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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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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条例

第1篇: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力调控;安全运行;事故处理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154

0 前言

在迅速发展的科技与网络时代,电力能源是我们每个人生活里必不可缺的资源。生活离不开,工作离不开,衣食住行更是离不开,所以做好电力调控保证生产生活有条不紊的次序,这样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效率。一旦电力调控不到位,就会对我们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后果。

1 电力调控安全运行

1.1 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电力工作人员要做到守时守纪,把电力工作当做是一项神圣而伟大的使命。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电能。热爱工作就是热爱自己,只有把好的精神带入到工作里,才能保证电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死板,对待工作的责任感加强,严格按照要求做事。工作人员要时时刻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不,严己利己。如果工作人员把坏的情绪带入到工作中,就会导致电力调控工作不能顺利完成,从而出现短路或失控的局面还没有及时的发现,这样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后果,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1]。电力监控和电力工作人员是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电力监控有着对电力工作的排查和分析的职责。监控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的配合电力工作人员,迅速解决异常问题的发生。二者之间在分布任务与交接任务的对接中保持着一致的步调,这样才能把工作当做自己家里的事来对待,也能更好及时有效的完成工作中出现的任何突发事件。

1.2 提高电力调空效率的可行措施

电力调控工作主要由相关工作人员来完成的,因此,在工作期间就要做好电力系统在运行时的安全保障工作,并时刻坚持“好人”的标准进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力系统的调控可以安全运行。同时,要想提高电力调控效率的还可以按照以下几点进行:

(1)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向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做好工作人员的专业教育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从而提高电力调控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专业的教育培训工作对于调控人员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岗位的培训工作就可以更好的实现能岗匹配的重要方式[2]。因此,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定期开展对应的培训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专业技能;

(2)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开展一系列的培训活动,并加强安全教育的宣传工作,加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在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时,还应向员工介绍一些危险案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员工的自身防范意识,从而减少在工作期间出现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

(3)在员工工作期间,要严格员工按照指定标准进行操作,而工作期间的违规操作是会直接导致电力系统出现故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要认真、慎重的对待。但是电力企业在对调控员工开展监督工作时,常常会产生一些紧迫感,如果监督工作不合理还会使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违规行为。因此,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适当加大对员工的监督,并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对应的解决管理方案[3]。

2 电力调控中的事故处理

2.1 影响工作人员事故处理能力的因素

对于电力调控的工作人员来说,其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做好电力的倒闸操作和鼓掌处理,其中的事故处理主要包括:(1)调控人员:如果调控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没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就会导致电力调控工作在实际运行时发生问题,所包含的安全隐患较多,如果不能及时处理还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在开展调控工作时,电力企业应该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团队开展一系列的调控工作;(2)指挥者:如果发生一些安全事故,那么就必须要有一个专业的指挥者进行指挥,指挥人员的指挥水平会直接影响事故的处理工作能否稳定进行。因此,不具备良好的调节能力就无法做好指挥工作[4]。

2.2 提升工作人员事故处理能力的措施

(1)要想提高调控工作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就需要让员工充分的了解当前工作环境,并具有较高职位责任意识,再根据电力企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对应的事故处理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电力调控事故的处理工作;(2)利用安全宣传活动,做好调控工作人员的激励动作,从而加强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意识[5]。因此,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借助这个安全活动来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与危机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电力调度安全运行工作。

3 总结

电力调控对整个电力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做好电力调控工作可以保证电网准确运行,同时也能提高电力质量。因此,在电力行业日常运营时,做重视电力调控安全运行工作的监管工作与事故处理工作。本文对电力调控安全运行与事故处理工作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文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希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电力调控安全运行与事故处理工作的分析。

参考文献:

[1]张建伟.浅析电力调控运行系统的优化方法[A].北京中外软信息技术研究院.第三届世纪之星创新教育论坛论文集[C].北京中外软信息技术研究院,2016:1.

[2]邵鹏,孙治国,杨星远,刘国富,仇善军,蒲晓.浅析电力调控运行风险问题[A].北京中外软信息技术研究院.第四届世纪之星创新教育论坛论文集[C].北京中外软信息技术研究院,2016:1.

[3]陈舒瑜,施利波,陈劲松.浅谈变电站运行与管理[A].《建筑科技与管理》组委会.2016年4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建筑科技与管理》组委会,2016:2.

第2篇: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安全监理;问题;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明确的将建设工程的安全监控纳入到监理工作的范围之中,通过几年来的实践,监理企业普遍感觉到,安全事故已经成为监理企业最大的风险,它的风险性已经明显超过了质量责任的风险。特别是在事故责任的追究过程中,对监理企业问责随意性很大,处罚依据又各不相同;在监理企业承担风险、承担责任义务明显增大的情况下,权利却并没有体现;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全,或者虽有规定但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导致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范围模糊不清、这些情况目前都困惑着监理企业,也阻碍着监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下面就这些情况做以分析和探讨。

1. 监理企业在承担安全责任风险的同时没有体现其权和利

我们都知道,做任何一种工作,只有责、权、利达到了统一,才能达到一种完美,目前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只在项目的环境、技术复杂程度等方面,有所体现,而在安全方面却没有一点体现。经统计我国现有监理企业人均年产值在8万元左右,人均收入在3-4万元,甚至无法和施工单位的技术工人相比,当然监理企业无序竞争是一方面原因,政府在监督方面的缺失是另一方面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想聘用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只是一种幻想,原有的技术人才不断流失。工程监理企业的责任增加明显,而监理的收费却始终在较低的水平上徘徊,工程监理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却没有获得其与之匹配的利益,由于监理企业缺乏高素质人才,制约了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这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是十分不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自身的风险。

2.安全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虽然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均感到缺少可操作性,例如,总监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了签署,施工过程中出现措施纰漏(非强制性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案例一,某工程基础挖土方工程,车辆在运输土方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在追查责任过程中,认为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方案中,没有具体的运输安全措施,应承担监理责任。还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实践过程中实施的可能性极小,众所周知,工地情况复杂,任何时候,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都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如果监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的那样,不停的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停的发暂停令,业主早让监理走人了。因此以《条例》为依据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监理国家标准,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才能更加具体化,有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有可操作性,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才能更明确,安全监理行为才能更加规范有序。

3.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企业是否应为其埋单

在施工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各种事故,伤亡对象主要是承包企业参与施工生产的人员。安全管理,主要也是指如何保护这些人员免受伤害。由此可见,无论从事故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对象,还是从利益悠关主体来看,安全生产管理完全是承包企业的内部管理。目前建筑安全事故之所以多发,根本原因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薄弱。要做好安全工作,一是承包企业负责人要有很强的安全责任心: 二是企业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技能培训制度;三是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四是要有投入完善的安全保护设施;五是施工人员有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这就是说施工单位如果没有健全的机构、没有安全设施、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要搞好安全管理那是一种空话。而工程监理人员是无权介入到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特别是目前建筑市场较乱,挂靠、非法转包、层层分包现象屡禁不止,施工企业原有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内控机制经过变迁已严重缺失,施工队伍在经历了层层转包后更是鱼目混杂,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监理企业更是无能为力。因此安全监理只能是一种肤浅的程序性提醒和督促。实践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句“安全监理不到位”,将监理企业的责任无限制扩大,而目前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正当权益维护又没有畅通的途径,造成的后果是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甚至一些素质高的技术人才离开了监理行业。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监理企业呼吁尽快减轻企业背负的“安全监理”的压力。

4. 对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追究随意性太强

目前的法律法规只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性涉及到了监理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均没有涉及到监理服务企业安全责任,但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甚至不少政府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使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如某工程基础施工为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和措施在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已审查,措施规定混凝土隔孔浇筑,但在施工过程中,浇筑完一孔桩后,监理人员离开现场,施工班长认为在午饭前还有时间,对下午浇筑的孔桩检查发现几个孔桩底部都有浮土没有清理,让工人下去清理,结果在清理刚浇完孔桩的相邻孔时,发生底部扩大头间隔土层被刚浇完混凝土冲破,将一人淹没溺死。在次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认为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是主要原因,但监理人员没有在现场进行监督负有失职之责。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次事故对施工企业罚款12万元,对监理单位按下线10万元罚款。这是明显一起行政机关肆意乱用法律进行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而这种情况在日常事故处理过程中并不鲜见。我们知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相对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作为提供服务的监理单位很显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体,因此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显然有失公允的。本事故监理单位的处罚应该采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因为它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如何做出处罚,虽然原则性东西多,细则性内容少,但毕竟是现阶段唯一明确有对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进行处罚的条例。

5、几点建议

1)国家应在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明确安全监理费率固定部分,此部分应固定,不可参与市场报价,必须保证费用到位、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员安全方面培训、设备监测等方面。

第3篇: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

2009年,全市农机化发展进一步提速,农机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大幅提升。在机具拥有量快速增长,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全市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共同努力,真抓实干,确保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步好转,各项目标任务顺利推进。截止12月底,全市新注册登记拖拉机8965台,联合收割机350台,办理农机驾驶证8571个。备案登记财政补贴各型农业机械51963台,新增农机操作人员24905人;发生农机安全事故1起,死亡人数1人,直接经济损失7.7万元。未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实际,现就2010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依法监理、科技兴安”理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市农机化中心工作,以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农机化事业又快又好发展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水平为重点,加强装备建设、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努力构建以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农机安全生产。

二、目标任务

从抓好关键生产环节、重点农机具和重要农时季节的安全生产入手,进一步提高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改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有效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与源头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牌证核发率和年检审率,进一步降低农机安全事故发生率,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目标的落实。具体目标任务如下:

——全年不发生重特大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注册登记和证照核发审验率不低于9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验率分别不低于90%和95%;

——享受财政补贴的各型农业机械(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备案登记率达100%;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本年度建成达到部颁标准的“平安农机示范乡(镇)”不少于35个、“平安农机示范村(居)”不少于300个。

三、重点举措

(一)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一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二是修订完善《*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三是制订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实施细则;四是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员考试工作规范、检验工作规范、检验员管理办法、农机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等,规范培训、检验、考试、事故处理等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行为;五是把落实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相结合,研究制定农机安全宣传、培训教育、保险等支持政策,鼓励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安全的农业机械,引导农民遵规守法,安全致富;六是加强农机监理政策研究,结合实际工作不断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提出新办法,推进政策治本,充分发挥政策的调控作用,引导农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一是继续与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签订《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督促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与各乡镇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分别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二是建立农机安全生产与农机化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农机化发展规划,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与农机化发展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三是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坚持“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把农机安全生产纳入各级政府安全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制度和奖惩措施。完善农机安全生产问责制,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抓好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履行农机生产安全监管职责。五是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定期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规范农机监理业务。一是抓好全市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软件的使用工作,实现农机监理信息网络化管理,实行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网上审批制度;二是按照农业部“三令”、“四规范”的要求,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及牌证核发关;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等农机监理业务的行为。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严禁继续使用单机版软件办理农机监理业务;四是组织全市检验员、考试员和事故处理员业务培训,提高检验员、考试员和事故处理员业务素质;五是切实加强农业机械事故统计工作;六是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督促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的要求进行拖拉机驾驶培训;七是加强对各区县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工作的督查,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行为。对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核发驾驶证。

(四)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一是针对不同农时季节农机生产作业的特点,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深入田间、地头、院坝等农机作业和转移场所,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运行状况的检查和监控。现场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登记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手续,进一步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和检验率,坚决从源头上杜绝未检、漏检、检验不合格或牌证不齐的联合收割机参加机收作业的情况发生;二是积极协助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严肃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驾驶人员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疲劳和酒后驾驶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努力提高拖拉机牌证核发率,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加强年检工作,提高年检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维修保养、年度检验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作业质量、检修质量、年度检验质量,确保年检率分别达到90%及95%以上。同时,结合年检工作的开展,加大清理报废拖拉机工作力度。

(五)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五五”普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等活动,积极探索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新途径,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集市活动、宣传栏和发放安全知识读本、挂图及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生产参与者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农机安全的社会氛围;二是加强对农民机手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严禁违法违章使用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

(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一是继续将“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列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二是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力度,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政府牵头协调,部门按职落实,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机制。

第4篇: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

1.1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迅速解决*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3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预警、防控结合、快速反应。

2、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2.1适用于*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因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2.1.1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省及其他省(市),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并已造成符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或第3条情形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并已造成符合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情形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9例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并已造成符合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情形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或者出现2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2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市质监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办主任任主任。

3.1.1市质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处理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省局督办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受理突发事件报告、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协调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科(室)具体职责:

3.2.1监督稽查科(食品办):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实施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食品生产企业持证情况及生产条件的核查,协助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食品的监督抽查,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对事故食品质量的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向*市局、*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综合业务科:负责对事故食品执行标准情况的调查,协助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2.3稽查大队:组织协调对事故食品生产企业的执法查处等工作,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3.2.4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车辆、人员调配及救援物资筹集等后勤保障和事故处置完成后的总结、综合报告等工作。负责对单位内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调查。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全面、客观、准确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经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3.2.5其他成员按照领导小组临时分配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

3.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协助事故调查,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4.1监测体系

落实日常巡查、监督抽查、许可证年度报告审查、加严检验等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系统内部信息资源共享。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科(室)及时向食品办提供有关食品的监督抽查、执法打假、标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认可等相关信息。

4.2预警体系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高风险食品尤其是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日常监管。依据日常监管获取的信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规定的预警等级标准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及时作出预警。

4.3报告制度

4.3.1层级报告及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应在半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局作出初次报告。对预判断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此后,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对判断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的,在半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局报告。

4.3.2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食品品种、数量、批次、流向、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鉴定结论、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

5.1分级处置

5.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局和*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领导下,开展相关的协助配合工作。

5.1.2较大(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局、*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相关的职能工作。

5.2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的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事故的升级与降级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

5.3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理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强化指挥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应急救援力量一般按以下分工组建:

(1)现场处理组: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监督稽查科(食品办)、综合业务科、稽查大队等负责人组成。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并进行现场检查。

(2)通讯联络组:由办公室、质量科等人员组成。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应急领导小组与外界的联系。

(3)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和监督稽查科有关同志组成。负责保证现场所需各种物资及现场指挥人员和现场处理人员的食宿安排。

(4)医疗救护组:由综合业务科和质量科有关同志组成。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救护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监督稽查科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6)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各组的其他组成单位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临时指派。

5.4技术鉴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接受专家咨询组的指导。检测机构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委托,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后期处置

6.1责任追究与奖惩

6.1.1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1.2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2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包括对事故作出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10日内报送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6.3演习演练

监督稽查科(食品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会同相关科室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4宣教培训

市质监局将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应对能力。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1.1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7.1.2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指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7.1.3食品安全事故: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因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7.1.4造成伤害:是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导致食源性疾患(即食源性疾病)。

7.2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5篇: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

从内容上看,《条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着眼并力求达到以下三个方面:

1、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立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处于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得到确立和运行的基础,决定并影响着其他各种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这是因为其他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总体要求来设计,《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规矩”和内容框架。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并对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则要明确其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内容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进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的机制。

3、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确立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到位,因此,这一制度确立的首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从工作保证体系的构成要素看,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第二层面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总体上包括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最为主要的主体包括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三类。(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条例》中所明确的“政府”主要是指省人民政府、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作为监管主体的两类部门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代表着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并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位的主体,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条例》作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及责任,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对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8)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则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

第6篇: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7篇: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中小学;体育安全事故;现状;成因

中图分类号:G8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007-3612(2011)04-0082-05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Cause of School Sports Accident

――Take Chongqing for Example

HUANG Xiaoling,HUANG Jing,YE Chun,ZHANG Jian,CUI Xiaohua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Beibei 400715,Chongqing China)

Abstract: Through research on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18 schools’ sports accidents in Cho ngqing,this article use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questionnaire,interview,an d statistics to analyze the frequency,type,grade distribution,time,location ,type of student injury cases,and the reasons of school sports accidents fromthe aspects of institution building,education intervention,skill training,stu dent,facility and medical supervision. The purpose is to provide a referenceto establish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school sports accidents of Chongqing,andlay a foundation for youth sports risk and school sports security assessment sy stem.

Key words: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s; sports accidents; current situati on; causes

学校体育对增强学生体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制约了 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重庆市作为全国人口最多的城市、西南地区唯一的直辖市、既有 高度现代化的都市圈,也有非常贫困的区县,与我国大多数城镇相比,很多指标都具有较强 的代表性。近年来“五个重庆”之一的“健康重庆”的提出,更是对重庆的体育工作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2007年重庆市将中小学的体育课由原来的2节增加至3节,2008年要求每周开设 4节,2009年经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调查,每周4节体育课在重庆市各个中小学校已得到 基本保证,但体育课上面对一群群“豆腐娃娃”、“小绵羊”,以及体育安全事故后的种种 赔偿,学校恨不得把学生都关在教室里,凡是具有一定风险的高低杠、平衡木等体育项目一 律下马,上体育课提倡不产生身体对抗的太极拳,这种绝对安全的教育模式不能满足学校体 育增加青少年体质的需要,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客观存在与学校体育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已 经成为阻碍学校体育健康发展的障碍。因此,建立学校体育安全预防体系是保障当前学校体 育科学、有效开展,青少年积极、安全地参加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的迫切要求。本研究 对重庆市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现状及原因进行调研和分析,旨在避免或减少学校体育安全事 故的发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为初步建立我国学校体育安全事故 预防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管理模式提供参考,也为我国青少年运动风险评估和学校体育安全预 防体系的研究打下基础。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按重庆市政府综合排名,分别抽取排名在前、中、后的四区一县为地域代表,选择重庆 市实验学校、重庆市人民小学、重庆市南开中学、重庆市第七中学、重庆市璧山县中学、渝 北区龙山中学等18所中小学为研究对象。样本的基本情况按区县分布:巴南区3所,占16.7 %,壁山县3所,占16.7%,沙坪坝区5所,占27.8%,渝北区3所,占16.7%,渝中区4 所, 占22.2%;按学校性质:城镇学校16所,占88.9%所,乡村学校2所,占11.1%;按学校等 级 :省市重点学校10所,占55.6%,区县重点学校2所,占11.1%,普通学校6所,占33.3% 。样 本的诸多特征指标值及分布与重庆市中小学总体水平及分布相吻合,故样本具有较高的代表 性。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根据本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内容的需要,借助清华同方CNKI全文数据库,查阅大量关于学 校体育安全事故的文章,全面了解本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并对检索所得文献资料进行分类 、整理。

1.2.2 问卷调查法本研究在制定问卷的过程中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征求专家意见,就问卷所涉及问题进 行了可行性分析论证。对渝中区、渝北区、巴南区、沙坪坝区、璧山县等地区的18所学校的 体育教师发放调查问卷2次,第一次发放180份,回收问卷167份,有效问卷167份,回收率为 92.7%,有效率为100%;第二次发放180份,回收170份,回收率94.4%,有效率为100%。

1.2.3 访谈法通过对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巴南区、沙坪坝区、璧山县等地区的学校体育负责人、 教师、学生和区县教委体育干部为调查访谈对象,了解了重庆市中小学体育课、课外体育活 动开展的现状以及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

1.2.4 数理统计法运用社会学统计软件Spss17.0(汉化版)和Excel2003对统计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和图表处理。

2 结果与分析

2.1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现状

2.1.1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频数对重庆市18所中小学近四年体育安全事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在总共84例事故中,2007 年有6例(占7.14%),2008年有16例(占19.05%),2009年有36例(占42.86%),2010 年上 半年有26例(占30.95%)(图1),可见,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频数逐年上 升的趋势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方面,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总量增加,从国家

到地方,再到学校、家长及学生个人对学校体育活动的要求提高了,中小学的体育课、课外 体育活动和比赛增加了。体育活动量的增多,不可避免地带来运动安全事故的增加。另一方 面,肥胖率增高,身体机能、素质下降逐渐成为当前青少年体质变化的主要特征,青少年的 不良体质状况和饮食习惯影响其参与体育运动的效果和安全性,运动安全事故随之增多。此 外,由于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制度不够完善、场地器材不规范、教育干预不够、技能培训不足 、医务监督不到位,以及教师和学生安全意识淡薄等各种主、客观因素都造成了学生运动安 全事故的逐年上升。

图1 近四年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发生频数

2.1.2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类型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包括了在学校组织实施的体育课堂教学、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运动代表 队训练、以及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 者死亡的人身安全事故。[1]调查结果显示,体育课堂教学最易发生安全事故,占6 4.2 9%,其次是课外体育活动,占19.04%,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占14.29%,运动代表队训练 中的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相对较少(图2)。

图2 最易发生体育安全事故的活动类型

2.1.3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的年级分布调查显示,在84例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高三6例,高二8例,高一12例;初三14例,初 二14例,初一4例;小学六年级4例,五年级4例,四年级8例,三年级2例,二年级4例,一年 级4例。(图3)可见

初中生运动安全事故发生最多,高中其次,小学最少。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各个不 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性格特点造成。高中生思想和性格方面较初中生较成熟,加之学习压力更 大,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

相对较少,运动安全事故由之减少。初中生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对事物认识的增多,自我意识 增强,对老师和家长的依赖性逐渐减弱。他们好动、好强争胜,主动积极地参加各种形式的 体育活动,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和保护,故运动中的安全事故发生较多。而小学生多在老师 的陪伴与监督下进行体育活动,故安全事故相对较少。

图3 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的年级分布情况

2.1.4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调查发现,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与体育课项目数量成正比。田径场上发生运动 安全事故最多,占43.9%,其次是篮球场,占16.28%、足球场,占6.97%等(图4)。 这主 要是由于田径场是中小学体育课的主要教学场所,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也是田径最多,其 次是篮球、排球等。

2.1.5 学生受伤类型调查显示,学校体育运动损伤的类型多种多样,如骨折、扭伤、出血、脱臼、擦伤、休克等 (表1)。其中,骨折占43.9%,出血占24.4%,擦伤占9.76%等(图5),发生各种运动 损 伤的原因是由于学生身体素质较差,技术动作不正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以及运动前不做 准备活动或准备活动不充分等各种综合因素造成。

图4 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

2.2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原因

2.2.1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制度建设不健全我国对体育安全事故可引以为据的有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体育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器材和场地标准》等少许相关条例。在上述条例的实施过 程中,由于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体育安全事故的处理依然矛盾重重、纠缠不清,学校安全 事故纠纷频频不断。2010年教育部最新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8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学生安全事 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按照《中华人们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2]修改后 的法律在 归责原则上加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保护力度,学生不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减轻了 学生的举证负担,却加大了学校的举证难度和承担责任的几率。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学生一 旦受到伤害,学校必须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法律上就推定学 校有责任。事实上,在体育活动开展的实践中对一些事故的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很难分析出 学生受伤的具体原因。学校为规避事故责任,尽量减少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杜 绝一切有风险的运动项目。素质教育的全面推广实施对学校体育活动多样化的要求和学校体 育安全事故影响学校体育深入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3]

2.2.2 学校体育安全教育干预、技能培训不足对学校体育安全教育的调查显示,有83.3%的学校对学生和教师都进行过安全教育,11.1 % 偶尔进行,5.6%没有进行。对所选学校进行有无制定《学校体育课安全标准》的调查,有 6 1.1%的学校没有制定,66.7%的学校没有专门的体育事故安全培训教材。有60%的体育教 师 没有参加过急救员培训,16.7%参加过一次培训,13.3%参加过两次,2.5%参加过三次,7 .5% 参加过四次及以上的培训(图6)。其中,有28.4%的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过运动安全技能 的 培训,有23.3%进行过一次培训,20.8%进行过两次,3.3%进行过三次,24.2%进行过四 次及 以上的培训(表2)。由此可见,部分中小学领导对体育安全教育工作不重视,未能把体育 活动中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

图6 体育安全急救员培训

2.2.3 学生体质下降学生体质下降是导致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调查显示,42.7%学生的体型偏胖 ,21.8%的超重,35.5%的偏瘦(图7),56.7%身体素质较差,这些学生表现为耐力、力 量、灵敏、平衡能力、协调性等相对较差,学生体质的不断下降,加之近视、肥胖,饮用过 多的碳酸饮料导致骨质疏松儿童的比例持续上升,给完成教学任务带来困难,致使在做动作 时因不能承担相应的负荷而致伤。一方面,学 生缺乏冒险、拼搏精神,体质下降,容易受伤;另一方面,学校不得不避免一切可能的风险 ,“安全第一”的体育课在内容、时间、强度、负荷上都达不到增强学生体质的目的。两者 的恶性循环阻碍了学校体育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功能的发挥。

2.2.4 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的规范性与安全性存在隐患场地、器材等体育设施不安全是引发体育安全事故的间接因素。调查统计,26%的学校体育 器材布置合理,35.8%的基本合理,30%的不合理(图8)。23.4%的学校体育场地基本满 足教学需要,49.2%的满足不了(图9)。其中,器材质量欠缺的占41.7%,其规格符合学 生的年龄特征仅占32.5%。学校未对体育器材安全检查的占20.2%,57.9%的学校每学期进 行一次场地器材安全检查(图10)。

图10 定期检查体育场地器材情况

2.2.5 学校体育医务监督体系不完备通过调查发现,重庆市学校体育医务监督现状不佳。从校医的文化程度结构来看,7.9%的 校医是高中文凭,63.1%的是大专文凭,29%的是本科文凭(图11)。在学校举行运动会前 ,有33.3%的学校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对参赛学生进行基本的医学检查,38.8%的有时参加, 27.8%没有参加过(图12)。在进行运动会或专项体育比赛时,有22.2%的学校未设立专门 的饮水服务站。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本次调查较为全面地反映了重庆市中小学体育安全事故的现状:运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各种学校体育伤害活动类型中,体育课堂教学最易发生安全事故,其次 是课外体育活动和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运动代表队训练中的安全事故相对较少;初中生运 动安全事故发生最多,高中其次,小学最少;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与体育课项目数 量成正比,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上发生运动安全事故较多;学校体育运动损伤的类型有 骨折、扭伤、出血、脱臼、擦伤、休克等多种。

图12 基本的医学检查

3.2 建议为避免或减少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安全保 障,建立一套集制度建设、教育干预、技能培训、医务监督、应急预警于一体的中小学校体 育安全事故预防体系是一项重要又迫切的工作(图13)。

图13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预防体系

借鉴英、美、法等国家关于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相关的例法[4],从立法上完善我 国学校体育安全事故 制度,明确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责任关系,使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有关法律法规能切实 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学校体育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范 围;在归责问题上将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处理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学生设立意外伤残 事故保险,通过保险制度将个人风险转由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减轻因意外事故造成 的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消极防范;学校应出台更适合学校自身特点、更具体、更科学的学校体 育活动安全标准或制度。

加强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责。教师和学校的教育干预范围应包括:教师通过各种讲座、 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学生体质及健康状况,因材施教;预见可 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在教学、训练,维护学校设备与器材等各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学生 的活动加以管理;事故后能及时提供紧急治疗措施。学校应配置牢固、合格、安全,专门为 青少年设计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且对其定期维护和保养。

技能培训的对象包括教师和学生,培训内容应包括熟悉每个动作的技术要领、注意事项及危 险性;掌握各种技术动作的保护方法与技能;了解医学知识、急救技能,运动伤害的处 理程序,以便采取科学的紧急处理措施;熟悉校园环境,对场地设施定期加以维护与保养。 此外,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提升学生体适能中程计划”[5],让学校、教师、家长 共同监督 学生参加每周至少3 d,每次至少30 min,每次心跳率约每分钟130次的体育锻炼,加强学生 体能训练,增强其身体素质,培养运动的良好习惯与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运动安全事故的发 生。

医务监督应全面包括新生进校体检、年度体检、体育运动与竞赛中的即时医务监督三个 部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纳入学生档案。在新生进校时对其进行全面的体检,为合理教 学分组提供依据;每年对学生进行健康体质测试,跟踪其生长发育、身体素质的状况,以便 科学安排体育锻炼与教学的内容;在日常体育运动与竞赛前对学生进行体检,了解学生即时 的身体状况,有效预防体育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学生常见的安全事故,综合青少年的体质特点、健康状况、对运动安全事故的认知 、态度及应对行为几个方面,建立适合中小学校推广的学校体育安全事故评价指标和方法, 出版《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安全监测评估手册》、《学校体育医务监督手册》等读物,为运动 伤害防范于未然提供坚实的基础,为应急预警体系的建立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 翁荣,彭勇.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9,1(1):15-1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EB/OL].(2010 -12- 13)[360A02-03-2010-0163-1]..

[3] 田露,魏勇.简论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风险[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20(5 ):35-37.

[4] 陈华荣,王家宏.美国学校体育安全事故责任分析[J].体育学刊,2009,16(6): 31-35.

第8篇: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

为加强综合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责任观念,有效控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2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控制目标:1、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为零;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不超过2起;3、无刑事案件,一般治安案件不超过2起;4、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100%;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6、外租、外包安全管理协议签订率100%;7、新进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8、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年检、定检合格率100%;9、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二、安全工作职责:

1.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健全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定年度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安全防范重点区域和重点岗位。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考核。

3.对事故隐患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车间、部门或班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要按时向集团公司企管部报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月度安全事故汇总等材料。

5.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管理规定,制定有关项目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和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6.实行安全问题一票否决制,对于隐患整改多次不及时、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部门、车间或班组,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责任追究制度对其直接主管给予严肃处理。

7.对重大危险源要做好登记建档、安全评估、应急技术培训、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检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要健全各级安全管理台账。

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⑴、组织各车间、部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⑵、按照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

月宣传教育活动,有序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有效增强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⑶、要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各车间、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100%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0、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⑴、要加强车间、部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分工明确、针对性强,每个预案年内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

⑵、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落实救援预案涉及的救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⑶、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杜绝瞒报和迟报现象,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安全事故迅速组织调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安全奖惩考核:

奖惩原则: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

1、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且一般安全事故不超过2起的,按下列标准奖

励工厂:大型工厂(员工人数500人),奖金2.6万元。

2、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2次(含2次)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3次

(含3次)以上一般安全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及责任及责任部门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及年终安全生产奖金。

3、年内工厂区域无刑事案件且一般治安案件不超过2起的,按下列标准奖励工厂:

大型工厂(员工人数500人),奖金5000元;

4、工厂区域发生刑事案件的,取消责任单位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同时对责任单位按

照5000元/起的标准罚款,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治安案件超过2起的,每超一起罚款1000元。

5、员工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分/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2分/人。

6、工厂未与厂区内外租、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5分。

7、新进员工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2分/人。

8、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年检、定检的-1/台。

9、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不到位的,-1分/台。

第9篇: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关键词:课堂教学;伤害事故;对策

每年都有一部分体育教师因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而受到“伤害”,体育教师对体育安全事故可谓是谈“伤”色变,而体育课堂安全事故又是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落实体育课堂安全成为每一位体育教师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本文从体育教师出发, 从体育课堂出发,提出“一备四多”来落实体育课堂安全。

1、备好课,预防安全事故

体育课堂安全,预防是重点,因此体育教师一定要把好备课关,在备课上下足功夫,杜绝侥幸心理,从教师源头杜绝安全隐患。体育教师在备课时应尽量考虑周全:备教材,认真把握教材的深与浅,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和方法;备学生,知晓学生的接受能力和身体状况,定位合适的运动负荷;备场地器材,提前准备并检查场地是否平整,检查器材是否有损坏,根据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体育器材与场地;备天气,提早关注天气情况,根据天气做出相合适的判断:室内课还是室外课,大强度还是小强度。

2、多落实,构建课堂安全

体育课堂当中体育教师须注意力高度集中,谨防体育安全事故发生,努力落实体育课堂安全。体育教师应加强三方面落实,一落实准备活动,让学生通过慢跑,做关节操等准备活动将肌肉、韧带、关节尽量打开,为安全进行体育活动打下良好基础;二落实组织纪律,良好的课堂组织和纪律是进行安全体育活动的有效保证,体育教师一定要加强课堂的组织,使学生有组织有秩序有纪律地进行体育活动。三落实放松活动,体育课有一定的运动负荷,在进行体育活动之后体育教师一定要落实放松活动,确保学生身体得到有效的放松,避免学生在疲劳状态下进行课间活动和学习。

3、多提醒,树立安全意识

体育课上学生的安全单纯靠体育教师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教师一定要多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的提醒教育和灌输,促使学生自身养成安全意识。体育教师可以从课前、课中、课后三方面着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课前提醒学生静心整理身心、不舒服要见习、不将尖锐物品放口袋、提前上厕所等;课中提醒学生不推挤、注意活动要求、互帮互助等等;课后提醒学生及时穿衣、喝水要少量多次、不进行剧烈运动等。从这三方面不断进行“唠叨”教育,促使学生养成自我保护意识,从学生源头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4、多沟通,确保课堂安全

有效的沟通可使体育教师获悉更多的隐性情况,可以让我们提前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预防,确保安全第一。体育教师可以从三方面入手进行沟通。一,多和学生沟通,让学生说出“难言之隐”,避免因隐瞒而造成教学安全事故。二,多和班主任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家庭情况以及最近的行为表现;和学校领导沟通,及时向领导汇报体育器材和场地的损坏情况方便学校及时进行维修,和学校领导商讨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和处理办法,清楚知道学校医务室简单的急救用具和具体的处理过程,方便救治时派上用场。三,多和家长沟通,将学生体育课堂中的正、异常行为及时向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争取在日常中获得家长好感,让家长明白我们是有责任心的教师,为今后的安全事故的妥善处理打下心理基础。

5、多学习,学会安全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