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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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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

第1篇: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观点一

严格责任

赵惜兵

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各方面对该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适用法律不当,加之有些媒体不确当报道,使许多人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对第七十六条产生了误解,甚至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进而对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民意基础、立法机关的工作提出质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确认民事责任归属的规定。这一规定适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均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无过错加害方的责任。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但这仅对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有意义,并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严格责任的核心就是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撞了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能免除责任。比较过去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适当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要考虑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一是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道路上机动车多、自行车多、行人多是一大特色。我国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很快,但机动车质量、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看,绝大部分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违法或者机动车性能不符合要求导致的。强调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环节。二是我国道路通行条件尚不够完备,即使在大中城市,道路交通信号、道路通行设施都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中小城市的问题就更加突出。这给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格守法带来一些困难因素,如有些地方非机动车的流量很大,但非机动车道设置过窄,很难保证非机动车按道行驶;又如许多地方人行横道设置不合理,相隔距离太远甚至根本没有,很难要求行人严格按规则都走人行横道。在这样的道路通行条件下,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轻微违法有时很难避免。三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交通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再加上客观条件的限制,轻微违反交通法规和规则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设定各方责任时,必须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首要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保障公民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的公民权利有二:一方是生命健康权,另一方是道路通行权,前者必然优于后者,法律要优先给予保障。从实际看,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战士”与人的“血肉之躯”相碰撞,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躯”。因此,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宗旨,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代法治精神。

第三,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不同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是根据国情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利益关系进行的分配,它既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严格责任,也强调了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规也承受相应的损害后果,并力求通过对双方责任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可以设想,如果第七十六条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行人有轻微违法就可以“撞了白撞”,则会偏离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有人提出,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一般道路上可以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但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和隔离设施好的城市道路上则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个意见确有一定道理,立法中也曾慎重研究过,但考虑这类事件属于个别情况,法律不宜对个别问题作一般规定。

法律的规定是否会鼓励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有人担心严格责任的适用可能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规行为。有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认为,违规不要紧,“撞了不白撞”。这是不对的。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应尽而不尽法定义务,都要承担违法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的部分责任,要由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己承担。二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观点二

客观过错责任

李然深徐小鹏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这是否意味着机动车方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关于无过错责任的阐述虽然在概念上有不一致之处,但都强调了无过错并不是免责的事由。然而翻遍了所有的著述,却看不到“应当承担责任”到底应当是到什么程度,是全部责任还是大部分责任,还是仅仅10%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能不能算作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经济损失,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是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多少并不明确。但无论如何,还是考虑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问题。笔者认为,在同一个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应当使用统一的归责标准,即事故双方的责任相加应当是100%。在同一个事故中,对双方当事人在认定责任时适用不同的标准如何操作才能够使责任相加成为一个整体?显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都考虑了行人的过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是在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机动车方承担10%的损失。

违章行为应当与损害的过错行为相区别。客观地讲,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非常常见,违章行为影响了交通秩序,相对来说行人的违章现象更普遍。行人的违章行为的普遍性的解决方法,可以用加重处罚的方式来预防,也可以用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方式来预防,当然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已经区分了违章行为与损害过错行为,没有交通违章的行为,不一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机动车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机动车的广泛使用大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但是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数量的增加,因此造成的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是触目惊心的,因此遏制交通事故已经成了世界性的话题。当然机动车一般是事故的核心,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来说速度快、质量大,是强者,对非机动车、行人有较强危险性,一旦行驶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有接触,非机动车、行人往往是受害者,发生事故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害往往是严重的、无可挽回的。因此驾驶人对其驾驶行为应尽到特别谨慎的驾驶义务,不但自己要遵守交通规则,而且还要时刻提防违反交通规则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不能说明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因为非机动车、行人的行动相对于机动车来说缓慢的多,即使有违章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一般是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的。一旦发生事故就应当推定其没有尽到特别谨慎的驾驶义务,因此在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令其承担部分责任并不是因为没有过错,而是推定其肯定有过错。当然过错的程度要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章程度来定,但底线是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行为,也对损害后果有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这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经验总结,也应该说是立法者的心理状态。属于过错推定,其实质仍然是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向来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之争议,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应当是客观过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的心理状态,一律按客观行驶的情况(交通警察勘验现场就是例证)与事故的关系确定责任的大小,而不是根据其故意违章还是过失违章、是违章还是因机械故障。例如,一机动车因突然爆胎而撞了另一辆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交警肯定认定该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不考察其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轮胎已经陈旧,也不考察其是否存在别的原因。因为导致事故的因素是单方的,不至于因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认定对方有责任吧?因此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是客观过错的归责原则,而不管是发生在什么主体之间。

观点三

无过错责任

尹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更为妥当。理由在于:

机动车致人损害这一特别法上的侵权责任类型,其民事基本法上的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包括高速运输工具在内的各种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惟一的免责事由在于受害人的故意。但后来的行政法规改变了这一规定,而是单纯地依据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各自责任的承担。这一原本用来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演变为侵权责任的确定规则,从而实际上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做法则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将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重新纳入了民法通则的轨道。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采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危险责任理论。现代各国民法普遍对高度危险作业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现代各国广泛存在的无过错责任,用过错是根本无法解释其承担责任的依据的。德国学者提出的“危险责任”理论为各国学者乃至立法广泛接受。所谓危险责任,是指以特定危险的实现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在民事主体进行危险活动,或者其所有、占有以及管理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场所,致使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责任主体是否有过失,则无须考虑。

这是因为,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各种构造极其精密、复杂的新技术、新机器、新工艺、新产品相继投入社会生活。这些产品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生产生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蕴涵着不可测的危险。因此,一方面不能因噎废食,拒绝使用这些新技术、新机器、新工艺,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这些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品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一旦损害发生,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是很难的,甚至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对损害发生可能根本就没有过错。如果因此否认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则对其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在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考虑到:1.危险是由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的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所造成的,而这些危险又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2.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从其所支配的物或进行的危险活动中获利,其既然为自己利益而进行这些活动或者持有这些物品,就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风险;3.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往往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借助保险制度将投保的费用纳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酬金之中,从而将该风险由社会来承担。所以,才有必要令危险活动人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损害是在两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之间而发生的,则无过错责任就失去了上述理论基础,而只能依据过错来分别确定各自的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

第2篇: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 交通法律文化培养 法律基础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1 紧扣交通特色内容

道路交通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是我们的一个教学重点,例如,今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全方位对公路安全保护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了便于交通学院的广大学生对这部条例有一个比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我们举办了多次的课外专题讲座,特邀请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企业等方面专家,就条例的情况作一个全面介绍;我们还将进一步收集整理交通部即将出台的细化该条例的相关制度,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及时,组织学生学习。同时,动员组织学生积极参与道路交通行政法规的宣传社会宣贯实践。主要是在车站、服务区、治超站点等车流量比较大的区域,通过标语、宣传画、学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2 选取热点教学案例

选取具有针对性的热点案例进行案例教学,使学生易于理解和接受。如在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时,选择了2009年5月7日晚发生在杭州市的胡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以及西安大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人并杀害伤者案等等。通过案例分析说明相关交通法律制度的内涵,引导学生理解相关法律制度精神,树立法律意识。课堂辅助以多媒体现代教学手段,制作出集声音、图像、文字为一体的电子教学课件,直观、生动地开展教学活动,有效提高大学生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增强教学效果。

3 运用专题教学方法

在不脱离教育部指定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适时修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为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对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整合,把学生所关心的交通行业某些热点问题作为一个专题,据此,把课堂教学内容提炼为“交通人使命篇”,“交通法律篇”等14个专题,让学生切实感觉到该门课程的力量和作用。因为我们的专题讲座结合大学生思想动态及他们所关心的行业的热点问题,所以激发了学生学习交通法律知识的热情,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课堂教学内容的针对性,使教学效果有了明显提高。下一步,我们将更加贴近学生,具体结合到不同的班级学生专业方向来组织交通法律基础专题教学内容。

4 优化教师专业队伍

在以往的教学方法中,一门课程一位老师从头讲到尾,教师缺乏对教材中法律基础教学的针对性,无法(下转第109页)(上接第82页)发挥自己专业特长,课堂内容在讲解过程中就会显得粗糙,难以做到精致。为了配合专题式教学,我们根据教学内容配备了法律专业教师以接力的方式进行这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取得良好的效果。当然这种方法还处在改革之中,还存在不成熟和不完善的地方,我们正在努力探索改进。例如:结合教学专题进一步优化整合校内教师资源,可以探索聘请我校交通法律专业的专职教师兼职授课的路子等,更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

5 培养团队学习精神

把教学班级划分为若干个法律兴趣学习小组,为达到共同学习目标,教师给学习小组布置特定的任务,使学生针对特定任务,学生以小组形式参与,分工收集法律资料,进行信息加工和交通法律问题解决,并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为实现最大化学习成果而进行的合作互学习。在一定激励机制下,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教师。而这种兴趣小组成员之间的团队学习精神的培养,有赖于完善的激励机制作保障,否则就会出现“三个和尚挑水没水喝”或者“搭便车”的现象。所以,我们将继续探索完善激励机制。

6 强化课外实践教学

交通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教学过程,要花大力气进行实践性教学,即利用课堂以外的时空组织的教学活动,在教学方式、教学手段上主要采取参观、实地调研、现场参与、共同研讨等形式。内容形式上更加丰富、具体、感性,不再是强硬死板的交通法律概念、判断、法律推理等逻辑形式,而是活生生的交通法律事实、图像、景观,有利于巩固课堂上所学得交通法律基础知识、理论、原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是处于被动的角色,而是主动积极地参与教学活动,更有利于激活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初步达到了交通法律知识的知行统一。

7 拓宽师生互动平台

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与现实联系非常密切,所以需要大力加强网络教学平台课程的建设,在网络课堂中,解答学生的疑问,给学生推荐书籍、文章,不断和学生就专题内容进行讨论,将交通法律知识的教学从课堂内延伸到课堂外,提高教学效果。我们正在组织专业教师进一步细化教学平台上的交通法律板块,并做到交通法律法规制度的及时更新梳理。同时,专职任课教师邀请交通法律兴趣小组的学生进行座谈,了解他们的学习状态、答疑解惑。为方便及时解答学生在交通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法律实践过程中的疑难和困惑,很多任课教师把电子邮箱、电话等多种联系方式留给学生,通过电话或运用网络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学生交流与沟通。

第3篇: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

组长:王春平(校长)

副组长:施春芹(教导主任)

成员:杨晓峰茶应美李建玲赵如会黎兴昌

陈康周加富普杰李兴海罗月星

二、工作目标:

(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学生的活动参与率达100%、学习教育率达100%、《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100%。

(二)在我校学生中掀起一个学习、遵守和宣传交通法律法规的,使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我校力争学生的交通事故数为零。

(三)从小培养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深化“三让”(即:“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人让车,让出一份秩序;车让车,让出一份安全”)的文明交通理念深入人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我校要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优势,通过主题班会、思品教育、黑板报、知识竞赛、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等内容,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1、每学期开学时和放假前,要上一堂交通安全课;

2、每天放学前,老师要提醒学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3、每个学期要以班为单位举行一次交通安全主题班会;

4、我校将为交通安全知识开辟宣传专栏,定期宣传交通安全常识。

(二)开展平安回家自护训练。学校利用周一晨会时间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全体小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环境及秩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校园周围交通环境。

四、工作安排:

1、主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施行,集中开展“五个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上一堂交通安全课。

3、各班以“交通安全”为主题举行一次主题班会。

4、在学校的宣传橱窗,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宣传交通安全常识。

第4篇: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1.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xx〕6号),提高认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工商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结合工商部门的职能,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2.积极在本系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严格执行《××市工商局关于重申车辆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要强化安全教育。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对干部、职工安全教育,提高对安全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思想上绷紧安全这根弦,绝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绝不能有任何不安全的行为,特别是春节在即,务必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安全工作,切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禁酒后驾车和驾驶无证无牌机动车,要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单位、个人评先挂钩,对酒后驾驶公车的要加重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3.要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检查。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安全工作大检查、大整顿,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不放过一个细节、不放过一个隐患、不放过一个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坚决杜绝各种不安全因素,坚决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要落实安全工作是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切实负起安全工作领导责任、执行责任,严格自律,带头遵规守纪。对因制度不落实、整改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发生各类严重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严把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各单位要组织相关股室和基层工商所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企业的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

2.加强巡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各单位要建立辖区内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台帐,加强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巡查,并在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证照中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相关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对许可证件过期或失效的,应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3.依法查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到位。各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辖区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第5篇: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

县人大检查团:

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我代表县人民政府,把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简要汇报:

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已经正式实施。这“一法一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一法一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

县政府十分重视“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摆上了重要位置,做到了学习、宣传、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行动。切实保证了“一法一例”在县域内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

(一)  加强领导,加大“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一法一例”贯彻实施的领导。县政府及道路交通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都专门成立“一法一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主管副局长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详细的安排和部署,都把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

二是组织交通法规的理论学习,提高实际应用能力。“一法一例”颁布之初,县政府就把“一法一例”的学习工作放在了首位,组织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干部认真进行了学习,使每一位行政执法干部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知法律法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提高应用法律法规的实际能力。交通、公安、农机等职能部门也都召开了专项会议和培训班,组织工作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一法一例”,做到了全员参与,透彻领会,强化训练、提高应用。

三是举办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为了使“一法一例”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所了解,更好地服务于群众和服务于社会,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发宣传单、挂过街横幅、设咨询台、组织秧歌队、电视领导讲话和“一法一例”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层面广泛宣传“一法一例”,扩大“一法一例”的宣传覆盖面,使之逐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全县共出动宣传车12台次,印发传单20000多份,悬挂过街横幅20多条,发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专题电视讲座5次,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学习宣传形式,极地大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更加明确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意识。

(二)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一法一例”的贯彻执行。

半年来,县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好“一法一例”,主要加强了四项工作:

一是开展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为了深入落实“一法一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按照“一法一例”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在开展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中,重点注重了“一法一例”在执法过程中的实际应用,通过实际执法来提高执法人员对“一法一例”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实际执法来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

二是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一法一例”颁布后,我们按“一法一例”的规定,对全县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对执法主体进行了重新登记。把原来由农机部门管理的农用运输车辆移交由公安交通部门管理。为正确贯彻实施“一法一例”,我们对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了整顿,要求各部门选调事业心强、素质高的人员从事道路道路交通执法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对执法人员进行了“一法一例” 重点培训,对考试合格者发放了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保证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都能按照“一法一例”规定依法行政。并经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建立完善内外监督机制,举办各类培训班,加深对“一法一例”的学习理解,剖析典型案例,使执法队伍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同时,注重发挥案审机构作用,杜绝了执法随意性,案件审理做到规范有序,程序合法,从而保证了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

三是强化路政管理和道路养护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道路交通标志。半年来,共投资20000多元,新增设路牌4个,做到了县内国、省干线、县、乡公路道路标志齐全,设置醒目。拆除公路控制区内围墙2处,木板房两所,马路工厂2个,清除路边柴草垛12处,制止公路打场晒粮5起、擅自开通路口3起,侵路经商18起,确保了道路畅通无阻。半年来,共投资60多万元,对道路进行了养护,补坑糟5071处,9400平方米,处理翻浆路段21处,385平方米,小修路段12处,1500平方米,清理路边垃圾8000立方米,平整平交道口13处,270平方米,基本达到了路路平坦,条条畅通,为交通运输提供了良好的通行环境。

四是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按照“一法一例”的要求,我们积极加强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消除各类隐患,制止道路运输违章行为,保证运输安全。对营运车辆实行四不准:车辆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准参加营运;没有上岗证的司乘人员不准上车;超员超限车辆不准出站出场;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进站上车;在客运站设立了“三品”检查站,配备了“三品”检查员,进行严格检查,较好地预防了爆炸事件的发生。对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进行了严格管控,对手续不全和违章上路的车辆,坚决进行了查处。半年来,共查处5台次违章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纠正了违章运送,减少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

半年来,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各职能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宣传方面仍存在死角死面;二是具体贯彻实施时,有个别执法人员对“一法一例”理解的还不够透彻,有时运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三是对重大违法案件打击力度不够;四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等。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抓好对“一法一例”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一法一例”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

一是继续加大学习、宣传“一法一例”工作力度。要抓住有利时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方法,重点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经常播放“一法一例”方面的知识讲座、新闻采访、重点案例跟踪调查等节目,努力扩大学习、宣传“一法一例”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农机等执法主体的作用,走部门联合办案的路子,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6篇: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港通秩序,保障港口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流动机械车包括:轮式吊车、叉车、拖盘车及其它轮式机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港口。

第五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交通法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条例》、其他交通法规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港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港口公安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不得,。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条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港口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港口道路名称的确定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港口道路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标GB567-86)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二条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主干道路或在主干道路上堆放货物、装卸作业、停放车辆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建设单位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港口公安机关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港口所属机动车申领号牌及更新、报废、转籍过户、补发牌证等,须经港口公安机关签章后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港口流动机械车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号牌、行驶证。

第十六条已办理号牌、行驶证的港口流动机械车,须经港口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发给港口道路准行证,方可在港口道路行驶。

港口流动机械车更新、报废、封存、停驶、传籍过户需报港口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流动机械车驶出港区须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定线行驶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港口流动机械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年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港口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港口流动机械车须喷刷放大牌号、车属单位代号、车种标记,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二十条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四章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灯牌。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载运体积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港口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限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专用车载运其他货物时须加装护栏。

第二十四条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专用牵引车、汽车外,其他轮式机械车不准牵引挂车、拖盘车;

(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

(三)被拖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车宽,长度限于不得使拖车后端货物触地,高度不得超过拖盘车身长。

第二十五条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在行驶中,起重操作室内不准乘人;

(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三)客运部门载运行李的专用拖盘车附载押运人员须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须持有港口公安机关核发的"进港通行证"、"准行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没有领取号牌、行驶证的车辆(包括待装卸的机动车)须到港口公安机关办理移动手续,按规定路线行驶;

(三)轮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在吊、载货物时,不准作为运输车辆吊载货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驶;

(四)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行驶时不准放下吊架,驾驶员须认真了望。其它车辆注意避让;

(六)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要时前方需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七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队上下船时,应停车让行或绕行,禁止与旅客抢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八条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滚装船专用码头、车辆轮渡码头除待渡车辆和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驶入,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第二十九条车辆过地磅衡重时要按规定路线顺序行进,禁止逆行和争道抢行。

第三十条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禁止教练车在港口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流动机械车须在港口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上试验刹车。

第三十二条港口作业的流动机械车在横过道路时应减速慢行,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主动避让。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货场通道或货场时应注意避让港口作业的流动机械车辆。

第三十三条车辆经过港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谨慎驾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禁止在铁道线1.5米内停放各种车辆和货物;机动车、流动机械车必须在铁道线作业时,车辆不准熄火,驾驶员不准离车,不得在铁道上滞留。

第三十四条港口公安机关应根据港口道路的实际情况规定车辆行驶速度。

第五章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五条港口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

第三十六条禁止两辆及两辆以上的人力车共载一物。

第三十七条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不得在作业现场、港口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三十八条旅客上下船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在港口道路上滞留。

第六章交通管理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和《条例》的行为,由港口公安机关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有关交通管理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发生在港口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由港口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火车与车辆、行人在港口所属铁路专用线的沿线及道口发生的路外交通事故,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在铁路部门所属港口专用线的沿线及道口发生的路外交通事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7篇: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

关于开展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打造鲁苏豫皖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和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安局将在2012年2月16日至5月25日,集中时间、集中警力、集中精力,以治乱治堵为重点,组织开展“奋战一百天、打好主动仗”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区域菏泽市区中华路、人民路、长江路、牡丹路

二、重点整治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对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查处1、机动车无牌无证行驶2、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行驶3、故意遮挡号牌4、机动车随意调头5、摩托车不走专用道6、机动车乱停乱放7、接送学生车辆占压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8、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9、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及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10. 行人乱行乱穿、翻越护栏对不听劝阻,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发生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敬请广大人民群众大力监督,踊跃举报,对于举报属实并提供有价值影像资料的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0530-5352122 属于执法民警不作为的,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530-3336161 四、违法本通告,将依法景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公安局

二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范文二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秩序管理,市交警支队将组织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违规车辆上路。重点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遮挡号牌、污损号牌以及各种改(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打击盗抢机动车违法行为。

二、整治车辆违规行驶。重点整治:各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闯红灯、违规掉头,各种车辆乱停乱放、挤占人行道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摩托车、电动车违规。重点整治: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法行为;骑电动车以及助力车、人力车等非机动车辆占道、逆向行驶和闯红灯、随意横穿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行人随意乱穿。重点整治:行人不按规定走人行道、人行横道线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五、自本通告之日起,将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交通违法和影响交通的违法行为。

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月15日

关于开展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范文三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14〕6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顿时间

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整顿范围

(一)“四非”机动车:非法生产、改装、拼装、报废回收机动车。

(二)重点车辆:报废车、渣土车、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七座以上面包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

(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牌、无证,变造、伪造机动车号牌,挪用机动车号牌,超员,超载,酒后驾驶,乱停乱放、不各行其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处罚依据

(一)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变造、伪造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处2000元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变造、伪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处2000元罚款,十日以下拘留。

(四)使用变造、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处2000元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使用变造、伪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处2000元罚款,十日以下拘留。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七)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八)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九)违规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违规停车驾驶人拒绝驶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100元罚款。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十一)对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桥梁(车货总重超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33-2139244

本通告自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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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

新学期即将开学,学生交通安全压力骤增。为此,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秋季开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措施,全力开展秋季开学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一是未雨绸缪,深入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学前,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各中小学校,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开展校车安全检查,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召集校车驾驶人、校车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对辖区所有校车和驾驶员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外观明显,驾驶员资质符合要求;向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宣讲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督促司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障学生上下学的安全。

二是牵手学校,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有效预防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交通安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要求各辖区中队集中深入全县中小学校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上好交通安全第一课、举办现场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学生和老师发放宣传资料、展出宣传图片、讲解交通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向学校赠送交通安全学习资料、宣传挂图、宣传片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读本等形式,让师生们进一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广大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三是整合渠道,深入开展媒体宣传教育。积极邀请县电视台采访报导,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共同爱护社会的未来,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并通过移动短信群发平台适时路况交通信息,提醒广大师生、家长和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

四是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利用开学前一周时间,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集中整治机动车超员超速、违法停放、酒后驾驶、无证无牌、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让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一批道路安全隐患,有效净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第9篇: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证中心公务用车及对外有偿服务,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开支,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中心车辆审批使用程序、结算办法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车辆管理和调度

第二条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未经办公室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车辆。

第三条 中心车辆应首先保障中心领导用车、对外有偿服务及机关重要活动用车,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办理一般性事务不派车。

第四条 中心各科室及其他单位因公用车,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审批后,出具派车单,司机依据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及长途用车者需报请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因公特殊情况下用车不能及时办理手续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中心领导口头同意可先用车辆,事后补办手续。

第六条 用车人乘车前,须在派车单上注明本车公里表上的起点公里数;使用完毕后,要注明本车的终点公里数,并签上本人姓名交与司机,由中心办公室核定本车行程的实际公里数和单价,以此作为结算凭据。

第七条 驾驶员到郑外出车加油和维修时要做好记录,包括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返。。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据实报销,5天内必须报销完毕。

第八条 车辆用油和维修一律实行办公室审批制度。驾驶员领取加油单时要报清楚车辆公里读数,加油时要在加油单上注明油价;维修车辆前驾驶员必须提起申请,注明维修项目、配件名称及数量,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生在公差途中的维修,必须有随车领导或执行公务的负责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第三章 车辆结算

第九条 。。。以及局属驻。。。单位科研项目外出调研等使用中心车辆,均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养路费、保险费、燃油费、维修费、过路(桥)费、停车费及驾驶员差旅费等,其标准参照《。。。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下:

一、在。。。市区内用车,按每公里2元收费;

二、出。。。。市区用车,若单车每天公里数小于150公里时,按每天每辆车300元收费;若大于150公里,按每公里2.2元收费。

第十条 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派车单统一汇总审核后,交于财务,据此与相关用车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车辆有偿使用经费。

第四章 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安全,出差在外时要注意防盗。出车返回一律将车辆停放在局固定的停车位置,不得停放在其他地方。否则,发生被盗、损坏等,其后果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在春节、五一等长假及个人休假时,应将车辆放入车库,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存。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出车前后要严格检查车辆,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酒后开车。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严禁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乘车人有义务协助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不和驾驶员争论一些激烈话题,不干扰驾驶员正常开车,提醒驾驶员不超速行驶。若遇恶劣气候和特殊道路,车辆继续行驶难以确保行车安全时,驾驶员向用车人讲明原因后有权要求暂停行驶。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实行节油奖制度,办公室结合实际核定每部车辆的百公里耗油指标并严格执行。。。。。车夏季耗油15.8升/百公里,其他季节耗油为15.0升/百公里。节油金额的80%用于奖励驾驶员。

第十七条 驾驶员在市内违反交通法规未造成车辆损害遭受交通部门处罚时,罚金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市区以外的处罚依据实际情况由单位和个人分摊。

第十八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时,参照黄委黄人劳[199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做出如下处罚:违反“规定”中第一至第八条之规定造成车辆损坏时,个人负担经济损失的10%;违反第九条之规定和因私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个人负担经济损失的100%。若因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损害给服务中心带来的经济损失达15000元以上者,除按上述比例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安全奖励参照《。。。。交通安全奖惩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