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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群众基础
树立全民法治理念。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全体公民,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农民和青少年学生,而农村农民又是普法教育的“难点”和“大头”。因此,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种传媒的宣传教育作用,重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和途径,采用“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巡回讲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治思想、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要大力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改善全社会的法治氛围,引导群众、依靠群众和融洽群众。培养全民法律文化理念。法律文化既包含着法律思想、制度、设施,人们行为模式,心理习惯等内容,也包含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支配他们的一些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是人们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的本质表达,人们有什么样的法制观念,习惯上表现出何种行为方式,都有赖于法律文化的培养和支撑,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公众可以从思想上把握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律精神的认知,进一步理解法治社会的建立与自身利益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逐步接受法制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养成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扎实推进依法治理。普法是基础,治理是重点,和谐是目标。今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一年,开好头、起好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别要注重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目前,全市开展了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镇)的地方依法治理工程,开展了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法治校园和依法治企等全方位的基层依法治理工程。既增强了各级党委、政府带领广大人民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又增强了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提高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人民调解,为构建和谐社会构筑平安防线
人民调解有利于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强大的经济基础作后盾。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在三峡库区移民、农民土地承包、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征用补偿、企业停产破产和职工下岗待业、城市拆迁改造、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等方面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为重庆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2005年全市共受理调解纠纷将近15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7%,其中绝大部分是经济纠纷。事实证明,人民调解对化解经济矛盾、解决经济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防止违法犯罪。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所遗留和产生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都急需人民调解工作加以解决。人民调解,在看似“和风细雨”的劝说中化解即将涌来的“狂风暴雨”,使得大量民事纠纷无需对簿公堂,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道独特风景线。据统计,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去年共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632起,涉及867人;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2152起,涉及4718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78起;防止群众性械斗1139起,基本上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纠纷无积压”。人民调解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人民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扩大党的影响力、凝聚力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因此,抓好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党更加广泛地团结社会各个阶层、各种成份的社会主义建设力量,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利于党引导好、保护好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三、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律师作为法律的宣传者、维护者、实施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可为。一是律师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力量。在人大政协的会议上,律师运用法律专长和广泛接触人民群众的优势,建言献策,反映民意,积极参政议政;在司法活动中,律师通过依法辩护和,有效地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中,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法律事务,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二是律师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律师通过专业服务满足社会主体的法律需求,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帮助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帮助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协调处理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化、规范化。三是律师为社会政治稳定贡献力量。目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多发期”,广大律师以维护稳定为己任,运用法律专长和职业优势,积极参与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为党委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尽可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让所有群众都平等地享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证机构及人员通过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营造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一是通过公证行使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基本职能,调整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公证实践证明,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公证得到预防和化解,防止了因民事纠纷可能引发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二是通过公证行使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市场中介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从公证实践看,公证处和公证人员通过办理企业改革,招标投标,公司股权转让以及农村承包经营等经济方面的公证业务,在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房产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法律保障作用。三是通过履行公证职责,在政治、社会生活中起到了法律监督的作用。对面向社会开展的一些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公证的一项重要职责。公证的介入,可以有效地维护这些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从公证实践看,公证处和公证人员通过办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领导干部的面试、政府采购的招标、彩票的发售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增强了这些活动的社会透明度和信誉,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发挥保护和服务功能作用,为广大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面向农村,面向群众,以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法律文书、办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协办公证等服务手段为主,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能够对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进行事前预防,把矛盾和冲突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发生矛盾纠纷时,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将矛盾纠纷纳入法律渠道,依法规范有序地解决,避免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正好契合了这种需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地位将更加突出。因此,基层法律服务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为广大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四、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搭建公平正义平台
【关键词】经济合同审计;思考
当前,医院的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涉及的经济合同类型也日益复杂,这自然加大了经济纠纷和合同风险的发生概率。经济合同审计在规范医院的经济活动,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责任,强化医院内部控制体系,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济合同审计工作是医院合理规避合同风险,提高经济管理能力最有效的手段。同时也是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在实践中逐渐将事后监督转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切实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转型与发展的重要体现。
一、做好医院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条件
(一)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是前提
内部审计部门区别于其他部门的显著特征就是“独立性”。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是医院首先在形式上对其“独立性”的充分认可,也是内部审计部门“名正言顺”的开展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需要。
(二)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重要保障
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经济合同审计工作也是一样,也需要医院领导给予足够地重视和支持。不仅在人员、设备、政策上给予倾斜,还要能经常听取审计部门对重要经济合同审计结果的汇报,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督促、及时处理,特别是在出现不同意见时,能够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部门的正确意见。
(三)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审计流程是基础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经济合同审计流程是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制度保证。通过制度明确审计部门、业务部门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审计过程中的责任与权限;通过流程规定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和处理办法,经济合同审计工作才能够有章可循,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四)打造综合性、高素质的审计人员队伍是保证
经济合同审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医院内审人员应着重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及时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积极培养良好地沟通协调能力。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够真正胜任经济合同审计工作,才能有力保证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质量。
(五)重视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取得理解和配合是关键
医院提出“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的服务宗旨,同样内审人员也要树立服务意识,重视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在经济合同审计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杜绝个人主观判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与业务部门充分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提高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水平。
二、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前
首先明确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包括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列入医院的年初计划,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招标合同的对方是否具备签约的资格,有无不良记录;非招标或院内议标的合同是否有医院同意签署的批文。其次确定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用词是否准确;对方售后服务承诺书、设备清单、法人代表授权书等是否完备。对于金额重大的经济合同,要集合法律及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充分完善合同条款,防止合同中存在的法律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问题。
(二)合同履行中
审查合同有无转包、分包、商业贿赂的情况,对方是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审查分期签订或续签的合同,其主要条款是否与前期合同一致;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医院有关责任部门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审查医院内部合同纠纷的处理渠道是否畅通,有无推诿、扯皮情况。
(三)合同变更、终止
1、经济合同变更。审查合同变更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及医院的利益;是否达到主合同的变更条件,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审查合同变更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条款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履行了医院制定的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
2、经济合同终止。审查合同终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有无合同续签的情况;审查合同终止是否留有保密、售后维修服务等条款;对违约解除的合同,医院责任部门是否依照合同及医院规定办理批准、登记、赔偿等手续。
三、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的方法
(一)深入调查法
医院内审部门根据审计需要或到对方现场,审查其资质资信情况,详细查验产品的材质;或到市场上比对同类产品的价格、质量,掌握市场上同质量产品的真实价格水平;或到施工、安装现场一一查验产品的数量、质量,最终给予产品合理的审计评价。深入调查法是医院内审部门获取准确、详细的第一手资料,为医院提供准确的价格、质量等信息,提高审计质量最有效的途径。
(二)小组谈判法
小组谈判法是医院内审部门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或独家经营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召集合同相关责任部门,即医院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组成谈判小组,就合同的主要经济条款和服务条款与对方进行谈判。小组谈判法的关键是谈判人员、策略、目标的事先确定。
(三)关键点控制法
医院内审部门以合同的审计内容为范围,针对合同中易形成的漏洞,梳理出审计重点,不遗漏审计关键点,有效控制和消除合同的潜在风险,避免给医院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合同台账法
由医院业务部门将合同的标的、数量、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及售后服务情况,按照年度、对方单位名称等信息建立成管理台账。医院内审部门根据合同台账,对签约方的履约能力、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同时督促业务部门不断提高合同的执行能力和管理能力。
总之,经济合同审计工作是医院适应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及内部审计理念变化的客观需要。虽然这项工作难度大,任务重,但我们已经看到经济合同审计工作在保障医院经济利益,强化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合同审计工作在力度、深度和广度方面的不断加强,它势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医院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玉芝.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1.
[2]李建军.建立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J] .中国石化,2010,02.
[3]臧鲍.论合同的变更[J]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02.
[4]杨应胜.交易习惯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适用[J] .中国石化,2010,01.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历质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也有人称之为“医疗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不但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医权,这样的闹局在不断上演,每个医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
关键词:电力工程;施工索赔博弈;决策研究
1工程施工索赔及博弈决策
1.1工程施工索赔
工程施工索赔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因为非自身原因导致自身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且根据损害提出实际的经济索赔和时间赔偿的一种补救措施。因为工程施工中,业主具有优势地位,并且在实际的工程案例中,大多数是施工单位主动索赔,而业主方进行主动赔偿的机会非常少。工程施工索赔就是实现业主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协同,并尽可能制衡双方的相互作用,以电力工程施工为例,一个完整的施工项目建设不止有一个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那么承包商之间的合作、承包商和发包人之间的合作都需要不断地摸索,很多第一次合作的发包商和承包方,都会特别小心翼翼,但如果一旦出现工程风险,那么对承包方而言,一定会产生经济纠纷和合同纠纷,同时承包方是双方博弈中的弱者。根据图1工程索赔的产生分析,评价是否构成索赔的衡量标准,就是合同的实际状态和理想状态是否有太大偏差,并且这个偏差已经让发包方或者承包方不能接受。
1.2索赔博弈决策流程分析
以图2为例进行分析,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一般的电力建设施工工程索赔流程如下:①一旦出现索赔的问题,承包商个人举证,并向工程的监理人递交进行工程索赔的意向书,如果监理人同意了施工承包商的工程索赔请求,施工承包商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工程索赔通知。②工程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资料进行补充,监理人对此论证,如果确定了这个方案,就制定索赔结果。③监理人将工程承包商和发包方召集,如果双方同意了这个工程索赔方案,那么就执行结果;如果双方的意见有分歧,双方将进行再次审核,一般情况下以后者居多。④争议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一致,就按照这次确定的索赔方案执行,如果不统一,则进行再次处理。⑤该阶段是工程索赔的最终阶段,如果承包方和发包商之间存在争议,那么就采取以协商为主的解决方式,如果这次的矛盾实在难以调节,那么就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由此可见,工程索赔实际上是建立在双方对协调结果认可的情况下,对双方权益的制衡,是一种以监理人和争议评审组和仲裁方为中心的公平且合理的协调方式。
2工程索赔决策的博弈分析
2.1工程索赔模型建立
根据工程索赔博弈阶段参与人的不同、掌握信息的完整程度、决策分析环境等进行分类,可以达到不同的决策博弈方法。一般在电力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工程索赔博弈模型为图3模式。该模式就是建立在索赔双方都能知道对方的收益情况的条件下,进行的工程索赔博弈。双方对工程问题、工程损失等都比较明确,因此会采用这种工程索赔博弈模型。
2.2工程索赔博弈模型求解
2.2.1期望收益分析因为无论是协商、诉讼等都具有两面性,并且具有成功或者失败两种结果,因此同意协商、坚持诉讼等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对该模型的期望收益进行分析研究,那么能根据上图总结归纳不同的决策产生的期望收益。具体的期望收益可以参照表1。
2.2.2博弈均衡路径假设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是非常理性的,并且对于此次的协商,其最终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那么根据图3分析:①承包方最终如果选择诉讼,那么肯定会选择索赔,否则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同理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或者业主,必然会选择不协商,因为如果协商,那么意味着承包方占据优势,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所以一旦选择诉讼解决,那么双方都会选择不协商并坚持到底,诉讼解决问题。②承包方选择不诉讼,而是协商解决,那么肯定会接受业主的协商———因为对承包方而言,协商是保证自身利益的最佳途径,然而对发包方来说,如果接受了协商,那么就是默认自己的权益受损,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一定会选不协商,进而再次进入诉讼和不诉讼的选择中,对业主方来说,最佳的方式就是直接诉讼,但是对承包方而言,其既然选择不诉讼,那么诉讼对自己的优势不高,很可能没有获得赔偿款,还要支付诉讼费用,对于承包方而言,如果不想弄得“鱼死网破”,就要选择不索赔。
2.3工程索赔均衡性分析和最优战略组合
通过以上的总结和分析,足以见得进行工程索赔的原则就是进行最优化的索赔战略决策,并且该决策是建立在承包方和业主方的利益之上的,可以以此总结出四种求解方式,并且这些组合方式都建立在决策最优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战略组合见表2。
3电力工程索赔博弈的建议分析
3.1找准索赔原因,降低施工风险
索赔的起因就是触碰了某一方的利益底线,并且引起承包方或者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一般在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风险有以下,我们应当尽可能规避这些风险。①施工条件,很多电力施工的施工地点都在野外,因此需要尽量避免因为地理因素造成的施工地塌方等施工风险,因此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应当做好规划决策,避免在规划路线上出现溶洞、文物遗址等情况,承包方也应该做好事先的勘察和检测,避免因为施工条件的异常对施工产生影响。②工程工期变更。施工过程中因为天气和地质等问题的影响出现工期的变更非常常见,因此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对于工程承包方而言,需要尽量将工程工期总时长规范在计划时长的115%左右,如果因为发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对发包方来说,需要提前进行工程招标,并避免因为自身计划的改变,对承包方工程施工产生的不良影响,规避索赔风险。
3.2做好合同管理,规避合同缺陷
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对合同进行再三的确认和推敲,并避免因为合同的漏洞产生工程款项的纠纷,并且合同管理模式下,承包方和发包方都要做好工程管理,并以合同约束自身的行为,并保证工程施工中按章办事,不产生因为自己方面的问题产生的工程责任。规范合同的时候应该根据将法律规章的变更作为参照,尤其是一些跨境电力工程,更要避免因为政策、管制等因素造成的工程风险。划清双方的责任,有利于后续工程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建筑项目 施工过程 造价控制 管理
一.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由于研究对象不同,工程造价有建设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以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等。施工企业对工程成本造价的控制就是在满足项目合理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把工程项目成本造价控制在准许的限额内,力求合理使用人力、 物力、 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造价管理不仅影响着施工企业成本的投入,同时还影响着施工企业今后的工程效益,甚至还关系着企业今后的生存与发展,由此可见,在建筑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造价管理,对施工企业今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加强施工造价管理,不仅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还能使工程中有效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合理利用,从而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造价控制措施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不仅影响着工程今后的整体造价,同时还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今后的社会竞争能力。与此同时,施工造价管理还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完善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在加强完善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增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在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工程的管理人员往往在管理的过程中只重视施工技术的管理,往往忽视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由此增加了工程的成本。针对这一现象,就要求工程的管理人员能够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首先,必须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经济意识教育和经济理论学习,树立“从技术人手,以经济结束”的管理思想。其次,在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度进行施工,严禁为赶工期而不断的增加施工人员数量以及施工机械。最后,在施工现场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施工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严禁施工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对施工材料肆意的浪费,同时也要杜绝偷工减料。
2.加强合同管理
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费用等问题,导致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方产生纠纷,不仅影响了工程的整体进度,同时还增加了工程的成本。因此,就需要在施工的过程中,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首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全面的考虑到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分歧以及相关费用等问题,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为今后的经济纠纷提供相关的保障。其次,在签订的过程中,要将工程的计费以及施工内容明确的标注出来,从而能有效的避免日后的矛盾冲突。最后,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严格的按照合同进行合作,在合作期间若有合同条款补充,双方应及时的进行协商。以此来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
3.加强施工过程控制
在施工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以及施工材料不符合工程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留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不仅威胁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还使工程的成本大大的增加。因此,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有着重要作用。在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的同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要加强工程进度的管理,使工程的进度能够符合工程的预算资金,从而使工程的造价控制与进度控制相协调。其次,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使施工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对工程造成损失,尤其是工程的机械操作,必须要求操作人员有相关的资格证书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控制机械损耗程度,才能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再次,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实现施工现场的责任分配制,将现场施工责任落实到工程的各个负责人身上,使其能够充分的将工作落实到工程的各个环节,做到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从而能及时的解决。最后,加强施工材料的管理。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材料浪费以及乱堆乱放等现象,以至于施工材料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因此就要求在施工的过程中,现场的施工负责人能够重视起施工原料的管理,避免材料乱堆乱放,同时加强施工人员的材料节约意识,坚决杜绝肆意浪费以及偷工减料。
4.索赔的控制
在工程的施工阶段,施工方与工程方经常会在项目的索赔上发生纠纷,能否做好索赔控制,不仅影响着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影响着施工单位今后的市场竞争与发展。因此,做好索赔控制在施工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在索赔控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高索赔意识。在发生索赔纠纷时,作为施工的管理人员,要及时的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以及熟悉相关的法律程序,同时将业务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整理、存档,为今后的索赔工作提供充足的事实和依据。其次,索赔问题的处理。在索赔问题处理当中,现场签证项目的管理问题最大,所以施工管理人员要做好现场签证项目的管理。施工单位在遇到签证问题时,要立即办理签证手续,同时做好现场第一手资料,为日后的索赔工作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
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造价控制管理,不仅影响着工程今后的整体造价,同时还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及日后的市场竞争。因此就需要工程负责人能加强现场施工管理,正确处理好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的辩证关系,把“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宗旨贯穿整个施工过程,从而为施工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黄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全面控制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2)
[2]温晓军.关于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建筑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水平的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10,(04)
[关键词] ODR ADR 电子商务争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在鼓励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同时,各国也鼓励将网络技术运用在这种争议解决方式中,这就给已经萌芽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发展机会。虽然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基本上沿用了已有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但是,由于其运用了网络这一特殊的技术手段而成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ADR与ODR之比较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对诉讼以外的其它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和制度的总和;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在解决纠纷上,ADR与ODR具有共同的优点:
1.较诉讼程序而言,它们都具有迅速、便宜的特点。
2.就解决方式而言,它们都灵活多样。从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谈判到正式的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选择不同类型的ADR(或ODR),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可以通过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最佳结果。
3.就解决效果而言,它们都能在专家中立者的帮助下,当事人更容易获得“双赢”的解决办法。
4.就解决途径而言,它们拓宽了获得正义的渠道。正如美国前任首法官沃伦・伯格说:“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使争议双方在花钱少、精神压力小、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这就是正义。”ADR和ODR就是诉讼外的获得正义的方式。
5.就社会影响而言,它们维护了个人或组织的声誉。特别是有名誉、有地位的人或机构,更愿意私下解决,以免有损形象。
与ADR相比,ODR解决纠纷的时间更快捷、规则更灵活、形式更隐秘,这是由其固有的特性所决定的。
(1)ODR程序的在线性。ODR程序的发动以及运作都是以在线方式进行的。传统的ADR强调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谈判、调解等方式以求获得争端之解决。而ODR却通过因特网超越了地域与时空界限,可以使不同地域的当事人异地同时或异地异时的进行虚拟的面对面的协商,当事人不必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规则,节省了解决争端的费用与时间。
(2)ODR规则的灵活性。在传统的ADR中,当事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谈判的。但在ODR中,由于网络的无国界特征,当事人无法遇见应适用的法律,使ODR超脱了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法律的条条框框,有效避免了上述现象的发生。在实践中,提供ODR服务的各个网站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网络法则,用户可以根据不同需要从中选择适用,并有权自主决定进入或退出ODR程序以及是否接受该规则的约束,充分体现了ODR规则的灵活性。
(3)ODR信息的机密性。目前,ODR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以增加机密性:一是在争端未解决之前,不公布各方当事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得到尊重,同时由调解员负责及时删除程序中不必要的自动备份信息;二是采用“非对称秘密系统”,又称公共密钥加密技术,该系统采用公钥和私钥两中不同的秘钥分别用于数据加密和解密,这是目前保证信息加密性的最佳方法。
(4)ODR协议的非强制性。通过ODR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甚至有些在线仲裁规则还允许当事人自己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ODR程序的启动也不能阻止当事方寻求法院诉讼的途径以解决纠纷,尽管如此,由于ODR是当事方自愿选择参加的,故其决定一般易于得到当事方的遵守。
总之,ODR的最大优点就在于高效,这恐怕也是惟一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在线争议的解决模式
1.自助式ODR模式。自助式ODR模式在解决争议时不需要仲裁员或调解员的参与,这种模式往往是通过一种计算机程序自动地处理争议。在程序进行中,双方的报价和请求对另一方都是不公开的,所以,该模式也称为不公开报价处理模式。
自助式ODR模式在解决简单纠纷时能够较好地发挥方便快捷的特点,并有较高的成功率。由于该模式没有调解员/仲裁员的参与,其处理的纠纷也相对较简单,一般只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对价款的争议,不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
2.交互式ODR模式。交互式ODR模式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把离线状态的服务运用到网络环境下,以营造一个虚拟的调解或仲裁场所,解决争议。它不同于自助式ODR模式,有现实仲裁员或调解员主导争议的解决,常用的交流手段有电子邮件(E-mail)、聊天室(chat)、网络会议(web conferencing)、视频会议(video conferencing)等。该模式常具有案件管理程序,可以让当事人很方便的进行提交争议、追踪案件进展、与调解员或者仲裁员以及其他当事人进行交流等活动。
三、ODR在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ODR带来的利益无疑是显著的。但是,目前ODR在实际运用中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其发展会遇到不少障碍。主要有:
语言障碍。现阶段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绝大部分是用英语进行的,而电子商务的参加者却来自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收费过高。由于在BtoC电子商务过程中,单笔交易的金额通常不会太大,如果争议解决费用与争议金额不成比例,消费者即使胜诉也是得不偿失,自然就不会选择这种争议解决方式。
缺乏广泛性。有的在线争议解决服务只针对有限的一些企业。
缺乏强制力。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结果的遵守仍成问题。目前还没有特别有效的方法可以保证当事人遵守所达成的协议。
缺乏透明度。由于ODR注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这同时也造成了争议解决结果的透明度不够。公众无法了解已有的先例,因此也不敢贸然尝试这种崭新的争议解决方式。此外,消费者认为,在ODR过程中帮助解决争议的官员的资格也不够透明,消费者无法详细地了解该官员的背景。
缺乏代表性。在ODR服务提供者的领导层中,缺乏消费者的代表。
ODR制度是一种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 其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和缺憾。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可以肯定,这类在线纠纷解决网站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ODR未来发展展望
ODR作为解决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纠纷的新方式,正成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电子信任”的重要机制,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和欧盟都是ODR的积极倡导和推动者。亚太经合组织电子商务指导小组也于2000年7月20日在曼谷召集了一个消费者保护的论坛会议,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就是:通过有效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和建立自律规定,提供消费者处理争议的救济手段,包括ODR手段,以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信心。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信用体系很不完善,缺乏实践经验,不规范的做法在所难免,再加上费用低廉是ODR的特点,因此仅靠用户的交费也难以使ODR机制建立之初就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需要政府适度介入,并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从示范工程入手,逐步引导,并加大宣传力度,唤醒公众的ODR意识。同时尽快发展ODR的服务网站,建立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也是当务之急。只有加强对ODR的研究与实践,建立以本土资源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的ODR才有可能得到重视和发展,为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中图分类号:[F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住宅工程质量规范、标准等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参建主体责任制的强化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未见明显减少,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房屋是大宗特殊商品,动辄需花费老百姓数十年的积蓄,对于如此昂贵的商品,耗费的心血越多,自然期望值也越高;二是通过网络视听等传媒让老百姓对住房的质量意识日益增强,尤其是房屋质量的专题报道和网络专业评论及所谓验房师的评说让老百姓对房屋工程质量有了进一步了解,不再像以前那样容易被开发商忽悠;三是住宅工程建设资金庞大、生产周期长、安全和质量要求高,大量的手工作业、中间控制环节多、质量特性点多面广等,影响房屋质量过程因素不易全面控制,作为粗放型商品难免有一定瑕疵,建设方的处理不妥自然就招来非议,尤其对于那些刚刚买房就遇楼市经济萧条的业主,其购房成本单价处于历史高位,心理上易产生纠结,也就难免会对房屋质量过于挑剔。
作为具体负责投诉处理监督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受政府委托处理好质量投诉工作,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良好信誉,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显然很有必要。
1.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分析
1.1投诉问题的分类
据统计,投诉较为普遍的几类问题是:一是空鼓裂缝问题,如墙体、楼板或变形缝处出现的空鼓裂缝等;二是渗漏问题,如屋面、厨卫间或窗户的渗漏等;三是尺寸问题,如房间平面尺寸大小头、板厚尺寸、层高偏差等;此外还有具备工程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士才能识别的问题,如与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有冲突的问题已成为工程质量投诉的新增类型。
1.2 投诉的渠道
从投诉渠道上可分为二大类:一是直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二是通过市长信箱、12345热线等政府渠道投诉。
1.3 投诉人的心态分析
关于投诉人心态的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本着务实的态度提出合理的诉求,请求政府部门帮助督促解决,期望能尽快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给其带来的生活不便。第二类是以不务实的态度不配合协调,以完全可修复的质量问题作为要价的筹码,不理会专业人士的分析解释和判断,以不合理的经济赔偿作为维修的前置条件拒绝维修,故意刁难,人为设置障碍,期待能获得不合情理的巨额赔偿。上述第一类人群占多数,第二类人群占极少数,但就是这极少数部分的投诉往往要牵扯住政府部门的大量资源投入,却收效甚微。
1.4引发投诉的关键性因素
引发投诉的关键性因素是开发商的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关于质量保修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规文件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的承担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有些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业主与开发商经多次沟通仍无法解决,究其原因,某些开发商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或重视不够,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态度不积极诚恳,不主动承担应付的责任,甚至有推诿扯皮的现象,售后服务的不到位造成群众心理积怨很深,有些原本很简单的问题却引发极大的矛盾,还有的即使进行了维修,也是敷衍了事,同样的质量问题因维修多次仍无法彻底解决,给业主带来生活不便的痛苦持续加重,最终迫使业主无奈走上投诉维权的道路。
2. 投诉处理环节的重点把握
投诉处理的依据是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设计文件,保修规定、分户验收规范等规定,大致的处理流程如下:受理现场勘察和协调出具方案处理、结案。遇有下列情形投诉处理可终结:①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②投诉人撤诉;③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④投诉人在责任方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落实整改期间,人为设置障碍的。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为使投诉处理工作顺畅结案,各环节应把握的重点如下:
2.1受理应及时联系,初步了解投诉心态。
2.1.1受理的及时可向投诉人表明政府受理部门积极处理的态度,首次通电中态度应亲切诚恳,约谈投诉双方及现场勘查应以方便投诉人为前提,以此取得了投诉人的信心和初步信任,为协调工作的配合做好铺垫,同时还应与建设方及相关物业管理方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投诉人的相关信息。
2.1.2电话联系中初步了解双方的各自心态观点和隐情,如前期双方有没有交涉过并存在哪些矛盾争议,当牵涉复杂问题的解释,酌情提前做些准备部署,如受理人可安排设计等专业人士到场协助处理,准备设计文件和过程质量控制资料等,为后期问题分析处理及投诉的顺畅解决提供合理合法依据。
2.2现场勘查应仔细,协调工作有技巧。
2.2.1协调工作开展前应组织相关责任方共同到场勘查,请投诉人介绍现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做影像取证。
2.2.2受理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的和谈判技能,在开协调会前受理人可依据投诉管理规定向投诉双方做必要的程序解释,排除投诉人对受理机构常见的几个思维误区:①将质监部门视为房屋验收单位即房屋质量责任单位,实际上质监部门只是监督验收,是验收过程的监督方,对房屋质量只是抽查验证,房屋质量问题不应该由质监部门担责;②将质监部门等同于鉴定机构,虽然质监机构从事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具备专业水准,但不是检测机构,涉及复杂质量问题的检测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承担;③认为质监部门可协调经济方面的赔偿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已明确质监机构的职责范围,质监部门的职责只能是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直至正常使用。事实上,就笔者多次处理投诉的经验证明,我们也不主张以金钱来买质量,否者会助长少数心态不好的别有用心的投诉者,同时也不利于本地区工程质量的提高。
2.2.3受理人应先组织双方交换意见,受理人应处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应明确态度予以支持,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督促责任方提出合理方案限期处理完毕,同时责成建设方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商定详细周密的修复方案,如选用的维修材料、修复的工艺保证及维修中家具设施的保护等,充分保障投诉人的权益,并要求售后服务方选派技术好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维修整改等。
2.2.4涉及存在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质量问题难以界定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部位、内容、数量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工程原设计单位确定,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质监机构向责任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2.2.5对技术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施工质量问题,除进行检测外,必要时由建设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形成专家鉴定意见,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质监机构向责任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2.2.6对于不合理的诉求,应向其明确质监机构的职责范围无法予以支持。本着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就不合理的诉求,请投诉人补充充分合理的依据,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可予以解决的方案;另一方面,请专业人士帮助分析排除其所谓的疑虑,若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且可修复的质量问题,明确质监机构的职责范围,只负责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将质量问题处理好,无权协调或仲裁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受理人可明示若人为设置障碍将不再受理,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对投诉人也是种损失,说服其可先行维修,涉及赔偿等问题可引导其走司法途径或其他渠道解决,避免久拖不决。
2.2.7关于群访群诉的协调,更应注重处理技巧。通常群访群诉事件的引发,与前期责任方的处理很不到位或无法简单处理的复杂棘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很大关系,投诉群体的积怨很深,如何降低协调工作的难度,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①责成建设单位的领导亲自出面配合处理,通过与投诉人面谈沟通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可及时做出决策,不仅避免了因层级审批带来的双方隔阂进一步加深,也有利于研究解决矛盾纠纷中的突出问题;②按条例要求投诉人应推选代表商谈,避免因个体差异问题多,使主要矛盾问题反映不突出,协调工作易陷入无休止的争吵中;③现场协调中应控制双方尤其是投诉人的情绪,通过控制会场谈判的节奏,请代表轮流发言,情绪激动者可请其情绪平稳后再表述意见,建设方应有问有答,并及时做好会议纪要笔录;④问题涉及政府多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共同到场做好协调工作和后期的督促跟踪,对职责不清的,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⑤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团队会同出具方案解决,过程中按程序要求及时做好笔录。
2.3过程做好良性互动,结案方式多样应切合需求。
2.3.1结案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问题修复完毕并取得投诉人认可;②问题不完全修复,辅以一定经济补偿,双方达成谅解备忘录并签字确认;③双方以完全经济赔偿的方式达成谅解备忘录并签字确认(此条不适用于有影响结构安全隐患和功能使用障碍情形);④适用投诉处理可终结的情形。
2.3.2结案的方式应切合投诉人需求,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结案,过程中受理人应及时跟踪督促,必要时应对双方确认的方案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做必要的回访;凡结案中涉及非质量修复内容的,应立字据明确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
3.建议
3.1 建设方应加强素质培训,提升服务意识。
建设方应主动担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建议其切实加强售后服务力量,转变服务态度,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沟通能力。某些住宅质量问题不大却引发了投诉,若建设方能及时跟踪解决,安排精兵强将一次性彻底修复,即可避免投诉带来不必要的政府资源浪费,此外,有些所谓的质量问题是缺乏必要的专业解释而引发的矛盾,如房屋变形缝处的开裂、与主体脱开的室外台阶沉降引起的开裂,通过专业人士的解释和及时修复,也完全可以避免投诉的发生。建议建设方交房时多做一些细致性工作,如为避免厨卫间渗漏问题引起的邻里关系紧张,可在交房时会同业主上下试水,这可避免二次装修后出现渗漏造成责任无法界定的纠纷,此外,建设方每年可定期组织售后服务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及投诉处理技巧的理论普及,为消化房屋质量纠纷中的基层矛盾做充分准备。
3.2 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多种渠道关注百姓心声,督促建设方及时处理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房屋质量投诉多发于新房交付阶段,在楼盘新交付期间,建议政府部门可安排专职人员有针对性的及时关注该楼盘的网上评论,对问题集中的情形可主动走访建设方,提醒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非正式投诉的来电密切关注,及时派员到场协调,及时消化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后,投诉人采取正式的投诉或走上渠道,从而增加政府资源不必要的耗费。
3.3 加强过程控制,消除质量通病隐患。
总结投诉普遍存在的问题及矛盾,加强过程中实体质量控制,消除质量投诉隐患。建议质监机构对本地区每年的质量投诉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有针对性的在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等各环节加强监控,在开展创优治劣工作的同时,倡议各责任主体树立全寿命周期工程质量的意识,对裂缝、渗漏常见通病防治措施设置抽查关键点。
3.4 多部门联动促投诉处理到位。
质监机构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由于只有职责委托而无处罚权,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对建设方推诿不办或不积极整改的,致使群访群诉事件处理长期得不到推动的,建议地方政府协调多部门联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处理不力的,应加大处罚力度予以惩戒。
参考文献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S].建设部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S].国务院第431号令,2005.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施工合同管理;重要性;有效途径
经济发展的高速度与高水平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也要更加科学化与规范化,尤其在工程造价的控制方面,既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又要实现一定的经济的经济效益。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能够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水平,也能够从基础上解决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保障工程建设可以按期、保质、保量竣工,成本造价也得到相应的控制。
一、通过施工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对合同实施有效的管理,明确相关细则,将审查复查工作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地、有效地使工程造价得到控制。
施工合同管理在有效控制整个工程施工造价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通过合理的合同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的造价,从而相对地提高了工程的经济利润。在工程的施工阶段依然是形成施工造价成本的重要阶段,如果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没有控制好成本造价,导致的额外支出较多,就会给工程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失。这就是说施工合同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因为合同中不仅明确了承发包双办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项目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够要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去做,履行相应的责任,共同实现工程造价控制。
施工合同还是解决双方经济争议和施工矛盾的重要根据。施工各方在施工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无故侵害,不管合同中的哪一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会给另一方的权益带来损失从而造成经济纠纷,这时违约的一方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进行判别的依据还是以施工合同为主,最终违约者会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受害方将得到经济补偿。
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的工作要始终贯穿于整个施工造价控制过程。包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实际施工阶段、工程竣工核算阶段,都有合同管理工作的参与。例如在工程施的工准备阶段,先要进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及其它与工程 造价控制相关的工作,然后再根据合同中的约定给有关参建单位发放施工图纸,安排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随后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时间安排正式开工事宜,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后,合同管理的内容和程序就更加复杂化,包括要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进行认真的监督和管理;对工程实行准确的测量,同时及时支付工程款。如果签订有委托监理合同就要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的各项工作和施工具体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施工工程竣工之时要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逐一检查和验收竣工技术资料、档案,合理组织、安排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上作。
二、通过施工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途径
可以通过以下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来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从而实现工程造价控制:
第一要提高合同签订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施工合同的签订是进行合同管理的前提和根据。一般的建设工程具有耗资额度大、涉及范围广、个性差异大、履约时间长的特点,所以在实际中就需要清楚和完整地规定出合同的内容及细则,语言要严谨准确,避免使用带有歧义的句子,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充分保证合同的履行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合同的订立还要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保持统一与和谐,这就需要严格制定相关的合同条款,仔细区分出条款的类型究竟是属于明显工程价款的条款,还是属于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又或者是属于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不同的条款的作用和目的有所差异,要仔细辨别,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要加强对实际施工工程项目变更的管理,及时了解和记录。在施工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工程项目变更。这些变更往往直接导致工程成本费用的增加和施工工期的延长,从而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所以要对工程变更进行及时的管理与控制,将由此引起的成本增加度降低到最小值。根据实际情况要先对施工工程量和成本造价的增减进行科学的分析,在准确掌握变更价款的基础上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要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质量。现场签证的作用是处理合同价款中没有包含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又出现了的特殊情况的书面根据,现场签证所产生的费用同时也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签证将会以价款的形式最终体现在工程的竣工结算中,所以对签证的控制和管理也会对工程的造价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不对签证进行有效控制,工程的结算工作将无法按照规定顺利展开,加强管理、并在工程造价的控制过程中严格按照签证的审核确认程序执行才能保障工程的经济效益。
第四是要加强工程的质量与工期的管理。很多合同纠纷的问题都与工程质量有关,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出工程质量所必须达到的标准,同时还要规定工程的质量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相关处理办法,以及相应的赔偿办法。工期的延长会直接导致费用的增加,很容易产生纠纷问题,也会间接地影响生产、销售等一系列的环节,经济损失比较严重。所以对工程变更造成施工工期的延长必须按照工程变更的具体审核步骤和标准来进行。倘若是因为承包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则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来承担经济损失。此外加强工程款项的支付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因为付款不及时,或者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数额付款,承包商的利益受损,纠纷就随之而来,而多付或超付的款项也难以追回,发包商的利益就受到损失,所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计算、支付、回扣方式等。
总结: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与工程造价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都是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合理科学管理能够促进工程造价控制水平的提高,实现工程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只有切实加强施工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公平性,随时随地处理好工程的计价、变更、索赔等问题,才能更加合理科学地确定工程造价并及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同时也能够有力地维护合同涉及各方的合法利益,最终取得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张俊如.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
[2] 张展.探析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合同管理的关系[J].中国房地产业,2011(9).
[3] 白杨.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关系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36).
关键词:招标合同管理造价控制签证
一.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工程的管理者多数将工程造价管理放在工程的施工阶段,这是因为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以及施工原料等所占的造价比重远远高于工程的项目合同。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往往得到不应有的重视。然而事实上,工程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以及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可行,都将直接影响着工程的整体造价。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往往需要业主、设计人员、造价控制人员的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设计出符合标准的工程。首先,在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要根据工程的具体使用性能以及业主的相关要求,同时结合着工程的造价管理要求,设计出合理的方案。其次,造价控制人员要及时的将工程的造价信息传递给设计人员,使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能够准确的把握工程的整体造价。最后,业主要及时的与设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使设计人员能够准确的掌握工程今后的使用性能。只有这样,才能设计出合理的方案。
二.招标、合同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工程的施工方必须通过工程招标来取得该工程的施工权。而在工程招标的过程中,首先,工程管理方要把好评标关,选出合理低价的中标单位;其次, 推行工程担保和索赔制度;再次,建立诚信体系,规范招标投标双方的行为;最后,限制分包、杜绝转包,强化项目法人负责制。而在评标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评标的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合同中经济责任条款以及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管理。在签订此类条款时我们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合理规避风险,防范不可预见的经济损失和索赔。比如,规模小、工期短的项目采用固定价款合同的比较多,而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多采用可调合同价款,这样合同双方都能接受。从而为解决今后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三.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工程整体的造价控制中,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比重约占工程整体造价的60%-70%,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除了涉及到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同时还涉及到施工原料等资金投入,由此可见,加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对工程整体的造价管理有着重要作用。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中,主要有以下控制途径:
1.合同控制
在施工的过程中,合同在施工方与工程建设方之间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同时还能对合同双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与此同时,在工程的整体造价控制中,合同还起着重要的核心作用。其主要表现在:首先,作为工程的造价管理人员,必须充分的熟悉合同中的条款,并对其进行灵活的运用,以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经济纠纷,造价管理人员能够充分的利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从而避免经济索赔的发生。其次,在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施工时,造价管理人员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其提出相应的索赔,不仅能减少自身企业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的造价。
2.签证控制
工程项目的签证,不仅关系着工程建设单位的成本投入,同时还关系着工程今后的责任划分,因此,就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在签证的过程中,能够将工作彻底的落实到工程的施工环节,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对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进度进行严格的检测及核实,同时,对一些隐蔽工程以及变更工程,都要进行实地检验、落实,在确保其达到相关标准后,予以签证。在签证的过程中,首先,施工方往往会因为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需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此,在对变更工程签证的过程中,要求其必须得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造价控制人员的确认,否则不予签证,且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的经济责任,由施工方全权承担。其次,在对工程中的一些隐蔽工程签证时,工程的造价控制人员应及时的与工程的建设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同时对这些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测量,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在确定之后予以签证;反之,则不予签证。
3.实施控制
工程的实施阶段在工程造价的总体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在工程的实施控制途径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施工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进行施工,严禁为了赶工期而不断增加施工人数。其次,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具备施工安全常识以及施工技术能力,尤其是施工现场大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由国家相关部门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因违规操作而使机械受损,导致工程的施工成本增加。此外,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原料的采购以及新型施工技术的引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程的整体造价,因此就需要工程建设的造价管理人员能够切实的将工作落实到实处,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便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企业的投资。
4.项目竣工审计阶段的控制
项目竣工审计阶段包括竣工结算、试运行效果评估以及保修回访等工作,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最后一环。在竣工审计阶段,不仅要审核是否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还需要审核是否按照实际情况结算。这就需要造价管理人员能认真做好审核结算工作,根据合同、工程预算书、定额等,审核工程变更、材料替换等内容;认真核对工程条款,核实工程量,检查各项费用的计取;考核投资效果,判断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分析工程造价控制的整个过程,为类似项目的工程造价工作积累经验。
总结:
综上所述,工程项目整体的造价控制,不仅影响着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施工企业今后的生存与发展,同时还直接影响着工程今后的投入使用。因此,需要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能够充分的认识到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不断的学习、引用先进的管理模式,真正做好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从而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奠定结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党自力.浅析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全过程造价控制[J].新疆电力技术,2010,(03)
[2]赖力生.论建筑企业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