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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影响因素;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8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220
野生动物是维系地球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的重要因素,是大自然中最具有生命活力的生物,也是维系物种多样性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野生动物物种齐全,珍惜和特有种类较多,但地域差异性很大。下文将就其保护问题展开探讨。
1 野生动物保护的影响因素
1.1 高额利益驱使
由于我国很多地区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俗,所以很多人认为野生动物的肉比一般食用的肉类营养价值高,有利于人类身体健康,因此,形成了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最近几年,食用野生动物的人群不断增长,使得野生动物的交易价格连年上升,另外,野生动物的捕杀成本比较小,也促使一些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
1.2 保护管理制度不健全
野生动物大多生长在森林,按照现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分配制度来看,森林公安只负责野生动物案件中的刑事案件,但是损害野生动物生活环境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所以给公安人员的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在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发现的违法事件,按照现在的管理制度,应该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林业部门只能协助调查,给森林公安的执法活动带来很大的不便。
1.3 宣传工作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有部分不法分子、交易者的文化素质偏低,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规不是很了解。另外,一部分人仍然持有食用野生动物的癖好,导致捕杀野生动物的现象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1.4 国际因素
随着我国进入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参与的自由贸易越来越多,然而监管力度却没有及时跟上,导致一些不法分子进行野生动物的走私活动越来越猖獗。使得各国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伤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也认识到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但是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很难完成保护野生动物的任务,各个国家必须共同努力、共同合作,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并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行为。
2 保护野生动物的对策
2.1 加强对栖息地的保护
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要坚持合理利用、加强保护、重视发展的原则。防止乱捕乱杀野生动物和乱砍森林,严厉打击特有野生动物进入交易市场,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收购和买卖野生动物,不允许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域进行任何副业。
2.2 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森林部门要不断完善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管理任务,并且要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站,配置上专业的保护野生动物工作人员;加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团队的建设,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比如,在偏远的山区多设立野生动物瘟疫监测点,不断完善野生动物网络监测体系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只有不断的完善保护制度才能实现我国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
2.3 加强宣传力度
森林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正确理解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特别是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领导层、滥捕滥杀野生动物者、野生动物市场经营者、食用野生动物者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报纸、广告等载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改变人们的违法餐饮陋习,树立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引导公众自觉的保护野生动物。
2.4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了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各国都在积极保护野生动物。严格控制野生动物自由贸易,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当前,野生动物境外贸易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和临近各国的生物多样性。各国政府要加强交流、沟通,共同解决野生动物非法出境的问题。同时,加强行政监督,加强对野生动物交易者的处罚,科学的控制野生动物的数量,维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平稳。
3 结 语
总而言之,野生动物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维持生态系统的平稳、经济的发展、科学研究的开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完善对栖息地的保护、规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力度、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措施,并将这些措施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才能实现野生动物和人类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 张志.浅谈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现状与对策[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2(06).
[2] 王云,张峰,孔亚平.我国交通建设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及保护对策[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0(05).
8月5日,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委托“野生动物猎捕专家委员会”召开行政许可专家评审会,通过了两起外国人来华狩猎的评审。如果行政许可下发,来华狩猎的7名美国人将于今秋奔赴青海都兰国际狩猎场猎捕岩羊6只、藏原羚4只。
此事一经披露引发社会热议,国内多家媒体列席旁听了专家评审会。70多家动物保护组织对此表示抗议,并表示一旦成行,将派人全程跟随狩猎活动,进行监督并对狩猎场的情况进行评估。
其实,早在五年前,相关部门就拟在成都举办首次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会,公告刊出后,便在公众和媒体间引起广泛质疑,此后外国人来华狩猎活动一直暂停。
一次不欢而散的讲座
此次狩猎活动被称为运动狩猎,或者叫做国际狩猎。委托4名美国狩猎爱好者的北京正安国际旅行社总经理王巍解释:“它的特点是猎人需要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来猎杀野生动物,取得猎物身上很有代表性的“战利品”,比如角或头骨。这些费用反过来用于保护当地野生动物的种群上。”
与传统的狩猎相比,国际狩猎有着自己的一套行业规则。它的狩猎动机不在于获得野生动物产品或者出售商品,而侧重娱乐、消费。狩猎时间、对象、场所、手段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猎人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获得狩猎资格后方能狩猎,并且要严格遵守“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幼”的原则。
8月11日,在NGO组织达尔问自然求知社举行的讲座上,王巍与众多关注狩猎的媒体和动物保护组织成员见了面,解释狩猎的目的和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两个多小时的讲座结束后,各方对于狩猎的看法分歧很大。
王巍在现场展示了一些狩猎动物的图片和非洲国家狩猎数据图表,试图向听众阐明狩猎运动在国际上早有惯例。在最后一张图片中,他总结到狩猎是一种游戏、是劳动,是生活的格调,也是一种收获。
这一番言论立刻遭到动物保护组织者的批评。更多的质疑声音还是在对国家林业局委托的“野生动物猎捕专家委员会”评审上。他们要求相关部门公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举办公众听证会。
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蒋劲松认为,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国际狩猎市场的前提下,贸然引入西方式的狩猎将对国内野生动物保护带来新的难题。他质疑这次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是否公正,是否有任何利益偏向性,并警告如果开启国际狩猎,会向社会宣导一种负面的暗示:保护野生动物并不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则,有钱有地位的人可以通过特权捕杀野生动物。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蔡先凤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外开放狩猎虽说是“有限度狩猎”,但一旦变成了商业项目、旅游项目,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在短期内迅速异化为“无限度滥杀”。而地方林业部门既然有了经济利益目标,当“野生动物保护”遭遇“野生动物产业”时,他们将无法抵御金钱的诱惑和冲击,也无法保证这个“限量版”的狩猎会完全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因此,是否有必要培育狩猎野生动物的市场,应当三思而行,否则将得不偿失。
此外,针对通过开放国际狩猎,在多大程度上如林业部门所宣称的提升了当地人的生活水平、保护了当地的野生动物,动物保护组织者也希望将野生动物数量、收益、分配等信息都一一公开。
狩猎有理有据
此次外国人来华狩猎之所以引起争论,还有一方面原因在于很多人都误以为“只有外国人才能猎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其实,外国人到中国狩猎,审查手续比中国人在国内狩猎更严格。
“国内的人喜欢打鹿、野猪之类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猎物;对于许多外国人来说,他们本国就有野猪,没必要到中国来打。而盘羊、藏原羚之类的动物则是亚洲特有的。”王巍解释为什么国内没有兴起狩猎运动,其中要求猎手受过专门的培训、枪法准。而1996年枪支管理法出台后严禁个人持枪,这一点就限制了国人参与狩猎。
王巍说,中国人也参与了国外的狩猎运动,比如北京正安旅行社每年就组织几十名国内猎手,到非洲、南美等地捕猎100多种野生动物,国外的专题狩猎旅游市场是对国内开放的。
其实,中国的法律也从来没有规定过不能猎杀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同时也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此次狩猎的岩羊、藏原羚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中国国际狩猎业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1985年第一个国际狩猎场桃山狩猎场成立到2005年底,国内65家狩猎场一共接待国际猎人1101人次,狩猎野生动物总数1347头(只),狩猎收入3639万美元。狩猎对象涉及15种野生动物,包括盘羊、岩羊、羚牛等等。
三十多年的中国国际狩猎业,尽管少为人知,但其发展的历程也是曲折缓慢的。从事动物调查与监测研究的高级工程师龚明昊通过对中国国际狩猎业发展的研究表明,国内环境和一些重大事件对国际狩猎业的影响比较明显,在出现公众事件时,由于对政策和时势把握不准,各部门就采取暂停的办法应对。如2003年的非典使得狩猎业发展回落谷底和2006年的拍卖风波导致延续至今的暂停国际狩猎。
我国国际狩猎一直采用配额制,每次狩猎发生前都必须得到国家林业局的配额管理。并且我国于1980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但其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黑犀牛在全世界只有4000头,但纳米比亚的可狩猎的黑犀牛配额仍然有5头。”王巍讲到,开展合法狩猎并没有证据表明会对种群数量产生大的影响。他以非洲狮子为例,说明坦桑尼亚每年准许2%的狩猎量,种群数量一直维持在15000头左右;而肯尼亚禁止狩猎,种群数量反而下降了50%,目前只有2500头左右。
合理的猎杀其实是一种保护
狩猎不破坏生态,还能保护野生动物?利用狩猎费用支持保护区的市场经济手段是否恰当?这在专家和普通民众之间产生重大争议。
在专家评审会上,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副司长、总工程师严旬就曾向外界透露,林业管理部门会根据狩猎场的情况确定不同种类动物每年允许打猎的数量,不管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打猎,总量都要控制在这个规定的数量内。
“野生动物有自然死亡率。狩猎者会选择角大的羚羊去打,而角大也意味着成熟或者老年,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对种群造成较大的影响。”
都兰国际狩猎场负责人在专家评审会上也表示,“此次捕猎量远远低于国际标准,对当地野生动物影响可忽略不计。”在会场上,都兰国际狩猎场提出了2011年至2012年狩猎限额,其中该狩猎场拥有岩羊种群数量为42621只,申请猎捕量520只,猎捕率1.22%;藏原羚种群数量1525只,申请猎捕量53只,猎捕率3.48%。
王巍,这位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管理专业,曾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多年,现在干着国际狩猎“掮客”的经理人,也在讲座中提到狩猎可缓解野生动物与牲畜间的争食矛盾,并有利于当地的环境保护。
王巍谈到保护区的居民以前通过偷猎、侵占野生动物栖息地放牧来获益,为了让他们放弃一部分过度的生存行为,就得给他们新的、更加生态的生存方式作为替代。而运动狩猎就是以很小的野生动物获得很高的经济价值,最终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
此前,王巍曾向采访的媒体算了一笔狩猎的账,2006年以前国际狩猎活动中,狩猎一只岩羊的价格是7900美元,一只藏原羚的价格是1500美元。青海省在1995年到2005年的10年间开展国际狩猎中,每年猎杀数量在100只内,年创收163.2万元。其中15%-35%用于牧民草场补偿和地方管理部门开展资源保护。这将有利于当地形成民间反盗猎防控体系。
并且,某些繁殖过多过快的野生动物将对当地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这并非危言耸听,比如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一旦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对生态环境破坏很大。由于其进食量非常大,如果在一个地区聚集大量羚牛,对食物链有着非常大的伤害。
若进行合理的有计划的进行适当狩猎活动,亦可以帮助当地民众安居乐业。“在云南,野生动物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非常大,政府每年支付的补偿金超过4000万元。如果允许狩猎,政府每年至少可以减少一半的补偿金开支。”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当地人不管不理,反而让盗猎有可乘之机。”王巍引述一直致力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研究的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专家乔治・夏勒博士的观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定要与当地的人民生活相关联起来。
无法消解的公众疑虑
这次外国人来华狩猎掀起一阵舆论风波反映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中若干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
“首先是法律缺陷较大,然后是在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和对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方面,国家做得不够。”蔡先凤讲到,作为全球狩猎业的领头羊美国,对于用运动狩猎促进动物保护,其经验很值得学习。
美国国会于1973 年通过《濒危物种法》。它宣布在联邦财政支持和激励体制下, 鼓励各州和其他利益团体发展和维持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的保存项目,该法宣布两项国家政策: 第一、所有联邦政府部门和机关都必须努力保护濒危物种并运用其权力促进《濒危物种法》立法宗旨的实现;第二, 所有联邦行政机关必须同州和地方政府合作, 以与保存濒危物种相一致的方式解决水资源问题。在基本制度的设计方面,它注重经济手段的运用,如规定了财政援助制度、超级基金制度。据2002年美国渔业和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当年参加狩猎的人员超过1400万,狩猎对当年经济影响超过650亿美元。以市场的手段利用并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了美国的惯例。
早在1937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继续对猎枪弹具征收10%的提案,利用这一部分税款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联邦政府野生动物回复决议援助计划》,又称P―R决议。该决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购买土地,整个基金的60%用于购买、改善、维持和管理野生动物栖息地。
P―R基金中的26%用在科研上,利用现代手段,准确监控动物分布、数量变化、种群结构,为野生动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对于外国人来华狩猎保护动物,交纳的费用分配情况,严旬表示,除了狩猎场自留的一部分外,剩下的费用中,有40%归省里,4%归州里,56%归县里。大部分归县里安排,也是体现了补贴基层的意思。
“在没有审计部门介入情况下,没能打消公民的疑虑,也没人知道这些费用去了哪儿?是否用到野生动物保护上?”蒋劲松这样质疑狩猎收入去向。
关键词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立法现状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野生动物从被杀、收购、运输、贩卖、煮熟到上餐桌有多个环节,正如公益广告所言,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的动力来自于市场需求,供求平衡决定了野生动物悲惨的命运。食用野生动物是否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刑罚?是否应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均找不到答案。现行法律片面惩罚狩猎者,确没有对食用者即该链条的创造者给予任何刑罚规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颁布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范围进行了扩大,违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初衷,使得商业性质的大规模捕杀野生动物的现象予以增加。
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本条的初衷是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不被破坏,并且对行为严重的相关人员给予刑罚处罚。实际上不仅猎杀行为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食用者也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幕后元凶之一并且是导致猎杀行为的最重要原因。只惩罚狩猎者而忽视食用者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违法性,这有违司法公正的精神。
从现实情况来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有着非常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动用法律手段来保护野生动物也成为一种趋势。
法律应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被人工圈养、繁殖的动物是否还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性在于其数量的稀少,正是其数量过少有濒临灭绝的可能性,所以才会出现人工圈养、繁殖的情况。如果一个物种的数量之多达到了可以脱离濒临灭绝的动物的范围,那么它也就不算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了,所以无论该种动物是何种生长形式,只要它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即应受到免于杀戮乃至上桌的保护。
增设“非法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食用动物的保护等级定罪量刑。《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对于新设立的“非法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以做如下要求:食用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食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食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可以根据野生动物的价值或者交易的金额来确定,例如罚金可以规定为交易金额的一倍至三倍不等。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量刑标准以及部分常见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标准》中规定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野生动物属于无价之宝,给其定价很困难,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交易金额不易查出。食用野生动物是非法行为,所以涉案人员不会轻易留下任何交易凭证,在证据取得方面也是困难重重。所以关于罚金依据国家定价或交易金额订虽然合理,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可以统一规定各等级野生动物的价格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现在不仅个人食用野味,更出现单位集体食用野味的现象。很多餐馆挂着三公消费办公室颁发的公务消费定点商家牌子而公然贩卖、点食野生动物,这说明单位“组团”食用野味的现象以为公众所知晓,如果增加“非法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那么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的范围内是很有其必要性的。对于单位犯罪的量刑,可规定处以交易金额十倍罚款,对于单位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量刑以上文中对个人量刑的规定为参考。
将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也是令人发指的行为,它使野生动物的身体受到伤害,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生活进而使得其面临死亡的威胁,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犹如慢性自杀,受害的终究还是野生动物,所以在野生动物受到杀害之前就应该设立相关惩治的规定。《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行为人故意地或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构成残害动物罪。
人类有意无意地使生态系统中增减某一物种都可能对整个系统的平衡和协同进化造成影响。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应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 ;应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伦理价值观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环境和自然所固有的价值,并且应树立“生态利益优先” 的思想,把人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置身于符合全球环境和生态利益的要求下来考。
(作者: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注释:
一、 夏玛保护站基本概况
夏玛保护站所辖林区位于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的东北部,属祁连山系冷龙岭余脉,地貌多为中山和低山两大类型,海拔在2350—4074米之间。林区气候属冷凉半干旱气候,气温低,光照不足,生长期短,昼夜温差大。天然林以乔木为主,灌木次之。乔木以青海云杉最多,多生长在阴坡、半阴坡阴湿地带。其次为柏、桦、山杨等。柏树为祁连圆柏,主要生长在向阳山坡;桦有白桦、红桦;山杨多生长在山谷河沟和阳屲山坡。灌木有高山柳、杜鹃、金露梅、银露梅、小叶杜鹃、沙棘、矮卫矛等,主要分布在乔木林上线、林缘地带和山谷、河沟。部分林区灌、乔混生。郁郁葱葱的森林,广袤的草原,孕育着十分丰富的动物资源。
二、 野生动物资源现状
夏玛林区动物种类繁多,据初步调查显示,鸟类14目27科104种,两栖、爬行动物11种,野生晡乳纲动物5目13科30种。目前已查明的动物种类被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雪豹、金雕、马麝、胡兀鹫、白肩雕、玉带海雕、白尾海雕等; 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有岩羊、猞猁、荒漠猫、淡腹雪鸡、蓝马鸡等。由于自然植被在山地的垂直分布有一定的规律,随着海拔升高,依次出现不同的植被带,夏玛林区也从下到上依次为山地森林草带、高山灌丛带、高山裸岩带、高山荒漠带。栖息在森林中的的动物为获得相应的食物以及休养生息的场所,也具有成层分布现象。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林区人口的增加,人类在经济利益和生活需求的驱使下对野生动物进行过度的猎捕,使史册中记载的马鹿、雪豹已在本林区很难发现,原人们所熟知的胡兀鹫、蓝马鸡、岩羊等动物如今数量已显著下降,有些动物几乎达到灭绝的边缘。近年来,随着天保工程和重点公益林工程的启动,人们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增强,加之保护站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加大了对破坏野生动物的惩处力度,使林区内野生动物数量逐年增加。
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天然财富,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大量流失,野生动物的数量也呈下降趋势,许多野生动物已处于灭绝或者正在濒于灭绝之中。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夏玛保护站与当地政府紧密配合,加强管理,逐步扭转了严重破坏野生动物的不良局面,从而使我们看到了濒危物种生存繁衍的希望。
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结合护林防火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特别是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宣传,使宣传深入人心,使野生动物的保护与林木等同起来。
2、保护生存环境。加强封山育林,扩大和保护森林资源,为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地环境。保护好野生动物必须同时保护好栖息环境,栖息环境的破坏将给野生动植物的载体造成危害,从而间接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3、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站紧紧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森林警察和林政管理人员的骨干作用,狠抓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案件查处,严历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4、严格狩猎制度。针对本区野生动物分布特点,限制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确因科学需要而狩猎外,不得以任何原因和理由狩猎和收购野生动物。
5、制止野生动物的买卖。工商、畜牧、林业等部门要严格对收购、贩卖、采挖的非法人员进山、进村的管理,对出入车辆严格检查,从源头上杜绝构成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
公诉机关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信国,男,42岁,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农民,家住远安县荷花镇。2002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褚兴政,男,37岁,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远安县洋坪镇。2002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文清,男,51岁,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远安县洋坪镇。2002年4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树明,男,28岁,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远安县洋坪镇。200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绍华,远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被告人黄信国使用“铁猫子(捕杀工具)”和土铳等猎具在湖北远安县荷花镇山林中非法猎捕红腹锦鸡9只,并将其制皮。2001年8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褚兴政使用土铳在湖北远安县洋坪镇、河口乡等地山林中,非法猎捕红腹锦鸡5只,亦将其制皮。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黄信国、褚兴政猎捕的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杨文清于2001年2月至2002年4月非法收购向德俊、杨建华及被告人褚兴政等人的红腹锦鸡制皮65张,价值69472元。被告人陈树明于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非法收购杨洪全、邹培政等人的红腹锦鸡制皮40张,价值42752元。
2002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文清、陈树明家中,查获其非法收购的红腹锦鸡制皮105张。经鉴定,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陈树明于2002年5月31日到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交待了其非法收购锦鸡制皮的有关事实,法庭审理此案时,亦能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冯孝萍、黄义波、李明菊、向德俊、杨晓琴、杨洪全、文祖祥、邹培政、郑家元、马选木、周金莲、马先成、薛伶俐等证人证言;2、提取的作案工具(照片)及扣押的红腹锦鸡制皮(照片);3、四被告人的供述;4、湖北省野生动物保护总站关于“野生动物及产品鉴定证明书”;5、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红腹锦鸡及其产品和价值标准的复函”;6、远安县公安局林业分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褚兴政、陈树明检举揭发他人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7、关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审判]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信国、褚兴政分别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腹锦鸡9只、5只,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被告人黄信国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褚兴政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文清、陈树明分别非法收购红腹锦鸡制皮65张、40张,价值分别为69472元、42752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辩护人关于杨、陈二被告人不构成该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树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褚兴政、陈树明“检举”之行为,经查不能成立,依法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有关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黄信国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褚兴政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杨文清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陈树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第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野生动物,2、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中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3、它不4、仅具有昂贵的经济价值,5、而6、且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7、尤其具有重要的观赏价值、甚至政治、社会价值。之所以这样说,8、是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本案四被告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红腹锦鸡数只、数10只,9、其价值分别为69472和42752元。红腹锦鸡系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10、它既不11、能作为商品买卖,12、也不13、能当成一般商品运输,14、只能保护。相反,1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6、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17、显然侵犯了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制度。因此,18、必须严惩。
被告人黄信国、褚兴政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只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都属于非法捕杀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褚兴政捕杀红腹锦鸡5只,黄信国猎捕红腹锦鸡9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等以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分别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无论他们处于什么动机,均不影响本罪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作为情节考虑。
19、所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是指2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22、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23、。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24、。就其本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来看,25、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6、“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7、主要是指28、中国特产、稀有或者濒于灭绝的以及数量少有、濒临灭绝危险的或者分布地域狭窄的野生动物,29、如大熊猫、东北虎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0、是指31、对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皮、毛、角、骨、肉等进行加工,32、制作成为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33、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34、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收购或者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即构成本罪。其犯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所收购、运输、出售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5、然而36、为了牟取暴利、食用或者其他目的,37、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38、顾而39、为之。本案被告人杨文靖、陈树明分别分次非法收购红腹锦鸡制皮65张和40张,40、价值分别692742元和427520元,41、按照最高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锦鸡(所有种)”均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构成犯罪无疑,42、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科以刑罚。
43、本案被告人对指44、控的犯罪、且认定陈树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分歧意见,45、但对被告人褚兴政既有非法猎捕红腹锦鸡5只的行为,46、又有将猎捕之锦鸡出售给杨文清的法律事实。对褚兴政怎样处置存在分歧。
我们知道,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一直都十分密切。在上古时代,人类主要是以猎杀野生动物作为生存的手段。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学会了驯养野生动物,从而大火增加了食品的供应数量,使人口不断增加,于是野生动物不再是人类的丰要食物来源。
尽管如此,人类仍然在某些方面利用野生动物,比如在中医中,许多药材便来源于它们,而像环颈雉等一些外表漂亮的物种则被人们当作观赏动物。与此同时,人们仍在猎杀和食用野生动物,但由于需求量并不大,且没有形成一种风气,所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们与动物尚能做到相安无事。然而,近几十年来,尤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加,人们对野生动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各式各样的野生动物开始摆上我们的餐桌。一时间品尝野味成为时尚的代名词,数不清的野生动物为了满足我们一时的“口腹之欲”丧命于屠刀之下。2005年底,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曾做过一次调查。调查显示,在我国已被列入菜单的野生动物多达80多种,其中兽类13种,鸟类23种,爬行类35种,两栖类8种,鱼类1种,比以往明显增加。
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原因其实并不难分析。野生动物来自于大自然,其中有很多物种不但味道鲜美,而且有很高的营养价值,人们对它们自然是趋之若鹜。此外,在我国传统的健康观念中一直就有“吃什么补什么”的说法,一些动物由于某些器官比较发达,从而成为人们食用的对象。还有一些人认为,食用某种动物可以治疗某些疑难病症,这当然更是无稽之谈了。
除了保健治病外,显示自己的财富和地位也是食客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主要原因。由于野生动物通常比较珍贵,获取的难度也较大,价格往往较高,于是,品尝野味就成了富有的代名词。而不法商贩们也利用食客这种心理把野味的价格抬得很高,反过来又刺激了野生动物偷猎行为。当然,更多的人食用野味是出于猎奇心里,为了是过一把品尝山珍海味的瘾。
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口福,肆无忌惮地捕杀野生动物,一些本来数量庞大的物种逐渐成了濒危动物,甚至灭绝。而它们与人类一样都是生态系统的一员,如果人类今天不对它们进行保护,迟早也会受到大自然的报复。
其实我们已经受到了惩罚。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曾夺走了许多人的生命,并造成巨大的恐慌和经济损失。经研究显示,使人患病的SARS冠状病毒很有可能来自果子狸,而吃果子狸在我国南方非常流行。虽然有科学家指出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果子狸就是非典的“元凶”,但人类因食用野生动物而患上各种疾病却是不争的事实。
国人对于滥食野味可能患病早有认识,《本草纲目》中就有“诛鸟有毒,凡鸟自死目不闭,自死足不伸,并不可食,食之杀人”的记载。目前,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已多达百种,普遍被各种野生动物携带。此外,野生动物体内还带有各种寄生虫和霉菌。这些病原菌在野生动物被捕杀、运输、屠宰、加工及食用过程中被不断传播、扩散,而且由于其间行为多是非法的,所以造成无法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对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比如2006年的福寿螺事件,就是一起因患者误食一种名为广州管圆线虫的寄生虫,从而导致了神经系统疾病的典型案例。更可怕的是一些动物体内的寄生虫很难被杀死,中餐传统的烹饪方法对它们都无可奈何。所以,就算是只为自身的健康考虑,我们也应该拒绝食用野生动物。
其实,许多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并积极奔走相告。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公民的行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主管部门、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野生动物的捕猎及驯养制度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是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其中均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内容。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人们吃腻了一般的家畜家禽,眼光超越了家园的篱障,瞄向了远处的野生动物,一时间,猎吃野生动物成了一种时尚,甚至被看作某种身份的象征。人们不仅吃鹿吃熊,甚至连猫头鹰、眼镜蛇、穿山甲、白天鹅也成了餐桌上的美味佳肴。面对这一吃喝之风的新动向,我们的媒体没有沉默,温和的劝告、激烈的抨击时常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可仔细留心我却发现,大多数都是在谆谆告诫人们:几乎所有的野生动物身上,都带有寄生虫或毒素,是病原体的中间宿主,乱吃野生动物,就会把寄生虫和病原体带入人体,从而罹患各种怪病———从狂犬病、疯牛病到艾滋病,都是从野生动物那儿传来的,等等。
看了这样的劝谕,真让人啼笑皆非。这算一种什么样的野生动物保护教育?照此说来,难道如果野生动物身上没有这种种“不洁”,就理所当然地用来满足我们的口腹之欲了?在保护野生动物的世界潮流面前,我们的宣传难道只能出此下策?我们为什么多是从一利害、一是非、一角度、一重心,以及一时之得失,来建构一元的人生?野生动物是我们亲密的朋友,千百年来,与我们一代代的祖先相生相伴,与演变着的人类的生存环境相生相伴,才使我们有了今天这样一个生机勃勃的世界,才使我们得以感知生命之旅的美丽。每一个物种在地球上都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这个价值一点不比另一个物种更差。自以为具备了高智商的直立行走的现代智人,又怎能为了抑制自身的贪欲而去数说它们身上的“毛病”呢?
我们要想活着,就该也让“别人”活着,一些生物物种一旦在地球上消失,将会无可挽回,万劫不复。任何一种生物都是生物链上的重要一环,任何一个物种的灭绝都会导致连锁反应。吃野生动物,也就是在吃食物链上的一个环、一个节。野生动物是世界上最孤苦无助的一群,理应得到人类的倾力呵护。印度圣雄甘地在自传中说,人之所以超越于下等动物,倒不在前者必得以后者为食,而是高级动物必须保护低级动物。我觉得,对待野生动物,我们应该像孟子说的,“君子之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这样的仁爱和同情,任何时候都不会嫌多。
野生动物身上的病菌,永远都不应成为我们不去吃它的理由。
达来诺尔自然保护区位于克什克腾旗境内,面积119413公顷,1987年经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4年晋升为省级,1997年被批准为国家级,主要保护对象为丹顶鹤、大鸨等珍稀鸟类及内陆湿地生态系统。
本区集湖泊、湿地、草原、沙地、残丘山地等多种生态系统为一体,由北向南形成了玄武岩台地枣湖积平原枣湖盆低地枣风成沙地依次排列的景观格局。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孕育了内蒙古高原上着名的内陆湖泊生太系统,境内有大小湖泊22个,其中最大的达来诺尔湖面积22833公顷。众多的湖泊、河流、沼泽及湿草甸等构成了占保护区总面积35.8%的多样的湿地生态系统,因而被列为亚洲重要湿地。
保护区内多样的生态环境条件孕育了丰富的物种资源,据调查,种子植物有434种;脊椎动物中有鱼类21种,鸟类133种,哺乳类15种。基中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有白鹳、黑鹳、丹顶鹤、大鸨、玉带海雕等5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大天鹅、白枕鹤、灰鹤等18种。本区是丹顶鹤、大鸨、大天鹅等珍稀鸟类的繁殖地和南北候鸟迁徙的重要停歇地,也是目前为止发现的世界上丹顶鹤繁殖的最西界,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价值。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资源;生物多样性;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2―0087―05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们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疯狂掠夺,已使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设立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现行刑法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综观我国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
1 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性质认识及归类不准确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体种类进行编排的。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这就表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但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犯罪来看,大部分都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规定并未真正反映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按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会出现定罪不准、量刑不足的问题。它让人觉得国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而是为了维护管理制度才对此类犯罪进行制裁的,从而降低了国家惩治环境犯罪包括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价值和地位。
2 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狭窄
从罪名的设定上看,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主要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将需要法律进行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不能被定罪处罚,非常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确保地球上生物多样性。从外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都非常广泛,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我国刑法也应规定覆盖面更为广泛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扩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
3 罪名设置和规范结构不科学
一是罪名设置不科学。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没有明确犯罪对象到底是纯粹野生的,还是包括人工养殖的,这种不确定性就给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增加了难度,很可能直接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罪名设置的不科学直接导致了犯罪对象的不统一,这无形中为执法者和守法者制造了思想上的混乱,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司法认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刑事立法在修改时,应当从法律的系统性、协调性出发,将罪名间所体现的犯罪对象的矛盾之处予以修改。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以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不尽合理,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二是规范结构不科学。1997年刑法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绝大部分是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这就使所参照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和立法质量直接左右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实践中办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要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诸多法律法规,操作上的不便和烦琐显而易见。另外,随着1997年新刑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刑法修正案的出台,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与现行刑法严重脱节,影响了刑法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应有作用的发挥。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无疑给执法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4 对影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部分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规制
一是《刑法》遗漏了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草原等行为的刑法规制。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濒危物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稀有动物和濒危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的毁灭会造成生物种群灭绝,因此,我国刑法典有必要专门设立破坏自然保护区这方面犯罪的规定。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基地。我国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坏,草原上的珍贵野生动植物遭到掠夺性的乱捕乱挖,造成草原面积减少,草场退化、碱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剧扩展,草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然而,对此类问题的刑事处罚却无具体刑法条文可依,在刑法中急需设置破坏草原罪的罪名。
二是我国刑法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行为。该罪的规定不包括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像西方大多数国家那样单独设立专门的罪刑条款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正是由于刑法没有将伤害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才导致刘海洋案件出现后发生争论不休的状况。
5 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不科学
一是刑罚过轻。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刑罚过轻,普遍轻于近似的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定。如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林木的生态价值远非实物能比。再者,对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那么,对单位犯罪与单位违法哪个应处重罚?理论上讲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当高于单位违法。事实上单位所受行政
处罚中消灭法人的处罚远比对单位所受刑罚要重,这就造成刑法威慑力的减弱。一些主张轻刑化的国家对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规定的刑事罚则同惩治其他犯罪的刑罚相比是更为严厉的,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却实行的是轻刑化,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是不合时宜的。这也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对生态效益考虑的欠缺。
二是刑罚种类过少。在我国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当中,主要有自由刑和财产刑两种刑罚,这样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尤其是对单位犯罪来讲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单位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的,对单位要处罚金。但是,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是附加刑,这无形中降低了对单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否定性评价。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此类的单位犯罪只规定了罚金一种处罚方式,这本身就造成了刑罚力度的弱小和刑罚方式的单一。应该在刑罚措施之外,扩大非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将多种刑罚措施综合运用,这样才能有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综观国外环境犯罪,普遍规定了多种刑罚手段,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第二十六章“生态犯罪”里共规定了七种刑罚: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仅在第256条“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罪”中就规定了五种刑罚。对这样多种刑罚手段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1 增设“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破坏环境资源罪除了侵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环境权,并间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的危险或损害。因此,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环境权是主要客体。不应该将破坏环境资源罪所保护的价值及其所体现的特殊社会关系简单地归入一般经济秩序或其他一般犯罪客体。将主要侵犯环境权的破坏环境资源罪单列为一章,既符合刑法分则犯罪的分类理论和规则,又使对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制裁更多地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使公民自觉地爱护环境,合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坏环境资源罪中专设“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一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有利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体系的完整以及罪与罪的协调统一,从而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打击。
2 扩大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法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对象和内容规定得过于单一、片面。笔者认为,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应对刑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做出重新界定,确保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从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看,其出发点是肯定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利用的,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中一部分进行特殊保护。但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各物种的数量会发生变化,并且各物种间具有相互的制约作用,一种物种的灭绝可能引起若干物种在一个地区的消失,各物种的数量会随时间发生变化,法律难以预料具体哪一类物种才是迫切需要保护的,而且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需植根于内心,尤其是刑法,急需建立环境刑法的内在合理性。现代生态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一种动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野生动植物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维持生态系统相对平衡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在对其刑法保护上有清醒的认识,从野生动植物的自身价值来确定刑法保护问题,勿要以人之好恶,将一个物种推到不公平的境地。在扩大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境的重要意义,把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与保护野生动植物同样重要的高度。
3 罪名罪状的设置上应当进一步合理化
针对现行刑法中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存在法条竞合、犯罪对象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当从保持刑法体系内部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角度出发,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整合,确定较为科学和便于司法操作的罪名。
一是明确犯罪对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具体犯罪中的犯罪对象到底属于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或者既可以是野生动物也可以是驯养动物,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出来,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应明确规定为野生的水产品。如果行为人非法捕捞人工繁殖的水产品,则应按盗窃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论处。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规定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同时,为了保持此类罪内部的协调统一,将这些罪名相应地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
二是将非法狩猎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做这样的修改有三个目的:一是使之区分于上文提及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并同时基于对生物多样性的考虑,便于保护其他野生动物;二是取消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可以消除公民认为在非“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为法律允许的误解;三是这样立法既减少了过多的法条竞合罪名,又使刑事立法跟随时代的需要,加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三是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应遵循协调原则,即保持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法体系内的协调。协调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与现行刑法关系的关键,就是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准确适用刑法典。为此,首先应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增加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其次,以决定、补充规定的立法方式对相关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中援引新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方式,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规定有罪行罪名的刑事责任条款,而新刑法中又无相关罪行罪名刑罚的犯罪,作出具体刑罚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使不完整的刑法规范变成完整的刑法规范。
4 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新罪名
野生动植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衍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
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
一是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已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网络,使85%的陆地生态系统、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国家重点保护的300余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60%的高等植物和130多种珍贵树木的主要分布得到了较好保护。设立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功效不能说不显著,但是,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种源地的行为在各地仍不时发生。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法》,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进行惩治。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在刑法上设置一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非常必要。
二是增设破坏草原罪。我国草原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草原为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中国有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生态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扭转。加剧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二是不合理开垦、工业污染、鼠害和虫害等对草原的破坏,三是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的破坏已达到如此惊人的程度,而草原的作用又非常重要。因此,应当增设破坏草原罪,以改变惩处破坏草原的行为仅在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上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刑法上却无相应罪名的局面。
三是增设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使野生动物身体残缺,进而失去生存能力而死亡,与捕杀行为无异。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将之规定为犯罪,且扩大到一般的动物,如《法国刑法典》第五卷全一章为“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地对家养、驯养或捕获的动物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欧元罚金”。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伤害、虐待一般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尚不现实,但处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以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避免再出现类似刘海洋案的尴尬立法境地。此外,还有一些新罪名也需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发展而建立起来。
5 改革和完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及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科学化的要求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特点,建立适当的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乃是我国刑法改革和完善环境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
第一,应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其惩罚与补偿作用。以财产刑代替自由刑或生命刑,是现代刑法转换刑罚机制的方向之一,特别是在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时其有效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一方面是因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行为人受经济利益所驱动,且单位犯罪也为数不少,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可以从经济上剥夺犯罪所得利益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条件,符合刑罚目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因为财产刑运用得当,可以兼具惩罚和补偿的双重作用。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适用财产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甚至可以为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系统工程落实一部分资金,直接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推行,其意义更加非同寻常。我国现行刑法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罚金刑处罚数额偏低,这不利于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打击。我国现存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应当成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控制对策中广泛适用的刑罚手段,并适当提高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