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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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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

第1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农业局相关文件精神,通过不断的实践,引导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促进各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单位职责的规范落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在市农产品质量监管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定期和不定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各项风险监测工作。种植业产品年度抽、送检数量不低于150个,瘦肉精、畜禽产品和动物饲料等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全区涉农镇(街)要建立镇(街)农产品检测室,每个镇(街)年度检测样品数量不低于500个(快速检测),并做好记录工作以便年底检查,抽检农产品范围要包含辖区内各个行政村。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突出对象,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及时开展农产品和农资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配合省、市关于禁用药、非法添加剂、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情况的监督抽查工作,区农业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果蔬类产品和农药等农资的监督抽样,区动防所具体负责畜禽类产品的监督抽样;在市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做好部门内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抽查工作。特别是各种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快速应对、妥善处理、依法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避免引起群众恐慌。

各级部门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的文件要求,加强与食安办、公安、食药、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体系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镇、街)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工作。要加大与区政府、编办的协调,争取全面明确落实农业部门区级监管职能。在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检测体系建设方面,我区各涉农镇(街)已全部完成了镇(街)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挂牌工作,并于2013年新建了2个镇(街)农产品检测室。今年,我区将进一步健全规范各涉农镇(街)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八有”(有牌子、有岗位、有人员、有制度、有档案、有设备、有专项行动、有基本经费)建设和镇(街)农产品检测室的完善建设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106号)要求,将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镇(街)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强化镇(街)农产品质量监管属地管理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把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降低农产品安全风险。请各镇(街)制定好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方案,以便年底绩效考评。

(二)加强协调配合

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农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提升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测管理能力。

第2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一、从源头抓起,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全面禁用高毒农药 为了加强对我地区高毒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市各农药经营单位,凡经营高毒农药的,必须到当地农药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认真做好流向记录。各级农药管理部门经常检查流向记录,对未做流向记录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从生产源头上有效地控制了高毒农药的使用。

2.加强病虫测报、科学指导用药 植保部门在加强测报队伍建设的同时,通过可视化预报等测报手段,努力提高测报准确率,适时指导病虫防治,同时科学合理推荐药剂使用配方,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药剂,保证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病虫安全控害的重要性,引导农民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3.建立植保机防队,实施统防统治 为科学用药、合理用药,近年我们推广了植保机防队为主体的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目前全市建立完善了专业合作社型、农民协会型、种植大户型、村级组织及基层农技部门型、国营农场型等不同规模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500个,专业机防队从业人员3500人,争取拥有机动、电动防控机械3000台,大中型防控机械300台,总计日防作业能力达到5万亩次。大大提高了防治效果和农药利用率。

二、抓示范区建设,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为了从生产源头上确保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农产品安全生产,我们在全市建立了无农药污染的绿色防控示范区,通过示范区教育和指导农民控制或减少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不合理使用行为,以保障生产过程中既能有效地控制病虫危害,又使得农药的使用规范化、标准化,从而控制农药污染。

1.强化管理,保证示范区各种技术措施的落实 每个示范区都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坚持每户一档,对示范户用药品种、时间、次数,生产中的每项管理措施都详细登记造册记录入档,作为产品认证的依据。物资由农业技术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从产品质量好的企业引进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从货源上保证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要求,保证示范区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制定病虫害安全控害技术方案,对示范户进行技术培训,按不同的示范区作物举办培训班,结合示范区以往病虫发生情况拟定产品目标,对整个生产季节的生产技术和病虫害防治对象、时间、次数、用药等进行了科学的规划。

每个示范区设置一名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调配所用化肥、农药等物资,管理档案,对发生的病虫害经会诊后由技术人员开方处理,示范户自己做主用药的取消示范区户的资格,产品质量不予认证,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对于示范区的作物在生产季节中都要定期抽查检测,按示范区面积平均取点抽样,产品上市前每个示范户的产品各抽检一次,通过反复检测为产品认证确立了依据。

2.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示范户的自身技术水平 根据示范区的各种作物情况安排了生产技术培训班,主要内容是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安全用药技术,常见农药的种类及使用方法,主要病虫害发生种类、发生规律与防治方法等。利用植保站的电话随时解答农户无公害生产中的问题,真正做到每个示范户保证有一个明白人,每户都有一张明白纸,蔬菜示范区每个棚都挂一张相应的蔬菜病虫害安全控害技术规程。农户反应这样的培训大大充实了农药应用的技术措施,提高了群众的农药使用水平。

3.以物理防治为基础,加强栽培管理 以物理防治为基础,加强栽培管理,增强植物抗病性,减轻化学防治压力。对于磷翅目蔬菜上的主要害虫,如棉铃虫、菜青虫、黏虫、草地螟、甜菜夜蛾等利用杀虫灯诱杀成虫,设置阻虫网和黄板阻杀诱杀白粉虱、蚜虫、美洲斑潜蝇等。对于黄瓜霜霉病、黑星病,青椒、茄子灰霉病主要采用控制棚室温湿度技术,具体措施是地膜覆盖、滴灌、高温闷棚等综合管理调控措施,尽量不使用化学农药,避免因药剂喷雾而增加棚内湿度,增加病菌繁殖有利条件,导致发病率增加。根据发病情况,使用烟雾剂熏蒸闷棚过夜的方法来辅助治疗这些常发性病虫害,取得了很好的防治效果。

4.严格用药品种限定用药次数,推广科学的用药技术 示范区蔬菜常发生的病虫害有20多种,市场上用于防治的农药品种多达100种以上,有的以假乱真,有的以次充好,我们通过大量的田间试验和查阅有关资料,向农民推荐新技术、新药剂。同时提出要针对防治对象严格用药品种和用药量,每次用药的单剂不超过两种,尽量不使用复配剂,在特殊条件下可使用1种复配剂,有效地控制了蔬菜病虫为害。

5.示范区取得的成效 减少用药次数和用药量,降低防治成本。在蔬菜主要病虫害中等偏重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准确预报、科学指导无公害蔬菜示范区,全程平均用药防治5~6次,每次用药品种不超过2种,平均每亩每次防治用药款12元左右,即有效控制了蔬菜的病虫为害,比一般棚菜全程防治用药少8次左右,每亩节约防治成本近100元。

第3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农业局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并签订经营承诺书,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对合格的颁发准入资格证,未经备案的农业化学品一律不得在辖区内销售。目前,已有55家规模大、资信好、管理规范的化学投入品企业、360个品种获准进入我市销售。市农业局、邮政三农服务中心、供销社分别建立了各自的配送中心,并负责对乡、村两级经销站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从田间到车间,逐步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追溯管理

建立加工经营台账,通过统一包装标识和编码制度,记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整个链条信息,实现产品“身份”有据可查。目前,乐陵市国强亚联、山东飞达、中谷淀粉、希森马铃薯等多个企业均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流程,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形成产、供、运、销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三、扩大检测平台,基本满足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需求

企业均已建立了自己的检测中心,实现自检自控,其中飞达集团的实验室获得辣椒出口公共服务检测中心称号,在自检自控的同时还能服务周边企业。成立农产品质量综合监测站,配备专门的检测人员,负责职能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工作,可随时抽检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在全市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服务便捷的农业质量监督检测网络,不断提高我市在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验检测水平,至今,共抽查果蔬样品720份,合格率100%。

四、统筹多方力量,构建多层次立体化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例行监测工作,并定期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域,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促进落实整改措施。

五、防患于未然,建立农产品质量

第4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1.1相关农业标准较为落后、缺乏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农产品的制定标准上,通常都是为每2~5年来对其进行制定一次,而针对于我国来讲,一般都是大概10年左右,才会其进行一次修正更改,此外,我国整体的农业标准的种类上,同比去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来比,还是存在着一定差距化的,严重的缺乏相关的农业标准种类,从目前我国实际的状况来看,在对于农业标准的研究上,普遍都是针对于农作物的生产操作的技术上来进行开展的,严重忽视掉了农产品的农药残料安全标准、分级标准、市场标准等方面的重要性[1]。在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的是,我国还存在着很多农产品没有办法实施标准化生产,我国很多农产品的生产来源,普遍都是广大农民综群众,由于至今没有对其进行统一化管理组织,在加上广大农民自身的科学文化水平偏低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下,从而没有办法在短时间内形成自身的品牌,这也在很大程度制约了我国相关部门在对于农产品的后续管理以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实施力度。此外,目前我国在对于农产品相关质量管理标准的制定以及修订等方面上,还是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混乱想象的,权责划分的不够清晰明确,严重的出现了不统一的现象[2]。

1.2相关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够完善合理

在针对于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够完善合理,这主要是体现了对于相关制度体系、投资体系、检测体系上的不完善合理。在对于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合理来讲:虽然,我国在对于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的建设上,是较为过早的,不管是站在其他角度上来看,都是与着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之间有着很大的差距化的,而对于投资体系方面上,目前,我国众多农产品质量的相关检测机构来看,多数都是一些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的单位,在投资来源上比较具有单一性,主要是依靠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其的资金扶持,而当前一些龙头企业,或者是一些较大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很好的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农产品质量管理意识,导致很好对其提供一些资金上的支持[3]。

2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2.1树立一个良好、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思维理念

理念是先知,并且也是行动的先导,而这对于我国相关部门来讲,一定要加强对于树立一个良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思维理念的重视度,从而增强自身的责任以及使命感,确保将其充分的投入到日常的实际工作当中去,这样做,也是为而来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为后续相关工作的顺利展开,打下了结实可靠的基础保障[4]。

2.2农户-企业-政府共同努力

在针对农户方面来讲,由于农户本身在整个农产品链条当中,占据着主要提供者的地位,所以在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过程当中,是有着非常巨大的重要性的,所以,相关农户一定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的增强自身的宣传以及培训工作,以此在最大限度上增强广大农民种植户自身的环保、安全思维意识。在对于企业方面来讲,主要是要加强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的重视度,具体来说,企业在进行日常生产运营的过程当中,一定要真正的满足于我国相关标准对其提出的各种要求,此外,在对于生产农产品的企业来讲,不光是要加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度,还是需要加强对于整个生产过程当中的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视度,这样才能够真正的提高农产品自身的质量,使其达到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标准,从政府方面上来讲,要想真正的增强对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效率水平,就一定要重视前、中、后控制的重要性,完善相关的法律条规,有效的提升土壤的修复技术,提升轻度污染土壤安全生产的能水平,重点增强对广大农户的技术指导,提升广大农民自身的环保意识以及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水平[5]。

3结语

只有真正的加强了对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视度,才能够在最大限度上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水平。

作者:朱敏娟 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农业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孙继成,关故章,何家海,袁著安,张博雪,汪祥红,王文霞.潜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对策与实施效果[J].现代农业科技,2014(01):293-294.

[2]王奇,李建松.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上半月刊),2012(01):163-165.

[3]苏毅清,杜锐,王志刚.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价分析——基于山东省安丘市的问卷调查[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4(04):347-357.

[4]陈松,王宁,钱永忠.政府部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06):5-9.

第5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平台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中,网络信息技术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管理中心将农产品的各项数据发送给监测人员,提升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水平。当农产品出现安全风险时,网络监测系统会进行自动预警,并划分风险等级。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应用网络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管理势在必行。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平台数据管理及上报系统的关键技术

1.1大数据技术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过程中,大数据技术具有突出的实用价值。想要对农产品进行数据管理,需要形成基础的数据库,而数据库的建成需要应用大数据技术。就大数据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平台中的应用来看,可以分为3个主要部分:数据库的构建。在构建数据库时,需要形成农产品的加工生产动态立体图示,并把农产品的质量风险、农产品的工艺指数等作为主要参数;数据采集中心[1]。想要获取数据,并把数据发送给监测人员,需要应用WEBSERVICES,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数据管理中心。在农产品的监测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数据,数据的类型不同,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要利用ORACLE10g形成动态数据管理中心。

1.2地理信息系统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过程中,地理信息系统具有突出的应用价值。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农产品的精准定位,形成农产品精加工的系统,了解农产品的质量系数等。就地理信息系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平台中的应用来看,可以分为3个主要部分:定位部分,需要对农产品进行位置确定和追踪;视图部分,需要把农产品的安全信息发送给监测系统;统计分析部分,需要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预判断。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平台数据管理及上报系统的实现

2.1数据管理的实现

在数据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农产品数据进行检测。数据库储存着农产品的实时数据和往年数据,在进行数据更新的过程中,应该在网络信息平台中点击新增批次的按钮,然后把农产品的质量数据计入其中[2]。在对农产品的信息进行核对时,如果发现信息讹误,要点击修改按钮,并确认保存。在数据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农产品数据进行判定。不同农产品的类型不同,以蔬菜为例,在进行蔬菜的判定时,应该遵循具体的操作流程。一方面,在确定该农产品为蔬菜产品时,应该对比相应判定依据中的条例。另一方面,如果判定依据中不包含该类蔬菜产品的特征,应该点击设定判定参数按钮,优化蔬菜产品的判定流程。在数据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农产品数据进行评估。一些农产品会携带有毒有害物质,而有毒有害物质大多是来自于农药兽药。在进行评估过程中,应该设置农药兽药毒素的参数,如乐果参数、敌敌畏参数、伏杀硫磷参数等。在设置参数完毕之后,应该把农产品列入到评估列表中,如果农产品质量不合格,要立刻进行预警。

2.2上报系统的实现在构建

上报系统的过程中,应该允许历史数据的查询。历史数据应该按照类型的不同被安置在不同的数据库中。当用户输入农产品的关键词后,页面应该显示与农产品质量相关的条例,如果数据为0,说明历史数据亟待补充。在构件上报系统的过程中,应该允许用户信息的查询。用户信息包括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如果用户信息出现了讹误,系统应该满足用户需求,对信息进行自动修改并保存[3]。

3结论

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对农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促进我国农产品生产制造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应用大数据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构建网络信息监测平台数据管理中心和上报系统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邢美,金国良,张国伟,宫潘威,赵锡澄,董玉德.基于WEB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溯源系统的设计[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6(03):499-502.

[2]张凤柱.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J].现代农村科技,2011(20):4-5.

第6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一、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对农业经济的影响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全国各地、各种食品,对农业经济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农产品信誉降低,价格下降,影响农民增收;第二,国际竞争力降低,农产品出口受阻。当今国际市场上的农产品竞争已经逐渐从以价格竞争转为以质量和安全为主的非价格因素竞争。第三,损失严重,降低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例如:三鹿奶粉出现问题后,奶农的牛奶没有市场只有倒掉,给农民造成了极大损失,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第四,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困难加大。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深加工产品滞销,农产品加工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出现货物积压,资金短缺,开工不足,效益下滑,甚至倒闭、破产,特别是外向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受到的影响更大。

二、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

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二是标准化示范体系和标准化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缺失;三是监督检测体系不合理;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预警体系缺失;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陷。

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

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必须实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农业认业人员素质低导致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要向广大农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尤公害、有机、绿色农产品的高效益;同时要对农业从业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要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素质,还必须加强农民的基础文化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发展。

(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推进农业标准化,助推农业经济发展。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并且要与国际标准接轨。要从生产环境、生产投入、农产品运输、贮存、农产品加工,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标准化能有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布局优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延长农村经济链,促进集约型农业发展,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做到生产前产地环境检测,生产中生产技术监控,生产后市场监督:生产后产品质量监测由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对最终产品进行监测,确保最终产品质量。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包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包装,在流通中执行贮藏运输标准。

(四)培育农业协会,推广农产地标签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由于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分散,规模偏小,不利于产地认证,不利于消费者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积极发展农业协会,培育协会连接市场、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便于质量安全追溯,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同志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农业生产中生产要素的过量投入,不仅影响了土壤、水体和大气的环境质量,还带来了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低投入、高循环、高效率、高技术、产业化、动态性的新型农业。农业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的统一,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的品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第7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取得的成就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20世纪90年代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的新阶段,为进一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明确提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目标。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总体是安全、放心的。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1年农业部在全国启动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各级农业部门以蔬菜中高毒农药残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控制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以农业投人品、农产品生产、市场准入三个环节管理为关键点,推动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监管;以开展例行监测为抓手,推动各地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管理责任;以推进标准化为载体,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根据2007年上半年的监测结果,目前蔬菜中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为93.6%;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和磺胺类药物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分别为98.8%和99.0%;水产品中氯霉素污染的平均合格率为99.6%,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污染监测合格率为91.4%,产地药残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2007年8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品牌农产品已成为出口农产品的主体,占到出口农产品的90%。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日益完善,监管能力逐步增强,农业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缺陷分析

尽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近几年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增加了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成本和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众多。部门之间协调不力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众多,中央一级就有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保总局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委,下面还有省、市、县三级的各级政府以及各部委在地方的延伸机构,数量众多,结构庞杂。根据职能分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主要有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商务、环保、轻工、公安、法制、教育等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都是相应环节的监管主体,而这种多主体监管也造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主体的缺失。而且,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协调机制,常常出现相互推诿、指责和争夺职能的现象,相互间信息交流、沟通不够,存在分工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监管主体多,协调成本高,造成联合监管成本巨大,并且在国家层面上缺乏总体协调,运作效率低,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地方,虽然各地均有相关机构,但却无统一的专职机构,造成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体制不顺,难以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及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是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顺利进行的前提。目前我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动植物检疫和防疫方面,农产品卫生管理方面,种子管理方面,农药管理方面,饲料、兽药和肥料管理方面等。这些法律法规,在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现行的部分法规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上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流通的全过程管理,牵扯面广,管理体制不顺,缺少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现行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在管理体制上,尚未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一体化管理格局。

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度存在缺陷

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要技术支撑的农业标准体系,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标准范围和内容延伸到农业各个领域和环节,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骨干、地方标准为基础、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但是,从长期的执行情况看,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着众多的缺陷,主要包括农业标准系统性不强、标准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展不适应时展要求、标准的国际采标率低和标准的实施进程迟滞等。

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不规范

一是认证品种多,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我国现已开展的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的形式不少,但形成规模的不多,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由不同部门各自开展的认证在一定程度上还构成了部门间的壁垒。目前,国家正式推出的产品认证形式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饲料产品认证。此外,国内还存在多个部门的多种产品认证形式:食用农产品安全认证、安全饮品认证、安全食品认证、健康食品认证、方圆认证等。国家已经推出的管理体系认证形式有: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基于HACCP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用于流通领域的绿色市场认证,可应用于农产品和食品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等。正在研究和准备的认证形式有:

食品零售商采购审核标准(GFSI)认证等。类似于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QS认证。行政审批制度: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文号,等等。同时存在如此众多的认证形式,缺乏系统性,不同认证形式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复,行政许可和认证的内容存在交叉和重复,企业不堪重负,消费者无所适从。二是认证机构急需培育。在我国加入WTO和我们的企业与产品进入国际竞争的今天,我们的认证机构如仍像过去那样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机构主体不明确,在发生质量责任赔付时,很可能将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母体单位拖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认证机构特别是产品认证机构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

5、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不健全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国家级、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检测条件有了一定改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人员数量明显增加,人员素质迅速提高,各级质检机构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检测范围不断扩大,这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有的检验检测制度仍存在以下缺陷:第一,体系不健全。一是检测机构数量与工作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等安全类检测机构的数量和检测能力还不能满足需要。二是质检机构分布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滞后,县级基层综合性农产品检测机构几乎是空白。三是现有质检机构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由于多数检测机构是按行业、产品或单一功能建设的,因此它们总体规模较小、装备水平差、利用率低,也不便于管理。四是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从事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如转基因农产品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亟待建立。第二,检测技术弱。一是仪器设备比较落后。二是检测方法落后。我国还没有检测机构拥有一次进行上百种药物的多残留分析技术。三是检测方法的标准化程度低。我国已制定的79种农药197项限量标准中,只有33种农药有配套检测方法。四是标准参考物质缺乏。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试剂盒目前仍很少,或技术水平不符合要求。第三,检测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6、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制度不完善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技基础薄弱,支撑能力不强。对质量标准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研发、对风险性分析研究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尚需加强。目前科研和科技推广队伍也较为薄弱。二是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从农业科研投资力度来看,各国平均农业科研投资约占农业总产值的1%,一些发达国家已超过5%,而我国只占0.2%左右,不足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10。三是农业科技储备比较薄弱。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及教育投入不足,农业科技、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不够合理,重复、分散研究的现象比较严重,协作攻关能力不强,使有限的投入未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需要公共财政支持。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普遍缺乏必要的财政专项支撑,虽然各地此项投入近年有所增加,但远不能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需要.专项经费与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差距较大。

7、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

由于对优质安全农产品的宣传引导不够细化和深入,加之市场中农产品品种种类繁多、品牌良莠不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经营者对优质安全农产品难以准确辨别,优质农产品难以实现优价,从而影响到生产者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积极性。

8、全程追溯制度尚未建立,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一是农产品生产源头污染控制不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目前主要集中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一方面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有害激素的禁用、限用监管措施不到位,另一方面由于高毒高残留农(兽)药成本低,生产者很难弃舍,限用农药由于有其合法性,超范围使用很难监控,同时,水质、土壤重金属的污染治理周期长、见效慢,无形中都增加了农药污染监管控制的难度。二是虽然目前各地也在陆续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方法,但都各行其是,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管理尚未到位,出现问题难以查清,质量源头难以溯及。

三、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治理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应当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重点和核心。不仅应对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投人品的使用和生产行为全过程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应对最终产品的上市销售做出明确规定。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但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应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在现有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强化农业投入品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管理规定。不仅要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还应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期监督抽查制度,适时淘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危害的高残毒农业投入品,加快农业投人品的更新换代进程,大力推广高效低残留农业投入品。

2、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逐步一体化

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政府应逐步减少管理环节,进一步明确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部门的职责,逐步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状况,从而不断提高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效率。同时,政府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从偏重一般管理向管理和技术指导、培训等相结合。

3、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应因地制宜,加快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步伐,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诸环节相关标准的配套、统一。加快对高水平技术标准的研制,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适应性。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力度。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加快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养殖)基地的建设。推广“龙头+基地+农户”模式,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生产(养殖)基地建设与农业科技推广、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发挥标准化生产的龙头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体系,切实发挥标准化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秩序和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保

障、支撑作用。

4、加强动植物疫病、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控源头污染

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切实加大对动植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力度,加快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建设,提高区域动植物疫病控制能力。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背景值普查和定点监测制度,尽快开展农田、渔业水域质量普查监测计划,摸清现状,有针对性地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整治和净化工作。对严重污染已经不适宜生产农产品的,应尽快划分为禁止生产区域。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残毒农药品种,积极推行配方施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紧紧围绕生产过程控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突出问题能管住、关键措施能到位、监管工作有成效。

5、加快农产品质量认证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对生产管理比较规范、质量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生产(养殖)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鼓励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特别是倍受城乡居民关注的“菜篮子”产品,应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进行大规模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力争通过不懈努力,使我国大部分“菜篮子”产品能够获得质量“身份证”,逐步实现我国农产品的无公害化、品牌化。积极推进种养殖GAP认证、加工领域HACCP认证及农业投入品认证,逐步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为主体,农业投入品认证为补充的认证体系。加快认证国际化,鼓励开展ISO等各种质量管理认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GAP认证试点。

6、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强化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建立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质量追踪溯源、落实质量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对农产品传统销售方式的重大改革。应鼓励农产品实行包装标识上市,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和质量等级等信息。应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行包装标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进行产品包装标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应努力实行包装标识上市;大型批发市场和超市应积极推行包装标识制度。依法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假冒标识行为,切实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增强科技服务能力

在引进国内外安全生产技术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业、海洋与渔业科研院所的技术资源优势,组织力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进行科研攻关。应重点引进和研发高效低毒新型农兽药、无害化生产肥料、抗病抗虫新品种;应对土壤改良、渔业水质改善、无公害生产、农产品储藏保鲜、水产品保活保鲜、包装、分级分类、储运等关键技术进行研究,为农产品的无害化生产和流通提供技术支撑。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将安全生产的相关技术逐步规范成农业标准,并细化为简明易懂的技术操作规程,尽快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培训,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为企业、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大力普及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逐步建立产地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渔业工厂化养殖渔药监督员制度、技术服务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重点企业、基地质量安全监督制度。通过积极有效的科技服务,提高生产经营者开展无害化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8、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信息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制度,对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尤其应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出口优势农产品的监督检测。应依法制定农产品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例行检测和专项监督抽查,并公开监测结果,以指导生产、引导消费。农产品必须监管到企业和产品,防止个别企业、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给全行业、整个农产品供给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监测不合格的样品应追溯源头,并依法追究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交流沟通,做到监测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执法。规范信息行为,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质检体系建设,实施好《全国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种植业、海洋与渔业、畜牧业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以配备现代化的检测仪器设备和加强检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重点,补充配套,优化配置,健全完善省级质检体系,同时加强市、县级质检体系建设。力争早日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9、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应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的需要,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学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培训,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强化农业各系统的综合执法,对现有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执法资源进行整合,分别实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环节多,应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努力形成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合力监管的工作局面。

第8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023-2

0 前言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对维护公众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1.1 农业标准体系逐渐形成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前提

1999年以来,农业部已下达11批近4000项农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制定1000余项农业国家标准,指导地方制定10000余项农业地方标准,已基本建立起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为骨干、地方标准为基础、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框架。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创建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539个,引导各地建设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3500多个。

1.2 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建立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主要技术支撑,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农业部一直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认证、管理工作。目前,农业系统已认证国家级质检中心12个、部级质检中心276个,建设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200多个、地县级农产品检验机构1500多个,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1.3 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快速发展目前农业系统已形成“三品一标”协调发展的格局,产品总量已具备一定规模

截至2009年底,全国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已达到49000个,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已超过51000个,认定的种植业产地面积6.7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35%;全国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6000家,获证产品15700多个,产地监测面积2.5亿亩;经农业系统认证的有机生产基地(企业)1000余家,产品接近5000个;已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211个。粮油、蔬菜等大宗农产品认证量占全国同类产品总量的比重超过10%。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品牌农产品已成为出口农产品的主体,占到出口农产品的90%。绿色食品出口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增长,已得到40多个贸易国的认可。

1.4 执法监管初显端倪

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并颁布了《种子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的监督、监测力度。到2009年6月,共有10个省级、204个地市级、1916个县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综合执法机构。同时,在对十多种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实施质量安全普查基础上,逐步扩大例行监测范围,依法开展监督抽查,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标准化水平低、实施难我国还未真正形成从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及产品的深加工等整个生产过程的标准体系,标准化水平低、实施难,不能与国际接轨

具体表现在:一是农业标准落后。国外农产品标准每隔2年或5年修订一次,我国10年以上的国家标准占37.7%,5-10年的国家标准占33.4%。二是农业标准种类缺乏。目前,国家和各省制定的农业标准主要是农作物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安全限量标准和农产品分级包装、运输、市场准入等方面标准数量很少,有的甚至还是空白。三是大多数农产品难以实施标准化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占我国农产品的大多数,由于我国农户组织化程度较低,科学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完全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所生产的农产品差异较大,难以形成品牌,不利于政府部门对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四是标准可操作性差。标准制修订主体混乱,造成标准重复、交叉甚至技术内容相互矛盾的弊端。例如,对于蔬菜这一初级农产品,既有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也存在着质检部门制定的标准,同时还有农业部门制定的标准。虽然都是国家标准,但质检部门规定的蔬菜卫生指标要比卫生部门的多出16项5,使生产经营者无所适从。

2.2 检验检测体系尚不完善

一是制度、体系不够完善。虽然自从1998年我国就开始进行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但是,目前质检机构的数量与检测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尤其,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在全国范围,通过初步统计大约有一半的县还没有设置农产品质检机构,导致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方面存在着一个巨大缺漏。二是投资结构比较单一。我国目前存在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大部分都是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的投资都是来源于国家的财政安排资金,包括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技术的引进等等,而包括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在内的社会中介组织投资建设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则少之又少。三是监测范围、品种、参数偏少。目前农业部开展的违禁药物的监测远远滞后于生产发展。部级例行监测平均每3.8万吨蔬菜、7000吨肉类产品、1万吨水产品才检测一个样品,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水产品生产贸易国,检测经费仅是发达国家的1/600,使得监测结果代表性不够,无法完全反映真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2.3 “三品一标”认证存有隐患总结多年来“三品”工作

总体上看,认证是规范的,监管是有效的,但在产品质量、标志使用上确实也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获证企业诚信、责任、自律意识较为淡薄。二是部分获证企业生产经营环节质量控制能力比较弱。三是证后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覆盖面小。四是获证产品包装标识行为不规范。五是风险评估、预警及防范工作滞后。

2.4 支撑保障体系不健全检验依据的标准数量不足、配套性差,监测工作尚未制度化,质检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此外,执法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之后,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3 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及建议

3.1 加快我国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一是提高农业标准化意识,培养全新的理念。应该树立市场意识,所有的农业生产者都应该瞄准市场,一定要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必须树立和强化农业标准化意识,根据市场要求,不断优化在市场种占据地位的各种元素,包括农业标准化、科技、信息、产品包装、品牌效应等要素。二是制定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加快制修订农业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农业标准化实施计划,并雷厉风行地贯彻执行。同时要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间隔3-5年时间,对目前实行的标准进行严格的复审,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修订或者废止,严格注意标准的时效性,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三是完善农业标准化机构,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补充地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完善县级农产品质检站,逐步健全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并在经费投入上予以大力支持,使各级农业标准化机构都能够迅速地配齐人员、配齐设备,保证农业标准化工作稳步推进。

3.2 积极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建立以产品认证为重点,产品认证(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主要类别)与体系认证(以GMP、GAP和HACCP为基本类型)相结合的认证体系,遵循客观性、独立性、权威性、标准化和公开性原则,实行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尽快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要求的农产品认证机构,并努力寻求质量认证的国际合作和国际相互认可,促进农业贸易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公司(合作社)+农户”的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积极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09000 系列标准、IS014000 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等系列标准的认证工作。切实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以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速度,鼓励龙头企业或者生产大户开展农产品检验检测,使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逐步由国家强制要求向企业或农户自主检验转变。同时,建立详细的基地档案,全面掌握基地情况,以利于方便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3.3 加快推进规模化经营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仍然比较传统,仍然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为主体,这种经营方式对全面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力度逐步引导和推行“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生产模式,着力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改变以往的小规模经营形式,加大力度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促进农业生产形成规模,稳步推进优势农产品的区域化种植、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社的带头作用,以解决散户经营与标准化生产的矛盾,通过规模效益充分调动农业生产者开展农产品检验检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以上的做法既能够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综合素质,又能便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控制,并能够更好地对生产源头进行把关。

3.4 建立农业标准化补贴机制积极争取中央支农财政资金的扶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加大农业标准化支持力度

一是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检测设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标准化培训宣传、高效低毒农兽药补助、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面。二是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对带动农户实施农业标准化的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对实施市场检测和准入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降低征税比例。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免征进出口调节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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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吕巧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与发展对策.中国食物与营养[J],2007,(4).

[3] 张光辉,李大胜.我国农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9(4).

[4] 王佳,赵永红,王敏杰.我国农业标准化发展探讨[J].农业科技与装备,2009,(5).

[5] 吴修立,郑国生,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体系初探[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7,(12).

第9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规制;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69-03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对其保护既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规制和强力干预,既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又有消除人们恐慌的心理需要。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状况

为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执法监督体系,我国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出台的法律主要有:《农业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种子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出台的法规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等;出台的规章主要有:《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同时,农业部参与和组织制定农业国家标准479 项、行业标准1 681 项、地方标准17 000 余项,并组织制定和了294 项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72 项绿色食品行业标准; 清理了农业国家标准482 项、行业标准1 242 项。这些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的颁布和实施,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尝试通过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强化对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并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的用的放心,可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案件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据统计,2008 年,全国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84 起,涉及 101 人;2009年,共发生148件,违法犯罪人数208人;2010年,发生119 件,涉及人数 162 人。除此之外,还有有更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证明,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社会的行为,民事法、行政法已不足以应对,只有动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才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效维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终手段,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已不可或缺、不可替代,通过刑事立法构建完整的规制体系,既是宪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化要求,也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是关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总体性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已经形成《刑法》、《刑法修正案( 八) 》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共同构成的保护体系,其中,《刑法》是最基础和重要的规制依据,涉及的犯罪主要有:罪、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刑法其他条款规定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和修订前刑法相比,《刑法修正案( 八) 》的主要变化有:将“食品卫生”改为“食品安全”,将营养安全纳入其中,丰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内涵;在《刑法》第 143、144 条实害犯的罪状基础上都相应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规定,降低了犯罪门槛,有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打击;把《刑法》第 143、144 条中的罚金改为并科制,删去了上下限,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从根本上制裁罪犯。另外,“两高”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核心概念界定不清

刑事立法中确定农产品的范围非常重要,直接涉及到如何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划分管辖范围,可以避免重复管辖或者漏管。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该定义将农产品界定为“初级产品”,但对何为“初级产品”并未详细释明。由于许多农产品在实际收割、分拣、包装等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初级加工,而工业加工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加工不易区分,对于经过加工的农产品是否属于农产品、怎么样加工后就不再属于农产品等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导致在执法中出现外延争议,如冷鲜肉的分割、蔬菜的清洗包装、奶液的消毒等哪些属于、是否属于农产品的问题。

(二)罪状规定存有不合理性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首先,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问题。从现行刑法第 143 条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只有在生产销售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形下才能构成犯罪,但无论是理论上界定该罪中的“具体危险“还是司法中实践认定都是一个难题,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继续采用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此模式存在个立案标准过高问题,导致很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难以入罪,严重消弱了刑法应有的惩罚力度。其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问题。现行刑法第 144 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 25 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根据字面意思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对象“食品”限定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笔者认为,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是对人体的健康和生命有毒、有害的食品,不管掺入的是食品原料还是非食品原料都一样,显然当前的立法逻辑不通,甚至可能影响刑法规定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

(三)刑罚存在缺陷

首先,《刑法正案(八)》第 25 条删除了“拘役”的规定值得商榷。与现行刑法相比,《刑法正案(八)》第 25 条加重了该罪的法定刑,删除了原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笔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有重有轻,对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的刑种能确保刑罚的梯度性,做到罪责刑的统一,有些犯罪有罪必罚远比单纯的重罚更为有效。其次,罚金刑规定不明确、不合理。我国现行刑法农产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方面,采取的是倍额罚金,即“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 2 倍以下罚金”,“以销售金额作为适用罚金刑的基准,这就导致了对没有销售金额或销售金额小的食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得不到或得不到有力的罚金刑处罚,从而严重地制约了罚金刑功能的发挥。”同时,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数额并且没有按照行为的危害程度递增,更没有区别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幅度,甚至出现刑法规定的罚金刑幅度明显低于的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罚金刑的作用失去了本来的面目。再次,我国农产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中大多数都将单位列为了犯罪主体,但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仅限于罚金刑。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过失犯罪规定有待完善

我国农产食品质量安全犯罪主观方面普遍规定为故意,导致刑法规制范围缩小。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义务注意事项也越来越多,现实中生产经营者难免会因业务过失引发农产食品安全事故。如2003 年 12 月发生在辽宁省海城市的“豆奶中毒”案,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是一种过失而非故意,但该事件危害性和不良影响很大,最终辽宁省高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 3 年。从法律规定可以清楚看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但法院却把明显的过失行为采用故意犯罪罪名定罪处罚,破坏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将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限定为故意显然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要求。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思路

(一)明确界定农产品的范围

“农产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概念和逻辑起点,也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进行刑法规制以及划分各法律调整范围的基础。从国际立法来看,对农产品的定义不尽相同。如《加拿大农产品法》规定涉及的范围较广,而德国在《产品责任法》中用排除适用的方式实质上界定了农产品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显然,将初级加工的农产品纳入到《产品质量法》规范,会失去国家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法制状况,笔者认为,应将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作为农业生产的一部分,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初级农产品应包括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至于“初级加工”如何界定,应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完成。另外,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农产品”的内容加以明确:首先,列举大类农产品的种类,如粮食、瓜果、蔬菜、油料、畜禽、食用菌、禽蛋、水产品等;其次,列举具体的农业生产方式来源,如种植、采集、养殖、捕猎、捕捞等;再次,列举初级加工的方式,如屠宰、包装、分割、冷冻等。同时,及时修改和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保证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农产品”内涵和外延一致。

(二)完善不合理的罪状规定

对于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引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我国刑法143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 24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前面的论述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检验机构的规定,笔者建议:(1)在进行刑事司法鉴定时,选择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准确认定是否达到法定的危险程度;(2)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适当降低立案标准,避免放纵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一般不合格食品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危险程度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处罚,同时降低“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门槛,防止放纵犯罪。对于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引起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刑法144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 25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者考虑到该罪的在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更加严重,故将其设置为抽象危险犯并且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罚,直至死刑。“对于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只有犯罪构成十分准确、清晰,而才能客观反映出是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更为严重的犯罪,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但条文表述中“非食品原料”概念模糊,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笔者建议将“非食品原料”修改为“非食用物质”,使本罪的犯罪构成容易判断,既可为食品添加剂的性质解套,又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三)完善刑罚手段

首先,提高附加刑的法定刑。考虑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对基本犯的罚金刑判处方式是相同而且限额幅度较低,不能体现罚金的剥夺性痛苦。“罚金刑是通过剥夺某人的物,来攻击其人,在有罪者的财产上打击有罪者的人格,因此,罚金刑是人格性的刑罚。即使不像自由刑那样明显,但在一定限度内仍能收到教育效果。”笔者建议,一方面,要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保证罚金幅度不能低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的数额幅度,对于具体数额标准应由立法者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后制定。另一方面,要大幅度地提高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幅度,使单位罚金刑高于自然人犯罪罚金刑几个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单位犯罪应有的惩治效果。其次,为更有效的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确保我国刑法的“严而不厉”结构,建议保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拘役刑。再次,纵观世界各国关于资格刑的立法趋势并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特点,笔者建议应通过资格刑剥夺单位犯罪主体的再犯能力,如判处限制生产经营范围、限制在一定年度内从事特定食品生产经营等。

(四)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过失犯罪

前文已经论述,现行法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的缺陷性。笔者建议,放松对这些罪名在主观方面的要求,在已有的农产品犯罪相关罪名中增设过失条款,以行为人对他人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作为入罪标准,比照故意犯罪设立较轻的刑罚。在具体设定过失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定时,应注意两个方面:其一,过失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是不同于普通过失犯罪并且处刑时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一种过失犯罪类型,之所以要加重处罚,一方面为了激起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感和紧张感,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因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从而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因此,无论是从非难的刑罚评价还是预防犯罪来看,在政策上给予过失犯加重处罚是必要的。其二,过失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4日《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的新闻稿.

[2] 梅传强,杜伟.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与立法再完善[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3] 杨秀英,李晓君.论我国食品犯罪罚金刑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7,(9).

[4] 杜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