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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研究,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促进国家增收,保证税收的顺利进行,保证企业依法纳税,对实现企业健康长远发展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
财会;税收;管理;完善
税收,其主体的是国家,本质是实现收入再分配;是实现国家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完成财富分配的重要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的三个特征紧密联系,是保证国家税收顺利完成的重要原则。国家作为税收的主体,强制性征税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内需的不断扩大,企业财会税收是完善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实现经济政策的基础。因此,做好企业财会税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一、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
我国税收体制存在缺陷,缺乏高效统一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手段,因此,为了获得更多利益,部分企业规避国家政策,出现偷税漏税现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管理制度不统一,造成企业钻政策空子。政府税收部门出现交叉重叠现象,未对税收管理区域进行合理规划和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整体能力不足,造成税收上的漏洞,加之监管不力,管理混乱致使部分企业偷税漏税。第二,未严格执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出现工作人员与企业联合起来隐瞒应征税情况。由于监管力度不足,税收工作人员为一己私利,放弃自身信仰,出现现象,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健康发展。第三,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完善,税收强制性效果不明显。我国税收管理部门主要通过税票来实现税收,实效性较差,同时给企业不自觉遵守税收政策创造机会。
(二)对企业内部财会监管不善
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正常运行有重要影响,是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是实现国家税收的客体,对国家收入影响较大,其能否配合税收政策,是税收顺利、规范运行的基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国家是从整体上对企业进行税费征收工作的,只是通过企业财务报表来知晓其收入和资金流情况,而企业在报表上的可操作性较大,容易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国家缺乏对企业财务的细化监管,无法通过其他渠道对其报表以外的资金数据进行了解,对宏观税收的顺利运行不利,也容易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一些企业为眼前利益而不考虑长远发展,忽视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存在未制定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谎报财务信息,对内部审计不重视,为降低成本而招聘专业素质能力不强的财务管理人员现象,对国家税收的顺利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三)税收部门缺乏与企业沟通
沟通是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方式,能够提高棘手问题的解决效率。税收部门作为实现国家税收的重要客体,应该与重要税收来源的企业进行紧密联系,但在实际情况中,在工作过程中缺乏与企业的良好沟通。税收部门缺乏服服务意识,不主动与企业发生业务联系,是我国税收体制存在的缺陷,也是政府部门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缺乏提升思维和优质服务思想的体现。不加以改进将不利于税收的与时俱进。
二、企业财会税收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税收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保证社会秩序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加强征管工作的监督能够保证税收健康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出现偷税漏税现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税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责任意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降低工作人员隐瞒企业实际税收的风险;提高监管力度,对税收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设置,明确管理区域和职责。第二,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网络监管。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网络信息平台的建立不仅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化,还能提高收税效率。企业可通过信息平台找到需要解决的答疑,了解到最新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增强对办事程度的了解,减少因不了解程序而造成的资源浪费现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提高企业财会管理水平
财务管理师掌握整个企业正常运行的重要经济保障,其对企业生死存亡有重要影响,因此,加强财务监管,发挥税收在企业监管中的最大效用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不少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只关注成本和收益,而忽视了事中的监管,同时不注重对企业的内部审计,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监管,提高其管理水平,发挥税收工作和政策在企业内部的最大效用,将财务工作具体化和细化,制作资金流详细报表,提高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能够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提高财会工作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可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财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其业务水平,注重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三)加强政府税收部门与企业的沟通
政府税收部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能够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运行。通过沟通,加强税收优惠宣传,增强企业对政府部门税收政策的了解,为企业寻求政策支持,这样做能够促进企业对税收的支持,保证税费的按时、正常缴纳,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同时,国家可通过与企业的沟通,对其实行监管,指出其财务操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并对其资金流进行监督,减少企业故意隐瞒收入的现象。
三、结论
税收作为实现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我国经济社会和企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实行税收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偷税漏税现象,国家税收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缺乏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的问题;为提高税收效率,促进国家和企业经济的顺利运行,要不断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企业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争取其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王艳利,韩娜,李红,王莹,贾鹏芳,刘建政.中小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咸阳市为例[J].西部财会.2014(03)
[2]翟宇航,熊振宇.论小企业财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6(12)
关键词:业务财税 银行 账户管理
一、业务财税在银行账户管理中的现状
(一)业务财税的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进一步细化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一个银行的发展离不开明确的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手中的钱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更多的金融管理部门来管理和规划人们手中的钱,使人们具有安全感。业务财税在银行账户管理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指银行客户业务账号的财税管理,根据银行客户业务账号来收取所得税。而且银行对于银行客户中的不同业务账号的财税管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应该对应不同的税收。银行账户分有不同的种类,例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账户、单位结算账户、个人账户等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文件简化了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付款手续,使得很多单位利用漏洞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账户,使得偷税漏税、逃避债务等现象屡有发生,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细化业务财税的管理,使之具有明确的规定,避免偷税漏税现象的产生。
(二)账户的信息资料缺乏有效的核实和管理手段和方法
现代科技发展的同时,也有很多诈欺手段越来越高级,越来越难以让人察觉。很多人为了得到银行赞助,获得巨额的利益,不惜违法来伪造、编造证明材料来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伪造一些房产证书来向银行借取贷款,最后卷款而逃,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我国在建国之后,大力发展经济,很多机构选择开始各类的银行,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但是银行的发展并没有与其他机构联系起来,很多方面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很多银行大都是独立发展,没有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核发证件的部门联网,使得银行不能准确核实开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大多都是凭经验处理,使得银行的信贷风险增加,《银行商业法》中对贷款的条件、审查、发放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却没有对申请人或企业的账户资料的真实性的检验和账户管理,使得银行的资金管理上面存在很多的漏洞,外在表现出来的资本充足率比实际的多。
(三)财税、账户的管理制度之间缺乏整体性、连续性、实效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个人的信用账户、单位的经营账户也越来越多,单纯的纸质管理已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银行应该建立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银行对于业务财税的账户管理都缺乏系统的管理,对于同时以个人名义开启的所有个人活期账户都应该统一进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使个人信息整体化,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进行准确而快速的处理。银行对于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没有系统的规定,导致很多时候出现串户的现象。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银行每年都会补充、修改、完善银行的账户管理制度,通过对一年的工作情况和客户管理情况,来改变银行管理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但是这些补充往往都是零散的、不完整的,没有系统把握管理制度中的矛盾冲突,使得业务财税缺乏整体性、连续性、实效性。很多政策的改进都只是对于某一个情况,没有联系其它相关的类似案件,导致很多条款都只是片面的、不连续的,甚至缺乏实效性。
二、提高业务财税在银行账户管理中的运用的改进方法及其具体运用
(一)明确规定业务财税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定
在业务财税的管理制度上,银行应坚持科学、合法、合规的原则,来进一步细化业务财税的管理制度。例如对于临时账户,由于其特殊性及其短暂性,在有效期内应该具有和一般用户相同的权利,但是其业务税收可以和一般账户有所区别。另外对于单位用户账户由于其收费管理、使用管理、交易时间限制较个人账户更为严格和复杂,较之个人账户应该缴纳更多的业务税收。很多单位都借法律漏洞故意办理个人用户来减少业务税收,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在单位账户的真假性上的管理,加强单位账户的税收管理。按照总行规定对结算业务收取相关费用,无多收或少收现象,对于业务要做到及时查询查复功能,不能任意截留或挪用业务资金。明确账户的性质,避免财政资金多头开户,各级财政管理部门要精简、优化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要对现有专户进行清理整顿,逐步归并、撤销,确保专款专用,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避免资金的随意化。细化并明确规定业务财税的相关要求,严禁出现偷税漏税和洗黑钱的违法行为,完善业务财税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对于相关人员的欺骗行为,银行应移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按规定实施处罚,决不能因关系而纵容违法行为的产生,既减少了银行的法律风险,也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二)建立系统的网上核查和管理体系
现代信息越来越发达,高科技产品也越来越多,网络科技也逐渐越来越流行,网络运用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中。传统的管理系统已经不再适用于现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现在人民关系越来越复杂,身份真假的判断也越来越扑朔迷离。单纯的纸质鉴别的工作效率也越来越低,这就需要我们银行建立系统的网上核查体系来鉴别账户申请人的证明材料的真假性。银行可以与相关信息部门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核实数据库,将个人的信息、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情况联系在一起,便于核实相关申请人、申请单位的信息,既可以避免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也可以降低银行的商业投资风险。管理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关键,对于银行来说,也是一样的,如何有效的管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银行发展的重中之重。客户的管理是以客户为中心,在与客户交易的同时,区分并选择客户,根据客户的需要来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业务。银行需建立一个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数据库系统,其中应包括客户信息、客户查询、客户业务、客户分类等等,这样对于客户的业务办理、业务税收都既清楚又明白,避免了逃税现象的产生,既便利了客户,也有利于银行的金融管理。
(三)完善财税、账户的管理制度,使之具有整体性、连续性、实效性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银行正常运行的根本,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是确保我国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途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财税、账户管理制度也出现了很多弊端,银行账户管理的不透明性、信息反馈的迟缓、截留财政资金、偷税漏税等现象时有发生,这都需要我们重点完善财税、账户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国的财政安全。要加强账户管理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银行账户的动态监控,严格控制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对个人、企业、单位的账户开立进行严格审批和分门别类,避免企业随意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对于多头开户或者自行开设没有经过财政审批的都应该拒拨资金。第二,建立完整细致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清楚的掌握单位银行账户的具体情况,便于对资金的去向有一个系统的掌握。而且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可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日常财政之间的联系,提高了工作效益。同时便于国家财政部门的检验,一目了然。第三,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并加强内部监控系统。银行内部要设立财政监管部门,定期对各部门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避免银行内部人员与单位的违规行为。财务监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各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统筹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与检讨会议,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负责所属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税务筹划,合法降低税务成本,避免偷税漏税现象。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日趋激烈现代商业银行竞争环境中,业务财税对银行账户管理和如何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银行应加强业务财税的管理,加强与国家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定期联系和沟通。明确规定业务财税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定,建立系统的网上核查和管理体系,完善财税、账户的管理制度,使之具有整体性、连续性、实效性等手段都能有效提高业务财税在银行账户管理中的运用。相关人员一定要加强在这一方面的探索与研究,提高银行的账户管理制度,维持稳定的金融秩序。
参考文献:
[1]关萤雪,赵岩松.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问题略论[J];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发票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着越发重要的影响。发票是消费者购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凭证,也是经营者依法纳税的商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凭证。经营者拒开发票的偷逃税行为,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税收和发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同时,拒开发票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种不法行为,急需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和发票制度,使得拒开发票行为得到有效的防治,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 拒开发票行为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经营者拒开发票的一种违法行为。拒开发票行为大多出现在与大众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餐饮、服装等行业,而在餐饮行业表现得尤为常见。且经营者拒开发票的理由多种多样。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以折扣方式拒开发票;发票已用完;拒开小额发票;不报销就不开发票。
二.拒开发票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我国目前仍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征收办法,所谓“以票控税”,即以发票这一主要凭证来作为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切入点,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所以,发票的管理对于税收的征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正因为发票是国家税收的重要工具,“以票控税”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了出来,由于营业收入具体体现在发票所出具的数目上,那发生交易后只要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假发票,就成为了纳税人得以利用发票偷税漏税最常用的的手法。经营者正是抓住“以票控税”的这些漏洞,违反法律法规,侵蚀国家税收利益,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目前“以票控税”的征税办法,过分强调了发票的作用,才使得违法商家有机可乘。2、营业税设置不科学拒开发票行为多出现在餐饮等小本经营行业,餐饮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第三产业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成为拉动我国消费需求增长的重要力量,餐饮业的纳税数额在税收总额中已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就拿餐饮行业来说,该行业拒开发票的偷税漏税行为最为常见。当前餐营业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种涉税项目,且营业税税率高达5%,税费负担十分沉重。
(二)法律监管存在漏洞。税务稽查局限性多。税务机关是发票监管的主要负责机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作用主要体现在税务稽查上,税务稽查工作对于拒开发票现象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税务稽查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和其他因素制约了其本该起到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税务稽查方法不当、稽查取证成本过高、还有就是一些税务稽查工作人员,没有将税务稽查工作落实到实处,从而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
(三)经营者、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屡屡触犯法律法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在:知法犯法,想钻法律的空子另一种表现为;经营者责任意识不强。一些经营者拒开发票除了为了偷税漏税,还有就是为了不给消费者留下消费凭证,以免去可能承担的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很多消费者在遭遇商家拒开发票时,往往选择了屈服和沉默,而不是大胆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充分说明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经营者偷税漏税的行为,间接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消费者不仅需要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要有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意识。
三、拒开发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发票制度
1、弱化发票的作用,改善“以票控税”局面。在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办法下,发票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JP+1〗发票不仅是消费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证据。发票成为整个税收链条中最重要的关键环节,但同时也是最薄弱的环节。如果在发票的管理上出现漏洞,那整个税收程序将变得混乱。我国税务机关普遍是“查票看税”,这就使得一些不良商家抓住发票的弊端,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以达到了偷税漏税的目的,同时也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我国现行的发票制度赋予了发票太多的功能,消费者维权要靠它,经营者缴纳税款要靠它,消费者和税务机关要是离开了发票,就像脱了线的风筝,找不到方向感了。我国也可以效仿在一些西方国家,弱化发票的作用,使得发票不再是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活动的唯一凭证,国家除了对发票进行监管外,还可以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能动用大量的现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的流动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税务机关只要通过银行就可以对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实行监管。这不仅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同时又弱化了发票的地位,也不必担心发票的管理问题会影响整个税制。
2、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偷逃税款的惩罚力度。《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税务机关更加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试着去碰碰法律的城墙。所以,对拒开发票来偷税漏税的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降低营业税税率。对于消费者众多、拒开发票行为常见的餐饮行业,其税费复杂繁重,餐饮业的营业税要是能降低,不仅能够减轻餐饮业的赋税负担,也能够有效的抑制拒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在2013年中国餐饮业年会上,商务部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巡视员王惠英透露,商务部正在同有关部门推动降低大众餐饮营业税征收标准,并力争把税率较低到3%。这也是餐饮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期望。
(二)优化法律监管方式。税收稽查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关键之处,也是管理和监督拒开发票行为的有效途径。发票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纳税凭证,税务机关根据发票来征收税收,税务稽查恰恰对拒开发票行为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针对税收稽查成本过高的问题,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可以抓住餐饮、服装等拒开发票行为严重的重点行业,有目的的安排专项检查。对一些隐蔽性较强、取证较难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从一些应酬多、会议多、对外联系多、取得发票多的单位查起,根据其取得的已入账的违规票据、顺藤摸瓜,查出发票违规行为。
(三)完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如果消费者遇到经营者拒开发票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申诉或者举报第;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经营者的投诉调查处理。也可以走诉讼的途径。目前我国因拒开发票问题而提讼的案列还比较少,可能是由于诉讼成本相对过高,胜诉可能性小的原因。但这也不失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条途径。结束语目前经营者拒开发票的现象越发常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关于拒开发票方面也有一定的条文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拒开发票行为起到了抑制作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在对于拒开发票的规制上还存在立法缺陷、法律监管不善,普法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需得到解决。相信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之下,经营者拒开发票行为会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秦鑫.国当前税收流失状况及改善措施[N]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9-04(11) .
[2]唐菲.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研究 [J] .财会通讯,2013,(1) .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家庭经济负担
背景资料:以重庆地区为例,赵先生与张先生位于同一单位工作,税前工资均为5000,赵先生一个人生活,税后工资扣除每月生活必须开销后仍绰绰有余,张先生一家七口,四位老人没有经济来源且生病,妻子月收入1000,孩子正在上大学。显然赵先生的生活水平要高于张先生,两人相同的个税扣除金额对赵先生的影响不大而对张先生的家庭却是雪上加霜。
以上背景资料揭示了我国个税扣除方案对家庭经济状况考量的缺失,主要弊端在于我国实行的分类扣除办法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由于纳税人家庭经济负担、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各不相同。实行等额扣除不能体现横向公平,加重了贫困家庭负担,不能达到缓解贫富悬殊的目标。因此我国个税缴纳应以家庭为单位,充分考虑家庭人均收入及生活负担,实现社会收入调节的作用。
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点
(一)能更好地体现税收制度等横向公平原则
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纳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与家庭负担情况,在税前规定了不同名目不同数额的扣除额,如父母的赡养费及医疗费、子女赡养费及教育费、房租水电等生活必要支出的扣除等等,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更加充分地体现税收制度的横向公平原则,同时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考量保障了我国公民生活水平。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可降低我国养老压力
老年人健康状况差且收入微薄,经济上基本依靠子女,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充分考虑不同家庭对老人的赡养状况,从而降低因赡养老人而加大生活压力的状况,符合我国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三)以家庭纳税能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
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有利于拓宽税基,把所有收入纳入课税范畴并且实行超额累进税制,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以家庭为单位将纳税家庭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额或扣除额后,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每期纳税金额由家庭成员平均收入决定,避免了因家庭成员收入差距悬殊、个别家庭成员收入偏高而多缴税的情况。
二、在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困难
(一)家庭收入监测与统计难度过大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基本前提是财产申报具有透明度,由于家庭成员各项收入纷繁复杂,很难以家庭为单位对各项收入实时监测,要对家庭的总体收入有一个把握非常困难。
(二)家庭单位难以确认统计
我国人口众多,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家庭单位逐户统计存在较大困难,因婚姻等原因出现家庭成员流动若不及时申报也将影响我国个税缴纳的公平原则。我国家庭单位范围的界定不够明显,个别家庭可能出现将亲戚拉入自己家中通过分担税负的方式偷税漏税。
(三)我国征收个税采用分类扣除模式加大了个税改革难度
国际上采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的征收的国家的代表是美国,然而我国计算个税时的扣除模式与美国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美国采用综合扣除模式,具有税基宽、税负较公平合理的特点,为世界上较发达的国家所广泛采用。但征收项目多,费用扣除、生计扣除、免征额规定比较繁杂;对纳税人申报要求及汇算清缴规定较多;操作复杂,管理水平要求高,工作量较大。我国分类扣除模式根深蒂固,阻碍了个税缴纳以家庭为单位的转变。
三、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电子纳税系统
建立电子纳税系统,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税务部门与金融单位、用人单位、社保系统以及商家计算机信息实现联网,便于税务机关搜集第三方涉税信息。规定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和责任,便于税务部门准确分析掌握每个人与相关单位经济往来信息,从而基本能监测纳税人及所在家庭的收支情况以及纳税情况。把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人库销号等各个环节纳入到信息化管理的全过程,这就可以监控整个纳税、征税过程,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明确家庭界定原则,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将夫妻双方及子女界定为一个家庭单位,其余成员纳入家庭单位须向有关部门申报,通过走访调查后情况属实予以批准,家庭成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等待审批。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诚信纳税机制,防止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偷税漏税。建立一个纳税诚信档案,记录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对偷税漏税者予以处罚,提高偷漏税的成本。
四、结束语
现在以美、日、德、法为首的很多国家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这个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我国纳税机制正处于发展转型期,由个人纳税单位向家庭纳税单位的转变还存在很多困难。但在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的共同努力以及各界的积极配合下,我国有条件完善税收体制改革,加快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改革,从而实现个税征收调节收入平衡的作用,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张艳艳.浅析我国个税税制的改革与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9):71.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使得企业纳税筹划操作随之变化,但是如果企业纳税筹划操作跟不上市场信息变化,或者纳税筹划操作不能有效的运用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就会造成纳税操作风险发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管理者对纳税筹划抱有较低的期望值,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纳税筹划的成本,也常常使国家税务人员认定企业存在漏税、偷税行为;第二,进行企业纳税筹划的操作人员对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不够了解,在纳税筹划中没有对优惠政策合理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三,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没有仔细的核算企业的相关税金,导致企业核算风险的发生;第四,在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没有准确的分辨偷税漏水与纳税筹划的区别,不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偷税漏税风险,使企业面临国家税务部门的处罚。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有效规避策略
针对房地产纳税筹划风险的几种类型,笔者基于多年的企业税务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强化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加强企业会计核算
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需要建立依法纳税的意识,为企业纳税筹划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作为企业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的活动,纳税筹划对企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又仅仅是企业财务管理强化过程的一个环节,企业的利润增长乃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不能依赖于企业纳税筹划。所以,房地产企业需要不断的加强会计核算,完善企业会计核算资料,为企业纳税筹划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依据,同时也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提供准确的依据,以此证明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合法性。
2.加强对国家税法政策的正确把握
国家税法是房地产与税务部门的连接纽带,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掌握国家相关的税法政策,准确的了解国家税法政策精神,确保企业纳税筹划操作的科学合理性。另外,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还应该充分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及时把握税法政策变化,以便对企业纳税筹划进行调整。
3.提升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素质
对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活动,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应该要严格的要求,纳税筹划相关人员必须要充分的掌握和理解我国的税法政策,具备较高的财会专业能力,同时还必须要有对经济环境的预测能力、经济项目统筹策划能力等综合素质,从而为纳税筹划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纳税筹划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依赖于个人素质的提升,另外也和我国房地产行业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很大的关系。
三、结语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涉税处理 改进措施
2011年3月,在十一届四次全会上指出“要不断的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合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断优化税率结构,进而达到减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目的。同时要有效的调节高收入群体,加强对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为此,本文通过研究个人所得税焦点问题和涉税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焦点问题与涉税处理
(一)分类课税模式欠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的个人收入来源进行了区分,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进行缴税,这种方法对税务机构来说比较简单,容易操作,但不能全面有效的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情况。例如,如果购买彩票中奖获得了1万元,按现个人所税法规定应该按照“偶然所得”征税,需要交纳2000元税款,如果是按照 “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应该按照征税适用40%税率应纳税款为2900元,若是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因有加成征收的规定,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2500元。同样的收入因为税收的单独分类造成了纳税人不同的税务负担。同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能充分考虑到家庭的整体经济状况。
(二)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通过了列举的方法来进行纳税范围的划定,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导致征税范围的相对狭窄,造成税收流失。例如,有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实物分配,而未将这些实物折算成个人的货币收入,由于税务征收和稽查对实物发放管理难度较大,导致难以对实物发放征税。有的企业擅自发放伙食补贴、住房补贴,视为国家统一的补贴,不缴税。或以业务需要为目的,帮助职工进行费用的报销和费用的承担,甚至有的企业还通过设置“小金库”的形式来变现给职工发放福利,这部分收入和列支在账面上没有记载,形成了偷税。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进行税额级次设计时候,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累进档次偏多。如果按照个人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由于级次过多,虽然是进行了不同税额的划分,体现了细化的公平,但由于计算比较繁琐,而且税率档次多,不容易进行收入的调节,反而导致不公平,更不利于税务机关行政效能的提高。目前,我国对违反税法的处罚面不广,偷税漏税不容易被处罚,将导致纳税人在违法成本不高的驱动下,进行偷税漏税。同时我国不同个人所得税率并不统一,个人生产经营按照5级纳税,工资薪金按照七级纳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这样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公平和效率问题。
二、对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措施思考
(一)调整累进税率级数
现阶段,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边际税率偏高,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建议将现在实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范围压缩,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将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可合并为一档,税率统一为10%,5000至10000元区间税率统一为15%,10000至20000元区间税率统一为20%,20000至40000元区间税率统一为25%, 40000元以上税率为35%。将最高税率由45%降为35%,这种划分方法既和国际通常划分方法一致,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工薪一族的税收负担。同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则采取加成征收,其实际税率为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20%的名义税率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具有同一性质,实行统一税率,可以充分体现纳税的效率和公平优先原则,同时体现了我们对知识的尊重。
(二)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
从我国家庭现状来看,还应该区分家庭子女是否完全是家庭成员的概念,应看子女是否有固定收入或根据婚姻状况加以区分。符合我国老龄化社会背景与重视家庭的传统文化。其优点一是能实现以综合能力征税,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调节收入的功能对家庭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并达到合理税负的目的。二是充分体现了夫妻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通过财产转让以及租赁所得来进行权属的划分。三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还应充分附加的扣除。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对配套措施要求也很高,需要了解家庭所有财产,这其中就包括了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以及储蓄实名制等,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操作难度。同时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应与社会保障政策相互补充,从而在减少供养者的支出和增加被供养者的收入方面共同发挥作用。以利于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有助于减少由于家庭人口结构差异而产生的纳税不公平现象。
(三)考虑某些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我国虽然暂时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从税法角度该所得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纳税项目存在,与之同样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却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显失公平。但现阶段,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已经成为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金融工具,其支持国家建设的功能已经逐步弱化,所以应该将该类减免政策取消,归类统一到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项目下。二是对一些非国际互惠性的对外优惠应予以压减。我国在2008年将内外资所得税进行统一税率,新所得税法的施行宣告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结束,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等的扣除的减免优惠显然不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双轨制”的继续,如果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也应该取消这方面的减免除,以实现税负公平和增强普通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谭楚玲.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J].中国商界,2008.
税收征管制度与国家经济、社会以及法律体系有着密切关系,也是增值税征管制度总的体现。本文拟通过对增值税征管的现状研究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增值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措施,使增值税征管制度更加完善,税制更加严谨。
关键词:
增值税;征收范围;税收管理
一、税收征管相关理论
(一)税收征管基本内容税收征管以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等为基准。包括:催报催缴、减免缓退欠税的管理、税务评估与稽查等。而这些都是为了最终能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税款可以应收尽收,同时,也为国家对于宏观经济的调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税收征管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
(二)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税务机关内部的专业分工应当清晰,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随着社会科学和技术越来越完善,计算机的使用得到了推广,人们对网络的认识也大大提升,同时纳税人税收举措意识也大大提升,显著完善法律制度和税收遵从,税收征管以及新的模式也应运而生。200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根据当时税收征管发展形势,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强化税收管理,这也强调了税收征管工作,也强调了税收工作的重要性。之后,税收现代化建设逐步加快,新技术、新理念被广泛应用于税收领域,我国征管模式也与世界发达国家基本接轨。
二、增值税征管特点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增值税的主要特点增值税这一税种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税收中性的含义是纳税人需要支付的成本应该只有其应该缴纳的税金,政府应当在收税时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缴税额度,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的纳税负担。现今是市场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不再应该由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来进行。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应当由市场起主导作用。政府制定的税收制度应该既不左右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也不影响生产者的投资方向。对于一件产品来说,只要其最终的价格不变,那么不管这件产品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生产出来的,也不管其是以什么样的渠道流通的,其最终缴纳的所有流转税之和应该是一个固定的值。本文所研究的增值税正是这种不会受到产品的生产结构以及流通方式等因素影响的税种。增值税的这种税收中性的特点使得其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创造出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值税实施环环相扣的抵扣机制,增值税不论其类型如何,在不同的国家其计税依据基本上都是相同的,也就是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其计算税金的方法基本上是按货物或者劳务在某一环节的销售总额来进行计算的,即环环相扣的抵扣机制。相比之下其它种类的流转税是没有这种抵扣机制的,它们只能按照销售的总额来计算纳税金额。增值税税负最后会转嫁到实际的消费者身上,虽然增值税最直接的是向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但其独特的征收形式即增值税采用的价外税,也就是说增值税采取了额外收取的方式,而在销售商品时从商品购买方收取的价外税款都必须上缴国家。正是因为增值税有着上述独特的优点,仅仅经过了五六十年的短暂发展,全世界已经有多达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实行增值税,并且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这一现状代表世界税收体制的大趋势。《增值税暂行条例》依据纳税人所具有的会计核算水平的高低,纳税人的各种税务资料能否准确提供以及纳税人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这三方面的纳税人主要特征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监督各个纳税人缴纳税款、有效抵扣税费、保证税收收入的目的,国家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原先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的产业,由于后来大部分改为了缴纳增值税,并且它们的经营规模一般来说比较小、企业集中度也不高,无法有效地对这种税源进行控制与管理,难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面临着营业税和增值税有机结合的难题。
(二)增值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保证国际税收收入的增值税征管,使税缴有着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仍然存在着不少不可小觑的问题和缺陷,也没有有效的发挥增值税征管的优越性,因此提出几条增值税征管目前存在的弊端,以备改善。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不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比较广泛而且还较复杂,从而使增值税管理的难度加大。由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松懈使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有所增多,而且纳税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进而助长了偷税漏税的行为,也使得更多企业更期望成为一般纳税人。2、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一些小型企业虽然也够得上申报纳税,但由于本身规模较小,人力物力都不太健全,致使企业核算不够清晰,也存在着未达账项没有及时的调整,有的企业在开取发票过程中不够积极,加大了税局的稽查力度和征管效率。3、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一部分不懂法律的纳税人偷税漏税。还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在同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存在着非常不公平的税收负担,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竞争压力比较大,只有采取账内以外的经营手段来强行降低经营成本,使得这种不好的亟待改正的现象在小规模纳税人当中普遍地存在着。4、虚开发票当前有些企业企业为了完成销售额任务和降低成本,相互之间对开发票、使增销售额达到预期值,而且有的既开发票还相互付款。如果按规定处理,难度较大,如不处理,则形成企业营业额上升增值税停滞不前的现象,企业税收负担必然会下降,由于证据不足,目前想要通过有关部门在日常生活中的检查中得到现有的详细情况是非常困难的,尽管我国对虚开发票这一违法行为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但是由于查处无法落实,导致目前虚开发票的行为仍然继续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
三、结束语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的经营环境开始发生变化,“营改增”后,税务风险开始增多,如何控制税务风险,如何做好纳税筹划就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控制措施
目前涉及的发票犯罪主要和增值税有关,由于增值税在抵扣方面有一定的要求,为了逃税和漏税,一些人会借此机会在发票上面弄虚作假,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办法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指为自己、他人虚开,以获得自己的既得利益。
“营改增”后,由于企业可利用很多的增值税发票来进行抵扣,这样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以达到逃税和漏税的目的。“营改增”后随之而来的代开发票等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有的人利用发票套利,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有的在钻法律空子,因此,在“营改增”后及时防范税务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以下主要从几个方面来防控税务风险:
1.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并且要全面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例如要了解纳税人是在哪个银行进行开户的,账号是多少,包括纳税人的登记号,必须将这些核实清楚,并一一准确的反映出来。
2.要获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扣税凭证,并且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给税务主管机关,然后给予认证。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体现出货币功能,同时还是纳税人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常常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税款。
3.详细准确的了解增值税法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范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将税款和价款进行分列,将税款和价款二者相加,得出的结果就是价税。
4.“营改增”后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纳税法律和法规进行,如果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这种行为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当纳税人拥有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可以充当合法的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税额。如果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越来越高,那么就很可能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也会加剧风险的发生,因此,作为纳税人应该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纳税标准和要求及时纳税。
(二)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控制措施
“营改增”试点,虚增或者抵进项税额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在增加。主要体现在:
1.纳税人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来充当合法的扣税凭证,然后进行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利用扫描仪或者电脑等等这些不能进行防伪的设备,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购进的货物主要是用在了非应税项目以及个人的消费过程中,但是却没有将进项税额转出;已经购进的货物用来抵扣进项税额,其用途有所改变,主要用在集体福利方面或者用在非应税项目等,没有将进项税额转出;发生在非正常损失情况下的产品,无法进行销售,同时也不可能出现销项税额,因此,对于这些货物就应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3.如果应税服务已经出现了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没有对进项税额在当期中进行扣减。
4.纳税人在应税方面所提供的应税服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之前所提供的服务开始终止,其中还会出现开票错误的现象,遇到这种问题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
“营改增”后纳税人在进项税额的抵扣过程中,为了控制税务风险,需要采取以下几点控制措施:
1.无论是从提供者还是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该将增值税额标注在上面。
2.如果是从海关获取的增值税,也应该在专用的缴款书上面标注增值税额。
3.如果购进产品就应该按照产品的收购发票并且计算出产品进项税额。
4.纳税人必须详细阅读并且遵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内容,来约束自己的纳税行为。
5.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会计的核算不合理,或者是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税务资料,即便进项税额在抵扣的要求下,也很难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同时在办理资格认证,却没有进行有效申请时,进项税额是很难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三)增值税政策上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控制措施
为了推进“营改增”改革,避免纳税人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设置增值税免征或者退增值税的项目。“营改增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的政策时,一方面对增值税项目实行免征处理,其中的内容包括对个人的著作权实行转让、给残疾人提供服务,试点纳税人在技术上提供转让,另一方面对残疾人单位进行合理安置,让他们享有优惠政策。
“营改增”纳税人在享用税收政策时,需要努力控制税务风险,其中税务风险及控制措施如下:
1.认真考虑和分析税务的各种情形能否符合税收政策。由于有些纳税人为了使税收的情形符合税收政策的基本范畴,没有从税收的实际出发,而是利用比较简单的账务处理方法来接近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
2.如果自身能够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应该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按照基本的流程进行申报优惠政策减免和奖励。
3.处理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免税项目之间的关系,例如纳税人在享受税收政策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四)偷税和漏税风险及控制措施
有些企业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往往会运用少计算收入的方式,来达到逃税和漏税的目的。这种方式主要是以现金收入为主,不会开具比较正规的发票,也没有将其在账目上真实的反映出来,也就是说这种收入属于账外收入。
在日常的工作中,“营改增”后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原因有很多种,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纳税人的行为还没有形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让纳税人进行补税,或者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不允许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如果有所隐瞒并且偷税漏税,那么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针对一些企业少计收入的行为,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和漏税行为,如果其行为还构不上偷税罪的,应该交给税务机关,并追缴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并处以适当的罚款。
(五)税务核算风险及防控措施
对于一些试点企业,会经常面临税务核算风险,其中主要体现在:企业面临税负增加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合理,甚至可能会引发行政风险。因此,为了避免试点企业出现税务核算风险,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应该注意防范风险的发生。
二、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允许范围内,通过对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以合理减少企业税收,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在日常的税务筹划工作中,需要充分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多种因素,例如,如何有效的使用会计管理方法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筹划与漏税、偷税不同,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科学规划。一是税务筹划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下进行的。税务筹划具有可预见性,具有合法性等特点。虽然偶尔会出现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脱离的现象,但是前提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二是充分理解税务筹划所具有的可预见性特点,税务筹划的可预见性主要是指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与税务行为进行筹集和规划,整个筹划的过程具有提前预见的能力。例如企业中的营业税,只有企业中的产品进行销售时,才能产生缴纳营业税。但是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企业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合理筹划,这样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然而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是完善税务筹划的重要方式,这样就可以看到整个过程都具有可预见性,三是企业税务筹划必须有针对性,也就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税收成本。
(二)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为了有效控制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风险,首先必须找出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这样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企业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
1.在政策的理解上存在着缺陷。由于企业自身方面的一些因素影响,并不能对与税收相关的一些政策进行深刻的理解,对政策的理解模糊不清,这样就很容易与税务机关在理解上产生较大差异。
2.政策的变动会给税务筹划带来风险。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必须在符合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执行,如果一旦政策上有所变动,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筹划的效果,甚至还会带来相反的效果。
3.税务筹划不够灵活。当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时,税务筹划工作会很难进行。企业为了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必须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同时各项经济活动还要满足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保证税务筹划的灵活性。
4.税务筹划人员认识不够。由于税务筹划人员在风险意识方面缺乏认识,导致税务筹划人员对税收法律的理解出现错误,如果对税务的筹划方向没有把握好方向,就会影响税务筹划总体构思。
5.企业内部控制不够严格。很多企业在税务筹划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问题,例如企业和用户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同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税率会不同,然而有些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将企业中各项经济活动的金额分别标注出来,因此,企业往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
(三)营改增后如何做好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如何才能进行合理的减税,这与营改增相关政策相匹配,对于企业而言,营改增后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具体的税务筹划措施如下:
1.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必须充分利用好现有的优惠政策。如果在营改增的政策中涉及了营业税的相关政策时,那么要求一些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及时把握好优惠政策,同时还要深刻的认识到营改增对其他企业的税率有所优惠,因此,企业必须将其利用在税务筹划中。
2.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合理选择,然后再进行税务筹划。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由于纳税人身份有所不同,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影响也不同。一方面,对于那些不会产生应税的企业来说,可以运用税负比较的方法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一方面,一些规模小的纳税人在向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变时,需要认真考虑的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需要聘用或者培养比较专业的会计人员,在这个过程中会使企业财务核算的成本增加,同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管理过程也比较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样都会使纳税的成本不断增加。因此,在营改增后,税务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身份。
3.结合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正确的选择供应商。随着产业分工的日益精细,在生产链条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供应商,企业在供应商手中购买的材料,往往会涉及到增值税。在营改增的政策下,增值税可以充分发挥抵扣作用,因此企业在各项经营活动中,选择的供应商应该能给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样就能将增值税抵扣作用发挥出来。
4.从企业的销售行为方面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在营改增后,进项税作为其中的抵扣税,也就是企业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从中产生的税金,可以同销项税进行抵扣。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拥有进口产品,同时也进行产品的出口,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进项税。如果产生进项税,就需要在营改增的政策下进行规避,也就是要在确保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将企业自身具有的劳务服务实行外包,并通过这种外包的方式来加以抵扣其中部分进项税,以实现税费合理的目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防止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做好税务筹划是降低企业税率的重要手段。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变化,企业只有进行开源节流,适应营改增政策的改革,在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约束自己的纳税行为,才能真正做到节约企业成本,才能不断的完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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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税收政策;相关问题;税种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230
1 税务筹划的特征
第一,合法性特征。在税务筹划方面,企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完全符合税法要求的。低税负缴纳的决策,主要是在尚未确定纳税的义务,且纳税方法多样化的条件下完成。
第二,筹划性特征。通常情况下,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十分明显,并且是在企业发生经营行为以后产生。在开展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要深入了解并熟练掌握当前政策与税法,并与企业经济活动相互结合,进而合理地制定出承担最轻税负的具体方案内容。而这种超前性的行为也使税务筹划工作的筹划性特征较强。
第三,目的性特征。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措施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税负,并且涉税零风险,有效地规避名誉与经济的损失。
第四,多维性特征。站在空间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工作不应当局限在企业本身,同时也需要联合其他具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共同努力找到节省税收的有效方式。
2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1)对税务筹划概念认知不全面。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过程中,对于此工作的本质并不了解,一味追求税负而忽视其他要素,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将企业税务筹划和偷税漏税相互混淆;第二,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仅仅站在经济利益的角度设置相关方案内容,严重影响了预期的效果。
针对这一问题,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首先,最主要的前提与基础就是要依法筹划。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始终遵循国家与地方税收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特点予以深入分析,实现两者的完美融合,最终选择契合企业经济利益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筹划方案;其次,企业税务筹划应着眼长远的发展战略。房地产企业必须要具备完整思维以及方案,注重企业长远利益,对内部税务与财务等相关内容予以实时关注。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应重视战术筹划,同样要给予战略筹划一定的关注,坚决不允许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在对税务筹划项目决策的初期,需要针对项目整体予以合理性的规划,对于企业自身纳税成本予以深入考量,通过采取最佳手段来达到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有效地缓解企业税收的负担。
(2)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一致。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往往缺少专业人才,如果难以正确把握税收政策,就会严重影响税务筹划质量。房地产企业若针对税收优化的限制条件把握不合理,就会使企业错过最佳筹划的时机,甚至陷入到偷税与漏税境地。除此之外,也存在着在房地产企业内部,税务筹划工作人员自身职业素质不高,违法与功利性动机十分明显,所以,很容易导致税务筹划与正确的发展方向严重偏离,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所以,要加强税务筹划,就要全面提高税务筹划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第一,税务筹划工作人员需要实现个人道德修养的全面提升。在处理企业与国家利益的时候,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必须要始终坚守自身职业道德;第二,税务筹划工作人员要实现个人专业素养的全面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在熟练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具备丰富的操作经验。在理论知识方面,必须要不断学习并理解法律,对于税法的变动予以时刻关注。在实践操作经验方面,必须要针对企业涉税的种类以及业务和数额进行合理的分析,能够针对企业的具体状况合理地找到切入点,进而制定出与企业相吻合的税务筹划方案。[1]
(3)行政执法制约税务筹划落实效果。税收法律在制定时,很容易存在规定不明确或者有法律漏洞等情况。税务筹划工作人员通常在理解税收政策方面会偏向利于企业的方向,但是,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会偏向利于国家税收利益的方向。此外,部分税收的处罚措施与优惠政策标准并不明确,必须要在可以商榷范围内落实。由此可见,税务筹划实际执行程度都与税务机关认可程度存在紧密的联系,而这也是导致大部分税务筹划方案实际执行效果难以达到方案制定要求的主要原因。[3]但是,随着国家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全,这种干扰会越来越少,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要深入地解读税收法规,做到依法筹划,以保证税收筹划方案的落。
3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重点税种解析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繁多,在针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分清主次。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利益空间最大。下面简要分项加以分析。
(1)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主要应该围绕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政策进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包含五个方面:①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20%的,免征;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产,免征;③以房地产入股的,免征;④合作建房自用的,免征;⑤企业兼并房地产从被兼并企业转入兼并企业的,免征。上述五种减免条款中,2~5项的内容属于一种特殊事项,在实际工作中很少用到。对于第一种减免条件,是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重点。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中要注重以下两点:第一,分别核算不同类型的开发产品。对于纳税人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对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免税规定;第二,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20%增值额这个“临界点”的问题。控制增值额,可以从可扣除金额和售价等方面综合考虑,首先要对可扣除金额进行合理分摊,在这个过程中,更要合理预计开发费用支出,综合考虑开发费用、利息费用的占比问题,选择适合企业的扣除方式,是选择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5%的方式还是选择(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10%,直接影响到增值额的高低。这正是需要企业进行筹划的一个方面。其次在可扣除项目不变的前提下,还可以通过降低房屋价格的方式来降低税负,但是这要对减少的收入和减少的税金大小进行比较来决定,必要时还要跟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综合考虑。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大多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一般房地产企业而言,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要着重从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税务风险防范上加强税务筹划。①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没有完工之前,采取核定征收或按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但是一旦开发产品满足完工条件,则要按照规定结转成本,调整毛利,并对前期以销产品在完工年度进行调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开发产品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出包工程尚未结算,公共配套尚未建造和完工,应向政府交纳的公建维修基金尚未上交等情况,对于后两项成本,企业要提供和保留充分的证据,可以进行预提,但是对于第一项,即出包工程未最终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金额最高也只能按10%预提。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进入计税成本,虽然是早晚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取得合法发票,不能计入前期成本,会降低完工年度单位开发产品的成本,造成年度内应交企业所得税多缴,而前期的多缴税金又无法弥补后期的亏损,这样就可能造成企业多交税金的情况。所以,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及时办理结算并取得合法发票,对不能及时入账的成本,要提供有效的预提证明材料;②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集团企业统借统贷的利息费用的扣除,在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因为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全面、不合规被税务机关否支。所以,在日常业务管理时要注意事前防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结 论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必须要确保与税收政策相吻合,以更好地达到企业财务目标要求,并且获取税后最大利润。最重要的是,房地产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还能够更好地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国家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