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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物保护;困境分析;对策;古村落
文物保护事关历史传承,于一个国家关乎民族先进文化的传承,于一个城市则关乎城市精神的积淀,当前,在构建国家软实力的战略下,文物保护已经成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环节,已然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在文物保护中,通过分级管理、拨付专项资金等方式,使得文物保护工作步入健康轨道,探索出一定的文物保护经验。然而,在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同样日益突出。以东莞为例,素有世界工厂、全国文明城市之美誉,经济快速发展中文物保护的紧迫性日益严峻,突出面临着城市快速发展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中社区重视不足与文物保护迫切性两个重点矛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齐头并进,实施发展与保护同步策略,科学统筹,积极谋划,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变迁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探索文物保护的科学发展之路。
一、当前文物保护面临的困境
作为一座千年文化名城,东莞具有相当丰厚的历史积淀,既是岭南文明发源地,又是我国近代史开篇地、东江抗日根据地,厚重的历史赋予东莞浓郁的城市气息,形成了独具一格的历史人文景观。无论是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的故垒雄风,还是迎恩门城楼景观的可园蕴秀,都是东莞自身的宝贵历史遗迹,然而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经济快速发展中,人口急剧增加,为文物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一)保护难度较大
分布地点特殊东莞的文物遗产的一个典型特点,相比于一般的文物,东莞的文物资源具有典型的“城市”特性,即大多数文物都集中于城市之中,当前东莞的文物资源中,东莞八景、民间八景中的多数都分布在城市或者周边集镇。外来人口多数分布在周边集镇,价廉的古村落成为其租赁首选,无疑为古村落保护蒙上了阴影。
(二)社区参与力量不足
无论城市中,还是集镇内,分布其中的文物资源,对其进行保护需要消耗一定的组织资源。组织资源是实施保护工作所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在不遭受大的自然灾害的情形下,则呈现出人力资源投入短板。因文物保护的特殊性,必须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而在实际中往往难以实现,社区在参与文物保护中普遍存在积极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的问题,使得文物保护很难形成合力。
(三)专项资金不足
事实表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所以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来筹措保护资金。因此,各级政府所拨付的专项资金,便成为了解决这一市场失灵现象的举措。然而,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所涉及的保护内容可以随着时代主题的演变而调整。因此,相对固化的专项资金一直制约着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破解文物保护困境的着力点分析
结合笔者的工作体会,这里从三个方面来对破解文物保护困境进行分析:
(一)破解“保护难度较大”的着力点分析
保护难度较大这属于客观事实,而且古村落也是客观的存在于特定的区域内。从工作中所反馈的难度主要体现在监管问题上,所以破解这里的困境也就在于解决监管问题之上了。从我国现有的行政层级管理体系下,与古村落所在的乡镇开展文物保护上的无缝衔接,则成为了破解困境的着力点。
(二)破解“社区参与力量不足”的着力点分析
若是单单依靠文物保护部门的人力资源来开展工作,则必然会百密而一疏。真正的文物保护,必须是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其中必然要求多部门行动,形成合力。实际中,必须与社区、集镇建立无缝衔接,在激励机制下来发动古村落当地人来实施文物监管,则构成了这里的着力点。
(三)破解“专项资金不足”的着力点分析
专项资金不足是相对的,不可否认,各级政府近年来在资金的专项预算上逐步提高。但面对古村落格局的保护和人文环境的保护工作,这些专项资金仍显得“小气”。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辟出一个对外展示的区位空间,并在全域旅游范畴下来藏富于民,则成为了这里的着力点。
三、对策
根据上文所述,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提出对策:
(一)理清文物保护的内在要求
本文以东莞古村落保护为案例进行了主题讨论,但将文物保护工作内容进行拓展,还存在着其它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为此,在当前环境下文物保护工作者首先需要厘清文物保护的内在要求,而这里的内在要求一定要与具体的保护对象相联系。如,对古村落的保护应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开放的社会环境,并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提升保护工作的绩效。
(二)建立层级联动的信息交互
在“互联网+”时代,需要通过建立层级间的联动机制来实现信息交互的结果。不难知晓,这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为此,县域政府应牵头这项工作,通过制订县域文保单位与乡镇府之间的责任与权益书面文件,以及通过落实主体责任来完成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上的工作。随后,在互联网公共平台上完成对古村落格局的监管。当然,这并不能替代文保人员现场调研的传统做法。
(三)形成官方与民间共管态势
形成官方与民间的共管态势,不仅能够极大的节约文保部门的组织资源,也能尊重古村落当地的人文社会习俗。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里需要对民间参与文保工作的人员进行激励。结合下文所要阐述的全域旅游观点,可以通过为其提供专属经营权,以及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来激励他的工作意识。同时,设立淘汰机制,并随之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四)全域旅游下l展村落经济
文物保护需要与发展当地经济联系起来,不然古村落居民在穷则思变的内在驱动下,将可能突破文保要求的底线。为此,文保单位可以联合旅游开发部门,选择区位较好的古村落进行文化旅游试点。随着旅游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在逐渐向古村落的纵深延伸。但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度,即不能以牺牲古村落的整体建筑格局和生态,来发展当地的村落经济。
四、结语
当前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利于文物保护的因素,而且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努力,仍无法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成果得到有效巩固。为此,需要从现实层面来对当前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本文所提出的对策包括:理清文物保护的内在要求、建立层级联动的信息交互、形成官方与民间共管态势、全域旅游下发展村落经济。
参考文献:
[1]陈东銮.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浅议[J].科研,2015(5).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员;建设;探索
邹平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产丰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又发现了大批文物,全县1251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文物点多达170余处,广泛分布于全县16个镇(办事处),其保护呈现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文物保护任务十分繁重。由于种种原因,县级文物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仅靠为数有限的在职工人员,很难把工作触角及延伸到全县各级文保单位的角角落落,利用民间力量弥补文管力量的不足,是新形势下文物保护新的举措。笔者根据本县建立业余文物保护员(以下简称文保员)的实践,就基层业余文保员队伍的建设谈点粗线看法,仅供参考。
一、文保员的定位
文保员是受文物管理部门指导,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文物保护(这里指不可移动文物)的人员。他们是基层文物保护的生力军,既是党和国家文物政策的宣传员,又是当地的文物通讯员,也是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员。他们身处文保一线,被誉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神,是基层文保的第一道防火墙。
二、建立文保员必要性
(一)建立文保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费中列支”。
(二)文物保护形势需要设立文保员。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使文物点成倍地增加,很多文物也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干部群众的认识和重视,使一些新发现的文物得到了应有的保留和保护。但是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的推进和愈演愈烈的盗掘走私造成了文物被盗损坏的现象。文物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增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主要依靠文物部门的力量和传统的工作思路,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文物保护工作,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设立文保员能发挥不可或缺的监督作用。
(三)“薪火相传”、“守望故乡”的文物自觉是设立文保员社会基础。文物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结晶,是记录、储藏和传承时代信息和社会信息的重要载体,更是人类精神财富和心理情感的积淀,是凝聚人类家园不可或缺的根基。因此人民群众对文物有着不可割舍的情感。他们是文物的创造者,也是文物的传承者和守护者。建筑学家梁思成曾说:“每个民族,每个国家,莫不爱护自己的文物,因为文物是人民生活环境之一部分,对人民除给予通常美好的环境所能激发的愉之外,且更有触发民族自尊心的精神能力”因此,调动民间力量有利于发挥民族文化凝聚力、提升社会文明素质。
(四)文保工作的实践证明设立文保员确有必要。我县建立文保员以来,在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参与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三普”提供了本区域文物史迹详实的信息,为我县“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获省考评优秀等级做了大量工作。文保员每天在文物点周围生活、生产,随时随地就能发现文物点及所处环境的变化,与文管所保持经常的联系,文物保护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多人次发现文物点周边有损毁文物遗址的现象,他们及时用电话(手机)报告文管所,文管所依法给予制止和妥善处理。
浙江省绍兴县自2007年7月份组建了一支由88人组成的业余文保员队伍,日常管理范围已经覆盖了县城所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保员反馈的信息,使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和有效地了解和掌握了文保单位一些地下文物分布区的最新情况,避免了一些因管理疏忽而导致的文物被破坏现象。
三、文保员职责
文物安全是维系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关系着文化遗产事业成败,责任重于泰山,其岗位职责是: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严守国家秘密;了解文保单位的历史信息和价值,熟悉管辖区内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及时发现、准确反映当地文物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的其他工作。
四、文保员具备的条件
文保员是文物保护的桥头堡,责任重大。由于文物保护形势严峻,又处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因此,文保员的素质不容忽视。根据我县文保员几年来的使用情况,笔者认为文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热爱家乡,热心文物保护工作;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了解当地文物古迹分布及基本历史沿革和风土人情;身体健康、行动方便,有一定的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文物属地管理”的原则,文保员可就地选拔,同时根据文保员的年龄、工作、职务的变化及时调整,以保证文保工作的延续性。
五、文保员的使用管理
(一)文保员的培训。文保员必须接受一定的文物保护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文物法律知识水平,以利更好地履行职责。我们除定期召开会议,定期巡查,碰头交流外,还在每年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大活动中,召集文保员参加,向他们发放宣传材料,在文博简报中通报文保队员工作情况,强化文保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调动了文保员工作积极性,巩固了基层文保工作。
(二)文保员的待遇
落实文保员待遇是稳定基层文保队伍的重要保证。文物的公益属性决定了文物保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在政策、财力上给予支持。山西五台山风景区人民政府采取了“政府部门拿一点,朝山信徒捐一点,寺庙僧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了文保员的待遇问题;同时也弥补了寺庙文物维护经费的不足,借得借鉴。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持续不断增长,县政府在有限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增加了文物保护经费,解决了部分文保员的待遇,消除了文保员的后顾之忧,稳定了文保队伍,在加速推进的城镇化过程中发挥了文物保护“耳目”的作用,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文保队伍的建立,形成了县、镇(办)、村文保员四级有效保护与管理机制,解决了管理脱节、文保信息不畅等问题,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守望好自己美好家园的梦想正在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鄂尔多斯市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市委、市政府始终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目前,鄂尔多斯市查明各种不可移动文物1000多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9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9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遍布鄂尔多斯高原,其中“成吉思汗祭典”“鄂尔多斯婚礼”已进入国家首批保护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35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7项。准格尔旗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漫瀚调艺术之乡”。以鄂尔多斯青铜器和鄂尔多斯蒙古族文化为代表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有力提升了鄂尔多斯的知名度。
鄂尔多斯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一些古遗址遭到不同程度破坏;文物盗窃、走私、非法交易及盗掘古墓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完全遏制;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濒危、消亡或失传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情况和艰巨的任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鄂尔多斯市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布实施,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队伍,进一步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水平。
另外,鄂尔多斯市还将扩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宣传。以全国“文化遗产日”和“文化遗产日”为契机,经常举办论坛、讲座、展览等各种活动,广泛宣传和介绍鄂尔多斯市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分享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典型,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坚持发挥有关学习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关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云冈石窟保护工程方案获批
千年石窟戴“护帽檐”
4月4日,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世界文化遗产大同云冈石窟保护工程方案近日获得国家文物局批准,千年石窟将戴上保护性的帽檐,防止阳光直射和风沙、雨水侵蚀。
工程首先从被誉为“五华洞”的第9窟到第13窟开始,上述5窟的窟檐建筑风格采用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设计并推荐的方案,确定云冈五华洞保护性窟檐建筑风格采用北魏时期的风格”。窟檐建设特别需要的从南非进口的黄花梨木,材料已经齐备,4月份就可以开工建设,预计明年年底前就可以全部完工。工程负责人介绍,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可能会对游客参观造成一定影响,但会尽量缩短工期。
20120411
假古董式街区改造与文化遗产保护面临冲突
4月11日,正在无锡举行的第七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上,国家文物局副局长、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理事长童明康表示,“假古董”式的街区改造和巨大的旅游压力已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童明康指出,目前大规模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以及旧城改造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一大挑战。不当的新农村建设割裂了人与自然长期互动形成的和谐关系;迅速发展的城镇化建设又吞噬了周边文化景观,大量涌入的农村人口使历史城镇自身的景观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他建议应当基于遗产价值、可持续发展、预防为先和惠及民生四个方面加强保护管理,促进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20120402
北京大觉寺玉兰节开幕
4月2日,“2012大觉寺玉兰节”于在北京西山大觉寺拉开帷幕。 大觉寺的白玉兰树相传为清代禅师种植,树龄已超过300年,是京城现存最为古老的一株古玉兰树。今年,大觉寺玉兰节以“古寺兰香、赏花悟道”为主题,开展了系列活动。
据大觉寺管理处主任姬脉利介绍,从4月2日开始,玉兰节系列活动陆续举行,持续至5月。活动包括“玉兰文化展”、“鱼跃龙门——朱明德先生画展”、插花与手工香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讲座与展示,及名家书画笔会等,大觉寺明慧茶院炒春茶也将同时进行。
此外,今年4月10日是大觉寺对外开放20周年纪念日,在寺内举办“大觉寺——镜头里的记忆与变迁”展览,通过百余幅历史图片及史料信息,追述了百余年来大觉寺兴衰变迁历史,使观众更为直观地了解这座寺庙以及它所传承的千年文化。
20120405
防止商业开发破坏文物
广州普查历史建筑免误拆
为呼应目前公众日益高涨的老城保护热情,广州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将对全市历史建筑的家底进行一次大普查,以便对这些无法享受文物单位和文物线索保护待遇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避免出现因商业开发将其拆迁的遗憾。
据介绍,广州市规划局将对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修订,提出制定《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暂定名)的立法项目。目前该项目被列入广州市2012年度政府规章正式项目,现已形成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对外征求意见,进入公众参与阶段。
按照保护程度的不同,历史文化资源大致可以被划分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和历史建筑,前两者受到《文物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对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则没有刚性要求,广州市规划局本次的立法,目的正是保护广州的历史建筑,并将开展广州历史建筑家底普查。
20120413剑桥大学博物馆18件中国古董被盗 估价超亿元
英国警方于4月18日宣布,当地时间4月13日,剑桥大学费茨威廉博物馆被盗,18件中国古董失窃,其中包括一个16世纪的玉雕水牛、一个17世纪的玉雕马、一个土绿色玉雕象、一个乾隆时期的台屏,以及清朝的水壶、花瓶等。据悉,被盗文物估价超亿元。
当地警方表示这些失窃物品非常珍贵且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目前已知被盗物品中,有6件明朝古董,8件清朝古董。警方说,博物馆方面拒绝透露被盗古董的价值。博物馆发言人称,这些古董是馆藏中具有很高价值的物品,它们的被盗是一个巨大损失。目前,博物馆方正在与警方密切合作,试图物归原主,“我们正在全面检查我们的安保措施。”据有关专家估计,总共损失约为10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0123亿元)。
20120419
北京确定将康有为故居等5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
4月24日 ,北京市文物监察执法队对康有为故居、李万春故居、谢叠山祠等处于开发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进行了复查。康有为故居所处区域的开发商——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周先生表示,包括康有为故居等在内的5处不可移动文物,已确定将原址保护。
受区域整体拆迁的影响,很多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的旧建筑,成为拆迁地区的孤岛或面临拆除,周边恶劣的拆迁环境以及潜藏的火灾等安全隐患,对文物的保护构成极大威胁。
北京市文物局安全执法队队长赵建明介绍,今年3月中旬,市文物局会同区县文委,对位于开发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现状进行了专项执法督察,同时也查看了部分旧建筑的情况。地处西城区“大吉片”的康有为故居、李万春故居等不可移动文物都在督察范围内。
20120418
红山文化出土玉器展在北京开幕
4月18日,“时空穿越——红山文化出土玉器精品展”在位于明清宝刹万寿寺内的北京艺术博物馆隆重开幕,此次展览由“闪石为主,兼及其它”、“仿生突出,动物崇拜”、“几何造型,抽象莫测”、“玉以通神,器以载礼”、“玉器传统,继承创新”六个部分组成,展期两个月。
展览旨在全面展示红山文化玉器独特的文化内涵。104套(107件)展品包括迄今所能见到的玉人、玉凤、双玉饰、鸟兽纹玉佩等孤品;体现不同工艺细节的玉雕龙、玉鸟,以及造型别致的勾云形玉器、带齿兽面形玉器、双人首三孔形玉器、斜口筒形玉器等,品种几乎涵盖红山文化出土玉器的各种类型,是此类玉器最集中最具规模的一次亮相。
20120416
北京怀柔发现1300米明前残长城填补古长城空白
一段1300米长的明前残长城遗迹,在怀柔被发现。4月16日,怀柔传来的这则新闻,引发各方关注。此前,门头沟、延庆、昌平等区县相继发现古长城遗迹。频频现身的遗迹,让这条原本断断续续、掩身于山野草莽间的古长城,正在慢慢变清晰。
迥异于众所周知的慕田峪、八达岭等明代长城,在京郊的崇山峻岭间,还藏着一条明前古长城。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副教授岳升阳表示,虽然文献中的记载只有寥寥数笔,但近年来频频发现的遗迹,正在填补北京古长城历史的空白。“现在,可以初步判断,这条古长城由东灵山入现今的北京市界,一路逶迤向东,穿过门头沟,连接昌平,向北拐入延庆,再向东进入怀柔、密云。”岳升阳说。
20120418
河北发现规模堪比乔家大院进士府第
4月18日,从河北省永年县文物部门获悉,这个县河北铺村近日发现一处保存较为完好的进士府第,其规模堪比山西乔家大院。据了解,河北铺村进士府第兴建于清道光年间,为清朝进士赵世德家族宅第,后人称“进士府”,是晚清时期家族合聚式的民居建筑群体。
这一进士府第现存院落18个,房屋400余间,其中硬山顶式2层楼房一座,卷棚顶式2层楼房一座,平顶式2层楼房2座,大门、影壁、垂花门、更道、车马房、上马石、旗杆墩等保存完整。整组建筑群气势宏大,大院结构设计精巧,工整考究,院内斗拱飞檐,巧夺天工,工艺精湛的砖雕、石雕等俯仰可见,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至今府内仍保留一块光绪年间内阁学士唐景崇等四人联名赠送的金字牌匾。
20120423
可可西里保护区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4月23日,据新华社电,为加大对可可西里地区野生动物特别是藏羚羊的保护,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在保护区建立两个视频监控系统,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据管理局党委书记才达介绍,监控系统主要用于监控保护站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繁衍活动和迁徙动向,为野生动物救护和科学研究提供依据,同时防止不法分子从青藏公路进入保护区从事偷猎活动。
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青藏高原腹地,总面积4.5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超过4600米,是目前世界上原始生态环境保存最为完整的地区之一。
20120419
万科公司否认拆300年历史古祠堂复建高档住宅
4月18日,某财经媒体记者微博曝料称,万科拆毁山西有300年历史的古建祠堂,并将其在北京的高档住宅项目五矿万科如园项目异地复建,用作会所。此微博经过多位实名认证微博网友转发后,即刻引发争议。
4月19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北京万科总经理毛大庆向《经济参考报》 记者表示,万科北京公司的确在如园项目中复建了有300年历史的山西祠堂永庆堂。但是,此次是万科在山西当地购买木料复建,而并非拆除原有祠堂。工程方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施工之初,万科方面就向他们提供了木料建材,而经过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木料建材的年限测试 ,这些木料距今约300年的历史。
“我再强调一次,木料是我们买来的,不是拆来的,万科作为一个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不会做拆除古建筑的事。”毛大庆标识。
20120422
山东沂水春秋古墓墓主锁定
(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国家层面,先后制定了一些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等①*,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制度。在地方层面,各城市根据本地的特点先后出台了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全国性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如北京出台了文物管理办法②*等。此外,各个城市还通过制订各种规划,来达到对城市古建筑保护的具体保护,如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③*。通过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等的相互配合,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体系,使得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有法可依。
(二)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始于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制度。此后,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基本成立。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式管理,同样对旧城古建筑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制度、“四有”制度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修缮和管理等方面。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一般经由文物普查登记、筛选定级、核定公布几个阶段④*。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是指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保护工作的四项措施:有保护组织,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①*。文物经营管理基本的原则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②*。根据利用方式的不同,法律法规也分别采取鼓励支持、申请审批和绝对禁止的态度。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将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非建设地带,可保留平房地带,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地带,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地带,特殊控制地带③*。
(三)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古建筑保护制度对于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规定“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暂时予以保护,不得破坏,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保护审核手续”④*。此外,还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古建筑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视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文物暂保单位公布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对它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公布撤销。逾期不公布,暂保单位自然撤销”⑤*。
(四)加强了历史古建筑的保养、维修、利用和管理针对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中常见的问题,通过立法对古建筑的保养和维修、防火与报警、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及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文物建筑的保养和维修;应当严格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规定,加强一切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损文物建筑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或者搬迁;整治、搬迁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⑥*。
(五)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北京市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首次提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院落划分、用地调整、人口密度分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做法”⑦*。200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此次规划共15片,其中有5片位于旧城区内,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了风貌保护和高度的控制。2013年,又新增了3片保护规划,至此北京旧城区将拥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对旧城的保护更加立体而完整。
(六)形成旧城整体保护制度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层次更加明确,呈现出“点—线—面”分层保护的状况。此外,还注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法规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相衔接。除北京之外,浙江省、河南省、宁波市、沈阳市、南京市、哈尔滨市等都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了旧城的整体保护。至此,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制度基本形成,既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建立了古建筑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城市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也有了质的提升和飞跃,从以往的对先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的一种保护与利用,发展成为对城市发展历史的保留,对城市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底蕴的尊重,对城市发展历史传承的延续。但我们同进应当意识到,我国城市古建筑的护路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挫折,也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十字路口,也走了一些弯路。比如说建国初的城市规划制定是以原有城区为中心,还是在旧城区的边缘另起炉灶,对此有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梁思成等提出的“梁陈方案”①*,主张在旧城区边缘再建新城,对旧城的古建筑进行整体保护,但这一设想并未能得到认可和实施,一些古建筑因此被损毁。
二、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城市古建筑见证了城市的生命历程,保障了城市的文化延续,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因而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古建筑保护状况却不容乐观。
(一)重单体文物保护古建筑的保护,缺乏对旧城区的整体保护当前有些历史性城市,为了更好的保护传统历史建筑,某些历史文化名城在旧城内设立保护区,对旧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但有些城市为了既保护历史城区的古建筑,又实现城市的发展与更新,一方面对标志性的古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另一方面却大力拆毁这些标志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街区和传统建筑,建设性或保护性开发对城市古建筑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福建的三坊七巷名存实亡;南京老城已经拆迁改造完毕;济南投入22亿‘巨资’拆迁了44万平方米、43个片区,大量特色街道消失在推土车轮下;开封覆盖着现代化的草坪;郑州以‘一路、一区、一城’为标志,古城全部翻新……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历史文化名城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创伤。”②*尽管北京在城市建设中制定了大量的制度措施来保护城市古建筑,但其遗留下来的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仅占老城面积17%,而欧美国家旧城保护面积基本可达到古城的80%~100%③*。正如有学者所说:“没有历史街区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围,历史纪念物只不过是现代城市的一个小小点缀而已。”
(二)大量城市古建筑因缺少维护面临毁损城市古建筑除包含文物保护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城市古建筑。这些城市古建筑大部分被公私主体所占有、使用,其中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因缺少维修,面临着损毁危险。有些被市民占用的古建筑,因占用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未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有些占用者因未取得对古建筑的明确法律权利地位,没有进行古建筑维护等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占用的古建筑情况也不容乐观,古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占用主体的保护能力和意识等都影响着古建筑的保护。有些古建筑的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权利义务分配不清晰,占有使用单位只使用不维护,而所有单位因未使用、受益而对古建筑不闻不问,古建筑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另外,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被用作办公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剥夺了民众接近和消费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过度商业开发破坏古建筑原有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国家文化保护经费有限的大前提下,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必然要依靠自己的经营开发来创收,以此解决一部分维护的经费。有些古建筑被管理机构作为商业场所来经营,有些则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商业主体。以文物养文物,以古建筑养古建筑,这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提倡的文物保护方式。为了保护这些古建筑,可以在维持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商业开发与保护模式。但有些古建筑的过度商业开发对城市古建筑的保护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如丽江古城本是一片风景秀丽的宁静之处,后因酒吧等的入驻,侵扰了这一世外古镇原有的安宁。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凤凰古城、西塘、周庄等地,虽然古建筑的外壳被保存了下来,但是文物古迹的那种精神文化氛围,早已不见了踪影。超负荷的旅游开发破坏历史文化空间,不合理定位改变了历史地段环境。
(四)旧城改造致大量城市古建筑被拆除城市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重要标志。单霁翔曾就旧城改造对古建筑的破坏指出:“一些城市在开发建设中,无所顾忌地大拆大建,……致使一批批文物古迹被摧毁的同时,一些历史街区也被摧毁”[7]。现在有些城市把“拆”成为城市建设的第一步,将见证城市发展的传统建筑及历史街区拆除,使得历史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性城市的整体风貌被破坏。有媒体甚至将北京旧城区的胡同和四合院逐渐消失的情形,称之为文化自杀,“正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9]。还有一些历史性城市打着尊重历史的幌子,将真文物拆毁,制造一些假的文物和古董,以发展旅游的名义拆旧建新。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拆除古建筑,新建仿古街的运动,一些独具特色的传统街道被改造成为失去真实历史价值与信息的假古董。还有些城市以保护利用为名,将历史街区内的传统民居拆除,保护性破坏屡见不鲜。吴良镛的胡同有机更新模式尽管在学术上取得极高的成就,实践上却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推广。旧城改造中的大规模拆迁,将一个城市最有特色的古建筑一扫而光,就像一把理发剪刀推过,只剩下光突突的头皮。
三、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面对被损毁的城市古建筑,要做的不仅是哀叹与惋惜,更要痛定思痛,找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为未来的城市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更好的对症下药。现阶段我国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护意识薄弱、管理意识不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仅仅依靠文物保护行政机关的力量,来完成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几乎不可能的,需要其他机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民众的参与和支持。从世界的角度上来看,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行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相对较高的。而国内的文化遗产事业的难点和关节点,也在于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的觉醒。不可否认,中国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保护成效也初步显示出来,但近来因文物保护意识不足而引起的文物破坏案件却时有发生。近年来有不少的文物保护单位遭受破损的事件,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因建设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未进行报批就擅自动工建设,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受损,如临汾古城墙被毁事件;云南大理为修路拆毁唐代古城墙,致龙首关遗址被毁等。一部分是因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管理者保护意识不足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损毁,如拈花寺偏殿着火,与产权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管理不当,未能将建筑物按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古建筑的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多头管理及管理缺失现象并存根据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金瑞国、刘赪娜、张寄所做的调研报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与分析》,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以宗教部门最多。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比3。各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重不尽相同,其中(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由文物行政部门在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现场保护的机构,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文物保护经费有限,且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不断增长,操作起来显然不太现实。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前,就由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占用,有专门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这使得在每一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对于产权或使用权不属于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这类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是与文物行政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然而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职权使其不能落实协议内容的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往往成为所有和使用者的部门利益,从而不能对文物进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保护造,破坏时而有之。
(三)具体保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保护范围。由于申报时保护范围未能完全确定,一年的时间给相关的利益者留下了可乘之机,给现实操作带来许多的麻烦,并造成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此外,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之后,也不能按照法定的保护范围的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使保护范围成为一纸空文。如保护范围内不法违章建筑物未能及时清理,城市规则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未考虑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保护范围等。
(四)旧城内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旧城内的居住人口往往严重超过适宜数量,建筑大都显得拥挤破败,北京的胡同四合院便是如此。为了保护好这些传统的历史文化建筑,政府部门一方面有责任引导和帮助古建筑占有与使用主体对它们进行保护、更新和维护,在保存原有风貌的基础上改善旧城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居住条件,使得其适合居住;另一方面又要适度控制古建筑内的居住人口数量,针对部分居民缺乏维护保养的能力与动力的情况,将旧城内的居民迁出或者进行置换,将想居住进胡同及四合院且有维护能力的主体引进来,而将欠缺维护能力且想迁出去居民迁出去。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旧城内古建筑产权的明晰化和长期化,并且允许古建筑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现在旧城内古建筑产权具有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些古建筑被十几甚至几十个家庭所占有,无法正常的居住与生活,这样的条件根本无法进行适当的维修与保护。另外,旧城内的古建筑因面临改造与更新,随时可能被拆迁,产权的不稳定使得现有的主体缺乏维护的动力,外来的主体也没有购买意愿,古建筑的交易流转不顺畅。
(五)过分注重商业价值,开发利用不规范国内经济发展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唤醒了民众的文化遗产消费的需求,使得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突显出来。然而,商业价值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展,但这另一方面又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频繁出现一些怪异的现象,如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文化价值等。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热点文化遗产事件,都与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西湖旁边建会所,公园内古建筑中的高档餐厅等。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古建筑等文化遗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带动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产生经济效益。有学者说文物保护“尤其是要慎谈利用,国外谈得较多的是保护,不谈或者很少谈利用;而在中国的经验里,是不仅要保护,还要利用;所谓“充分保护适度利用”,但真的要做到这一点太难了。”
(六)文物保护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不完善程序性规定欠缺。我国文物保护法将城市古建筑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三个层级进行保护,但是却没有将三个层次的保护责任主体及保护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文物法将历史街区及历史名城保护的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进行规范①*,而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由城市建设部门主管,仅在审批和实施监督阶段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没有充分发挥文物保护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专业优势。国外与此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能是由专业性委员会来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限制了某些行政首长个人决断权,防止个人意志对城市古建筑的破坏;另一方面专业委员会由文物保护相关专家及在文物保护事业中有影响力的市民代表组成,能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与市民代表的积极性,通过市民代表反映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意见,充分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其次,我国文物法第24条规定国家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②*,因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何解释这一条文,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是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文化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它对社会要起的作用,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它是文物资源不是经济资源,把盈利作为目的,把它变成经济资源了,以赚钱为目的了,是不对的。”因此,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指禁止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里所说的不能作为资产经营,应当是指不能作为企业等经营性主体的经营性资本,不能作为将来发生债务时的担保财产。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实际的遗产保护与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产的一部分,“由旅游公司来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理和经营”;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价入股,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我们为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能否作为经营性资产争论不休时,如果将眼界放宽,通过对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进行考察分析,就能得到比较满意的答案。例如,法国政府将国内著名的一百多个著名的文化遗产(其中大部分为古建筑遗产)交由法国古迹信托来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再次,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中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的规定不完善。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虽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①*,但在涉及旧城市规划时,却提出了旧区改建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②*,在旧城区古建筑保护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也指出规划的制定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③*,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仍然有旧城区改建的提法,城市规划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允许旧城范围内的拆迁和危房改造④*,这一制度上的缺口,时时被开发商和城市管理者所利用,造成古建筑被保护性破坏。除了保护意识不科学外,与国外的规划法相比,我国规划法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古建筑的保护作用有限。(七)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一直以来是倍受学者和大众诟病的中国司法现实疑症,也是造成中国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具体到古建筑保护的执法力度来说,一是相关立法不够具体,执行性不强;二是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三是各级政府不够重视,四是文物执法经费紧缺等。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的好与坏。少数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尤其是与旅游开发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被忽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受破坏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督察力度是当务之急。
四、国外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的借鉴
当我们置身于西欧古城之中时,往往被他们那富有深厚文化气息的,保存完好的城市古建筑所折服,不得不对这些城市管理者与市民的城市古建筑保护理念与制度表示由衷的钦佩。尽管英法两国与我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并不相同,但其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遗留下了大量的城市古建筑文化遗产,在面对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的问题时,他们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去借鉴。
(一)保护程序清晰、主体职责明确,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英国的《1990年登录建筑及保护区规划法》,在制度上不仅涵盖了事前认定,事中维修与保护以及事后补救等整个登录建筑的保护过程,而且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办事程序⑤*,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的保护登录建筑与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如对登录建筑的保护对象的确定规定了清晰的程序,且指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如规定了提供名单者、审批者及其权限、技术咨询机构及其程序、保护对象的内涵、保护对象的管理责任部门、保护对象的记录文件形式、保护对象管理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皆有较明了的规定。
(二)特别重视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除了在登录建筑的认定与保护上的严格程序性外,英国1990年法在各个环节上都规定了类似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体现了实施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如在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汇编、审批和修改之前,国务大臣应向有关方面进行咨询,如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或其他专业知识的公众及团体。⑥*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由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是一个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咨询机构,它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问题作出科学的建议和方案,来为登录建筑的保护提供基础技术服务。法国的古建筑的专业咨询机构有历史古迹国家委员会、遗产和景观大区委员会、历史古迹总建筑师、法国建筑师等,这些专业咨询机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具有决定权,许可和决定下达之前必须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并以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三)注重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英法两国均注重综合使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达到立法目标,尤其是经济手段的运用。英国1990年法包含了多种经济的激励手段,如通过提供拨款或贷款,解决部分或全部的历史古建筑保护费用①*;为维修和保养提供财政补贴或贷款等经费支持②*;设立土地收益补偿制度③*;实行有条件拨款制度④*等。法国鼓励非政府组织出资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这些捐赠者可以享受相当比例的税收优惠,个人捐赠数额的66%可以从应纳税收中扣除,企业可以享受捐款额60%的营业税优惠。此外,政府十分注重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财政投入。2013年法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预算7.76亿欧元,其中历史性建筑保护3.22亿欧元。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法国约有352个服务于文化领域的基金会,其中31%与建筑遗产保护相关。1996年由14家法国知名企业发起成立的“文化遗产基金会”规模最大,其主要有三种运作方式:对维修工程进行直接资助;帮助遗产所有人向社会募集资金;颁发可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遗产基金会标签”(财政部唯一授权的非政府组织)。2008年,该基金会对一千八百多个项目提供了帮助,总金额达1.3亿欧元,收到捐款一千多万欧元,颁发“遗产基金会标签”1029个,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起了重要作用。法国现有6000多个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协会,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国家建筑和遗址保护协会联合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和出版有关文化遗产的著作等,服务全法国3500个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同时其还协同“法国老房子协会”、“古宅邸协会”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协会举行全国大会,大会由文化部长主持,为非政府组组织性质的协会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供对话的机会。协会在地方上的作用非常显著,在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五)注重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英法两国均注重发挥“规划法”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法国城市规划法与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重要的两部法律,对于城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城市发展过程中,如何解决历史建筑保护与人们生活需要满足之间的矛盾的一部法律,一方面强调对历史街区进行长期规划和整体保护,另一方面规划制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甚至于对单个建筑的保护都进行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对不遵守规划而破坏原有建筑物和整体景观者进行严惩。
五、结语
受城市发展规律的制约,城市化过程必然涉及对原有城市建筑与设施进行更新与利用。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国土资源面积十分有限,决定了我国的城市化更加注重对旧城区的规划和利用。城市古建筑通常位于城市的旧城区,如何对待老旧破败的旧城区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密不可分。城市旧城区的更新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重新调整城市功能结构和城市布局,形成最有利于发挥城市各要素组合状态的功能分区;二是改造老城区中居住条件较差的住宅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三是整顿与改善城市道路系统,改造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四是增加城市绿地与公共空间,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五是通过拆迁改造,改变原有旧城区土地的低效使用状态,实施城市土地的立体综合开发。”在这几种方式中,有的通过完全拆除古建筑的方法来达到旧城更新,而有的采取小规模局部翻新、对危旧房的改造以及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方式来达到目标。但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对原有古建筑进行维护也好,拆除也好,最终目标是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老城区的活力,这样的旧城区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与文化功能,不至于过分的衰退。这就需要城市发展决策者具有大局观念与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处理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认识到旧城区和古建筑等在长远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为当代人及子孙后代保留下珍贵的历史遗产,不用“大拆大建”等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旧城问题。只有真正认识到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在发展中的资源效益和文化价值,才能切实保护好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西方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也证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最终受益者是整个历史名城与城市市民本身。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7],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1.
[2]刘红婴/王建民.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40-250.
[3]卢斌.丽江“评遗”十年遭黄牌古城灵魂正在离开./news,2008-01-28.
[4]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3-5.
[5]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6-7.
[6]顾春.城市CT:古城保护且看“绍兴模式”.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6-05-31(03)
[7]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251-254
关键词:历史城区,保护,复兴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each city will be formed his unique traditional culture, history and urban history that is a tradition the carrier of culture, there is some historical city is like the mud of the sticky pearls, as long as we try to wipe, will shine. Based on the historical city of nanjing south of conservation and Renaissance for an exampl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history of the city prote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n the.
Keywords: historical city, protection, a revival
中图分类号:G6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每个城市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这是城市的灵魂,而历史城区正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载体,南京城南历史城区正是承载着这样的功能,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城市的过度开发,历史城区的现状令人堪忧,如何保护和发展好历史城区,传承好城市历史文脉,解决好历史城区与社会发展的与时俱进问题,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以南京城南历史城区保护与复兴为例,谈谈历史城区保护和建设的几点想法。
南京城南历史城区概况
按最新公布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0—2020)》,南京划定了城南、明故宫、鼓楼—清凉山等三处历史城区,而城南历史城区主要指门东、门西及周边地区,北至秦淮河中支(运渎)、东西分别至外秦淮河、南至应天大街,总面积约6.9平方千米。该历史城区以夫子庙为核心,以秦淮河、明城墙为纽带,形成集中体现明清南京老城传统风貌的特色片区。就行政区划而言,城南历史文化城区主要集中在秦淮区,很少部分在白下区区域范围内。
城南历史城区是南京市三片历史城区之一
城南历史城区范围图
南京城南历史城区始建于六朝,复兴于南唐,经宋、元、明、清、民国,历十四朝至今。南京城南历史城区是南京城市发展的重要起源地,见证了南京城市近2000年的全部发展历程,其中,在南唐、明、清时期,城南历史城区是南京商业及居住最发达的地区,东西大街(今建邺路—白下路)、御道(今中华路)及内秦淮河是当时城市发展的主要骨架,内秦淮河素有“十里秦淮、金粉之地”之称。清末以后,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功能的转变,城南历史城区逐渐形成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区域。
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期以来城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大和发展,新区、开发区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而历史城区在很长时期被忽视,处于城市中心的城南历史城区渐渐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城市的基础设施没有得到及时改造和更新,城市功能较长时期得不到相应的完善和提升,居民的居住条件十分恶劣,私搭乱建杂乱无章,不少房屋处于险房、危房状态,甚至有些房屋由于年久失修,出现自然倒塌的现象,这些区域更是城市内涝、消防事故等的多发地。目前,城南历史城区可以说到了不整治、更新无法维系的地步。
南京城南历史城区保护与复兴的构想
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历史文化是城市之根,不能保护、建设好历史城区,城市的发展将失去主题和灵魂,这涉及到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问题,不容忽视。那么,如何保护和复兴历史城区呢?我认为,衡量这一工作的标准是城市传统的历史文化有没有得到更好的、更充分的展示和发扬。具体来说,我认为有下面几项工作应该予以重视:
(一)深入研究城市发展史,认真梳理历史城区的历史文脉
就南京城南历史城区而言,首先要把握它是“十朝都会,六朝古都”、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南京的城市发源地,深入研究南京城市的发展史有助于城南历史城区的历史定位。其次,认真收集和整理在南京城南历史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历史资源,包括历史古迹、传统历史文化遗存等,做到心中有数。城南历史城区约6.9平方千米范围文物古迹众多,现存文物古迹151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京城墙(中华门)、瞻园、甘熙宅第、侵华日军死难同胞丛葬地(正觉寺)等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江南贡院、天朝总圣库(英王府遗址)及秦淮民居群等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8处以及其他未列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控文物保护单位)96处。规划公布的历史街区有南捕厅、门西荷花塘、门东三条营、夫子庙等4处;历史风貌区有慧园里、评事街、内秦淮河两岸、花露岗、钓鱼台、大油坊巷、双塘园等7处;还有其他众多的历史街巷、重要历史建筑等。城南历史城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十分丰富,其中列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33处,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处,其中南京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以及金陵刻经处的金陵刻经印刷技艺已经晋升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它历史文化资源包括当地流传的传统民俗活动、历史典故、古今名家诗词大作、名人故居、夫子庙灯会、石猫坊传说、秦淮八绝、花鸟鱼虫市等。只有在对南京城市发展史有了准确的把握,对城南历史城区的各类历史文化信息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在保护和建设历史城区的时候,充分发掘、保护和展示好这些历史文化资源。
(二)、在充分尊重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历史城区的保护和建设给予科学的定位。
城南历史城区集聚着南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它包括科举文化、夫子庙民俗文化、明城墙和十里秦淮河文化、传统饮食文化、建筑文化、服饰文化、灯彩文化等等,文化资源丰富,底蕴深厚。历史城区的保护和建设只能是突出和彰显这些历史传统文化,而不能对各类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有所偏废,如果我们只顾眼前的经济效益,甚至只把眼睛盯着土地运作带来的效益,我们就有可能在历史城区保护和建设上犯下无法弥补的错误,这些教训也已不在少数了。
就城南历史城区的保护和建设而言,门东地区的定位是传统历史文化体验区,在门东入口处规划了老城南城市记忆馆,用于集中陈展,以唤起人们对老城南的回忆和情感,感受着这座城市的过去和成长;规划了画家村,用于展示以金陵派为代表的传统绘画艺术;设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一方面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另一方面使更多人有机会接触和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神奇和魅力,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扬光大;以传统街巷为机理,设置了传统商业步行街用于历史城区的配套。门西地区的定位是以凤凰台景区和胡家花园为中心的传统历史文化游览区,门西地区文化典故众多,古凤凰台以诗人李白一首《登金陵凤凰台》而闻名于世,其后文人墨客争相唱咏凤凰台;胡家花园又名愚园,号称金陵狮子林,最早为明代徐达后裔所建,现在正以童儁先生所著《江南园林志》为依据复建;门西瓦官寺和杏花村等也是重要的传统旅游文化资源。在夫子庙街区规划以中国古代最大的科举考场——江南贡院为核心的中国科举博物馆,以进一步彰显夫子庙古文教中心的地位和价值,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总的来说,历史文化本身就是不可多得的稀缺资源,历史城区的定位一定要围绕着传统历史文化的展示和传承,切不可为其他目的而标新立异做出有损于历史文化保护和复兴的事情来。
(三)、历史城区的保护和建设应以保护为主,保护和更新宜采用小规模、渐进式的方式推进
历史城区是先人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以前由于城市规划引导、传统文化保护意识不强,许多珍贵的历史城区已被开发的面目全非,不复存在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建筑以砖木建筑为主,建筑寿命较短,所以现在现存的历史城区都破旧不堪,亟待修复。那么如何在保护和建设过程中,为历史城区注入新的活力,使历史城区的光彩得到再现,而不至于由于我们的保护和修复使历史城区遭受新的劫难,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历史城区的保护和建设要以保为主,做到应保尽保
城市的发展,是有一个自然生长的过程的,尤其是历史城区、传统民居区更是如此,也就是说我们无法新建一个有着深厚历史沉淀的城市和建筑,既然无法新建,那么我们就应更加珍惜现存的有着历史印记的城市和建筑,我们对历史城区和历史建筑的修护和建设一定要有这样一个观点,就是我们的目的是保护,保护它承载的历史、保护它的历史印记。
2、严格保护历史城区的街巷格局和肌理
街巷格局是历史城区的骨架,是历史城区的脉络,也是历史沉淀的结果。古人十分重视人与自然的亲近、和谐,历史街巷的宽度、走向、地面铺装、街巷两边的建筑高度或者说界面等都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人们步行其中能深刻的感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所以我认为在历史城区的保护和建设中,我们要十分重视保护和恢复传统街巷,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有可能在城市建设理念上和先人达到共鸣。但在历史城区的街巷宽度都有偏小的情况,不能满足现代车行交通的需求,不能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我们在城南历史城区的规划建设中,就确立了以保护和恢复传统街巷为首要,车行满足不了,就重新进行交通规划,设置步行街,消防方面也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良好的沟通,消防部门同意为历史城区定制体量较小的专用消防车。
3、针对历史城区的不同地段设定不同的保护要求,采用小规模、渐进式的方式实施
历史城区根据地段不同分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和一般历史地段等几个等级,在满足历史城区总体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可对不同等级的历史地段提出不同的保护要求,这些保护要求包括建筑的功能、高度、尺度、体量、色彩、材料、风格等各个方面,其中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最为严格。但是不管是哪种历史地段,我们都应遵循小规模、渐进式保护和建设方式,小规模——我们建议以院落为单元,渐进式——我们希望修复或建设好一个单元才动下一个单元,这样避免了大拆大建,有利于大的风貌把握,有利于在建设中总结经验,提高保护和修建质量。
4、保护和建设中尽量使用传统建筑材料和传统工艺,有利于整个历史城区风貌的保护,有利于传统修建工艺的传承
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的发展我们清楚的看到传统建筑材料和工艺的缺陷,但为了整个历史城区保护的需要,我觉得在历史城区范围内的修建工作还是要尽量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和传统工艺,尤其是在重要的历史地段更是要严格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修旧如旧”、“修旧如故”的效果。另外,传统建设工艺目前也是处于渐渐被人遗忘的状态,我们一方面要在历史城区保护和建设的过程中不断使传统建筑工艺得到延续和传承,另一方面,还应在这一过程中做好对传统建设工艺的研究和发掘工作。
结语,历史城区在城市规划、发展中的定位十分重要和独特,既要承载历史、传承文化,又要展示活力,与时俱进,否则历史城区的保护和复兴不可能做好。鉴于历史城区的保护和复兴对整个城市发展的重要性、涉及公共利益、不具营利性等特点,我觉得这项工程应由当地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部门以虔诚的态度进行实施,并在实施前做大量的研究工作,广泛征求文化、文物、建筑、社会学等各界专家、当地居民及社会各界意见,协调好各方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既定方案执行,确保把仅有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传承好,发扬好,做到对得起先人、对得起历史、对得起传统文化。
参考文献:
[1]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关键词]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
[中图分类号]G2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6-0061-03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特点、范围及保护意义
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口耳相传,诉诸视听而疏于记录和固态化,因而常常是转瞬即逝、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后的记录手段和技术条件下,基本无法恢复或再生。这就意味着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丰富,但也很脆弱。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以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民间文学类、民间音乐类、民间舞蹈类、传统戏剧类、曲艺类、杂技与竞技类、民间美术类、传统手工技艺类、传统医药类、民俗类10个类别。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经济、文化、风俗等各方面相互影响和渗透,形成了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许多种类为世界独有或位居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现代生活方式对它的消解以及灾害性破坏、建设性破坏,发掘整理和保护行动落后于它的消亡速度,都对其存在形态构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或者濒临灭亡,成为无人能解的千古之谜,给世人留下了无法弥补的遗憾。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
为了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条例。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05]1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以政府的名义启动了这项工程,同时也正式把名称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二、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与分布
甘肃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拥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第一批公布的85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括天祝土族《格萨尔》等在内的民间文学7项,花儿、唢呐艺术等民间音乐8项,兰州太平鼓等民间舞蹈13项,环县道情、皮影等传统戏剧8项,兰州鼓子等曲艺8项,民间杂技与竞技2项,民间美术8项,兰州刻葫芦、天水雕漆等传统手工技艺13项,民俗类有夏河县香浪节、天水太昊伏羲祭典等16项。第二批共计10类、88项,包括环县陇东民歌等民间音乐9项,庆阳庆城徒手秧歌等民间舞蹈17项,正宁县木偶戏等传统戏剧在内的7项,兰州太平歌等曲艺6项,平凉崆峒派武术2项,西峰泥塑等民间美术10项,平凉纸织画工艺灯传统手工技艺18项,传统医药1项,兰州清汤牛肉面等民俗15项。
上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丰富,遍布全省各地。
三、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由于抢救、保护工作起步晚,时间短,投入不足,力度不够等诸多因素,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家底不清
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些为全国独有,但由于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地和传承人在偏远山区,鲜为人知;而文化部门对具体的种类、数量包括传承人的情况又了解不够,所以许多传统技艺陷入了濒临消失的境地,甚至出现人亡艺绝的现象。
(二)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还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及相关政策法规、保护制度和保护标准,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如对古代的科技、工艺、音乐、舞蹈、民族文物、民间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纳入文物保护法。
(三)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正确的认识,保护意识淡薄
大多数人对文物兴趣很大,幻想通过所谓的“收藏”能在一夜之间暴富,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模糊,认识不足。当代的年轻人中有一部分对网络游戏和国外的生活方式充满激情,却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学、大学的课程中几乎未提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教育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严重脱节。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够独立存在,其无形性使得在对它进行保护、传承和延续方面都有一定困难。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僵死不变的,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演变,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因为我们保护不当而不能延续和传承。
(四)抢救、保护经费缺乏,人才断档
从甘肃省文物局了解到,由于财政困难,用于抢救、保护的经费严重缺乏,所以相当一部分地方因为经费不足无法进行普查、建档等工作。有的地县至今没有专门从事保护工作的人员,保护力量明显不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此外,不少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不能适应保护工作的需要。现有的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有的体弱多病。许多传统技艺难度高、强度大、耗时多、收入低,很少有人愿意学;不少民间艺术大师面临无弟子或弟子太少的尴尬境地,加上绝大多数传承人是土生土长的民间艺人,长期以来,他们的艺术创造得不到社会应有的承认与回报,生活困难,条件艰苦。如果政府不能给予有力的扶持和资助,仅靠他们的满腔热情维系的创作活动肯定难以长久,最终将会导致传承渠道中断。
四、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全面摸清家底,普查是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抢救甘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当搞好普查,以便能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甘肃省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了搞好普查的重要性,于2006年了《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运用录音、录像及亲笔记录等方式,获取真实可靠的图像、实物、文本记录及其它第一手资料,再整理分类,编建档案,进而利用多媒体、数字化等高科技手段,建立资料库和数据库等,以便永久保存,并逐步做到资源共享。将搜集到的资料整理编辑成文本,出版相关书籍。将稀少而又珍贵的实物和物质载体,如民间美术中的绘画、雕塑、手工艺品,民间戏曲中的剧本曲谱、乐器、面具等进行分类收藏、展示和研究,成立专题性博物馆等。只有做好普查,才能确定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才能有组织、有次序、分步骤地对甘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好的保护。
(二)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从甘肃的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的法律、政策,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做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制定《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尽快成立鉴定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查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分阶段制定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长远规划,传承保护本民族代表性的文化资源。倡导公民自觉、自主地去保护、传承、发展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教育下一代时加强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认识,培养他们的保护意识。只有在法制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做到有法可依,确保保护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
(三)利用新闻媒体,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目前,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民众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明白,更不用说去保护它了,特别是年轻人认为这些都是没有用的、过时的东西。因此,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就显得非常迫切和至关重要。我们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如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借助每年的“文化遗产日”,举办一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在中小学开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课程,“从娃娃抓起”,培养他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还可以组织民俗学专家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小册子,用通俗的语言告诉大家到底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让人们熟悉了解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价值,形成保护它们的共识,促进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
(四)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博物馆和高校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是不可再生性,它的精华是与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以口传身授为延续方式,以声音、语言、技艺为表现形式,只有这些传承人以不同方式复述、表演或制作时,人们才会感受到非物质文化的存在。目前甘肃各地县的博物馆和文化馆已对珍贵、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进行了征集、收藏和保存,但还应扩大征集范围。西北民族大学等高校拥有一批长期从事民间文学、民俗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博物馆和高校的优势,同时与相关的机构联系合作,聘请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理论依据,这样才能在短期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步入正轨。另外,还应该积极发动群众,征集民间的影像资料,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将民间艺术列入大学艺术教育。在相应的高校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招收学生,其中包括本科生、代培生、进修生等。因为只有拥有一大批具有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的从业人员,保护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五)借鉴国外的经验
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与积累,国外有不少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逐步形成颇具特色的模式,尤其是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保护机制相对完备。无论是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还是保护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这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保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作机制。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在美国,保护经费每年由联邦政府拨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是英国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除此而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和志愿者个人的捐款,志愿者的义务劳动、无偿提供房产和固定资产,也可纳入资助范围。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早在1950年,政府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且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财(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和保护办法。近年来,逐步形成了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结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而对那些造诣很深、身怀绝技、被称为“人间国宝”的艺人和工匠,经严格遴选确认后由国家保护起来,每年发给他们200万日元(合人民币14万元)的特别扶助金,用以磨练技艺、培养传人。“文化遗产日”是法国人的首创,它大大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和世界其他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另外,不少国家在民间成立了相应的保护组织
【关键词】古建筑保护;现状;开发利用
石窟作为佛教文化的重要载体,我国的石窟文化主要存在于黄河流域。同时石窟作为我国现代化的重要文化遗产,其重要的历史价值以及经济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但是就其实质性而言,石窟古建筑在其保存的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本文结合石窟就我国古建筑保护现状及其开发利用进行研究分析,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我国石窟古建筑的建筑特色及价值体现
1.1 我国石窟古建筑的建筑特色
我国石窟古建筑主要存在于黄河流域,是佛教文化的一种载体,在佛教东传之后,佛教文化主要通过对石窟进行雕琢进而实现文化的传播。目前全国最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则是响堂寺石窟,位于邯郸城的鼓山上。本文主要结合炳灵寺石窟,进而对我国石窟古建筑的特色进行一定的分析。炳灵寺石窟位于我国甘肃省的永靖县,炳灵寺石窟三个最重要的组成成分则是下寺、洞沟以及上寺,有216个窟龛,800余尊造像,1000平方米笔画,345件臧品。
我国佛教兴盛于西秦、北魏、唐代以及明代这四个阶段。西秦时期的石窟中的第169窟北壁主要保存于西秦建弘元年,我国最早的造窟题记源于于此。同时西域佛教艺术风格也是逐渐的创新。北魏时期的石窟主要通过对秀骨清像、裹衣博带佛教艺术风格的一种反映。我国石窟最兴盛的一个时期莫过于唐代了,有135个窟龛,依山雕琢的石胎泥塑弥勒大佛高达27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石窟进行一定的修缮,但是其至今仍然保存的完美,其独具魅力以及小巧玲珑的特色成为当今时代石窟别具一格的建筑特色。
1.2 我国石窟古建筑的价值体现
石窟古建筑作为我国传统思想文化以及佛教的厚实沉淀区,无论是整体建筑的构思还是建筑雕刻艺术的综合运用,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当时的时代背景以及地方特色充分的体现出来,尤其是石窟建筑的雕刻艺术上,更是让后人叹为观止。
2 我国石窟古建筑保护面临的问题
由于我国石窟大多散布于黄河流域,但是黄河流域的气候以及水文有着其独特的特征,以至于石窟严重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从北凉时代开始,人们便开始了对石窟古建筑的保护,往往石窟在保存的过程中经常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破坏。
2.1 石窟的崖面问题
目前我国石窟古建筑石窟崖面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则是龙门石窟,从现存的龙门石窟来看,其最主要的原因则是后来出现的崖面断裂的问题,因为龙门石窟在实际的设计上总是对石壁进行一定的掏空,进而使得其崖面上的洞窟越来越多,进而使得崖面的结构相对的不稳定,进而也就发生了洞窟。
2.2 自然风沙的威胁
我国石窟古建筑在其保护的过程中,由于主要位于黄河流域,且黄河流域的风沙相对较多,进而使得许多的洞窟残破,导致建筑结构相对的不稳定,受到风和沙的作用下,进而形成了风化的现象。石窟在实际的建筑过程中,由于时代的相对落后,难免会对少部分的木结构进行一定的使用,但是就其实质性而言,木结构在石窟建筑的过程中,随着年代的久远,很容易造成腐朽损坏。同时在黄河流域的风沙吹进石窟的过程中,怎样清理石窟中的积沙同样也是我国对石窟古建筑保护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2.3 带有宗教意识的修复
前面我们讲到过,石窟主要是佛教文化传播的载体。虽然在古代就已经有对石窟进行保护的想法,但是就其实质性而言,古时由于各个政权对宗教的价值观的认同度不同,进而使得我国石窟修补的进程不一致,从根本上造成了我国石窟内的建筑以及其设计理念是千秋各异的。
2.4 我国相关政府对石窟没有引起极高的重视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石窟保护的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石窟进行一定的修缮,但是就其实质性而言,由于一些自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对石窟的破坏,并没有引起相关政府的极高重视。没有从根本上培养公众对石窟的保护意识,仅仅通过一定的处罚,但是这种潜在意识的处罚对于石窟的保护没有起到知识性的作用。
总而言之,我国石窟古建筑使我国历史上瑰丽的一个宝藏,是历史文化沉淀的精髓所在,更应该加大对石窟保护的力度,从根本上将石窟石窟所传承的历史文化传播起来。
3 我国石窟古建筑的开发利用以及保护对策
石窟建筑文化是对历史文化的充分体现,在石窟建筑中,木雕、砖雕以及石雕这三大雕刻技术,一方面是对历史的再现,其独特的构造风格、其伟大的建筑特色,是历史博大精深的精髓所在,令人叹服;另一方面,石窟的修复从古时就已经开始了,为了更好地使得石窟保存完整,前人对环境保护以及生态保护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我们从根本上将古建筑的保护利用以及石窟文化的弘扬继承有机的相结合。
3.1 获国家技术性支持,拟建石窟古建筑“博物馆”
为了更好的对石窟古建筑进行一定的开发利用,我国政府应该从根本上出发,从实际出发,结合石窟古建筑的文化特点以及时代背景,尽可能的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并且保存相对完整的古村落,进而最大程度上对石窟古建筑进行“博物馆”拟建,由于现阶段河南的开封有着一定的古城特点,尽可能的可以将河南洛阳的龙门石窟拟建在开封这座古典特色的古城中,进而实现整个文物资源保护的目的。
3.2 从根本上对石窟进行有针对性的修复
对于石窟受到自然因素风沙的影响,从根本上对石窟修复的技术进行一定的完善,尽可能在石窟的崖面上绘制壁画,通过土胚墙的加固方式以及水利上的 保护进而从根本上对石窟进行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保护。
3.3 明确对石窟的保护意识,加强我国政府的管理
明确石窟的保护意识,加强政府的管理,一方面就要成立石窟古建筑的保护单位,对石窟古建筑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有目的性的进行贯彻和补充,尽可能的为石窟古建筑的保护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集资进而为石窟古建筑的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同时加强石窟古建筑保护科技以及其人才队伍的建设,为石窟古建筑的保护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
4 结语
总而言之,石窟古建筑是历史遗留的重要瑰宝,是一座价值非凡的宝藏,要想从根本上对我国古建筑进行一定的保护,就要本着科学的理念,从实际出发,将我国璀璨的古建筑文化以及我国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1]董晓卿.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再利用研究:以潍坊市十笏园街区保护性开发为例[D].山东建筑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