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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情景案例教学法;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7-0217-01
0引言
对现代高职院校的大学生而言,学习的过程不单单是要不断地进行科学研究、对教育目的和学校课程不断地进行分析探讨进而逐步完善,同时还包括很多新的教学理念和模式。情景案例教学法就是这种创新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给学生一个相对宽松的学习氛围。让他们学会设身处地的去应用所学知识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客观问题。
1情景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实际应用特点
情景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合作而完成的新的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除了要求学生能够理解掌握教材上的知识以外,还要求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东西应用到实践当中。也就是说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同时更要注重的是学生的实际操作。首先就要求高职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有足够学习兴趣。我们都知道,高职院校的学生一般都是高考总成绩相对弱的考生,他们的学习自主能力也相对较弱,对课本上的知识不能够全身心投入的去理解。如果我们在教学中不能够完全的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那么教学效果肯定不能够尽如人意。我们将情景案例教学法的引入,不仅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是一种大胆的教学方式的创新改革,《建设工程招投标》这门课程,是一门十分抽象的课程,如不能够让学生在实践当中对其有一定的理解和认识,那么及时理论功课掌握的再好,也很难在实际当中应用自如,换句话说,就是学生不能够有很强的社会适应能力。我们都知道,知识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我们认识社会,了解社会的手段之一。现代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一直是在朝着实际应用这个大方向在前行的,让学生能够不再沉浸于教科书中,要能够将所学的知识内容活学活用到生活当中来,这也是职业类院校当初创办的最根本出发点。通过学校教育,让学生在步入社会时能够快速的适应工作岗位。
2高职院校当中情景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的本质区别
在高职院校当中运用情景案例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手法一样,都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教学质量,让学生能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但就具体细节而言,情景案例教学法相对一般传统教学法,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统教学方法是将所学的知识一股脑的传授给学生,让他们知道所有问题的理论知识内容,而情景教学模式主要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的是讲课和授课的过程,而情景教学法主要是注重学习结果的应用,强调能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动手能力。第三,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课程而言,情景教学法强调学生如何完成招标和投标这一过程,在合同的签署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达到真正的学以致用。
3情景案例教学法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课程中的具体应用
情景案例教学法主要强调的是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在教学中引入多媒体手段来指引学生的学习过程。多媒体是一个新型的集文字、图像等各种手段在一起的非常直观的教学模式,这对于活跃教学气氛是非常有效的。创设建设工程招投标教学场景,由学生担任所有的角色,对招标信息的整理,投标人员预审等应该做哪些工作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外就是运用网络资源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课程的教学。随着网络信息化的普及,这一媒介手段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更多的知识和信息,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这一课程的学习可以结合网络信息资源不断地创建学习场景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学习内容。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我们还应该借助广联达、神机妙算等软件资源指引学生学习,同时也是对教学手法的一种完善。在教学的过程中让学生充分意识到软件指引学生的意义所在。
4《建设工程招投标》课程与情景案例教学法结合的一些具体要求
本课程要求学生熟悉招投标的所有相关内容,具备相当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也体会到该课程具有实践性强、政策性强、综合性强等特点,必须采用传统教学模式与情景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手法才能够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笔者在实践教学中也总结出了一点心得供大家参考。
4.1 《建设工程招投标》课程实践性强的具体要求本课程的学习,要求我们所有的学生对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等一系列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能够运用我们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解决。
4.2 《建设工程招投标》课程政策性强我国现在的招投标活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为最终原则的,这部法及配套法规的颁布,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使招投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3 《建设工程招投标》课程综合性强从课程体系来看这一门学科是属于综合课。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这一门学科也揭示了建筑市场的一般规律,学生通过学习这门课程,也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建筑业及其建筑市场发展规律。
《建设工程招投标》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该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熟练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能够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将已学到的知识参与招投标。本文重点设计的情景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比较适合这种具有实践性课程的教学方法,它不是简单的培养学生对招投标案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能力,最主要的目的是提运用这一教学手法加深学生对招投标的理解。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索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达到活学活用的最佳效果。最后在学习结束时,教师也能够通过这一教学手法的运用,对教学内容的具体问题进行案例总结,并对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使学生正确的掌握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
参考文献:
[1]李燕,李春亭.抓住龙头课程促进教学改革[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2,16(2):59~60.
关键词:招投标;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具体措施
1引言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建筑市场赢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呈现日益繁荣的局面,但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的建设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其中,工程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度的缺陷就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要想有力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更好的推动我国建筑、经济的发展就要立足于实际生活中招投标、合同管理存在的每个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努力让招投标双方处于互利共赢的状态。
2招投标工作与合同管理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管理与招投标未保持同步状态
实际上绝大多数建筑企业都会出现合同管理和招投标不能保持同步的状态。由于招投标存在商品交易的属性,招投标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就会更加重视价格是否低廉,服务、工程、货物等的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人员也将几乎全部的精力放在了对招投标的审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上,也就搁置了对于管理工作的处理;而合同管理涉及到的内容有拟定合同条例、控制中途突发的一系列变更行为等,相关工作人员却只对合同的签订和义务的履行加以重视。这样就造成了招投标双方缺乏交流接触,对彼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也会对下一步的工作能否顺利展开产生影响。
2.2招投标中不规范的文件内容
目前,越来越多的招投标文件是由相关机构撰写的,对于企业工作量的减少、缩短拟订文件的时间、增加企业的效益等都具有诸多的好处,但这些机构通常对于企业投标的项目、技术要求等其他细节都缺乏深刻的认识,撰写出来的文件无论在深度方面还是在广度方面也就较为简浅,不利于后期合同的进一步制定,也不利于合同完整性的拟定。机构中撰写文件的工作人员大都未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使得撰写出来的文件存在极大的漏洞,同样不利于后续合同工作的开展。
2.3招投标机制并不完善
虽然招投标管理机制早已确立,在招标文件内容以及主体的资格审查、招投标过程的监管等方面也已有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但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不正当的竞争现象,虚假招标、规避招标、评标不公等现象更是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后期合同可行性的执行力度,甚至引发一系列本可以避免的法律纠纷,对于企业的利益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2.4合同管理体系也存在不足
合同管理体系的不足之处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①合同的谈判力度不强。当招投标的结果被公示之后,相关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及时的与对方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内容的交流,对于企业竞标过程中而合同却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要及时的进行补充和改正,但双方的管理人员对这些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合同的细节更是不予重视。②合同的管理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中出现的非招标确定项目事先得不到完整、准确的调查,也没有详细的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资历、信誉能问题。若签约对方是一个履行合同能力差、资历浅、信誉差的单位,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将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同时,若不能了解市场最新的发展行情,同样会为企业的投资带来风险。
3加强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促进合同管理与招投标保持同步的状态
合同管理与招投标之所以达不到同步的状态,最大的原因就是双方工作人员缺乏交流,对彼此的工作了解不完整不深刻。因此,要想让合同管理和招投标工作保持同步状态,就要在双方负责人展开工作的过程中积极加强交流。合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适当的参与招投标负责人审查招标文件的工作,第一时间掌握招投标的具体情况,帮助招投标的负责人及时调整招标内容,并提出一些可行性较强的建议,在保障合同可行性的同时维护公司的利益。招投标的负责人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也要积极配合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与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共享招标文件并耐心的做出解释,双方在顺利展开工作的情况下,企业的效益也能得到良好的提高。
3.2招投标文件内容的规范性要切实加强
机构为企业撰写的招投标文件会直接影响招投标双方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在招投标文件存在内容不完善、法律不规范、撰写水平不够的情况下,投标效果会受到最直接的影响,对双方的利益都有较大的损害。因此,招投标的负责人一定要加强对招投标文件的重视程度。要想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要确保撰写招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具有过硬和综合技能和全面、扎实的法律知识,可以通过向机构提供实质性较强的示范文本,让机构在比较招投标的异同的情况下完成具体的撰写内容。企业提供的示范文本应包含一切细节类的内容,如技术要求、项目内容等。机构完成招投标文件的撰写之后,企业要对其进行详细的审查,确保招投标文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都能具有竞争优势,可以最大化的维护招投标企业的合法利益。
3.3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的制度体系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许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钻研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法律加强招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建立招投标的制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法律完整性的进一步健全,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细节的实施法则,杜绝因合同内容字里行间的歧义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有效推动招投标工作能够更合理、更标准、更科学、更规范的展开。除此之外,审查工作要严格落实,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约束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减少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恶意招投标、评标不公平现象,从而更好的保障招投标当事人、企业的合法利益。
3.4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的体系
谈判合同的力度、合同管理的职责明确性一直影响着合同管理体系的完整性,招投标的合同漏洞一般都是出于负责人谈判合同的力度弱、合同管理的职责不明确。因此,在合同管理人员展开谈判工作之前,要及时的了解并审核招投标单位的资历和信誉、履行能力等状况,在谈判的过程中要将足够多的精力投放在细节和核心内容上。同时,做好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市场最新的形势;设立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实现监督的有效性和约束性;定期对合同规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合同的内容能切实得到落实。
4结束语
在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产生了相对公平的竞争方式——招投标,合同管理也因此成为了其公平性和招投标双方利益的有力保证。因此,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要注意将合同管理工作和招投标双方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对待其中存在的每项问题,在给双方最大化的利益前提下促进工程的顺利开展,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发生,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进梅.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具体措施[J].工程技术:文摘版:233.
[2]郭海宾.探究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建筑•建材•装饰,2015(7):123.
[3]韩世伟.基于招投标的合同管理在当前企业实践中的问题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6):125.
[4]任奉.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实践中的问题探析[J].中国科技纵横,2014(24):76.
Abstract: The public bidding for enterprise project is a contracting process to select qualified contractor which can satisfy the needs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and sign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uccessful competition results through the fair competition way. Therefore,the efficiency about the public bidding can be improved by detailing and standardizing and template management of this work. It also has th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in better meeting the needs of the contractor selection andpreventing possible legal risk to the enterprise.
关键词:企业;招投标;模板化管理
Key words: enterprises;project public bidding;templa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8-0169-02
1企业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必要性
1.1 深入贯彻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需要
企业招投标工作,是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承包商,根据中标结果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以较好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的过程。规范化、模板化的招投标管理,对于贯彻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实现企业预期效果具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但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较少,在企业招投标工作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性,因而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细化、梳理、总结,形成规范化、模板化的操作流程,更好的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精神,是时代赋予的要求。
1.2 有效防范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需要
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选择的承包商履约能力有限,可能推迟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或者承包商信誉不佳,故意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损失,因而强化承包商资质审查,并保证招投标过程程序公正是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有效防范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的源头所在。
在企业招投标实际运作过程中,或由于招投标项目较多、技术要求又大相径庭,或由于招投标人员素质高低的不尽相同,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无论是资质审查环节还是标书制作、发标、开标、唱标、评标、公布评标结果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着因疏忽大意、考虑不周、或业务水平所限而带来的不规范操作及其可能引来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情况下,组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事务人员在充分讨论、总结招投标管理经验基础上,依据项目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制订贴近企业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性规范,实现招投标管理规范化、模板化运作,未尝不是一条细化招投标管理,减少不规范行为,减少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的好途径。
1.3 促进业务承办部门与招标管理部门协作,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的需要
①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理解的片面性。
企业的招投标工作,需要业务承办部门的通力配合与协作,比如编制招标方案前技术方案的编制,拟达到的技术指标,特别的技术要求,预算编制等,都离不开技术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但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习惯所形成的惯性思维,使不少的业务承办部门认为招投标工作是招标部门的事,对招投标工作理解存在片面性,配合与支持不是很到位。
通过细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细化与业务承办部门的沟通,一方面将业务承办部门应协助配合的工作具体化、明确化、模板化,并上升成企业内部制度,使业务承办部门对拟配合的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制度所形成的约束力,来进一步强化推进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对细化推进招投标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②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缺乏规范统一。
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应能满足编制招标方案的需要,也就是投标方收到标书后,对拟招标项目能有全面了解,并能根据标书要求编制投标方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招标项目繁多,技术要求也千差万别,业务承办部门对应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资料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而有必要通过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模板化运作,将应由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使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整齐规范,一次性就能满足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有效的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2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2.1 以贯彻落实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为指导
对招投标工作进行规范化、模板化管理,是深入贯彻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将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到具体运作过程中,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各部门应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相互配合关系,从而更好的指导招投标工作实践,保证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
2.2 对现有招投标项目进行归类整理,拟定基本模板界限
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可能涉及到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物资采购、环卫绿化、技术服务、职工疗养等方面,种类名目繁多。不同的项目,对资质要求、应达到技术指标,以及标书制作、评标方法等各个环节的要求都各有侧重、不尽相同。
因此,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分类规整,确定基本的模板类型,如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等模板,并对每个模块的外延进行清晰界定,特别对看似相似,但技术要求大相径庭的技术服务项目,更要有具体的界定描述。
2.3 分类拟定规范化的流程模板
不同类别的模板具体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实行模板化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规范化模板的建立,明确规范界定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每一步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实现企业预期目的。
模板的建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我国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遏制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招投标活动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值得引起我们认真思考和分析,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一、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明招暗定
1、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招标。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招标等。
2、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一些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业主与投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已内定了施工单位,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形式走过场,掩人耳目,明招暗定。
(二)招标机构违规执业。有的招标机构为了承揽项目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对监管部门采取种种欺瞒手段,在场外进行操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在中标过程中披上合法的外衣;有的招标机构收取高额招标文件费用等,打白条,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现象也时有存在。
(三)招投标中存在“陪标”、“围标”与“串标”现象
1、互相利用,彼此“陪标”。 投标单位暗地相互勾结协商,拟定中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的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资质较高的企业参与投标,做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企业的名义投标承揽工程。
2、打牌挂靠,形成“围标”。如一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同时以多个企业的名义参与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进行“围标”操作。
3、拉帮结伙,恶意“串标”。投标人之间事先拉帮结伙,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
(四)有关部门职能混淆,监督不力。有的行政领导直接干预招投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表面上招投标双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规则也符合法律规定,而实际上工程由谁中标,不是取决于投标的合理报价及招标人的正确决策,而是取决于“后台”的权力大小,使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演变为一场权力角逐。
(五)中标后合同签订多有变动,留下隐患。中标后所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往往有较大出入,有的变更造价,有的变更材质要求,有的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等,留下隐患。
二、对策和建议
以上种种问题,违背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强有力的措施进行规范,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一)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力度。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不规范和违法行为。
1、加强招标前的备案管理监督。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对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工程的前期手续以及招标文件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备案,对招标文件中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要坚决制止。
2、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督。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保密制度,加强对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行为监督,建立违规违纪即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
3、实施中标后的监督。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合同价格等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
(二)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对于不进行招标、虚假招标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监督部门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有围标行为的招标工程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
(三)加强对招标机构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招标制度,建立和实施对招标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违反规定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招标文件等行为。
(四)加强中标后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合同履约、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合理的设计变更、签证,中标价明显低于成本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加大对企业违约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对中标的工程,要建立一套长效的不定期监督检查机制,采取不定期随机检查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全力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合同履约情况,是否与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相符合,对于擅自改变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要严肃查处。
(五)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避免暗箱操作。凡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均应允许参加投标,避免因资格预审通过家数过少而导致的串通投标。二是总结完善和推行一些好的招标评标办法,如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电子招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手段,最大限度地减人为因素,提高评标的公正性。三是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罚”,有效地解决市场信用关系和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六)完善交易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于所有工程建设而言,是基础部分,市场经济制度中,规划设计的服务以商品的实行正式进行交易,计划设计目标委托一般依据招投标、选择计划、协议委托以及直接委托等方法。然而我国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问题重重。
1.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所存在的现状
因为市场化执行制度不完善,尤其在对招标组织组成指标进行设计方面不确定,招标人员以及招标的组织机构具有不合理的行为,没有一个健全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造成当下设计以及进行施工招投标时问题重重。
在进行工程的招投标时,在以下方面更为明显:招标单位对设计进行招投标以及规避招投标方面意愿较低;招标单位在成立招标组织的机构上不规范;招标单位没有进行自己组织招标的情况中,不予对招标机构进行办理招标事宜方面执行委托;招标组织的机构在办事时不正规,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看似公开进行招标,其实已经对中标人进行内定,看似在邀请招标,而事实上已经背地里设计单位来陪标,通过种种借口对于潜其他投标的单位予以排斥,对专家进行串通或者操纵,协同评标走过场等,以上行为很大程度上都将导致腐败的出现;在进行招标组织的活动时,没有一个合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2.在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现状的原因
2.1在招投标设计管理的因素
当下,我国仅仅在工程规划设计方面有所理会,而没有一个全面理解工程咨询情况。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包含在前期宏观经济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评估,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一直处于分开状态,互相脱节。在行业管理方面, 由建设部门管理规划设计工作, 由国家计委管理工程咨询工作,相关设计、咨询、监理等协会、学会也分属不同部分,造成一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造成制度不健全、职能混乱、管理不明,极大的限制了综合业务的发展能力,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停滞不前。
2.2招标手段不合理
我国招投标的工作所进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的基础上进行自主招标;(2)由招标管理专业机构代行招标。这两种招投标模式,会造成权利相对集中的弊端, 容易引起招标工作的变样,出现滥用招标权,进一步发生经济腐败等问题。如果长时间处于这种状况的话,一定会影响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展。
3.健全建设项目在招投时的措施
3.1完善诚信机制
其一,要将招标的方式予以明确。使招标方式的审批权利得以转变,从最初所有专业的监督部门转换成发展和改革与部门并协同有关的部门对关于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批的时候同时处理。相应的部门在确定项目的时候,把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方面的信息通过政府的网站公布于社会,尽量能够吸引大量投标企业进行参与。实践显示,更多的投标企业对项目进行关注,而招标单位的趋向性就会降低,在进行招标投标的时候就会更加顺利。
其二,要求委托招标的机构应有一个服众的信誉。建设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时,招标的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一定要在监管上多下功夫,努力使招标的质量更加令人满意。招标的机构一定要对从业资质负好责,对于有些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要从招标的市场义不容辞的予以清理,并通过网络构建一个招标的机构关于动态诚信体系以及组建一个在资信以及实力方面让人信得过的招标机构而构成的本地区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引导招标人从所组建的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内对招标的机构实行随机抽取的办法。
其三,对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予以确立。为使招标投标具有一个较高的成效并且确保招标能够顺利进行,防止招标单位以资格预审形式有意的将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公平竞标进行制约,在进行实践研究下,我国一些区域将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予以成立。实践表示,成立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在有效避免出现串通投标、挂靠投标、恶性竞争一系列不良手段的同时,投标企业的形象也予以有效树立,使企业在竞争力方面更具有优势。政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掌控进入预选系统进行投标的企业,广辟信息出处,以避免信息没有真实性,使信息更具有权威性,建立健全进出预选系统的机制。
最后,将评标专家的诚信度予以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评审的依据得以明确,将专家对评标以及培训的通知情况,以及全部评标的过程与其结果进行登记,在进行考核的时候实行“一标一考核”实行,将在评审工作中不合格或者不进行规范记录的评标专家进行清除处理。
3.2根据法规对监管招投标方面的力度予以强化
行政监管部门当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根据法定招标的程序入围以后,一定要将监管重点予以重申,对于监管的设施与设备进行及时的完善,加强监督重点阶段的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与其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的文件的相关要求,将程序监督按规定进行。
努力实行监管相分,大力鼓励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实现了工程建设招投标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监督机构要积极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健全体制、完善功能,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集中交易、阳光操作,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定招标程序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操作规程。政府的监管部门应全力协助有形的建筑市场,共同完成建设,在健全的监管形式下,重点进行监控,并予以宏观的监控,将监管的实效予以有效加强。
4.总结
综上所述,在完善规划计划的招投标机制上要具有针对性,将规划设计招的投标机制予以建立健全,将规划设计的招投标的运转流程予以规范化,在进行招标以及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一个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进而使管理更加有效,进而将规划设计的标准以及其效率予以有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史纪南.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J].中国建设报,2002,12(7):23.
一、年招投标运行基本情况
年初以来,全镇招投标顺利完成各类招标项目18个。其中工程类18个,资产交易类∕个,中标成交额865.3万元,比预算节约资金83.6万元,节减率9.21%。一年来,我镇招投标着重抓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增减工程量限额度批准权限的若干文件精神,并以牟政发〔〕3号文件下发各村及有关部门。二是切实做好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认真做好每个招投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任务,保障各招投标当事人合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及时解决开标、评标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为加大现场监督,今年还安装了监控设施。三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程序。今年我镇招投标工作严格做到申请、审批、报批、信息、制作标书、资格审查、报名和开标、评标等相关程序,实行规范运作。无违规操作现象。四是严格把关,按规定进入招标平台。按市招管办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定统一进市招投标中心,对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镇招投标分中心,并根据范围,应进尽进。据统计,今年我镇100万元以上工程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的有6只,进入镇招标分中心的有18只。五是切实提高招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今年5月份派员去市招标中心学习招标业务近1个月,同时,并在8月份参加市组织的招投标知识竞选活动,从而切实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上尚需统一。由于部分村干部对招投标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项目建设单位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还没有真正完全到位。
(二)是解决“顽症”办法不多。资质挂靠、串标、转包等不良行为历来是工程建设等项目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是普遍称为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顽症”。这一“顽症”在我镇的招标中也存在。特别是一些工程量小的村级项目,有资质的公司部感兴趣,因此造成个别社会闲散人员参与,甚至出现极个别的买标、串标现象,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工程质量。
(三)是标后管理工作不够到位。目前,部分村(建设单位)管理力度比较薄弱,如何建立标前、标中、标后相互衔接的项目管理机制还有利于进一步探索。
(四)是镇分中心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分中心成员缺乏工作经历又是兼职的,分散在各办、所,普遍缺乏相关法律、工程预算等相关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年工作思路及工作打算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五中全会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公正、规范、和谐”的招投标交易市场为基本目标。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努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为牟山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重点做好“三个突破,二个深化,一个提升”。
“三个突破”
(一)招投标工作宣传工作要有新的突破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招投标交易工作的思想认识,因此,我们要突出主题,宣传好招标工作几年来的工作成效,特色做法,要围绕主体,在招标主体、投标主体、监督主体、服务主体上有新的突破,要拓宽载体,切实举办好招标成果,制作专题片,并召开招投标工作座谈会。
(二)突出方法创新,在招标、评标、定标上要有新的突破
在宣传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每一个项目,坚持规范运作,依法招标、评标、定标的前提下,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为了防止少数招标人串通挂投标或恶意竞争的不良行为。
(三)常规管理,在落实制度上要有新的突破
为不断提高招标工作实际操作水平,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操作,坚持做到管理、服务、监督三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标前标后管理力度,尤其是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积极探索标前标后管理新办法,通过制定招投标交易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将制定招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
“二个深化“
(一)、要深化招投标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努力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健全我镇招投标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在标前、标中、标后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机制。明年我们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电子化运行管理工作,从而促使我镇招投标工作真正规范运作。
(二)、要深化共同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要深入贯彻好市村级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细则,遵循民主管理、自愿有偿,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以切实监管好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工作,通过征求意见,在调研基础上来制定具体操作文本,并严格按要求逐步规范运作。
“一个提升”
招投标监管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运作的重要保证。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实务;案例分析
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商品和服务竞争性供应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工程建设市场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的应用实践,极大的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服务提升,也提高了工程建设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个工程领域涉及到的行业主体多元、复杂,加之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主导型或涉及到大量的非市场因素,招投标的相关监督机制不全,现有的法律尚存在一些模糊和空白,导致工程招投标的实践应用中问题频发多发,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效性。本文将结合一些案例就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解析,以便于对工程招投标实践应用作一些参考和借鉴。
1工程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与报价的权重
某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氮、磷比常规城市污水的指标高出近一倍,针对这种进水水质数据,在对现场考察时,了解到水质监测点位于一个化肥厂厂附近,水质监测是随机进行的,不是连续监测的,不具有代表性。根据了解化肥厂的污水排放量和浓度,核算城市污水水质浓度,在招标答疑中提出,但当时招标单位与项目业主没有明确答复,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以此作为编制依据,否则会导致废标。
在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响应招标文件,必须采用原进水水质数据,确定工程方案,并对工程建设投资、运行后的费用提出详细的数据。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对水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提出潜在的问题,对不同水质条件下工程投资、运行费用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在评标过程中得到全体专家的一致认可,最终以高于最低报价70%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在后续的水质监测结果验证了原水质的氮、磷指标存在偏高的问题,在工程设计中进行相应调整,为工程节省了投资,降低了运行费用。
2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尤为重要
某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招标项目,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形式,共有国内外15家企业参与投标,所有投标企业报价最高相差2倍以上,报价最低的3家企业,其部分设备明显低于成本价,质量明显难以保证,但投标文件设备的技术描述中全部响应标书。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有关规定,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能力和资源标准并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
在评标过程中只对投标技术文件的描述进行审核,确认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供货商,进入商务标书的评审,商务报价的最低投标商,被列入中标第一候选人。虽然一些国际招投标项目明确规定,合同应该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但长期以来低价中标已经成为实际运作中的定律。因此掌握和运用好一些国际招投标项目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外贷款建设工程项目。
本案例项目实施后部分设备的技术规格低于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虽经设备验货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避免了一些事故的发生,最终部分设备质量还是受到影响。
3“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法律思考和实践启示
3.1案例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针对五大类石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共有5家企业参与投标竞价,经现场多轮竞价后最终确认报价最低的A公司中标,但现场未签发中标通知书。后该房产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核A公司的报价资料时发现,其中在所供应的五类石材中,有一项石材的初始报价为580元/平方米,但在最后一轮报价中仅为30元/平方米,前后报价相差悬殊,具有明显的低于成本价报价倾向,法律顾问随即提出质疑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供货人若以低于成本价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则违反了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有显失公平之嫌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若按此价格履约,供货人在最后结算时有可能可通过司法程序申请该项价格结算的约定无效,并要求专业机构对供货价格进行重新鉴定从而要求采购方按定额价或市场价进行重新核算。该房地企业随即向A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A公司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报价不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则将依法选定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人。B公司认为其总报价符合A的中标要求,其全部供货的平均价格不低于成本。
3.2案例解析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抵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至于对“低于成本的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供货人若以低于成本价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则违反了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有显失公平之嫌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供货人还可通过司法部门申请专业机构对供货价格进行重新鉴定从而要求采购方方按定额价或市场价进行结算。
3.3实践启示
成本报价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这是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投标商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界限,在考察投人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必须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来计算,而不能以单个投标商的成本来作为标准。如对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报价高于社会平均成本,则可终止与其合作。
招标前请专门的评审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把这个评估价作为标准价(或成本价)供评标时参考,并且严格保密,直到评标开始后才能公开。评标时,若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准价(成本价)的10%(或15%),即被评委宣布废标,当然,这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供应商前来投标即视为接受约定。
结论与总结:
我国工程领域招投标虽然进行了多年的应用实践,但存在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招投标市场的管理与运作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要实现招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在招投标程序上就必须规范化,尤其是科学评标体系,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建立统一的、科学的项目采购评标体系;针对工程行业的相关人员而言,应加强培训与学习,掌握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技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
参考文献:
[1] 温向锋.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J].价值工程,2014,(4):103-104.DOI:10.3969/j.issn.1006-4311.2014.04.057.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
一、 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
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2.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甚至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投标人彼此之间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规定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招标投标办法》中,还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 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3. 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三、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2.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3.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4. 不断改善招投标外部运行环境
招标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它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行。这个外部环境不仅仅是诚实信用的行业环境,更是良好法治的社会环境。只有法治社会才能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