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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处罚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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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处罚制度

第1篇: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关键词] 民事责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 F276.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91-02

[作者简介] 何太明,南京审计学院讲师,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

陈平;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

马丽君,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司理财理论和实务研究。(江苏 南京 210029)

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报表以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现状来分析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机制和措施。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及其执行现状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从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分别做了较详细规定。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偏重行政、刑事责任的处罚,而轻视民事责任的追究。这样,对于理性的当事人来说,当违规者的预期收益大于违规的预期处罚成本时,当事人就会不遵守法律。现对三种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分别论述。

1.行政责任的法律法规及执法情况。总体来看,我国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责任的规定较为丰富,但从以往处罚情况来看,处罚力度总体布局偏轻,威慑作用不足,许多遭受处罚的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往往只被其原有的行政主管部门调离原工作岗位(易地为官员),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而罚款,因为金额不大,也不能起到威慑作用。资料表明,在2001年-2002年7月期间,对于虚增利润、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做出了43个处罚决定,其中,1/3的处罚规定使用了“严重”和“重大”等字眼描述违法行为,但最重的罚款只有30万元。

2.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及执法情况。我国《刑法》、《公司法》和《会计法》都对公司由于欺诈上市和财务造假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较明确规定。然而,尽管我国证券市场上欺诈上市、财务造假等事件被曝光的并不少,但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十分少见,而且即使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量刑也比较轻,有的还判有缓刑。例如,轰动一时的琼明源案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位主要责任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2年和3年,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

3.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及执法情况。实践中,法院往往不受理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仅由中国证监会和深沪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统计资料表明,在1993-2001年期间,在深沪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中,内部批评和公开谴责是主要方式,分别约占处罚总数62%和23%。同时,在1993-2001年期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总共进行了23次处罚,警告和罚款分别约占58%和29%,对虚假信息披露行为采取了市场禁入(包括永久市场禁入和临时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两项处罚,但两者合计仅占13%。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9日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为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设置了一系列前置条件,如即只受理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做出处罚决定生效的案件,或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效的案件;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不接受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府所在的城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对象。《规定》设置的这一系列前置条件大大限制了被诉讼对象,延缓了诉讼的时效性,增加了小股东的诉讼成本,限制了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在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违规公司主要负责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客观上被虚化,而常以罚代赔,公司或投资者的诉权被变相剥夺。

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现状,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以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进一步明确细化民事责任实体要件。现有的法规体系有关民事责任处罚的规定则过于原则或抽象,而无细则。(1)《证券法》中仅就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而未将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标准的行为纳入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之中。(2)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来看,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而严格来说,对于临时报告的披露,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并不具有契约或合同关系。因此,在界定法律责任归属时,应针对不同人、不同的注意标准而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抗辩事项和损害赔偿范围。目前,我国的有关证券法规在该方面并未给出明确规定。(3)我国现行的有关证券法规规定,违反临时报告披露规定的责任人要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对于披露行为违规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这种状况就给具体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造成中小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无处伸张的局面。因此,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民事责任追究民事实体要件和程序保障,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

2.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和集团诉讼制度,提高法律条件可诉性。从诉讼的角度来讲,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并未规定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董事会和相关董事以及侵害人索赔,以及对提诉讼的股东进行补偿。当上市公司受到来自大股东的侵害时,公司董事会自己不会去追查自己的责任,而小股东却无权也缺乏动力去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因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尽快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样就能较大程度地遏制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有效扩大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范围。我国现有的投资者直接诉讼制度受到前置维权的制约,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的许多违规行为都没有受到法律方面的约束。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后,受害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上市公司支付赔偿款后,无辜股东再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要求违规的股东或董事等做出赔偿。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避免了中小股东“自己告自己”。对违规公司的无辜股东来说,有了避免代大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买单”的法律保护途径。

从诉讼方式的角度来讲,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的群体诉讼形式仅有共同诉讼,已无法满足证券民事诉讼的需要:一是共同诉讼不能包括证券民事诉讼涉及的众多投资者;二是将同一个证券侵权行为分割成若干个共同诉讼处理,可能会带来执法不公的问题。而《规定》在为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中,直接规定法院不接受集团诉讼。因此,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成功经验,有必要尽快推出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投诉及解决法院拥挤问题,也大大提高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3.完善民事判决扩及效力。在判决效力上,我国的民事判决没有扩及效力,同一事件中受害者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法直接适用法院的判决。如亿安科技股民诉讼案最终采取的是人数确定的代表诉讼,即使判决胜诉,也只有参加诉讼的300多名股东可以适用该判决,其他受害股东只能重新提讼。因此,在《民事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中应进一步完善民事判决扩及效力,从而保护所有受害的投资者权益。

4.加大对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美国等发达国家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强大的刑事责任作为后盾,许多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在刑事责任的威慑下更倾向于通过民事诉讼私了。对我国来说,民事责任制度建设是法律框架里非常重要的一环。但短期内它对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效果不佳。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法院独立性不够,运作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缺乏处理相关证券诉讼的经验和能力,股东民事诉讼制度很难实施。因此,我国的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在短期内加大稽查力度,强化刑事责任,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董事会独立性与有效性[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第2篇: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为加强管理,维护公司和智能温室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和智能温室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东升智能温室种植与町春产品装配物流服务工作员工。其制定的原则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有功必奖,奖惩严明,公平公正。员工奖惩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由公司经理与主管具体实施。

第二条  奖励条款

1、半年、全年年终奖

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误少、无违规行为,工作成绩较好。

评选范围:东升科技园员工。

奖励方式:由公司根据年度发展状况,奖金300-1000元。

2、监督检举奖励

要求:对工作生活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或实证检举(据实举报,恶意举报严惩)

参与范围:全体职工

奖励办法:提供图片、实证经证实:

违反处罚条款1、2条,奖励5--50元;

违反处罚条例3、4条,奖励20—200元;

违反处罚条例5、6、7条,奖励50—300元;

有效避免及挽回损失者,奖励100—500元。

     3、建议及创意奖励

      要求:促进企业发展或工作进展的意见及措施

      参与范围:全体员工

      奖励方法:凡提出建议或工作创意,一经取纳奖励50—1000元;突出贡献根据情况另行奖励。

 

 

第三条  处罚条款

1、考勤处罚

1)考勤制度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

2)严禁上班脱岗、不上班或办理私事,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3)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罚20元,30分钟以上扣罚50元。

4)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

5)员工出现无故连续旷工3日者,视为自动离职,不支付任何工资、奖金。 

6)脱岗10分钟以内扣罚20元,30分钟以上扣罚50元。

2、其他处罚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者;

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者;

4)影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结轻微者;

6)损坏公物者(损失100元内);

7)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穿着规定工装、配备指定器具上岗未造成损害者;

3、其他处罚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500元。

1)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致影响公司权益者(罚款加赔偿损失);

2)对同事排挤、暗示及言语攻击或诬害、伪证,挑拨事端未造成损害者;

3)工作疏忽造成物资无故丢失和损坏者(损失金额500元以内),需根据实际价格赔偿并予以处罚;

4)疏忽造成安全隐患、经营环境不整洁者;

5)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舞弊行为没有及时揭发、制止,导致不良事件发生者。

 

4、其他处罚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赔偿损失并罚款200-1000元。

1)擅离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

2)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

3)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较大损失者(损失金额1000元内)。

4)不服从主管人员管理监督,未影响他人及温室内秩序者。

5)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7)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未造成损失者。违规者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者,违规者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含)以下损失者;

5、其他处罚四: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赔偿损失及罚款2000---10000元,并予以辞退。

1)因触犯法律而被司法机关处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盗窃温室财物、徇私舞弊,责任人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者。

4)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

5)殴打他人或聚众闹事,不服从管理或怠工。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7)造温室设施设备、物资无故丢失、损坏,除接受罚款外,还要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者。

8)煽动怠工或罢工、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和甲方(温室)形象,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

9)未经许可兼任其它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0)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6、其他处罚五: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1)岗前、在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2)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者;

3)品质低劣或违纪,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事假超过3日或病假超过一周的;

5)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门要求的。

7、其他处罚六: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3)员工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附则

1、对于本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执行,必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

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制度产生疑义时,由办公室做出说明。

3、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第3篇: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最常用,是一种名誉处分。这么多年来,两大交易所年年通报批评与公开谴责一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但在目前这样一个诚信普遍缺失的社会环境下,不仅被批评和被谴责者对此无动于衷,投资者也早已对此类信息感觉麻木了。人们发现,遭遇通报批评的上市公司股价极少因此受到影响,有时甚至出现股价不降反升的怪现象,致使上市公司对被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没有后顾之忧。这也是为什么曾被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过的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会二次、三次违规,而未被处分过的企业会前赴后继违规的原因。违规的成本如此之低,如果再乘以被查处的概率,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成本比起其可能的收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截至2012年底,两市境内上市公司两千余家,2012年被查处的为44家,被查处的违规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不到。在造假违规盛行的市场氛围之下,要说这一查处范围已经涵盖主要违规主体,实难令人信服。

在处分措施上,44家公司除个别高管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外,几乎全都是名誉处分。而且名誉处分中较重的公开谴责也只有9家,其余80%的公司是被课以毫无违规成本的通报批评。仔细看交易所的处分决定,会发现很多公司涉及好几项违规行为,但也仅被处以一个最低程度的通报批评。比如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日常关联交易违规、关联投资违规、关联担保违规、关联财务资助违规等四项违规行为,但深交所仅给予公司及公司董事长一个通报批评的处分。再如粤水电,在2010年和2011年期间,也分别涉及三个不同项目的关联交易,均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也仅对粤水电及其监事会主席和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手软到何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无怪乎有学者指出,“自律组织以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应被期望像慈善团体、或者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那样服务于公共利益”。

在处分时间上,交易所公布的处分决定,很多被处分事项发生在2011年、2010年、2009年甚至2008年。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之所以被认为是一国证券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公认为是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是因为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能够对市场做出迅速反应,从而弥补行政监管的滞后性。违规行为发生后的较长时间内未被发现或者被发现了也迟迟不处罚,显然会大大降低处罚的威慑力。

根据法律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在交易所如此微小的惩罚力度和查处概率面前,违规者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会做何选择,当是不言而喻的了。当然,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而言,公开谴责已与其上市地位挂钩。如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公司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后,在二十四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十一条规定:因这一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暂停其股票上市”。第十七条规定:“因这一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终止其股票上市”。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但现实中要满足在特定期限内再次或者第三次受到同种处分当也是小概率的事件,再笨的公司也会尽力规避。

当然,除了前述无关痛痒之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外,交易所还有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等严厉的处分措施。特别是终止上市,对上市公司是致命的打击,但问题是交易所在对上市公司实施这种致命打击的同时,覆巢之下无有完卵,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失。所以现实中,交易所难免投鼠忌器,不敢轻易使用这一手段。

第4篇: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关键词:违规处罚公告 审计意见 审计费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运作规范化,法律规范的完善, 2001 年以来证监会本着“三公”的原则实施一系列加强公司违规监管与提高查处力度的举措,对大量的违规事件进行了处罚。而这些一会两所的处罚公告也成为了投资者广泛关注的一个信息焦点。与此同时,随着大量公司违规现象和破产清算企业的增多,一方面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审计师寄托了更多“纠错防弊”的愿望,另一方面“中勤天陷入了广银夏业绩的造假事件”,“给蓝田股份包装上市且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华伦会计师事务所而执业资格被吊销并承担赔偿责任”,“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同造假终”等一系列审计失败的事件浮出水面,“美国安然、世通、安达信悉数破产”造成的巨大影响,又使公众对“经济警察们”的信任危机达到极点。相应的,审计诉讼案件频繁发生。面对巨大的审计风险和对审计质量的严重质疑,审计界也由此展开了一场关于审计模式和审计方法的改革。2010 年,我国新的审计执业准则体系的标志着我国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审计模式的确立。那么对于这些备受关注的违规公告和备受质疑的违规公司,无论是出于公众的压力还是基于公告背后可能存在的公司法律风险,审计师是否会以更加严格的职业操守和谨慎性去对待此类公司财报审计,是否会影响出具的审计意见,又是否会收取更多的审计费用。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

二、 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Smith 等(1984) 检验发现市场会因为违规公告产生小范围消极反应,该研究中的公告是美国证监会(SEC) 依据《美国反海外贪污法案》(FCPA) 披露。的违规公告。 Feroz 等(1991)研究股票市场对监管部门处罚公告的反应,从不同违规类型角度发现 SEC 更倾向对提前确认收入和高估流动性资产事件做出违规处罚,市场对该监管行为的反应与公司利润被夸大的程度相关。Nourayi(1994) 研究了市场对 SEC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错误运用 GAAP 准则以及未按规定保留记录等违规行为实施监管的反应,发现监管具有有效性,证券价格反应与监管严厉程度直接相关。违规监管的最终目的还是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因此之后很多研究也涉及违规原因和公司违规后的相关调整。从违规动因上说,很多研究认为并验证了公司治理结构与违规行为有关。Dechow 等(1996)发现, 一般董事长兼任 CEO,股东数量较小,执行董事所有权过大等此类公司“财务虚假”更有可能发生。Uzun 等(2004) 检验了违规行为和很多反映了公司治理变量的相关性,发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外部独立董事占比对公司违规行为有显著负影响,但董事会规模、开会频率或是董事兼任 CEO 与违规行为无显著关系。关于公司对违规的后续反应的研究也较多,如 Livingston(1997)发现财务报告违规的公司被处理后,CEO 和 CFO的变动非常大。Srinivasan(2004)发现那些下调收入的违规公司在被处罚后,公司董事离职较多,外部董化大。

(二)国内文献 国内伍利娜和高强(2002)采用事件分析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违规公告日后股票市场出现明显的正反应,对因信息披露和资金违规不同原因被处罚的公告的反应有显著差异。胡延平和陈超(2004)发现市场对被处罚公司的反应程度和处罚的公开性、处罚力度正相关,且随时间增加而明显。陈工孟和高宁(2005) 发现证券市场对违规处理公告有负反应,同时监管行为是有效的。在违规原因上,陈关亭和倪彬彬(2005)发现违规上市公司中很多都有“股东集中度高,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监督不足,监事会、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和内控没有有效实施”等共同特点。陈国进等(2005)研究了2001年至2002年我国受处罚的上市公司,发现第一大股东集中持股能一定程度上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有约束,但声誉机制的约束作用非常小。关于审计师对上市公司违规被处罚的反应的研究比较少,但近几年开始有相关文献涉及。陈小林和潘克勤(2007)论证了其他条件等同下,法律执行力度越强和监管措施越严格,会增加审计法律风险和监管诉讼风险,审计定价中风险溢价提高会导致审计定价的提高。谢冰和王泽霞(2009)在讨论有效审计质量替代指标准时发现非标准审计意见与上市公司管理舞弊行有显著正相关。冯延超和梁莱歆(2010)在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与审计收费和非标意见中将证监会处罚公告作为公司法律风险标准之一,发现法律风险和审计收费意见呈正相关。

三、 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一般来说,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必然存在一些违规行为,这些公司审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对更大,同时违规公司普遍财务状况较差,经营风险也大。在 Feroz et al.(1991)股价对监管处罚公告的反应研究中,发现被 SEC 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师盈利预测会明显减小,被股东的比例却超过 80%,审计师被 SEC 处罚的也达到了 42%。而 Rollins 和 Bremser(1997)也发现信息披露不完整,资产和收入多计等财务错报会导致上市公司受处罚,同时一部分公司审计师也会因此受罚。由此看来,审计师可能会更加谨慎去应对这些受处罚公司的审计来避免审计失败和努力规避自己所承担的法律风险,而导致受处罚公司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由此得到本文假设 1:

H1:上市公司违规被处罚当年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

相关研究表明在审计费用足够高的情况下审计师也会冒险去承担执业违规相应的责任。陈杰平等(2005)以“异常审计收费与不利审计结果的改善”为题研究异常审计收费与审计意见改善的关系,发现不发生审计师变更情况下,在控制了公司基本财务特征和相应的变动情况后,异常审计收费的提高和不利审计结果改善两者呈显著正相关。因此,对于违规受处罚公司,审计师会倾向于对公司要求更多的潜在风险诉讼赔偿及高风险溢价作为审计费用一部分。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本文假设 2-1:

H2-1:违规上市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当年审计师收取的审计报酬较高

目前审计市场一般采用固定收费制,因此在业务约定书签订之后,无论出现什么状况或是否增加工作量,审计费用都会按预定支付,调节的空间很小,因此认为审计费用对监管机构的违规公告的反应可能会滞后。在后续的数据调研中本文也发现公司财务报表上披露的财务报表审计费用正常年际间变化很小或不变,且大多数的审计师任期都很长,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合同通常采用续签,费用一般会沿用上年,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验证审计费用的变更具有一定的延时性。由以上情况,本文认为审计费用的变化可能需要一定的阶段,并会在违规后续年度里有所体现,因此提出假设 2-2:

H-2:违规上市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当年及以后年份审计师收取的审计报酬较高

(二)样本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数据均来自深圳国泰安公司 CSMAR 数据库,上交所和深交所网站及披露的相关年报整理得到。样本观测选择步骤:由于 A 股证监会行业分类中公司数量差异严重且违规受处罚公司行业分布不均,同时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会对其业绩产生不同的影响,行业差异较大,而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司等行业在会计制度和业务性质上具有较大特殊性。综上决定选取某一特定行业上市公司违规处罚企业来进行研究。由于 A 股制造业企业占总体 50%以上,且对应的违规企业样本也比较合适,选取 A 股制造业为研究公司所在行业。2009年,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颁布。变动较大,因此选择 2006年至2009年为观测的时间跨度。剔除了当年没有披露年报的公司。由于 A 股、B 股、H 股多重上市的公司,其会计制度和审计费用的收费受多方影响,因此予以剔除。在审计费用模型的观测样本中,剔除当年审计费用包括 IPO 收费,及附注包括相关验资服务,咨询服务项目费用的上市公司。剔除自变量、因变量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尤其是目前审计收费披露并不规范,部分公司并没有披露审计费用。另外,有些公司的股东权益值为负数,净资产收益率没有意义,该类公司也予以舍弃。最终样本总体包含 3093 个观测,870 家深沪 A 股制造业上市公司 4 年间数据。其中 Model—Opin 适用的观测为 2914 个,被处罚公司占 5.765%;Model—Fee 适用的观测为 2498 个,被处罚公司占 5.379%。具体如表(1)。

(三)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1)模型构建。同等情况下违规受处罚上市公司当年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意见可能性更大。Model-Opin:由于模型部分因变量为非连续性变量,因此采用 Logistic 回归。因变量-Opinion,即代表审计意见的虚拟变量;测试变量-是否被处罚 punish;控制变量:Size——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代表公司规模;Invr——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Arr——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重;Lev——资产负债率;Crr——流动比率;Roe—净资产回报率。本文主要参考 DeAngelo(1981)、耿建新、杨鹤(2001)、Chen et al.(2001)。尚兆燕(2009)和贺颖(2010)等对审计意见模型的研究,得到以上控制变量。

Ln[P/(1-P)]=β0+β1punish+β2Insize+β3roe+β4lev+β5Loss+β6big4+β7Cur+β8change+β9Arr+β10Invr+β11fm+β12Lopinion+β13Ac+β14Time+β15-17year+ε (1)

同等情况下违规处罚公告可能使公司当年审计费用增加Model-Fee1 为审计费用模型,用最小二乘法作多元线性回归。因变量-Infee,代表审计收费,以审计收费的自然对数表示;测试变量-是否被处罚 punish;控制变量:本文参照 Simunic,D. A.(1980)、王振林(2002)、王小华(2005)、刘爱东,刘锦芳,胡雅兰(2009)、毛钟红(2008)和钱春杰(2007)等文献对审计费用模型变量的研究得到该模型中控制变量。

InFee=β0+β1punish+β2Insize+β3roe+β4lev+β5Loss+β6big4+β7change+β8Arr+β9Invr+β10fm+β11location+β12Time+β13-15year+ε (2)

同等情况下违规处罚公告可能使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审计费用增加Model-Fee2:审计费用模型;其中,仅有测试变量改为当年及以前年度公司是否被处罚 punish(Y&A)。

InFee=β0+β1punish(Y&A)+β2Insize+β3roe+β4lev+β5Loss+β6big4+β7change+β8Arr+β9Invr+β10fm+β11location+β12Time+β13-15year+ε (3)

(2) 变量定义。 变量说明见表(2)所示。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得到适用模型各自的全部样本后,首先把适用 model-opin 和 model-fee的观测分别分成被处罚组和未被处罚组做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了各自模型两组数据各变量的平均值及标准差,并对被处罚公司和未被处罚公司组作每个变量的均值差异比较。从表(3)可以看出,在审计意见模型中,两组观测存在更显著的差异,未被处罚通告的上市公司的当年得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概率为 0.962,而被处罚得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概率仅为 0.769,因此平均而言,这些平均来说被处罚公司更容易被出具非标准意见。而在审计费用模型中,两组观测之间的审计费用也有显著差异但相对较小,并且未被处罚公司的审计费的自然对数比被处罚公司的审计费用自然对数平均数要高。但初步判断可能是由于处罚组和未被处罚公司组在资产规模,是否四大审计,第一大股东性质的差异更为显著,而这些指标尤其是公司资产是影响审计收费的最大因素。而在其他变量指标上,两个模型适用的样本组在各变量上的均值差均比较相近,符号一致。总体上,在代表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系数的一些其他变量上,发现除了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没有显著性差异外,被处罚组的结果普遍较差且比较显著。同时这些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事务所变更情况更普遍,股权性质上被处罚组第一大股东非国有性质较多。表(4)、表(5)列示了分模型观测样本中各变量的基本统计量结果,从均值来看,两个模型适用的观测的各项指标差异并不大,因此初步认为本文对样本的筛选过程对结果造成的偏差不大。

(二)相关性分析 本文进行了如下分析:

(1) Model-opin 控制变量相关系数检验。本文使用逐步分析法剔除那些引起多重共线性且并不重要的解释变量来减小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即首先估计被解释变量对每一个解释变量的回归方程,然后以显著性检验确定对因变量贡献大的解释变量的原则逐个引入解释变量。在不明显影响回归方程总体统计意义情况下,通过该保留与剔除,最后确定的审计意见回归模型如下:

Ln[P/(1-P)]=β0+β1punish+β2Insize+β3roe+β4lev+β5Loss+β6Invr+β7fm+β8Lopinion+β9Time+ε

表(6)为模型保留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虽然有些控制变量间还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并不显著,对回归结果并无影响。

(2)Model-Fee1 控制变量相关系数检验。同样对回归方程各控制变量进行了共线性检验,并采用逐步分析法剔除部分引起多重共线性且并不重要的解释变量,把对回归结果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通过保留与剔除,最后确定的审计费用回归模型如下:

InFee=β0+β1punish+β2Insize+β3roe+β4Loss+β5big4+β6change+β8fm+β9location+β10Time+ε

表 (7)为模型保留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控制变量间的相关性较小,基本不对回归结果造成影响,可以进行多元回归。

(三)回归分析 本文进行如下回归分析:

(1)Model-opin 控制变量的回归分析。 表(8)为对 H1 的检验结果,首先模型系数的综合检验的 P 小于 0.05,Nagelkerke,R 方为 0.504,说明模型总体具有统计意义。其次,变量——是否有被处罚的相关系数对应的 P 小于 0.05,说明是显著的,应该能够验证假设 1,即审计意见可能受处罚公告影响。从以上回归结果看,监管机构的处罚公告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审计师对公司当年出具的审计意见,与本文之前的分析比较一致。同时,分析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发现非标准审计意见与上市公司规模,净资产回报率呈显著负相关,与发生亏损、资产负债率、公司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和年报披露时间呈显著正相关。审计意见类型与是否为“四大”事务所审计,公司是否有审计委员会,是否变更事务所等没有显著关系,而从这个角度讲,本文认为一定意义上说我国 CPA 素质和审计意见公允性是有所提高的,审计意见类型更多地与公司的本身情况相关,而不因审计人员等第三方的变化而剧烈变更。

(2)Model-Fee1 控制变量的回归分析。表(9)为 H2-1 下审计费用模型的回归的结果,模型汇总的 R 方为 0.537,说明模型总体具有统计意义。然后看是否被处罚这一变量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的符号为正,与原假设一致,即受处罚的公司更容易使审计师的审计意见为负,但相关系数对应的 P 值大于 0.05,结果不显著,因此没有能够验证假设 H2-1,处罚公告对当年审计费用的提高影响较小。同时,公司审计费用与当年盈利能力,是否四大审计,审计师是否变更,公司注册地是否北上广等都显著相关,尤其与公司规模显著正相关,起关键作用。由 Model-Fee1 回归发现,假设 H2-1 没有得到验证,以下来验证同质假设 H2-2。

(1)Model-Fee2 控制变量的相关度检验。同理检验控制变量相关系数,确定如下的审计费用回归模型:

InFee = β0+β1punish(Y&A)+β2Insize+β3roe+β4Loss+β5big4+

β6change+β8fm+β9location+β10Time+ε

(2)模型回归结果。表(10)为 H2-2 下审计费用模型的回归的结果,模型汇总的 R 方为 0.538,说明模型总体具有统计意义。然后看是否被处罚当年及以后年度这一变量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的符号为正,且对应的 P 值小于 0.05,说明公司处于受处罚当年及以后年度这一状况使其审计费用高于那些没有处于受处罚或处罚后状态的公司,并且这一影响是显著的。即验证了假设 H2-2。

考虑到我国审计收费的实际情况,用本文选取了两个标准来验证处罚公告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并结合进行分析。从以上结果看,H2-1 没有得到较好验证,即仅仅考虑被处罚当年,处罚公告对当年审计收费影响不明显。但 H2-2 的得到较好验证,如果考虑被处罚当年及以后年份,则对审计收费的影响是显著的。由此结果,也从另一个角度考证了当前我国审计市场中,审计收费多为合同约定制,固定收费制居多,因此公司状况的变化及对审计实务中劳务调整或是出现的突发状况不能有及时的反应。回归结果表明监管机构公布的处罚公告对审计师的审计收费具有影响,但由于审计定价在我国当年实务中确实存在滞后性,因此该影响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公司审计费用的持续性上。另外,根据回归结果,相对于该审计费用中的其他变量,是否被处罚或处罚之后这一变量对审计费用的影响的显著性并不算高。也就是说在审计费用组成中,对违规成本的预期可能并不占大的比重。本文这一状态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也是相符的。在我国的很多法规中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对审计师的审计收费有规定。但法律法规对于审计失败,审计师法律责任却缺乏具体界定依据,审计人员需要承担的审计风险和责任在实务中通常也难以评判。因此,实际审计市场中,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从事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而遭遇诉讼的案例非常少。由于这些诉讼主体法律规定不明,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等导致点较高,实务中审计师承担的责任和法定的收费权利处于不对等的状况,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对违规诉讼成本的预期应当也是相对不显著的。这一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目前审计市场的很多非理和定价混乱。同时,分析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发现公司资产规模,财务报告年度亏损,公司注册地在北上广,年度披露的时间的较晚都与审计收费呈正相关,符合预期。而“四大”审计收费溢价的现象也得到了很好的验证,审计是上市公司获取投资者信任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这些事务所规模大,信誉度高,提供的审计服务有“异质”性,在审计质量,专业素质和声誉上生成了相对其他事务所的审计溢价。另一方面,当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费用负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由于随着近年我国审计市场发展,竞争相对比较激烈。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取新客户而使用“低价竞争”、“低价进入”的审计策略(Low-bailing)等。而本文开始认为的应收账款比例关联的风险和函证数量,存货比例关联的盘点花费成本,估价重大错报风险对审计费用的正相关性并没有得到验证,结果认为这几个指标都和审计收费没有显著关系。

五、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监管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违规公告与当年审计意见的非标准性正相关。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当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显著高于没有受处罚的公司,可能是违规处罚审计师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违规等因素,在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职业谨慎。监管部门出具的违规公告与公司当年的审计费用没有显著的正相关,但与公司当年及后续年度审计费用整体有显著正相关。这是由于目前审计市场普遍的收费模式决定的,部分观测中审计费用的调整存在一定滞后性,这使得处罚公告对审计费用的影响体现出一定的后滞和持续性,但同样验证了审计师在审计定价中会考虑违规诉讼成本,违规处罚公告可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审计师的审计收费。可能是监管部门出具的处罚公告对审计师的工作可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对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信息,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有多方面的意义。研究发现监管部门违规公告涉及的上市公司一般财务状况较差,并且一些存在一定程度运营不规范和多次违规现象,而同时监管处罚涉及的罚款额度通常很小。业绩不好的公司更易出现违规行为,因此提高我国公司治理的普遍水平,通过制度构建转移风险也是监管部门防范打击违规的重要措施。而对于屡犯不止的现象,可能需要适当加大处罚力度。在审计意见模型中,验证了上市公司规模,净资产回报率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出具呈显著负相关,与被处罚、发生亏损、资产负债率、公司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和年报披露时间呈显著正相关。在审计费用模型中,验证了公司资产规模,财务报告年度亏损,公司注册地在北上广年度披露的时间较晚,“四大”审计与审计收费呈正相关,而当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与审计费用呈显著负相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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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尚兆燕:《法律对会计师审计意见的影响实证检验》,《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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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Nourayi . Differential Pricing on Auditors‘ Initial Engagements: Further Evidence,Auditing: A Journal of Practice & Theory ,1994.

[11]Livingston. An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Lawsuits Against

第5篇: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让违规违法者的机会收益远远低于败露成本。

上市公司紫金矿业污水池渗漏致福建汀江污染事故,被环保部、证监会和福建省三方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认定是一起人为的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的发生及其后企业的表现足见这家上市公司的傲慢。

紫金矿业是中国500强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毫无疑问,无论是按照证监会还是环保部的相关规定,对于严重污染这种会影响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即刻予以信息披露。然而,紫金矿业却蔑视投资者,竟然拖延9天后才公开披露污水泄漏事故。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事故信息的瞒报客观上已经损害到他们的利益。紫金矿业在事故公布后股价应声暴跌。

事实上,比想象严重得多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并没有因为其董事长陈景河在事件发生数天之后才在媒体露面并公开道歉而平息。相反,7月19日证监会的正式立案调查和广东省环保厅的特急函件,让该事件再次升级,撩起人们无限遐想。

但这一切似乎都是事后疗救措施。如何遏制中国上市公司的傲慢,使其如履薄冰,迅捷处置公司一切负面新闻;凡是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当及时披露,不得瞒报或拖延,这是这次事故的重大关切点之一。

在西方,一次重大负面事项漏报,就可能导致公司老总蹲大牢,甚至整个公司倒闭。上市公司就像一个剥光衣服的流浪汉,浑身是透明的。他的一举一动都在股民和投资者的众目睽睽之下。

而在当下,一些上市公司进入股市之后,不按股市的游戏规则出牌,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有利则报,无利不报。

像紫金矿业这样有深刻背景的上市公司,在当地牛气十足、财大气粗,傲慢得很。如果不是这回造成重大污染,激怒政府监管部门和股民,傲慢的公司可能不会低下目空一切的头颅。

一个强大的证券市场,依赖于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了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资本市场,就必须实质性地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透明度改革,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而这种透明度革命的支柱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不当行为具有足够威慑力和惩罚力度的执法与监管机制。

第6篇: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一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违规事件发生普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随着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出台,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制度取得了很大发展,信息透明度得到大大改善。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一个很不好的现象,那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量不重质。现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容量是越来越大,但是有效信息却不多,公司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复,没有多少实际价值。

另一个方面,上市公司披露违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还甚至有加大的趋势。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招股说明书的过度“包装”,低估损失,高估收益,造成盈利预测偏差较大;二是有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较多,问题相当严重。

2、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害怕企业竞争秘密泄露,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对于一些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研发信息披露、人力资源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信息充分性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信息都应该披露,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公司不利的潜在的或者说是对现实有威胁信息,对这些信息不能有所隐瞒,以此欺骗投资者。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地、尽快地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使投资者能够尽快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是,有很多公司出于特殊目的,并不及时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漯河银鸽”委托理财,买人“银广夏”股票,投资损失上亿元未及时披露;“三九医药”被母公司侵占大量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等等。这样,一方面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已经是以前的信息,对以后的决策已没有多少实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特殊渠道提前获取信息的投资者利用事件发生和信息披露之间的时间差谋取超额利益。这就导致了投资者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对市场效率有害无益。

4、民间审计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人员,其基本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以保证经其审计合格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竞争十分激烈。随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不断加大开拓市场的力度,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形下,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够拉到订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做到实事求是,有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接受业务,这必将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民间审计的质量不过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就很难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的公告可信性打了很大的折扣,投资者无法以上市公司的公告来判断一个公司的价值,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受到严重影响。这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二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措施

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以法规、外部监管、公司治理结构为框架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来规范信息披露,同时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法,满足会计信息的需要。

1、完善法规体系

会计法规体系是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必须做好的事。

(1)健全立法体系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体制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制度所构成。它们构成了一整套较完整的会计流程。但在我国,司法明显有偏袒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嫌疑,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尽快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明确违规责任的归属。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对社会审计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体系

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其中,会计准则是核心。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

2、完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为全面地考核企业资金利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真正使资金流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抑制企业筹资冲动,应改用总资产收益率来作为配股和增发的考核标准。

采用总资产收益率来考核企业,还需要对收益指标进行相应的调整,将收益指标不按净利润来计算,而改按利润总额来计算。理由是:一是企业的利润总额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最直接最全面的反映,而净利润指标则还受到一些非常因素的影响,如所得税率的高低。二是以利润总额来考核计算,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资金利用效果。采用总资产收益率指标来考核,但是具体将配股或增发的资格线定为多少合适,还需要再进一步深入研究。

3、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以政府监管为主,但由于受到政府监管投入的人力物力限制和专业知识的约束,这种监管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需要,有必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这样,政府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不用事必躬亲,又能给予行业监管机构相应的权力,如政府在转变职能中进一步理顺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使中注协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另外,为了体现市场公正、效率和市场本身的制衡力量,舆论监督和市场参与者的监督也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还应倡导社会其他形式的监管。

(1)加强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

①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大力加强信息披露材料审查,委派信息监察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

②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应颁布《会计信息等级管理办法》,不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即从高到低依次分类,并相应实施管理。

③建立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当具有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为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以提高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同时立法机关应修改有关法律,适当区分证监会追究责任的形式,在行政处罚之外,再赋予证监会违规行为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力。同时,参与监管的各部门之间应当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及时发现监管存在的问题,防止舞弊和错误的发生。

(2)加强社会中介评价机制

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大量社会中介机构的组织协调。开放社会中介机构市场,让其承担起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审计的责任,这是会计信息披露走向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其中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3)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

我国现行《会计法》对各种会计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管是罚款还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违法的机会成本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就不足为奇。当务之急是提高查处概率,加大处罚力度,加强违规处罚刚性,用重典来提高会计信息及其披露质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在严厉处罚上市公司中失信、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同时,将违规记录公告,加大其违规成本。

4、建立规范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第7篇: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法律责任; 治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9-0024-03

*项目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630029);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2012LY176);镇江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YJ2012008);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实践计划项目“公共受托责任下的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动因与实现机制研究”。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与虚假信息披露案时常发生,不管是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还是中国这样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的国家,都发生了众多发人深省的事件,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动摇了经济快速发展的诚信基础,会计师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不断遭受到社会各界的责难。究其原因,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对舞弊或造假行为惩治措施不力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界定相对滞后,导致违规造假成本过低,使得财务报告舞弊现象频出,对广大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严重打击,阻碍了资本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法律责任概述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为市场投资者的相关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制度。它同时涵盖了股票发行前的信息公开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开制度、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发达程度和成熟阶段,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交互作用且互动共生等特征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责任主体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指对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利益相关者。

首先,上市公司法人是重要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负有诚信告知的义务,且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对投资者起到有效决策的参考作用。承认公司要对会计信息披露承担法律责任仅仅是问题的起点,因为公司本身是不能作为的,所以追究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关键是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其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也是不可或缺的责任主体。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对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有诚信以及公平告知等义务。他们既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权利,又具有独立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咨询、对重要关联交易或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等权利。

最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是法律责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层是会计信息披露流程的起点,是信息的生产者和所有者,因此需要对会计信息的客观完整性负责。管理层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董事会制定的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其中财务经理对财务报告中的虚假陈述负有直接的责任,但其对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应当低于管理层,只承担次要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及现有法律监管体制

(一)国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过程

世界各国无不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作为证券行业法律规章的重要组成内容,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根植于美英两国。英国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的出台源于“南海泡沫事件”的发生,而迫使美国政府在1933年和1934年相继颁布《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则是美国华尔街1929年发生的大量非法投机与操控事件等。美国政府在《证券法》中首次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会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这被公认为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从美英两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均强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应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为发展方向,重视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在充分参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不断进步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演进包括了信息披露内容的完善和方式方法的改进等多方面。因此在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时,应借鉴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制度的变迁历程,从而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奠定基石。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构成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从广义上来讲应主要包括证券立法、会计规章和监管规范等方面,但在不同的监管体制下制度框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可能有所不同。我国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章是在借鉴西方各国做法的基础上加以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法律监管体制。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法》就是主要借鉴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实际情况综合制定出来的,它们将证券发行与二手交易市场的各种相关法律规范集中体现在相关立法中。我国同时还参照英国的成功经验,于1993年12月颁布了《公司法》,其中有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作的一些规范。总之,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如下的制度框架体系:首先是包括《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在内的位于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基本立法的基础上,又分别制定了《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通过二者的协同作用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监管。其次,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也是制度框架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这方面的规章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等。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弱化的状况分析

(一)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弱化的现状与成因

会计信息是证券交易市场中投资者用来评价被投资企业收益和风险,从而做出正确决策的重要信息源泉,而盈利信息一般都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心所在,是资本市场各类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呈现泛滥之势,会计信息质量令人担忧,这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会计信息造假的主要动机包括:为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在公司上市后为了避免因违背证监会有关规定而被摘牌退市,亏损的公司普遍存在着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为了纳税筹划目的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针对以上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动机,我国就这些虚假陈述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是我国目前追究会计信息虚假披露行为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但处罚力度有限,大多数处罚仅仅是根据虚报会计信息的轻重作出不同程度的罚款而已。

二是刑事责任。虽然司法机关在新刑法的约束下加大了追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虚假行为刑事责任的力度,出现了有关责任人因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被判刑的案例,但总体上还是缺乏处罚力度。

三是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一般以证券法律规范中民事责任的认定过于粗疏和不清晰以及执行难度大为由,对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造成的相关民事诉讼还处于不予受理的地步。

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规定明显呈弱化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政府作为事实上的最大股东并没有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真正放在首要位置。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普遍相对较差,很多情况下必须通过一定程度的包装才能上市,如果不进行一些措施来掩盖事实,许多公司很难做到上市,监管部门也很清楚这一点。其次,我国立法没有及时跟上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缺乏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不当行为更加具有可实施性的规定。正因为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单凭法律条文,法院很难据此作出相应的判断。最后,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更为重视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对民事责任缺乏关注。因此造成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很少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形成了对民事责任认识的偏见。

(二)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弱化产生的后果

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弱化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第一,如果资本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现象大量存在,会导致资本市场中的主要交易方即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将不利于资本市场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第二,如果资本市场的各类主体违法违规产生的成本过低,理性的相关主体一般都会选择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从而可以获得额外收益。成本效益的权衡可能也是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现象比较普遍的原因所在。第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弱化可能造成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制度信誉的不断丧失。就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来说,如果这样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或者惩罚力度不够,那么相关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将会一文不值,市场主体及参与者如果因此缺乏遵守相关制度的基本动力,那么制度的信誉保证将丧失殆尽。

四、强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责任的治理措施

针对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界定的不足,拟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治理:

(一)明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发点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上市公司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利益相关者进行行为选择的依据,也是执法机关进行有效监管的准绳,因此是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出发点。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对会计信息披露状况不佳的改进措施将不值得采纳,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评论也都缺少有力的依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决策需要密切相关,应当有助于利益相关者高效评价上市公司过去、现在和准确预测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必然受到会计目标的影响,上市公司必须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的数量与变化情况,从而保证会计信息满足可靠性和相关性兼具的质量特征。

(二)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由于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远远低于其可能带来的收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及失真现象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利益基础。只有通过清晰界定上市公司及其所属利益相关者对各种违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通过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强,使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远大于实际收益,才能真正动摇其利益基础,减少直至杜绝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行为。因此我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需积极出台有关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方面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营造鼓励并支持违规行为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氛围,从而改变目前仅以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我国现有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利益受损方多为中小投资者,因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他们的举证往往很难实现,因而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息违规违法行为者的嚣张气焰。而要改变这种状况,我国确有必要对《民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适当修订,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减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举证难度。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的关键包括:首先要明确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社会中介组织等在内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产生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次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在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起关键主导作用的参与主体进行严格处罚。

(三)提高信息使用者素质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作为资本市场中的一种特殊产品,也存在着相应的供求关系。资本市场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但会计信息使用者还不够成熟,同时缺乏相对成熟且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中介服务组织或个人。如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质量较为敏感且非常关注,信息造假者就很可能无立足之地。股东或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应当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并积极履行好份内的职责。从整体上来看,首先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因为他们对会计信息的解读、运用及反馈的能力更强,理应作为未来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代表和主体;其次需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升个人投资者的素质,使他们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且能理性投资。如何综合治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还必须关注其他一些方面:营造较好的资本市场运行的舆论监督氛围;财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修养;董事会及其成员应履行诚信义务;中介机构需具备良好的执业水准并履行道德规范等。

综上所述,追究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者的法律责任是预防和治理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现象的主要方式和有效手段。为了惩处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行为,大力保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作氛围以及投资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使发生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时参与主体得到应有的赔偿,必须强化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与法律,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上市公司持续成长的两大重要制度。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研究,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会计问题,只有健全我国这两大制度规范,才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陈君兰,谢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测度与评价[J].证券市场导报,2013(3):25-30.

[2] 何华.法律、投资者保护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J].西南金融,2007(10):45-46.

[3] 蒋麟凤.企业价值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性研究[J].会计之友,2010(2):79-82.

[4] 雷光勇,刘慧龙.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异化:三维治理与监管改革[J].会计研究,2006(7):9-14.

[5] 李明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之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6] 梁保国.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1(15):107-110.

第8篇: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为加强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安全管理部制定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职责书,各职责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一、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1、各职责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职责人,应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职责目标,层层签订安全职责书,落实安全职责到具体员工。

2、各职责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该安全员职责心强,具备相当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本事,做到持证上岗。

3、职责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检查通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保存两年。

4、各职责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要求有会议纪要,写明上次安全工作落实情景和本次安排的工作。

5、各职责单位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报告,轻微事故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较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抢险,对缓报而贻误救援时机、致使事故扩大者,通报处罚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或相应的法律职责。

6、职责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包括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会议纪要、员工违章、违规处罚等资料,归档后妥善保存。

7、各职责单位职责人对在公司内住宿的员工安全负责,职工在外租赁住房时,公司须书面告知其安全职责自负。

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职责单位每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无使用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材。

2、消防设备存放得当,位臵显眼,无堆放杂物,道路通畅。

3、每年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确保职工能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4、禁烟区域无游烟现象,公司宿舍内无违规使用明火、电炉和电热棒。

5、职责单位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无发生火灾事故。

三、治安管理目标

1、本年度内发生的员工治安纠纷案件,每300人少于1件。

2、本年度内未出现录用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现象。

3、本年度内无发生财物(含现金)被盗案件。

四、货物安全管理职责

1、职责单位年度内报案的商务事故损失与本单位总营业额的比值少于34%,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表2。

2、对已发生的商务事故案件及时总结,防止同类案件发生,损失超过3000元的案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及时通报处理。

3、各职责单位加强预防货损货差发生的培训教育,进取宣导货损货差判定规则,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题培训或讲座,减少商务事故的发生。

五、行车安全管理职责

1、职责单位对集团公司调拨给职责单位使用的车辆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并对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承担安全职责和经济损失赔偿职责。

2、职责单位每月至少召集司机举办1次安全教育,书面记录培训资料和签到记录。

3、职责单位要加强对聘用司机的管理,无发生酒后驾车、无关人员搭乘“顺风车”等严重违规违章现象。

4、职责单位干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每公里0.01元以内,配送车辆控制在每公里0.008元以内,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表2。

六、劳动安全管理职责

1、特殊工种持有效证件作业,如叉车和电工作业等。

2、搬运工上车装卸货物时,必须穿胶鞋,佩戴安全帽。

3、未发生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冒险指挥事件。

4、职责单位人员劳动安全事故损失与本单位营业额比值小于0.0075%,对职责单位和相关职责人履行处罚,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和表2。

七、实行安全绩效考核

1、实行年度安全绩效考核,集团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实行2014年安全绩效考核办法,详见表1。

2、推行月度安全绩效考核,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集团安全管理部及时统计,按照表2考核。

3、各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集团公司推行《安全管理违规处罚标准》详见附件,对违规现象及时处罚,对检举违章行为兑现奖励。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范本大全【二】

为加强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安全管理部制定2014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到具体员工。

2、各责任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该安全员责任心强,具备相当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做到持证上岗。

3、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检查通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保存两年。

4、各责任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要求有会议纪要,写明上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本次安排的工作。

5、各责任单位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报告,轻微事故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较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抢险,对缓报而贻误救援时机、致使事故扩大者,通报处罚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6、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包括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会议纪要、员工违章、违规处罚等资料,归档后妥善保存。

7、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在公司内住宿的员工安全负责,职工在外租赁住房时,公司须书面告知其安全责任自负。

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责任单位每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无使用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材。

2、消防设备存放得当,位臵显眼,无堆放杂物,道路通畅。

3、每年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确保职工能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4、禁烟区域无游烟现象,公司宿舍内无违规使用明火、电炉和电热棒。

5、责任单位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无发生火灾事故。

三、治安管理目标

1、本年度内发生的员工治安纠纷案件,每300人少于1件。

2、本年度内未出现录用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现象。

3、本年度内无发生财物(含现金)被盗案件。

四、货物安全管理责任

1、责任单位年度内报案的商务事故损失与本单位总营业额的比值少于34%,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表2。

2、对已发生的商务事故案件及时总结,防止同类案件发生,损失超过3000元的案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及时通报处理。

3、各责任单位加强预防货损货差发生的培训教育,积极宣导货损货差判定规则,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题培训或讲座,减少商务事故的发生。

五、行车安全管理责任

1、责任单位对集团公司调拨给责任单位使用的车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对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召集司机举办1次安全教育,书面记录培训内容和签到记录。

3、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聘用司机的管理,无发生酒后驾车、无关人员搭乘“顺风车”等严重违规违章现象。

4、责任单位干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每公里

0.01元以内,配送车辆控制在每公里0.008元以内,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表2。

六、劳动安全管理责任

1、特殊工种持有效证件作业,如叉车和电工作业等。

2、搬运工上车装卸货物时,必须穿胶鞋,佩戴安全帽。

3、未发生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冒险指挥事件。

4、责任单位人员劳动安全事故损失与本单位营业额比值小于0.0075%,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履行处罚,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和表2。

七、实行安全绩效考核

1、实行年度安全绩效考核,集团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实行2014年安全绩效考核办法,详见表1。

2、推行月度安全绩效考核,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集团安全管理部及时统计,按照表2考核。

3、各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集团公司推行《安全管理违规处罚标准》详见附件,对违规现象及时处罚,对检举违章行为兑现奖励。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签字生效,有效期

2015年1月

1日至

2016年12月

31日。

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职能部门负责人签

字:

任职时间: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范本大全【三】

为严肃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的财产与员工的安全健康,经公司决定,生产工段长(班组长)与全体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重特大事故为零,因工重伤、死亡事故为零;

2、不发生火灾事故、中毒事件;

3、因工轻伤为零;

4、不发生刑事案件;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职业病;

7、不发生特大质量、工艺事故;

二、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全体员工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履行职责。

1、服从领导指挥、管理。认真学习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

2、严禁班前、班上喝酒,禁止无证、无三级教育不准上岗。

3、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规,不违纪,并劝阻他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对自己岗位出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无力整改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对工作违章作业,不听劝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视情节轻重,除承担相应的赔偿外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不擅离岗位,正确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

7、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开展技术革新,为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8、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9、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三、考核

1、考核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2、如果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员工手册》里所要求的,按制度执行考核。发生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3、对本年度出色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优秀员工给予奖励;

本责任书一年签一次,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各主管领导与员工签约并监督。

xxx有限公司

主管领导鉴字:

员工签字

20xx年月日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范本大全【四】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责任、防范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职工人身、机械设备和物资的安全,结合我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无死亡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重伤事故,不发生一般性工伤事故。

二、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

1、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文明生产。

2、学习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常用机械设备的基本性能和操作维护方法。

3、积极遵守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作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切实保护自身的利益。

4、熟悉本工种安全质量标准,认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权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6、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技能,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保质保量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7、和全班人员同时上下班,认真巡查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力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8、发现违章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对违章严重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9、发现机械设备温度超过规定,有异响,缺件或螺栓部件损坏要立即停机,报告机电部门进行维修,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10、认真学习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能进行简单的维护和维修,能准确判断机械设备的故障。

1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三、奖罚规定:

1、责任期内控制指标没有完成、工作目标没有落实到位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2、完成控制指标和落实工作目标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附则:

本责任书有效期限从签订之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

按目标责任书具体要求,班组每月进行一次考核。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班组与被考核职工各执一份。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范本大全【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和我区财产的安全,特签定2015年度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加油站必须实现以下安全管理目标:

1、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为“0”;

2、一般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为“0”;

3、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的设置率、规范率达到100%;

4、争创“全年无事故”单位。

二、加油站第一安全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加油站员工上班必须穿戴工作服,严禁穿戴铁掌和钉子的鞋上岗。

2、加油站内、站区外附近严禁烟火;站区内不得吸烟和使用手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为塑料桶、喷灯加油;严禁用汽油搓洗衣服和器皿;站内不得使用化纤拖把和抹布。

4、进站车辆先熄火后加油;不准在站内检修车辆、敲打铁器;客车加油时应关好门窗,乘客不准吸烟、打手机和下车走动。

5、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进站加油。有加油人员用专用同站外加油。

6、拉油车辆进入罐区必须带有防火罩;卸油时卸油工必须现场监护,先接好地线,停留15分钟以上再接管卸油,开关扳手应使用防暴扳手;用泵卸油要保证不超规定转速;卸汽油时,禁止开泵卸油。

7、站区内检修作业时必须使用防暴工具;严禁铁器撞击、乱扔;不得随意动火施工,确需动火的,先办申请手续,由施工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方案,报领导批准后,安排可靠的现场监督人到现场方可动火施工。

8、站区安全标志必须醒目、齐全;消防器材配备符合规定,不准挪用并定期检查,确保合格有效。

9、站内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查,保证安全良好;严禁乱拉乱接电源;油罐、加油机、加油棚地更年期进行防静电、防雷击接地检测。

10、站区内应使用防暴照明灯具,严禁使用普通灯具和手电照明。

11、实行安全巡检制度,每班班长在接办、交班时按巡检路线逐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处理,防止事故隐患留给下一班,问题严重时要及时报告站长。

12、定期对站区周围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易燃易爆物品及安全隐患,防止危及站区安全的事故发生。

13、收款员所收大宗款额应存放保险柜内,下班交款时应由多人护送到财务室,不得独自一个人送交款。

第9篇: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1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74-03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及披露中存

在的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截至2009年12月31日,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数达到了1 950家,总市值超过11.23万亿,中国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牵涉极大。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有效信息的及时传递,广大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可以据此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获利水平和盈利预测的信息,防止少数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暴利,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从而达到引导投资、优化配置的功能,促进证券业务的健康发展。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股市的国际化、规范化程度正日益提高,中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依然不少,会计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违规、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总结起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1.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虚假会计信息或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由来以久,会计信息质量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问题。会计造假一直是令投资者愤怒、监管层头痛的问题。在中国这个初级阶段的股市中,假账、假报表、假审计、假评估问题不容忽视。上市公司虚假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债权人的决策起误导作用。投资股市的人们不会忘记2002年“银广厦”事件:该公司通过伪造供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虚构利润7.45亿元。舞弊不仅导致公司股票价格的崩溃,公司自身遭受毁灭性打击,更重要的是造成投资者的巨额损失。与此相连的是,为舞弊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的业界翘楚中天勤也一并跌入深渊。也许此时候我们才能深深体会到朱■基总理2001年4月在“中国会计学院”题词“不做假账”的深意所在。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重大滞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十九年以来,一直在呼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会计信息的透明化、公开化以及充分披露便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然而现在部分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不充分、不主动,严重滞后的信息披露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如同是过时的冷饭,吃后多半要拉肚子。有关专家指出,证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是发行市场中融资方与投资方信息的不对称;二是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三是资产重组中小股东对信息的真伪辨别处于弱势,明显处于信息源的下方。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强制披露已成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必行之路。

二、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原因,综合起来有以下两方面

1.骗取上市资格、虚假上市,巨额圈钱。长期以来,中国上市公司处于卖方市场,只要能够上市,就能筹集几十亿甚至上百亿资金,并且不用还本付息,所以不惜千方百计赢得上市资格。有人说:中国股市就像一个比萨斜塔,建造的时候就有点斜。这句话不无道理。中国现有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在扶持国有企业扭亏解困的政策下,通过行政审批方式选择出来的,个别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就采取作假手段“欺骗上市”,正是这种非市场化的制度导致了虚假会计信息的形成。

2.通过再融资达到继续圈钱的目的。现在有不少上市公司用各种手段虚构利润,提升业绩,出一个成长性好的报表,靠业绩的光环使投资者主动掏腰包,以达到高价配股、高价增发从而继续从投资者手中再融资继而达到圈钱的目的。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过程中的不足

在两大交易所和证监会对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公开谴责”不绝于耳声中,造假与违规的上市公司却层出不穷。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中还存在一定问题,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不足,执行手段、效率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1. 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不法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由于时间和人力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前面提到的凭空捏造7.45亿元利润的上市公司,早在2001年3月,《财经》记者就此公司提出许多质疑,证监会曾对该公司作过调查,但未发现问题。2001年7月,《财经》记者亲自查证,调查了所谓德国大客户,走访了海关和税务局,从天津海关列示的出口证明就可证实:该公司2000年出口额3.3万美元,而非1.8亿马克,而2001年1―6月出口额为零,最终揭穿了骗局。银广厦之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几年对含有大量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而最后竟由财经杂志的记者,通过对一个股价上涨440%上市公司的怀疑,提出有力的证明。这对于具有先进监管手段和高素质监管人才的中国证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造假心太软,对弄虚作假处罚轻微。中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显得不够。

《刑法》第161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证券法》第177条的处罚有所改进,但差距不大,个人处罚最多20万元,公司最多罚款200万元。如此轻微的处罚与造假者所获巨额利润几千万乃至几个亿相比,相去何止千里!何况赔付的罚款最终由上市公司支付,花的还不是股东的钱吗?还有为银广厦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仅仅被吊销执照,那么处罚决定何以称“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对于上市公司的老总和董事们而言,一个处分!一纸记过!一次公开谴责!几万元的罚款!在巨大利益面前显得多么苍白无力!仅靠轻微的处罚是难以震慑造假者的,仅靠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收效甚微,寄希望于利益者的良心发现吗!批判的武器永远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原因

1.体制弊端。过去中国的监管政策一直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进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

2.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坚定立场,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是完全能够做到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监控。但现实中,由于中国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规范、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受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受行政干预的较多。因此,客观上导致一些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虚假陈述的审计报告,或者往审计报告中“注水”。

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公司内部控制失灵的根源。中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不足以及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致使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不少上市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控制系统,但多数是“形备而神不至”,难以有效发挥保证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作用。

五、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改进和完善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与目前监管的现状有一定的关系。管理部门对“上市”失之于宽、对“再融资”失之于松,造成上市公司鱼目混珠、泥沙俱下,大批“问题股”层出不穷。证券市场是极易调动起人性贪欲的地方,是各种利益主体实现利益的途径。而脱离了监管、监管不力、缺乏有效性控制制度和严重手段就必然使造假者跃跃欲试。如果不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进行打击抑制,承受损失的必然是广大投资者。面对市场中太多的财务信息披露失败,无论是管理层还是公众投资者已经不能再容忍日益增长的更正声明、致歉、审计失败和投资者因之遭受的巨大损失等情况的发生。在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市场经济不完善、缺乏信用体制和约束机制的背景下,在权力经济和巨大的利益面前,宽松的监管往往造成上市公司的铤而走险。我认为,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必须在法律制度、监管力度等方面改进和完善。

1.加大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由于监管框架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缺陷、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独立性等原因,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距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了让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履行经济警察的职能,财政部和“中注协”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更为严格和具体的约束:必须对严重违规、偕同作假的中介机构实行永久退出机制,并录入证监会、财政部、中注协的黑名单,实行终身“市场禁入”,将违法和违规者清除出场;依法追究违规个人和机构的刑事责任,提高他们的“败露成本”和“违规成本”。

2.建立有威慑力的证券审理法庭,引入民事赔偿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的首要目标,这在国际监管制度中开宗明义地进行了规定。要有“让造假者付出高昂代价的机制”,必须特别注意对中小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监管部门有义务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尽快建立投资者诉讼机制。一个证券市场,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事赔偿机制,犹如一场没有裁判的球赛,肆意的犯规使游戏规则失去了意义。西方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投资者的做法已经相当普遍,而中国还处于争论和起步阶段。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

在成熟的市场国家,让造假者胆战的不是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而是由小股东提出的民事诉讼:股东集体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因为违法者既使被判刑,也可以通过保释等方法获得自由,可他们一旦染上民事官司,法院除了要求违法者向股东进行损害赔偿外,还要课以高额精神赔偿,直至造假者倾家荡产。中国《证券法》对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没有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中国造假的上市公司少了对自己破产命运的担忧。面对太多的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我认为有效的办法是:治乱市,用重典、诛首恶,要尽快建立因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民事赔偿机制,尽快制定出完善的可操作性的民事赔偿法律来保护处于信息源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要有“让造假者付出高昂代价”的机制。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离不开司法介入,只有通过司法系统这个独立的第三方,才能维护和保证市场的公正与公平,有效惩治并震慑虚假信息披露者,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维护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应以最快效率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加以认定,否则受害投资者等到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公布后再,银行债权人势必抢先,冻结违规公司资产,中小投资者早已丧失获赔机会,极有可能出现法院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情况。

3.监管要及时,多一些事前预警和事中监控。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中,在重视事后查处的同时,应加强事前预警和事中监控,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并结合其在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动,才能早发现问题。监管工作无时不在,它应体现在持续会计信息披露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是一个贯穿始终的不间断的管理行为。可以想象,没有交通警察的实时、实地监督,只靠交通标志和交通法规,相信真正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不会太多。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也是这个道理。真诚地呼吁,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能减少“马后炮式”的“秋后算账”,多一些实时、实地的管理。稽查工作绝不能时松时紧、时宽时严,要深入彻底、铁面无私,发行监管人要严把证券市场的上市关,不符合条件者坚决不允许上市,发现一例造假案决不姑息手软,对于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弄虚作假上市公司,一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再融资,将监管工作进行到底,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4.建议立法机关赋予证监会违规行为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力。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有关法律,赋予证监会违规行为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力,适当区分证监会追究责任的形式,在行政处罚之外,再赋予证监会违规行为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力。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证监会的问责手段仅限于行政处罚一种,致使证券信息披露执法负担不轻,效果却不理想。发达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很大一部分处罚是以证券监管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证监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庭证实证监会基本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是否存在,可以提高证监会监管的效率,提高信息披露执法的公正性,还可以由法院判处败诉的信息披露违法人负担证监会的调查费用,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

中国自2001年底加入WTO已经有八年时间,离中国证券市场承诺对外开放的期限不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对管理层而言,监管无止境,只有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建立更有效的监管方式,才能适应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相信在证监会、财政部、交易所齐抓共管下,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渐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的逐渐规范,监管力度的逐渐深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定会日臻全面、充分和透明。

参考文献:

[1]田昆儒.天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