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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一、 关于劳动关系
(一) 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应理解为:人们劳动过程中,不仅与发生关系,而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有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三)劳动关系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类,可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分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等等。
(四) 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用工双方的主体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员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解决。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解决,合同主体应向工商行政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事实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未签订劳动合同;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的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1、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政策原因。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大量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使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在当前劳动就业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不敢坚持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现象不断增多。
2、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原因。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劳动法》为主的,一系列与劳动标准规定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规范化。在制定《劳动法》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现实中的事实劳动关系会在《劳动法》实施后仍然大量存在。因此,为现实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制造了机会。
关键词: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
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动力,是职工安于乐业、企业得以发展和社会能够稳定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开展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制度,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而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1.网格化管理的基本内涵。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是指以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站所为依托,将劳动保障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明确各网格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数量、用工人数、合同签订、参保、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情况,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非法用工,瞒报漏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实现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劳动保障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监察管理全面覆盖和动态监管的目标。
2.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1)企业在劳动关系格局中处于强势,并发挥着主导作用。一些企业经营者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无视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把职工当作廉价劳动力。不少中小企业主的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手段陈旧,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尖锐,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上升趋势。(2)职工在劳动关系格局中处于弱势,难以体现主体地位。由于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从属地位,部分职工劳动技能单一,就业领域狭窄,在资方与劳方的对垒中处于下风。一些职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淡薄,为保住岗位,往往对企业侵权行为采取无奈、隐忍、弃权的态度。企业利益驱动和劳方的被动退让,加剧了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失衡。(3)政府作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力量,影响力有待强化。从现实情况看,有关部门过度重视地区经济发展,忽视职工权益维护,对劳动权益受侵害问题反应迟钝、冷漠。同时劳动仲裁效能低下、劳动监察缺乏威慑力。另外,我市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不足问题突出,难以深入实地调查解决大量的职工投诉案件。
3.开展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1)建立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制度可以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控、精细化管理的新型劳动保障维权工作机制,可以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监察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劳动保障长效管理机制,工作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劳动保障监管部门能更快掌握主动权,从而将劳资纠纷等案件解决在苗头,而不是等到劳资双方行为过激后赶来救火。(2)使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监察执法更加贴近企业和职工,发现劳动纠纷和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能极大的方便劳动者,畅通了诉求渠道,让劳动者能在家门口投诉劳动纠纷,让劳动者能很方便的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真正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与基层。(3)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解决了劳动保障尤其是劳动监察人员不足的问题。我市劳动监察员人数较少,劳动监察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放在劳动监察大队,多数劳动监察案件也均由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柳市社保所虽然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柳市办事处,但由于没有独立的执法权,维权能力十分有限。近几年乐清经济快速发展,劳动保障案件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仅依靠劳动监察大队现有的人力已不能完全满足全市的劳动监察工作需求。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所的平台作用,在各基层所建立劳动监察中队,同时通过逐步对镇一级和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管人员进行大力培训,增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扩充劳动保障的人员数量,借此进一步增强我市劳动监察工作的力量。
二、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1.编织起一张密集的劳动保障信息化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基本模式是,依托现行行政管理体系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建设,以网格为单位,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监管。各乡镇街道都有设立综治中心,内设民事劳动调解中心;在各村和社区基本都有社区服务中心,内部也设有矛盾纠纷调解岗位,一般由村委成员担任。网络化管理将依托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站所平台,聘请镇村两级相关人员担任专职监察员或兼职协管员,将本辖区内各乡镇综治中心和村级网络连点成线,把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网格划分,建立分片、定岗、定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劳动保障信息化运行机制,而劳动保障大队则将各条线连成整体,统筹监管。
2.做好网格化管理相应的制度建设。应做好网格化管理的配套制度,包括建立三级网络的工作人员职责和责任落实制度,走访登记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报告制度及业务培训制度等。
三、落实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策略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制度,是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对于我市来说,这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尤其对基层站所和乡镇村一级来说,更是全新的工作挑战,上级主管部门应做好基层劳动保障所和乡镇村的培训指导工作,让基层工作人员做到思想统一,认识到位。
2.精心组织,措施到位。要按照“网格、经费、人员、基本条件”四到位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认真分析当地用人单位数量、分布状况及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网格划分;二是争取市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明确协管员等的经费来源和标准,保证经费落实;三是认真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力争人员尽快进入工作岗位;四是落实协管员工作场所,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保证协管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
3.明确职责,有效运行。各级网络要按照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实现全面覆盖和动态监控的工作要求,在建立各级网格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措施。并通过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沟通网络以提高工作效能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我们既要学习先进,少走弯路,又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努力做出地方特色,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运行顺畅,成效显著,成为推动本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关键词】:劳动关系主要问题 措施主人翁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一、现阶段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当前劳资力量对比失衡、法制体系不完备、城乡统筹就业体制未彻底消除,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致使企业管理不规范,无章可循;人为压低工资价位,有的还恶意克扣或拖欠;不重视劳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的改善;“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致使有些企业有恃无恐,我行我素,导致劳动纠纷增多。
2、弱势群体不断扩大。由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成的相对弱势劳动关系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中有些人甚至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些劳动关系弱势群体不但可能在工资奖金、保险福利等方面得不到相同的待遇,有时往往成为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主要对象,或被排除在正常的劳动保护待遇及法定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致使这部分人员的劳动关系不规范、不稳定,留下了许多劳动争议隐患甚至直接引发劳动争议,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3、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目前,劳动关系中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问题等引发的安置矛盾,少数地方和企业操作不规范等原因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二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现象严重。长期以来受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农民工在就业、分配、社保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或不平等待遇;三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距不断拉大,企业干部频繁上访,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要求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当的养老待遇。
4、市场竞争加剧,企业裁员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和职工工资增长。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总体上供大于求,致使劳动者易处于弱势地位。有些企业在制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时,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是自订“土政策”;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滥用“试用期”;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逃缴社会保险费等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有些正规企业内部也普遍存在两类用工,以减少正式职工而大量招用非正规就业来规避现有的劳动法规。一味追求低成本,使劳动力市场出现“寻低竞争”,表现为越来越低的工资、越来越长的劳动时间和较少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等。
二、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以协调好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顺应发展新趋势,把握变化规律,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抓住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1、充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依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企业工资条例》、《劳动者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劳动合同鉴订、续订、解除(终止)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与宏观监管,为劳动关系调整奠定基础。
2、充分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建立适合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其次要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再次要解决好他们在地区间转移社会保险的便利接续问题。同时要增强社会保险意识,主动为职工据实足额缴纳,切实解决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可及时得到医治、失业有缓冲生活保障、生育有保险等的后顾之忧。
3、充分加强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要重点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对用人单位随意拖延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其次,要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签订率,确保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双方都必需按法规要求,依法签订和履行各项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三、改善劳动关系,发挥主人翁作用
1、正确处理好干群关系,这对于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也很重要。即使实行聘用制或合同制,领导与职工在政治上仍是平等的,工作上也只是岗位分工责任要求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并非雇佣关系。对职工要量材聘用,用其所长,亲疏一样,才会使其心服口服,“士为知己者死”。对岗位设置、聘任条件、聘任办法,都要通过职代会最广泛地汇集全体职工的意愿和智慧,形成决议,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这不仅使单位出台的重大改革决定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而且使职工切身感受到自己真正是企业的主人,会更坚定的支持企业改革和维护单位领导权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工作方法上,提倡沟通和理解,做到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意见,听取职工的呼声和建议。这样,就会得到职工真心理解,真诚支持。职工心舒气顺,主人翁的积极性焕发出来了,必然会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和谐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企业的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上面的。但是,随着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如何有效处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证员工和合法权益,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目前企业的发展的重点就是从劳动关系的调整出发,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不利因素,对劳动关系进行优化与调整,充分调动企业员工和积极性,以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劳动关系调整的复杂性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传统简单的劳动关系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得复杂起来,增加了企业管理的难度,突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劳动关系市场化基本形成。经济二十多年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特征已经基本形成。劳动关系主体的市场地位、交换的利益关系及劳动力供求基本上是由市场配置的,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及其优越性逐步显现出来。
二是劳资力量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劳工权益受损,加剧了劳资矛盾。由于劳资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人作为劳动者的人性化和社会化没有完全足够的体现。
三是集体争议不断呈现上升趋势。根据相关机构的统计数据,集体争议占到了劳资争议的66.7%。由于很多企业的劳资组织如工会等不够健全,没有发挥实质性的调节作用,自发性的集体争议解决方式不仅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
人力资源管理是通过获取人力资源,挑选优质资源,进行持续开发,并科学管理,实现和谐的劳资关系,从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各种现实的和可能出现的劳资冲突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二、劳动关系的调整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力资源管理,是在企业中,使人们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的管理职能,主要包含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六大模块。从人力资源管理的六大模块中不难看出,围绕人力资源招聘、培训、绩效、薪酬等,核心都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我国在引进外国资本经济的过程中,也移植了外国人力资源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初期的劳资关系相对简单,人力资源管理仅仅成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技术手段,管理劳资关系的工具。因此,管理者并没有真正的重视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性,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对劳动关系的惯性思维和传统认识。劳动关系的调整只是表面上的妥协和协调,“头痛医头,脚疼医脚”,建立调整劳动关系的组织和机制才是解决劳资纠纷,实现和谐的劳资关系的根本。
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中,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忽视,是造成劳资冲突的根本。对规范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都被认为是干涉了企业的自主管理权。简单的调整劳动关系,只是以“事”为中心,没有劳动关系调整的整体性、系统性,单纯强调对事态的控制和管理,反而激化了矛盾。真正的劳动管理调整,是对劳资双方心理、意识的调节和开发,注重人与事的系统优化,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外部因素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重要作用也不容忽视。劳动者与雇佣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一定是基于当时现实情况的,但劳动关系维持和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或客观因素,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劳动争议。政府相关机构或者规章制度的干预,可以理解为平衡劳动者与雇佣者的平衡。这个外部因素,是促使劳动关系不断调整,升华人力资源深度管理的直接推动力。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知道,劳动关系调整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管是主动调整劳动关系还是被外部因素驱使调整劳动关系,都能促进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反之,则阻碍劳资关系的维持和执行,制约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通过及时、有效、针对性地培训管理与开发,能帮助员工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满足员工的培训需求和企业发展要求,满足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安全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让员工通过自身的提升,对工作感到更为满意,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由于缺乏劳动关系调整的组织和成熟机制,尽管有先进的劳动关系调整理念和技术模块,有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基础,但在现实中,大部分企业还是会选择尽量压低人力成本的策略,劳动关系处于紧张状态,甚至出现违法劳动法规的低成本战略,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人力资源管理在最普遍意义上被停留在它的最初阶段,即只是作为雇用、解雇、工资和福利管理的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的出发点和最终母的就是要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要更新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调整的观念。
人力资源管理不是一个降低劳动力成本的工具,简单的劳动关系调整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整合;利用低成本的人力资源实现利润,而不是激发人力资源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创新创造实现企业价值的企业,注定不能持久生存;在以人为本的大环境中,积极探索和构建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主动合理的调整劳动关系,才能提高人力资源的深度开发和提升,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第二,要把员工的满意度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衡量标准。
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管理方处于强势地位,基本上是劳动关系的倡导者,“游戏规则的制定者”,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使双方的劳动合作关系有利于管理方。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基本表现就是劳动者的不满意。如果员工不能适应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基础上制定的“游戏规则”,那么劳资关系紧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满地度就会下降。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临时性措施可以暂时缓解双方的紧张态势,但难以持久。把员工的满意度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衡量标准,才能真正的找到制约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和症结,从而更加持久的维持并深化劳动关系。
第三,建立劳动关系调整的有效机制。
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视与融合需要通过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运行加以保障。尤为重要的是,劳动关系调整制度的运行必须要以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利益表达来起点,以劳资合作为宗旨,以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分享为动力,以提高员工满意度为标准,以劳动契约与心理契约的互动互补为保证。
四、结语
总之,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的调整都是建立在劳资双方共同追求更大效益目标上,核心是为了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共同的目标追求。通过合理的劳动关系的调整优化,不仅能够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也能极大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样,要深化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就要从根本上通过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和机制的建设,逐步改革提高。
参考文献:
[1]潘百林;协调劳动关系是高校人事管理职能拓展的方向[J];柳州师专学报;2009年04期
[2]刘金祥;高建东;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法理分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
关键词: 规定; 违约; 试用期;变更
0 前言
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 消除了人类知识、信息传递的障碍, 也带来了经营意识、管理观念的巨大转变。随着西方先进管理思想的引进,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了冲击, 并将最终取而代之。同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相比, 人力资源管理在我国企业的应用刚刚起步, 对国外有关理论的认识还停留在“点”的阶段, 远未做到系统引进, 消化吸收,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从劳动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性转变。因此, 企业管理人员应对这种转变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一个全面的、清醒的认识, 努力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力资源管理之路。本文以主要对劳动合同管理进行探究和概述。
1 劳动合同签定管理
劳动合同签定分首次签定和续定。 因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定, 用人企业应重视劳动合同签定环节的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企业 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及时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是用人企业的义务, 且可免除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首次签定劳动合同的, 应尽量先签定劳动合同再入职; 对经双方协商同意, 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 应在两到三个月就做准备 , 对协商不一致该终止合同的, 应依法提前 3 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有一种特殊情况, 就是劳动者不与用人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企业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可见用人企业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签定工作显得很重要。 另外,用人企业在与新的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 务必须劳动者提供与原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否则如劳动者仍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企业可能将承担连带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 试用期管理
用人企业对劳动者合理使用合法的试用期管理, 既可节约劳动用工成本, 又可防范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合同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设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企业与劳动者要协商一致, 因此。 企业在设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时, 应慎重。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约定到什么程度是用人企业较为头痛的问题, 约定过于具体又担心岗位调整困难, 还可能造成劳动力的浪费, 约定过于模糊可能造成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导致无效; 工作地点的约定对相对固定
的员工来说应明确, 对工作上的员工来说可以约定几个工作地点。 总之,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既不能太宽泛和模糊,又不能太具体, 才便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4 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理选择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避免因大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管理问题, 可减少因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赔偿金。用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期限时, 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4 . 1 用人企业 自身发展情况 、 经营特点、 企业文化等因素。如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不大, 相对稳定, 可选择较长时期的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对工作人员因工作流动性大, 开工 、 休息时间明显无争议, 益于选择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 . 2 工作岗位因素。不同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要求不同, 这也是决定合同期限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 工作岗位越重要, 稳定性及保密性越高对人员的要求越高, 选择较长期限劳动为佳, 反之, 对一些相对不重要的工作岗位, 如临时性的、 辅的工作 , 其工作可替代性高, 可选择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通过劳务分包形式, 或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4. 3 劳动者的身体状况、 能力、 个人综合素质 、 专业技能、 与工作岗位的匹配性等因素。 用人企业的岗位要求不同, 劳动者的情况各异 , 两者结合起来综合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5 劳动合同变更
常见的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变更 , 在用人企业的实际工作中, 就是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这就要求双方必须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一般来说, 随着劳动者工作经验的积累, 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不断提高, 当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 用
人企业会给予较好的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但当确实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时, 应考虑下列因素:
5 . 1 劳动合同中是否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设定了条款,如属于设定条款范同内的, 用人企业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否则应协商一致;
5 . 2 用人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约定了用人企业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 劳动者是否出现了规章制度约定的情形 , 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
5 _ 3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本着公平、 公正 、 自愿的原则, 应正确引导劳动者的职业发展规划, 尊重劳动者合理合法的请求;
5 . 4 当劳动合同续定时, 用人企业可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 , 延长劳动者的服务期限, 避免与劳动者签定二次固定期限的合同, 导致最终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环节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主要是赔偿金问题。 用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得好, 可以因此节省用工成本或经济责任 , 管理得不好, 用人企业不仅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环节, 用人企业应注意如下几点:
6 . 1 用人企业尽量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足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证明劳动者出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6 . 2 尽可能用协商解决的方式而非劳动仲裁或法律解决的方式,可以达到用较少的时间和代价( 成本 、 影响) 解决问题, 达到共赢的良好效果。
6. 3 注意保留证据, 如书面辞职书、 书面协商意见、 补偿金签收证据、 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文件的送达签收证据等, 以防口说无凭。
6 . 4 如由用人企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企业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企业纠正。 用人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用人企业应提前三十日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 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否则 ,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能无效。
6 . 5 用人企业不得以“ 除名” 、 “ 开除” 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除名” 、 “ 开 除”是针对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根据职工违反条例的情形做出的处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己于 2 0 0 8 年 1 月 1 5日被国务院废止。 对企业来说应 统一用规范的用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关键词:利益平衡;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1-78-03
一、利益平衡是一般法的价值取向
罗科斯・庞德是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创始人,他认为,价值问题是每一门科学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法律作为一门科学,也是不能回避的。在任何一种关系的调整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类准则对互相重叠或互相冲突的利益进行评判。法律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是指希望通过法律规制达到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是指几个价值目标同时出现且互为矛盾时,法律为其提供一个正确的选择方向。在价值准则方面,法学家们提出了各种见解。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指出,“法律的任务就是维护、促进和传播文明,通过对社会控制的方式而不断扩大对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进行承认和满足:对社会利益进行日益广泛和有效的保护,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平衡”在法律价值的位阶上要低于自由、正义等价值追求,它比上述的自由、平等、正义等更容易实现,也更容易追求。它是一种状态。是存在于法律的作用与价值之间的一个价值追求,所以,利益平衡不能作为一种最终的价值追求,而只是一种最优化的状态。另外,利益平衡之所以成为法的追求,是因为平衡是稳定的前提,稳定是社会发展乃至人们生活幸福的需要。每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难免与其他人的利益形成冲突,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在逐渐觉醒,权利膨胀与权力的滥用也随之而来。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来制止这类冲突,对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整与控制,使其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利益平衡的取向由此产生,法律的最终任务也正为此。
二、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契约,是区别于原始的标准契约的一种新形式。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所达成的一致。契约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有理性的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判断契约的内容是否满足自己的最大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满足对未来契约所带来的预期,以此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会导致个人所构成的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些前提假设下,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原则。这类契约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如果双方的地位力量悬殊,可能会导致一方因为力量弱而无法自由表达意志。第二。自由选择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表现在存在多个可选择的主体。并且没有选择限制。总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契约自由表现为契约的相对性,与契约的神圣性。也就是说,契约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因此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该保障其履行,公权力无权介入与干预,立法上的任何变动也不影响契约的法律效力。
随着劳动关系的出现,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力市场中一项重要的契约形式,是资本与劳动力交换的结果,却与上述的契约理论产生了重大分歧:
首先。主体平等的前提已不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从实践角度看,交易主体并非是单纯的平等的主体,每一对交易双方均有经济、政治、身份等各方面的差异。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就难以实现平等,劳动者与雇主的平等就更无法实现。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力这一特殊的交换标的而形成的。劳动力是与劳动者自身无法分离的,且必须以人身为载体,劳动力是随着时间、年龄、地点在消耗和转化的。一旦劳动者未被雇佣。其劳动力就在无形中消亡,因此,劳动者对交易的需求远远大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财产与生存是分离的,而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生存是相依存的,劳动者在交换劳动力后才能获得生存的资本。另外,在经济实力上,用人单位的实力远远强于劳动者,这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
其次,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劳动力流通性的限制要大于资本的流动性。劳动者承载着劳动力的流通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而没有充分的经济支持下,劳动力的流通性几乎为零,而用人单位的资本流通性却相对来讲容易的多。另一方面,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并不是简单的交换。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表明,劳动者受剥削越来越穷。资本家积累资本越来越富。因此,在这种经济不平等的前提下,很难实现交换的正义与公平。
再次,是否为主观意识表示难以确定。面对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这就很难对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确定。因此,劳动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原有的契约理论基础――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国家开始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制定强行的法律规范进行限制。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通过集体合同等规定来限制雇主,平衡自身与雇主的力量。并且,国家对劳动契约中的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通过考虑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的最低费用来确立最低工资标准,防止用人单位过度的克扣劳动者。
随着劳动契约对原始契约的冲击,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殊性:第一,劳动合同是一种附合同性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时并非是劳动者完全的真实表示。如劳动者希望给更好的待遇,而企业并未同意,但最终劳动者还是签了劳动合同。这依然被视为合意。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概念并不要求是真实的,只要人们象是在选择一样行为就行了。”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形成了雇佣关系,主体地位也由平等变为隶属,劳动履行给付义务,在雇主的监督与管理下工作。在资本与劳动力交换之后,雇主对劳动者的依赖要小于劳动者对雇主的依赖,因此,雇主相对于劳动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力。第三,劳动合同是在不断变动的,并非静态一成不变的。在交换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可能出现变动,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就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劳动过程中,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出现,如工伤、生病、劳动力的丧失等。因此。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可以通过程序性的规定来限制合意的变动。第四。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性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某方面来讲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当实行效益工资时,每次劳动者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的利润也随之增多,反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法获得这部分利益。换句话讲,当用人单位的效益好时,劳动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工资报酬与福利,而当用人单位的效益降低时,劳动者的工
资也随之降低或减少。这往往区别于传统契约中,当事人双方划分利益与负担,各拿各的一部分。
三、《劳动合同法》追求的利益平衡及其方式
由于劳动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决定了无法用“意思自治”、平等自由的私法原则来调整。也不能采用行政法这一公法原则来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方式应设定为倾斜保护。倾斜保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个方面构成的。
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是采用一种特殊的标准。这源于社会弱者的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些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法》似乎实行了一种不平等待遇,但这种不平等是劳动关系本身具有的不平等性所决定的。保护弱者也就是通过倾斜对失衡的社会关系做出的必要矫正,以此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即实质平等。单纯的来讲平等观,有一种观点认为,“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对待。”但是,比这种观点更进步的平等观是“机会平等”,这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平等观。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就提出:“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情形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这种机会平等使人们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面对同样的机会、同样的风险并拥有同样的选择权。然而。这种平等观也是有缺陷的。“马克思认为,依按劳分配原则所享有平等权利仍然属于不平等的权利范畴,权利要体现利益的平等,对它的分配就不应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来讲,由于他们在各自智力、体力或所承担的社会负担上的差异,并被以同一种尺度去计量时,实践的结果只能导致各自所获得的利益有事实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不断地造就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处于越来越差的境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正是面对这种不平等,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方式来追求实质平等。
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主要内容就是积极扩大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在全国档案事业中,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专业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然而纵观全国,该项专业档案工作已经落后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在前述背景下,该项专业档案工作应当开拓创新,奋起直追,尽快跟上时展的步伐。
一、劳动就业专业档案
劳动就业专业档案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就业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档案。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劳动力市场等项专业档案。
从全国情况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稳步推进。仅今年1―3月,全国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270万,共有11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这其中,作为保障职工切身权益、记录职工劳动状态的企业职工档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从全国情况看,虽然国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普遍比较规范,但在大多数已破产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中,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基本处于随意状态,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分散、缺少监督机制,基础设施普遍较差,档案内容缺失严重,转递手续不健全等。
吉林、辽宁两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先行一步,分别于去年1月和11月下发了新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两项新规定均调整了归档范围,扩大了适用范围。吉林还增加了诚信档案等新内容,并将企业建档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福建省于今年2月下发了《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方法》。该办法不仅涵盖了原企业职工档案的相关内容,还将管理范围扩大到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等边缘性劳动者。
吉林省长春市档案馆在去年底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涉及100万人的工人调配档案提前接收进馆,在全馆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苦战两个月,在去年春节前建立了工人调配档案数据库,数据条目达100万条。这一举措为当地下岗职工查找相关情况、出具证明、接续劳动关系提供了极大便利,受到了当地职工的热烈欢迎。
包头市以建立劳动力资源状况,信息档案资料库服务于再就业工作,并且实现了将就业供求情况从产业结构、经济类型、行业、学历、技术特长、求职意愿的合理匹配,满足了供求双方的要求。
吉林敦化市借鉴社区劳动保障站的模式,建立了农村劳动力资源档案、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输出档案、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输出去向档案。具体实施是由村委会对劳动力资源情况进行分类汇总,设立了各种台账。同时各村还建立了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对本村劳动力进行动态管理。目前已经有300个村的10.7万人纳入其中。
去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涉及劳动者76万人。去年全年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15万户,年检用人单位100万户,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25万件。国务院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去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提出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项专业档案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二、社会保险专业档案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专业档案是指社会保障部门在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档案。
有关数据显示,到今年3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参保人数达1亿6554万人,失业保险为1亿41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为1亿2708万人,工伤保险7009万人,生育保险4488万人。而在相关专业档案管理方面,社保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数量巨大且管理失衡,管理规章制度亟待建立健全。
辽宁省档案局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互相协作,在总结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即将出台“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大连市于今年4月出台了《大连市社会保障档案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行政部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所有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整理和分类方法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其鉴定、保管以及开发利用等工作做了说明。
去年8月,山东省档案局联合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联合下发了《山东省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东营、潍坊等四个地区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相关档案。此前,该省社保局印发文件,对全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目标规范化管理考核,推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努力达到管理服务标准化、经办流程规范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信息网络科学化,医、保、患关系协调,实现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完善的目标。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初见成效。东营市医保处设立了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了定点医疗机构档案、医保支付档案等类约5000卷。
山东省潍坊市在12个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和全市184个乡镇、8000多个行政村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依据档案,潍坊市已为7.3万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社会救助专业档案
社会救助体系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其专业档案是指民政部门在经办各项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档案。
在社会救助体系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规范化、制度化程度最高的工作之一。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就有965万户、2182.9万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目前重庆、天津、云南、吉林等地由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了城市低保档案管理规定。上述地方均将城市最低保障档案确定为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处理低保待遇申请、审批、发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并通过在城镇街道、社区档案室建立城市低保档案、规范管理方式和归属流向的方式,使城市低保档案得到了有效的归档和管理。
天津市河西区为全区11237户低保家庭建立了低保档案,并实现了低保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柳林街街道办事处利用低保档案将有工作能力的人员和有一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分类,建立了“三位一体”安置低保人员就业网络。去年1至5月该街道利用低保档案推荐安置了300余名低保人员。
去年9月,民政部召开的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思路。社会救助体系专业档案工作也应当加强,跟上业务工作的发展步伐。
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对人才的培养,人才是一个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企业要想把利润做到最大化,就必须维持好人才与企业之间良好的劳动关系,而这种劳动关系的变化往往取决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是否正常。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正常,“人才”便会生生不息,反之便会“人才”凋零。因此,企业要想取得最大化利益,并促进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便需实行人才战略,也就必须保证人力资源管理的正常运行。文章针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调整之间的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并且提出协调二者关系的对策与方法,从而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的协调提供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企业的未来,在这个法治化的社会,《企业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得到实施。这些法律的实施,为企业以及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现如今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严重,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在这场竞争中的优势。为此,如何处理好企业利润与员工权益之间的冲突,是现行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现行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所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构建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调整之间的和谐关系。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一直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因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当,造成了员工劳资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在给企业员工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为企业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本文经过对企业人力资源现状的分析,得出以下三点问题。
1.1人力资源部的缺失
现在许多企业没有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而是直接以人事或者行政的岗位替代。虽然对于企业招聘人才方面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企业人才管理不规范且人才招聘过于片面的问题,既导致企业中出现的一些劳资纠纷问题得不到解决,有时还会使得企业人才管理出现问题,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成本。
1.2人员缺少导致分工紊乱
由于一些企业自身规模有限或是缺乏相关方面的意识,在人力资源管理岗位上设置的工作人员太少,导致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中某些员工一人身兼多职,例如人事和行政、会计和财务、前台和行政等职务都是由一人担任。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发挥员工的个人所长,导致所属岗位的工作不能做到尽善尽美,也会因为缺乏另一个岗位专业知识的原因,使得工作效率降低。
1.3管理者经验有待提高
某些企业管理者由于自身管理经验的不足和对新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不熟悉,以及对人才的流动性和复杂性的不了解,因而造成人力资源管理层唯老板命是从的现象。而由于老板自身也没有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因此导致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再加上有些老板喜欢任人唯亲,造成处事不公的现状,最终导致人才流失。
2影响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因素
2.1企业环境
造成员工与企业产生矛盾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企业给予员工的待遇跟实际员工所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详细方面比如:企业工作环境太差、克扣员工工资、要求员工无偿加班等。这一切皆使员工切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剥削,造成不公平的现象,最终皆导致企业与员工之间产生巨大矛盾。
2.2员工缺乏动力
企业缺少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难以对员工形成有效的激励。比如:短期绩效目标的制定、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量明确数字化等,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员工造成激励,让其工作有干劲。相反,企业如果缺乏这些,员工每天工作浑浑噩噩,没有动力,也难以提升积极性。
2.3增加员工的满足感
一个企业要想长久的留住人才,就要让企业的员工产生满足感。员工满足感的提升,也就意味着其在一个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员工的满足感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薪资报酬、工作方式、福利政策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员工与企业的关系。
3关于改善的建议
如今是社会法治化的时代,社会中的劳动关系调整也逐步法制化,但是仍还有许多企业在劳动关系上和员工存在纠纷。这就导致近些年来,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激化,劳资纠纷案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为此,在这样的形势下,解决劳动关系,调整现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迫在眉睫。
3.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可以为实现劳动用工和建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一条龙的服务。改善企业劳动合同现状,让员工的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奖惩制度等都与劳动合同融为一体,使之紧密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上,有关法律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帮助企业从用工管理走向岗位管理。政府还应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状况进行备案,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找出问题所在,并帮助解决。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签合同的企业予以严厉的打击。并且建立网络化管理,便捷查看消息,掌握企业合同管理动态,最终达到有效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目的。
3.2发挥工会作用,建立公平、平等的环境
工会是劳动关系中,员工一方的代表,它的作用在于当企业和员工产生劳动纠纷时,代表员工与企业就薪酬标准、福利待遇、工作安全等进行谈判,是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工会应该健全自身机制,建构新型的、公平公正的、合作共赢的社会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帮助企业和员工实现和平共处,构建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
3.3让心理契约和劳动契约合理结合
在二十一世纪,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新型劳动关系是由心理契约跟劳动契约(即劳动合同)一起确立的。心理契约是建立在员工与企业有共同的愿景基础上的,在双方的心中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它与劳动契约同是连接企业与员工关系的纽带,为实现员工与企业的互利共赢、和谐发展做贡献。劳动契约是自《劳动法》实施以来,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而后期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更是进一步的程度上规范了员工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更为注重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两部法律在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作为法律基石而存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契约的弊端开始显现,渐渐地,冰冷的法律契约已经不利于劳动关系的调整,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力的有效提高起着阻碍作用。心理契约是一种心灵的约定,它是把员工的心理与企业的心理连接在一起的心理纽带,它的强度直接来源于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同时,具有隐秘性与变化性的特点。心理契约还有着很强的主观意识,它是建立在员工的心理承诺与对企业的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它还有不确定性与动荡性,会跟随时间、地点、心理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员工在一个企业待的时间越长,也就表明他和这个企业的心理契约越强烈。但是,不管是劳动契约还是心理契约,在对于劳动关系的调整方面它们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它们也有着各自的缺陷。为此,将心理契约与劳动契约合理地结合起来,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它们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伟大愿景。
3.4将员工满意度作为评价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
在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中,企业一直是处于强势的地位,员工多数受到各种或明确或隐性的压迫与剥削,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员工的不满,甚至引发两者间的劳动冲突,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同时,员工对于企业的满意度也会随之降低。因此,要想建立长久的、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将员工满意度作为和谐劳动关系的评价标准。
4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调整,是目前两者之间所面临的巨大难题,同时也是一个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若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就必须有人才的支持,而人才的管理则依赖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因此,改革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深化人力资源管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现行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除此之外,企业还要提高内部人才的竞争力,综合各方面让员工有较强的动力工作,最终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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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协调
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有效积累人力资本,增进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就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2007年7月,韩国LG电子裁掉11%的中国员工;8月,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中国区无原则突击裁员;10月,中国最大通信设备制造商深圳华为公司动员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7000人)办理完主动辞职手续后,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陡生的波澜让我们不得不深思:为什么用人单位会有这么大的反向,劳动合同法是否矫枉过正了呢?作为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又应当如何从容应对呢?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冲击
(一)订立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详细的规定,很大程度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使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大了很多。在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小的风险。劳动合同订立与用工同时发生,这是劳动合同法提倡的用工形式,也是比较理想的用工模式,但是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往往难以实现,那么就会出现合同签订发生在用工之前和合同签订在用工之后两种情形。
前一种情况,用人单位面临着招聘到的劳动者不按时到职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毁约的劳动风险。从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也不能像以前那样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索要押金、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了,无论你的要求是多么的有情可原,那么用人单位招聘风险就进一步加大了。
后一种情况,若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致用人单位一个月内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即可终止劳动关系,若是用人单位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将面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并且超过一个月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月支付双薪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只能等法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出现,若是用人单位在一年之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的问题
在传统劳动法体制下,为了避免企业培训“为他人做嫁衣”,除用各种激励措施留人之外,企业往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当企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时可以与之约定试用期,并可以培训费为限,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除违反竞业限制而约定外不能约定违约金。也就是说,不能约定服务期就意味着不能在制度上约束受训员工的离职。而违约金又不得超过培训费用,这等于没有惩戒性,很可能会导致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紧缺人员的流失严重,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不能再用违约金留住员工,而是要用内部的激励机制,同时还要积极应对人员流失带来的问题。如果员工一走了之,企业很难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追讨违约金。而企业在向离职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时候也未必能保证员工自觉遵守约定,这无疑使企业的维权成本扩大化了。
(三)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问题
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企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告诉员工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通过制定制度,明确了劳动者工作行为、工资福利待遇形式,实现了人力资源的录用、培训、考核以及退出目标。然而在劳动关系中,劳方和资方的矛盾是天然的不可避免的。投资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需求是不对称的。每个企业在不同的时刻都有自己的企业目标以及事业规划。在这种目标的选择上,企业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可能通过增加员工劳动时间或者增加员工完成任务量,也可能通过强调培训员工来获得更大的产出比,而法律一旦涉及其中,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的力量必然会最大限度的争取自身利益而向用人单位提出利益诉求。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原本可以由人力资源管理调整的空间被吞没了。
另外,规章制度的建立,企业还必须注意评价标准和程序的公正性,以免引发不合理的竞争和争议。对于一些惩戒制度往往作为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企业必须遵守公平原则谨慎制定,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以公布为前提,且必须依照严谨的程度规范进行,包括调查取证、决定惩戒、征求工会意见、听取申辩、保送审查或批准、书面通知、入档与备案等。
(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规定得更加严格。然而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因为生产经营原因需要裁减员工,应该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绩效考核工作, 依据具体的工作岗位、员工的工作技能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来确定裁员名单。而《劳动合同法》却硬性规定,企业应根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进行数字排序,实行“先来后走”的简单原则,要求企业先裁减进入企业时间较短的劳动合同员工。如此一来,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将受到很大的掣肘, 绩效考核也根本无法发挥其本应有的效用。具体分析,相对老员工来讲, 劳动合同员工都是企业根据其业务需要招聘的,掌握劳动合同知识、劳动合同技术的技术骨干力量,工资也相对较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旦有裁员情况出现,劳动合同进入企业的、工作时间较短的劳动合同员工必然是裁员名单的日标人群,而一些己无法胜任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的老员工反而不在裁减之列,用人单位要优先留用。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对本单位贡献较大,且长期在该单位工作,对单位依赖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所以对这部分劳动者提供了一层特殊保护,但是却是以牺牲企业的自为代价的,尤其是对一些高学历的或者是高技术的人才,由于他们在企业中都是一些中坚力量,往往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的职位或处于关键的岗位,具有相对的不可替代性。当他们提前30天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会使得企业措手不及,不能及时找到可替代的人员,出现相关岗位的暂时“真空”而很容易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应对与协调
(一)关注企业与个人的共同成长
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有一种观点已成为共识:员工重于利润,人力资源是企业制胜的关键;充分开发、利用智力资本是企业强大的竞争利器,对员工的使用应该与培训、开发相结合等等,而这些观点已与劳动关系理论的追求趋同。比尔盖茨曾说,给我20个微软最顶尖的人才,我能再创造一个微软。关注和推进员工的全面发展,其中最根本的是通过工作锻炼、员工培训让员工不断在进取之中,为其设定合理的职业规划,提高员工的工作水平、文化品位,让员工有归属感。在西方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里,有很多企业已经开始为员工建立员工发展基金,它包括:员工继续教育基金、员工文体活动基金、合理化建议基金、旅游休假基金、子女成材基金,方方面面都涉及到,这样的企业,感召力何其之大。
我们再来看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要求,这些措施会使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产生归属感,这样双方就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正如80年代国有企业的口号“厂兴我荣,厂衰我耻”那样,企业的未来就是员工的未来,企业的命运就是员工的命运,这样的企业和员工才能风雨同舟无往不胜。所以卓越的企业必然是那些既会使用人才,又懂得发展人才、规划人才、成就人才的企业,我们的劳动法律无非是在告诉我们:关注企业和人才的共同成长,才会得到双赢的结局。
(二)以人本思想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
人才是现代企业之魂,是维系企业长久发展的源泉。随着时常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与员工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人力资本在企业产权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劳动关系不仅仅表现在劳动付出与劳动报酬上,劳动者的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日益显现,正在演变出一些劳动合同的特点,“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很多企业中确立起来。
通过对世界最优秀的500强公司的研究,就会发现:他们并不是强调管理者的力量,而是把对人的尊重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把亘古不变的人性作为企业长期发展经营的至理真谛,这是适应人类自身特点的。马斯洛关于人的“需求层次理论”告诫我们,人不单单存在着物质上的要求,受到尊重和实现自身价值会使人们感到更高层次上的满足,也就是说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不但是追求物质财富、分享企业利润的“经济人”,在内心更是希望受到尊重和表扬,自身价值得到认可的“社会人”。人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一旦受到激励和鼓舞,就会产生荣誉感和满足感,也会对对方产生“慧眼识真”的知遇之感,他们就会精神振奋,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力,更加努力地做好工作,这也是现代企业提倡“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因。
(三)做好用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本控制
由于法律“默认”每个用人单位都是懂法的,劳动合同法给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挑战,要求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做得更细致和严密,既要做好用工风险的防范又要注意管理成本的控制。具体到每个部分如下:
在订立合同时要谨小慎微,对核心岗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较长的合同期限,试用期约定适当;对于相对灵活、人员流动性大的普通岗位,可将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期限适当缩短,但应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及时续签,并作好不同时段劳动合同的管理。
在招聘环节上,企业应加强岗位研究,优化招聘、录用流程。录用条件的制定一定要具体、明确,不同岗位有不同的职位说明,不宜随意设定一些简单模糊的录用条件,过于简单的表述不利益员工日后工作的绩效考核,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很难出具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对于一些能全面考察员工素质的内容也可以涵概在录用条件中,如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随意旷工,严格遵守办公室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等。
在培训的问题上,可以尝试在约定服务期限的同时,将培训期限分割成几部分,这样既有利于控制风险,也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设立人力资源会计,科学控制人力资源成本。人力资源部分不仅应成为一个利润中心,而且必将成为一个肩负更大责任的投资中心。其考核的指标可以是:人力资产比率、人力资本利润率等。如何人通过人力资源系统管理提高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比,应重点考虑,并积极改进。
三、结束语
不管从哪一个角度来看,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都将开始转型,告别过去简单的、事务性的人事管理。而对于这些问题和挑战,优秀的企业应积极调整人力资源管理应对策略,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来说不能算是好消息,但也绝不是无法解决的难题。阵痛是难免的,但换来的却是未来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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