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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建筑工人受到的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需要我们仔细进行探讨。
法律规定及其分析
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情形下工伤的认定问题,我国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具有专门的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4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描述,客观上必须是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但是对于何为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没有进行规定,而现实实践的多样性使得该条件的认定颇受质疑,同时过于严格的条件使得很多交通事故不能纳入工伤的范围,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裁决者对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理解的不一致,可能致使同样的案情得出不同的结果,由此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以下我们对认定工伤时间和路线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时间和路线的分析
综合上述对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判定是否为工伤的时候,有两个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即时间和路线。
关于时间因素,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通行的理论是为上下班途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对于加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要支付加班费的,因此很多公司的内部规定对于加班大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说很多公司规定,要加班需要首先要填写加班申请,待主管人员签字批准才算加班。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很多加班都是下班前后临时决定的,根本无法履行这种批准程序。因此这段时间的工作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是算不上加班的。因此,在这种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加班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此时的工伤认定就是值得我们认真分析的问题。其工作与自己的业务没有关联性,则不应认定为加班,如员工在下班后,没有及时回家,而是留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或与朋友网上聊天。我认为这种安排既可以鼓励员工为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也可以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双方均能接受的结果。
关于对路线的分析,在实践中人们的理解分歧更大。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是“必经路线”,而《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路线却没有规定。这是否就意味下班路线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则没有任何意义。我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必须是“必经路线”,但是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是不可能不考虑上下班路线的。但是我们的理解又不能过于机械,顽固坚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必经路线”。对于路线的理解,我认为应坚持区域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关于区域性的原则,我们应当坚持工作地和居住地“两点一线”的原则。如果下班后故意绕行或与回家的路线的方向大相径庭,则不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这是区域性原则的要求。如上下班路程通常需时约30分钟,劳动者中途购物至到家,花费一个多小时,此种情况明显违背了连续性的原则,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如果劳动者进入超市短暂购物,路程用时比平时略有增加。则不应将其排除在上下班途中之外。总之,对区域性和连续性均不应进行机械的理解,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工伤认定的除外因素
无论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现如今的《工伤保险条例》,均有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规定更加合理,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周全。关于醉酒,自杀、自残或犯罪的理解比较容易,重要的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交通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也就是说违反交通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随后我国陆续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对违反交通的行为及其惩罚措施进行了专门规定。且现在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列举中,并未将违反交通的行为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后,也已经失效。因此违反交通的行为现在不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管理。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无论其自身负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已经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影响工伤的认定。除非,劳动者有醉酒,自残或自杀的主观故意。在此种情况下,问题的本质已不是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而是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二、三项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 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 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 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 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 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按摩服务场所的范围及其经营、从业人员
(一)按摩服务场所指各类桑拿按摩、足部按摩场所。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项目的发廊、美容店(室)不得从事按摩服务项目(头部按摩除外)。
(二)按摩服务场所经营人员须经场所辖区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其合法身份,但被吊销《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按摩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责任人,自吊销证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经营按摩服务场所。
(三)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是指管理人员、按摩人员、保安人员和其它服务人员。
二、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
(一)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总量控制、依法管理、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依照条件,严格审批,齐抓共管。
(二)公安机关负责按摩服务场所日常治安、消防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工作制度,加大公开治安检查力度,督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置场所中发生的治安问题,消除治安隐患。要定期检查消防通道、消防设备、报警系统,检查从业人员证明和保安员雇请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劳动部门负责按摩服务场所劳动用工、劳动年审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做好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该行业实行劳动监察。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按摩服务场所的场地、设施、用品及空气质量的卫生监督、检测。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场所中的违法经营问题。
(六)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切实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开业审批程序
(一)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所需要登记注册的蟹摩服务场所的名称。
(二)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治安许可证》。
(三)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四)持《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凭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申领用工许可证,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六)各职能部门在接到申办证照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颁发有关证照;但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按摩服务场所的需从严控制。
四、申领有关证照的条件
(一)申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必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筑场地报建施工及峻工验收资料,经检查符合消防要求。
(二)申领《治安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人员必须提供由经营场所辖区或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2.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从业人员名册,从业人员须持有身份证,其中外地从业人员还应办理暂住证。
3.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签发的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场所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通道、出入口和安全门必须与场所的容量相适应并设置明显标志。
4.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贵宾房),按摩间内不得设桑拿间、卫生间、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
5.按摩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6.按摩间须安装能展现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的高度自地面1.2米起,窗户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门窗背面不得悬挂遮盖物.
7.按摩间门锁应能内外通开,室内摆设物件符合要求。
8.确定专职治安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并与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场所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9.配备与场所规模、治安情况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录用应遵守《*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
10.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每年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律法规知识培训。
1L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按摩服务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污染源.地面防渗、防滑,排水通畅。室内无积水、无异味、无昆虫等。
2.从业人员必须有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4.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设施,包括:(1)洗消间内设去污清洁池、消毒地、冲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备杯具保洁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场所,应另设拖鞋消毒间。(2)浴巾,毛巾、衣裤等设专用洗涤,消毒间,并设布草房、保洁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发、修脚工具应保持“一客一换一消毒”。(4)设机械通风换气设备,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新处,远离污染源,空谓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5)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设置座厕的应提供一次性座垫.
5.按摩服务场所的各组成部分应符合卫生要求:(1)更衣室应根据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数量确定面积,保证空气质量符合悬挂遮盖物.
7.按摩间门锁应能内外通开,室内摆设物件符合要求。
8.确定专职治安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并与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场所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9.配备与场所规模、治安情况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录用应遵守《*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
10.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每年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律法规知识培训。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按摩服务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污染源.地面防渗、防滑,排水通畅。室内无积水、无异味、无昆虫等。
2.从业人员必须有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4.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设施,包括:(1)洗消间内设去污清洁池、消毒地、冲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备杯具保洁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场所,应另设拖鞋消毒间。(2)浴巾,毛巾、衣裤等设专用洗涤,消毒间,并设布草房、保洁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发、修脚工具应保持“一客一换一消毒”。(4)设机械通风换气设备,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新处,远离污染源,空谓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5)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设置座厕的应提供一次性座垫.
5.按摩服务场所的各组成部分应符合卫生要求:(1)更衣室应根据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数量确定面积,保证空气质量符合5.外来务工人员须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否则不能招用.
6.严禁超范围经营.对经营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明码实价,严禁从业人员向顾客索取其他费用。
7.按摩服务场所不得在指定经营场所以外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
8.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佩带岗位、职务标志。
9.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标志、服务商标、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严禁出现不良文化现象。
10.严禁利用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娟活动。
11.服从和接受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二)医疗卫生单位为帮助病人康复而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其场所须设置在医院内部或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诊所内,保健按摩服务时间须与该医疗机构开诊时间相一致,推拿按摩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场所,不得承包给个人或从事非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属下的服务公司或其他附属机构开设商业经营性的桑拿按摩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项目,须纳入本《意见》所指的按摩服务场所进行管理,并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育人按摩服务场所的审批遵照《*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执行,日常管理遵守本《意见》有关规定。
(四)按摩服务场所改变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和主要负责人,或分立,合并的,须办理变更审批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歇业、终止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并到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缴交《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六、处罚
(一)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不符合卫生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处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录用证件不全的从业人员的,卫生、劳动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按摩服务项目及内部规章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场所,由工商、公安、卫生、劳动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向顾客强行提供经营范围以外的服务,强行拉客或驱逐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对以按摩服务为掩护,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娟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治安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场所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六)按摩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意见》之规定,被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吊销有关证照的,其余两个部门应相应吊销证照。对拒绝,阻碍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有关证照.
原告:田宝华,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南皮县田野电脑门市部业主,住南皮县南皮镇东街。
被告:河北省南皮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金平,局长。
田宝华经营的田野电脑门市部在2000年3月份以前,未取得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000年3月,工商管理机关为其核发了营业执照。1999年4月至2000年2月期间,田宝华一直从事经营活动。田宝华拥有在田野电脑门市部内安装的电话8858218的使用权。
1999年9月至11月间,有人盗用新鑫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通过8858218上169公共信息网77次,时长17个小时。新鑫公司于1999年12月18日向南皮县公安局报告了其上网账号和密码被盗用的情况。南皮县公安局遂立案调查。找到田宝华后,田宝华称其未盗用新鑫公司的账号和密码上网,但其亦不能提供具体的上网人员。用田宝华8858218的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田宝华每小时收费8元,不用田宝华的上网账号上网,每小时收费6元。南皮县公安局分别于1999年12月18日和22日将田宝华从事经营活动的两台计算机提取到南皮县公安局,后于2000年2月22日发还田宝华,当时田宝华对两台计算机的质量完好未提异议。
南皮县公安局2000年2月22日以公(法)行决字(2000)第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999年9月至11月,田宝华的田野电脑门市部多次侵入新鑫公司的微机国际网络,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营业活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田宝华罚款4000元。田宝华不服罚款决定,向沧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沧州市公安局认为田宝华构成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的行为;对田宝华罚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维持了南皮县公安局的罚款决定。田宝华仍不服,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未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受到处罚。并要求南皮县公安局赔偿非法扣押两台计算机给其造成的经营损失。
被告南皮县公安局辩称:田宝华的行为构成了《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 络资源的行为,对其处罚正确,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其罚款决定。
[审判]
南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宝华经营的南皮县田野电脑门市部,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侵入他人微机上网帐号,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田宝华罚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田宝华属无证经营,其经营不受法律保护,田宝华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9月28日作出了(2000)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南皮县公安局2000年2月22日作出的(2000)第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 田宝华不服,以与原诉的理由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3月以前,田宝华未取得田野电脑门市部的营业执照,所以非法使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的主体不是田野电脑门市部,因田宝华不能提供使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通过电话8858218上网的具体人员,田宝华为8858218电话的合法使用者,故通过电话8858218盗用他人上网账号上网所造成的后果,应由田宝华承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而只是一种盗用行为,其后果是造成了新鑫公司的电信资费损失,对此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故南皮县公安局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定性,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田宝华2000年3月前无营业执照,此前其为非法经营,且南皮县公安局已将提取的两台计算机发还田宝华,田宝华要求南皮县公安局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00)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南皮县公安局公(法)行决字(2000)第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由南皮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本案中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的主体问题。本案在处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新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田宝华盗用其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南皮县公安局亦没有证据证明是田宝华盗用新鑫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因此南皮县公安局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对田宝华进行处罚,如果公安局要处罚,也应找到具体的盗用人员后,才能对盗用者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为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期间,田宝华未取得田野电脑门市部的营业执照,所以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上网的主体不应是田野电脑门市部,即使田宝华已取得了营业执照,因为该营业执照是个体性质,所以盗用上网账号的主体亦不是田野电脑门市部。因为确实有人通过电话8858218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上网,电话8858218的合法使用者为田宝华,田宝华不能提供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的具体人员,田宝华允许到其处上网的人员不使用其上网账号和密码,田宝华应预料到会有人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在其处上网,这说明田宝华对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到其处上网持放任态度,所以通过电话8858218盗用他人上网账号上网的后果,只能由田宝华承担。即盗用新鑫公司上 网账号上网的主体为田宝华,南皮县公安局处罚田宝华是正确 的,笔者亦是这种意见。
二、本案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对南皮县公安局和南皮县法院 对行为事实的认定均无异议,即1999年9月至11月间,有人盗用了新鑫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77次,使用时长17个小时。但对该行为的性质的认定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种行为是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因为新鑫公司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由新鑫公司提出申请,经电信部门同意并予以注册,其后新鑫公司才能使用信 息网络提供的资源。未经新鑫公司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账号和密码上网,田宝华未经新鑫公司允许,擅自进入了新鑫公司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入了网络以后,必定使用新鑫公司的计算 机信息网络资源,因此南皮县公安局对田宝华的行政罚款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国际互联网络的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新鑫公司是国际互联网络的用户,《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因为公共信息网络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开放的网络,无论谁通过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都是经过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行为,经过允许进入网络,通过固定电话上公共信息网,公共信息网上的计算机信息资源自然允许上网者使用。所以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上公共信息网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者使 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而只是一种盗用行为,其后果是造成了新鑫公司的电信资费损失,笔者同意这种意见。 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为了进一步证实对本案性质认识的正确性,于2001年5月15日向公安部计算机局进行了咨询,计算机局的工作人员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公信安(2001)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内容是:“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包括国际互联网账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批复的日期是2001年4月10日。通过该批复,进一步证明田宝华从事的活动不属于未经允 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因此不能依据《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对田宝华进行处罚,应当撤销南皮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但是公安部的批复这一规范性文件是在2001年4月10日作出的,而南皮县公安局的行为是在2000年2月22日作出的,因此在判决撤销南皮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时,不能引用公安部的公信安[2001)186号批复。
乙方:钢筋承包责任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了完善项目部内部管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实现项目管理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特点,把主体钢筋分项承包给乙方施工,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承包形式,工作内容、范围
1、海通花园三期1——16#楼的钢筋分项工程甲方以包清工形式承包给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转包或分包。如有转包或分包情况,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退出场,已完工程量按70%结算。
2、工作内容:机械设备就位,原材料堆放整齐。钢筋堆放,制作,安装,电焊,对焊,调直,直螺纹制作的取料、加工,放置垫块及撑脚,柱与砌体连接处的拉结筋备料,拉结筋电焊,及支模前的预埋铁块电焊到柱主筋或箍筋上,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捣砼时的守护和整修等。扎丝、电焊条、切割片、塑料垫块等材料由乙方自理。
3、如乙方中途自动退场,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4、做好承包范围内的落手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本项不发生点工)。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本项目的单位工程质量目标为主体结构优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变更联系单、会审纪要及施工规范为准则。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本工程、本工种的各道工序达到优质标准。质量等级以观感、实测及监理、质检等有关部门评定为准。做到钢筋隐蔽工程验收一次性通过,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返工现象根据材料、工期、对乙方进行罚款、赔偿。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影响结构优质评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对乙方按已完工程量部份的50%进行结算。
结算及付款
结算单价:
甲方以±0.000以下400元/吨,±0.000以上29元/m2(建筑面积)单价承包于乙方,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提高单价,达到质量要求。
直螺纹接头单价1.5元/个(另计);
工程量结算量:以实际施工时经审核批准的料单为准。并按结算吨位和进货单扣除废短料吨位和现场余料吨位,再结合料单进行对比审核。直螺纹套筒按现场实际发生量作为结算量。
进度款支付时工程量必须与甲方的质量和核算部门,对所施工的工序或施工段,在质量和数量上双方确认后为准。
2、付款方式:
①、按进度付款,每栋楼根据施工进度分期付款,基础—3层楼面、3层楼面—7层楼面、7层楼面—主体封顶,经双方确定后在次月前按照该栋楼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的65%;
②、主体完成,达到甲方技术要求,通过验收评定后付至总额的 90 %,
余额一个月内付清。
3、乙方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直接向甲方要求发放工资。如有发生,甲方按所发生金额的双倍对乙方进行罚款。如乙方职工有劳资纠纷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同上处罚。
工期要求
分项工程总进度计划由甲方统一安排,乙方必须在限期内按时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每层或每施工段进度计划,必须紧跟木工进度确保完成,如不能保证进度,同上处罚,如屡次拖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已完工程量50%进行结算。
材料及落手清要求
1、甲方及时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按进度计划单)到现场,场内卸料及二次搬运由乙方自理;其它电焊条、切割片(直螺纹套管除外)、扎丝、面罩、手套、雨衣、劳保用品等材料均有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将下料单交项目部审核,并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取料尺寸,节约原材料。ф14以上钢筋必须采用电焊。ф10以上钢筋长度超过1m的必须合理利用。ф8以下0.5m以上均须合理使用,待主体工程完成后,仍有上述钢筋,按原材料市场价进价赔偿。
3、钢筋废料按进场钢筋实际数量的1%进行考核,超过1%的超过部份按材料市场价在乙方工程款内扣除;
4、直螺纹套筒实际用量与进货量进行对比,超过部份按市场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机械及工具:
施工机械及工具由乙方自理。三级配电箱、电缆、照明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提供;
碘钨灯管由乙方自理(钢筋加工棚内除外);
双方责任
甲方:
1、对乙方负有领导、服务、监督管理的责任;
2、提供乙方住宿,代办乙方职工的暂住证和劳务证等,费用由乙自理;
3、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如遇设计变更及时通知乙方;
4、随时对乙方进行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监督;如发现问题有权提出纠正整改,并作相应的处罚,处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5、协调各班组之间的配合工作。
乙方:
1、乙方须严格按本协议第二条精心组织施工,配足劳动力接受甲方正确指挥,完成各项工作。
2、做到团结互助,积极配合甲方和其它工种班组,保证做好工期、质量、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同意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处罚条例。
3、班组在工地内如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不论对错乙方每次罚款50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每人200元,且送公安机关处理。
4、严格用工制度,在职工进场后及时把各人的身份证、务工证、就业证、计生证、暂住证、照片交到项目部登记。
5、乙方承包人代表每天必须有半天以上时间在工地(到位情况须经项目部考核)。特殊情况须向项目部事先请假;如不事先请假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乙方在施工中要密切配合甲方搞好安全生产,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以本班班长为中心的安全责任制,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和违反纪律的按公司及项目部有关规定处罚,在施工中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罚金在每个月发工资时扣除。
7、甲方如需要点工,乙方必须随叫随到。工资按100元/工计取(每工按9小时)。
8、爱护公物、搞好宿舍的卫生,并有值班和卫生检查制度,严禁随地大小便,集体宿舍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炉、违章没收器具并罚款每次200元。
9、乙方应确保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否则由此引起的处罚由乙方负责。
违约与罚款
乙方违犯治安管理条例或项目部规章制度时,甲方有权作出处罚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2、如果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后果时,每人每次万元以下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万元以上时以上部份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60%。
3、如果乙方人员与其它班组发生冲突造成斗殴事件时,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处理;如属乙方人员造事,处罚款外其误工费、医药费及治安部门处罚金等全部由乙方自负。
4、乙方人员家属不得在工地内住宿(如有必要须经项目部同意),如违反,甲方有权处以罚款100-500元。
5、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擅自中断协议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安全
乙方必须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管理,进入工地戴好安全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文明施工,严禁在楼层内向外空中抛物;
其它
1、签订后勤责任书后,乙方需付 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再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分项完成经项目部验收后一个月内退还。
末尽事项,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开始生效,完工结算付清后自动失效;
【关键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城际公交 属性
一、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建立与分析
(一)纳什均衡
设2个行为主体交警与城际公交总公司,交警是按规章执行,对于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超载车辆进行监督和管制。而城际公交在公益性的基础上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断地运载乘客,将其定性为城市公交的性质。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
由矩阵表1中可以看出,交警与城际公交总公司两者均采用混合策略下的纳什均衡,利用划线法,可以得出最佳策略组合是(长途客运,城市公交),即城际公交具有城市公交与长途客运的性质。
(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对于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记交警混合策略φ1(α,1-α),城际公交总公司(β,1-β),即交警以α的概率选择城际公交为“长途客运”属性,城际公交总公司以β的概率选择城际公交为“长途客运”属性。
则交警的期望效用函数为μ1(φ1,φ2)=Bαβ+Bα(1-β)+D(1-α)β+C(1-α)(1-β)
城际公交总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为μ2(φ1,φ2)= Cαβ+Aα(1-β)+D(1-α)β+B(1-α)(1-β)
将μ1对α求导,得出β=(C-B)/(C-D)
μ2对β求导,得出α=(B-D)/(C-A-D+B)
上述结果说明存在两个纳什均衡解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然而,城际公交既具有长途客运的性质又具有城市公交的性质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政府出台的标准一定是极端偏向某一方的。
(三)政府参与下的纳什均衡
在政府规定下的博弈矩阵如下:
从矩阵表2看出,在政府参与下,唯一的纳什均衡解为(长途客运,长途客运),均衡得益组合为(B+a,C+a)。即城际公交不符合上述政府规定,均属于长途客运的性质。
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城际公交属性确立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力度对城际公交长途客运性质规范(提高B值)
除新建运输路段符合城市公交外,其他都按照长途客运的性质规范城际公交的运行。城际公交是连接两座城市之间的运输工具,行驶的路线是高速公路,时速超过100km/h,按照长途客运性质约束和管理城际公交的运输,保证其在运输途中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乘客的旅途安全。
(二)政府财政补贴全面到位(降低A值)
起初政府对于城际公交给予了很大的财政补贴,但是后来由于燃油费等后期费用的增加,政府并未对其进行后续的补贴。由于城际公交总公司建设初期,对公交设备等费用的投入,以及票价并未有较大幅度的上调,以至于城际公交在运输途中尽可能拉满乘客才开车,中途摆手即停等,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样面临着巨额的罚款与处罚。只有政府加大对城际公交的补贴,提高员工的工资与福利,这样才能保证城际公交健康有序的运营。
(三)出台城际公交政策(提高a值)
政府应重视城际公交的作用,出_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城际公交的运营。将不符合城市公交通行要求的城际公交均定性为长途客运。按照长途客运的要求考核城际公交,按照座位上人,只有到指定站点才能下人,严格按照长途时速运行,保证运输效率和旅客安全。
(四)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管制城际公交运行(增加d值)
对于不按国家规定行驶的城际公交,交警可按照处罚条例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惩罚,对于屡教不改的城际公交运营单位进行机制调查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不断规范城际公交的运行以及市民在城市间来往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昕瑞,王恒山,袁修竹.博弈论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与趋势[J].物流科技,2008(11).
[2]刘芬芳.基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下的城市公交优先研究[J].交通科技,2008(5).
[3]占永红.基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EMS供应商竞争分析[J].中国水运,2007(12).
研究发现,当车辆在40公里每小时的情况下发生碰撞,一个10公斤的儿童瞬时就会产生300公斤的冲击力,相当于从3层楼高度坠落,这远远超过了一双成人手臂所能保护的范围。更糟糕的是,孩子很有可能从成人的手中飞出去,撞上前方的挡风玻璃或是座椅;如果成人不系安全带,孩子在遭遇撞击的瞬间还会承受来自成人数倍体重的压力。
但如果车祸发生当时,小孩被妥当地安置在一台质量合格、安装规范的儿童安全座椅中,生还几率至少能达到71%。
以下三组数据值得注意。
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我国每年超过1.85万名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死亡率是欧洲的2.5倍、美国的2.6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14 岁以下儿童的第一死因。
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在发生小轿车碰撞时,儿童安全座椅能使婴儿的死亡率降低71% ,幼儿的死亡率降低54%。
来自中国社科院的数据:目前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连3%都不到。调查显示,中国75.66%的汽车内没有安装儿童安全座椅;39.95%的家长曾让孩子坐在副驾驶位置;而43.12%的家长选择在乘车时怀抱儿童;10.05%的家长则认为安全气囊能有效保护儿童。
针对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情况和相关产品及市场问题,《汽车观察》记者采访了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副院长、汽车特种驾驶培训中心主任柳实。柳实是业内知名的交通安全专家,多年来致力于儿童乘车安全的研究和推广。他称,对于儿童来说,儿童安全座椅绝对是最有效的、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儿童免受伤害的关键性产品。
无知OR无辜?
对于汽车厂家来说,出于对既定用户人群(18周岁以上的汽车驾驶人)的考虑,包括安全性在内的汽车研发主要偏向于考虑成年人的使用习惯。大多数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多以成年人的标准进行设计,包括安全带、安全气囊、防撞钢梁等的布置。以安全带为例,按照成人的体形设计的安全带,对儿童来说空隙太大,很容易勒着儿童的脖子,同时其约束力对相对弱小的儿童也过大,当车速高或者发生车祸时,儿童更容易因剧烈的震荡和冲击而受到伤害。
而儿童的身体特性,也决定了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弱势地位。儿童骨骼结构不够坚硬,肌肉组织不够发达,身体内部组织器官比较柔弱,都使得儿童在乘车时需要得到相对于成人更高条件的保护。所以,对于身体承载能力更弱的儿童,特别是婴儿,约束住身体的更多部分是非常必需的。多重皮带、可变形的护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儿童的乘车安全。
“很多家长都存在侥幸心理,甚至有些觉得买安全座椅是多余的、不必要的花销。这就是缺乏最基本的儿童乘车安全知识的表现。家长的无知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针对这个问题,柳实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警示教育,同时尤其要注意加强孩子自身的安全意识教育,甚至可以把青少年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到升学考试的范围中去,强制性地、潜移默化地加强家长和儿童的交通安全意识;或者通过教员把儿童交通安全的知识普及到孩子们当中去。
国内部分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都在努力进行儿童乘车安全的推广和宣传教育,譬如青少年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妇联。在一些大中型城市也已经有了一些诸如“交通安全进校园”的教育活动,也在社会上起到了不错的反响。但真正由儿童座椅生产厂家和主机厂来做,并且做得不错的,还是不多。
柳实以一汽大众为例,介绍了汽车企业在推广儿童安全座椅方面所贡献的力量。
一汽大众除了在安全座椅产品上拥有着良好的口碑,举办的“儿童安全行动”也帮其塑造了“公益”、“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品牌形象。一汽大众“儿童安全行动”项目于2013年启动,已经在长春、成都、武汉、呼和浩特、重庆、广州、深圳等城市展开,公众参与程度高,社会反响良好。
今年的“儿童安全行动”在2014年的基础上得到了更多企业、机构和家庭的参与支持,比如租车公司、儿童医院、早教机构等。同时启动的“儿童安全推广大使”招募也为宣传儿童安全行动,传播儿童安全座椅相关知识提供了帮助。
“在我国,很多家庭对儿童乘车安全和儿童安全座椅的相关知识认知不足,没有认识到儿童安全座椅对儿童乘车安全的重要性,儿童也没有培养起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良好习惯,这也是我们大力推广“儿童安全行动”的重要原因。”一汽大众内部人士对《汽车观察》表示,“儿童乘车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儿童安全座椅的推广与使用,亦是如此。一汽大众作为具备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我们希望通过各种形式的‘儿童安全行动’,带动更多的企业、家庭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宣传、普及儿童乘车安全以及儿童安全座椅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儿童交通安全的认知,让更多的家庭充分认识到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重要性。”
倡导OR强制?
“建议主机厂、汽车生产厂家,在儿童安全座椅的研发过程中,加入高科技手段。这种研发首先应该是提高儿童安全座椅的乘坐舒适度。现在儿童安全座椅普遍存在一个乘坐不太舒适的问题,直接就导致孩子不爱坐。研发能够让孩子接受的、智能化的安全座椅,可以在安全座椅的普及过程中起到助推作用。”柳实所说的智能化的、舒适的、甚至会报警的安全座椅已经陆续被开发出来,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依然还在经历着一个蹒跚的成长过程。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96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强制使用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技术标准,比如,欧洲的ECE R44、美国的JPMA/ASTM、加拿大的CMVSS 213、日本的JIS等。
作为全世界人口最多、驾驶人数量最多的世界大国,直到2012年7月1日,我国首部有关儿童乘车安全的《儿童安全座椅等相关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才得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于包括座椅本身的技术、所有在售车辆强制安装ISOFIX锚固系统的装置等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也只限于技术领域的标准,实际上并没有用来规范厂家的强制性措施。
2014年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再次联合颁布《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我国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也称为3C认证),并且,直至今年9月仍未通过3C认证的儿童安全座椅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但在5月27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本年度首批车用儿童约束系统评价结果中显示,情况不佳。
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延迟增加了执法守法的难度。柳实说:“从安全带的出现到普及,德国花了整整十四年的时间。但我认为在中国,目前为止,儿童乘车安全依然没有被足够地重视起来。以现在的状况和进度,儿童安全座椅在中国的普及可能还需要经过三四代人的磨炼。根据教育和法律执行的力度,也可能会适当提前或延迟。光靠自觉是不行的,必须要有法律的约束。”
“怀柔政策”OR严抓狠打?
到目前为止,国内仅有上海、山东、深圳三个省市政府对儿童安全座椅立法。2014年3月,《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未满4周岁的孩子乘坐私家车应该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同年8月,《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两个月后的10月30日,深圳通过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2015年1月1日起,深圳4周岁以下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将处300元罚款。
三者都属于倡导性法制,没有强制措施。即使是出台了处罚条例的深圳,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也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那么,是否应该以“怀柔政策”去引领儿童乘车安全向前发展?
在柳实认为,加大执法力度有利于儿童安全座椅在中国的普及:“应该像抓酒驾一样严格监管儿童交通安全的执行。而且还要比抓酒驾的力度更大。因为这不是对一个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这是对全社会安全理念、安全教育落实与否的一个检查。抓到没有给孩子坐安全座椅的,就要进行制裁,严加惩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可能做不到万无一失,但是至少可以起到一个警示和威慑的作用。不为了别的,就为了让大家养成安全意识,养成安全出行习惯,减少人员伤亡,特别是那些涉世不深的孩子们的伤亡。孩子们不懂事,在无知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这是我们家长和成年人的责任。”
一、稳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积极贯彻落实东辰公司和多联煤矿关于抓好稳定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两个一切”的宗旨,进一步增强稳定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把稳定工作摆在与安全工作同等位置来抓,积极做好超前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越级上访,严控群体上访,杜绝去省赴京上访,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确保矿区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调整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工部、工资科、治安办、财务科、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稳定办公室,*同志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办,具体负责接待和稳定工作,各单位也要及时调整成立稳定工作小组,并上报矿办公室。
二是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单位要在近期进行一次梳理排查,对查出的矛盾和问题,要落实包案领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处理,不留尾巴。
三、稳定工作的整体形势及应对措施
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抓好稳定工作是目前第一位的工作。尽管我矿“双退”重组工作早已结束,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难解决,特别是多经系统与集团公司剥离后产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有可能诱发不稳定情况的发生。根据我们的摸排,当前影响我矿稳定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集体工、协议工要求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二是井下职工要求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问题;三是原历史遗留的临时工工伤人员工资偏低问题;四是破产退休(含大集体退休职工)要求补发书报洗理费问题;五是全民工和集体工退休幼师要求享受市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六是由于集团公司各矿提高职工工资而引起的与大矿职工互相攀比的不平衡心理。因此,稳定形势不容乐观。
为消除上述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我们将做好如下工作:
(一)实行压力层层传递,认真落实稳定工作责任。
按照上级稳定工作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实行重点人员包保制度。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各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及党群部门要对重点人员进行包保,对重点人的行为实行动态监控,并经常与包保对象谈话,及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把矛盾消除解决在基层。
(二)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理直气壮地对职工进行鲜明的法制法纪教育,增强职工懂法、守法的法制观念。对少数组织串联、策划、煽动群访和到省里上访的,治安办要及时与驻矿派出所配合,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坚决刹住无端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歪风。对发生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阻拦堵截,增强法制的威慑力。
(三)集中精力,随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
从现在到年底,矿及党群部门要集中精力做好稳定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外出,确需外出的,要向矿党政主要领导请假,确保24小时轮流值班,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化解矛盾。
进一步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确保每天有一名矿领导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同时,坚持每周四上午由总支书记、副书记率工资科长、治安办主任和办主任在办公室待命,主动做好接待和劝返工作。
(五)及时掌握信息,坚持汇报制度。
按照东辰总公司和多联煤矿的要求,实行每天下午4时零汇报制度和信息周报制度,遇到突发事件要随时汇报,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情况,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和稳定工作。
(六)严肃党纪,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立足于跨国公司在生产守则、劳工权益、环境污染、商业贿赂等方面的问题,探讨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建议政府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需对违责任的跨国公司加大惩罚力度,并充分发挥政府以外社会各界的力量,做好以下几方面内容,多层次引导和促使跨国履行社会责任。
一、加大执法力度
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权益、《环境保护法》严禁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可还是有些跨国公司我行我素,政府下令整改却与政府对峙。企业的逐利性是经济人的本性,在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同时,若没有严格的执法和相应配套的处罚条例,法律本身就失去了其刚性,导致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在我国的立法中,除了宪法、劳动法和公司法从总体上制定了劳动法制的指导准则之外,我们在现实中还执行许多层级的非正式的法规和政策,它们未规定具体操作的条文。因此,第一、必须出台具体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来对具体的行为进行法律的规范,对于违反条款的跨国公司明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处罚;对于到期仍未作出整改的跨国公司予以责令停业、召回产品、停止经营的处罚并处以相应罚款。第二、把立法和执法有效的结合起来,在执法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商品信息了解渠道,同时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更便捷的举报途径,做到“阳光执法”,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防止地方政府的利益共生体,保证政府管理的执行力。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我国在跨国公司管理方面,从注重经济发展指标而未考核社会发展效益,只要求其产品通过相应的质量认证,也不利于促使跨国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机构,把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列入企业评价之中,作为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信息披露和广告宣传等行为做行政备案,对于严重违责任行为的企业,社会责任公报;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者,给予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创造条件让履行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获得实质性的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跨国公司在我国社会责任标准化的进程,对于那些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予以严厉的惩罚。
治理社会环境,鼓励履行社会责任
一、治理社会环境
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和社会公共管理者,有责任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而我国政府对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干预过少。实然,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能只依赖公司自觉性,而应以法律和政府监管为基本依据,健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突显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方面的作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以一名企业公民的身份遵守国家各项法律,为社会作贡献,才能营造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环境。
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依照现行的劳动标准,建立监督体系,不定期地对跨国公司进行抽查。对于那些有过违反劳动安全规范的跨国公司,加大监察力度,实行常规性的抽查,加重对二次违反规定处罚;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短期就业及非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到基本保障范围之内。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把绝大多数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排斥在社保体系之外,通过深入访谈等方式监督跨国公司的执行情况,促使企业不乱辞退劳动者、不强迫加班、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不克扣工人工资。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一方面,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考察市场中的商品是否有完善的产品信息、是否存在与产品不符的虚假广告、产品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强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出台具体关于明确产品信息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力度,对于不符合生产安全标准的工厂、不符合卫生标准商店,应勒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于适度罚款,严禁该公司继续经营。
在防范跨国公司避税方面,针对跨国公司通过制造账面亏损、网络关联交易等手段避税问题,加大财务审计力度及跨国公司账户的跟踪管理,参照国际上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规定,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力度。
在防范环境污染管理方面,相关部门应从总体部署,做好规划环境评定、环境质量评估,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的污染进行评估和报告,实行定期排污统计,做好环境的保护;对于超过排污标准的跨国公司予以罚款,责令整改限期不改的跨国公司勒令其停止生产;加大环保设施建设、回收设施建设的投入,合理布局,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远离生活居民区和各种生态保护区。
二、鼓励履行社会责任
中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市场已成为许多跨国公司争相进入的“蓝海”区域,它所拥有的巨大市场潜力,完全值得跨国公司在中国制定长远的投资计划。政府部门应借此契机加强与投资国国内行业协会组织的合作,重视对社会责任的研究,帮助跨国公司提高责任意识,在规范跨国公司行为的同时,应引导和鼓励跨国公司正确的制定长远的投资计划,把在投资国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到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正确引导跨国公司协调处理好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目标的关系,保证产品质量,把投资国消费者的利益真正融入企业的利益中,使公司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加强企业管理,培养社会责任意识
一、加强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