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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思考和建议
一、引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在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体现在土地利用结构上的合理和科学布局。它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龙头”。
20世纪80年代以来,针对经济加快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建设用地规模扩张过快、耕地大量减少等情况,我国先后组织开展了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很大程度上发挥了规划在科学利用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规划预测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第二轮规划是在90年代初经济过热,中央采取从紧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背景下编制的,规划实施后,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宏观政策的调整,使得这轮规划在许多方面显现出不相适应的地方。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国内、国际土地利用规划新理念的传播,我国的土地利用管理思路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上一轮规划越来越难以适应土地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新的修订。目前,如何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要在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的基础上,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水平,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编制与实施的思考
通过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新一轮的规划编制,应重点研究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规划的多元化目标定位问题
社会决策中的目标通常不会只有一个,不同经济层次的组织有不同的目标,不同水准的个人也有不同的目标,同一组织或同一个人也不会只有一个目标,这就是多目标决策。多目标决策有两个特性:一是目标之间的不可公度性。人们所追求的目标之间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经济效益,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标准,而社会和谐、生态环境问题中,是无法用货币指标作为衡量的。二是目标之间的矛盾性。当改进了某一个目标值,就很可能使另一目标变坏,满足了一个目标却损害了另一个目标,经济的增长并不一定意味着人们愉悦程度得到增加、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很显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多目标决策问题,在新一轮土地编制中,如何确定规划的多元化目标问题,如何对目标进行筛选、排序、优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规划的弹性与刚性关系问题
弹性,是指当经济变量之间存在函数关系时,一变量对另一变量变化反应的灵敏程度。运用到规划中,是指规划思路及指标体系对随机性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从理论上讲,规划和市场之间存在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规划对市场起着诱导、调控、规范和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市场对规划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首先是规划在编制时接受市场变动的信号,即信号刺激,如地区建设用地供给不足、需求市场发生变动,导致用地结构布局变化或需求导致区域大量土地闲置等;继而规划通过各种机制对此做出相应调整,如增加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等;随后规划将这一信息反馈到市场,对市场进行调整和引导,市场在规划的作用下不断调节并将新的信息反馈给规划,从而实现动态式双向作用机制。在西方国家,弹性被广泛运用到各个规划领域。如波兰、法国、西德等西方国家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探讨弹性发展规划方法论,同时做出若干不同方案,供决策部门评价选择。实践证明,弹性规划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有较强的适应性和指导性。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弹性与刚性的关系,弹性太大会给地方政府留有寻租的机会,地方高兴,国家遭殃;刚性太大会使规划呆板,国家好管理,地方没自。
(三)规划的开放性问题
从系统论角度看,土地的本质是由土地生态系统和土地经济系统在时空耦合而成的复合系统,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只有开放,才可能保持系统的有序性。土地规划就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不断地输入和输出物质、能量、信息和资金,使之向决策者预期的方向发展变化,以实现土地生态和经济的双赢。系统的开放程度决定于影响系统开放的激励机制。所谓激励,就是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达到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具有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内在推动力。一般而言,激励功能的强弱,主要与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努力和报酬的接近程度相关,要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开放性就是要营造这种开放性的激励机制。
(四)规划理念与规划技术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可持续利用研究日益成为热点,它寻求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认为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公平、选择、共同、需求等一系列原则,应以不损害、不掠夺后代的发展需求作为前提,满足当代的发展需求,以体现高效和谐、循环再生、协调有序、运行平稳的良性状态。近10年来,新土地规划与区域规划理论在区域发展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把视角从“物”转向了“人”,转向了人对土地资源需求的满足和社会发展,主要借助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强调经济的社会和文化特点,并引用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理论、来分析其对经济空间问题的影响。如劳动地域分工中借用生产关系理论, 新产业空间中借助经济学中的柔性生产概念,网络研究中借助社会学家的社会根植性概念等。在方法和技术应用上,近年来发展很快,随着最优化技术的出现与应用,各种线性和非线性规划及多目标规划的方法开始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研究过程中,已较为广泛地运用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与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新技术进行土地利用适宜性评价、现状变更调查、动态监测、规划动态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并探索“3S”一体化技术和WebGIS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运用。
(五)规划实施与追踪管理问题
规划作为一种中长期计划和一种行动纲领,其编制工作的完成,仅仅是规划成功迈出的第一步。是否能够实施,则是规划成功的关键,它直接影响着规划的生命力和应用前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与实施过程是一对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孪生体,规划编制过程仅仅是一种研究、一种分析、一种建议和一种规定,只有将这种规定和建议同规划实施追踪过程对接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划全过程,这种全过程规划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追踪一体化的过程。这种一体化过程包括三个方面:1.规划“政策”化。规划在未进入实施前,不管实施可行性看起来有多强,都只能是停留在文字(图件)化阶段。规划的政策化过程就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中的各种规划目标、各类实施措施等变成政府的政策加以实施。2.谋划与决断的相互监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用地的咨询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探讨各种土地利用问题,对土地利用系统进行综合分析,向政府针对具体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多个理念,多个规划方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担任“谋士”的角色,最后的决断权在政府决策者。只有真实反映某一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规划才是好的规划,才能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3.动态化的追踪管理。规划作为对未来多种可能性的描述,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经常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调整,也就是对规划实行动态式追踪管理,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规划执行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
三、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具体建议
(一)坚持为以保护耕地为主线的规划目标不动摇,重点兼顾土地空间布局,土地生态环境规划目标
实践证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坚持以保护耕地为主线的功能定位,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基本国情的。国土资源部就第三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也提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修编的首要原则。
土地的空间布局首先就要考虑农用地布局尤其是耕地布局,主要是基本农田布局问题。基本农田布局就要根据我国未来人口高峰期,综合考虑城镇发展体系和城镇用地规模,科学地确定。参照英国的作法,在大城市周围修建绿化带,作为隔离地带,可以有效控制城市外延,对保护城市郊区耕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样确定的基本农田不会轻易被占,不会造成对基本农田投入的浪费。除划定的基本农田外,其他一般农田改设为农业调整区,把合理布局,突出区域特色,大力发展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较高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进行集中布局。只要是不破坏耕层,在指标上不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农业调整区进行安排,视为符合规划。其次要考虑建设用地的布局。建设用地布局主要是城镇体系布局,在规划中,从统筹区域、统筹城乡的空间均衡理念出发,使人口、经济、城镇的分布与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协调。要考虑哪些地方适合扩大城市规模,适合进一步聚集人口,哪些地方不适合进行大规模开发和建设,而是需要进行保护和恢复,甚至疏散人口,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发展规划的空间引导和约束功能来予以解决。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考虑由于规划实施而产生外部性作用。一般而言,正的外部性应当得到补偿,负的外部性应当赔偿,不能以牺牲环境、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二)改革僵化的指标体系,构建刚、弹性互补的规划指标
要改革目前僵化的指标体系,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应把指标分成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和机动性指标。强制性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这部分指标需要无条件地实施,如规划应明确规定在空间上需要进行严格保护和管制、严格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和地段。指导性指标主要包括农业结构调整指标(设施农业、畜禽饲养和养殖水面等农业用地占用耕地指标、生态退耕)、土地资源生态保护、林木覆盖率等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是为农业结构调整、生态保护需要,具体实施是由相关部门实施。机动性指标主要针对一些定位随机性较大的、零星或突发性建设项目而设置,因其建设用地数量及位置难以准确预测,用机动指标进行调节。在规划的建设用地指标中,增设适当比例的机动指标,以保证一些特殊用地的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这部分指标可以是规划期规划建设用地增量的10%~20%,由各级人民政府机动调整,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但这些指标不能随意突破,这些指标都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同意与备案。
(三)建立规划修编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规划的开放程度
公众参与规划编制是规划编制人性化的要求,有利于增强规划本身的综合性,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公众参与的方式应根据规划编制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参与方式,注重实效。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规,规定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组织设置、参与形式及参与步骤,确保公众参与的合法性,保证公众参与层面广、参与活动贯穿规划编制全过程。市级规划采取了吸收各相关部门及其专家参与专题研究、方案论证的方式,专题研究吸纳了土地管理部门、学术研究机构的观点,规划方案综合了部门发展意见,活跃了学术探讨氛围,探索出顺应城市经济发展、又不违背国家土地政策的规划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县级规划将采取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县主要领导参与规划方案审查等公众参与方式。乡级规划的公众参与主要表现为乡镇提出地方建设发展设想,对实施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项目(如居民点调整、土地开发整理、生态退耕等)的安排广泛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等。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同时做好土地资源的供需预测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就是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变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忽视资源保护的规划理念,把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纳入规划目标体系。要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变粗放、掠夺性的消耗模式为集约和永续利用模式,以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
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要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的规划理念,如全球化理念、社会化理念、外部性、资源禀赋、理性发展理念等。这里着重介绍一下理性发展理念。理性发展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美国的建筑师创立,在学院派的理论学说基础上,形成理性发展政策。理性发展理念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在现实条件下的具体实践。理性发展作为一种与市场机制相对应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财政、金融、税收等手段对土地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与模式进行管理,以控制城市蔓延,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城市的理性发展。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适当控制城市发展的规模是必要的,理性发展理念值得借鉴。
针对上轮土地规划土地供需预测,特别是建设用地偏差较大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论的同时,主要做好土地供需预测的调查工作与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做到定性与定量、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是因为基于数理统计的方法论并不完全能够反应现实情况,除了基础数据的准确之外,还要通过实地调查来检验,这往往是以往规划容易忽视的环节。
(五)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控体系
“三分规划,七分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过程中,编制是基础,审批是保证,实施是最终目的。首先,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抓紧制定《土地规划法》《土地用途管制法》等项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应着重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一切土地利用都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其次,要建立起由政府、公众和规划师三位一体的群体决策支持系统,其组成结构可以是各占1/3。决策支持系统对规划的实施起决定作用,既对政府的寻租行为起到约束和制约作用,也可以对个人和单位的土地利用行为和方式进行监督。第三,要建立完整的规划编制评估体制。通过建立“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修订一套完整的规划体制,解决“重编制、轻实施、缺评估、泛调整”的问题,建立规划的监督检查、动态监测和反馈修改机制。第四,建立规划的动态化追踪管理机制。充分应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规划执行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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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366-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人们必须立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上展开生活生产,而且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需求量日益剧增。鉴于土地需求量的增加,土地规划不合理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的一种发展战略规划,它以区域内整体土地资源为规划对象,通过对土地使用供需比的有效协调,以促进可利用土地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提高土地使用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和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必要性
虽然,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不能忽视环境影响,比如酸雨、水土流失以及沙漠化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人们日常生产生活,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是未能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故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间,相关人员必须重视环境评价,并采取科学手段对其进行评估。比如,土地规划过程中先有效组织土地资源和用途,以免土地原有状态被打破,给环境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所以,土地规划要以科学全面的依据理性地进行分析,才能协调土地规划和环境之间的发展。
(二)环境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远影响
环境变化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具有相应的累积效应,这种影响虽然短期难以发现,但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逆转,如果不能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考虑环境因素,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自然灾害,而且一旦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势必影响到当地生物的多样性,故而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时,对当地环境影响充分考虑,是避免环境对人类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途径。
(三)环境问题与土地规划的相关性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土地规划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且就这一方面人力物力的投入巨大,也取得了阶段性的发展,然而我国现阶段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环境问题,而我国环境问题目前主要表现方面包括:较为严重的土地沙漠化和干旱,较为恶劣的生态环境,不断减少的耕地面积,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诸如此类问题都在威胁着正常的生产生活。
二、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具体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生态问题产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于环境影响的评价,是针对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分析,以此实现政府土地规划决策的科学化。而在土地利用中分析评价各种生态系统或环境影响有可能产生的影响就是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植被方面影响的体现
土地利用会导致地表植被覆盖率日渐降低,植被空间格局以及数量结构的变化,促使生态系统不断发生改变。如果不能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将会造成土地沙漠化、土地功能退化,使得林地植被和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因此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针对植被进行针对性评价。
(二)土壤方面影响的体现
如果土地利用规划缺乏合理性,将会对土壤产生严重影响,例如造成砂土退化、土质污染等现象。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量的增加,都将造成土地面积急剧减少,导致通过不同方式进入并积淀于土壤中的各类污染物或有机物的增加,破坏土壤生物群体,甚至破坏土地生态平衡等。因此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对土壤质量的影响。
(三)自然灾害影响的体现
纵观自然灾害的发生不难发现,人类活动和自然条件的共同作用是主要原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合理也影响着自然灾害的发生。例如,非农建设用地扩展到水滨湿地,破坏或造成洪水调蓄能力降低,促使区域洪涝灾害不断增大其损失和程度。因此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在分析土地利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
(四)水文环境受到的影响
土地利用与水环境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影响到水环境质量以及水资源区域的分配,包括水利工程施设、水电水量等。例如,农业方面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后,有可能导致灌溉用水资源供不应求问题产生,即未能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造成水资源严重匮乏。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对水文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方法
(一)实施评价的思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评价土地利用功能或结构在时空间变化过程中,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尤其是重点评价预测生态景观及系统安全和服务功能的影响,包括评价预测城市生态建设用地的影响,并制定科学替代或改进的方案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联系着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故而,加强对其的评价预测将尤为重要。
(二)实施评价的方法
我国现目前尚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程序可依据的实际理论体系。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现行的常用方法主要为指标法。所谓指标法就是指以土地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为依据,综合性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应目标。针对环境影响评价而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规划指标值是否能反映合理环境,另一方面,对适应土地利用根据生态系统的考虑。
通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两个目标,即总体和具体的目标。分别分析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方案,以保证目标之间不会产生矛盾,并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分析已确定可利用土地对环境的影响,再将明确的环境目标作为依据,通过相关环境标准的查阅参考,然后对相应规划目标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将其编制为评价环境的指标表。最后,将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作为依据,不断完善优选可行性高且不影响环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多个相关学科间相互配合。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合理性、科学性,必须结合多学科的知识、力法和人才。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要求土地使用主体的积极参与,因此,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热情十分有必要。
结束语
要对土地利用给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首先要认识到其必要性和作用,并认真分析它的具体内容,然后采取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价,即针对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及结构变化分析判断环境影响,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独特体现,更是评价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雷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J].城市建筑,2014,(18):377-377.342.
[2]姚立英,王伟,周阳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5,(4):41-45.11.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制度,探索推进规划管理改革。
结合自治区实际,积极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促进规划实施与管理改革。2012年要在14盟市政府所在地的旗(市、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并按照国家试点实施的相关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探索规划改革,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旗县、市区规划评估修改工作。通过科学安排规划布局,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完成全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部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基数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衔接的精神,研究以二调为基数进行规划评估调整的要求,通过开展规划修改途径、修改方式、修改方向等方面的研究,制定功能分区和国家、自治区立项的重点项目依法修改规划的相关文件,满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有效需求。
二、加大计划指标争取力度,强化计划科学管理。
近期重点要加大同国土资源部的沟通力度,力争2012年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下达数在2011年计划数的基础上有所增加,未利用地计划切实有所倾斜。通过提前预下达年度计划、通过政府明确符合国家立项条件项目在国家层面立项使用国家计划和配合相关处室做好废弃建设用地置换、临时用地管理等工作,提高供地率,多渠道、多途径解决用地需求,缓解用地供需矛盾。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开展增减挂钩试点信息化建设,实现增减挂钩全程监管。鼓励具备增减挂钩条件的地区,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在保障农牧民权益和利益的情况下,申请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缓解计划指标压力。争取增减挂钩指标下达数要在前三年下达总数基础上翻翻,达到2000公顷以上。
三、加强境外勘查基础工作,落实中央境外地勘基金。
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开展与蒙古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协调国土资源部尽快建立内蒙古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积极组织我区矿业企业、地勘队伍开展境外风险勘查项目的申报工作,在去年已申请到勘查项目13个,中央境外地勘基金补贴5600万元的基础上,拟2012年申请新增25个项目,中央境外地勘基金补贴在2011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同时,做好境外勘查培训交流、咨询服务搜集与服务等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基础工作。
四、积极推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的开展。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每年的申报国家、自治区“资金奖励项目”和“示范工程”的遴选、上报和审批工作,重点支持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开展煤炭、稀土、铁矿等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五、加快内蒙古白云鄂博稀土、铁及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白云鄂博稀土、铁及铌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示范基地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成果的评估。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的遴选、推荐工作。
六、建立科技应用示范单位。
推动全区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将我区世界级、国家级地质公园列为国土资源部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国土资源科技重大需求和创新技术情况的调查工作。利用区域优势,为内蒙古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提供服务。积极配合地勘单位向部争取境外勘查项目经费。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建设用地预审管理
1、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用地
对上报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予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调整或修改规划后报批。今年我们组织对16个项目进行了规划评估修改工作,调整规划总面积28.98公顷(434.7亩),目前规划评估修改报告已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严格建设用地预审管理
严格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各类建设用地的报批,按照权限做好建设用地预审。依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建设用地预审,规范预审报件,提高预审的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程中,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认真调查核实。强调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对用地的引导作用,今年共完成19个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3、认真搞好招商引资项目初审工作
规划科负责对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初审,我市招商引资项目数量多、分布广、用地量大、用地情况复杂,我们在项目初审过程中,始终本着严肃认真、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在调查核实每一个用地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项目具体分析,提出相关建议供领导决策。今年以来共完成了33个招商项目初审工作。
4、加强个人建房管理
充分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引导个人建房有序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个人建房审批要求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允许建设区内选址,并符合宅基地规定的建设标准,严格规范个人建房资料报件。今年共审批个人建房195宗,面积28324.75平方米。
二、继续争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验收工作
1、继续争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由于我市建设用地需求量大,而用地指标数量非常有限,今年给我市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5公顷(525亩),远远不能满足我市用地需求;因此我们积极拓宽用地渠道,加大增减挂钩和低丘缓坡试点项目的申报力度。规划科安排专人与设计单位一起,深入各个镇、处,充分调查农村居民点拆旧复垦潜力、农民群众意愿,经过详细外业调查、现场踏勘,编制完成了2013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和2014年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目前2013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下达挂钩周转指标71公顷(1065亩);2014年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争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55公顷(825亩),用于建设项目报批工作。
2、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与验收
为了确保2012年度增减挂钩项目顺利通过省、市验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四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增减挂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批准,我们编制了《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启动了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加快推进2012年度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完成,并申请上级验收。
3、认真做好增减挂钩项目备案系统录入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增减挂钩项目需在内网和外网两个系统进行录入,今年完成了对2009年,2011年第一批、第二批,2012年第一批、第二批,2013年第一批、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地块的录入工作,录入地块1000多个。
三、积极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报批
通过对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整理、开发利用,可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减少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是缓解用地指标紧张的有效途径。为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建设项目落地,按照局领导的指示,我们提早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申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上级下达我市2014-2015年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指标107公顷(1605亩),我们通过调查摸底,将该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指标落实到了具体地块,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审批。目前已有33.48公顷指标用于我市建设项目报批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对已实施的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及时进行了“工矿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试点监管系统”的录入工作。
四、积极争取重点项目指标和灾后重建指标
为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今年我们已经向省厅关公文化园重点项目指标17.5公顷(262.5亩)、光彩食品城重点项目指标11.2公顷(168亩),目前该批项目报批资料已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五、贯彻落实统计报表制度,作好国土资源统计工作
认真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工作,做好各科室专业统计资料的收集、备案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了本科室的专业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积极贯彻学习“十”精神及国土资源部、省厅、市局等各级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廉政及效能建设各项规定。
一个月前,连续几场专家务虚会使得自去年9月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以来,一度陷入沉寂的土地规划修编工作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主题。
在长时间的研究、思索中,人们期待着,能为负重前行的这轮规划修编找到一条柳暗花明的道路。
不同寻常的“前期工作”
时间回到两年前。2005年7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徐徐拉开序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从2002年即开始着手筹备的这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似乎从一开始就显得不同寻常。
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是这一轮规划修编与前两轮修编不同的一个显著特点。
经过两年多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地依照规划管地用地的意识明显增强,不按规划用地就是违法用地的认识逐步确立。各地普遍对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表现出积极的姿态。不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在经费、人员上全力给予保障,有的还订出了时间表。从上一轮规划修编时的“要我做”,到这一轮规划修编“我要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显著提高。
2005年7月12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前期工作”的提出,无疑给某些急于规划修编的地方泼了一盆冷水。一些地方表示,现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执行多年,部分地区的规划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少地方的规划用地指标已经或接近用完,修编要赶快动手。
地方的这种情绪,中央似乎了如指掌。中央将原来准备全面推开的修编工作改为先做前期工作再审慎推进,其直接原因就是担心,如果地方与中央在修编指导思想上还很不一致的话,一旦规划修编全面铺开,各地有可能出现“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情况,如果关键的几个问题把不住,建设占地将再度一哄而起。
事实上,不少地方政府正是怀着通过规划修编解“建设用地燃眉之急”的期望,对新一轮规划修编表现得甚为急切。许多地方在修编中强调“一增两减”,就是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减少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有量。有些地方也确实在暗地里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趁着这次修编,提前把大片的土地通过合法的途径装进各自的“腰包”。
针对调研中反映出来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总理批示,这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以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根本指导方针,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把这件关系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办好。
中央的审慎态度并非多余之举。2005年年初,一些城市在规划年限至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有意抬高GDP增长速度与人口规模,提出超常发展目标。媒体报道,某省会城市目前只有200多万人口,规划中却提出2020年城镇人口将达到1000万;某市目前建成区面积只有125平方公里,却规划出一个150平方公里的新区;不少城市提出新的规划期经济两位数持续增长的目标;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竟有183个城市提出要建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不少地方之所以违背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提出种种不着边际的发展目标,一味将城市做大,无非是要扩大地方政府的土地处置权,“合法”地占用更多的耕地。
国务院领导就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必须及时对新一轮城市规划修编进行正确引导,并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尤其要有明确而有力的土地控制政策,合理限制发展规模,防止滥占土地,掀起新的圈地热。并指出,“此事要早抓,不可放任不管,否则会贻害子孙,造成无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
之后城市规划的主管机构建设部下达通知,要求正在进行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必须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协调和衔接,并按照合理限制发展规模、防止滥占土地等要求,对修编工作进行检查;在此之前,暂缓对规划纲要和初步成果的审查。
紧接着,国务院办公厅携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对下一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提出建议。建议提出对土地治理整顿验收未合格或未验收的地区,以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未经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仍暂停审批。也就是说,土地规划修编未经通过的,不得批准城市规划。这个建议实际上明确了两大规划的先后次序,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导作用。
至此,牵扯两大规划的长期纷争似乎应该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但事情不会这么简单。冰冻三尺,岂一日可化?“战争”远未结束。
其实,《城市规划法》早有规定,城市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土地管理法》又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不得超过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而在一些地方着手开展城市规划修编之际,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尚未启动,如果城市规划赶在前面把建设用地规模确定了,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只能扮演“马后炮”的角色。这大概就是一些地方之所以对于城市规划修编的热情如此之高的真正原因。
说穿了,自上而下、一级控制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多地体现了中央政府的意志。而自下而上、由地方分散编制的城市规划,则使地方政府的诉求获得了更易实现的方式。这两大规划纷争的背后,实质上有中央与地方的博弈隐在。
规划的困境折射出的是体制上的弊端。有人说,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功之处,在于中央政府调动了地区发展的积极性;而中国经济最大的难点,则在于中央如何对地方过高的积极性进行调节。没完没了的宏观调控可以说是中国的一大特色。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有意无意将规划作为和中央进行博弈的工具,期望以不同规划来相互牵制以及寻求各规划之间的相互漏洞来规避管理,使得规划的编制越来越难。
只要思想观念的偏差一天不消除,博弈就难以平息。思想认识不统一,主要矛盾不理清,新一轮规划修编很难达到预期目标。
系统、深入的前期研究,为规划修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有力地带动了土地管理各项工作。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上盲目扩张的态势得到初步扭转,耕地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大部分省(区、市)2020年建设用地增量预测数比前期有了明显下降,其中天津、四川等省(市)的降幅超过30%;同时耕地保有量有所增加,上海、广东等地的增幅达10%以上。
许多地方通过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研究和以“四查清、四对照”为主线的规划实施评价,进一步摸清了土地的现状和潜力,理清了新形势下土地利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自觉把解决问题的思路由依靠外延扩张转到重视内涵挖潜上来,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途径、机制和保障措施进行了积极探索。
扎实开展的前期工作,从思想、组织和技术等方面为全面开展新一轮规划修编作好了准备。
在各地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修编深入推进。
空前激烈的博弈
如果说,修编前期一些地方暴露出来的“一味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取向还只是一种苗头的话,那么,2006年5月,当这轮规划修编进入实质阶段的时候,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博弈便更趋激烈。
离预先计划报国务院审批的期限仅剩一个月,这一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到了最关键的时刻。经过严格测算,全国规划纲要主要指标已经初步确定,正在分部门、分地区进行最后的协调和对接。毋庸讳言,各地对规划修编的关注也主要集中在指标上。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指标决定着各地未来十五年的发展路线和前景。
在当时召开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座谈会上,“对接”成为会议的主旨。“对接”,既是指标的对接,也是规划思路的对接。
最引人注目的指标,无疑是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规模。而未来5年的耕地保有量,作为一个约束性指标,已经在 “十一五”规划中确定下来。
保住18亿亩耕地,意味着今后5年我国耕地减少量必须控制在3000万亩以内,其中包括相当比例的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这个数字仅仅相当于“十五”期间全国耕地减少面积的三分之一。因此这18亿亩耕地保有量无形中也就成为用地各方利益博弈的焦点。
总量已经初步确定,切分就成了关键。东部要率先实现现代化、中部要崛起、西部大开发、东北要振兴,城镇要扩大、基础设施要跟上、新农村建设要推进,几乎所有地区都能找到加快发展的“正当理由”,几乎所有地方代表在承认总量必须受到控制的同时,也都认为,“我们这个地方特殊,应该受到照顾”。
所有省份的代表都提出,未来5年本地区GDP增长速度比国家确定的7.5%要高,其中大多是两位数。
基础设施建设也迎来新的用地高峰。据有关部门预测,规划期内各项基础设施用地需求总量超过4500万亩。其中,公路用地预估需求大于3000万亩,年均约为1997年~2004年年均增量的1.8倍;铁路用地预计超过300万亩,年均增长是1997年~2004年年均增量的2.7倍。
农业部门提出未来需要20亿亩以上耕地;林业部门提出要40多亿亩林地。目前根本无法满足。
中央要求总量严格控制,地方提出建设用地要增加。按照各地上报预测材料统计,规划期间全国建设用地净增量超过13500万亩,年均增量是1997年~2004年年均增量的两倍。显然,这个规模大大超过了全国规划纲要的总盘子,无论如何也是满足不了的。
上轮规划被随意突破的尴尬犹在眼前。可以想见,如果一些地方和部门过于急切的用地势头不扭转,新一轮规划将难免重蹈覆辙,导致规划目标无法实现。
“这一轮规划可以保证经济总量翻两番的用地需求,保障经济平稳快速增长,但绝不为超越‘搞大’既定目标的所谓更高发展速度提供用地。各地如果有更高的发展需求只能通过集约用地解决,靠拼资源消耗拼多占土地的办法发展经济不是真本事。这是全国一盘棋的考虑。”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的担纲人之一、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主任、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胡存智在座谈会上这样讲。
如果说《全国纲要》的研究起草工作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程,那么,指标的分解和对接工作所经历的艰辛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位自始至终参与修编的人士告诉笔者,在修编进行到最后的日子里,几乎每天都有好几拨来自不同地方或部门的代表前来协商规划指标问题。有时候一个省的指标要反复协调衔接三四次还不能解决问题。如此推算,全国所有的省份与主要用地行业和部门加起来,一共需要多少次?
小指标必须服从大指标,最后的对接是艰难的,也是卓有成效的。从《全国纲要》征求意见稿到送审稿,再到《全国纲要》(草案),经历了大量协调工作,其中对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等用地部门进行的重点调研达30多次。
2006年7月,经过多次审议,国土资源部按时完成《全国纲要》编制工作,正式上报国务院。
出乎意料的转折
空前的重视与前所未有的激烈博弈,似乎早就预示着这一轮规划修编,不会是一条坦途。
2006年9月6日,备受关注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因为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的决定,变得更加引人注目。就在这次会上,国务院作出了暂缓批准《全国纲要》的决定,要求从长计议、加强研究、继续推进,编制历史性、危机性、战略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和更加严格的要求,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命运遭遇重大转折。虽然这转折,多少有些出人意料。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面临工业化、城市化加快,人口继续增长的压力,发展不可能不用地,但吃饭问题必须靠自己解决。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是一个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规划,必须走资源节约型道路。这不仅关系到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生存根本大计。
18亿亩耕地保护面积要作为一个长期目标坚决守住(而不仅仅是此前设定的“十一五”时期),基本农田“红线”不能动,建设用地规模要压缩,城市发展以内涵为主,不要扩外延……常务会上,国务院领导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凸显出一个词―忧患意识。
与中央暂缓规划批准的决定相反,对于许多地方来说,迫切需要的是加快修编步伐,加紧规划实施。
各地普遍反映,用地矛盾十分突出,急需加快修编步伐。规划暂缓期间,迫切需要解决建设用地的出路问题。一些地方表示,到2010年的规划用地规模已全部用完,即使有指标也落不了地。至于存量土地,一些地方认为,该用的都用了,不该用的也用了。有的地方甚至指出,今明两年“挤干榨尽”,不出三年就得闯“红线”。
由此看出,与中央保持一致,首先是思想上保持一致,发展观念上保持一致。否则,指标上保持一致是无法实现的。当务之急是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深刻理解国务院领导的忧患意识。
这忧患出于对我们这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的深深担忧。在科学技术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提下,保障粮食安全必须要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近些年耕地一直在减,而人口不减,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存在隐患,直到现在中国仍然存在谁来养活中国人的问题。发展不可能不用地,但首先要保证吃饭,要通过有效途径解决吃饭问题,靠外国人不行。
这忧患同样出于对我国来之不易的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大局的精心维护。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始终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工业化、城市化的需要,另一个是人口多,土地少。这些年来,建设摊子越铺越大,工业用地越来越多,城市建设恶性膨胀。土地是国家发展的命脉,土地上大手大脚会把国家败掉。
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国务院领导才提出了“用地要一分一厘算,而不是一分一亩”的更高要求,才作出了进一步从严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决策,才明确指示我们需要编制的是一个危机性规划,历史性规划,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规划。
10月12日,全国土地规划工作座谈会在雾都重庆召开。这是在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作出暂缓批准《全国纲要》之后,国土资源部组织召开的第一个全国规划处长会议。会议主题是传达和学习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精神,部署推进规划修编下一阶段工作。
根据会议部署,在进一步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全国纲要》修编重点开展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认真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第二次农业普查,继续深入开展现行全国规划纲要和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二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等重要用地指标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再修改完善《全国纲要》。
各地的土地规划修编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是在“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严核定规划修编各项土地基础数据。
二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实做好现行土地规划实施评价。系统总结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客观分析规划编制和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对策和建议。
三是深化省级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按照国务院第149号常务会议要求和国土资源部初步审查意见,继续深化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完善工作。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按照上报的《全国纲要》的要求,以目前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为参照,适时开展省级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但大纲的编制必须从严从紧,统筹安排,以免反复。
四是抓紧分解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尽快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18亿亩耕地保有量目标及相关指标,分解到31个省(区、市),作为“十一五”期间考核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依据。
五是稳步推进市、县规划修编试点。要求在这个关键时期,规划修编试点要做出表率,在深入总结已有经验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寻找差距,加紧完善。
同时对暂缓批准《全国纲要》期间,现行规划实施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8亿亩耕地要保住,基本农田不能动,建设用地规模要压缩――毫无疑问,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推进的规划修编将更加严格地保护耕地,更加严格地控制建设用地。
而我们又处于一个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的时期,用地量很大。看起来这似乎是个难解的结。怎么解开这个结,到底有没有好的办法,既能保住这18亿亩耕地,同时又能保障发展合理的用地需求?
人们都在思索。可以说,不转变原有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模式,就解决不了当前的矛盾和问题。大家意识到,再走外延扩张的道路行不通了,必须积极想办法,寻找新的出路。
各地在实践中,也被“倒逼”机制逼迫着,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将节约集约用地同用地指标分配与干部考核挂钩。浙江省制定出台了区域土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标准,对各市土地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
转变以往单纯扩张城市思维,将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相挂钩。江苏省丹阳市,通过规划将散、小、乱的自然村和废弃的零散工矿用地进行空间布局调整,计划将3047个自然村规划成753个。
从耕地转向未利用地,开辟建设用地新空间。国外很多城市建在山坡上,而我国的城市建设往往是先占了好地,再拿钱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质量较差的耕地。与其占了耕地再去补,为什么不在未利用地上搞建设?我国未利用地数量很大,特别是沿海地区有大片的未利用地,其中相当一部分完全可以在遵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有步骤地开发用来搞建设。例如河北高碑店、沧州等地正将这样的设想变成现实。
我国的空间规划体系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6],经过多年实践探索与调整,逐步构建起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的空间规划体系,在优化开发格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7].但是,各类规划编制分别由不同部门主导,由于缺乏部门之间、规划之间有效的协调与衔接机制,空间规划存在规划体系紊乱、规划功能不清、总体协调与局部冲突现象并存等突出问题,如何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促进规划之间协调与融合是政府、学者近年来关注的问题[8],需要把完善区域规划的形成机制,作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9].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超过50%,已进入新的“城市时代”,在城镇化发展的新阶段,创新空间规划整合与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协调衔接、科学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和“多规合一”的有效途径,对于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和龙头作用,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五规合一”,构建新型的空间规划体系也是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推进以“一核一圈三群”为主体,协调发展的省域新型城镇体系的重要工作。为此,有必要在梳理我国空间规划问题、实践探索基础上,以山西省为例,来探讨省域空间规划整合与协调的框架、路径与方法。
一、空间规划体系协调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空间规划开始于1960年代的农业区划工作,1980年代以后,逐渐确立了以区域开发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关部分)、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三大规划为核心的空间规划系统。目前,空间规划体系呈现出依据行政体系设置的并行体系特点,大体上分为四类:一是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系统主导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二是城乡规划建设系统主导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城镇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三是国土资源系统主导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是环境保护系统主导编制的生态功能区划[10].产业发展规划,如农业发展规划、行业振兴规划等也有涉及产业布局的内容,但多数难以落实到具体的用地规模和位置。从协调角度来看,各种空间规划存在法律授权、行政部门分割、规划的技术标准、目标、重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给规划的协调与衔接造成了一定困难。
1.规划法律依据不同,缺乏主导性的空间规划。
各规划的职能决定法律地位的差异,法律地位反过来影响规划的实施效能。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依据是宪法,法律地位高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分别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依据是国务院行政规章,理论上法律地位较低。从实践层面来看,《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划期限通常为五年,以五年期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来指导二十年甚至更长期限的城乡规划编制,显然难以具有现实操作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发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做好专项规划、重大项目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协调。”而在法律依据方面,主体功能区规划法律地位又低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国外空间规划体系多以单一体系为主,即一个行政层级往往以一个主导的空间规划来指导全区域的空间发展策略。而我国目前的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主要是部门来承担的,由于规划法律依据不同、规划审批权限、规划控制和引导的着力点不同,在同一区域层面,缺乏具有法定意义的起主导作用的空间规划,导致规划之间的脱节,甚至相互抵触。
2.基础数据、技术标准与技术路线不一致,缺乏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不同类型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统计口径、分类标准、编制内容、编制技术路线等技术性操作层面的问题。如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矛盾主要表现为:第一,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第二,规划编制采用的用地分类体系和标准不一致;第三,规划的出发点不同,技术方法不同。城镇总体规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采用以地区发展需求为主导的方法,从安排用地的角度看,更侧重于“以需定供”,遵循自下而上的技术路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采用“以供定需”的方法,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反映的是自上而下的调控意图。规划理念和编制程序的差异,使得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安排方面更加难以做到协调与衔接[11].
3.规划编制时间和期限不一致,缺乏规划实施的协调与衔接机制。
在规划期限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确定,具体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基期、基期数据及规划期限做出安排。而城镇总体规划,其规划期限一般由负责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根据城镇的发展情况、发展趋势等报经上级政府同意后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以“五年”为基准,滚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为近年新出现的空间规划,在编制时间和期限方面与前两者的协调也缺乏明确规定。由于各种规划编制时间不同,造成规划基期、基础数据及规划期限等的不同[8],难以在实际实施中进行协调与衔接。
4.审批和实施制度自成体系,尚未形成衔接顺畅的管理工作制度。
城镇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从直辖市到建制镇,相应的总体规划审批也由国务院一直到县级人民政府,均拥有规划审批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规定了十分严格的审批制度,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能够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论文格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同级人代会审议通过,产业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上级规划对下级规划控制较弱。不同规划的审批和监管层次,依据规划的作用地位和行政效力而有所不同,审批和实施制度自成体系,导致上下级规划之间层次不清和不同规划之间的矛盾。
二、空间规划整合与协调的实践探索
为适应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形势,强化规划在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控制作用,近年来,我国各地区积极探索规划统筹协调新机制,加快推进规划理念、规划重点、规划方法、规划实施等方面的改革,不断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根据实践探索的特点,结合已有的研究[11-14],概括为三种模式:
1.以行政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推动规划整合模式。
上海、天津、武汉、深圳等大城市,通过规划和国土部门整合建立“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为主导的规划协调。例如,2008年,深圳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合并成立规划国土委员会,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由总体规划处负责,“两规”协调的力度大大提高,目前深圳“两规”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基本农田保护等约束性指标上实现了充分协调和统一。其经验是:第一,近期建设规划成为“城规”与“五年规划”衔接的重要抓手,积极推动由近期建设规划和“五年规划”构成的综合协调各项城市建设行为的“双平台”建设。第二,为了进一步推动规划协调与有效实施,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不仅使其已经成为推动“城规”实施的有效手段,还是实现“城规”与“五年规划”对接与协调的重要途径。
2.以城乡总体规划为统领的城乡统筹规划协调模式。
广州、成都、浙江等,以城乡空间总体规划为统领,推进规划的协调。广州市通过编制和实施《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0-2020年》,率先探索以战略规划为统领,来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成“三规合一”,重点是实现“一张图、四条线、六统一”,即建立城市规划建设“一张图”,统筹划定生态、基本农田保护和城乡建设用地、产业区块范围“四条控制线”,实现发展目标、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增长边界、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等“六统一”.成都市以全域成都规划为总架构,一张图统领全局,坚持“六大统一”原则(空间统一谋划、资源统一配置、政策统一制定、管理统一架构、标准统一设立、生态统一保育),实现了规划对城乡一体化的统领,确保统筹城乡发展在各区域和各领域整体协调推进。浙江省通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实现“城乡全覆盖、空间一张图”,并将其作为各项衔接的基本平台。按照“分段衔接、侧重近期、总量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以五年为一个时段开展规划间的协调工作。
3.以重庆市、太原市为代表的“四规叠合”协调模式。
2007年,重庆市被定为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此为契机,将区(县)城乡总体规划试点作为规划编制体系改革的重要环节。2009年,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导编制经济、城市、土地、环境保护“四规叠合”实施方案,在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四大规划的编制方式和程序的基础上,按照“功能定位导向、相互衔接编制、要素协调一致、综合集成实施”的原则,探索规划衔接与协调的实施机制。
太原市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在山西省率先推进城市、经济、土地、环境保护“四规合一”探索,在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且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到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三、完善空间规划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框架
建立和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核心是将目前多部门主导的,涉及空间开发与利用的各种规划进行整合,合理界定各种空间规划的功能定位和规划内容,进一步理顺现有空间规划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15].针对山西省各类空间规划编制现状,立足现有“多规并存”的规划编制体系,完善空间规划的基本思路是,遵循“强化龙头,横向协调;完善层次,纵向指导”路径,改变现有空间规划“群龙无首”的局面,确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指导地位,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地位和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理清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抓紧编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做好相关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协调衔接,试点开展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注重研究编制重点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加快形成全域覆盖、城乡统筹、功能清晰、横向协调、上下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
1.省域层面: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的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推动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十”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发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做好专项规划、重大项目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协调。”因此,在省域层面要加快探索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的协调衔接的省域空间规划体系。
突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导向,切实增强战略性和宏观性,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改变规划内容无所不包、涉及领域过宽的状况,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进一步充实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突出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地位,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理清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推进相关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协调衔接。[ LunWenData.Com]
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编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为对象编制的区域规划已成为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主体功能区确定的功能分区,加强都市圈、城镇群等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重点开发地区和生态功能区、重点农业区等限制开发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强化区域规划在相应特定区域的指导性、统筹性和约束性,增强编制工作中部门、地区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发挥区域规划统筹协调区域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定位,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界定规划范围与内容,切实改变目前专项规划数量过多、内容空泛的状况,努力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使之成为本领域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审批项目和安排投资的依据。
2.市县域层面: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以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为主导的空间规划体系。
市、县域层面,规划的空间面积比较小,自然和社会经济的均质性比较强,各规划的地域重叠、内容重叠相当严重。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应将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试点作为空间规划编制体系改革的重要环节,以构建城乡空间全覆盖、各类规划全衔接、专业部门全协调的城乡总体规划为平台,以建立城乡空间规划管治制度为目标,推进各类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着力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借鉴重庆市、广州市、成都市、浙江省等通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实现“城乡全覆盖、空间一张图”的经验,突出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在城乡统筹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中的战略导向作用,在开展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基础上,加快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试点工作。以城乡总体规划为主导,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形成“中心城市-县城-中心镇-中心村-特色村”一体化的城乡体系,统筹安排城乡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休闲设施,着力打造市县域城乡全覆盖,集约、高效、可持续的空间格局,探索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路子。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宏观指导下,重点在宏观调控目标、区域发展方向、重要资源开发、重要空间保护、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方面,做好各类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切实避免规划内容自相矛盾。
3.城市层面: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为主导的规划体系。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坚持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多规融合”的原则,科学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城镇近期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形成以城镇总体规划为统领,近期建设规划为重点,详细规划为基础,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编制体系。按照城镇“扩容提质”和产城一体发展的要求,将各类产业园区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新区和产业园区,推动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使城镇新区成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
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城镇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为城镇建设提供法定依据。同时,加强城镇专项规划编制,做好广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和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空间规划整合与协调机制创新对策与行动
1.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实现规划目标、规划标准、规划内容、信息平台“四个对接”.
建立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是实现“多规融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在空间上得到落实、空间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体现的基础。需要以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一张图”为平台,按照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突出重点、侧重空间,建立平台、统一信息的思路,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保证发展“目标”、国土“指标”、规划“坐标”、生态“底图”的相互衔接。主要行动包括:
第一,科学界定各种规划功能分工,加强各类规划编制内容的创新。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目标,主体功能区规划定政策,城乡规划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指标,生态环境规划定底图的分工模式,加强各类规划编制内容的创新,突出规划重点,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重点加强各规划之间人口、经济与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发展方向,产业用地布局,重要空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和建设时序安排。
第二,建设以“一张图”为基础的省、市、县城乡规划空间信息平台。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年度地籍变更成果,推进“城乡全覆盖、空间一张图”建设,以“一张图”为基础,建设城乡规划共同的地理空间信息平台和管理系统,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各类规划的“无缝衔接”.
第三,完善规划协调法规与标准体系。制定与颁布《山西省“五规合一”指导意见》;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协调、衔接的地方技术标准体系。
2.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建立近期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统领作用,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编制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形成以近期规划为抓手的规划协调衔接机制,既可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内容在空间上得到落实,又能使城乡规划、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做到协调衔接。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政府任期目标相结合,滚动编制五年期的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规划实施衔接机制。主要包括:
第一,抓好“十二五”后三年“五规”协调衔接工作。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评估,同步制定各规划“十二五”后三年行动纲要,重点抓好“五规”在发展目标及指标体系、人口与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建设用地与产业布局、重要空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调与衔接工作。
第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同步,开展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近期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等与“十三五”规划纲要相适应的近期规划修编工作。
第三,编制城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将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以更具体的落实。强化各项规划年度计划的协调衔接,为政府协调各类建设项目、安排年度公共财政、调控年度土地投放提供支持。
3.健全规划管理协调机制,形成职责明晰、分工有序、衔接顺畅规划协调管理工作制度。
按照城乡统筹,全域覆盖,多规融合的要求,加快推进规划管理机构改革和管理机制创新,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强化规划编制的部门联动,逐步推进大中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改革,探索建立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规划管理网络,建立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监管体系。主要行动包括:
第一,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省、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修改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强化城乡规划委员会在规划协同编制、联合审查、成果汇交等方面的职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和工作规则,保障各层次、各部门规划的有效衔接。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规划等规划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逐步建立实体性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二,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制定和颁布“山西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建立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各类规划编制、论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
最近,省委、省政府对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作出了部署,并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服务于这一全局工作,近期我们对如何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化进程作了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政府调控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正式批复实施。这个规划充分考虑了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和我省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相对紧缺的省情,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编制的。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提供城市建设用地。因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化发展部门要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要求,认真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确保城市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协调。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随城市规划同步调整完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要向有利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做强、做大、做优、做美”的目标倾斜,积极支持中小城市发展,择优支持重点中心镇建设。对行政区划调整中被撤并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应调减建设用地范围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重点保障城市和重点中心镇发展的用地需要,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规划调整还应向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倾斜,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合理安排供地计划,优先保险城市发展用地
要认真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耕地与推进城市化的关系,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坚持“占一补一”,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级在分解安排用地计划时,除保证国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等重点项目用地外,应优先安排城市发展用地。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的供地机制,优化生产力和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大力提倡工业用地向开发区集中、乡镇企业用地向中心镇工业小区集中、农民住宅用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通过复垦开发净增耕地可以用于补充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各地在当年实现耕地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可用于城市和重点中心镇的建设,也可以用于重点基础建设。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高办事效率,为加快城市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
三、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力度,积极为城市建设集聚资金
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通过实行多种形式的土地有偿使用,增加土地收益,为城市建设集聚资金。今后新增建设用地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外,一律以出让、租赁等形式实行有偿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教师住房、解危解困房等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实行出让供地。对现有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各地要区分用途,有计划分批次逐步转为有偿使用,对其中已转为经营性用途的,应通过补办出让和租赁等手续,尽快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对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应同时转为有偿使用,分别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工业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在企业改制时要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置,按规定转入有偿使用轨道。实行承包经营和有偿使用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实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出让使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上市交易,必须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前提,交易所得中的国有土地收益依法上缴国家。
加强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各地不得擅自低价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土地收益。对违规低价出让土地听要依法追究责任。要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土地收益。城市存量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净收益市、县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除按国家规定用于耕地开发外,可由市、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建设。
四、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地,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程度
加大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统一、完善、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大力推进土地招标、拍卖供应,建立起城市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和土地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政府的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真正使城市土地收益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其中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供地,通过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加大土地登记和土地监察管理力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与土地市场相配套的中介服务体系,为土地市场交易提供技术服务、地价评估、地籍测量、业务、法律咨询等项服务。
五、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
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城市现有建设用地的挖潜利用,调整利用闲置土地,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建设凡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城市建筑凡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闲置土地。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提倡城市建设走集约用地之路,避免盲目的“摊大饼”式的外延扩张,按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空间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将城市功能调整、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对占而不用、闲置超过规定期限无力开发的土地,要坚决采取措施,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统一组织调整利用。
六、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城市建设用地的能力
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调节土地供求关系,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和非法炒卖土地,保障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防止国有土资产流失,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以政策性储备作为切入点,将法律规定应由政府收回的国有土地予以收回储备,通过适度开发后,根据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将储备土地适量、适时投放市场,在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供求予的同时,获得土地收益,为政府积累资金。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对单位闲置不用、企业“退二进三”、破产企业的国有土地进行收购储备。为保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可成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储备工作,通过土地收购(收回)--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的运作,适时调节土寺供求关系和价格,调控土地市场。对国有土地储备实行统一管理,政府高度垄断一级地产市场,规范运作二级地产市场。
七、择优支持重点中心镇,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建设要根据确定的城镇规划体系和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按照规划、计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和数量指标,合理安排用地。在不突破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认真抓好因乡镇撤并、小城镇规划调整等所涉及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并注意搞好乡镇其他专项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协调。
小城镇建设要坚持集约用地、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鼓励通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土地整理、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等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择优支持一批基础较好、综合实力较强的重点中心镇的发展,建设用地指标要适当倾斜。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需要占用耕地的,可在占补方案报经批准后先占后补。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缓解用地矛盾。
小城镇建设用地,除行政机关和社会事业用地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镇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首先要用于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在此前提下用于城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