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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日常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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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日常管理

第1篇:校园安全日常管理范文

一、深化校园安防达标升级,夯实校园安全工作基础

1.建强校园保卫队伍。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校园保卫队伍建设投入和保障力度。严格按照《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保安)人员,优化年龄结构,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日常管理,配齐防护装备,切实发挥校园安保主力军作用。

2.提升技防建设质效。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全面梳理检查本地区校园技防系统建设情况,组织开展技防系统建设达标升级活动,积极推动校园视频监控接入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视频监控平台,提升技防运行质效和实战应用能力。

3.严格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校园门卫管理、值班巡查、安全检查、重点守护、应急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校园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全面落实封闭管理措施,加强校门、围墙修缮维护和技防建设,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严防侵袭校园案件发生。执行《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教学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4.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治理校园治安、交通、消防以及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集体活动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继续深化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切实改变无证校园治安防范薄弱、安全隐患突出的面貌。

5.推进校车安全工程。根据省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分析本地区校车运营的实际情况和总体需求,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校车运营管理方案,切实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困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监管职能,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落实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抓好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资格审批、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以及校车运行动态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大力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乘车安全。

二、强化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

6.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全面排查涉校矛盾纠纷,及早分析、预警和处置各类苗头事端。对学校布局调整、学区划分调整、招生考试方案改革、师资队伍改革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教育改革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广泛征求意见,严控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因决策失误引发的。对因矛盾纠纷可能实施极端行为的人员,做好教育引导和动态管控工作,严防其铤而走险。

7.做实高危人员管控。对校园及周边的刑释解教人员、社会矫正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闲散青少年等特殊人群开展排查摸底,会同有关部门及村(居)委员会、社区加强日常服务管理。针对季节变化特点,强化校园周边肇事肇祸及潜在暴力倾向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管控措施,严防其滋事肇祸。

8.净化校园治安环境。坚持集中整治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集中打击与严密防控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排查整治影响校园秩序的黑网吧、“黄赌毒”等突出治安问题,净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严厉打击各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提高破案率和震慑力。对严重干扰校园秩序、暴力伤害在校师生特别是犯案件“零容忍”,做到快速反应,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从严查处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9.织密巡逻防控网络。进一步整合基层交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警力资源,加强和改进“护学岗”工作,加大对校园周边特别是上放学等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力度,提高见警率、管事率,杜绝“护学岗”虚设、值勤民警脱岗等情况。充分发动教职员工、学生家长以及校园周边的群防群治力量参与护学工作,确保每所校园有人看、有人管、有人巡、有人防。

三、优化校园安全法制教育,提升师生安全法律素养

10.改进安全法制教育。将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校园文化建设规划,推动安全法律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以“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为主题,开展第十九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日、消防日、交通安全日等一系列专题宣教活动,使学生真正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增强防范能力、养成良好习惯。积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关爱帮扶和不良行为学生教育矫治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预防学生违法犯罪。

11.严防学生溺水事故。针对近年来青少年学生溺水事故多发的情况,把预防学生溺水事故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防溺水联防联控机制,以村组(社区)为基本单位,强化重点水域管理,设立安全警示标牌,整改溺水事故隐患,切实降低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率,坚决避免发生群体性溺水事故。

12.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建立科学完善的校园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结合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演练活动,推动应急疏散演练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有效果。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强对校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指导,坚决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开展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职员工安全专题培训,增强教职员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依法果断处置校园突发事件,坚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校园正常秩序。

四、固化校园安全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3.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深化平安建设、把建成平安中国示范区的目标任务,按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意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省平安校园创建示范区”评选活动,推动区域性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提档升级。

14.规范校园警务工作。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基层公安机关日常重点工作范畴,为辖区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落实责任民警,构建完善以安全防范指导、重点人员管控、周边治安巡逻、安全法制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警务工作模式。继续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大力推进校园警务室规范化建设,将其打造为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安全的主阵地。

第2篇:校园安全日常管理范文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区县为单位,要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要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条件保障,统筹规划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好资源教师。要按特教W校标准足额拨付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要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通知》强调,各地要大力宣传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就招生入学的政策、流程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答疑解惑,积极动员残疾儿童少年家长送孩子入学,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务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新华社消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生命健康、亿万家庭幸福安宁。要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第3篇:校园安全日常管理范文

年是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国家、省、市、区大事、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有重要影响的一年,是坚持安全发展的“隐患治理年”。为使学校安全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国家、省、市、区安全工作会议和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做好年我局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工作目标,强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坚决执行安全工作的法规条例和上级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今年学校安全及消防工作的思路是“一个强化,两个重点,三个确保”即: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抓好安全队伍建设,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确保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二、年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和工作重点

(一)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校舍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网络安全、师生心理安全、防盗防劫防诈骗、大型活动安全、化学危险品安全、体育运动安全、特种设备及设施安全、防拥挤踩踏、游泳及防溺水安全、防暴力侵害、防自然灾害(雷击、地震、洪灾)等。

(二)学校安全工作主要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安全教育内容、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坚持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组织演练、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治理活动、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安全设施建设等投入、安全工作档案信息管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安全信息报告等。

(三)学校安全工作重点主要包括:1、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工作力度,及时更换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2、食品卫生安全。加强食物监管、严防食物中毒,防止传染病流行及投毒事件发生。3、人员安全。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防止暴力伤害及犯罪分子侵害师生。4、校舍安全。严防危房危墙倒塌事故,防止贵重物品丢失及失窃。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要围绕建设平安总体目标,今年要继续组织各中小学、幼儿园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建立完善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各中小学要加大校园财务室、实验室、微机室、宿舍等重点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的资金投入,力争安装联网报警装置或视频监控系统。增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四、深入开展“校园安全隐患年”专项治理活动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去年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活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线设施、体育器械、防雷电、防自然灾害等要害部位要进行细致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具体分工,制定措施,认真治理,建立台账。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加大排查力度,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对安全责任人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进行责任追究。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依据岗位职责严格划分责任,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处理,对有章不循、严重失职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突出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长是本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安全工作,对本校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副职是本校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本学校安全具体负责。学校配备的安全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学校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构建各自安全网络、与各主管副职、各安全工作人员及各年级各班主任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安全工作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二)各学校要明确下列人员的安全职责。校(园)长职责、领导小组职责、分管副职职责、安全员职责、班主任职责、教师职责、门卫职责、消防员职责、校医职责、水(电)工职责、炊事人员职责、司机职责等。

(三)学校要执行的安全工作制度主要有: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值班制度、消防制度、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制度、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门卫制度、交通安全制度、危险品化学品管理制度、水电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及体育器械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教室、餐厅、宿舍、实验室、微机室、阅览室、会议室、楼梯)、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外出活动报告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奖惩制度、医疗卫生制度。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年初教体局与所属各中小学学校(幼儿园)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年底对照细则考核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力,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系统通报处分,实行“一票否决”,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体局对各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督查、检查和暗访,每年组织4—5次大检查,不定期不打招呼进行暗访,及时督促指导安全工作。

(三)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各单位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加大督查力度。

(四)强化对各单位安全工作培训,提高安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七、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是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保障,没有安全,一切无从谈起。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一组三队”建设,即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校园安全巡逻队、应急救授分队和火灾扑救分队,明确职责任务。各学校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克服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下真劲,用实招,切实抓细、抓牢、抓住不放,确保万无一失。

(二)要把安全教育落到实处。安全教育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学校要结合安全教育日、“安全月”、“119”消防日、“交通安全周”、“平安校园”等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抓好安全法规、安全常识、消防知识、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达到教育人员、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从而达到减少安全事故的目的。

第4篇:校园安全日常管理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第三,赋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包括听取学生意见、与食堂、校园商店的运营者进行磋商、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等。

第5篇:校园安全日常管理范文

1、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市教育局与各学校签订《2013年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中心校与辖区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学校与部门、班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认真落实校长、教师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把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各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定期组织中小学开展应对公共安全和自然灾害的演练活动,全面提高中小学生面对安全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能力和学校的应急处理能力,把安全工作重心放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各学校、幼儿园组织的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必须附带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

4、加强安保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工作基础,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强力提升安全工作水平、效率及执行力度;着力加强安全管理干部业务培训,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门卫、安保队伍的培训及管理,严格保安聘任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5、强化中小学安全教育。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严格按规定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开展安全教育优质课评选活动,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拓展校园安全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校刊、文化宣传栏、黑板报、校园广播、校园网络、演讲、征文等不同形式进行,以宣传安全教育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为基础,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为重点,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开展“普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禁毒”、“防艾”“交通安全日”、“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活动,扩大安全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最终使学生在校受益、校外受益乃至于终身受益。

6、加强化学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采购、存放、保管实行专人专管负责制,设立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人,重点负责对学校危险化学药品的日常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检查、检测、库存、销毁登记制度;根据各种危险化学药品的性质、类别制作分类标签,分类摆放,严禁各类危险化学药品混装、混用;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实行双锁制,严禁将危险物品保管室兼作他用。

7、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寄宿制学校相关文件、制度、规定,以学生安全为中心,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大对门卫、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整治力度,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和学生宿舍封闭管理等制度,认真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学生在校安全。

8、重视师生心理监护机制建设。聘请心理学专家加强对教师的心理监护,减轻教师心理压力。要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辅导、跟踪、干预等机制作用,学校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定期开展学生思想及身心健康状况摸底,逐个排查每位教师和学生,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教师和学生予以跟踪、干预,要指定专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并建立心理障碍师生档案,避免事故发生。

9、定期开展学校安全工作大检查。实行安全工作日志制度和隐患排查月报制度,定期对门卫、师生宿舍、教室、实验室、食堂、锅炉房等重点部位和各类电器、电路、监控设备和体育教学设施进行拉网式检查。各中小学要积极完善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对确实存在的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尽早发现,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三、加强部门联动,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10、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各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综治、安监、公安、文化、城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长效机制并坚持常抓不懈,群防群治,抓好校园周边安全稳定工作。要密切保持同公安机关的联系,保证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卫生、城建、工商部门对校门前流动摊点,采取外治内管相结合的办法,加以根治。协调文化、公安部门对学校附近不规范的游戏厅、网吧等进行清理整顿。要抓源头,抓根本,强化学生课间和午休期间的管理,切实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能力,切实增强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要健全学校治安保卫组织,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机制,努力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工作环境。

11、抓好消防安全和森林防火工作。各学校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兼职消防人员培训、强化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应急处置合力。定期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供电设施等人员集中可能发生火灾的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管好易燃易爆物品,保持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的通畅,定期组织进行防火疏散演练,有效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各学校要继续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加强师生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广泛开展“小手拉大手”等各种形式的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

1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积极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严格车辆进出校门,严禁社会车辆、家长自备车进入校内接送学生;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重点要教育师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避让机动车辆,特别要教育学生拒乘非法营运车辆、超载车辆、无牌无照车辆。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购车、公司化管理”的模式,所有校车由市宏利客运出租公司统一管理,加强对校车营运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校车的建档业务工作,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校车出行安全。

第6篇:校园安全日常管理范文

一、非洲来华留学生管理的探索实践

近几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在非洲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中,逐渐探索出“四突出、一结合”的管理方式。在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招生管理、教学管理、生活管理、安全管理四个部分中,突出各项管理工作的特点,结合校园文化建设,互相渗透中非文化,探索出适合非洲来华留学生管理的实践经验。突出“层次多样”的招生管理招生工作是非洲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开端,受生源的数量和质量的直接影响,在加大对非招生宣传力度的同时,积极拓展对非招生渠道,既“走出去”,又“请进来”。在与驻非洲国家的中国大使馆合作招收和培养非洲急需的人才的同时,还通过非洲国家议长、教育部长等非洲高层人员来校访问,以及对在校短期培训的非洲政府官员、学校校长、教师等进行招生宣传,提高学校知名度。利用学校在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建成的中国职教学院、孔子学院等援外基地的地域优势,发挥学校“非洲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和“天津市国际教育政策研究基地”的作用,扩大学校影响力。来校非洲留学生从最初的长短期培训生到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再到硕士研究生,生源数量和层次不断提高,已经形成了学校在非洲职教领域的品牌效应。

突出因材施教的教学管理针对非洲来华留学生的知识结构,因材施教地制定教学大纲、修订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1)编写“对非教育”特色教材。非洲各国之间教育水平存在差异,导致留学生知识结构参差不齐,例如非洲来华留学生英语读写水平普遍较高,但是口语发音不标准;非洲来华留学生理论知识结构普遍较好,但是实训技能比较薄弱。我校在熟悉授课对象、优化课程设置、修订教学计划、编写特色教材上下工夫,针对非洲来华留学生的知识结构,因材施教。适当精简一些高等院校必修的公共课程,调整增加如英语口语、汉语言文化、实训教学的课时,安排有针对性的教学和辅导,帮助留学生适应教学环境,跨越学习障碍。(2)探索“四位一体”教学模式。结合培养中国学生的“四位一体”教学模式,探索非洲来华留学生职教师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计算机多媒体和实训基地教学,形成“注重理论基础、加强实验环节、强化技能训练、培养设计能力”四位一体的教学法,逐步形成了理论、实验、实训、设计“四位一体”教学模式的概念和框架,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观念,突出了学校“动手动脑,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将“实行‘双证书’制度、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人才培养模式融入非洲来华留学生教学方案中,形成了“以职业技能训练为核心,三层次、五阶段”的特色工程实训教学模式,包括基础、核心、拓展三个层次和工业系统认识实习、职业基本技能训练、职业核心技能训练、高新复合技能训练、创新实践活动五个阶段,在国内高等职业院校中率先培养出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毕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非洲来华留学生。(3)注重“双师型”师资培养。我校在构建“双师型一体化”留学生教学师资队伍上下工夫,制定了一系优惠政策,鼓励教师担任留学生教学工作,并开展以实践技能教学为主的“双师型”培训,在职称评定、课时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派遣和鼓励教师到国外大学和国内著名院校进修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全方位形成既有高学历、又有高级技能证书,既能教理论、又能指导实践的“双师型一体化”留学生教学师资队伍。

突出“以人为本”的生活管理在熟悉非洲来华留学生文化背景和群体特征的基础上,力求以人为本、以制度为保障,将留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完善留学生的生活保障机制。(1)开设“入学第一课”。将留学生学生守则、奖学金制度、学籍管理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汇编成中英对照的留学生手册,在新生来华入学之初,发放到留学生手中,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聘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警官来校进行签证、居留证及出入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讲解宣教,由学校领导介绍我校关于留学生教学和生活管理方面的情况,开展多种方式入学教育。(2)实施“管理无盲区”。安排外事部门留学生管理干部24小时值班,随时接待和解答留学生提出的问题,培养非洲来华留学生的适应性和自律性。在日常管理中,我校国际学院设留管干部多名,负责留学生管理工作,保证时间和空间上的无缝对接。(3)建成“国际交流中心”大楼。我校投入巨额资金建设国际交流中心,专门针对非洲来华留学生的住宿习惯,每个房间配备空调、电视、电话、网络和淋浴设备,设置供留学生公用的洗衣房和公共厨房,给留学生提供舒适的住宿条件。根据季节变化,定期为留学生购置被褥、保暖衣物和学习用具,保障留学生日常生活需要。在餐饮服务方面,为留学生开设独立的就餐区域,并为信奉伊斯兰教留学生设置专用餐厅,保障学生安全就餐。在教学设施上,设置留学生专用听力室和教室,配备专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录音机、教学软件、接收天线等教学设备,并在图书馆开设外文资料室和电教室,专人管理专人服务,保障留学生教学需要。

突出“防控结合”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工作是非洲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安全管理下的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可能在较大程度和范围内威胁学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一定范围的恐慌,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1)建立预警机制,制度到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在于建立预警机制、制定管理措施、健全统筹机制和战略规划到位。我校先后制定了校园安全管理条例、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和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为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到位、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和人员经费的保障。(2)做到快速应对,妥善处理。针对来华非洲留学生发生的突发事件,采用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报告和妥善安置处理程序,稳妥周全地处理了已经发生的安全管理事件。例如,在2007年,学校妥善处理了3名赞比亚留学生来华体检不合格事件,案例上报教育部国际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并编入全国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案例汇编。在2009年4月,妥善处理了非洲两国留学生之间因在餐厅吃饭发生冲突引起留学生集体不满事件,经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和学校国际交流处的共同努力,对打人的某国留学生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200元的处罚决定,学校决定给予打人的某国留学生开除学籍限期离境的处分。

结合中非文化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留学生校园文化是留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留学生来自非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思想意识、和风俗习惯。建立融合中非文化的校园文化,既可以让非洲来华留学生接触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体验中外文化的差别,对中国文化产生亲切感、认同感,又可以让非洲来华留学生展示自己国家的特色文化,做到中非文化互动,丰富留学生文化生活。(1)组织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发挥非洲来华留学生活泼好动、歌舞天赋强的优势,多方面开展留学生汉语大赛、摄影大赛、书法比赛、武术竞技、新年晚会和圣诞联欢会等文娱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全国公安系统小品相声大赛(荣获总决赛二等奖)、天津高校外国留学生足球联队、天津高校外国留学生羽毛球大赛等竞技比赛,组织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2)游览中国特色的文化古迹。利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非洲来华留学生进行中国文化实地考察,逛庙会、登长城、爬泰山、游故宫,以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进行中国文化的渗透。在中非重大传统节日之际,系中国结、包饺子、学中国菜、展示非洲饮食文化。一方面,以传统节日为契机,推介中国文化;另一方面,排解留学生远离家乡的思念之情,注重人文关怀与文化渗透,营造和谐文化氛围,力求达到跨文化的沟通、理解和融合。非洲来华留学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招生宣传存在“瓶颈”中国与非洲地处两个不同的大洲,非洲国家很多,距离相对遥远,信息沟通渠道少,招生成本较高。大部分非洲留学生申请中国奖学金和选择学校都是通过中国大使馆介绍、学校网站、同学和朋友介绍及友好院校推荐等方式来华留学。非洲国家很多,各国学生的留学需求各不相同,中国驻非洲的教育机构分布较少,学校招生人员严重不足,招生宣传存在“瓶颈”,非洲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局面还没有全部打开。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目前,我校针对非洲来华留学生教育建立了二级学院分级管理体制,具体生活由国际学院或后勤部门管理,教学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管理机构并行管理、“各管一块各司其职”、部门间协调不到位、管理失位等现象。因此,加强留学生管理统筹,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尤为重要。师资水平亟待提高建立一支国际化、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既是建设国内一流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的必要条件,也是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提高自身国际影响力的必要保障。目前,学校具有“双师型”和“双语型”的复合型教师相对较少,很难适应非洲来华留学生的技能和双语教学的需要。跨文化研究还需加强由于非洲与中国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和文化差异较大,很多非洲来华留学生对中国和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太理解,他们比较重视对自身利益和权利的争取,达不到要求就要抗议,就要群体上访,给学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二、非洲来华留学生管理的对策和展望

纳入学校总体发展战略在留学生管理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都是由学校管理体制和机制所造成的,这就需要将留学生管理上升到学校发展战略的高度,制定明确的规划和目标,调动学校各部门履行自身职责,各司其职,互相补台,协同作战,从根本上推进留学生管理的科学发展。坚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积极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提高层次和质量,发挥其在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服务外交全局等方面的作用。组建驻非教育宣传机构依靠中国驻非各国大使馆,结合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国各个学校在非建立的“孔子学院”、驻非教育机构,组建驻非教育宣传机构和网络宣传平台。加强宣传,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来华留学招生体系。在招生过程中,学校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招生宣传策略,包括正规有效的招生手册、网站建设、留学生成果展等。学校还应充分利用在华留学生和校际合作关系大力开展对非留学生招生工作。在技术层面,来华留学生招生的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成立国际交流“一站式服务”管理中心留学生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宣传、入境报到、专业选择、课程设置、生活住宿、安全教育等管理过程的诸多环节,涉及学校的各个学院、外事、招生、教学、科研、财务、后勤等各个相关部门,任何环节不到位都会直接影响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成立“一站式服务”管理中心,统筹各部门管理职能、综合协调、整合资源、密切配合,建立一个对留学生包容性强、生活服务功能好、体系规范健全的留学生“一站式服务”管理平台,可使留学生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最优化。

打造高水平的留学生教师队伍针对培养非洲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特点,学校必须整合“双师型”与“双语型”一体化的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在师资培养中,做到“双师型”与“双语型”技能提高培训并重。对此,学校应出台奖励政策,鼓励教师担任非洲留学生的“双语”教学工作,并应在职称评定、课时补贴等方面给与一定的政策倾斜,确保形成一支高水平的非洲留学生教师队伍创新非洲留学生复合型人才培养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在20世纪90年代创立了“双证书一体化”职教师资人才培养模式,融师范性、理论性、技术性于一体。作为国家教育部首家教育援外基地,我校把“双证书一体化”培养模式应用到非洲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中,不仅推进了“双证书一体化”培养模式的国际化进程,也对“双证书一体化”培养模式起到实践检验作用。针对非洲国家职业教育特点及其对职教师资的需求状况,结合非洲来华留学生本身的专业素质背景和语言基础,我校制定了专门的培养方案,增加留学生的实践技能操作课程,将留学生教学中的中国文化、语言训练、专业理论和实践训练四个方面加以合理配置,培养既有理论知识,又有技能水平;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指导技能训练的“双证书一体化”职教师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