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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海洋环境污染的刑罚处罚为视角,分析当下我国海洋污染事故的处罚手段对海洋污染力所不逮,并重点阐释我国新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的环境污染犯罪刑罚处罚的具体不足,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进一步拓展《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刑事责任体系设计、加大刑罚处罚力度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刑罚处罚 污染事故
作者简介:韩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81-02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罚适用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从国家环保部每年在《中国环境公报》中公布来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现阶段仍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2011年发生的渤海湾溢油等事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的处理,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上,而该案就学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适用。在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大压力下,不但更换了公司总裁,同时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说明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不容小视。
当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刑事法律法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对海洋环境污染做出相关规定,但为何却对频发的海洋污染现象起不到很好的震慑效果,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力所不逮,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我国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等15项具体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条件,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未将海洋污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只能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兜底。笔者以为,立法者当初希望通过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追诉范围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社会在不断进步的同时进入刑法调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范围越来越小,必然导致如海洋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坏环境的行为游离于刑法控制之外。
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来看,大都将环境污染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状态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虽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标准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这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环境污染罪中规定了危险犯。一方面,环境污染罪过形式是过失,过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险的行为不能以环境污染罪论处;另一方面,该罪成立的条件是污染环境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但实践中,污染环境既可以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也可以是继发性或渐进性环境污染,对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显然不能定罪处罚。可见我国刑法缺乏环境污染危险犯的规定,势必对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在内的海洋环境保护不利。
(二)刑事责任体系设计有待完善
我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忽视刑法保障机制的惩罚作用,在实践中,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往往都以行政处罚解决,但行政处罚远低于环境恢复的费用,手段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措施相提并论,而且造成环境污染结果多数由国家来买单。
从我国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体系来看,一方面,当前刑罚体系缺乏非刑罚处理方法。刑法虽然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另外还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罚措施。但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自由刑和罚金。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国外对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大都在刑罚处理外也进一步明确如民事补偿和环境恢复义务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可见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法定刑的种类略显单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责任的刑罚实现问题上,由于环境污染犯罪大多发生在工业生产和经营领域,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这类犯罪的重要动机,所以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具有重要的预防和惩治作用。但是,我国刑法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仅仅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与此同时并没有对罚金的数额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实际判处罚金刑的数额往往较低。
(三)刑罚处罚力度过轻
在追究渤海湾溢油事故责任方经济赔偿的时候,人们赫然发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责任方最高罚金只有20万元,既难以起到震慑企业不犯类似错误的作用,也远难抵消给当地渔业、旅游业、海岸景观、生态环境等带来的损失。可见,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处罚程度却明显过轻,这一结论我们可以从与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较中得出。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是构成环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的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在危害程度一样甚至污染环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况下,当下刑法对其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明显轻于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而且环境污染罪危害结果不仅深远而且难以估量,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的损害,而且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资源破坏具有难以修复性,甚至不可逆性。因此过轻的刑罚只能使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使刑罚的威慑力也将大打折扣。
三、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拓展刑法处罚范围
根据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行为过窄,迫使我们必须扩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调控范围。一方面,应该将海洋环境因素都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考虑到其独立特殊性和重大影响性,应增设独立的“污染海洋罪”,通过刑法规范的指引和规范功能,使社会公众普遍地确立
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危险犯。考虑到包括海洋污染在内的危害环境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刑法将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降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成立标准,将危险行为犯罪化,有利于通过刑罚适用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将某些环境犯罪的规定严格责任,要求那些从事环境相关活动的人负有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严加防范的特定义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起危害环境结果的行为,就无须考察其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建议今后修改刑法时,对海洋石油污染等行为增设环境污染罪的危险犯,当污染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则加重处罚。
(二)完善罪刑罚体系
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的犯罪的刑罚设计要受现有刑罚体系的制约,即在我国现有的刑罚种类条件下,事实上已经没有增设刑罚处罚方法的余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适用资格刑,由于环境资源污染犯罪的刑罚种类有限,建议将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刑罚种类的范围。
另外,由于石油溢油等所导致海洋污染犯罪多为多为贪利性犯罪,因此还要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罚金刑的规定加以完善。如通过判处罚金刑剥夺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虽然刑法已经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罚金刑做出了规定,但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具体的罚金数额和确定标准。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此,我们建议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在考虑犯罪情节时除了应把握污染环境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环境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外,还应当评估被污染环境的修复成本,判令犯罪分子为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支付必要的费用;与此同时,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还应把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考虑进来。只有综上因素纳入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体系中,才能有效防止因罚金数额过低而不能发挥罚金刑所应有的作用或者因数额过高而致使判决难以维继的情况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罚金刑的功能,也符合罪行平衡的刑法原则。
(三)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刑罚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对比我国刑法的相关罪名的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力度普遍轻于各类财产犯罪的刑罚力度,普通的侵权财产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大都采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设置明显轻于财产型犯罪。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尤其是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使犯罪人所受的处罚与其对海洋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当,从而才能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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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郑丙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流域水环境管理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负责编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全国湖泊水库富营养化标准”等环境保护标准专项,负责“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环境状况调查”和“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等环境保护部专项项目(课题)。
他认为,从本质上看,人类应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石油资源的开采、加工和使用量,这样既节约了资源,又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在海域进行石油开采应考虑开采活动对海洋生物、海洋水体、大气和地质等各方面的影响。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海上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污染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
石油泄漏污染频发的原因
航运、开采过程、自然因素等造成石油泄漏污染频发
石油污染海洋的重大事件在以前也曾发生过,那么,造成海上石油泄漏污染事件频发的原因是什么?通常如何处置?这次墨西哥湾重大石油泄漏污染事件又有哪些不同?
郑丙辉:目前,海上石油开采活动日益频繁,海上石油运输也日趋活跃,世界上曾多次发生石油泄漏污染海洋的事件,对地区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海上石油泄漏污染事件频发的原因有多种:
一是海上航运因素导致海上石油泄漏。主要是船舶与石油设施相互撞击,包括船与海洋石油设施相撞,或油轮与海洋其他船舶、海洋设施相撞所造成的海上溢油。如1989年3月24且在美国阿拉斯加州附近海域触礁的油轮“埃克森・瓦尔迪茨”号,造成3.4万吨原油流入威廉王子湾。我国渤海海域2005年发生了两起石油泄漏事故。2005年底发生的长岛溢油事故,是“大庆91”号油轮运载珠江口番禺油田石油至锦州途中因舱裂导致溢油,溢油主要影响到长岛及秦皇岛附近海域。
二是海上石油开采过程中钻塔或者油井因爆炸或其他原因沉入海底,造成大量石油泄漏。如1977年挪威北海油田突发爆炸,导致油井保险设施沉入海底,而此次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石油平台爆炸事故也属于此类事件。
三是自然因素造成的海上石油溢油事故。如1974年密西西比河口附近的两座石油钻塔颠覆造成的石油溢油事故,起因是由于飓风导致海底滑坡,进而导致钻塔颠覆,石油外溢。
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导致的是有泄漏污染。如2005年发生的渤海埕岛溢油事故是中石化埕岛油田因盗窃分子打孔盗油导致输油管道溢油。
海上发生石油泄漏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污染防治。首先,各部门应紧密配合,及时响应,快速、及时地对泄漏点进行堵漏处理,防止石油继续泄漏。针对泄漏的石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治理措施:一是使用石油扩散剂使石油迅速向海水扩散,减少石油的聚集;二是利用吸油物质和设施吸收泄漏的石油;三是利用围栏将污染区域与其他海区隔离,防止污染带继续扩大;四是当海面上石油层较厚时,采用引燃的方式将海面石油燃烧去除,但由于燃烧石油会造成大气污染,许多专家不建议用此办法。针对此次墨西哥湾的石油泄漏事件,一些专家也指出,通过在墨西哥湾水域打一口减压井也是能够遏制原油泄漏的一项可行措施,但这将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实现。
此次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石油平台的爆炸泄漏情况现在还未得到完全遏制,原油泄漏的速度远远超过美国政府最初的预期,造成的灾情比当初预计的要严重得多。目前此次石油泄漏事件已经演变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石油污染大灾难。
首先是漏油点接连出现,大量石油从裂缝处涌出,堵漏工作难度加大。当局称要想顺利彻底封堵石油泄漏点,需要3~4周的时间。其次是石油泄漏点靠近海岸,距离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威尼斯东南仅约82公里,沿岸生态破坏严重。泄漏的石油污染了墨西哥湾内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目前已出现大量的海洋生物死亡,现场惨不忍睹。第三,石油泄漏速度非常快。如果漏油不能得到有效缓解,几周内泄漏的石油将超过美国油轮“埃克森・瓦尔迪茨”号事件的泄漏量。如果能够在短期内堵住泄漏点,彻底清理也需要数年才能完成,造成的经济、生态损失难以计数。因此,此次事件已成为美国海洋污染的巨大灾难。
如何减少石油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加大监督力度、落实安全生产、做好应急预案
此次泄油事件仍在继续恶化,以致美国渔业部门担心海洋生物会因污染大面积死亡,渔民生计可能毁于一旦;商务和交通部门担心,石油泄漏事件可能会影响商业交通;旅游部门担心,旅游者不会光顾受到石油污染的海滩;环境保护组织则担心,石油泄漏可能影响墨西哥湾地区数目众多的鸟类、珊瑚和哺乳动物等。美国总统奥巴马说:“我们面临巨大并可能是前所未有的环境灾害。”由此可见,此次污染事件可能带来巨大的环境和经济损失。您认为,应该如何减少石油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郑丙辉:要减少石油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首先,加大海洋石油开发的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对石油开采公司的监督力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能够严格落实到位,消除能够诱发突发污染灾害事件的隐患。
其次,石油开采公司应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通过自检、自查,减少正常生产造成的石油泄漏,排除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石油泄漏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做好污染事故应对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全面演练。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及时应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严防石油泄漏污染区域扩大,消除污染海域的石油污染,将突发石油泄漏污染事件对海洋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
此次事件带给石油企业的警示
石油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生产的环节上敲响警钟
英国石油公司将承担全部污染带来的损失费用。据分析,总共至少要花费140亿美元。对于BP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损失。这次事件将带给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石油企业怎样的警示?
郑丙辉:大家知道,石油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石油开发和石油加工行业更是高环境风险的行业。
因此,全世界的石油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生产的环节上敲响警钟,尤其是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更是居高不下,更应该在生产的各环节杜绝危险情况发生,防患于未然,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政府更应该引以为戒,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石油
企业的安全运行。各单位、各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更应该及时、迅速做出响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治,把石油泄漏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
海域开采石油应该考虑的环境因素
考虑开采活动对海洋生物、海洋水体、大气、地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完善海上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污染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
这一事故让美国一些重要人士重新思考环保与能源的平衡关系。5月3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施瓦辛格就突然改变其政治立场,他表示英国石油公司的漏油事故让他转向反对扩张在加州沿岸开采石油的计划。白宫方面也已经承认这个事故可能会迫使奥巴马总统重新考虑是否要开放更多海域开采石油的计划。海域开采石油应该考虑哪些环境因素?
郑丙辉:从本质上看,人类应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石油资源开采、加工和使用量,实现既节约资源,又保护环境的目标。
如果必须在海域进行石油开采,则应考虑开采活动对海洋生物、海洋水体、大气、地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从管理政策上进一步完善海上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污染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
正常的石油开采业也会造成部分石油及油气泄漏,会对开采平台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泄漏的油气还会污染石油平台周围的大气环境。如果石油平台处于洋流区,泄漏的石油还会随着海流漂移到其他海域。因此,海域石油开采应该综合权衡各种环境因素,确保安全生产,严防石油泄漏事故发生,减轻对石油平台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将海上石油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从管理政策上,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提高海域油气开采的环境管理能力,对于正常生产排放的油气也应该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管理。
政府和企业应当担负怎样的责任
政府和企业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由于此次漏油事件发生早期,美国联邦政府同意让英国石油公司着手处理漏油问题,坐视其自行善后,导致舆论对美国政府的这种监督方式产生质疑。对于突发的海洋污染事件,政府和企业应当担负怎样的责任?
郑丙辉:美国墨西哥湾发生如此严重的石油泄漏事件,而且至今不能有效地遏制石油的泄漏和浮油的扩散,更加表明美国政府对此类行业缺乏有效监控及其治理措施的不足。另外,美国政府迟迟未参与石油泄漏事件的防治,直至爆炸发生一周后才全面介入,也表现出政府在此次重大突发海洋污染事件中反应的滞后。
对于此类突发的海洋污染事件,政府和企业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应对此类污染事件。对于发生海洋污染事件的企业,应该迅速调查海洋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通报事件进展,给其他协同防治单位提供救援所需的一切资料和信息,确保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防治工作。对于政府当局,制订防治此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本着先救灾、后追责的原则,一旦发生,迅速响应,及时制订防治方案,调动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抢险救灾,确保将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而不能先追究责任,后开展救灾工作,本末倒羞,不但耽误了抢险救灾的最佳时机,而且也加重了不必要的环境污染。
许多环境突发事故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
应将环境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国际海运的蓬勃发展,也伴随着航行安全、海洋污染等问题。为了维护海上航行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1948年,日内瓦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项公约,正式成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该公约于1958年生效,次年,IMO召开了第一次成员大会。
IMO不仅是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专门机构,也是促进各国政府和各国航运业界在改进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与及海事技术合作的国际组织。截止到目前,IMO拥有170多个正式成员国,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选出理事会和主席。理事会是IMO的重要决策机构,共有40名成员,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理事为10个航运大国,B类理事为10个海上贸易量最大国家,剩下20个C类理事为地区代表。
IMO的宗旨和任务是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并处理与航运有关的法律问题。IMO的主要功能是制定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洋受船舶污染、便利海上运输、提高航行效率及与之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并交流与公约相关的实际经验和海事报告,为会员国提供研究的情报和科技报告,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提供的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技术援助。
IMO的三大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95),分别针对船舶安全、环境保护与船员质量的管理,很有代表性。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两个也都是有关生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当然,IMO制定的这些文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被修改和补充。比如,要求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等新规定,就需要不断地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
据了解,为促进《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6个强制性国际海事公约及相关文件的有效实施,IMO自2006年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该审核机制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就其加入的几乎所有IMO的履约状况进行审核,特别是对成员国海事主管机关管理工作进行审核,旨在帮助成员国提高履约能力,达到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但这一自愿审核机制目前已被打破。据悉,IMO第26届大会决定将成员国审核机制强制化,于2016年起对各成员国实施强制审核。
作为海运大国,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海事事务,不断完善海事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履约能力,曾连续10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先后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40多个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污染公约。多年来,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海上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内不断强化监管能力,加强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着力提升海上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对外深入参与联合国的国际海事组织框架下国际海事公约和规则的制定,全面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行业发展利益,并推动马六甲海峡的务实合作,开展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的护航任务,积极维护海上正常航行秩序及地区的安全与和平。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海事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200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正式提出审核申请,自愿接受国际海事组织的审核,并明确了履约总体战略,即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沟通机制,运用航运新科技,有效实施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则,采纳适宜的国际性建议,建立健全海事管理法规体系,不断提高和持续改进中国海事的总体表现和能力建设。
2011年,在厦门召开的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研究决定,“十二五”期间,国际海事工作的重点在于建设海事履约、多边会议参与和人才培养与使用三大机制。总体思路是,以IMO成员国审核机制强制化为契机,建立系统的、国际化的海事履约机制,提升海事整体管理水平;以话语权、主导权为目标,建立协调有序、积极高效的国际海事多边会议参与机制,维护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以重点人才培养为突破口,建立完善的国际海事复合型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中国海事局局长陈爱平就三大机制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一方面要转变“应对”审核的观念,以2016年起对各成员国实施强制审核为契机,推进履约系统化管理,将海事履约工作纳入体系运行,形成体系化的中国海事履约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前瞻性研究和提案工作,严把提案质量关,加强与海事相关行业的合作,加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力度,规范会议管理,广泛参与国际海事事务,并逐步从参与权向话语权和主导权转变。同时,还要培养一支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熟悉海事业务及国际法律和规则、语言熟练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以切实提升国际海事工作的水平。
一、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取得的成绩
(一)浅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海珍品增养殖取得显著成效
为实施“海上辽宁”、“海上山东”的战略,辽宁、山东两省充分发挥地处辽东、山东半岛和北黄海、渤海湾的优势,利用浅海、滩涂积极发展水养殖业。1996年,辽宁、 山东两省海水养殖产量分别达到111万吨和259.7万吨,占海产品总量的43%和54.5%。 为培育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两省又积极开发海水增养殖业,实施了对虾人工增殖放流和海底底播工程。辽宁省自1985年开始生产性放流以来,共放流1~3厘米幼对虾125亿尾,回捕产量达1.9万吨,直接经济效益6.5亿元, 社会效益达2.8亿元,投入产出比为1∶10,居全国领先水平。海底底播是近些年来新兴的生产领域,有较好的开发前景。大连市长海县是一个海岛县,全县底播增殖面积40万亩,重点发展鲍鱼、海参、海胆、虾夷扇贝等海珍品,以及文蛤、杂色蛤、魁蚶等品种,产量共达8万多吨, 初步建成了一个以底播增殖为主的海底庄园。山东省长岛县的海水养殖区现在已由近岸浅海扩展到深水大流海区,养殖品种由传统的海带、扇贝扩大到鲍鱼、海参、虾夷扇贝等海珍系列养殖,养殖形式也由单一的筏式养殖转变形成为海上筏养、海底播养、陆上工厂化养殖等多种养殖形式一起上的新局面。在列岛周围70万亩海域,初步形成了上、中、下水层综合利用的“蓝色牧场”。1996年全县海产品产量30万吨,其中海水养殖产量达20.87万吨,养殖收入6.58亿元。 浙江省在合理调整渔业产业结构之后,也确立了以养殖业为主的发展思路,海水养殖取得显著发展。1996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达到85.82万亩,产量达39.51万吨,列全国第六位。1997年,浙江省桃花海洋渔业公司和象山港渔业公司,分别从福建省引进欧鳗和大黄花鱼种苗,采取大面积海水人工养殖,并获得成功,由于经济效益显著,预计将会有更大发展。
(二)建立了新型的海洋捕捞机制,积极发展远洋渔业
浙江省濒临东海,大陆架渔场面积达34050万亩, 是浙江省陆域面积的两倍多。著名的舟山渔场是我国最大的渔场,丰富的渔业资源加速了浙江省海洋捕捞业的发展。1996年,全省渔业总产量达342.14万吨,其中海洋捕捞占259.72万吨,居全国首位。针对我国近海传统鱼种结构的变化,浙江省积极采取对策,使海洋捕捞结构从以沿岸近海为主,初步实现了向外海发展的转变,远洋捕捞作业已发展到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极大地促进了海洋渔业的发展。1996年,全省外海渔获量已占海洋捕捞总产量的61%。远洋渔业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并具有了一定规模,去年产量达13.4万吨。
(三)积极开发水产品加工业,培育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
辽宁、山东、浙江三省渔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带动了本省水产品保鲜加工业的迅速掘起。水产品加工是水产品增值的重要环节,也是今后海洋经济增值的发展方向。为瞄准国内国际市场,浙江省首先发展冷冻小包装和方便食品,在此基础上又开发了海洋药物等产品,使水产品获得显著增值。1996年,全省水产品加工总量达60余万吨, 加工产值63.8亿元,水产品加工综合能力列全国前茅。
二、对我国水产品需求潜力和海洋渔业资源潜力的分析
据农业部渔业局测算,1995年全国人均水产品占有量为20.5公斤,人均消费量为11.6公斤,但消费极不平均,沿海地区有的高达40公斤,而内陆一些地区人均消费不到1公斤, 所以内陆地区水产品的消费潜力是很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对高蛋白、低脂肪,食鲜味美的水产品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如果按每人每年增加1公斤水产品消费来计算,5年就需要增加600 万吨的产量。 而根据有关部门预测, 今后几年每年人口将净增加1400万左右,满足新增人口对水产品的消费就需增加水产品产量16万吨。因此,应充分挖掘渔业资源的潜力,以满足人民对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
(一)提高养殖单产的增产潜力
我国海水养殖单产整体水平不高。“七五”期间,海水养殖单产平均为442斤/亩;“八五”期间,海水养殖单产已提高到677斤/亩。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迅速发展,相应的良种体系、渔用饲料体系、病害防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养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养殖优良品种的引进及池塘改造等,“九五”期间,我国海水养殖单产达到800 斤/亩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扩大养殖面积的潜力
我国15米等深线以内的浅海和滩涂面积约为2亿亩, 按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可进行人工养殖的面积为4000万亩。到1995年止,已利用的浅海和滩涂面积为1074万亩,仅占可养殖面积的26.8%。由于养殖技术、工程技术水平的提高,用于养殖的面积将不断扩大。如:山东省长岛县就已在30~40米水深的海域进行养殖,并获得成功。另根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我国近海30米等深线所围浅水面积为4.8亿亩; 40米等深线所围浅水面积6.2亿亩。由此足以说明, 我国扩大海水养殖面积潜力是很大的。
(三)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资源的潜力
据资源调查,我国部分外海还有一定的渔业资源蕴藏量。仅南海外海海域就有近100万吨。稳定近海,调整远洋捕捞结构已势在必行。 外海海域特别是公海海域渔业资源还有相当大的潜力。随着我国远洋渔业生产能力的扩大和同第三世界国家渔业合作的日益发展,远洋渔业产量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是可能的。据农业部渔业局提供的资料,预计到本世纪末,远洋和外海渔业产量将增加50万吨。
三、目前我国海洋渔业生产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近海捕捞过度,造成渔业资源渐趋枯竭
近海捕捞是一项投入高回报率也高的产业,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而我国渔业生产管理机构的执法力度又相对薄弱,因此海洋捕捞出现了无度、无序的现象,造成我国海洋渔业传统资源渐趋枯竭。以舟山渔场为例,大、小黄鱼和墨鱼等传统经济鱼类已形不成渔汛,带鱼也趋于小型化、低龄化。如1996年冬汛结束后, 在捕获的带鱼中, 每尾在100 ~150克的占一半左右,而且渔业总产量中带鱼比例与1995 年同期相比下降一成多,比上年减少4~5万吨。
(二)渔业病害严重制约了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近年来,受综合因素影响,海区生态环境恶化,海洋渔业病害日趋严重。对虾、扇贝、鲍鱼、海带等均不同程度受到病害影响,且危害品种有扩大蔓延之势。1993年爆发流行性虾病后,全国对虾产量由1991年的22万吨锐降至1994年的6.4万吨,养殖、加工、 销售等环节累计经济损失年均达100亿元,对虾养殖业遭到毁灭性打击, 极大地挫伤了虾农养殖积极性。虽然一些地方坚持以防为主和以混养为主的方针,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大面积对虾养殖病害的防治,至今仍没有某个地方或单位研究出彻底有效的解决措施。渔业病害已经愈来愈成为制约我国海水养殖业发展的瓶颈因素。
(三)我国近岸海洋污染日趋严重
渤海、东海、黄海近岸海域都不同程度受到来自三方面的污染。其中,陆源污染占整个海洋污染的80%,船舶污染占15%,海水养殖、海洋矿藏开发造成的污染占5%。污染造成的后果是海水富营养化, 诱发赤潮。如辽宁省1996年出现赤潮32次,每次最长时间达7~8天,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一)严格执法,加大实施休渔制度的力度
为保护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应加强对海洋渔业捕捞的管理,严格划定我近海休渔区域,建立健全休渔制度。据了解,浙江省舟山渔场在对带鱼实行了两个月的休渔期后,今年捕获的带鱼普遍比往年大出一指宽。辽宁省今年比往年晚一个月捕获海蛰,增收5 亿多元。这充分说明休渔制度有效可行。因此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充分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严格执行休渔制度,以确保我国近海渔业资源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科研院校联合攻关,加强渔业病害的防治研究
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面积的海水养殖一旦发生病害,很难找到立竿见影的方法和技术。因此,建议国家科委与沿海省、市、县各级政府,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积极扶持科研院校加紧进行渔业病害防治的基础性研究和预防性研究,并将其列入国家计划,以确保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建议国家从大农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把用于引进农业高新技术和良种的1亿美元专项经费, 划出一部分用来支持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
(三)在黄海北部海域建立渔业经济技术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
长期以来,人类在追求物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迷失了方向,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给生态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面对全球水资源逐渐缺乏的态势,环保成为了各国发展计划中的重要策略,海洋监测工作的发展与管理成为了重中之重,通过不断地研究与实践,从而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海洋环境。
1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价值
在全球人口膨胀、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的大背景下,由于工业生产的污水、废水被随便排放,经江河流入大海,使得水质受到污染,各种物理、化学性物质破坏了海洋的自然生态链,造成了大量海生物死亡、濒临绝种,进一步恶化了水资源匮乏的形势,基于上述原因,针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工作便显得尤为重要,具有重要的价值,事实上,海洋环境监测是一项系统而科学的工作,是一切海洋相关工作实施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利用有效的监测技术。
可以帮助监测和清理我国海域中的众多污染物,测得污染物成分的浓度及数量,进而分析研究出污染物在海洋中的分布规律和状况,提出合理的解决防护方案,同时,海洋科研工作也同样离不开海洋监测管理所提供的重要数据和资料,使其更具科学严谨性和可靠性,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的发展。
2对当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总结与思考
2.1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总结
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可以追溯到1972年,距今为止已有40多年的历史,可谓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样的发展历程,例如:我国早在1994年便构建了近岸海洋的监测网络,包含全国各省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针对海洋监测实施站点布设、现场数据的调查和处理、实验分析等全面的综合研究,完成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
为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事业的进步奠定了基础,同时,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和研究,目前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现已达到覆盖海面区域300多万公里,并且开展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应急防护机制、海洋环境防灾减灾等多项计划,工作范围之广、实施内容之细致,均对我国的海洋生态规划、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等事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2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思考
随着近年来经济环境的变化,全球环境的恶劣趋势,其实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仍值得思考,依旧有着一定的危机,首先是对海洋环境监测的投资经费缺少保障,这将成为制约海洋环保事业前进的最大阻碍,相关政府部门仍需谨慎调控与支配财政资金,切实有效利用到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之上,其次,相关专业人才的匮乏也导致了海洋监测工作面临一定困难。
尤其针对海洋监测这种复杂多变、难度较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技术性人才、经验的缺失会给整个海洋监测项目的推进造成影响,最后,仪器设备的老旧损坏、缺失匮乏,让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难以保证科学准确性,例如:某些监测站仪器过于老旧、功能损坏、缺少定期更新与维护、数量不够等原因,均无法满足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3关于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合理建议
3.1提升海洋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关系到国家未来的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计划,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补充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提升个人职业素养,改变不良的消极思想和工作态度,以最饱满的热情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当中,这样才能在复杂多变、难度颇大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中应对问题迎刃而解。
化险为夷,增强整体的海洋环境监测能力,所以对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培养是相关企业部门不可忽略的任务,例如:有关海洋部门要针对企业内部人员实行有针对性、循序渐进的培训计划,可以定期、分拨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思想素质的教育,并在学习之后,考核员工,杜绝无证上岗现象,提升工作责任感,完成对全员的技术知识的补充,更好地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服务。
3.2完成对海洋监测工作的细化管理和制度完善
保证海洋环境的质量健康,是监测工作的主要目的,那么相关海洋监管监测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监督审查力度,补充与完善现有的质量控制制度,同时细化监测工作内容,落实岗位人员的责任,重新制定科学、合理、高效的海洋监测方案,严格遵循全国海洋环境监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使得日常的海洋监测工作变得更具规范、实用性,真正落实海洋监测方案中的每一个计划任务,在不断地分析研究与实践中,尽可能完成,进而推进了海洋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3.3开拓监测领域、加强法制建设
时代的发展赋予了海洋监测事业更多的要求,新技术、新理念的涌现,促使海洋监测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在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原则下,始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追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因而拓宽海洋监测工作的内容范围势在必行,比如:增加生态监测与赤潮监测的内容,会有效保护海洋生态免受破坏,合理实施海域功能区域的监测。
对资源开发和规划十分有利,另外,法制建设也不可缺失,要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和利用,积极贯彻国家海洋监测管理的政策要求,构建良好的监测管理制度与氛围,依法对海洋监测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着手制定与执行《海洋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使海洋监测工作有据可依。
4总结
总之,海洋环境监测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事业,为了改善海洋日益恶劣的生态环境,合理节约、利用水资源,维持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在分析与研究中提出合理的海洋监测工作建议,将对增强海洋管理、维护海洋环境健康起到为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海洋石油;FPSO提油作业;风险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TM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一、概述
提油作业是一项高风险,持续时间长,需要多方密切配合的重大联合作业,需要海上石油终端(FPSO),提油轮,三艘拖轮(一艘拖尾,一搜送管,一艘送缆)等多方共同完成,任何的疏忽和其它潜在的因素都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海洋污染,船舶碰撞,爆炸等严重的事故,特别是爆炸和海洋污染会导致无法估量的灾害后果。对提油作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尤为重要,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既能减少整个提油过程的安全风险,又能保证整个油田的生产平稳进行。
二、提油作业主要步骤
1) 提油轮预到达准备(提油轮的认可及作业设备、终端准备、后勤准备)
2) 作业准备和检查(海生航行结束、系泊组登上提油轮、终端检查)
3) 系泊(大缆连接、输油软管连接)
4) 装载(装载、装载过程监控、装载完成、输油软管解脱)
5) 离泊和海上航行(离泊、等候开航、海上航行开始)
6) 文件(文件传递、分发文件清单、正式文件汇总)
三、提油作业风险分析及对策
提油作业涉及资源较多,各个资源间相互影响可能会引发多种不同危害程度的风险事故,现将整个提油过程分为系泊(拖尾、大缆连接、输油软管连接)、装载、离泊等阶段分别进行分析。
3.3.1 拖尾阶段
考虑到提油过程中风浪流对FPSO艏向变化的影响,对提油轮采取拖尾方式以确保提油过程中提油轮与FPSO基本保持在同一直线方向,避免发生船舶碰撞,软管损坏等风险。提油轮在距离FPSO约1.5公里时船尾带拖缆,将拖尾的协助拖轮带好后, 提油轮继续向FPSO船尾慢速靠近。
结合作业人员、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间的相互影响,拖尾阶段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人员资历或经验不足:拖轮船长操作失误或甲板工作人员对拖缆监控不足,导致拖缆崩断,耽误作业时间;
2)拖轮设备故障:作业过程中失控与提油轮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3)缆绳绞入拖轮螺旋桨:损坏缆绳及螺旋桨,导致拖轮失控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4)引缆质量不合格:在绞起拖缆的过程中,引缆崩断导致甲板工作人员受伤;
5)拖缆崩断:拖尾时拖缆受力崩断,导致甲板工作人员受伤;
6)甲板上浪:甲板面湿滑导致甲板工作人员摔倒受伤或落水;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7)配备有资质且经验丰富的船长和船员 ,严格审查相应的资质文件
8)对拖轮的操作性能,主机马力,侧推器马力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拖轮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9)改良拖缆的连接方法,避免缆绳被海流和风浪冲到拖轮螺旋桨下面;甲板工作人员密切监控拖缆的位置,并告知船长准确定位船舶位置
10)配备经验丰富的甲板工作人员,选取符合作业要求的引缆
11)选取符合拖带要求的拖缆连接前对拖缆详细检查,是否存在磨损等缺陷,甲板工作人员要随时监控拖缆的受力状况及磨损程度,必要时更换拖缆
12)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提油轮拖尾示意图
3.3.2 提油轮大缆连接阶段
提油轮在距离FPSO约1.5公里时完成船尾带拖缆,将拖尾的协助拖轮带好后,提油轮继续向FPSO船尾慢速靠近,在送缆拖轮的协助下完成FPSO与提油轮系泊大缆连接。
大缆连接示意图
结合作业人员、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间的相互影响,提油轮大缆连接阶段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 人员误操作或船舶故障导致提油轮与FPSO发生碰撞,导致船体结构损坏或火灾爆炸事故;
2)靠泊时,拖轮与提油轮船速不一致,导致拖轮与提油轮碰撞或拖轮倾覆;
3)撇缆枪盲目发射导致提油轮人员受伤;
4)系泊大缆引缆质量差,引缆拉断耽误作业时间;
5)拖带缆崩断,导致拖轮甲板人员受伤;
6)海况差,FPSO艏向变化快,提油轮无法靠泊,耽误作业时间;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1)检查提油轮以往作业状况,按终端规则对提油轮进行详细检查,靠泊前确认已完成对提油轮主机正倒车试验和舵试验。
2)根据天气状况配合提油轮的船速,提油轮与拖轮船长保持良好沟通,确保拖缆快速释放随时可用。
3)使用合格的撇缆枪,发射前要征得提油轮的同意,船长助理密切监控现场,提醒船员注意,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4)使用符合要求的引缆,引缆要进行良好保养,每次提油前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更换引缆;
5)靠泊时,提油轮要使用安全航速,拖轮要注意避免托缆受力过大,对已使用六个月或30船次拖缆进行更换。每次提油前和提油后要对拖缆进行外观检查。
6)注意风流变化,等待FPSO船首向固定后在进行靠泊。
3.3.3 外输软管连接阶段
在系泊船长的指示下,送管拖轮接过输油软管的引缆,利用甲板绞车将输油软管的第一节拖拉至甲板固定,固定完成后送管拖轮拖带输油软管靠近提油轮,提油轮利用吊机将软管提升至提油轮甲板固定后进行软管与输油总管对接。
外输软管连接示意图
结合作业人员、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间的相互影响, 外输软管连接阶段主要风险如下:
1)操作失误或船舶设备故障导致船舶碰撞事故;
2)外输软管引缆崩断,软管坠落砸伤拖轮甲板工作人员;
3)克令吊故障或吊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外输软管坠落损坏或拖轮甲板人员伤亡;
4)起吊时,晃动过大,损坏外输软管;
5)外输软管管内有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6)外输软管连接时晃动大,损坏软管或坠落导致拖轮甲板人员伤亡;
7)恶劣海况,导致拖轮甲板软管挂钩人员落水或摔倒;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1)对拖轮的操纵性进行评估,安排有经验的作业人员。
2)选择合格的作业天气,作业前检查引缆的状态。
3)定期对吊机进行保养,吊车司机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克令吊操作人员要熟练并富有经验,吊臂完全满足作业相关规定要求,无关人员远离吊装区域。
4)在拉链时收紧皮带固定油管;
5)甲板人员正确穿戴劳保用品,完成挂钩后迅速远离吊装区域。
3.3.4 装载阶段
装载阶段是整个提油工作最为重要的阶段,涉及到的风险因素相对较多,监控好各个环节对整个提油过程起关键性作用。
装载示意图
结合作业人员、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间的相互影响,装载期间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作业人员监控不足,导致系泊大缆拉断、拖缆崩断或油舱油满溢油等事故;
2)惰气系统故障,导致油舱内氧气浓度大于8%,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3)甲板水封处于危险液位,惰气泄漏,可能导致周围人员窒息死亡;
4)油管损坏或泄露,导致海洋环境污染;
5)拖缆崩断,导致提油轮艏向发生变化与FPSO发生碰撞;
6)系泊大缆崩断,导致外输软管损坏,发生溢油事故;
7)货油蒸汽泄露,造成甲板工作人员受伤;
8)提油轮止链器损坏,导致外输软管拉断,发生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
9)系泊大缆应急释放装置不工作,当拖尾拖轮故障时导致提油轮与FPSO发生碰撞;
10)提油轮油舱高位报警系统失效,导致油舱油满发生溢油事故;
11)附近有明火作业,火星通过FPSO呼吸阀进入油舱内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1)装载人员保持值班制度,密切监控拖轮及系泊大缆的受力状况,设置临界报警点。
2)确保惰化系统运转良好,所有货油舱都被惰化,并保持300mm水柱的微正压,对氧气浓度进行检测,高于8%时终止作业。
3)不定时检查惰气甲板水封,保证惰气甲板水封液位处于正常位置。
4)外输前对管路试压(只在空管的情况下),油管查漏。执行应急防污计划,FPSO和守护船准备防污设备随时可用。
5)对拖缆定期保养,守护船做好拖带准备,提油轮车舵随时可用。
6)密封作业,标示相关警示标志。
7)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8)外输软管快速释放装置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9)打开提油轮油舱高位报警,严密监控货油装载作业。
10)外输期间消防设备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3.3.5 离泊阶段
离泊主要过程介绍:
1)提油轮解脱外输软管,终端通过滚筒回收外输软管;
2)经终端和提油轮释放收揽信号并得到确认后,提油轮解脱系泊大缆,同时终端开始回收系泊大缆,直至大缆脱离海面;
3)当提油轮被拖带离开终端并到达的安全位置时, 在系泊船长的指令下拖船可以停止拖带并解缆,然后拖船离开提油轮并在甲板上回收缆绳。
离泊示意图
结合人员、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间的相互影响,离泊阶段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管内有油:污染海洋环境
2)拖轮崩断:耽误离泊时间
3)拖尾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船舶碰撞
4)缆绳绞入拖轮螺旋桨:导致螺旋桨损坏耽误提油时间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1)通过惰气或水来顶管,使管内残油冲洗干净,拆管前必须征得FPSO同意,拖轮防污设备随时可用。
2)对拖缆定期保养,检查是否存在过度磨损或断丝等缺陷,提油轮车舵随时可用。
3)船员保持良好的作息时间和精神状态,对拖轮主机、侧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4)甲板工作人员密切关注缆绳的漂浮状态,防止被吸入螺旋桨,或改变收缆路径,从舷侧收上甲板。
四、结束语
随着海洋石油行业的蓬勃发展,FPSO提油周期逐渐缩短,提油技术要求日益严格,通过对FPSO提油作业各阶段风险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供从事本作业人员参考,尽可能降低作业风险。
参考文献
[1] 孙永生.FPSO提油作业时穿梭油路的安全操作.《航海技术》2010年第6期.
(一)出于全面实现航海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培养人才首先应确立正确的培养目标。目前,我国各类高等院校的航海专业大都确立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符合国际和国家海船海员标准要求的、能胜任现代船舶驾驶与管理的高级航海技术人才”的培养目标。我国的国内法与海事国际公约也对航海人才的培养目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类高校航海专业的学生应当熟知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全面了解目前国内及国际航海业对于高素质船员的具体要求,并以此为目标将自己努力塑造成符合新世纪航海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航海人才。
(二)出于减少海难与海洋污染事故的需要
海洋的水文气候复杂多变,这使得航海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尤其是自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船舶大型化、自动化和高速化的发展,海难与海洋污染事故频发不断。为此,我国与国际社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船舶驾驶的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即使这样仍难以有效防范海难与污染事故的发生。究其事故原因,有近80%的事故源自船员的违规操作。这使得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船员作为船舶的直接操作与管理者以及航海安全公约的实际执行者,他们才是保障航海运输安全的决定因素,因而提高船员依法操控船舶的法律意识是有效避免或减少海难与污染事故的关键。有鉴于此,加强对高校航海专业学生的航海法律教育,使这些未来船舶的驾驶者与管理者能熟知航海安全法律与公约并牢固树立起依法驾船的法律意识,对于他们今后正确履行航海职责以避免或减少海难及海洋污染事故,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出于规范船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需要
船员职业较为特殊,他们常年生活和工作在远离陆地管辖的海上,因而我国的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都对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给予了格外关注。一方面,各种立法对船员的工作程序、操作方法与职责等法律义务作出了详尽规定。另一方面,各种立法也对船员的法律权利及其保障作出了明确性规定。高校航海专业的学生只有熟知这些法律知识才能能明确自己的航海职责,杜绝以航海之便实施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同时学会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采用非法的维权方式破坏正常的航运秩序。
二、我国高等院校航海法律教育必备的教学内容
(一)有关航海业务方面的法律教学内容
高校航海专业的学生将是未来船舶的操作者、管理者与航海事业的主力军,因此他们首先应熟悉和掌握有关航海业务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定,从而为其今后合法履行航海职责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此,我们可以从有关这方面的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中选取下述重点内容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一,由于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为重要的单证凭据,因此在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们可选取《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的提单规则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二,在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们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2002年雅典公约》中有关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赔偿责任限制等与船舶承运方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三,在国内法方面,我们可选取《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与航海业务直接相关的法律内容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
(二)有关航海安全方面的法律教学内容
高校航海专业的学生熟知航海安全方面的法律将有助于他们在未来的航海工作中有效防范海难与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为此,我们可以从相关的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中选取下述重点内容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一,在国际公约方面,我们可选取《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责任民事公约》中有关避碰与防污规则、事故责任划分及其赔偿等重要问题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二,在国内法方面,我们可选取《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及其责任限制等重要问题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
(三)有关船员权益与职责方面的法律教学内容
高校航海专业的学生只有熟知船员权益与职责方面的法律,才能在今后的航海工作中明确和恪守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可以从相关的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中选取下述重点内容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一,在国际公约方面,我们可选取《STCW78/2010公约》、《综合海事劳动公约》中有关海员工作职责、基本权益及其保护的相关规定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二,在国内法方面,我们可选取《海商法》、《劳动法》、《船员条例》中有关船员与船长的任职要求、工作职责、船员劳动合同、劳动者基本权益及其保护等重要规定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
三、我国高等院校航海法律教育应采用的教学方法
(一)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研究与自学能力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经指出,“未来社会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因此,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需要,也是他们步入社会后不断寻求发展完善的需要。航海法律教育也是如此。为此,教师应当注重在课堂上采取“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来引导学生自学,通过围绕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内容提出问题来激发学生的法律求知欲望,其后通过指导学生自我思考来调动其法律求知思维,随后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与发言来充分调动起学生的法律求知状态,最后通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课后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关注司法时事来引导学生的法律自学活动。这样可以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研究能力,培养他们法律自学能力,帮助和引导他们顺利完成课后的自学。
(二)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应用能力
正是借助案例事实在教学内容与实际经验之间架起了一座有机联系的桥梁。由此,需要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精心选取典型案例来将抽象的法律理念与规则转化为具体生动的实务经验,从而为学生们提供直观的认识,增强其对法律认知的现实感与深刻性,帮助他们理解和掌握从案例中抽象出来的法律原理与规则,并借此锻炼其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注意选取贴近船员工作与生活的典型案例,并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讨论、踊跃发言,从而在氛围良好的师生互动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应用能力。
(三)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以增进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与学习兴趣
以计算机多媒体为代表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将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有机结合在了一起,通过直观生动的教学展示将抽象的教学内容形象化、具体化,由此充分调动起学生的联想思维,使其易于理解教学内容,同时激发其浓厚的学习兴趣。因此,笔者建议在航海法律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这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如在讲解航运业务法律时通过FLASH动画来展示海上货物运输及其单证的流转程序,以此增进学生对相关航海法律知识的理解与学习兴趣。
四、结语
滩涂、消浪石、护堤石、防波堤――东海的海浪,经过一层一层的屏障、一层一层的减速,才能奔向堤岸。潮头退去时,来自大洋的垃圾,被留在护堤石和消浪石的缝隙间。海滩,由此成为一个海洋垃圾的展览馆。
人们从几十公里外的市区赶来,手持编织袋,巡行在这一层层的屏障之间,将垃圾收集起来。2008年10月,上海的第三次“净滩”行动在南汇海滩举行。
“净滩”,是国际海滩清洁运动的一个中文简称。在上海,这项行动始于2007年9月16日。它的内容和意图绝非仅限于“到海边去捡垃圾”,在特定工作面范围内收集到的垃圾,要经过分类、称量、统计、登记,最终成为研究和观察海洋污染的一个视角,以数据向社会揭示海洋污染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关联。
塑料包装袋、渔具、建筑材料,甚至灯泡、牙刷、鞋子、电路板,都曾出现在淤泥或者消浪石的缝隙中。藏污纳垢的海浪,将海滩变成海洋环境的一个透视镜。
“鬼网”与垃圾食品
2007年,净滩志愿者唐小昭最后一个从滩涂上返回。75分钟的净滩时间,她竟然发现了10双鞋子。而在2008年10月的活动中,净滩者们收集到了各种短裤、灯泡和汤匙。
广阔的海洋里漂浮着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令人轻松。
海洋,是人类垃圾处理的主要归宿地。在北太平洋亚热带海域,甚至已经形成一个面积相当于得克萨斯州的“海洋垃圾带”(见本刊2008年6月《重构世界的塑料》)。
在广阔的海面上和海面下,废弃塑料缠绕船只螺旋桨,塑料瓶损坏船身和机器、引起事故和停驶,带来损失与危险因素;沿海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和营养盐,可引起海水中某些浮游生物急剧繁殖,大量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海水中氧气含量减少会使鱼、贝类等生物大量死亡。
废弃鱼网是海洋中最大的“死亡陷阱”,有的长达几英里之巨,被渔民们称为“鬼网”。每年都有数千只海豹、海狮和海豚等海洋哺乳动物,在其中被缠住和淹死。而各种塑料垃圾,已经成为海洋中的魔鬼杀手。它们漂浮在海洋中,最直接的一个影响是:被海洋生物误食。曾经有人发现一只海龟的有白色物品,很奇怪,拉出来发现是只白色塑料袋,接着又有一个,就这样,一共拉出了4个。
海龟特别喜欢吃酷似水母的塑料袋;海鸟则偏爱旧打火机和牙刷,因为它们的形状很像小鱼,可是当它们想将这些东西吐出来返哺幼鸟时,弱小的幼鸟往往被噎死。塑料制品在动物体内无法消化和分解,误食后会引起胃部不适、行动异常、生育繁殖能力下降,甚至死亡。海洋生物喜欢附着在塑料容器和打火机等人造垃圾上到处漂浮,成为南极洲、塞舌尔、马达加斯加和一些拥有地方性物种的地区入侵者,严重威胁着当地的生态平衡。
纵观世界各大洋面,垃圾侵蚀的现状令人难以乐观。2005年9月,超过45万名志愿者在全球74个国家展开了一次海滩垃圾清理活动,为期一日的活动就在长约2.9万公里的海岸线和水道中清理出约3700吨垃圾,回收的620万件垃圾中,香烟(烟头)就有160万支。
美国海洋保护协会2006年9月~10月在日本、美国和新西兰等68个国家的海岸开展清扫行动,回收了800万件垃圾,重达3000吨。其中包括190万个烟蒂、77万个食品包装和食品容器、70万个各种盖子和69万个塑料袋等。
令全世界人向往的度假游泳圣地地中海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脏的海域。由绿色和平组织和西班牙世界海洋研究联合作出的一项调查显示,地中海每立方米水中包含有33种垃圾。地中海不折不扣地成了一个“海洋垃圾场”。
海水的污染物中,有五分之四来自海岸。人类释放的垃圾,正在改变着海洋,并最终将危害传导回人类自身。
鸟类“加油站”的危机
2008年8月,爱鸟人士在闽江河口发现一只黑嘴端凤头燕鸥,这种濒临绝种的鸟被称为“神话之鸟”,目前全世界发现的数量少于50只。然而这只小鸟的嘴被一只塑料瓶盖卡住,只能半张着。爱鸟人士施救失败,小鸟飞走了,如果塑料瓶盖一直卡住它的嘴,小鸟有可能就这样饿死(见本刊2008年9月《生命树》)。
这并非极端个案。上海所处的长江口区域,在生态上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全球8条最主要的候鸟迁徙路线,有3条经过中国――鹤类路线,雁鸭类路线、东亚-澳大利亚鹬类路线。
其中,亚-澳路线上每年有60种总数500万只以上鹬类经过上海地区,上海距其南端澳大利亚和北端西伯利亚差不多都是5000公里,正好是中点。
这个“中点”意味着最重要的“加油站”:这些长途跋涉的候鸟,只有在这里储备足够的能量,才能完成后半段的飞行,并且在到达目的地之后,顺利地繁殖后代。
位于崇明岛的东滩,是这个“加油站”的腹心区域,目前是重要的鸟类保护区。
志愿者们进行净滩活动的南汇海滩,是另一块重要的滩涂湿地。经过崇明东滩的侯鸟, 如果东滩不适合加油了可能会选择邻近的南汇滩涂停留。但如果整个长江口都没有适合它们停留的地方,要偏离很远停留从而根本改变线路走向则是不可能的。
因此,这仅有的可能容纳鸟类的“加油站”,弥足珍贵。
防波堤内侧,一条公路内侧,便是南汇湿地。偶尔能见到大白鹭、小白鹭,如果有黑脸琵鹭出现,已经足以值得人们欢呼了。
中国湿地面积占世界湿地的10%,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下了堤边公路,志愿者们便来到了最典型的浅海、滩涂湿地。
滩涂的“窒息杀手”
行动在长江口的这些净滩者,来自上海仁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绿洲生态保护协会、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东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以及一些企业。
2007年,有70余名志愿者参加。2008年的两次活动,共计300余名志愿者参加。
净滩的工作面,在滨海的潮间带展开。上海滩涂湿地的一大特点,是潮上带大部分被围垦,人类活动影响大。净摊者们身边的互花米草就是明证――接近一人高的互花米草,自1979年引种以来迅速蔓延。作为外来入侵物种,它长势凶猛,因其植株细密,间隙无法容纳滩涂生物的存活,几乎相当于滩涂生态的“窒息杀手”。
然而,它被引入的一大现实功能,便是加快土层固化,从而促进围垦。几十年来,这座国际大都市从海洋滩涂不断获得新的土地和生存空间,却不断付出着生态代价。互花米草的大量繁殖,改变了从光滩到海三棱草、再到芦苇群落的典型植物群落演替模式。
在净摊者们的脚边,寄居蟹迅速地穿行着。螺壳附着在岩石上,弹涂鱼在不远处跳跃。人们不时从消浪石的缝隙中发现渔猎使用的浮子,这是数量最多的垃圾种类。年轻的志愿者们将其中色彩鲜艳的浮球串在一起,感慨着人类的捕鱼活动给大海施加了如此负担。
作为国际海滩清洁活动(ICC活动)的组成部分,净摊活动的要点有二:以垃圾清理的志愿者行动,以行动向社会发出倡导;在净滩过程中进行垃圾构成(来源)的广泛调查,以数据向社会揭示海洋污染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关联。
作为一次环保活动,净滩行动的每个环节,都对参与者有环保行为方式的要求,比如:不提倡使用一次性物品,志愿者需自带水杯或水瓶;活动中使用的胶鞋和手套,建议重复利用;奉行“绿色出行”原则,集体坐大客车前往活动地点,不鼓励甚至不赞成志愿者驾驶小车前往;全过程禁止捕杀海洋生物,呼吁保持与周边环境动物的友好关系,观鸟不关鸟,除了垃圾和照片,不带走任何东西;除了美好的记忆,不留下任何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