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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070-02
森林资源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随着云南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全省各地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都有需求,而现实的评估却不尽人意,在笔者走访调查中发现,很多的中介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一个成熟的、值得借鉴的模式。本文将对目前评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分析,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现状
(一)评估市场供求背离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高低受制于实物量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评估时对森林的立地条件、地利因素等把握的经验和能力,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对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一方面,森林资源评估从林业专业调查的角度出发,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要求评估人员具备扎实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了解当地林业政策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另一方面,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要求评估人员必须是通过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这一工作。所以,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要的是具备上述两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这种人才还很少,远不能满足现实中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需求,评估人才的短缺必将成为制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
(二)评估机构混乱
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二类:一类是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或评估事务所,另一类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机构。 在云南省,从省注册资产评估协会了解到,目前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公司不少,但是通过森林资源评估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林业资产评估的机构不多。就目前完成的评估项目来看,由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的评估,评估报告专业,但森林资产核查程序不一定符合要求,核查技术不一定规范;由林业调查规划院所完成的评估项目,其森林资产核查程序和技术标准专业,但评估方法选取不一定恰当,评估报告不一定规范。因此,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就让人怀疑了。而基于此现状基础上由云南省林业厅和云南省财政厅共同出台的规范,理想状态由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合作的模式,由于行业之间的协调及责任利益的博弈并未在实践中达成一致,导致了目前评估机构的混乱无序。
(三)评估结果市场认可度不高
由于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管理单位,也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也不规范。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由谁来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审核和管理,没有规定由谁发放《资产评估资质等级》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等证书。因此,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认可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才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的签字权。这就使得森林资源评估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不能单独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再者,虽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是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一些要求,但对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仅提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以及相应的处罚力度,也没有明确资产评估各方拥有的权利、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责任,导致部分森林资产流转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程序操作。这样一来,有些森林资产占有单位为了达到森林资源流转的目的,就草率地找一些评估机构或林业技术人员根据经验仅对林木进行估价就当作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了。
二、原因分析
(一)森林资源资产市场化程度低
中国林业的改革与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林业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林农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这一方面侵害了林农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有许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被卷入司法诉讼中,被迫停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的缺失
中国目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等方面还很不完善。比如,评估方法的确定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存在矛盾,根据《准则》的要求,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价值类型的选择受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制约,评估方法只是估计和判断特定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但《规范》在选用评估方法时考虑的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的生长阶段,而不是价值类型。这就导致同一评估经济行为下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还未确定,评估方法却已被硬性规定下来,从而造成一个经济行为出现多种价值类型。同时,固化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带来严重影响。
(三)评估专家及技术人员的缺失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 需要综合运用林学、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这不仅要求评估人员要具备这些知识,还要求从事资产评估验证和确认的管理人员也应具备这方面的知识,但中国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查、验证和确认的人员大多不具备这些综合知识。国资部门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人员虽然对财务、经济和评估政策比较熟悉,但对林学知识知之甚少;而林业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林业较为熟悉, 却缺乏会计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由于这些从事资产评估项目审查、验证和确认人员业务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各项监管措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资产评估管理的质量。
三、对策研究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的完善规范
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既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依据,也是有关主体和机构进行评估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加强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应遵循的基本规范。针对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不完善的现状,尽快地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就成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推动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对提高森林资产评估的咨询指导价值,更好地为森林资产的市场化服务,是一条有效的途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包括对评估内容概念及其分类的标准化,以及评估方法的标准化等。
(二)规范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
目前,中国没有相关于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自律组织,森林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的声音也非常微弱,对于森林资产评估来说,森林资产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尚未解决,森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也就无从谈起,这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森林资产评估的正常发展。中国森林资产评估人员资质管理应该在目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建立稳定的考试制度、通畅的人员准入制度和完备的后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
(三)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
解决人才稀缺的问题必须从人才的培养入手,要培养这样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主要依靠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了掌握资产评估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般的资产评估能力外,还应该具备林业、林业经济管理、森林资源调查技术、森林资源资产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高校应该根据市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院校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专业建设方向。
(四)加快培育林业产业市场
通常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易得以实现的场所,市场应成为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和经济活动的主要调节者。中国目前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原因,林业行业的市场化相对缓慢,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刻不容缓。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必然会增强社会对森林资产评估的需求,但同时也为森林资产评估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各个省市地州都已经有成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范例,基于林业资产市场化程度低的这一现状,国家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推进林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FAO,2001,Global Forest ResourcesAssessment 2000-main report,FAOForestry Paper No.140.Rome,Available on the Internet:
/forestry/fo/fra/main/index.jsp.
[2] Ian bateman,“Recent development in evaluation of non-timber forest products:the extended CBAmethod”,Quarterly Journal of Forestry,
1991,85(2).
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的生态建设与保护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新形式下传统森林资产评估工作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这就要求相关工作者不断创新森林资产的评估工作,切实应用好核查方法来实现森林资产评估工作的效率提升。
【关键词】
森林资产;评估;资产核查;内容;方法
随着我国林业体制的改革深入,如何更好的实现森林资产的评估核查也成为工作人员面对的重要课题之一。森林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可再生资源,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新时期市场化进程中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评估工作会有助于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而反作用推动我国林业的优化可持续发展。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简要探讨森林资产核查内容,并探讨资产核查方法,希望能够促进森林资产评估核查工作进步。
1、森林资产核查的内容
第一,传统森林资源核查的内容。在传统森林资源核查的内容中通常是具有一定价值的林业,如林地、湿地等。若采用全面核查的方法,资产评估一般采用小班的方式制成表格全面反映评估的内容,其中包括:资产明细统计表、实物产量预测表、以及森林资源样地因子调查表等。实物产量是传统资产评估工作成败的主要因素,其包括的内容主要是木材、林产品以及林果等。主伐树木可以通过森林资源样地因子调查表进行调查,而林果与其他农产品是林木产量的一部分,其产量的预测可以使用林木资源预测的模式。
第二,新形势下森林资源核查的主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文明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态问题。森林具有吸碳、放氧、调蓄等功能,尤其是近年来,旅游业的兴起,将会使有关森林资产评估的项目越来越多。森林资产核查的内容,除了商品效能之外,还应当增加生态效能和社会效能。若采用全面核查的方法,新增资产可以采用小班方式制定表达综合反映其内容,同时按照对象的属性科学增加样地调查因子、资产明细统计等部分考虑;景区森林风景的等级评价则主要考虑森林生态景观综合调查因子、森林生态景观综合得分与等级等内容。
首先,要依据工作开展对象设定好森林资产评估的效益指标。由于进行森林资产评估,会有很多内容包括其中,如年度吸碳量、年度土壤流失量、以及森林调蓄率等。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总结出效益指标有以下:(1)涵养水源。森林能够有效蓄水,这也是涵养水源能力的重要体现。对于森林涵养水分能力的影响因素包括:森林内植物的覆盖面积、森林植被的覆盖度、年度总降水量以及研究地区的产流降雨量等。相关具体的数据可以参照近几年的研究结果,得出森林涵养水源的的总量后,应科学采用分析方法来讨论价值估算,常用的方法是机会成本法。机会成本指的是不考了市场价格调节,采用牺牲替代收入方式对其进行估算。结合实践,我们为了保护土地往往会放弃土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森林涵养水源其所消耗的经济成本来估算其经济效益。(2)水土保持。土壤效益评估的方法有两种:机会成本法、影子价格法。主要是从土壤的废弃、有机碳、肥力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其经济效益。关于土壤废弃的价值估算通常简单用土壤保持量同单位土壤的年均收益做乘法;而土壤有机碳的核查工作是需要参考土壤保持总量、土壤中平均有机碳的含量、以及碳税率;土壤肥力的保持效益应当结合土壤保持量、土壤中个元素如N、P、K的含量等,并与化肥的效力进行对比,通过估算和参考近几年的研究结果,可以得出土壤肥力的价值。
其次,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影响生态景观综合因子的因素大致是当地环境质量、开发条件和景观质量等。开发条件其内容具有多样化,如天文、水文、天象、生物及人文资源的评价及其等级,相关组合和旅游特色的评价,同时还要考虑到基础设施是否完善、交通是否完善、是否处于适游期等多方面因素。对森林固碳效益的测度根据部分的不同可以从年积累量和先存储量考虑,将这两个评估值相加,得出结果就是森林固碳的总经济效益。其次,生态景观综合评分及分级。评估森林对当地气候的影响,需要从蒸发量、森林固碳量、以及水土保持等方面进行测定。当然,也可以采用机会成本法,指的是利用为保持地区森林环境所消耗的成本来进行森林对应产生的经济效益。对各项指标进行数据化和数量化,根据数据评估生态资源质量的等级,从而调节气候,维持生物的多样性。
2、森林资产的核查方法
第一,传统资产核查方法。根据我国颁布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核查中要做到依据规划进行调查,查阅林业部门的历年档案资料及编制好森林资产清单。同时,在森林资产核查中的方法应用可以选择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及全面核查法等。随着林权制度改革完成以后,资产评估的主体将以农林为主体,并在生产实践中全面使用这种核查方法。
第二,新形势下森林资产的核查方法。新的森林资产核查方法以传统核查方法为基础,主要针对生态和社会效能的核查。例如:土壤侵蚀情况、森林调蓄情况和森林旅游等相关情况,还包括风景等级评定的相关内容。针对上述特点,资产核查的方法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除了传统的核查方法之外,还根据核查的特点相应增加了调查的样点和踏查路线。样点设置要按照森林的地势形态,同时样点核查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准确,主要内容是:大气、地面水、负离子、空气细菌、土壤厚度、落叶厚度等数据。线路踏查的核查内容主要包括:景观资源质量、土壤侵蚀类型及环境质量等。无论是传统核查方法,还是新形势下的核查方法,归根到底还要告诉我们森林的重要性,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放弃森林,因此从现在开始必须重视森林的保护,支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并努力实践落实到实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物质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开始重视生态的保护,尤其是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资源除了可以为我们带来经济效益外,还可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作用,同时森林还可以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给我们带来健康的生活,因此森林的保护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刘国才.新形势下资产评估核查内容与方法[J].广东科技,2015,(07):192-193.
[2]余松柏,梁思明.新形势下的森林资产评估核查内容与方法[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12,(08):49-52.
一、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认真搞好林权登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林地勘界和森林、林木资源勘验,认真进行林权登记,确保登记内容规范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保证林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加快核发林权证。对已完成林权登记的,要及时进行林权公示,核发国家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年,林权证发放比例要达到林改任务的以上;年林权证发放比例要达到林改任务的以上,年全部发放到位。依法确定林权主体,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林业、服务林业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二、强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财政、林业部门要协调配合,指导和帮助各县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搞好上岗人员资质培训。年内,争取在全市建立起一至两个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并开展评估业务。
(二)依法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号)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公平。在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之前,林权权利人确需评估服务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综合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金额在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也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的程序、方法及相关技术标准等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执行。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要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意愿,坚持自愿、从低收费原则,不得设置交易条件、强行要求评估。
三、积极推行森林保险
(一)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范围。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
(二)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各保险机构要根据当地林业成灾特点和参保对象的意愿,开发设计有潜力、受欢迎的保险产品,提高森林保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合理确定免赔额度,吸引林农积极参保。
(三)坚持“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原则。既要考虑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缴费能力和基本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稳健经营,防止超出双方的承受能力。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可在-元/亩之间选择。要确保一定规模的承保面,以大数法则和累加优势有效分散经营风险。要综合考虑保险责任、风险分布区域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厘定森林保险费率。若参保对象需要增加保成本以外的保险责任或保额所产生的保费,可由县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支持,不能提供保费支持的,由参保对象自行承担相应增加的保费。
四、完善相关财政和金融政策
(一)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在管好用好中央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同时,视地方财力和林权抵押贷款规模,适当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信贷按照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予以贴息。
(二)设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森林保险风险补贴基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积极参与林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和担保、发放工作。同时,设立森林保险风险补贴基金,对保险金额为再植成本以内的投保者给予的保费补贴。对各项贴息和补贴,市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相关金融政策。人民银行可通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各类林业贷款。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可适当增加再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对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再贴现支持。
五、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依法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凡取得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权属明确的商品林(含用材林、薪碳林、经济林等)和一般防护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凡权属不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禁止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不得作为抵押贷款的标的物。
(二)严格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制定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操作。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可凭《林权证》、由县级林权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直接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权利人为村集体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以上成员或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提出相关书面证明,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权利人为公司或合作经济组织的,须附有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董(理)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造林、育苗、林木抚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种养业和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林业多种经营等。
六、稳步推广林农小额信用贷款
(一)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要利用自己基层服务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林农信用评价体系,开展符合林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加大支林力度。对守信用且贷款用于造林、育林的贷款人,可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
(二)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彼此情况相对熟悉等优势,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对经营效益较好、信用状况良好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要建立林业贷款绿色通道,予以重点支持。
七、积极推广林业担保贷款业务
(一)建立完善林业贷款担保体系。我市辖区金融机构对林业贷款同样适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指导意见》(政〔〕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户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号),各县、区建立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特色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要将金融机构对林业贷款纳入其中,已建立的“专业合作组织+担保资金+金融机构”信贷模式同样适用于各种林业合作组织。各县区成立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辖区林业企业、农户的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业务。对林业贷款也可采取农户联保、第三方担保、大股东担保等方式进行担保服务。
(二)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八、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
(一)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按照利率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根据林木成片面积、树种、树龄等情况,科学设定林权抵押率。其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贷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倍。
(二)合理设置林业贷款期限。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林业经营回报周期、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因素,林业贷款期限为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金融机构有自身规定能够延长贷款期限的,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
九、重点加大林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对林业产业给予重点支持。全市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发放信用、抵押、担保贷款,加大对林业种植、林业加工、森林资源保护的信贷投入,加大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信贷扶植和支持力度。特别是对葡萄产业、杏扁产业、森林旅游及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等项目建设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同时加大林业科技创新、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等新兴林业产业项目的信贷扶植和支持力度。
(二)鼓励和支持林农走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组织化发展道路。要加大对林农“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经营方式的信贷支持,将我市已开展的“协会+担保机构(资金)+金融机构”的新型信贷模式用于支持林业发展,探索支持“林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资金)+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模式,鼓励林农走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组织化发展道路,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全面提升林业产业发展水平。
(三)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林业产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金融机构均可给予信贷支持。
十、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
(一)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年月底前,每个县都要成立林权流转服务机构。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可以专设,也可与现行的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面向全社会提供森林资源、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管理等林业生产要素交易托管及信息查询服务,满足林权权利人依法处置林业资产的实际需要。
(二)积极推进林权流转。要积极鼓励采取转包、租赁、拍卖、抵押、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引导农民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业联合体或者林业股份合作社;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采取与企业合作造林等方式流转;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通过林业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流转。通过流转,盘活林业资产,加速将林业资源优势转变为资产优势、资本优势,并进一步畅通融资渠道,使林业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
(三)依法规范林权流转。要严格按照森林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确权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确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经村民会议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或者按双方约定进行,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
(四)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林权,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开展林下种养业或发展森林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十一、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维护银行合法绩权
(一)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工作,依法加大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案件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林区环境。
(二)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十二、切实加强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各县(区)建立以县(区)长为组长,金融办、财政、人行、农行、开发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银监、保监、林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小组,加强信息交流、研究政策措施,协调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
关键词:集体林权;流转;对策
1 山西省林权流转特点
1.1林地效益差,流转市场不活跃
山西省公益林比重大,暂不进行转让,商品用材林所占比例很小。由于立地条件差、降水少等原因,用材林长势慢、周期长,经济效益较低,加上森林采伐限额的控制和煤矿的关停并转以及现代装备的实施,使商品用材林特别是“矿柱林”的使用效益更低,无法走向市场,故而买方和卖方市场都不活跃。
1.2林改主体改革刚刚结束,流转交易平台未建立,流转时机不成熟
目前,全省各级政府正在探索如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正在酝酿出台一些配套改革的政策措施,相关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还未建立,评估队伍还未组建,这个时候还不能盲目引导农民对林权进行流转,大规模林权流转时机还不成熟。
1.3公益林比重大,流转政策不完善
山西省林改配套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省内主要是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导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还没有出台适合自身实际鼓励林权流转的政策和优惠条件,所以,农民在林权流转时还缺乏政策层面上的引导。
2 林权流转面临的问题
2.1流转行为不规范、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服务不到位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有的公司不是将精力和目的用在如何经营林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林地生产力上,而是以投资林业、造林绿化、生态建设为幌子,低价圈地、囤地,为将来开矿、开发旅游做准备,容易形成林权纠纷,也容易使农民失山失地。
2.2流转信息平台建设跟不上步伐
山西省林权交易市场及林权流转平台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等,有的农民甚至不知道林权流转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该到哪里办理手续,因此,在私下里进行交易。林地到底值多少钱,由双方商定,林权合同、林权证变更都不规范。山西省大部分县都建立了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但真正的林权交易还没有形成。在林权交易中心办理流转业务,要收取管理费,涉及面积较大的,还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而评估机制不完善,这些也制约着林权流转。
2.3政府部门宣传不力,引导不够
林权流转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多种方式。但农民对各种流转方式的本质内含不了解,大多数人认为转让方式就是靠“买卖林地”来实现。如果农民仅仅考虑眼前,卖掉可能是唯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许能解一时之需,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农民在进行林权流转时,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宣传失山失地的危害,没有提醒农民事先一定要反复思量、权衡轻重,不要轻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他人,使自己过早失山失地。
3 对策
随着林改的深入,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3.1科学引导农民进行林权流转
为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集体林权频繁转让和炒作,将加大宣传努力引导农民科学认识林权流转,确保不失山、不失地。一是引导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的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即便是流转,也要引导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同一块林地2次转让的间隔期限也要作出规定,以防止炒买炒卖。二是提倡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短期限流转,限量、限比例或部分林权流转,禁止林木采伐权等现货形式的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三是支持农民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联合体或股份合作社,鼓励企业与农民合作造林,林权流转要到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3.2不断提升林权流转服务水平
加强林权流转服务,培育林权交易平台,并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以规范评估行为。尽可能在省内多安排几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师培训班”,从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增加一批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咨询师,不断加大对广大林农的服务。倡导所有的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原则上都要在县(市、区)林权流转公共服务平台上信息,确保公开流转交易。进一步改善林改融资环境、降低信贷风险、改变林权抵押贷款难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金融机构因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业务带来的风险,探索建立林权收储中心、林业专业性担保公司,化解林权融资风险,促进林业金融服务健康发展。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深化;三权分置
中图分类号:F32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338X(2016)01-0043-05
1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创新、深化的过程,改革的目的是要充分释放集体林地的巨大潜力,全面提升集体林业经营发展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主体改革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完成后,集体林业经营发展又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深化改革势在必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林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提高林产品供给能力的迫切需要;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有效途径;提升林业经营水平的必然选择。2014年12月1日国家林业局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河南省信阳市承担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任务,所以,本文以信阳市为研究对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探索,并对深化过程中的实践进行分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参考。信阳市位于河南省南部,鄂、豫、皖三省结合部,地处大别山北麓、淮河上中游,属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是河南省林业发展的重点地区之一,荣获国家级生态示范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十佳宜居城市,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信阳市辖8县2区,总面积1.89万km2,总人口864.80万人,林业用地面积达68.99万hm2,森林覆盖率35.2%。信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始于2007年启动,目前全市52.20万hm2集体林地,已明晰产权99.8%,家庭承包率80%,发放林权证36万本,调处林权纠纷0.82万hm2;林业改革发展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467家,发展林下经济9.05万hm2,林权流转9.57万hm2,林权抵押贷款累计达12.5亿元。通过改革不仅激活了林业发展机制,增强了林农增收能力,还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制约基层林业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也将全面提升我国集体林业经营发展水平,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深改探索
2.1探索“三权分置”林权管理新模式
三权分置,就是要在坚持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集体林地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对流转的林地(林木)经营权进行确权,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推行林权流转证,实质上是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确权颁证,赋予经营权这一债权一定的物权功能,或者将承包人基于承包权所获得的一些物权功能通过林权流转部分地让渡给流入方,既能有效保障原林权权利人利益、防止农民失山失地,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保证林地(林木)实际经营权人获得合法权益的权利证明,消除林地(林木)经营权人顾虑,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激发林权流转后林业生产资金投入的积极性,解决林业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提高林地(林木)经营水平,实现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林业经营注入了新动力,是引导林权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适应了当前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林权,又能够促进林业规模经营的形成。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于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其权。林权流转证发证制度的推行,试验的突破口是政府主导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探索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用林权流转证载明,明确林权流转证是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保障林权流转双方的权益。拟试验步骤为:一是制定政策,政府出台《林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赋予林权流转证抵押、担保、贷款等更多权能;二是开展试点,2015年在浉河区、商城县、罗山县试点,其他县(区)选择条件较好的1~3个乡镇进行试点;三是总结经验,全市推开。把经营权流转证(即林权流转证)作为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2.2探索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服务新体系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市、县金融产品创新权限不够,风险防控、权益保障及扶持政策措施缺失。试验的突破口是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经营创新,强化部门监管和服务。试验拟从6个方面探索。(1)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市、县区建立有编制、有人员、有地点、有经费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林业乡镇在农业服务中心加挂“林权管理服务站”牌子,明确林权管理服务人员;重点林业村配备林权信息员,形成市、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市县乡村四级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县级中心的业务开展、跨县域林权流转信息的、法规政策咨询及有关规则的制定。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内设林权登记、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调查设计、林业信息等窗口,开展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乡、村林权服务人员负责林权信息的收集和上传,协助上级开展林权管理服务工作。(2)建立健全林权纠纷仲裁机构。各县区将林权纠纷仲裁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范围,山区县争取成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解决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承包经营秩序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聘请林权纠纷仲裁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仲裁员培训。3年内集体林地面积3万hm2以上的县区均要建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林业分会。(3)创新林业融资方式。推进“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合作社担保贷款、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新产品,重点开展合作社林权抵押贷款50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项目。延长借款期限至3~10年,并给予上浮不超过20%基准利率的利率优惠,取消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计划申报环节,按实际贷款额和贴息条件年度汇总贴息。对于30万元以下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纳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范围。(4)建立林权收储和担保机制。各县区采取政府参股、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实力强、有意愿的资产公司与林业龙头企业合作组建森林资源收储(担保)公司,建立森林资源二级交易、托管市场,对逾期未归还贷款的抵押林权进行收购、交易、托管处置,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的救济循环系统,形成林权流转、资产评估、抵押贷款、抵押物收储与处置等配套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5)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手段。一是出台政策。市财政局出台《信阳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意见》,根据评估项目规模,引入竞争机制,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须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等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允许采取林业资源调查、银行内部评估、中介评估和免评估等多种评估方式。二是建立信用监管制度。根据评估中介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建立评估中介经营黑名单制度,对信用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登记公示,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6)试点森林保险创新。按照现阶段公益林保险模式和《河南省2015年农业保险方案》保费补贴方式,选择油茶、茶叶、杉木等经济价值较高的商品林木开展商品林森林保险。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等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成立森林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指导投保农户提出保险赔付请求,开展保险事故损失鉴定,跟踪保险理赔,建立赔保维权机制。
2.3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新机制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于公益林管理过严,管护要求高。试验的突破口是调整全面禁止公益林流转、开发和抵押等限制性规定,探索在不改变公益林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益林地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适度流转,挖掘公益林地潜力,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更多的基础资源,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试验拟从3个方面破解。(1)建立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允许二、三级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经市、县区公益林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互换、抵押等方式流转,适度发展林下经济,进行生态林和经济林兼用树种改造。对流入对象、开发程度、开发用途、产业规模、产业方向实行准入和监管制度,未经市、县区公益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一律禁止开发和流转。设立市、县区林下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建立市、县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2)建立公益林差别化补偿制度。因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为提高一级国家公益林管护积极性,提高森林质量,增加生态效益,在积极争取国家持续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同时,2015年起市级财政对鸡公山管理区和南湾管理区辖区内国家一级公益林每年平均增加补偿150元/hm2,县区财政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一级公益林每年增加补偿150元/hm2,有条件的县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二级公益林,每年平均增加补偿75元/hm2,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将国家一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当地同类林地流转平均租金价格。(3)建立公益林调整新机制。对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申请确需调整、占用征收或开发的,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省级公益林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公益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4探索建立林权流转新制度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推动林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试验的突破口是按照个人申报、县级审核、市级监管工作程序,建立集信息、查询、交易、备案一体的林权信息交流平台。试验拟从4个方面探索。(1)开发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以林权档案管理软件开发为抓手,开发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设置林权登记、信息、林权交易、网上培训等板块,实现林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林权交易与报价、林权档案与查询、林权抵押与评估、林权交易台账与林权流转经营权证生成与打印、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运行系统。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的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信息审查、核实、录入和现场交易;并向乡镇延伸,畅通林权交易信息,实现金融部门信息共享,引导和规范林权流转。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进行查询和监督,逐步建立全市统一并与省级对接的开放式林权管理交易信息平台。(2)建立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将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林农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情况、诚信守信情况、行为认可(采用、采信、引用)情况等市场行为统一纳入征信范围,通过林权信息交流网络建立信用档案,公布信用等级,发挥市场监督作用。(3)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参考平台。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操作规程,研究全市分区域、分林种和权益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考值,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参考体系,供金融机构和林权流转双方参考,促进林权流转公平公正。(4)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利用开放式林权信息交流平台,引导使用统一的林权流转示范合同,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
3实践分析
3.“1三权分置”新模式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以来,信阳市息县在不断探索中创新思路,把探索集体林地(林木)集体所有,农民承包集体林地(林木)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经营权和收益权归经营者的“三权分置”模式,赋予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抵押、担保、融资等诸多权能,作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2015年10月份息县出台了《息县林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统一印制了《林权流转证》,拟制了“息县林权流转合同(样本)”作为林农流转林权参考使用,并通过使用河南省林权流转登记信息系统正式开展工作。目前,息县已办理林权流转登记3宗,发放《林权流转证》3本计2.08hm2,息县已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林农开展合法有序的林权流转、林权流转证抵押贷款、林木采伐和其它行政审批等事项提供了保障。
3.2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服务体系
在林业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方面,目前信阳市辖9个县区已建立有编制、有场所、有人员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个,服务机构内设林权登记、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调查设计、林业信息等窗口,开展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有效地解决林权纠纷仲裁调解,信阳市将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范围,并在林地面积7万hm2以上的商城县、新县、浉河区成立了林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办公室,积极开展林权纠纷仲裁工作,目前已调解了多起林权纠纷,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以浉河区为例:浉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为副科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明确了编制和业务范围,加强管理制度、服务队伍、业务能力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了工作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服务中心已成为联系林农的纽带、有识者投身林业的参谋、林农发展林业的帮手;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浉河区推出了不同层次、适合各类需求的“茶叶贷”等林权信贷创新产品,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推出的30万元以下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工作流程便捷,贷款利率最低,林农从申请到发放贷款全程10个工作日内办结,随用随贷,同时还为有经营执照的林业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提供30万~20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2015年信阳市浉河区新增林权抵押贷款9459.9万元,其中农户贷款达2415.5万元,已累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13.6亿多元。
3.3公益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生态公益林在我国的利用价值十分巨大,首先进行良好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能够有效的改善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中自然环境恶劣的现状,有效地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面对我国各地区出现大量沙尘暴、酸雨等现象,通过大力兴建生态公益林将有效的改善我国的自然环境。在生态公益林的效益方面,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较明显,而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这也导致了公益林管护模式和制度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产权不清,护林员不能尽到责任,甚至出现监守自盗现象,加之补偿资金不到位,国家、省财政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少,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经营收益相差较大,公益林利用途径很少,林农生产积极性较低,参与性不强,森林质量不高等,都是当前生态公益林管护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信阳市探索的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林下资源,开展森林旅游,发展林下经济等非木质的经营利用,发展公益林区的多种产业,多渠道为林农增收,在提高公益林林分质量的同时,增加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经济收入。如:信阳市商城县公益林面积占该县林地面积的7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县、乡、村集体林地大多流转到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承包大户等手中,且大多为公益林,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0号令公益林地不允许转让的规定,不能依法对已流转的公益林地进行林权流转登记,这样导致了公益林产权不清,流入方不敢进行投资,管护责任不到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不能得以很好地实现。但在允许其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严格流转准入资格和全程监控备案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商城县公益林效益和质量正在明显提高。
3.4林权流转新制度
目前全市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已开始使用,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林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林权交易与报价、林权档案与查询、林权抵押与评估、林权交易台帐与林权流转经营权证生成与打印、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运行系统。下一步将进一步创建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平台、林权流转价格参考平台、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等。如:浉河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反复调查论证,综合测算,研究提出了分区域、分林种和权益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考值,建立林权流转和林权评估价格参考体系,供评估中介机构和流转双方参考,促进了林权流转公平公正。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调研,制定方案
在制定政策方案前,加大调研力度,领导走基层,查民情、听民声;请基层人员走上来,谈实践、说问题;派工作人员走出去,学先进,取经验,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制定方案,目前《信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公布实施。
4.2分解任务,明确重点
根据试验内容,结合不同的林情、民情,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分县(区)确定试验重点。如浉河区重点探索“三权分置”、森林资源收储(担保)和林业服务新体系;商城县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新机制,指导县(区)细化方案,选好试点,不等不靠,先行先试。
4.3强化领导,合力推进
政府应加大对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视,统一研究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相关事宜,一起安排布置,宣传发动,做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合力推进深化林改试验健康有序开展。目前,信阳市政府已将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和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建设,纳入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考虑,一并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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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流转;商品林
随着森林分类经营的稳步推进,广东各地兴起租山造林热,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迅猛,商品林建设日新月异,森林资源流转日益频繁。森林资源流转,主要是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林地上附属物―森林和林木的流转。如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以鼓励租山造林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重点对韶关市仁化县森林资源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仁化县森林资源现状
仁化县位于广东省北部,是粤、湘、赣三省交接地,东接江西省崇义、大余县,北邻湖南省汝城县,南面紧邻韶关市区。全县辖董塘、石塘、扶溪、闻韶、长江、城口、红山、周田、黄坑、大桥等十个镇和丹霞街道办事处,109个村委员会,总人口22.75万,总面积2204平方公里。
仁化县地处南岭山脉南麓,以山地丘陵为主,其中山地约占70%,丘陵约占20%,小平原占10%。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冬春冷,夏秋热,年平均气温19.7℃;年平均降雨量1858.6毫米;无霜期308天,土壤以红壤土为主,各种养分均在中上水平,土质深厚,水湿条件好。2010年末森林覆盖率为75.1%,活立木蓄积量910多万立方米。
二、森林资源流转现状和主要形式
(一)森林资源流转现状
随着广东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对林业和生态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森林资源流转日趋活跃,并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森林资源流转已从单一的活立木转让发展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从单一的双方协商发展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从单一的现金交易发展为租赁经营、合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这些都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由各地自行创造的丰富经验,对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和活跃林区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都起着积极的作用。据粗略统计,全县已流转各类森林资源面积52.5万亩。
(二)森林资源流转的主要形式
1.通过协商、招标、拍卖出让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仁化县很多地方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在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的基础上,采取协商、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了流转,期限为30~70年。
2.租赁经营。由投资者给林权所有单位支付林地使用费,一年一付或几年一付,或一次性付清,租金多少不等,租赁期限一般为30~50年。
3.家庭承包经营。各地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流转范围明确限定在商品林内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属于集体所有的商品林按照林分质量、林龄、树种及立地条件,按人头以户为单位分段划块,对各地段、地块进行评估作价分给农户,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家庭承包经营或管护。
4.股份合作制(联营)经营。主要以多户林农、多家企业单位或个人合作等方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资金、山林、劳务、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按股分红。各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森林资源流转的成效
(一)调动了全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
通过森林资源的流转,明晰了产权,落实了森林经营主体,调动了社会投资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据不完全统计,仁化县近年来通过出让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得转让金6700万多元,森林资源受让者开展林业建设投入资金5000万多元,植树造林1000多万株,兴建果园2000多处,兴建以林业为依托的企业十多个。
(二)提高了林业集约水平
森林资源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后,明确了权、责、利的关系,促进了林业集约水平的提高。闻韶镇出让林地使用权后,加快了“杉改竹”的进度,仅2006-2010年就改造3000亩以上;改造后及时给毛竹和林木施肥、灌水、防虫,毛竹成活率在92%以上。城口镇年林地使用权流转后,加快了低产林抚育改造的力度,当年就完成低产林抚育改造面积4500亩,既收获了一部份中小径材,同时大大促进了保留木的快速生长。长江镇的一个农户2009年初流转了一块480亩毛竹山后,马上组织10多个劳力上山辟山抚育、施肥,当年就比以往多收冬笋1000多公斤,增收10000余元。
(三)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森林资源流转后,一些有实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获得了致富基地,他们纷纷投入资金,引进良种或先进的种(养)植技术,发展涉林产业,带动和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初步形成了竹木材加工、果品、花卉(苗木)和森林旅游四大主导产业。基本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据统计,通过森林资源流转,2006-2010年仁化县各类非公有制参与的营造林新增面积就达到40000多亩。
(四)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下山脱贫
一般情况下,林区村在交通条件、村集体经济、林农经济收入相对较差,村集体经济薄弱和林农经济收入不高使得村公益事业建设却较难开展。实行森林资源流转后,一些林区村通过拍卖村集体的部分森林资源的使用权,筹集了一部分资金,解决了新农村建设所需的资金,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林农下山脱贫。
四、森林资源流转存在的问题
1.在流转中的还存在着“暗箱操作”,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在流转中的“暗箱操作”,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这是现实中群众反响非常强烈、意见最大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仗权交易。一些乡镇的村、组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村书记(主任)、村民小组长不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流转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自作主张,既不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也不公开,私下签订流转合同,暗中将集体所有的林木低价转让出去,集体资产流失了,个人却从中捞取好处。二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流转。《森林法》对森林资源的流转有了明确规定,对森林资源流转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的并不好。在开展森林资源流转中,只有极少数人主动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集体经济组织不归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不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也不影响其交易,只是有的需要采伐或是群众不同意出现上访时,林业主管部门才被动得知,处理起来难度很大。
2.森林资源流转未进行评估,交易价格偏低
现在各地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基本是双方议定价格,根本不经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产评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目前市、县两级林业系统无合法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评估单位不懂林业专业技术,无人能评估;二是极少数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收费标准过高,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承担不起,但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不愿交评估费。
3.“一山多主、一主多山”影响了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1982年,仁化县在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时,各地为体现公平原则,往往将某一块山场进行划分,平均承包给村或村民小组的每家每户。由此造成了“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的情况。农户在某一山场的承包面积一般都很小,不利于林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同样也不利于森林资源流转。
4.部分群众对林权变更登记心存疑虑
受让方当然希望能把林权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但部分转让方担心将受让方用林权证进行抵压贷款,流转到期后自己的承包权收不回来。为此,我们必须尽快研究制定林权证发放和转让的使用管理办法。
5.部分山林面积较大的地块交易难度很大
由于一次性投入资金量大,受让方在交易中得不到金融部门提供贷款支持的承诺,往往会因资金不足而不敢参与竞标的情况出现,影响流转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6.森林资源流转扶持政策不明确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是一个投资回报相对较慢的一个产业(特别是种植业)。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制定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加以扶持,这对于刚刚起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尤为重要,也是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林业行业投资的助推器。一旦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林业要素流转的地块上有所产出,企业就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五、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和宣传,积极试点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其他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森林资源流转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开展,并在协调小组下面设立工作指导组,对相关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小组下设专门办事机构,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行使当地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职能,并给予一定的人员编制,以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力量。二是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资源流转的有关政策,并指派试点工作指导组成员分头到村,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解答疑难问题,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营造氛围。三是精心编制方案。为使森林资源流转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开展调查研究,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森林资源流转积累经验。
(二)制定激励政策。
为有效解决林木采伐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各地要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通过政策激励、创新服务等办法努力加以解决。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设立专项指标。由各地政府单列出一定数量的林木采伐专项指标,解决流转大户林木采伐矛盾,保障经营业主的合法收益,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广大林农、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热情。二是拓宽融资渠道。各地政府要协调金融部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帮助,并且在贷款期限和利息上要充分考虑林业行业(周期长,经济效益慢)的特点,较好地解决了流转和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三是开展便民服务。对符合流转管理办法、面积200(含)亩以上的流转双方,由县林业部门上门为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服务。并畅通渠道,在林业信息网等网站免费流转信息。四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安排项目时,要对流转经营大户给予优先考虑;林业部门生产技术上要给予全方位的支持,让流转经营大户体会到政府部门的支持是持续的,激发其继续投资林业产业的热情和信心。
(三)完善制度,规范流转行为。
县政府要规范流转申请、受理、审核、评估、信息、交易、变更登记等一整套既符合法律程序又简便易行的流转程序,并制定出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等各项政策,作为指导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依据加以推广。各镇还可根据本地的实情自行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从而实现我县流转工作从无序到有序,从不规范到规范的方向转变。
(四)引导林农依法进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目前有些自留山、责任山划分过小、散,管理开发难度大,个人集约经营难,效益较差。
为兼顾集体、个人的利益,在坚持“自愿、依法、有偿”、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性质前提下,鼓励并引导林农进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并依法给各经营主体发放林权证。
(五)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
政府在制订政策时,要逐步建立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林业投融资机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强新品种引种与栽培等新技术的指导,提高林农的增收致富能力,发挥林业双层经营机制的作用。
(六)建立以地形图或GPS应用技术为基础的山林权属档案管理系统
为提高山林权属档案资料的管理水平,杜绝山林纠纷隐患,各乡镇(街道)应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步建立以1:10000地形图或GPS应用技术为基础的山林权属档案管理系统。各行政村要加强对档案资料的保管,统一制订档案保存管理办法,各级政府也要及时收集和归档,对资料保存不完整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补齐。
参考文献
[1]徐秀英等.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林业科学,2006(8).
1基本情况
丽江市位于滇西北高原,金沙江中游,地理位置为北纬25°23'~27°56',东经99°23'~101°31',全市国土总面积为20550km2,其中山区占总面积的92.3%,全市辖1区4县63个乡镇,2011年末全市总人口为125万人.丽江历史上就是滇西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汉唐时代通往和印度、尼泊尔等地的“丝绸之路”和“茶马古道”重镇.2森林资源现状及特点2.1森林资源现状全市林业用地面积163.3万h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9.5%,居全省第七位;其中有林地126.17万hm2,灌木林地26.28万hm2,疏林地0.51万hm2,未成林造林地0.41万hm2,无林地1.26万hm2,宜林地6.96万hm2,森林覆盖率66.15%,活立木总蓄积10504.34万m3,居全省第五位.按两类林划分:公益林面积81.72万hm2,占全市林地面积的50.1%,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6.84万hm2,省级公益林为14.74万hm2;商品林81.63万hm2,占全市林地面积的49.9%.全市人均拥有林地面积1.3hm2,人均林木蓄积84.0m3.
2.2森林资源特点
2.2.1森林资源丰富
丽江是云南省的重点林区之一,生物多样性富集,动植物资源种类繁多,境内有植物8270多种,其中种子植物187科3650种,占全省种子植物的1/3,有许多树种属国家珍稀植物,主要树种为云南松、高山松、云杉、冷杉和落叶松,还分布有红豆衫、珙桐、玉龙蕨、攀枝花苏铁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7种,国际上以丽江的山、水、地名命名的植物新种和变种就有167种,丽江因而被冠以“植物学者的乐园”.野生动物资源也十分丰富,有487种,有兽类8目21科157种,占云南兽类种数的30%;有鸟类17目46科330多种,占云南鸟类种数的37.6%.境内分布有滇金丝猴、金钱豹、中华秋沙鸭、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41种,还有大量珍贵的蝴蝶资源.
2.2.2森林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维护功能
丽江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良好,充分发挥了森林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对长江流域生态安全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金沙江流经全市615km,两岸分布着的森林多为生态公益林,维持着长江中下游的生态安全,特别是高山暗针叶林地带和金沙江河谷稀疏草坡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
2.2.3林业发展空间大,但林地生产力不高
林地面积比例高,林地资源丰富,针叶林丰富,阔叶林偏少.目前林地生产力较低,林分单位蓄积为85.2m3/hm2,低于全省103.1m3/hm2的水平.林业发展潜力大,经过10几年实施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有林地面积不断增加,林分质量开始好转,森林覆盖率上升,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如玉龙县,乔木林单位蓄积量为109.8m3/hm2,与1988年的92.5m3/hm2相比,增加了17.3m3/hm2.
2.2.4中幼林占绝对优势
由于长期以来森工企业过量采伐和当地群众对森林的采伐利用较为粗放,低价值消耗大,导致森林以中幼林为主,近、成、过熟林少,林龄结构不合理,近期可采资源十分匮乏,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森林资源仍处于恢复阶段.
2.2.5森林起源以次生天然林为主
天然次生林多,人工林少.大部分森林为经过多次人为干扰后演替而形成的天然次生林.人工林以云南松、高山松为主,集中分布在区、县坝区乡镇和森工企业采伐迹地更新地块,纯林比例大.如宁蒗县天然次生林占全县林分面积的95.7%,人工起源的林分占全县林分面积的2.8%;飞播起源的林分占全县林分面积的1.5%.
2.2.6低产林、低效林面积较大
丽江市需规划改造的中低产林有26万hm2,如玉龙县低产林面积有5万hm2,蓄积182.72万m3,分别占全县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商品林面积、蓄积的25.99%和9.43%.
3林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滞后,产业结构不合理
建国以后,丽江为国家提供了2400万m3的商品木材,但由于长期的过量采伐,全市天然林资源锐减,到1984年,森林覆盖率下降到27%.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丽江市大规模地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有计划地采伐,使森林资源锐减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截至1998年森林覆盖率已恢复到52%.实施天保工程以后,借助林业工程的实施,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已初具规模,但林产品加工、贮藏、运输企业量少势弱,林产业和产品结构不合理,林产品加工附加值低,第二、三产业发育不充分,林业总产值处于全省后列.
3.2生态状况整体趋于稳定,局部生态环境恶化
丽江市实施天保工程以后,生态环境治理已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状况总体趋于稳定,但局部地区生态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影响到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发展;据2004年《云南省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报告》,丽江市土壤侵蚀面积为5441.89km2,占丽江市国土总面积的26.48%,年水土流失量约2261万t,岩溶地区石漠化土地面积为2090.60km2,占国土面积的10.13%,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的任务仍很艰巨.
3.3森林整体质量不高,森林经营工作薄弱
传统的森林粗放经营,使森林整体与可持续经营差距甚大,一些区域的林分质量无论是生态效益还是经济效益都非常低下,中低产林改造任务十分繁重.
3.4木材供需矛盾突出
全面实施天保工程以后,丽江市停止了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年森林采伐限额主要为农民自用材、薪炭材等非商品材指标,商品材指标只有少量人工商品材指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原因,木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3.5林业投资机制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1)近年来丽江市林业投入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占农业的投入比重小;林业投资渠道单一,林业建设资金主要靠中央、省两级投入,市、县(区)财政无力匹配配套资金,给林业工程的实施带来困难.
2)森林培育与管护的资金不足,营造林标准低,森林集约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造林成效低;资源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严重不足,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形势严峻.3)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欠账多,林业发展基础薄弱.林业科研、技术推广、林木种苗等单位基础设施简陋,服务手段落后,科技支撑体系薄弱.
3.6资源林政管理难度较大
丽江是旅游热点地区,新闻媒体较为关注,资源林政管理难度较大:①林区面积大,点多面广,战线长,人员不足,区县木材检查站花杆又被取消,给林政管理工作造成很大被动;②部分林农由于思想根源问题,靠山吃山,靠木头维持生计的思想依然存在,加之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合法谋生手段,对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认识不足,受市场的影响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少数地方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现象还有一定程度存在,同时林农返贫现象较为突出;③有的区县采伐类型管理中只注重主伐,忽视其它采伐类型的管理,非商品材管理不到位,发证率较低;④玉龙雪山、老君山、拉市海、泸沽湖景区由于大量游人涌入,使得高山植被和野生花卉被践踏、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数量也急剧下降.
3.7基层林业队伍建设力度较小
基层林业队伍总体业务水平不高,难以胜任新时期的林业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所的三员(林政员、护林员、天保员)的工资待遇较低,每月150元钱左右,其林政管理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目前,乡镇林业工作站又撤销合并到乡、镇政府,使区、县林业局失去了乡镇级业务管理单位,森林资源管护、培育和林木采伐管理等工作都会受到很大影响.
3.8林业科技支撑作用较弱
林业科技与生产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力度有待加大;对林业实用技术的开发利用缺乏广度和深度;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及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
3.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问题多
1)山林纠纷与历史遗留问题多.林情复杂,纠纷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配套.
2)公益林补偿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或简称“林改”)不够衔接.林改中有部分林地改革不彻底,权属不清,林改结果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实施方案存在不衔接的情况,如面积按权属统计有错位现象,部分地方的公益林界限与林改的界限不一致,林权证面积与实施方案小班面积不统一.
3)林权流转不规范.林改后林权流转没有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着无序流转、非法流转等不合法的现象,损害了林农的利益.
4林业发展的有利条件
4.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和林业建设
丽江市生态区位重要,森林对长江中下游的生态屏障作用已被社会各届所公认,多年来,丽江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发展,确立了“建设生态产业发展基地、清洁能源基地、国际精品旅游胜地”的目标,确立了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确定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改革和发展方向.
4.2实施林业重点工程,生态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4.2.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丽江市是全国天保工程重点实施区域,自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全市累计完成天保公益林建设38.8万hm2,人员安置5319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5070人.经过13年的天保工程实施,天然林得到了休生养息,山林郁闭,林相逐渐变好,林分质量大幅度提高,林业经营格局初步实现了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森林资源培育为主的转变,森林培育初步实现了由单纯造林向造管并举的转变.
4.2.2退耕还林工程
自2000年全市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共完成退耕还林任务4.1万hm2,完成国家专项投资24778.95万元,全市有22.5万农户、88.5万人从中受益.退耕还林的实施,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了生态环境.
4.2.3生物多样性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
丽江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不断健全,市、县、乡3级林业部门成立了保护机构,组织开展了野生动物肇事伤害补偿工作,建立了66个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4.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全市128.7万hm2集体林已确权128.3万hm2,确权率达99.64%,共发放林权证154650本,面积达126.7万hm2,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
4.4林业产业发展迅速
丽江市大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加大商品林、工业原料林和以核桃、花椒、芒果、桉树、雪桃等为主的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力度.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森林食品、林木种苗繁育等林业产业,初步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林业产业体系,林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4.5生态旅游发展前景广阔
丽江是“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丽江古城世界自然遗产和东巴文化世界记忆遗产的“存活”,与丽江森林资源为主的自然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丽江市委、市政府确立了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经济发展战略,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在丽江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5林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5.1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5.1.1林业主导功能定位
丽江市地处金沙江中游,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敏感等级属于生态脆弱区,在全国林业发展区划总规中,被区划为《滇西北特用防护林区》中的《滇西北水土保持林、木本粮油林区》,林业的主导功能是把保护长江中下游国土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森林的绿色生态屏障功能,同时发展以木本粮油为主的特色经济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林农增收.
5.1.2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生态公益林为主体的国土安全体系,不断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同时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大力培育和利用人工商品林,加快特色林产业的发展,增加林农收入,使林业为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5.1.3“十二五”发展总目标
争取到2015年,丽江市森林覆盖率达70.35%;活立木蓄积量达11362万m3;特色经济林总规模达28.6万hm2,农民人均拥有特色经济林0.27hm2;林业年总产值在2009年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56亿元.
5.2林业生态体系建设
5.2.1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
继续禁止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对郁闭度大于0.7的公益林进行适度抚育间伐,提高林分质量,对低效公益林进行改造,提高森林的防护功能,继续进行公益林建设,做好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补植补造,在天保二期10年中建成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5.2.2实施好中低产林改造
为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提升林分质量,发挥森林效益.“十二五”期间,全市规划实施13.3万hm2中低产林改造,10年内完成26.6万hm2中低产林改造任务.
5.2.3完成好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任务
为扭转岩溶地区石质山地水土流失不断加剧,石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的势头,逐步形成一个功能稳定、结构合理的森林生态经济系统,改善生态环境.“十二五”期间完成石漠化治理2万hm2.5.2.4实施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规划启动实施滇金丝猴、小熊猫、云豹、猕猴和鹤类保护工程.加大对红豆杉、苏铁科植物、兰科植物、玉龙厥和以松茸为主的野生食用菌及冬虫夏草珍贵药材的保护.
5.2.5加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建设
继续加强玉龙雪山和泸沽湖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老君山温性、寒温性针叶林、硬叶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展示高山自然垂直带植被景观、野生动植物资源、丹霞地貌和高山冰蚀湖泊群;做好老君山国家公园建设,实施宁蒗拉伯加泽大山、丽江黑龙潭、永胜他留遗址、永胜程海高原湿地、永胜大安珍稀野生动植物、华坪红椿箐、古城区九子海、古城区古都塘、永胜灵源箐、华坪轿顶山及仙人洞、华坪龙洞鸡冠山务坪水库11个省、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使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达7%.
5.2.6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实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幅度下降,促进森林健康发展.到2015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9‰以下;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
5.3林业产业体系建设
5.3.1特色经济林果基地建设
“十二五”期间,丽江市规划发展特色经济林果基地16.2万hm2,其中核桃12.3万hm2,雪桃0.2万hm2,芒果0.4万hm2,苹果0.53万hm2,青梅0.46万hm2,木瓜0.53万hm2,红豆杉0.53万hm2,花椒0.66万hm2,油橄榄0.26万hm2以及其它高效经济林基地0.26万hm2.
5.3.2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建设
利用现有山区林地资源培育生物质能源林,形成林业新的有竞争力的亮点,“十二五”期间,在金沙江干热河谷地区规划种植膏桐2万hm2.
5.3.3林产化工原料林建设
在永胜、华坪县范围内规划发展种植桉树1.06万hm2,开发以桉叶油为原料的林化工系列产品.
5.3.4森林资源非木材产业建设
培育具有丽江特色的珍稀植物、林药、野生食用菌、森林蔬菜、森林花卉、观赏植物等非木材产业,建设生产基地1.06万hm2.
5.3.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建设
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实现单纯利用野生资源为主,向以人工驯养繁育为主的转变.大力发展野猪、梅花鹿、灰雁、野鸡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建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科研开发基地27个.
5.3.6森林旅游建设
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为依托,构建全市森林旅游网络,开发特色森林景区、景点,推动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重点支持老君山、泸沽湖、拉市海、程海等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完善基础设施;开发生态旅游、森林保健、森林探险、科学考察和科普教育等特色森林旅游.
5.3.7林产品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建设
“十二五”期间,规划建立林产品交易市场5个,木材综合加工厂10个,生物柴油加工厂、核桃精深加工厂、油橄榄加工厂、桉叶油加工厂、青刺果精深加工厂各1个.
5.4林业发展保障体系建设
5.4.1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
1)加强资源林政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以资源行政管理为主体,以资源监测和监督检查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为全市林业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强化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认真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做好使用林地的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乱占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3)加强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加强人工商品材采伐、森林抚育和农民自用材、薪炭材的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林政管理人员要参与人工商品材、森林抚育和农民自用材的伐前、伐中、伐后的全过程管理,杜绝乱砍滥伐和超限额、超计划采伐现象.
4)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改善执法环境.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大林政执法力度.对辖区内存在的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要摸清情况,查找问题,组织各区、县资源林政管理人员、森林公安、天保管护人员对所辖林区进行认真排查,掌握林区动态,积极开展专项严打行动,开展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坚决关闭、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交易市场,对木材来源合法的给予颁证,改善执法环境,坚持严打态势,永保丽江林区长治久安.
5.4.2加强对公益林的管理
丽江市天保工程区于2009年12月开始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2009年全市公益林补偿资金到位1516.68万元,2010年到位2112.95万元,2011年到位8180.32万元;资金量大,为加强公益林管理,维护生态安全,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增设市、县级管理机构负责全市81.72万hm2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在今后工作中要经常抓、长期管和规范运作,做到“管好公益林,用好补偿金”.
5.4.3加强林业基层站所建设
加强基层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建设,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恢复基层林业工作站,强化职能.“十二五”期间,全市要完善63个林业工作站和11个木材检查站.
5.4.4提高林业综合服务能力
做好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对全市林权、林地、林木的动态监督管理,收集、林业产业项目招商、林地收储、林权流转交易、市场行情等信息,开展森林资源评估、林权证抵押、法律咨询等服务.
5.4.5实施科教兴林工程
围绕林业建设,重点研究乡土树种选育和种苗繁殖技术,短周期人工原料定向培育和林木深加工技术,林产品精加工技术,困难地造林技术,森林健康保育技术,自然保护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数字林业、信息技术利用等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建立林业科技综合示范区、示范点,加大对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5.4.6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切实开展林业产权、公共财政、林木采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五大林业制度构建工作;完善林业产权流转服务、科技服务、林业融资服务、森林资源管理、林业社会化服务和林产业市场等林业六大支撑体系.组织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森林保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实行林权抵押贷款等工作.积极培育林地和活立木市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林木林地流转行为,搞好流转服务.
“青山变金山,叶子变票子,林权证变取钱卡。”不久前,记者在丽水采访时,许多林农表达了自己的心声。丽水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探索,激活了林业经营机制,让林农实实在在得到了实惠。
近日,丽水市委书记陈荣高再次赴遂昌、庆元、龙泉等地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调研。他认为,丽水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实现“资源资本化,青山变金山”,从而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了“生态资源受保护、农民增收得实惠”的目的。
丽水是如何来做好这项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技术性很强,操作难度大且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如何突破在制度上、法律上的局限?
量体裁衣,突破林权改革瓶颈
林业是丽水最丰富的资源。长期以来,森林资源变现、流转这个核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过深入调研,丽水市寻找到了推广林权抵押贷款这一有效途径,不仅解决了丽水农村贷款难问题,而且推进了新农村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行长孔祖根告诉记者,林权抵押贷款,不但解决了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森林资源变为资本成为现实,拓展了林业发展和山区经济发展更为广阔的空间。通过此项工作,使金融行业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目前丽水金融服务林业已形成“多覆盖、多机构、多品种、多形式”的完整体系。
丽水市共有森林面积2100多万亩,按每亩价值1000元计算,丽水市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价值已达210多亿元,相对210万农业人口,人均资源达10000多元,青山成为名副其实的金山。如果按50%抵押率折算,全市可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5多亿元。
也就是说,推行林权抵押贷款实现了森林资源资本化,不仅有效量化了森林资产,而且通过森林资产流转,可以将分散的资源积聚起来经营,使一些林农走出林地。换言之,原来一家一户经营的林地,实行林权抵押贷款后,促进了森林资源有序流转,本县市甚至是外省市的经营者都可以参与公平竞争,取得林地经营权。
2006年,丽水市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部门在多次深入遂昌、龙泉、庆元等林业大县(市)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既符合丽水实际、又可持续发展并尽可能将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工作意见和具体操作方案。同时,丽水市专门成立了林业投融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并将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列入2007年度重点工作。今年丽水市政府专门召开林权抵押贷款民主恳谈会,听取林企、林农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丽水市人民银行与林业局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在全市形成了强有力的推进态势。关键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构建流转平台。至2007年末,丽水市9个县(市、区)全面完成了流转平台组建工作,设立了“三中心一机构”:一是设立林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林权确认、登记和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等服务;二是设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为林农和林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以及按规定对抵押资产进行收储和处置;三是设立林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收集和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林权流转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四是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机构,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调查规范设计和资产评估服务。
出台配套政策。丽水市人民银行和林业局先后制定了《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各贷款银行和森林资源流转服务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流程。
创新贷款方式。针对辖区的林权管理实际和农村信贷需求特点,丽水市“量体裁衣”,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方式:一是林农小额循环贷款。结合“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工作,以林权提供最高额贷款担保,采取“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千家万户的贷款难问题。二是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对森林资源好、权属清晰、变现容易的林权,推行直接抵押贷款,解决林业企业和生产经营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三是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借款人以林权向收储中心提供反担保。通过担保贷款,有针对性地解决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户的资金需求问题,支持林业产业化发展。同时,推动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林场以及其他担保机构的合作,丰富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突破收储中心担保模式的局限性。据统计,至去年底为止,全市共核发林权证570478本,发放率达99.2%;设立林权担保基金1880万元。截至今年7月底,丽水市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2407户,金额1.05亿元,至今没有发生不良贷款。
丽水市还落实林权抵押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实行财政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贴息,减免林权评估、登记、担保、处置等环节的费用,推进林业保险业务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等措施,促进此项改革持续发展。2007年以来,丽水将林木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并在全市推广,全面构建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林业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激活机制,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
“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林权制度改革,激活了林业经营机制。流转平台的构建与规范运作,为森林资源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奠定了扎实基础。同时,林权抵押贷款又进一步拓展了林业投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森林资源流转的资金投入问题,促进了林业集约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
通过二年多的不懈努力,丽水市林权抵押贷款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扩面增量工作稳步推进,林业产业化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新景象。广大林农和社会力量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增加了,林业经营机制的调整步伐加快了,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经营主体有力地提高了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目前,丽水市形成了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三大类型的林权流转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
庆元县黄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一家集生产、休闲、旅游、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高品位的生态园区,已实现了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三统一”。该园区依托林权抵押贷款机制,采用倒包反租的林地流转形式,即林业局把规划范围的林地全部租赁下来,再根据园区整体规划和开发需求,以同样的租金租赁给开发户经营。目前,该园区内有股份制企业2家,农民合作社1家,种植大户38家,对促进当地的林业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丽水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龙泉市阳光农业有限公司创建于2003年,现有基地总面积3800亩,其色水果基地1800亩、名优茶基地1000亩、笋竹两用基地1000亩。公司先后投资1000万元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由于农业产业回报周期长,资金周转困难,以前由于没有有效的抵押物,公司很难贷到款。2007年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后,该公司用林权流转合同作为抵押,办理贷款120万元,将资金投入茶叶加工厂,以及购置机械设备、新建生态养殖场,企业发展渐入佳境。公司总经理动情地说,“生我的是母亲,救我的是银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的又一次伟大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丽水市前一阶段林改工作成绩显著,他们在政策研究、机构建设、流转促活、抵押贷款、林木保险、合作经营等一系列方面进行突破,为我国林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陈荣高笑着对我们说,这是“用最少的钱支付给最需要钱的人,帮最需要钱的人办成了最需要办的事”。
作为森林资源大市,推行林权抵押贷款是丽水的“潜力所在,动力之源,活力之本,合力所系”。近年来,丽水市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惠民利民的大实事,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核心,坚持“管住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实施深层次探索改革新举措,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变资源为资本,一步棋走活了丽水经济发展的全局。
关键词:森林立法;林业保护;促进;分析
中图分类号:S7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163
森林在为人们提供丰富生产、生活资源时,能够净化和调节大气、气候、水源,能够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但我国林业资源的发展现状,并不乐观,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显。在新时代下,已有的森林保护法已经无法满足时展的客观规律,森林资源被破坏、无节制采伐问题日益严重。为此,需要全面分析现有森林法律的缺陷、问题,以实际林业保护形势为纽带,优化完善森林法律法规,使我国重要的林业资源得到更好地保护,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1 我国森林立法存在的问题
1.1 人们森林保护意识薄弱
在新形势下,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助推器。但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更不知道需要从自身做起,不注重优化利用资源,森林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1.2 地方责任不明确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如果仅仅依靠中央机构的力量,是无法更好地保护林业资源,生态环境会进一步恶化,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也会进一步激化。为此,需要各地区政府能够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全方位监测、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但就其现状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没有明确的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责任模糊。
1.3 没有完善的补救对策
在森林资源破坏行为方面,我国已制定的处罚形式、补救对策单一化,处罚力度也比较低,低额罚款是其主要的处罚形式,补救措施可操性较差。比如,在新时代下,滥伐林木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水土流失现象严重。但在罚款的时候,水土流失面积罚款金额为2~5元/m2,也不需要承担其它形式的法律责任。而这种罚款金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些人并没有对这些处罚引起重视,仍大肆破坏森林资源。
2 我国森林立法优化策略
2.1 强化监督、教育立法
通过强化监督、教育立法,不断提高社会大众、地方领导干部的意识,转变已有的观念,意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规范自身行为,使我国法律法规更具有其实践性。在强化监督、教育立法过程中,要明确各级政府职能,特别是监督责任、宣传教育责任,防止权与责模糊化。加强法律执行力,不断提升社会大众的生态文明建设意识,知道保护森林资源人人有责,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进而,营造一种人人爱护树木、人人监督管理与保护林业发展的氛围,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提供有利的保障。
2.2 强化责任法
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应是强化林业管理责任法的核心所在。需要使林业产权归属、管理责任归属明确化,坚持集体所有,集体管理;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原则。在此基础上,林业行政部门需要对林业资源进行动态化的监督管理,加大滥砍滥伐、失职渎职等处罚力度,在经济、行政、刑事方面给以一定处罚。
2.3 强化监督对策
在完善森林资源法律法规时,要从林业部门执法情况出发,优化完善用于监督方面的辅法律。以林业部门工作特点为基点,合理修订、优化相关的诉讼、处罚、赔偿等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工作。以此,在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等方面,执法者都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4 加大宣传力度
站在客观的角度,法制观念需要一个深入过程,这样才能更好地展现法律法规自身的作用。在修订完林业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之后,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森林资源,知道森林资源在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在宣传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方式,把保护森林资源巧妙地融入生态环境保护之中,提高人们保护林业资源的积极性,更好地提升依法治林的社会效应。
2.5 健全各项治林机制
在完善过程中,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以林业资源具有的特点为纽带,制定可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实行职能剥离,国家林业管理机构来履行对应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权属。在此基础上,不断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到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之中。并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情况,把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有效结合,分类经营、合理管理林业,为不同种类林业经营主体创造有利的发展空间。
3 结 语
在新形势下,完善森林立法,保护林业资源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使重要的森林资源得到优化利用,改变林业资源现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尹学建.基于完善森林立法促进林业保护的探讨[J].农家顾问,2015(0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