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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处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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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处罚

第1篇:森林防火条例处罚范文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拟定我市的地方性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果品的生产管理。

4、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监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与更新、木材运输、经营与加工,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申报和管理。

5、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颁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负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木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6、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林木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审批;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

8、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市级以上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国有林业资产。

9、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0、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12、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火灾信息。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1、全面负责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工作,为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在全市林业系统营造遵守法律的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机制;

4、按照林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需要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讨论决定;

5、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市属场圃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2、负责审定市属场圃年度工作计划;

3、参与组织制定市属场圃长期发展规划;

4、指导市属场圃业务生产工作;

5、指导市属场圃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场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绿化、林木种苗管理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

4、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种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4、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

4、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行政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三定”方案的规定,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91项。资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市林业站等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资源和林政科

资源和林政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权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对林种变更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对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对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7)木材运输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林木采伐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处罚

(1)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7)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1)对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对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对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对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权: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5)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7)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对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林地内建造坟墓;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乱砍、乱折树木;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的处罚权。

依据:《*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岗位职责

1、资源和林政科长岗位

负责科内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一

(1)协助科长进行林权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林地管理;

(3)协助科长做好林政执法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林业执法的复议与应诉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3、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二

(1)协助科长进行各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划、编制、评审、申报、审批;

(2)协助科长做好旅游收入统计报告;

(3)协助科长做好绿委办的日常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执法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协助科长做好、转办件、督办件的督查;

(8)协助科长做好信息工作。

4、资源和林政科员岗位

(1)协助科长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验收、档案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及林产工业管理;

(3)协助科长进行木材运输及木材检查站管理;

(4)协助科长进行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照管理;

(5)协助科长进行生态公益林及护林员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林区生产性用火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处罚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岗位职责

1、森林公安科科长岗位

(1)在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协调各类森林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侦破重特大案件;

(5)及时主持召开科务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编制、拟定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6)负责市森林公安科各项公安业务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长岗位

(1)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科长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业务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

(5)负责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

(6)分管负责全市林业派出所等级达标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站

*市林业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组织召开全市种苗工作会议;负责区县两证发放指导工作;负责市直单位两证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种苗半年报和年报统计工作;负责林木良种标签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各类苗木交流会;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种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二)岗位职责

1、*市林业站站长岗位

负责站内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市林业站副站长岗位

(1)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

(2)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

(3)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执法工作;

(5)协助站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中心相关工作;

(6)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站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8)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9)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指导工作;

(10)协助站长做好林木良种标签发放使用工作;

(11)协助站长做好种苗统计工作;

(12)协助站长做好苗木交易会的参展工作;

(13)协助站长做好苗木调研工作。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濒危物种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2)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的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6)对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7)对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8)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对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1)对引进种子、苗木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12)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13)对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4)对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5)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第2篇:森林防火条例处罚范文

关键词:新形势;森林防火;措施

1 我国森林防火现状

1.1 我国整体水平上森林防火工作之现状

在往年森林大火的防治工作方面,近年来未发生舆论影响大的不可控森林大火。这与多年来政府所做的积极方面的工作有极大的关系。目前,我国已通过颁布各项防火条例,将森林火灾的防治工作从预防到问责均形成一套上升至法律高度的有效的防火机制,但是由于时代的更进,我国防治森林火灾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1.2 我国主要森林覆盖地区间森林防火工作之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政府的“黄金周”等拉大内需的政策,旅游业日益发达,故以旅游业为主要产业的风景区在拉动当地旅游业的同时也由于这些地区每日人流量大且游客密集,很容易成为森林火险高危地区另外我国各省份之间的交界处“三不管”地带的天然森林和人工林相对于张家界、九寨沟、西双版纳这样的国家级重点旅游区来说并没有得到政府及群众的高度重视。所以,在这样的地区,可能由于宣传政策不到位,群众对于保护国家人民财产的思想政治觉悟不高,极容易引发小规模森林火险或人工森林火险。

2 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森林防火工作中预防森林火灾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我国很多防火区域位于几个省市地区交界处或位于多个市县周边,这种交界地段如果发生森林火灾则很难预防火势过界,大大增加了扑救工作的难度。我国森林中的交通不便,林区路网密度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检查的难度和扑救的难度。随着天保工程及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我国人工造林的面积增大,使政府防火工作的面更宽、量更大,增加了防火工作防控的难度。

2.2 森林防火工作中扑救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森林火灾快速扑救队伍不整,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很难及时扑救,导致火势扩大,损失严重。由于我国森林防火方面经费严重不足,我国大部分地区专业、非专业的森林防火扑救队伍的装备相对于国际水准相当落后,仅有消防铲等简陋的工具使森林,且专业、非专业的森林防火扑救队伍整体素质普遍偏低,我国防火扑火队伍很难开展规范化、现代化的培训,且这类队伍不具备扑灭森林大火的能力。

3 森林防火工作应对措施

3.1 有关火源管理方面有效措施

为保证计划烧除的安全实施,提出以下原则,即,三级风以上不烧;未通知毗邻单位的不烧;未经县级森林防火部门批准的不烧;没有领导在场负责的不烧;没有组织好扑火队的不烧;没有打好防火隔离带的不烧。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以上原则还需要以人为本适时变通,如当个人野外活动或家族祭祀时,领导不可能在场,所以,还要靠个人思想觉悟的提高。

3.2 有关扑救工作方面有效措施

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在干燥的气候环境下极容易随风向扩大且不容易扑灭,人们对于科学扑救的知识掌握不够,贸然扑救不但不会控制火势还可能引发生命危险。在要求人民群众扑救森林火灾的时候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保证森林资源安全要建立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二者在原则上是相辅相成的,但是在二者遇到冲突时,一定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主要。

3.3 有关火灾问责方面有效措施

在森林防火的工作上一定要坚持火灾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原则,坚持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原则,坚持不吸取教训不放过原则,对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的地区领导,追究相应的责任。若查明纵火嫌疑犯,从重处罚。发生火灾后当地领导和政府必须深刻反省,若有政府人员渎职行为,将严重处罚并通过刊登报纸、电视新闻等途径公之于众。

3.4 有关群众宣传教育方面有效措施

加大《森林防火条例》宣传力度,将我国对于森林防火的法律条例在中小学课堂上加以强调,森林防火知识从娃娃抓起。在社区、乡镇等组织森林防火方面的科教普及活动,通过组织文艺汇演等活动,寓教于乐,对成年的人民群众及当地儿童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在城市和交通便利地区充分利用了广播、标语、宣传车、宣传栏等方式,积极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规、制度和安全扑救知识等。在经济较为困难的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山区,组织宣传车走村进山,尤其是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认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目前,电视机已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普及,所以,可以从家家户户都能接触到的电视媒体入手,通过如实报道我国森林火灾的情况,让群众意识到森林火灾若不预防就在离我们生活很近的地方,而不是只有国外才发生森林大火。将我国备案的纵火犯及处罚方法公布于众,作为反面教材对心理不重视甚至心怀不轨的人们起到心理上的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第3篇:森林防火条例处罚范文

1、各学校要针对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严峻形势,加强对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一次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以学习《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活动。

2、日常教学活动中,自觉地把护林防火的各项具体要求引进校园,引进课堂,不断提升学生的护林防火意识。

3、学校要与教师、学生签订防火工作责任书,尤其班主任要充分响应号召,利用周会、晨会、版报等多种形式,迅速地对全班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4、要求广大学生在星期天或放假期间(要做到坚决杜绝野外玩火、用火,不带火种,不私自进山,不出任何安全事故。并要求广大学生自觉当好护林防火宣传员,做好家长的防火教育工作。

5、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并且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将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骋约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万载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1号令的要求,特制订鹅峰乡护林防火员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2、刷新保护好本村内的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标示牌等。

3、对本村内的重点人员(精神病患者、聋、哑、痴呆人员)进行重点看管、教育。

4、森林防火期,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的管理制度,严禁在林旁山边烧田塍、烧土坎、烧火土灰,发现情况,及时制止,对出现上述情况,护林防火员可对当事人罚款500,野外用火罚没所得可提取10%作护林防火员工作经费。对形成火警和火灾的要及时向乡林政办汇报,并协助林政办依法查处。

5、森林防火员晴天每天上午9至11时,筛锣一次,并到较高地方观察本村内有无起烟、冒火情况,确实把事故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

6、护林防火员每月工资150元,时间从xx年11月1日至xx年4月30日止。

第4篇:森林防火条例处罚范文

一、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1、狠抓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一是制作发放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1.5万份发放到乡镇、村、组、农户;二是制作森林防火宣传横幅标语30条,发至两乡一镇一场,重点林区、路口、山头、地块悬挂;三是刷新永久性宣传碑牌29块;四是在主要路口、山头、地块书写临时性宣传标语1981条;五是制作国务院新修定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dvd光盘26盒发放到乡、镇、村进行广泛的宣传;六是发放省、市森林防火命令200份,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张贴;七是发放森林防火知识问答读本100本,供乡、村组宣传学习培训。八是拟写森林防火公开信1200份,提醒告诫村民,增强防火意识。

2、进一步修定完善森林防火预案。全县已修定完善应急预案5份。其中:县级森林防火预案1份;乡镇、场森林防火预案4份。

3、为认真搞好森林防火知识的培训。县政府安排防火培训经费2万元,及时实施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到目前为止,县、乡、村三级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24场次,培训乡、村、组基层领导干部,林业系统干部职工681人。

4、狠抓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村三级层层落实责任,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24份。其中,县级3份,乡级21份。

5、认真落实森林防火“五个百分之百”。一是全县已落实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户主责任书13370份,实现了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到农户100%的管理。二是对全县痴呆、聋哑、精神病人、森林防火无行为能力人员建卡登记造册管理223人,落实了100%的监护管理人。三是对重点林区坟主进行清理,对林区坟主100%的进行登记造册管理202冢。四是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实名登记,100%的落实防火责任。五是对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肇事者,严格按照“四个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对已发生的森林火灾和野外违反规定用火行为已全部查处,查处率为100%。

6、狠抓“关键时段”的火源管理。“元旦、春节、清明、五一”节期间,县、乡、村三级成立森林防火巡逻督查组25支,人员62人。其中:县巡逻督查组一支8人,乡镇督查组3支9人,村级巡逻督查组21支45人,加大野外火源巡逻检查督查力度,对重点林区、路口、山头、地块、墓区等实行重点监管,消除火灾隐患。

7、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大森林火灾和野外违反规定用火的查处打击力度。县、乡、村三级,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查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到目前为止,全县已查处一般森林火灾3起,野外违规用火27起,共处罚款2770.00元,赔偿损失2600.00元,造林保证金3000.00元,更新造林费6600.00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我县林地面积不断扩大,森林防火涉及千家万户,林农交错,死角地方农事用火十分突出,极易发生森林火灾。

2、少数基层干部森林防火意识观念淡薄。特别是村、组两级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森林防火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村民野外用火烧灰积肥、烧田埂屡屡发生,十分突出。

3、森林防火经费到位迟。二00九年森林防火工作已接近尾声,县、乡两级森林防火经费至今未到位,影响了森林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

4、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季节性扑火队伍建设难度加大。农村得力劳动力青壮年基本上进城或外出务工,扑火队伍建设十分困难,一旦发生火情,及时扑救山火十分困难,存在重大森林火灾隐患。

5、森林防火基础实施建设落后。重点林区、森林资源集中的地方,山高坡陡,林区公路建设滞后,交通工具缺乏,严重制约着森林防火工作。县、乡、村三级森林防火办公设备陈旧老化,特别是乡、村两级森林防火实施设备空白,极不适应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

三、下步工作意见

1、继续认真搞好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培训,着力提高和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5篇:森林防火条例处罚范文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2014年,以实现全市无重大森林火灾工作目标为出发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抓落实、保安全、促发展”这一主题,全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认真遵循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综合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形势稳定,保障全镇林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工作目标

1.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1‰以下;

2.森林火灾控制率在5公顷/次以下;

3.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达到85%以上。

二、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加强领导

各村领导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排除一切干扰,切实做到“五要两不发生”:认识要到位,整治要坚决,防范要严密,责任要落实,处罚要严格;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在森林防火关键时期,坚持领导带班、坐阵指挥以及出门请假报告制度。各村、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处处以身作则,亲自深入一线事必躬亲,精心组织,统筹谋划,脚踏实地,真抓实管,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2.落实责任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权责划分原则,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调整和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单项工作责任人的责任和具体工作任务,细化各级领导包保责任目标,落实具体的包保措施,建立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更加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领导格局。

要层层落实防火责任,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镇与各村民委员会,各村委会与各村民小组都要签订防火责任书。

切实落实好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各村营林员、调度员、火场信息员、了望员、巡护员、护林员等森林防火专业人员,要按照各自的岗位,签订岗位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和具体工作任务,把责任、任务真正落实到每个专业人员头上。

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肃追究火灾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林区文明用火的良好氛围。

1.各村根据2014年全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全面明确宣传内容、宣传重点和组织实施程序。

2.狠抓林区森林防火宣传物、警示物体系化设置工作。各单位要以防火期中始终保持浓厚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氛围为目标,加大对森林防火宣传物和警示物的布局化、标准化建设力度,要继续抓好“彩旗阵工程”。

3.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突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通过广播、板报、标语、传单、讲课的形式,广泛宣传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要村村张贴《森林防火命令》,户户下发《森林防火公约》,做到防火宣传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全方位搞好宣传工作,在全镇形成森林防火人人皆知的浓郁氛围。

4.坚持不懈地做好林区社会用火文明建设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十户联防”公约为载体,坚持不懈地做好林区社会用火文明建设工作,确保森林防火知识和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切实加强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1.严格管控重点部位。要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实行严防死守,做到万无一失。

2.切实做好农事用火管理工作。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镇包片领导要经常性深入村屯和实地进行检查及督促。

3.严密落实火源管理措施。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森林火险天气,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做好重点时段的火源管理工作。在清明节、五一节、十一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和紧要期,要继续坚持以往有效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十户联防”等有效措施,落实上坟烧纸、呆傻、放牧、儿童、入山采集、旅游等重点人员、重点地段的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形成多层面、全方位的综合预防扑救格局,确保万无一失。

5.加大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各村要组建一支5人巡山队伍,加大巡查工作确保管理工作万无一失。主要领导要亲自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大力度,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烧荒、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超过5公顷/次以上较大森林火灾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个人和单位给予重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大力完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机制和措施。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大力完善森林火线预警响应机制。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预警响应工作特点,《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的基础上,完善具体措施和制度,避免发生工作纰漏,造成严重后果。

(五)加强值班调度工作,规范森林火情报告程序。

1、加强防火期值班值宿和领导带班工作。各村、各单位要坚持执行领导干部防火期外出告假制度,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切实做到24小时坚守岗位,及时处置火情,坚决杜绝值班人员脱岗、漏岗、和领导假带班情况发生。

2、做好阶段性报告、报表的上报工作。防火期内,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森林防火各种材料、重要情况报告,做好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要按照市防火办下发的统计表,及时、准确上报。

3、严格按照《省森林火情调度业务处置规则》报告森林火情。火情报告要全面、及时、准确,杜绝迟报、瞒报火情的情况发生。上级通报的热点,相关单位要快速核实、处置,并及时反馈情况。

(六)加快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全面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各村尽快把应急扑火队人力和设备筹配好。组建一支40人村级义务扑火队伍,确保做到重点区域扑火力量充足,一般区域扑火力量均衡,扑小火有准备,扑大火有能力。

(七)进一步规范各项森林防火工作,加大森林防火的探索力度。

1、全面提高森林防火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在其位,尽其才的作用。

第6篇:森林防火条例处罚范文

一、切实加强领导

1、为了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镇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镇长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山陈村防火指挥部。

2、各有林村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摆上村两委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扑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森林防火期间,实行领导带班,防火队员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认真做好电话记录,确保及时上传下达。

二、强化宣传,落实责任

1、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禁止带火种进山作业、游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禁火区和进山路口均应设立固定的宣传警示牌,并在显眼位置刷写宣传标语,增强进山人员防火意识。

2、全面实行进山许可证制度,各村要修订护林防火村民公约,明确带火源进山、野外违章用火的处罚规定,加强火源管制。

3、落实村两委干部和护林员包片、包山头、包路口制度,护林员要严格执行巡山制度,对自己所管辖的山场要实行常年巡山执勤。村两委要切实担负起森林防火的责任,对所包山头、责任范围要加强督查,消除隐患。

三、扑救准备

全镇组建1支森林消防中队,共计20人。对扑火队员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教育和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全镇扑救力量,具体分工为:

1、指挥组

组织实施火情处置方案;下达指令或分配任务;向火场指挥员或扑火队下达指令;收集火场扑救和其他工作信息;掌握火情动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指挥组由刘欣总指挥,王学山副指挥负责。

2、扑救组

负责召集各有林村护林员当向导;召集各扑火队报到;登记扑火队伍单位、人数、报到和上山时间,明确上山路线。扑救组由李玉华、王文涛负责,组员由镇森林消防员组成。

3、后勤组

负责组织扑火机具和救援物资的调运、采购、运送、交接、分发、回收和记录等工作。若出现火场扑火队员受伤或生病需要急救时,后勤组应安排专人做好营救工作。后勤组由刁元新、刘玉学负责。

四、扑救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向所在村或镇森林防火机构报告。

2、镇、村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迅速启动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召开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制定扑救方案。下达扑火救灾各项指令,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紧急通知,调遣扑火队伍进行扑救,扑救组人员要在半小时内赶赴现场扑救。

3、扑救组随时向指挥组报告火情,凡延烧半小时仍未扑灭的,指挥组根据火情动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增援。

4、后勤组要在扑救组第一梯队出发后两小时内,要把水和干粮送到火场。

5、山火未彻底扑灭,扑火人员不得撤离现场,撤退命令由现场指挥部下达。明火彻底扑灭后,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暗火,并由火灾发生的村负责留足力量继续观察,直到确保不复燃为止。

五、注意事项

1、坚持“三不打、二严禁、一报备”制度。即“三不打”:进入夜间对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组织人员开设防火路;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而应组织专业队突击扑打;在危险地型条件或火情环境下,原则上不动用实属消防大队扑火,而应组织若干精干的专业队伍实施突击。“两严禁”:严禁组织妇女、儿童和老人上山扑火;严禁指派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尤其是乡镇干部到一线火场指挥扑火。“一报备”:火场清理和守护实行指挥员姓名报市政府备案制,严格责任,严防火场死灰复燃。

2、扑火队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既要以队为单位相对集中,又要以组为单位分散扑打,不准离组脱队,单人行动,若发现险情,要及时向队长报告。

3、遇到扑火队员受伤,要迅速撤离火场抢救,及时与火场指挥员或前线指挥部联系救助。

4、发现扑火队员丢失,要以组为单位马上组织搜寻,并及时向火场指挥员或前线指挥部报告。

5、后勤组在运送救援物资到达火场应按照“先送送前,后送送后”的原则,确保每位扑火队员都能及时拿到救援物资。

六、扑火器具的储备

配备风力灭火机20台,2、3号工具200把,手电筒20个,备足燃油200升,要保证扑火设备完好,随时添加、随时动用。

七、灾后事宜

1、灾后报告:森林火灾发生后二天内所在村应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说明起火原因、地点、组织扑救、损失情况、检查隐患和整改措施等。

第7篇:森林防火条例处罚范文

一、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机制

在原有防火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以乡村级为重点责任区的村干部为巡防主体,在林区重点防火地带设立防火巡查的森林防火新机制,将森林防火组织落实到最基层,强化基层森林防火管理。

(一)以乡村级为重点,落实防火责任区。村干部、乡干部都要划片包干,尤其是行政村里的防火责任区要与财政转移支付相挂钩;村级护林巡护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落实了责任的行政村与转移支付挂钩;加强乡村防火能力建设,添置必要的防火设备,建设防火设施。

(二)建立以村干部为责任主体的巡防制度。由村干部牵头,与经营者、“三防协会”成员组成巡防队。巡防制度要具体化,村干部的防火责任要与经济相挂钩,对责任区没有发生火灾的,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报酬。

(三)加强乡村级半专业队建设。乡村要加强半专业队建设,增加配备一些灭火工具,从实际出发,建立及时发现,尽早扑灭的机制,具备就近打早火、打小火的能力。

(四)村、组设立防火员

1、森林防火员的人选

重点林区要设立防火巡查员,防火巡查员由素质高、能管事、责任心强的村民担任。

2、森林防火员的职责

(1)负责森林防火宣传,做好鸣锣、送发宣传单、召开森林防火户主会等工作;

(2)负责责任区“痴、呆、傻、老、幼”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落实,明确监护责任;

(3)负责各自责任段森林巡护,进入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每天坚持进山检查野外火源,管理野外用火,制止各种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并及时报告火情;

(4)负责责任区的重点地带砍出防火隔离带,负责防火林带的抚育。

(5)建立工作日志,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

3、森林防火员考核。按照上述主要职责,由乡、村防火办组织年度考核,并实行月、季动态考核,考核结果报区防火办。

4、森林防火员的待遇。重点防火期内,防火巡查员报酬每月不低于300元/人。

二、完善森林防火预防机制

凡出现三级以上火险天气,全乡森林防火工作进入警戒状态,各单位应根据火险等级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一)野外火源管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三级以下火险天气由乡村按要求组织野外生产性用火,并报区防火办审批备案。未备案属违规用火,发现违规用火,当事人及所属村、场分别罚款1000元。

(二)进入三级火险天气后,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应落实下列相应措施:

1、乡村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森林防火工作上来,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户均一份的标准将森林防火宣传单发往各村、场,并由村、组防火员送到各家各户;

2、各村、组要在进山路口、林边、村庄和每户墙面竖立、刷写、张贴和悬挂森林防火警示标语;

3、中小学校每周要开设森林防火教育课,教育中小学生不能玩火;

4、村、组要加强对“痴、呆、傻、老、幼”和精神病人的监管,落实监护人,明确监护责任;

5、各村、组要召开一次森林防火户主会,警醒群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不准野外用火。

(三)进入四级火险天气后,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在做好应对三级火险有关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落实下列相应措施:

1、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停止组织一切野外用火;

2、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出动防火宣传车,鸣锣进入林区进行全天候森林防火宣传;

3、乡村森林防火半专业队员相对集中,并保持通讯畅通;

4、乡、村、组干部到岗到位,乡、村、组防火责任人员全天候进入林区巡山,加大对重点林区、重点部位和人员活动密集区域的巡查力度,并在重要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点,落实专门人员,佩戴防火袖章,对进山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严防火源进山;

5、护林员加大森林巡护力度,坚持每天进山检查野外火源,管理野外用火,制止各种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并及时报告火情;

(四)进入五级火险天气后,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在做好应对四级火险有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下列相应措施:

1、根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高火险天气应急预案,出动宣传车,深入林区加强全天候的宣传;

2、各村、场要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外出,实行领导带班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随时保持值班电话和传真机畅通;

3、乡村森林防火半专业队队员相对集中待命,随时准备进入火灾现场扑救森林火灾;

4、乡、村、场取消双休日,乡、村、组干部进山入林进行全天候巡逻巡查,乡主要负责人坐镇指挥。

三、完善森林防火阻隔工程规划管理机制

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重点突出是在一个“防”字,所以防火道的设计和开辟是森林防火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我乡近些年火灾发生情况,以山脊、道路、河流等天然屏障为基础,全面实施森林防火阻隔道网络工程规划管理,防火网络由主干、支干、山脚边缘构成。

开展边缘“七边”防火隔离带清理。针对发生的森林火灾,主要都是茅草山,或由路边“四边”茅草引起,要开展路边、林边、屋边、田边、坟墓边、重点设施(液化气站)的“七边”清理,砍出防火隔离带。清理的隔离带要符合防火的相关要求,重点危险区域水平宽度要达到30米,公路两边的隔离带宽度要达到20米。

为了有效扑救森林火灾,防止火灾蔓延,组建一支30-40人组成的防火道路清割队伍,队伍在相对集中的劳动力工作场所中组建,当扑救火灾时,调集到指定地点开辟防火道,按亩计件计算报酬。

四、完善森林防火档案管理机制

乡、村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加强规范化建设,要按“一图二书三表四案五制六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档案,具体内容为:

(一)一图:进山道路示意图;

(二)二书:森林防火责任状、村规民约;

(三)三表:重点防火期工作安排表,区领导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责任分工表、护林员包山头、守路口责任划分表;

(四)四案:森林火灾处置预案,森林火灾应预案,森林防火实施方案,高火险天气工作预案;

(五)五制: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制度,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森林防火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六)六薄:森林防火指挥部会议记录薄,森林防火值班记录薄,森林防火巡查督查登记簿,火灾火警登记簿,乡村组森林防火人员、护林员通讯联系薄,森林防火工作日志薄。

五、完善森林防火监督机制

(一)进入四级以上火险天气,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派出森林防火巡查组,到各村、场全天候检查森林防火工作,检查期间应佩戴防火袖章,并要深入山头路口排查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责令责任人限期清除和整改,并对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建立档案,由检查人员和村、组干部签字后交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档。

(二)进入五级火险天气,乡抽调包村人员到村协助防火人员全天候做好巡山、守路和开展宣传等森林防火工作,被抽调人员要密切配合,人员要服从调配。

(三)乡纪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联合防火督查组,负责对全乡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对防火工作不落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区纪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完善森林防火奖惩机制

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奖惩制度,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进行奖励,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进行严肃查处。

(一)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1、有林组年度无森林火警的,有林村年度无一般以上森林火灾的,有林乡年度无一般以上森林火灾的;

2、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迅速组织有力扑救并及早扑灭的;

3、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

4、主动抓野外火源管理,对发现野外用火行为,进行处罚的款额全部奖给举报者;

5、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部门或林业部门通知不予清除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

3、引发森林火警、火灾的。火警、火灾肇事者或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行为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人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扑火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限期植树还林等民事责任。同时,各(场)、可依据村规民约,给予责令书写、张贴悔过书和防火宣传标语、参加法制培训班和义务敲锣、防火值班等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进行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人及森林火警、火灾肇事者,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及时适度曝光。

第8篇:森林防火条例处罚范文

第一条 野外用火的管理区域是指林地内及距林缘米以内区域的用火、旅游景区及其周围米以内区域的用火。

本办法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的野外用火的管理主体。

第三条我镇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月日至次年的月日。森林禁火期为四级以上(含四级)高火险天气和冬至、元旦、春节至元宵、清明(月日—月日)等重点节假日。

第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野外用火管理区域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禁令”。

(一)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野炊、烤火取暖;

(五)严禁烧地堪草、烧灰积肥;

(六)严禁烧山驱兽;

(七)严禁玩火取乐;

(八)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第五条 森林消防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堪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各村民委员会对批准的野外用火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在野外用火管理区域内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隔离带、有足够的力量防守,并经镇人民政府许可,报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在野外用火管理区域内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到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六条经许可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八不烧”。

(一)防火线不合格的不烧;

(二)风力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

(三)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

(四)防火人员及扑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

(五)用火单位负责人不在场不烧;

(六)镇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不到场不烧;

(七)上山火不烧;

(八)傍晚和夜间不烧。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八条在野外用火管理区域内对无责任能力的老人、小孩以及限制责任能力的痴呆人,镇、村委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监护人落实监管措施,慎防失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行政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九条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加强野外用火管理。要充分发挥已建立起来的护林防火组织的作用,坚持巡逻制度,确保及时发现火情,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第十条森林禁火期内,镇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违章用火。组织精干力量,在禁火区等重要地段、进山道口设卡检查,收缴火种。护林防火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巡守结合,严防死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火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森林防火条例处罚范文

责任目标

确保本年度无重大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1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1%,力争无森林火灾事故。

责任单位

各村民委员会

责任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指挥机构

及时调整充实各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组长,代表村两委行使森林防火职权,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要进行二次以上例会活动,专题研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各林业承包大户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要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二)层层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

各村要分别与自然村、学校、山主签订好责任状,并要求各自然村、各家各户、进山作业人员落实签订责任合同,划分落实森林防火分片包干挂钩责任区,实行村干部包组、组包户、护林员和承包人包山场地块,做到人员、地点、职责三落实。林业承包大户要与其聘用的巡山员、护林员签好责任状,落实相应责任。

(三)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1、进入森林火险期,各村要充分利用标语、广播、宣传车、电影、案例等媒体组织开展二次以上声势较大、有影响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2、进入森林火险期,各村要坚持做好鸣锣告示和车载喇叭宣传,要落实、配备好鸣锣员,高火险天气要坚持天天鸣锣,并有专人负责,确保警钟长鸣。

3、坚持开展以学校为阵地的“五个一”森林防火宣传活动,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发动学校学生向家长、邻居农户上门口头告示和书面传单宣传,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加强火源管理,坚决查处违章用火

各村要把查处违章用火指标任务下达、分解到包村干部,要组织林业承包大户安排的巡山员、护林员与村林业、治安、生态林护林员一起巡查火源,并建立严格的出勤考核制度,做到见烟就查、违章就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张榜公布,以起到宣传警示作用。进入农事用火高峰期,各村要组织人员深入开展山边林缘可燃物集中烧除工作,减少火灾隐患。

(五)切实做好扑火各项准备,积极扑灭森林火灾

1、各村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和《森林火灾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分级负责要求启动扑火预案,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2、各村、林业承包大户要组建一支以基干民兵、当地强劳动力为主力的应急扑火队,各村、林业承包大户要配备30—50把以上扑火扫、劈刀等扑火工具。

3、森林防火期间,一旦发生火情,村主干必须第一时间亲临火场,靠前指挥组织村应急扑火队全力扑救,并及时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林火扑灭后,必须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未按规定到现场指挥扑火或扑灭前擅自撤离的,一经查明,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各村、林业承包大户对发生的每起森林火灾、火警事故,都要积极协助森林公安部门及时查清、查实,做到准确无误,严厉打击毁林犯罪活动。

(七)积极抓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提高防火抗灾效能

各村、林业承包大户要根据生物防火林带规划设计,按15米/公顷的国家标准逐年营造木荷、杜英、火力楠等防火树种,形成防火隔离带,并配套设置简易了望台哨,高火险期安排人员每天上午10时至下午6时上哨,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报告乡政府值班室或乡林业站。

(八)认真做好值班和调度汇报

各村、林业承包大户在森林火险期间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岗位不断人,通讯信息畅通无阻。同时,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做到如实、准确、及时。

奖罚办法

乡对各村按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措施到位、无火灾的分别给予林地面积1万亩以上的村500元、林地面积1万亩以下的村3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同时按发生面积5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每起罚200元、面积大于50亩小于300亩的森林火灾每起罚500元、面积大于300亩的森林火灾每起罚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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