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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质性方法,分两个阶段展开。第一个阶段,为了解旅游本科专业课程结构,根究中国国家旅游研究院的《中国旅游教育机构统计报告》,选定61所在2000年前设置旅游学院的大学为研究样本,从这些大学官方网站收集到48份本科教学大纲,根据Ring[5]与吴必虎和黎筱筱[6]的学科分类对48份旅游教学计划进行内容分析。第二个阶段,为理解中国旅游管理本科课程设计过程及面临的问题,对资深旅游教育者进行深度访谈。首先根据国内外文献设计访谈提纲,涉及专业发展历史、课程开设状况、课程评估机制、专业之间的异同、课程设计存在的问题。根据大学旅游本科专业开办的历史、学界认可度及其知名度以及区域分布选择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州、重庆等地区10所大学作为便利抽样的样本。首先通过邮件寄发邀请信给这10所大学的旅游学院院长,邀请他们本人或指派一个合适的人接受大约45分钟的面对面的深度访谈,有7个大学愿意接受访谈。本研究所有受访者均为在旅游领域有十余年教研经验的教授,都参与过或者现在仍直接参与所在学院的课程设计,因此本研究的深度访谈仍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访谈获得受访者同意后进行了录音。访谈结束后立即对访谈资料进行第一轮的手工编码,把编码的结果与誊录好的访谈文稿发给受访者进行审查,对经过审查的资料进行第二轮的编码作为最终分析使用。深度访谈的同时收集7所大学旅游专业教学计划,旨在比较他们在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组成方面的异同。
二、实证结果
1. 旅游本科课程的构成与培养目标
我国旅游本科专业课程的内容构成主要分为三大块――管理课程、旅游课程与会展课程(见表1),其中管理课程是主要部分,所占比例最高。在48个旅游管理专业教学计划中,管理课程所占比例达42.8%,所有6个酒店专业中所占比例达到73.8%,10个会议经济管理专业中所占比例为32.8%。像饭店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管理学、餐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危机管理与财务管理等都归为管理课程。同时,旅游规划、旅行社管理与生态旅游专业核心课程主要为旅游业方面的,其旅游课程在课程总数中所占比例各为53.7%、34.8% 与 88%。但是即使这些课程在旅游课程名目下,有些仍偏向旅游地理学科,比如旅游规划专业开设的区域旅游规划、城乡旅游规划与计算机扶助旅游制图,生态旅游专业开设的旅游生态学、旅游景观生态学与旅游林学等课程。由于中国旅游管理专业属于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工商管理一级学科所要求开设的核心课程必须开设出,所以管理类课程所在比例就非常高。20世纪90年代国家鼓励发展旅游教育,一些历史、地理、语言、社会学等学院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并促进学院创收纷纷开设旅游专业,尽管专业名称相同,但是他们的师资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这样就使某些专业开设的课程具有明显的原有学科的痕迹。由课程大纲内容分析可以发现会议展览与奖励旅游是中国旅游本科教育中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在所有旅游专业中占课程总数的比例为0―5.6%。
旅游本科课程培养的基本技能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沟通技能、服务礼仪与计算机使用,还有少量的学校培养摄影、茶道与自我阅读等能力,但是其他重要的个人技能,比如个人发展、跨文化交流、团队工作与问题解决能力、社会与个人责任方面的知识很少出现在课程计划中。其次,旅游本科课程强调语言能力。不管在中国还是其他很多国家旅游课程中都强调语言能力,绝大部分专业都至少提供一门旅游专业英语课程,有些还提供第二外语作为选修课,种类广泛的语言课程也支持了强调外语的观点:很多大学提供涵盖听说读写至少2个方面的英语课程,有些甚至还把口译作为主要选修课。另外,中国旅游课程对科研方法训练不足。72所院校中只有5所院校提供研究方法方面的课程,三所院校是旅游研究外文文献,其他两所是研究方法与设计,在课程总数的比例为0―1.3%。研究方法课程较低的比例反映了中国旅游本科教育中对科研训练的不足。
2.旅游专业课程设计过程
有4位受访者说他们有一定的规定,隔年修改教学计划并且当准备开设新专业或方向的时候或者增删课程的时候需要经过一个组织良好的程序,通常由学院院长与教授组成一个教学委员会,当决定修改专业计划的时候就召开一个会议。有时候,当教师希望开设或取消某一课程的时候,他(她)要提交一个论证报告或申请,并且由教学委员会讨论。教学委员会把会议决议上报给校教学委员会以表明接收了这种修改。另三所大学的受访者说,尽管当他们决定修改教学计划的时候有一定的程序执行,但是往往由院长或教学院长基于他们个人对旅游业发展变化的认识或教学需要进行修改。
对课程设计过程的访谈结果显示,政府与教育者是课程的决策者并且旅游本科课程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业界、在校学生或校友――偶尔参与这个决策过程。只有一个受访者提到他们当开始开设一个新专业高尔夫球管理时试着探寻业界的期望并且与业界人士进行沟通,并且最终从这种沟通中获益良多。因为他们认识到业界对本科生的期望是具有更多的运动管理的知识而不是操作知识,否则基于当前的师资与现有资源他们不可能获得这种认识并且不符合学院既有的教学与研究方向。最终学院考虑到现有的体制与教学资源把业界需要的高尔夫球管理变通为俱乐部管理。三个受访者承认在现有实践下,即使有必要,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很少能够参与课程设计过程。另一个受访者反映,公立大学甚至没有认识到诸如业界和学生也是利益相关者。因为官方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评价准则几乎是纯学术的,旅游专业也无不例外,即使旅游学被认为是一种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并且需要与实践紧密联系。
3. 旅游本科课程设计面临的问题
首先,缺少旅游课程评价与总体质量标准。当问到对中国旅游本科课程的评估与质量标准时,受访者说基本上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旅游课程的相关标准。
其次,师资紧缺,实习机会缺乏。师资紧缺是7位受访者共同反映的问题,由于没有合格的教员,一些想开设的课程没有开出来。另一个例子就是由于师资缺乏,一名讲师一个学期主讲多门课程,即使有些课程脱离了他们的学术专长。对教师学历的高要求也被认为是师资缺乏的一个原因,有些实践课程或管理层次的课程如果由具有业界经验的教师讲授效果可能更好,但是在我国那些具有实践经验的人通常没有获得较高学历,所以不能在旅游本科教育机构谋取一个教职,这也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课程质量。由于用人单位喜欢聘用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毕业生,如果旅游本科生在毕业前没有积累足够的实践经验,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偏好就会进一步影响到本科生毕业后的就业。
最后,学科定位影响课程设计。现在旅游管理是在管理学目录下,制约了旅游学科的发展,因而也影响旅游本科教育以及课程设计。当旅游业在1978年起步的时候当时中国政府决定促进入境旅游的发展以赚取外汇,旅游专业最初设置在经济学目录下。当兴办旅游企业后如何管理旅游与饭店企业的开始出现,因而教育部1998年高校专业目录调整的时候决定把旅游专业设置在管理学目录下以响应这种需要。但是随着中国旅游业在过去十年里的发展,休闲与游憩开始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部分,与此同时,休闲研究、旅游社会学与旅游人类学逐渐出现在旅游本科课程中,但是考虑到只有2年的主要课程的学习时间,还要留出来半年到一年给实习与论文写作,其实只剩下一年到一年半的专业课程学习时间,如此短的时间造成很多课程无法开设。
4. 不同高校旅游本科课程设计的比较
专业培养计划显示,绝大部分教学与专业培养目标是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与指南制定的。教学计划里面都有相应的运营与管理技能、实务与理论能力方面的类似要求,同样也强调对旅游本科学习打下多学科与跨学科的知识基础。但是,就期望毕业生担任的职位与职业要求的表述方面,每一个专业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差异的。比如南方某大学的会展专业预期他们的学生毕业后从事会展业的规划、营销与公共关系、谈判、经营与收益管理方面的工作。另一个例子是西南某师范大学旅游管理与酒店管理两个专业在培养目标方面也有差异。对旅游管理的专业培养要求是了解营销、文化与旅游业,能够从事调查、制作计划与促销,擅长写作、数理统计与信息工作;酒店管理对学生的要求是了解管理、文化与商业,能够制定计划,胜任服务与宣传工作,擅长外语、信息技术与沟通工作。同时,某财经大学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他们的学生能够从事定性与定量研究,基本了解国际酒店与旅游业实务,也要求他们的毕业生遵守工作道德规范,这一点在其他的专业目标与要求里面没有发现。东部某师范大学要求他们的毕业生胜任旅游行政与企业管理中的高级职位,同时希望他们的学生能够寻找研究缺口,利用可能的研究方法从事调查并且写出可以汇报的研究结果。
开设课程方面,我国旅游本科课程主要是由两个部分组成――通选课与专业课,尽管在专业课下面可能会有不同的单元,比如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专业课的比例比通选课大,占到所有课程总数的50%以上。在西南某师范大学与某财经大学,将毕业论文、实习与社会实践单列,而东部某师范大学与南方某大学则包括在专业课单元里面。四个专业计划里面毕业论文大约都占到毕业要求学分的3%~4%,而社会实践所占的比例在每个教学计划里面都不同,从2.5%到8.2%不等。西南某师范大学分配给社会实践的学分是毕业论文的2倍多,某财经大学教学计划分配给实习与实地研究的学分也比毕业论文多。南方某大学在实习与毕业论文分配的学分一样多,东部某师范大学分配给毕业论文的学分比实习的更多(6∶4)。在四学年里面,对毕业学分的要求从155―180个学分。
旅游本科课程专业课之间的异同。首先,旅游本科主干课程几乎不一样,有些专业把宏观层次的课程,比如旅游心理学、旅游社会学作为他们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基础课,但是其他专业把这些课程归为他们的选修课,而有些大学在他们的旅游管理与会展专业都没有提供这两门课。其次,不同专业之间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名单中提供的课程也不一样。最后,同样专业方向下的课程也有巨大的差异。但是,就旅游管理涵盖的学科范围来说,旅游本科课程的内容有些类似,并且都强调信息技术与礼仪。
三、结论与启示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利率市场化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标准,是现代经济和金融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对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深化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利率市场化是当前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必然趋势。面对市场利率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理论依据
利率是交易资金的价格,是衡量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重要指标,也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中介变量。
利率市场化指货币管理当局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由市场主体自主的决定利率水平,使利率在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作用下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进行调节。一般地说,利率市场化内涵有:商业银行享有存贷款利率的自主决定权;利率的结构应该按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不再由中央银行直接决定;资金市场上存在一个起主导作用的基准利率;货币管理当局并不是直接影响利率水平,而是间接的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基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等方式来调节市场利率。
20世纪70年代之前,各国的市场中的利率都是由各国央行直接给出,商业银行只能被动的接受这种管制利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利率管制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种管制利率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利率管制使得利率不能正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资金的配置和流动缺乏市场供求的引导。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对于各个国家、地区的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深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
我国利率市场化设想于1993年,真正推进于1996年,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1999年期间,基本完成了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及境内外币大额存贷款利率,逐步扩大了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第二阶段:2000-2004年期间,市场化改革主要集中于外币的存贷款市场。先后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取消外币存款的利率下限以及实现1年期以上外币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
第三阶段:2004年-至今,主要在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2004~2006年3年调整4次;而2007年至2008年12月底共调整了11次;2010~2012年共调整了7次;特别是2015年以来的3次调整,引来各界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成果的更多关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的挑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通过归集,吸收职工的缴存资金,用以发放个人和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高负债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利率市场化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供金融产品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种类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利率风险属于市场风险范畴,是银行因利率变动引发的风险。利率风险是现代金融业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严格的说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金融机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存在于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绝大部分金融产品都是以利率为基础而定价的,利率的变动会使金融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使金融机构遭受损失。
(一)低存低贷运行模式难以为继
根据国际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可知,在利率市场化后的一段时期内,必将出现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的局面,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须与市场利率保持一致,即存款利率上升;同时为了提高公积金贷款的吸引力,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也需与商业银行的利率维持一个合理的差距,将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差收窄,现行的“低存低贷”运行模式难以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且直属城市人民政府。此种设置决定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为“封闭式”运作,虽然可确保资金用于本市职工,但弊端是制度在运行中资金充裕地区和资金紧缺地区无法调剂,在金融市场并不完备的阶段,各中心管理流动性风险的可用措施较少,为了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只能通过设置较高的门槛限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益职工占比较低,无法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制度的吸引力不足。
(二)现行利率形成机制出现定价难题
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在一段时期内将采用双轨运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将成为今后整个市场的贷款“基准”利率,由银行团报价,目前由 9家商业银行组成,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各金融机构参考上述报价,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具有政府背景的准金融机构,在利率管制阶段,住房公积金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而各商业银行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利率区间内自主浮动。在利率市场化后,中国人民银行只给予参考利率,各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利率,中心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可能与商业银行的利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须重新研究住房公积金的利率形成机制。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 监管动因 货币政策职能
自1996年以来,我国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战略步骤,开始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已完成了放开外币利率、放开银行同业间拆借利率和银行间国债市场利率两个阶段,进入了开放农村存贷款利率,放开城市存贷款利率的试点阶段。从目前的情况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效果是明显的,在资金的合理配置和银行经营效益上已初见成效。在这一关键的历史时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03年4月宣告成立。成立后的银监会行使中央银行原来的监管职能,负责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银监会的成立使得金融监管组织得到完善,便于中央银行专注于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职能。这一架构对于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无疑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利率市场化与银监会的监管动因激励相容
利率市场化与银监会监督职能激励相容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是银监会的基本职能。从银行的资本结构来看,银行的负债与股东权益的比例非常高,银行的清偿能力是监管考虑的首要因素。银行的资产中大部分来自于存款,如果银行的清偿力降低到一定限度,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银监会的外部监督能够促使银行金融企业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效率。当银行清偿力低于一定限度时,银行的控制权会从股东转移到作为存款人利益代表的监管机构手中,为了避免控制权的转移,银行就有动力改善银行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
在存款人与银行的委托――关系中,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同样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普通存款人作为投资者,对银行的监督是乏力的,而且相对于收益而言获取监督所需的信息成本太高,也就没有激励去监督银行。因而这一职能只有由银监会代表广大存款人利益来行使。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影响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对存款人来说,存款利率是债权的收益率,存款人当然希望债权能够在市场中体现自身价值,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后,银行金融机构为吸引存款将充分展开竞争,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利率,于是银行金融机构人为压低存款利率扩大利差来获取不正当利润将减少。利率市场化能够真正体现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价值,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利率市场化与银监会管理职能激励相容
银监会除了监督的职能外,还有管理的职能。银监会应该推进银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增加市场透明度,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促进银行业展开适度有序的竞争和稳健经营,防止恶性竞争给银行业带来的损失以及银行经常性破产带来的支付清算环节的中断和金融恐慌;鼓励通过市场手段提高银行业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提升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利率市场化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行使中央银行原来的监管职能后,中央银行将更加专职化。中央银行众多职能中最主要的职能是货币政策职能,中央银行分离出监管职能后,并不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就已经得到了加强,能够表明的是央行将更加专职化。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能否得到加强,与市场化进程密切相关,特别是利率市场化是央行充分发挥货币政策职能的基础和前提,央行通过调整利率来影响经济主体的投资和消费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1998年我国取消商业银行信贷额度限制后,货币供应量成为货币政策主要中介目标,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货币电子化,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能力正在不断减弱,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和可测性都在弱化,因此,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应该调整为以利率为中心、多项经济和金融变量组成的指标体系。从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货币政策实践来看,以利率为中心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调整对于保证美国取得自二战以来持续时间最长、低通胀、高增长的一次经济增长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和突出效果。如果以利率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中心,那么加快利率市场化就是必然的选择,通过调整利率来调控宏观经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银监会与中央银行在推进利率市场化中的冲突与协调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银监会的成立,是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业发展的选择。中央银行从宏观经济出发,关注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维护以银行业为主体的支付清算体系的良好运作,实现货币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它代表的是全社会公众共同利益和福利,而不仅仅是银行业的局部利益。银监会则更多的是从行业角度出发,监督银行的长期清偿力,保障存款人利益,要求银行具有充足的短期流动性,保证银行业安全稳健经营,促进银行业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提升银行业的竞争力,促进市场化发展,鼓励银行业创新,维持银行业适度有序竞争。银行要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既是前提,又是基础。央行要充分发挥货币政策职能,银监会要有效进行监管,银行要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经济主体的风险意识和理性要得到加强,都必须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进行。因此,加快利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利于银行业提升竞争力和管理效率,有利于央行发挥货币政策职能,从银行业和全社会公众共同的利益来看,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是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共同利益之所在。
利率市场化将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一些银行将会被淘汰出市场。利率市场化中如何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银行金融企业中的存款人利益?在负面的宏观经济冲击下,存款人担心银行破产而遭受损失,这种恐慌可能引发银行挤兑,导致银行流动性危机,加速银行破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似乎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即使存款保险费用能够合理地根据各个银行的总体风险来收取,但该制度仍然会导致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以很高的利率来吸引新的存款,然后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出现道德风险。银行被破产清算,国家必须偿还对存款人的借款,实际上是把风险转嫁给了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银行进入壁垒,Besanko和Thakor(1993)认为如果较低的进入壁垒导致了冒险行为的大量增加,那么低水平壁垒的结果是整体福利的帕累托恶化。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银行业的利益而损害了全社会的福利。从目前看,在银行业市场化初期,提供隐性的存款保险似乎是更为可取的选择,隐性的存款保险会促使银行谨慎经营,通过提高效率来获取利润,可见,存款保险制度不是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前提。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需要双方的协调、配合和支持。央行宏观调控需要充分利用资金市场的价格――利率,通过利率变动来引导各种金融机构的行为以及实体部门的行为,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监管者,在微观上要监督银行以市场为导向,在银行业之间展开适度有序的竞争,提高效率,防止银行倒闭和金融风险。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着大量的不良贷款,利息收入占这些银行总收入的九成左右,这些收入保证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占比和余额的下降是必不可少的。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利率波动可能对国有银行利息收入带来不确定性,不利于解决国有银行大量的不良贷款问题,目前我国一年期的存款利率是1.98%,而贷款利率是5.31%,正是大量的稳定利差收入保证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的下降。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有大量资金存入中央银行,央行不得不支付大量利息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能够轻易地获取利差收入,国有商业银行的“惜贷”现象与此不无关系,导致这部分储蓄资金不能转化为投资。要使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就应该按照市场规则,通过市场来决定资金的价格。利率市场化能够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形成银行间合理有序竞争,只有通过利率市场化,才能提高银行的活力和竞争力,国有银行才能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因此,尽管加快利率市场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加快利率市场化具体的时机和方式选择需要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密切协调。
参考资料:
1.赵小军,中央银行职能分拆的理论思考[J],南方金融,2003.2
关键词:储蓄国债管理;挑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1-003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1.07
一、我国储蓄国债管理现状①
(一)稳步扩大储蓄国债市场规模,培育了成熟的投资群体
自1994年首次发行凭证式国债以来,储蓄国债发行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储蓄国债市场规模也随之稳步增加。据统计,1994年,储蓄国债的发行量为700.07亿元,到2012年末,储蓄国债的发行量已经上升为1511.41亿元,增长了1.16倍,储蓄国债已经成为个人投资者中长期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投资群体相对成熟稳定。
(二)适时调整储蓄国债票面利率和期限结构,更好地适应了市场需求
从期限结构上看,目前我国发行的储蓄国债主要以三年期和五年期等中长期产品为主,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适量推出一年期品种,较好地满足了各层次投资群体的需求,保证了各个年度储蓄国债销售任务的完成,从2010年至今,各个年度每个发行期储蓄国债销售任务完成率基本都在85%以上。
从利率设定上看,储蓄国债采取的是固定利率,而且近几年来,储蓄国债设定的票面利率基本上都高出金融机构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以下简称存款利率)的1.1%~20%左右(见表1),稳定收益优势明显。
从表1和图1可知,2011年以前,储蓄国债票面利率比存款利率仅高出1.1—15.56%。自2012年开始,储蓄国债票面利率与存款利率高出了10%—17.65%,利率差异明显拉大。2011年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加快,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且实际收益率较高,为提高储蓄国债的竞争力,财政部进一步扩大了储蓄国债票面利率和存款利率的利率差异,增强了储蓄国债的收益优势。
(三)顺应市场潮流,逐步推进储蓄国债管理创新
一是实现了电子化发行。2006年,推出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品种,市民可以通过银行卡或存折直接认购,简化了发行流程,而且实现了由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模式向按年付息模式的转变。二是采取了代销的发行方式。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发行之初就采取了代销的方式,2012年,凭证式国债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将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转变为代销,减轻了承销机构垫付资金的压力,也便于控制发行额度,掌握发行进度。三是改变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对象,由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行转变为只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增加了个人投资者的购买机会。四是拓展了销售渠道。自2011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广发等6家银行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工作,改变了过去储蓄国债只能通过承销机构柜台购买的单一模式,拓宽了储蓄国债销售渠道,更多地满足了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二、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储蓄国债管理面临的难题
自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走过了近20年。进入2012年,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突然再次提速,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走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利率市场化改革有了实质性突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储蓄国债管理工作也呈现出一些固有的弊端。
(一)储蓄国债利率确定机制单一,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储蓄国债采用固定利率定价模式,利率确定主要参照存款利率确定,在发行时就已锁定,不能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1]。同时,我国储蓄国债以三年和五年的中长期品种为主,利率市场化实现后,储蓄国债现行的定价模式必定会出现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市场利率水平走低时,会增加政府资金使用成本,不能实现政府筹资成本最小化的目标;二是市场利率水平走高时,可能会出现大量提前兑付,容易产生挤兑风险,而且还导致承销机构被动持有大量储蓄国债,挤占了承销机构可用资金,增加了其经营风险;三是投资人在投资这种周期相对较长的固定利率品种时,会因害怕承担机会成本而较为犹豫,影响政府筹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储蓄国债品种较少,难以满足各层次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我国储蓄国债品种相对较少。从种类上看,只有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种;从期限结构上看,只有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缺乏三年期以下的中短期国债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国债品种;从筹集资金用途上看,缺少一些特定用途的国债,如英国的养老债券、收入债券等。
利率市场化实现后,储蓄国债的这一缺陷将进一步放大。一方面储蓄国债期限较长,且不能上市流通,提前兑付要承担一部分损失,所以缺乏短期储蓄国债品种,会流失部分对资金流动性、收益要求高、操作频繁的投资者。另一方面,一些稳健型的投资者在市场利率波动变大时,却更看重储蓄国债的安全性和易操作性,但因为缺乏更长期稳定的品种,频繁的购买操作和为等待购买而付出的利息损失也会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2]。
(三)销售渠道狭窄,限制了投资群体的进一步扩大
我国一直在不断改进储蓄国债销售方式,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试点销售也在加快推进,目前仍然以承销机构柜台销售为主,不适应中青年投资者的投资习惯,再加上储蓄国债发行期限大多在工作日,上班族购买不太方便。因此,形成了目前储蓄国债投资者以中老年人为主的现状,也说明了现阶段相对狭窄的储蓄国债销售渠道,不利于投资群体的进一步扩大。
三、英、美两国储蓄国债管理经验
(一)储蓄国债规模不断扩大,占比相对缩小
储蓄国债曾经作为各国政府的一种重要筹资手段,在国债余额中占有较高比例,为政府筹集资金发挥了巨大作用。到了80年代中后期,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可流通国债发行量逐年递增,储蓄国债发展势头逐步减缓,在各国国债余额中的比例逐渐降低,但其仍在发达国家中普遍存在并不断发展创新,深受中小投资者喜爱[3]。截止2013年3月,美国公众持有的国债余额为11.94万亿美元,其中储蓄国债余额为1815.59亿美元,占比仅为1.5%,与1945年的26%的占比相比,降幅非常明显,但绝对额仍保持缓慢上升趋势,已经成为个人投资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投资品种。
(二)丰富多样的品种使储蓄国债不断焕发新生命
相对我国储蓄国债品种比较单一的特点,西方发达国家储蓄国债品种设计灵活多样,很好的满足和保护了不同收入群体、不同风险偏好、不同年龄阶层的投资者的需要和利益。如美国的储蓄国债品种有EE系列和HH系列两种,是不可转让国债,前者属于零息债券,目前有17年和30年两种期限,有从50美元到1万美元8种面额,后者属于付息债券,半年付息一次,有500、1000、5000和10000美元四种面额。为保护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免受通货膨胀影响,美国还于1998年9月开始发行了收益与通货膨胀率挂钩的I系列通胀指数储蓄国债,其在持有期内的收益率为固定利率加上通货膨胀指数,它也属于不可转让债券。除这三种储蓄国债以外,美国还有其他四种可供个人购买的储蓄国债,分别是短期国库券、中期国债、长期国债、国库通货膨胀保防证券(TIPS)。英国的储蓄国债品种除了固定利率储蓄国债、指数挂钩储蓄凭证外,还有一定年龄以上人群可以购买的子女奖金债券、养老债券、收入债券、有奖储蓄债券等多种其他形式的债券品种。
(三)多样化的国债期限和计息方式有助于投资者合理配置投资
西方国家储蓄国债的期限较为灵活,计息方式也比较丰富。美国储蓄国债的期限跨度从2年至30年不等,其中发行价格为面值一半、期限长达30年的国债,持有满17年时债券价格将翻番达到或超过面值,若持有满l7年后的收益率达不到面值,则财政部会把债券一次调整至面值水平;计息方式上,折价发行的国债,实行固定利率(2005年5月以后发行的),利息按照五年期国债的6个月平均收益率的90%计算;平价发行的国债由固定利差与通胀率两部分组成,并在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公布调整利率。英国的储蓄国债期限较短,除收入型债券和有奖储蓄债券没有期限限制外,其余均在5年以内,与我国目前发行的储蓄国债期限基本相同,但子女奖金债券到期后可以展期;利率计算方式分为固定和可变两种,即使是固定利率,在其持有期限内实行的也是阶梯结构;付息方式既有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也有每月付息、到期还本等多种方式。
(四)储蓄国债便捷的购买渠道能够有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相对我国通过银行柜台为主的储蓄国债销售方式,西方国家的储蓄国债销售方式更加多样化和便捷化。美国储蓄国债销售网络非常发达,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储蓄计划、工资抵扣等方式进行认购;此外在2002年,美国的储蓄国债还开发了“财政部网络直销系统”,投资者通过建立在线的“财政部直销”账户,可以直接从财政部购买国债,了解所持有国债的基本信息和盈利情况,对所持有的储蓄国债进行定价,查询所丢失的国债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将所持有的纸质的储蓄国债转换为电子记账的储蓄国债等等,由于其安全、便捷且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深受个人投资者喜爱,发展势头迅猛。英国投资者可以以本人名义、子女名义、与他人共同持有等方式购买储蓄国债,其销售渠道丰富,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邮局、银行、工资扣除计划等多种渠道认购。在资金支付方式上,现金、借记卡、信用卡、支票等多种支付方式均可使用;同时,英国储蓄国债变现也非常灵活,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出提前支取申请,不受购买途径和地域限制。
四、完善我国储蓄国债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优化储蓄国债定价机制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国债采取固定利率定价显然不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价要求。由于储蓄国债在国债市场所占份额较少,再加上储蓄国债无法在国债市场上适时交易,因此储蓄国债的定价就不能采用完全的市场化方式,但考虑到新的国债定价机制又必须具有市场化特征这一要求,综合储蓄国债的品种属性,储蓄国债的定价显然应该要考虑到市场化利率下的市场利率,以及通货膨胀率,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定价公式来定价。
R储蓄国债利率=aR市场化利率+bR通货膨胀率+c
其中,a、b为权重系数,c为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确定的调节因子
在此定价公式中,R储蓄国债利率分别由R市场化利率、R通货膨胀率和调节因子三个要素共同决定,R市场化利率在这个定价公式中处于核心地位,由其反映出储蓄国债的市场化属性;R通货膨胀率主要是在考虑到国债保值属性背景下,利用其在影响储蓄国债的实际收益率;调节因子主要是赋予国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债发售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的权限。由于利率的连续波动,采用这种较为复杂的定价方式需要储蓄国债投资者具有较为丰富的金融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因利率计算而引发纠纷的潜在风险。
从上面的储蓄国债定价公式可以看出,要决定R储蓄国债利率,关键是要找出R 市场化利率,而在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R市场化利率是由国债市场利率给定,因此我们可用国债利率期限结构模型来确定R市场化利率,以息票剥离法为例,具体如下:
根据经验假设一个最短期的利率水平rr 。假设市场上有两个债券,价格分别为p1,p2,短期债券的到期日为T1 ,到期之前不支付利息;长期债券的到期日为T3,T3>T1,在T2时刻支付一定的利息C。由于短期债券到期之前不再支付利息,它就类似于零息票债券,其到期收益率为:
rr =
其中,M1是短期债券到期时获得的本息和。由于方程右边都是已知量,我们就可以求出期限为的利率水平。对长期债券的处理,则分为两种情况:
(1)当T2
rr =(lnM2-ln(P2-Ce-r T2))T3)
(2)当T2>T1时,我们就可以假设T3期的利率水平为rr3,则T2期的利率水平为:
rr = rr + rr
(二)丰富储蓄国债发行品种
在储蓄国债品种的设计上,可根据利率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全面细致地分析各类型投资者投资需求的变化,并借鉴英、美等国家的设计思路,逐步推出能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不同风险偏好、不同年龄阶层投资需求的各类储蓄国债品种。如增加短期和超长期国债品种,发行一年以内的超短期和五年以上的超长期国债品种,使国债的期限分布更加全面合理。也可以设计推出类似英国每月定期付息、按期还本的收入型债券等特殊品种的储蓄国债,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4]。
(三)调整储蓄国债发行模式
一是采用逐步放开的方式增加储蓄国债销售渠道,可以首先拓展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销售渠道,例如:电话委托销售、工资抵扣、邮件认购等方式;其次,在承销团成员各种销售方式成熟的基础上,尝试搭建政府直销平台,增加销售渠道,方面投资者购买。二是改变目前储蓄国债定期定额的发行模式。可将储蓄国债分期发行改为全年发行,每年确定一个总额度,设定每月1日-10日为购买日,每月的发行额度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避免出现投资者买不到或储蓄国债卖不掉的极端现象,借助市场力量最终实现供求均衡,也能更有力保证储蓄国债发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鲁琳.储蓄国债发行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区域金融研究[J].2010(9):64-67.
[2]纪晓云,张瑞霞,刘英军,李敏.储蓄类国债发行及管理中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政策建议[J].金融服务,2009(2):52-55.
[3]席波,郭天钰.国外利率市场化改革借鉴[J].中国金融,2013(13):73-74.
[4]魏清兰.储蓄类国债管理问题管窥[J].黑河学刊,2012(1):81-115.
收稿日期:2013-10-09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一、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既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众所周知,传统的班级管理模式形成了班干部的霸权、独断,扭曲了班干部的服务宗旨。班干部让部分优生包揽,其他同学没有机会当班干部,能力得不到锻炼。基于这些考虑,安丘市凌河小学创新了另外一种班干部管理形式。
搜集金点子
一开始,班主任要面向全班学生,收集班级陋习,加以归纳后,在全班公示。然后征集治理班级陋习的金点子,在此基础上编制《班级管理条例》。《班级管理条例》上墙公布,并人手一份以备随时熟记和对照检查。
组建值周小组
待同学们对《班级管理条例》有了广泛认同之后,班主任便着手组建值周小组。每五名同学组建一个值周小组,设组长、出勤干事、纪律干事、学习干事、卫生干事五个岗位,组员轮流换岗,执政一周。一周下来,每个人体验五个角色,全方位体验这种循环管理过程。
《班级管理条例》中对值周小组作出三条约定:
(1)要有很强的责任心,把班上的事当自己的事,努力、认真、公正、无私、负责地做好。要注意团结合作,关爱每一位同学;
(2)对班上的不良现象,要及时地劝告、制止,对于自己无法处理的事要及时上报老师;
(3)不准有故意包庇或报复行为。
组长安排值周小组成员当日的分工及督导,记好班务日志。值周小组工作结束后,写出小组的工作总结。值周成员做好个人工作小结。
小组评价
大学生因作弊失去学位状告母校而被判胜诉的,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这名学生名叫王强(化名),今年22岁。去年2月,他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校方严重警告处分。而去年年底,又因考试夹带纸条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今年6月,王强毕业。可是,学校虽把本科毕业证书发给了他,却拒绝向他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原因是,该校《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考试作弊的,都不授予学士学位。
但王强认为,他已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并修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颁发学士学位的条件。学校因其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而拒不向他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这将影响他日后就业、晋升、评级、调薪。为此,王强将母校告到法院,要求校方立即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授予。
据悉,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高校本科毕业生,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或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王强的人表示,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授予,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考试作弊不能获得学位。因此,该校《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中,关于“考试作弊受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
该校则表示,根据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校有权制定本校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且该校《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中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该校应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学生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学校虽有权制订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而是否有过考试作弊记录和是否受过处分,并非《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授予学位的条件。因此,该校因王强作弊遭处分而拒不颁发学位证书,缺乏法律依据。
高校对作弊无能为力?
作弊大学生通过打官司讨回学位,对这一判决,有人担心,法院支持作弊学生讨回学位,是否会纵容大学生的作弊行为?
对此,王强的人、常州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松表示,要明确区分校纪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严惩作弊学生,学校可作出内部规定;而授予学生学位,则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他说,考试作弊的确令人厌恶,学校有权制定校纪对作弊学生予以惩罚。但在授予学士学位上,既然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都没有“作弊受处分”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那该校制定“作弊受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校纪,就与国法相抵触了。
那么,考试作弊可得学位,是否会纵容学生作弊?
对此,张建松认为,学校完全有权力对作弊行为,通过校纪作出严厉规定。如作弊不得补考,作弊一律开除等。如校纪规定“作弊一律开除”,作弊学生就无法得到毕业证书,也就不可能拿到学位证书了。
他认为,一些高校对学生作弊行为不能“痛下杀手”,才把自己逼到了尴尬的境地。
大学生 作弊,到底该怎么治?
作弊大学生通过打官司讨回学位,使得校纪遭遇法律尴尬。
为严肃学风、考风,培养校园诚信,各高校都在打击大学生作弊现象。记者了解到,几乎所有高校都将“考试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写入《学生手册》。
一、当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
造成文化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文化产业大市场与文化执法小队伍的矛盾。以我县为例,我县文化市场涵盖面非常广,大体上包括音像、广播影视、演艺、印刷、打字复印、图书、游艺娱乐、动漫、网吧等十几个类别近300家经营场所,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10名执法队员中能正常全天候从事执法的只有5人。面对市场数量大,从业人数多,地域分布广的文化市场,文化市场执法管理人员只能是疲于奔命,当消防队、救火员,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往往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按住了这个冒出了那个。遇到应急任务、突击检查,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就不分昼夜,轮流蹲守在重点部位,长期超负荷运转,队员们疲惫不堪,日常管理很难步入正轨。
(二)与文化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人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执法要求高之间的矛盾。目前,文化执法法律环境不利于执法的表现有:有的法律规范滞后,有些业态的法律法规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法律规范的滞后给执法监管工作带来不便。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是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颁布,现在经过文化体制改革,广电部已不复存在。再如,2006年1月29日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现在政府简政放权,把一些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其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中的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把工商营业执照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而相应的条例法规没有同步出台,这就给执法人员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带了很大不便。人们的文化基础知识、思想素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还参差不齐,不学法、不懂法与过分强调自己权利的状况同时存在,懂法的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又不愿意严守法律的制约,甚至出现“钻法律空子”现象。
(三)法律法规硬性规定与文化执法无力手段的矛盾。这些年国家为规范文化市场经营行为陆续出台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传统工艺美术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由于文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过硬的、强制性的手段,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明确硬性的处罚很难执行到位。由于文化经营业主的素质良莠不齐,一些业户不大把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放在眼里,认为一不能捉他,二不能关他,三不能打他,充其量就是“口水之争”,下达的执法文书有时候被“束之高阁”,没有什么了不起!有的软磨硬泡,有的“横刀立马”、扬言报复,甚至伺机给文化执法人员颜色瞧。
(四)文化产品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与文化执法队伍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滞后的矛盾。文化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管理好文化市场,处理好违法案件,要求执法人员既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又要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且熟悉其他相关业务知识。文化产业的高速发展是以大量应用新技术为前提的。以出版物市场为例,传统印象中人们认为盗版图书印刷质量较差,容易辨别:用纸较差(纸质偏薄、发黄、发灰)墨色不匀,色相偏差,套印不准,图像模糊不清,图文边缘往往有胶带痕迹或拼版痕迹,成品裁切不方正,装订质量较差(有很多漏行、错页等质量问题),而且文字和标点符号差错较多(有的错字一页可达十多个)、病句连篇。但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激光照排、胶印技术在出版领域的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仿真技术,使侵权、盗版、造假大量产生,有些图书用肉眼看起来与正品无异。而目前的状况,执法人员所学专业五化八门,懂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甚少,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掌握了解不及时,针对县级层面执法人员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屈指可数,执法人员在对出版物市场监管中难度可想而知。
二、针对当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以上的文化行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 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及建议。
(一)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文化执法队伍既要数量适当、又要人员素质高,既要思想过硬,又要业务过关。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和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精通法律政策和具备一定文化科学技术的行政执法队伍。一要抓好人员保障。党委、政府要对文化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加强领导和组织,适当根据本辖区市场规模,合理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同时将素质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骨干力量充实到执法队伍中来,尽快改变当前文化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的现状。二要抓好素质保障,利用执法资格管理、工作量化考评、能力测评等途径,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改善执法队伍结构、强化执法素质;三要抓好装备保障,根据现代执法管理的要求,完善交通、通讯、检测等执法装备,解决执法经费短缺、执法手段落后的问题,逐步实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
(二)要继续加快文化立法进程,不断完善文化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随着文化发展在国家战略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壮大。丰富的社会实践与现实需要也彰显了文化立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与现实需要相比,我们还有大量文化立法工作要做,已经制定通过的法律也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相应的法规与条例也要不断补充。要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文、依法行政水平,让文化法制建设成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力保障。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文化市场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部门多,目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力量较为薄弱,单靠文化执法“孤军奋战”也不现实。要切实抓好文化市场管理,就必须搞好部门的横向协同,充分发挥当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一方面,建立与文化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将综合执法部门的年终检查意见作为经营单位是否通过年检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文化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文化执法与检察机关加强联系,搭建便捷、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提高执法透明度,促进相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加大对文化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和警示效应。
为了更好地管理好班级,为全体同学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使初一(8)班在各方面始终走在年级前列,让初一(8)班真正成为使老师满意、家长放心、同学信任的优秀团队,特制定以下奖惩管理条例,希望全体同学严格执行。
基本理念
1、我们内心深处都有一个正直、诚实、要求上进的自我。即使品行、卫生、学习基础落后的同学,也一定向往着高尚、美好、优秀。
2、我们每个人都是8班的成员。班级的事,应该事事有人做;班级的人,应该人人有事做。这样才能体现“班级为我,我为班级”。
3、我们不难为人,也不放纵人。说了算,定了干,一不做,二不休。我们相信“依法治班”会使班级管理进入崭新的境界。
4、“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
5、我们的班规处在不断完善中,我们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另一方面要加强思考,提出合理、科学、向上、有效的建议,通过班委会加以修订完善。
第一章出勤
第1条:住校生6点30前进班晨读,迟于6点40每次扣1分
第2条:升旗仪式、课间操、眼保健操每缺一次扣1分
第二章纪律
第3条:在课堂上讲与本课教学无关的话导致影响课堂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体育课不遵守纪律每次扣1分并罚跑1---3圈。
第4条:对同学不叫侮辱性绰号,违者每次扣1分
第5条:课间文明休息,在教室及走廊上追逐打闹,每次扣2分
第6条:上课期间在课堂上睡觉、看课外书的,每次扣1分,和老师有意见分歧课后找老师谈,课堂和老师顶撞的扣1—3分。
第7条:眼保健操或课间操不认真,做操态度不认真,行为怪异,给班级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第8条:在教室吃零食,每次扣3分
第9条:故意破坏或毁坏班级及学校公物,除加倍赔偿以外,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10条:有吸烟、喝酒、赌博、上网吧等严重违反校记校规的,每次扣5分
第三章卫生
第11条:认真做好值日工作,不值日者重新值日,再罚值一周,并扣2分;值日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每人每次扣2分,并罚一周。
第12条:培养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不乱丢纸屑、果皮等,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粉笔,违者扣1分;一周内2次违纪者扣2分,并发值日三天。
第四章仪表
第13条:在校内不佩带饰物,每次扣1分
第14条:男生留长发,每次扣1分
第五章学习
第15条:认真及时完成作业,作业检查每缺一次扣1分。
第16条:独立完成各科作业,有抄作业现象,除补做外,另扣1分
第17条:在月考、期中、期末各考试中取得校前200名或进步较大的酌情加1—5分
第六章其他
第18条:代表班级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每人次加2分
第19条:各类文章在《洪外月报》上刊出的,每次加5分
第20条:在运动会上获得单项第1~~6名的,分别加6~~1分。被评为“文明宿舍”的成员每人加5分,舍长加8分。班级拿到流动红旗一次每人加5分,班干按学生处各项得分另加2---5分。
第21条:好人好事每人次加1~~3分,受学校表扬的每人次加5分
第22条:在大扫除以及班级各项活动中积极主动的,酌情加分。在学校各项检查中被扣的分数乘以2记入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23条:每人的品行基本分为100分。期中品德评定以此为依据。85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