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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酒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刘兰:据了解翡翠皇冠在2009年开业以来,获得了“亚运媒体推荐酒店”、“十佳会议会展酒店”、“最佳生态酒店”、“最佳宴会服务酒店”以及2012年金枕头“中国最佳绿色酒店”等荣誉,这些都显示了贵酒店在行业的地位及社会的肯定,请您介绍下贵酒店能够获得众多荣誉的秘诀是什么?
魏长江:我们酒店能够获得这样的成就,除了在硬件方面的优势外,最关键就是我们对品牌的管理和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我们酒店从成立以来就特别重视餐饮在酒店品牌塑造中的作用,我们不但保证了餐饮种类的多样性,也保证了餐饮的安全性。在酒店的卫生管理上,我们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酒店在卫生评比中多次通过食品卫生A级单位,目前在广州被评为食品卫生A级单位的只有120家左右;在人员管理上,对于新的员工,都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入职,且入职后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同时还要进行食品卫生方面的培训。
我们能够获得这些荣誉,更离不开Intertek的帮助。Intertek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他们在行业内多年的丰富经验,及时帮助我们分析出现的问题,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降低了操作程序的风险,提升了酒店卫生水平。除此之外还有针对性地对进行生产管理和操作的员工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从而建立起有效的卫生意识,使得规范的操作深入人心。
刘兰:据了解您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从事酒店管理工作,您能不能介绍下食品安全在酒店品牌塑造及生存发展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魏长江:食品安全是一个酒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酒店餐饮产品的销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费者的满意度及由此产生的良好口碑,一旦宾客的身体健康因为食品不安全而受到威胁就会招致客人的投诉甚至。如若发生类似情况,酒店将面临因餐饮安全而引起的投诉、索赔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会对酒店的声誉产生严重影响。在市场竞争逐渐白热化的情况下,信誉和品牌是高星级酒店征战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有力资本。良好的品牌和信誉首先包含的就是对安全的要求,尤其是在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的背景下,酒店的餐饮安全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所以保证酒店的食品安全对酒店的品牌塑造及生存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刘兰:确实如您所说,食品安全对一个酒店的生存和发展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您认为酒店在餐饮管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魏长江:在用餐时是否能为客人提供健康卫生的食品原材料是餐饮食品安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食品原材料是否有固定、安全的采购渠道、餐厅能否保证烹调所用的半成品原材料都在保质期内等等,都是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因素。
此外,餐饮服务中使用的各类用品及工具的卫生也存在安全隐患。尽管酒店拥有较好的硬件设施能为客人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但是餐饮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类工具如餐具、毛巾等在使用前是否清洁、消毒,是否确保无毒、无污染、安全可靠等等都存在安全隐患。
再有就是餐饮从业人员自身存在的卫生问题。餐饮部门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服务员、厨师等餐饮从业人员,而其个人的不良卫生习惯也会给餐饮服务带来一定的风险。比如厨师各项工作操作是否符合规范,服务员的个人生活习惯等都会为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把控食品安全
刘兰: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好食品安全,必须确保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即从原料的来源到生产加工再到消费者的餐桌。为此,贵酒店采取了哪些措施?
魏长江:食品原材料的采购是第一道关口,原材料的采购直接关系到食品卫生和安全。翡翠皇冠作为高星级酒店,在进行食品原材料的采购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选择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并建立了原材料检验制度,以更加科学的态度准确地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原材料追溯体系,以便更好的保证原材料的安全性。
另外,为了保证原材料的安全性,我们酒店还设立了专门的冷藏、冷冻区域,在该区域有严格区分的植物性食品储藏区、动物性食品储藏区和水产品储藏区。
在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加工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加工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检验检测制度是我们酒店非常重视的一个保障食品安全的环节,目前我们建立了自己的检验检测团队,但是为了使我们的产品更加安全。我们选择了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Intertek作为我们的合作伙伴,使我们的检测结果更加严谨和专业。
刘兰:刚才您介绍到,贵酒店也有自己的检测团队,那为什么还要选择Intertek这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魏长江:首先,第三方检测制度的合理性。独立的第三方可使用专业能力确保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与我们对确保食品安全的目标是一致的。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仅是食品生产过程的检测者,同时也是食品质量的把关者。
其次,食品安全的检测是食品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其独特的专业理论、技术和方法。有些项目的检测需要专业的技术和极大的成本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有专业的检测管理和经验,有专业的检测人员队伍和业务标准,拥有更好的专业检测工具和平台,可以用更符合科学研究的手段检测食品质量,评价食品可能的风险,同时还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
再次,作为一个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法人实体,第三方机构一般不隶属于政府部门或企业,而是独立选择或承担检测项目,其研究方法和结果不受任何部门的约束和影响,从而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这更有利于我们确保食品安全。
我们酒店是全球最大的酒店管理集团之一洲际酒店集团旗下会展型商务五星级酒店品牌。洲际酒店集团在很多年前就与Intertek在资格认证、二方审核、检测、培训等方面有合作,过去Intertek受我们集团的委托直负责对我们卫生等情况的监督,在与Intertek的合作过程中我们认识到了Intertek的实力及对工作的负责态度,这些都促使了我们与Intertek在微生物检测方面合作的决心。微生物检测不但在技术上有很高的要求,而且在速度上也有很高的要求,Intertek检测的专业性和实力完全可以满足这些要求。
刘兰:确实,微生物检测对检测方的专业性和速度都具有很高的要求,Intertek安排了专业人员针对样品进行采集,并保证以最快的时间送达实验室,在到达实验室后的2小时内必须进行检测。由于有长期服务于酒店客户的经验,在产品递送和接收方面都有成熟的操作程序,另外对于某些微生物的检测实验室有快速检测的方法,并且已通过认可和资质认定,尽快出具有效准确的数据给客户。
开展多样化合作扩大品牌效应
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酒店全面开展“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活动。要针对酒店实际,制定酒店的实施细则,倡导绿色消费、文明消费、节约消费的新风尚;细则应从加强日常的用水、用电、办公、低值易耗品的对内管理,到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以及倡导推行节约型科学文明餐饮消费行为,都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员工日常工作有据可依;要认真检查日常工作中还有可能存在的浪费现象,提高全员意识、树立“浪费可耻”理念、多措并举“守护舌尖上的文明”、“拒绝舌尖上的浪费”;要根据客人情况,制定一系列措施,推行“半份菜”,倡导剩菜打包,全面积极开展“光盘”行动;同时加强对一线服务人员的相关培训,使他们掌握“看客下菜”的本领,帮顾客把好菜品数量关,并在餐厅醒目位置悬挂、摆放温馨提示,友善提醒顾客“适量点菜”,倡导勤俭节约,杜绝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现象。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技能
要结合《中国饭店行业服务礼仪规范》的颁布实施,举办服务礼仪培训班,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比武活动,不断提高服务技能;要坚持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采用观看学习光碟、讨论会等方式,提高员工服务礼仪、服务技能水平;要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不断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以“员工之家”为阵地开展各项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活动;要不断丰富员工图书室的图书种类与数量,提升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要针对酒店岗位特点,利用淡季和业余时间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服务标准、服务礼仪、操作技能等在岗培训和业务练兵活动。
三、依法经营管理,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兴盛楼酒店创立于1994年,至今已有20个春秋,见证了**县城餐饮业从开始、发展、到繁荣的历史变迁。
酒店自创立以来一直坚持物美价廉、干净卫生、便捷服务主宗旨,服务于普通大众为原则,诚信经营、主动纳税、爱国守法、追求发展,恪守行业自律,自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店做出如下工作:
1、为店内员工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定的范围从事加工、生产食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监督公示牌,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悬挂卫生服务等级标识牌,对所有员工进行饮食卫生培训,坚持天天打扫,天天检查,让所有员工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及工作习贯,工装由专职洗衣工为大家清洗,保证接触食物自身首先干净。坚持全方位、细致化的卫生检查,为顾客提供放心安全的就餐环境,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时刻牢记行业准则。
2、倡导干净卫生的餐厅就餐理念,将店面装修为传统的中式风格,具有一定文化内涵,让顾客进店就餐同时感受到传统文化的韵味,在享用美食的同时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韬,感受到美食与文化的完美融合。
3、对各类仓库经常开展自检自查,杜绝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流入店内,不让不合格的产品流入餐桌,不用不合格的油品,严格要求,杜绝餐饮事故的发生。
4、针对各类食物原料,有效的建立起原料来源登记,进货验收制度,对食品安全作出承诺,定期专管员工进行行业培训,做到来的源,可追可查寻,不用不合格原料。
5、主动纳税,合法经营,做一位合格餐饮就业者。
6、安排就业岗位,目前两店共有餐饮员工四十余人,但酒店多年来为县城餐饮行业培养出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餐饮从业者,促进了县城餐饮业的繁荣与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
为适应新形式下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经镇党委第141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调整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便民中心主任为副组长,机关各办(中心)负责人、村(居)委会书记为成员,负责领导、安排、部署、落实全镇食品安全工作。调整食品安全办公室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联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涉及食品安全驻镇单位。
二、坚持不懈做好疫情期间食品安全管理
春节期间,因疫情影响,镇村快速反应,取消已经备案的农村坝坝宴27场300余桌,及时做好坝坝宴举办者思想稳定工作,其在遭受经济损失情况下服从大局,未发生群体性聚餐活动。
疫情I级应急响应期间,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管控及市场管理工作,安排部署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输入、传输和蔓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不聚集,关到位,多巡查,防反弹”的工作思路,持续做好茶楼、酒店、餐馆、KTV、网吧、超市、商场、车站等场所管理和关停工作,严格控制超市、商场人流量,持续开展巡查检查工作,限制人员聚集,落实管理措施。从1月26日至3月30日,每日组织镇村(社区)、市场监管所5-30名工作人员对全镇食品药品、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稳价保供等方面进行检查,排查隐患。镇创新使用三色卡对集贸市场进行管理,疏散人流,每日使用一种颜色卡片进入集贸市场,三天一循环,凭证戴口罩入内,提醒群众不要围堆堆,买完就走。
3月底4月初,统筹镇教育卫生、食药监管、应急等工作人员,组建镇复学保障工作组,对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进行全覆盖走访摸排,督导协助学校做好复学前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安全检查、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完善复学后安全运行机制,全力保障学校师生安全。
9月,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之后,根据和具体情形组织了辖区冷链食品行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市场内销售冷冻食品的的进销货台账,未发现有进口冷链食品。
三、强化日常监管,突出效果
一是认真开展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检查。我镇始终将重点时段检查作为食品工作管理的重要手段,各村(社区)信息员对本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定期巡查前提下,在节日前,组织人员对餐饮场所、大中型超市、学校等重点单位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全年全镇各村(社区)共开展检查工作172次,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整改,切实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二是强化重点场所监督管理。对机关、学校、企业食堂进行重点管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大力推进食堂食品卫生监管量化分级管理。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活动中,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五毛食品”作为重点内容;现场查看学校食堂、学校周边小吃店小商店等,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三是强化农村自办宴席管理。1月和10月,开展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坝坝宴)信息员协管员和食品经营户培训会。由市级和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就农村坝坝宴信息报送、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流通环节常见问题现场讲解和答疑,村社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和食品经营者80余人次参加。重点对坝坝宴食材采购安全、农村厨师持证上岗、宴席提前报备以及严禁占道举办宴席等内容开展培训,尤其是疫情常态化之后,指导做好就餐人员的数量,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现场为参会人员解答疑问。要求村(社区)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协管员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及时向上级报备坝坝宴举办信息,确保饮食安全。食品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合法经营,切实履行好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今年我镇农村自办宴席经10月份培训后,游厨必须持有由我镇颁发的摊贩证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承办。
四、加大宣传,提高认知度
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知度,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运行,提升群众自我保护能力的关键。通过标语、宣传单、海报、展板、会议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上半年因疫情,采取广播、横幅、网络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其中各村广播和移动宣传车宣传2000余次,悬挂横幅60条,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3次阅读量达3万。
五、明年工作打算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
第二十六条(信息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内容)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2015年中秋节、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让全省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各地、各级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把抓好食品安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对“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认真落实各自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分析节日期间食品生产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要环节、重要时段的食品安全整治,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节日期间饮食安全。
“两节”期间是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的旺季,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集中、事故易发的敏感时段。各地、各部门要针对“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特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从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各个环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一)加强中秋月饼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月饼生产企业和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生产条件,严格把关;对辖区内所有月饼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巡查,重点检查原辅料进货把关、环境卫生条件以及其他生产必备条件;强化生产过程监管,杜绝使用非食用原料、添加剂以及回收食品生产月饼,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月饼经营者的清查,严格月饼的市场主体准入,坚决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严把月饼质量关,严防“三无”、过期变质不合格月饼流入市场;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中秋月饼和节日食品专项检查活动,严格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索证索票、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对发现的问题月饼,要依法严厉查处。餐饮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酒店、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自制月饼的监管,强化从原辅材料、环境卫生条件、月饼生产过程和添加剂使用监管,确保生产的月饼符合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在省市销售的外地月饼及本地月饼、原料、半成品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采取责令停产、产品召回、下架等行政控制措施,消除隐患。
(二)开展节日消费集中的其他食品专项检查。要针对“两节”期间食品购销两旺、餐饮消费和旅游消费进入高峰的情况,深入开展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等热销食品的执法抽查和市场巡查,加强对饭店、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切实加强等节日食品的生产、上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监管,防止过期食品重新回流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环节。要加强展销、促销活动中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以次充好、伪造包装、经销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切实净化节日食品市场。
(三)加强节日期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抓好食品安全责任、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因食品热销而出现安全管理松懈、粗制滥造甚至生产经营假劣食品的行为。
(四)抓好薄弱环节的风险排查和控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市场排查监督力度,深入基层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专业村”等监管落实的情况,杜绝监管死角和盲区,坚决防止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小作坊、“黑窝点”死灰复燃,坚决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要加强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是加大对中小型餐饮、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的风险排查力度,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等活动的监督指导,严控节日期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节假日期间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坚决杜绝空岗、脱岗现象。值班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保持通讯畅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件逐级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要提前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对可能成为社会舆情热点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七)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应当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重点协助做好农村、农村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市社区、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城市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粮食、盐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出具体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和加强本行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沟通联络机制。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及经费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与本省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饮食习惯和饮食安全。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鼓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处理的食品;
(三)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的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和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运输食品的存储设施和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存储、运输;对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冷冻设施及运输工具,冷藏冷冻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示的温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使用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专柜贮存,专人保管、配比和领用,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召回食品应当制作召回记录,召回记录应当包含召回食品名称、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召回人、召回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内容。召回记录应当保存2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食品,依法没收或者监督其销毁。
第二十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五)组织食品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公布相关食品信息;
(七)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档案;
(二)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前核实生产者身份、场地使用权;
(三)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定期收集、汇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相关信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通报;
(四)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将生产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第三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其生产场所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生产经营场所条件或者生产的产品类别发生重大改变、歇业超过1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满足登记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撤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
(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条 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条 采购、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当索取其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学校和单位等集体食堂、大型(连锁)餐饮业、超市、酒店采购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实行定点采购并建立进货验证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年主动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销售,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注登记编号、产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以上内容。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拒绝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七)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八)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九)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食品摊贩应当索取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十七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四章 餐饮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八条 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建于住宅楼内,距离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
(二)生产车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不得存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避免交叉污染;
(三)设置成品检验室,配置能开展微生物检验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运输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现场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其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饮具应当符合民族习惯,不得与其他餐饮具混存、混运、混洗和混用。
第五章 餐厨废弃物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防止回收餐厨废弃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进行有效处理。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载明收集时间、收集要求、收集费用、处置方式等事项,并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向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申请许可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五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分别记录每日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和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实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信息互通共享,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十九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督促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工作。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逐步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将当地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作为监督重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抽样检验。
第六十四条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六十五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对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六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便利,便于社会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变更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餐饮具集中消毒审核合格证后,应当于7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回收加工食品等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案源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社会活动等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
第七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生产经营场所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歇业超过1年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及被撤销登记后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第七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第八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擅自开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
(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标准(一)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我国近年来采取大量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从而使得整个食品市场安全形势总体比较稳定,但“苏丹红”、“毒火腿”、“乳制品含三聚氰胺”和“染色馒头”等一连串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爆发,形势依旧不荣乐观。综合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我国食品安全市场目前主要呈现如下方面特征:
一是小型熟食加工作坊、地下小加工作坊等多缺乏符合卫生安全的原料、辅料、生产加工设备,储藏、运输等不符合食品流通秩序规范要求现象普遍。二是工业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超量使用添加剂等投入品、加工过程二次污染。三是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监督机制不成熟。行业法律制度不完善,自律监督权的能力和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经验还明显不足。如“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奶协始终没有发挥出其应有作用,既无代表奶商向公众致歉和自省以维护奶品行业声誉,也无行业自律和自救措施出台。
通过近期开展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式得到有效改变,但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我县餐饮服务单位呈现多、小、散的特征,餐饮企业从店容店貌的卫生状况,到服务人员的着装、言谈举止,从企业管理到服务水平,都体现出一种落后,跟不上时展步伐。
随着经济社会正进入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期望和要求日益提高,餐饮服务安全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大家要借助此次培训,积极履行法定的义务,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回顾。
一是我局于9月正式接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工作以来,加强领导,靠实责任,成立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年餐饮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二是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严格许可准入标准,对新开办和换证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三是积极推进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四是针对学校食堂就餐人数多、就餐时间集中、食品安全隐患大的特点,我局与县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全县30家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进行了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了全县学校食堂的卫生设施,提升了集体食堂卫生管理水平,“两证”持证率均达100%。五是我局于年10月份对全县大中小型餐饮单位操作间各加工区域布局不合理、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的落实不全面、餐用具消毒不彻底、保洁设施不完善、餐厅桌布、椅套不整洁、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不到位、废弃物存放容器不齐备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5份,同时严厉打击采购、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行为,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把原料采购索证关,认真实施食品原料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使餐饮单位进购食品原料时做到“帐物相符、帐票相符、票证相符”,并重点监督检查了食品油、米、面粉、调味品、豆制品、水产品、畜禽产品、食品添加剂等原料的索证管理情况,共计检查餐饮单位220家。六是我局与县文化旅游局联合举办了餐饮服务人员培训班,期间邀请了兰州饭店专业培训师2名,对农家乐100多名经理及服务人员进行为期两天的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七是我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对建筑工地食堂进行了排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限期整改,对无证的食堂进行了审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体检和培训,确保了民工的饮食安全。八是我局重点对县城酒店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和小餐馆负责人总计130余人进行了培训。培训涉及餐饮业操作间设施布局、餐饮具消毒、餐饮具保洁设施、原料索证索票、环境卫生、后堂死角垃圾、废弃油脂处理及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原料采购卫生要求、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要求、储存卫生要求、餐用具卫生要求、留样卫生要求、个人卫生以及工作衣帽等几个方面,切实提高了餐饮业负责人和服务人员的素质。
三、扎实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推动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水平。
一是推进“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落实。定期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积极引导企业自律,督促其自觉树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实行企业安全诚信等级年度考核,加大对诚信企业宣传和失信企业监管力度,促进企业严格自律,确保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控制”。
二是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检查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加工过程等;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工业用盐等行为;重点开展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大、中、小学校食堂和幼儿园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整治,严格规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重点开展农家乐、旅游景点和城乡结合部等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整治。重点加强对旅游景区、车站、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的宾馆、饭店、农家乐等的整治,加强宾馆、饭店、餐饮店内部等节令食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整治无证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各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无证无照餐饮食品服务经营行为,年内对重点集镇的餐饮单位至少进行3次以上的检查。
三是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要督促餐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并按照有效期使用。餐饮服务单位自行配制食品调味料,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要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是严格餐饮单位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采购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等重点制度,严格规范加工工艺流程,健全“三防”设施和食品留样柜。要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主要信息。
五是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和非法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进行重点检查,严禁超越使用范围和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不按规定及时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案件。
六是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对新发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实施餐饮服务许可,达到标准方可发证;对已经评级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监督管理,对照标准督促规范经营,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降级;争取在年内评定A级单位1家,B级单位2家,C级单位达90%以上。
四、全面启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成创先争优长效机制。
按照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部署,今年要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要努力发挥行业特色,积极参与餐饮服务示范店建设,通过创建工作,形成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
我县现共有注册餐饮服务单位910户,未取证的小餐饮店212户;食品流通经营主体1040户,未取证的小食品店621户家;食品生产企业26家,未取证的小作坊201家;未取证的食品流动摊贩100余户;不规则分布在全县各个乡镇。随着食品产业的快速增长,我县食品行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涌现出了一批名优产品,包括麻辣牛肉、飞龙面、龙女酒、盐皮蛋等;西南商圈著名零售商企业重百商城看中__县消费潜力,在__镇开设两个零售店;印山假日酒店、渝源庄、雪花啤酒风情街等餐饮业领头羊和餐饮服务示范街则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助推我县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20__年,我局为摸清食品安全现状,抓住食品亮剑行动的契机,集中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又多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包括食品添加剂、大米、白酒、饮料、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等多个方面,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截止目前,我局共计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127件,罚没款合计23.33万元。同时,为了严防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市局年初下达的食品抽样方案和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共计开展民生工程抽样96批次,不合格6批次,合格率97.8%;开展监督抽样55批次,不合格32批次,合格率41.8%;对抽样不合格的产品,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我们清楚认识到,我县食品安全总体现状较往年有所提升,但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一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一是监管人员数量少。按照“三定”方案,全局共设立编制80个,到位人数46人。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紧紧23人,食品安全监管面积大、战线长、监管基础薄弱、动态性强,同时食品行业兼具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流动性强的特点,现有监管人员即便超负荷工作,也不能达到监管率100%。二是监管设备缺乏。目前我局共有快检设备2套,只能针对极少部分品种做基础检测,面对琳琅满目、品种繁多的食品,我们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时间是采取凭经验肉眼看、鼻子闻、手摸和检查购物凭证等方式来辨别假劣产品,支撑食品安全工作的物质技术力量无法保障,难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办公场地受限。我局共设立6个监管所,为我局的派出机构,办公场所在监管所乡镇府所在地划转,但目前无一个正常运转,监管所缺乏电脑、打印机、执法车辆等一系列办公设备。
(二)食品安全隐患突出。一是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隐患突出。食品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绝大部门来自农村或者是城镇下岗职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实行进货查验及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制度或者记录、索证索票不全,不能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留下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二是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维权困难。在我县很多消费者没有基本的食品安全意识,特别是一些老人、小孩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基本不会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这些标识,这就给一些不法经营者可乘之机;而部分经营户往往不会主动提供发票和小票,一但出现问题,维权就会比较困难。三是农村食品市场名目繁多,秩序混乱。农村食品市场上廉价食品琳琅满目、山寨食品品种繁多,因农村消费者普遍对食品安全知识知之甚少,加之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农村食品市场和城乡结合部是低价劣质食品的倾销地,农村消费者也是假冒伪劣食品的直接受害者。
(三)食品经营缺乏有序竞争。一是食品生产经营户分散不成规模。我县食品经营店分布范围相当广,从城区到几人、十几人聚集的农村居民点都有食品生产经营户;但绝大多数规模都不大,有两张桌子就组建一个小餐馆,有几十包小食品、几瓶酒、几包糖果就能构成一个小食杂店,有简单生产工具在简陋的棚户内搭建的小作坊,同时,很多农村地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流通经营户未取得相关的证照,小作坊也未到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这给职能部门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二是食品行业小、散、乱、差问题凸显。食品行业作为一般的服务业,普遍投入不大,技术含量偏低,尽管完全由市场竞争来选择,但由于缺乏政府的有效引导,普遍存在小、散、乱、差等问题,缺乏有序的竞争力。除进行注册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流通经营户、食品生产企业及已实施备案管理的小作坊外,食品流动摊贩随处可见。因不能对未获证或登记的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食品原辅材料、制售过程、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控制,所生产销售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大。
(四)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一是监管依据缺乏。20__年全省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系统调查统计,但针对“四小”的监管办法依然没出台,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可适用的法律条款不明确,在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监管对象数量庞大。我局负责除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整个食品市场的监管,涵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集贸市场的监管,监管对象适量庞大。三是违法成本较低。目前针对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责任条款折射出我国食品行业违法成本较低,获利空间较大,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故意违法现象频发。四是监管责任分工不明。今年“毒豆芽”事件屡见报端,一度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其主要原因是监管责任分工不明,豆芽监管处于真空地带。
(五)法律
宣传效率低下。一是法律宣传惠及面窄。我局虽每年都借助3.15、食品安全宣传周、科技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但是受惠面基本集中在城区和乡政府所在地,广大农民群众未能及时获知食品安全相关知识,食品安全意识低下。二是普法教育未能跟上。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食品经营商家犯了法都不知自己触犯了法律,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有的认为只要罚点款就能了事,这些都反映了普法教育和宣传力度远远没有跟上。部分经营户以经济利益为中心,对食品安全电子溯源、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管理制度思想认识程度不够,嫌麻烦,消极应付。有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购买食品时不看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看合格证、不查证验证,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意识也不强。虽然我局每年都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但部分食品从业人员责任心差,操作随意性大,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差甚远。我县食品安全问题纷繁复杂,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财、物力支撑不足。一是人力资源不足。机构改革后,我局编制空缺数目大,人员迟迟没能到位,现有人员是多部门整合而来,食品安全监管业务需经历学习期、磨合期、熟练期三个阶段,食品安全问题也会经历一个集中爆发期。二是物力支撑不足。目前我局办公设备、执法装备严重匮乏,严重制约了全县食品行业的监管,为食品安全隐患埋下伏笔。三是财力保障不足。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投入少,抽检经费缺乏,发现可疑食品不能及时开展抽样检验,锁定证据,致使执法监管陷于被动状态。
(二)食品行业管理水平低下。一是食品行业规范化程度低。我县现有食品生产经营户几乎都采用家族管理,家庭中不同的成员在食品生产经营不同环节担当不同角色,控制着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主要依靠经验,随意性较大,不能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二是食品行业标准化程度不高。食品生产企业虽然都制定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及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检查中发现企业受文化素质、成本等各方面的影响,不能按照既定的标准和制度严格实施,主要表现在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工作服鞋帽穿戴随意、购销记录不全面、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时有时无、产品出厂检验更是形同虚设,同时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食品安全风险较大。
(三)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平庸。一是执法监管各自为政。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但从多年的监管履职情况来看,各部门联合执法频率低,信息互通量少,震慑效果不佳,不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二是社会参与度低。现阶段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集中爆发期,特别是部分制假售假窝点为躲避执法检查,隐蔽于居民小区、采取非工作时间或夜里开工,紧紧依靠执法人员的日常巡查难以及时发现,劣质食品流入市场,食品安全隐患较大。大部分群众知晓此事,但不会及时向食品药监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导致违法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充实监管力量,做好安全保障。机构改革后,食品监管范围广、面积大,而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却不能满足实际执法的需要,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不能正常履行监管职责。希望上级政府能加快充实食品监管队伍的速度,充分发挥乡镇食安办的作用,并在乡镇、村社区聘任食品安全协管员,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监管的投入,配备精良准确的食品监管设备,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形成合力,保障食品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意识。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导向作用,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普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消费意识、维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另一方面我局继续加大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经营业主的食品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增强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法制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把好食品安全“准入关”。
(三)构建信息平台,筑好安全防护。一方面要重视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互相交流通报,加强沟通协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动态管理,共同筑好食品安全监管的“防火墙”。另一方面各级媒体要引导群众加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中来,发现问题及时拨打__投诉举报电话,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让不法分子无容身之地。
(四)加大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对达不到卫生条件要求的食品单位坚决不予以发放证照,对经营条件十分差、安全隐患十分严重的无证经营单位坚决取缔。二是加大惩处力度,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三是加大食品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大型商超、承办宴席单位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明确各单位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四是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确保履行职责全面到位。对违法犯罪分子要用重点治乱,绝不能心慈手软。五是突出重点环节,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过期劣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猪肉冒充牛肉等食品安全重点环节下大力气查处,坚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五)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方式,坚持严格执法和优质服务相结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大力强化服务,做到监管于服务并重,寓监管于服务中,通过监管体现服务。为方便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建议县委政府在食品流动摊贩聚集地划定一块食品流动摊贩集中区,实行统一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素质建设是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我们应注重把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一是转变执法作风,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坚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核心,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把先进性教育与开展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整顿纪律结合起来,引导每个执法人员都来深入思考:作为食品监管部门的人员,怎样通过做好本职工作来实现中国梦的要求。二是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法律知识、专业常识以及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培训工作,把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作为工作中的常修课和必修课,加强对法律深层理论的认识,提高执法质量。三是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实际运用和实践锻炼,把学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