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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政放权、清单管理的大形势下,环保部门如何顺应时势,实施环保审批改革?
在非禁即入、审批后置的新要求下,环保部门又将如何做好改革后的环境监管,做到“宽进严管”“放而不乱”?
近日,记者来到素有“工业之都”之称、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东莞,一探究竟。
改革:豁免+备案,省时又省事
“这次来是为分厂办理环评手续,资料都在网上提交,才一个星期就办好了,整个过程只来了环保局两次。”
在环保局办事窗口,某五金模具厂负责人万先生告诉记者,上一次办环评,一套程序走下来花了不少时间,审批中发现缺少一个文件,又临时补办一个文件。
让万先生感到省时又省事的是,东莞环评改革带来了提速增效。2012年4月,东莞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根据东莞“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所有环保审批事项一律从工商登记注册前置改为后置。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东莞市环保局不退缩、不埋怨,主动与工商部门沟通对接,先后出台了《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全面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取消预审环节、实行分级分类审批、试行豁免及备案管理、简化环评形式内容、实行差别化准入、公开环评审批信息、试点环保前端服务、推行网上环评审批、压缩审批办结时限、全面开放环评市场……两年多来,伴随全市商事登记改革推进,东莞环保部门也不失时机地推出和完善各项环评改革举措,无一不以提高效率、“利好”大众为目标。
“其中,环评豁免与备案管理制度当属重头戏。”据东莞市环保局相关人员介绍,2014年4月,市环保局制定了《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通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没有明确规定,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试行环评豁免审批管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非工业类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建设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或窗口办理两种方式进行备案,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
环评豁免与备案管理制度,是否真正为企业带来便利?记者在大朗镇一家名为“炎祥服饰”的服装加工厂看到,在不到15平米的房间内,2名工人正用蒸汽熨斗烫熨衣服,另有2名工人分别负责挑拣线头和打包装箱。环保分局随行人员告诉记者,工厂位于园区内,主要污染物就是些线头,不产生噪声、废水、废气。根据豁免与备案管理名录,这间工厂就属于备案管理对象,只要填张环评备案表即可。
对此,专家评论,东莞的环评豁免与备案管理制度,是对市场壁垒和各种“路障”实施“减法”,为企业的市场空间、政府的行政效率做“加法”。一“减”一“加”的背后,彰显了东莞市环保部门锐意改革、自我加压的勇气,蕴含了因时制宜、与时俱进的智慧。
统计显示,在此次环评改革过程中,东莞累计取消行政审批13项,调整6项审批项目为服务性项目,审批事项压减率达68.4%。此外,市环保局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将全部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部分报告表项目和部分报告书项目下放镇街、园区环保分局审批,下放率达到90%以上。
应对:服务+监管,尽心又尽力
要不是“炎祥服饰”的老板亲口说出,记者真不敢相信,即使那份环评备案表,还是大朗镇环保分局工作人员送上门来的。
“从管理到服务,角色变化了,工作更多了,责任更重了。”东莞市环保局大朗分局审批股股长阿峰笑言,现在更加体会到“公仆”的意义。
在大朗环保分局审批股办公室,记者看到两名女同志正聚精会神地注视着面前的电脑,显示器上密密麻麻的“爬满”了刚从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上领取的商事登记信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每天“枯燥”的工作,炼就了她们的“火眼金睛”。从这些“海量”信息中逐一甄别,确定企业是否需要和应该办理哪些环评手续,然后填写“环评业务办理告知书”并寄出。
令记者疑惑的是,难道审批股仅有2名女同志?原来,其余6名男同志,都奔往各家企业,现场检查与办工。“他们比我们还辛苦!”
为填补环保后置可能带来的“真空”,根据《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各镇环保分局要做好业务办理告知和后续跟踪督办工作。
凡需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在提取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或主动上门等形式,向企业发出“环保业务办理告知书”。在提取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督促、指导企业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鼓励各环保分局对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现场直接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
为促使各环保分局及时做好服务监管工作,东莞市环保局还建立了商改工作通报机制,每月一通报,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3名的分局,由纪检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此外,东莞还在凤岗镇和大岭山镇试点开展了“环保前端服务”。由环保审批业务人员在工商部门办事服务中心驻点办公,现场为企业、群众提供环保指导和审批服务。
据悉,自启动商改工作以来,截至2014年9月,东莞市环保系统共从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上领取商事登记信息238334条,经核实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商事主体共32687个,随后各地环保部门逐一送发环保业务办理告知书,推动完成审批项目27645个,审批率高达84.57%。
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根据《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娱乐场所经营等四大行业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各环保分局在获取企业商事登记信息后,须突出加强监督管理、一抓到底,确保商事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对未取得审批就从事需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必须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据统计,2014年1至9月,东莞市环保系统累计发出行政命令1141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983宗,处罚环境违法行为1441宗、罚款4590万余元,较上年同期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环境执法监管的及时跟进,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为各项改革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思考:诚信+法治,利政又利民
简政放权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大势所趋。如何围绕中心,适应形势,将这件好事做好,对于各政府部门工作来说都是一场不小的挑战!
“也许国人都愿做老板,每天都有许多注册的。”据阿峰介绍,今年第一季度,大朗分局共从环保、工商信息共享平台上领取企业工商登记信息1803条。“其中,经初步甄别需要办理环保手续企业729家,每家企业都要逐一上门核实,每天平均十几家。相比巨大的工作量,工作人员数量显得有些‘捉襟见肘’,经常是放弃周末、节假日休息时间才能完成任务。”
“与国外相比,国内市场诚信环境有时也是问题。”据介绍,有些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填报信息不清楚,包括地址都不详细,甚至个别就是“皮包”公司,让监管人员颇费周折。
“苦点累点还无所谓,最担心的是个别注册企业挂羊头卖狗肉,从事重污染行业。”阿峰认为,环保有其特殊性,污染容易治理难,有些污染损害甚至是不可逆的,如电镀等重金属或危废行业。“虽然我们有事后监管执法等弥补措施,但对环境的损害已造成。而且企业同样也受损,巨大的投入因为被迫关闭可能打水瓢!所以,企业为了自己,在投资前应主动咨询相关部门。”
对于上述问题,东莞市环保局相关领导表示,当前环保是政府重点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之一,希望各镇能增加环保人员;另一方面,各地环保分局要按照建立“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市场监管体系的目标要求,创新思路和举措,建立规范、高效、管用的环保监管工作机制。
比如充分调动村级监管力量。据悉,为做好大量的商事主体后续监管工作,市环保局制订了《东莞市村级环保协管员管理办法》。各环保分局在具体工作中,可结合自身实际,发动村级环保协管员参与到现场核实、政策宣传、跟踪督办等后续监管工作中,充分发挥协管员就近监管的作用,减轻环保分局监管压力。目前,各环保分局均建立了辖区内的协管员队伍。
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鼓励、支持发展环保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环保业务咨询、代办等业务,充分发挥环保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市场的繁荣发展,创新社会管理。“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商业保密有关规定,不得向中介机构提供企业信息,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以环保部门的名义招揽业务,不得设置任何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充分保障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该负责人强调道。
加强环保信用监管。据介绍,东莞在全面执行国家环保部等部委制定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环保经营异常名录、退出、分类监管、黑名单等四项信用约束管理制度,分类加强商事主体环保监管。
建立和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根据《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属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3日内以函件方式告知相关部门。同时,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转送过来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开展查处,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函复相关部门。对受到其它部门处罚的商事主体,须对其履行环保手续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管,提高该主体的违法成本。
现状
首先,各地方政府根据内陆河流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设立了内陆河流域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制订河流管理办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组织基础。例如,为保护我国最长的内陆河塔里木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订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流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依据我国《水法》关于对河湖流域实行区域管理和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精神,明确规定在塔河流域实行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原则,对塔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塔河水利委员会和塔河流域管理局行使统一管理和调度的权力。另外,甘肃省石羊河、黑河、疏勒河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立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调度。
其次,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了环境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了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进一步明确了环境行政执法责任。1992年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了水行政执法管理主体的范围,第十条详细规定了水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职责,第四十六条也具体规定了水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就可以充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存在的问题
对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说,西北内陆河流域环境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首先,相关法规与实际执法实践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导致执法监督乏力。例如在甘肃石羊河流域的管理中,政府颁布了《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要求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配套安装水回用设施,并且要求高层商用建筑也要安装水回用设施。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水回用设施成本较大,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执行十分困难,这就影响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其次,执法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各自孤立,权力叠加现象严重。在西北内陆河流域管理中,遵循的是区域治理服从流域综合治理,区域管理部门有水利、地质矿产、城市规划等部门,执法内容各不相同,流域管理委员会又是接受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对于流域水资源污染问题,水利、环保部门和流域管委会共同进行管理,地质矿产、城市规划部门和流域管委会也都有权进行水资源利用规划,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利叠加现象较为普遍,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多头管理或者问题被“踢皮球”而无人管理。
再次,西北内陆河流域地区经济发展较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多产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或维护部门利益,对于河流流域性的污染,地方政府以仅靠本区域内限制企业排污见效不大为由,对污染企业默许、放任甚至纵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不惜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设置种种障碍。
最后,实践中跨区域环境行政执法困难重重,公众参与机制形同虚设。西北内陆河往往流经一省几县市或者是几省几县市,需要各流经地政府协同合作,配合流域管理委员会进行跨区域行政执法。面对地广人稀的现实状况,还要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环保能动力,切实落实公众参与机制。例如黑河,其流经青海、甘肃、内蒙古3个省区,流域面积大,各个省区取水量和用水量不同,导致河流上游和下游地区用水矛盾激化。而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执法人员有限,跨区域行政执法乏力,效率低下,公众参与制度又没有得到切实落实,直接导致黑河下游一度断流,生态环境恶化而得不到有效监管和治理。
原因探究
自然环境制约
西北复杂的自然环境给内陆河流域环境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首先,内陆河河床游荡不定,河道经常迁徙,时隐时现,不能确定河流具置,就无法进一步调查取证,即使发生河流污染等问题,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有效进行规制。其次,内陆河多流经地广人稀的沙漠地区,且大多为无人区,自然环境恶劣,工作人员往往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使得一些保护内陆河流域环境的规章制度不能有效实施。
区域经济制约
西北内陆河流域经济发展的原有模式对内陆河流域环境行政执法有深刻的影响。首先,西北地区建国后着重发展重工业、能源型企业,用水集中且水资源有效利用率很低,往往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这已形成该地区经济发展的“惯性”,这种特有的经济展的老模式,给内陆河流域环境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其次,西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内陆河水资源污染治理的投入不足,往往对一些污染物只进行简单的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二次污染,破坏内陆河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不完善
首先,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执法效率低下。虽然西北内陆河流域管理实行区域治理服从流域管理,但各个河流的管理委员会又是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环境行政执法权又是由水利、环保、住房与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具体实施。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职责不清,部门权力交叠,无法明确划分责任归属,导致环境执法力度不强,效率低下。
其次,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独立,惩治力度不强。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中规定由公安机关施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则由法院、检察院执行,水行政执法所拥有的强制执行权基本属于间接强制权。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环保机构不能独立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实践中会导致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过高、周期过长等问题的产生,使环境行政执法流于形式,直接影响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与效率。
行政执法依据缺失
目前在西北内陆河流域的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制度从总体上看有以下缺陷:首先是位阶较低,公信力不高,从而导致执法、监管、违法处罚、责任追究都不到位;其次是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存在空白;此外,原则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少,相当一部分条款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已出台了8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10多部关于生态和自然保护的法规、70多部环保规章、1000多项地方法规,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对于西北内陆河这一特殊领域,国家无明确完善的法律,只有一些地方性规章制度在“单打独斗”,对于影响范围大的危害无法运用法律手段给予有效保护,西北内陆河统一的环境行政立法步伐有待加快。
公众参与制度缺失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并未规定相应的参与途径、程序,没有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我国西北内陆河现行环保法律中也缺乏公众参与机制。《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额和调整水价,应当举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但是,条文中却没有规定具体程序以及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和保障性规定。此外,西北地区民间的环保组织很少,民众参与环保组织意识不强,一些重要的环保社团对西北内陆河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也不高。
完善路径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是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必须进行改革,在区域治理服从流域治理原则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体制。在西北内陆河流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中,设立有高度权威性的流域管委会,或提高已设立的流域管委会的行政位阶,将流域管委会作为该内陆河流域统一的环境保护部门,行使最高的行政执法权力。对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不严格依法作为甚至滥用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应根据统一的管理条例明确责任,有效阻断其他利益相关部门对环境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干预,保障环境行政执法严肃、公正和有效。
完善行政立法体系及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西北内陆河流域地区环境行政法规体系,是有效开展西北内陆河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西北内陆河流域环境行政立法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要调整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结合内陆河流流经地的经济、人口、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重构现行的西北内陆河环境法律体系。其次,要加强西北内陆河环境行政主体权力运行机制立法,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环境保护作为评价政府工作的重要因素,纳入到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制度中。最后,要正确认识西北内陆河流域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内陆河环境权、环境行政权的界定,对环境行政权的范围和运作模式进行适度和科学的规制,力求明确行政执法行为的对象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