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重难点工程、材料供应及价格变动、水电供应等因素对施工成本的影响,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带来的成本降低,使评估结果真正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项目评估中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企业必须注意评估依据的一致性。二是项目评估结果虽属企业秘密,但应保证一定范围内的透明度,以便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有效落实。

(三)建设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划分成本中心和费用中心,以此作为成本费用归集、考核的对象。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分包作业队视同成本中心单独核算。成本中心、费用中心的划分必须涵盖所有的工作内容,避免出现工作的漏洞。2.对项目目标责任成本预算二次分解到各成本中心、费用中心,作为对各成本中心、费用中心考核和奖惩的标准。不同级别的成本中心、费用中心之间以经二次分解后的责任成本为依据签订目标责任合同,实施考核以及奖惩。3.定期对各成本中心、费用中心执行责任成本的情况进行分析、考核与奖惩。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4.加强对项目成本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项目各项管理活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程度以及目标责任成本预算的执行情况。发现成本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和改进意见,避免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5.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员工岗位责任制、各项支出的授权制度、资产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作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等,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为工程规范、有序、高效地施工和完成项目评估指标做好制度上的保证。

(四)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阶段的成本考核与奖惩:在完工后企业面临更繁多的问题要处理。其中之一是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审计。要以目标责任合同中确定的各项指标为依据,逐项核实、对比、分析,精确计算各项考核指标,客观地进行审计评价,为项目绩效考核提供依据。二是根据审计结果兑现奖罚,并处理好工程的遗留问题。转卖剩余财产物资或留作它用,完工后的设备性能应恢复到规定标准,后期债权债务应由专人负责,对于工程遗留问题要抓紧时间处理,以防拖久不决,给企业留下麻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真正做到完工、清理、考核、奖惩一步到位,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

结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建筑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微利的时代,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当今经济环境下谋得一席之地甚至闯出一番天地,就必须从各个环节抓好成本控制,节支减耗,降低成本,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真正把成本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希望此文能给建筑行业,尤其是中小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尤建新.质量成本管理[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3

[2]石新武.论现代成本管理模式[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张三友.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体系[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第2篇: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集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查验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营业证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畜、禽的检疫工作由兽医检疫机构负责。商业、水产、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切实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集市应当根据食品分类,划行归市,分段设摊,合理布局,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交叉污染。集市举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卫生检查人员,负责集市中有关证照的查验和上市食品的一般卫生检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人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集市经营食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出售的各类食品,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二)肉品、内脏、鳝丝等食品,必须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查验,加盖查验合格章或者发给合格牌证后,方能出售;(三)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店、摊,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营业证照,其中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四)在当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必须持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在五月至十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还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六条禁止在集市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三)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肉及其制品;(五)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六)毛蚶、泥蚶、魁蚶和一矾海蜇、二矾海蜇、咸烤虾以及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的醉制或者腌制的蟛蜞、虾、蟹、泥螺等生食水产品;(七)腐烂、削皮的瓜果;(八)使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九)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品。

第七条因不符合新鲜销售卫生要求而不能直接销售的水产、肉类等食品,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或者食品卫生监督员指导加工后,符合卫生要求的可以出售。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集市举办者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在集市中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有下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集市内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要求的,责令责任者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分证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

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历史沿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手段,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繁荣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工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两费”收入成为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及其作用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指向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一种管理费用。我国经济转轨之初,国家要求对刚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经济“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为履行其管理职能,比照私营企业缴费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向他们收取管理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专款专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开支范围是: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法律咨询费等:对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2、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其作用

市场管理费是对进入集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一种管理费用。根据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入城乡集市交易的个体工商户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在城乡集贸市场以外固定或流动经营而不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收取市场管理费。临时进人集贸市场的收取少量的“摊位费”。“摊位费”是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临时性贸易的经营者收取的市场管理费。根据规定,对临时进入集贸市场设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外,市场管理部门还可凭其营业执照再收取少量“摊位费”。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市场管理费,主要是用于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开展宣传活动,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用的维护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等。其目的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以保证城市集贸市场建设管理的需要。

二、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存在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我国现行的财政非税收入的一部分,随着财政体制的不断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收入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

1、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国家收费政策不配套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之个体户,用之个体户;集贸市场管理费取之市场、用之市场。多年来市场管理由工商部门承担,管理费亦由工商部门独家收取。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要求,工商部门对市场管理实行管建脱钩,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将市场日常管理划归商贸、城建、市容等部门管理,致使收费主体多元化。

2、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及省以下工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部分市场管理经费无着落

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省财政、省国库,这样收取的“两费”根本无法再用于市场。“两费”收入上缴省财政后,其使用范只限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导致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个体工商户服务费用没有了来源。

3、收费主体多元化加重了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建脱钩后,不再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租赁费由谁管市场谁收取。工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也不再减半计收,无形中增加了个体工商户负担。而且工商部门还另行收取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对此个体工商户反应强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但2001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管理费时实际并没有降低,在一些地方反而提高了,致使市场管理收费混乱,个体工商户意见较大。

4、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办法也不尽科学

因为营业额中含有各种复杂因素,如同一市场营业地段、商品种类的不同,占有摊位形式不同(分买断经营、租赁经营、零散经营),营业收入相差很大。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个体工商户不愿如实申报营业额,多数个体户没有建立会计账项,只能概算。二是工商部门认为营业额无法核实,定额收取管理费的实际操作性不强。

5、有碍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集体、外资、个人独资等类型的企业不用缴纳管理费,唯有个体工商户要缴纳,已经影响到市场竞争主体的公平和公正。一方面,国家相继颁布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中都没有缴纳管理费的条款规定,针对其他类型企业的管理费相继取消:另一方面。针对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仍在收取管理费,不仅增加了这个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还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大户集中的趋势,为两极分化推波助澜。特别是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征收很不合理,农民到农贸市场进行交易,不管获利与否,都得交管理费,这种不公平待遇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2006年6月为2505万户,6年间我国个体工商户减少了650万家,这主要归因于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创业艰难。

6、征收效率低、成本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恪守征收之责,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体工商业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理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主动、及时、积极按规定缴纳工商管理费,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征缴双方之间利益冲突,在征收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另外,对于抗拒、拖延、欠费的个人。法律缺乏制裁的有效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提高了行政征收成本。

三、停收“两费”的重要意义

停收“两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又一得力措施,既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扶持弱势群体,减轻负担,促进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为个私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首先取决于政策环境,即有没有乱收费和有没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然后才取决于市场竞争的情况。

首先,“两费”负担沉重。据调查估算,目前全国工商部门每年从农产品批发市场收取的管理费高达六七十亿元。具体到每个市场,每年交纳的管理费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这些不合理收费,不仅加重了市场的额外负担,严重削弱了市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还直接大幅度减少了个体工商户的收益,抬高了产品的流通费用。

其次,停征“两费”,能进一步消除其他形形的搭车收费载体,上个世纪80年代,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定位还限于‘补充’的认识阶段。今天,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停征“两费”,将进一步为个私经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有效实施。

2、转变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厘清工商管理关系

停征“两费”为工商部门职能转变提供了一个必要条件,有助于工商部门由过去的以收代管转向监管和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建立更好、有效、系统和长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工商管理服务职能。对于工商部门来说,过去虽说执行收支两条线,但由于收费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仍与工商部门办公经费挂钩,所以收费就成为了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可以把全部精力放在执法监管上,从而转变过去以收代管的模式。当前,如何高效、务实地转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监管与服务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后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

第4篇: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

一、当前我X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现状

XXX位于XXXX,总面积为XXXX平方公里,总人口为XX万人。全XX现有城乡集贸市场XX处,其中XXX处,城区XXX处,年度集市贸易成交额约在XXXX万元左右,其中市场XXXX万元,占XX%,城区市场XX万元,占XX%。XXX处市场中,登记注册的只有XX处,占总数的XX%,没有登记的XX处,占总数XX%。

总体来看,近年来,由于我X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我X集贸市场在快速发展,食品安全不断得到加强。但与此同时,由于存在着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因素,导致当前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着颇多的安全隐患。特点是城市好于;大市场好于小市场,有证市场好于无证市场,封闭市场好于露天市场,专业市场好于综合市场。具体主要表现在:

(一)食品进货来源不明。在集贸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多为时令性、季节性和有地方特色的小食品,多为小手工作坊制作,经营者没有经过正规渠道进货。进货时,往往是现金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任何进货凭证,从而造成了食品进货来源不明。这一现象在农村集贸市场尤为严重。

(二)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不严。从事食品加工的小手工作坊多为季节性、临时性经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监管工作的缺位,导致他们在没有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

(三)经销不合格食品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集贸市场上,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擅自使用他人产品包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注册商标,伪造冒用他人质量认证标志的食品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四)食品经营卫生条件堪忧。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多不使用专用工具售货,而是直接用手抓取;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简易包装物也很不卫生。有些集贸市场没有划分食品专营区域,食品经营摊位与其他商品摊位相互混杂,使得食品受污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集贸市场食品安全隐患的成因

目前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上述隐患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履行集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防疫、卫生监督管理等部门。工商部门由基层工商所履行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责,停收“两费”后,基层工商所积极转变职能,着力加强了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监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导致基层工商所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明显减弱。

(二)缺少配套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由于《食品安全法》尚未正式实施,工商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集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有很多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很难在上述法律法规中查找到明确的处罚依据。即将与今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工商部门对集贸市场的日常规范化监督管理工作无章可循。

(三)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不紧密。在集贸市场销售应检验检疫后方可销售的食品,但有些检验检疫部门不履行检验检疫职责,有的进行了检验检疫却只收费、不出具检验检疫证明,造成了食品经营索证索票登记备案材料的缺口,给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和分散性。工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分散性和流动性,相对于固定食品经营者,监管措施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三、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食品安全法》实施在即,切实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对于“扩内需,促增长,调结构,保稳定”和确保《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监管对策和建议,仅供商榷:

(一)加快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立法步伐。应尽快修改《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或重新制定一部针对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监管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使得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集贸市场食品准入。现在,集贸市场的食品管理较混乱,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导致一些假冒伪劣食品堂而皇之地进入到集贸市场,给食品监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也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因此,加强集贸市场食品管理,应该从统一市场食品准入标准做起,堵住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的源头。

(三)加强食品经营卫生条件整改。在集贸市场内划出专门的食品经营区域,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到指定经营区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统一要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对散(裸)装食品实行防蝇、防尘设施保护,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督促市场主办者及时清扫市场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5篇: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我国的医改是民生之改,党和国家都高度重视,全国人民十分关心。医改要取得成功,除了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完善国民健康政策等措施外,建设好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从医疗保障的实际来说,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支撑医疗服务和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药到病除”,说的就是这个理。但是,从“旧医改”开始,由于忽视了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同步改革,使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建立滞后于医疗服务和保障体系的改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改的效果和产生了一些弊病。当前, “新医改”正在启动,而且把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作为整个医改的四大支撑体系之一,纳入了重点建设范畴。如何才能使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真正成为医疗服务和保障体系的稳固支撑,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作一探讨。

1 要充分认识统筹药品资源的重要性

药品资源不仅是一种生态资源和健康资源,也是一种经济资源。因此,也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极需和急需国家统筹。我国幅员辽阔,药品资源分布面广点多,种类繁多,有的昂贵稀少,有的价廉丰富,再加上国外资源的大量涌入,没有国家的统筹,就会造成稀少的变成稀缺,丰富的变为泛滥。多种药品资源并存和共享,原始性、自然性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品资源质地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有的药品资源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没有国家的统筹,就会打乱药品资源原始性、自然性生长和人工培植的关系与布局,严重的还会破坏生态平衡。基地化种植和集团化供应与个体种植和供应并存,完全根据医药市场的需求安排种植和抢市场,没有国家的统筹,就会造成供应不足或供大于求的状况。药品资源集散市场化,国家调控、集市贸易与个体交易并存,没有国家的统筹,药品资源的质量就难以监控,低劣的药品资源流入市场,将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中西药品和民族药品资源并存的现状将长期存在,在西药的冲击下,中药和民族药品的发展受到限制,中西药品和民族药品的协调发展就更难了,要积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更应当而且必须把药品资源的统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当中。

2 要高度重视统筹药品生产的必要性

药品生产环节,是药品资源成为特殊商品的过程,是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同时,药品生产也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组成部分。在当前医改实施的关键时刻,更需要国家的统筹。要处理好国营、合资、外资、集体和个体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其生产规模、经济效益、产品声誉等,如果没有国家的统筹,就容易造成药品生产的品种极度市场化,影响正常的药品供应与应用。建议建立药品生产的筛选制度、年审制度和区域布局调控手段,统筹和规范药品的生产。成熟和常规药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和达到药典规定的药品标准。质量监控不仅要有本单位的持续监控,还应有国家的常态监控,多年来的事实证明,一但没有国家一级的药品质量监控,就会出现药品质量低劣的问题。近年来,接连不断的药品质量事故就是明证,近年就有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的刺五加注射液事件。要加强新药的研制与开发,新药是人类与疾病作斗争的需要,也是医学科学事业发展进步的标志,老病需要新药品,新的疾病更需要有对应的新药品,没有有效的新药,人类就无法与新生疾病作斗争,例如艾滋病的治疗药品,虽然全球的医药科技工作者都在努力研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效的治疗药品[1],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要处理好传统剂型与新剂型、现代工艺与传统工艺的关系,从当前的用药情况看,传统剂型有被新剂型逐渐取代的可能,要筛选确有实效的优良传统剂型,应用现代工艺加以保留。要下大力抓好药典名称与商品名的统一,这是当前药品市场最混乱的现象之一,一种小儿退热药,居然有七八个商品名[2],造成了医师和病人用药的困惑,有时还引起医患双方不必要的争执。应当说,国家是有能力,也有权力统一规范标准的药品药典名称与商品名的,关键是在落实上下大力气和真功夫。

3 要充分认识统筹药品分配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和价廉的药品,这是药品分配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或标准。首先,要规范药品供应采购方式,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现在采取的药品采购招标或主渠道进药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药品的质量与价格的稳定,但也派生出一些目前尚难克服的困难。一些医院主要领导和药房负责人受贿,某些招标充满黑幕,一些药品价格换个包装就涨了40倍,城市里到处可见回收药品的小贩。一些药品集市的药价比市场价低几倍到十几倍还有利润可赚。一些民营医院甚至已形成医药集团,主要以用本集团生产的药品为主,以最小成本创最大效益。应细化医院采购方式,把区域集团式定时定点招标,改变为分层次动态招标,统分结合,这样既可防止形成新的腐败,又可以相对有效地保证药品质量。其次,要形成合理的药品流通渠道,把握药品的流向和流通规律。是否可以指令性计划与临时补充性计划相结合。即国家,省、市、县和各级医院都建立药品消耗登记,以实际消耗数作为供应指标并辅以临时补充计划。这样就可以按需供应和分配药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做到不浪费,不断供。第三是严格控制药品交易,特别是所谓新药的推广。国家统管药品批发和交易,以现行的供应体制和渠道为基础,建立健全新的药品批发和交易管理办法,即使是药品集市和个人批发,也要让其在国家统管范围内,减少药品交易的任意性和过多过滥。对只换包装和更换商品名的“新药”,一律不准进入药品交易市场,必要时给予打击和取缔。

4 要高度重视统筹药品使用监管的必要性

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和用药安全,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与千家万户的幸福。这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需要。首先,对基本药物、补充药物和保健药物的生产、分配、流通和使用,都要全过程严格监管。基本药物是治疗常见多发病的必需药品,随着疾病谱的不断变化,就需要不断补充新的药品,才能保证治疗的需要。随着人民生活的日益改善,益寿延年类保健药有十分庞大的市场,药品种类繁多,不时也有危害性报道,极需规范管理。其次,严把药品回收和销毁关。对各种已经明文公布不再使用、已过期、贮存年限过长、变质、小贩从个人手中收购的散药等,要分清管理层次和责任,强制性地回收和销毁。一但发现类似药品再次在市场出现,必须从严查处。第三,要正确处理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罚的关系。当前医药市场存在的问题,相当部分是由于事前监督不到位造成的。一些地区和一些卫生执法行政部门,没有把药事管理工作的事前监督作为主要工作内容,而是热衷于事后处罚。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违规违法的医药单位和个人有利可图,而受害的往往是药品使用者。因此,必须把药事管理的事前监督作为衡量卫生执法单位和个人政绩的重要标准,而把事后处罚只作为常规工作予以检查,形成一种重预防、重事前,事前监督和事后处罚相结合的良好监控局面。

第6篇: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食品质量报》讯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QQ瘦身减肥泡腾饮片”、“美体堂牌清脂果酸减肥胶囊”等14种保健食品。

卫生部对减肥类食品添加化学药品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标示为陕西邦鑫生物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生产的“QQ瘦身减肥泡腾饮片”等14种食品中含有禁止加入食品的化学药物“西布曲明”,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硼砂面条”现身市场

《北京娱乐信报》讯北京市工商局针对食品中非法添加硼砂事件展开了突击抽检,涉及面条、挂面、饺子皮、猫耳朵、粽子样本共计2288个,查处“硼砂面条”、“硼砂粽子”30多起,均出现在城乡接合部的加工作坊。

硼砂是一种化工原料,多用在陶瓷、玻璃等产品的制造中,用在面条中可使面条变得更筋道;用在粽子中可使粽子不粘粽叶并增加弹性。食用后会影响人的肠胃系统,严重的会刺激人的胃部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九种卫生巾微生物超标

《中国质量信息报》讯国家质检总局抽查了天津、河北、上海、福建等10个省区57家企业生产的77种卫生巾产品,合格63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1.8%。其中,产品微生物超标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本次抽查中发现,9种产品微生物超标。最严重的细菌菌落总数检出值达7100cfu/g(标准规定≤200cfu/g),超过标准值的35倍多。其中,天津市海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母草牌卫生巾、保定玉洁纸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卫生巾、福建省晋江市怡洁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洁尔丝牌卫生巾、晋江市安婷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卫生巾因所含细菌超标被判不合格。

掺杂掺假花生油将被严查

《健康报》讯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花生油等食品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选择质量问题较多的、消费者反映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一查生产条件、生产情况以及企业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故意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二查行政许可有效性,三查食品质量。重点检查花生油产品是否存在掺杂掺假问题,质量安全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液体洗涤剂合格率近九成

《健康报》讯国家质检总局抽查了北京、天津、陕西等10个省区32家企业生产的44种产品,合格39种,抽样合格率为88.6%。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问题为pH值超过标准限定的范围。有关专家指出,pH值反映了产品的酸碱度,过高的碱性容易损害织物和人体皮肤,因此洗涤剂的碱性要根据洗涤对象的不同,行业标准对不同类型液体洗涤的pH值范围做出了不同的限定。

谨慎购买碳酸饮料

《健康报》讯中消协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碳酸饮料。

英国食品标准局称,如果汽水同时含有作为防腐剂的苯甲酸钠与作为抗氧化剂的维生素C这两种成分,将可能产生相互作用生成苯,而苯又是致癌物。包括可口可乐旗下的芬达汽水、百事可乐公司旗下的美年达橙汁等软饮料,都含有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可能构成致癌危险。

中消协提醒,如果国外的测试证实含有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饮料可能构成致癌危险,那么,在国内销售的此类饮料也同样存在危险,消费者应当慎选这类饮品。

三种腐竹产品不合格

《健康咨询报》讯国家质检总局对市场上出售的腐竹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此次共抽查福建、河南、广东3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种产品,结果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5%。

抽查表明,南平市延平区太平望辉腐竹厂、南平市延平区新光腐竹厂、顺昌县漠武豆制品加工厂3家企业生产的腐竹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及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电热毯质量问题不容轻视

《健康报》讯目前全国共有获得电热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05家,涉及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质检总局抽查了天津、宁夏、北京、浙江、上海、陕西等省区的218家企业生产的262种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6%。抽查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电热毯的发热丝弯曲次数不合格,容易断丝、引起打火;二是折叠时温度控制达不到标准要求;三是带电部件泄漏电流指标不合格。

一批次香雪海婴儿奶粉停售

第7篇: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屠宰行业;管理现状;主要问题;建议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S8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9-0089-02

为推动沿河县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职能和改革创新,特组织力量开展了专项调研,现将其现状、问题分析如下,并提出了相关对对策。

1 沿河县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

1998年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沿河县到1999年底,和平镇才实行生猪定点屠宰,2001年启动了沿河官舟、沙子镇生猪定点屠宰。沿河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牛、羊未开展定点屠宰。禽在市场上有屠宰点,但无专人从事检疫工作。2012年沿河县通过招商引资新建鑫龙肉联厂,规范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从沿河县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来看,经历了起步推开、磨合较量、强势推进、调整提高、规范完善五个阶段。尽管工作步履艰难,发展不平衡,但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肉品质量显著提高。通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后,城区定点屠宰率和覆盖面大幅度提高,严把检疫检验关,对部分学校实行肉品配送制,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是地方财税收入稳定增加。三是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有序管理的肉品市场。

1.1 生猪屠宰厂(场)、点情况

2012年前沿河县22个乡(镇)有3个乡镇设立有生猪定点屠宰点(和平镇、沙子镇、官舟镇),但都是临时的不规范,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场要求。2012年6月沿河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设在鑫龙肉联厂,生猪定点屠宰场现有管理人员6人、肉品配送员3人、工人12人。目前驻场检疫员3人(兼职),生猪定点屠宰场没有驻场执法人员。

1.2 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县政府成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点办),办公室设在县工贸局。定点办履行日常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定点办下成立“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稽查大队编制20人,现有执法人员18人,人员大部分由乡镇抽调和社会招聘。稽查大队在工贸局和定点办的管理下,除了要完成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工作外,还要完成工贸局的执法工作,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工作成了次要工作,原来定点屠宰场驻场执法人员已经撤退,沿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编制13人,现有6人,人员严重欠缺,只能从其他岗位抽调人员驻场开展检疫工作。

1.3 生猪屠宰情况

主要是在强化定点屠宰管理和完善市场监管上着力。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稳定市场供应。2012年城区生猪宰杀量完成15 300头。完成目标任务的110.56%,比上年增长8.42%。2013年城区完成20 749头,比上年增长26.3%。2014年1~2月完成4 651头,比上年同期增长15.3%。加强了监管,激活了肉品市场流通。

1.4 屠宰收费情况

沿河县定点屠宰仍然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管理。定点屠宰一头生猪的收费标准是:国税15元、管理费2元、检疫费3元、代宰费55元,合计为75元。运作方式是:由鑫龙肉联厂按收费标准将税费代收统一交定点办。

2 沿河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发展不平衡,屠宰管理工作滞后。主要表现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管薄弱,机构、人员、经费不到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生猪屠宰技术及管理水平不高,检验人员、相关设施配备不到位。

(2)定点屠宰仍受私屠滥宰的冲击。一是部份居民和农户私自宰杀自养生猪并上市销售。二是农民由于利益驱使,以自食为由私自宰杀偷漏税费,流入城乡市场。有的屠商为了逃避检查,把私自宰杀的猪肉分割后流入市场。三是标志不明的白条肉流入中心城区大型宾馆酒家,宾馆酒家受利益驱使不配合,加大了定点屠宰放心肉的监管难度。

(3)屠宰检疫、检验人员不足。屠宰检疫、检验人员要求全天24 h值班,但目前在编人员不足,很难做到。企业没有配备产品检验人员,屠宰检疫、检验工作得不到正常开展。上市的猪肉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验讫印章,而无肉品检验印章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实现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4)硬件投资不足,定点屠宰检疫设施、设备条件差,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齐备,没有专用执法车辆,经费得不到保障。

(5)检疫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应加强组织培训交流学习。

(6)缺乏专职的市场监管人员,没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3 沿河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结合沿河县实际,提出建议和对策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生猪屠宰领导小组。对定点屠宰领导小组有人事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工作有效运转。

(2)继续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一是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法规的学习。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尤其要加大乡镇定点屠宰的政策宣传,让城市居民和乡镇村民了解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从事检疫、检验的人员要定期培训、交流学习。

(3)尽快制订出台生猪屠宰新的管理办法。尤其要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颁证、日常监管责任落实等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明确规范,增强实施意见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规范部门职能职责,强化执法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生猪屠宰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质性突破。

(4)进一步放开经销环节,用市场经济手段激活肉品市场竞争。鼓励养殖户进入市场直销及屠商批零结合等方式,进一步放开肉品批发市场,支持冷鲜肉专卖经营发展,加强监管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上市肉品必须有两证两章),充分发挥大型超市平抑物价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等方式,提高市场肉品供应,稳定肉价,进一步放开猪肉零售市场,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市场环境。

第8篇: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商业保险的现实要求出发,着重分析寿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就寿险公司如何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出一些建议。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就难以和谐,而没有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就不会健全。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公平三支柱企业年金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保险业要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寿险公司有义务也有责任在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三者利益科学、均衡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在养老保险领域的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发展趋势及历史经验来看,寿险公司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既是制度的要求,又有市场的需求,更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一、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障体制与人民养老保障需求存在巨大矛盾,要求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人口的“未富先老”,也即财富积累速度严重落后老年人口对养老保障需求的增长速度。我国在2000年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仅为800美元,而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0美元,积累的财富足以应对“银潮”。同时,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也造成人口老龄化速度远远高于欧美国家(见表1)。这种“未富先老”以及老龄化速度过快的独有现象导致了我国现行制度出现诸多的矛盾和不足,也引发了一些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的产生。

所需年数

表1部分国家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从9%增至18所需年数

当前我国急需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领域发挥作用,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职工缴费负担重,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其次,“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形同虚设,需要商业养老保障的积极参与;再次,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双轨制”,两类职工的养老金水平差距过大,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不公,需要大力发展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制度;最后,现有社保基金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需要借鉴商业保险资金管理经验。

二、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由单一层次向多支柱模式过渡,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

自1994年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化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的报告,倡导各国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见表2)。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在经历了国家养老、企业养老、社会统筹以及统帐结合四个阶段后,也正在向“三支柱”模式过渡。而且在演变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在制度中的责任分摊机制将重新界定,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将实现统一。

基本养老保险县

企业年金

储蓄养老保险

表2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

同时,我国养老制度未来的发展将会呈现以下趋势。一是社会化趋势。资金筹集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金发放社会化,职工养老将独立于国家和企业之外。二是市场化趋势。基金筹集市场化,基金管理运作市场化。三是责任主体多元化趋势。四是制度化趋势。伴随法规的完善,养老保障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这种结构的调整和发展趋势为寿险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寿险公司通过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即可以参与社保基金第三方管理,又可以为企业年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服务,更可以发挥行业天然优势,开发销售个人养老储蓄产品。

三、世界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潮流,决定商业养老保险必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是随着社会财富的逐渐增加而不断调整的过程。从17世纪英国的《济贫法》到19世纪末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从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到欧洲福利国家制度的确立,直到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对“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的确立,国家在养老保障中承担的责任正在弱化,在权力与义务对等的要求下,企业的养老责任不断加强,个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权力与缴费义务也将高度统一。在这个过程中,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得以凸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直至深入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各个层面,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同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还推动了一国金融体系和社保体系的有机结合,两个体系建立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机制,形成了拉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内在动力。

四、寿险公司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作用发挥

我国已经建立了“统帐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且,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的实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环境也基本成熟,加之个人储蓄性质商业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我国“三支柱”模式已初现雏形,寿险公司在“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将得以有效发挥。

1、寿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建设。首先是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社保基金提供“第三方”管理。保险资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安全程度最高、收益最平稳、运营最规范的一类长期资金,适应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趋势,寿险公司提供的专业投资技术和投资管理服务,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管理社保基金方面经验不足,缺乏保值增值和规避风险手段的现实问题。其次,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探索一条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不足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受制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全依赖现有的制度安排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是不现实的。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体系建设,让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成果惠及农民,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更是寿险公司扩大业务领域,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本职要求。

2、寿险公司要抓住发展企业年金的机遇,推动“第二支柱”又快又好地发展。发展企业年金是金融体系和社保体系建设的共同要求,也是寿险公司发挥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的有机统一。寿险公司必须抓住这次做大做强保险业,提升行业地位的历史性机遇,动员行业整体力量和资源在企业年金领域树立先发优势。目前,寿险公司发展企业年金已经具备了充分的客观条件:条件一,从2003年起,在劳动保障部和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太平人寿成功参与了辽宁省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试点工作,促成中国第一笔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为寿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条件二,全国已经有8家寿险公司获得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资格,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在内的“一揽子”运营服务;条件三,寿险公司在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精算技术及风险管理、账户管理与服务以及资金运营等方面具有其它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条件四,我国企业年金政策环境已经成熟,巨大的市场潜力正在演变成企业的现实需求,2006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存量已达600-800亿元,根据中国保监会的预测,到2010年市场规模可达1万亿元,2030年更将达到15万亿元。更加有利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9月1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对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设定了时间表,这是摆在寿险公司面前的一次千载难逢的“掘金”机会。

3、寿险公司要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巩固“第三支柱”的核心地位。在我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长期保险业务,只能由寿险公司经营,这决定了其必然成为“第三支柱”的核心构成。一方面,寿险公司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服务的同时,要配合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年金化领取需求,不断丰富年金产品线,开发付给方式灵活多样的养老金转换年金产品,吸引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保险年金;另一方面,寿险公司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老年人新兴保险市场需求,开发具有社会效益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廉价的、适合城镇低收入职工和农民的养老保险服务。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寿险公司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以便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伟大事业中做出应有的贡献。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及人口结构的变化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产生深刻影响,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带来极大挑战。我国首部《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即将颁布实施,寿险公司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优势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张建伟、胡隽: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中国农民养老保障制度[EB/OL].、

[2]李琼:论加速农村寿险发展的对策[J].保险研究,2005(1).

第9篇:城乡集市管理办法范文

一、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基本情况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县农产品市场数量、成交金额大幅提升。三十年来,县累计投入资金20397万元,建成农产品专业市场两个,城区及各乡镇综合市场26个。累计建设面积419669平方米,年交易总额为49970万元。

1.专业市场。比较规范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有两个,即县城农贸市场和木材加工交易市场。县城农贸市场投资额843万元,建设面积14200平方米,年交易额18540万元;有经营摊位800余个,经营门店80余间,经营户来自本地、周边各县、市(区)、广东、四川、贵州等省,共约800余户。木材加工及交易市场,位于丹凤镇大同新324国道旁,建筑面积300000平方米,总投资5030万元,年交易额25000万元。

2.农(集)贸市场。乡镇农(集)贸市场共计26个,其中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个,年交易额在100-500万元的9个,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14个(其中交易额不足50万元的8个)。位于丹凤镇的牲畜市场,投资额200万元,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年交易额2000万元;位于雄壁镇水草湾的坑木市场,投资额10万元,建设面积539平方米,年交易额1056万元;位于彩云镇的牲畜市场投资额400万元,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年交易额900万元。

3.新建市场。2010年已启动竹基、大同和路新等6个集贸市场新建或改扩建。其中在丹凤镇大同村委会,投资3500万元新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规划面积7000平方米,计划年内建成投入使用,预计交易额18000万元;投资1200万元改扩建牲畜交易市场,使其面积增加到6000平方米,计划年内投入使用,预计交易额5000万元。

(二)市场功能日臻完善。随着市场建设规模、档次的不断提高,市场设施日益配套,市场的辐射半径也逐步扩大,尤其是我县已建成的木材加工及交易市场,依托我县林产业、交通优势和引入的龙头企业华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辐射西南,极大的提高了我县农产品的知名度,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拉动了农村小城镇建设进程,拓宽了劳动力就业渠道,繁荣了地方经济。

(三)市管服务逐步规范。随着工商体制改革全面深入,市场管理、服务分开,工商、市管部门各负其责,各乡镇均建立了相应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了市场管理服务制度,稳定了市管干部队伍,形成了管理有序、运作有方、协调发展、市场繁荣的良好发展机制,有效地提升了市管服务水平。

二、存在问题

1.市场规划管理缺位。由于我县《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尚未系统修编,缺乏完整可行的建设总体规划作指导,存在盲目建设现象,形成“有场无市”和“有市无场”。特别是工商、市管分家后,形成一定的市场监管真空,造成执行政策口径不一,逐利思想回升,部分农(集)贸市场以路为市现象严重。

2.市场经营环境不优。一是由于缺乏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和必要的检测设备、手段,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得到保证;二是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技能较低,交易方式原始,交易行为不规范,无序竞争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市场监管服务改革不彻底,遗留问题多,涉及部门多,市场建设发展等优惠政策难以落实。严重制约了市场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拓宽。

3.市场辐射效应较弱。目前,我县大多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市场形态,市场软、硬件设施不到位,信息不灵,交易手段落后,销售渠道狭窄,再加上重种养、轻销售等传统观念制约,生产与流通基本处于脱节状态,市场大多自发无序发展,很难形成规模,辐射带动作用难以发挥。

三、市场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提升市场发展定位。农产品市场是农村经济繁荣的晴雨表。它连接着生产和消费,是政府调控生产和消费的重要中介,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项“民心工程”,其公益性远大于营利性。加快农产品市场建设步伐能有效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拉动城乡消费,扩大社会就业,改善群众生活,繁荣地方经济。各级各部门要把市场建设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充分发挥市场在流通中的主体作用。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场网点。一要出台市场建设规划。建议聘请专业权威机构,科学论证,尽早出台《县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贯彻“立足长远,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原则,用规划指导全县农产品市场建设。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不搞重复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避免出现有场无市和有市无场的现象。二要融入省市整体发展。充分利用好的区位产业优势,积极创造条件,让一些专业市场落户我县。三要科学合理建设市场。具体做到五个结合:即做到县城市场与乡村市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市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把市场建设规划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结合进行;市场建设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根据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建设专业市场;市场建设与开发传统产业相结合,根据传统产业的发展优势,建设市场,突出地方突色;建设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相结合。

(三)拓宽渠道,鼓励多方建设市场。一是政府出资主导建设骨干市场。政府在区域性骨干市场的建设上必须要起主导性作用,财政投入,国有管理,把区域性骨干市场建设当作一项招商“筑巢”工程、一项政府公益事业来抓,以骨干市场来联结产业群,拉动县域经济发展。二是多方筹措市场发展资金。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从收取的市管费、市场检疫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市场建设和市场维护,做到“取之于市,用之于市”。三是社会多元投资建设市场。在市场建设中,要坚持“行政推动,社会参与,多方兴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国营、集体、个人采用多种投资形式建设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三是引导龙头企业创办市场。政府要建立市场引导基金,鼓励如华海木业等农产品龙头企业加大市场投入。

(四)合理定位,构筑城乡市场体系。农产品交易市场是满足需求、开拓需求、创造需求的有效载体。一方面以县城市场建设为重点,带动龙头市场、专业市场发展。要重点建设城区农贸市场、大同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及大同、彩云两地牲畜市场等,突出发展蔬菜、黑山羊等市场。发挥专业市场的需求引导作用,加速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产业链的延伸,促进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生产的规模发展。要充分发挥大市场对商品物流的辐射作用和产业规模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以乡镇市场建设为重点,促进农村集贸市场改造提质。要围绕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在现有的农贸市场中扶持发展一批具有市场辐射力、主业特色鲜明的专业市场。要出台政策,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资改造农村集贸市场,逐步淘汰赶集式、单纯追求摊位式的初级市场,加快建设基础设施完善、市场管理规范、商品质量可靠的新型农贸市场,引导、开拓农村市场需求。

(五)规范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要严格市场审批权限。对于新建市场,要由商务、发改、建设、国土、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并严格按照全县市场建设规划设点布局。对于扩改建市场或改变市场经营性质的,必须按程序报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要建立市场绿色通道。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要实行农副产品“绿色通道”,不论是运输粮油、蔬菜,还是畜禽的车辆,凡在我县境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