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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去《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试行稿,请边执行,边提出改进意见。
办法中第四部分《单位购买国债券到期的兑付》是指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特种国债,今年均没有到期兑付的事项。
附件: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完善帐务处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及特种国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
(一)资金来源类
设置“兑付资金预拨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拨入记收方,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冲销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方余额为应归还上级财政部门结存兑付资金数,付方余额为上级财政部门应补拨兑付资金数。
(二)资金占用类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单位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3.设置“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的兑付款用本科目核算。并按所属地区或经办单位名称设分类帐户。拨出记付方,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已兑付国债券本息合计数冲减计入本科目的收方。付方余额为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应归还或待兑付结存兑付资金数。收方余额为应补拨兑付资金数。兑付期终了,兑付资金结清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资金结存类
1.设置“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科目。拨入兑付资金时记收方,付出或结余上缴时记付方。
2.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国债券还本付息现金用本科目核算。从银行取回现金记收方,兑付或转帐上缴记付方。
(四)表外科目的设置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表外科目,并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发行年度、券别设分类帐户。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按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收款单收据联金额、份数、号码记帐。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入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兑付资金预拨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还本付息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付: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每月终了,应按照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报来的已兑付国债券本金和利息数分别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已兑付国债本息款(本金、利息)
(四)兑付期终了,应及时收回下级或经办单位结存兑付款,结平“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五)兑付期终了应办理转帐,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冲销上级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六)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还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个人购买国债券到期的兑付
(一)持券人到经办单位办理兑付时,经办专柜初收入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1.核对债券号码是否中签(分期偿还的),是否已到兑付期(按日计息的)。
2.查验券面颜色、花纹是否伪造,号码、签发日期有无涂改、挖补。发现可疑券别应交当地银行代为鉴别。发现伪造券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上级财政部门。
3.审查券面有无残破污损。残破污损债券兑取办法按银发(1989)30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审查无误后,计算应付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现金=面值+面值×年限×年利率
填写“个人国债券兑付清单”(以下简称“个人兑付清单”)(附式一),并加盖初收人员名章连同债券交复核人员。
(三)复核人员收到“个人兑付清单”和债券后,应对上述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债券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在“个人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人员名章并凭以配款,然后退初收人员复核。初收人员复核无误后,将现金交持券人。
四、单位购买国库券到期的兑付
单位持“国债收款单收据联”(以下简称“收款单”)到原签发单位兑取本息时,应填写“单位国债券兑付清单”(附式三)(以下简称“单位兑付清单”)一式两份,交经办专柜查验,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审查收款单是否为本单位签发的,印章是否齐全,字迹有无涂改。
(二)抽出原留存的收款单存根联与其核对相符。
(三)计算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利息=还本金额×年限×年利率(四)将应付本息额,填写在收据联及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由经办人和持单人签章。
(五)将“单位兑付清单”及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交复核人员复核。
(六)经复核无误后,在“单位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据联、存根联上加盖“转讫”戳记,并凭以开出转帐支票。退初收人员复核无误后将“单位兑付清单”第二联、转帐支票退持单人,第一联留存。
五、经办单位的帐务处理
(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的帐务处理。
经办单位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入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兑付资金预拨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帐务处理。
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按提取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库存现金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经办单位每日营业终了的帐务处理。
1.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的帐务处理
(1)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专柜应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发行年度、券别进行整理。清点数量,检查每张债券正面是否加盖了“付讫”戳记,登记表外科目。然后每百张一把,每十把一捆平铺捆扎。每把捆扎条上加盖经手人名章。
(2)残破污损的债券应单独捆扎。
(3)结出兑付本金和本息总额(本金金额应等于当日经收债券面额,本息总额应等于当日实际付出现金金额),编制“个人国债券兑付日报表”(附式二)一式三份。一份连同“个人兑付清单”作现金付出凭证附件,一份库管员留存,一份报同级综合计划处(科、股)会计分录为:
付: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库存现金
2.兑付单位购买国债券的帐务处理
(1)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专柜应对经收的“收款单”进行整理,清点数量,检查每张正面是否加盖了“转讫”戳记。
(2)结出兑付本金和利息总金额,编制汇总的“单位兑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同级综合计划处(科、股),另一份连同收款单存根联、“单位兑付清单”一并作转帐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付: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四)兑付期终了的帐务处理。
1.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冲销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2.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交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请,由财政部专项拨付兑付资金。
(二)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应在银行开立现金专户,专门用于支取兑付所需现金。
(三)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应设专柜。每一柜台至少有两名熟悉兑付业务的人员,一人经办,一人复核。另外经办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各一名。
(四)兑付门点内要有严格的保安措施,门点、库房要加固。配备保险钱柜强调双人开启,夜间请保安人员值守。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将券面送银行代为保管。兑付资金应随用随取,每日营业终了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五)每月终了,综合计划处(科、股)应在8日内(地市级5日内,县级3日内)汇总编制“××年××月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附式四)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兑付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帐务结清,将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整理好。编制“××年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以下简称“汇总清单”)(附式五)和“××年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附式六)各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整理好的国债券一并缴上级财政部门。一份作为销记“已兑付个人国债券”、“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的记帐凭证。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所属各经办单位缴来的已兑付国债券后,必须全部当面复点。于兑付期终了30日内全部复点封存完毕,同时将全部兑付帐务结清,将剩余的兑付资金退回同级预算处。并编制“报告表”、“汇总清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预算处,一份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清后,即据以签发“销毁通知书”,各地即可着手办理销毁事宜。
(八)对国债券的整点、运送、复点、销毁办法请按(89)财国债字第96号文《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销毁办法》办理。
(九)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发生的凭证印制,债券保管、运送、销毁等费用,请在还本付息手续费中列支。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1]夫妻共同债务因其形成时间和作用用途与婚姻家庭紧密联系,而与离婚诉讼密不可分。
在具体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一方当事人会提出诉请。为证明和实现该诉请,当事人一般会采取列举的方式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构成。对此,法院处理的要点有二,一是查明债务是否客观存在,二是确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审理查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之间有无共同举债合意。[3]此问题主要是解决离婚时夫妻双方债务承担责任问题,并不直接涉及债权人权益。因为在离婚诉讼中,不管最终认定该共同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夫妻之间有无共同举债合意,债权人的债权只要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都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清偿债务的权利。
而债务是否客观真实,不仅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存在,而且会因债权人没有参加诉讼而难以查明,因而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特别是在涉及债权人权益时如何把握,审判实务中具体承办者在观念、做法上有很大差别,坚持一并处理者有之,主张另案处理者有之,通知债权人后视情况再决定处理者有之。如何客观审视和准确定位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是摆在审判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的现行立法解读
(一)《婚姻法》相关规定解读
《婚姻法》第四章对涉及离婚诉讼和一些附带诉请等内容的处理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按此章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除了要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作出决定,还要依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承担、探望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对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等相关内容一并处理。因此,离婚诉讼属于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是前提和基础,其它诉讼请求是从属之诉。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是现行《婚姻法》的应有之义和原则要求。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涉及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涉及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问题,并没有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如何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承担的方式,而且非出现在离婚诉讼中,属于处理债权债务案件范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只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涉及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但该款具体的表述是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即使认为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包含了具体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该款后半部分也直接否认了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上对债权人的约束力,赋予了债权人另行请求的救济权。
基于对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与解读,笔者以为,离婚诉讼中提起的夫妻共同债务诉请,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处理,但具体怎样处理,应该审理到什么程度,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亦难以把握。因此,如果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审判实践要求,有必要对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三、涉及债权人权益时夫妻共同债务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诉讼请求时,因情况不同而对债权人有不同影响。如果只是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这属于债务在夫妻双方的内部划分,不影响债权人的权益;但如果涉及债务是否客观真实,则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根本影响。笔者认为,后者不宜离婚诉讼中进行处理,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进行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符合离婚诉讼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目的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债务因其形成时间和作用用途与婚姻家庭紧密联系,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在起诉的时候,提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诉讼请求。但当事人提出该诉讼请求,追求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在夫妻双方之间的责任分担,而非对具体债务本身的清偿[2]。而具体债务本身的清偿,债权人根本不可能依据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结果申请执行,自然还需要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因主张清偿债务的权利而引起诉讼,则属于债权债务类案件,不属于本离婚诉讼案件调整的范畴。所以,从当事人诉讼目的的角度来看,涉及债权人权益时审理具体夫妻共同债务,已经超越了本诉的范围。
(二)不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
离婚诉讼是以离婚为前提和基础的诉讼,其本质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主体限于夫妻双方。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可避免涉及到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因对当事人主体的特定限制,债权人无法作为当事人加入离婚本诉。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但此时其不能参与作证之外的其他庭审环节,也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向法庭主张权利。因此,离婚诉讼中涉及债权人权益时,如果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处理,无疑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4]
(三)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存在的证明标准难以把握
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关键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确认债务是否存在。前者不影响债权人权益。如果涉及后者,则对审判实务中的证据问题提出了巨大挑战。债务是否客观真实存在,举证一方要举证到何种程度,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比如,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存在具体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举证一方有欠条为证,是否完成举证责任?如果没有,那么举证一方申请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完成举证责任?如果也没有,那么排除举证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情形之后,是否完成举证责任?……如此看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究竟要举证到什么程度,才能证明债务存在,实难把握。
(四)现行立法为债权人另行规定了充分的救济途径
夫妻共同债务,其性质是连带债务。对于 连带责任,无论当事人内部约定责任如何承担,都不影响债权人向任何一方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更是明确了在离婚诉讼结束后,不管在该诉讼中是否处理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赋予了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救济权利。可见,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分担方式的处理,仅仅约束夫妻双方,而并不对抗债权人。既然债权人合法权益能够通过另诉的方式得到实现和保护,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对一些难以查明的涉及债权人权益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进行处理,意义不大[5]。
四、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实务思考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关法律的要求,但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却留给了具体案件承办者非常大的裁量权,以至于不同的审判者认识非常不一致。那么,审判实践中,审判者如何达到认识的相对统一,笔者试图区分不同情况作如下设想。
第一,如果以调解结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予以确认。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就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已经达成协议,这种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合法的意思表示,法院应予保护,并在调解书中进行确认。
第二,如果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分歧,只是就责任分担方式没有达成一致,则可在判决中列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组成,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具体分担。
第三,如果双方对债务的客观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分歧,此时未涉及债权人权益,案件的审本文选自《法制与经济》,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在线客服,本站将第一时间删除,谢谢。理主要是解决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如果查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依上处理;如果查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可在判决中列明债务的具体组成,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分割。
第四,如果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分歧,由于此时已涉及到了债权人的权益,则如前所述,审判者不宜在此离婚诉讼中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马荣、刘洋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2]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3]张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清偿论》[J],《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
[4]刘亚林、刘世杰:《离婚诉讼中一并审理夫妻共同债务质疑》[J],《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
1以资产清偿债务
1.1以现金清偿债务
1.1.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1.1.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例题1:甲单位应收乙单位的账款200000元,提的坏账准备30000元,乙单位由于财务困难无力偿还甲单位的帐款,与甲单位达成债务重组协议:1)假设乙单位只需偿还甲单位160000元.乙单位的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200000;贷:银行存款160000;营业外收入40000.甲单位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60000;坏账准备30000;营业外支出10000;贷:应收账款200000.2)假设乙单位需偿还甲单位180000万元.乙单位的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200000;贷:银行存款180000;营业外收入20000.甲单位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80000;坏账准备30000;贷:应收账款200000;资产减值损失10000.
1.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2.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本论文出自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会计制度“收入”相关规定,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1.2.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例题2: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7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20×7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实际成本为12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于20×7年8月1日收到甲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0000元的坏账准备.(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3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16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l20000;贷:库存商品l20000.(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坏账准备50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6000;贷:应收账款350000.
2债务转为资本
2.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2.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例题3:20×6年7月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为60000元,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应付账款.经双方协商同意,采取将乙公司所欠债务转为乙公司股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假定乙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乙公司以20000股抵偿该项债务,股票每股市价为2.5元.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2000元.股票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甲公司对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1)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60000;贷:股本20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0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0000.(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0;坏账准备2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8000;贷:应收账款60000.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3.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例题4:甲公司20×6年12月31日应收乙公司票据的账面余额为65400元,其中,5400元为累计未付的利息,票面年利率4%.由于乙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偿付应于20×6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应付票据.经双方本论文出自协商,于20×7年1月5日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将债务本金减至50000元;免去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利息,同时将利率从4%降低到2%(等于实际利率),并将债务到期日延至20×8年12月31日,利息按年支付.若20×8年乙公司盈利,则利率恢复到4%,假设乙公司或有应付金额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该项债务重组协议从协议签订日起开始实施.甲、乙公司已将应收、应付票据转入应收、应付账款.甲公司已为该项应收款项计提了5000元坏账准备.(1)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①债务重组时的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65400;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利得50000;预计负债1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4400.②20×7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借:财务费用1000;贷:银行存款(50000×2%)1000.③20×8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50000;财务费用1000;贷:银行存款51000.同时做下列会计分录若20×8年没有盈利,借:预计负债1000贷:营业外收入1000.若20×8年盈利,借:预计负债1000;贷:银行存款1000.甲公司的账务处理:①债务重组日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50000;坏账准备5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0400;贷:应收账款65400.②20×7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借:银行存款1000;贷:财务费用(50000×2%)1000.③若20×8年没有盈利,20×8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借:银行存款51000;贷:财务费用1000;应收账款50000.若20×8年盈利,借:银行存款52000;贷:财务费用2000;应收账款50000.超级秘书网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方式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种做法往往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放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故意恶意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增加。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且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公民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防止这种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故笔者想结合我国目前司法现状,就在离婚案件实践中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探讨意见:,
( 一)申报债权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那些从事商业活动又经营不善的家庭,为了防止因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由办案人员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
( 二)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由其中一方承担,实际上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理论界称之为债务承担。债务承但的成立须由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债务承担合同或新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或法律直接规定。本文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管是法院根据夫妻双方协议加以确认,还是法院直接判决都是法律直接规定。但是债务承担成立的另一个关键条件是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而由法院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权。至于夫妻单方所负债务,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协商将该债务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偿还,而不征得债权人同意,这更加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或转移单方债务时,应通知债权人到场,征询他们的意见。这样对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承担人清偿债务时,可以减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三)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离婚本来是夫妻双方的纠纷,不存在第三人,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把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从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中分离出来,另外立案审理。债权人作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及清偿债务的方式、时间、期限。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视情况判决。这样,对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清偿纠纷同时进行处理,可避免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因债权不能实现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偿还债务而耗费人力、财力,也减少了法院的诉累。
(四)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这说明人民法院既可判决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同意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的,毫无疑问,法院应确认或判决该债务由债权人同意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债权人不同意共同债务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视情况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维持家庭,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家庭,夫妻双方还共同经营。对他们为满足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因从事经营活动而负的共同债务,其性质与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比照合伙债务进行处理,在离婚时,由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法院这样判决,也是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家庭越来越多,其经营额也越来越大,因经营不善,所负债务的数额也随着增大。离婚时,其债务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难以偿还,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判决由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高某欠刘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说已与高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本人要;刘某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款条系有高某出具的。刘某无奈,于2004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判决书分割债务的效力、被告主体及如何承担债务问题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为李某个人,该债务应由李某自己承担。理由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说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该案债务虽系由高某出具的,但在刘某向其催要债款时,其已向刘某出示了该债务由李某承担的法院判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该债务已由法院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由李某承担,实际上已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该债务属李某的个人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为高某与李某两人,该债务应由高某与李某连带承担。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属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评析]
商业信用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运行中为加快商品周转而经常运用的手段,它一方面为购销双方主体解决了资金瓶颈问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大量的债务纠纷。债务人到期无法按既定条件偿还债务不仅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而且也会给自己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债权债务双方可以选择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为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1998年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在制定新的准则体系中,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本文针对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与旧准则的差异进行了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共四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三)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3.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5.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上面第4点的规定处理。
(四)有关披露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应付金额。
5.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4.或有应收金额。
5.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一)新旧准则的定义不同
旧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新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不同
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现举例说明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差异。
[例]2005年2月10日,顺达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天意公司,同时收到天意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000元、年利率7%、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当年8月10日,天意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顺达公司同意天意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20000元,累计折旧为30000元,评估确认的原价1200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95000元,天意公司发生的评估费1000元,对此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9000元。顺达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解析]债务人天意公司按新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81000
累计折旧3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00.
贷:固定资产1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810000+1000=82000(元)
债务重组收益=应付票据账面价值(面值+利息)—转让设备公允价值=103500—95000=8500(元)
转让设备收益=设备公允价值95000—评估费1000—设备账面价值(120000—30000-9000)=130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2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8500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3000
债务人天意公司按旧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资本公积=应付票据账面价值(面值+利息)103500—评估费1000—设备账面价值(120000—30000-9000)=215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500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比旧准则多确认收益21500元(8500+13000),从而使当期利润增加21500元。
债权人顺达公司按新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95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8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债权人顺达公司按旧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103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比旧准则多确认损失8500元,从而使当期利润减少8500元。
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原准则”),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并将对会计实务工作、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学习新准则,掌握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变化,对于一个会计教学或会计实务工作者而言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谈谈个人的学习心得,仅供参考。
一、债务重组概念的变化与影响
原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中债务的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可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做出让步”是新债务重组定义所描述的两个基本特征,也是重要的变化所在。
这种概念上的变化,使债务重组业务的范围大大缩小了。例如,对于那种不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形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甚至做出“让步”的行为,不再属于债务重组事项,不能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改用“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交易价格
新准则与原准则较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在新准则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权益)抵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或权益)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其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对于债权人而言,则是相当于先以公允价值购入非现金资产(或权益),再以应付购货款(公允价值)作为债权的实际回收额,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是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的。
在原准则中,债务人放弃的非现金资产以其原账面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交易价格,并将该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余额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或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记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则将所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所取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可见,原准则主要运用交易双方各自参与交易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债务重组交易的计价基础。
新准则使用“公允价值”作为非现金资产与非现金权益在债务重组交易中的计价基础,表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等额的现金在价值量上是同质且可信的,表明了管理当局对“公允价值”的充分信赖。这种变化使得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在确认与计量上将更加清晰与简洁(如在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时,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比原准则规定的方法更加简单明了),债务重组的方式也由原准则中的四种变成了新准则中的三种。
三、债务重组中有关损益会计处理的变化
在原准则中,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利得则确认为资本公积。显然,这种制度安排多是出于谨慎考虑。而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债务人应将所减免的债务、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均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则应将所取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所放弃债权的账面余额间的差额,先行冲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再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以下举例说明:
[例]A企业与B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企业以其固定资产(原价10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公允价值7万元)偿还所欠B企业的债务8万元(假设B企业对该笔应收账款已提取坏账准备0.5万元)。双方在不同准则下的债务重组分录比较如下表: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在原准则下,债务重业务的会计处理结果一般是不会影响当期损益的。如果有,也只有在债务人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情形下,所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在新准则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有可能产生债务重组损失(或收益)以及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因此,在新准则下,债务重组业务将对企业的财务成果产生更大的影响。
四、对或有事项之处理的变化
原准则中,分别阐述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概念,并要求将或有支出计入重组后的债务总额,在“应付账款”下核算;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对于或有收益,则不予提前确认。而在新准则中,使用了“或有应付”和“或有应收”的概念,突出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或有应付,新准则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处理,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将或有应付确认为“预计负债”,单独核算。对于或有应收,由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资产的确认条件”,不予提前确认。
新准则的制度安排较好地兼容了不同的具体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则,更好地协调了不同准则间的关系,避免了重复规范。
五、对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的变化
出于谨慎考虑,原准则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处理规定指出,如果将来应付金额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的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而新准则不再考虑孰大孰小的问题,规定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关键词】 债务重组; 非货币易; 债权人利得; 损益
一、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差异分析
(一)债务重组定义上的差异
旧准则的定义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可见旧准则是广义的定义,而新准则为狭义的定义。
(二)对公允价值处理上的差异
财政部于2001年重新修订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和投资三项准则,强调了真实性和谨慎性,明确回避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趋势。
(三)债务人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债务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在于对债务重组差额处理的变动。旧准则中规定,债务人将债务重组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新准则中将差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另一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或资本公积。
(四)债权人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债权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在于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损失和抵债的非现金资产价值的计量。旧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实证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下面笔者就新旧会计准则的实例进行比较分析。
实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应付账款10万元。因甲公司财务困难,经甲乙公司协商,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转账支票一张,金额6万元,偿还所欠乙公司全部债务。乙公司对甲公司欠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
旧准则:
债务人甲作: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 000
债权人乙作:
借:银行存款 60 000
坏账准备 1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 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100 000
新准则:
债务人甲作: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00 000
贷:银行存款6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40 000
债权人乙作:
借:银行存款 60 000
坏账准备 1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 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100 000
分析: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实付现金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付现金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债权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结论:由此可看出,债务人发生了变化,而债权人则没有变化。债务人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旧准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使债务人执行新准则后,将增加企业净利润。采用旧准则时,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利得虽计入资本公积,但税法规定仍需缴纳所得税。采用新准则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不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税负没有改变。
实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60万。甲公司因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甲乙两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45万,其实际成本34万。同时,甲公司按公允价值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额为7.65万元。乙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2万元。
旧准则:
债务人甲作: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600 000
贷:库存商品3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 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3 500
债权人乙作:
借:库存商品503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6 500
坏账准备20 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600 000
新准则:
债务人甲作: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6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 5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73 5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40 000
贷:库存商品340 000
债权人乙作:
借:库存商品4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6 500
坏账准备2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53 5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600 000
分析: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结论:由此可见,新准则下债务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使债务人净利润增加。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发生了改变,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使债权人净利润减少,两者税负都没改变。
三、债务重组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
(二)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可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债权 债务 管理 机制
相对于个人的债权债务而言,企业债权债务无论是从金额上,或是从发生经济往来的关系上,或是从数量上,都是比较多而且复杂的。它的范围包括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发生购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业务而形成的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对于企业而言,随着自身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债权债务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频率越高。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加强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解决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能够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降低经营风险,而且使企业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对于促进企业自身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当前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
从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企业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债权债务管理不够重视。许多企业存在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杂不堪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虽然成立了债权债务管理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企业该什么时候履行债务偿还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此外,由于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不够重视,债权债务往往拖的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呆账、死账、以及无法消化的成本费用,造成长期挂账的资金数额大,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二是企业内部务部门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债权债务管理属于企业综合管理的范畴,不仅与财务管理联系紧密,而且与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企业应该改变过去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账务不清也是财务部门责任的观念。只有加强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和整体观念,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对债权债务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
二、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中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在对本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应本着“合理、合法、盘整资金,按实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的原则,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也就是企业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之间可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债权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可负责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将问题分为主要应由经营部门负责处理或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处理等。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据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为提高清理人员的积极性而采取合理的奖励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难度极大时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可选用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甚至司法解决等各种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应得利益。
三、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企业要始终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明确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意义。今天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原材料等价格的急速上涨,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通过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挖掘企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来保障企业发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明确债权债务管理是当今社会企业长期发展中要始终抓好的一项工作。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当今社会,企业的债权债务将始终存在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当把债权债务管理当作一项长期抓好,以便从长远角度促使企业营运资金结构向合理化方面发展,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田美玉:公司债权债务管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