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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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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

第1篇: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

一、企业漏税的主要手段

(一)在生产费用核算方面造假

(1)将不属于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支出,列入成本项目,这样违反了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从而少计了利润,达到了少交税的目的。(2)将应由福利费用开支的费用列入成本项目。这样违反了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加大了成本,减少了利润,达到少交税的目的。(3)将费用开支标准任意提高,如缩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扩大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来提高折旧率,这样加大了折旧额,增大了产品成本,少计了利润,减缓了所得税。

(二)在产成品成本核算方面造假

(1)有意加大产成品成本。如企业为了少交税而采用综合逐步结转分步法(指上一步骤转入下一步骤的半成品成本以“直接材料”或专设的“半成品”项目综合计入其生产成本明细账的结转法),有意减少计入“半成品”的成本,从而加大计算产成品成本。(2)把新开发产品试制费,记入产品成本,加大产成品成本。(3)企业不采用分类法进行产品成本核算,将副产品作为账外物资,生产费用全部记入主要产品成本,从而加大产成品成本。

(三)在损益方面造假

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在一定费用成本下,收入增大,利润则增多,相应税则加大;反之相应税减少。因此,企业为偷漏税,在收入上做手脚。如:故意隐瞒收入。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款的征收过程中,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即收入不入账,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在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由于营业税征收面广,涉及到整个第三产业,征收范围同个人消费联系比较密切,是收入中现金比重较大的,有的人消费后很少需要发票,使纳税单位可以隐瞒这部分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特别是娱乐业和服务业问题比较严重。

销售成本、费用、支出和税金都是利润的抵减项目。因此,企业为偷漏税,在此方面做文章。主要做法有:(1)混淆期间费用与生产成本的界限,将已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生产费用,再次计入期间费用账户,使当期利润减少,从而当期少纳税。如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如果已被计入存货成本,不得再次计入销售费用。(2)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这样提高了企业费用,减少了当期利润。(3)虚列有关费用支出,人为降低利润水平。(4)利用“汇兑损益”账户,人为调节利润水平。对“应收账款”、“外币账户”有意按低于账面汇率的期末汇率计算期末人民币余额,这样当期发生汇兑损失,从而当期利润减少。

(四)在利润核算方面造假

例如免税期内虚作销售,虚作利润,致使下一纳税期年度利润大幅度下降或出现亏损,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这一现象多发生在工商统一税率较低,利润率较高的合资企业中。压价委托销售,转移利润,这一现象多发生在合资企业和稳定的代销商之间。

(五)在票上作假

发票管理历来是税务部门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发票开出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产品,取得收人据以纳税的依据,但有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税法于不顾,特别是一些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铤而走险,采取大头小尾,抽芯开票,乱买乱卖增值税发票的办法偷漏税款。

二、企业偷漏税的防范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有生产、经营活动及所形成的所得都应按规定依法纳税。主要方法有:一是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把税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不仅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学习教育,而且将其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财会人员任职的条件之一;二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每个公民都意识到税收对社会,对自身的重要性,强化全民族的纳税意识,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社会新风尚,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加快税收立法进度,加重违法处罚程度

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同时对处于主体税种的所得税、流转税要进一步改革并加以完善,堵塞税法先天形成的漏洞。同时加重对违反税法的处罚程度,特别是对偷漏税案件的处理规定,应从严处治,对违反税法,以各种非法行为偷漏税者加以重罚;对那些公然以审视法的偷漏税者,决不能心慈手软,迁就姑息,要严加处治,杀一儆百,使偷漏税者,谈税色变,心惊胆颤。此外,对纳税单位发生偷漏税的行为,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及该单位领导也应从重处罚,不能因为他们为了集体或企业的利益而逃避或减轻法律的制裁。

(三)合理运用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

1.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这一指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2.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

用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这一指标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账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如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这一指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3.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

如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这一指标与预警值相比,如果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等问题。如果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这一指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成本费用率这一指标用来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的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成本费用利润率这一指标与预警值相比,如果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第2篇: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

中小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的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缴纳所得税,实行多得多缴公平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按时参加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时补缴税款。但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有些企业认为有机可乘。在调查中发现,有些税审人员在税审过程中并不是很认真,在审查账簿时,为了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税审企业的审查尽量简化,甚至有的税审人员根本不查账,直接根据报表将有关税审工作底稿填写完成,这给税审单位带来了侥幸心理;更为严重的是有些税审人员拿了企业的回扣,帮着税审单位进行偷税漏税,故意将有问题的凭证跳过不进行审查,或者帮助税审单位找些发票来增加费用,达到偷税避税的目的。

二、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逃税避税手段

(一)虚增产品成本中小企业为了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在核算产品成本时采用虚增产品成本的方式来减少企业的利润,将不属于产品成本的费用支出列入产品成本中。由于产品成本虚增,当产品销售出去后,将产品成本转入到主营业务成本中,必然导致主营业务成本虚增,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虚减当期的利润,从而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二)虚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折旧费用是企业费用中不可少的一项,计提折旧费用可能计入制造费用转入产品成本,也可能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应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按照5%扣除,相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有最低年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常常采用的方式是减少折旧年限、降低残值率等,使得企业计提的折旧大于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多提的折旧要么使得产品成本多计,要么使得当期的期间费用多计,结果都虚减利润,从而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三)虚增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它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的与当期产品的管理和产品销售直接相关,而与产品的产量、产品的制造过程无直接关系,容易确定其发生的期间,但难以判别其所应归属的产品,所以不能列入产品制造成本。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是费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当期损益。有些企业利用多计期间费用的方式虚减利润,从而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四)故意隐瞒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在费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收入越多,企业实现的利润就越多,相应需要交纳的各项税金就越多;反之需要交纳的各项税金就越少。企业为了达到偷漏税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手法是故意隐瞒收入,如货款以现金方式收款时,容易出现体外循环,少计收入;将收到的货款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以货未发出为由,挂账,或者对发出的产品计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挂账;将收到的销售商品的货款计入其他应收款;销售原材料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其他业务成本等。

三、针对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中逃税避税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中小企业由于税费比较重,所以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差,使得税收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收入关系着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把税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是当务之急,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每个公民都意识到税收对社会、对自身的重要性,强化全民族的纳税意识,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社会新风尚,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另外应加大违法成本,一旦发现企业偷税漏税,应加大处罚,使企业有所畏惧。

(二)规范税审人员的审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审人员主要是通过查账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当年的所得税进行审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税审人员在审核中把握的尺度直接决定被审计单位缴纳所得税的情况,所以应对税审人员的审查过程进行规范,要求税审人员应严格执行税审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防止税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另外应对税审人员的税审结果进行抽查,如果发现税审人员在税审中违反税审有关制度,应及时停止该税审人员继续进行税审并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罚。

(三)合理减税并取消不合理费用中小企业整体税负较重,所以应该从总体上减税,同时要区分企业的规模,对规模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征税,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目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费有所减免,如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税收以外的大量费用太不正常,对合理的费用实行费改税,取消不合理费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及取消22项行政费用等,这些出发点是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费,这些优惠措施虽略有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税负重的问题,应当从根本上解决税制不合理的现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费减免及取消不合理费用。

第3篇: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

依法进行筹划。依法进行税务筹划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筹划。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是税收、财务、会计、金融、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不违法进行筹划。不违法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漏洞进行税务筹划。不违法进行税务筹划是西文发达国家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法。

讲究成本效益。讲究成本效益是经济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在税务筹划工作中讲究成本效益是指应考虑筹划的成本及效益,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产生的效益大于为此而发生的成本就应进行筹划,否则就没有必要进行筹划。

第4篇: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

关键词:利润;操纵;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04-0212-01

企业操纵利润是指企业的管理层出于某种动机,利用法规、政策的空白,甚至通过违法、违规等各种手段操纵企业利润的行为。操纵利润的行为严重侵害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要认真地分析并加以解决。

一、企业操纵利润行为的原因

(1)利益驱使。现代企业制度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构下,股东与经营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但不管怎样,股东与经营者都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股东对经营者制订了利润指标,且利润指标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那么经营者就可能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操纵利润的方式来追求业绩,以期多发奖金,保住自己的位置或者得到提升。(2)客观环境。企业的客观环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的组织机构、企业的职位设立、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一旦企业的客观环境出现了问题,就会为企业日后操纵利润埋下隐患。(3)监督不力。监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于税务部门、金融机构的监督,有时还会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等等。内部监督则是企业内部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但是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使监督流于形式化,这就使得操纵利润的行为有可乘之机。(4)融资贷款。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出于尽量减少风险和自我保护的目的,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愿意放贷给亏损企业和缺乏信誉的企业的。企业为了追求良好的外在形象会通过操纵利润的行为来虚增利润,以期获得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资金,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投资,使企业得到更加迅速的发展。(5)税收获利。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税率来计算得出的。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大的成本。有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或者推迟纳税时间,就会采取操纵利润的行为,虚减收入、虚增成本,以期虚减利润,减轻税收负担,获得变相利益。(6)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提供者通常会比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了解更多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信息,并且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比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会计信息的获取时间等方面也存在着优势,因此信息不对称是永远存在的。这就使得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难以对企业的会计信息加以及时、准确的评价,企业管理当局也有能力掩盖其真实的信息,从而使得企业操纵利润的行为成为了可能。(7)会计准则自身的缺陷。会计准则自身存在一些缺陷,有些会计政策、方法可供企业管理当局自主选择,企业管理当局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然会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性。此外,会计准则有些方面落后于会计实践,导致某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出现了“无据可依”的现象,这也为企业操纵利润的行为提供了空间。(8)纳税环境的恶化。在实际生活中,公民的纳税意识十分淡薄。人们不以偷税、漏税为耻,反以偷税、漏税为荣,许多企业甚至将能否把假账做得滴水不漏做为企业招募会计人才的重要衡量标准。另外,税收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技术落后,无疑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弹性空间。(9)违法、违纪成本过低。我国的《刑法》和《会计法》都对会计做假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的现象,不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当企业操纵利润的行为败露后,司法介入欠缺,注重经济处罚,较少进行行政、刑事处罚,或者用经济处罚来代替行政和刑事处罚。违法违纪的成本低、风险小,使得企业操纵利润的现象有禁不止。

二、企业操纵利润行为的危害

企业操纵利润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无论是对税务部门、金融机构,还是对社会、政府以及国家等都存在着极大的危害。

(1)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一些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来操纵企业的利润,偷逃税款,化公为私,有的还利用税收制度上的弹性地带为企业谋取福利,使得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2)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金融机构会依据企业的盈利状况选择是否向企业提供贷款。若依据被人为操纵后的利润对企业放贷的话,企业很可能虚盈实亏,金融机构的资金就可能会收不回来,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大。(3)滋生不正之风。企业本着操纵利润这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很可能会向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有些工作人员就会接受贿赂,这种不正之风会造成恶性循环,败坏社会风气。(4)增添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虚假利润容易造成繁荣的假象,引发通货膨胀,从而很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这无疑增添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必然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经济生活也将构成许多隐患。(5)影响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国家会依据有关的会计信息来制定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如果企业操纵利润,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那么必然会影响政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就会导致经济管理和决策的失误。

三、解决企业操纵利润行为的对策

(1)修订完善会计准则。要不断修订完善会计准则,形成比较完备的会计准则体系,避免会计处理中的真空地带,防止“无据可依”现象的出现。尽量减少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克服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本身的不确定性,使会计准则更加具体和更具操作性。(2)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法制体系,加大对企业操纵利润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使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成本数倍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这样使他们没有经济利益可图,而且还会因为操纵利润的行为倾家荡产,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企业操纵利润行为的震慑作用。司法机关也应当介入监管,对有关的责任人要绳之以法。(3)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及时的发现舞弊,从而有效地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行为。因此,在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必须实行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要合理设置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范围、权限和职责,避免出现一人多岗、一岗多职的现象。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有效地执行。(4)加强企业的外部监管。加强企业的外部监管,主要依靠包括税务部门、金融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管部门等在内的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遵守会计规范,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黎仁华.谈谈会计报表粉饰的审计策略[J].财会月刊,2002.

第5篇: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 税收征管 问题 对策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对纳税人应缴的纳税金额进行组织入库的行政活动。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利润相对较大的行业,该项税收已成为各地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近些年来,由于政府或者行业的具体问题使得一些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得逞,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所以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重视,并且积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此进行管理,使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步入规范的行列。

一、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偷漏税现象严重

(1)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由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其内容大都不被人们知晓。一些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只有在创建企业以后,才接触纳税,这导致有些企业家对自己的纳税责任并不是十分清楚,或者知道自己要纳税,但是纳税金额、纳税程序并不是十分了解。企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目标,纳税会降低利润,所以有些企业家就有了投机取巧、偷税漏税的不良思想。这都表现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

(2)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开发到销售一般需要1―2年的时间。客观上时间跨度大、业务复杂、会计科目多,主观上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及时记录收支情况、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在加大税收核算的难度以及税务部门的监管困难。

2、税务人员征管漏洞较多

(1)税务人员管理不到位。由于现在过于强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有所减轻,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案头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很少深入企业内部,了解企业财务信息,核实企业纳税金额的准确性。这客观上给企业留下了钻空子、投机取巧的机会和可能性。

(2)税务人员素质有限。正是由于房地产这个特殊行业,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就增加了税务人员的难度。由于知识有限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税务人员不能准确判断出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存在漏洞,从而给进一步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影响。

3、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完善

(1)税制结构不合理。房地产行业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到土地开发、转让、保有等环节涉及的税种达12种,其中流转环节税负重,持有环节税负轻,这就给流通环节的纳税人造成了很重的负担,并且不认可该税率,给其偷税漏税造成了貌似合情合理的借口。在整个过程中不同的税种交由不同的部门征收,政府在税额的计算方法、计税依据、口径不一致,造成了重复计税,给原本税额就很高的房地产投资者又增加了负担。同时由于其征管部门不同,纳税人自行纳税时比较麻烦。

(2)税收征管力度不够。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在工作过程中只注重当期征收、当年税收任务的完成,不注重回头检查,这造成了本来可以弥补的漏洞成为了漏网之鱼。主要表现在: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忽视了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营业税管理不当。

(3)对偷税漏税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企业纳税是履行自己正常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那些不履行法律责任的企业就要严惩。如果企业每次逃避履行责任后,社会和法律对他并没有制裁,或者惩罚力度小,这就给这些不法分子一个提醒:违法的成本低于收益,那么把利润看作企业最终目标的企业就会继续不履行纳税的义务。

(4)部门之间沟通较少,缺乏合作意识。对房地产征税责任是税务部门的,可是在征管过程中会因为信息缺失而不能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真实销售情况以及运作情况,这就给管理带来了难度。比如有些房地产企业的运作信息房管、土地局等部门有所掌握,由于这些部门与税务部门不属于同一范围,而且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彼此之间有义务进行信息交换或者信息传递,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在工作时没有充分的信息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不能很好地监督企业的纳税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纳税人与税务人的管理

(1)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政府要加大力度宣传企业纳税的责任与义务,从思想上入手让企业明白其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只有企业明白了自己的责任,他才有意识去履行。另外,要引导企业完善会计制度,为更好地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数据支持。首先,企业可以加强基础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部门,完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适度做到信息的透明化,信息化。其次,推行税收制。由于房地产的税种比较多,程序复杂、手续繁多、时间较长,企业可以委托税收机构,让其代表自己向税务机关纳税。这要求企业必须完全向机构出示自己的财务信息,同时税收机构也要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

(2)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税收管理。首先,税务机关要对刚工作的职员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纳税人的资质、纳税金额计算、如何能找到企业的相关会计信息、对偷漏税的惩罚等。只有有了相关的业务知识才能够有专业的工作效率。其次,加强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培养税务人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工作操守,不因房地产企业背后的政治势力和经济势力而有所区别,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决不。再次,对纳税人的管理上有新策略。由于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极容易发生偷漏税行为的行业,所以在征收税收的时候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着重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尤其对以前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这样有的放矢才能够使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并且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

2、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税制及管理

(1)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房地产行业的在税收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关键是因为没有一套完善的税收体系,更没有形成市场约束机制。税制改革时要在统一内外税制的基础上,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总体思路,改革房地产行业过于混乱、粗放的制度体系。同时,适当调整房地产行业的税率结构,使得流转环节和持有环节的税率更加合理。只有当市场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有约束和促进功能的机制时,市场才能发挥其作用,促使行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简化办税工作程序,提高征收效率。税务部门应该根据现实状况,找出问题,并分析其原因,针对具体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要建立快捷的网上申报缴税制度。利用先进的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开发一个适用于纳税人使用的缴税系统。设计系统时要考虑到方便企业查询自己的应交金额,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设置,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真正为纳税人做实事。二是全面推行“一站式”管理。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根据业务的相关程度、简易程度尽量合并窗口,这样较少纳税人的排队时间。以上这两种管理方法都会加大税收征管的效率。

(3)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处力度。只有税务部门做到了严惩不法行为的决心和制度,才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一是加强对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二是加大对房地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没能正常缴税的企业进行警告,依法催缴入库;对在警告期限内仍没成功缴税的企业要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让其尽管补足税金,更要对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经济制裁。

(4)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的领、用、存制度。税务机关因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某些活动的特殊性规定其使用专业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和发放,对这些票据的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并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

3、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多部门的共同支持,因此要建立健全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制度,共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动态。要想对房地产行业从土地转让、开发、建设、销售、二手房转卖等信息全部掌握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土地管理局、工商局、房产管理等,由于这些部门不归统一领导管,这就造成了信息的隔绝,使得每个部门之掌握了部分信息,只看到了房地产企业的局部面目,不能对其整体情况有深入的了解。所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或者系统,系统里记录了房地产企业在在获得土地一直到销售出房屋为止的所有信心,使每个部门都能够在需要的时候提取相关的信息,而且税务部门在征收税的时候有所依据,在追查偷漏税企业的时候也能找到相关资料。总之,政府部门也要开始利用先进的现代技术。

三、结束语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获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发建设再到销售,期间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的业务比较多,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道难题。本文从企业本身、税务部门、税制三个方面谈了现存房地产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加强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情操,完善税制改革,架起那个部门之间的合作等。其中,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系统方便部门之间进行信息的传递和提取,以及利用计算机建立网上申报缴税的系统都是非常实用且可行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难于管理的任务,税务部门应该持之以恒,坚持到底,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机制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 韩雪: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博弈分析[J].税务研究,2005(5).

[2] 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3] 税收综合征管制度汇编[M].包头市国家税务局,2006.

第6篇: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

【正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偷税犯罪日益猖獗,这不仅严重地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然而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规定却存在严重的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难题,造成对偷税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力,在客观上纵容了偷税行为的存在和发生。以下,笔者就此问题简略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应采取列举加概括方式规定偷税行为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行为手段采用了完全式列举方式。笔者认为,完全式列举虽然具有“明示其一,排除其它”的功能,这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着积极意义。但其也具有很大的缺陷,尤其是用于经济犯罪的立法。对于偷税罪,应采取非完全列举规定。这是因为:

(1)完全列举虽一目了然,便于遵守执行,但容易产生疏漏,使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现实。不完全列举则能防止挂一漏万,保证了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周密性。完全式列举的立法方式没能详尽地列举偷税的全部行为方式,使出自相同的犯罪目的,实施了表现形式不相同但性质相同的偷税行为,并都发生了税款流失的后果,却由于立法技术的缘故使偷税行为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2)采取这种方式易与税法不协调。这种立法方式无法适应税法的多变性和从税收征管形式角度来规定偷税方式。税收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随着税收制度和征收制度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其他与税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如目前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等就是以前没有的。所以在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完全从税收征管形式的角度限定偷税方式是不现实的,无论偷税方式罗列多少,也无法涵盖偷税行为之全部外延。

二、取消关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立法规定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刑法增加的一种偷税方式。之所以增加这一偷税方式大概是因为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采取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从应然的角度看,刑法把这一行为作为偷税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是不合理的,应该取消。这是因为:

(1)混淆了纳税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的界限。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应税事实的实际发生,而纳税申报虽为法定,且与纳税义务联系紧密,但从其法律性质上来说,则是政府对税收的一种管理方式。偷税的实质是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逃避纳税申报义务。纳税申报义务的产生并不一定以应税事实实际发生和纳税义务的已经存在为必须,对申报纳税人的管理,是以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是否进行了申报为尺度予以评价的。例如,自行申报纳税人在未发生应税事实的情况下亦应申报,即零申报。所以,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能一概而论为逃避纳税义务。

(2)不符合偷税罪本质特征的要求。偷税罪的行为本质在于欺诈性,表现为隐蔽性、非公开性。而“拒不申报”是对税务机关管理权的公然抗拒,表现为公开性。此与偷税行为理所当然具有的欺诈性、隐蔽性截然相反。

(3)与刑罚理念不符。刑罚是最后的,不得已的手段,只有以非刑方式如民事的、行政的手段无以遏制时才可动用。如果经行政处罚后,行为人仍不申报,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进行税务检查,若发现有偷税情况,应自行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若没有,应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可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大量“拒不申报”情况,不是因为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而是税收执法不严而已,并非到了非刑罚不足以遏制的程度。

三、取消偷税罪的数额加比例标准,单独采取数额标准

对于刑法关于偷税罪的数额加比例标准的规定,有论者持肯定态度,认为这可以从主客观不同方面来确定偷税罪的危害程度,因而比较科学。笔者认为,这是对立法精神的误解。立法之所以采用比例+数额制,不是照顾主客观的统一,而且照顾大额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的均衡:采用比例制,不至于大额纳税人一偷税就构成犯罪;采用数额制,不至于小额纳税人一偷税就构成犯罪。但是,比例加数额制貌似合理,实质上却不科学,应取消这种立法规定,仅以偷税数额来界定偷税罪与非罪以及法定刑的配置。理由如下:

(1)违背公平原则。将大额纳税人与小额纳税人区别对待是不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包括违法处罚时的平等。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同样的处罚,就犯罪而言,处罚只能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而不同。虽然大额纳税人上缴的税款多,对国家贡献大,但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抵消,更不能因此而放宽对大额纳税人的定罪标准。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这定罪标准,一个年纳税一千万元的企业,偷税九十九万元可以无罪,而一个年纳税十万元的企业,偷税一万元就构成犯罪,这种现象的出现,对规范社会行为显然是一个极其错误的导向。任何人偷税同属主观故意,按偷税比例来定罪,事实上有利于“富人”,客观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①

(2)违背定罪原则。犯

罪的本质是对社会的危害,只有社会危害性大小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影响社会危害性的东西,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偷税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纳税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行为的客观危害主要表现为偷税数额的大小。当然,客观行为是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偷税数额的大小也在极大程度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可以说,偷税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体现在偷税数额上。比例制反映不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即比例的大小与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不存在关系。若对凡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都按照偷税数额比例的规定去衡量其是否构成犯罪,就必然会出现偷税数额大的纳税人可能不构成犯罪,而偷税数额小的纳税人却可能构成犯罪等悖理现象。

(3)数额加比例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不能统一,还容易成为个别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搞罪刑擅断的“合法”借口。

四、“两次处罚”定罪标准在实践中不统一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这不仅是对偷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评价,也是偷税罪构成的客观要求之一,《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对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而对“又偷税”的数额有关的刑事立法则没有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对又偷税的数额有不同的理解,这些不同的理解导致对同样的偷税行为适用不同的标准,严重地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外该条文并没有规定前二次受行政处罚和第三次偷税行为的时间限制,因此在实践中造成对行为人在时间上的无限期计算,这种处罚规定对行为人过于严荷,同时存在着法律相互之间失衡的问题。② 行为人屡偷屡罚,屡罚屡偷的行为固然主观恶性比较大,但是如果说只要纳税人因偷税被处以两次行政处罚,那么其在任何时候再偷税都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并不符合刑法上的追诉制度,无论从立法者的本意还是从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目的来看,都有必要对时间间隔作一定的限制,那么这个时间间隔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法律对此问题应给出明确规定。

五、漏税行为犯罪化,严密刑事法网

关于偷税罪的罪过,我国规定为故意,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纳税人疏忽也包括在偷税中,这大概是为了减轻司法证明责任。因为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有意还是无意,常常难以辨明。笔者认为,随着民众纳税意识的提高,应该将漏税行为犯罪化,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打击偷税犯罪。虽然漏税与偷税在主观恶性上不同,但这可在处罚上体现出来。

六、规范扣缴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不同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包括扣和缴两个义务。刑法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诈手段不缴税款的行为视为偷税,这是不妥的。另外,刑法对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税款行为也未规定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不扣税款和不缴已扣税款,其社会危害并无不同。所以,笔者建议增设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罪。把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的义务和不履行“缴”的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都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七、增设税务人偷税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人大量出现就成为必然,如何处理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对于税务人与纳税人勾结的偷税,自然可以按照偷税罪共犯处理,但对于其私自决定偷税的,刑法就无能为力。所以,应该增设税务人偷税罪。

综上,笔者对我国关于偷税罪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粗浅的看法,因理论水平有限,加之缺乏相关实践经验,所以论述中必然存有不足抑或错误之处,请各位指正。写作此文,唯一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对偷税罪立法问题的重新审视,以促进我国偷税罪立法的不断完善,从而保证法律对偷税犯罪的有效打击。

【参考资料】

第7篇: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

摘 要 马克思曾指出:“税收是国家机器的经济基础”。我国的税收概念中也写道,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此可见,税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非同寻常。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收取和支出都是用于社会建设和保证人民的生活。在新时代的形势下,如何做好现阶段的税收工作,提高征税的效率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强化企业税收的筹划工作,对于我国税收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新形势 税收筹划 有效途径 税收人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我国的发展也进入到了新时期。在企业的发展进程中,税收一直相伴左右。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是国家控制企业的主要手段。在新形势下,我国对企业税收筹划不断的进行调节和改革,以期其能够顺应时展潮流,能够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本文主要从分析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出发,探讨了影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并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强化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况

企业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它是国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一项合法的国家政策。就目前来说,企业税收筹划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理念,近几年来才开始在相关领域慢慢的流行开来。将企业税收筹划应用到市场规范中,能够避免企业逃税漏税现象的产生,起到了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的作用。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处理方式和税收法的规定的内容有很多的相同之处,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对税收的地位不会造成威胁,也不会影响到税收职能。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方面还有很多缺陷,发展速度缓慢。但是随着我国进入WTO以来,企业税收筹划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经成为了跨国贸易公司促进发展的重要策略手段。同时,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能够有效的的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使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完善。

二、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

(一)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到位

对企业税收筹划涵义的认识不到位是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中,企业税收筹划的涵义应该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为目的,将企业的税收筹划得更加合理,以此减少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同时帮助国家提升税收的征收效率。企业税收筹划将企业纳税义务和国家征税权力完美的结合在一起,将二者的关系联系的更加紧密。不过,我国企业在现阶段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涵义认识尚不到位,没有把握住企业税收筹划的真谛。而税务机关也只是不断调整法律以弥补企业税收筹划的漏洞。将企业税收筹划的涵义和其他的税收定义混用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纳税人错误的将企业税收筹划认为是偷税漏税的方法、技巧和有效途径也不绝如缕。这就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制约着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体系不完善

企业税收筹划的管理系体不完善也严重的制约着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除了税务行业的专业人士以外,知道“企业税收筹划”这一词汇的人很少。这就代表我国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建设方面显得不完善,没有详细、真实、可靠的理论体系支撑企业税收筹划发展,那么它只是空谈。而且,还会常出现将企业税收筹划误解为其他税务概念的现象。由此可见,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体系的建立已经迫在眉睫,必须要向社会大众普及“企业税收筹划”的真正含义。

(三)缺乏专业的企业税收筹划人才

没有专业化的企业税收筹划人才,对于企业税收筹划来说就相当于人类缺少了左右手。我国现阶段在企业税收筹划的人才建设方面表现出的普遍特点是:企业税收筹划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技术能力有限,综合筹划税收的能力不足等。这些因素严重的制约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影响到了企业的经济利益。现今,各大高校都将企业税收筹划作为专门的课程,以此加强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建设。不过,因为我国在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上发展的时间短、经验少,而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比较高。所以,现在我国在企业税收筹划人才培养方面并不十分理想,培养出来的大部分人才都不能满足企业税收筹划的需要。另外,企业在使用企业税收筹划人员时,没能人尽其才,没能充分发挥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潜力,也是影响企业税收筹划发展的一个因素。

三、新形势下强化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有了目标才有发展方向,所以在强化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时必须要先制定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以此目标来指引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在我国的发展。制定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主要需要注重三个方面:其一,合理控制税收处罚;其二,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其三,全面进行税收筹划。将这个三个方面和企业发展阶段结合起来,不同的时期实现不同的目标。首先,为了保证企业税收筹划能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维护其权威性,必须要制定相应的税收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漏税偷税方面,要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我国的税收范围中,以中小型企业居多。我国在发展企业税收筹划的时候可以此为切入点,在中小型企业中大力应用企业税收筹划。其次,充分利用税收里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税法的详细研究,从中寻找减税的政策,并应用到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最后,在企业内部开展全面的税收筹划工作,将企业税收筹划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中,以企业发展的经济利益为基础,利用各种筹划手段,寻找并规划出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策略,争取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二)革新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容

更新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容也是强化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现阶段,革新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应该从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方式等方面着手,以此不断的创新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容。

1、企业所得税法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债利息税收必须要以企业和居民的权益性投资为基础进行征收,且免征部分税收。现今企业一般都会选择购买股票的的方式,以此来评估投资的风险。针对国家免税的投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之后,重点考虑这些免税的项目,从而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2、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在选择自己的组织形式前,应该充分的分析自身的情况和需求,要充分分析不同的组织形似所承担的税收标准。比如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所面临的税收不仅是企业所得税,还有个人所得税。

3、企业纳税方式

企业的纳税方式有很多种,在确定纳税方式时也要根据企业的本身情况和组织形式。比如某企业是由总公司和众多分公司组成,采取的纳税方式一把都是汇总缴纳。另外,当某企业是由总公司和子公司组成时,多采取的缴纳方式又和前者不同。因此,一个企业间进行规模扩展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两者的形式不同,所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存在着差距。

(三)合理筹划企业税收的环节

合理筹划企业税收的各个环节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筹划税收的各环节,应该从纳税成本出发,会计人员必须将企业的各个项目税收核算精准。合理筹划税收的各个环节主要应该做到如下两方面工作。

1、合理的进行项目处理工作

针对不同的项目,处理方法也不一样。有些项目是免费的,需要对之进行减免税收的处理。对于刚研发的新项目,企业必须将其研发经费纳入税收范畴。

2、合理使用纳税筹划计算方法

计价方式与折旧方法是准予扣除成本项目纳税筹划中最主要的两种方法。其中计价方式是指对企业的存货进行期末的成本计算,以此保证企业的销售成本能够不断的提升;折旧方式是指企业依据会计准则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以此达到节税和持有税的目的。当前企业可以使用的折旧方式有加速折旧和平均年限法。一般情况,使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居多,该方法能够为企业减小一定的纳税所得额。

四、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税收筹划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企业税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不但能够提高我国的税收征收效率,同时也能够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刘虹.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2(06):170.

[2]李歌.新形势下强化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财经界(学术版),2012(09):268+270.

[3]何利娟.新形势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分析.时代金融,2012(27):56.

第8篇: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 企业 税收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

(2)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一是预收账款不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二是挂靠其他企业搞开发,不申报纳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单位本身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往往采取临时向某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的办法,借名进行房地产开发。发生的这部分房地产开发业务,被靠挂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实际进行开发的开发商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是拆迁补偿收入、部分代收代垫款项不按规定缴纳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老城区或旧居民区进行开发时,采用“拆一还一,多增补价”的方式,增加的面积以市场价或优惠价出售。一些房地产企业往往仅对差价部分计入营业收入.而对“拆一还一”等面积的部分视为开发成本.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少数房地产企业将煤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开户费等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偷逃税款。

(3)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执行不能到位。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由于涉及的税种较多,房地产方面的税收政策又不能及时、全面地送到纳税人手中,使一些纳税人无法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有所认识。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又不积极配合也增加了征收难度。导致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

(4)不计销售或少计销售收入。一是以房抵债,不做销售。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这一手段进行偷漏税的主要方式有:以房换地,不做销售;以房抵工程款,不做销售;以房抵银行贷款,不做销售;以房抵顶其他债务,不做销售等。利用这一手段偷漏税的手法主要是:发生这类业务,不做账务处理或直接冲减应付账款,不计销售收入。利用这一手段偷漏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二是低价开票,少计收入或坐支售房款,不计入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开票时.不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而是低于实际价格开票入帐.另一部分房价款开自制收据不入帐.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手段多发生在个人承包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三是分解售房款,少计收入。一些房地产企业采取分解售房款的形式,将停车位、车库、阁楼等款项收入不按规定计人经营收入,而计入往来款项,造成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税收违法打击不够。检查工作力度不到位。目前,地税机关检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性管理较弱,给那些少缴、不缴、甚至偷逃税款的人有机可乘。造成税源的白白流失。另外,对偷逃税的处罚不严。虽然刑法、税收征管法对偷逃税行为有明文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使偷逃税的人总存有侥军的心理。如契税是一次性的行为税,涉及的纳税人面宽且复杂。事后监督检查。追缴税款相当困难。产权交易双方或者中介机构采取瞒报成交价,立假合同等手段降低计税依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由于税法对这类偷逃税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加上查处不严,致使开发商、中介机构以及产权承受人肆无忌惮地弄虚作假,偷逃国家税款。

(6)部门配合缺乏合力,税收管理外部环境有待改善。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对有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作用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中由于部门利益驱使。造成部门配合不力,协税护税组织不够完善。更增加了管理难度。税务部门在具体进行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一些基础信息来源于房管、土地等部门。但由于彼此不属于同一领导部门。以及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或规蕈来约束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业的协税护税行为。致使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乏力。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普遍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才能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税源资料。但在买际工作中。出于种种原因很难形成部门合力。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其各自又有各自的管理程序,目前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间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

二、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针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实施一体化管理。

(1)优化服务,加强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财务核算的辅导。一是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宣传手册。在新闻媒体、税务网站上开辟宣传专栏,举办专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将国家房地产政策特别是相关税收政策传达给每一个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二是主动深入企业宣讲有关政策.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减少房地产行业企业的纳税风险。还可通过设立招商引资绿色通道,优先为外来房地产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三是经常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将房地产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向有关领导宣讲房地产税收政策.帮助分析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依法开展热情、规范的税收服务,提高企业自觉纳税的意识。使之熟练掌握税收知识和办税技能。用诚心、诚信营造良好经济税收环境,赢得地方政府、社会各界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理解和配合,留住外来商家。

(2)明确税收政策,加强预售款结转销售的管理。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收入时间应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企业将预收款结转销售并开具销售发票.企业不得提前或延迟开票。为控制企业销售收入结转时间,可通过与规划建设部门的定期联系通报,掌握各地房产竣工验收情况,对已验收合格的房产,及时督促企业结转销售。

(3)有针对性地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对那些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基不真实,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纳税户。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管理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对挂靠户、承包户应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水平从高核定征收。在具体操作方面可以按照核定应纳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商品建筑面积乘以市场价格核定计税营业额等方法。

第9篇:企业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

摘 要 转让定价税制是各国政府用来对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行为实施政策目标控制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具体措施的总称。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本文分析了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跨国公司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税制

对于跨国或集团公司而言,各国的公司税税率差异、汇率波动、以及各国进出口税率及补助政策不同,都会使其面临额外的获利机会或损失风险。各国政府应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由该国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加以约束和控制,并矫正其对国际税收分配所造成的扭曲。这就使转让定价与税制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出现了转让定价税制。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

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了在因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而减少税基时征税机关所享有的调整权。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如果上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使其内部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相接近,从而防止纳税人进行税收规避。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已初步形成,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转让定价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等。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之转让定价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转让定价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条文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差,具体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例如,关联企业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调整方法的具体内涵及其适用性缺乏适当的界定。

二、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具体建议

加入WTO后,进一步加强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这一反避税问题的研究,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中国国情的各方面都与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中国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研究首先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认真总结中国实施转让定价税制1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并有效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强化税务管理

首先,要扩大转让定价的实施范围。随着跨国公司大量进驻我国,应将转让定价调整范围扩大到国外关联企业,而且交易范围从国内贸易扩大到国际贸易。其次,增强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新税制应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同时,可参照国外做法或我国对偷漏税的处罚标准,增设对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偷漏税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还应加强对违反申报、纳税等征管办法的处罚措施,实现法律责任的具体化,尽量缩小法律制裁的弹性。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税收保全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协税制度和税收管理监控体系,以确保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二)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

对跨国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通过制定各种税收申报表来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系统化和规范化,从而获得充分的税收信息,对有目的采取转移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列支混乱以达到转移利润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采用各种方法重点检查。同时,在税法中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审计过程中,企业要有举证责任,以说明自己没有从事避税行为,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三)积极创造条件,推广预约定价制度

预约定价制度是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预约定价制度的实质是把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事先预约。预约定价制度具有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减少征纳纷争,可以免除转让定价首次调整和相应调整的繁琐程序,提高税收工作效率等优点。

从长远看,我国必须加快步伐,完善预约定价制度:一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相关法规,规范操作程序及方法,减少随意性。二是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能够胜任预约定价制业务的税务征管队伍。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约定价制,避免使用不当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四是税务机关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企业转让定价资料信息库,加强事中监控,并经常性地与企业进行沟通。

(四)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转让定价税制的管理

为了调整好转让定价,解决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应设置“转让定价办公室”,下设三个部门:转让定价的调查中心、转让定价的处理中心、转让定价的情报交换中心。省、市等各级税务局应设立转让定价调查科,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设置相应的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完善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朱青.企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操作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2]刘永伟.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宋兴义.转让定价的经济分析.涉外税务.2004(2).

[4]张志超,李月平.国际税收.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