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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康复训练教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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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康复训练教案

第1篇:儿童康复训练教案范文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行业的幼儿教师缺口很大,很多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都不是专门学特教专业的,这就需要高校整合资源,切实提高特教教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特教专业人才。实践教学是高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深化理论知识、强化专业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综合性训练环节。

 

近年来,我国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对实践教学进行了一些改革,也取得了成效。但从实践教学的整体状况来看,实践教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并且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从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三个方面做了以下几点的改革探讨与尝试。

 

一、调整实践教学比例,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一)在教学计划中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人们普遍认为实践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但在设置课程体系时,却往往把实践教学看成是理论教学的一种补充,是为验证理论而设置的,这样就形成了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状况。因此,要修订教学计划,改变以课程为中心的教学计划的结构模式,建立以突出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并重的新的教学计划结构模式。

 

为了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几年来,我校特教专业不断完善教学计划,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设,调整特殊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在保证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缩减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提高它们在教学计划中所占的比重,实践教学周数占总学时周数的比例由过去的20%增加到26%。教学计划的这种调整为实践教学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

 

建立相应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以实践教学文件为指导,加强实践教学的有效管理,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有序、有效的运行。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把教学计划中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同基础课和专业课一样对待,建立了各项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等一套较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各个实践教学环节都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指导书制订出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我校特殊教育专业构建了较系统又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使实践教学有了可操作性,便于监督管理,改变了以往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疏于管理的局面。

 

二、改革实习模式,提高实习效率

 

(一)教育见习、教育技能训练集中安排、统一管理

 

特殊教育学是教育学大类中的一个分支专业,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及规律的科学。特殊教育使用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特殊儿童进行一般教育和特殊教育。教育见习即认识实习,目的是了解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教学状况,使学生增强感性认识,树立特殊教育专业思想。

 

为保证学生感知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特殊儿童,我们采取集中安排、统一管理的模式,统一安排在专业稳定的实习基地,即培智学校、盲校、聋校和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在教育见习实施前,制定一系列教育见习管理文件,包括教育见习实施计划、见习管理规定、师生考核标准等,要求参加实习的学生严格执行。学生通过教育见习认识到特殊教育事业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广阔的,坚定了他们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信心与决心。

 

教育技能训练被安排在第7学期,是一次以实际操作为主的实习。通过四周的教育训练,使学生了解特殊学校的教学实际,基本掌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过程和基本教学方法,为培养学生独立从事课堂教学的实际能力奠定基础。

 

具体实施过程包括:第一周,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课堂教学录相“请进”学校,指导教师与学生观摩课堂教学实况,师生一起评课,要求学生写评课稿;第二周,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认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修改教案;第三周,进行学生独立课堂教学训练,把特殊教育学校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请进来”,和指导教师一起评课,分析学生讲课中的优缺点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周,学生在第三周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进行第二轮的课堂教学训练,提高教学技能。这种训练模式和管理方法,经过三届学生的检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既节省时间和实习经费,又便于管理,提高了实习效率。

 

(二)毕业实习以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模式

 

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巩固特殊教育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就业打好坚实的基础。集中实习给教学、管理、食宿、交通、安全等带来了诸多困难,为此,我们采取以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模式,把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高和学生就业相结合,鼓励学生根据自己将来的就业趋向及个人特长独立选择实习单位。

 

通过独立联系实习单位的锻炼,既调动了学生实习的主动性,也锻炼了学生社会交往能力,同时为其将来就业提供了机会。对于少数找不到实习单位的学生,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集中实习。经过实践检验,这种模式的毕业实习不仅提高了学生运用知识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也使他们认识到了与他人交往、合作的重要性,提高了学生社会化程度,为他们顺利进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措施。几年来,我们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先后建立了几个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实习基地的沟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校外实习基地领导、教师座谈会,交流思想,共同研究实习方案,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特殊教育是阳光下最伟大的行业”,这份职业是高贵的,也将是一片非常有潜力的职业开发市场。在我国,特殊教育学科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对聋哑、盲童、智障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将会像对“天才开发”一样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就预示着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社会需求。因此,高校要加强特教专业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培养更多特教人才,为我国的特教事业做出贡献。

第2篇:儿童康复训练教案范文

[论文摘要]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方法。本文以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为出发点。总结了实践教学改革的经验,提出了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方向,以期为我国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高校特殊教育专业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高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深化理论知识、强化专业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综合性训练环节。近年来,我国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对实践教学进行了一些改革,也取得了成效。但从实践教学的整体状况来看,实践教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并且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从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三个方面做了以下几点的改革探讨与尝试。

一、加强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

1.在教学计划中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人们普遍认为实践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但在设置课程体系时,却往往把实践教学看成是理论教学的一种补充,是为验证理论而设置的,这样就形成了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状况。因此,要修订教学计划,改变以课程为中心的教学计划的结构模式,建立以突出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并重的新的教学计划结构模式。为了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几年来,长春大学特教学院不断完善教学计划,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设,调整特殊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在保证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缩减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提高它们在教学计划中所占的比重。特殊教育专业理论教学时数由过去的2600学时减少到2 400学时,实践教学由过去的28周增加到35周,实践教学周数占总学时周数的比例由过去的20%增加到26%。教学计划的调整,为实践教学改革奠定了基础。

2.建立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

建立相应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以实践教学文件为指导,加强实践教学的有效管理,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有序、有效的运行。长春大学特殊教育专业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把教学计划中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同基础课和专业课一样对待,建立了各项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等一套较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各个实践教学环节都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指导书制订出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经过3年的不断探索,特殊教育专业构建了较系统又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使实践教学有了可操作性,便于监督管理,改变了以往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疏于管理的局面。

二、改革特殊教育实习模式

1.教育见习、教育技能训练集中安排、统一管理

在长春大学特殊教育专业,教育见习在整个学习阶段共安排4次,分布在第3学期到第6学期,每学期1—2周,共5周时间。教育见习即认识实习,目的是了解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教学状况,使学生增强感性认识,树立特殊教育专业思想。为保证学生感知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特殊儿童,我们采取集中安排、统一管理的模式,统一安排在专业稳定的实习基地,即培智学校、盲校、聋校和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在教育见习实施前,制定一系列教育见习管理文件,包括教育见习实施计划、见习管理规定、师生考核标准等,要求参加实习的学生严格执行。学生通过教育见习认识到特殊教育事业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广阔的,坚定了他们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信心与决心。  教育技能训练被安排在第7学期,是一次以实际操作为主的实习。通过四周的教育训练,使学生了解特殊学校的教学实际,基本掌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过程和基本教学方法,为培养学生独立从事课堂教学的实际能力奠定基础。具体实施过程包括:第一周,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课堂教学录相“请进”学校,指导教师与学生观摩课堂教学实况,师生一起评课,要求学生写评课稿;第二周,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认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修改教案;第三周,进行学生独立课堂教学训练,把特殊教育学校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请进来”,和指导教师一起评课,分析学生讲课中的优缺点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周,学生在第三周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进行第二轮的课堂教学训练,提高教学技能。这种训练模式和管理方法,经过三届学生的检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既节省时间和实习经费,又便于管理,提高了实习效率。

2.毕业实习以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模式

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巩固特殊教育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就业打好坚实的基础。集中实习给教学、管理、食宿、交通、安全等带来了诸多困难,为此,我们采取以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模式,把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高和学生就业相结合,鼓励学生根据自己将来的就业趋向及个人特长独立选择实习单位。通过独立联系实习单位的锻炼,既调动了学生实习的主动性,也锻炼了学生社会交往能力,同时为其将来就业提供了机会。对于少数找不到实习单位的学生,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集中实习。经过实践检验,这种模式的毕业实习不仅提高了学生运用知识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也使他们认识到了与他人交往、合作的重要性,提高了学生社会化程度,为他们顺利进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措施。几年来,我们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先后建立了5个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实习基地的沟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校外实习基地领导、教师座谈会,交流思想,共同研究实习方案,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第3篇:儿童康复训练教案范文

一、特殊教育教师的类型划分

  顾名思义,特殊教育教师是从事特殊教育工 作的专业人员。由于特殊教育发展的水平不同,各 国各地区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存在广狭、详略 之分,所以特殊教育教师的类型也存在差异。

中国大陆目前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指有身心 发展缺陷的残疾人,以及有轻微违法和犯罪行为 问题的工读学生。按照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 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残疾人种类,从理论上讲,凡 是从事这些种类残疾人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就是 特殊教育教师;从现实上讲,中国现在只有聋教 育、盲教育、智力落后教育、孤独症教育、工读教育 五种类型的特殊教育教师。

日本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规定的特 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对象是:盲人(包括严重视 力衰弱者)、聋人(包括严重听力衰弱者)、精神薄 弱者(即智力落后)、肢体不自由者(即肢体残疾) 或病弱者(包括身体虚弱者)。[1$韩国1987年颁布 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将特殊教育学校(班)的 教育对象界定为:视觉障碍、听觉障碍、智能不足、 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语言障碍、其他身心障碍。#2$ 因此,日本和韩国特殊教育教师指的也是狭义的 对身心障碍学生进行教育的教师。

美国1997年修订的《残障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规定了 13 种 特殊教育对象:聋(deaf)、听觉缺陷(hearing impair-ment)、智力落后(mentally retarded)、畸形缺陷 (orthopedic impairment)、其他健康缺陷(other health impairment)、严重情绪弃舌L (seriously emo-tional disorder)、特殊学习障石寻(specific learning disability)、言语和语言缺陷(speech or language impairment)、视觉缺陷(visual impairment)、聋盲 (deaf - blind)、多重障碍(multihandicapped)、自闭 症(autism)、外伤性脑损伤(—y)。[3]虽然法律上界定的特殊教育对象都是身心有 障碍者,但是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提出的特殊教 育教师是广义的,有8类,既包括从事聋和重听、 缺陷儿童早期教育、情感和行为障碍、学习障碍、 智力落后和发展障碍、肢体和健康缺陷、视觉缺陷 等身心障碍儿童教育的教师,也包括对超常和资 优儿童教育的教师。

我国台湾地区使用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的概 念,2001年修订的《特殊教育法》将“身心障碍及资 赋优异”者界定为特殊教育对象。身心障碍包括智 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 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 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其他显着障碍12种,资赋 优异包括一般智能优异、学术性向优异、艺术才能 优异、创造才能优异、领导能力优异、其他特殊才 能6种。因此,台湾特殊教育教师也是广义的。[4]

  二、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标准

  1.资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资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 格制度。我国上海市于1997年率先实行的也是资 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

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标准是1992年4 月由全美最大的特殊教育民间学术性团体一一美 国特殊儿童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简称CEC)提出的。1995年CEC将其制 定的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标准正式出版,定名 为《每个特殊教师必须知道什么一有关特殊教育 教师培养和资格证书的国际标准》(What Every Special Educator Must Know: The InternationalStan-dards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s)。这个标准亦被美国全国师范教育鉴定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Accredit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采用。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任职 资格标准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所有特殊教 育教师提出的学历等基础条件,包括:(1)至少具 有大学学士学位;(2)修满师范教育鉴定合格的教 师课程取得大学院系必要的学分和评价;(3)获得 教师资格证书;(4)至少当一年的辅导教师;(5)具 备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CEC)规定的特殊教育教 师应掌握的共同核心性知识和技能;(6)具备CEC 规定的在特定领域或年龄组从事特殊教学工作应 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7)每年最少参加25小 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对知识进行定期更新。第二部 分是所有特殊教育教师提出的共同核心性知识与 技能的要求,共107条;第三部分分别对8种不同 类型的特殊教育教师提出专门性知识和技能方面 的要求,这部分要求有428项。共同要求和专门要 求都从八个方面提出,请看表1。[5]我国上海市实行的“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 涉及盲校、聋校、弱智学校、工读学校四类教师,从 必须具备师德修养,熟悉特殊教育法规、具有依法 执教的自觉性,掌握特殊教育学、特殊心理学的基 本理论知识,具有基本教育教学技能四个方面提 出知识与技能的要求。

  2.资格准入与资格等级结合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实行的是资格准 入与资格等级结合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这种制度体现出学历要求与特殊教育专业要求相 结合,既可面向职前培养的学生,也可面向在职培 训的教师的特点。

台湾地区1987年的《特殊教育教师登记 及专业人员选用办法》对从学前教育阶段至高中 教育阶段的普通学科教师、专业学科教师、技艺训 练科目技术教师分别做出资格限定。[7]日本1989年修订的《教师执照法》和次年修 订的《教师执照法实行细则》均有对特殊教师任职 资格的规定。日本将教师资格分为专攻证书、一级 证书、二级证书三级。[8]韩国1981年修订的《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 定,包括特殊学校教师在内的各类教师都要符合《教师资格标准》对特殊学校的教师、校长和校监 的资格分别作了规定。[9]

  三、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获得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可 以看出,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获得有两种途 径:一是通过职前培养,修满相关科目课程学分; 二是通过在职进修,修满相关科目课程学分。同 时,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要求申请特殊教育教师的 人员必须要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

  1.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的主要方式 

  通过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学院(系),或者通 过综合性大学,以及综合性大学+教育学院的方 式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是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的两种主要方式。

我国内地和台湾、俄罗斯主要采用第一种方 式。例如,内地从20世纪80年代起陆续建立一批 专门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中等特殊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最近几年进行结构 调整,形成专科、本科两个层次的培养体系。在大 专层次一般按照盲教育、聋教育、弱智教育和应用 性学科如计算机、实用设计等设置专业。而本科层 次的特殊教育院系则更偏向课程的综合性,某个 方向的课程以选修方式供学生选择。台湾特教师 资同样采取分级培养方式。台湾在13所师范院校 中设立了特殊教育系。其中9所师范学院负责培 养初等教育阶段与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师资,但幼 儿园与学前阶段特教师资的培养并没有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系和课程,而是在普通的幼儿教育系 中加特殊教育的学分或学生选修特殊教育的课 程;4所师范大学负责培养中学阶段的特殊教育师 资。前苏联至现在的俄罗斯,高等特殊师范教育已 有近90年的历史。1918年彼得格勒学前教育学院 设立了俄罗斯第一个儿童缺陷教育学系,即现在 的圣彼得堡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前苏联在上世 纪50年代只有莫斯科、列宁格勒和基辅三个城市 有4个特殊教育系(含一个函授的系),到80年代 发展到10多个系。现在俄罗斯高等特殊师范教育 基本保持前苏联的格局。

欧美国家多采用第二种方式。例如,英国没有 专门的师范院校,由普通院校来培养各类师资。英 国特殊教育教师一方面来自大学教育学院的毕业 生,他们在获学位并考取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后进 入特教岗位;另一来源是综合性大学的毕业生,这 类学生先在普通大学学习三年获得某类学科学 位,再到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的教育课程,获得教育 证书,然后考取教师证书。不论通过何种形式,都 要在获得教育证书、教师证书的基础上再通过考 试取得特殊教育证书。为了保证普通院校具有培 养特教师资的能力,英国有关教育法规作了一系 列规定,如学生要获得教育证书,必须学习一定的 特殊教育课程,大学的教育学院应具有提供最基 础的特殊教育课程的能力。所有教师的职前培养 课程均应包括特殊教育的内容。并且,英国教师资 格委员会只承认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师资培训机 构。美国通过大学院校培养特教师资是在二次大 战以后,特别是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所有残 疾儿童受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机构 培养特教师资可获得补助款或拨款之后,高等特 殊师范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现在,全美国有几百 所大学培养各种类型的特殊教育师资,形成了从 学士学位到博士后教育的完整体系。[10]

  2.教师在职进修特殊教育课程的主要方式

  对于已经在或者准备由其他机构转到特殊学 校工作的非特教专业背景的师资,不同国家的地 区普遍采取进修指定特教课程,以使他们获得特 殊教育教师资格。在职进修有三个特点值得注意: 一是专业指向性明显;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教师登记及专业人员选用办法》具体列出不同类型的教师必须修习的特殊教育科目和学分。 二是将学科学习与教学能力考核结合起来;上海 评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时还要考核教案的目标 性、科学性、层次性、格式要求、突出重点、突出难 点、个别化教学的体现,考核课堂教学的教学思 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教学效果和 教学特点,并将进修特殊教育课程纳入岗位培 训。三是强调了继续教育终身学习;如美国要求在 职特殊教育教师每年最少参加25小时的专业继 续教育,对知识进行定期更新。

四、建立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建立和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专业资 格证书制度是完善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一项内 容,是对特殊教育工作者的一种特殊尊重。1994年 8月23日国务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 条规定: <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 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行政部门制订。”1996年4月26日国务院残 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印发的与《中国残疾 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一2000年)相配 套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中 进一步明确提出:“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资 格标准,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 2001年11月 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人事部等九部 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 发展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条件有关规定”。可见,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规 定已列入日程。

根据我国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制 定特殊教育任职资格标准,笔者认为需要研究处 理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特殊教育中的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关系。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初级职业学校、高中和中专、技工、职业高中、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等各级各类教师。而已实行的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显然只涉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作为地方性规章,隐 性存在的问题还不突出。但值得注意的是,《残疾 人教育条例》提出的“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 格证书制度”与“九五”期间要制定的“特殊教育学 校(班)教师资格标准”,在概念的外延上并非等 同。前者包括的范围广,可以将各级各类特殊教育 机构的教师都包括进去;后者则包括的范围窄,主 要只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 师。这就从指导思想到操作层面都存在一个问题: 作为国家级规章,是一步到位,制定一个完整的特 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还是分步进行,先制定义务 教育段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以后再制定非 义务教育段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呢?我认为, 作为《教师资格条例》的一个子条例,“特殊教育任 职资格标准”理应与《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范围 保持一致。而且我国现实的特殊教育体系也是全 方位的。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和残疾 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在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比较普遍地开展,专门的残疾人高校(部、系)在北 京、天津、长春、山东滨州等地也已出现多年。所有 在这些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机构工作的教 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也有一个任职资格认定的问 题。因此,通盘考虑我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 内容,一次性制定出来有助于资格标准的结构完 整和具体实施,也符合我国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 实际情况。

二是特教师范毕业生与非特教师范毕业生的 关系。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不论是特教 师范生,还是非特教师范生,到特殊教育学校任教 经政府教育部门认定才能获得特殊教育教师资 格。在具有同等学历,同样首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的前提下,从特殊师范学校和高师特教专业毕业 的学生是否能同时申请认定特殊教育资格证书? 而在特殊学校工作的普通院校的毕业生是否还需 学习一定学分的特教课程才能申请获得特殊教育 资格证书呢?对此,在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 时要考虑到这一点,对学科背景不同的申请者的 申请条件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应当明确非特殊 教育学科毕业生需要进修的特殊教育课程科目、 学分数。

三是特殊教育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与其 他专业人员的关系。过去我们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功能认识比较简单,以为特殊学校只搞教育教学 活动,所以我国特殊学校只配备了教师和工勤人 员。随着对特殊教育工作特点的认识不断深入,现 在已认识到,特殊学生不仅需要学习文化科学知 识,而且需要通过专门的康复训练矫正身心缺 陷。特殊教育学校不但要有学科课程专任教师,还 需要配备专职心理咨询、听力检测和听力仪器维 护、言语矫正、定向行走训练、物理治疗、职业治疗 等专业人员。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特殊学校早已实 行这种人员配备结构。因此,特殊学校工作人员的 多样化是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10年前 国务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8条就已经 规定:“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 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这里说的“康复等工 作”自然是指教学之外的康复训练及其他学科的 工作,“康复等工作的教师”自然也就是指从事教 学之外工作的专业人员。制定我国特殊教育教师 资格标准时要考虑从事康复等其他学科工作的专 业人员的定位及其资格条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