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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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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

第1篇:公司改制范文

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主持:***

参加人员:改制小组成员

记录人:**

会议内容:

本次会议是公司领导班子调整后召开的第一次改制工作会议。会议对公司改制调研情况进行通报,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

一、会议首先通报原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勘察设计院改制情况。会议认为,**勘察设计院从2003年开始进行改制,历时2年时间,于2005年9月正式挂牌,其中与我公司有很多共性。目前,退休退养人员待遇问题是公司改制的最大制约因素,我们要借鉴**勘察设计院对这类人员的安置办法,积极争取集团公司支持和建设公司政策优惠,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二、会议决定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以改制为契机,进行自身锤炼,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生存能力。

三、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资产清理力度。

要在以前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深层次的细化清理,列出明细。对于处理较困难的要取得合法依据,有理有据进行处理。会议就有关事项对相关部室做出具体工作要求:

1.会议责成财务部完成以下工作:

(1)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原则,尽快清理应收账款和呆坏死账。由**负责协调各部室间的清理工作。

(2)提取坏帐准备金。

(3)完善临建基础资料。

(4)清理长期投资,完善相关手续。

(5)未完施工进行清理。

2.会议责成人力资源部完成以下工作:

(1)进行待分配人员情况摸底。

(2)进行退休、退养人员年龄和在本企工作年限等情况采集。

3.会议责成资产管理部完成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大设备清理力度。对有清查难度的设备实行“一事一报告”制度,做到一事一议,加快帐外设备及遗留问题的清理速度。

(2)进一步进行房产清理。

4.会议责成经营计划部完成以下工作:

(1)加速分包结算工作。要求逐个项目进行清理,如被清理项目出现问题马上转入下一个项目继续清理。

(2)清理应收款项。

5.会议责成综合办公室完成以下工作:

(1)清理办公设备、办公用品。

(2)7月5日之前,清空西区车库。

四、会议决定清理外埠项目银行帐户。

第2篇:公司改制范文

关键词:电网企业;税收筹划;子改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69

2015年以来,省级电网公司积极推动所属全资县级供电公司的子公司改制分公司(以下简称“子改分”)工作进程,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税务管理模式均发生了重大改变,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节税降本提供了决策空间。

1 税收筹划概念

电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公司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事项提前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从而递延纳税、降低税负的财务管理活动。

AD公司为省级电力公司,本次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共涉及76家县级公司,对16个地区的税负水平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集团测定实际税负水平,为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相关战略提供可靠依据。

2 税收筹划原则

2.1 风险规避原则

电网企业财税管理不仅受财务人员素质、日常生产经营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税收政策变化、输配电价改革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财税管理强调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省公司的工作要求,适时调整或指定财税管理方案,降低财税管理风险。

2.2 成本效益原则

电网企业财税管理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需要成本的投入,一是筹划成本,在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过程中要投入人力,部分电网企业的特殊业务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二是实施成本,筹划方案的落实需要财税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更改或新增税收筹划业务流程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三是风险成本,财税稽核和外部税务检查发现问题会使企业蒙受损失,甚者还有可能遭受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为实现电网企业降本增效的目标,税收筹划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2.3 综合性原则

电网企业税收筹划应确立整体观念,力求税收筹划的效果长效地覆盖企业整体。电网基建、技改大修等业务的时间跨度长,占用资源多,涉及税种广,企业在对不同税种分别筹划时应充分考虑互相之间的影响,避免出现此消彼长、整体税负增加的情况。

2.4 时效性原则

部分税收政策存在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相关部门会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和宏观调控作用,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财务人员需及时关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税收筹划方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 电网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增值税筹划

3.1 增值税筹划目标

AD公司“子改分”之前,市级电网公司为分公司,所属县级电网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2%。“子改分”后,县级电网公司的增值税转变为按一定比例在当地预缴后再由省公司计算结补,是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仍然维持2.2%。本次增值税筹划的目标为保持“子改分”后各地区(包括市公司和所属县公司)整体税负维持现有水平,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增值税收入不发生较大的波动,从而实现地方税务征管的平稳过渡,降低稽查风险。

3.2 增值税筹划测算公式与变量分析

AD公司通过以下公式测算某一地区的实际税负变化率:

Ri=ESR2×(r-17%)+WSR×(17%-2.2%)+IVATESR1+ESR2+OI+TFI

其中:

Ri:某一地区(该地区市县公司合并口径)实际税负变化率;

r:县公司增值税预征率;

ESR1(Electricity Sales Revenue):市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大中型水库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库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农网还贷收入,不包括农维费和农维费差额;

ESR2:县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大中型水库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库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农网还贷收入,不包括农维费和农维费差额;

WSR(Wholesale Revenue):市公司趸售电费收入,亦是县公司趸售购电成本;

IVAT(Input Value- added Tax):县公司进项税额,不包括趸售购电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

OI(Other Income):市县公司其他各类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高可靠性供电收入、临时接电收入、违约金收入、滞纳金收入等,按照17%缴纳增值税;

TFI(Tax Free Income):市县公司免税收入,如农维费、农维费差额等。

AD公司子改分共涉及72家县级子公司,影响16个地区的增值税实际税负,AD公司实际税负变化率可表示为:

Rc=∑16i=1Ri

其中:

为某一地区实际税负变化率绝对值;

Rc为AD公司16个地区实际税负变化率。

3.3 增值税筹划分析

以AD公司2015年全年的实际收入和税负情况,可以求出所有县公司在不同增值税预征率下的实际税负变化率,如表1。

由此可见,市公司维持2.2%预征率不变,县公司按1.5%预征率执行,可同时保证省公司本部结补税款和市公司预缴税款基本维持现有水平,且不会产生大额进项税留抵的情况。公司据此向省国税局进行沟通汇报,最终省国税采用了该测算结果,确定按市县两档预征率,差别预征的方式征收增值税。

4 电网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所得税筹划

4.1 资产产权转移所得税筹划

根据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AD公司及分公司选择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方式,避免了因企业改制增加所得税负。

4.2 未弥补亏损所得税筹划

AD公司系统共有6家全资县公司存在5年内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累计金额为4922.29万元。根据财税〔2009〕59号,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AD公司及分公司符合该项税收政策,在完成备案后,未弥补亏损由AD公司承继,实现了税负的合理利用。

4.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筹划

根据财税〔2009〕59号,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电网新建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等可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执行,避免了因企业改制损失所得税优惠税额。

参考文献

[1]杨军.企业纳税筹划及其风险管理研究[D].长春:黑龙江大学,2011.

第3篇:公司改制范文

一、关于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

公司治理问题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是被国内外普遍证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实质是协调与公司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即公司由资本所有者投资建立,但投资者并不一定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凭借其拥有资本的权利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公司的经营回报。投资者把自己拥有的资本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经营,客观上就产生了一种委托关系,那么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靠什么来维系以及怎么样才能使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来经营企业,从而通过自己创造性的劳动使投资者的资本获得增值,这就是典型的公司治理问题。

但是,投资者和经营者天生就存在着一种矛盾:投资者投资公司是希望自己的资本能够获得理想的增值,而经营者更关心的则是自身价值的实现,因此他们之间会有一种偏离。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契约来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即通过契约明确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应获得的收益,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治理就是要从委托关系入手,切实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制衡问题。

同时,公司又是一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从资本进入公司开始,到资本彻底退出以前,企业的经营就处于一个持续的过程。公司在具体经营过程中,能不能获取预期的收益,实际就是指公司的治理活动能不能有效地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公司治理就是要通过对内部制度的安排,使公司形成一个能保证资本在经营过程中有效使用并能实现增值的运行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分析研究公司治理问题,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后如何设计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更能够促进国有企业真正按照市场规则的要求转变成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

公司制企业一般都是已经实现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是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构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三者之间应该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共同的目标就是要保证公司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是联系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纽带和桥梁,主要任务是要通过对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筹划,使公司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要把实现这种发展战略目标的任务交由经理层来实施。为了使经理层在具体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经营发展目标时能有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董事会还必须以契约方式明确经理层的责,权利。

监事会是公司的权力监督机构,除了有权监督检查公司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外,法律赋予其最重要的监督权还是对董事、经理人员的监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监事会的职责就是要保证董事、经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不能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不能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当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通过签定相关契约形成委托关系之后,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流程治理就成为公司治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公司生产经营流程治理,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效地促进资本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使用,来规范公司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按照公司总的经营目标协调有效地运转,从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全力构建能保证公司按照其经营目标和市场环境的要求的内部运行机制。所以,公司治理实际上就是要通过公司内部的制度安排,促进公司按照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使公司资本的运动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国有企业改制后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缺陷

国有企业机制不活、效率不高、经营困难的现状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问题。应该说国企改革在党和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和进展,但是离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形式上的股份制改造和产权结构多元化并没有触动国有企业多年来形成的经济运行模式和效率低下的管理机制,企业的经济效益仍然不能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困难局面。

(一)股权结构方面的缺陷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产权虽然基本明晰,但由于股权结构的单一和国有股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绝对控股地位,导致改制后的公司很难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治理结构。大股东凭借自己的地位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侵吞公司的财产,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极大地挫伤了公司现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同时,股权结构方面的缺陷还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决策过程中很难有不同声音的表达渠道和场合。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这个问题始终没有从制度安排上加以规范,特别是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的人员交叉任职,很难明确区分两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难以形成真正的委托关系。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一起行使,导致经理人员的经营责任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保证实现其经营目标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不能真正建立起来,问责制度也无法落实。

(三)内部制度安排上的缺陷

不少公司在内部制度安排上,尽管制定了不少保证公司运行机制贯彻执行的规章,但执行中的弹性和人为因素还是普遍存在的,导致这些规章的执行效率大打折扣,没有充分发挥这些规章在公司治理中应该发挥的作用。

(四)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并未形成

改制后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此外,还承担了很多本应由政府负责的非经济目标,这些非经济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使企业不能与其他没有承担非经济目标的企业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国有企业难以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

四、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国有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只是完成了法律形式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内部应该切实建立为保证现代企业制度正常运行的治理制度。为此,必须在完成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解决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问题,也只有实现公司治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国有企业的改革效果才会真正地体现出来,国有企业也才能真正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目标。当前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问题:

(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全面落实现代产权制度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引进外资和民营资本,切实改变企业实际存在的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与现代企业运行机制不相符合的现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制衡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使公司治理结构在产权制度的保证下,真正实现促进公司效率提高的目的。

(二)公司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转机制

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制度安排,使公司内部建立起保证经营效率提高的运行机制。这种内部治理的制度安排,必须建立在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之上,并且这些制度安排必须在公司内部得到非常有效地执行。授权、审批、执行、检查等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链条,这样才能使公司每一个环节都处于协调运转的状态之中,公司的运作效率才能得到真正提高。

(三)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切实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

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切实分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承担着的一些非经济目标,尽快移交企业所办的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还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自主投资权,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四)最重要是要解决制度弱化、软化的问题

第4篇:公司改制范文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

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5篇:公司改制范文

    l、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且须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5人以上的,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少于5人的,只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6篇:公司改制范文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分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分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分公司上市前,属于股分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到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7篇:公司改制范文

第一,有30.5%的企业选择的是整体改制。这类企业一般是自身的经营状况比较好,当地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和政策能跟上,具备了整体改制的必要条件。

第二,有31.7%的企业正在推进整体改制。这类企业还包括已经完成了局部改制后,又进行二次整体改制的企业。

第三,有15.8%的企业选择是已完成局部改制。这这类企业通常是不具备整体改制的条件,但拥有一定量的优良资产或有效资源,将这部分资源单独拿出来进行重组整合,成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剩余的无效资产、债务、富裕的人员留在存续公司。

第8篇:公司改制范文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微观企业形态或是一种法律制度,公司制仅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所有者运用其财产的工具,它既不会改变社会制度,也不会根本改变其所运作的财产的归属。但是,考察这一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完善的过程,我们会发现,公司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其所生存的经济体制环境。正是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造成我国公司制目前尴尬状况的原因不能仅从公司制本身去寻找,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认识应当放在公司制赖以生存的我国改革现实的大背景之下进行。因此笔者的结论是:目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问题首先是由于公司制的运行缺乏相应的体制环境,其次才是公司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仅就公司制生存的体制环境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尚有以下关键问题值得探讨: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股权主体问题

第一,尽管我们在不同场合,甚至在公司法中再三强调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既然用公司的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就意味着国家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只能以股权的方式实现;第二,以股权的方式对企业行使权利,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国有股权行使机制;第三,对于在公司中持大股的国家股份而言,其股份保值增殖的基本前提是,国家股东能象私人股东那样真正关心其资产的运营;第四,为了使国家股东真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就必须建立适合公司制运行国有资产运营机制,这个机制的核心就是:国有股权主体(包括机构和个人)在享有对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权的同时,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行政处分,构成经济犯罪的,应当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几点决定了,建立国有股权行使机制应当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1、哪些机构可以通过授权成为国有股权主体?2、具备哪些条件、通过什么程序可以被授权或将取消授权?3、股权主体与授权主体之间关系如何?与其所投资的公司的关系如何?4、股权主体享有何种法律地位?与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宗旨相适应,其经营管理权有哪些内容?5、当国有股份由于股权主体的行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上述问题所涉及的内容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和出台,但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前提是对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彻底改革。也就是说,对于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国家不但必须彻底放弃由上级主管部门以行政方式管理它们的传统做法,而且还要确定一个具体的股权主体体系,由其代表国家行使股权。实际上,这一工作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已经开始进行。如设立国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的授权主体,对一些大的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的试点等。但是,由于政府机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没有解决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职能定位问题,尤其是迟迟没有解决被授权主体与授权主体之间关系、授权条件、程序、被授权的股权主体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等关键性的问题,因此改革没有取得实质进展。对大多数公司而言,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变相的上级主管部门仍然存在,这就产生了企业形式与企业管理体制的矛盾,结果不仅使企业公司制改革“换汤不换药”,而且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能控制公司,改制后的公司效益仍然低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央又建立企业工委,并取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其并为财政部下属的司),同时,派辑查特派员监督企业。上述做法,特别是取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际上使已经开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又退回到原有的体制上。

事实表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必然自下而上地要求对国家对企业的控制体系做出实质性变革。这要求改革的研究者、决策者在观念上有一个根本的改变:政府机构及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改革不能只停留在简单设立一个机构或将机构改换名称的形式主义阶段;提高企业效益是实实在在的东西,来不得半点的虚假,否则,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形式主义必然带来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换汤不换药”。同时应当指出,如果要采用公司制经营国有企业,政府体制改革就不能走回头路,否则,已经改革的公司要么会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要么会走回国家直接控制的老路上去。而无论哪种情况,最终都将断送改革的前程。

二、国有股权主体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9篇:公司改制范文

首先,我们应该从国有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和认识国有股减持。过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国家就像一个“大工厂”,国有企业则是这个大工厂的“车间”。由于“大锅饭”、预算软约束、缺乏经营自主权以及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步履维艰,导致“短缺经济”和国民经济的严重落后。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也可以说,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经历了1979年~1982年的放权让利,1983年~1986年的利改税、1986年~1991年的承包经营责任制、1992年~1993年试行股份制和1994年建立企业制度等阶段的长期探索和努力,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令人瞩日的成就。然而,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曾经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争论。然而,实践已经证明,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根本出路在于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等途径引入非国有产权主体对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以降低国有产权的比重,实现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高效、规范的现代股份公司。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适时做出了“抓大放小”、“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和“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我国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一直担当着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任,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融资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国有股减持办法》已出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决策层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世纪性难题”的大思路:第一,在总体上“抓大放小”。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一般通过兼并收购,改造重组、出售、拍卖、租赁、破产关闭等途径进行改革和调整;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则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实现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优化,通过适当减持国有股,构建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相互制衡、运作规范的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既提高了微观经济效率,又放大了国有资本的功能。第二,在结构上“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进行国有股减持配售,回购和协议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积极稳妥地进行国有股减持。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逐步稳妥地减持国有股;对于国家应该控制的行业和垄断行业,则应保持国有股的控股地位,最终实现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根据这个大思路,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最终将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和完成。这确实是一个重任。这样一个历史重任,既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同时也将为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因为,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只有顺利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我国的国民经济才能保持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和繁荣才有可靠的保证。

其次,国有股减持,对于逐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国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公司化改制而上市的,国有股居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在这些国有控股公司中,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权代表人缺位,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许多弊端,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控股股东行为不规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长期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三不分”,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手段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大肆掠夺;第二,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经营者通过一系列手段侵占所有者权益,“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严重:第三,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这些弊端,导致公司治理效率低下,运作不规范,投资者蒙受损失,甚至有一批上市公司被掏空。例如,ST猴王的大股东猴王集团从ST猴王先后掏走了数亿元,致使ST猴王濒临破产;济南轻骑的大股东轻骑集团不仅占用、拿走济南轻骑所募集的全部16亿元资金,而且还拿走了济南轻骑1993年上市以来所创造的全部利润10亿多元,几乎掏空了这个曾被列为老牌绩优上市公司的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发展到这种地步,引起了决策层的担忧和警惕。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内部人控制”问题非我国的转轨经济所独有,它是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必然产物。但是,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中,“内部人控制”受到有效控制,更不会发展到一批上市公司被掏空的地步。在成熟市场经济中,尤其是在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极为分散。分散在外的股东一般不具备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知识、经验乃至动机,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职业经理人员手中,他们既管理公司的短期经营活动,也决定公司的长远政策。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得经理层有可能以牺牲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去追求其自身利益。这是现代股份公司最大的效率隐患。这个问题不妥善解决,现代股份公司就不可能在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合作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等)的竞争中通过长期的“生存检验”。经过上百年的实践和发展,英美成熟市场经济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来约束和激励公司经理人员,使他们能最大限度地内化企业目标,妥善和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公司资产,以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具体来讲,内部治理机制包括健全规范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机制等;外部治理机制则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市场机制对于经理人员的作用和影响,其中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接管机制和经理市场的竞争和声誉机制对经理人员构成强有力的外部压力和约束。

然而,在我国,这些行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要么不存在,要么是“形具而实未至”。例如,我国上市公司形式上设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职权划分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然而实际上,国有控股股东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大多由国有控股股东单位的领导担任,形成坚固的“内部人控制”格局。其他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如接管机制,竞争和声誉机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等则根本不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因此,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不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就不可能改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就不可能有长期的健康发展,更进一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取得成功,中国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我们应该从这个关系全局、关乎长远的战略高度来正确认识和看待国有股减持问题。

从总体上看,《国有股减持办法》既定位于国有改革和建立主义市场体制的长远目标,也着眼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既考虑国家和全民利益,也充分兼顾了企业、投资者和广大股民的利益。具体来讲,这一指导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渐进性原则。国有资产和国有股的数量太庞大,因此,国有股减持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平稳地推进。《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存量发行的方式,按新发和增发融资额的10%进行减持;二级市场上以配售、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先选择少量企业进行试点。这种渐进式减持方式充分体现了决策层在筹集社保基金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努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良苦用心。第二,市场化原则。《办法》规定:“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已具有相当规模以及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价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的。国有资产最终到底值多少钱,只能由市场说了算。市场定价方式能合理地界定国家与证券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实现多赢,因此,对证券市场是一个利好。第三,灵活性原则。国有股减持,必须在一个稳定的市场中进行。通过适当调控存量发行的速度和规模,以及二级市场上国有股减持试点的情况,国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地进行国有股减持,以免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

近一阶段,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无论机构、券商,投资者对减持方案反响强烈,股市迅速由牛转熊,市场持续低靡,人气大挫,成交量极度萎缩,大有崩盘之势。鉴于此,2001年10月22日,证监会宣布,经报告国务院,决定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前,停止执行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10月23日,深沪大盘量价齐飞,市场呈现出个股几乎全线涨停的盛况。

2001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新闻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对国有股减持的建议和提案,希望寻找出能使各方均满意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目前,社会各界所提的各类建议集中在七大方面:

(1)配售类方案;

(2)股权调整类(包括回购、缩股、扩股等)方案;

(3)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

(4)预设未来流通权类方案;

(5)权证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