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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 发展 思路
一、生存寰常好媪俚奈侍
从目前全国各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发展的思路来看,广泛存在“重理轻文”现象。从院系设置、专业设置、硬件投入及招生情况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工(理)科类专业独占鳌头,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而文科类专业,尤其是法律专业则不然,举步维艰,其生存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符合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二是不能直接服务于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需要;三是专业性太强,岗位需求不足;四是学历层次不高,不能满足相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要;五是人才市场供应量大,高职院校不占优势;六是学生实训基地建设困难,不能满足学生实训场所需要;七是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困难。
二、质疑根源: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生存寰车贾碌脑因,并进行了合理性探索。通过调查研究,笔者发现,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生存寰车脑因主要体现为“两个矛盾”和“两个难题”。
(一)“两个矛盾”
1、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矛盾。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于一线,具备一定的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级蓝领”。这一定位的关键是“应用型人才”,这就使高等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可见,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向和专业类型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必须使其专业设置和输出专业人才的数量与国民经济结构和人才需求数量相吻合,尤其是与行业结构相适应。在大众普遍看来,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精英人才”,专业性强,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与主导者,多为“理论型人才”,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相矛盾。
2、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的矛盾。教育界及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岗位以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为要务,尤其是服务地方经济,其就业岗位主要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而法律专业就业岗位主要为司法行政类机关,企业对其需求量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一线人才的岗位需求,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相矛盾。
(二)“两个难题”
1、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难题。普遍认为,法律专业学生实训基地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为主,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学历层次偏低,不能胜任相关法律专业工作,大多行政、司法机关不愿选择高职院校作为实训基地合作对象。另外,法律专业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现象,优质实训基地大多被各全日制本科院校甚至研究生占据,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困难重重。
2、法律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安排难题。从目前情况来看,各高职院校对待法律专业普遍存在方向定位不清的现象。专业发展方向定位不清必然导致发展思路不明。普遍认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应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强的单位为主,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不能满足相关单位要求。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安排存在困难。
三、何去何从:发展思路探析
通过调查研究,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在总结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办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现状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从事成人教育和高职教育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及法律专业建设工作经验,提出了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建设发展思路,并力争为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开设与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
1、明确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普通高等院校主要以培养专业性较强、理论性较高的人才为目的,相反对实践能力和综合技能方面要求较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专业定位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因学历层次较低,专业性要求比之普通高等院校较弱,所以不宜以理论教学为主,也不宜设置专门法学院,应根据其主要专业方向分属相应系部,譬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就分属于商贸学院。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还应基于“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结合其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区域人才的动态需求,发掘其目标就业导向,找准专业发展主方向,摈弃高等院校传统的“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诉讼法方向”、“刑法方向”、“理论法学方向”等研究方向的划分,可分为“企业法务方向”、“行政文秘方向”、“商务英语方向”、“保险业务方向”等比较“接地气”的方向,并根据不同的培养方向制定不同的培养要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主方向为“企业法务”,根据这一专业发展方向,学生毕业后主要服务领域为企业,主要工作岗位为法务,就业选择面较广;而这也与他的培养目标相契合,他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立足本省、面向周边省区的,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法务、管理及文案等工作的应用型综合人才。
2、明确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立足于所在区域的社会需求,确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其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紧密联系贵州省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及各地区县市司法事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科学发展观统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因需施教,明确人才培养思路
1、完善课程设置。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以专业课程学习为主,大多课程涵盖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主领域,以法律专业学习为主,法学理论性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专业课程的设置不应过于强调理论性,应注重专业课程的基础性学习,除此之外,还应结合专业方向设置有针对性的辅助课程作为主修课程,提高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在课程设置方面,该校依据职业岗位群所要求必须具有的和形成优势的知识、技术、能力、素质、形象、证书等来设置专业课程。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岗位应用为目的,以能力为本位,以培养岗位群应用技术能力为主线,强化专业核心能力。课程涵盖了职业形象、职业体能、职业英语、职业理论知识、职业技术、职业能力、职业证书、岗位实训等内容。课程设置分为四个学习模块,包括基础学习模块、专业学习模块、专业拓展模块、素质教育模块。
2、搭建多元化实训基地。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训环节主要以模拟法庭、法庭审判为主,实训基地建设主要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除司法机关外,还应结合专业定位及专业方向,确立相适应的实训基地,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打好就业前期攻坚战。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专业方向及目标就业岗位为导向,为学生实训搭建了多元化的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训基地。校内有模拟法庭、企业法务模拟实训室、商务谈判模拟实训室等,校外与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搭建法庭审判实训基地,同时与近邻社区合作,让学生走进社区,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此外,该校充分发挥专业教师的专业优势,让专业教师尤其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担任社区“志愿者”工作,实行“社区服务中心值班制”,定期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居民疑问。通过这一举措,加强了学院与社区之间的有效合作,同时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习实训场所。
3、以就业驱动为导向,确保顶岗实习取得实效。毕业实习是目前各高校学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高院职院学生毕业实多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顶岗实习是目前各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实习的主要形式,顶岗实习时间大多为半年或者一年不等。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按照实习单位的工作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就业驱动为导向,采取多种途径和渠道确保顶岗实习工作取得实效。主要做法是:一是采取“2+1”培养模式。“2”即在校学校培养的时间,为两年。“1”即顶岗实习的时间,为一年。该校高度重视学生顶岗实习环节,切实保证学生实习取得实效。二是深入了解学生就业意愿,根据就业意愿确定顶岗实习岗位。对有志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以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等为主;对有志于从事企业相关工作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则以企业为主。三是建立了切实可行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高度重视与顶岗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实时动态地就学生实习情况进行反馈,深入了解实习单位对学生的专业及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学生培养方式及目标。
(三)注重学生后续发展,搭建学历提升桥梁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注重后续发展,努力提升学历是高职院校学生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学历层次主要为专科,不能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人才学历层次的要求,这一问题引起了各高职院校及学生的广泛关注。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积极重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后续发展及学历提升。主要做法是:一是鼓励学生进入贵州电大成人开放学院学习。贵州电大和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走两校一体化办学模式。该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可以在专科阶段学习的两年里,利用课余时间接触贵州电大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为将来提升学历打好基础。二是积极做好与其他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合作关系,为在校生专升本提供便利。该校高度重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专升本需要,积极做好与本地高等院校的合作关系,如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使其为学生专升本提供专业服务和信息咨询。
参考文献:
[1]周济,《在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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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晓燕,《对办好高职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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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德明,《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
关键词:企业;法律;就业;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6-0132-03
一、调研的背景分析
近期,第三方调查公司麦可思近日了最新一期的调查报告,首次披露了“就业困难”的10个“红牌”专业,法学专业被列在其中。法学就业难问题凸显,若干年的热门招生,使得法学院在整体就业形势偏紧的状况下,法律本科生的就业压力亦不断增大。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法律本科毕业生的传统就业密集于检察官、法官、律师(包括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人员)这类法律职业。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实施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2002年3月的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三十余万名考生参加考试,录取率仅为7%,虽然通过率在逐年上升,但是所有国家考试中合格率仍为最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二是择业范围较为集中。法律相关的职业多与国家、社会管理层面有关系,如国家机关,各种职能管理部门等,但在国家机构体制改革及精简人员的情况下,名额稀少造成竞争更为激烈,如愿者也只能占毕业生总数的很少比例。三是兼容性、跨行业性不强。在现有法学教育状况下,法律本科生的企业经营管理、外语、外贸及营销等方面均为弱项,影响择业范围。四是毕业生自主就业的渠道很少。除非毕业生脱离所学专业,否则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很难自谋既与法律专业相关联,又可以无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业。就业数据告诉我们,除极少数学生从事和法律相关工作之外(主要是第一、第二类。据有关数据显示这组人数为15%左右),大部分学生基本从事与企业相关的工作(据有关数据显示这组人数为85%左右)。这种就业的事实让我们感到,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发展远远滞后于社会的需要。
二、调研方法及结果
这次调研我们采取问卷调查、走访询问等方法对中小企业对法律人才需求和工作岗位内容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大型企业4家,中性企业25家,小型企业10家。对资料进行整理后,我们发现,即使是4家大型企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是很大,只有1家大企业才有自己的法律部门,其他的设有法律顾问,也是形同虚设。而中型企业,均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5家有专门的法律顾问。而小型企业(500万以下企业),10家小型企业中只有1家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他们基本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为了拉住客源,主要倾向于私了的办法解决纠纷,严重的使用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很少选择诉讼途径,以免产生诉累。在几个主要问题上调查结果如下:①该企业对本科毕业生的需求状况?(调研该企业所需求人才专业及学历状况)人才的需求集中在经济管理专业、会计专业、营销、广告专业及相关生产对口的专业人才上面等。法学专业人才需求者较少。②该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是否需要法律人才,需要突出什么知识的法律人才)?在触及本问题的肯定答案中显示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突出集中在商法、国际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专业法律知识人才的需求上。而对OEM加工商来说,更强调的对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需求。③你认为该企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除常见的贸易纠纷外,主要涉及诸如产品低价容易招致外国企业的反倾销的问题、企业间联营容易有合同纠纷、企业与职工间纠纷、产品质量安全纠纷及劳工纠纷等法律问题。④需要为该企业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除多数小型企业表示基本不需要法律服务外,中大型企业多选择了需要产品安全及质量认证办理、销售业务中的法律手续顾问、解决投诉纠纷、商务谈判、追债、参与企业制度设立研讨及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等法律服务。
三、就业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新型的法律教育体系,应该围绕社会的需求而展开。现实中法学院多数学生走进企业的就业状况对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法律教育观要求从职业需求出发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学生不仅具备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知识,同时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学生不再仅仅是单一型的法律诉讼及法律事务人才,而是成为能够涉猎多领域职业的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各种人才以及复合型的人才;学生的素质能力亦不再仅仅局限于处理法律诉讼问题,而要扩大为具有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等多方面问题的能力。法律本科毕业生作为高素质的新增劳动力,既可以因用人单位的要求定向培养解决就业,也可以在人才市场自行应聘,甚至自己创业,多方面、多渠道、多途径地解决就业问题。但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并没有因为社会需求的改变而及时改变。我国法学教育恢复以后,法学专业本科课程的设置深受部门法划分理论的影响,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并重,外加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由此构成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或称为专业主干课程或核心课程。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并将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类型。
四、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
以律师职业为例,从每年趋之若鹜的司考大军们的身上,我们不难发现众多莘莘学子的梦想--做一名律师,为社会服务。但从律师职业的角度看,全国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较以往已经有很大程度的变化。诉讼业务在缩小,而需要多种专业法律知识和交叉学科知识支撑的非诉业务在急速扩大,做一名律师,只是停留在二十年前的理念,精通诉讼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以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业务为例,其业务范围包括:公司与证券、金融与保险、基础设施与建筑房地产、国际法律、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民商事、行政、劳动人事、海事与海商、破产与债务重组等多方面。而每个领域又包含诸多种类的具体业务,如公司与证券类业务,主要包括:(1)股票的发行与上市;(2)公司的设立及治理结构的完善;(3)公司股份制改制;(4)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5)公司股权转让、质押和收购;(6)债务重组、破产和清算;(7)产权界定;(8)配套法律服务。分析这些业务范围的设定,我们应该明白这是对法学院学生的学习提出新的挑战。这些业务的完成不是仅懂得诉讼法、公司法就可以胜任,还需要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证券法、银行法及税法等复合知识的支持。以现在课程的设置来看,我们的学生差距还很大。
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行法律本科的教学改革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正在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进一步加大民商法类课程的比重,应成为我国本科法学专业课程改革的基本方向,调整并逐步实现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是当务之急。对之,调研组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1.重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法律人才在企业的发展空间。企业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经济,以占30%的社会资产创造了70%的国民产值,并且提供了7400万个就业岗位。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不能置这一巨大的市场需求不见。传统的课程设置体系已经十分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重视经济类课程的设置以补充法学院学生经济理念的缺失,充实商事类课程的安排,调整具体的课程使之紧密服务于社会需求。有必要在教学中增加对经济组织包括非国有经济的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的有关课程,让学生不是单纯从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的角度,而是从企业运作、经营、管理的角度认识了解企业、企业主的需求,教授学生了解掌握企业经营运作中有关法律事务的内容、特点、处理及运作方式,更要及时将社会发展变化导致对课程的核心内容的需求变化及时反映出来,使学生能够处理如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商务谈判、企业兼并、融资信贷、劳务纠纷等等企业内部与外部经营管理中的各种经济、法律事务,从而为法律本科毕业生扩展就业领域。
2.实现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统一。实际上,国内的各种法律都有其各自的规则,而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规则以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金融法、网络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在所谓的行为规则里,更是包含了各自的专业知识内容。但是这些专业内容,在大一统法律本科教育方式下,泛学并不能加以掌握,更谈不上具有专业能力成为专业服务领域的人才。法律本科生进入专业服务领域依旧是个生手,要寻找相应的职业并无人才素质上的优势,可谓有学历无能力。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改变重学历轻能力的倾向,培养学生在完成法学基础教育后接受相应的专业学习以及训练,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人才,才有利于就业谋职。
3.实现法律学科教育与拓展就业领域的兼顾。学法、懂法、依法是国家与社会管理机关及人员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新形势下对公务员素质的基本要求,法律学科教学内容应该辐射、包含国家与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使得学生了解国家公务员履行国家及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知识,掌握相应技能,通过处理公文、写作、调研能力以及口才练习等方面的基本训练。但是当前在中国中小企业和基层党政机关中,仅就秘书这个岗位来说,很多毕业生也不能胜任。专业化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培养模式也很单一,基本上还是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来培养自己的秘书,其知识面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应变能力差,工作上仍属于事务型,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领导决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的需要。所以,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应该培养从事政府管理的公务员。
4.实现理论学习与实际能力培养的统一。法学教育应该转变只要灌输法律概念、理论框架,学生就可以将之运用于具体案件分析的观念误区,注重学习方法的教育,读书、讨论、分析、演练、写作等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比如可以增加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专题讲座、社会调研和实务操作等内容。在教学过程应更多地体现出启发性、互动性、试验性,侧重培养学生驾驭信息和对信息进行深度分析的能力。教师的主导地位应放在讲授最新法学发展趋势以及研究成果,提出问题,传授思维或解决问题的方法方式,画龙点睛式的释疑解惑,重在训练学生的分析、判断、操作等实际能力的提高上。
当前,对现有高等教育的体制、内容乃至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改。调研组认为,改革应该在现有的教育体制、教师队伍、教学环境下循序渐进地进行。对课程体系的改革和教学改革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一方面通过对课程设置、课程内容的改革适应市场的需要,提高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新要求,对教师的工作提出标准和评价。高等教育,面临着市场化的竞争,如何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改革中发展,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为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出更多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北京青年报社,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中国百姓蓝皮书[M].北京:出版社,2002:303.
[2]沈峰.要赛马不要相马[N].深圳商报,2003-09-18.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律教学;改革
Abstract: the law talents is our country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need, legal talents without leg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present law professional teaching and training of practical skills problems on the law teaching reform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law teaching; reform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职业教育法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没有比较成熟的法学教学经验,绝大数职业教育学校的法律教学没有明确的培养方向。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尚未形成自身的特色,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成为同专业本科教育的“压缩饼干”,没有充分体现出法律专科教育的目标特色。另外,法律专业的设置比较单一,一般只开设法律事务专业,而没有对法律事务作更详细的划分,这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
(二)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职业院校法律教学的师资队伍在结构上、稳定性上、工作方式上等都有待进一步优化和提高。首先职业院校青年教师偏多,老教师偏少等,需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才能使教学质量得到根本性的提升。其次,职业院校教师流动性非常强,师资力量极不稳定。最后,职业院校教师需要承担大量的教学任务,参加教学探讨交流的机会都不多,科研团队、学术团队无从谈起.使得法学院老师科研水平普遍不高,甚至对科研活动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职业院校法律教学工作的开展。
(三)教学模式落后,教学方式单一
提倡创新教学的今天,依旧有众多中职法律教师采用传统、枯燥、被动的教学方式,满堂灌,照本宣科,只注重对法律理论的传授,忽略了法律的实际应用。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仍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参与交流互动、练习实践的机会很少,课堂缺乏生机活力,这种方式忽视了学生能力的培养,局限了学生思维的展开,限制了学生潜能的发挥。
(四)学生实践能力缺失
法学是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而我国法律教育更多的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又在中国传统式教学方式的影响下,在法学教育的观念上,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在现今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是:公、检、法机关或从事律师职业以及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各个行政机关,从事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也可以进入公司、企业、金融业等社会经济组织从事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而这些很大程度上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因而,加强法学教育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也是促进学生就业能力的要求。
二、职业教育法律教学改革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以及专兼职比率更趋合理的法律师资队伍。采用“多渠道并举,校内外结合”培训师资,鼓励专业教师进企业,参与实际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全面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注重引进律师事务所或法律相关工作从业者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改善师资结构。从而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和行业发挥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模式。
(二)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法学理论课程应具有时代感和前瞻性,其内容应跟上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吸收法学前沿的研究成果,与时俱进。教学中应当对中外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想做出理性的分析与反思。课程的内容设计应本着“拓宽专业口径、夯实理论基础”的指导思想,加强相关知识的深度和广度,适当增加不同的学术观点,要在坚持的基础上,使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丰富多彩、富有新意和活力。
(三)转变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和创新热情
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知识和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法律教学应当激发学生的潜能、发展学生的天性、让学生自主活动起来、去获取知识、去解决问题。职业法律教学要改变满堂灌,照本宣科的模式通过开展小组讨论、建立平等师生关系互相学习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基本上是讨论者,他们个个喜爱讨论,也能够通过讨论深化对知识深度的认识。例如分析案例,可以将学生分成小组,在课前收集相关资料,课堂上彼此讨论,然后派代表讲解。这样学生在课堂上就能够畅所欲言,相互交流、探讨和学习。
(四)改革教学方法,建立网络法律信息教学平台
法律教学实践要与网络信息相结合,从而发挥网络信息的强大交互作用。通过信息技术与法律资源的有效整合,以网络信息平台为中介,联系学生日常生活面对的法律问题,加强对社会法律热点的讨论,提高学生了解法律的目的性、自主性和吸引力。老师用这种方式,能充分发挥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采用改进的案例教学法
法学课程(理论法学除外)的实践性很强,教师不能只教会学生“纸上谈兵”。为此就要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在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实行改进的“案例教学法”。即在每门课程的授课总学时数中,单独拿出1/4左右或 更多的学时,在法学理论环节讲完后,另行安排案例分析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而不是上课时讲一些证实理论的案例。
实行此种教学方法,教师要预先把案例材料交给学生,让学生预先了解案情并查找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在学生有了一定准备后,教师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学生对案例进行研讨,以此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知识、法学理论以及对法的应用、操作技巧。除此之外,还要采用模拟法庭、庭审旁听等实践环节教学,以使学生学会法的使用、操作技巧。模拟法庭主要是操练学生的实战演习能力,庭审旁听是要学生看别人怎么做,以吸收他人在庭审中的经验和教训。
(六)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上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它效法医学专业学生诊所实习方式,让学生在为真实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工程中掌握法律知识技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这种教育模式在2000年前后传入我国,现在我国100多家大学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与当地司法各界建立联系,或直接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或签订合作协议配合教学,或多聘请司法各界人士参与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条件下,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职业学校应节源开流,认真做好做强诊所法律教育品牌,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除此之外,通过适当提高法学专业学费,在提供法律援助中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也是扩大诊所法律教育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结束语:职业教育法律教学改革是其自我发展的惟一出路,法率课程教学改革应当与时俱进,注重教学的师资力量,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与方法。只有如此,法率教学才能根本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新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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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历层次难以跨越职业门槛。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院校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政法类成人干部院校转型或是政法、司法、警察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而来。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和软、硬件设施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高等本科院校的水平,再加上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法律职业院校基本上都是专科层次。但令人尴尬的是,法律职业的入门学历却是本科学历。严格地说,法律职业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这四类。要从事这四类职业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条件则是本科,这使得法律职业院校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毕业生没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2.专业设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受过去统招统分制度的影响,法律职业院校传统的专业设置大都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需求为根据,学生毕业即使专业不对口也无需担心就业问题。而现在毕业生不再统一分配工作,需要面向市场双向选择,这就出现了一个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口衔接的问题。如刑事执行、司法鉴定、法律事务等专业就业面过窄,在就业市场上毫无竞争力,最终很多学生不得不选择了售货员、服务员、广告散发员,或者是保安、保姆、保洁等工作。此外,由于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历层次偏低,无法和同类本科院校毕业生相比。
3.培养模式缺乏技能性和实践性。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不是法律职业院校的主要培养目标,岗位技能和实际工作操作能力是职业院校的培养重点。因此,法律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应突出技能性和实践性。由于传统培养模式的影响,大多数法律职业院校还没有完成培养模式的转变,各专业、各学科教学仍然保持着以课堂教学和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实训教学和实习实践不足,工学结合不足,真正具有实践能力和经验的双师型师资不足,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生能力和教师业绩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没有走出传统的管理模式。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机构的办学思想转变缓慢,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因此,各类法律职业院校亟待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法律职业院校应对困境的几种模式
1.助考模式。就业困难是制约法律职业院校发展的第一大难题,学历层次低、专业就业面窄、生源基础较差等原因都成为学生就业的障碍,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不少法律职业院校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助考辅导,甚至抽调专门的师资,组成助考辅导组织,对学生进行辅导。如新生入学后,在学习高职课程的同时接受本科自学考试辅导,以使学生在毕业时能尽快取得一个本科学历,弥补学历层次低的缺陷。与此相匹配的还有司法资格考试辅导。只要学生能拿到自学考试的本科学历证书,就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开展本科白考辅导的同时,一些学校还对毕业班的学生进行司法考试辅导,以期学生能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证书,拓展就业范围,提高就业层次。除了自学考试外,专接本、专升本考试也是毕业生进一步提高学历层次的另一途径,有的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时对学生进行专接本、专升本考试辅导。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不少法律职业院校还对学生进行各类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考试辅导,如英语等级证、计算机等级、会计证、报关员证、秘书证等,在毕业班学生中开展公务员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辅导等。各类辅导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但相关社会助考更具专业性和系统性,学校辅导各类考试的通过率也无法和社会助考机构相比。
2.转型模式。法律类职业院校目前的转型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转型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转为综合性职业院校。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尤其是高职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有的法律高职院校便逐步缩减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扩大非法律专业的设置,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以北方某省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为例,从该校2010年的招生专业介绍来看,该校设有8个系共32个专业,其中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有5个: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应用英语(法律英语方向)、会计(司法会计方向),其他均为非法律专业。这样一来,招生针对面、生源、就业方向等大大拓宽,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实质上已经转化为一所综合类职业院校,但学校名称中的“政法”“司法”“警察”等行业特色标签也就名存实亡了。另外,法律类职业院校毕业的会计、旅游、外语等专业毕业生,与那些会计学院、旅游学院、外语学院的毕业生相比,既没有自身特色,又缺乏竞争优势。第二种转型是依托部门政策转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训机构。此类转型通常是根据国家或部门的政策指导,学院逐步以培养政法干部或干警试点班为主,同时承担系统内在职干部的非学历培训任务,而普通高考招生逐渐缩减直至停招。学院的教职工通过转为公务员或其他分流措施妥善安排。这样一来,一所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就完成了向部门培训机构的转型。
3.升格模式。在专科学历难以发展的困境下,不少法律类职业院校开始计划进一步升格为本科学院或大学,这应该是专科层次法律职业院校最想实施的发展模式。虽然这种升格对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招生数量等各方面要求严格,但一旦升格为本科院校,无论招生工作和学生就业都可以发生一个质的变化。因此,不少学校正在为升格而进行着努力。但是,由于政策的原因和办学条件的要求,此种模式恐怕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最终能否如愿也很难说。
三、法律职业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对策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必不可少。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绝大多数毕业生未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大部分法律高职毕业生仅仅是获得了一个毕业证,既没有学到法律知识,也没有任何岗位技能。这与学校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方式有很大关系。只要学校能够找准自身定位,搞好工学结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教育就会焕发出其勃勃生机。
1.坚持自身定位,明确培养目标。社会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识教育,但更需要职业教育,需要技能教育。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学家、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精英法律人才,但同样也需要大批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精通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服务人员。经济社会中尚有很多法律职业有待充实,如大型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主管和助理,中小企业法务专员,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法院的司法书记官,各级公安干警和司法干警,以及各层次的安保人员等,所有这些岗位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法律职业院校一定要坚持自身的职业教育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为经济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使命。
2.合理设置专业,改革培养模式。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好就业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法律人才太少了。一方面社会需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不好。究其原因,一是学生所学专业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二是学生没有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因此,法律职业院校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地设置相关专业,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如不少学校通过调研和论证,陆续开设安全保卫、社区管理、公司法务、刑事侦查、社区矫正、法律事务等专业,实践证明这些专业的就业情况明显好于传统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同样应该大胆改革,敢于大幅度修订教学计划,抛弃传统的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突出实务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的地位。在学制上可以采用“2+1”模式,即两年在校学习实训,一年的顶岗实习。在教学上,要抛弃课堂教学为主的传统模式,以开放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更多地参与到工作实践或模拟的工作环境中去,以作为学,学以致用。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可以胜任相关岗位工作。在加大实习、实训力度的同时,还要开放考试、考核方式,以技能操作和社会实践为考试、考核的主要途径,减少书面考试的比重。法律职业院校必须以培养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要有鲜明的职业特色,才能打造出法律职业教育的市场品牌。
3.建好双师队伍,搞好工学结合。学院定位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就必须要具备一批具有法律实务实践经历、丰富职业经验的双师队伍。双师是指既具备高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又具备相关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教学队伍。只有这样的教师队伍,才能胜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才能脱离传统的理论讲授和课堂教学为主的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真正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通过鼓励教师兼职和聘请兼职教师等两个途径来实现。鼓励教师兼职就是学院要创造条件,让一线教师到各个法律服务部门去兼职锻炼,丰富其实践经验,如做兼职律师、兼职法律顾问、兼职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兼职人民调解员、兼职陪审员等。聘请兼职教师就是从法律实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或公司企业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优秀工作人员到学校教师授课,承担学生的实训指导任务等。“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设好一个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才能保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功。
关键词:高职 法律类专业 课堂教学 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3-148-03
高职院校教育与教学质量,学生的学习质量与就业竞争力,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授课教师的每节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因为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决定了其培养的学生不仅需要有专业知识,而且在技术应用能力、实践能力等诸多方面能满足职业岗位及其变化的需求。只有学生掌握了职业岗位必备的知识,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职业能力,没有相应的职业知识,职业能力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重视课堂教学有效性的研究并着力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则是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的永恒主题。笔者以高职法律类专业为视角,就高职课堂教学有效性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法律类专业课堂教学有效性的一般分析
有效教学的理念源于20世纪上半叶西方所发起的教学科学化运动,特别是受到在美国适用主义哲学和行为主义心理学影响的教学效能核定运动后,这一理念便引起了各国教育学者的广泛关注。
要把握有效教学的内涵,必须对教学的构成因素作一番考察。教学是在一定的教学环境中,教师和学生依据教材传媒和教学物质条件,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一定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共同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的复杂系统。如果我们从静态角度分析,教学的构成性要素包括环境因素(物理环境和心理环境)、人员环境(教师和学生)、信息要素(课程和教材等);如从动态角度分析,教学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反馈等过程性要素。那么,如何在既定的时间内优化配置各教学要素,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就是我们关注的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问题。因此,有效教学就是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最大限度实现预期教学目标的教学活动。
高职法律类专业是为司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辅助岗位、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基层司法所及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培养应用法律辅助型人才。这种定位鲜明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要从单纯的理论教学模式转变为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即不仅要给学生传授知识和原理,还要使学生把握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能力、方法,培养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中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尽管影响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依笔者之见,以下三个因素是起决定作用的。
1.课堂教学内容必须面向职业岗位群,具有职业岗位的针对性,符合社会需求。即课堂教学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必须与法律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相符合,做到基础课程要体现知识能力的“够用适度”,专业课程则要体现知识能力的“岗位针对性”。
2.课堂教学必须关注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的本质是人的教育活动,课堂教学要尊重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和创造性,使个体价值需求得到满足,促进学生的品德素质、智能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整体提升,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3.课堂教学要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职业能力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决定了职业教育的课程和教材是多变的,由此要求教师必须有能力把握现实职业环境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教学的创新。因此,教师的职业能力的有无与高低是课堂教学“有效性”的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高职法律类专业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有效益的,能满足社会和个体的教育需求;二是有效果的,能促进学生的学习、进步和发展;三是能有效促成教师的专业成长。
二、当前制约高职法律类专业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因素透视
1.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学科化痕迹明显,针对性不强。既然高职法律类专业是为司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辅助岗位、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基层司法所及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培养应用法律辅助型人才。这类人才既不从事法学研究,也不是直接从事法律职业,而是在法律事务中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业务辅助的,其职业岗位群的定向性决定了高职法律类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当有别于法学学科教育,不必追求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应根据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在分析职业岗位(群)所需的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础上,将法学学科体系的课程内容进行解构,按照相关的职业岗位工作过程中的行动体系选择、序化课程内容,真正使课程设置与职业岗位相对应,体现职业岗位定向性和满足职业岗位对法律辅助型人才需求的现实性。然而,目前高职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多以教育部法律专业教学委员会推荐的14门核心课程为参照系,再结合培养方向增添一些课程,形成专业课程体系,没有突破学科型课程体系的藩篱,无疑偏离了高职教育的职业性的本质要求。由于课程是按照学科逻辑的顺序与结构来组织的,人为地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隔离开来,没有体现高职教学的实践性和过程性。课程体系的学科化,与职业岗位需求相去甚远,又脱离了高职学生的实际需求,致使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无法得到实践教学的支持,没有职业情境的体验,既影响了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又削弱了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以至于学生认识不到自己所学的知识与就业有什么关系,因而,课堂教学的互动效果明显降低。
2.教学模式没有突破学科体系的束缚,弱化了教学的实践性、过程性、开放性。由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课程体系没有完全摆脱学科教育的束缚,反映在各门课程上,其教学内容仍然以学科逻辑为主线、理论知识为主体,没有根据职业岗位需求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造成教学内容过多、过细,实用性不强。要在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2008年新修订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设计》所规定的课内课时应控制在1800学时,完成既定的教学内容,确实存在着教学内容繁多而课时不足的矛盾。为了完成既定的教学内容,唯一的方法就是在教学中沿袭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把学生视为知识的被动者,过多地注重法学原理和法条的阐释,忽视了学生主体积极性的调动和非智力因素的开发,对职业岗位必备的司法职业技能的训练重视不够。这种呆板的知识传授方式,谈不上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3.教师的学科教育思维明显,专业教学能力亟待提高。高职教育教师除了应当具备驾驭课堂教学的能力外,还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教师作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他的权威来自于两个方面:形式权威和实质权威两类。在教学中,虽然教师拥有制度所赋予的形式权威,但没有或不全有知识上的实质权威,究其原因在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从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或本科毕业,他们本身就是传统应试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缺乏司法实务经历,教学中的通病是理论知识有余而司法实践经验不足,因而他们只是知识的传播者,还不是职业岗位人才的塑造者。事实上,作为高职院校的教师仅有专业学科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职业教育专业知识。专业学科知识与职业教育专业知识对教师来说如同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学科专业发展是解决“教什么”的问题,即教学内容,教师的学科专业知识越丰富,教学内容就充实;教育专业是解决“如何教”的问题,即教学的技能,教师的教育科学知识越丰富,教学实践能力越强,技能技巧越高,教学效果就越好。而目前高职法律类专业教师普遍缺乏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缺少对司法实践部门工作实际的调查研究和深入了解,缺乏对司法职业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专项能力的科学分析,因而在课堂教学中并没有很好地引导学生将特定的法律规则与相应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教会学生运用规则去解释现实生活和处理纠纷的方法和技巧,在教学中存在着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职业能力的培养,重教学过程、轻教学目的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
三、提高高职法律类专业课堂教学有效性的若干对策
大学有效教学的特征,即给予学生以广博深厚的文化侵染、真切地关照学生的生活世界、重视教学过程、教师的讲授具有鲜明的方法论意识。怎样关注学生,更好地促进学生学习,如何构建有效课堂教学,笔者认为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一)优化课程体系,增强教学内容的岗位定向性、针对性
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是高职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主要落脚点,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提高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必须根据应用性的辅助类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优化教学内容和重构课程体系,实现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从学科本位向职业能力、职业素质本位的转变。
1.根据高职法律类专业就业去向和职业岗位任务重构课程体系。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去向已从传统的政法机关转向企事业单位,从城市转向农村,从东部地区转向中西地区,其就业领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决定了高职法律类专业必须因应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变化重构课程体系。与此同时,高职法律类专业课程体系还必须立足于高职法律类专业毕业生所从事的辅法律专业服务的职业或者从事基础性法律事务的相应岗位职责任务以及每一岗位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来设计。
笔者认为辅助类法律职业教育应当提供四个层面的职业训练:一是法律职业理性的教育,即法律观念、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的传授;二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即法律职业品质、职业操守和司法伦理的教育;三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技术的训练,包括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的专业训练;四是法律职业辅助工作技能的训练,包括档案管理、文字处理、速录等方面的技能训练。据此,高职法律类专业课程必须克服传统的“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三段式的学科课程体系,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岗位需求及典型工作任务设置课程,而不必刻意追求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和体系性,不妨将课程设置素质与通用技能课程、职业基础课程、职业技能实训课程和职业技能拓展等相互衔接的动态课程体系。这样即可保证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既具有法律人的理性,又能契合职业岗位的需求变化,以增强就业竞争力。
2.优化整合课程内容,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一体化。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以“必需、够用、实用”为原则优化整合教学内容,减少教学内容的交叉与重叠。一是课程内容整合,即打破课程章节的界限,摒弃原有的学科体系,以简单到复杂的能力的构建为线索,对课程内容进行精简、归并、分类、整合,使课程内容模块化。如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由于贯穿其间而作为核心概念的是权利与民事行为,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物权、债权)、身份权,当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可以将教学内容划分为民法基本原理模块、人格权模块、物权模块、债权模块、身份权模块、侵权责任模块,这样可以改变现行教学中将合同法、婚姻法等课程单独作为一门课程开设,造成课时相对不足的矛盾。二是课程间整合,即将课程体系内的相关课程按照特定的功能归类,实行分类解构、分类重构、分类整合,打破原有法学课程的界限,实现课程间的有机对接。其一,将培养功能相同的课程整合,形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模块。如程序法是在解决争议或冲突的程序中保证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由于程序法的宗旨在于保证解决争议或冲突的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不妨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加以整合成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使学生在掌握诉讼法的共性原理的基础上,把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个性,这样可以缩短理论课时,加大诉讼法实践教学学时。其二,将专业内容相近的课程归类,以增强知识的融通性。如将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内容融入法理学课程中,舍弃与职业关联不大的内容,形成一门综合理论课,体现学科的继承性和开放性。以就业去向和职业岗位需求来整合课程内容,将教学内容模块化、综合化,真正使理论知识实用性、关联性和针对性,服务于实践教学之所需,为学中做,做中学一体化的教学提供了保证。
(二)创设多元教学模式,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
在合理确定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后,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真正使教学过程体现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当然,法律类专业教学模式的选择,既取决于我国属于成文法法系的法律传统,还决定于课程的性质和教学内容、学生的接受能力、教师的授课风格,因而无固定不变的模式,但根据笔者所在学校的教学改革的实践,以下几种教学模式可以交替使用。
1.分统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所谓分,即实体法和程序法案例模块分别教学;所谓统,即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形成综合实训案例教学模块。在学生掌握实体法、程序法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初步养成法律思维和掌握一定的适用法律技能的基础上,开设案例综合实训课程,引导学生在具体案件中学会运用相应的实体法、程序法,解决复杂的案例,理解法律、国家政策、社会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而培养学生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分合统一”的案例教学模式,不仅可以使学生在分析解决案例过程中掌握了实体法的知识,又把程序法应用于具体实践,而且实现了法律知识的连贯性、教学的应用性、法律职业的岗位性的有机结合。
2.任务驱动教学模式。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是以任务驱动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一套教学模式。教师可以根据诉讼的进程,将教学内容分为诉讼启动、审判和执行三个教学模块,围绕职业岗位所必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精心设计一个个任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自主学习和探索,通过任务的实施引导学生掌握各诉讼阶段、各环节必备的基础知识与原理,着重培养学生从事法律服务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职业岗位的能力和诉讼技能。
3.抛锚式教学模式。它是指在多样化的现实情景或在利用技术虚拟情景中运用情景化教学技术以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徙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抛锚式教学可以改变当前法律教学过于倚重书本和教材,重口头讲授和纯理论化,出现学用脱节的倾向,教师将教学内容设定为典型的个案或问题情景作为锚,根据教学进度适时抛出“锚”,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教学情景中带着问题学习,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比较适合于如司法文书、商法等应用性法律课程。
4.模拟审判教学模式。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选择真实典型的案例,以法庭为平台,以庭审为内容,学生参与其中,通过亲身经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过程,掌握诉讼庭审程序,熟悉不同职业角色法律思维的特点,从而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三)转变学科教学思维,促进教师有效教学能力的发展
教师作为实施课堂教学的一个关键要素,他们对高职教学改革基本理念的理解,以及在教学过程中有效转化为实践的能力与水平等教学的综合素质,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课程与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程度和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全面提高。因此,高职法律类专业要摆脱学科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首先教师必须树立职业教育理念,只有教师的教学理念从学科教育转变到职业教育上来,法律专业教学改革才能深入开展;其次,教师是否拥有实践教学能力和新的思维方式是课堂教学有效运行的保障。只有教师自身的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了,才能使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契合人才培养目标。针对目前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的实际情况,学校要鼓励教师参加司法考试或律师职称晋升考试,支持教师到律师事务所兼职或到公检法等部门实践,积累司法实践经验,提高专业教学技能。同时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专职律师、书记员作为兼职教师,逐步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为教学的实施提供智力保障。为充分发挥专兼教师的专业优势,不妨在课程安排上做适当调整。对专职教师因其专业理论功底较深可以安排他们进行职业基础课和职业核心课程教学,以帮助学生获得职业岗位所需的职业理论;对兼职教师因其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可以安排他们讲授职业技能和综合实训课程,使学生在职业技能实训中学习法官、检察官、律师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技巧,提高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要提高法律专业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必须着力解决好“教什么”的问题,即增强专业教学内容的职业岗位的针对性,真正使课程与教学内容与职业岗位要求相契合;然后解决“怎么教”的问题,即构建与职业岗位相适应的教学模式,实现由以“教”为主向“教、学、做”一体化的转变;而要实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的转变,最终要靠教师去落实,因而“谁来教”也是关键要素之一,只有教师自身的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了,课堂教学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才能实现。
注:[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07年安徽省教育厅《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课题(编号:2007jyxm476)的阶段性成果和校级教学改革课题的终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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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务文秘;工作过程;培养目标;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300-02
中山地处珠三角中南部,北连广州,毗邻港澳。改革开放以来,中山周边地区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大量合资民营企业不断涌现迅速发展,各类人才需求激增。作为公司制最基本人员的秘书逐渐成为市场需求量最大的职位之一。根据中山服务业“十二五”规划,中山将实施“工业与服务业双轮驱动”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服务业。在大力发展服务业的形势下,秘书需求更加旺盛,要求也越来越高。综观中山周边地区各大中专院校存在培养方向单一、培养目标定位不准,培养目标方向与社会需求出现矛盾,课程设置存在盲目混乱随意的情况。导致毕业生专业知识技能不扎实,就业质量不高。笔者通过调研探讨文秘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体系构建。
一、调研基本思路和调研方式
以职业活动和工作任务为导向,通过职业能力和岗位工作任务分析,确立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采用文献参考、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访谈、当面访谈。针对中山下辖6区18个镇的企事业进行调研,有格兰仕、长虹电器、TCL(空调器)、诺尔达铜管、高泰电器、广兴纺织印染公司、协诚金属制品公司、骏诚人才公司、腾龙塑胶制品公司、国贸酒店、先行广告制品等多家不同规模性质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向企业领导、部门经理、部门秘书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同层次人员发放《秘书应具备的能力调查问卷》、《秘书岗位和工作任务调查问卷》;通过走访调研了解秘书岗位、工作任务、秘书能力素质要求;以《中山国际人才网》、《智海人才网》、《中山人才网》等网站及人才市场招聘信息为文献信息来源,关注市场对秘书职业需求动态,了解市场对秘书工作岗位要求新方向;通过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访谈和发放《毕业生跟踪调查问卷》、《秘书岗位和工作任务调查问卷》,了解秘书岗位组成,工作任务分析描述、课程开设实用情况、秘书能力培养情况。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38张,回收有效问卷289张,电话访谈75人次,面话访谈46次。网络调查30次。网络查询78次。
二、商务文秘专业岗位分析
岗位分析调查是对专业职业类和岗位群的调查,分析职业组成情况和主要职业岗位组成及对岗位知识技能的基本要求。通过调查可以看出,企业经营组织规模性质不同,就业岗位也不相同。在中山秘书就业岗位主要有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
生产型企业主要为电子信息、电气机械、化学工业、纺织服装、金属制品各类制造业,此类企业部门众多,人员庞大,岗位群体可分为三大类:管理者、行政服务人员、操作工人。秘书属于行政服务人员。这类企业秘书岗位较复杂,主要有前台、办公室文员、人事行政总务后勤部门文员以及分布在生产部、业务部、采购部、技术部、企划部等各部门的行政服务人员及各类助理专员。主要从事辅办公室常规工作、行政人事工作、文书文件处理工作及企业日常管理事务。
服务型企业有商贸、旅店饮食、物流仓储、广告媒体、会展服务、旅游咨询等企业。此类企业规模不大,部门较少,人员相对较少。岗位群体包括管理者、业务人员、行政服务人员。岗位主要为前台秘书、部门经理助理、接待客服专员、资料文员等,岗位类别较单一。综上所述秘书岗位主要有文员助理、专员、专业秘书三大类。
三、商务文秘专业岗位工作任务分析
通过调查了解文秘专业岗位组成及工作任务分析表如下。
四、商务文秘专业培养目标与专业方向调整建议
从上面调查结果看:中山大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秘书分工不是太细,往往集秘书工作、行政人事管理、生产后勤质量管理、宣传活动管理、数据统计、法律事务、营销财务多种工作于一身,秘书除了须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技能外,还要掌握与秘书工作相关联的知识技能。大型民营企业秘书多数在不同部门从事秘书工作中部分专职工作。由此可见综合秘书和专门秘书是中山民营企业秘书需求的主要类型。针对秘书具备能力调查得出的数据如下。
可以看出秘书岗位对人才能力多元化或多面手要求越来越高。过去培养目标过于单一,培养方向过窄,大大制约了秘书人才培养。商务文秘专业培养目标可调整为培养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建设需要,具备良好文秘专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较好人际交往沟通与组织协调能力、书面口头表达能力、办公设备使用能力、计算机信息处理能力、执行能力和合作能力等基本技能;能在企事业社会团体从事办公事务、接待、文档资料管理、会议管理、文书撰写、行政人事后勤管理、数据管理、生产质量管理、公关商务宣传活动管理等工作的文员助理、专员秘书等中高级文秘专业技能人才。
五、文秘专业课程设置存在问题及新课程体系构建
通过对课程与工作关联性、实践性课程开设等问题调查,了解到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文化基础课过多,过分强调理论课程,不注重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合理安排;部分专业类课程难度大实用性差,教学内容陈旧,教学设计编排不能体现工作过程。课程设置滞后实际需要,和就业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课程设置未结合当地产业背景,企业管理课程及办公软件应用课程过少。建议以工作岗位分类及工作任务分析为依据,将课程设置调整为职业公共能力课程、职业通用能力课程、职业特定能力课程、职业拓展能力课程。
六、文秘专业课程设置建议
第一,职业公共能力课程设置以够用实用为主。删除文化基础课,开设人际沟通、口语表达、应用文写作、英语口语与函电、职业生涯规划、求职面视指导、团队合作、统计方法等实用性强的课程;也可开设插花、茶艺、品酒、交际舞、音乐欣赏、形体、职业形象设计、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等人文素养课程。第二,减少理论性过强过难课程,加强职业通用能力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力度。文档管理、会议事务、商务礼仪、综合事务、接待事务等课程可提取校外企业典型工作任务和案例为教学资源素材,以一体化课程形式授课。安排学生参与校内活动组织策划,以礼仪队和学校管理机构为依托,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以技能节专业竞赛促进实践教学开展;也可走出校园定期组织参观,协助企业整理文档或承办企业活动;举办企业专家讲座、邀请企业兼职教师承担教学,校企合办校中公司等形式活化职业通用能力课程学习。第三,强化职业特定能力课程,增加企业管理课程。如生产管理、人事后勤管理、销售管理、客户管理、跟单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客服管理、数据管理、企业活动管理、商务管理课程。第四,适度增加职业拓展能力课程。一是加大与秘书工作相关办公软件课程比重。秘书工作与计算机操作密切相关,适度增加EXCEL在行政人事生产管理中的应用、Office高级应用、Powerpoint文档演示应用、CAD图文管理应用、Photoshop企业宣传应用、网站建设应用、网络办公等计算机软件高级应用课程,同时增加上机课,强化学生运用计算机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加强企业管理软件课程学习。秘书工作涉及各种企业管理软件使用,如OA办公系统、ERP、SAP企业管理软件,这类课程可增进学生对企业运行管理的了解,训练学生使用企业管理软件进行企业管理的能力,提高学生信息处理能力。三是适当增加行业背景课程。调查得知80%以上公司都要求秘书最好具有相关行业背景知识,可增加中山当地特色经济和五大支柱行业知识背景课程,当地经济发展概况和当地人文地理等综合性课程四是职业拓展能力包括会计管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企业分析策划宣传营销能力、法律事务处理、电子商务管理等能力。课程设置要有所体现。可开设会计出纳实务、企业法律、企业文化宣传管理、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商务谈判、组织行为学、社会心理学等适量选修课程。
参考文献:
1.实习阶段可以看做是学生步入社会前的缓冲期,在这个阶段学生可以逐步的接触实际的法律事务工作,跟原来的学校教育完全不同,这阶段对学生的影响巨大,关系到学生今后的发展,但是也恰恰是由于法律事务需要实际的操作经验,这也导致了很多到司法事务部门实习的学生根本就无法接触到实际的工作,而只是进行一些简单事务性工作,学校在进行实习验收的时候也只是需要司法事务部门的一纸公章,更何况实习的时间往往是有限的,学生还要面临毕业工作,论文答辩等等事务,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实际工作中去,这也是实习效果很差重要原因之一,很多学生在实习完之后能够学习到的东西太少,而相对来说法律相关从业人员的门槛又比较高,很多毕业生根本拿不出过硬的实习材料,就业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2.旁听是感受法庭气氛,实际进行案例剖析并进行庭后讨论最佳的做法。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旁听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正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在一些高校组织的庭审现场出现了法学专业的学生表现出外行才该有的好奇与围观心态,更有的学生会认为旁听没有什么作用,消极的认为旁听只是学校组织的活动任务,对于旁听并不主动,实际上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时刻要让学生明白一点,法庭现场是每个法律从业者将来必须要面临且必须要熟悉的地方,要严肃对待,只要有机会亲临法庭现场就要认真旁听并作好庭审笔记,老师要组织分组讨论或者辩论,这样才能让旁听起到作用。
3.讨论与交流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原则之一,案例教育的最大意义就是在于能够例举出实际案例供大家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也可设立辩论小组进行原告方与辩护方的实际演练,这都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很多把经典案例视为一纸空文,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而轻视,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根本就无法调动学生讨论的积极性,案例教育的目的无法达到。实践出真知,在法律行业更是如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这一原则,因为任何脱离实际的说教都是没有意义的,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高校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高校法学教育工作者从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应的教育方案和实践方案,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影响。
二、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有一些地方还是有很多地方需要借鉴的,法律在越开明发达的国家会越受到重视,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制建设已经进行了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其中有很多地方我们可以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借鉴,也就是鲁迅先生说的拿来主义,对自己好为什么不用呢?在法学教育中也是如此,案例教学是传统的教学方法,但是早在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就已经发明了判例教学法,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是,案例更注重让学生作为旁观者对案例进行分析解剖而判例法更注重让学生去思考,如果我是原告方或者辩护方应该怎样进行工作,这一点点进步的意义是重大的,设身处地的把控辩双方的身份安到自己身上和在旁边进行旁观者似得解读,哪个更有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本科教育阶段或许不是法学教育的最高阶段但是可以是学生最开始接触法律案件的基础阶段,夯实基础,随时随刻的确认“律师”思维不管对于学生的学习还是将来的就业都是十分有帮助的。
理论联系实际一直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出去课堂教育之外学校也要注意到为学生搭建学习的第二平台,多为第二平台就是一些法务实习机会展现的平台,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联系法务相关的单位,而更多的学校可以采取搭建课外法庭等办法,最主要的原则是学生参加为主教师指导为辅,充分的开发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智慧,最好是让学生全程的组织策划辩论,老师提出改进建议。而最主要的是要树立课外活动的严肃性,形式主义不能要,要让学生明白所进行的每一项活动都与就业相关,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严肃性。正所谓业精于专荒于嬉毁于随,每种不严肃的态度都会影响到学习的效果。鼓励学生在一些专业的法律相关杂志上进行投稿或者组建自己的杂志,这也是对学生全方面的考验。组建各种团体进行校内外的交流与学习,书本上的知识能够与实际相联系起来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与学习效果。模拟法庭一直被视为最具有教学效果的方法。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严肃对待。这种严肃性应该贯彻活动的组织之初,过程和结果,学校要从考核阶层把模拟法庭重视起来。学生是主要的参与者学校的态度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学生,在组织之初就要表明庭审的严肃性,对于控辩双方的辩论要派有影响力的教师进行评判,并要求旁听的同学进行梳理与归纳,写出自己的控辩方法,这对于学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学生严肃的对待使学生从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即使是旁听也要求有深刻的剖析与解读,法学专业的学生未来的从业方向毕竟需要与法律相关,有法律的思维方式才能够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模拟法庭仅仅是一方面,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老师需要灌输学生一种思维方式,那就是,真正的以一名律师或者法律从业者的身份进行思考,这对于学生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实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关键是学校在此时应该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于学生而言学校是学习的平台,而对于学校来说输送怎样的人才或者让毕业生以怎样的一种方式融入社会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毕业,而大学生的质量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学校的放任态度,由于人数过多,学校不可能推荐每个学生去比较好的单位进行实习,这就要求高校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进行简单的筛选,尤其是法学专业更是如此。法律专业的学生更需要实习去充实自己的简历,在学则优秀的毕业生进行实习的同时也要与实习单位沟通好,学校要从思想上重视,毕业生的实习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就业率,也就是说学校要在学生的实习阶段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这样能够让学生也能够重视实习,交一份满意的实习报告。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教育方案结合我国的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创新,诊所法律教育就是很值得借鉴的方法之一。
传统公司法“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对公司法方向人才的要求。文章认为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之下,由于其着重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所以公司法的教学也应做出相应的变革,紧紧围绕着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这一教学目标,对公司法中的重点问题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精讲,以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
[关键词]
司法考试;公司法教学;应用型人才
一、公司法教学改革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司法考试是国家司法部组织的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这些法律职业的一种资格考试,其实质就是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选拔。其考试内容既包括理论法学的知识,又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但其考察重点是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即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现实生活中案件的能力。司法考试自2001年开考以来,已经举行了15次,为我国法治建设选拔了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开考前几年,是不允许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参加考试的,后由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太乐观以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实现很好地衔接,故在2008年司法部做出决策,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此为契机,不仅实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也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变革。公司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规模日益扩大,在对内对外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所以在司法考试中,对公司法也进行重点考察。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为了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公司法经历了2005年和2014年两次修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司法考试对公司法的考察重点非常突出,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经常出现的那些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如股权转让、对内对外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传统的“满堂灌”、泛泛而谈式的教学方法,根本没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学生不仅应试能力很差,而且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应用能力也很差。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对公司法进行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公司法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
古人云:“万事有利有弊。”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也一样,它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是有一定的启迪作用,积极推动实践教学的发展,但其对法学教育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那就是忽视对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积极作用,但不能矫枉过正,不能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全盘否认,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原因在于,司法考试是侧重于对应用型人才的选拔,而我国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样化的,还需要研究型人才和在基层从事法律服务的普通法律人才。在此背景下的公司法教学改革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1.坚持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绩相当可观,建立了健全的法学教育体系,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和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并且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为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现在进行的公司法教学改革,并不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全盘否认,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重视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也要重视公司法的实践教学,让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担任本课程的教学,这样能更好地把握这门学科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与发展动态。使公司法的教学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院派”向唾手可得、更多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务实派”转变。2.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为改革目标。国家司法考试开考的前几年,对于公司法的考察试题较简单,侧重于对单个法条的考察,而近几年对公司法的考察主要是进行综合考察,有些试题跨章节,有些试题是对整部公司法进行考察,比如说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等,所以要注重提高学生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现代的公司法律事务不仅涉及法律知识,而且涉及财会和管理方面的知识,邵阳学院在进行公司法教学改革过程中,增设了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两门财会方面的课程,并鼓励学生既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还要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法教学改革不仅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也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学生日后解决公司法律事务的能力。
三、公司法教学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教学理念由于司法考试对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针对公司法的教学改革出现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课程设置怎样体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在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大环境下,公司法教学究竟是偏向应试教育还是力求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如教学力求融合的话,那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普通法律人才培养合格的基础上,利用邵阳学院法学专业作为湖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的契机,充分认识到公司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多发性以及公司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应用型、跨国型人才为目标,辅以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公司法的教学改革。公司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公司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公司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大型的跨国公司、国内的中小型公司从事法务工作,也能在各级政府部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公司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二)课程设计基于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对公司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首先,在课程开设的学期方面,将公司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二第一学期调整到大三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主干课程尤其是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课程学习以后开设,有助于学生加深对公司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方面进行了调整,适当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公司法实务课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小论文、案例分析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客观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公司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三)教学方法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创新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启发与互动环节。将以往满堂灌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预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讨论以及布置学生课后进行专项练习。课堂讲解和专题讨论的时候,基本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对基本概念和法理进行介绍;其次对重点法条进行解读;再次精心挑选一些司考真题让学生进行课堂练习;然后挑选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最后,就与课程内容相关的理论前沿问题进行介绍,以便同学们开展研究性学习。通过这种课堂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和提升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公司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公司法学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出现的最新问题在课堂上加以介绍,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等,此种教学方式能够开拓学生的视野,将学习热情很高的学生引领到学术前沿,对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科学的方式。第三,实务教学环节。从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聘请老师来主讲的。通过举行公司法模拟法庭、设立咨询、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公司的解散、破产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公司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衔接。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政法系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办学,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等十余家法院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公司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公司法务的职业技能。
(四)师资建设邵阳学院在对公司法进行教学改革的过程中,也特别注重加强师资建设。担任公司法教学的教师既要求具有民商法博士学位、同时还必须是兼职律师,也就是双师型的教师。任课教师将其在公司法实务中碰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传授给学生,并结合真实案例讲解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应用问题,这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非常有益的。另外,任课教师指导某些优秀的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结合自身研究的问题,给学生讲解如何选题、如何查找资料、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所以,加强师资建设也是公司法教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 实习基地 专业实习
从学生就业角度分析,法学专业实习是提高学生专业能力的最好手段之一,是促进学生就业的最好途径,能够满足市场多元化的就业需求。可见,实习是就业的前提,就业是实习的最终目标。但实习与就业之间需一个联结载体,这就是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连接司法实践的桥梁,也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因此,基地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专业实习的成败。
一、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的现状
(一)法律院校实习基地建设概况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实习教学基地建设。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高职实训基地。可见,教育部已将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作为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法律院校都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从总体上看,全国高校都重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普遍采取校内外相结合、以校外为主的建设模式。校内实习基地主要由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大学生法律援助社等组成。校外实习教学基地一般为高校所在地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在实习模式上一般采取集中式和分散式;大部分法律院校与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协议书;实习基地也给予法律院校较大支持。同时,实习在就业中已显现其作用。
(二)海南大学法学院实习基地建设情况
海南大学法学院充分利用地域优势,与海南司法部门共同建立实习基地,共同培养海南法治建设人才。自1988年,法学院乘建省办特区的东风,建设一批稳定的实习基地,经过25年的努力,在海南司法系统中建立了43个实习基地,其中海口市25个,其他市县18个。实习基地类别多样化,不仅涵盖了法院、检察院,而且还有仲裁委、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在实习基地的建设方面,主要有以下的一些做法。
“多层次、多元化”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历届学院领导非常重视实习工作,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实习基地。“多层次”是指建设实习基地是要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建设;“多元化”是指针对法学专业学生不仅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实习,而且根据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情况,扩宽实习基地的覆盖范围。
重视建立基层法检实习基地。基层法院、检察院案件比较多、业务量大,工作人员相对紧缺。因此,实习生参与办案的机会多,得受到法官、检察官指导的机会也多,有利于提高实习生法律事务能力。如,学生可以参加合议庭讨论案件。据统计,在43个实习基地中,基层法院、检察院就38个。
建立健全实习教学管理制度。目前已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海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指导书》等10个,既包括关于实习教学的管理规定,也包含督促实习的相关制度建设:实习生的管理制度及考核评价体系;统一集中安排实习,法学院指派带队老师带领学生参加实习,指导老师“一对一”地指导实习生。
加强与实习基地合作。法学院与实习基地本着“互惠原则”,实现双赢。法学院利用实习基地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实践教学,狠抓实习质量,实习结束举办“实结表彰暨研讨会”,与实习单位加强沟通,促进实习工作;同时在培训、科研等方面给予实习基地大力支持,帮助实习基地培养人才、疑难案件研究等,从而促进法学院和实习基地共同发展。
就法律院校实习基地建设而言,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法学专业实习之问题剖析
(一)实习基地建设不规范
据了解,各高等法律院校在共建法学实习基地不规范:其一,实习合作协议内容形式化。有的挂了实习基地牌,也签了合作协议,但协议流于形式,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如怎样选派指导教师、解决实习生住宿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其二,合作后续工作滞后。后续共建工作滞后,导致学生不能获得真正专业实习机会。一些实习基地建设是依靠法律院校和合作单位领导层的私人情感维系,如人动,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进而严重影响实习基地的稳定性。其三,实习基地建设内容形式单一,如学生只实习。
(二)实习教学管理不规范
实习前期培训不充分。大部分实习生开始实习显得“笨手笨脚”,如送达文书也不会填写。实习生法律实务能力离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导致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其原因是法律院校在实习前未对学生进行充分培训。
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为期1~2个月。这显然过短,学生无法全程参与处理一宗案件,实习效果打折扣。因为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少则需要3个月;刑事案件亦如此。另外,在时间点上,很多学校把实习时间安排在学生写毕业论文前几个月,导致撰写毕业论文、考研复试、考公务员、就业相冲突,学生无法兼顾,也无法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实习考核不规范。我国法律院校还未建立起科学的实践教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于对学生实习全程缺乏了解,只依据学生实结及实习单位评语做出判断,不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习情况。特别是放羊式实习,学校更无法掌握实习情况,考核流于形式。
(三)就业形势影响实习
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给毕业实习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很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内把主要精力都用在找工作上,而很多学校为了提高本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默认学生的行为,“专业实习”变成了“毕业实习”。同时,公务员等许多考试也在此时进行,都同毕业实习发生冲突。从现实出发,很多学生都花很大的心思与时间应对“三考”,不能认真实习,影响了实习效果。
(四)学生认识不到位
在实习中,学生普遍认为,专业实习是为实习单位“打杂”,忽略了对自身能力尤其是专业能力的提高,也未意识到实习是最好的职场模拟训练,也是就业的另一途径。因此,出现消极怠工、无故旷课等,降低了实习质量。
三、法学专业实习的基本思路
教育部等部门要求:支持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有关部门合作共建,形成一批高等学校共享共用的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该:
(一)实习与就业相结合
就业率是一个高校的命脉。为了提高就业率,学校应采取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就业,如对学生有就业意向的单位,又有足够的师资和条件可以保障学生完成实习,经学生申请,学校可优先安排学生习,创造学生就业机会。另外,实习是大学生初涉职场,也是开始职业生涯规划的起点。据专家介绍,HR对实习经历的提问一般是:你在实习中具体做了那些事情?你是如何完成工作中的任务的?实习给你的最大收获是什么?你是否对你职业生涯做过规划?因此,大学生实习不但提高专业能力,而且能够深度认知自我并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做到人职匹配。因此,高等学校应积极探索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最终达到实习、就业的目的。
(二)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制度
为了学生的实习与就业,我们可以考虑,通过签订合作实习基地协议,与实习单位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制度。对于“凡进必考”的法检部门,法律院校要主动上门,收集实习基地的招录信息;同时,作为共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实习单位有义务向实习生提供就业信息。如今年本实习基地将招考名额或招聘多少辅助人员,告知实习生提前做好准备,确实做到“近水楼台先得月”。另外,对于仲裁委、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学校也应收集就业信息。如我们可以为这些实习专场招聘会,不仅方便用人单位选聘人才,而且有利于毕业生顺利就业,一举两得。
(三)建设多样化实习基地
科学选择实习基地。鉴于法学本科生就业选择受到司法资源的限制,于是,笔者认为,法学实习基地应选择与建立以法、检、仲裁、律师事务所为主,政府机关、企业涉法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模式。所以,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既可以选择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机关设法部门,也可以选择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世界500企业公司的法务部等。这样,学生就可以根据其未来职业选择来选择实习基地,这不但提高了学生的实习积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提高了法律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也有利于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率。
扩大实习基地内涵建设。我认为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应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原则,建立稳固的兼顾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的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对于条件优越的实习基地,在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就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良好表现,促使其做出留人用人的决定。在此基础上,逐步使就业朝着基地化的方向发展,将实习基地逐步升级为实习就业基地。如西南政法大学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对其刑事执行专业学生实行的“订单式”培养模式,即在学生招生、培养、实习和就业等环节与用人单位密切合作,特别是实习环节,该专业全体学生统一到基地进行集中实习,经过系统的狱政管理实践学习,学生毕业时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可进入狱政系统工作。
(四)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实习时间应包含两个方面,即何时安排实习和实习多少时间。基于实习与就业的关系,我认为,实习应安排在第七学期。理由有四:一是学生已经掌握了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二是实习基地的工作任务最繁重,学生实习机会较多、也可缓解单位的工作压力;三是每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学生已无后顾之忧,可全身心实习;四是用人单位招聘与面试一般为每年2月到6月,实习恰好可避开这个时段。这样,既解决实习和就业之间的矛盾,又错开学生的就业高峰期,减少实习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实习和就业都能保持正常进行,又能推进实习与就业的紧密结合。
至于实习多少时间,我认为至少3个月或从国家司法考试后至第七学期期末。理由是一宗民事案件的处理至少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另外,实习时间加长,实习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有利于学生提高就业能力。
(五)强化实习前期集中培训
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应包含3个方面,一是实习动员,二是实习岗前培训,三是就业指导。实习动员大会一般由法律院校负责实施,实习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通过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态度、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内容,在思想上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就以上动员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实习岗前培训主要由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联合开展,主要使学生了解实习单位工作纪律及保密等相关制度。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其目的解决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实习,以及提高实习质量的问题。这样,不但提高了学生的社会适应性,而且极大满足了用人单位的需求。因为实习是“职场模拟训练”。在动员时,应对学生的实习态度、角色转换、职业生涯规划等加以指导,适应职场需求。
(六)建立实习质量监控体系
建立“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监控体系”,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法学院校与实习基地建立实习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实习工作;双方共同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实习管理;3.建立专业实习的考核标准,以学生的实习态度、纪律、出勤及实习报告、案例分析、实习日记的质量,为主要考核对象,评定实习成绩;4.实习基地指导老师、学院实习带队老师做评语及评定等级;5.学院根据学生、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进行综合评定成绩,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载。6.双方共同召开实结表彰研讨会,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提高实习质量,促进学生就业。
我们相信,认真探索与实践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有效途径,满足法律院校、实习基地和实习生三方之间的需求,达到共赢。这对培养国家法治建设是有所裨益的。
参考文献: