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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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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建议

第1篇:新农村建设的建议范文

一是要积极推广大额农贷。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农户为单位的小生产逐渐向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发展,粗放式经营向集约经管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农户资金需求也由小额向大额发展。要针对这种实际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和联保贷款的办法,切实解决大额贷款难问题;二是开办住房、农机具等消费贷款业务;三是把支农再贷款、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落实到农村,促进农民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四是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支付结算服务。

二、转变观念,科学规划

一是科学制定规划。应结合当前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实际,科学制定金融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二是树立不进则退、发展慢了也是倒退的责任意识,健全激励机制,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工作早安排、早部署,政策早分析、早争取,积极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去;三是创新防范风险与经济发展思路,树立在支持中发展,在发展中防范风险,努力实现“双赢”的工作目标。

三、优化金融环境,深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

一是完善以政府主导、央行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协作机制,及时解决区域金融生态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二是全力打造三个“信用平台”、加大A级信用企业的培植力度,为拓展业务发展黄金客户;继续深化“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审活动,增强全民诚信意识;积极开展创建信用工程和个人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三是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惩戒约束机制,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保障机制,构筑农业风险防范屏障

一是建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建议由政府财政补贴、龙头企业或公司出资共建农业信贷补偿基金,以此补偿农民遭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奖补激励政策。可采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模式,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作为“奖补资金”,用于贫困户贷款的利息补贴、亏损补贴或者奖励;同时对于支农贷款实行基准利率,效益不佳形成的风险损失,国家在政策上应予以倾斜;三是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建设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引导和鼓励农户自愿投保,可实行政府给农户实行保费补贴的办法,以减轻农民负担和增强抗风险能力。

五、突出扶持重点,引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金融部门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上要与扶贫资金、财政资金结合起来配合使用。要突出支持重点?押加大规模农业、特色产业、基础设施、订单农业的投入力度,引导农村农业结构调整,进而带动农村庭院经济向规模农业发展、小作坊向现代企业发展、农副产品从低质普通向优质品牌深加工发展、自产自销向订单农业发展。

六、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

农业银行应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以立法形式,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接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管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第2篇:新农村建设的建议范文

一、目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1、缺乏整体规划,重建设轻绿化。由于缺乏对绿化工作的宣传、组织与引导,农民对绿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以及美化村容村貌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够。政府直至村级组织对环境绿化方面认识不足、要求不高、投入不够,导致在乡村建设及其发展过程中,对村内外的道路、村内房屋、公共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都比较重视,而往往忽视绿化与环境建设。村庄普遍缺少系统的公共绿化,绿化投入低且缺乏维护与管理;农民家庭庭院内常常是简单地硬化,在房前屋后绿化的积极性不高,在田边、村边、水边、路边也缺少系统的绿化,更有甚者主要道路几乎没有绿化,或者绿化水平不高、绿化程度不够,整个乡村缺少了特有的生态环境与田园风光。

2、丢失特色,农村建设存在城市化倾向。乡村应当有浓郁的本土特色,不应过分追求人为造绿和造景。有些地方,盲目模仿城市的绿化方式,违背生态发展和建设的科学规律,急功近利,追求形式主义。具体表现在盲目引进外地树种,追求名贵花木,种植大树;大面积种植草坪,对灌木进行模纹处理,有些村庄甚至脱离实际,盲目修建村庄公园。其结果是“城不城、乡不乡”,既没有城市绿化的精致与景致,也没有体现乡村简洁而生态、自然而质朴的特色与魅力。其结果是投人大、绿量少、效果差、维护成本高,既降低了绿化资金的使用效益,又加重了村集体的经济负担,也挫伤了农民绿化的积极性。

3、舍本求末,存在过度建设现象。一些乡村在环境建设上,盲目模仿城市手法,如在村内的公共空间建假山、修水池、设喷泉;公共场所地面过度硬化,甚至铺花岗岩地面,宅间支路也往往是全部硬化;生态的自然水系坡岸用石材硬化,不切实际地修建临水木栈道。其结果是不但增加了建设投入,还破坏了乡村的生态系统与环境,破坏了乡土风貌与气息。

二、乡村绿化要注重“三个效益”

乡村绿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在乡村的绿化工作中,必须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让农民切身感受到绿化在改善生态、改善村庄面貌、提高生产生活条件、致富奔小康等方面的益处,让农民成为绿化的主导力量,保证乡村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

(1)注重生态效益。绿化要以改善生态为出发点,在尊重自然、保护现有植被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规划与系统的绿化建设,结合自然条件,有效地防风固土、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削减噪音,完善由乡村田野、自然植被和自然山水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逐步使空气更加清新、河流更加清澈、林木更加茂密、植被更加葱郁。那绿树成荫、瓜果飘香、蜂飞蝶舞,充满生机的、生态的自然风光,也正是乡村的特色与魅力所在。

(2)注重社会效益。新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整治,是“村容整洁”和“乡风文明”的具体要求,也是“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足”的具体体现。在建设与整治中,绿化是投入少、见效快、效果好的有效手段,是美化乡村家园,改善农村环境、烘托村庄形态、提升乡村品质,彰显村庄风貌的有效途径。

(3)注重经济效益。在改善生态、美化乡村家园的同时,还要注重绿化的经济效益,让绿化成为帮助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要结合村屯的自然条件,努力把绿化与农林经济发展相结合,使一些有价值的经济林果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绿化不但可以成为农民的绿色银行,还可以形成浓郁的地域文化与特色,有效提升乡村的品质与魅力,吸引城市居民到乡村休闲度假,增加农民收入。

三、乡村绿化必须坚持“三个突出”

(1)突出乡村的“空间特征”。新农村的建设,应该具有与城市相异的,有浓郁乡土文化的空间特征。村庄外、村头、村内以及村民庭院共同构成了乡村空间。要通过科学规划,丰富乡村绿化空间层次与景观。在村庄的外部空间,通过系统的林网建设,使农田与林网交相辉映,形成独特的田野风光与绿色走廊;有条件的村庄,应在村头精心建设以乔木为主体的绿地或林地,形成与外界的过渡空间,同时也展示乡村特色与文化;在村内,要根据村庄的综合布局及自然地形地貌,以乔木为主体,以落叶和常绿树相结合,形成村内绿色骨架体系,在村内的活动场所、道路、宅旁与水旁,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在村内形成多层次、错落有序、亲切宜人的绿色空间;庭院是村民居所的个性与风貌体现,庭院应以绿化为主、硬化为辅,以果树和乔木为主适当选种常绿的灌木和花卉。庭院围墙应空透并以藤蔓植物攀爬,形成垂直绿化,构成富有个性的、精致的家园。

(2)突出“乡土特色”。乡村绿化只有突出乡土特色,才能体现独具魅力的乡村风光。因此,绿化必须避免盲目套搬城市的绿化手法和模式,要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结合自然条件与地域文化,注重利用和保护现有的自然树木与植被,充分体现乡村的田园风情和自然风光。要因地制宜,尽量选用本地花木,原则上不采用模纹修剪、铺设草坪等绿化模式,要营造自然生态的绿化形态。同时,要注重利用瓜果蔬菜进行辅助绿化,进一步体现乡村特征。可选种李子、山楂、葡萄、杏等果树,挂果时间长、易管理;通过种植葱、韭菜、芹菜等常食用的蔬菜,既保持绿色常在,又方便生活;选栽既开花又结果,观赏实用两相宜的藤蔓植物,如丝瓜、葫芦、豆角等,进行垂直的空间绿化,还有利于房屋的夏季隔热,生态、实用并节能,一举多得。

第3篇:新农村建设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园林;绿化;规划

当前,新农村建设热潮正在兴起,新农村方兴末艾,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居民小区相对集中,农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这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无疑是一件好事。

从目前情况看,在很多地方新农村建设雏型已经展现,充分显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美好前景。但据笔者观察,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绿化、美化,相对滞后,致使已经成型的街道和居住区,因缺少植树绿化美化,夏季水泥和马路酷暑难耐,冬季空旷街道则寒气逼人,有点美中不足。

1、新农村园林绿化现状及存在问题

1.1园林绿化景观设计与总体规划脱节

一些农村虽然编制了总体规划,但许多项目并不是由景观设计师一开始就参与其中的,而是由其规划师和建筑师独立完成的,造成景观建设的不完善性和被动性,甚至具有应付性。所以农村建设在景观建设方面还处在无序状态。

1.2建筑无法融入周围环境

“农宅”作为一种普通的居住形式,经过千年衍变,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对它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新建设住宅越来越多。在一些村庄,由于住宅建设的放任无序,加之一些农民显富、攀比等心理影响,致使一些新建住宅越建越大,越建越高,越建越乱,造成土地和金钱的极大浪费。大多住宅都是由农民自搭自建,建筑色彩、格局、样式一味的相互抄袭,缺乏整体的规划和设计,与周围环境极不协调。这些建筑不但没有继承或发展当地民居的传统与特色,更不能体现当地的人文历史背景和地域特色,不符合视觉美感的要求。

1.3已经富起来的村镇园林绿化建设急需引导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宾阳县出现一批富裕村镇,但是这些富裕农民在建设由一栋栋别墅组成原村镇过程中,并没有实现投入与园林美化的最佳“性价比”。如果在园林美化总体规划指导下,可能这些富裕村镇会成为主人留连忘返的风景地。

1.4各类构成园林绿化的空间要素破坏村镇景观

除了民居公共建筑外,院落、绿化、道路、桥梁、牌示等作为总体园林美化重要构成要素的各类构筑物的设立也大都缺乏园林绿化美感。其中有些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欠发展,而是由于审美意识和审美水平的低下。

1.5新农村园林美化绿化建设缺乏系统性

现在农村的集市、街道、公共绿地等农村公共空间及宅前屋后个人空间残留的景观滞后,多是居民建筑夹缝中保留下来的破碎区域,缺乏系统的规划。

1.6村镇各级管理者和广大农民园林绿化意识还未形成

通过调研发现无论是乡镇政府主管机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还是各类建筑的所有者,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建筑和村镇园林美化意识还处于蒙胧状态,没有意识到园林美化建设在新农村规划中的重要性。

2、新农村园林绿化建设的原则

2.1人本原则

以人为本,处理好人与空间环境的关系,创造宜人的活动空间、休闲场所和聚居生活氛围。应按“人―园林―人”的顺序来表达设计意图,研究人与园林绿地关系的行为心理,使园林美化同时具有景观、生态、游憩等多种功能,在其功能中寻找最适合环境的平衡点。

2.2因借原则

因地制宜,借自然环境景观条件与景观要素提升新农村开发的环境效益。根据宾阳县环境特点,在建设中强调自然景观特征,尽可能地保留村落、庭院以及所辖区域的古树、名贵树种。在园林绿化树种选择上,栽种本地特色植物,形成独特的园林美化。

2.3生态原则

新农村的园林美化建设不应以城市园林绿化作为模板,乡村一举成名自有它的魅力――生态。因此坚持生态规划原则,减少非功能性的硬化,创造生态优良的新农村环境。

2.4和谐原则

园林绿化设计通过对环境的设计使人与环境相互协调,和谐共存,创造出高品质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位。此外,在农村设计园林景观时,切不可与农田争土地,要在农田以外的闲散地、荒地、道路、河渠、湖泊、庭院上做文章,最佳作品便是园林、农田、庭院三者有机结合,相得益彰。

2.5经济原则

农村园林绿化建设很大程度上由于经济原因一直处于尴尬和被忽略的地位, 所以在进行园林美化设计时一定要考虑和注重经济合理性,以绿化为主,水景、小品等设施配置可适当减少,同时在设计这些景观时,不仅要考虑考虑一次性投入费用,还应考虑其建成后的使用和维修成本。在为农民创造良好的景观,满足他们观赏需求的同时,降低农民的经济负担。

2.6持续原则

园林绿化建设不仅能将农村建设成为园林式村庄,并具有城市园林的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和保护、美化、游览、创造财富四大功能,缩小城乡差别的作用。随着村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环境及生活质量需求也越来越高。优美的环境营造、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首要任务。建设生态的农业生态观光村、优美的园林景观旅游村,吸引大批城市游客观光旅游,促进新农村的经济发展。

3、新农村园林绿化建设的内容方向

3.1在公共景观建设上突出乡村空间特征

传统农村都注重公共空间营造,宗及附属的“风水点景”是当中的集大成者,是日常各种社会活动的中心,如市集、庙会、祭祀等活动场所。此外村委会也是村民集体活动的首选,所以在景观建设时结合这些已有的公共空间做成景观绿面,形成村民休闲娱乐的大空间,同时也建成村庄中的形象标志。

3.2在绿化景观建设方面,突出乡土特色

在新农村园林景观建设中,本着“大街绿化成景、小巷栽树增绿、庭院花木点缀、空地园林填趣、村边片林合围”的园林建设目标,强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要有现代化气息,人性化设计理念,注重服务功能完善,绿化、美化、香化居住环境。在绿化过程中注意观赏性树种与当地乡土树种的有机搭配,既有适宜观赏的雪松、石榴、腊梅、棕榈、玉兰等,又要有杨树、柳树、梧桐、国槐、苦椿、合欢等夏天冠大叶密适宜纳凉、冬天叶落枝枯,增强视线的本土大型乔木,形成三季有花、四季常青、乔灌花草藤相结合的立体绿化模式和相宜的季象色彩,利用瓜果蔬菜进行辅助绿化,进一步体现乡村特征。可选种柿子、石榴、墨桔、葡萄、枣、杏等果树,挂果时间长、易管理;通过种植四季常绿的大蒜、葱、韭菜等常食用的蔬菜,既保持绿色常在,又方便生活;选栽既开花又结果,观赏实用两相宜的藤蔓植物,如丝瓜、南瓜、豆角等,进行垂直的空间绿化,还有利于房屋的夏季隔热,生态、实用并节能,一举多得。同时注重沿街路灯、休闲广场草坪灯、街心花园的亮化工程。

3.3其他景观设施突出节约型建设

农村园林景观及设施设计应体现农村社区文化的特殊性,要为农民提供休息交往空间和休闲娱乐场所,所以设置儿童、老年活动健身锻炼场地和器械,起到点缀和强化景观效果的作用。建筑小品等硬质景观设计应具有功能性、观赏性和趣味性,要适合农村环境所需,以亭台、水榭、假山等适合农村环境所需的小品为主,形成简洁美观。农村水景设计还必须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水源情况,利用现有水源,适当确定水体面积、深度和形状,采用多种手法创造以水为中心的动态和静态景观。

结束语

在新农村绿化建设中,要结合农村的现实情况进行各项具体规划,制定一套针对性强的新农村绿地系统规划原则,以达到新农村生活环境整洁、优美、健康、有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大连走活三步棋建设生态文明村》责任编辑:康永兴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06-8-22

[2]《科学时报》2006.3.29俞孔坚“警惕和防止“新农村”名义下的破坏性建设――关于保护和巩固和谐社会根基的两个建议”

[3]《城市规划学刊》2006(05):38-45俞孔坚 李迪华 韩西丽 栾博“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城市扩张的景观安全格局途径――以马岗村为例”

[4]《从旧村改造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者:朱 2006年06月02日

[5]《找准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t望新闻周刊.2006.2.20

[6]《新农村建设不要背离城镇化进程》中国建设报 作者:刘吉吉2006.2.7

[7]《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园林景观――以山地地区实践为例》作者:谭玫 古俊伟2006

第4篇:新农村建设的建议范文

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居住环境中的绿化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在城镇建设中,环境绿化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农村环境绿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在农村中绿化不切合实际

例如,花灌木和1、2年生花卉的使用过多,大量的花灌木、草本1、2年生花卉等引入城乡,虽然从整体上增加了城乡的美观性,但是从管理需要方面讲就要加大精细度,而且要时常的维护,这样成本上会有所增加,对大部分地区而言,并不适用。而且绿化植物缺乏适当的维护和保障。绿化植物被栽植到一个新地方就需要时间来适应所在地的气候和环境,因此在绿化植物成熟前需要特别的关心和管理。村中栽植的绿化植物,正是因为缺乏这样的关心和管理,有的被折断,有的因缺水而死,或因不适应当地的气候而死,浪费了许多的树苗。村容、树貌也因为绿化树木的残缺受到了影响。

1.2 植物的种类单一

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审美观念的要求也有了一定的提高,植物种类上的单一,从整体上无法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多样性的植物是大自然留给人们的物质财富,它培养着人们的审美情趣。在新农村建设中,更加本文由收集整理注重环境的绿化,所以草坪的铺设、种植都很多,为了使绿化程度变的更好,各地区都大量铺草坪,这在农村是不科学的,偶尔种上乔木的树种,可以说是草坪上的点缀,把环境绿化简单的理解成为铺设和种植草坪这样说是不全面的。对于草坪的过度铺设,从整体上占用了人们的活动休息空间,会直接影响到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如果将草坪改变成树木种植会更好些。因此,提倡对草坪的大量铺设和种植是存在问题的。

1.3 对垂直绿不重视

在村庄中很少有过多的绿色,所用的植物种类也都较少,在村庄的道路两旁可以看见有成排的柳树和杨树,它们确实起到很大的作用,特别每到春秋季节刮风的时候这些树木会阻挡风沙,但是不仅要将树木种到道路两旁,还应将它们放置在村庄中,但是在村庄中,垂直绿化中所用的植物与乔灌木争夺生存环境,对乔灌木生长的环境存在一定的影响,所以很难起到垂直绿化的作用。

1.4 在农村绿化的风格存在雷同

为了改善农村的面貌,适应新农村建设,每个村都花了大量的资金去修建了小公园,方便村民日常的锻炼和休闲。可是往往在园内总会看到相似的园路、植物,无法分清村庄间的区别,从这点看有悖于新农村建设的宗旨,不利于农村的发展。所以说,农村的环境绿化应该避免雷同,要做到自身的独特性。而且有的村庄不注重季节变化和颜色变化,使得常绿树与落叶树的比例不当,在冬季可观赏的景物太少,应该做好比例上的分配。

1.5 整体上疏于管理

现在都提倡搞新农村建设,大多数城乡都舍得花钱搞好绿化工程,但是只注重了建设,而忽略了管理,对种植好的树木就放置一边,忽略了对它们修剪、浇水,施肥等,在季节变化时树木所生的虫子,更多的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而无法让人们更好的去享受绿化给人带来的方便之处。

2 对新农村环境绿化的主要对策

2.1农村绿化首先要做到以人为本

充分满足当地村民的需求。不同地区有着不同风俗习惯、地理形态,对于自然美有着不同的看法。比如说:一些山区,可以种植符合气候的果树;这样既满足了审美方面的需求,同时还可以增加经济收入。一些地方背阴向阳,气候好,比较适合种植花类植物例如玉兰、紫薇、牡丹等。这样不仅使环境得到美化,还能体现出本村的独特性。

2.2农村绿化尽量要符合当地的乡土

尽量减少对绿化植物的日常维护费用。如松柏,在一年四季都是常绿的,可以村庄的主道两旁,既美化环境又可以防风防沙。又如紫薇,夏季开花,而且花期较长,适合种植在背风向阳的公园中,方便人们进行赏玩。虽然同为绿化的植物,有些植物它独特之处。如臭椿,可以杀菌、滞尘,适合在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地区作为绿化植物进行种植。

2.3建立村内绿化植物的保护制度

对村内的绿化植物进行适当的养护。派遣专人对村内的绿化植物进行养护,向村民宣传绿化植物对空气对环境的重要性,动员全体村民对绿化植物加以爱护,做到为本村的绿化植物的持续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并且要制定出奖罚条例,对于破坏绿化植物的人要惩罚,对于爱护植物的村民要表扬。新农村的发展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绿化环境,好的居住环境能够培养出人们的高雅品位,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绿化植物定能成为农村经济的发展的一个亮点。

2.4加强对环境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解决管理不恰当和人为损坏绿色植物等问题的办法,首先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束缚人们的行为,其次是加强对居民对爱护环境和珍惜环境等社会公德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村民的绿化美化知识,提高居民的综合素质。

第5篇:新农村建设的建议范文

当前的农村文艺活动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文艺活动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当前的农村文艺活动开展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导致许多文艺活动的开展极不方便。如电影放映厅、戏台等基础设施的缺乏,使得农村群众的精神生活由此受到了较大限制,给新农村建设带来了一定阻碍。第二,文艺活动的队伍建设力度较小;当前的农村文艺队伍的缺乏也使得农村文艺活动的开展陷入了困境,如戏剧表演和电影放映等方面人才的缺乏就十分不利于农村文艺活动的开展。第三,农村文艺活动的内容缺乏创新;目前多数的农村文艺活动内容仍然沿用传统的内容,对于其中的消极方面不加改进,容易使农村群众的精神生活受到较大影响,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第四,农村文艺活动的形式较为单一;农村文艺活动的开展要注意形式的不断丰富,这样才能提高文艺活动的质量。目前的农村文艺活动开展中往往依赖于某一种艺术形式,如仅仅局限于戏剧的表演,无法照顾到广大农村群众多样化的审美需求。

二、改进农村文艺活动水准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农村文艺活动的基础设施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开展农村文艺活动首先需要对农村文艺活动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这也是保证农村文艺活动得以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这一方面的投入,为农村群众修建基础的文化设施,使其具备开展文艺活动的基本条件。如在农村建设电影放映厅等,使农村群众在农闲时也可以享受到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加大农村文艺活动的队伍建设要保证农村文艺活动的良好有序展开,必须建设一支较为优秀的文艺队伍,一方面可以为农村群众表演更为多样的节目,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宣传党的政策方针,使农村群众更加了解党的建设路线,进而拥护党的领导。各级相应的文化部门可以集中农村中的文艺爱好者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表演的基础;还可以引进外来文艺人才为农村群众带来不同形式的表演。

(三)加强农村文艺活动内容的创新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开展农村文艺活动要注重文艺活动的内容创新,不能使传统文艺活动中的糟粕仍旧存在于舞台之上。对于传统文艺的内容,相关的文艺工作者要进行适度的创新,使其内容适合当前的政策要求;此外,还要将党的农村建设路线与方针融入其中,使农村群众及时了解党的政策,进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6篇:新农村建设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a)-0155-02

1 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农村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少且业务水平不高

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农村服务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大多集中在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和质量。由于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律师们很少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虽然有些农村地区也有基层法律服务者,但是这一群体服务水平不高,业务培训不够,不能为群众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活动只是局限于为农村农民编印、散发法制宣传材料、接待涉法上访等传统方式,并且业务范围较窄,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不能适应农村发展新形势。并且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没有律师职业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另外,社会律师主要是以提供法律服务来谋生,但农村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低,这种低质量的法律援助会让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

1.2 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资金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是确保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开展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法律援助经费作出明确划分,并且相关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比例没有明确要求。正是由于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就会发生走过场的现象,进而影响案件质量。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进而导致法律援助资金缺乏保障,影响到法律援助效果。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补贴加辐度较低,甚至发放不及时,这就会影响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再比如: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紧张,会直接影响他们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效果。援助工作者在进行取证和其他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不仅会降低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援助服务质量,进而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 完善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2.1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首先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这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配备齐全办公设施,并确保基层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专业人员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还可以建立形成公职律师制度,形成一批高素质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增强法律援助力量。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要促进形成覆盖全面的网格化法律援助网点,针对农村发展现状和特点,在县级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前提下,确保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才能确保法律的宣传、咨询、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创新法律宣传方式,运用文艺宣传、文化宣传等新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让农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并结合典型案例,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让广大村民了解、知晓法律援助工作,从而更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2.2 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

要适度扩大法律受援范围,通过有效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更多困难农民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变化,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农村股份制改造等新问题,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才能更好覆盖更多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法律援助范围不能局限于旧有标准,而是要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着手,对于经济困难且有法律需求的农村群众就要进行法律援助,从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发展趋势分析,法律援助范围应当同市场法律服务范围相一致,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着重将农民工问题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力量缺乏法律常识,不能很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这一群体法律诉求的关注。同时要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从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层面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等方式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确保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质量。

2.3 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

费不足是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需要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所以要增加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不仅要扩大财政预算,而且还要增加对法律援助的经费基数。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来吸引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援助进行捐助,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是政府,但在当前政府不能对法律援助投入足额资金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成立新农村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方式来确保法律援助资金,这种法人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拓展农村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还可以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在加大经费资源投入的同时,也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投入,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所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不仅是一项具有法律专业性的工作,而且还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文针对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法律援助的具体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林文静,凡亚超,欧阳小雨.城乡一体化视角下农村法制建设问题探析――以荆州市为[J].中国科技博览,2014(1):214-216.

[2] 冯博.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才智,2012(2):56-59.

[3] 刘华乓,刘大元.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5-77.

[4] 张稳.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4(9):15-19.

第7篇:新农村建设的建议范文

一、新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受投入不足、地方配套能力有限等因素制约,新疆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十分落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滞后,水源工程、调水工程数量有限,农业生产仍受水资源的时空限制和季节限制,保证率低下;灌溉水利用系数仅0.413,低于全国0.45的平均水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不容乐观,目前还有574万农村人口饮水未达到安全标准;农业抗灾减灾能力不强,防疫体系不健全,禽流感、口蹄疫等突发性疫情对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农村生活燃料结构不合理,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比重还非常低。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已成为新疆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严重制约“瓶颈”。

(二)产业结构不合理。农村加工业基础薄弱

2004年新疆三产比重为20.2:45.9:33.9,一产高于全国水平5个百分点,二产低于全国7.1个百分点,工业所占比重为33.8%,比全国低12.2个百分点,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新疆农村加工业基础薄弱,主要表现为“小、低、窄、少、乏”:农产品加工企业总量偏小,规模化水平不高;精深加工程度低,产品质量和档次不高,加工链条短;融资渠道狭窄,企业贷款难的矛盾比较突出;特色农产品和知名品牌少、传统产品多,中低档产品多、名优产品少,初级产品多、精深加工和终端产品少。同时,新疆区内市场狭小且远离国内大市场,运输成本较高,外向型经济发展不充分,地缘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我区优势资源的转换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

(三)农村各项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滞后.农村劳动力转移难度较大

新疆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均不同程度地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东部发达省区相距更远。文化、教育设施的落后直接阻碍了新疆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卫生设施的落后直接威胁到新疆农民的生命安全,由于基本医疗条件的简陋,农民的贫困,以及新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大部分农民有病无法及时医疗,基本上处于“小病抗、大病拖”的境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新疆基础教育设施落后,农民对初、中等教育投资回报的预期太低,以及农民收入低下导致的贫困与低教育水平之间的恶性循环等因素,使得新疆农民受教育程度低下,综合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加之语言、习俗、宗教等方面的差异,短期内提高农民素质难度极大,进而影响了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四)农民收入水平仍较低,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据统计,2005年新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低77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全国最高的上海市的29.8%,在全国位居倒数第六。同时,低收入贫困人口数量达224万人,已成为影响新疆经济发展的深层因素。另一方面,我区农牧民消费水平较低,2004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仅1284元,加之农民思想保守、小农意识重,生产生活方式落后,拉动内需、启动和拓展农村消费市场难度较大。由于农村二三产业落后、城镇化水平滞后,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市场开发力度不足,农民市场信息不灵,增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粮棉等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增收途径单一,加之农资价格上涨致使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增收和稳定获得非农收入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五)财政收支缺口较大。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贫乏

2005年新疆自治区一般预算财政收入180.32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达519.02亿元,财政收支缺口高达340亿元,财政自给率极低,由于地方财政困难,2005年,自治区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只有4亿元,仅相当于“八五”初期水平,仅占地方财政的1.8%,很多地州和绝大多数县级财政没有专项的预算内基建资金,大多数地州、县市基本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总体来看,新疆大部分乡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全区有2713个村无集体经营收益,占村总数的29.2%,有4849个村集体经营收益不足5万元,占52.2%;全区没有办公场所的村1237个,在危房和简易房中办公的村1788个。

二、对新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发挥规划的统筹作用

要结合组织实施自治区“十一五”规划,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未来一个时期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分阶段、有计划地逐步加以推进。特别要加强对县乡两级工作的指导,确保各项建设规划落到实处。编制规划要有前瞻性,既要适应未来劳动力转移、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又要从现实物质条件出发,防止过分超前、脱离实际。同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林、田、路、通信、文化、广播电视、村容村貌整治等多方面建设,要加强各有关专项规划的相互衔接,防止资源浪费,重复建设。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作用,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通过规划整合建设项目,通过项目整合建设资金,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解决支农投资使用分散、交叉重复建设等问题;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对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整合,提出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便于项目的操作,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稳定扩大投资规模,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从新疆实际出发,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严格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县以下的规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城乡投人,从建设资金、财政支出、银行信贷等方面向农村倾斜,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中新疆所占的比重,研究建立中央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机制,稳定加大对新疆的基建投入。结合新疆实际,取消或降低新疆基本建设配套资金比例,以保障建设项目的数量、质量和早日发挥效益。

多渠道增加以水利建设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加对农村公共事业的投入。启动“沃土工程”,做好土地复垦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加快“两河”流域水土开发步伐,拓展新疆农业发展新空间。抓好农业良种繁育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农产品质量

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力度,在有条件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加速生态环境治理的步伐,继续实施好退牧还草、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四期防护林、小流域治理等生态项目建设。加强荒漠植被的保护、恢复,遏制沙漠化、荒漠化趋势,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加大防病改水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提高农村用电覆盖率;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推进农村改厨、改厕、改圈,加强村庄整治,努力改善村容村貌。加快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工作成果,提高农牧民的参合率和补偿率。继续实施“西新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加大乡镇文化站建设力度。加强农牧民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农村健康文明新风尚,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三)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要广泛听取民意,尊重农民意愿,围绕农民需求进行谋划。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搞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发挥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通过以奖代补、以物抵资、项目补助等方式,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引导人才、智力和资金等资源流向农村、支持农业、服务农民,开创各方面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局面。

(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广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和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以农村实用技术和务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普遍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提高劳动力素质,造就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拓宽就业渠道。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实行集中连片、整体式脱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由帮扶到乡,下移直接帮扶到村。

(五)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

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搭建农业产业化经营平台,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农产品加工转化,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步伐,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着重发展一批劳动密集型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小城镇发展,强化小城镇产业支撑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增强辐射功能,实现“兴建一座城镇、繁荣一方经济、转移一批劳力、致富一方百姓”。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竞争力的名优特农产品,走依靠品牌促进产业发展的道路,把新疆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国家外向型农产品出口基地。

(六)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努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和要求,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拓宽农业发展领域和途径,提升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把经济增长真正转移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有效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加强各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科技创新的研发能力。

(七)不断创新农村体制,保障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

第8篇:新农村建设的建议范文

古村落是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花都区古村落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的价值。花都新农村建设中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问题亟待关注与解决。应从提高人民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的意识,提高政府及社会对古村落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与开发一体化等方面加强和促进花都古村落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

关键词:

花都新农村建设;古村落;文化遗产

古村落作为农耕生活的基础要素,是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一直以来被人们称赞为“传统文化的明珠”“民间收藏的国宝”。然而,学术界对古村落的界定却众说纷纭。有学者指出,能够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村落,方能称为古村落:一是村落历史悠久,且历史仍在村庄中呈现,村落记忆历史;二是村落文化丰富,文化遗存形式多样;三是村落文化生活体系完整,传承发扬较好;四是村落地域特点鲜明[1]。在新农村建设中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问题亟待被关注与解决。

一、花都古村落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性

1.花都古村落文化遗产花都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北缘,地理位置优越。东部与从化交界,西部与三水相连,西南部和南海接壤,南部紧靠广州市区,北部与清远市毗连,素有“省城之屏障,南北粤之咽喉”之称,历来是中原通向南粤的必经之处和中原文化与岭南文化的交会点。花都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全区共有文物点550多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个(洪秀全故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资政大夫祠建筑群、冯云山故居遗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1个(23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灰塑”入选国家级名录,“广州珐琅”入选省级名录,“王诞”“花都元宵灯会”和“瑞岭盆景”入选市级名录,尤以现存量大和保存完整的古村落最具特色。据统计,花都现存较为完整的古村落有20多处,其中炭步镇被授予“广东古村落文化保护基地(广府村落)”,头村于2012年入选广东省最美古村落30强、2013年被国家住建部等公布为第二批中国传统村落和国家“3A”级景区,头村和高溪村分别在2000年和2012年被市政府公布为广州市内部控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和省住建厅文化厅公布为广东省第三批历史文化名村。炭步镇头村、茶塘村、藏书院、新华街三华村、花东镇高溪村田心庄和港头村先后被评为广东省古村落[2]。

2.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包括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以及精神财富。古村落文化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依托,从一定程度上讲对古村落的保护即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是保持古村落的文化传承,是连接村民情感沟通强有力的纽带,维护了中国村落文化的多样性和世界文化的创造性,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加强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花都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存在的问题

1.保护意识缺乏,破坏严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国内迎来了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社会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但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方针,一味追求城市整齐划一的面貌,出现城市发展模式的单一化,导致大量古城面临改造的风险,致使古村落的历史文化遗产大面积消失。近20年的大拆大建,全国有超过3万处登记在册的文物被破坏消失,一大批古建筑被强势的房地产所吞噬,近千个大中城市丧失文化个性,被改造成“千城一面”,连外国学者、专家都感到不可思议[3]。湖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组曾对我国一些传统村落进行调研考察,区域中对于传统村落数量的变化令人吃惊,记录显示,2004年古村落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传统村落。花都区新农村建设中,老城区、古村落等珍贵的历史文化建筑也正遭受着大改造的危险,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文明正面临着严峻的生存挑战。随着以发展旅游为中心的意识不断加强,古村落里的古民居已经不多,随处可见的是两三层乃至五六层小洋房,瓷砖也逐渐“蚕食”了本来的青砖外墙。“一些村民会把年久失修的古民居拆了,建洋房来住。”[4]

2.政府及社会的支持力度不足花都区政府虽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有关“文化遗产”的描述,也适时提出一些保护性措施,但却并没有采取更多的“线下”宣传方式,并未使民众深入了解文化遗产价值的重要性。对于古村落的保护意识仅仅停留在专家学者层面,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钻法律空子”的现象严重。在一些地方上未制定地方性法律制度以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国家颁布的保护历史文物的法律,如《文物法》《文物法实施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规范》也没有严格履行,没有带动群众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热情。更令人气愤的是某些地方政府对“政绩”的片面追求,与开发商对利益的疯狂贪图不谋而合。由于许多古村落文化遗产经历历史的沧桑,又暴露在室外接受风吹雨淋,如花都头村的灰塑建筑等,大都受到环境的侵蚀不再风韵如初,必须对它们进行适当的重塑,使其寿命更加久远。然而这项工程却是十分艰巨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和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缺乏关注支持,财政也极少惠及,经费短缺,难以承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繁重任务。花都头村涉及380多座古建筑的维修,资金短缺是保护头村首当其冲且最为现实的难题[4]。

3.资源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当代经济发达的情况下,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物质需求,而是更加注重精神享受,旅游业便由此繁盛起来。但是,在旅游业带给人们精神享受以及给予社会极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却出现资源过度开发的严重生态问题。目前,由于旅游业的设施、机制尚不完善,加之由于企业的加入使旅游业资源的社会所有权性质受到严重削弱,也使旅游资源产权制度更趋复杂,眼下愈演愈烈的景区经营权转让中企业的权、责、利极不对称,易使旅游业走上一条对资源漠视的道路[5]。近年历史文化古村的旅游资源开发也进行得如火如荼,古村落蕴含着丰富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独特的文化风韵,社会在此看到的往往是古村落带给旅游业的利益,而忽视了古村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过度开发古村落的文化资源,导致古村落原始风貌的消失,破坏古村周边生态环境。花都区头村近年利用旅游来增加村民的收入,经过整治,头村的名气渐渐响了,旅游业也逐渐发展起来。但是古典的乡村遇到资金涌入后,古村落的淳朴机理慢慢有了裂纹,出现修葺时的改造、村落污染等问题[4]。

三、花都古村落文化遗产和谐发展的建议

1.提高人民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的意识人们对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缺乏,不仅是个体因素,更是社会整体工作的纰漏。要将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载入课本教育,潜移默化地教育孩子,采用“从娃娃抓起”的方法,提高人们对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古村落文化遗产法律的制定落实,给予破坏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处罚,提高民众对古村落的保护意识。地方政府、村委要对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线上”“线下”大力宣传,让保护意识落入民众的生活。多渠道宣传是提高宣传效率的好方法,可以采用宣传单、海报等较为普遍的方式,亦可利用知识讲座、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进行宣传,多渠道宣传的方法不易使民众产生厌烦心理,从而使宣传的效果更加显著。

2.提高政府及社会对古村落文化遗产的关注度提高政府及社会对古村落文化遗产的关注度是保护古村落的重要举措。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保护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古村落文化资源要严格执行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应时刻关注市场对古村落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一旦出现过度开发现象,应立刻阻止并给予适当处罚。对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政府和社会应通力合作,适时沟通,为古村落历史文明做出贡献。某些政府和官员自身缺乏保护古村落的意识,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曾经建议道,国家应尽快将保护文化遗产的课程列入各级行政学院干部的培训当中,以提高地方政府官员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唯有政府官员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提高了,才能更深地教育民众,达到全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深切关注。企业在开发古村落的过程中,不可仅看到古村落带来的丰厚利润,更要看到其长远的历史价值,积极教育企业职工,适当开发,明晰自身的社会职责,提高对古村落文化遗产历史地位的关注。

3.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与开发一体化“文化遗产并非不能开发,开发得好,也会给地方经济带来好处”。对古村落进行文化性旅游开发,保持古村落原有的历史特色,建立生态旅游的村落场所,切忌肆意改造历史古村,实现保护与开发一体化发展。加强古村落旅游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古村落旅游开发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人口、设施、环境等因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开发古村落,可参考一些地区成功的旅游开发案例,如丽江束河古镇保持原有村落不变,特色开发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晋中王家大院的居民博物馆形式;安徽婺源的景观形式等。通过借鉴吸收,更合理地发展本地古村落旅游业。改善古村落的生态环境,提高古村落的可利用价值。对于一些古村落出现的污水等环境问题,当地村委和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带动村民共同治理村落环境,改善古村落居住条件,保护古村落生态环境,实现古村落文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丁怀堂.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古村落保护的思考[J].徽州社会科学,2007(6).

[2]花都区门户网站[EB/OL](.2012-04-05)[2015-07-09]

[3]尹卫国.古村落不能再毁了乃中国文化的根系所在[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09-16.

[4]谢苗枫.探寻古村修葺保护与发展之路[N].南方日报,2014-07-24.

第9篇:新农村建设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 新农村 建设 金融抑制 破解 对策

2005年底,中国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大力发展农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农村的综合改革,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的增收就成为目前及将来一段时间农村工作主旋律。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伟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力量和资源的聚合。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资金是经济发展“血液”,加快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

一、金融抑制现象在农村地区的反映

1.市场城乡分割,金融组织体系的不健全。首先,农村金融体系中只有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在发展。其次,银行类机构呈现快速收缩的态势。根据调查:从2000年以来襄樊市累计撤销农村金融网点302个,目前工行、中行、建行在乡镇一级网点已全部撤完:农业银行也将服务局限于县城,乡镇一级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在为农户提供信贷的服务。此外,融资担保、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农村还是空白的。

2.金融管制的过度,机构经营的僵化。一是在金融市场准入上城市与农村一样高,导致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十分的单一。二是以服务“三农”为主业的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商业银行化倾向不断的延伸,管理的半径逐步的加大,机制日益的僵化,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也越来越难。许多由基层的农村信用社结合各地实际创新信贷产品因贷款权限的上收被停办。

3.农村信贷投放总量的不足,经济货币化程度的偏低。仍以襄樊市为例,2005年,全市共实现GDP612亿元,其中,县域部分实现325亿元,占比为54%。同期,全市的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560亿元,其中,县域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为264.68亿元,占比为47.3% ;全市各项贷款余额为259.77亿元,其中县域金融机构贷款仅119.42, 占比为46% 。金融深化比率约为81.53% ,仅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农村人均储蓄的存款3486元.约为全市人均储蓄的存款36% :人均占用的贷款2602元,约为全市人均占用贷款的58% ;若剔除生活在县城的非农人口,农民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的一半,总量明显的不足,经济货币化程度严重的偏低。

4.农村金融产品结构的单一,金融服务面的狭窄。根据调查。目前农村信用社发放涉农贷款中80%是针对一般农民发放的小额农贷,其余20%是县、市联社集中的向县属大企业发放的营销贷款。作为乡村经济发展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产粮大户的大额贷款要么无法满足要么满足很少,农田水利建设、乡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更是求贷无门。目前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只有“小额农贷”一个产品,贷款的最长期限仅为9个月,最高金额仅为3万元;无论种养殖大户、农机专业户,还是乡村小企业生产所需资金都只能够按照“小额农贷”的管理办法来发放。种养殖的大户、农机专业户的贷款满足率只有12.5% ;乡村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只有可怜的7.5% 。

5.农村金融服务价格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据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情况和笔者的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农村金融服务的价格不仅仅远高于城市平均借贷的利率水平,甚至高于农村经济主体的承受能力。目前,襄樊市农村信用社1年期农户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11.15% , 比城市居民1年期贷款的平均利率6.58%高5.57个百分点。过高的金融服务价格会继续的挤占农村生产部门的利润,很不利于农村资本的形成,也必定会提高农村经济主体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据调查显示 48%的农户认为可承受的最高利率为5%一10% :78%贷款农户认为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过高。并且有22%农户因贷款利率的过高而放弃贷款。

6.金融保险缺位,农业发展失去最终的保障。因为农业保险风险较大,一般的保险公司不会愿意介入,急需现代金融提供可靠的保障。据对4个乡镇政府及200户农户的调查,均没享受到农业保险服务。此外,如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政策性的保险业务也不是很普及, 少数试点的地区也因为财政投入的金额太少,收效甚微,因此,也急需金融的配合与支持。

二、破解金融抑制的对策

1.鉴于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仍然缺位、农村信用社的实力有待提高、民间金融有待规范等因素,农业银行的改革取向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并设置在农村的网点。

2.重构农业政策性金融。应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规范农业政策性的金融机构的地位、作用、经营目标、管理方式、筹资机制等内容。规范自身的经营活动,明确界定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外部主体关系;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使农业政策性金融带有互助合作的性质。

3.对农村信用社因地制宜地进行分类改革。在经济发达地区按股份制原则将其改为标准的商业银行,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经济基础欠发达地区按合作制的原则进行改革,恢复其作为农民合作的金融组织本来面目,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多政策支持。

4.调节资金流向,使邮政储蓄资金有效的回流农村金融市场。人民银行应降低转存款利率,把邮政存款限制在盈亏平衡、略有盈利水平,为其他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人民银行可将转存款通过再贷款的形式,交由农业发展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投入农村的金融市场。

三、结语

如今,我国在解决“三农”的问题中,面临着金融抑制的难题,只有在了解及掌握新农村在建设中金融抑制的表现形式后,才能对症下药,找到破解对策,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工程。

参考文献:

[1] 房德东 王嘉秀 杨秀艳:我国农村领域的金融抑制问题[J].农金纵横,2004,(5):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